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06 15:55:1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

篇(1)

電子貨幣的出現以及使用標志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種快節奏的手段進行違法活動。要真正有效地管理我們的電子貨幣,使網絡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已經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概念

電子支付存在于當今社會的任何角落,淘寶網、當當網、亞馬遜等網站正在使用支付寶、網銀等方式進行交易?!柏泿攀枪潭ǔ洚斀灰酌浇榈耐ㄓ秘敭a,貨幣的首要職能是以自身的價值作為標準,衡量各市場主體用來交易的財產價值?!?/p>

1.電子貨幣的界定

歐盟支付系統工作小組1994年5月向歐洲貨幣當局提交的《預付價值卡》報告認為:“(電子貨幣)是一種最近出現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稱為多用途卡或者‘電子錢包’,它是包含真真實購買力的塑料卡片,為了獲得該卡片,消費者必須預先支付其價值。”在1996年8月《電子貨幣安全》報告中認為:“‘電子貨幣’一詞在不同的場合下使用,用來描述種類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術?!痹诎腿麪栁瘑T會中沿用了類似的定義。1998年3月的《電子銀行的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報告中,電子貨幣被稱為是“儲蓄或預付價值的支付機制,通過銷售終端(POS)進行支付,也可以在兩個儲蓄設備之間直接轉移價值,或通過開放的計算機網絡轉移價值。它包括以卡類為基礎(電子錢包)和以軟件或計算機為基礎的電子貨幣兩種類型?!?/p>

因此,不同國家對電子貨幣的概念亦各不相同,總的來說,貨幣是一種交易間支付手段。

2.電子貨幣的特點

電子貨幣是現代信息技術的必然產物。因此,電子貨幣與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有著密切的聯系。電子貨幣的基本特征即是體現其實現貨幣職能的多功能化、純粹的工具化、信息化、網絡化以及信息技術的安全性和高效化。這些特征主要是:

(1)網絡性。電子貨幣是在電子信息技術(IT)和網絡技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電子貨幣的特征與信息技術和網絡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梢哉f電子貨幣就是一種網絡信息資源,就像傳統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特殊商品一樣,電子貨幣是從貨幣中分離出來的、同時也是從信息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特殊的貨幣和特殊的信息。(2)安全性。即其比傳統貨幣更加安全,因為其在儲存,攜帶,支付上比傳統貨幣要求更高,它加注了許多更有效益的技術含量。(3)高效性。電子貨幣的產生使得貨幣履行其職能的效率幾乎達到了一個十分完美的境界:第一,從現金的發行與管理的角度來看,貨幣管理當局從發行現金到回籠現金的整個過程,都不用采取傳統的設計、印刷和運輸工具進行,而是應該直接在網絡上實現現金的發行和回籠。這樣可以避免在紙幣本位制度下所存在的諸如高成本、假幣、安全和現金供應量難以確定等問題。第二,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方便與快捷;第三,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實施的貨幣政策更為行之有效;第四,電子貨幣提高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工作效率;第五,電子貨幣使得市場運作效率也得到全面實現。

二、電子貨幣的風險

1.主體風險

主體的風險主要包括發行主體的風險,媒介主體的風險和使用主體的風險。其區別于傳統貨幣,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是特定的,而在電子貨幣中由于銀行間的多樣化導致其存在了一定的風險。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發行主體之外,還有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以及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方。一旦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進行資金劃撥,則很難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媒介中,傳統的貨幣是有形的,像紙幣,金屬貨幣等。電子貨幣是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芯片構成,對轉讓者來說,其交易是在無形中形成的,沒有任何可顯示的痕跡表明交易的存在。使用主體來說,傳統貨幣可以對真實貨幣的檢驗,包括其真假,數額的多少面值的大小等,對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來說,其職能通過網絡的方式了解到交易的完成,對貨幣的真實概念無法掌控。

2.信用風險

對于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而言,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管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引發信用風險。對于信用卡來說,由于缺乏信用約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虛假證明、偽造身份證件、擔保資料等騙取銀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惡意透支,拒不履行義務或逃避履行義務,就構成了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或客戶之外的原因導致的錯誤、瀆職和欺詐等結果或行為,也會迫使發行主體承擔信譽風險。例如在提供電子服務過程中,由于電力終端、網絡擁塞等各種原因可能導致通訊中斷,假若不能夠對未完成的操作進行撤銷與備份,就很容易引起數據的錯誤,從而影響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譽。

3. 環境風險

環境風險是指由于網絡銀行經營環境原因所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人為風險。比如黑客入侵網絡系統;未經授權的第三者截取客戶的機密信息;病毒侵侵入電子銀行系統,故意破壞銀行的相關數據;偽造、改變或者復制電子貨幣等。

(2)鑒定授權風險。比如偽造銀行所發行的證明書,以此來欺詐客戶。

4.洗錢風險

洗錢在傳統貨幣下就存在,只是在傳統貨幣下存在著大量的阻礙,由于其一些必要的特征,例如法定貨幣、證券貨幣,在交易中存在嚴格交易等要求,犯罪分子便通過無形手段進行洗錢。洗錢,從本質上講,是將違法所得特別是貨幣財產所得通過一定的途徑,轉化為形式上的合法財產特別是貨幣財產的行為。電子貨幣由于其一定的特性,在網絡上洗錢變得更加方便。電子貨幣是一種網絡貨幣,對使用者沒有嚴格的監控,開戶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貨幣進行交易?,F代生活中,由于國際貿易的增加,在國際合作達不到完全合理的情形下,想要對網絡的監控室不可能的。這種監控各國為了各自的利益,維護各國的秘密,在合作中便加了一層屏障,這是的電子貨幣為洗錢提供了漏洞。

三、防范電子貨幣風險的完善途徑

1. 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

要不斷完善電子貨幣法律法規體系,以防止由于電子貨幣運行所帶來的特有的授權、隱私保護、權利義務的界定方面的新做法所引起的風險。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比如事先批準,規定最低資本要求等。通過限制發行主體的準入條件,從源頭上控制電子貨幣的風險。

2.加強對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的防范

建立良好的信用評估體系,在客戶參與電子貨幣系統前,先對其財產、信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資金狀況做很好的分析和預測。同時對客戶的數字證書進行核實和備份,用來在以后的交易中對客戶的數字簽名進行驗證,以降低信譽風險發生的可能。

3.強化對電子貨幣環境的安全控制

定期查看硬件和軟件的容量。在系統運行的過程中,要做到事前先測試,事中加強病毒檢測和發現問題報告并加以修復,事后有總結發展計劃。制訂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計劃,比如系統中斷時,應該迅速告知客戶,以及系統修復程序的制定等有關內容。實行病毒檢測和內部系統安全措施的在線監控制度,并且對定期維護中心資料庫所積累的信息。

4.完善對電子貨幣洗錢的防范制度

(1)建立并完善嚴格的實名認證制度和交易記錄制度。

(2)擴大反洗錢責任人的范圍。除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外,還應該包括非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互聯網服務的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錢義務,打擊運用電子貨幣的洗錢活動。

5. 開展安全措施知識宣傳和有關電子貨幣的法律宣傳。

銀行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關于安全防范的宣傳活動,比如防火墻、密碼管理、加密技術、終端使用者合理授權等等,告知客戶在不安全的電子交易中,保護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進行有關電子銀行的法律宣傳,使公眾明白電子貨幣的使用過程中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減少一些惡意行為所造成的風險。

篇(2)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2月28日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選擇電子貨幣支付的人越來越多,電子貨幣將成為主要的貨幣支付方式,但從目前電子貨幣的發展應用情況來看,還處于一個初級階段,能否取代現在的通貨,還需進一步研究。

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產品和預付支付機制。有很多文獻研究電子貨幣產生和發展對宏觀經濟產生的影響,如王魯賓、周光友等對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貨幣流通速度及貨幣供給的影響展開了研究,但很少有文獻對電子貨幣發展的微觀方面進行分析,特別是商家和消費者在實際的交易中如何選擇支付方式,是否選擇電子貨幣作為支付方式。Whitesell(1992)等在研究中將可供消費者選擇的支付工具范圍進一步拓寬,包括借記卡、信用卡和狹義的電子貨幣等新型支付工具,從而得出消費者對不同支付工具選擇行為的決策標準。

電子貨幣影響到包括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商家和大眾消費者等微觀主體的交易行為。本文基于博弈論為視角,分析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商家和消費者在電子貨幣環境的行為決策。具體可以包括:(1)發行機構的行為決策:在商家和消費者的市場結構和競爭情況下,分析電子貨幣的市場份額、發行機構實現目標時的各項成本費用或價格的關系;(2)商家與消費者的行為決策:商家和消費者是否要選擇電子貨幣?在什么交易范圍或情況下使用電子貨幣?以上的行為決策都越來越受到微觀主體的關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本文從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的成本收益及商家和消費者的需求博弈兩方面對電子貨幣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論證電子貨幣未來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并將可能取代當前的通貨。

一、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經濟學分析

電子貨幣是一種競爭性的貨幣,消費者選擇哪一種電子貨幣取決于發行機構的競爭力以及消費者對電子貨幣內在價值的判斷。電子貨幣的發行機制完全不同于中央銀行的紙幣體系,商業銀行、電子商務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了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不同發行機構的發行行為正在形成一個電子貨幣特定的發行市場。

商業機構發行電子貨幣,類似與生產產品,能夠從中獲得收益。收益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發行和出售電子貨幣吸收大量資金,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消費者用于支付的電子貨幣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資金滯留在發行機構手中,這筆資金相當于無息的借款,從而發行機構用于投資從中獲益。Bd(i)=Bm(i)×r,Bm(i)為電子貨幣余額的期望值,與發行量正相關,i為電子貨幣的發現量,r為資金的平均收益率;二是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對商家和消費者收取的交易費用Bj(i),與電子貨幣收取手續費的比率和電子貨幣的發行量正相關;三是發行電子貨幣獲得的意外得利?著i(包括消費者購買后因丟失等原因造成無法使用而滯留的部分、電子貨幣發行的附加收益等),它是一個隨機變量。

綜上所述,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收益為:

B(i)=Bd(i)+Bj(i)+?著i (1)

同樣,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需要承擔一定的成本,主要有:一是電子貨幣的設計、開發和生產是固定的成本,用Cf表示;二是電子貨幣的銷售和推廣費用Cv(i),Cv(i)與發行量密切相關;三是發行電子貨幣產生的額外損失?姿i(比如遭遇黑客對電子貨幣的系統攻擊、技術故障造成的意外等),它是一個隨機變量。由此,我們得到發行電子貨幣的總成本為:

C=Cf+Cv(i)+?姿i (2)

發行電子貨幣的總利潤可以表示為:

?仔(i)=B(i)-C(i) (3)

由此可知,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利潤是電子貨幣發行量i的遞增函數,發行量越大,利潤越大。隨著電子貨幣發行量的增長而呈現的收入快速增長與平均成本迅速下降,便形成了網絡經濟獨特的規模報酬遞增性。因此,從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分析,電子貨幣的發行量越大,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可獲得的收益越大,從而使其有動力去更大程度地普及電子貨幣。

二、商家和消費者貨幣支付選擇的經濟學分析

1、商家選擇現金、電子貨幣的經濟學分析。商家在貨幣支付體系中是電子貨幣的接受者,商家接受電子貨幣支付主要的成本由交易時間成本tem,上傳費成本v■以及手續費成本pemv三部分組成。其中,a是發卡銀行要求每次上傳的費用,B是商家平均上傳金額,假設它是固定的,pem是手續費率。因此,商家接受電子貨幣支付時的平均成本為:

C■■=t■■+v■+p■■v (4)

商家接受現金支付的成本主要由交易時間成本tcm,和現金遺失的風險成本lcmv以及持有現金的利息損失的機會成本rv三部分組成。其中,lcm為遺失風險概率,v代表消費者購買各種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額,v>0,r為銀行存款利率。因此,商家接受現金支付所面臨的成本模型如下:

C■■=t■■+l■■v+rv (5)

假設商家在交易中獲得的收益為R,則商家接受支付方式時的利潤模型為:

?仔■■=?茲(R-C■■)+(1-?茲)(R-C■■)

=?茲■(R-t■■-l■■v-rv)+(1-?茲■)(R-t■■-v■-p■■v) (6)

其中,?茲■為階躍函數,?茲■=1,接受現金支付0,接受電子貨幣支付

2、消費者選擇現金、電子貨幣支付的經濟學分析。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交易時間成本tcc和現金遺失風險成本lccv及持有現金而放棄利息收入的機會成本nvr構成。r為銀行存款利率,n是指消費者持有現金的天數,一般n>1。因此,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為:

C■■=t■■+l■■v+nvr (7)

消費者電子貨幣支付的成本主要為:交易時間成本tec,遺失風險成本lecv,持有電子貨幣損失的利息成本nvr,安全風險成本?姿ecv(網上交易的技術故障、卡片磁性物質或微電路的損壞等)以及電子貨幣發行者收取的手續費vpec。其中,?姿ec為安全風險系數,?姿ec∈[0,1],pec為手續費率。

因此,消費者選擇現金支付的成本為:

C■■=t■■+l■■v+nvr+?姿■■v+vp■■ (8)

假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的效用為U,結合上面的成本分析,得到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的效用U■■為:

U■■=?茲■(U-C■■)+(1-?茲■)(U-C■■)

=?茲■(U-t■■-l■■v-nvr)+(1-?茲■)(U-t■■-l■■v-nvr-?姿■■v-vp■■) (9)

?茲c與?茲m均為階躍函數。

三、商家和消費者貨幣支付選擇的博弈分析

上文分析發行機構時,電子貨幣需要產生規模,電子貨幣發展中產生的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將影響交易主體是否使用電子貨幣,從而關系到對電子貨幣的需求。對該問題做進一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直接關系到對電子貨幣的需求是否會產生,而只有在這種需求產生,電子貨幣被廣泛使用后才會有電子貨幣對傳統貨幣的替代。下面通過經濟博弈模型對電子貨幣發展做進一步深入的分析。假設:

(1)交易支付過程只存在商家和消費者兩個參與主體,且二者都是完全理性的(他們的行為都為了實現自己效用最大化)。

(2)參與人在選擇策略時,不考慮決策對他人決策的影響。

(3)市場中交易信息是完全的,交易雙方對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間和支付函數都有準確的認知,買賣雙方做出交易決策之前都不知道對方的行動,他們的行動是同時進行的,即二者間博弈是靜態博弈。

(4)沒有政府的政策干預。

(5)交易雙方的決策或選擇被界定為兩種理想情況,即:使用電子貨幣支付和使用現金支付。交易雙方具體選擇哪種支付方式的概率是離散的。

根據以上假設,本文建立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根據上文得出的商家的利潤函數和消費者的效用函數,可得出商家和消費者不同決策的策略收益,列出商家和消費者的博弈矩陣,如表1所示。(表1)

篇(3)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為電子商務支付手段之一的電子貨幣也得到廣泛的應用。為了使電子貨幣在我國得到健全的發展,關于電子貨幣的若干法律問題,如對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如何確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如何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風險等問題都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

電子貨幣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是指以電子設備和各種交易卡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現金流通的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托的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適應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優點。關于電子貨幣是否為貨幣的一種形態,在我國銀行法中尚無明確規定。但根據電子商務在現實中的發展來看,我國實際上已經認可其作為貨幣的一種形態。電子貨幣與現有貨幣并不相斥,實際上電子貨幣是以現金、存款等貨幣的現有價值為前提,通過其發行者將其電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子貨幣是以現有通貨為基礎的二次性貨幣。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問題

貨幣的穩定是一個國家金融秩序穩定的關鍵,各國對貨幣采取了嚴格的發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銀行實施對貨幣的發行和監督管理。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金融監管部門也會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電子貨幣是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無紙化交易,相對于傳統貨幣而言,為中央銀行實施金融監管帶來更大的難度。針對電子貨幣的特點,筆者提出從以下方面實施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限定

目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由于電子貨幣的發行相當于存款,一旦出現發行主體破產將直接損害用戶的利益;同時,鑒于電子貨幣的高科技屬性,如果過于限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則阻礙了民間對技術更新的積極性,會防礙電子貨幣的發展?;诓煌目紤],各國關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規定各不相同。例如歐盟就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做出嚴格的限定,但是近幾年來面對美國非金融機構在網絡電子貨幣方面的競爭,歐盟也開始允許非金融機構可以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美國基于本國的非銀行機構能夠得到比較有效的監管及在智能卡的發展方面遠遠落后于歐洲國家等原因,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采取一種較為寬松的規定,規定除銀行外的其他民間機構也可以發行電子貨幣。在我國,雖然對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中央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公司都擁有發行電子貨幣的權力。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金融系統的監管能力較弱,為了確保發行者財務運作的健全和結算系統運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欺詐行為發生,以及防止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發行,應該明確規定,只有銀行信用機構才能發行電子貨幣,而且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還應受有關國家貨幣政策的約束。只有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與監督下銀行之外的其他主體才能發行電子貨幣,并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進行更嚴格的監管。

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

根據我國銀行法相關的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將其吸收的存款總額中的相應比例,繳存中央銀行。這筆上繳金額與存款總額之比,即為存款準備金率。但是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繳存存款準備金的規定。由于實踐中發行電子貨幣無需繳納準備金,就對金融市場及電子貨幣用戶產生以下的影響:

由于金融機構要繳納準備金影響了其資本的擴張,為了避免這種不利的局面出現,必然會把發行大量電子貨幣作為其融資的手段,從而導致電子貨幣無限制的發行,引起通貨膨脹和價格的波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本來相對于銀行而言其信用及應付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弱,如果對其沒有準備金的規定,當出現風險時就可能出現支付不力的現象,從而造成金融市場混亂并給a電子貨幣用戶利益帶來損失。

筆者認為,根據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風險系數及對其管理的難易程度,中央銀行應制定不同的準備金比率。對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應與活期存款準備金相同或至少不應相差太多;而對于企業、大型超市等公司發行的電子貨幣,其信用及風險安全性不及金融機構,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機構,應制定較高的準備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擴張。

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條件及投資限制的規定

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信用相對于傳統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風險也必然要大的多。為了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銀行要對貨幣發行主體進行嚴格審核。筆者認為,除了對準備金的要求不同以外,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都必須符合以下的要求:電子貨幣的發行人要有健全和適當的管理,有健全的財務;要接受中央銀行的持續監管,及時向中央銀行提供關于電子貨幣發行總量和其他跟貨幣政策有關的信息;對電子貨幣業務中涉及的所有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

電子貨幣的發行人是通過出售電子貨幣吸收資金進行投資,并在這兩者之間獲得利潤和收益,這就涉及到把銷售電子貨幣所得資金予以投資的問題。由于發行人從事電子貨幣業務承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預防風險,確保發行人的穩健,保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和消費者的利益,筆者認為,應該對發行人投資活動予以嚴格的管制,發行人只能投資于高流動性和低風險的領域。

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由于電子貨幣是貨幣的一種形態,所以現階段貨幣運行中貨幣的欺詐、洗錢等風險在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也會出現。由此,筆者提出防范電子貨幣欺詐、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設想,在此過程中還必須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關于電子貨幣欺詐的問題

欺詐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貨幣本身所造成的,傳統的支付工具如鈔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都存在著欺詐?;诰S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及發行者在整個支付系統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發行者承擔欺詐的損失。

筆者在前文已經分析了電子貨幣也存在欺詐和偽造的可能。如果電子貨幣出現了欺詐和偽造,筆者認為,因欺詐而產生的損失的承擔者也應是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具體理由如下:從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穩定性出發,應是發行主體承擔欺詐的損失。如果由接受電子貨幣的商戶或個人來承擔欺詐的損失,當電子貨幣出現欺詐時,就會導致所有電子貨幣持有人搶著去回贖電子貨幣以避免自己承擔損失,這就會導致整個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混亂及癱瘓;電子貨幣發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詐。發行人要么是開發電子貨幣產品及安全設施的機構,要么是同開發電子貨幣產品的廠商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人,對于電子貨幣的安全負有直接的責任。為了減少欺詐損失,發行人會在發行技術上進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電子貨幣的面值、生產出能夠檢驗儲值卡真假的“驗卡機”等。

對于電子貨幣欺詐的防范,筆者認為要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賣方能夠迅速獲得買方的有關信息比如買方的帳戶余額,盡量減少電子貨幣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較大程度的防止欺詐。

防范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活動

電子貨幣洗錢是指通過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洗錢的行為。由于電子貨幣的發展還處于初期,所以電子貨幣洗錢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層面。相對于對傳統洗錢方式的控制與防范,法律對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現行法律只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并沒有涉及到非金融機構。從前文可知,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包括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通訊公司、軟件公司和其他技術廠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的規定則是現行法律的真空地帶;加密技術的運用使得執法機構無法調查和懲治電子貨幣洗錢。

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電子貨幣洗錢,針對以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對有關國內和國際的電子貨幣的轉移保持相關的交易記錄;第二,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在遵守一定的執法程序,持有有關的證明文件后從管理密匙的機構那里取得公眾使用的私人密匙,從而實現執法機構電子貨幣洗錢的追蹤和懲治。

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

為了電子貨幣交易市場的穩定,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筆者提出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等設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對這些做法予以約束,在某種程度上會侵犯用戶的隱私權。用戶的信任是電子貨幣機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戶在使用電子貨幣時隱私被不當披露,就會導致用戶對使用電子貨幣產生信任危機,從而最終導致電子貨幣系統的波動。為了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筆者提出以下的設想:

首先,應該明確規定有權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機構。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記錄及獲得私人密匙,對這類機構應該嚴格限定在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

其次,明確界定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條件。為了避免上述機構隨意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上述機構要實施以上的行為還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最后,電子貨幣使用者有請求救濟的權利。用戶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現后獲得救濟:如果上述機構把取得的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不當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機構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數據或信息,或者對交易予以記錄的機構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機構為謀取不當利益非法披露用戶的數據及信息等,用戶可以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參考資料:

1.朱伯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劉紅,《西方國家電子貨幣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湖北社會科學》,2003年第8期

篇(4)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2-0055-04

隨著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既滿足了人們對小額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資金的周轉效率。近年來,我國不少商業企業、IT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自行提供電子貨幣服務,電子貨幣呈現出從單一法人、單一用途、本地區使用,向多個法人、多個用途、多個地區使用的發展態勢,本文通過研究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以及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電子貨幣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特點,提出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具體建議,為加強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與管理提供參考。

一、電子貨幣的定義與特征

電子貨幣主要用于小額電子支付,典型的定義有以下四種:

一是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機制。

二是歐盟在2009年新的《電子貨幣指引》中提出,電子貨幣是在電子設備(含磁條)中儲存的貨幣價值,代表對發行人的求償權,需滿足三個條件,即存儲于電子設備中;用于《支付服務指引》規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發行人之外的實體接受。

三是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將電子貨幣的價值定義為交換媒介,不管是否可贖回;將儲值定義為以電子形式儲存貨幣價值;將貨幣傳輸定義為發行支付工具或發行儲存的價值、接受貨幣或貨幣價值以傳輸到第三方,進一步明確了電子貨幣的定義。

四是中國人民銀行在[2009]第7號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電子貨幣的概念。即電子貨幣是指存儲在客戶擁有的電子介質上、作為支付手段使用的預付價值。

總體上,透析國內外電子貨幣的定義及發展模式,可以看出電子貨幣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電子貨幣是重要的個人電子支付工具,與借記卡、信用卡共同覆蓋了交易前支付、實時支付和后支付的全過程。雖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電子貨幣作為預付機制的本質相同。電子貨幣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額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對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決定的。

二是按照電子貨幣的載體,可以將電子貨幣分為兩類:一是卡基電子貨幣(有的稱為電子錢包),如各類行業預付卡等;二是虛擬電子貨幣(有的稱為數字現金),我國市場出現的Q幣、POPO金幣、百度幣以及支付寶虛擬賬戶中存儲的貨幣價值等是虛擬電子貨幣的初級形態,

三是電子貨幣既可以內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購買發行人之外的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前者通常不受監管,后者則需要嚴格的監督控制。

四是電子貨幣支付系統通常包括六類主體:發行人、充伉人、消費者、商戶、委托收款人和系統監督機構。其中,系統監督機構應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獲取交易數據信息,以確保電子貨幣的可追蹤性。

五是電子貨幣的儲存和攜帶設備包括磁條卡、IC卡、計算機存儲單元、移動電話、數字電視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過ATM、智能電話、電腦和移動電話等從銀行賬戶下載,或者購買電子貨幣預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觸支付和網上支付等。

二、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監管模式方面

多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監管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功能型監管模式。美國聯邦、州二級政府將電子貨幣視為非儲蓄業務,對電子貨幣按照“貨幣服務”功能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反洗錢法》、《美國愛國者法》、《電子貨幣劃撥法》、《統一貨幣服務法》及E條例、各州遺棄財產法、各州消費者保護法、各州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等。監管原則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盡可能與私人部門和公眾合作;二是避免過早管制;三是隨時在必要時采取行動。

二是以歐洲、日本為代表的主體型監管模式。這些國家側重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監管。相關政策包括歐盟的《電子貨幣指引》和《支付服務指引》(其中將電子貨幣機構作為支付服務商的一種類型,統一納入支付服務的監管體系)、英國的《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監管規范》、德國的《銀行法修訂案》、日本的《預付式證票規制法》及其施行規則、保證金規則等。

三是以中國香港、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專題型監管模式。即將電子貨幣視為儲蓄業務單獨監管。香港地區有關政策包括《銀行業條例》和香港金管局頒布的《多用途預付卡發行的申請指引》及其附件,臺灣地區有關政策包括臺灣“財政部”頒布的《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二)監管對象方面

多數國家和地區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資格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有的甚至僅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

在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要求貨幣服務業在州監管機構注冊,以保證安全經營、抑制洗錢活動、協調跨州業務遇到的立法沖突。截至2008年1月,美國已有42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一些州還把電子貨幣傳輸看作是實體貨幣的等價物,要求相關機構必須獲得監管當局的專項業務經營許可,并對申請經營許可的程序和資質(如資本金等)作了相應規定。

在歐盟,不同政府部門曾對電子貨幣存在不同的理解。歐洲央行曾提出,裝載在電子錢包上的購買力在經濟效果上等價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議將發行電子錢包的權力僅僅賦予信用機構,以保護零售支付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免受發行人破產的影響、促進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確保發行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而歐盟委員會認為僅將電子貨幣的發行權賦予信用機構將阻礙革新。最終,歐盟通過立法引入一種新的特殊類型的信用機構,即電子貨幣機構,采取了比傳統信用機構較為寬松的監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區《銀行業條例》規定只允許持全面牌照的銀行,發行可廣泛應用的多用途預付卡:非銀行的特設機構,需通過申請成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許發行限制較多的多用途預付卡,或得到豁免后發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預付卡。臺灣地區《銀行發行現金預付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非銀行機構不得發行現金預付卡”。

(三)監管內容方面

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對電子貨幣涉及的資金及賬戶進行了嚴格監管。

一是設定最高限額。美國對不記名電子貨幣有最高額規定,如Visa規定,不記名的銀行預付卡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750美元。臺灣地區規定,預付卡的發行額度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凈值的10%,單張現金預付卡的儲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折合約人民幣2500元)。

二是規定沉淀資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風險投資。美國各州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法》規定,沉淀資金應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規定沉淀資金應在特定時間內轉移給獲得許可的專業貨幣匯兌機構。

三是規定必須購買保險或建立保證金制度以降低承兌風險。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金融機構類發卡者必須向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如無力承兌卡內金額,將由FDIC承擔相應給付責任。歐盟和日本則通過建立保證金制度來降低承兌風險。

四是規定妥善處理電子貨幣余額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美國各州的《遺棄財產法》規定,預付卡內超過有效期的剩余資金,擁有無主財產的法人實體在無法聯系所有權人時,應將財產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獲取利息。

此外,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運營中的信息披露也進行監管。美國監管署公布的《禮品卡發行指導意見》要求發卡機構發行的禮品卡,須事先公開各項收費條款,禁止在營銷禮品卡時誤導消費者。

總體而言,全球電子貨幣監管機制以預付卡監管為主,正呈鼓勵發展和防范風險并行的趨同態勢,并重點圍繞“預付卡有限范圍的多用途使用”進行監管,鼓勵技術創新和經營創新,簡化銀行業務準入程序,推動非銀行機構進入市場,以有效規避風險,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支付系統安全。

從監管效果來看,預付卡已成為支付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虛擬貨幣形式多樣,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勵消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據有關機構測算,全球電子貨幣的市場規模已從2005年約3000億美元,擴大到2007年約8000億美元,并將在今后幾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長速度。

三、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現狀及特點

一是發行規模大,影響面廣。據不完全統計,全國33個省市,至少有130個城市不同程度地發行了以預付卡為主的電子貨幣,僅公交卡、移動SIM卡、加油卡、校園卡、百貨餐飲卡的發行規模就超過27億張,2008年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筆數超過412億筆,交易金額超過14149億元,合計吸收沉淀資金超過1099億元。無償獲得的凈利息收入超過20億元。其中,公交市政類、通訊類、加油類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關,可多次充值使用,發行量大,使用廣,社會影響面大。

二是發卡主體多元化。目前國內電子貨幣發行以非銀行機構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業單位,也有商場、美容美發店等企業: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業,也有杉德等境內民營資本背景的企業。還有雅高等外資背景的企業。整體來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務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強,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當地政府出資組建。受現有政策影響,目前銀行很少開展預付卡等電子貨幣業務。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為方便境外人的境內用卡,中行、中信、光大獲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行預付卡的特別批準,發行了奧運預付卡,其中,中行獲得極大成功,月發行量30萬張左右,每張卡的金額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資金高達2.7億元。

三是應用領域多樣化。主要體現在卡基電子貨幣的跨行業、跨地區發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鐵、公交、出租、輪船等多種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飲、超市等多個公眾購物消費領域使用,還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蘇的蘇錫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陽等省市跨區使用。上海、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有當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種,甚至能夠在小額支付領域起到完全代替現金和銀行卡的作用。預計未來可以在多個企業、多個行業、多個地區使用的卡基電子貨幣會有強大的市場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購買主體單位化。目前單位團體購買卡基電子貨幣的比重在不斷上升,由于商戶能根據單位需要開具可列入成本的發票,因而不少單位會將購買的預付卡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為方便單位團體購買,許多發卡機構設有單獨的團購部。

四、對我國電子貨幣監管的建議

鑒于我國的電子貨幣在小額支付領域的地位不斷提升,但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電子貨幣統一監管的法律法規,電子貨幣的快速、健康發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風險隱患,因此,建議借鑒電子貨幣監管的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特點,從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等方面完善電子貨幣監管制度,推動既有利于電子貨幣發展、又能有效控制風險的適度監管。在此,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明確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性?!吨袊嗣胥y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但由于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代幣票券的含義和特征,對于電子貨幣是否屬于代幣票券存在爭議。同時,如果以該條款作為法規依據,則否定了獲得人民銀行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發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銀行依據該條款對市場上從事預付卡或虛擬貨幣的非銀行機構進行查處,將會完全禁止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同時也否定了國際流行的商業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議通過完善立法賦予電子貨幣發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確電子貨幣的監管主體。按規定,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等各類貨幣支付工具的發行、流通和使用,但實際上只能有效管理商業銀行不發行電子貨幣,對其它非銀行業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沒有明確的監管權利。如人民銀行曾希望對百貨類預付卡進行規范,但從商務部《關于商業購物卡問題的批復》來看,商務部持有不同的觀點,認為預付卡是發卡的商業企業與持卡人之間的債務債權關系,其行為受商業合同約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預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動SIM卡由信息產業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種電子貨幣形式并存的情況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銀行、工商、公安、稅務、信息等部門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確監管主體,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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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是電子信息技術與互聯網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貨幣的出現在為人們的日常消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對現實貨幣政策產生了一系列影響。本文分析了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并在我國貨幣政策的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求關系的影響、對貨幣政策中介指標的影響和對貨幣政策工具的影響三個方面。

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在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制度下,貨幣的供應是通過央行創造的現實貨幣經過銀行體系的貨幣乘數派生作用形成的。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電子貨幣對流通中的現金的替代作用日益明顯,造成了流通的現金數量的減少;由于電子貨幣的高流動性,造成了商業銀行為應對用戶的日常交付行為所準備的資金的減少,從而造成了商業銀行超額存款準備金也會相應減少。另一方面,由于電子貨幣對現實貨幣的替代作用,使得現實貨幣的流通率降低,人們會將手中不需要流通的貨幣存入銀行,從而促使存款非合理性增加。

電子貨幣對貨幣需求的影響。由于電子貨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現實貨幣的支付作用,在某些完全不需要現實貨幣結算只用電子貨幣即可實現結算的領域,人們對現實貨幣的需求量會大幅下降。而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的不斷發展,人們還得到了通過在網上付出勞動獲得電子貨幣報酬的獲得電子貨幣的方式,這就更增加了人們對現實貨幣的需求。盡管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距離對整體金融市場的正常穩定構成影響還有很大的差距,但是,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貨幣需求減少的情況卻是可以預見的電子貨幣對貨幣需求的影響。

電子貨幣對現實貨幣利率的影響。央行可以采用包括直接干預等的方式來實現對利率的調節,從而直接影響資本市場主體的投資決策。進而間接影響到資本市場的資金供求水平。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貨幣供應量的調控難度加大,央行的資產負債規模被逐漸降低、利率調控力被逐漸減弱。再加上電子貨幣出現后帶來的貨幣流通度加快等情況,使得利率的變化幅度變小了。利率的浮動期限變短了,央行對利率的關注必須更加密切才能準確及時的運用利率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的目標。

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工具的影響:電子貨幣與法定準備金。央行控制開貨幣流通總量的辦法是通過提高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來增加或減少法定存款準備金。電子貨幣的出現,加快了貨幣的流通速度和效率,人們手中的現金滯留在手中的時間增長了,出干追求獲得更大利益的考慮,更多的人選擇將閑置在手中的現金進行儲蓄,并且在對比了存款利率后更多的人選擇了較長時間的存儲行為。這樣的結果,一方面直接造成了.央行準備金余額的減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貨幣乘數的隨機變動性。影響了央行對貨幣發行量的測算,也降低了央行抵御資金風險的能力。

電子貨幣與再貼現政策。在沒有電子貨幣的情況下,各商業銀行的貸款總額可以在再貼現政策的指導下得到準確的控制。但是電子貨幣的出現提高了資金的流動效率,使得商業銀行回籠資金的時間更短,無形中增大了商業銀行的貸款總額。盡管在表面看來這樣的影響對于商業銀行的發展是有利的,但事實上虛增的貸款額度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降低了商業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

電子貨幣與公開市場業務。電子貨幣的出現和流通特點會造成在一定程度上電子貨幣對通貨的替代。大幅減弱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性和靈活性,會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造成難以想象的影響。況且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并不都是金融類企業,不能滿足存款準備金率的要求,這就造成了部分金融機構或其他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借助電子貨幣的幫助沖銷央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對社會貨幣量產生的影響,不但會造成央行控制能力的削弱,還會影響貨幣政策的效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埋下隱患。

關于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建議:建立統一的全國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應當及時將對電子貨幣的監管納入全國的金融監管下作當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內的全面的大型的專業的電子貨幣流通支付網絡系統。在這個全國性支付系統的范圍內,還可有效建立推備金制度,利用定期匯報電子貨幣結算數掘和規程等辦法降低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的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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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作為傳統業務渠道的補充,極大降低了銀行和用戶的成本,方便了人們生活,擴大了銀行服務范圍,在近些年來已經在全球的銀行業內受到普遍關注,成為銀行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盡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國網上銀行在行業主管部門、各商業銀行以及CFCA等相關機構的大力推動下,仍然展現了強勁的發展勢頭。

(一)交易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數據報告顯示,2010年第4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交易額達到173.70萬億,環比增長17.6%,2010年全年中國網上銀行市場全年交易額達到553.75萬億元。網上銀行交易額持續大幅度增長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聯網網民的持續增加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是各大電商企業紛紛開展大規模促銷活動,間接促進了網銀注冊用戶數和交易額的增長。從各大商業銀行來看,基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考慮,各銀行都非常重視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除對網上銀行系統進行優化外,各大銀行紛紛加大了網上銀行的宣傳和推廣力度,并且不斷創新網上銀行產品,增加個人網銀方面理財產品的種類。在企業網銀方面,銀行逐步開展銀企直聯和網上信貸等業務,業務種類的豐富對于提高網銀交易額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用戶規模。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產業數據庫的數據報告《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行業數據庫》顯示,2010年第3季度中國網上銀行活躍用戶數達到16497萬戶,環比增長14.5%,同比增長61.3%,繼續保持高速增長。

(三)用戶活躍度。在網銀用戶量進一步攀升的同時,用戶使用網銀的活躍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統計數據可知,個人用戶人均每月使用網銀5.9次。企業用戶月使用頻率則高達11.3次,企業網銀對于柜臺業務的替代比率達到了50.7%。

在活躍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戶對于網銀功能的進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嘗試。2009年使用各項網銀功能的個人用戶比例均有所增加?;钴S度的提升以及對網銀功能的更多嘗試表明,對于很多網銀用戶來說,網上銀行正在由對新鮮事物的嘗試轉變為日常生活和企業運營的必須,網銀普及正向縱深發展。

二、網上銀行的風險種類

隨著網上銀行快速發展,業務風險也逐漸暴露。網上銀行作為一種實體銀行的虛擬工作環境,其交易不僅具有與傳統銀行業務相同的風險,而且它還具有高技術性、無紙化和瞬時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經營風險要遠遠大于傳統銀行的風險。

(一)運營風險

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主要來源于銀行內部員工或客戶的錯誤或惡意操作。與銀行傳統業務不同的是,網上銀行操作具有高技術性,商業銀行職員對業務的漫不經心和客戶的疏忽,有可能導致網上銀行嚴重的操作風險,從而危及網上銀行的總體安全。

另外,由于網絡銀行信息獲取的方便、準確和快捷,為商業銀行內部職員的欺詐行為提供了潛在條件。有目的地獲取客戶的私人資料,使用客戶的賬戶進行各種風險投資,將交易風險直接轉嫁到客戶身上;或者直接偷竊電子貨幣,讓客戶蒙受直接損失等這些操作風險對銀行造成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對稱風險。由于網上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網上客戶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上銀行利益的決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上銀行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

相比于傳統的銀行市場,網絡市場上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信息不對稱狀態更加嚴重,客戶會有激勵更多地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采取對網上銀行不利的道德風險行為。例如,網上銀行根據原有風險水平確定新金融品種的價格,由于逆向選擇,高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大量購買這種新金融品種,而低于原有風險水平的客戶將不會購買這種金融產品,這樣網上銀行每銷售一份新金融產品,將會增加其風險。

3、信用風險。網上銀行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突破了地理國界,具有無邊界限制的服務特征。網上銀行通過遠程通訊手段,借助信用確認程序對借款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提高了網上銀行的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當網上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客戶兌現電子貨幣或結算要求時,就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即資產在到期時不能無損失變現的風險。一般情況下,網上銀行常常會因為流動性風險而惡性循環地陷入信譽風險中。

在銀行業競爭激烈的大環境中,銀行的信譽是難以用金錢估價的,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稀缺性資源。它是個銀行生存和可持續性發展的基礎,一旦銀行遭遇信譽風險,則可能引發連環性的金融危機。

(二)電子貨幣風險

網上銀行的交易是以電子貨幣為媒介的,在網絡交易中電子貨幣代替人民幣發揮著貨幣職能,但是電子貨幣與紙幣有著根本性的不同,隨著電子貨幣流通規模不斷增大,越來越多的參與機構的介入,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風險將逐步顯現,如果監管不當,有可能導致最終形成系統性風險,這對中央銀行的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貨幣的聲譽風險。相對于傳統紙幣,電子貨幣的物理防偽無法使用,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會嚴重影響貨幣的發行機構的聲譽。另一方面,如果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數據被盜用,會引發財產損失等責任糾紛,從而會影響到對電子貨幣的接受程度,進而形成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聲譽危機。

2、電子貨幣的流動風險。目前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沒有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等額的傳統貨幣準備,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導致人們對電子貨幣的擠兌,發行機構無法用足夠的資金進行變現,便會造成因無法贖回已發行電子貨幣而形成的支付危機。

3、電子貨幣的信用風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行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機構,這些參與機構都可能會面臨著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又因為電子貨幣交易過程的法律不完善,使這些參與機構之間的權責難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糾紛難以有效解決。

4、電子貨幣的利率風險。提供電子貨幣的網上銀行因為利率的不利變動,其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會發生貶值,從而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網上銀行將因此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由于銀行網上業務開展使得電子貨幣廣泛使用的進程中,除了對于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外,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將逐步凸現。首先,電子貨幣的流通影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制情況下,中央銀行逐步失去貨幣發行權,導致鑄幣稅減少,使央行實施貨幣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時,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貨幣乘數、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預測難度加大,通過運用貨幣政策進行宏觀調控難度加大。其次,電子貨幣發展過程中不斷顯現的各種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陷入兩難困境,監管力度過大會事本國電子貨幣失去競爭力,阻礙其創新和發展,但是監管力度過小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三)安全技術風險

雖然我國網上銀行業務起步晚,但是發展速度快,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跟上其發展水平,這是造成網上業務開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網上銀行的業務發展需要信息技術的發展作為支持,否則安全問題將會制約其發展。

1、技術常規風險。網上銀行和商業銀行其它涉及帳務處里的計算機系統一樣,面臨系統總體架構設計、網絡結構設計等常規風險,這是銀行應用系統普遍關注的技術漏洞。

2、加密技術風險。加密技術,加密體制,加密算法和密鑰長度等網上交易和數據傳輸安全策略的確定,是網上銀行安全問題的核心。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適用于互聯網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碼產品,大多數商業銀行采取的密碼產品一般來自西方國家,而這些國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產品,在加密這個核心問題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構成威脅。

3、身份認證和驗證風險。應用PKI體制,網上交易身份認證和驗證與加密技術一道,共同構筑了互聯網上解決交易雙方或多方非對面交易的技術基礎。

但是目前私人密鑰和證書承載介質一般為不攜帶CPU的存貯介質,其可在任何一臺計算機上即可讀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鑰的機密程度,且密鑰生成依賴于認證中心,存在安全隱患。

4、網絡安全風險。網上銀行在空間上拓廣了客戶群體的同時,也將網絡惡意行為的實施者擴大到國際范圍,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銀行防范的對象,這加大了商業銀行遭受風險的范圍和可能,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成本。

5、群機系統風險。網上銀行系統運行過程中涉及的諸如web服務器、應用服務器等硬件和軟件系統是網上銀行的后臺系統,是商業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業務的核心部位,一個部位出現問題或一個程序進程死鎖,都將影響網上銀行業務的持續進行,它的影響也會隨著網絡迅速蔓延到全國的客戶。

(四)法律風險

1、網絡犯罪風險。網絡系統是本身存在的不足會給網上銀行帶來風險,隨著網絡黑客人數和技術水平的上升,許多黑客對于網絡的攻擊,使網上銀行的網絡系統受損甚至崩潰的威脅。有的網絡黑客甚至竊取商業機密或盜取資金,以謀取不義之財,甚至利用網上銀行進行洗錢。

截止目前,國內外沒有權威數據表明網上銀行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長速度驚人。2003年,英國因網上銀行欺詐而導致的損失為零,但是2006年,這一數據達到了3350萬英鎊。美國官方統計也顯示,銀行每年在網絡上被偷竊的資金大于6000萬美元。網上銀行犯罪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個國家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2、法律糾紛風險。網上銀行屬于新興事物,我國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造成了銀行在開展業務時無法可依,且銀行難以采取主動措施。另外,上網銀行的交易是跨越國界的,各國之間有關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的差異,會產生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問題上的沖突。目前國際上尚未就網上銀行涉及的法律達成共同協議,也沒有一個權威的仲裁機構,客戶與網上銀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糾紛之中。

(五)銀行網絡的風險放大效應

網絡是網上銀行業務賴以運行的支撐體系,但網絡技術同時可以造成以上風險的成倍放大。

網絡空間是個申請網絡帳號即可進入的自由空間,各個接點聯結成一個整體。在一個網絡接點發生的風險可能會波及整個網絡,甚至導致銀行整個經營網絡癱瘓。高科技的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雖然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但也加快了風險積聚的過程。在來不及察覺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就己導致一連串的資金損失。

三、網上銀行風險對策

我國銀行業面對網上業務風險的威脅和國外銀行激烈的競爭,只有盡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務,防范金融風險,才能保持高速穩健的發展。

(一)運營管理體系構建

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的運營管理體系,應當以全面性、謹慎性、有效性、獨立性為原則,貫穿業務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使用網上銀行的銀行內、外部機構和個人。

對于銀行內部使用網上銀行的管理主要著眼于對銀行內部操作網上銀行系統,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機構和人員建立逐級管理和分級授權的制度。對網上銀行客戶的管理重點在于銀行對可以使用網上銀行的客戶的選擇,對客戶可以使用網上銀行服務的限制,以及對客戶操作網上銀行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蛻魞炔渴褂镁W上銀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通過建立特定的網上銀行業務授權模式,使客戶在網上銀行的操作過程處于一個安全體系控制之下。

(二)網絡技術體系構建

對于網絡技術體系的構建最根本是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包括有效的訪問控制,有效的客戶身份驗證系統和多層防御系統,有效的監控體系,周期性地檢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范。

另外,應當對信息加密傳輸,采取先進的加密技術,并重視高科技產品的研發和引進,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產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網上銀行的使用安全,同時培養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的科技人才隊伍。

(三)法律規范體系構建

美國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統保護國家計劃》,強化了執法手段及情報功能。英國于2000年7月28日,通過了RIRA法案,成為西方大國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聯網用戶交出加密資料密鑰的國家。2007年1月1日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頒布生效,這是迄今為止對包括電子貨幣、電子銀行、電子支付、網絡證券交易和客戶金融信息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系統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國也應加快建立既符合國際潮流又具有中國特色的互聯網法律法規體系,網上銀行對現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戰,不僅僅是制定幾個法規就能徹底解決的。政府要加快進度,盡快制定或完善符合當前情況并適當超前的有關網上銀行的法律法規。

(四)央行監管體系構建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都無一例外實行了較為優惠的信貸管理政策,以鼓勵其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央行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

首先,應當制定相應的行業性激勵體制,制定一套從銀行內部產生風險控制動力的外部監管體系,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監管。

其次,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金融認證中心,我國在相關系統的建設中沒有一個詳細的總體戰略和規范標準,給網上銀行的發展人為制造了一定障礙,故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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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貨幣內涵分析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換的產物,在網絡以及電子貨幣的出現之后,對市場全球化的發展速度得到了進一步加快,對全球經濟的聯系也有了進一步加強。電子貨幣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也愈來愈突出,電子貨幣也是數據貨幣,主要就是通過計算機系統的儲存以及處理的電子存款以及信用支付的重要工具。從其主要的特征上來看其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貨幣的暫時替代品,是通過特定電子數據進行實現的。

(二)電子貨幣主要職能分析電子貨幣自身的職能是多樣的,主要體現在電子貨幣的價值尺度職能以及流通手段職能和支付手段職能等方面。其中在支付手段職能方面主要就是因為電子貨幣要比紙幣以及黃金更具有中介優勢,可以把商業信用以及銀行信用得以有效結合,在信用基礎上進行實施交易,這也是對支付工具的進步體現。而電子貨幣的流通職能則更為重要,其自身有著鮮明的特征體現,電子貨幣自身是完全沒有價值的貨幣符號,只要有網絡覆蓋就能夠促進交易的完成,電子貨幣有著超越時空地域限制以及便攜的功能。除此之外,電子貨幣還有著儲存手段職能以及世界貨幣職能。

二、電子貨幣流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

第一,電子貨幣流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有著重要影響,首先在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影響方面有著體現,中央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核心以及最高的金融管理機構,電子貨幣的競爭型發行機制對鑄幣稅有著影響,在受到的影響程度上和中央銀行在競爭發行當中的地位以及通貨使用的范圍有著重要關聯。電子貨幣作為是小額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的通貨就會被取代,這樣在鑄幣稅的收入方面就會有著大幅度的減少,并且會在資產的負債規模層面也會逐漸的縮減,這樣對中央銀行所一貫具有的預算獨立性就會造成破壞。

第二,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能夠產生影響,從當前的銀行體制下來看,首先在通貨比率層面的影響上來看,電子貨幣使得通貨比率逐漸的減小,主要就是由于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及高速流通的電子貨幣使得現金所占比重隨之下降。還有就是我國在經濟上的發展使得財富以及收入的增長,邊際儲蓄傾向上升以及消費傾向的下降,在公眾儲蓄的主要方式還是銀行存款,這樣就會使得人均收入的水平提升現金占有的比例就會下降。

第三,電子貨幣的流通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也有著重要影響,貨幣政策的目標主要是央行通過對貨幣的調節以及信用等措施的實施的目標。貨幣政策最終的目標就是實現依賴適宜的中介目標以及有效政策工具,從可測性上來說電子貨幣所引起的貨幣乘數變化和劃分的層次相對比較模糊,要想準確的進行測量某一層貨幣總量有著很大困難。從可控層面來看,電子貨幣對貨幣流通速度影響時隨機游走的,使得短期貨幣流通的速度很難預測。從相關性層面來看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應量以及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的相關性得到了減弱。

三、中央銀行應對電子貨幣發展的建議

處在這一發展下,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要能夠通過多方面的措施進行規制。

第一,要加強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從法律層面進行規范化處理,首先就是要能夠構建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準入制度,要設立最低的資本要求,要求電子貨幣機構要具備不低于一定金額的初始資本金。資本金的內容就包含著電子貨幣機構要持有自有資金,在資金量上要能夠等于或高于機構當期沒有兌現的電子貨幣相關財務負債金額。再有就是要能夠制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投資活動限制,主要有機構的持股限制以及設立投資的資產項目限制,建立投資所引發之市場風險的限制與管理等。

第二,對國際間貨幣政策協調溝通也要能夠進一步加強,從而來積極的應對國際資金的流動風險,同時在網絡的虛擬貨幣監管方面也要能夠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要能夠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來對網絡虛擬貨幣使用以及流通等進行統一的規劃并加強管理,明確消費者以及商家和銀行等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就是在國際間的協作合作要能進一步加強,及時和國際金融體系中其他的金融機構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以及市場標準,進而來正確引導網絡虛擬貨幣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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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銀行業務水平的提升,以及現代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給客戶帶來了極強的便利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金融機構、客戶在享受電子支付服務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同時,電子支付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我國對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中的監管問題還始終處于近乎空白的狀態。例如,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而針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2006年,我國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盡管在該制度中提供了有關點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過程中,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存在沖突,此后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的政策,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本文針對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電子支付服務中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服務中,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利用不當造成的風險,二是所使用的技術水平落后,電子支付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按照類型劃分,技術風險可以分為另種,一種是安全風險,另一種為技術選擇風險。

(二)業務風險

業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資金風險。

(三)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主要表現為電子支付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以及電子業務快速發展中,與管理水平低產生的不協調問題和風險,還有在電子支付復雜性監管中可能產生的監管風險。

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業務性質的不同,業務種類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監管的差異,造成不同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同的,我國金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容易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強化監管政策和意見,才能將風險轉化為最低。

三、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政策與建議

(一)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最低資本金限制,強化支付中的安全技術,建立保險與保證金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關于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列出,但是有關執行的細節和程度問題,并沒有詳細的確定;而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監管方面,自始至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安全技術,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礎技術建設,保障客戶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真實有效性,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準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鑒歐盟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我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針對我國電子支付做出相關嚴格規范和控制;對金融機構設立保證金機制,發展電子支付保險。由于當前我國電子支付金融機構之前的競爭十分激烈,造成我國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不規范,惡性競爭嚴重,電子支付的風險不斷增大,對此建議對我國金融機構采用政策引導并購,利用國有控股策略,促進合理、穩健和有序發展。

(二)業務范圍的監管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監管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客戶業務的管理,對機構管理高層的監管,以及對業務操作員工的監管,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

對業務運營中的風險監管,要借鑒并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金融機構高層管理的監管,可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相關監管的經驗,例如美國、新加坡等,金融機構董事會制定監管政策,設立技術監管總監,使監管過程規范化和合理化;強化內部操作人員監管,禁止個人操作,形成相互聯系和牽制的合作機制,健全準入控制;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客戶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促進金融市場電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監管機構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支付服務的監管采用的“銀監會+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的管理組織模式,由于監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機構,我國在此類中的監管政策是不健全,發揮銀監會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管十分重要。

這就要首先要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技術監管,更新金融機構業務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內部風險防范和控制,防止電腦犯罪;構建定期監管機制,強化監管在每個時間段內的進行;同時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國內外金融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防范電子支付跨國風險,強化對國外競爭者的監管,促進國內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四)電子貨幣

構建規范的法律法規,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權問題,針對有關電子貨幣中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破產規定、金融機構作為電子活動發行方的風險、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發行權資質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明文規定,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關于電子貨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五)法律問題

彌補我國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監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強對電子證據、網上稅務和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構建,針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作明文規定;完善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消費者隱私、消費者資料保密等相關立法的構建。

參考文獻:

[1]黃曉艷,胡祥培.我國電子現金發行的組織模式研究[[J].中國軟科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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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1-019-02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運而生并在全球蓬勃發展。保障網絡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缺位和不完善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大瓶頸,由于網上銀行業務本身所依賴的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都可以享受網上銀行業務帶來的便捷服務,從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全球化的趨勢,使得國際銀行業間的市場競爭突破了國界成為全球性的競爭。因此對網上銀行法律保障機制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國內國的層面,在對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網上銀行的概念

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稱網絡銀行,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1年5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所謂“電子銀行業務”,不僅包括“通過電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額銀行產品與服務”,還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大額電子支付與其他批發性銀行服務”。所謂“批發性銀行業務”其針對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業和機構,單筆業務數額巨大,不同于銀行與客戶之間以傳統方式構成的零售銀行業務?!八鼈兗劝ㄈ绔@取財務信息、取得貸款和開立存款賬戶之類的傳統業務活動,又包括如電子票據支付服務、個人理財、賬戶匯總及商戶對商戶市場與交換之類較新的產品與服務?!本W上銀行又被稱為“aaa銀行”,因為其為客戶提供了“aaa”式服務,其業務操作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地點的限制。筆者認為,網上銀行其本質上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是銀行業在網絡信息時代的一場技術革新,其實質上仍是以傳統的銀行業務為基礎,是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服務方式的改變,即通過電子渠道向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全球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于1995年10月誕生于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過互聯網向全球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在線交易登記、聯機聲明、電子鈔票兌付以及支票轉賬。一時之間,許多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自己的網上銀行業務,網上銀行發展勢頭強勁,大有取代傳統銀行成為未來世界銀行業發展主導之勢。然而,僅僅時隔三年,安全第一網上銀行就因為業務虧損而被收購。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在將網絡信息技術的先進性和傳統銀行制度的優勢充分結合的同時也面臨著兩者帶來的雙重風險。

二、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分析

網上銀行因其運行機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外還具有網絡環境下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傳統的銀行業風險表現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風險、聲譽風險、外匯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中,電子貨幣的業務風險被分為聲譽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及跨國風險等風險類型,要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進行有效規制,必須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制定不同的法律監管框架。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中,比較重要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風險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以網絡信息系統為基礎,來源于系統自身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操作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帶來的風險:電子貨幣犯罪;雇員的欺詐;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維護以及客戶的操作不當??梢钥闯霾僮黠L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系統和設備自身的設計和運行的不完善而引發的技術層面的風險;其二,銀行內部的管理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引發的風險,其三、作為網上銀行業務參與人的客戶對系統的錯誤操作也會引發操作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上銀行業務中最為常見的風險,存在于債務人履行與銀行所簽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給銀行的資本或收益帶來的風險。由于銀行并不是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而僅僅是作為電子貨幣的“承銷商”從發行者處購買貨幣在轉售給客戶,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不對電子貨幣進行兌換將會使銀行產生信用風險;同時,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的過程中,很可能發生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等違約情況,造成網上銀行業務的信用風險。

(三)信譽風險

信譽風險也稱為聲譽風險,是指由于輿論導向的不利或公眾的負面評價而對銀行的資本和收益帶來重大損失的風險。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譽乃是銀行的生存之本,特別是在網絡的環境下,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得信息的傳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快捷,一旦網上銀行出現系統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會迅速傳播造成重大影響。此外,如果不能及時穩妥的解決客戶的問題引起客戶的信心危機,在媒體輿論進行負面報道的情況下,引起銀行的信譽危機就在所難免了。

(四)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是指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做法所產生的風險及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導致的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法律風險還包括由于交易對象的法律權利義務未能確定所產生的風險??蓮囊韵氯矫胬斫夥娠L險:其一,由于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與傳統銀行業務的差異性,針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已難以規制網上銀行業務出現的新問題。其二,由于參與主體的銀行自身違法操作行為直接導致或者是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間接導致的法律風險。其三,由于網上銀行交易的跨國性,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規制尚無一個統一的國際立法,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必然會制定不同的法律規范,那么會產生國際私法方面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沖突,無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會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交易的發展造成阻礙。

三、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無國界性,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研究已不能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純粹的國內法的層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來發展方向迫切要求國際社會不僅應在在國內法的層面就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還應在國際社會之間就包括風險監管在內的重大法律問題達成共識,彌補各國立法規制的差異性,統一和協調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形成國際慣例和標準?;诎腿麪栥y行監管委員會在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開頭概述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早在1997年就了《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對電子銀行與電子貨幣的風險管理意義進行了研究,并了《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的報告。報告在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發展前景的基礎上也指出了其作為新生事物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及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并得出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領域進一步開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結論。1999年11月,委員會設立了電子銀行業務工作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為電子銀行業務制定相關的風險監管和銀行監管指南。由來自成員國或地區的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組成。在此基礎上,委員會在2001年5月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報告,該報告對此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初步的總結,提出了14條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原則,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定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監管的最新階段性成果。其內容包括有關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安全控制和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的原則。2007年7月,委員會又了《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目的是對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進行規制,構成了對上述《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的重要的補充。

此外,歐盟(european union)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也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進行了積極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關于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若干法律方面的歐共體指令》《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為歐洲一體化過程中促進歐盟銀行業市場一體化,為歐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該指令涵蓋了歐洲銀行業務審慎監管的主要方面,確立了諸如相互承認原則、協調原則、互惠原則以及單一許可原則等一系列促進銀行業務監管與發展的重要指導性原則。亞洲與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為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最具影響力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在對作為組織成員的各個經濟實體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發展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數項原則性建議,以期促進各成員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其中包括實施風險管理、保護消費者、有效利用穩健做法、確立準入要求的建議。

除國際組織外,縱觀網上銀行的發展歷史,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最早出現在發達國家,世界上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上銀行”誕生于美國。美國作為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先驅國家,其對網上銀行業務監管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所以通過深入研究美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保障機制,對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在美國對銀行業實施諸多的法律法規中,尤以規范銀行業監管為主要內容。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模式為雙重銀行監管機制,聯邦和州均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在聯邦一級,負責銀行監管的主要機構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銀行監管法基本上由國會頒布的法律和聯邦、各州頒布的法規組成。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規制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提供了初步指導。該法以金融混業經營為核心,廢除了分業隔離,鼓勵銀行與證券保險公司三者的聯合經營,并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堵摪钽y行法》是規制美國聯邦銀行業務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該法為制定適合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特征的新的監管法規提供了新的依據。其允許銀行利用所有能夠促進其銀行業務的“剩余權限”,還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從事開展銀行業務所必需的附帶業務”。此外,傳統法律規范中有關網上銀行業務的大量條款仍可適用。如《電子資金劃撥法》中規定,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機構應當遵循其中關于扣抵客戶賬戶款項的相關操作程序。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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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互聯網金融”說起

從“金融互聯網”到“互聯網金融”,其實是從金融視角和互聯網視角來看待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服務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定義,如謝平(現任中司副總經理)的研究稱為“互聯網金融模式”,并沒有直接稱為“互聯網金融”。筆者認為互聯網并不能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核心屬性的變化。所謂“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的一個形態,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F在體現出來的問題并非是信息技術如何來支撐,而是基于信息技術、互聯網進行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引起的法律問題,一是沒有法規,二是法規間的沖突,三是法規修訂的嚴重滯后。

目前,“互聯網金融”在全球并沒有統一定義。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的業務稱為金融互聯網。不過,隨著金融和互聯網的相互滲透、融合,這一狹義概念的邊界正變得模糊。廣義來看,互聯網金融已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經濟行為。

但有人認為:帶有金融思維的互聯網其實不叫互聯網金融,帶有互聯網思維模式的金融,才能叫互聯網金融。那么什么是“互聯網思維”呢?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開放、平等、分享、系統性和風險精神”。

從金融的定義來看,其核心是資金融通,廣義上說,跟貨幣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相關的都是金融,但是狹義的金融,一般僅指貨幣的融通,所謂貨幣融通,就是資金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融通轉移的過程。這也要求金融必須存在“市場平等”和“機構協作”,市場規則是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核心條件。

關于“風險精神”。金融經營的就是風險。風險和盈利在金融機構的運營中是相輔相生的,同時也具備系統性特點。而在系統性方面,互聯網是草根文化的代表,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自己的商業模式甚至文化范式,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實現自身的價值。所謂的“互聯網金融”追求的也是“從草根到富貴”,在民眾享受“普惠金融”的同時,期望能在工程中介入金融服務使其生存、壯大。這些都是和所謂的“互聯網思維”有很大共同之處。

在“分享”的特點上,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根本區別。由于金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其分享性必然明確的界限,是在金融生態內的有限“分享”。而“互聯網金融”正是想借助互聯網的“低成本信息傳導”特性,打破現有的金融生態,改變已有的利益格局,滿足“入局”,而獲取巨額收益的目的。但不管是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形態,都具備了 “系統性”,系統地自組織性將發揮明顯作用,不管是是否打破了傳統金融的固有生態,都會形成一種新的體系,形成新的界限,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共享和分享”,除非對資金的融通不再存在需求。

正如幾次的“工業革命”,金融業也沒有從“內燃機金融”發展到“機械金融”和“科技金融”。

現代金融業的正式發端,是意大利發展出吸納存款的信貸機構之后的事了。再后來保險、信托等其他金融業態也慢慢地發展出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業更是促進了金融業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專業的金融機構,它們形成了現代金融版圖的主架構。這些主流金融機構大致上都圍繞著信用、杠桿、配置這三大核心職能做著資金或資產交易。眾所周知,金融的信用是要靠日積月累,同時也具有信用的杠桿效應。如果只在意增長速度而不注重信用,發展得越快倒得也越快。而同樣,互聯網的網絡幾何級數的擴展能力和輻射能力,也是一種杠桿效應,所以兩者結合在一起威力是巨大的,但反過來風險也是巨大的。

因此,當前值得我們更加審慎和深入的思考研究,不能還沒有搞清其本質及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冒然推論。

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

“第三次工業革命”是目前新興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用和不斷融合后,將帶給人類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再次巨大改變(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業革命――新經濟模式如何改變世界》)。其核心特征是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ヂ摼W從上世紀70年代出現,用于軍事領域,到大規模民用只花了30年時間。截止到2012年底,全球Internet用戶達到24億,幾乎覆蓋全球所有國家。信息化與數字化和網絡化的高度一體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們明顯感覺到這種新的方式帶給我們的快捷與自由,開放與互動。因此,互聯網具備了快捷性、自由性、開放性、互動性和創新性這幾個特點。

同時,互聯網使經濟活動的效率大大提高,成本大大降低,推動了各種新的經濟產業的出現.從而促進經濟更加快速地發展。但互聯網對于社會經濟最重要的影響在于,通過對社會供求關系的作用而實現社會生產方式和經濟形態的根本性變革。

要分析互聯網對金融的影響,首先要清楚金融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點,既金融對象,指貨幣(資金);金融方式,以借貸為主的信用方式為代表;金融中介,通常區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場所,即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場等等;制度和調控機制,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控等。

在金融活動中以上各要素之間一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并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中發揮作用來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控作用。

那么,分別就以上幾個要素來看互聯網對其影響。

關于貨幣

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也又一次推動了貨幣形態的發展。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開發出了種種的電子支付手段和工具,稱之為“電子貨幣”。電子商務滲入各行各業尤其是金融電子的穩健發展,大大強化了人們的電子貨幣意識,帶動了電子貨幣的普及程度,電子貨幣取代現金支付是不可逆轉的潮流。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嶄新的貨幣時代即將來臨,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交易將會實現。

電子貨幣的出現改變了原有貨幣形式,使有形的貨幣變成了無形的電子數據。雖然貨幣形式的變化沒有改變原有貨幣的基本功能,但電子貨幣是一種非標準貨幣,它的發行帶有明顯的市場化特征。電子貨幣是一種流通手段,但它卻不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也不是有效的儲藏手段。其對價值的度量,仍依賴于貨幣當局法定的尺度,電子貨幣的國際性依賴于其發行者經營活動的跨國性等等,都使“互聯網金融”中的貨幣概念有別于傳統理論,電子貨幣發行方式和“互聯網金融”組織經營行為的變化,直接導致了網絡經濟社會中貨幣供給渠道、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也使貨幣的分類、計量面臨新的問題(尹龍,《網絡銀行與電子貨幣-網絡金融理論初探》)。給中央銀行的金融政策和貨幣管制帶來了新的沖擊。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電子貨幣全球通用,可自由跨越國界的電子貨幣可能會使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日趨空洞化。

金融的服務方式

互聯網和科技創新的應用帶來了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全方位化,從線下到線上乃至線下和線上相結合。例如就銀行的業務而言,自助設備、無人銀行、家庭銀行、企業銀行、自助銀行和網絡銀行紛紛出現,這些都使得傳統銀行金融業務的內容和范圍產生了質的變化。傳統或半傳統銀行惟一出路就是緊跟形勢,迅速采用現代科技改造創新銀行業務,否則就要輸給成本較低的對手,甚至遭到淘汰。

互聯網環境下,滿足用戶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需求,如電商、虛擬產品保險等;跨越時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個人金融、在線信貸等金融體驗。未來基于云計算、大數據和社交平臺,提供的金融服務將會有證券、保險電商化等更多元化的金融渠道選擇和借助互聯網技術滿足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如阿里小貸 。

金融中介機構

“互聯網金融”打破了金融生態體系內部分工的穩定性。一方面,憑借信息技術、互聯網技術和支付中介的優勢開展非金融服務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另一個方面,“互聯網金融”面臨的信息環境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經濟個體的信息主導地位也有了明顯的增強。支付結算是金融的核心職能,可為客戶提供資金交易與支付的便利,這使得金融中介機構與一般工商企業的界限變得模糊,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的相互滲透成為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這是信息傳播與分工方式變化的自然結果。

從狹義的金融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是資金融通依托互聯網來實現的方式方法。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資金融通,直接也好,間接也好,用了互聯網的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同時,謝平提出了區別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但回歸到核心點,回避不了企業是直接還是間接融資的事實。對于未來的發展,很多人認為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最終可以讓金融機構離開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曾經的主導型地位,公開、分享等等的互聯網思維讓資金可以在各個主體之間流轉,降低違約率,金融中介的作用會不斷的弱化,從而使得金融中介機構日益淪落為從屬的服務性中介的地位。目前涌現出來的各種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模式,其核心都是沖擊著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圖撇開金融中介,實現資金融通雙方的直接對接,這也是一種所謂的“金融脫媒”。但事實上,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不是摒棄中介,而是互聯網自身轉變成為金融中介,實質就是趕走了一個金融中介,迎來的是互聯網平臺這個中介。

金融交易場所

互聯網將促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大大提高了金融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的能力,成為金融市場交易物質和技術基礎;互聯網絡已經日益成為世界金融市場運作的中樞神經系統,低成本的網絡交易將逐步替代傳統的交易方式,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絡進行非場地交易,使投資者無論身處何地都可以上網同步進行金融交易,完全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全球金融市場被更緊密地聯系起來。

以證券業為例,網絡化正在打破長達200余年的傳統證券交易所格局,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將通過信息通訊網絡、金融網站、網上經紀商等機構結成聯盟,建立一個綜合性的信息及交易網站,以支援不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業務。因此,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的發展使整個世界正在形成一個通過現代信息手段聯系在一起的一體化國際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網絡信息技術,這使得“互聯網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由于網絡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互聯網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蝴蝶效應”?!盎ヂ摼W金融”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金融創新使經營風險比傳統金融更大,而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傳統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監管等手段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

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所涉及到的機構、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相適應的征信體系都不適合或不健全。

綜上所述,互聯網對經濟乃至金融的影響深遠,作為一次的“工業革命”或“產業浪潮”的核心要素,其發展趨勢將不可阻擋。未來金融業務的商業模式、產業格局和利益機制將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但由于經濟環境和金融體系是一個復雜開放的系統,當前的“互聯網金融” 體系還存在一些缺陷,其結構并不健壯。如其依賴的“電子貨幣”不具有價值尺度和有效的儲藏手段的功能;并沒有完全摒棄“金融中介”,只是換了一種身份,重新進行利益分配而已;“游戲規則”還沒有形成體系,缺少必要的監管體系、規章制度和征信系統;最重要的是賬戶管理模式和賬戶結構,這也是商業銀行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最核心的優勢,若在當前的監管體系下,要想改變賬戶管理模式,幾乎沒有可能,賬戶管理不是技術問題,是利益和權力分配問題。所以,這個“系統”還不具備“自組織”和“自適應”的能力,其演進和發展還需要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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