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8 17:07:5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辯論的價值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戰國年代,百家爭鳴,儒學宗師孟子憑著其善辯、好辯稱雄一世,千古留名。在其《孟子》一書中,對其論辯進行了系統的記錄,跟孔子《論語》中反對“用佞”、只求“辭達”、言簡意賅的論辭有所不同,跟《墨子》中缺乏文采、語言質樸、邏輯嚴密的立論也存區別,其以情辭激越、鋒芒畢露、逞才使氣的辯駁論戰為特點,辯論中明確自己的觀點,展現自己的才華、風采和思想,是一種獨特的論辯文體。被后人稱為我國歷史上辯對散文的鼻祖,是駁論文體形成的開元者。
一、《孟子》概述
《孟子》一共七篇,其主要是對孟子的經典談話進行了記錄,對孟子的政治行動、政治觀點和治國思想等進行了具體的記錄,此書屬于儒家的經典之作。《孟子》以性善論為學說出發點,主要主張以德治國。到了南宋時,著名思想家和儒學家朱熹將其跟《中庸》、《大學》、《論語》合稱“四書”。從宋開始,都將其作為家喻戶曉且家傳戶誦的著作。《孟子》不單單是傳承孔子的學說,并且提出了自己獨到的學術觀點,是孟子獨特的儒學,其中充分彰顯著孟子的理論和思想。通過《孟子》,人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孟子的思想、精神、情感、個性,能看到一個鮮活的儒學大師形象。
二、《孟子》論辯文的必然性
(一)孟子生活時代的客觀要求
孟子“好辯”以及《孟子》論辯文的產生,其實跟當時時代背景和現實斗爭有著必然的聯系。孟子出生于諸侯爭雄的戰國中期,為了“欲正人心,息邪說,距行,放辭”,孟子不得已要跟各類人物展開辯論,就好像孟子自己所說的――“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可見,孟子為了推行自己的政治觀點,在當時氣象萬千、百家爭鳴的時代,其不得不跟別的思想展開爭辯,不得不進行論辯,這也就是《孟子》論辯文產生的時代要求。同時,孟子也善于辯論,在推廣其治國思想和政治理念時,其跟其他思想進行論辯時,不得不以說服對方為目的,通過自身的戰術和戰略,戰勝其他辯方。《孟子》中的論辯正是如此,他基本上是所向披靡,辯無不勝。
(二)孟子好辯和善辯的主觀意愿
《孟子》中主要是對孟子游說諸侯以及跟人談話進行的記錄,而他的思想和觀點大多在跟別人爭辯中表露出來的,因此,《孟子》所記錄的大多是孟子本人跟其他思想的辯論,其基本上是以論辯文出現的。可見,《孟子》論辯文產生的一個必然原因是孟子好辯和善辯的主觀意愿。孟子論辯首先表現為善于探知到對方的矛盾,將對方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使其首尾不可兼顧之境,從而使其自己獲勝。這主要是使用了歸謬法,比如在《藤文公上》中,其歸謬過程是:如果薄葬合理,夷子就該薄葬其親,但他卻“葬其親厚”,可見薄葬是不合理的。其次經常使用的是類比推理法,比如《梁惠王下》中孟子從現實的日常生活說起,設置了幾個不是問題的疑問,使齊宣王按照孟子的思路進行回答。依次類推下去,從而讓齊宣王走入了自身矛盾和自我否定的境地。總之,孟子在跟別人或者其他的思想進行論辯,以及游說諸侯時所產生的辯論,這些善辯藝術成為《孟子》重要的也是最主要的內容,因此,《孟子》論辯文體也是孟子本人好辯和善辯的必然結果。
(三)《孟子》論辯文是當時文學文體發展的趨勢
《孟子》長于論辯,其文體是辯對散文,具有散文的特征,也有著論辯文的性質。但是,事實上,辯論文體不單單是《孟子》一家的特征,在當時的《韓非子》、《荀子》、《莊子》、《墨子》都存在這樣的特征,都具有論辯的性質。歷史上先秦出現的說理文中,應用到了論辯之術,其實這種論辯在《墨子》就已開始并且逐漸地走向了成熟,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先秦說理文的產生和發展。可是,當時的墨家重說理而輕文采,文章質樸,卻不夠生動,使得其論辯邏輯雖然嚴謹,但文體卻不夠出彩。因此,在當時的文學背景下,孟子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便創作了自己的論辯文著作,其在邏輯上盡管沒有《墨子》的縝密、嚴謹,可是在論辯藝術上卻有著更高的表現力,其論辯性質更為濃厚,出現了比喻、歸謬等許多新的論辯藝術手法。因此,《孟子》論辯文是當時文學文體發展的趨勢。
三、《孟子》論辯文的歷史價值
《孟子》論辯文是我國文學歷史上的千古一絕,它在如此浩瀚無比的時空中作為古今之人思想的航標帶領著大家走向仁愛,走向光明,哲人思辨精神的精華,是當今社會重要的精神財富。在其《孟子》一書中,對其論辯進行了系統的記錄,跟孔子《論語》中反對“用佞”、只求“辭達”、言簡意賅的論辭有所不同,跟《墨子》中缺乏文采、語言質樸、邏輯嚴密的立論也存區別,其以情辭激越、鋒芒畢露、逞才使氣的辯駁論戰為特點,辯論中明確自己的觀點,展現自己的才華、風采和思想,是一種獨特的論辯文體。被后人稱為我國歷史上辯對散文的鼻祖,是駁論文體形成的開元者。
(一)《孟子》論辯文對當時文學文體具有創新意義
在當時氣象萬千、百家爭鳴的時代,各家之說大多使用的是散文文體,論辯文體非常罕見,盡管《墨子》中涉及少量的論辯之術,但其文體并不是論辯文體。只有孟子在跟各家思想進行論辯之后,在其思想著作中創造了《孟子》這一論辯文體,其實戰國時期文學文體上的一種創新,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孟子》論辯文的誕生,標志著論辯文體在文學中的出現,體現了古代文學歷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它的出現,帶動著諸如《韓非子》、《荀子》、《莊子》、《墨子》等著作中滲透論辯的元素,領引著各家學說文體性質的發展,最終推動著先秦說理文的產生和發展。
(二)《孟子》論辯文對戰國時期社會政治發展起著推動作用
孟子通過論辯之術游說諸侯各國,推行他的民本思想、仁政學說、易子而教、道德倫理,對當時各諸侯各國有著非常大的影響。首先,孟子依照戰國時期所發生的經驗,總結出了各國治亂興亡的規律,提出了一個富有民主性精華的著名命題:“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十分重視民心的向背,通過大量歷史事例反復闡述這是關乎得天下與失天下的關鍵問題。其次,關于仁政學說,孟子繼承和發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是以仁政為內容的王道,其本質是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再次,孟子的教育思想,也是孔子“有教無類”的教育思想的繼承和發揮。一方面,主張“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加強學校教育;另一方面,要求當政者要身體力行,率先垂范。最后,對于道德倫理,孟子把道德規范概括為四種,即仁、義、禮、智。同時把人倫關系概括為五種,即“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論辯中的這些思想和主張、觀點對戰國時期各國社會政治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有著較大的社會效益。
(三)《孟子》論辯藝術對當今社會論辯的啟示
《孟子》中最鮮明的特征就是論辯,在《孟子》論辯文中,使用了大量的論辯藝術,這些論辯藝術對當今社會在論辯和討論上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依仗著這些辯論之術和心理素質,他成為戰國時期技壓群雄、首屈一指的論辯大師,是當時所向無敵、縱橫辯壇之常勝之客,是我國歷史上所公認的雄辯家。他所有的論辯藝術都值得現今人們去學習、去借鑒、去繼承、去挖掘。總之,探究《孟子》論辯的技巧藝術,在當今社會,對我們探知真理科學,批判邪說歪理,乃至學習和掌握辯論藝術,引導指導社會論辯等等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
四、結束語
孟子通過其獨特的論辯藝術展現出雄辯家的英魂和氣魄,他那絕妙的論辯技巧附和著先進的思想和人性的主張在百家爭鳴之中獨樹一幟,超群而出。在孟子身上,我們看到了,論辯可以修身,論辯可以齊家,論辯可以安天下。《孟子》論辯文在我國文學歷史上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我國文學歷史中的光輝典范。在《孟子》論辯文中,后世各大家如韓、柳、歐、蘇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其論辯藝術的養料和乳汁,從而壯大自己。總之,《孟子》長于論辯,有較強的藝術表現力和文學散文性質。其論辯主要運用類比推理,欲擒故縱,反復詰難,迂回曲折地把對手引入自己的結論中。論辯中,文章風格犀利,有雄辯家的氣魄;語言明白曉暢,平實淺近,精練準確;由遠及近,先縱后擒;運用大量的比喻和寓言。《孟子》論辯文可謂名副其實的經典之作。
參考文獻
[1] 李紅英.戴震與《孟子字義疏證》[J].古籍研究,2002(1).
[2] 高正偉,馮櫟鈞.《孟子》散文的論辯特色[J].河北科技師范
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
[3] 李軍.孔子思想中“個人的整體精神”論析[J].廣西師范學
一、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制度內涵
關于“討論式教學”的表述,在很多學術期刊中都有所涉及。對于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內涵,沒有形成統一的或者主流的觀點。這就導致實踐中教師經常將討論式教學與教學中的討論法相混淆,誤認為討論式教學就是在教學過程中采取討論的方式。其實,討論式教學方法是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以討論為主的一種具體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適用于小學、中學、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本課題討論的范圍則限定在高等學校本科教學過程中。在高校的討論式教學,筆者嘗試加以定義:高等學校討論式教學是指為了實現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師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思考,并在集體中辯論、探討,達到互相啟發、提高學習能力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
這一定義包含以下方面的內涵:首先,要求討論式教學方式貫穿教學全過程,而不僅是偶然一現的興致。也就是說,這種方式對課程而言具備穩定性和普適性。其次,要求討論式教學方式具備可操作性。也就意味著,在討論過程中,教師應該對具體討論過程有所控制和掌握,引導討論的方向和結論。再者,討論式教學應具備藝術性。這就意味著,討論式教學的結果與過程同樣重要。在主持討論式教學過程中,要盡力避免討論流于形式和討論久而不決這兩種情況,也要避免討論過程與結果相分離。避免討論過程熱烈,但結論出臺坎坷,甚至是結論與討論不相符。避免在傳統式教學過程中強加結論的行為。最后,討論式教學意味著學生更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讓學生通過討論,將外在事物與內在知識相聯系,將書本知識與社會知識相溝通,最終形成完善的知識體系。
從實踐看,課堂討論自古有之。《論語》即為孔子與眾弟子教學、討論的思想的集錦。而西方的討論式教學方式源自古希臘時期的蘇格拉底。充滿邏輯、思辨與辯論的《理想國》以對話的方式勾勒了一幅討論的畫面。而近現代的課堂討論則主要源自歐美,后被很多大學作為經驗引入。例如,在哈佛大學,對課堂討論不僅是教學要求,更是學生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討論式教學方式的制度價值
1.化抽象為具體,理論聯系實際。通過開放式教學,將學生平素了解較少的規定與學生個人的實際生活聯系起來。讓學生真正感受到,書本知識并不僅僅是枯燥的文字,更來源于生活。傳統的教學方法是填鴨式的教學。學生如果處于大二、大三階段,課程比較多,學習變成負擔,只是被動聆聽。這種忽視學生積極性的方法,將會導致上課變成除了聽講就是睡覺的折磨。學生缺少學習興趣和切入點,難以將知識與現實相聯系,是造成學習成績不好的重要原因。
2.調動學生積極性,實現互動。根據相關教育理論,學生作為受眾個體,只有當他感覺到自己被重視的時候,才能更有效地調動積極性,才會有更好的參與度。開放式授課,教師并不局限在講臺上,而是隨時信步走在學生中間,隨機走到學生旁邊。一個眼神,就可以和學生的思想碰撞。讓學生隨時隨地地提出自己的問題和見解,消除上課的拘束感覺,引導學生暢所欲言。這種討論式方式能夠激發學生探究事物本來面目的熱情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在課堂上通過討論、分析,提出自己的結論,進而受到老師的肯定和同學的認同,產生成就體驗,進而增強學生的學習熱情,引領其他學生爭相感受這一體驗經歷。
3.開放式的教學方式,有利于培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傳統教學方式也可以引導學生思考問題。但開放式教學通常會達到出乎意料的效果。在授課過程中,老師是引導者,而不是布道者。拋出話題,引導學生積極從各自角度思考,往往會提出一個在課前準備時未曾預料到的問題,經常在學生之間發生觀點的碰撞。這種思想的碰撞,是本科學生難能可貴的經歷和興趣的激發點。更重要的是通過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辯論和口頭表達能力。當學生通過辯論得出一致的結論后,其實是對綜合素質的提升,是提升未來就業能力的需要。
三、運用討論式教學方式的思考
作為財經類學校的法學本科課程而言,在運用討論式教學手段之前,先要分析掌握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要素。通過多年課堂實踐,可以將法學教育的基本要素分為感性要素和工具性要素。感性要素主要是指對法學的基本認識,包括法律信息、法律分析、事實識別、法律的綜合能力、法律理論、闡明問題和解決問題等。而工具性要素則主要包括法律符號、法律方法、法律理論、法律過程、法律哲學、法律政策和法律設計等要素。毫無疑問,上述諸多要素中都有實質性學習內容。像這樣基礎的法學教育功能的實現,只能通過相互互動的課程安排及充滿能動性的方法學習,如物權法、民法等。尤其是書本上的法律與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存在巨大的差異,這種差異將導致人們在法律的作用方面采取更重視經驗的研究方法。所以,在法律課程的設置方面,在打破傳統法律教育可能和培育具備社會責任感的法學學生之間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
而對于討論式教學方式的選擇,主要是厘清討論式教學手段與諸多教學手段的差異。
1.討論式教學與多媒體手段、傳統板書手段關系。多媒體手段有自己的優勢,可以用形象的手段展示抽象的文字內容,可以用音頻、視頻、動畫、圖案等方式多角度地分解知識點。例如,在介紹物權法曲折的立法過程時,插入央視一段關于物權法立法的介紹,內容豐富、形象、翔實,角度新穎。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媒體手段并不能取代傳統板書形式。在多媒體普遍適用的背景下,適當的板書更容易避免學生對大量應用多媒體產生單調感覺,強調重點,隨機靈活。所以,如何豐富教學手段,如何選擇教學方式,對于討論式教學的成敗有著重要影響。
2.討論式教學與案例式教學關系。討論式授課絕不等同于案例教學。在整個授課過程中,案例僅僅是一個偶爾出現的教學手段,而不應該成為主體。在現實中,還有更多知識點應該來自于現實或者理論爭論之間的啟發。通過現實中存在的事例,理論的焦點等,引導學生跨學科、跨部門理解物權法,拓展思維。這比案例式教學更重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對于討論式教學中案例的選擇、數量、設置,都需要進行詳細的研究和規劃。
3.討論式教學與實際生活之間的關系。在授課準備過程中,需要精心在每一部分都挑選出最貼近學生實際生活,引起學生興趣和共鳴的知識點設計開放式討論的主線。這種開放式教學避免了傳統知識點灌輸的弊端,單純的知識點灌輸很容易在這種涉農問題上造成學生理解上的障礙及對法律的質疑。在農村,某些現實問題單純靠法律是解決不了的。而通過這種討論式教學,既給大家講解了法律為什么要這么規定,要考慮絕大多數情況,還鼓勵大家結合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明白法律的應用絕不是一紙條文那么簡單,讓討論式教學有更強的實用性。
〔中圖分類號〕D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3-0056-04
政治價值主要指人們對政治活動和政治現象作出的價值判斷,科學把握政治價值的辯證內涵是研究政治價值的基本前提。從唯物論和辯證法的視角看,政治價值涵括了主體向度和實踐向度,是一個以政治主體為核心、以實踐為根源的包含事實與價值、是與應該、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等多對矛盾(集中體現為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的綜合性概念。〔1 〕它以政治主體的多維內在尺度為核心,以客觀的政治實踐為基礎,以豐富的政治客體為來源,以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的對立統一為內容,這決定了政治價值必然具有多方面的辯證內涵。
一、實然性與應然性的辯證統一
政治價值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在政治生活領域中的政治客體和政治主體間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如果符合政治主體(個體主體、團體主體、社會主體等)的生存、發展、和諧、幸福、自由等內在尺度,那么它就是一種實然形態的政治價值。政治主體以其內在尺度為標準對上述實然形態產生的主體意識和理想追求,就是應然形態的政治價值。
政治價值的實然性是指政治價值現實和政治價值發展的客觀必然性。所謂政治價值現實是指在政治實踐基礎上政治主體之間和主客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在特定政治主體身上的肯定性影響、在政治主體之間形成的客觀性價值關系及其變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前者表征政治主體內在尺度的生存與發展的價值訴求的實現形態與物化形態,這種客觀肯定性影響的不斷增加將導致政治主體文明的不斷發展。后者是指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變遷與發展的必然趨勢。政治價值表征著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這種價值關系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其變遷與發展的物質動力與根本原因是生產方式中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變化發展。生產方式的新舊更替必然要求政治上層建筑重新構筑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以取代舊的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因此,生產方式變化發展的客觀必然性與發展規律使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主體間的價值關系的變遷也遵循著一定的歷史必然性與發展規律。
政治價值的應然性是指政治價值意識對經驗現實政治社會進行的價值追問和應然性判斷,對現實政治生活正當性與否進行學理解析和理性評判 〔2 〕,以此為政治現實發展提供應然的價值導向,為政治事務、政治活動、政治實踐提供好壞優劣的價值判斷。通過應然政治價值對政治生活實踐的評判,使政治主體明晰政治生活的善與惡,追尋契合自身內在尺度的政治價值理想,從而把應然政治價值當作“準繩,以用來測量我們有的東西與應該有的東西之間的差距,或者作為一個標桿,以指示方向和告訴我們去的地方與應該將去的地方之間的里程” 〔3 〕 (P18 )。因此,政治價值理念和政治價值理想既是政治主體孜孜以求的價值追求,也是政治社會和政治實踐的價值判準。
政治價值的實然性與應然性既相對獨立、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相互依賴,二者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政治價值的實然性生發著政治價值的應然性。應然形態的政治價值不是先驗、前定、絕對的普遍道德律令,不是隨心所欲的主觀偏好、情感或理想,也不是從政治哲學家理性思維中推演出來的純主觀概念,而是根植于、來源于實然形態的政治價值。它是政治主體以其內在尺度作為標準對實踐中產生的利益關系與價值關系的發展趨勢進行觀照、反思、提煉而產生的主體價值意識,這種主體價值意識又必須不斷接受政治價值實踐的檢驗而得到修正與凝練。另一方面,應然形態的政治價值引導著政治價值現實的發展。政治主體通過政治價值理念、政治價值判準與政治價值理想不斷引導政治主體實然的政治實踐與政治發展,使一代又一代政治主體的價值訴求與價值理想不斷成為現實、嵌入現實。應然政治價值的這種引導作用是政治主體立基于政治實踐,通過反思與批判政治現實、構筑理想的政治主體間價值關系、變革政治體系的具體實踐來實現的。在這種政治實踐中,政治主體不斷創造新的政治現實,不斷把應然政治設計變成實然政治現實,不斷在新的政治生活中生發出新的政治價值理想。由此,政治主體的生存與發展狀態得到不斷提升,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不斷趨于進步,政治社會不斷趨向文明。
認為,實踐是應然政治價值與實然政治價值辯證統一的中介、基礎與橋梁。通過政治實踐的中介與橋梁作用,政治價值就既具有歷史與現實的實然性,又具有反思現實、超越現實的應然性。政治價值的應然性與實然性、政治價值事實與政治價值意識在實踐的基礎上獲得了既相對獨立、相對區隔,又相互纏結、相互映襯的辯證統一。
二、主體尺度與客體內容的辯證統一
政治價值是以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為核心的,同時,政治價值不能離開合乎政治主體內在尺度的政治客體而存在。也就是說,政治價值是政治主體尺度與政治客體內容的辯證統一體。
從政治價值的主體尺度來看,人是一切價值的主體、根據、標準和歸宿,是一切價值的實現者和享有者,內蘊著政治人以自身為尺度對政治主體之間價值關系的理性反思與理想追求。政治主體是一種實踐存在物,也是一種具有主體意識自覺的精神存在物。政治主體在實踐基礎上對歷史的、現實的、理想的人與人的價值關系進行反思與追問,從中發現某些關系契合其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尺度并對之具有肯定性效果與作用,而某些關系不符合其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尺度從而對之具有否定性效果與作用。在理性反思與理論概括之下,在實踐驗證與肯認之下,契合其內在尺度的一些價值關系被抽象、凝煉為政治主體之間的應然價值關系與價值評判標準。
從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來看,政治價值不僅不能離開合乎政治主體內在尺度的客觀政治事物、政治關系與政治工具,而且還必須以之為政治價值產生、形成、發展的必備客體內容。政治客體是政治主體內在尺度在政治實踐活動中的對象化存在物。由于單子式的個體存在方式不能滿足人這個物種的生存與發展,人們必然要組成社會共同生產其所需要的物質生活資料,必然要在實踐中形成客觀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并進而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平等或等級、民主或專制、正義或不義、自由或束縛等)。也就是說,這種價值關系作為一種政治客體是政治主體內在尺度的對象化。這種價值關系如果契合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它就成為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為維護、調控社會實踐中人與人的利益關系與價值關系,社會在客觀上需要政治制度、政治權力、政治國家、政治組織、政治社團等工具性政治客體。這些工具性政治客體如果合乎政治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尺度,它們也會成為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
在政治社會中,生存、發展、利益、幸福等目的性政治價值是政治主體人性存在的基本規定。這些目的性政治價值的存在、實現,既不能離開政治主體行為的實踐,也不能離開政治制度、政治權力、政治國家、政治組織的維護與保障。也就是說,政治價值不能離開政治制度、政治權力、政治國家、政治組織等這些政治客體。政治關系最主要的是政治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自由或不自由、民主或不民主、平等或不平等、正義或不正義的價值關系。這些價值關系以及維護與實現這些價值關系的政治制度、政治行為、政治權力、政治組織、政治國家等作為政治客體,如果契合政治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尺度,那么它們就是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反之,它們則成為政治主體所要改造的客體對象。
以上分析說明,政治價值不能缺失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也不能缺失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因而政治價值具有主體尺度與客體內容辯證統一的基本特性。政治價值的主體尺度和客體內容既相互區別、相對獨立,又相互滲透、相互促進。二者的辯證關系表明:政治價值主體內在尺度作為政治社會與政治生活中人之為人的基本規定,是政治客體產生、形成、發展、消亡的基本尺度與衡量標準。一種政治客體只有合乎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才具備對政治主體的肯定性價值,才能成為政治價值必備的客觀內容,反之則成為政治主體所必須改造的客體對象。割裂政治價值的主體尺度和客體內容的對立統一,片面強調政治價值的主體尺度,就會把政治價值普世化為抽象的永恒之物與神秘之物。反之,在政治生活中片面強調政治價值的客體內容,這種政治生活就會成為缺失主體價值維度與人性維度的技術主義的工具政治。
三、特殊性與普遍性的辯證統一
具體的歷史的政治主體之存在有個體形態,也有團體形態,更有社會形態。同樣,政治主體的內在尺度也有個體尺度、團體尺度與社會尺度。這決定了政治價值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辯證統一。
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決定了具體的政治主體內在尺度,后者規定的具體現實訴求和特定發展要求決定了政治價值的具體性與歷史性,即政治價值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政治價值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態。任何一個政治主體既是個體存在物,也是團體存在物。當特定歷史條件所規定的政治主體的個體形態生成、發展并成熟之時,政治主體就會產生如生存、發展、自由、幸福及其社會資格(人權)等個體性政治價值訴求。這些個體性政治價值是個體性政治主體存在的內在尺度,缺失了這種尺度,就否定了個體性政治主體的存在。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當團體形態的政治主體生成、發展并成熟之時,團體政治主體就會選擇追求這樣的團體性政治價值:社會穩定、共同善、歷史傳統、良善生活、政治秩序、國家獨立、民族平等、集體人權等政治價值。團體性政治價值是團體主體內在尺度的展現,沒有這種內在尺度,就沒有團體存在。因而團體政治主體天然會追求選擇團體性政治價值來評判政治社會,要求擺脫階級壓迫、霸權政治、殖民統治等團體政治不正義現象。所有這些政治價值,都是政治價值的特殊存在形態。概言之,一種具體形態的政治價值之所以產生、存在,主要是特定社會經濟政治關系的必然發展所造就的特定政治主體存在的特殊的必然規定所使然。第二,政治價值有其特殊的實現路徑。任何一個政治主體都是處于一定歷史階段的具體政治實踐中的具體存在,都生活在由社會具體歷史條件與具體物質條件所規定的具體時空與具體實踐生活中,政治主體也因此都必須經歷一個產生、形成、發展與消亡的歷史過程。這決定了任何一種政治價值都既有其特殊的歷史規定,也有其具體的歷史的實踐時空。政治價值意識、理念與理想要轉變成為現實,成為客觀形態的政治價值,必然要在這個具體實踐時空所限定的范圍內實現。人的政治實踐活動的展開受一定經濟關系進而受一定政治關系的制約,這些經濟關系與政治關系的特殊內容與具體發展必然使政治價值的實現具有其特殊路徑。而且,自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以來,不同個體政治主體皆以特殊的國家、民族、階級、階層這樣的團體政治主體的形態存在。國家、民族、階級、階層等團體主體有自己的既定歷史文化傳統和特定組織結構形態,還有自己產生、形成、發展甚至消亡的獨特軌跡與歷史過程。這些決定了人們在不同的國家、民族、階級、階層這樣的政治共同體中實現自己的政治價值有其特定的實現路徑。
政治主體的社會本性決定了一種政治價值現象所依附的政治主體范圍的涵括性以及由此決定的政治主體的價值意識的共識性,即政治價值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主要體現在:政治價值有其普遍的主體根源。第一,政治價值的普遍性根源于政治主體的社會實踐本質以及由此生成的主體人性的社會性。人作為一個類存在物,在實踐中形成了不同于動物的人的類特性、類本質與類生活,并在人的政治社會與政治生活中生成為政治主體的團體性和團體生活。這種團體性和團體生活實踐使政治主體一方面產生了相同或類似的政治價值訴求,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使這些政治價值在政治生活中得以實現,并且表現為政治現象、政治關系、政治行為對較大范圍內政治主體或所有政治主體所產生的相同或類似的客觀肯定性價值。第二,政治價值有其普遍的主體共識。團體政治主體和人類政治主體的存在決定了普遍政治主體和普遍政治價值的存在。人民大眾、最大多數人民就是一種普遍政治主體,無產階級這個政治主體相對個人和小團體而言也是一種普遍政治主體。既然存在普遍政治主體,就有普遍政治價值和價值共識的存在。的政治解放、人類解放就是一種普遍性政治價值的言說。盡管這些普遍性的政治價值在理論上通過各種各樣的理論形式來論證、解釋、說明,在不同國家、民族、階級、階層、集團中也具有不同的具體實現途徑,但是,我們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普遍性政治價值的存在以及人類達成普遍性政治價值共識的可能性,當然這種普遍性有程度和范圍大小的不同。
政治價值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既相互區別、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相互滲透,形成一種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政治價值的普遍性是一個具有不同范圍層次的相對概念,我們前文所講的普遍性是相對于政治共同體的構成要素而言的,比之更普遍的政治主體是人類政治主體。人類政治主體是由各種各樣的個體、團體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并承前啟后所構成的。政治主體作為一種社會性存在,必然自覺或不自覺地追求那些體現自身歷史主體作用和反映歷史發展趨勢的社會性政治價值。從當前現實來看,在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趨勢的作用下,人類政治主體已初露端倪,但在存在階級與剝削的歷史階段中,人類政治主體并未取得自覺而成熟的現實形態,人類政治價值理想也不存在對應的現實形態。因此,最廣涵最普遍的人類政治價值還只是政治歷史發展的一個遙遠的指向與理想。這說明,普遍性是相對的,而特殊性是絕對的。因此,脫離了具體歷史條件與具體實現路徑的所謂永恒的普世政治價值是不存在的、虛偽的,同時,脫離了普遍性共同體與社會生活的先驗的個體性政治價值也是不存在的。
四、沖突性與通約性的辯證統一
政治主體既是個體存在物,又是團體和社會的存在物,多重主體的多重內在尺度集于一個主體一身,使得其必然追求多重形態的政治價值,從而導致政治價值某種程度上的沖突性,也使多重政治價值之間存在著最低限度的一致性與通約性。同時,多重主體和多重內在尺度存在的異質性決定了不同政治價值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不可通約性甚至沖突性,而共同的團體生活和社會生活也決定了多重主體及其內在尺度也具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和通約性。因此,政治價值是沖突性和通約性的辯證統一。
政治價值的沖突性是指,由于不同主體價值訴求的異質性和同一主體價值訴求的多樣性導致不同政治價值在特定社會條件下各有其特殊的內在規定與根本性質。它一方面是指政治價值在一定條件下的矛盾性。約翰·格雷指出:“有許多種善的生活,其中的一些無法進行價值上的比較。在各種善的生活之間沒有誰更好也沒有誰更壞,它們并不具備同樣的價值,是不可通約的。” 〔4 〕 (P45 )不可否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確實認識到了政治價值的矛盾性,但不能更深一步去探究其產生的的物質根源。認為,政治價值體系中產生對抗性矛盾的物質根源在于人與人之間經濟關系方面對抗性的利益沖突。一旦人與人之間經濟關系方面對抗性的利益沖突與矛盾得到根本解決,那么政治價值體系中產生的對抗性矛盾也能夠得到根本解決。當然,政治價值之間的差別與特殊性會永遠存在。另一方面是指政治價值在一定范圍內的不可兼得性,即兩個或更多政治價值的訴求與滿足不可能完全同時實現。這種不可兼得性只存在于人類歷史發展的一定階段。如前所述,當人類在經濟關系上對抗性的矛盾與沖突得到根本解決之時,政治價值不可兼得性的特點將不復存在,但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在存在階級對立與階級剝削的特定社會形態中,由于政治主體的對抗性矛盾的存在,對抗性或矛盾性的政治價值也會存在,這使一些政治價值的實現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可兼得性。例如,在歷史發展處于新舊交替的革命戰爭年代尤其是無產階級革命戰爭年代,先進革命階級的個體成員毫不猶豫地放棄、犧牲自身的各種個人權利甚至生命等個體性政治價值,目標是為了實現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的根本利益、國家獨立、民族獨立等團體性政治價值。
政治價值的通約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一種政治價值的訴求與實現可以導致另一種政治價值訴求得到滿足與實現,或者一種政治價值訴求及其實現可以為另一種政治價值訴求及其實現所替代。它一方面是指政治價值實現的條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一種政治價值的訴求與實現可以為另一種政治價值訴求得到滿足與實現創造條件。比如政治秩序這一政治價值的實現可以為其他政治價值的實現提供前提條件與環境條件,如果沒有政治秩序,那么,政治自由、政治平等、政治民主、政治權利、良善政治共同體生活等這些政治價值的實現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是指政治價值實現的連帶性,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一種政治價值的實現必然導致另一種政治價值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實現。在政治價值系統中,如果目的層政治價值和規范層政治價值通過政治工具與政治形式得以實現,那么,政治工具與政治形式也因此成為符合政治主體內在尺度的工具層政治價值,政治也就成為現實形態的善政。在規范層政治價值體系中,政治自由、政治民主、政治平等、政治正義等政治價值序列中,每一種政治價值的實現都將引起該序列中其他政治價值得到不同程度實現。在一種政治價值內部,例如人權系列中,如果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實現,那么人的尊嚴、安全、生命、幸福等也將在一定范圍、層次、程度上得到實現。
政治價值的沖突性和通約性是辯證統一的,不能割裂二者的關系而把通約性或沖突性絕對化。如果把政治價值的通約性絕對化就會把某些政治價值當作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垂之萬世而不移的永恒的普世之物,正如伯林所指出的那樣:“各種一元論宗教與政治意識形態的一個基本特征是,聲稱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條,正確的生活方式只有一個,真正的價值結構只有一個。正是這種主張,當得到狂熱的表達時,導致原教旨主義、迫害與不寬容。” 〔5 〕 (P2 )或者,如果把政治價值的沖突性絕對化,就會導致亨廷頓似的所謂“文明沖突論”。這種觀點認為,國家之間、民族之間的政治戰爭之所以產生,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或民族奉行的是不可調和的絕對沖突的政治價值觀。
參考文獻:
〔1〕 田志文.政治價值范疇的基本規定〔J〕.廣西社會科學,2012(7).
〔2〕 王 巖.政治哲學論綱〔J〕.哲學研究,2006(1).
現代社會的很多制度及其原則都來自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市場中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依據的原則是在主體平等的基礎上遵循意志自治。因此人們在市場交往中訂立契約,達成合意也是遵循意志自治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契約自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可以自由地進行商品的生產和交換,實現充分的自由競爭,能夠不受任何限制地創造財富。在市場經濟中,資本的流動、社會財富和勞動者的就業等資源的配置都是通過市場來進行和完成的,契約作為進行市場交換的手段,成為市場參與者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倚重的工具,不僅商品的交換需要通過契約來完成,就連勞動力的交換也要借助于契約來實現,人們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的勞動雇傭關系,這使得契約的適用范圍空前擴大。我國制定的《勞動合同法》,作為一種合同法,當然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具體表現在總則第三條第一款“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勞動合同法》基本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要求、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雇員或用人單位,都盡可能地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追求自己的目標。資方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人才,獲得更多的利潤;勞動者可以找到發揮自己才能的平臺,挖掘自我的潛力,實現個人價值。勞資雙方合作才能創造出更多的財富,促進社會不斷進步。所以契約自由原則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遵循了市場分配資源的規律,維護了作為市場主體的雇傭雙方的意識自治,盡可能最大化地創造了財富,實現了人的價值。
《勞動合同法》中的公平問題
互聯網及各種媒體的高度發達,各種性現象、性觀念充斥社會,特別是西方性自由、性放縱也開始在中國產生影響。而中國長期傳統的性禁錮、性神秘和性教育的缺失,使得部分青少年對性不能正確處理和看待,出現了影響個人和社會的一系列問題。
有關人士指出,大學生性教育問題必須得到教育界和全社會的關注。國外很多國家開展了多年性教育,發現只有進行性知識與性道德并重,關注人格的性教育才能產生良好的效果。許多學者們已經認識到性教育不只是知識的傳授,而且是一種人格教育,是一種價值觀的教育。
本研究試圖通過查閱文獻、專家咨詢、開放式和封閉式調查、理論思考和統計分析等方法,構建大學生價值觀的結構體系,進而編制信效度較高的大學生價值觀量表,以期為以后的性研究作一些前期工作,為大學生的性教育提供一定的依據。
1 方法和程序
1.1 價值觀的界定
心理學對價值觀的研究始于20世紀二三十年代,對于價值觀的定義,目前尚無定論。羅克奇(Rokeach,1968)認為,“價值觀……與行為模式和存在的最終狀態有關,……是一種持久的信仰。特殊的行為模式或存在的最終狀態,是指個人和社會偏愛選擇的行為模式或存在的最終狀態”。塞普爾(Super,1980)認為,價值觀是一個人想要達到的目標,此目標或者是一種心理狀態,或者是一種相互聯系,或者是一種物質條件。國內的黃希庭(1994)認為,價值觀是人區分好壞、美丑、損益、正確與錯誤、符合或違背自己意愿等的觀念系統,它通常是充滿感情的,并為人的正當行為提供充分理由。
對以上國內外研究者所傾向采用的價值觀定義進行分析,可以看出研究者分別從動機、信仰、目標、判斷標準的角度來研究價值觀。本文認為價值觀是人們想要達到的某種目標,此目標或者是一種心理狀態,或者是一種相互聯系,或者是一種物質條件,它為人的正當行為提供了判斷選擇的標準,是屬于個性傾向性的范疇。
1.2 價值觀的初步構建
根據價值觀的概念,通過文獻分析、專家咨詢、個別訪談與開放式問卷初步確定大學生進行想要達到的各種目的,從而選擇大學生價值觀小樣本問卷的題項。然后通過小樣本試測來檢驗這些題項的適當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本研究的理論構建,形成正式問卷。
1.3 開放式問卷的分析
選擇蘇州大學的學生200人作為開放式問卷的被試,通過大學生價值觀開放式問卷調查表明:(1)大學生在評價別人的性活動時,往往認為他們是為了愛情,生理需要,一時沖動,尋求刺激,傳宗接代,快樂,年輕人的好奇心,想嘗試一下,炫耀,個人自由,不想讓對方失望,家庭生活以及為了其它目的(賺錢等)等;在對自己進行評價時,認為是為了生理需要,的融合,一種沖動,感情發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過程,表達自己的情感等。(2)經過概括和總結,大學生對于目的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表達愛情;尋求快樂與刺激,滿足生理需要;在同伴前炫耀;一時沖動,滿足好奇心;傳宗接代及家庭生活;其它目的(賺錢等)。
1.4 小樣本測試
用初步確定的大學生價值觀的44個條目作為測試題目,問卷的條目來自兩個方面:開放式調查和文獻中談及的各因素。把他們隨機排列,編成初步大學生價值觀問卷,采用Liken自評式5點評定量表記分。小樣本由113名男生和133名女生組成,其中大一41人,大二140人,大三67人,大四2人。
1.5 小樣本調查結果
1.5.1 項目分析參與項目分析的有44個題目,在因素分析前,先進行項目分析,其方法如下:計算出每個被試的總分,按照總分的高低排序,前27%處的為高分組,后27%處的為低分組,高低兩組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將結果不顯著的項目刪除。結果沒有題目被刪除,44個題目全部達到顯著。
1.5.2 因素分析變量的線性檢驗顯示KMO檢驗值為,92,表明數據呈較好的線性,經計算Bartlett’s卡方值為6446.43,顯著性水平為.000,極其顯著,表明總體的相關矩陣間有共同因素存在,適合作因素分析。用SPSS 11.5 for windows統計軟件進行探索性因素分析,根據經驗和因素分析理論對一些題項進行篩選,刪除和修訂一些不明確的題目,刪除一些意義重復較大的題目,最后剩下34個題目。
根據以上分析形成正式問卷。正式問卷采用Likert自評式5點評定量表計分,依次為“非常重要”,“比較重要”,“不確定”,“不太重要”,“非常不重要”,計分依次為5,4,3,2,1分。正式問卷的題項隨機排列,以避免學生答題時受順序效應的影響。
1.6 大學生價值觀結構的理論構想
綜觀以前的研究,并根據對開放式問卷和小樣本測試的研究結果,本研究認為大學生的價值觀是由愛情、婚姻、愉悅、成長、名利和同伴六個因素構成的。
1.7 正式問卷的施測
1.7.1 被試的構成 本研究選擇江蘇省六所本科院校,在每個學校隨機抽取學生作為樣本,共發放問卷728份,刪除回收的其中呈“之”字形或全選某一或兩個數值,或連續有五個以上沒有選擇的問卷等有明顯隨機應答的問卷;剔除L量表得分大于等于8的問卷,獲得有效問卷623份。取樣盡量做到各年級、性別和文理的均衡,其中女生346人,男生265人;文科291人,理科323人;大一251人,大二94人,大三112人,大四152人。
1.7.2 工具和測量
問卷采用的是經過小樣本測試后編制的大學生價值觀問卷作為正式問卷。由于本研究涉及話題比較敏感,所以增加MMPI中的L測謊量表,對明顯有意按照社會期望作答的被試進行排除。為了保證測試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客觀性,編寫了測試老師用的“問卷施測指導語和注意事項”隨問卷寄發給主試。本研究以班級為單位,使用統一的指導語。用SPSS 11.5 for windows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和分析,分析問卷的信效度。
2 結果與分析
2.1 項目分析
參與項目分析的有34個題目,在因素分析前,先進行項目分析,其方法如上小樣本測試,結果沒有題目
被刪除,34個題目全部達到顯著,所有的題目參加因素分析。
2.2 因素分析
2.2.1 樣本的適當性考察樣本數據的相關矩陣分析,結果表明:KMO系數是,924,Bartlett球形檢驗的卡方值為9435.932,顯著性水平為.000,這說明變量間有共享因素存在的可能性,適宜于進行因素分析。在進行因素分析過程中,按照以下標準刪除項目:(1)共同度小于0.35;(2)載荷小于0.35;(3)因素包含項目不足3個。
2.2.2 因素分析及命名 研究收回有效問卷623份,參與因素分析的變量34個。對樣本數據進行主成分分析,由于考慮到價值觀各維度之間不應是彼此完全獨立的,應有一定相關,因此采用斜交旋轉,求得因素負荷矩陣。并根據以下準則來確定公因子的數目:(1)因素的特征根大于等于1;(2)因素必須符合陡階檢驗(Screen Test),陡階檢驗的碎石圖;(3)抽取出的因素在旋轉前至少要能解釋3%的總變異;(4)每個因素至少包含3個題項;(5)因素比較好命名。最后,抽取出6個因素,包含34個題項。這6個因素解釋了總方差的57.497%。第一個因素包含8個題項,它們涉及的是表達男女朋女之間的感情,本研究定義為“愛情”因素;第二個因素包含7個題項,它們都與中的愉悅感受相關,因此可以命名為“愉悅”因素;第三個因素包含6個題項,都是與家庭有關,可以命名為“家庭”因素;第四個因素包含5個題項,它們是與金錢和地位有關的,可以命名為“名利”因素;第五個因素包含5個題項,都與長大成人相關,因此可以命名為“成長”因素;第六個因素包含3個題項,都是與同伴有關的,可以命名為“同伴”因素。
2.3 問卷的信度
本研究采用內部一致性和分半信度來鑒定量表信度。總量表和分量表的Cronbach α系數和分半系數見表1。
從表l中可以看出,問卷各維度的內部一致性系數除了名利這一維度才0.48之外,其他的都達到了70以上,說明各維度的內部一致性較好;而分半信度也都達到,73以上,說明問卷的分半信度較好。說明大學生價值觀的問卷具有較好的信度。
2.4 問卷的效度
問卷的效度考查采用內容效度和結構效度兩個指標。
2.4.1 內容效度一個測驗要具有良好的內容效度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確定好內容范圍,二是測驗題項是已界定的內容范圍的代表性樣本。本問卷的各個題項都是來自于開放式問卷整理的結果和理論構想中界定的各因素,在正式問卷形成的過程中,多次請心理學研究生進行討論和修改,因素分析的結果與理論構想的維度一致,即大學生價值觀可以分為愛情、家庭、愉悅、名利、成長、同伴六個維度。這些說明了本問卷具有較好的內容效度。
2.4.2 結構效度檢驗結構的常用方法是因素分析,該方法被認為是最強有力的效度鑒別方法。根據因素分析理論,各個因素之間應該具有中等強度的相關,如果相關太高說明因素之間有重合,有些因素可能并非必要;如果因素之間相關太低,說明有的因素測的并不是大學生價值觀。
本研究各個因素之間的相關以及與問卷總分之間的相關矩陣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各因素與總量表的相關較高,而因素之間的相關相對較低,這表明量表的結構符合量表編制的基本要求,具有較好的結構效度。
[中圖分類號]B0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1 1)03-0001-05
價值哲學首先要充分澄清價值概念的意義并把這理解為自己的基本任務,否則,無論它具有多么豐富的內容,歸根到底仍然是盲目的,并且很有可能背離了自己最初的意圖。哲學上對價值的解釋總是與對存在的理解緊密關聯著的。現代哲學的存在論變革使我們不僅能夠透視以往關于價值解釋的局限性,而且能夠使價值意義的闡釋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人是主體性的存在,因而也是價值性的存在。作為有意識的存在物,人總是要過有價值、有意義的生活;作為活動的存在物,人的活動是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即追求價值和創造價值的活動,由人的活動形成的人的生活世界和動物世界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它是充滿價值和意義的世界。因此,價值和價值問題自然也就成為哲學家們一直關注和努力研究的對象。
19世紀以前,這種關注和研究主要表現為倫理學對善、正當、正義、幸福等的探討。之后,隨著西方哲學的主題逐漸從傳統的抽象形而上學轉向人的現實生活,價值問題也就成為哲學研究的中心問題。如菲力浦?勞頓所說:由于人們對其他人如何生活的關注日益增加,人們對社會內部的價值缺乏一致的看法等原因,哲學家們似乎全力以赴研究價值問題,以至興起作為一門學科的價值論。洛采首先將價值概念變成一個哲學范疇,甚至“將它置于邏輯學和形而上學(以及論理學)之頂端,激起了許多對于‘價值論’(哲學中一門新基礎科學)的種種倡議。”尼采在洛采之后提出了“對一切價值重新估價”的口號,在西方掀起了一場重新反省自己的文化和價值觀念的運動,突出了價值問題的重要性。文德爾班、李凱爾特等新康德主義者則徑直將自己的哲學稱作價值哲學,強調哲學作為價值的一般理論,其任務就是從價值的角度對知識加以評價,從而建立事實與價值領域之間的聯系;并認為從更大的意義上說,哲學研究的對象就是價值,研究價值之為價值的本質、價值的效用并探討存在于一切價值中的普遍聯系。這種價值哲學的興起并不只是發生于弗萊堡學派內部,舍勒、哈特曼等人初步建立了系統的價值理論,而整個現當代西方哲學的重大轉向在一定程度上都蘊涵著價值哲學的旨趣。
在關于價值問題的諸多哲學研究中,我們發現,對基本概念總是存在著不同的、難以一致的看法。價值和事實不同,價值反映的是應當如此的東西,事實告訴我們的是實際如此的東西。然而,價值是什么?在兩方哲學史上至少存在著三類不同的說法,一是以客體自身的功能和屬性來規定價值,突出和強調價值的客觀性。這種觀點認為價值是我們在事物、人或境遇本身中所發現的某種東西,是寓于客體內部的一種性質,它并不存在于觀察它的人本身之中,如摩爾斷言:許多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惡的。二是以主體和主體的需要來規定價值,即突出和強調價值的主觀性。這種觀點認為事物本身不具有價值,某物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被人們所追求或使人們得到滿足。價值存在于人們對對象的反應之中。如培里說,價值是任何興趣的任何對象,杜威認為,在滿足之外,沒有任何價值存在。羅素、斯蒂文森和黑爾等稱,價值判斷表達的是情感、態度、欲望或規定、命令。三是以主體與客體關系來規定價值,這種觀點認為價值既不是客觀的也不是主觀的,或者說既不是我們的獨立創造,也不是行為或對象的獨有屬性,而是從人與行為或對象之間的某種關系中產生的,是主體和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
國內學術界對價值的理解大體上也存在著相同的三類說法,其中,關系說占據著明顯的主導地位。“價值關系,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基本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在主體的實踐一認識活動中,客體的存在、屬性和合乎規律的變化,具有與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與否的性質。”“價值,是反映價值關系實質的哲學概念。在主客體相互關系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尺度滿足主體需要,是否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這種作用或關系的表現就成為價值。因此,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它代表著客體主體化過程的性質和程度。”
價值的這三種解釋存在著相互間的批評,而且一定程度上都抓住了對方的要害。相比較而言,價值關系說似乎略勝一籌。在我看來,這三種解釋都屬于同一種框架:主客體統一的認識論框架,它們各自的批評與反批評也都是在這一框架之內進行的。應該說這種框架對于我們理解價值是必要的,也是價值認識過程中必經的階段。但是對價值解釋的這一認識論框架存在著重大的缺陷:首先它不能全面反映復雜的價值關系,特別是主體間的價值關系,或者說不能對這種價值關系作出合理的解釋。事實上,物與人的關系與人與人的關系存在著根本的差別,不能遵循同樣的邏輯予以說明。其次,它不能說明作為目的的價值本身。價值的主觀說和關系說,都是基于需要來解釋價值,無論對需要進行怎樣的解釋甚至辯解,無論怎樣通過需要強調價值的主體性或主體尺度,需要也似乎主要和手段價值相關,對主體需要的滿足,總是帶有工具性、手段性的意味。它能夠有效地說明工具性、效用性價值,但卻難以說明人的存在的自成目的性,難以觸及人的精神文化生命的歸屬與安頓,因而存在著導人價值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理論根源。再次,它在價值認識方法論上停留在知性范圍內和經驗層面上,缺乏合理的存在論的基礎和超驗的維度。這恰恰也是它的問題的根源之所在。
在對價值概念的理解上,無疑,我們需要突破價值的認識論框架,進入到價值的存在論層面,或者說在價值與存在的關系中把握價值。“哲學本體論具有三重蘊涵,即:追尋作為‘世界統一性’的終極存在(存在論或狹義的本體論);反思作為‘知識統一性’的終極解釋(知識論或認識論):體認作為‘意義統一性’的終極價值(價值論或意義論)”。存在是一切實在對象背后的那種終極存在,是事物的具體和特殊的存在及其各種特性的基礎,存在論探求“實事之所以是實事”,以尋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為宗旨。存在論是以知識論的形態為中介而指向世界的終極存在,即在其直接的理論形態上,不是表現為關于世界統一性的存在論,而是表現為關于知識統一性的認識論。人們總是通過對終極存在的確認和對終極解釋的占有,來奠定人類自身在世界中安身立命之本,即人類存在的最高支撐點。這一立命之本、最高支撐點也是人類用以判斷、說明、評價和規范自己的全部思想和行為的根據、標準和尺度,即作為意義統一性的終極價值。在這里我們看到,存在、真理和價值,存在論、認識論和倫理 學(價值論)是緊密聯系著,具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的。價值的源泉是存在,對價值的說明總是依賴于對存在的把握,對存在不同層次的認識和理解決定著對價值認識的差異。
傳統哲學用實體以及附屬于實體的性質來定義存在,存在總是被理解為某種自然的或者超驗的實體。海德格爾把西方傳統形而上學通稱為本體論――神學傳統,根據這一傳統,實體之間只存在著等級差別,人是各類存在物中的一類,所有的實體皆因與最高實體的關系而得以存在,人也不例外。自笛卡兒以來的近代哲學也沒有分清存在與存在物的區別,存在不是在事物意義上的實體,而是在事物本質意義上所說的實體。在這一存在論傳統中,倫理學被置于認識論之中,善往往被直接歸結為是或真。如蘇格拉底斷言:“美德就是知識”,在柏拉圖哲學中,善與真共存于同一的絕對理念,善本身被看成是純粹思維和邏輯的規定性。價值論的興起本身包含著不同的情況,一是強調價值論與本體論的斷裂,而這種價值論實際上處于無根狀態,二是在傳統本體論的基礎上研究價值,這就導致價值理解的認識論框架。
當代哲學已經發生了存在論的深刻轉換,即從捕象、超驗的實體轉向人的生存。海德格爾把柏拉圖以來的整個形而上學時代稱之為“存在的遺忘的時代”,認為“形而上學不斷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說到存在。形而上學表示并似乎確定,它詢問并回答了關于存在的問題。實際上形而上學從來沒有解答過這種問題。因為它從來沒有追問到這個問題。當它涉及存在時,只是把存在想象為存在者。雖然它涉及存在,指的卻是一切存在者。自始至終,形而上學的各種命題總是把存在者和存在相互混淆……由于這種永久的混淆,所謂形而上學提出存在的說法使我們陷入完全錯誤的境地”。黑格爾之后,從叔本華、尼采到柏格森、胡塞爾、海德格爾等則力圖克服這一錯誤,從人、意志、生命、生成、此在等去理解和說明存在,薩特、馬塞爾、梅洛一龐蒂和雅斯貝爾斯等人在胡塞爾的現象學方法和海德格爾的存在論的基礎上,把人的存在作為哲學的主要對象,對個人和社會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廣泛深刻的研究。馬克思哲學更是從人的存在出發去解讀存在的意義,從人的存在方式――實踐出發去理解和把握人與世界的關系,從而終結了傳統形而上學,啟動了現代西方哲學。如海德格爾所說:“形而上學就是柏拉圖主義。尼采把他自己的哲學標示為顛倒了的柏拉圖主義。隨著這一已經由卡爾-馬克思完成了的對形而上學的顛倒,哲學達到了最極端的可能性。哲學進入其終結階段了”。
隨著存在從人之外的某種抽象實體(無論是抽象的物質還是抽象的理念)到人的生存這一轉換,價值之本體也就從人之外的抽象實體轉向人自身,換言之,價值就不是一種固定存在著的某種抽象實體,甚至也不僅僅是關系,而是人的存在(生存)以及對人的存在(生存)所具有的意義。
價值首先而且根本上是人的存在。這需要從人的存在方式和現實世界的關系上加以說明。
馬克思認為,人是對象性的存在,這種對象性的存在直接被理解為對象性的活動。
“人通過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現實的、對象性的本質力量設定為異己的對象時,設定并不是主體;它是對象性的本質力量的主體性,因此這些本質力量的活動也必須是對象性的活動。對象性的存在物進行對象性活動。”在實踐中,人是以物的方式去活動并同自然發生關系的,得到的卻是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在;同時,人們總是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并借助這種社會形式而實現對自然的占有,“自然界的人的本質只有對社會的人來說才是存在的”,“只有在社會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礎”。這就是說,實踐改造自然,不僅僅是改變自然物的形態,更重要的是在自然界中貫注人的本質力量和社會力量,使人的本質力量和社會力量本身進入到自然存在當中,并賦予自然存在以新的尺度――社會性或歷史性,使人與自然的關系成為“為我而存在”的關系。如同自然被社會所中介一樣,反過來,社會也被自然所中介。人類社會是在實踐所引起的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中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在實踐中,人們結成一定的經濟關系: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在這些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相應的政治關系、社會制度、家庭、等級等。因而正像社會本身生產作為人的人一樣,人也生產社會,社會生活本質上是實踐的。在實踐中,人不僅創造著屬人的自然和屬人的社會,還創造著人自身,人正是人自己的實踐活動的結果。海德格爾把人的存在稱作“此在”,“這種存在者的‘本質’在于它去存在”,這就是說,此在與其他存在者的區別在“去”上面,其他存在者的本質已經存在著,而此在的本質是通過自己的存在過程產生的,其實是在它的生存過程中產生的,因而也可以說“此在的‘本質’在于它的生存。”在這一點上,海德格爾和馬克思是相通的。總之,人通過自己的生存活動人化自然,形成社會,創造人本身,因此正是人的存在或者說人的生存活動構成了現實世界的基礎。
“整個所謂世界歷史不外是人通過人的勞動而誕生的過程”,這種活動、這種連續不斷的感性勞動或創造、這種生產,正是整個現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礎”。
以全球最大的美國市場為例,一方面市場需求的回落削弱了跨國公司傳統價值鏈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作用;另一方面,整個價值鏈的增值環節明顯向產品使用和維護等下游環節轉移。最近幾年美國市場的汽車年銷售量一直維持在1500萬輛左右,而汽車的維護數量與銷售量的比率為13:1,此類現象同樣也出現在其他產業。與此同時,服務業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目前已上升到40%,而制造業僅占17%。對于許多制造行業來說,下游環節的營業額已是主導產品銷售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許多公司年度有關計算機費用的支出中只有1/5左右是用于購買新計算機的,其余則用于已有計算機的技術支持。維護和管理等方面。
美國市場的現狀充分反映了全球市場的發展趨勢,一些跨國公司從中深刻認識到,下游環節不僅能創造大量的營業額,還是公司重要的增值環節,與傳統生產環節相比,下游環節對投資規模要求較低,但創造的收益卻較高。為此,許多跨國公司及時調整其價值鏈策略,開拓下游環節這一新的利潤源泉。
二、制造業跨國公司價值鏈策略的轉變
價值鏈這一概念是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邁克爾·波特首先提出來的,其含義是指企業從創建到投產經營所經歷的一系列環節和活動。從價值的形成過程來看,上述各環節的活動中既有各項投入,又同時顯示出價值的增加,從而使這一系列環節聯結成一條活動成本鏈。傳統觀點認為,為了增強競爭力,企業的價值鏈策略應以通過降低成本來開發、經營主導產品為主。盡管上述觀點對于企業保持成本優勢和銷售增長具有一定促進作用,但它對于開拓日益重要的下游環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為此,許多跨國公司都轉變了價值鏈策略,調整其經營重心。
1.擴展價值鏈的內涵
傳統價值鏈策略將下游的服務環節視為為實現銷售而不得不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例如,空調制造商為了銷售其產品而被迫承諾對產品免費保修一年。然而,當今世界市場的客觀現實已使許多跨國公司認識到,制造商應主動參與下游服務環節,以開拓新的利潤源泉。
首先,一些跨國公司已開始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研究價值鏈,著重分析消費者從購買產品到淘汰的整個過程中使用和維護產品的所有行為。他們意識到下游服務環節的范疇遠比其原有的保修環節要廣泛很多。以波音公司的民用飛機為例,過去僅從企業角度對價值鏈的理解是狹窄的,只包括原材料采購、生產、銷售和提供零部件等環節;而現在從消費者角度來說,其價值鏈包含的環節卻復雜得多,除上述環節外,還包括融資、租賃、維護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等下游環節。波音公司正是由于不斷主動地開拓下游服務環節,才使其民用飛機在競爭激烈的飛機市場中保持著領先的市場份額優勢。
甲型h1n1流感是感受觸冒時行邪氣所致,“夫時氣病者,此皆因歲時不和,溫涼失節,人感乖戾之氣而生,病者多相染病”,“一歲中,病無長少,率相近似者,此時行之氣”。
筆者居住在晉西北地區,2009年秋冬時節發生了甲型h1n1流感,我們運用中醫藥辨證論治取得了很好的療效,現將臨床上出現的癥狀辨證分型如下:
1 風寒證
癥狀:惡寒、發熱、無汗、頭痛、身痛、肢節疼痛、流涕、咳嗽、喉癢,痰稀薄色白,口不渴或渴喜熱飲,舌淡苔白,脈浮緊。
治法:辛溫解表。
方藥:九味羌活湯。
方用羌活解表,用作君藥;防風、蒼術發汗祛濕為臣藥,細辛、川芎、白芷散風寒,宣濕痹,行氣血,除頭痛、身痛;黃芩泄氣分之熱,生地泄血分之熱,兼治兼證之熱,又制辛溫之燥共為佐藥;甘草調和諸藥為使。
辨證要點:此型辨證當抓住惡寒、發熱、無汗。
2 風熱證
癥狀:身熱較甚、惡風、汗泄不暢,頭脹痛,咳嗽、咽痛、鼻塞、流涕、口渴欲飲,舌苔薄白,脈浮數。
治法:辛涼解表,疏風清熱。
方藥:銀翹散加減。
銀花、連翹既有辛涼透邪清熱之效,又具芳香辟穢解毒之功為君藥;荊芥穗、桔梗宣肺利肺逐邪為臣藥;甘草清熱解毒,調和藥性功兼佐使;竹葉清上焦熱;蘆根清熱生津為佐藥。
辨證要點:此型當抓住身熱、惡風、有汗、不惡寒。
3 熱毒襲肺
“夏傷于暑,秋必害瘧;秋傷于濕,冬生咳嗽,”惡寒壯熱、咳嗽、口渴引飲、咽痛、目赤,脈來洪數,著衣則煩、去衣則凜,肌膚無汗,汗出淋瀝則熱始退。
治法:辛涼宣泄,清熱平喘。
方藥:方用麻杏石甘湯加減。
麻黃宣泄肺熱,配伍石膏清肺而平喘為君藥;杏仁降肺氣,用為佐藥助麻黃、石膏清肺平喘;炙甘草既能益氣和中,又與石膏合而生津止渴,更能調和寒溫宣降為佐使藥。
辨證要點:此型當抓住高熱、汗出、咳嗽、口渴。
4 外感風寒挾濕
癥狀:發熱、惡寒無汗,惡心、嘔吐、腹痛腹瀉,頭身痛,胸膈滿悶,舌苔白膩,脈沉數。
方法:解表化濕,理氣和中。
方藥:方用藿香正氣散。
藿香辛散風寒,芳香化濕,升清降濁為君藥;蘇葉、白芷辛香發散,助藿香外解風寒、芳化濕濁,半夏、陳皮燥濕和胃、降逆止嘔,白術、茯苓健脾運濕、和中止瀉為臣藥;厚樸、大腹皮行氣化濕、暢中除滿,桔梗宣肺利膈,既利于解表,又益于化濕為佐藥。
辨證要點:此型當抓住發熱,惡寒,嘔吐、泄瀉口不渴。5 外感風熱挾濕
癥狀:身熱微惡風,汗少,肢體酸痛、頭昏重脹痛,咳嗽痰粘,鼻流濁涕,心煩、口渴、口中粘膩,渴不多飲,胸悶,泛惡,小便短赤,舌苔薄黃而膩,脈濡數。
方法:清熱祛濕解表。
中圖分類號:DF411.92
文獻標識碼:A
一、破產法概述
破產是當債務人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即將達到破產界限時,對債務人適用的破產預防和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程序的總稱。這一概念經歷了從狹義向廣義的轉變。
狹義上僅指破產清算制度,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時,為滿足債權人正當合理的清償要求,在法院的智慧和監督之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廣義上指破產清算制度與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等預防性程序共同構成的破產法律制度體系。
破產法是關于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宣告其破產并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及為避免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所建立起的破產預防法律制度的總稱。
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破產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各國破產立法的演變和發展卻呈現一些共同的趨勢。這里僅從由偏重保護債權人利益轉向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這一方面作簡單介紹。
二、破產法早期價值取向:偏重保護債權人利益
早期的破產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義上使用的,首要目標即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保護債權人利益。早期的價值取向著眼于窮盡債務人的一切償債手段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償債需求,并對債務人采取比較明顯的懲戒主義立法態度。這一歷史時期最典型的代表為1570年伊利莎白十三世通過的英國《破產成文法》,依該法規定,凡犯有破產行為的債務人,概被認定為破產人。破產程序結束后,如果債權人尚有債權沒有實現,破產委員會可將破產人監禁起來。
不僅如此,依照后來的法律,還要給破產人戴上手枷和腳鐐,公開示眾,并割掉一只耳朵,以資紀念。破產對于破產債務人具有貶斥的內涵。
這一時期的債權人本位主義體現的是一種最原始、最低級的“利益對等觀”。在過分強調債權與債務對等的前提下又實行破產有罪的原則,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地位兩極極端化的情況下產生的結果又只能是兩者最大的不平等。
三、破產法價值取向漸趨成熟:兼顧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一)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破產制度的產生首先源于債權公正保護的終極理念。
一方面,當債務人出現清償不能時,債權人僅僅依靠普通民事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來解決,往往曠日持久且極不穩定,難以有效實現債權。
另一方面,每個債權人都可能面臨著與其他債權人的沖突和競爭,這就必然使正常的債權保護效應減弱和失靈。
因此,給債權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護乃為破產法得以產生的首要目的,它是從立法的角度超越個別債權人利益的局限,通過排除個別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而為全體債權人提供一體的平等保護的程度制度,同時也是破產程序不同于個別強制執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所在。
(二)債務人的必要挽救和救濟
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是破產制度價值取向漸趨成熟后的基本價值之一。各國法律均規定,法人破產后主體資格消滅,未能滿足的債權不再清償;在破產人為自然人的場合,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免責制度;而且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重整制度,并允許債務人申請破產。
所以說,現代破產制度并非完全是對債務人不利的制度,它亦體現了維護債務人利益,在允許自然人破產的情況下,固定主義立法例可以使自然人利用破產宣告后取得的財產開始新的營業;免責主義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對剩余債務的清償責任,債務人可以收集資財,東山再起等。
(三)保護其他厲害關系人的權益
各國破產立法的演變和發展趨勢由偏重保護債權人利益轉向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如我國新破產法中明確規定保護職工權益是破產法的一個重要任務,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在一定程度上構建了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等。
四、結束語
現代社會視破產為一種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現象,隨著世界范圍內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破產法律制度已日趨完善,破產法律規范不僅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著眼于調整債權人相互之間乃至債權人、債務人與社會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破產預防和破產挽救的觀念已深入人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對自然人破產所推行的破產免責制度和自由財產制度看作為社會福利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變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是指執行程序中,基于法定事由而將被執行人承擔的義務轉由與之有特定法律關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承擔的制度。在民事強制執行中,這一制度可以最大限度、最有效率地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但由于其貌似違背了當事人參與原則即直接裁定未經審判的第三人承擔不利的判決后果,因而在實踐中極易引發爭議,適用不當也容易造成執行錯誤,損害執行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司法機關的權威與公信力。正因如此,明確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規則的適用范圍與適用條件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來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71-2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76-83條等,共同確定了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但這些規定存在散亂、重疊以及制度疏漏、規則不妥等問題,已不能適用執行實踐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執行程序中追加與變更當事人的問題制定一個系統、詳盡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作此努力并已經起草了《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規范意圖和整體精神頗值肯定。但該《征求意見稿》中的一些規定仍存在著些許缺憾,值得商榷或再加改進。本文擬以其適用的法理基礎為視角對《征求意見稿》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類型范圍及其妥適性加以評析,以期對該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基于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的變更、追加
通說認為,既判力主觀范圍的擴張是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理論淵源。[1]《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被執行人死亡或合并、分立、撤銷以及出現債權轉讓、債務承擔、案外人無償占有執行標的物等情形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正是這一法理的具體體現。
(一)既判力的概念解讀
一般來說,終局判決一旦確定,該判決針對請求所作的事項就成為規制雙方當事人今后法律關系的規范,如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項再發生爭執時,不能對該判決爭議,法院也不能作出與之相矛盾或相抵觸的判決。這種為確定的終局判決在內容判斷方面的通用力或實質性確定力即為既判力。[2]
既判力理論源于古羅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對既判事項的重復爭執,維護法的安定性和司法權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既判力的消極作用,當事人不能提出與既判力的判斷相反的主張,法院也不能接受當事人提出的違反既判力的主張,也就是說不讓違反既判力的當事人的主張進入后訴審理中,即禁止反覆;二是既判力的積極作用,后訴法院必須以產生既判力的判斷為前提來作出判決,即禁止矛盾。
既判力包含著實體內涵和程序內涵。其實體內涵主要體現為,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實際上是對訴訟標的的實體內容(即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實體權利)所作出的判斷(既判力的實質確定力),在發生與此相關的后一訴訟時,法院應以前訴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之判斷為基礎對相關的后訴作出判決;程序內涵則主要體現為,對于既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再訟或法院不再理,并且,若后訴判決與正確的前訴確定判決相矛盾的,則可適用再審程序。
(二)既判力的客觀范圍和主觀范圍
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
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事或對什么事發生作用,也就是說確定判決中的哪些判斷事項具有既判力。此客觀范圍通常是指判決主文部分,而判決主文系指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判斷部分,即判決結論部分。一般來說,既判力只對判決主文中表述的判斷事項產生,而所謂判決主文的判斷亦即對于訴訟標的之判斷。
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有嚴格的界限,僅限于判決正文中對訴訟標的的判斷,而不包括訴訟理由。對于訴訟理由的限定,不是依靠判決的既判力,而是依靠“爭點效力”。爭點效力理論的最大優點就是既可以保持既判力客觀范圍僅限于訴訟標的的原則,又能夠避免當事人以不同的理由重復訴訟和可能導致的矛盾判決,從而實現一次性糾紛解決的目的。[3]
2、既判力的主觀范圍
既判力的主觀范圍是指既判力對什么主體發生效力。一般來說,既判力原則上只及于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原告和被告。因為民事訴訟中的糾紛有其特定的各方當事人,判決是以當事人之間的辯論為基礎的,是為了解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作出的裁斷,對糾紛的解決具有相對性,因而只能相對地約束雙方當事人,此即既判力的相對性。倘若既判力及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則會侵犯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權,違背當事人參與的原則。
(三)既判力主觀范圍的擴張
根據既判力的相對性理論,執行當事人原則上亦應當限定在生效判決確定的主體范圍內。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既判力的相對性理論并不能解決當事人訴爭的問題,基于維護法的安定性、權威性及節約司法資源等因素的考量,在確立了既判力制度的各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均通過立法承認既判力的主觀范圍可以向第三人擴張。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類型:
1.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
訴訟系屬后的繼受人是指判決確定后繼受為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也就是承受原當事人地位的第三人。將既判力擴張至訴訟系屬后的繼受人的目的在于維持糾紛解決的實效性。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勝訴后死亡或將債權轉讓第三人,如果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不拘束該繼承人或受讓人與被告之間的關系,該繼承人或受讓人勢必須與被告再進行一次訴訟才能解決糾紛,這無疑增加了成本,殊無必要。故此,既判力的效力得以向訴訟系屬后當事人的繼受人擴張。通常而言,可分為兩種情形:[4]
(1)一般繼受人。一般繼受人是指訴訟系屬后,因當事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而概括繼受其權利義務的人。如《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執行當事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情形下變更、追加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財產代管人為當事人,申請人合并、分立的情形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申請人等規定,正是屬于這一情形。這類繼受人,同時繼受了訴訟標的及權利義務關系,當然應為既判力的效力所及。
(2)特定繼受人。特定繼受人是指受讓訴訟標的的人。其繼受的原因,或由于法律行為(如買賣或贈與),或由于法律規定(如代位清償),或由于取得一般的管理處分權(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這類繼受人的確定主要著眼于權利義務主體對訴訟標的的關系,因為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對于人或物的關系,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脫離訴訟標的而獨立存在,故受讓訴訟標的的第三人,即使沒有承受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也應為既判力的效力所及。
《征求意見稿》第8條、第11條第2款關于清算或破產程序情形下的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規定,均系基于一般管理處分權的繼受情形而作的規定,其規范精神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既判力擴張的原理,值得肯定。
《征求意見稿》第15條(債務承擔引起的變更、追加)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依法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對轉讓協議書面認可的,可以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此系基于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繼受,且這類繼受人屬于單純受讓債務的特定繼受人。通說認為,單純受讓債務的特定繼受人,因債務根本上附著于債務人之行為,應當為既判力所及。我們贊同這種認識和征求意見稿的主張,但應強調的是:第一,由于債務轉讓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倘若單純受讓債務的特定繼受人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或者履行能力不足,則將實際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正因為如此,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84條也規定:“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也就是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而“依法”轉移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才為既判力所及,此點至關重要。第二,依據《征求意見稿》的該條說明:如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轉移給第三人的,為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成本,在各方當事人對債務轉移沒有爭議的情形下,有必要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將該第三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我們對此解釋精神表示贊同。但應注意的是,如果系依法定條件而發生確定債務的全部轉移,則發生的是被執行人的“變更”問題;而如果是部分轉移,則發生被執行人的“追加”問題。此點差異,應當加以明確并宜在條文中分別表述,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歧義。[5]
關于受讓權利標的的特定繼受人是否為既判力所及的問題,《征求意見稿》中未予明文規定。通說認為,在訴訟標的是單純的物權請求權或者是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既判力應當向繼受人擴張。如所有權人甲請求承租人乙交還租賃物,乙于訴訟系屬后將租賃物轉讓于第三人丙,則甲獲得勝訴判決的既判力應及于第三人丙。在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權情形下,既判力則不應向繼受人擴張。如買受人甲基于買賣合同請求出賣人乙交付房屋,訴訟系屬后乙將房屋轉讓于丙,此時,甲之勝訴判決的既判力則不能擴及于丙。
值得注意的是,確定判決的既判力雖可擴張于當事人的特定繼受人,但如果特定繼受人受實體法特別保護(如善意第三人),則不受既判力所及。對此,《征求意見稿》并未明確規定,建議司法解釋對此類特定繼受人是否可以被追加或變更予以確定,以規范各級人民法院的具體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