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4-03 0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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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風險論文

篇(1)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產生及其特殊性互聯網金融活動表現為貨幣和數字化信息在網絡間的傳達與調撥,交易雙方互不明確,交易過程透明度低,這種依附于高科技和虛擬性的特性,對金融風險具有放大效應。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復雜性主要表現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本質上具有金融屬性,與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活動面臨信用、市場、流動性、操作性、聲譽等一切常規金融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載體是互聯網,互聯網本身附有的虛擬性、技術性以及創新性特點會給互聯網金融附加很多系統性的隱性風險問題。在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強烈競爭態勢下,互聯網金融也頻繁發生風險案件,顯性風險突出。例如,銀行網站遭遇黑客襲擊、個人金融信息被盜取,P2P網絡借貸行業早期由于基本處在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三無狀態”,而多次發生“跑路”事件,以及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等情況。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上互聯網金融本身的行業交叉屬性,目前對其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和可完全適用的法律約束,其發展還蘊藏著“隱性”風險。例如,由于監管的欠缺,不乏有企業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進行網絡洗錢,違規經營發行理財產品,暗箱操作線下業務等,不斷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風險底線等。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全面結合和創新的產物,其風險產生的主要來源有:

(1)對信息技術裝備的依賴,即互聯網金融的一切活動都依托于信息技術的軟硬件裝備,一旦技術出現問題,風險難以控制;

(2)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即互聯網金融中的一切業務活動,如交易、支付結算等都在虛擬的電子信息中進行,交易者身份認證難以確認,容易導致信用風險;

(3)金融的跨界經營,如金融“觸電”、電商“淘金”等的發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經營已成趨勢,進而導致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

(4)法律與監管的缺失,互聯網金融行為缺乏明確的制度約束,單純的行業自律會積累大量隱性風險。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模式類別及特點

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涵蓋了一切依托互聯網展開的金融活動,包括了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實體機構、平臺中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從商業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為六類。綜合而言,互聯網與不同金融市場的融合發展所形成的各種模式類別,不僅傳承了互聯網資源開放化、成本集約化、渠道多元化、用戶行為價值化等優點,同時也更加創新性地細化了我國金融市場業務,有效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普惠發展”。但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環境下,各種模式類別發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聯網金融風險在我國更具復雜性。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結合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來源和商業模式特點,與我國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風險類別中。

(一)技術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很強,互聯網技術性風險會對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資金安全構成威脅。例如,由于網絡及計算機自身缺陷或技術不成熟造成的停機、堵塞、出錯及故障等,以通過病毒、黑客等人為破壞手段構成的網絡軟硬件癱瘓、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導致資金的截留或被盜。同時,互聯網支付密鑰的技術管理以及TCP/IP協議的安全性,對承擔金融活動中資金主體的資金安全性來說也面臨考驗。因為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交易信息完全通過網絡傳輸,在這過程中存在非法盜取、篡改以及個人信息泄露風險。據《2012中國互聯網網絡安全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個人資料泄露、網購支付不安全、遭釣魚網站等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到4.56億人次。此外,在技術支撐上,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通過購買外部技術支撐來解決內部技術和管理問題,而在互聯網技術設備上我國又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國外進口的互聯網軟硬件設施對我國的金融信息安全問題存在的隱患也不得忽視。

(二)虛擬性風險一方面,互聯網的開放性給社交活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信息分享平臺,但其“虛擬性”特點也給海量交易者身份、傳遞信息的真偽判斷帶來明顯弊端,容易引發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例如,在虛擬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服務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客戶大都會根據行業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購買價格,可能會出現“低質量”金融服務機構驅逐“高質量”金融服務機構的現象;同時,在實際業務中客戶可能會利用自身信息的隱蔽性,做出像網絡洗錢、網絡欺詐等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機構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平臺在金融活動中很多承擔著資金周轉功能,如第三方支付、電商系金融等,相比傳統金融的線下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平臺由于“虛擬性”特點,很難對在資金周轉過程中的沉淀資金實施有效的擔保和監管,信用風險指數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或引發支付風險。

(三)操作性風險相對傳統的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大數據的經營、操作主體的變換、互聯網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操作流程設計對網絡系統的依賴,以及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方面。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核心在于對數據的整合、模型構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臺數據獲取主要是基于業務的交易數據,形成維度單一,再加上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刷信用”、“改評價”等行為,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大數據風險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風險“有偏”隱患;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操作主體大都是客戶在自有計算機上實現,如不熟悉具體的操作規范與要求,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互聯網交易系統的設計缺陷、安全性以及運行的穩定性等,也可能引發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互聯網金融可能會存在由于沒有樹立良好的信譽而導致的各項業務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環境下有序展開而面臨風險;互聯網由于時效性和快捷性特點,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過失帶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如金融機構的“烏龍指”事件),而且互聯網通過媒介對信息的傳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風險會很快進而導致聲譽風險。

(四)法律法規性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體現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滯后性沖突造成的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非常迅猛,基于傳統金融制定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很難滿足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需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現有法律的運用風險,即現有法律運用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難以適用,容易導致交易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邊界不明確,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對某些金融行為(如虛擬貨幣)本身的違法與不違法難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風險,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車”風險集聚,而互聯網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領域的交叉屬性,使得其立法過程很復雜,難度超過傳統金融,如實名制和客戶隱私保護兩難問題的解決等,更加劇了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

(五)監管覆蓋風險首先,互聯網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經營,如電商系金融領域,這對我國傳統金融的分業經營界限及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機構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監管機構約束外,僅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可,受央行支付結算司監管并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約束。而像P2P網絡借貸、眾籌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勢,雖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類歸口于銀監會和證監會監管,但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任重道遠,短期內監管的灰色地帶仍會存在。其次,互聯網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業交叉屬性,與傳統金融相比風險誘發的因素多樣化,加上其虛擬性、信息量大、傳播速度快,導致監管的全面跟蹤難以識別,這也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頻繁的互聯網金融跨國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這種趨勢對單獨的國內監管也提出了挑戰。

四、互聯網金融特殊性風險的防范與監管策略

(一)從互聯網技術層面構筑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安全體系是電子金融與電子商務活動安全的基礎,技術層面的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防范體系包括:操作系統安全穩定、防火墻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入侵檢測技術以及金融信息、數據的安全防范技術等。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的構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聯網運行的安全環境,應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研發投入,增強互聯網系統的抵御和防攻擊能力。同時,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體系的信息安全上,應加強基本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以及安全應用標準與協議三大層次的技術支撐,這是網絡金融和商務活動的支付體系和各種業務應用系統的發展基礎。

(二)從金融屬性層面規范互聯網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體系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本質是金融屬性,在業務層面,不論是有金融牌照的企業還是其他形式的網絡借貸公司,都應從金融風險的角度充分認識金融信息化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審慎管理信用、流動性等其他風險。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行業交叉性和金融屬性,其風險管控不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管理、預警的機制,還要在嚴格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對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管理、資金流動性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制度。如,對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應從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兩個層面進行標準化管理;對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對多”、“資金池”、“期限錯配”等流動性風險隱患應盡早進行規范;對互聯網借貸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及無抵押品問題帶來的風險隱患應設計出相應制度等。

(三)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立法力度20世紀70年代歐美國家開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法律法規建設,采取的方式是對仍然適用的法律繼續沿用,對不適用的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同時制定相關新法規以補充覆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完善,歐美逐步建立起了涵蓋交易規則、交易保護、制度標準等內容的互聯網金融法規體系。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借鑒國外經驗,可以從三個層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如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等;二是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如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三是補充制定有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如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消費者權利保護以及安全法規等。

篇(2)

(一)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制度設計缺失1、未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特點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國的《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都是基于傳統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滿足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要求,如為控制傳統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而設定的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規定,對互聯網金融的適用性較弱;對于P2P貸款、眾籌融資等新的融資類業務無相關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領域,雖然我國已經初步構建起網上支付業務的管理體系,但在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支付等新興領域,很多政策仍處于空白階段。互聯網金融市場一旦發生經濟案件,投資者將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維護自身權益。2、監管主體處于多頭和部分監管真空狀態。目前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監管,互聯網基金理財由證監會監管,互聯網保險由保監會監管,市場處于分業監管狀態,并且沒有形成互動協調機制;現在互聯網企業多為跨界經營,涵蓋支付、信貸、擔保、保險、基金理財等多個領域,各業務之間存在著大量關聯和交易,由于各監管部門只負責相應職責,因此對于業務之間的關聯和交易存在監管真空;同時P2P借貸、眾籌融資、網絡貨幣等新業態尚未明確監管主體,監管信用風險更無從談起。

(二)對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的監控手段薄弱1、對參與主體的合規性沒有設定有效驗證,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對稱風險。互聯網金融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都在虛擬的電子世界中進行,使得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很大。加之對于主體身份識別、信用違約記錄、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風險評價要素并未設立系統的驗證方案,更加大了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辦理大額資金匯劃時無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驗工具;P2P網貸平臺風險準備金不足的違規性問題無系統核查、也沒有資本約束設置,目前已發生過多起卷款潛逃事件。2、對互聯網滯留資金沒有實現有效跟蹤,導致信用風險積聚。在進行互聯網金融交易時,首先必須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開設賬戶,之后資金才能在互聯網上流轉。雖然在資金的調撥過程中,依舊離不開銀行的底層服務,但從業務性質上,第三方支付平臺事實上從事了與銀行結算類似的業務。沉淀資金往往會在第三方處滯留一兩天甚至一兩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擔保和監管,大量的資金沉淀會導致其信用風險積聚;當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各銀行系統賬戶軋差結算時,每筆客戶資金的來龍去脈變得更為復雜,又相當于屏蔽了外部對資金流向的識別,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注冊虛擬賬戶的任意主體,都可以輕松實現不同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如網絡洗錢)。

(三)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聯網金融市場由多邊信用共同建立,網絡節點交互聯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波及整個網絡。由于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隱蔽性強,關聯度高,目前還沒有建立有效的風險識別和分析手段。1、未與央行征信系統關聯,信用風險識別手段單一。除傳統的金融機構外,互聯網公司尚無法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相互之間也沒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目前互聯網公司信用風險審核主要依托其網絡平臺,信用風險識別手段單一,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完全憑借各自的審核技術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聯網公司作為互聯網金融市場多邊信用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其技術風險以及平臺的脆弱性對整個金融網絡的影響不容忽視。2、面對互聯網海量信息,傳統信用風險分析方法難以運用。互聯網金融市場信息具有無限性、廣泛性、無序性等特點,海量的信用交易數據儲存在網絡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數據庫中,在提取數據進行信用風險分析時,不可避免地被大量無用信息所困擾,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難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斷。

(四)對互聯網金融市場各種非預期事件沒有系統化應對方案一方面,在互聯網環境下,金融市場面對的是開放的網絡通訊系統、不健全的網絡監管、各種非預期的電腦黑客以及不成熟的電子身份識別技術和機密技術,存在著巨大安全隱患,若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將可能導致各類金融資料泄露和交易記錄損失。另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基礎架構所使用的大部分軟硬件系統均是國外研發,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互聯網金融設備較為匱乏,使得我國整體互聯網金融安全面臨一定威脅。而對于上述因素對金融數據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響,目前還沒有建立相應的系統化應對方案。

二、國際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的經驗

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管理在全世界都面臨挑戰。因為互聯網金融并未改變金融的本質,而美國、英國等成熟市場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體制相對健全,體系內各類法律法規協調配合機制較為完善,能大體涵蓋接納互聯網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顯的監管空白,通過分析總結他們的管理經驗,可以為我國提供參考借鑒。

(一)美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美國作為信用風險管理理念的發源國,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風險管控體系,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更加重視對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對于互聯網金融市場這一新渠道業務,美國政府從宏觀到微觀建立了相對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1、根據互聯網金融特點迅速補充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的風險控制方面,從網絡信息安全、電子簽名、電子交易等方面補充出臺了《網絡信息安全穩健操作指南》、《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安全與穩健程序》等系列規則。如《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中規定,必須事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其享有的權利及撤銷同意的權利、條件及后果等;消費者有調取和保存電子記錄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無條件撤銷同意的權利。2、構建嚴密的監管體系并建立互相協作機制。以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為例,出臺了《愛國者法》、《電子資金轉移法》、《誠實借貸法》等法案,并要求聯邦和州兩個層面,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核查手段重點對交易過程進行嚴密監管,最大限度減少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愛國者法》中規定,將第三方支付平臺定位為貨幣服務企業,要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絡注冊,并及時匯報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記錄。3、設立專門信息平臺,對接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各類需求。隨著大量金融業務遷至互聯網上交易,各類高科技網絡詐騙花樣百出,對此,美國政府設立專欄網站,實時更新互聯網詐騙、消費者權益受損等案例,開展廣泛的互聯網消費權益警示教育,促進公眾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旨在降低互聯網金融消費損失;此外,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白領犯罪中心聯合組建了互聯網犯罪投訴中心,消費者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可通過電話、電郵和上門等多渠道進行投訴。4、微觀審慎的監管。根據互聯網金融市場變化,對新推出的各類產品制定詳細完善的監管規則。比如對于市場新推出的眾籌業務,主要是從防范風險、保護投資人的角度進行規定:首先是對項目融資總規模限制,每個項目在12個月內的融資規模不超過100萬美元;其次是投資人投資規模限制,根據每個投資人的財務情況對融資規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資人年收入或凈值低于10萬美元,總投資額不能超過2000美元或其總收入的5%。

(二)英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英國除了像美國一樣,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框架內、補充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還進行了一些有特點的嘗試。1、行業自律組織承擔監管職能。英國英格蘭銀行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當然也包括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但因該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規流程較長,在具體法規流程未出臺前,允許自律性較強的行業協會承擔相關監管職能。如英國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額貸款行業協會,已發展成為良好的行業自律組織,協會章程對借款人設立了最低標準要求,對整個行業規范、良性競爭及消費者保護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2、充分結合現有征信體系,促進信用信息雙向溝通。英國利用市場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體系,可提供準確的信用記錄,實現機構與客戶間對稱、雙向的信息獲取;同時與多家銀行實現征信數據共享,將客戶信用等級與系統中的信用評分掛鉤,為互聯網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資料分享、事中信息數據交互、事后信用約束服務,降低互聯網交易不透明風險。

三、管理體系構建的建議

綜合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管理現狀,參考國際管理經驗,建議從完善制度體系、豐富風控手段和建立互聯網安全標準三方面構建管理體系。

(一)在現有框架下,補充完善互聯網金融法規及監管體系1、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互聯網參與主體進行約束,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制定風險準備金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特征制定市場準入機制;對金融交易過程加大風險控制,建立交易過程監控法規,通過現場和非現場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互聯網滯留資金實行有效跟蹤,對于電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臺數字簽名以及電子憑證有效性的條件和標準;針對網絡金融犯罪加大懲治力度,以降低網絡金融犯罪案的發生幾率。2、根據參與主體特征,建立分工明確的監管框架。傳統金融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傳統業務向互聯網的延伸,對其監管已形成較為成熟的體系,其風險主要來自網絡建設和運營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務部等部門可監管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建設和互聯網金融運營業務;互聯網企業利用成熟的互聯網運營手段和技術將金融業務嫁接于互聯網,其風險主要來自金融業務相關方面,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要對其強化金融關聯業務的監管,并且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地帶。3、發揮行業協會組織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屬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牽頭,與75家機構共同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這被認為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高水準的行業自律機構,被視為互聯網金融邁向行業監管的過渡性舉措。行業協會可根據創新業務特點,在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前,先行設定行業標準,規范相關業務發展,在促進新業務發展的同時也防止和緩沖風險影響。

篇(3)

1.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傳統金融機構需要顧客在特定時段到指定網點辦理相關業務,而互聯網技術則使金融服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有相應賬戶就可以隨時隨地登陸網絡系統進行自助服務,相應賬戶也只需通過上傳信息即可開設。這不僅使金融服務覆蓋的范圍可以擴大至偏遠地區,同時也節約了大量建設實體營業網點的成本。

2.互聯網金融的操作簡單快捷

傳統金融機構在業務辦理流程等方面手續較為繁瑣,顧客等待時間也較長。隨著現代生活節奏加快,用戶越來越關注業務辦理的簡便和快捷。互聯網金融在設計產品時就更為關注用戶體驗,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簡單的產品,完全沒有辦理過同類業務的用戶也可以在頁面指引下按步驟完成操作,從而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顧客。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簡化業務流程,加快審批清算的過程,提高經營效率。

3.互聯網金融的產品更加多樣靈活

傳統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大多是標準化的,形式也較為單一,并不能滿足所有客戶的需求。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互聯網公司掌握了用戶大量的交易數據和消費習慣,而云存儲和大數據分析方法的應用使得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細分用戶市場,從而提供更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和可以靈活調整的金融產品,更多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

4.互聯網金融填補了傳統金融未滿足的客戶需求

例如,傳統金融機構幾乎沒有提供針對零散資金的產品,而互聯網金融企業敏銳地發現了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產品為用戶閑散的小額資金提供理財業務;傳統的金融機構極少為個人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則針對這一需求搭建了融資平臺,使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成為可能。5.互聯網金融產生了不同的信用評價體系。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大多依賴抵押或擔保等方式進行,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評價。互聯網金融企業則根據已掌握的用戶消費記錄和還款記錄等數據構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戶信用的評價體系,并用于區分客戶。

6.互聯網金融推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余額寶等小額理財產品的出現,聯通了貨幣市場基金利率、銀行同業存款利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沖擊了資金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利率雙軌制。傳統金融機構面對存款流失的現狀,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類活期理財產品并提高利率。這縮窄了銀行的存貸利差,迫使傳統金融機構逐步開啟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7.互聯網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傳統金融機構壟斷現象較為嚴重,規模優勢明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金融行業的利潤來源,促使傳統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參與競爭,提高了金融市場競爭度。互聯網金融企業非常注重客戶體驗,這促使傳統金融機構提升自身服務態度和水平。互聯網金融服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加快了資金流動速度,引導資金合理流動,促進資本優化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剛剛興起的金融形態,目前還處于高速發展的時期,相應的監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臨著較多風險。

1.資產和負債的期限錯配問題普遍,流動性風險較大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普遍允許投資者隨時贖回資金,但是其投資于貨幣市場或銀行同業市場的資產組合期限較長,并不能立刻變現,一旦發生大規模贖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自身的流動性資金墊付,存在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也具有內在不穩定性,面臨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求監管當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提供最后貸款人保護措施。

2.跨業經營普遍,易造成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監管,其業務范圍較為廣泛,很多互聯網企業事實上正在進行跨業經營,而不同業務之間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墻,并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極易發生風險跨業傳播并進一步引發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監管的方式還是分業監管,對越來越趨向于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監管有效性較低。

3.面臨的風險來源復雜,傳染性和波動性較高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結合的產物,其風險來源也是傳統金融領域的風險與互聯網技術風險的疊加。除了傳統金融業務固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外,還需要防范和監管互聯網領域的特有風險,主要包括:

(1)基礎技術風險。互聯網平臺的硬件和軟件核心技術主要由國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國互聯網金融公司并沒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該平臺上的金融活動的技術安全面臨一定風險。

(2)黑客和病毒風險。黑客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一直是互聯網安全的重要威脅,而互聯網金融因為涉及資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擊。如果互聯網金融使用的信息傳輸技術手段落后、加密技術不完善,就極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戶信息和資金被盜。

(3)技術外包風險。互聯網企業通常會把一些技術問題外包給其它公司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務的質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問題,也容易出現溝通和修復過程更為復雜、解決問題所需時間較長的情況。此外,技術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較易受到影響。

4.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波及面較廣

互聯網金融目前開展的業務主要針對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為低端客戶,其風險接受能力較弱,用戶數量較多。如果出現損失,波及范圍較為廣泛,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較大。

5.未知風險可能增加

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將傳統行業和新興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形勢。隨著它進入高速交錯發展的第三階段,傳統金融業態的邊界不斷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嶄新的金融風險也可能伴隨這一過程而出現。監管部門應該更加關注其發展過程,加強對其風險的研究和預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險制度角度的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的部分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銀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樣面臨擠兌風險,并且涉及到的用戶較多,行業波及面廣泛,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些風險特征與傳統商業銀行非常相像,同樣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來防范其風險。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引入也對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當前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實際上享有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形成了壟斷優勢,也造成了服務水平較差,效率較低的后果。建立覆蓋互聯網金融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更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于整個金融行業重視自身風險狀況,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2.有利于防范流動性和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互聯網金融目前小額存款人較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充分減少多數用戶的擠兌動機,減少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避免單一風險擴散為系統性風險,保持金融市場穩定。

篇(4)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技術,特別是移動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等,已經開始對既有金融模式產生巨大沖擊。2013年被許多人冠以“互聯網金融元年”的稱號。目前,互聯網金融已經成為最“時髦”的詞匯之一,不僅有許多基于互聯網的新融資模式開始涌現,而且傳統金融機構也在壓力下試圖探索轉型道路。但迄今為止,許多令人眼花繚亂的所謂互聯網金融創新,實際上只是把線下傳統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聯網外衣”。無論是“互聯網金融是個筐,什么都能往里裝”的現實,還是刻意炒作互聯網金融與現有金融體系的對抗,都無助于厘清思路,無法為新技術條件下的金融演進創造健康環境。

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亂,使得人們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內涵、功能、業態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正是由于缺乏理論支撐,也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產業形態、盈利模式、風險收益特征都難以明晰,使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投資熱潮充滿了泡沫,更使得監管機制建設和制度完善無從著手。

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內涵

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來描述互聯網技術在金融活動中的運用與創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術革命是“觸發”條件,而不是主導,更重要的是這一概念體現了金融體系功能與理念的轉變。雖然人們對互聯網金融有著令人眼花繚亂的解釋和定義,每個參與者腦海中也都有一個自己認知的互聯網金融,但是我們堅持認為,要真正認清其背后的創新價值和風險特征,就必須從金融理論研究的角度著手加以分析。

與金融要素研究相關的學科體系,可以大致分為貨幣經濟學與金融經濟學,前者研究的是貨幣的功能、形式、貨幣制度、貨幣供給與需求,后者則研究經濟主體的跨期資源配置、金融資產特性、金融資產的供給與需求等。隨著現代金融業的縱深發展,在組織機構、產品等方面的創新不斷突破,但背后總是依托于一種或幾種金融功能或要素。只看表面,往往使人看不清觀察對象的實質,無法把握其內在的金融特性。基于貨幣經濟學與金融經濟學兩大視角,我們認為當前值得研究和關注的互聯網金融形式,包括五個方面重要內容:互聯網貨幣、互聯網支付、互聯網資金配置、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和互聯網金融信息管理。只有明確了這些概念基礎,才能夠進一步探討相應的產業形態和盈利模式,以及政策和監管的應對環境。

由此我們看到,在談到互聯網金融的時候,首先應當根據金融研究的對象要素進行適當的對號入座,才能更好地把握主線。無論從貨幣經濟學還是金融經濟學角度來看,相關金融領域的變化并非一蹴而就。自從上世紀末信息革命的突飛猛進式發展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巨大影響以來,金融運行、金融組織、金融產品就更加緊密地與信息技術結合在一起。可以說,無論是電子銀行的發展,還是資本市場的高頻交易,都是互聯網金融帶來的革命性變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如下兩方面來剖析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內涵。

第一,從貨幣經濟學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就貨幣經濟學來看,互聯網使電子貨幣逐漸演變出虛擬貨幣形式,進而深刻影響貨幣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認為,電子貨幣是指以計算機或其他存儲設備為存在介質、以數據或卡片形式履行貨幣支付流通職能的“貨幣符號”,其具體形式包括卡基、數基存款貨幣、電子票據等。以我國為例,證券期貨保證金、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備付金、單用途預付卡等都具有初級電子貨幣的特征,但直到各類虛擬貨幣出現,才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央行的貨幣發行權。比特幣是迄今為止最為高級的虛擬貨幣形態,目前其金融屬性或許要高于貨幣屬性,因此對于整個貨幣體系的沖擊還非常有限。

客觀地說,比特幣及其各類山寨模仿者,雖然在現實中遇到多國監管者的“狙擊”,并且淪為投機者獵食炒作的對象,但在某種程度上,確實體現了虛擬時代的貨幣“去央行化”嘗試。就此來看,2013年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就是比特幣造富狂熱在國人中的蔓延,以及被央行突然嚴格叫停而“黯然離場”的戲劇性變化。

第二,從金融經濟學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就金融經濟學而言,互聯網使傳統金融體系的功能實現出現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載主體和路徑。根據羅伯特?默頓在教科書中所言,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資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化、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解決金融交易中的激勵問題)、風險的管理與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發現與提供信息等。此外,還應加上傳遞金融政策效應、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可以看到,互聯網代表的新技術發展,使得這些傳統金融功能發生了深刻變革,這也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具體內涵和類型。

一則,從資金配置來看,基于互聯網的低成本金融創新和應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機構在資金規模和網點上的優勢,促使傳統金融組織不斷采用新技術來改善服務渠道,這就是所謂的電子銀行、電子證券、電子保險等,還使得直接金融與間接融資的邊界更加模糊,出現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資模式。互聯網不僅使得金融子行業間的混業經營加速,而且出現了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間的融合趨勢。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從“求大做強”,轉向重視“以小為美”,即更關注居民和小企業的金融訴求。

二則,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現代支付清算體系的效率不斷提高,以非金融機構支付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們的生活。我們通過研究發現,支付體系的變化與GDP和CPI之間有密切的相關性,而且能夠通過大額資金流動,對于區域經濟與金融格局產生影響,還可以對貨幣流通速度、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等有所影響,成為央行追求金融穩定過程中不可忽視的要素。

三則,從風險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風險對沖需求下降,對信用風險的控制加強,單個主體的風險更易被分散,復雜的衍生品不再成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聯網同樣帶給金融市場以新的系統性風險,如康奈爾大學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指出,大數據時代的信息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威脅,尤其以高頻交易最為明顯。再如,在缺乏制度環境保障的新興經濟體中,互聯網金融更容易引發市場風險失控或投資者保護缺失。

四則,互聯網環境下的電子商務、社交網絡等,能夠發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資訊,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設金融交易信息基礎。實際上,基于互聯網數據挖掘而產生的征信手段創新,能夠培育新的信貸客戶。從此意義上講,互聯網有助于以信息支撐新型信用體系的建設。例如,互聯網金融企業之所以能夠做好小微企業貸款,是因為對于小企業來說,由于缺乏信用評估和抵押物,往往難以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支持,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通過互聯網的數據發掘,可以充分展現小企業的“虛擬”行為軌跡,從中找出評估其信用的基礎數據及模式,由此為小微企業信用融資創造條件。

五則,作為補充性的功能,從政策傳遞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聯網改變了宏觀政策的實施條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術支撐下,許多國家在貨幣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額實時支付系統中,設置參與者在中央銀行存款和向中央銀行貸款的兩個不同利率,從而將同業拆借利率限定在兩個利率之間。另一方面,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化,不僅有助于從新的層面促進產業與金融的結合,而且通過促進傳統金融、傳統企業與新型技術的結合,從而改善對公司管理機制的外部約束,達到更廣泛意義上的金融市場“用腳投票”。

互聯網金融的實踐考察

實際上,雖然國內的互聯網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慣用的借鑒國外經驗方面,相關的素材卻非常乏善可陳。無論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歐美P2P網絡借貸企業,還是在美國日益興盛的眾籌融資,以及讓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幣,或者曇花一現的直銷銀行、PAYPAL版“余額寶”等,都只是金融發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現出所謂的浪潮。

可以說,在多數金融發展與競爭相對完全的經濟體中,所謂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或者是傳統金融體系演變的結果――如金融電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體系中的補充而已――如P2P網貸等。可以預期,互聯網對金融體系的顛覆性改變,還只是一個夢想。當然,我們不否認將來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個經濟與社會組織模式的進一步虛擬化、網絡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們前述的概念范疇,可以進一步簡要分析國內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形態。

國內發展過程。早在本世紀初以來,關于“網絡金融”的研究就已經初具規模,但更多地停留在電子銀行等技術性分析,雖然在許多院校成為專門課程,但并沒有產生廣泛的市場影響力。

作為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的前身,網絡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電子化建設成果在互聯網上實現的金融活動。所謂網絡金融,又稱電子金融,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絡金融就是以網絡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絡金融安全、網絡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于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絡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絡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此后,隨著國外互聯網金融新模式的出現,國內也迅速出現相關創新案例。2007年,國內首批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線以來,P2P網絡借貸服務業在中國迅猛發展,呈現勃勃生機。2011年,隨著對金融體系改革與創新加快、民間資本激活等的關注,互聯網金融開始出現在人們眼前,直到2012年終于發酵成一場“狂歡”,使人們更傾向于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技術所引領的全新金融模式,將深刻改變社會生產與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寶推出余額寶,這一舉動更是點燃了包括P2P網絡借貸在內的互聯網金融的激情。

國內發展現狀。從本質上看,國內的互聯網金融熱潮根源在于:其一,對傳統金融體系的不滿對互聯網金融熱潮起到支撐作用;其二,民間資本的積累與投資熱點缺乏,共同為互聯網金融推波助瀾;其三,實體部門的金融熱情不斷提升,傳統金融部門的邊界逐漸變得模糊。具體可以從如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關于互聯網貨幣。比特幣在進入我國之后,到2013年出現井噴式發展。雖然它的出現是一種草根服務創新,適應了互聯網時代的貨幣需求。但如果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并積累了系統性風險,那么自然會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2013年12月5日,中國央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比特幣在中國似乎比國外更加火爆,無非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其一,國人的投機性要遠高于西方人,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農產品乃至藝術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見一斑。面對比特幣的誘惑,自然會有更多的投機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會是“擊鼓傳花”的最后一環。其二,近年來國內的民間資本與財富迅速積累,與此同時,可投資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現狀,使個人財富可配置資產更加有限。比特幣為民間投資提供了一個跨國界的交易對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間資本。

第二,關于互聯網資金配置。與資金及金融資源配置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是公眾最為關注的,也是最為活躍且潛在問題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樣的P2P網絡借貸是聚焦的熱點。據網貸之家的《2013年中國網絡借貸行業年報》顯示,2013年P2P網貸行業成交額高達1058億元,單個平臺從年初的日均兩三百人投標,到年底時猛增為每天逾1000人投標,2013年投資群體的數量增長了2到3倍。

當然,作為多年前歐美的舶來品,國內的P2P網貸企業已經衍生出五花八門的模式,大部分與互聯網金融精神與實質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屬于披著互聯網金融“馬甲”的本土模式。無論是P2P網貸還是眾籌,其本質都是試圖運用互聯網的渠道與信息對接,實現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脫媒”,由資金供給和需求者直接進行資金轉移。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主要是債權交易,強調“點對點”,通常需要有網貸平臺來梳理和甄別信息,后者則是股權交易,強調“一對多”,由創業者通過網絡來籌資信息。從本質上看,源于歐美的這些模式,都屬于充分運用市場自發動力的新型直接融資模式。反過來看國內的情況,大多數的P2P網貸平臺都不是作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資金供求的債權債務關系之中,體現出間接融資的特點。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歐美模式的企業,后期有大量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間融資組織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其中,甚至還有許多基于非法集資、乃至詐騙的組織也來趟渾水。

其二,國內的眾籌融資發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礙。例如:按照證券法,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屬于公開發行,都需要經過證券監管部門的核準。在監管把握中,很多眾籌平臺都刻意規避紅線約束,而平臺項目的回報內容不能是股權、債券、分紅、利息形式等。雖然有少數眾籌項目仍然試圖突破股權融資的障礙,但是多數卻由于政策不明朗,越來越像是推廣平臺。當然,隨著對歐美制度的借鑒和突破,以及我國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帶來的證券法修改可能,這類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兩種典型基于互聯網的資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數是原有的資金配置模式的進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額寶。實際上,多數其他各類金融產品與互聯網企業的結合模式,都屬于渠道的網絡化,加上服務功能的整合、投資者門檻的降低,實現了商業服務與金融服務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報的投資收益率來說,其可持續性令人質疑。

第三,關于互聯網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業及其支付產品的發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環節能夠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務,甚至與更復雜的金融服務打包體驗。隨著技術的演進,零售支付的變化會進一步突破互聯網的傳統范疇,而向移動終端、移動網絡支付逐漸靠攏,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轉向客戶需求導向創新的時代。同時,在大額資金支付方面,技術發展在于推動整體支付清算體系的統一性和順暢性,并且能夠服務于貨幣政策操作、滿足金融國際化的要求。

第四,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互聯網使得金融風險管理面臨新的挑戰,目前國內最關注的是互聯網對于傳統保險業的沖擊。進一步來看,互聯網增加了金融風險管理的復雜性。一則,對于系統性風險控制來說,互聯網時代產生了更多不確定性,尤其是資本市場的高頻交易融資帶來風險的迅速爆發,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內的各種股市烏龍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證。二則,從個別金融產品交易的視角來看,互聯網雖然使得風險對沖需求下降,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各類資金配置型金融活動的風險要素,只是重組了風險與收益的結構特點。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很多互聯網金融創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風險來換取服務便利及資金的可得性。三則,互聯網還沒有改變現有保險、擔保等風險分散機制的內在特質,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產品以及更多信息組織或業務組織形式。

第五,關于互聯網金融信息管理。應該說,國內的互聯網金融信息企業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業發展、金融信用平臺建設還非常滯后。另一方面,也出現了部分積極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團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充分運用了其電商平臺的信息支撐。而商業銀行也在積極成立電商平臺,試圖把信息、信用與業務充分結合起來。

需要注意的是,互聯網的大數據信息,短期內無法突破社會制度“軟”環境的約束,如果普遍產生的都是存在虛假質疑的數據,那么“大數據”只能帶來更大的信用風險扭曲。對此,除了長期內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外,短期內推動信息“公開透明”是唯一可選的辦法。

互聯網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話”?

明確整體思路。就互聯網貨幣、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互聯網金融信息管理來看,可以預見,由于受到各種基礎條件的約束,互聯網金融未來在我國的發展空間仍然有限。而作為P2P網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資金配置模式,當前發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雙軌”及監管的空白地帶,未來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監管思路的變化,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發展路徑。

必須承認,面對互聯網技術對傳統金融體系的沖擊,各國監管部門都感到難以把握其中日新月異的變化,都在通過“補課”來完善法律和監管機制。監管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是,游離于傳統金融之外的這些新型金融活動是否會危及金融體系的穩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調控能力。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中國,未來政府和監管者的認識和思路,都將是影響各類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聯網金融時代,既不能安于“野蠻生長”的市場現狀,也不應該由政府簡單地進行行政干預或實施“父愛主義”式的產業促進。應該說,理論基礎、概念范疇的模糊和混亂,制約了人們的認識,也使得政府難以推動政策和制度保障機制建設。作為起點,最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純粹基于金融或技術的單一分析視角,從信息與金融學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構建足以支撐互聯網金融的基礎理論體系和政策研究框架。另外,一方面,考慮到我國的金融創新最終都會體現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因此加強金融與信息部門的監管協調、金融與信息企業的跨行業協調,都顯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聯網金融模式都尚未形成定式之時,政府部門的工作切入點,應是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硬件設施――如安全和保障、技術標準規范統一等,以及軟件設施――如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態環境、系統性風險防范機制等。

歸根結底,互聯網金融不是顛覆傳統金融,而是提升和優化了現有金融體系的功能展現,并且以新型互聯網金融思想為主導,以新型的互聯網金融技術為支撐,帶來了一個更注重客戶需求及個人體驗的金融時代。對于發達經濟體來說,互聯網金融昭示了“打擊”傳統金融權威的自由化夢想,而對中國來說,更表現為加快利率與機構市場化改革、提升民營資本的“金融話語權”、扭轉“資金雙軌制”的重要契機。為了迎接這一新金融時代的到來,需要推動培養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文化,如更關注小微及個體企業、強化信用與安全意識、鼓勵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創新等。

面對互聯網金融的挑戰,不同市場主體理應調整自己的思路和對策。例如,對于傳統金融企業,需要加快理念變化,運用信息技術,促進業務渠道模式變革;對于非金融企業,應該在新技術條件下考慮推動產融結合;對于各類“互聯網新興金融組織”,應跳出短視,不沉溺于用互聯網面紗來掩蓋線下金融的實質,而應真正引領技術推動的草根金融創新與消費金融服務;對于支付企業、技術后臺企業,則應利用比較優勢,加快向金融中前臺的延伸,并且探索與現有金融機構的合作共贏模式。

對于“大而不強”、創新緩慢、缺乏服務導向的中國金融體系來說,互聯網金融浪潮的最大意義,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壇”,回歸市場經濟的常態,并強調開放、民主與透明,且以新技術來激發現代金融功能的“新氣象”。在此過程中,既要抑制對互聯網金融的無序狂熱,也不應過于貶低現有金融體系,刻意追求營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話”。

完善監管模式。對互聯網金融創新采取相對寬松而友好的態度,并不意味著監管部門可以無所作為。將來的改革重點,一是要深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基礎、體系框架、風險所在等,否則就會出現“瞎子摸象”現象;二是由于在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混業經營更加突出,這就需要監管理念的轉變,從過去的機構監管逐漸轉向功能監管,而且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來適應這些新興金融模式監管跨市場、跨時空、跨種類的特點;三是盡快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當然,對于監管規則的完善來說,也可從幾方面著手。一是對某些新型的具體互聯網金融模式,逐漸出臺有針對性的規則,如P2P網貸、眾籌等;二是使得線下已有的規則進一步在線上落實,而不是任其成為“飛地”,如互聯網理財市場;三是真正加快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完善,為互聯網融資的健康發展奠定根本性基礎。

篇(5)

自互聯網技術被開發以來,在不長的時間內就得了迅猛的發展。這就為互聯網從科研、軍事領域“飛入尋常百姓家”提供了條件。而互聯網所具有的跨區域、全天候等特點,使應用互聯網技術的服務相較于傳統服務而言具備了低成本、高效率以及跨區域的優勢。互聯網金融也同樣如此,相較于傳統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的種種優勢使其發展的勢頭迅猛,為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活力。

一、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方面的延伸

從廣義上來講,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也包括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方面的延伸。所謂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方面的延伸,指的是傳統的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先進技術以及便利功能,在互聯網上繼續實現他們的服務。此類互聯網金融服務包括電子銀行、網上銀行以及手機銀行等。傳統金融服務借助互聯網,實現了線下服務向線上服務的轉變,從空間和時間上擴大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功能。

(二)金融的互聯網居間服務

金融的互聯網居間服務典型應用包括P2P信貸、第三方支付平臺、眾酬網絡等。其中P2P信貸是互聯網金融中最具特色的應用之一。在傳統金融領域下,對于微型或者小型企業以及低收入群體的應變較慢,并且收益與成本比例不匹配,而P2P信貸就彌補了傳統金融在這方面的缺陷。

(三)互聯網金融服務

互聯網金融服務就是金融平臺的網絡形式,其代表性應用包括保險銷售平臺、互聯網基金以及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等。如2012年的12月蘇寧成立了重慶蘇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2年11月京東也建立了自己的京東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基本而言,這些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是電商在金融行業的滲透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還在初步階段,所以并沒有專門出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此外,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也不是很完善。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缺乏相應的規范和監管,一旦出現問題將會產生很大的危害。此外,除了缺少必要的法律框架外,互聯網金融也缺乏必要的行業自律。我國的小額貸款聯盟雖然與2013年1月份了有關行業自律的公約,但是僅有極少數相關機構加入其中。

(二)信用信息共享程度低,違約成本低

相較于其他互聯網金融發展較早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等,我國的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較低,違約的成本微乎其微。我國不僅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低,也沒有良好的信用環境,這將會制約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三)技術方面存在缺陷,金融平臺面臨潛在風險

雖然金融服務可以借助互聯網便捷的東風,使其不論在服務范圍與服務效率上都擴大了規模。但是畢竟互聯網技術還存在一些缺陷,無法絕對安全的保障金融信息和資金。除了互聯網本身的缺陷外,眾多互聯網金融公司也沒有較為先進的安全問題解決能力。種種因素導致一旦風險發生損失將會非常巨大。

三、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首先是政府要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對P2P信貸等互聯網金融行為的性質做出規定,并將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的范圍、監管措施以及處罰機制納入到法律框架內。其次,我國政府還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通過政策的導向作用,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中加入風險補償機制,并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激勵評價高、表現好、信譽佳的互聯網金融機構。

(二)防止互聯網金融風險向其他領域傳遞

首先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度,通過定期檢查和審計,以便發現存在的潛在風險。其次是我國的銀監會等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要通過制定方案與策略,從信貸政策、金融安全以及信息技術等方面進行研究,以防止風險蔓延。最后,公安機關要對于借助互聯網從事詐騙行為的不法分子嚴厲打擊。

(三)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制定自律機制

行業自律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長遠發展,因此我國各級主管部門需要加強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溝通,引導他們的行業自律,制定相應的行業規章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行為。此外,行業協會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平臺,及時向外界公布行業信息。最后,互聯網金融機構內部也需要建立互相監督與投訴機制,并及時對投訴進行處理,規范行為。對于被處理的機構,要在信息平臺上公布。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大力普及金融知識

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宣傳與教育的力度,向廣大群眾普及金融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的辨別風險的能力提高。

四、總結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因傳統金融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發展勢頭越來越猛。目前來說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方面的延伸、互聯網金融服務以及金融的互聯網居間服務三種。但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充分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才能更好的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使其憑借互聯網技術帶來的便捷充分為經濟發展服務,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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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1相關概念界定

1.1網絡金融

當前,業界和學術界對網絡金融尚無明確的、獲得廣泛認可的定義,但對互聯網支付、P2P網貸、眾籌融資等典型業態分類有比較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網絡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興金融模式。廣義的網絡金融既包括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互聯網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也包括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網絡金融僅指互聯網企業開展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本文中主要討論廣義的網絡金融。

1.2網絡金融消費者

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認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生活消費”為界定。可見,其對于消費行為的定義具有局限性。

筆者認為,網絡金融消費者可以認為是傳統消費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網絡金融平臺進行消費的消費人群,又包括投資網絡金融產品的理財人群。

2現階段我國網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問題

S著網絡金融產業爆炸式發展,我國相關監管表現出了明顯的滯后性,總結起來,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2.1法律缺位

從我國網絡金融的大環境來看,個人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互聯網個人金融安全等相關的一系列提供基礎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

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尚不具體,缺乏具體的互聯網金融監控規則。已有的條款多以指導發展方向的宣示條款為主,不具備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容易形成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網絡金融活動監管缺失

例如網絡眾籌、P2P融資的網絡金融行為極易演變成非法行為,或被非法行為當成幌子和偽裝;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貨幣多種多樣,極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這些活動時效性強,覆蓋范圍廣,不及時發現很容易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所以網絡金融活動的實時監控就顯得十分重要。

2.3互聯網信用體系建設的缺失

我國對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銀行來負責,人民銀行作為我國貨幣發行管理機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則制定機構,其在金融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統是人民銀行建立的評估金融企業或者組織信用信息以及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如或個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評估依據。

然而,目前我國網絡金融業的金融信息尚未納入此征信系統之中。因此,絕大部分網絡金融商游離于現有的信用體系之內,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網絡金融就難以得到保障,網絡金融消費者難以獲得對網絡金融商的客觀評價標準,進而增加了金融風險。

雖然,在互聯網內部已有一些網絡金融機構和企業自發形成的網絡金融信用系統。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難以推動網絡金融產業的快速有序發展。

3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初步構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強基礎法律建設,針對新興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修訂相關法律,如虛擬貨幣、網絡眾籌等,系統規定準入資格、交易方式、經營范圍等相關細則。

其次針對特定網絡金融行業和產品落實和出臺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主體、劃分監管范圍。

最后,對現有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金融法規進行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一方面根據對空白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另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將原有的規章、條例提升為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

3.2制度的完善

3.2.1網絡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會”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即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職能,明確監管責任的劃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形成權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網絡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網絡金融實時監控制度,對金融風險行為早發現早處理,盡可能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的權損風險。

3.2.2網絡金融產業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網絡金融信息公示機制,將網絡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動向消費者開放,實現管理的透明化、權利保護的可見化。

同時,網絡金融商家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因素,實時專門的管理和審查,形成企業內部的限制機制。并進一步形成行業內部的限制和監督機制。

另一方面,將互聯網信用體系納入現有的征信系統之中,并針對其特殊性做出相關特殊調整,實現兩者的有機融合。保障金融信用體系在互聯網金融中充分發揮作用。

3.2.3救濟制度的完善

針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不同權損,建立不同救濟機制,完善非訴制度,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具有針對性的重新合理劃分舉證責任和取證責任,提高網絡技術部門的能力,對侵權行為的調查提供技術支持,降低消費者取證難度。

參考文獻

[1] 陰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D].云南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15:5-7.

篇(7)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快速崛起并深刻影響著金融學子的學習生活、社會實踐和思維觀念。一系列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進入高等金融教育的視線:“大數據”、“云計算”、“社會征信”、“共享經濟”、“數字貨幣”、“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讓金融專業的師生既興奮又備感壓力。互聯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的思維觀念已經改變,經濟和金融明顯可分的界限被打破。當前,互聯網“經濟”、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下的“大數據”高度融合,渾然一體,不可分割。一切資金支付活動均通過移動終端進行,幾乎不需要現實貨幣參與,點對點的資金流動使得“金融脫媒”趨勢來得異常凜冽,基于大數據的分析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難題。受此影響,復合型人才和跨界發展不再是空洞的口號,傳統金融教育的專才培養模式不再可行。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實踐遠遠走在了當前高等金融教育的前面,對傳統高等金融教育產生強烈沖擊,但也帶來了變革和發展的機遇。因此,強化對互聯網金融教育的研究,通過互聯網金融思維重塑和再造高等金融教育勢在必行。

一、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和特點

(一)大數據優勢

互聯網金融首先是從“草根金融”興起的,在民間金融“野蠻生長”和“亂象叢生”的時代中逐漸走向成熟,對傳統正規金融形成強大壓力。實際上,歷史上非正規金融發展緩慢的根源在于一系列困境的桎梏:信息不對稱導致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社會征信缺失、無足值抵押等。互聯網金融的出現,較好克服了這些頑疾,信息不對稱可以依靠大數據技術有效緩解,移動終端的廣泛使用結合人工智能使社會征信和債務催收都不再成為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催生了眾籌、共享經濟等變革創業方式、生活方式的全新業態。

(二)人工智能優勢

與傳統金融相比,人工智能效率高,錯誤率低,模型不斷進行自主訓練和優化,大大提高了適應性,在量化投資、決策咨詢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逐步取得優勢。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機器學習,互聯網金融下每日新增的海量用戶數據,以及公司之間的數據共享使得感知機、決策樹、隨機森林、支持向量機、Logistic回歸、BP神經網絡等一系列機器學習的核心算法和模型不斷“學習成長”,在實踐中取代了傳統基于人工授信、核查和對客戶分類的工作模式。在不遠的將來,這種開放、大維度、多渠道的人工智能下的“智能”金融,必然取得對銀行依賴中央銀行建立的封閉客戶數據系統的優勢。

(三)“互聯網+”的后發優勢

“互聯網+”是一種全新的思維,智能化、去中心化、脫媒化、信息化以及便捷快速的推廣模式催生了各類體量巨大的新興業態,作為這些業態的基礎和共同體,互聯網金融擁有顯著的后發優勢,領先于傳統產業成為近年創新創業的最大落腳點。

(四)規模優勢

2008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規模迅速擴大,經營上的規模優勢日益明顯,各項交易成本明顯下降。與傳統金融業態不同,互聯網金融由一系列的產業鏈構成:征信、借貸、催收和服務等環節可分散于不同的公司,在業務模式上可以靈活分散也可有效整合,每一環節聚焦其優勢業務,可將規模優勢帶來的低成本優勢發揮到極致。

(五)雙創優勢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成本低,可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效率高等的優勢愈發明顯,不斷與其他行業形成跨界融合發展,催生創新,推動創業,極具雙創優勢。一是依托互聯網的移動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不僅遠程支付場景不斷完善,近場支付也在爆發;二是支付產業鏈的受理端及其延伸的綜合金融增值服務———海量支付數據以及數據驅動的增值服務,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了新的發展;三是區塊鏈技術的融合運用引爆了“跨境支付”的探索熱潮;四是在P2P等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上,從以往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平臺的模式創新發展出了引導P2P平臺與擔保機構合作、整合線上與線下服務以及增加債權轉讓等服務的新型模式;五是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幫助互聯網金融公司開展客戶的理財或量化投資業務;六是基于互聯網的共享經濟大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體驗和觀念。

二、當前高校金融教育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SWOT分析

表1是高校金融教育應對互聯網金融沖擊的SWOT分析矩陣,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為當前高校金融教育如何應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提供了分析思路和依據。

(一)優勢

首先,傳統金融教育具有雄厚的人才基礎和優勢。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建立高等金融教育事業以來,到目前為止高等金融教育已取得質的突破,金融專業的品牌認可、高考招分、學生素質、國際化程度、畢業后的薪資水平、社會評價等各項指標均處于各行業的前列。同時,國內金融領域在國際一流期刊發表的論文數量也在整個社會科學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其次,當前高校金融專業的培養方案和課程設置一般采取模塊化搭建的思路,從公共基礎、學科基礎、專業培養、素質教育和實踐實習等方面進行模塊化管理,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互聯網金融的相關課程可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進行優化組合,體現功能性。第三,互聯網經濟和互聯網金融給高校師生帶來了良好體驗和觀感,高校師生有充分的積極性迎接新專業的建設和發展。

(二)劣勢

傳統金融教育是單一化的金融專才培養模式,一般分為貨幣經濟、金融市場、投資、金融工程、銀行經營與管理、公司金融、家庭金融等方向,注重對貨幣、投資、資產定價、股票、債券和財務等“純金融”知識的講授,對大數據、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等涉及計算機與統計學習等跨領域的知識鮮有涉及。在互聯網金融的沖擊到來之后,我們發現業界需要復合型的跨界人才,單一聚焦金融領域的教學思維和模式開始變得落后和陳舊,金融教育需要“混業發展”。另一方面,教材建設相對滯后。目前,比較缺乏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教材:一是自編教材的質量令人擔憂;二是優秀的互聯網金融的國外教材引用較少;三是互聯網金融跟風開設課程的現象比較突出,沒有因地適宜,教學內容和難度都過猶不及,影響了教學效果。

(三)機遇

互聯網金融是朝陽產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當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人才極度缺乏,不得不采取“挖墻腳”的無奈之舉,導致銀行業人才流失嚴重。限于人才奇缺,互聯網金融目前的進入門檻較低,人員素質和水平良莠不齊,原因在于高校對互聯網金融人才的培養處于摸索階段,傳統金融教育畢業的學生青睞于在正規金融行業就業,對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心存疑慮甚至偏見,人才供給嚴重不足。顯然,傳統金融教育向互聯網金融教育轉型發展的機遇巨大。不僅如此,互聯網金融還在科研立項、論文選題、學生的實習實踐、就業創業、高校金融教育的學科點申報、專業建設和師資培養等方面開拓了廣闊空間,前景可期。另一方面,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業而言,互聯網金融是典型的跨界金融,從一開始就在進行業務模式的細分和產品之間進行內部整合。互聯網金融也正在逐步通過用戶、大數據和場景的互動來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資產管理等傳統金融機構進行強有力的整合運作。互聯網金融的跨界整合實現了不同行業功能的有機結合,推動了我國區域經濟在空間和深度上的拓展。互聯網金融需要既懂得信息技術又懂得金融業務、營銷和管理知識的跨界復合型人才,這就對高等金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從高等金融教育實踐來看,金融、計算機及營銷和管理類專業的教育還是各自為政,獨立培養,忽略了跨界知識的構建,導致學生難以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挑戰

首先,傳統金融教育“分業培養”的理念和當前互聯網金融“混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嚴重沖突,需要解決“并軌”發展問題。其次,傳統高等金融教育的課程設置和培養體系相對成熟,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實踐遠遠走到了學校教育的前面。再次,互聯網金融教育強調“長尾性”。與傳統金融的“二八定律”正好相反,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于服務80%的小微客戶,推廣的是普惠金融的理念。但在傳統金融教育中關于普惠金融、微型金融的相關課程幾乎從不開設。消除“教育偏見”達到在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之間的教育平衡,更加注重“長尾性”仍然任重道遠。

三、結語

高等金融教育承擔著為金融行業輸送急需人才的重任,也是社會和家長的關切所在。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行業的制高點,需要高校金融教育培養復合型人才,要求他們具備金融學知識,理解金融業務的原理,掌握信息化技術并能對大數據進行分析,還要具有一定的營銷和管理能力。因此,主要的啟示有如下幾點:(1)注重學科交叉,優化課程設置,培養復合型人才。(2)加強師資建設,促進傳統金融教育向互聯網金融轉型發展。(3)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產學研”的合作,樹立“干中學”的務實求真精神。對此,高校金融教育是有優勢的,要秉持開放理念加強彼此合作,使研究向應用轉化。(4)加強對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關注,引入相關課程。此外,在互聯網金融風險高發的背景下,高等金融教育也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適時向社會進行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推廣和普及,提高民眾規避風險的能力,達到普及金融教育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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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變葉.互聯網時代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J].工業和信息化教育,2015(5):1-5.

篇(8)

1 2016銀行業政策分析

4月21日,銀監會與科技部、人民銀行聯合《關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 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投貸聯動試點落地,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通過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提升對科創企業金融服務質量與效率,有利于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自身轉型發展。該政策旨在為金融行業的改革探路,以試點為代表先進行改革,成功后推向整個銀行業。

4月27日,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進一步盤活信貸存量;7月6日,《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推廣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針集體研究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債務重組,推動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精準發力、分類施策,有效保護金融債權,支持實體經濟發展。10月10日,國務院《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的指導意見》這意味著銀行債轉股重啟。當前我國正在積極發展實體經濟,以拉動國內經濟的發展,但是銀行業的流動性枯竭或流動性不足難以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資金,這使得我國的實際經濟難以為繼。因此,通過此舉增加信貸資金存量,優化信貸資金結構提高、提高金融資金的配置效率,有助于發展我國的實體經濟,同時,優化了銀行自身的資本負債結構能使我國的銀行業為改革做好前期的準備。

10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互聯網金融已經與銀行在業務上構成了競爭,但銀行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嚴密的監督和管制。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卻不在此范圍內,導致了它與銀行相比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這對公眾的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也使得公眾的財產可能被用于套利,在不知情的環境下承擔風險。本次整治是為了改善互聯網金融治理,防止監管套利,整治互聯網金融詐騙等層出不窮的事件,使得互聯網金融與銀行處在一個相對可比的環境下,增強銀行的競爭力,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包羅有序的發展。

2016年9月30日(華盛頓時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宣布納入人民幣的特別提取款(SDR)新貨幣籃子于10月1日正式生效,成為第五種“入籃”貨幣,也是唯一的新型經濟體貨幣。這使得隨著人民幣的境外結算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幣流通范圍的擴大,銀行業將會收獲更廣闊的的市場,同時也要面臨來自外資銀行的更激烈的競爭。這使得中資銀行不得不改善自身結構,來應對與外資銀行間的競爭,同時也要開展新的海外部門,應對新的人民幣結算需求。該舉措的目的是為了人民幣市場化,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此舉對銀行業改革強大的助推作用。中資銀行將不得不與外資銀行站在同一市場,有助于我們學習外資銀行對風險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增加信貸需求,為銀行業開辟了更廣闊的市場,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對自我結構的優化與改革。

綜上就是對2016銀行業大時間的盤點,我們看到,國家從各個層面上為銀行業改革鋪路,不論投貸聯動試點的落地、債轉股、整治互聯網金融等都是為了優化銀行業的結構,而人民幣國家化也為銀行業創新改革提供了一個最好的時機。銀行應該在保證流動性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主動探索改革的出路,進行金融創新,為自身發展謀出路。

2 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的重要意義

要進行金融創新首先要明白可以從哪些角度進行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分為以下幾種:

①金融體制創新是指金融機構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引入新理念、使用新技術、開辟新渠道以及創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制定、管理模式、機構設置、人員安排和業務流程等方面所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最終體現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客戶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②金融技術創新指金融數理工具和模型的不斷完善和超越,以及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技術創新作為金融創新的技術支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策略。金融技術創新的目標是通過建立預測流動性缺口走勢的動態機制和強化流動性風險度量的技術管理手段,探索適合于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技術手段,達到風險識別準確、度量合理、預測精確、管理科學以及控制到位的目的,使商業銀行所承受的由于流動性風險帶來的損失降至最低。

③工具是金融市場交易的對象,商業銀行通過綜合運用金融工具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的收益來抵沖由于流動性風險所遭受的損失,所以,金融工具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金融工具創新包括基礎工具的創新和衍生工具的創新。基礎工具創新產品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固定收益證券、權益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等。隨著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研發了一大批諸如遠期、期貨、互換、期權以及股指期貨等衍生工具。與基礎金融工具創新相比,衍生金融工具創新更具時代特征和影響力,已成為金融發展的時代象征。可以說,金融工具創新既是金融創新的核心,又是金融機構規避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工具。商業銀行應充分運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組合投資,以實現創值和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分散以及轉移的目的。

④金融市場是現貨和衍生產品交易的主要場所,是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匯聚的舞臺,通常將金融市場分為五類:商品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構建基于金融市場創新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就是通過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和創新,拓寬業務渠道,整合業務資源,在金融市場中綜合和靈活的運用各類金融工具,最終實現流動性風險的規避。

上述我們從金融市場創新、金融體制創新、金融工具創新以及金融技術創新四個角度系統地對流動性管理的金融創新策略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索,并構建了較為全面而有效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對四個創新角度的分析也是根據一定邏輯關系進行的,即:體制創新是基礎,技術創新是手段,工具創新是依靠和市場創新是保障。由于復雜性是流動性風險的顯著特征,因此,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不能依靠單一粗放、零散孤立的風險管理方法來實現,而是應當以發展的眼光,從整體角度綜合考慮、系統研究。

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國內當前局勢的分析,明確了銀行業當前面臨千載難逢的有利時機,但機遇伴隨著挑戰。我們應該在保證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主動地進行金融創新。從體制、技術、工具和市場四個方面進行創新。流動性風險管理于金融創新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系。可控的流動性風險可以保障金融創新的有序進行,而金融創新也有助于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

篇(9)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互聯網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篇(10)

小微企業融資難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作為世界性難題,貸款難成為制約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首要瓶頸。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存在企業經營波動性大、規模小、組織結構簡單且易變動等特點,商業銀行愿意貸款給資金相對充裕的大企業,而更渴望獲得貸款支持的中小微企業,與現行的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放貸要求無法實現順利對接,導致服務小微企業的資金供給主體缺失,與融資體系不匹配。而現有金融體系內的改革,無法從本質上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普惠金融理念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徑,也為制定新的資金配送標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普惠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適度的金融創新以“治標”和“治本”相結合的方式為小微企業融資問題打開一扇窗。

一、理論綜述及國外實踐

198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就提出了金融服務、教育和醫療等基本權利的消失會導致貧困的觀點。隨后Galor、Zeira(1993)和Clarke(2003)等通過對金融與貧困關系進行研究表明,全社會階層覆蓋的金融體系有利于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指出金融市場應該更多服務于窮人。普惠金融這一概念是2005年聯合國小額信貸年時廣泛運用的詞匯,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信貸模式和金融制度的創新,使那些長期被排斥在傳統金融機構服務之外的困難群體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和發展機會。普惠金融是微型金融和小額信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最終目的是將零散的金融機構結合成一個整體系統,并將這個系統有效的為小微企業服務。孟加拉鄉村銀行創始人尤納斯教授甚至將窮人的信貸權利提高到人權的高度,提出“信貸權是人權”的觀點。國內較早倡導“普惠金融”理念的是“中國小額信貸之父”-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杜曉山教授。普惠金融的提出,將使小微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較為寬松的貸款政策,為小微企業提供了相對寬松包容的融資環境。隨著不同層次的金融機構及中介組織形式的不斷創新和發展,金融產品設計創新及金融行業軟實力得到不斷提高,傳統商業銀行自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服務效率及作用將得到提升,同時以微型金融、互聯網金融、民間金融等形式參與小微企業融資的金融形態得到發展,一個以整合的普惠金融系統將滿足不同層次和類型的中小微企業的需求。

在國外,以孟加拉、印度、印度尼西亞、玻利維亞、巴西等國家為代表的普惠金融思想得到了較為成功的實踐。孟加拉的鄉村銀行模式已經發展形成一個多層次的金融體系,兩個專業性機構,三個兼營性非政府組織的普惠金融框架,初步構建了以兩個基金項目為支持,以鄉村銀行為核心的孟加拉國服務小微群體金融體系。印度的富登信貸模式和小組信貸模式除了在貸款機制、產品多元化、結構連鎖化、服務專業化特點外,該公司建立分權授信系統。傳統商業銀行一般采用集中化的授信管理,有較為固定的信用評分體系,分行擁有審批權力,不符合信用評分的客戶難以得到信用支持。富登模式對銀行的授信系統進行了分散處理,通過對口客戶信用服務,提高其貸款的獲得率,從而縮短了貸款審批的時間,也能夠有效地降低壞賬產生的可能性。印度自助小組模式主要服務的是印度的農業和農民,在專業發展銀行的支持下,印度自助組SHG通過開展SHG-銀行聯結項目為貧困婦女提供微型金融服務。印度尼西亞的人民銀行鄉村信貸部模式是正規金融機構從事小額信貸的成功模式之一。小額信貸以盈利為目的,以生產生活困難、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自我成長力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為服務對象,貸款利率市場化水平較高,但是可以得到政策性補助。根據客戶對流動性的不同需求,可以提供多種儲蓄產品,在貸款規模決定、期限和抵押,執行貸款發放與回收,儲蓄利率確定等方面給予了商業銀行營業部的自利。巴西中央銀行與巴西財政部、社會發展部等部門在普惠金融制度框架建設,發展小微金融等方面開展廣泛的合作。十分注重普惠金融創新和推廣,銀行業務模式是一個成功的案例,巴西允許銀行在更為廣泛的領域,為目標客戶提供多樣化多品種的金融服務。“信貸票據”的推出使個體經營者和小微企業提前獲得相應的生產周轉資金。政府扶持和培育的強制性小額信貸支持體系,為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無擔保、低利率的支持資金。玻利維亞的私人小額信貸銀行模式成功嘗試成立了第一家專門提供小額信貸的私人商業銀行。通過相互擔保和小額信貸征信制度的完善實現私人小額信貸商業銀行的業務開展, 同時小額信貸機構都可以吸收存款,通過存貸利差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經營。

二、普惠金融發展與中小微企業成長性的內在邏輯

國內外研究表明,對于小微企業來說,企業是否能夠成功獲得資金支持是由其內部和外部的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受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等因素影響,外部融資成功與否取決于公司所需融資項目是否具有一個可行可信的融資方案,同時也取決于企業的內部治理、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融資障礙對于小企業的發展有顯著抑制作用,通過金融準入原則進行的融資似乎是制約企業成長最重要因素。本文通過構造簡單投入產出模型,分析融資障礙與普惠金融兩種狀態下的小微企業的收益及成長性問題。

1.基本假設

(1)假設一個需要融資的小微企業存在兩種狀態:存在融資障礙A狀態和享受普惠金融服務B狀態,經營周期設為t期。

2.模型推導

以上推導和對比顯示,在普惠金融體系支持下,企業在t 個生產經營周期內不斷獲得信貸支持,在項目平均收益和利率不變的情況下,小微企業能夠獲得長足發展,企業財富值增加從而擺脫了小微企業發展難,自我發展能力差的惡性循環。在現有商業銀行為主導的傳統信貸渠道下,降低金融準入壁壘,尤其有利于小企業的發展。對于小微企業來說,金融支持給小企業帶來的幫助往往要比大公司大。在投資環境較差的地方,小企業比大企業有更多的障礙更為顯著。

三、基于普惠金融的創新思路

1.加快完善多樣性、多層次的普惠金融體制

普惠金融如今已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雖然明確的表述只有六個字“發展普惠金融”,但這足以表明普惠金融已上升為國家規劃。而普之城鄉、惠之于民這一夢想成為現實,就要求加快完善原有普惠金融制度。與國際先進經驗相比,我國在普惠金融戰略的頂層設計和政策統籌方面略顯不足。基于國情,制定合理的普惠金融發展戰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發揮政府財政支撐和引導作用,明確普惠金融供給主體成為推動普惠金融深度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鼓勵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參與到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設中,形成多方參與,多種模式互補發展,構建多層次的普惠金融體系。建立以大型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參與的,微型金融、互聯網金融和民間金融適度發展,傳統普惠金融與新型普惠金融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渠道、多樣化的普惠金融體系。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增長方式轉變,嚴格控制過剩行業產能,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和大企業融資效率,從而形成資金“擠出效應”,盤活資本存量,使資金能夠更多地流向成長性高、創新性強的小微企業。不斷完善普惠金融監管評價體系,有效指導普惠金融實踐,形成嚴格高效的全方位監管格局,建立以協會“一行三會”為監管核心、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的金融風險監管系統,央行應該大力推進普惠金融業務的開展,并對其業務承擔監督責任。通過協調大型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互補及對接機制,引導金融資金及金融服務在弱勢群體間的均衡配置,努力將多樣化的需求主體都納入到普惠金融體系中,從而保障普惠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

2.鼓勵商業銀行破壞性創新的嘗試

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創新是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在政府支持力度大,社會關注度高,貸款需求量大的現狀下,在小微企業信貸方面,商業銀行存在破壞性創新的可能。破壞性創新是指將產品或服務透過科技性的創新,并以低價特色針對特殊目標消費群體,突破現有市場所能預期的消費改變。在小微企業的融資過程中,小微企業各自的基本素質是不相同的,符合商業銀行授信條件,且經營效益較好風險較低的企業成為小微企業中的高端客戶。綜合微型企業融資需求表現為時間短、頻率高、放款快等特點,在缺少足額抵押物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采用風險管理理念,引入信用保證等多種保押方式進行靈活的組合搭配,有效降低貸款準入門檻,為小微企業提供標準化、便利化授信品種。由此,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存在破壞式創新主體。小微企業高端客戶的風險低于低端客戶且收益可觀,各個銀行都極力營銷小微企業中的高端客戶,較高的利潤回報成為商業銀行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資金增值的動力,這促使商業銀行將更多信貸資源配置給小微企業的高端客戶,同時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中的中大客戶表現了一定程度的依賴性,因此,存在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破壞式創新的可能。當小微企業高端客戶對信貸需求得到滿足后,商業銀行將更多地關注低端客戶尚未引起重視的次級屬性,針對小微企業低端客戶的特點研發出相應產品變的迫切,產品在設計研發上應具有成本低廉、流程簡便和準入門檻較低的特點,在標準化產品研發的基礎上,開發滿足小微企業個性需求的產品,例如以產品的授信循環額度為基礎,在核定授信循環額度項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求,靈活機動地申請用款,當歸還用款后,額度自動釋放出可用空間,又可循環使用,逐漸培育自己的高端市場客戶。

3.有序推進正規金融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

正規金融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主要有三種形式:轉貸款形式、擔保貸款形式和合作貸款形式。正規金融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合作具備較為扎實的理論基礎和政府支持,正規金融在貸款資金供應量和技術研發等方面有明顯優勢,而小額貸款公司則在貸款靈活性和便捷性等方面有明顯優勢,雙方的合作可以取長補短,使普惠金融多渠道多方式的得到實踐。通過建立自評體系和第三方評價等方法,正規金融機構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授信,使小額信貸公司獲得批量資金。具有擔保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從而增加小微企業貸款的可獲性。由于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和經營狀態以及不同金融機構融資要求和風險評價的不同,使合作形式的金融創新成為可能。正規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合作表現為,正規金融機構的相關部門與小額貸款公司共同組建小額銀團,由小額銀團進行評級和守信,共同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及其他金融服務。

4.適度拓展微型金融業務范圍

微型金融在為弱勢群體提供持續小額金融服務方面獨樹一幟,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方式成為傳統金融體系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微型金融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蓬勃發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困難群體及小微企業廣泛信用評級差、獲得商業銀行貸款難度高,而微型金融在促進小微企業融資、提高小微企業自我成長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無論在產品設計上還是產品優化上,都有一定創新成果。例如設計考慮季節因素的信貸產品,創新設計了“季節性貸款”,因此,結合微型金融信貸需求、周轉期、盈利空間等特點,通過存款、貸款、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優化組合及關聯信,為小微企業提供復合性,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這樣能夠有效防范違約風險,提高盈利能力,例如可以嘗試向借款者推出“小額儲蓄+貸款+保險”、“貸款+基金+保險”等產品組合。隨著小額信貸發展的不斷成熟和完善,微型金融可以可以嘗將微型保險、微型證券等金融業務引入我國微型金融市場,隨著業務的成熟,業務范圍拓展到小額儲蓄、小額保險、匯款等領域,從而改變產品開發創新少,品種單調且小額信貸產品的期限與生產周期不協調等問題。

5.構建互聯網金融和普惠金融協同發展體系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領域中的熱點,當前正是風生水起,其提倡公平與分享價值取向與傳統組織體系的等級制度不同,是普惠金融體系一個有益和必要的補充。一定程度來說,互聯網金融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為普惠金融提供新的契機和突破口。同時互聯網金融與實體金融機構有機結合,可以助推民間金融參與普惠金融體系構建和發展。對小微企業融資創新發展,金融互聯網可以大幅度提高金融服務的便捷性和交易速度,“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全智能化”“互補共贏”的互聯網金融新模式,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參與進來。互聯網金融的繁榮,加快了商業銀行金融功能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建設進程。同時,提升原有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調高速率,精準地、有效地提供全球全天候的金融服務。合理引導金融機構發展互聯網金融,介質金融,充分利用電話、網絡、移動設備,運用云計算、大數據挖掘等新技術從,更大可能的激發更多更有效的金融需求,發揮其“長尾效應”。

四、結論

文章在對普惠金融的相關理論整理的基礎上,分析了普惠金融與小微企業成長性的內在邏輯,通過借鑒國外普惠金融理念在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研究經驗和實踐教訓,提出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在普惠金融理念下的金融創新思路,指出加快完善多樣性、多層次的普惠金融體制,加大商業銀行改革力度,合理有序推進正規金融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適度拓展微型金融業務范圍,構建互聯網金融和普惠金融協同發展的金融體系是小微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獲得自我發展和成長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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