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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和*市地方稅務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組成“*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
第七條認定指導小組下設“*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請,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審查。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輸入專家庫,并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作出相關處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六)負責組織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復審)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內地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工作指引》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3、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復印件);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及情況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的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7、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請認定程序
第十條申請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行選擇符合下列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和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機構中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相關證明材料在企業申報時一并附上,但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有關網站
(三)網上注冊登記
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登錄,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與相關的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具體受理時間、地點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四)審查認定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正式受理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證明報送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將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分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
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請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五)公示與公告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在“*科技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第五章復審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公告,并由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為三個年度。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辦公室報告;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管理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五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向認定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經認定辦公室核實后,在有關網站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六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以下列舉北京、上海、深圳、蘇州等幾個典型城市的相關專利扶植政策,可以更清晰地認識專利可以為企業帶來什么,而在專利價值取向上做出抉擇。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北京市、深圳市、重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基本相同: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海市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須是在本市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其余條件和北京基本相同。
蘇州市
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更突出鼓勵企業專利技術轉化。
(一)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在全球范圍內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在中國內地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且企業擁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不含商標)及起草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累計4項以上,或發明專利1項以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最近1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8%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企業最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2項以上;
(六)企業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在產學研合作、研發機構建設、研發項目立項、研發投入核算、研發人員考核等方面有健全的制度和績效;
(七)企業近3年的銷售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均在15%以上。其中,總資產增長率=1/2 (第二年總資產額÷第一年總資產額+第三年總資產額÷第二年總資產額)-1;銷售增長率=1/2 (第二年銷售額÷第一年銷售額+第三年銷售額÷第二年銷售額)-1。
二、專利資助政策
(一)北京市專利資助政策
1、資助對象和條件
北京市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內容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新醫藥、新材料、環保與節能行業等;
(2)屬于其它技術領域和行業,但技術含量較高;
(3)具有較好市場前景。
2、資助內容和額度
(1)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實質審查費1200元;
(2)發明專利申請附加費實際支出金額半數;
(3)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申請費150元;
(4)單位申請人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從第101件申請起,對當年申請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000元人民幣;對當年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500元人民幣。
3、向外國申請專利
(1)單位申請人通過PCT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可以分階段資助,國際階段資助1萬元人民幣/項,國家階段資助1萬元人民幣/國/項。
(2)單位申請人通過其他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資助2萬元人民幣/國/項。
一項專利申請向多個國家提出時,最多資助向五個國家申請的部分費用。每個單位每年最多獲得國外專利申請資助50萬元人民幣。
單位申請人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國申請專利10項以上(含10項),對其年度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再資助1萬元人民幣。
(二)北京市專利鼓勵政策
北京市發明專利獎
1、資助對象 北京市單位和個人
2、要求
(1)屬于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行業或重點領域,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2)對解決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節能降耗減排,以及城市運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擁堵等本市面臨的現實疑難問題起到重要作用的;
(3)對形成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發揮主要作用的。
3、資助內容和額度
(1)特別獎,授獎數1項,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2)一等獎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20萬元;
(3)二等獎1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
(4)三等獎30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助的資助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1、資助對象和條件
北京市的單位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
2、資助內容
(1)有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
(2)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
(3)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
(4)技術實施的管理
3、資助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三)上海市專利資助政策:
一般資助: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1)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在專利申請受理后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2)實質審查費、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按實際繳納的金額資助;
(3)授權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金額的80%資助;
(4)專利費,在授權后按每項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發明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申請費(包括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和授權費(包括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在授權后,實用新型按實際繳納金額的50%資助,外觀設計按實際繳納金額的60%資助。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緩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資助申請人申請港澳臺地區專利資助的,每項專利的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外專利資助的,每項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每項外觀設計專利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每個國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同一個資助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國外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申請后,國內專利和港澳臺地區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
專項資助: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在兩年試點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萬元。
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在兩年示范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60萬元。
根據被認定的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專利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市知識產權局在2個月內作出審核決定,審核通過的由市財政局預撥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期滿后,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考核,考核通過的由市財政局撥付專項資助的余額資金。
(四)深圳市專利資助政策
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的資助標準:
(1)在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并繳納有關費用后,每件給予資助人民幣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的,在資助標助額度內,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
(2)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給予資助人民幣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服務機構的,每件增加資助人民幣18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后一并申請資助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標準: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在取得專利證書后按不同的國家分兩個檔次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二個國家):
(1)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取得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
(2)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資助30000元。
(3)在香港和臺灣地區申請發明專利的,按照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標準辦理。
(4)PCT申請資助:依照PCT規則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專利項目,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10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6000元。
此外,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市財政局撥款后,通知申請人領取專利資助經費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撥付申請人。
(五)蘇州專利資助政策
對專利申報進行資助
(1)對申請外觀專利的專利項目授權后,資助限額每件1000元;
(2)對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項目授權后,資助限額每件1500元;
(3)對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項目受理后,資助限額每件3000元(含省級資助)進入實質審查后,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獲得授權后,每件再給予資助5000元;
(4)區內企業申請國外專利,獲得國家和江蘇省資助的,給予50%的匹配資助。
國內專利資助標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實施前后
47號文出臺前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和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法規要點回顧
1.高新技術企業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時,除了要符合諸如自主知識產權和經營活動等主要特征外,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企業還需符合以下方面的客觀條件:
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達到特定比例要求(根據收入水平,比例自3%至6%不等)。
近3個會計年度(若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的60%以上。
2.境外所得稅抵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境外企業可以對境內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稅款申請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其中,抵免限額需分國別計算,超出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隨后的5年內結轉使用。
47號文企業所得稅計算規則
根據47號文,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遵循如下規則:
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以下簡稱“125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大部分僅從事國內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上述文件可能未必會使其當期稅負發生實際變動。但隨著首批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及其復審工作的臨近(根據現行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企業需在有效期屆滿之前申請復審,以繼續享受有關優惠待遇),正在籌劃并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有關企業需要對47號文的影響作出研判。
主要影響
47號文旨在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擴展到其境外所得,這一處理與“十二五”規劃中關于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活動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如前文所述,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稅率計算其就境內外所得應實際繳納的稅款,以及相應的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
根據125號文,境外所得稅抵免后的實繳企業所得稅應按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D)=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A)-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B)-境外所得稅抵免額(C)
47號文的實施將可能會同時影響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舉例分析詳見左頁表。
如表所示,對于符合47號文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其境外所得的實際稅率小于25%,其整體企業所得稅稅負將降低;否則,其企業所得稅稅負可能保持不變。由此可見,有來源于境外所得且該所得實際稅負低于25%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從47號文中獲益。
未盡事宜
雖然47號文對部分事項作出了有利于納稅人的規定,但下列問題仍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47號文第一條中的“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具體含義:考慮到中國企業與其海外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中國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資質時應包括其境外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還是僅包括其境外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業務?
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收入:如果47號文所指的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僅包括境外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業務,那么高新技術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是否可以被視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正常經營所得而適用優惠稅率?
一、申請貼息的項目范圍和基本條件
(一)申請貼息的項目范圍是:
1、20**年以前已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技改貸款貼息項目。
2、20**年《**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
(二)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2、項目貸款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批準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定貸款合同;
3、項目竣工后,按規定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項目在合理工期內竣工;
5、項目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20%;
6、項目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
二、貼息資金來源
貼息資金的來源為**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
三、貼息標準
(一)對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年限一年;對其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年限二年。
(二)對《**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原則上給予一年貸款貼息;對其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再延長貼息年限一年。
對超過一定投資規模的項目,將根據我市技改貼息資金預算規模適當調整貼息標準。
對借款單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四、申報要求
(一)對已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術產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及《附表》;
2、貸款扣息憑證;
3、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應提交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專利證書、技術合同等)。
(二)對《**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術產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及《附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備案許可;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批復文件;
4、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
5、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1)可以說明企業及其產品出口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近兩年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產品列入《**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證明材料等;
(2)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及知識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技術合同等;
(3)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他參考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質量認證證書、獎勵證明、產品照片等。
企業申請材料請用A4紙打印,按順序裝訂,并于左側裝訂成冊。有關材料還應同時附送軟盤,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項目及企業名稱。
申請材料應于10月31日前一式二份提交市商務局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處。
五、貼息資金的下達與管理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審核后下達貼息資金。
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追蹤問效工作。
六、監督與檢查
申請或取得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貼息資金;
(三)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貼息資金;
(四)拒絕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企業有所列(一)、(二)、(三)行為之一的,取消申請貼息的資格,收回已經撥付的款項,并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所列(四)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糾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請貼息的資格。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約型、內涵型轉變,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萬元為基數,暫定實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長。
二、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創新基金面向在境內注冊的各類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或提升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2、企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有較好的經營狀況,良好的資金信譽和誠信的社會形象。
3、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創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
三、基金支持的內容
第七條創新基金重點支持眼鏡及視光學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關鍵零部件、彩印及復合包裝材料、木業深加工制品、精細化工、高檔紡織品、新型建筑裝飾材料、電子信息及機電一體化等優勢特色產業的提升開發,同時支持有望形成新型產業的其它門類的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及產業化技術攻關。
第八條創新基金支持現有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既支持企業完全依靠自身研發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也鼓勵支持企業通過產學研結合開展新產品研制并實施產業化。
第九條創新基金支持企業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對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實施產業化的項目,對其中試及產業化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攻關費用進行資助。
第十條對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內能產生較大產業規模,形成較大經濟增長點的產業化項目給予相應的貼息資助。
第十一條創新基金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因產品系列化仍需進行研發或不斷需要進行相關技術認證試驗所發生的費用予以資助。
第十二條對引進先進技術或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能促進傳統產品升級換代,顯著提高產品性能和附加值或顯著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而增強傳統產品競爭力的項目,可以貼息形式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對產品本身技術含量不高,但因創意新并形成專利的新產品,有較大潛在市場,并能較快形成規模生產的產品,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試驗費用予以資助。
第十四條對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計劃指南,而不能申報省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產品,而對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作用,并能在近期內形成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產品所進行的研發費用可以給予資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條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貸款貼息、投資合作等不同方式給予支持: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70萬元。
2、貸款:對留學歸國創業人員、高校研究所專業人才帶科研成果來創業,創業性民營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因創業資金困難的,經資格審查,成果認定具備條件的可采取貸款支持的形式,貸款規模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3、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原則上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以擴大生產規模。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5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投資合作: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投資合作方式,投資合作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組織
第十六條市委、市政府成立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負責對“雙百工程”及創新基金工作的領導,并對創新基金支持項目進行最終確認。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局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制定創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實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
第十八條財政局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分兩批將創新基金撥入創新基金專用帳戶,同時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由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創新基金專家咨詢團,為創新基金管理提供技術咨詢、項目評估等。
第二十條設立科技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由科學技術局、財政局派員組成,在科學技術局和財政局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1、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程序性審查。
2、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評審專家人員的資格條件。
3、委托或者組織有關單位或專家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咨詢評估、評審、驗收等工作。
4、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預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5、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
六、項目立項審批
第二十一條科學技術局每年創新基金支持重點和項目指南,凡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其中申請貼息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銀行出具的借款協議和付息憑據。
第二十二條項目推薦單位要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二十三條積極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創新基金項目評估、招標制度。對同一行業,同類產品,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基金辦”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并負責程序性審查,送有關評估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或咨詢;符合招標條件的,須進行標書制定和評標選優。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成熟性、風險性、效益性、申報企業的條件和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客觀評估、評審,并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第二十六條“基金辦”根據咨詢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必要時,科學技術局可以對評估結果進行復審。項目建議經科學技術局審定批準后,交創新基金領導小組討論并進行最終確認后由科學技術局與企業簽訂合同,并據此辦理相應手續。
七、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局和財政局每年分批向社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未通過程序性審查和經咨詢評審、評估、招標后明確不予支持的項目,由科學技術局在項目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通知申報企業。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評審被確定作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由“基金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分年度撥款計劃,并結合項目實施確定考核目標,簽定項目合同書。
第三十條財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足額將創新基金撥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創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基金辦”用于創新基金項目的咨詢評審、評估、招標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費用,實行預決算管理,原則上在創新基金中劃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為費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當向“基金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項目完成后,由科學技術局、財政局組織驗收,對完不成項目規定任務的企業,今后不再作為創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三)符合國家外經貿政策;
(四)有利于促進項目所在國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范圍包括: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對企業從事上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采取直接補助或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專項資金直接補助內容包括境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境外企業之前,或與項目所在國單位簽訂境外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合同)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費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項目運營費用等。專項貼息內容包括境外投資、合作和對外工程承包項目所發生的境內銀行中長期貸款。
第六條財政部、商務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書面文件;
(三)近五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四)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八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
(二)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三)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的項目,還應具備:
1、申請貼息貸款達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
2、貸款用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
3、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
5、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實行定額運營費用資助方式,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九條中長期貸款的貼息標準:
(一)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二)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以人民幣計算并支付。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如下申報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或費用支出情況、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等;
(二)國家批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文件;
(三)申請企業近三年來的年度審計報告;
(四、)費用支出憑證或付息結算清單(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五)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書面意見;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企業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并將所有的申請資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申報程序
(一)地方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負責按本通知規定對申報材料初審后,于規定時間前聯合報財政部、商務部;
(二)中央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于規定時間分別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中央企業和地方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費用補助金額的貼息金額。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級次由財政部撥付。
第十七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國家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是高新技術企業自身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是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需要。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不僅反映我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水平,也體現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對于培育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企業誠信建設,提高稅收執法服務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健全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預申報制度。每年年初,擬申報企業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填寫《區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預報表》(見附件1),經當地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報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企業的預報表后,及時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研究確認當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具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名單的企業,需在省科技廳規定的申報截止時間前60天,將書面申報材料分別報區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進行初審。
(二)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聯審制度。在收到企業上報的書面申報材料30天內,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區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成立聯審工作組,對申報的企業實行點對點的審核,技術方面的審核以科技部門為主,財務方面的審核以財政和稅務部門為主。經區相關部門聯審后,提出初審意見,加蓋部門公章確認。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報經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推薦申報到市相關部門再審;對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企業,一律不予推薦上報。
(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年審制度。為做好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三年一復審工作,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研發投入、高新技術產品及技術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員比例、產學研合作、科技創新情況等重要指標,按復審要求進行年度審查。年審采取現場考核、材料考核和財務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或委托中介機構,通過第三方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績效評估。
(四)建立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協作制度。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申請后,應按分工協作的原則,由稅務部門負責企業研發費認定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稅前扣除,科技部門負責協助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研究開發項目所屬技術領域與加計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開發項目在本省相關行業技術先進性的鑒定,以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
三、全面落實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政府辦、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等部門組成的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初審管理工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科技部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和我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孵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高新技術領域,具體范圍是: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新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其它要求:
1、項目技術來源清晰,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糾紛;
2、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有較強的開發條件,具有轉化本項目的技術能力,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創業團隊;
3、入駐時已成立公司的,應當產權清晰,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入駐前沒有成立公司的,應具備《公司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條件,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應符合環保要求;
5、開發創新能力較強,項目產業化前景好,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6、有開辦企業或實施孵化項目的基本資金;
7、企業的稅務、工商關系必須全部納入本縣范圍內;
8、孵化項目的研發人員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應達到3人以上;
9、研制開發的產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申請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經科創園公司審核后,報縣科學技術局局務會議審定同意后入駐。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入駐申請書(表附后);
2、孵化項目的創業計劃書或可行性報告;
3、從業人員中主要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法人或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學人員企業應同時提交留學人員身份證明;
5、已注冊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及采取的環保措施。
7、中心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處于研發、中試階段的孵化項目,項目擁有者可暫不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手續,待條件成熟后辦理。
第六條進入科創園公司的創業者和企業,必須與科創園辦理以下孵化手續:
1、簽訂孵化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并繳納相關費用。
2、辦理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3、新辦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核準、工商注冊手續、稅務登記手續、設立銀行資金賬戶。
第七條科創園為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幫助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等手續;
(二)幫助申報科技項目;
(三)協助辦理人才引進、人事調動、職稱評定等手續,幫助組織人才培訓;
(四)提供有關經濟、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詢等服務
(五)提供專利咨詢服務,辦理專利申請;
(六)為入孵企業舉行的培訓、項目洽談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
(七)提供物業管理、治安保衛等后勤服務。
第八條創業者企業需要科創園公司提供其他服務的,可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進入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的孵化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從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孵化期未滿三年,提前達到“畢業”標準的,可以提前申請“畢業”。因研發等原因而延期畢業的企業,須報科創園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務會議批準。
第十條孵化企業在科創園的研發和經營活動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科創園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孵化企業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學合理的淘汰機制和糾偏機制,中心定期對孵化企業進行評估考核,考核辦法具體內容見《縣科技創業園入園企業考核辦法》(辦法附后)。對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創業園有權終止孵化。
第十二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畢業”的條件:
(一)入駐時間滿三年的企業;
(二)孵化項目能實施規模生產,或由于科創園已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用場地,需要擴大生產場所的企業;
(三)由于企業引進資金等合作需要,在本縣范圍內另擇址辦廠的企業。
第十三條已經達到孵化“畢業”條件的科技創業者和科技企業,應向科創園公司提出“畢業”申請,由科創園公司組織驗收后準予“畢業”。“畢業”后的企業應在縣范圍內實施產業化生產,可優先進入產業相對應的工業區或開發區。
第十四條在科創園孵化“畢業”的企業,如“畢業”后5年內在本縣區域外實施產業化或未經科創園公司批準離開我縣進行生產經營的,科創園公司有權對該企業已享受的房租補助、孵化資金、科技項目經費等補助資金,一律收回,上交縣財政。
第十五條入駐科創園的創業者和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創園公司有權終止孵化合同,并在一個月內退出科創園: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超出業務范圍,從事與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項目中止或確認項目無開發前景的;
(四)累計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對科創園提供的場所利用率較低,又不愿意重新調整的;
(六)嚴重或屢次違反科創園有關管理規定的;
(七)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和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且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