時間:2023-03-22 17:33:2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律事務專業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環節的意義
法律事務專業和其他文科專業一樣,畢業論文環節的設置是檢驗學生幾年學習成果的一種方式,是指導教師悉心指導的成果體現,是學校發現和提高專業教育水平的參考要素之一。于高職法律專業而言,除了給學生講授法學專業知識外,更重要的是要培養他們的法律職業技能,完善他們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能。學生在畢業論文的選題、寫作和修改過程中體現的是其寫作能力和對某一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認知能力。在高職法律專業設置畢業論文這個環節是有必要的,在具體的設置上,應將畢業論文的寫作同高職教育的培養理念和方案緊密結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實操技能。因此,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既是對學校、學生學風的檢驗,同時還會對學生將來的職業道德的養成產生深遠影響。
二、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現狀
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設置的現狀大致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學生畢業論文的完成時間是在三年級第一個學期。之所以選擇第一個學期讓學生完成畢業論文是基于第二個學期學生會有頂崗實習的任務。其次,在具體畢業論文設置上,教研室往往會給出學生一個寫作論文的大致題目范圍,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進行選擇,并擬定自己的具體寫作目標。第三,在論文題目范圍的設定上,我們往往偏重于對具體的或有爭論性的問題進行擬題。
經過近幾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們發現,對學生而言,畢業論文寫作是一個對既有知識“溫故而知新”的過程,學生在形成思路的過程中既能復習到了以往所學到的知識,還能通過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對該問題的認識和觀點;同時,學生的專業寫作水平和文書寫作水平在這個過程也得以反饋。
三、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調查問卷
為更好地完成課題,我們在法律事務專業三個年級中進行了問卷調查。一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7份;二年級發放3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25份;三年級發放40份問卷回收有效問卷37份。問卷調查主要涉及12個問題。其中涵蓋了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調查者對于畢業論文寫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選題、寫作中遇到的困難、是否了解寫作規范、是否有必要開展論文寫作專題講座、論文寫作是否能創新、畢業論文設計環節的創新形式、是否可以與技能大賽結合、對論文答辯環節的知曉度及建議等問題。
針對有效問卷,我們做了相應的歸納總結:
四、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存在的問題
歷經十余年畢業論文的指導,我發現學生在畢業論文環節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既有寫作態度、寫作能力問題,也有選題陳舊和答辯中不熟悉論文內容等一系列問題。具體如下:
(一)選題方面,學生缺少創新性和挑戰性,選題趨于陳舊和集中
部分學生在選擇論文題目和題材時,考慮的不是熱點社會法律問題或熱點案件,而是過于保守的選擇了成熟甚至有些陳舊的話題。他們認為,成熟的題材在資料的收集上比較容易,風險小,容易進行答辯。這樣導致的是在一屆甚至連續幾屆的畢業論文中如“夫妻財產制”、“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等論文的“上鏡率”很高。
(二)論文格式和內容存在不規范的問題
論文寫作不同于我們日常習作,它有著統一的規范和格式要求。畢業論文環節開始前,老師都會將標準格式和注意事項告知學生,但仍有部分學生在論文格式不規范的現象,甚至連字體、行間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學生喜歡在論文中引入案例說明法律問題,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問題。部分學生論文的內容在邏輯結構上不成體系,自己對畢業論文缺乏一個系統化和整體化的認知。部分同學參考文獻不規范。只有少數學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時格式標準,內容明確,錯誤率低。
(三)學生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態度不端正
部分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時,存在大篇幅抄襲他人作品的現象,還有部分學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釋或說明。態度不端的問題不僅僅使得畢業論文環節意義缺失,更重要的是學生誠信缺失問題。這樣低水平的復制式論文寫作完全與論文答辯的設置背道而馳。
(四)缺乏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寫作培訓
目前,沒有針對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環節設置專門的培訓或講座,部分學生對畢業論文的完成認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畢業論文寫作水平的良莠不濟。
(五)缺少對缺失學術規范或寫作水平不高的畢業論文的懲處措施
基于畢業、就業率等問題的考慮,對于論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學生往往提出批評教育,必要懲處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重視度不夠。
(六)畢業設計環節形式傳統且過于單一
十余年來,畢業論文設計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傳統的論文寫作與各項比賽或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鑒、融合。
五、呼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論文環節的改革探析
針對呼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綜合調查問卷中學生的各項需求和建議,我們可以對畢業論文環節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畢業論文環節存在意義,確立符合實踐需要的目標構建
職業院校的法律專業的特點決定了實踐技能的側重培養。因此,在畢業論文中的映射就是我們在對畢業論文的形式進行設計的時候也應該偏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考察。在論文題目設置上,盡量突出新穎性和實用性。如果對社會實踐中的法律問題或各項技能大賽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允許他們以調研報告或法律建議書等方式完成畢業設計的考察。換言之,調查研究學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或典型案例并形成書面材料或法律建議的這個過程既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能提升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調查中,我們也發現學生更愿意去寫他們感興趣或有感觸的事情,這樣可以避免說空話、說大話,更加符合畢業論文環節設計的目的和意義。
(二)強化學生學術道德建設,規范論文格式和內容
端正的學術態度不僅有利于學生高水平高質量的完成畢業論文的創作,也會對其誠信觀的養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的相關法律工作的要求是嚴謹的態度和踏實的行動,因此,學術道德建設的強化十分重要。
(三)開展系統化的畢業論文專題知識講座
在調查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學生對畢業論文選題、論文規范、論文寫作、論文答辯等問題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畢業論文寫作前請有經驗的老師進行專題知識講座,為學生創作畢業論文掃除障礙,更好的發揮學生的積極創造性,引導學生以正確的態度和方法完成論文寫作
(四)建立失信論文懲治機制
對于畢業論文寫作上存在嚴重有失規范并拒不改正的學生,給予延遲畢業或重新組織答辯等形式的懲治是有必要的。我們給社會培養和輸送的應該是更為優秀的人才,針對有瑕疵的環節要及時修正。換言之,優秀的學生不僅體現在技能上,還要體現在職業道德上,而職業道德又會受到在校期間的道德體系的影響。
(五)強化畢業論文答辯環節,豐富畢業設計形式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是當今企業管理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國經濟一直都在不斷的發展變化,我國進入市場經濟以后,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價值體現的越來越明顯。在當前的大背景下,通過法律來調整經濟是歷史的必然選擇。現代企業想要有個良好的發展,企業必須進行法律事務管理,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事務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對企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重要的方面:
(一)法律可以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進行調節
企業在發展運營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相應的法律問題,在一些相關的階段這些相應的法律問題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一些損失。在激烈競爭的今天,這些損失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注意法律事務的管理,這樣使得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降低,使得企業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證。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的相關要求
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企業必須要符合市場的相關特點才能取得很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體制下,一些相關的部門也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對經濟進行一定的調整,這樣能很好的保證經濟的開發性和自由性。目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經濟形勢越來越復雜。我國的經濟主體和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劣勢,在法律意識上存在著不足。因此,想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取得相應的優勢,必須加強企業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使得企業在競爭中存在優勢。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依據
(一)法律有其社會性,這是強化企業發展的內在動力
一般來講,執行社會公共職能是法律社會性質的重要表現,體現在管理社會生產、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等方面。但是,當前企業活動的主旨就是需要呈現出一種多樣化的趨勢,企業成為了整個社會組織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從事產品的開發、推廣和銷售也逐漸成為大規模的社會活動。
(二)法律的規范性規定了法律在強化企業發展中的獨特作用
法律主要是以嚴謹形式和明確的責任限制,為企業發展規定了一個正確的標準,規定了其在發展過程當中能夠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對于以上這些發揮著規范作用,這些需要企業去認真了解并適應。
(三)企業與法律的雙向滲透影響和調整促進了其共同發展
法律的各種特性很好的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同時這也是法律和政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將企業工作過程中積累到的經驗、做法等,上升到法律規范,從而使其能夠長時間進行推廣和應用,而企業同時也需要認真貫徹法律,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目前的情況
目前我國企業法律失誤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起步較晚,目前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效果。我們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對目前的狀況做出改善。
(一)管理機構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法律管理機構不夠健全,許多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有些企業單位雖然設立的相應的部門,但也不進行實質性的工作,職位都是由其它機構的人員。有些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夠健全,使得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無法正常的進行。這樣一來,企業就容易受到市場上風險的影響,使得企業受到不應該的損失。法律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工作,企業必須要給予足夠的重視才能保證相關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不過關,就會使得企業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容易受到市場上風險的影響。
(二)法律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不足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對專業性要求比較高的工作,現在的市場經濟環境有相對比較復雜,法律工作人員必須要對當前的形勢全面的考慮分析,這就要求了法律工作人員要有比較高的綜合素質。而目前許多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不足,許多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由其它部門的工作人員。這樣在面對復雜的市場經濟形勢,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就無法對一些風險做出很好的預判,這樣就會給企業帶來風險。法律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達不到要求,這樣既是對企業人力資源的一種浪費,也無法使工作達到預期的要求,這樣嚴重影響著企業的不斷發展。
(三)法律事務管理的作用沒有充分利用
現代企業管理中,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不僅能很好的降低企業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受到風險的概率,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重要資源。而目前在許多企業中都沒有認識到法律是一項重要資源,這就使得法律在這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可以為企業的許多重大決策提供相應的依據。可以保證企業更好的開展各項工作,使得企業不會由于法律方面的問題而受到不應該的損失。
四、改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體系的方法策略
目前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問題,企業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對目前的情況進行改善,才能保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并且能夠起到應有的效果。改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建立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企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因此,企業必須要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來進行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很好的進行,并且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可以為降低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受到法律風險的概率。另外,健全的規章制度對于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來說也非常重要,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一項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又適合自身發展的規章制度,使得制度能在實際中得到落實,這對提高法律工作的效果也有著非常大的幫助。同時,企業需要以企業內部規定的形式,下發所屬單位、各部門去執行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通過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對于各項制度進行監督,使得企業進去到法律的軌道當中。
(二)在企業內普及相關法律知識
相關法律知識能在企業員工中普及,這對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正常的進行也很有幫助。因此,我們要在員工中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普及。首先,企業可以挑選一部分人員去政府法律培訓班進行學習,然后再由這部分人分批的給企業的員工進行講解,這樣以使得企業的員工了解相關的法律;其次,要及時的對國家頒布的新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加強法律的宣傳力度,使得大部分員工都能意識到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進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學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法學教學目標定位模糊
我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較為模糊,通常采用“社會主義法制事業接班人”、“高素質、高層次”之類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國法學人才培養的目標。學術界在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方面往往爭論不休,有的主張“素質教育”、有的主張“通識教育”、有的主張“職業教育”、有的主張“精英教育”等等眾說紛紜。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在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之間存在斷層,切斷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必然聯系,使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長期處于分離的狀態。一方面法學院校越來越自給自足,自我辦學、自我完善和自成一體,中國法學教育學院化成為主流,法學教材上理論性的探討越來深入。另一方面中國的法律職業難以形成專門分工,法律從業人員難以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也難于適用市場對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社會的發展不僅需要有一大批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從事立法、行政執法的職業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線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的法律人才,諸如法律顧問,法律秘書,從事內部規范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合同管理、賬務管理、勞動管理工作的人員等。法學專業目標定位不適應新時期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應加以改革。
(二)專業實踐性課程教學形式化
法學實踐性課程教學活動趨于形式化,如模擬法庭和畢業實習等實踐課程問題較為突出,模擬法庭的實訓過程,老師導演,學生被動參與,模擬過程就是在背臺詞,缺乏角色意識,你說你的,我說我的,訓練過程沒有有機地結合案情本身的需要進行設計。學生很難體會作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審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運用其掌握的知識靈活地處理問題。畢業實習更是有名無實,由于實習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學期,而此時多數學生迫于就業壓力開始考研的準備、找工作,實習管理不到位,實習對于許多學生來講只是“找個單位蓋章”的代名詞。教學安排與實際情況完全分離,導致教學安排形同虛設。
(三)專業教師實踐教學能力有待提高
擔任實踐性法學課程的教師除了要具備一般法學教師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外,還應該具備實踐能力,有辦案的實際經驗,而不能只是紙上談兵。除傳授專業知識外,還要講授執業技巧、職業道德、關注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目前在我國的法學院校中,兼職從事法律職業的教師比例雖然不低,但實踐能力強并能將實務操作能力應用于實踐教學的教師卻很少。教師雖然具有一定的學術造詣,但是教師本人更多注重理論研究,缺乏實踐經驗,有些甚至缺乏相應的從業資格,難以滿足實踐教學的需要。
二、國外法學實踐教學
(一)美國法學實踐教學
美國的法學教育屬于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后主要進行職業訓練,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問題的技能、口頭辯護以及語言表達的技能為主要形式。因為學生將來的培養方向為執業律師,所以美國法學專業對法律實踐教學尤為重視。開設診所課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養學生實際辦案的能力;開設民事法案例課堂實踐訓練、爭議解決的選擇方式、多方協商訓練等課程培養學生分析、辯論解決問題能力;開設法律職業規范和倫理課程培養學生未來的執業意識。
(二)德國法學實踐教學
德國的法律教育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進行基礎教育,學制四年,學習法學基礎知識和理論,學生通過各州進行的考試成績達標以上者即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的資格,結束第一階段的專業學習。這一階段通過設置專題討論課程、練習課程培養學生對法學理論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學教育改革后將談判理論、辯論、調解糾紛和聽證等實踐課程加入法學教育中,作為法律專業學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階段是見習期,為期二年,在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機構等部門進行,每個學生可以在不同部門實習,通過學習使學生熟悉法律實務工作,培養學生具備法官、檢察官等的職業能力。
(三)日本法學實踐教學
日本的法學教育側重理論訓練,是一種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職業教育。因為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不僅僅想成為職業律師,還想成為國家公務員、記者和公司經理人等。同時法律考試通過率極低僅為2%~3%,教師教導學生時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紀90年代,法學實踐教學的理念滲入法學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學均將公司法、會計法等課程納入課表之中,通過其起到職業培訓的作用。
三、我國法學實踐教學的設計與選擇
(一)專業認知式的實踐教學
1.專業認知實習
通過專業認知實習使學生初步了解國家立法、司法機關、法律服務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性質、設置、任務、職責等,明確法律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等)的特點、種類、任職資格、工作范圍、內容等。使學生在今后的學習中有的放矢、明確目標,為自己未來職業發展方向進行規劃奠定基礎。
2.課堂案例教學實訓
課堂案例教學是老師根據教學進度和需要精選案例。也可以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為客座教師,定期為學生開設案例課,他們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生動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實踐能力。
(二)理論應用式的實踐教學
1.模擬法庭實訓
模擬法庭教學是對學生所學基礎知識、專業知識靈活運用的實地檢驗與訓練,推行模擬法庭教學,實現學生之間模擬角色的輪換互動。模擬法庭是一種系統的全過程的專業技能的訓練。教學目的是通過審判實務的模擬,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是將法學通識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辯論實訓
法律論辯實訓是指法學專業學生運用專業理論知識、職業語言和思維,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論證、辯駁以說服對方及裁決者的技能,是其語言表達、邏輯思辨等能力在法律業務中的具體運用。掌握嚴謹的說理技術、雄辯的口才對律師等法律職業者來說無疑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技能。
3.診所式法律實訓
診所式法律實訓強調職業教育,主要是教授學生如何去做律師工作,樹立律師的職業責任心,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主要是把學生所學的專業基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培養學生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能力,也是對學生所掌握的基礎理論的檢測,是學生走向社會的前期工作準備。
4.企業法律事務實訓
企業法律事務實訓是使學生初步了解企業法律顧問事務實體與程序的基本問題、難點問題及操作實務中的有關問題。了解企業基本法律實務的特點、種類和基本內容。了解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立、職責業務范圍、工作程序。培養學生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實踐動手能力。
5.畢業實習
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實習是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與教育中的一個主要教學環節,是法學專業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本專業所學的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和專業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重要教學過程,也是法學專業學生走出校門、適應社會、順利就業的排演和前奏。根據畢業實習的性質目的與任務,結合本次實習實行分散實習與集中實習相結合,實習單位有法院、檢察院、政府機關、企業單位、高校事業單位等不同性質單位的特點,學生在實習中存在具體的崗位差別,學院對學生的實習內容只作必須與法律事務和行政事務有關的統一要求,對每個學生的具體實習任務不作統一的具體要求,每一個實習生的實習工作內容由實習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具體指派。
(三)理論研究式的實踐教學
1.法律問題調查實訓
法律問題調查實訓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觀察和認識社會的能力,提高學生對法律理論與實踐的理解力,同時也為學生寫作畢業論文提供選題思路。它不僅要求學生對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綜合運用,而且使學生通過關鍵或焦點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圓滿完成學習計劃,實現教學目標。
2.學年論文實訓
學年論文綜合實訓的基本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運用法律邏輯思考法律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和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培養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和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為將來畢業論文的寫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3.畢業論文實訓
對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進行畢業論文實訓學習的目的在于使學生在專業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運用知識能力、文獻檢索能力、外語能力以及文化素質、思想品德素質、業務素質等方面得到綜合訓練。通過撰寫畢業論文,可以使學生了解科學研究的過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圍繞選題進行調查、對掌握的材料進行科學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圖書館收藏的資料,如何檢索文獻資料,如何運用文獻資料等方法。畢業論文實訓是進行科學研究學習的一個極好的機會,因為它不僅有教師的指導與傳授,學生本人還直接參與和親身體驗科學研究工作的全過程及其各環節,是一次系統的、全面的實踐機會。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訓練學生獨立進行科學研究的過程,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使學生初步掌握進行科學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學專業人才既要有較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基本技能,又能發揮無限的創造力,不斷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同時,通過畢業論文綜合實訓可以有效地檢驗以往教學質量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二條河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第五條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申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備案;
(三)具有相應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水平,以及分析和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在企業內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符合規定年限,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所必需的計算機、外語等基本能力。
第七條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經個人申請,單位考核合格,可以評定為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
第八條申請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系統掌握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企業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三)現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2年。
第九條申請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人員應當精通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和企業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企業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滿5年;
(二)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滿5年;
(三)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并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申報條件中所規定的相關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第三章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委托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管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和市屬國有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
各省轄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國有企業二、三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評審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省轄市應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評審合格人員材料和一級法律顧問崗位資格推薦材料報送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滿一定年限,具有相當學歷,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者雖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但尚未注冊的人員可由所在單位評審為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相當于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評審條件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省管企業由所在單位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市屬企業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地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申報評審應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后);
2、學歷或學位證書,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或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任命文件,獲獎證書、論文、專著和各項業績成果(首頁)的復印件。單位在審核時,必須檢查各類證書、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省、市評審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分工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領導小組;
(五)領導小組對各地呈報的評審合格人員進行討論認定,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頒發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印制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組織紀律
第十六條省、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制度,嚴格條件,規范程序,加強對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的監督。各評審機構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集體評審,確保評審結果公開、公正。
第十七條企業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取消其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并由評審機構收回崗位等級資格證書:
(一)違反職業操守,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
歷經33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企業一方面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經營環境更加復雜。從外部看,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面對接世界市場,企業既要與外國同行開展競爭,又要肩負起“走出去”的艱巨使命。從內部看,我國企業亦面臨的挑戰同樣突出。近年來,隨著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業在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有所加大,而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規經營,又不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如何應對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構建完善的企業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觀念內化了企業全體人員的群體思想和自覺行動在當今企業管理的全過程中已愈發凸顯其重要性。
一、企業法治文化的內涵
企業法治文化是指滲透著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規范、意識、價值觀、心理等文明形態的總和。企業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業理念為精神內核,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規章制度為載體,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和自覺守法為建設過程。
對于企業而言,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應當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圍繞企業的發展目標、生產經營任務和不同階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以國家法律規范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為載體,安排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等各項任務,服務于企業改革發展。企業還應當注意與本身具體情況相結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新發展模式,從而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健康進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以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業法治文化的精神內核,也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詳細探討依法治企理念的含義。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來治理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使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度。
當前企業在貫徹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未能真正貫徹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輕實效
一些企業不能真正重視“依法治企”理念,開展普法工作只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非真正追求通過員工中普及法律知識,從而構建并提升全體員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業法律文化這一目標。這種現象的產生根源在于企業管理者以及員工對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意識到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對于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企業面臨著特殊而復雜的工作環境,各個工作環節都有可能產生各類法律風險,對于企業來說,要貫徹依法治企原則,必須充分認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貫徹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業法治化建設水平。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建設薄弱
在企業建立初期,生存壓力是首要問題,“人治”大于“法治”這一情況比較多見,企業在經營管理中不大重視法律事務管理,更不用說設置專職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及規模后,企業管理就必須實現從“人治”向“法治”的轉型,從依靠個人的決斷轉而依靠制度建設、合規經營來謀求企業的永續發展。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說,要想切實落實“依法治企”,就必須要依靠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專業、有執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務管理團隊便成為企業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橫向來看,我國企業目前的法律事務管理人員力量仍相對薄弱。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司律師制度是一項發展非常成熟的律師執業制度,私人律師、公司律師、政府律師在執業律師中的比例為7:1.5:1.5。
我國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設也愈加重視,1997年,我國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其中便明文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業應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中型企業應當配備企業法律顧問”,這就對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的建立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于企業而言,實現“依法治企”,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就必須要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中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為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務由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處理或參與處理就必須解決以下好三方面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在企業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另外,還要明確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處理或參與企業中涉及法律事務的運作機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專業的企業律事務管理團隊,才能從制度上避免企業因沒有遵循依法合規經營而導致的決策失誤及經濟損失。企業法律部門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不僅可實現企業風險的事后控制,也是風險前端控制的組織及人力保障,堪稱為企業內“看門人”。因此從企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一支優秀高效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團隊是企業適應日益復雜的經營環境,管控各類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實現的路徑選擇
(一)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
隨著依法治企原則日益受到我國企業重視,我國很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堅持貫徹法治經營以及依法治企原則,要求企業的一切活動必須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并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成功。
華為是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在貫徹依法治企原則方面取得的成果極有借鑒意義。華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冊資金為2萬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這十年之間,華為年銷售額從1億多元增長至255億元,在華為公司迅速擴張過程中,企業規模的膨脹也對企業宏觀戰略的調整施加了壓力。1996年,華為公司制定了《華為基本法》作為企業管理大綱,它摒棄了以企業領導者的人為意志覆蓋企業管理的過去模式,改從企業的實際狀況出發,根據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制訂和執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從而將企業組織和人的行為規范化,形成了一套決策科學化、流程標準化、考核系統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為國有大型企業代表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其也十分重視依法治企理念的構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設。2012年,中國石化專門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設綱要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綱要,按照綱要的要求,中國石化要將企業法治文化有機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和企業發展戰略,使企業法治文化發展成為中國石化的重要競爭力。當前,全球經濟在歐債危機的陰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國石化依然保持較好的發展勢頭,在2012年中國500強企業中蟬聯榜首。
從上述企業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樹立了依法治企原則作為企業運營中的指導原則,才能促使企業規章制度的形成與完善。只有實現企業管理的標準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業依照制度決策,遵循程序運營,最終達到法律與企業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要實現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礎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由此可見,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將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實處。
我國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龐雜而繁瑣,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情況制定切換實際的規章制度,并將其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基礎上,企業還應將制度規定的各項責任予以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責任到位,各司其職,有規必依,違規必究。
從主體看,“依法治企”的落實,不僅僅是企業領導的責任,更需要全體企業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證各職能部門及所屬員工都嚴格依照法律和企業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才能真正保證企業規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就是適用系統化的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經營管理行為的一個典型案例。作為在美國紐約上市的世界500強公司,中國石化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國石化的法律、組織和管理形態,將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現代國際慣例、法規相結合,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經營機制的轉換,加強企業管理,使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成為系統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強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石化的內控制度,不僅體現合規性原則,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貫穿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始終,同時又使每一個員工既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又是內部各項制度實施與執行的被監督者,通過一系列的監管與控制,既確保企業“有法可依”,又使得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真正落到實處。
綜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實現依法治企,企業首先要樹立法治意識,堅持依法治企原則,然后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并輔之以責任追究與監管控制措施,從企業的決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職工都應當重視依法合規處理企業在改革、改制等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涉法事務。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時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就必須在樹立法治意識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
一、入世后中國對外律師服務貿易法律制度體系
中國加入WTO時,對律師服務作出了具體承諾。國務院在2001年12月22日頒布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條例》),該條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2002年7月25日,司法部通過了《關于執行
(一)GATS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在GATS中就律師服務作出的具體承諾內容。這是中國作為WTO成員承擔的國際法義務,是我國對外律師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
(三)《代表機構條例》和《執行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是我國現行對外律師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
(四)在中國加入WTO之前有關對外律師服務貿易管理的文件。
二、我國對律師服務市場開放的具體承諾
我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的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附件9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其中就包含了律師服務的相關內容。中國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的四種方式,對律師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問題作出了具體承諾。
(一)跨境提供
我國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上都沒有對跨境提供加以限制。對于某一成員國律師在本國境內通過信件、網絡或其他通訊手段向我國公民、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提供中國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的行為,我國在承諾中沒有作出限制。
(二)境外消費
我國對境外消費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也都沒有限制。因為境外消費是指律師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境內,向其他成員國的律師服務需求者提供服務。此種情況下,服務提供者并未轉移,而是律師服務需求者前往國外接受服務。
(三)商業存在
對于商業存在的服務方式,中國同眾多WTO成員國一樣,作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
1、外國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
我國只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以代表處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
2、代表處的數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在中國加入WYO后的第一年內,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外國律師事務所僅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19個城市設立代表處,且一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設立一處代表處。該限制自中國加入WTO一年后,即自2002年12月被取消,外國律師事務所可根據需要在中國任何地方設立代表處,代表處數量不再受限。
3、代表處的業務范圍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及其代表可以從事以下五類法律服務:(1)就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和慣例向客戶提供咨詢;(2)應客戶或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處理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事務;(3)代表外國客戶,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處理中國法律事務;(4)訂立合同以保持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有關法律事務的長期委托關系;(5)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如果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處理在中國的法律事務,只要雙方同意,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可以直接對受托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指導。
4、代表處的代表
中國在律師服務的具體承諾中對代表處的代表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的代表必須為執業律師,是某WTO成員國律師協會的會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兩年。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應為某WTO成員國的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相當職位的人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三年。所有代表在華居留的時間每年不少于6個月。代表處不得雇傭中國執業律師。
(四)自然人流動
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律師服務,是指外國律師在中國以個人律師身份,而不是以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代表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務。外國律師可以作為服務銷售人員,在中國為其委托人服務。這種服務銷售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外國律師是作為其委托人一服務提供者的代表,在中國參與服務銷售的談判,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務;第二,該外國律.師不得面向公眾服務;第三,其報酬來源不在中國境內;第四,該外國律師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時間不得超過90天。此外,中國在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中,沒有將法律服務列入在內。因此,中國對所有WTO成員要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三、我國涉外律師服務貿易現狀
根據司法部《關于177家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獲準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公告》,截止到2008年8月,己有177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我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其中北京67家、上海103家、廣州3家、沈陽2家、大連、重慶各1家。可見,與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相適應,我國的涉外律師服務貿易也在不斷的快速發展。
(一)我國涉外律師貿易的特點
我國的涉外律師貿易呈現出嚴格限制,加強合作,突出經濟領域服務和最終促成投資這四個特點。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外國律師的身份和執業范圍加以限制,如無出庭權與直接調查權,不能以外國律師個人身份提供服務等。此外,還包括不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的辦事處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建立聯合機構,亦不得設立各種形式的公司或機構。其次通過中外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業務協作與聯手辦案或相互委托,例如相互委托業務、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公司資信調查等,加強國內外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作。外國律師在華提供的律師服務以對外經濟貿易領域,如涉外金融、貿易、證券、勞務、投資等領域的非訴訟業務為主,提供服務的方式主要包括向國外客戶提供有關中國法律事務的服務,或向中國客戶提供有關外國法律事務的服務。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進入中國,對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融資,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化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涉外律師貿易存在的問題
1、法律體系上的問題
第一,法規沖突的問題。司法部等部門的《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對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處的"實際需要"做出了4方面的嚴格規定,如果嚴格實施該項要求,可能會被認為是對外國律師服務的準入施加了新的限制,或變相的數量限制,有違中國承擔的WTO義務。《執行規定》第10條對外國律師事務所增設代表處提出要求之一是:在華最近設立的代表處連續執業3年以上。該規定是中國對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的數量限制。從實質上看,該條規定確實可以起到限制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數量的作用。
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代表機構條例》第3條規定:"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恰守中國律師職業首先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條中"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該包括《律師法》在內。《律師法》在外國律師服務管理方面,只是授權國務院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問題行規定,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此外,《代表機構條例》第3條中"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代表機構條例》也沒有界定。
2、外國律師執業不規范的問題
我國雖然在GATS具體承諾表中承諾開放律師服務市場,但對于外國律師在華開展律師服務業務設置了一定的限制。在追逐高額利益目的的驅使下,僅靠國家頒布一定的禁止措施,很難達到立法者的目的,不少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代表機構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違法執業現象。上海市律師協會在2006年5月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了一份《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嚴重違規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報告》,其中列舉了外國律所的8種違規操作形式,足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違法執業情況之嚴重及本土律師與國外律師矛盾之激化。
四、中國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必要性
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發展,我國將在未來幾年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特別是在外商投資領域,過去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金融、證券、保險、航空、電信等領域會吸引更多的外國銀行、證券機構、基金和保險公司以及大型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這些跨國商業交易不可避免地將會涉及多個法域的法律問題,法律服務業因而變得更加復雜、更具跨國性,而國際投資的主體通常期望交易的形式、標準和文件質量能夠達到國際上同類交易應有的水平,因此法律服務提供者只有真正做到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解決不同法域法律問題的一攬子方案,才能未來更加激烈的法律服務業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
目前,大多數國家均對開放本國的法律服務業市場持積極態度,或允許州習律師在取得本地資格后職業,或允許外國律師與本國律師合作經營。英、美、日等國,包括我國香港的經驗已經證明,開放國內法律服務市場產生的效應通常是雙向的,在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對外開放的同時,本國律師也獲得了參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提高自身能力的機會。
目前,我國律師的執業環境仍然較差,律師事務所普遍規模較小,專業分工不細,涉外型優秀律師人才較少,我國律師在提供大型復雜的跨國交易和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服務經驗不足,缺乏國際談判的經驗和從事國際業務能力,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競爭力較弱。這些律師業本身存在的問題不僅嚴重制約了我國律師參與涉外法律服務,而且也成為了我國國內法律服務業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因此,完善我國律師制度,提高律師的整體水平,已成為目前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開放國內法律服務業市場便成為了"破冰"的唯一選擇,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開放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給中國律師隊伍帶來的機遇和影響是空前的,更加開放的貿易平臺不僅將帶來規模更大的案件和參與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機會,而且還將帶來更加合理的理念和更加激烈的競爭。在這種激烈的競爭中,律師隊伍必將破除陳腐思想的束縛,接受新的理念,積極參加到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去,謀求通過政治力量改善律師行業的整體生存環境。
一味地將外國律師關在國門之外,或者將外國律師服務限制在過于狹窄的范圍之內,不利于改善中國的法律環境,吸引更多的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毫無疑問,在可行的限度內開放中國的律師服務市場,有利于我國改善投資環境,增強中國法律制度的可信賴度,促進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許多外國投資者與其本國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有著長期的業務聯系,與中國發展貿易和投資關系,也希望這些律師事務所直接為其提供持續。
五、進一步擴大中國律師服務市場的措施
(一)中國法律服務市場開放的原則
我國應逐步、漸進、穩妥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服務貿易包括許多具體的形態,在這些具體形態中,有的服務貿易形態較容易實現全面開放的目的,有的則受到一國社會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難以在短期內使之自由化。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服務貿易發展程度不同,應當明確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靈活性,在承擔服務貿易義務上享有差別待遇,以促進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的發展。除了存在著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對立.之外,如何協調各國根據其本國的社會經濟政策、國家安全保障政策所制定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社會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所面臨的重大難題。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加入WTO的過程中,不應承擔超越其實際發展水平的額外義務。因此,要把握好這一緩沖機會,在本著積極推進的態度時,應結合國情、順應國際要求。堅持循序漸進的方法,權衡利弊得失,把握好開放尺度,確定開放順序,注意在開放中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在內制定國際法律服務開放的中長期規劃,按照由東部向西部,先難后易,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逐步擴大法律服務市場開放的規模和程度。在立法上必須加快步伐,以法律的形式對律師業的逐步自由化加以規范,使之與國際承諾相銜接。
(二) 進一步科學擴大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措施
1、適當外國律師來華執業的條件
對于外國律師能否在我國從事法律服務,可以繼續采用許可制度。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許可證制度管理服務業是正常的。我國有權禁止在外國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在我國執業。而對外國律師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要實行實質性審查,相應地考察其服務能力、競爭能力、營業狀況,從而再決定是否對其從事法律服務資格進行認可。對其注冊資金、業務水平、經營年限、業績等嚴格把關,從而對外國律師服務、外國律師數量、雇傭人數等進行限制。
2、實行差別稅費和外匯管理。
對外國法律服務機構和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征收較高的稅費。國內稅費與關稅比,遠遠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加上地區差異大,稅率不穩定,可預見度差,故有較大的可行性。我國在這方面對中國律師業保護不足,限制有余。集中體現在律所稅費負擔過重,影響其再發展。首先,必須盡快解決對合伙制律所雙重征稅問題。逐步取消司法行政機關征收管理費的做法,規范律師協會會費的收取和使用。其次,對于高層次的律所實行減免稅在內的優惠政策,通過經費資助、適當的政府補貼鼓勵我國律師參與國際競爭,引導我國律所向規模化方向發展,增加其國際競爭力,增加外國律師業進入我國參與同業競爭的難度。第三,按照市場經濟規則,盡快實行律所和當事人之間協商收費的做法,實現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促進競爭。第四,積極爭取上級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逐步取消某些領域的專項資格控額制,切實使《律師法》規定的執業范圍得到落實。
3、完善我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作制度
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與發展對法律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我國的律師事務所在跨國融資活動、公司兼并收購、國際貿易等業務方面沒有操作經驗,競爭能力差,單獨應對市場開放顯的力不從心。但這并不意味著外國律師事務所己經在市場上占有絕對優勢地位,并且不斷蠶食國內律師事務所的份額,外國律所缺乏本土背景,在許多方面存在不足,而豐富的本土化資源正是國內律所不可替代的獨特優勢。中國律師熟知中國社會經濟和歷史,熟悉中國的法律環境和司法制度,與政府部門和企業管理層有著豐富的人際關系。還有更重要的,中國律師有著共同的知識文化背景,這一切都是外國律師難以在短期內達到或者取代的。外國事務所自身無法完全滿足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要求。因此,中外律師事務所相互合作實現資源互補有存在可能性和必然性。
主要是允許我國律師事務所聘用外國律師,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我國境內的辦事處聘用中國律師,國內律師事務所之間聯營,以及國內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之間建立業務性聯營。
參考文獻:
[1]段平剛.WT0框架下國際律師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7.
【摘要】全面深化招標監督機制, 為招標規范運作提供堅實的紀律保障企業招標監督是企業作為招標人, 根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以及企業規章, 對招標管理、投標主體以及招投標過程及結果進行現場監督
【關鍵詞】為招標規范運作 提供堅實的紀律保障
【本頁關鍵詞】歡迎論文投稿 省級期刊征稿 國家級期刊征稿
【正文】
全面深化招標監督機制, 為招標規范運作提供堅實的紀律保障企業招標監督是企業作為招標人, 根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以及企業規章, 對招標管理、投標主體以及招投標過程及結果進行現場監督, 對招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作出監督決定、監督建議或對違紀問題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其目的是通過監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辦事, 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維護好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是政府行政監督、司法機構監督的有力補充。要著重加強招標監督制度建設。監督制度的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直接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要加強招標監督制度建設, 明確監督的目的、意義、主體、對象、范圍、規程、監督的權利、責任、義務與罰則, 監督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制定和審核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確定招標方式、簽約機構、組成評標機構、實施資格預審、開展評標定標等環節是否按規范履行程序, 能夠遵循“ 三公”原則。要科學整合招標的監督資源。不僅要通過分級管理、授權監督, 充分調動紀檢監察系統監督人員的資源優勢, 形成監督合力, 而且要通過企劃部門監督設計管理, 法律事務部門加強風險管理, 審計部門加強預算及實施結果管理, 監察部門加強招標程序和執行招標紀律管理, 用戶單位加強招標結果管理, 建立多位一體的招標監督體系, 形成企業內部招標監督工作合力。要找準招標監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標監督過程中應按照招標價格形成規律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督措施, 做到事前介入, 關口前移, 預控有效。工作中還要防止對監督職權范圍把握不當, 避免偏重防范, 但關注企業利益最大化不夠; 避免招標監督工作重點不明, 把招標監督與招標管理混同; 避免只把在監督工作重點放在開標和評標環節, 監督工作過于形式化。要切實提高招標監督的科技含量。隨著企業管理進步和科技進步, 應注重運用科技手段實施招標監督。在企業已建立并運行成熟的招標信息化系統中, 探索開辟監督窗口, 便于對招標業務重點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對企業尚未建立或尚未運行成熟的招標信息化子系統, 要大力進行推進, 盡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監督能力。對正在開發和建設的信息化子系統, 要把監督制約的原則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 使招標信息化程序從起步和建設階段即融入實施監督的規范性要求
【文章來源】/article/87/5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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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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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法律文化概述
所謂企業法律文化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和行為模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企業內部組織、管理制度的總和。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法律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三,即物質表現層、制度行為層以及精神理念層。物質表現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現和重要載體,表現為可觀察到的組織機構和組織過程;制度行為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中間層和支持保障層,表現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行為;精神理念層是企業法律文化的內核,表現為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法律信仰等。
企業法律文化的三個構成要素既相互獨立又高度統一,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只有三者相互協調、共同作用,才能充分發揮企業法律文化在企業生產經營及持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法律文化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一)物質表現層
根據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法律工作人員。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工作人員。然而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一些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都沒有達到國資委規定的要求,更不用說地方國有企業和大量的民營私營企業了,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招聘了法務人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也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將法律工作停留在企業管理的表面層次上,沒有真正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法律事務組織機構的缺失和總法律顧問、法律工作人員的缺位使得企業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組織和智力支撐,更使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重要載體和表現形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自然不能得到有效開展。
(二)制度行為層
一方面,制度建設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業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除了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規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礎性內控制度,企業的很多內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其次,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但制度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銜接,內部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時大相徑庭,同時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難以執行和操作,使許多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再次,不少企業的制度執行力不強,雖然制定了許多完善可行的規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造成了雖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另一方面,行為建設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業的決策及經濟行為中缺少法律審核環節,忽視了法律審核在企業重大決策、規章制度制定及經濟合同簽訂中的重大作用,極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駕護航能力。其次,很多企業沒有將法律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僅將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糾紛案件處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權管理、風險管理等日常的企業管理門檻之外,成了企業管理的看客。規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為的缺失使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動落實,僅成了一種口號。
(三)精神理念層
首先,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意識還不強,對企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傳統的人治思想較為嚴重,依法治企能力較弱,市場法制規則意識薄弱,遇事沿襲習慣做法,靠關系,講擺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思想基礎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業對普法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忽視了普法宣傳在法律意識培養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單一、全員參與程度較低等,難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環境氛圍后天不足。
三、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對策
(一)提高思想意識,充分認識企業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機制,關鍵是嚴格依法辦事。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有利于企業依法規范行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實,發揮效率,保證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層之間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的現實需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不依法經營必然造成市場風險的放大,一旦法律風險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控制,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業強化法律意識,加強企業法制建設,不斷提升企業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進一步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3.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深化企業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實現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標志。要做到科學、有序、高效,就必須摒棄人治思想,積極推行依法治企。企業內部決策,要從經驗決策、個人決策向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轉變;企業內部管理,要從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精細管理轉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適應這一內在要求,需要提高企業領導和全體員工的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民主法制建設。
(二)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全員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企業上下應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普法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推動企業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實現企業普法工作的常態化局面。要圍繞重點,狠抓落實,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將各級領導和關鍵崗位員工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把實施企業經營發展戰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普法內容,把企業法律管理的成功經驗、做法和典型教訓作為普法案例,促進普法工作取得實效。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企業普法教育,增強全員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運用法律”的良好氛圍,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水平的提升。
(三)加強組織建設,夯實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組織基礎
組織建設是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設立總法律顧問,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逐步推動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專業化,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領導作用。要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明確職能和工作流程,確定分管領導和機構負責人,切實加強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法律工作人員,明確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職責等,逐步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時企業應該加強法律顧問后備人才培養,營造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做好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取證工作,實現法律顧問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強制度建設,筑牢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制度支撐
加強基礎性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工作制度體系,是規范企業行為、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業治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強化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減少原則性與抽象性規定,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的各項內部管理行為有規可依。同時,要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加大對規章制度的宣貫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做到有規必依、依規必嚴,促進企業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軌道,為企業法律文化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五)加強法律審核,確保企業各項決策及行為合法合規
一、企業法律風險內涵與類型
探討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首先需要明確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一般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因未遵守法律規則、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未盡法定義務或未用法定權利,而使企業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業損失的可能,強調企業行為的不合法性。
從風險的內涵來看,這一認識不夠準確。管理學上認為,風險指的是未來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就是人們所期望達到的目標與實際出現的結果之間產生的距離。中小企業法律風險指的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或對法律理解的不確定性或企業能力的局限導致其經營行為與法律規范相抵觸,而引起的企業的經營損失,強調的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對企業利益的損害。從此定義可以看出企業的法律風險與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性不屬于同一個范疇,對于確定的合法行為當然不存在法律風險,對于確定的違法行為,因未來結果的確定性也不屬于企業法律風險。
為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有必要對企業的法律風險從不同方面予以分類。按照法律風險因素形成可分為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企業外部法律風險是因外部原因而形成于企業外部的法律風險,如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修訂、市場競爭對手的訴訟行為等。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由于企業內部風險因素而形成于企業內部的風險,如企業員工不盡職、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等。從企業可控程度可分為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可控風險指的是主要或全部基于企業內部因素的風險,企業通過自身努力采取措施可以有效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如由于合同簽訂不完善而形成的風險。而不可控風險指主要基于企業外部因素特別是宏觀政策變動而形成的風險,企業沒有能力改變,而只能采取預防措施。從風險發生的不確定程度可分為概率風險和無概率風險。概率風險指的是雖然未來結果不確定,但其不確定程度可以通過歷史統計分析出來,可以予以定量描述,反之則為無概率風險。對于概率風險可以根據其概率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而無概率風險則很難預先采取定量化應對措施。按發生領域可分為交易風險、管理風險。交易風險指企業在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時可能產生的風險,這一類風險不確定性程度和可控程度相對較高,風險責任人難以明確。管理風險指的是企業在內部管理中產生的風險,這類風險不確定程度和不可控程度相對較低,容易確定風險責任人。
雖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上述類型的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均存在,但是企業的經營特點各不相同,其經營活動中法律風險的類型和采取的防范與應對措施也各不相同。
二、中小企業經營特點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體系中有著重要作用,其也曾有過輝煌歷史。但是,從20世紀初開始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總體來說可用“艱難”二字形容,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更是如此。從外部來說,中小企業面臨融資難、稅收負擔重、招工難、生產成本高等不利因素,從內部來說存在人才缺乏、管理落后、技術創新能力差、設備技術落后、產品技術含量低等局限。在這一內外不利環境下,中下企業經營具體來說,表現出如下主要特點:
(一)數量多、規模小
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約有4600 萬戶(含個體工商戶),但其產值只占我國總產值的58%。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計,2011年我國個體工商戶約為3756萬戶,除掉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為1844萬戶,以2011年我國國民生產總值471564億元的58%計算,則平均每一中小微企業產值約為148萬元。
(二)成本高、利潤低
在人均資產方面中小企業遠低于大型企業,在生產技術、生產設備方面遠落后于大型企業,從業人員的技術知識水平遠低于大型企業,實際上中下企業主要的資源為人力資本,而且依賴的主要是低端人力資本。這樣一方面因缺乏可抵押資產,中小企業難以獲得其發展所需的資金,融資困難;另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主要建立在廉價的人力資本上,隨著工資水平提高,中小企業的利潤逐年走低,經營出現困難。
(三)經營靈活,抗風險能力差
中小企業由于沒有過多的固定資產和研發投入,在經濟形勢趨好時,能夠迅速抓住市場機會,贏得競爭制高點,經濟形勢惡化時也能最先捕捉到市場危險信號,先人一步撤出。但是因為其規模小、資產少、技術水平低,在競爭時缺乏后勁,缺乏實力,經濟繁榮時雖然獲利較早但難以持久,經濟衰退時則首當其沖,最先倒下的、倒下最多的往往是中小企業。
由于上述經營特點,使得中小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點:風險的發生具有可能性,風險后果具有不利性, 風險成因具有復雜性,風險的發生具有可控性,風險多為內部風險和無概率風險。中小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一方面應遵循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一般原則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必須基于中小企業經營特點和法律風險等特點采取相應對策。
三、中小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從世界范圍看各類企業都在提高自身的法律風險應對水平,但是,不同類型的企業,其法律風險防范的重點不同,防范的具體要求也不同。中小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策略,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一)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將法律風險防范費用當作企業經營的正常開支
美國企業一般將企業總收入的1%的作為平均法律風險費用,我國企業在編制經費預算時將法律風險費用作為經常性開支很少,即便有其比例也很低,資料表明在我國法律風險費用實際上只占企業總收入的0.02%,中小企業情況更加嚴重。一方面中小企業普遍利潤率較低,資金緊張,另一方面企業管理者普遍對法律信心不足,將法律風險的規避寄希望于與政府官員建立私人關系。這導致中小企業管理者不愿意在法律事務上投入資金,甚至連企業業務合規性都不愿做,就更談不上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費用了。但是,作為企業管理者必須認識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社會法治進程的推進,企業的外部環境正在變化,一旦風險發生,能夠發揮作用的只有法律。因此,中小企業應當自覺提高法律意識,將企業的法律事務開支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開支,在做預算時即應將其納入到成本當中予以考慮。
(二)建立以預防和預警為主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般分為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方案、風險處理和風險預警五個部分,其中風險識別、評估與應對方案為風險預防階段,企業內部法務人員或外部法律顧問的活動一般貫穿于企業經營的全過程。毫無疑問,中小企業也應該建立自己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但由于中小企業實力較弱,難以承受法律訴訟帶來的損害,因此中小企業應將重點放在預防和預警上。首先,企業內部法務人員或外部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到企業經營活動全過程,一是因為如果不了解企業的整個經營活動就不可能真正對企業的法律風險做出正確的評估;二是,企業的法律風險可能來自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GE公司總裁杰克·韋爾奇說:“其實并不是GE的業務使我擔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從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給公司的聲譽帶來污點,并使公司毀于一旦。”其次在識別和評估企業法律風險時應該按可控程度、發生概率將其分類,設計不同的應對方案。最后,應當跟蹤公司業務的進展情況,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并擬定應對措施。
(三)以兼職法務人員為主防范內部風險
就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法律風險特點而言,處理公司內部法律風險時以公司內部專職法務人員為主對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最優選擇。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均為專職律師,時間精力有限不可能常駐公司,只有公司有重大法律事務才會參與進來。如果聘請一般律師,應對重大法律事務會捉襟見肘,而應對一般法律事務又缺乏時間,對企業也不太熟悉。如果聘請精英律師則要價不菲,中小企業無法承受。這一問題上中小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內部專職法務崗位。目前,高校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在市場上供過于求,根據麥可思研究院公布的研究報告,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率連續三年排在倒數十位,這為公司設立專職法務人員提供良好機會,公司可以較少的代價招聘到法律專業人士。
破產清算人,在我國立法中被稱為破產清算組,是指破產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雜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務和非法律事務摻雜其間,因而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故有必要成立專門的清算機構。破產清算人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機構,它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其他機構或組織僅起監督或輔助作用。破產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順利進行和終結,與破產清算組的關系至為密切。本文對破產清算人的法律地位、職責、義務和報酬等進行了闡述并指出了完善我國破產清算人的制度和建議,以期對破產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效益。
一、破產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破產清算人類似于我國破產清算組的組織,在國外立法中均有規定,(注:日本破產法稱之為破產管財人,德國稱之為konkursverwalter,英美稱之為trustee,法國稱之為syndie,我國稱之為破產管理人。為敘述方便,下文適用的破產管財人、破產管理人、破產受托人等均指代該機構。)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國內外界眾說不一。
(一)國外有關破產清算人地位的幾種學說
關于破產清算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國外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1、說。說是最早關于破產清算人法律地位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破產清算人是人,以他人名義行使破產程序中的職務權力。說的主要依據是,破產程序性質上屬于清償程序,重在破產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私人清償關系。破產清算人雖依法被選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為私法上之人地位。
2、職務說。該說認為,破產程序在法律上為全體債權人對破產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重視國家強制執行機關對破產人與破產債權人之間的公法關系,從而破產清算人應視為類似強制執行機關的公務員,其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
3、財團代表說。該說認為,債務人財產因破產宣告而成立以破產清算為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財產,這些財產整體人格化則形成破產財團,破產清算人是這種人格化財產的代表機關。
(二)國內有關清算組織的幾種觀點
1、特殊機構說。該說認為,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看,說、職務說及財團代表說均不能、準確地揭示我國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前兩說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財團代表說也不能成為清算組性質的理論基礎,因為我國只用了破產財產而沒有破產財團的法律術語,因而,清算組是接管破產企業,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的特殊機構。
2、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說。該說認為,清算組對外代表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活動,對內主持破產的處置和分配,是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理由有:(1)破產程序性質上類似于清算,而清算程序要將管理處分權移交至清算機構。根據企業破產法原則,企業在解散時,在清算范圍內其法人人格視為存續。在這期間,破產企業無疑可成為權利主體,該主體之代表人不可能是破產人,也不可能是債權人,只能是清算組。(2)破產企業存在的目的在于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因而清算組保護和處置其財產的權力被擴大。由于清算組是破產企業的代表,因而其行為效力和參加訴訟的結果均歸屬于破產企業。
3、清算法人機關說。該說認為,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后,完全可以成為一種清算法人,它以破產財產作為其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權基礎,并在此基礎上獨立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國家完全有權通過立法,以破產財產為基礎成立一種以清算為目的的法人,并賦予清算組該清算法人機關的資格。該說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說”持批評態度,并指出其不能解釋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的否認權的行使及其效力。
4、雙重地位說。該說認為,破產清算組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人民法院選任的協助法院進行清算的執行組織,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題,可以獨立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在與破產財產有關的訴訟中是一方當事人,其雙重性質的地位是履行職務的客觀需要。
5、破產財團代表說。持此觀點的學者主張,在我國頒布正式的破產法時,應采用“破產財團”的概念,相應地賦予其獨立的人格,破產清算組成為破產財團的代表人。
二、破產清算人的選任
破產清算人的選任方式,在國外立法存有差異。有由法院選任的,如日本;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如英、美;[1](p353)也有以法院選任為原則,而允許由債權人會議另行選任的,如《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命”,“破產債權人可以在委任管理人的債權人會議上另選一人取代法院責任,法院可拒絕任命被選出的人。”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人數,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產法》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選任數人,有數人時,共同執行其職務,經法院許可可以分管職務。但第三人對破產管財人的意思表示,以對其數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實踐中,日本很少選任復數管財人。《德國破產法》則規定:“管理范圍內有不同營業所時,可委任多個破產管理人。每一管理人對其事務獨立管理”。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身份,各國并無特別的限制。凡有行為能力者,無論其是否為債權人均可選任,但基于破產人清算系專司管理和清算事務,故以師、律師,或其他通曉、經營、法律、經貿知識的人士為宜。破產清算人的任職條件,有些立法作了具體的要求。如英國1986年《破產法》要求在各種破產程序中任職的人限于該法承認的從業人員。不具備該法要求資格而任職的,構成犯罪行為(但對官方接管人不適用,其權限另有依據)。英國擔任破產案件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消極的條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當,必須是人;其次,不是未經解除債務責任的破產人,不是曾經被法院判決宣告因犯精神病而無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人。積極條件為參加政府承認的職業團體或曾憑直接申請取得工商部的個人執業許可。,這些團體或者為會計師協會,或者為律師協會。[2](p103)法國破產程序中的清算人由法院從全國委員會制定的名單上指定,并且只能由這些人員充當,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換清算人。目前,法國全國破產清算人約有500人左右,并且組成了破產清算人行會,該行會制定有行會紀律。[2](p219、p241)美國的破產操作也是主要依靠中介組織,美國的中介組織非常發達,它們直接參與破產工作的進行。任何破產案件都離不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受托人組織等。許多律師、會計師、投資家、受托人等專業人員分別受聘于法庭、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量的資產評估、財務分析、投資預測、法律、重組規劃、資產清算等項工作。[3](p103)又據了解,日本司法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頒布一個訓令,規定破產管財人的積極條件為:(1)年齡在25歲以上;(2)有整理財產的能力;(3)熟悉會計事務;(4)通曉法律知識;(5)熟悉商業交易規則等。其消極條件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日本學者還指出,即使能滿足一般性資格條件的人,如與事件有利害關系,容易被懷疑能否公平地執行職務的人,也不應選任之。[4](p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