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信貸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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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信貸論文

篇(1)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房地產信貸引起銀行巨額壞帳從而引發金融動蕩,可謂屢見不鮮。1955~1980年間,日本住宅地地價上漲約40倍,而同一時期各產業現金工資總額僅增加14倍,進入1980年代以來,日本商業用地地價高漲,另一方面為抑制急劇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寬松措施,使房地產信貸進一步擴大,并最終成為進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滅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間出現了房地產開發熱,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產更是熱得炙手,要不是及時采取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措施抑制過度的房地產開發熱,后果不堪設想。盡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積壓房地產的處理問題,至今仍未徹底解決。前幾年發生在東南亞的金融危機,過度的房地產信貸也是元兇之一。

房地產業是我國近十年發展最快、關聯度最大、對GDP增長貢獻最大的行業,房地產的發展帶動房地產金融的發展,個人房地產貸款余額從1997年的190億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萬億元,增長63倍。2003年末的壞帳率為1‰~2‰,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往往在3~8年后大量顯現,而2003年末的貸款余額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發放的。那么,討論和分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大體來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的風險因素分為政治風險、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以及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貸款住房所在地區或國家發生社會動蕩,政權極不穩定,從而引起房地產價格的急劇貶值,導致個人住房貸款難以收回的風險。而法律政策風險,是指個人住房貸款手續的完備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問題以及稅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政策在個人住房貸款期內發生大的變化或調整,從而影響到整個住宅類房地產的市場租金和市場價格,進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的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是就開發商和購房者而言,如果他們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違約導致個人住房貸款不能如期支付給貸款銀行的風險。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則指因市場供求的變化,使貸款住房的市場價格出現較大貶值,或者取得貸款支持的購房者發生非故意違約不能支付到期貸款,因而不能全部歸還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政治風險不屬本文討論的范疇,下面僅就與法律政策風險、道德風險(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或商業風險)相關的一些具體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1.選擇項目風險一種情況是個人住房貸款所選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本身存在嚴重問題,具體來說又包括如下情況:一是規劃報建手續瑕疵,如因土地出讓金未交而未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等,這些房地產項目極容易在購房戶和開發商之間產生集體糾紛,現實中這種糾紛的往往造成購房戶集體拒付個人住房貸款,對這種項目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將給金融機構帶來極大的風險。二是該房地產開發項目事先未作好市場分析,市場定位不明確導致該項目本身根本就沒有市場前途;三是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或者開發商缺乏經驗,沒有高素質的人員組成的管理隊伍等。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都有可能造成“爛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銀行不慎選擇了這樣的項目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則該貸款從開始就面臨成為呆壞帳的可能。

還有一種情況是銀行需了解商品房類型的不同,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有較大差別,一般來說以投資為目的的客戶的違約風險大于以自省居住為目的的購房戶的風險,商業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為投資品種的小戶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場上小戶型購房戶中投機淘金的購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幾年投資高回報的示范帶動下許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資小戶型的行列,推動小戶型的價格快速上漲,一旦租金達不到預期水平,違約的風險將大大增加,從金融部門反饋的信息來看,這類小戶型違約的概率明顯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銀行對投機性客戶應從嚴審查,對容易成為炒房戶目標的項目謹慎介入。

2.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開發商銷售價格嚴重不實,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類似住房的市場價格。實際工作中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開發商因種種原因,將銷售價格人為抬高;;或者將銀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價格抬高,有的銷售價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類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高出20%~30%.試想,如果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之初,貸款金額就高于相應的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還奢談什么防范信貸風險之類的話題呢?成都市市場上也出現了通過提高單價,同時對購房戶高贈送返現的方式,達到實際降低銀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銷售單價實質并未抬高的方式。

3.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開發商可能因為工程建設資金的短缺而惡意套現,一是開發商組織一批假的購房者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或者開發商出具虛假的首付款證明從而放寬實際交付的首付款限額(比如,首付款應達房價款的30%,開發商私下答應為購房者在一定期限內墊付10%~20%的房價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現金的目的。而不論是開發商組織的那些不真實的購房者,還是開發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購房者,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能力都是有極大疑問的。

4、個人信用風險。這里談到的個人信用風險,僅指購房者故意違約,如本來沒有還款能力而騙取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者具有還款能力而惡意拖欠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至于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以及發生借款人死亡、失蹤而無人帶其履行合同或繼承人或代管人拒絕履行合同等情況造成的借款人違約,屬于通過健全有關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解決的問題,可以不納入個人信用風險范圍。6~}1[o?/*s::%&98,3LqE7r&u.tkNHs數學論文=\7(*_&Q)+*;??u-h#AHy€

5、資本價值風險。房地產的資本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預期的收益現金流和可能的未來經營費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費用都不發生變化,資本價值也會隨著收益率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在證券投資市場上反映的較為明顯,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率也經常變化,這種變化也影響著房地產的資本價值。預期的資本價值與現實的資本價值之間的差異即資本價值的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按揭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是指該住房的預期市場價格與現實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影響住房的資本價值的因素主要有:

論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防范來自免費

(1)未來住宅類房地產市場的走勢關注房地產發展的階段,房地產市場是個周期性的市場,房價水平處于波峰時期的貸款風險肯定大于其他階段的風險,未來的預期市場價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場價格。故金融機構要對不同階段在首付比例上區別對待,從宏觀上控制住該風險。

(2)住宅功能陳舊。以后人們對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戶型設計、外部景觀、室內設施等)總是日新月異、不斷增強的,當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總會逐漸陳舊過時,相應地,其資本價值也有貶值的可能。

(3)房地產估價。如果某地區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均有高估房地產價格的傾向,則房地產的融資能力、獲利能力均被抬高,相應地,房地產的資本價值也就容易高估,從而推動經濟泡沫的出現。

住宅資本價值風險的出現,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來市場價格極大地低于辦理按揭之時的市場價格,導致借款人大面積理性違約,造成嚴重的金融動蕩和金融危機。

6.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期限長達10~20年,甚至可達30年,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問題如不能解決,個人住房貸款抵押的一級市場必然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資金占用的長期性與資金來源的短期性問題,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巨大需求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有限的矛盾。個人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使銀行的長期資金使用和短期資金來源的不匹配,使商業銀行自身加大了資金短缺的壓力,從而讓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難以開展下去。

7.法律風險。個人住房貸款的法律風險,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1)合規性問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的備案登記應辦妥等。(2)按揭住房的權利瑕疵。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還存在其他抵押權人、典權人或其他買受人,則銀行的貸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銀行的貸款風險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處分問題。借款人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本息,盡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從抵押住房遷出或者借款人遷出后無立足之地,銀行就不能順利地處分抵押物。

8.檔案管理風險。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檔案保存相當重要,因為在如此長的借款期內(可長達30年),銀行工作人員必然產生變動,甚至從領導到信貸員要換四、五次班,現在已經發生了因工作人員變動而造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流失的情況,若銀行內部有人與外部勾結,則問題更為嚴重。若出現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檔案的失真、失實,則銀行的貸款就面臨極大風險。

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防范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風險因素雖然很多,但其中許多風險因素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個人住房貸款的信貸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減小風險。具體來說,有如下一些防范風險的措施:

1.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通過個人住房貸款的前期評估工作,可以選擇市場前景好的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從而避免項目選擇風險、銷售價格不實風險,部分避免資本價值風險和開發商惡意套現風險。個人住房貸款前期評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內容有:

(1)貸款項目評估。通過對按揭項目的建設條件評價、市場前景分析、開發商素質和業績評價、項目的財務盈虧平衡分析和風險分析,可以判斷項目是否具備給予按揭支持的條件,從而擇優挑選好項目。

(2)對擬提供貸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價格進行市場評估,經銀行確認后,確定合理的貸款成數。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評估,避免了開發商高價銷售策略給銀行帶來的風險。有的商業銀行通過評估機構曾發現,開發商針對按揭住房的銷售價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價的30%左右,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獲得了暴利,但銀行貸款的風險從一開始就額外加大了。通過評估,還可以部分避免開發商的惡意套現風險。因為即使開發商組織假的購房者辦理了按揭手續,套取了銀行現金,但個人住房貸款畢竟擁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品——住房抵押,在開發商僅能獲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場價格的七成貸款的情況下(銀行還可以根據按揭住房在建項目的形象進度,預留開發商對購房者的保證金,以保證在建項目的資金需求。),開發商終究會想方設法按月代替虛假的購房者歸還貸款,否則銀行一旦處分抵押住房,加上銀行預留的保證金,應該可以使貸款風險降到最低,而開發商則得不償失。

對期房價格的市場價格評估,還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資本價值風險。通過對未來同類住宅類房地產市場走勢的分析,對住房功能陳舊的判斷,以及對城市空心化趨勢的出現等諸多因素的分析、評估,可以評測出較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論價格,根據該理論價格計算的貸款成數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無疑可以減小抵押住房未來的資本價值風險。當然,減小抵押住房的未來資本價值風險的前提,還是要有規范的房地產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而且對期房評估得出的理論價格應能基本反映類似房地產的未來市場趨勢,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則,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虛假和不真實,遠遠高于其理論價格(往往由房地產抵押人、貸款銀行和評估機構三者共同推波助瀾),就會和證券投資的過度繁榮一道,形成“虛擬經濟”的極度興旺,即“泡沫經濟”,最后導致經濟的全面崩潰。

2.建立個人信用評級制度。不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其實只要是開展個人消費信貸,都離不開個人信用評級。人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實也可以說“市場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過評級掌握借款人的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掌握借款人有沒有個人負債,借款人以往有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從而據以判斷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還貸意愿。但是,目前對個人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缺乏權威部門的統籌,往往難以實際推行。比如,建設銀行在1999年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資信評定標準,工商銀行也出臺了《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指導意見》,但都限于住房貸款借款人資信評估和各自銀行系統,資信評級結論不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個人消費信貸。并且如果開發商同意賣房給購房者,購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購房款,資信評級勢必流于形式;如果先辦個人資信評級,達不到資信標準的個人不擔不支付評估費,還可以換一家銀行辦理按揭。

因此,為了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評級制度,應抓好以下基礎工作:

(1)建立獨立、公正、權威的資信評級中介機構。該機構應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能夠調閱各商業銀行的電腦網絡資料,出具的資信評級結論在各商業銀行通用,適用于一切個人消費信貸領域,并可進行實時跟蹤,一但發現不良信用記錄,隨時調整其個人信用等級,對近三年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以按操作規程調高其個人資信等級。

(2)盡快建立個人存款實名制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通過這兩項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個人真實收入和財產,評價個人的還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銀行已宣布即將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相信個人財產申報制也將很快出臺。

(3)實行個人信用實碼制和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個人信用實碼制就是將可證明、解釋和查詢的個人信用資料都存儲在該編碼下。當個人需要向有關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況時,個人資信評級機構通過個人信用實碼可以查詢所需資料,從而評定信用等級。

(4)建立個人銀行帳戶。將目前個人收支以現金為主,改為以個人銀行帳戶轉帳收支為主,個人只有零星的現金收支。這樣,銀行對個人的貨幣化資產、不動產等非貨幣資產(通過轉帳和稅收確認),個人收入和到期償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進行評估。

3.健全法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涉及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修訂和完善房地產抵押法律制度、房地產轉讓和預售法律制度,通過制訂物權法、個人破產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手續在合法有效的基礎上更加完備、簡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權利瑕疵,保障抵押權人擁有能夠順利、合法地處分抵押住房的權利。

篇(2)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篇(3)

(二)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一種,保證保險是《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的一個險種,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有關保證保險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復函中有明確定義:“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其對投保人的承諾向被保險人承擔代為補償的責任”。

(三)合作協議在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首先是與銀行就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有關理賠、保險事故等事項均是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下重點約定的內容,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中當事人的利益差異會導致就同一事項做出差異的安排,這種差異的安排固定在合同中哪些屬于是有效的約定,哪些又是屬于無效的約定是需要經過斟酌的,無效的約定寫在合同里當然是沒有必要的,也會給當事人行使紙面上的權利帶來障礙,成為“鏡中花,水中月”,當事人以為已經就相關事項做出具體的約定或變更,其實已經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而不具備法律上的生效條件,下文就具體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討論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條款下相同事項沖突約定的效力鑒別。

二、合作協議有關約定與保險合同條款存在沖突的具體情形

(一)關于保險人保險合同解除在銀行、保險公司及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博弈中,銀行顯然是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情況的發生,因為保險合同一旦解除,銀行的貸款就失去了一層保障,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總是在發生變化的,銀行當然希望是一個有還款能力的主體來承擔貸款債務,保險公司自然的還款能力應該是有保障的,故而銀行作為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是無論如何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的;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故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存在有關合同解除的約定也是理所當然的。所以,在實踐中,銀行總是試圖在合作協議中限制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解除權,表面上看,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得與客戶解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因為銀行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保險合同的解除事宜與任一方作出約定而對其他方有約束力。筆者認為,在合作協議中,銀行與保險人之間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下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可以由當事人處分,保險人對解除權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保險公司放棄保險合同下的合同解除權是合作協議下的一項義務,且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沒有加重投保人義務,對保險合同相對人的權利沒有影響,故而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內容合法有效。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理解,有一種合同叫做附條件合同,附條件生效或者附條件終止的合同,以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的要件。那么在這樣一種合同中,所附條件就很有可能指向其他合同,并且對附條件合同的當事人施加相應的義務,合作協議中如果明確約定保險人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否則合作協議終止的話,可以直接認定合作協議為附終止條件的合同,這樣,附條件的合同顯然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因而也是有約束力的。

(二)關于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生效及保險期間只能夠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合作協議有關保險合同生效的約定對投保人來說沒有意義。保險合同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一致時即告成立,而保險合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如果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自簽發保單之日起生效的約定有效,那么保險合同自保單簽發之日起生效,保單簽發之日通暢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約定之后,意味著保險合同生效時間被合作協議做了調整,這樣一來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投保人與銀行之間僅具有借貸法律關系,銀行不能夠通過合作協議來調整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三、問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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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信用缺失是影響目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

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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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我國,消費信貸是一種新興的信貸方式,隨著其運作機制的不斷成熟,必將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于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有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費信貸本身的特點,以及我國特殊的信貸市場環境、消費者消費習慣等,消費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與不確定性。本文對消費信貸存在的風險進行總結分析,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系列關于信貸風險防范的意見與建議。

一、概念界定及文獻綜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費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主要用于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如家具、家電、汽車等)、房屋和各種勞務。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封閉式信貸和開放式信貸。封閉式信貸指消費者在一段時間內以相同金額分數次償還債務的方式。常見的有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和分期付款貸款(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現金支付信貸和一次性信貸)等等。開放式信貸指信貸機構循環發放的貸款,消費者的部分付款根據定期郵寄的賬單繳付。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指在消費信貸業務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具有客觀性、偶然性、損害性、不確定性、相對性等特征。我國消費信貸風險主要特點有:

1、不確定因素較多;

2、較其他信貸風險高;

3、個人消費信貸抵押物變現難度大、費用高。

(二)文獻綜述。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消費信貸中的風險與防范展開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探討。袁亮(2008)從理論上對消費信貸的風險進行了分析,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楊廷芳(2009)從商業銀行實際運營的角度解釋了我國目前消費信貸風險較大的原因,即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銀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則認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費信貸風險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關于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個人信用防范系統以規范消費者行為,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喻翔(2007)則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以及設法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入手。來源于/

二、我國消費信貸風險原因分析

近年來,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發展很快,相關運作機制也日趨成熟,然而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仍處于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個人消費信貸立法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個人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個人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各商業銀行依據的準則針對性不強,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

(二)國家的消費政策相對滯后。我國所提供的住房、汽車消費的政策環境嚴重滯后。個人申請此類貸款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評估登記手續,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并且還需交納各種頒證費、評估費等等,勢必損傷消費者的積極性。

(三)商業銀行自身管理體制薄弱。一方面商業銀行內部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缺乏對貸款前進行調查,沒有有效監督檢查的手段。

(五)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目前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仍趨于保守,只對若干有限大額商品消費采取消費信貸形式,居民金融資產結構以儲蓄為主,消費信貸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一)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定《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二)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是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關鍵,只有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檔案,才能讓銀行充分了解一個人的還債意愿及還債能力,這也是銀行放款的堅實前提和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的關鍵。

(三)加強消費信貸的擔保和保險工作。擔保與保險是銀行防范信用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種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風險對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努力。首先,要盡力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收入水平,調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積極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拓寬消費信貸市場,銀行也應加強宣傳,向群眾展示其好處,增強人們對消費信貸和消費信貸產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發展。我國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極其有限,消費信貸基本上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壟斷,應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給消費者一個更廣闊的選擇空間。

(六)商業銀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創造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環境;(2)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3)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袁亮.個人消費信貸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及對策[J].理論探索,2008.7.

[2]李潔.關于個人消費信貸的幾點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楊廷芳.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析及解決對策[J].民營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分析[J].財經視點,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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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及文獻綜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費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主要用于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如家具、家電、汽車等)、房屋和各種勞務。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封閉式信貸和開放式信貸。封閉式信貸指消費者在一段時間內以相同金額分數次償還債務的方式。常見的有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和分期付款貸款(分期付款銷售合同、分期現金支付信貸和一次性信貸)等等。開放式信貸指信貸機構循環發放的貸款,消費者的部分付款根據定期郵寄的賬單繳付。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指在消費信貸業務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與不確定性,具有客觀性、偶然性、損害性、不確定性、相對性等特征。我國消費信貸風險主要特點有:

1、不確定因素較多;

2、較其他信貸風險高;

3、個人消費信貸抵押物變現難度大、費用高。

(二)文獻綜述。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消費信貸中的風險與防范展開了一系列有意義的探討。袁亮(2008)從理論上對消費信貸的風險進行了分析,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楊廷芳(2009)從商業銀行實際運營的角度解釋了我國目前消費信貸風險較大的原因,即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銀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則認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費信貸風險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關于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個人信用防范系統以規范消費者行為,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喻翔(2007)則認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以及設法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國消費信貸風險原因分析

近年來,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發展很快,相關運作機制也日趨成熟,然而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國消費信貸業務風險仍處于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個人消費信貸立法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個人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個人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各商業銀行依據的準則針對性不強,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

(二)國家的消費政策相對滯后。我國所提供的住房、汽車消費的政策環境嚴重滯后。個人申請此類貸款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評估登記手續,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并且還需交納各種頒證費、評估費等等,勢必損傷消費者的積極性。

(三)商業銀行自身管理體制薄弱。一方面商業銀行內部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缺乏對貸款前進行調查,沒有有效監督檢查的手段。

(五)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目前我國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仍趨于保守,只對若干有限大額商品消費采取消費信貸形式,居民金融資產結構以儲蓄為主,消費信貸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對策

(一)建立消費信貸法制環境。加強消費信貸的立法工作,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制定《消費信貸法》,就消費信貸的主體、對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規范消費信貸各方當事人的市場行為。

(二)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是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關鍵,只有建立全國聯網的個人信用檔案,才能讓銀行充分了解一個人的還債意愿及還債能力,這也是銀行放款的堅實前提和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的關鍵。

(三)加強消費信貸的擔保和保險工作。擔保與保險是銀行防范信用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種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風險對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和愿望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努力。首先,要盡力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收入水平,調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積極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拓寬消費信貸市場,銀行也應加強宣傳,向群眾展示其好處,增強人們對消費信貸和消費信貸產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消費信貸發展。我國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極其有限,消費信貸基本上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壟斷,應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給消費者一個更廣闊的選擇空間。

(六)商業銀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逐步創造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環境;(2)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3)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袁亮.個人消費信貸信息不對稱的分析及對策[J].理論探索,2008.7.

[2]李潔.關于個人消費信貸的幾點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楊廷芳.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析及解決對策[J].民營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分析[J].財經視點,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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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1.1 信用風險

傳統的信用風險被理解為違約風險,即借款人因為外在或自身的種種原因無力履約的風險。現代意義上的信用風險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約信用喪失而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借款人對借款行為不負責任,沒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責任心,或者是有意隱瞞真實目的、騙取貸款的欺詐行為。據統計,我國商業銀行每年因客戶的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幾千億元。

1.2 經營風險

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股市風險、匯率風險等,或者采取不當的經營策略而引發的可能威脅商業銀行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潛在風險等,都可以歸并為經營風險。相對于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具有明顯的系統風險的特征,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較多。

1.3 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滯后,加之相關的管理人員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經驗不足,缺乏相應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的能力,無視信貸資產風險,違規操作,盲目發放貸款,由此造成不良貸款增加的風險。

1.4 政策與法律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出臺,引起市場波動,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而法律風險通常指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或各類交易中違反了相關的商業準則和法律原則或者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做依托和保障所引發的風險。

2 產生風險的因素分析

2.1 信用風險的因素分析

2.1.1 社會的信用觀念淡薄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上的高速發展并沒有與之相配套的社會誠信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保障,使得很長一段時間在經濟活動中誠信守則的人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和獎勵,而違約失信的行為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戒和損失。社會失信現象的泛濫直接導致人們的信用觀念淡薄,從根本上缺乏按時履約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責任感。這種社會意識和現象自然波及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領域。

2.1.2 個人征信系統不健全當前,我國尚未啟動一套完善有效的個人征信系統。雖然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個人征信系統,但是還處于運行初期,征信渠道過窄,征信內容不全面,只有貸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單一,征信資料收集速度緩慢等,以至于商業銀行難以對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貸款的額度、還款的能力以及以往還款的情況做出比較正確、動態的把握和判斷,造成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往往體現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還款能力,在還款受阻的情況下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增大蓄意逃避還款的風險因素。

2.2 經營風險的因素分析

2.2.1 市場風險的影響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的商業活動都處于市場的調控之中,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也不例外,其資金隨著市場價值規律的波動而波動。如遇到通貨膨脹、物價上漲時,借款人的貸款金額往往不能滿足其消費的需要,自然也會造成還款壓力的增大;再者,通貨膨脹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會加重借款人的還款負擔。

2.2.2 借款人風險狀況的顯著差異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借款人比較分散,并且數量大、周期長、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原則上,針對不同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選擇不同的經營策略以實現貸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商業銀行還無法通過靈活的、有針對性的貸款利率來滿足不同風險狀況借款人的需求,實現差異化的個,因而無形當中增加了銀行對高風險客戶的貸款風險。

2.3 管理風險的因素分析

2.3.1 管理上劃一現象嚴重雖然目前我國各家商業銀行開展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比較多,但是深入到行業內部,則不難發現其實銀行真正開辦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不外乎主要集中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等幾個品種上,并且對各種個人貸款業務的采信、發放以及貸后回收的整個管理程序都是比較單一和程序化的過程,缺乏貸款管理上的針對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商業銀行整個的貸款體系比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風上還依然受傳統對公貸款的影響,沒有形成完善的個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 激效制度不科學許多商業銀行盲目根據上級行下分的貸款指標分派貸款任務,一方面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要求個人消費信貸管理人員加大發放貸款的額度,另一方面沒有擺正信貸資產質量、業務發展、經營效益三者的關系,強調片面化的風險控制目標,為了控制貸款風險,制定嚴格的懲罰制度以制約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造成信貸人員惜貸,辦理貸款瞻前顧后,很大程度上約束了員工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4 政策與法律風險的因素分析

2.4.1 沒有健全的相關法律保障我國目前有《擔保法》、《票據法》和《貸款通則》等涉及貸款業務的相關法律,但主要是針對企業貸款而制定的,還沒有針對個人消費信貸的相關條款,尤其是在個人貸款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有效落實,一旦遇到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回收過程中發生抵押物的處理、質押物的變現等法律糾紛時,缺乏實質性的法律保障,銀行往往會處于事實上的尷尬境地,沒有統一的強制性標準來對違約現象進行處罰。

2.4.2 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事實證明,如何從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權、抵押物變現前如何管理、價格如何規定等,單純依靠銀行來實施這項工作是遠遠不夠的,這方面還需要許多相關政府部門的介入,更需要出臺一些制度來強制部門之間的合作。

3 防范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有效策略

3.1 健全法律法規——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保障

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開拓,原有的法律法規亟待修訂與完善,要出臺針對個人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的運作,既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也維護商業銀行的正常運轉。目前《消費信貸法》已在醞釀之中,還有一些相關的法律建設正在積極的推進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對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規定,為金融機構維護合法債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全社會也要積極利用各種途徑大力推廣個人消費信貸風險道德規范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各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同時,也要大力向社會宣傳銀行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以及違約現象對個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和社會信用意識。

3.2 完善個人資信評估機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根本

針對我國個人資信系統尚未完善,個人信用資料采集、調查的薄弱,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可以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勞動力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進一步完善個人收入、信用、貸款、消費等記錄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與信用評估機制,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科學地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商業銀行提供消費者一手的資信情況。此外,各商業銀行在協助人民銀行加大客戶資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行業間的合作與聯系,建立網絡管理體制,互通有無,分享資源,既能避免對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復調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償還能力進行多頭借款,做到采集與事實相統一、歷史與現狀相貫穿,使收集的資信及時而準確,評估科學而嚴謹,從源頭上做好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控制。

3.3 培育行業文化——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管理的特色

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已成為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面臨的主要問題,而商業銀行員工的法治意識、職業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實踐證明,單純依靠規章制度約束的企業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決上述的問題,需要培育一種嚴謹、求真、務實、高效的全新行業文化。在全新的現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銀行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自身的職業責任感和歸屬感,加強業務學習,提升職業素質,增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洞悉各種變換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內心公平的信念,實現自律與他律的結合,做好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預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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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統一的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一般都采取總行、分行和支行的組織架構,遍布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較多,各分行的各種不同類型的信貸產品也比較多、差別也較大,各分行的具體組織結構也不盡相同,因此,也就形成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條塊交錯的情況。不同的條塊在信貸風險管理上就會形成不同的標準,在對標準的把握上也會出現不同的松緊尺度。另外,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上都實行前后臺分開的制度,如果前臺業務部門和后臺風險管理部門的人員沒有一致的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則部門之間的摩擦必然會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健康和穩定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不同條塊之間、在信貸經營管理的前、后臺部門之間建立統一的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立統一的信貸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是一個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業務健康、穩定發展的首要條件,是保證信貸制度、標準和程序得到嚴格遵守的關鍵。因此,所有商業銀行的員工,都必須自覺自愿地接受本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文化和理念的約束。同時,按照貼近市場,便于為客戶服務,有利于控制風險的原則,賦予各分、支行應有的管理經營權限。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如果文化和理念不統一,或者說上下說不到一塊,想不到一塊,紀律不嚴格,不管有多么高明的機構設置,多么嚴密的規章制度,多么龐大的組織規模,都起不了多大的防范信貸風險的作用。

二、設置合理高效的信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信貸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的設置關鍵在于保證工作的獨立性和合理高效。我國商業銀行一般在總行設置風險管理部門,統管全行的信貸風險管理事務,但是部門總經理的級別不夠權威和獨立,也就影響工作的高效性,重大風險管理事項還要向主管行領導匯報后才能向行長通報。因此,為了保證信貸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合理高效,需要在組織架構上加予保證,需要在總行設置一位總行級的首席風險經理,由副行長或副行長級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全行各種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監控各種可能對全行業務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風險”。在首席風險經理領導之下,各主要業務領域(如公司業務、零售業務等)也都設有一位首席風險經理,在其領導之下則有一個班子為其工作,稱為首席風險經理辦公室或風險管理部。在業務領域首席風險經理的領導下,各分行都有自己的高級風險經理,再往下依此類推,各級支行都有風險經理。風險經理和業務經理平行作業,各司其職,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信貸風險管理機構的獨立性是維護風險管理的客觀正性、控制銀行資產風險的重要條件。

還要逐步建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垂直領導體系。信貸風險管理部門要發揮其客觀真實地評價資產質量、有效實施風險監管的職能,必須強調建立一個獨立的組織體系。同時,各分行的信貸風險管理部門也必須對上級信貸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以保證信貸風險管理工作的客觀公正性。

三、建立個人消費信貸的審批權限動態管理和決策制度

我國商業銀行針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量大、單筆金額小的特點,一般實行的都是授權個人審批制度,而不是對部門、一級分支機構或其法人代表授權。授權的依據主要是被授權個人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從業經驗,其過去所經辦過的個人消費貸款的質量,對個人消費市場的了解以及審批資格考試的結果等。每一位獲得審批權限的風險經理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和逐個層次的資格考試,風險經理一般分為若干個級別,各級風險經理的授權額度大小依據個人的級別和所審批項目的風險評級而定。同一行政級別的風險經理,其授信額度的審批權限是不盡相同的。個人審批權限的設置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商業銀行還要建立對所有風險經理的審批業績進行動態的考核,根據每位風險經理審批貸款的質量,每年對其審批權限進行調整,對審批貸款質量好的風險經理升高其授權額度,反之則下調,對個人消費貸款的審批權限進行動態管理。

為提高個人消費貸款的審批效率,我國商業銀行應實行授信審批“雙簽制”。即每一筆個人消費貸款授信業務的批準,根據其額度的大小,需要有一定級別的兩位風險經理簽字同意就可以放款。這種“雙簽制”實際上是授權個人審批制,只要超過權限就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存在層層審批問題,因此這種“雙簽制”可以說是一級審批決策制。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比較復雜的、或數額較大的個人消費授信項目也可以通過上會討論決策。審批決策的重要原則就是審貸分離原則,也就是說貸款的拓展發放部門跟貸款的審批部門不能是同一個部門,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以便明確責任,防范風險。

四、強化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研究和監控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監控水平還比較低,主要表現在不能利用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對貸款申請人進行歷史信用評分,風險預警能力較差,行業分析、數理模型應用和計算機應用水平較低等。因此,強化我國商業銀行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進行研究,提高對風險的監控水平,是當務之急。

首先,我國商業銀行必須重視對個人消費貸款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盡快補充完善數據格式,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的統計分析功能,提高本行計算機系統的風險預警功能。一是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應用程成全行性的數據中心;二是對全行的計算機應用進行統一的規劃和管理,打破目前各分行各自為政,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建設;三是借助外界的力量加強計算機網絡的研究和發展,請商業銀行外部的計算機公司對程序進行優化和升級,但需要行內的計算人員積極參與建設和提需求。根據個人消費貸款單筆規模小但筆數多,違約率高但單筆違約損失小的特點,因此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系統風險,這與公司業務是有本質區別的。所以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控制研究主要是:宏觀層面系統風險、群體消費行為和信用研究,人文結構變化研究等等,提高對系統風險的控制能力。

其次,盡快研究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級模型,用來對客戶或債務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模型中有定量分析指標,也有定性分析指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個人的信用評級還顯得相當粗糙,主觀、定性指標過多,客觀、定量分析指標較少,影響了信用評級的準確性。

再次,要建立風險計量方法和模型,統一全行的風險標準。缺少這種深度數理分析是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風險管理中的一個不足之處,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擴大,在統計學基礎上對各項業務指標進行控制己變得非常急迫,但目前業務管理模式的創新已經落后于業務本身的發展。在風險管理上,我們也面臨著經驗升華高度不夠的問題。這種狀況與長期以來所形成的體制運轉慣性有很大關系。這種科學抽象程度較高的非常規事務性工作往往被視為一種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的事情來看待,因此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幾乎全部要集中在事務性工作的第一線,管理隊伍的陣形壓得很扁,后方相對就變得空虛。而開發新的管理模式,恰恰是要由后方的決策支持性組織來完成的。所以,我國商業銀行應當適當地拉長業務部門的管理陣形,將日常管理事務和管理模式創新工作從機制和機構上分開,選擇合適的人員,建立各級業務主管人員的參謀支持機構,其職責之一,就是要對國際先進管理方法和經驗進行系統的搜集、研究、消化和借鑒,并要結合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定的實施規劃,以便切實有效地推動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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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下半年開始的金融危機導致我國的外需急劇下降,對我國宏觀經濟的沖擊逐漸加深,涉及面也不斷擴大。在此情況下,擴大內需、促進消費顯得尤為重要。2009年3月23日央行與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部門發展消費信貸。在消費信貸業務日益增多、國內外同業加劇競爭的新形勢下,國內商業銀行缺乏對風險的系統管理,主要是在思想觀念、組織結構和風險管理體系體制上還有很多問題;同時,在風險管理技術和人才上也明顯落后。加強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風險及管理對策的研究,對于我國商業銀行國際競爭力地提升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論文參考。

一、消費信貸的種類及特點消費信貸是個人和家庭用于滿足個人需求的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主要用于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如家具、家電、汽車等)、房屋和各種勞務。按照資金的用途,消費信貸可以分為居民住宅抵押貸款、非住宅貸款、信用卡貸款和其他貸款。具有高風險性、高收益性、周期性、利率不敏感性等特點。

二、消費信貸中的風險分析1、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在美國消費信貸之所以如此繁榮,得益于完備的信用網絡,借助于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費管理體系,銀行和商家通過網絡可及時了解消費者的信用情況,因而能夠迅速確定能否向消費者提供貸款。美國消費者到銀行申請按揭購車,銀行職員立即將他的“社會安全保險號碼”輸入電腦,查詢以往的消費貸款有無不良記錄,查實能按時還款后,立即通知汽車經銷商可以為其選車。

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即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于2006年1月正式運行,但許多數據資料仍有待完善,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愿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

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也是消費信貸中存在的一大風險。筆者在建行個人信貸部實習期間,了解到現今眾多個體工商戶借“住房裝修”為名義進行消費信貸,繼而將款項挪用于商業資金周轉等高風險用途。而由于銀行貸款審批制度的不成熟,對于此類現象的遏制仍無有效辦法,雖然在如今經濟擴張的大背景下,挪用的款項所獲得的回報足以還本付息,但是這種安全穩定的表象下隱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遭遇經濟周期低谷,極易形成大批不良貸款。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現在,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通常,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于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記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現階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對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辦理,加上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人員緊、網點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筆貸款的審查都與借款人當面調查核對,加上一些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審查不嚴,難免有疏漏。同時貸后的監督檢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盡管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允許和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但至今還沒有制定出一部完整性的《消費信貸法》。已出臺的《擔保法》,對個人消費信貸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有關消費信貸的品種、方式、方法等操作細則,同樣是無章可循。

發展消費信貸,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礎,而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實際司法過程中,保護借款人或保證人正常生活,而忽視銀行債權法律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也給風險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消費貸款一般額度較小,而小額債務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觀的訴訟費,使銀行利益受損。

4、借款人多頭貸款,導致信貸風險上升。目前,國內許多銀行官僚主義嚴重,部門之間缺乏整體的聯動機制,使一些道德水準不高的借款人有機可乘,如公司業務部、房地產信貸部、零售業務部、銀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為政、自成體系地辦理各不相同的消費信貸業務,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資料,一套核算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銀行里多頭借款或透支的現象時有發生,增加了消費信貸風險。

5、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一旦消費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于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于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論文參考。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6、缺乏資產證券化的有效手段,導致銀行流動性風險增加。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資產轉化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縮小商業資產和負債在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差距。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主要消費貸款期限都比較長、金額較大、客戶分散,可商業銀行的負債期限相對較短,在允許銀行參與的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銀行無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長期資金的渠道,從而形成“短存長貸”的格局,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流動性風險顯著上升。

7、固定利率導致利率風險和違約風險。由于消費信貸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方面,銀行的利息收益被鎖定,如果市場籌資成本提高,消費信貸有可能出現收支倒掛,暴露在利率風險下并遭受損失,另一方面,消費信貸的實際利率過高易導致違約風險,借款人在收入下降時為減少利息成本可能提前還款或者無力支付利息,銀行將承擔損失。

三、加強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管理的幾點建議(1)加強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征信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從目前實際情況出發,我們可以從兩方面著力建設。

1、由于個人信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政府在建設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中應該起到主導作用。建設一個以政府投入為主,獨立的非贏利性征信機構,進行跨部門、跨行業間基礎性的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工作,同時,政府應鼓勵民間個人信用征信機構發展,以提供多元化、商業化的個人信用信息服務。

2、吸取國外成功經驗,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做出明確的規定。

(2)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戰略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難,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范信貸風險的作用。以建行為例,具體的信用評分表如下:

篇(10)

面對消費信貸的發展過程出現的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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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征詢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

二、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戰略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準,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范信貸風險的作用。

信用評價體系一般采用積分制,具體分成四個部分:①基本情況評分:包括個人的一系列情況,如出生年月、學歷、職業、工作地點、工作經歷、工作單位、家庭情況等等,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積分。②業務狀況評分:在信用記錄號下,每發生一筆業務,無論是存款、貸款、購買國債及其他金融債券、信用卡消費、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積分。③設立特殊業務獎罰分,如個人信用記錄號下屢次發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規定期內彌補透支就可以獲得額外獎分;個人貸款按期還本付息情況良好可以獲獎分;若發生惡意透支,并且不按時歸還所欠本息,就應額外罰分,甚至列入黑名單。④根據上述累積得分評定個人信用等級。

三、重點開發風險低、潛力大的客戶群體

選擇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群是銀行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選擇的客戶對象包括:(1)在讀大學生:一般具備較高文化素質,很可能成為較富裕的人群,具有較高開發價值;他們從讀書、工作到成為“中產階級”有一過程,而這一過程最迫切需要利用個人信用資源,如果銀行早期與之建立經濟聯系,提供金融服務,可能獲得終身客戶。(2)、事于優勢行業的文化素質較高的年輕人。(3)國家公務員、全國性大公司或外資企業的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他們不僅工薪水平和福利條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較好的專業技能,預期收入高,失業風險較低。銀行對重點客戶應加大營銷和調研力度,在促進業務發展的同時,有效降低貸款的預期損失比率。

四、建立銀行內部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

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監控,掌握借款人動態,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并拒絕再度借貸。

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范信貸風險。

五、實現消費貸款證券化,分散消費信貸風險

消費信貸一般期限較長,造成商業銀行短資長貸,加大了流動性風險。西方國家的對策是實現消費貸款證券化,賦予其轉讓、流通職能,從而達到分散消費信貸風險、縮短放款機構持有時間的目的。我國商業銀行也應以此為鑒,加快實現資產證券化進程。

六、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

消費信貸與其他貸款不同,借款人是一個個的消費者,貸款購買的是超過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較長時間才能歸還貸款的財產或耐用消費品。因此,在發放消費貸款時,用抵押、擔保作還款保證顯得十分重要。

七、把個人消費貸款與保險結合起來

由于銀行難以掌握借款者個人的健康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變化,這是個人消費貸款最主要的經營風險。法國、德國、加拿大等,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中,都規定客戶必須購買死亡險,以減少銀行風險。我國也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將個人消費貸款與保險公司的有關險種、產品組合起來運作。如銀行在發放某些消費貸款時,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須購買某種特定保險。一旦借款人發生意外,不能償還貸款時,保險公司即要向保險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險賠償金,而這筆賠償金又足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這樣,一方面可化解銀行的經營風險,實現消費信貸風險的合理有效轉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險業的發展。當然,這種險種的保費應當較低廉,使消費者既可以得到銀行貸款,又可以得到保險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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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和提前償還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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