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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將農民工排斥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之外,而不管農民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穩定的就業關系。該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包括工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在內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而不能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將選擇權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決定其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北京、重慶、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種模式。在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又建立起了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作出選擇。
(三)明確規定“穩定就業”的地方標準,但差異較大。如,《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系轉為穩定就業勞動關系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從天津市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劃分農民工穩定就業與流動就業的標準以一年的勞動期限為準,具體而言,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屬于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屬于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就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天津市的規定不同,《合肥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以內的,可按本辦法選擇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應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籌資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農民工參加何種醫療保險對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經辦機構甚至當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響,為避免各地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有必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四、將部分農民工以及農民工的家屬排除在外
縱觀各地所建立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不難發現,有些地方往往根據職業特點對農民工進行不同的分類,并將從事特定職業的農民工排除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之外。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前款所稱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是指不具有城鎮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用人單位招用或個人在城鎮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或服務型活動等勞動者,但從事家政服務和農業勞動的勞動者除外。”顯然,從事家政服務和農業勞動的農民工與從事其他職業的農民工除職業不同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區別,他們在務工期間與其他農民工一樣面臨各種疾病風險。也許將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工排除在外是因為他們可以通過參加務工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來獲得必要的醫療保障,將從事家政服務的農民工排除在外是因為家政服務具有臨時性和短期性的特點。但是,如果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民工不能或沒有參加當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從事家政的農民工將提供家政服務作為他們的長期職業,那么,將上述兩類農民工排除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之外,就是對他們的一種歧視和不公。
一、珠海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在將城市和農村作為統一的整體進行制度設計安排,通過提供保險、救助等形式向全體公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也呈現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享有醫保”這個基本目標,但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弊端已成為制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構建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實現全體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開放,已由一座海濱小縣城發展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發展過中沒有像深圳一樣大量引進外來人口醫療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對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較少的人口總量。珠海沒有體制包袱、人口少、經濟發展相對均衡,被選為醫療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啟動醫療保險改革,經歷十幾年的發展,珠海醫改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觀其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將其概述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初步建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1998年,珠海作為醫療改革試點城市為響應國家號召,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單位及職工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及基本醫療費由個人、社保醫療統籌基金共同分擔的新型醫療保險方式。2000年,珠海作為貫徹醫改試點城市,率先把外來工大病統籌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了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同時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下崗特困工也納入了醫療范疇。
(二)第二階段:建立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啟動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農合參保率為93%,形成了嚴密的農村醫療保障網,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醫療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該制度在2008年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而被正式廢除。
(三)第三階段:建立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臺了未成年醫療保險辦法,打破戶籍限制,外來人口的子女與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醫療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的方式建立醫保統籌基金,對住院醫療以及部分門診病種(目前為32種)進行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改革,其中參保人繳費250元,財政補貼150元。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根據持續繳費時間確定的參保人醫保待遇限額。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關于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工程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而后相繼頒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療免費”實施試點方案》、《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珠海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等三個配套文件。標志著珠海進入了“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新時期。
二、珠海市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的現狀
(一) 珠海市醫療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來人口)總計145萬,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120萬人,其中基本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均達95%以上。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得到了實現。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推行“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進入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全民醫保的三角架構模式,涵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與未成年設立了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此外還推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及待遇標準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險種
繳費方式
繳費比例
備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6%,個人2%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個人賬戶50元
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2%,個人不繳費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安排100元,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
按年(以家庭為單位)
一般居民:參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補貼15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特殊人群”:參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補貼375元
參加門診統籌:
個人不繳費,由財政補貼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6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是指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社會保險是在傳統商業保險的基礎上,在近代特殊的歷史和社會背景下在歐洲出臺的。隨著勞動者階層的壯大,社會保險的規模、范圍日益壯大,在各國都成為重要的保險保障組成部分,與商業保險形成競爭的局面。但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存在共性、競爭性同時還存在很多互補性。社會保險是政府舉辦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這種保障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性質,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圍。商業保險可以提供客戶多層次、特殊的保險需求,而且商業保險具有較成體系的保險原理和技術。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實現融合,便可吸取對方的長處,滿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發揮保險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為公民提供充分的經濟保障。使保險保障不僅具有高覆蓋、平民性的特色,還可提供全面的系統的保障,并運行機制、精算技術、投資渠道拓展社會保障空間。國際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已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勢,且日益發展成為社會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國醫療保險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發展的時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業務,并據此推出了公開招標業務 。
一、宜春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保險業務
我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委托商業保障公司承擔的采購招標工作,基本情況如下:
投標報價為:
1.參保保費:城鎮居民醫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20 元;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 15 元。
2.理賠限額: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的費用,年度累計最高賠付限額 6 萬。
3.理賠比例: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支付范圍費用賠付比例 75 % 。
參保基本情況: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參保人數為48.33萬人,其中成年人25.24萬人;未成年人23.09萬人,總保費約850萬元,目標參保人數約76萬人。
參保范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已參加宜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參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兒園)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按江西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三大目錄執行。
二、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的優越性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優質低價的醫療服務和方便快捷的補償支付方式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既有利于解決廣大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的問題,維護公共醫療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將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運用到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加強了效率性。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通過簽訂盈虧分擔協議,雙方按照約定的賠付比例分享經營結果,有利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控制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保證其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險公司也可以專業化優勢,為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科學化管理提供技術平臺。
同時,政府方面,有利于轉變職能,降低成本。政府通過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職能委托專業保險公司落實,由保險公司承擔具體的經辦工作,可以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降班相分離,政府得以從繁瑣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中解脫,集中精力專攻政策的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繳管理工作。
此外,對整個市場而言,有助于的抗風險能力。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種風險經濟,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主要經濟風險,可以通過在社會保障則中社會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為來給予解決。然而政府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風險都納入到自己的職能范圍中,在此情況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決政府職能所不能覆蓋的層面,把社保意外的風險,給予保障,這樣有助于增強市場經濟的抗風險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醫療保險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國尚未出臺有關的專門法律法規,商業保險公司、參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不利于其相互之間義務關系的合理確定,同時也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在參與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其次,保險公司參與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仍缺乏經驗和動力。保險公司涉及社會保障的業務較少,如何管理日益龐大的保費收入無疑是個嚴峻的問題,加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費收入,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動力。
顯然,社會保障對國家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采取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以減輕對國家財政的壓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仍然欠缺廣度和深度,在運行機制和效率方面還相當不到位。于此同時,我國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所以怎樣更快更好地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漸走出舊模式,開始進行新的探索。
越來越多的地區嘗試著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進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進行地比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產生的一個典型。但是,在這種探索發展的過程當中,必定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會保險的管理當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會保險中的重要職責是天然具有的。盡管政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的運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個“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將自己的管理權力和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全數轉交給了商業保險公司,這對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融合發展是相當不利的。作為商業保險公司,其主要經營目的就是盈利,而社會保險是以促進社會公平、增加社會福利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將管理權交給商業保險公司,極可能使社會保險功能弱化,社會保險被商業化趨同于商業保險。
明確管理權力和責任。在合同制定時,雙方的管理權力和責任沒有明確,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雙方管理權限交叉,最后導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時,在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可能導致雙方相互推卸責任。
構建共有的信息平臺,合理簡化辦理手續。在委托經營模式下,社會保險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進行管理。因此,雙方信息應當是一致透明的,這是提高社會保險運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將社會保險委托商保公司運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運作效率,但如果雙方溝通信息不充分,反而會降低效率。
從被保險人的角度來講,如果政府和保險公司不能有效地溝通協調,那么一旦遇到需要報銷醫藥費,被保險人可能面臨醫院、社保部門、保險公司三頭跑的境況,大大加大了被保險人的負擔,這也是有些人反對這種模式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在共同管理下,雙方應當構建一個共有的信息平臺,保證社保部門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夠的信息,并且合理簡化社保辦理手續,降低被保險人、政府以及保險公司各方的負擔。
參考文獻
畢業設計(論文)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計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學過程中最后一個重要的教學環節,是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體現。畢業設計(論文)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及基本技能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一般文科稱為畢業論文,理科稱為畢業設計。
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一項給定的畢業論文任務,撰寫符合要求的畢業論文。具體地說,在知識要求方面,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知識與技能,分析并解決實際問題,使得理論認識深化、知識領域擴展、專業技能延伸;在能力培養方面,學生應學會依據課題的任務,進行資料的調研、收集、加工與整理,正確使用工具書,掌握從事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撰寫技術文件的能力,掌握實驗及測試的基本方法,提高分析和解決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在綜合素質要求方面,培養學生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和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樹立正確的工程觀點、生產觀點、經濟觀點和全局觀點。
完成畢業論文,普遍的流程:選題———開題———中期檢查———論文答辯。在學生做畢業論文過程中,指導教師肩負起指導查閱資料、篩選資料、修改論文等作用。
近年來,學生高質量的畢業論文總是不多,平時學習成績差的學生的論文固然難以令人滿意,有些成績好的學生的畢業論文也不盡如人意。考察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發現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重視不夠。學生不重視畢業論文,以應付心態對待畢業論文的寫作。畢業論文寫作時間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個學期,學生完成畢業論文之時,正值畢業之際,學生面對就業。由于就業形勢亦不樂觀,因此,學生都承受著一定的就業壓力,他們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求職、面試,甚至到用人單位應聘實習。而在完成畢業論文期間,學生不用上課,更無需考勤,對畢業論文只好匆忙應付。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投入時間少,精力也不夠,論文質量自然難以保證。
二、質量欠佳。畢業論文普遍存在抄襲現象,應付式完成論文,導致論文質量不高。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大學生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對本校2004、2005、2006三個年級本科生的論文寫作現狀進行調查。實際發出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75份,有效問卷265份。69.1%的同學認為身邊存在較多或很多抄襲現象,然而在發現抄襲現象后,卻有47.7%的學生覺得正常,13.7%的同學甚至當作沒有發現,這說明大學生論文抄襲現象比較嚴重。職業院校的學生普遍成績偏差,論文質量不容樂觀。
如何防止畢業論抄襲呢?
在教務處的指導下,湖南民族職業學院經管系率先將畢業論文這一教學環節以畢業實習報告的形式替代。學生根據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崗位和工作職責,將自己的所思所想寫下來,形成畢業實習報告。這樣可以有效的防止畢業論文過度抄襲。
以下是經管系營銷0901班某學生的畢業實習報告綱要。
實習報告題目:論電話營銷———深圳陽光保險公司實習體會
摘要
關鍵詞
1.實習單位簡介(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1公司簡介
1.2主營業務(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兒童保險,意外保險,教育金保險,大病保險,理財保險等多類保險業務)
1.3運作模式
2.實習崗位簡介
2.1部門簡介(電子商務部)
2.2工作流程
2.3崗位職責(跟蹤服務、維系CRM、開拓渠道)
3.實習所感
3.1實習困惑(團隊協作/人際關系的處理、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付出與收獲的比例)
3.2實習心得(抗壓力增強、看待問題多元化、脾氣性格有所收斂)
3.3未來計劃(潛心學習電話銷售技巧及客戶關系維系、嘗試不同崗位)
用畢業實習報告代替畢業論文,能在實際教學中,起到以下作用。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義務或有條件給予公民的公共產品或半公共產品,有些需要強制性實施。換言之,它是指國家以倡導或干預方式提供的各種收入支持和服務幫助,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內容。就社會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詞而言,直譯即為“社會安全”的意思,內涵自然包括維持社會穩定與公平、支持社會和諧發展與經濟增長等福利增進與改善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是國家履行的一種對內安全職能。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產物,是為城鄉勞動力市場的有效合理運行與發展而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公共計劃,建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個人及其家庭不因失業、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員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過公共服務(如醫療等)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經濟補助以增進其福利。從社會保障的定義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會的弱者及潛在的弱者是社會保障的主要對象。社會保障的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收入,而且把社會管理職能延伸到營養、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保障政策因此就成為緊密協調提高福利水平和促進人力的民族國家政策。[1]”這里研究的社會保障是廣義的社會保障,是指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時,能夠從國家獲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義比較完整、全面,“社會保障可以理解為對貧者、弱者實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對暫時和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對全體公民普遍實施福利措施,以保證福利增進,而實行社會安定,并讓每個勞動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種機制”[2]
二、少數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城市化則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城市化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觀規律.歷史地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先是在尼羅河流域,然后是在兩河流域,出現了最早的城市形態.工業革命以來,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工業化加快,帶動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成為創造文明和聚集財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詞來自英語(Urbanization),也譯作“都市化”、“城鎮化”。對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人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的過程,或者說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 [3]“城市化通常指農業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4]“城市化進程,就是一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演變的過程,又是一個社會進步,社會制度變遷以及觀念形態變革的持續發展過程[5]。縱觀世界歷史,“一個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的過程也是逐步實現城市化的過程,沒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現代化。在現代條件下,城市化的本質是鄉村城市化,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其中包括兩個過程:一是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移,向城鎮集中,城鎮人口的增長,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區域的擴大和城鎮數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城市化一定意義上就是改變農民的社會關系,化農民為市民,讓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由從事較低效率的農業勞動轉變為從事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產業的經濟活動,由傳統的、封閉的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現代的、開放的生產生活方式,享受現代城市文明。農村人口城市化與城市經濟現代化、城鄉一體化共同構成城市化的豐富內涵。適應農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數民族城市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需求
少數民族農村經濟落后,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發展緩慢,產業結構轉型與升級困難,這都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有一定關系。當前,少數民族地區農村仍然延續著傳統的小農生產作業模式,農產品結構比較單一,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勞動者素質低,這與城市化、工業化興起所需要的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者應該注意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不僅起著非常重要的社會安定團結的作用,即它的社會功能,同時應該重視,社會保障超常的經濟效率,即它的經濟功能。通過向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提供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一方面會激發出農民潛在消費需求,調動農民投資生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農民得到社會保障后,農村經濟將會快速發展,尤其表現為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民的勞動生產效率得到提升、農民收入穩步提高。因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后,農村醫療保健工作的加強,生活服務設施的改善,使農民平均壽命和勞動年限得以延長,從而相對增加了社會勞動投入總量。同時,農民患病、養老、失業、生活有了保證,沒有后顧之憂,勞動力的再生產能順利進行,勞動力的城鎮化與農村非農化轉移得到支持與鼓勵,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效率,有利于農民增加收入。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看作是國家的恩賜與負擔,實際上它更是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2002年,全國少數民族人口超過1億。全國共有5個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土地總面積613.15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的63.87 %。在這里,筆者選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研究對象,與甘肅城市社會保障,與其它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進行比較分析來揭示甘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所涉及范圍之內的項目,都己經開始試點推進。2003年甘肅省在山月、靈臺、安西、阜蘭和慶城五個縣開始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加大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力度,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縣已經達到38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試點縣覆蓋率達到44%,參合農民達到近800萬人,2006年全省農村以縣為單位的新型合作醫療覆蓋率從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國平均增長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達到2006年的水平,覆蓋率仍然比全國平均覆蓋率50.7%低了7個百分點,但是這種差距正在呈現縮小的趨勢。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肅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中,覆蓋農業人口98728萬人,實際參合853.04萬人,參合率為86.41%,高于我國中西部平均79.43%近7個百分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經覆蓋特困農民30多萬人,以農民自己交費為主的農村養老保險在甘肅省貧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經濟基礎。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在農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2002年甘肅省開展養老保險的只有一個地級市,9個縣,194個鄉的1345個村,總計參保人數9.8萬人,且在2002年沒有新參保人數,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機構的建設上,至2002年末還沒省級機構,只有2個地級機構,16個縣級機構,145個鄉鎮機構。發展速度嚴重滯后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進度。[7]
2.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比較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與本省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距。.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在國家和單位的保障下,不斷發展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個人承擔。甘肅省農村最低社會保障與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從甘肅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社會保障項目等方面來說明。
甘肅省各地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情況。2003年全省總城市低保人數與低保費用為569710人、3734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526人、低保費用3423萬元。其中每個市分別為:蘭州市城鎮低保人數109344人、低保費用9314.1萬元,農村低保人數12835人、低保費用80.3萬元;嘉峪關市城鎮低保人數1941、低保費用1614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關市還沒有建立起來;金昌市城鎮低保人數11171人、低保費用599.9,農村低保人數2085人、低保費用12.4萬元;白銀市城鎮低保人數65395人、低保費用355.80,農村低保人數3406人、低保費用20.3萬元;天水市城鎮低保人數71405、低保費用592.76萬元,在2003年農村低保也沒有建立起來;武威市城鎮低保人數33991人、低保費用183.02;張掖市城鎮低保人數39036人、低保費用230.2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3688人、低保費用5.6萬元;平涼市城鎮低保人數39380人、低保費用227.86萬元,農村低保人數6369人、低保費用33.6萬元;酒泉市城鎮低保人數29221人、低保費用176.44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96人、低保費用47.6萬元;定西市城鎮低保人數50044人、低保費用267.07萬元,慶陽市城鎮低保人數34931人、低保費217.90萬元,農村低保人數2696人、低保費用12.0萬元;隴南市城鎮低保人數36315人、低保費用221.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7151人、低保費用30.5萬元;臨夏市城鎮低保人數24124人、低保費用320.8萬元,甘南州低保人數22871人、低保費用136.6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兩市都還沒有建立。[8]
甘肅省城鄉社會保障項目對比。城市: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都已普遍實行,在農村醫療保險有34個縣實行,其他的沒有涉及;社會福利:城市職工福利,辦公福利如社區服務、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蓋,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農村辦公福利如五保戶供養、養老院、農村社區服務覆蓋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義務教育。社會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貧,農村救濟、救災和扶貧,2006年10月1日啟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優撫安置:城市與農村都有優待、撫恤、安置項目。自愿輔助保障:城市企業保障、商業保障,農村少量商業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區保障情況
全國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同甘肅一樣,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開展的工作大同小異。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的社會保障工作主要有農村社會救助、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內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區主要的保障方式;農村社會救濟是民族地區農村困難群眾的主要救濟措施,但以臨時救濟為主,標準偏低;各地普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試點,但多數地區處于停滯狀態;廣西、內蒙、青海等地已開始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僅在少數縣進行試點。與發達地區相比,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都處于較低層次。下面是對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個縣的6個鄉農村社會保障狀況的調查[10]。
平安縣:巴藏溝鄉:13個村、960戶、漢族50%、回族50%、人口總數4382人、五保戶15人、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現金、貧困戶67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0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石灰窯鄉:14個村、1710戶、漢族56%、回族44%、人口總數7890、無集體經濟、五保戶16戶、通過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現金,貧困戶120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1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
大通縣:良教鄉:12個村、3510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6847人、有一個鄉辦小煤窯,五保戶34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現金,貧困戶261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0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數913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東峽鎮:13個村、3383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4818人、無集體經濟、五保戶20戶,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現金、貧困戶466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1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兩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海晏縣:三角城鎮:5個村、915戶、漢族80%、人口總數3755人、兩戶鎮辦企業、五保戶2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現金、貧困戶318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2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無保障措施。哈勒景鄉:3個村、282戶、蒙古族85%以上、人口總數1418、無集體經濟、無五保戶、貧困戶73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3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醫療無保障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社會保障卻很缺乏。要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工業化、現代化,消除民族之間的差距與不平等,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以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少數民族城市化進程的切入點,加快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當前少數民族地區需要解決農牧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問題。
五、建立與完善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人類生存的需要。馬克思指出:“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11]人是一種高級復雜動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為自然需要、社會需要、經濟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形成,并通過人的自覺社會實踐活動得到體現。列寧認為社會主義應該“充分保證成員福利和使他們獲得自由的全面發展”[12]。這里說明社會應該保證人類的自由和需要,為人類提供福利和全面發展的權利。中國社會主義的目的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保障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民獲得該需要的一個重要手段。社會保障是一種純公共物品,每個公民都應該平等的獲得保障權,社會保障不應該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產生排他性。社會保障的范圍和程度首先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但同時也與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傳統、價值理念和倫理道德原則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筆者在本文以人道價值思想,以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對怎樣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作出了以下構想。
1.建立少數民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特困戶救助制度,但這并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數民族農村的自然條件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政府應該為農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網,具體的應從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
政府對農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僅是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農村居民應該享受的生存權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都可以主動提出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應該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學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
少數民族地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遵循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賴思想;根據本地區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經濟發展、物價和財政能力來確定。
(3)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籌集機制
資金問題對于少數民族地區來說是一大瓶頸問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由財政、鄉鎮、村民委員會共同負擔的。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目前少數民族地方財政和鄉鎮財政困難而無力支付。少數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來解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
(4)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國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確保農民的最基本生存權益;二是對于特困戶可以實施減免政策,減免子女教育的學雜費等。
2.建立農村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實施少數民族新型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在少數民族地區應該是一種策略性選擇,少數民族農村實施醫療救助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農村醫療保障最基本的選擇。根據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合作醫療籌資水平,合作醫療補償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則合作醫療基金可能會超支,反而導致農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結合,對于患重大疾病的農民給予醫療救助,切實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2)建立少數民族農村大病統籌醫療保險
我國少數民族農民對大病的應對能力很弱,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多,農民對于農村大病醫療救助非常迫切。大病醫療救助覆蓋面應該是少數民族全部農村居民,具體的對象應該是患有重大疾病的農民。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應該按照“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和集體補貼為輔”。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和集體分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當地農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并確定一個標準,超過部分歸入統籌基金。支付較小的醫療費,則由統籌基金支付。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組建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從事農村大病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數民族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大規模實行農村養老保險還不具備經濟條件,養老保險要從當地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家庭養老、集體幫助、國家補助與個人儲蓄養老相結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提高社會化養老程度,達到“低水平、廣覆蓋、適度保障”,逐步擴大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
(4)鼓勵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互助
在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互助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為了解決一時的困難,可以向自己的親戚朋友、鄰居求助一定的物質幫助,等其他的朋友、鄰居或其他困難戶有困難時,給他們一定的物質幫助,這不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幫助,而且還加深了交流和溝通,深化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有利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加強了農村地區的團結和穩定。對于這些突發性、暫時性的小型災害和困難,還可以彌補國家和集體保障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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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重光 .劉維新:《社會主義城市經濟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版.
[7] 資料來源:根據《關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和甘肅省衛生廳統計資料整理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8]《甘肅年鑒》.2004年.
[9]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10]青海省財政廳社保處.《青海省農村牧區社會保障現狀及思考》附表(內部資料)轉引自唐新民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為例》.
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一、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及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的目標
(一)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
醫療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所謂“公益”,泛指公眾的、公共的利益。公益事業是一種行業性質的界限劃分。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共同需要,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體現廣大人民和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福利性是醫療衛生事業的社會屬性,體現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承擔一定社會分配職能的特性。
(二)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的目標
本文所指的醫療衛生資源是開展醫療衛生保健活動所使用的社會資源,即社會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總稱。
1、實現全體人口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目標。
2、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NI標(MDGs)中的人口和衛生健康發展目標
3、實現與小康社會經濟水平相適應的醫療保障目標。
4、普及醫療衛生教育,實現全民健身和建立高效、靈活、接近患者的醫療衛生體系。
二、對醫療衛生服務供給和居民對醫療衛生服務需要的劃分
(一)對醫療衛生服務供給的劃分
對醫療衛生服務供給進行劃分,即運用公共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界定醫療衛生產品的性質,原則上可將其劃分為: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純公共產品,如有些公共衛生服務,公共場所衛生等監督監測。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如私人保健。
(二)對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要的劃分及醫療衛生服務供給需求組合
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權利和義務規范,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要可以劃分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要與非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需要,政府應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要,而居民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要由個人負擔。
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的城鎮和農村醫療體制
(一)適合我國國情的城鎮醫療體制的建立
1、從醫療服務的供給來看,主要實現兩個方面的改革:一是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
2、從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方來看,要建立完善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
(二)區分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因地制宜的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對中國農村貧困地區舉辦合作醫療的政策建議。第一,各級政府應將衛生工作放在與發展經濟和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多方籌資,明確政府支持的力度、水平和目標人群。中國農村貧困地區舉辦合作醫療,籌資是一大難題。正常年景下,農民個人籌資1.5%一2%,各級政府用1%一1.5%的財政收入支持合作醫療是可以承受的。在多方籌資中,明確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水平不僅是合作醫療籌資的穩定來源,而且是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第三,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主要理由是,如何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的健康保障制度還有一個探索的過程不宜過早的進行合作醫療立法或采取強制性措施。第四,建立合作醫療“籌資風險基金”使合作醫療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建議由鄉(鎮)政府財政每年撥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加上歷年合作醫療結余資金的部分或全部,逐年累計,形成合作醫療“籌資風險基金”。第五,擴大合作醫療籌資統籌面,增強互助供給和抗疾病風險的能力。合作醫療應盡可能做到鄉辦鄉管。在全面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可以逐步向以縣為單位的社會統籌與以鄉為單位的互助供給的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抗大病風險的能力。
2、對農村發達地區舉辦合作醫療保險的政策建議
合作醫療保險是合作醫療發展的高級階段,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和抗大病風險是其主要特征。這一制度適合農村發達地區采用。
第一,加強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立法。
隨著高等 教育 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 治療 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 發展 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 經濟 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
北京和沈陽兩地對大學生醫保t作也發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區將把北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職非本市戶籍的大學生,納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制度當中,標準與京籍學生相同。沈陽地區規定2009年級大學新生要100%參保,2008年級以前的在校大學生參保率不能低于40%。參保標準為:每人每年籌資80元,其中政府補助40元,個人繳納40元,醫保基金對每位參保大學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且該地區的參保學生在放假和實習期間都能享受醫保。
經濟 相對滯后的西北一帶如陜西,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規定大學生醫保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個人繳費不高于20元。且規定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畢業后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合并 計算 。同時指出,大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可選擇居住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大學生在校期問異地就醫和轉診 治療 ,按照高校所在市(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總結
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和改善農民健康狀況,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人力資本。由于新農合補償模式規定了如何補償參合農民發生的醫療費用,決定著基金的支出方式、水平及使用方向,直接影響到參合農民的受益率,因此,采取什么樣的補償模式是新農合制度建設中函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一、新農合的補償模式
(一)文獻綜述
由于新農合的籌資額度有限,擴大受益面與最大限度增加抗風險能力的矛盾始終是新農合制度運行過程中難以解決的矛盾。如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既保住院又保門診,則合作醫療基金面臨的壓力較大。如何在有限的籌資額度與擴大受益面之間進行權衡,確實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從文獻分析來看,補償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大病”與“保小病”的探討,贊同“以保大病為主,兼顧保小病”。胡善聯認為如果基金僅用于補助大額醫療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會導致受益面小,影響未受益的農戶繼續參加的積極性;如果不兼顧保小病,農民可能會因小病延誤治療而拖成大病;如果只保大病,會導致資金向醫療傾斜,預防保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地位降低并影響資源配置。紀愛卿認為如果只補償住院醫藥費,會導致大量的造假住院材料及引發農民小病大治,增加監管難度,浪費衛生資源。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堅持“保大病”,“保大病又保小病”不可行。新農合制度規定以大病統籌為主,大病沖擊對于農戶的影響是長期的、嚴重的,應重點保障大病風險,保小病影響統籌基金抗大病風險的能力,應改變參保者“人人受益”的傳統觀念。譚湘渝、樊國昌認為由于小病和門診發生概率極高,是住院率的幾十倍,有限的工作人員根本無法監控數以萬計的門診報銷病例,并且基層衛生所、鄉衛生院管理缺乏規范,只能對衛生院和農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謀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造假等行為放任自流。
(二)目前新農合存在的補償模式
1.風險型補償模式
風險型補償模式在實踐中分為單純大病補償和住院與門診大病補償兩種模式(統稱大病補償模式)。單純大病住院補償模式將新農合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金用于補償住院大病。其優點是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對防止“因病致貧”具有一定的作用,管理也比較簡單;其缺點是人群受益面窄,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需要進一步探索。住院與門診大病補償模式除了補償大病住院的病人外,還將部分慢性門診病人納人補償范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鼓勵慢性病人平時的保健治療,盡量減少這部分病人的并發癥發生率,從而減少其可能因為住院而發生的醫療費用。該模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對慢性病種、病人的診斷的界定要嚴格監控,以免帶來新農合資金透支風險。
2.福利風險型補償模式
福利風險型模式在甘肅省實踐中分為“住院統籌+門診統籌”模式和“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兩種。“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意味著將補償基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補償住院,另一部分用于補償門診小病。對于門診補償資金也按照住院資金一樣實行統籌,門診補償制度也參照住院補償制度設立補償比例和封頂線。對住院和門診大病補償而言,門診統籌模式擴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參合率,鼓勵及時就醫,提高門診利用率;缺點是在按比例報銷時手續較麻煩,管理成本相對較高,門診基金有透支的風險。在“住院統籌十門診家庭賬戶”模式中,門診家庭賬戶是將家庭成員個人繳納的參加合作醫療的基金集中起來,以戶為單位建立起一個家庭成員共享的儲蓄賬戶,可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該賬戶可用于該家庭任何家庭成員的門診消費,賬戶當年的節余可以積累起來用于下一年度的門診消費,但不能作為次年的參合費用,超出賬戶的門診費用則由農戶個人支付。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易于動員農民參加,能控制門診費用的支出,建立農民健康儲蓄的觀念;缺點是帶來合作醫療門診資金的沉淀,不能充分發揮統籌基金互助共濟的作用。
二、甘肅省新農合補償模式比較分析
(一)甘肅省實施新農合補償模式的基本情況
甘肅省從2003年在5個縣開展新農合試點以來,到2008年全省87個縣(市、區)都開展了新農合,參加人口達到1869.12萬人,參合率達到93. 2%,比全國高1.7個百分點。籌資標準由2003年的人均30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90元,2008年共籌資16. 84億元,比2007年增加7. 37億元,增長78.15%。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 26億元,省財政補助5. 61億元,市(州)財政補助0. 72億元,縣(區)財政補助1.15億元,農民個人繳費2億元。
甘肅省在實施新農合制度過程中,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逐步規范統籌模式和提高住院補償標準,參合農民受益面進一步擴大,受益水平不斷提高。2008年,全省新農合基金支出147804.94萬元,基金使用率為88%,其中住院補償131150.66萬元(其中二次補償4497. 61萬元),門診補償11857.58萬元,住院正常分娩補償2503. 7萬元,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1275.02萬元,體檢補償1017. 98萬元。從受益情況看,全年累計補助1033.5萬人次,受益面55.3%,比2007年增加176. 46萬人次,增長21%。其中,住院補償101. 25萬人次,門診補償812.46萬人次,住院正常分娩定額補償8. 72萬人次,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5.15萬人次,體檢補償105.92萬人次。
從2008年甘肅省開展新農合的87個縣市區來看,有76個縣市區實行福利風險型的補償模式,其中74個實行“住院統籌+家庭賬戶”的補償模式,占開展縣市區數的85.1%,2個實行“住院統籌十門診統籌”的補償模式;11個縣市區沒有設家庭賬戶,實行的是風險型的補償模式,占開展縣市區數的12.6%,其中,有5個縣市區實行的是“住院統籌+門診大病補償”模式,6個縣市區實行的是住院統籌的補償模式。(見表1)
(二)甘肅省不同補償模式的比較分析
1.福利風險型模式的分析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福利風險型即“補大又補小”模式是甘肅省實行的主要補償模式,在實踐中又分為“住院+門診統籌模式”、“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兩種。這兩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夠刺激和鼓勵農民及時就醫,提高門診的利用率,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將小病拖成大病的風險。由于甘肅省實行這種補償模式的只有兩個縣區(永靖縣和金川區),并且目前只是試點,因此這一優勢還沒有體現出來。二是減少了農民就醫過程中的逆向選擇行為,可以有效地降低住院率,控制住院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三是受益面較大,更加體現了互助共濟的保險意識。
實行“住院統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主要優點有:一是相比住院和門診統籌模式,能夠更好地控制門診費用,降低門診基金透支的風險。以甘肅省為例(見表2),從表中可以看出住院統籌基金的結余比較低,家庭賬戶基金結余率較高。二是能滿足農民的既得利益,使農民覺得自己出的錢還是花在了自己身上,更容易得到農民的擁護和支持。三是可以形成積累,保證住院補償的水平。
從以上可以看出,福利風險型補償模式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以保大病為主,兼顧對小病的補償,但是實踐中難以完全實現保大又保小目標的實現。這主要是因為:首先目前的籌資水平較低,尤其是在甘肅省這樣的欠發達地區,有限的資金根本不足以解決農民所有就醫需求。其次,僅就保大病而言,農民因小病在縣、鄉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低、補償比例高、自付費用少,而因大病在省、市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高、補償比例低、自付費用多。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農合對小病的保障力度大,對大病的保障力度差(見表3)。再次,強調“補小”模式會導致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相對而言,大病和住院發生概率很小,而且住院門檻較高,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難度相對較大。但如果將小病和門診也納人報銷范圍,勢必加大新農合管理機構的監管難度,有可能出現衛生院和農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謀套取新農合資金的情況。最后,新農合基金結余水平不平衡,增加了基金運行的風險。這種不平衡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同縣市區之間的結余水平不平衡,從而整體上不能有效地發揮新農合基金的作用。二是住院統籌基金的結余與家庭賬戶基金的結余水平不平衡,家庭賬戶基金大量結余,不僅影響了農民就醫狀況的改善,也影響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眾參保的積極性。
2.風險型大病補償模式的分析
(1)風險型大病補償優勢分析
①大病補償模式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傳統合作醫療的目的是解決小病,而新農合是為了解決“大病”,幫助農民抵御大病風險,緩解農民看病貴問題。大病對于甘肅省農戶的經濟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大病治療直接對農戶形成較大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大病對于農戶的人力資本造成影響,對于農戶的長期收人與消費甚至于家庭會產生影響。因此,住院或大病是造成農戶貧困的主要原因,解決了大病問題,也就解決了很大一部分農戶的貧困問題。
②大病補償模式符合新農合初始階段的適度保障原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長期性和不平衡性,特別像甘肅這樣的欠發達地區,推進新農合就要選擇合適的發展規劃和合適的補償模式,從而循序漸進地推進,以保持保障適度的程度。當前新農合的補償目標確定為補大為主的模式,這比較符合當前甘肅省農民的實際情況:農民的收人水平對于一般的頭痛發燒等小病有能力自己應付。保障原則要求在設定補償政策時應力求科學合理,尤其是對最低起付線和最高封頂線的確定,應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的實際情況。
③與補小相比,補大的工作量小,易于管理和監控。大病補償不需要專門人員去管理家庭賬戶,并且住院人數比門診要少得多,因此更易于管理。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基層財政緊張,大病補償更容易集中管理,成本更低。
(2)大病補償劣勢分析
大病統籌保障模式的設計初衷應當說是符合農民醫療保障實際需求的,但這種制度設計在甘肅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補大病”會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即身體較差以至于有病的人急于參加,而健康的人則不愿參加,即使參加了也可能會由于沒有受益而選擇退出,從而會導致留在新農合系統里面的都是疾病風險較高的人群,而較高的疾病風險必然帶來更高額的保險賠付,最終將使并不多的新農合基金人不敷出,農民的受益面窄,只有少數大病或住院患者受益。
②經濟條件越差的農民受益面反而越窄。因為甘肅省經濟條件較差,住院費用對他們的影響更大,一般農牧民不愿住院,即使住院也由于無力支付較高的費用而提早出院,從而報銷金額也更小。
③大病補償的做法還會降低醫療效率,影響農民的就醫行為。如果只保大病,農民的行為就會變成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再去治療,一方面增加了合作醫療基金的醫療費支出,另一方面也由于忽視預防措施而不利于真正改善農民的健康狀況,與建立合作醫療制度的最終目標背道而馳。
④保障目標定位為保大病,事實上放棄了對大多數人基本醫療需求的保障責任,也不可能獲得良好的投人績效。在農村的現實生活中,真正影響農村居民整體健康水平的是常見病和多發病。如甘肅省河西地區是高血壓的高發區,許多農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為“小病無錢治而扛成大病”的,從衛生投人績效看,對大病的干預所獲得的健康效果遠不如對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及時干預。目前河西地區一些縣市建立健康檔案,并且對生活方式進行干預,效果顯著。
⑤易導致重治療輕預防的傾向。在大病為主的補償模式下,一方面預防保健人員、預防保健機構運行費用政府不能承擔或不能全額承擔,預防保健工作雖能帶來較大的社會效益,但是短期內經濟效益不明顯。因此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就可能忽視預防保健工作,導致防保機構地位下降。另一方面,國家和各級政府本著保大病的宗旨,把大部分的衛生資源投入到已經發生的大病重病、大醫院里,而在衛生保健和公共衛生上,則投人相比之下很少。這種相差懸殊的投人比例使大多數人確信大病為主就是“治療為主、預防和小病為輔”,結果是偏離農村衛生工作的總方向。
三、完善新農合補償模式的對策建議
(一)選擇適宜的補償模式類型
模式類型的選擇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地的經濟狀況,政策規定,農民的意愿,對減輕因病致貧和照顧受益面的優先考慮等等。從前面分析看,“大病統籌”補償面太窄,影響參合農民的長期積極性。從甘肅省大部分縣市區實行的“住院統籌+家庭賬戶”模式來看,家庭賬戶在設計思路上是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面,促進農民參合,但總體上補償的水平還是比較低,尤其現在新農合已經進人全面開展階段,家庭賬戶不過是停留在新農合初級階段吸引農民參合的權宜之計。鑒于此,應進一步完善“大病統籌十門診統籌”模式,因為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比“住院統籌+家庭賬戶”模式更有利于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完善這種模式,需要進一步解決好“大病”界定、村衛生室的生存、基層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管、門診統籌補償比例的確定等問題。
(二)突出補償方案設計的重點環節
首先是合理劃分基金,將盡可能多的資金劃入“基本醫療補償金”。隨著籌資水平增加,應提高住院補償的水平,尤其是提高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其次是科學地設定起付線、補償比及封頂線。起付線、補償比的作用主要是調節病人的過度醫療行為,用經濟杠桿調節病人盡可能首先在基層就醫。一般來說不宜采用零起付的方式,否則可能會出現門診轉移為住院的現象。最好采用梯級起付的方式,即醫療機構級別越高,起付線越高。其次應使起付線盡可能地低,即盡量使住院者都能有機會得到補償。封頂線的設定要避免過多的超大額費用占用新農合基金的太大比例。三是補償方案測算應向精細的模型化方式轉變。隨著越來越多的地方采用計算機來收集和分析信息,各地都記錄了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這樣就有條件改變目前的簡單測算方式,轉而采用模型化的精算方法來測算補償方案。
(三)將慢性病門診費用納入大病統籌
目前,慢性病已成為農村居民最常見疾病,慢性病的危害和疾病經濟負擔也已成為新農合方案完善的重要內容之一。現實中,患有慢性疾病的農民通常的就醫特點是: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療,一次的門診費用也不會太高,但是慢性病的累計門診費用卻很高,最終有可能成為農民重要的疾病經濟負擔。新農合制度重點關注大病保險的原則,在各地方具體運作過程中,往往把住院治療確定為大病,實際上應該包括長期在門診或家庭中治療的慢性病。慢性病門診費用納人大病統籌基金管理,首先要明確納人的程序和方法,通過測算慢性病基金分攤比例和基金額度,確定門診費用人均累計起付線和封頂線。其次是建立規范、完善的制度和運行機制。將慢性病門診費用納人大病統籌后,最明顯的特點是增加了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科學性要求。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基線測算的科學性,提高操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三是加強并完善相關制度。慢性病門診費用的管理需要服務機構的密切配合。慢性病門診費用一般由村衛生室或鄉鎮衛生院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金管理部門要制定一套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和評價機制,以有效控制費用和質量。
(四)加大對特殊群體的醫療救助力度
調整新農合補償模式可以提高公平性,但無法解決低收人群體的全部醫療保障問題,畢竟現階段的新農合是共付醫療保險,其規則是針對全部參合農民的。解決低收人群體醫療保障問題,要發揮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作用。實踐表明,雖然貧困人口名義上參加了新農合,但還是無力承擔起付線以下、封頂線以上和按比例補償后的個人承擔部分,享受不到合作醫療的補助。因此,除了利用救助資金為困難群體代繳參合費用,還應當由政府直接為貧困農民購買一定的醫療服務,保證他們真正得到最基本的衛生服務。患大病住院的農民由于住院總費用高,導致個人負擔加重,因病致貧的可能性很大,對這一部分特殊群體要加大救助力度。在充分掌握救助對象信息基礎上,改變事后救助的方式,先用救助資金墊付部分醫藥費,緩解因大病致貧的現象。
(五)加強基層衛生機構能力建設
目前,鄉鎮衛生院在各級醫療機構中有著最高的補償比和最低的平均住院費用,因此加強鄉鎮衛生院能力建設,引導農村病人到基層衛生機構看病不失為一種雙贏措施。病人就醫的目的是為了治好疾病,在選擇就診地點時,大多首先會考慮什么醫療機構有能力治療好這種疾病,再接著考慮所需花費和方便程度。選擇在基層衛生機構看病,一方面由于醫療費用降低、報銷比例較高,使得患病農民可以得到較大補償;另一方面由于醫藥費用較低,可以緩解新農合統籌基金的壓力。因此,完善新農合制度,必須同步建設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提高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服務能力,使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具有提供適應農村居民就醫需求的能力。
(六)強化對基金的監管
自我國2003年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來,在政府部門的領導與作用下,加大建設試點力度。經過新農合制度的運轉,緩解了農村的就醫壓力,但是農村醫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決。
一、農村醫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農村參保意識差
在新型合作醫療體系下,政府發揮組織、支持、引導作用,提倡農民自愿參加與集體籌資相結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統籌”為主,構建農村醫療的互助共濟體系。但是農村醫保并不像社會保險一樣明確規定投保時間,對農民的連續投保沒有限制,農民沒有參保意識。雖然以自愿參加為原則,但是政府卻每年下發參合任務,鄉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預農戶參加,但是由于大多數農民的參保意識差,為了完成任務,只好由鄉村墊付參保費用,而農民也只有在生病時才會核報,否則只好由鄉村承擔全部費用。另外,由于農村醫保的限制條件較多,看病時需指定醫院,對農民十分不便,弱化了農民的投保動機。
(二)醫療保障模式過于單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收入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農民已不再滿足于過去“掏小錢、保小病”的簡單合作醫療模式,這種“溫飽式”的合作醫療已經失去了對農民的吸引力。而對于由于突發、大額的患病風險而給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又很難得到醫療保障與醫療救治。這種情況與農民的看病需要嚴重不符,弱化了農村醫保制度對農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另外,隨著人們對健康需求及醫療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合作醫療提供的低水平服務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尚處于初級探索階段,保障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論欠缺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因此國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農村醫保制度的建設與落實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農民不認可醫保制度,由于怕承擔經濟風險,因此不愿意加入到醫保中,增加了農村社會保障普及工作的難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醫保制度
(一)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以當前新型合作醫療的發展來看,需要我國政府建立長期、穩定的農村醫保政策,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負擔的比例,落實政府責任,并將農村醫保的覆蓋率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標中,加大政府對農村醫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級政府將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與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整合,共同設立“農村醫療保險基金”,并結合上半年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狀況,制定負擔比例,實現長效性增長機制,減少農民的繳費負擔。二是促進醫保制度的嚴格落實,惠及當地所有農民,以政府監督職能,督促當地的個體雇主或者企業繳納職工醫保,并將勞務輸出人員納入當地醫保制度中,確保所有企業盡到社會責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力度,只有讓農民群眾認識到醫保的重要性、優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們的支持與擁護,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因此,各級政府可通過下發文件、廣播、報紙、電視、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向農民介紹參加醫保的好處,讓農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了解相關醫保費用籌集、醫藥費使用和報銷等內容,提高健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參保自覺性。
(二)實現多元化醫療保障體系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而統一的合作醫療保障模式無法滿足不同群體的需要。因此,農村醫保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必須加快構建政府、農民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農村醫療保障體系,以滿足不同農村發展情況對農村醫療服務的不同需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快推廣并宣傳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農村地區,人均收入與治療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實現“廣覆蓋、低水平”的初級合作醫療,是滿足農民就醫的根本保障;在中等發達農村地區,重點推廣“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因為在中等發達地區的農民,具備少量的醫療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貧”現象仍存在,這將是醫療改革的重點;在東部沿海等發達農村地區,基本建立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接下來應全力構建新型合作醫療的各項制度與服務網絡,由于經濟條件良好,當地農民提高了對商業保險的認識與需求,通過制度的完善,可滿足不同層次的醫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農村醫保的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通過立法實現的一項強制性制度,其具體落實必須有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駕護航。近年來,雖然我國新型合作醫療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是農村醫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規建設勢在必行:一是建立與農村社保基金相關的監督法律。社會保障資金作為農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專款專用。二是由國家統一制定《農村合作醫療法》,提出農村醫保制度的具體落實方法。另外,應該認識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強化執法力度才是實現農村醫保法制建設的根本,否則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將失去立法的真正意義。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實力度,才能讓法律成為保證農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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