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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stone和Pennell(1993)指出,由于對教師工作的觀察和控制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在教育組織中,承諾就是一個決定性的影響因素,也就是說,組織承諾直接關系到教育能否成功。
對教師組織承諾的內容,一般認為包括以下方面:對學校的承諾、對學生的承諾、對教學的承諾、對工作機會的承諾、對團隊的承諾等。
國外研究者還發現,組織承諾高的教師會盡最大努力為學校工作,并為自己的學校感到自豪;組織承諾高的教師也樂于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幫助學生。
二、國內教師組織承諾的研究
1.國內教師組織承諾概念研究
教師組織承諾概念研究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從教師的職業特點出發,直接提出教學承諾、組織承諾的概念;另一種是把其他職業人群的組織承諾研究應用到教師領域中,以此構建教師組織承諾的概念。
國內的教師組織承諾影響因素研究始于90年代初(鄭燕祥1991),開創了國內教師組織承諾研究先河。
宋愛紅、蔡永紅(2005)進行了教師組織承諾影響因素的研究并對量表進行了修訂,還開展了教師組織承諾結構的驗證性因素分析,發現教師組織承諾包含四個維度,即感情承諾、規范承諾、理想承諾和投入承諾。
盧光莉(2005)則認為,教師組織承諾就是教師對學校教育組織目標、信念、價值、文化的認同,愿意為學校付出心力,努力工作,并希望留在學校服務的意念。它由感情承諾、規范承諾、經濟承諾、機會承諾和理想承諾五個維度構成。
馬金煥(2006)進一步探討了高校教師組織承諾的結構維度,并認為高校教師的組織承諾結構由感情承諾、理想承諾、關系承諾、條件承諾、持續承諾和責任承諾六因子組成。
通過以上所述,可知國內學者關于教師組織承諾概念研究試圖把教師職業特點與組織承諾的特點結合起來加以研究;已有四維、五維、六維教師組織承諾概念。
2.國內教師組織承諾應用研究
近幾年,研究者們分別從不同的背景與角度進行了教師組織承諾應用研究。鄭鐵軍(2004)通過研究指出,教師組織承諾的水平是預測流動率的最好指標,高水平的組織承諾是學校教師隊伍穩定的決定因素。
童國堯(2005)研究認為:教師組織承諾水平是預測教師流動率的最好指標;教師組織承諾水平的高低,是學校組織文化強弱的主要標志;教師組織承諾水平的高低可以從工作表現得以體現,同時也影響著教師的工作表現。
吳湘萍、徐福緣、周勇(2006)通過對國內某院校的教師進行了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發現,工作環境、組織承諾及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是影響教師工作績效的主要因素,組織承諾是提高教師工作績效的關鍵。
通過以上所述,可知我國教師組織承諾的應用研究主要是其對于教師流動率、教師隊伍穩定性、組織文化強弱、工作績效等因素的影響研究。
3.國內碩士論文關于教師組織承諾研究
近幾年,碩士論文也對組織承諾進行了研究。王強(2004)認為,高校教職工的組織承諾由五個維度構成:規范承諾、機會承諾、感情承諾、理想承諾和經濟承諾;并對高校教職工合并滿意度及其對組織承諾影響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結果表明,除人口統計變量外,高校教職工對合并的總體滿意度不高;并對組織承諾產生顯著影響。
盧光莉(2005)進行了題為:高校教師組織承諾的研究。其教師組織承諾構成維度與王強研究觀點一致;研究結論除人口統計變量外是,高校教師的理想承諾與經濟承諾水平相對較高,在規范承諾、機會承諾和感情承諾三方面的承諾水平相對稍低,總體上高校教師組織承諾處于中等水平;高校教師的組織承諾總分與其工作績效各維度及總分都存在顯著性相關,組織承諾各維度對工作績效總體及其維度具有一定的預測性。
張麗敏(2006)通過調查研究認為除人口統計變量外,高校青年教師組織承諾狀況總體上處于中等偏高的水平,規范承諾最高,投入承諾最低,離職狀況與組織承諾之間呈負相關關系;高校青年教師組織承諾的影響因素主要表現為感情承諾,主要受組織支持度、組織人際關系和組織歸屬感的影響;理想承諾主要受組織支持度、工作滿意度和組織歸屬感的影響;規范承諾主要受組織支持度和組織歸屬感的影響;投入承諾主要受組織支持度的影響。
通過以上所述,可知近幾年來教師組織承諾越來越受到在校研究生的關注;他們的研究與前面所述的國內外相關研究有部分重復;關于教師組織承諾的概念研究,及教師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關系應用研究重復較多。但他們的研究也有其特殊性,如研究對象一般都是高校教師。
三、教師組織承諾研究展望
雖然國內外對教師組織承諾研究已有較大進展,但仍存有一些問題亟待進一步的探討并為以后研究指明了方向。第一,是跨文化研究問題。第二,是教育組織類型問題。教育的實質和功能決定了學校組織類型不同于一般組織。因此,在探討教師組織承諾的內涵、結構特征以及影響因素時,應該充分考慮教師素質、教師職務績效以及影響教師組織承諾的組織內外環境因素。第三,是教育組織細化問題。就教育組織本身而言,按不同的標準可分:高級教育、中級教育、初級教育、幼兒教育;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等,每類教育組織教師組織承諾也有其特殊方面。第四,是縱向生涯問題。目前還未發現從人力資源職業生涯的縱向角度來對教師的組織承諾進行實證研究。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采取縱向研究的方法,來探討教師組織承諾在教師職業生涯的不同階段會發生什么變化,以便更詳細地了解教師組織承諾的形成過程和影響因素。最后,是跨學科綜合問題。教師組織承諾涉及教育學、心理學、組織管理學、勞動經濟學等多學科知識,跨學科、多角度的綜合研究也是以后研究者需重點關注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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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盧光莉.高校教師組織承諾的研究[D].河南大學碩士論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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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學術語篇成為學者們的研究對象。不同領域的學者嘗試運用不同的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來分析討論這一研究對象。其中,語言學領域對學術語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期刊論文和學術專著的研究上,對學位論文這一特殊的學術語篇進行研究的文章還不是很多。對學位論文的研究大多關注論文構成部分,如引言、研究方法、文獻回顧、研究結果、研究結論、摘要和致謝等次語類的研究,很少有學者關注學位論文中的人稱指示語。
學術寫作的過程是作者表達自己學術觀點的過程,也是作者運用一系列話語策略向讀者滲透主體意識,從而構建作者身份的過程。人稱指示語的使用作為作者身份構建的主要方式,對此進行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鑒于此,本文將人稱指示語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體現作者身份的人稱指示語在碩士學位論文中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討論,總結碩士學位論文中人稱指示語的使用特點。
(二)語料來源
根據碩士學位論文中的人稱指示語這一研究對象,本文自建了一個小型碩士學位論文語料庫,隨機選取了2016~2017年語言學專業的十篇碩士學位論文作為語料,對論文中的第一人稱指示語、第三人稱指示語分別進行了考察。
二、碩士學位論文中的第一人稱指示語
(一)第一人稱指示語的使用情況
1.第一人稱單數
通過統計分析語料庫中的碩士學位論文發現,在這些論文中很少出現第一人稱單數“我”作為作者的自我指稱語。此種情況也側面印證了學術語篇的確有別于其他語篇的觀點,學術語篇中的人稱指示語具有特別的使用方式。
學位論文中第一人稱單數“我”使用頻率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點:
首先,這與研究生受教育的環境有關。國內多數有關論文寫作的書籍都認為,在學術論文寫作過程中,文章中盡量不要出現第一人稱單數作為作者自我指稱語,可以使用第三人稱指示語來代替。不僅如此,國家標準(GB6447-86)《文摘編寫規則》也對研究生的論文寫作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標準指出:“論文摘要的寫作應以第三人稱方式對論文的中心內容進行客觀的敘述。”
其次,與中國傳統文化息息相關。中國文化強調集體的力量,而不是單獨突顯某一個體所發揮的作用,所以,研究生在完成學位自己的觀點時會不自覺地少用第一人稱單數,避免給讀者留下過于強調論文完成者的印象;與之相反,外國學者經常使用第一人稱單數來發表自己的觀點,這是受到了西方文化環境的影響。
最后,與學位論文自身的性質特點有關。碩士學位論文是完成碩士學位必須撰寫的,是要經過專家學者的審閱的。研究生可能沒有足夠的自信心在論文中明顯地強調自己的作者身份。
2.第一人稱復數
通過在語料庫中檢索“我們”這一人稱代詞,筆者發現第一人稱復數指示語在論文中使用頻率極高。這些論文中的“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論文中的“我們”是用來指稱作者的。這里可以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為,當論文是由多位作者合作完成或一位作者在其他人幫助下完成論文時,“我們”可能是指多位作者共同表達的觀點,強調的是整個作者團體共同努力的成果。另一種情況為,論文是由一位作者獨立完成的,“我們”僅用來指稱作者自己。這種指稱在學術語篇中十分普遍。從本次研究統計結果來看,在碩士學位論文中也同樣如此。出現用“我們”來指稱作者自己的情況與中國人自謙的習慣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注重謙遜,表現在論文寫作中即為避免過于強調個人貢獻值的大小,習慣性地在文中隱藏自己,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
第二,人稱代詞“我們”用來指稱作者和讀者雙方。這里的“我們”不僅指稱作者,還將讀者也包含在內,加強了雙方的互動,使讀者參與了論文的寫作,擺脫了論文旁觀者的身份,成為了“自己人”。
(二)第一人稱指示語的語用功能
鑒于第一人稱單數在碩士學位論文中很少使用,第一人稱指示語的表達功能主要體現在第一人稱復數的使用過程中。
1.增強作者觀點的權威性
使用“我們”而不是“我”來指代作者自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讀者的注意力,降低被讀者直接否定的風險,同時也減弱了作者個人在研究過程中對研究結論可能造成的主觀影響,使整個論文的陳述以及所持學術觀點更加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表明了作者對所得出的結論的承諾。
2.引發讀者的共鳴
當第一人稱復數指代作者與讀者雙方時,此種情況大大提高了讀者對論文的參與度,增強了讀者與論文之間的聯系,同時將讀者和作者放入同一個情景中,使讀者能更好地接受并理解自己的觀點,產生積極的效果。
三、碩士學位論文中的第三人稱指示語
(一)第三人稱指示語的使用情況
通常來說,第三人稱不是一個單純的封閉的代詞系統,還涵蓋一些其他的第三人稱短語,數量極為可觀。而碩士學位論文中最為常見的第三人稱指示語主要為“本文”“本研究”“筆者”“作者”“下文”“上文”等。本文著重統計分析了這些指示語在語料庫中的使用情況。研究發現,碩士學位論文經常使用第三人稱來指代作者自身,它的使用頻率僅次于第一人稱復數。
(二)第三人稱指示語的語用功能
一般來說,碩士學位論文中所有的陳述或者觀點幾乎都是作者提出的,主觀色彩較為濃厚。但當作者使用第三人稱短語來指稱自己時,論文的主觀色彩會明顯減少,客觀性與權威性大大增強。同時,“本文”“本研究”“筆者”等這類第三人稱指示語的使用也會使論文表達更加簡潔,觀點更加清晰明了。
四、結語
在碩士學位論文中,研究生很少使用第一人稱單數“我”,而是傾向于使用第一人稱復數“我們”來指稱作者自身,從而引發讀者對觀點的共鳴。除此之外,研究生還經常使用第三人稱指示語來增強學位論文的客觀性與權威性。總體來看,碩士學位論文呈現出隱藏自己身份、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的特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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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水利工程行業競爭日益激烈,但是由于市場機制不夠完善等因素,致使企業經濟效益下滑,嚴重危及施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為了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施工企業必須加強成本控制措施。施工項目成本的控制是施工項目質量的綜合反映,是增加工程施工企業利潤的最主要途徑。企業要發展,就必須在工程項目的施工中獲得效益,要取得好的效益,就必須降低工程的施工成本[1]。
1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組成及控制
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業為完成工程項目的全部施工任務,所耗費的各項生產費用的總和。它包括直接費、管理費、臨建費、業務費等項。其中直接費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費(如水泥、鋼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磚、瀝青等)、人工費、機械臺班費等。管理費指該工程管理過程中所消耗的費用,如員工工資、辦公費、招投標費用等;臨建費指重要的機械設備以及工程施工人員所需要的臨時房屋建筑費用,或者租賃民房的費用等;另外還包括業務費,它是指工程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即現場招待費,當地突發事故等的維護費等[2]。
顯然,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費用繁多,只有科學合理的進行水利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達到減少成本、保證質量的目的。工程項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業成本管理的基礎與核心,施工項目部在對項目施工過程中進行成本控制時,一是按預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確定計劃成本,再結合制度控制、定額或指標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標進行控制。還應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則、全面成本控制原則、動態控制原則和目標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則,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間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費占總投資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費就確保了工程的效益[2]。它包括主要材料的進料及材料管理費用;工程施工人員的組織與安排費用以及機械化作業的費用。
同時間接成本控制的非常重要。間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員的最優組合方案及辦公費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進出場費用的控制主要是選擇好最優的進出場路線。在臨建費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證耐用的條件下選擇最經濟的臨建材料,同時又要設計好臨建的規劃,讓臨建的空間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問題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業已經意識的重要問題,而且實施低成本控制戰略的口號喊了許多年,但目標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個,可工程成本始終沒有降下來,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戰略,而缺乏低成本戰術。總制定成本管理目標,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標始終無法實現,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成本管理意識的誤區
工程成本管理是全員參與、滲透在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其目標成本控制要通過施工組織和實施來實現。其主體是施工組織和直接生產人員,而不是財務會計人員。施工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混雜,其結果是技術人員只負責技術和工程質量,工程組織人員只負責施工生產和工程進度,材料管理人員只負責材料的采購和點驗、發放工作。這樣表面上看起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和各司其職,實質無人承擔成本管理責任。實際上,財務人員是成本管理的組織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體[2]。不走出這個認識上的誤區,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2)工程成本控制依據的不完備
產品成本的合理控制要依據一定的標準來進行。通常由于工程結構、規模和施工環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間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針對單體工程項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據十分關鍵[3]。很多施工企業對于工程目標成本的制定過于簡單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業只是簡單地按照經驗工程成本降低率確定一個目標成本,而忽略了該工程的現場環境以及施工條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項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簡單的規章制度,這樣的目標成本由于沒有和實際施工程序結合起來,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無法分析出成本差異產生的原因,使得目標成本永遠停留在口號上。
3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對策
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的類型和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適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標準,對施工過程進行記錄,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藝、現場管理、工作面情況、場地布置和施工準備等項目;也包括資源的數量、類別、人工和施工機械進退工作面的時間、休息或閑置時間,以及設備的保養、維護時間等內容。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應滲透在工程施工的各個階段,具體措施有:
3.1工程施工前期的成本控制
施工企業中標以后,首要的工作是施工前期準備,其中關鍵性問題是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而合同的多數條款都與工程造價有關系,所以合同條款的明確是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的重要因素和環節由施工企業的經濟、技術人員所組成的投標人員參加投標工作,投標人員要有豐富的施工經驗和投標經驗,在熟悉合同條款的同時,深入現場,仔細調查、勘驗。高度重視材料、設備及人員的管理。水利工程中材料及設備、人工工資的造價往往超過整個工程造價的75%,其余為工程的間接費用[3]。因此,選購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材料一分重要。采購人員應對材料質量、價格多家比較,反復核算,才能采購到建設單位滿意,滿足工程要求,達到降低成本目的的材料。在材料使用上,嚴格計量制度,利學合理下料,才能起到控制造價的作用。工程所需材料和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要妥善安排堆放和保管,減少二次倒運。在施工人員組織上,要選用精良的施工隊伍,頂算造價中的人工費要包干,實行超支不補、結余自用的原則,嚴格控制計劃用工,注重技術人員的培養。
3.2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
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過程中的指導性文件,利學正確地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尤為關鍵。重視施工準備工作,按照工程項目合理的程序排列施工先后順序。廣泛推行流水作業,立體交義作業。充分利用現有機械設備,內部合理調配,力求提高主要機械的利用率、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要編制出施工技術上先進合理、人員安排上精良的施工方案,并均衡合理安排整個施工過程中各個分項工程的進度,安排中要考慮原材料的需用量和庫存量,杜絕材料積壓、閑置、浪費。
3.3工程施工后期的成本控制
及時收集各種竣工資料,做好竣工決算單位工程在施工中應及時收集和保管好各種決算所需資料,除了工程技術資料、安全文明施工資料外,各種設計變更聯系單、設計單位及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各種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其他一些有關竣工決算憑據等,要及時收集整理。在施工資料收集齊全的基礎上,切合實際地進行水利工程結算,不缺項、不漏項,正確套用水利頂算定額和不同類別的工程費用定額。同時加速工程資金周轉工程竣工驗收決算通過后,應按合同條款規定,及時收回工程款,不能任由建設單位無故拖欠工程款,以至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影響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4]。
加強成本管理,施工企業應把工程成本納入主要的目標管理,把降低成本的重點放在工程施工的過程的管理上,既要重視產值,更要保證施工安全及質量。要做施工工程的各個階段的成本控制,只有控制好施工過程,才能真正做好成本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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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一套完善的質量成本管理組織體系。
(2)質量損失成本源歸集不明確。
(3)質量成本核算失實、失效。
(4)質量成本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不當。
本文就如何加強施工企業質量成本控制,從以上4個方面進行了具體探討。
質量成本是指為了保證質量所花的費用與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之和。質量成本可以進一步細分為:預防成本、鑒定成本、內部損失成本和外部損失成本。質量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選擇在保證產品質量前提下質量成本總和最低的一點如圖1.根據美國著名質量管理專家朱蘭的最佳質量成本模型可以求得質量成本的最佳點。內外部損失成本,一般隨著產品質量的提高呈下降趨勢;而鑒定成本和預防成本之和,隨著質量的提高呈上升趨勢。這兩條成本曲線的交點,同質量總成本曲線的最低點處在同一條垂直線的位置上,即為最佳質量成本。
1、建立和健全質量成本管理的組織體系
為了系統而有效地做好質量成本管理工作,加強質量成本控制,建筑企業首先必須根據自身的組織狀況,建立健全質量成本管理的組織體系;明確各有關部門和人員各自的管理職責和權限,以及與其他各部門的分工、協調關系。
(1)首先質量成本管理應納入總會計師的職責范圍,由財務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在企業內部推行經濟責任制,實行歸口分級控制。由各項目部負責內部損失成本、用戶回訪部門負責外部損失成本、質量管理部門負責鑒定成本及預防成本。另外,總會計師還要制定質量成本控制的總體目標,設立責任中心,明確財務部門和質管部門的責任,根據財務部門和質檢部門的報告和改進計劃,在掌握總體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改進技術革新設備等決策。
(2)財務部門和預算部門要負責編制質量成本計劃,設立質量成本科目,搞好對質量成本的核算,分析報告工作,設立質量成本控制指標體系,考核各質量成本部門計劃完成情況兌現獎懲。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最優先成本決策,監督考核各部門質量成本計劃完成情況,根據質量成本數據提出分析報告及切實可行的改進報告,具體組織質量成本計劃的實施。
(3)各項目部根據下達的質量成本計劃,提出本部門的執行措施和相應意見,編制責任預算。記錄實際執行情況,定期報送真實的質量成本數據。各項目部還要將預算與實際進行比較,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和性質,以便管理階層據以進行決策,采取有效措施改進產品質量,改進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加強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
所謂質量損失成本源就是指造成質量損失的崗位和原因。探究質量損失成本源主要不是為了追究某個人的責任,更主要的是為了找出導致質量問題的原因,從而避免問題的再次發生。
2.1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模式
建筑產品生命周期長,質量影響因素多,無論是縱向的損失成本源歷史分析還是橫向的損失成本源責任關系分析,都十分復雜。主要思路是建立在兩張對照分析明細表、一組分析原則與一張組織關系對應表的架構上,即組成“二表一原則一對應模式.
(1)從公司層面建立質量損失類型與原因分析表,如表1所示。質量損失類型與原因分析表綱要性強,是系統方面全面的統籌;是從公司層面對質量損失類型及其原因的概要性羅列。質量損失類型主要包括施工質量損失、安全質量損失、合同質量損失及工作質量損失。損失原因只列出總體框架,在此基礎上應作進一步的細分以便將損失源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個人。
(2)從項目層面建立施工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明細表。施工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明細表十分詳細,便于具體操作,是按照具體的分部工程將質量問題通病及其原因進行羅列,并根據具體原因找出相應質量損失成本源。
(3)在項目組織結構與公司組織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對應性,明確這種組織對應關系,就可以將施工中的質量損失成本源通過對應關系由項目層歸集到公司層面。應理順建筑企業的公司組織與各項目部組織的對應關系。
(4)為了避免在使用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明細表時生搬硬套,使質量源的分析僵硬化,
需要制定如下分析原則進行指導:
①材料問題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是質檢員和材料員。
②由于具體操作出現質量問題,主要責任是工長,施工員與質量負責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③已按交底施工出現質量問題,技術負責人是第一損失成本源。
④在施工過程中,該復檢而未復檢出現問題,第一損失成本源是施工員。
⑤重大施工安全問題,找項目經理。
⑥形成產品后查處的質量問題第一損失成本源是質檢員。
⑦技術負責人應針對實際工程具體情況,提出全面方案,具體執行者為施工員、工長、質檢員、安全員。若不按要求做,必追究其相應責任;反之,技術負責人對問題不提出解決方案、措施,任期盲目施工造成損失,應由技術負責人負責。
⑧施工方案經過審批論證,一旦成立,則不屬于個人行為。
2.2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過程
首先,依據會計科目與質量記錄,將施工質量損失歸入施工質量損失成本源分析明細表,在項目部層面上尋找質量損失成本源。其次,結合質量損失分析原則將項目層面損失成本源通過組織對應表向公司職能部門層面歸集,尋找施工質量的公司層面的損失成本源。再次,將其他質量損失歸集進入質量損失類型與原因分析表。最后,按照質量損失類型與原因分析表將各類損失成本源歸集至公司層面。
3、建立和健全質量成本核算體系
3.1建筑施工企業質量成本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以貨幣價值的形式綜合反映產品質量成本問題,企業應該設置“質量成本”一級科目,并下設5個二級明細科目,即預防成本、內部損失成本、鑒定成本、外部損失成本和質量費用調整。其中,質量費用調整科目核算實際并沒有支出,但應計入其他二級賬戶的隱含成本,以保證質量成本賬戶借方發生額能夠完整地反映企業所發生的質量成本。各二級賬戶應根據實際支付的具體內容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反映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建筑施工企業質量成本三級科目設置如表2所示。
3.2質量成本核算體制的建立
由于質量成本的會計核算體系屬于管理會計體系范疇,不能納入企業一般的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建立質量成本的會計核算體系,第一步工作是填寫相關原始憑證,包括返修單(內外部)、返工單(內外部)、停工單(內外部)、材料降級處理報告單等,把當期發生的質量費用通過原始憑證歸集質量成本明細科目中。其次,每期期末把當期質量成本科目中歸集質量費用按發生原因和發生地點,采取一定的方法分別結轉到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最后,編制質量成本報告、質量成本說明書,分析產品質量成本總額、構成、單位產品質量成本。具體運作流程如圖3.
4、重視質量成本分析
質量成本分析,即根據質量成本核算的資料進行歸納、比較和分析,共包括4個分析內容:質量成本總額分析,構成內容分析,構成比例分析和質量損失率分析。
4.1質量成本總額及其構成內容分析
首先,計算出本月(或本期)的質量成本總額及其構成內容,然后,分析比較本月(或本期)質量成本與上月(或上期)質量成本的變化情況,據此找出質量成本的發展趨勢。
4.2質量成本構成比例分析
所謂質量成本構成比例分析,就是在質量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分別計算內部損失成本、外部損失成本、鑒定成本和預防成本占質量成本總額的比例,即內部損失成本率、外部損失成本率、鑒定成本率和預防成本率。然后,分析比較質量成本項目構成與最佳質量成本指標,找到控制和降低質量成本的途徑。其中,最佳質量成本指標可借鑒朱蘭的最佳質量成本模型而得。將質量總成本曲線劃分為質量改進區、質量成本最佳區和質量成本過剩區,如圖4所示。
在質量改進區域,損失成本高于質量總成本的70%,預防成本則低于質量總成本的10%,在此區域應加強質量管理,采取突破性措施予以改進,以降低質量總成本。在質量成本最佳區域,損失成本占質量總成本的50%,預防成本低于質量總成本的10%,處于此區域時應將質量管理活動的重點轉向控制。在質量成本區域,損失成本小于質量總成本的40%,鑒定成本則大于50%,處于此區域應降低質量標準中過定標準,減少鑒定成本支出,從而使鑒定成本降下來。
4.3質量損失率分析
控制內外部損失成本是質量成本管理中既能保證質量又能降低成本的關鍵項目,因此,可以質量損失率的分析尋求質量成本管理的重點。所謂質量損失率,就是指內部損失成本和外部損失之和與施工總產值之比,是質量指標體系中一項重要的經濟性指標,其大小反映了企業質量管理效,其值應該越小越好。同時,還可通過分析比較本月份質量損失率與上月份質量損失率,來衡量管理是否有效。
參考文獻:
[1]尤建新。質量成本管理[M]。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3.
中圖分類號: P6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巖土水理性質
巖土水理性質是指巖士與地下水相互作用時顯示出來的各種性質。巖土水理性質與巖土的物理性質都是巖:巖土的水理性質不僅影響巖土的強度和變形,而且有些性質還直接影響到建筑物的穩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對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的測試比較重視,對巖土的水理性質卻有所忽視,因而對巖土工程地質的評價是不夠全面的。巖土的水理性質是巖土與地下水相互作用顯示出來的性質,下面首先介紹一下地下水的賦存形式及對巖土水理性質的影響,然后再對巖土的幾個重要的水理性質及研究測試方法進行簡單的介紹。
1.1 地下水的賦存形式:地下水按其在巖土中的賦存形式可分為結合水、毛細管水和重力水三種,其中結合水又可分為強結合水和弱結合水兩種。
2.2 巖土的主要的水理性質及測試辦法:①軟化性,是指巖土體浸水后,力學強度降低的特性,一般用軟化系數表示,它是判斷巖石耐風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標。在巖石層中存在易軟化巖層時,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往往會形成軟弱夾層。各類成因的粘性上層、泥巖、頁巖、泥質砂巖等均普遍存在軟化特性。②透水性,是指水在重力作用下,巖土容許水透過自身的性能。松散巖上的顆粒愈細、愈不均勻,其透水性便愈弱。堅硬巖石的裂隙或巖溶愈發育,其透水性就愈強。透水性一般可用滲透系數表示,巖上體的滲透系數可通過抽水試驗求取。 ③崩解性,是指巖浸水濕化后,由于土粒連接被削弱,破壞,使土體崩敞、解體的特性。④給水性,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飽水巖土能從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的性能,以給水度表示。給水度是含水層的幾個重要水文地質參數,也影響場地疏時間。給水度一般采用實驗室方法測定。⑤脹縮性,是指巖土吸水后體積增大,失水后體積減小的特性,巖土的漲縮性是由于顆粒表面結合水膜吸水變厚,失水變薄造成的。
2、工程地質勘察中水文地質評價內容
在工程勘察中,對水文地質問題的評價,主要應考慮以下內容:
2.1 應重點評價地下水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響,預測可能產生的巖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2.2 工程勘察中還應密切結合建筑物地基基礎類型的需要,查明有關水文地質問題,提供選型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3 應從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與影響,提出不同條件下應當著重評價的地質問題,如:①對埋藏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建筑物基礎中水對砼及砼內鋼筋的腐蝕性。②對選用軟質巖石、強風化巖、殘積土、膨脹土等巖土體作為基礎持力層的建筑場地,應著重評價地下水活動對上述巖土體可能產生的軟化、崩解、脹縮等作用。在地基基礎壓縮層范圍內存在松散、飽和的粉細砂、粉上時,應預測產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③當基礎下部存在承壓含水層,應對基坑開挖后承壓水沖毀基坑底板的可能性進行計算和評價。④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基坑,應進行滲透和富水試驗,并評價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體沉降、邊坡失穩進而影響周圍建筑物穩定的可能性。
3、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和地下水動水壓力作用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地下水動壓力作用引起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狀態下動水壓力作用比較微弱,一般不會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為工程活動中由于改變地下水天然動力平衡條件,在移動的動水壓力作用下,往往會引起一些嚴重的巖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條件和防治措施在有關的工程地質文獻已有較詳細的論述,這里不再重復。
3.2 地下水升降變化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變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當地下水位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都會對巖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危害又可分為三種方式:
(1)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礦活動中的礦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壩,修建水庫截奪下游地下水的補給等。地下水的過大下降,常常誘發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質惡化等環境問題,對巖土體、建筑物的穩定性和人類自身的居住環境造成很大威脅。
(2)地下水頻繁升降對巖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變化能引起膨脹性巖土產生不均勻的脹縮變形,當地下水升降頻繁時.不僅使巖上的膨脹收縮變形往復,而且會導致巖土的膨脹收縮幅度不斷加大,進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別是輕型建筑物的破壞。地下水升降變動帶內由于地下水的滲透,會將土層中的鐵、鋁成分淋失,土層失去膠結物將造成土質變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壓縮模量、承載力降低,給巖土工程基礎選擇、處理帶來較大的麻煩。
1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成立,工程造價咨詢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就整個行業的發展水平而言,無論是就業規模、人員素質以及市場影響力和國外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這與目前我國每年的投資規模極不相稱。因此,有建立現代化工程造價咨詢質量控制機制,推進整個行業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是擺在我國工程造價咨詢業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2我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形成、80年代完善起來的。這套制度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是國家直接參與和管理的經濟活動。它規定在不同設計階段必須編制概算或預算并對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制定了概預算編制原則、內容、方法和審批辦法,規定了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設備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審批、管理權限等,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概預算定額管理模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與國際市場的接軌,都要求工程造價管理行業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對工程投資的要求是事前預測、事中控制。而我國傳統的做法在客觀上造成輕決策、重實施,輕經濟、重技術,先建設、后算賬的后果。由于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經濟觀念和造價控制意識淡薄,致使造價層層反超,工程造價的目標控制難以實現。為了更好地進行造價管理,學術界在20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全過程造價管理和控制的概念,有關部門也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預決算向兩頭延伸的要求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把我國造價管理的觀念和方法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我們當前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環境相適應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完善中國特色的造價市場.
3影響工程造價編制質量的關鍵因素
3.1工程設計方案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工程造價的編制一項建設工程要經歷決策、設計、實施三個階段。工程造價是施工圖設計階段中的產物.它產生在實施階段之前.這就決定了工程造價的局限性。我國工程設計領域長期以來沒有做到技術與經濟的優化結合。技術人員缺乏經濟觀念,設計思想保守,使設計成果的經濟性得不到充分體現。而造價人員由于不熟悉工程技術,也較少地了解工程進展中的各種關系,難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
3.2工程設計的修改與變更.也影響工程造價編制工程設計同樣受到諸如地質勘察資料、設計技術規范、設計標準、設計手段、建筑材料等客觀條件影響和制約。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時,設計也要變化,以適應建設需要,同樣+工程造價編制必定受到設計的改變而改變。
3.3材料單價編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材料價差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材料價格是由市場確定。隨行就市。預算材料價差按照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公布信息價進行調整。隨著時間推移,材料價格將會有進一步的變化。
3.4預算沒有特殊施工技術措施工程造價主要是由工程實體性消耗部分和措施性消耗部分決定的。實體性消耗部分一般是按施工圖及說明所描述的工程實體部分計算,不應有較大出人。而施工的環境、方法、工藝、手段不同會使措施性消耗部分產生較大差異。
3.5工程量計算誤差工程量計算的準確與否,與施工圖紙表達是否正確、全面、清晰明了有非常直接的關系。在市政道路、橋梁及安裝工程項目中.材料用量表及工程量表,往往在圖紙中已有明確標示。材料用量及工程量表計算方法和數量,是否符合工程量計算規則,需要預算人員校核后方可使用。
3.6設備材料價格誤差影響工程造價編制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同一種型號規格的設備存在多家廠家生產競爭,報價不一,使得設備材料預算價格同結算相差較大。
3.7工程造價沒有考慮現場簽證現場簽證是施工期產物,包括:土方坍塌、地下障礙、基坑排水、文物、自然災害等,產生的原因一般比較復雜、多樣和不可預見。
4如何提高工程造價質量
4.1應建立有效的工程造價質量約束機制加大對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監督力度,完善有效的約束機制,應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
①對從事工程造價人員素質要從嚴把關。從事工程造價的人員,應具備與其相適應的獨立工作的資格和能力。無論是咨詢單位,還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當然也包括審計機構),要改變、杜絕無資質、無獨立工作能力的人員獨立進行工程造價咨詢、審核工作。
②加強對從事工程造價的人員的管理。目前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從事工程造價人員的管理(當然也包括國家機關從事工程造價審計的人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業務再教育,要檢查、考核從事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業績。今后要逐步把社會中介組織移交給注冊工程造價師協會,實現行業自律。但是,對在國家機關從事工程造價的人員管理,仍應由有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
③對從事工程造價的單位進行強化管理、監督。對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要進行監督,防止各中介公司為了各自的利潤進行不正當的競爭,從而降低工程造價質量的行為。
④加強政府審計機構對工程造價質量實行的監督、再監督。政府審計機構要充實中、高層的工程造價人員,真正能夠實行高層次的監督。通過對國家基礎建設、公益的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當然也包括招投標),實現對咨詢中介機構及工程造價人員的監督、再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由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按照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2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網絡通過政府和協會信息網絡的建立,可以加強工程造價信息的交流和行業內業務質量的提高。各單位、個人編、審的工程造價咨詢要進入工程造價信息庫,通過建立工程造價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從而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的工程造價市場體系,有利提高工程造價質量。
4.3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特別是一些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建立和加強本單位內部的審計機構和制度,加強工程造價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強化工程造價的約束機制,維護有關各方的經濟利益,規范價格行為,促進微觀效益和宏觀效益的統一。
內部審計的人員為本單位人員,審計機構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對工程進展和變更情況的了解及時、詳細,能把那些違反國家法規和行規的行為直接扼殺在萌芽狀態,能最大限度避免國家資產的流失,有利對工程進行全過程控制。
4.4提高控制造價意識,分解承包風險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涉及的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項目的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時的實際情況相比會產生一些變化,因此準確進行工程計量、嚴格控制現場簽證、及時處理工程索賠、認真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進度款已成為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主要工作。
二、語言品析的表面化。《語文課程標準》在第四學段“閱讀”部分有這樣的表述:“在通讀課文的基礎上,理清思路,理解主要內容,體味和推敲重要詞句在語言環境中的意義和作用。”這一表述突出了在閱讀教學中,不僅要理解文本內容,而且還要推敲、體味語言的意義和作用,也就是對語言進行品析。品析語言是對積累語言的提高和發展,其目的是“指導學生正確地理解和運用祖國語文,培養語感,發展語言能力的同時發展思維能力”。然而,在語文“人文性”壓倒“工具性”的一片呼聲中,從教材的編寫到課堂的語文實踐、語言的品析只停滯在淺嘗輒止的階段。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遷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搬遷義務時,由拆遷人通過仲裁、訴訟或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方式,使拆遷行為獲得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迫使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的活動。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立法中關于強制拆遷可以有以下三種情形:第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拆遷人應當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委員會做出的拆遷裁決。第二,拆遷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應的判決并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之。第三,拆遷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遷。前兩種情形中的強制拆遷屬于司法強制程序,第三種屬于本文擬進行探討的行政強制拆遷程序。現實生活中,行政強制拆遷使用過多過濫,在適用范圍和程序方面很不規范,極易引起爭議和糾紛。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適用過多是不正常的現象: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強制的不合理適用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研究,廓清其適用條件和范圍,以便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實生活中假借行政權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特征
筆者認為,行政強制拆遷應該是國家為實現公益目的,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拆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范圍:
第一,行政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行政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實體要件。適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公益項目,主要是指國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館、醫院、環境保護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舊城改造等帶有公益性質項目。由政府補助或者規劃實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福利房或經濟適用房建設,必要時也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但無論何種情況下,拆遷建設項目必須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以國家的身份強制被拆遷人拆遷房屋,否則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為來處理。區分公益性建設項目和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標準可以通過考查該項目是否為政府的特別規劃,項目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來確定。純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的拆遷方式和條件,應當由市場機制來決定,不宜采用行政強制的方式來解決。此種情形下,拆遷人和動遷戶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在相互磋商博弈中達到利益的自然平衡,無需政府的干預。拆遷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補償產權人的土地房屋財產。被拆遷人有完全的意志決定是否動遷以及以何種條件動遷,拆遷人和政府都無權進行強迫性搬遷。政府只需對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規劃,開發商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等進行審批和服務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當拆遷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純商業性建設項目拆遷過程中,如果開發商和動遷戶達不成協議,則項目不能開工,如果達成協議后,動遷戶不履行協議,影響到開發商的開發計劃,開發商可以以違反協議為由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這種通過仲裁或司法強制的手段達到拆遷目的的方式與普通合同的強制執行并無差別,不能和公益性開發建設項目混為一談。當然,即便是最純粹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也必須要符合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帶來優化環境、提高居住條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這并不能否定其商業性開發的本質。
第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拆遷的裁決本質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這表明,第一,在行政強制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對違反生效行政裁決的被管理人進行強制約束,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是因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為行政強制的對象。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雙方是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與司法強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處斷,維護公平正義是不同的。行政強制拆遷的正當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從公益,少數人的利益服從多數人的利益為基礎的。而司法強制的正當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從這種意義上說,司法強制是要實現民事權利之間的公平,而行政強制是要實現社會的正義。第二,行政強制拆遷的對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當事人,而只能是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當事人。所以,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關于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糾紛而不宜采用行政強制的方法。行政強制只能用于被拆遷人需要服從公共利益的場合。第三,關于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是否恰當,應當是可訴的,法律應當給當事人留有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最終救濟的途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反映的是國家與管理相對人的法律關系,是國家與公民的利益沖突,因此,以行政強制拆遷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只能是來自國家,行政裁決不當,造成被拆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適用國家賠償程序。而出于商業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開發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項目,其補償往往來自占用土地的開發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被拆遷人遭受侵害的,其賠償或補償來自開發商或者拆遷人。
第三,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這是行政強制拆遷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有在行政機關做出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以后,強制拆遷的目的才由拆遷人的私人意志轉變為國家意志,從而獲得形式上的正當性。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其土地使用權是通過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達成的協議而獲得的。如果被拆遷人違反拆遷補償協議,應當拆遷而不予拆遷的,開發商通過訴訟,取得法院的執行令以后,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司法程序下的強制執行,其依據是生效判決或裁定。行政強制拆遷以行政裁決為必要條件意味著在任何條件下,行政強制拆遷都不能在未經行政機關裁決之前進行,即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已經達成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且被拆遷人的確有拒絕履行協議的違約行為,拆遷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濟的方式自行拆遷,而必須借助行政公權力才能獲得形式上的強制效力。
第四,行政強制拆遷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國家利益或者說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強制拆遷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義和內涵,它表明,此項拆遷不是私益與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對公益的讓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犧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業性開發建設用地的強制拆遷本質上是合同的的執行,是私益之間的沖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來確認,并由法院來執行。在這里,法院的判決代表公平和正義,是國家居中裁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糾紛,沒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義。現實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加快建設進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強制,肆意擴大行政強制的范圍,這樣極易造成被拆遷人無法按市場公平的原則與開發商討價還價,實現自己應得的利益。而開發商則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義大發不義之財。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所獨有的功能,如果拆遷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的,其行為就成為行政機關權力的延伸。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遷的,其實質是行政權中執行權的體現,也屬于行政強制拆遷的范圍。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關于行政強制執行規定的不足。
1.關于何時適用司法強制何時適用行政強制的規定模糊不清,導致濫用行政強制權力進行拆遷的現象十分普遍。《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從本條與第15條的延續關系來看,《條例》將是否訂立和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作為能否適用行政強制拆遷的標準,這種劃分很不科學。《條例》第15條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通過仲裁和司法解決糾紛的途徑限定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那么,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時能否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呢?這樣規定事實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觀上造成大量拆遷糾紛都只能以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最終通過行政強制來執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拆遷建設項目的性質來決定能否適用行政強制的方法實施拆遷。只有區分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和公益性開發建設項目,并對兩類建設項目分別采用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要充分實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場規律來操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完全按普通的民事關系來對待,雙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業性拆遷中,政府不應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有過多干預,更不能適用行政強制的手段來實施拆遷。將行政強制拆遷的范圍局限在公益性建設項目之內,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實踐中拆遷人肆意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勢頭,而在法理上,強制拆遷行為的法律關系也會變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強制權力運用過多而司法強制權力運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遷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頗。《條例》是一部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規,其中對政府部門的職權規定較多無可厚非。但是《條例》并沒有對以行政強制手段進行拆遷的范圍作任何限制,這樣,等于是在條例適用的一切范圍內,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純商業性房屋拆遷行為,都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從《條例》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來看,只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就可以,事實上是只能通過行政機關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爭議。這樣,即便是純粹商業性的開發建設項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進來。這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側重服務與協調的角色甚不相容。從功能上來看,行政權力的運用有利于調控規劃和提高運作效率,的確有其優越的一面,行政權的擴大適用甚至還是現代社會的一種趨勢。但是擴張的行政權力隨時都有可能造成對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并滋生腐敗,必須通過立法將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圍內。正是由于行政機關裁決的范圍太過寬泛,所以才導致在房屋拆遷領域內,只能聽到政府的聲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業性建設項目的拆遷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績,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結買通行政官員,使行政權力成為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工具。就一般的拆遷行為而言,其實質是一種私法意義上的履約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為;其本質是賣方處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因此行政機關不應該過多地介入。
3.對政府和拆遷人的利益保護較多,而對被拆遷人的利益嚴重漠視。《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該條將“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列為立法目的,這在客觀上是在保障拆遷人的利益,事實上也是要求被拆遷人當然地為項目順利進行作出犧牲,這在民法原理上是講不通的。被拆遷人的利益只有在為了公益目的的時候,其讓步才是合理的,而這里顯然并沒有做出這種區分。對拆遷人而言,項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場風險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資的時間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設項目的時間就越早,其利益顯而易見的。而對于被拆遷人特別是那些放棄回遷的被拆遷人而言,則未必有益。《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該條的規定也是為了維護拆遷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本條僅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作為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不能保證作為弱者一方的被拆遷人的。因為訂立了該協議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事實上履行了該協議。如果拆遷人只承諾給予被拆遷人以補償安置,而未有履約行為,則被拆遷人可能既失去了現有的房屋,又未得到應當得到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先予執行,會使被拆遷人完全處于被動受控制的地位,無法與拆遷人討價還價以實現自身的利益。這也是目前拆遷糾紛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從理論上來講,拆遷人未實施補償安置而對被拆遷人先予執行,就等于是剝奪了被拆遷人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與民事合同的規則是相違背的。這在商業性建設開發項目的拆遷中更加顯出其不合理性。《條例》第16條第2款規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該款更是體現了條例以保障拆遷人利益為中心的思想,為拆遷人肆意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埋下了禍根。由于沒有對適用范圍做嚴格界定,事實上開發商在所有建設項目遇到阻礙時都可以通過此條款來先予執行,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筆者認為,在商業性開發建設項目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沒有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項目就不能開工,不能使用先予執行的手段。條例應當將此項規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設項目的范圍內才具有正當性。
4.《條例》中關于強制拆遷的規定與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沖突和越位規定。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國家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更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顯然,從憲法、法律到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都成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條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遷立法上這一立法宗旨卻悄然發生著變化。(侯漢杰:《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理論分析》,載《暨南學報》(第25卷)第5期)拆遷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事實上,該條例就未對強制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這與憲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內涵是相沖突的。《條例》中“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規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權力范圍。因為在何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這是《民事訴訟法》所規范的內容之一,這些內容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立法解決,不能由“條例”來進行規定。
三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具備的條件
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明確,在實踐中適用比較混亂。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對行政強制方式拆遷城市房屋的規定才逐步完善起來。綜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適用行政強制程序進行城市房屋拆遷之前應具備以下程序要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只有在當事人將糾紛提請行政機關來解決,行政機關依法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之后,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按照上述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盡管立法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請行政裁決以外的途徑來尋求解決,但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裁決而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調解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必要程序,這表明房屋拆遷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還是屬于民事糾紛,只是由于此糾紛與房屋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密切相關才為行政權力所介入。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行政調解的作用是進一步化解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縮小行政強制的適用范圍。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相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來說,這一規定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施工質量管理措施
1工程概況
某工程精裝修商品房,整個工程項目成L形狀,地下一層,地上31層,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整個工程場地狹窄,施工作業面狹小。
2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措施
2.1嚴格審批制度
2.1.1在工程開工之前,施工單位必須認真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針對該工程特點,地下開挖深度為10米,且地下水豐富,還需要編制地下開挖時后的專項降水方案和護壁方案。并要求在施工前,所有的方案要經過監理審批通過。方案中必須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組織措施、技術要求、質量要求、材料計劃、安全要求及保障。
2.1.2在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和安全人員對工人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文字記錄和簽字。
2.2會議制度
2.2.1要定期召開例會,參加會議的人員為施工現場主要的管理人員、負責人。根據工程進度、施工現場情況而確定。該項目工期比較緊張,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經驗不足的情況,確定為每周一次。在例會上要做到有事情就說事情,不扯皮,力求解決問題,達成共實際。
2.2.2施工現場會議制度。施工現場會議,主要就是因為某些工程中的問題在會議室沒有辦法說清楚,就到施工現場對著現實情況討論解決的辦法。這種會議很有效果,因為有實物對照,施工的質量問題很明顯,處理整改措施也有目的性和針對性。
2.2.3針對某些專業個別特殊問題采用專題會議形式。因為某些問題很專業,解決的相關人員少,所以采用專題會議形式。專題會議要及時,參加會議人員要專業,并能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責任。
3檢查制度
(1)日常檢查制度,施工單位質量人員、監理人員日常巡視檢查,并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反饋給施工班組。
(2)每周由監理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參加檢查,把檢查發現的問題以質量問題整改通知的形式發給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整改期限之日對其檢查部位復查,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和效果。
4施工樣板制度
4.1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先做一小部分,看施工完成后效果
因為設計意圖與現場實際情況的差異,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對設計意圖的理解差異,以及施工管理人員之間對驗收標準理解的差異,所以完成的產品可能得不到一致的認可。同時采用施工樣板制度,能以很小的時間和成本暴露所代表施工項目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為質量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據。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避免大面積返工,采用施工樣板先行的制度。在施工樣板經過驗收認可,再大面積施工。
4.2在新進班組進場大面積施工前,先做樣板
當前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基本都是農民工,專業技術水平差異很大。有很多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僅僅是從事過該工種工作,甚至有的還是學徒工。再加上建筑施工行業屬于露天工作,所做的工作都具有唯一性。因此新的班組進場大面積施工前要先做樣板,從樣板施工中檢查施工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同時從施工樣板中把工程項目的管理規定、質量要求等灌輸到施工作業人員中去。
5驗收制度
(1)所有進場材料都要按批次、類別報監理驗收,根據要求需要取樣送檢的項目,按照要求取樣送檢。不合格材料不能進入施工現場。
(2)所有隱蔽工程隱蔽之前必須驗收合格,每個分項工程檢驗批完成后要報監理驗收,經過監理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