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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概述
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理論界普遍將事實勞動關系定義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在實際上仍然存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有學者直接將其明確定義為“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①即僅僅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的勞動關系;在分類上,卻將事實勞動關系分為因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無效的事實勞動關系、因兼職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中的某幾種,內涵與外延不一致,定義與分類自相矛盾。并且勞動合同無效與其在定義事實勞動關系的產生原因并無關聯,除了無書面形式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外,其它兩種都是理論界爭議的范疇。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即無勞動契約或有效之勞動契約,而為勞務之給付”②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失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有學者認為,勞動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勞動事實”,只要有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法上的“勞動活動”這一事實,就應當認定勞動關系成立。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條確立以“用工”這一“勞動事實”作為勞動關系成立的標志,一個月內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合法形式,真正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一個月以后一年以前。可見,勞動合同的制度功能并非在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生效確立這一項標志。
事實勞動關系的種類及法律規制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和全部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兩種,在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中,學界對兼職關系和無效勞動合同關系的定性和法律后果爭議較多。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兼職關系中的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納入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關系之內,只是在規制上略有差別。
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建立時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并且要在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種勞動關系的模式可以表示為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本條規定解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此方面勞動合同形式的困惑和司法實務的難題,從學理上卻無法解釋。法律將一年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分為兩個階段,在一個月前和一月至一年之內都屬于事實勞動關系階段。第三階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承認了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關系。在《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合同所確定的勞動關系也就終止,企業與職工應及時辦理終止與續訂合同手續,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為基礎繼續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類似于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情況,法律只需認定將其視為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勞動合同規定,續簽至少簽訂一年)。
兼職關系。“兼職關系”即所謂的“雙重勞動關系”。 即“勞動者同時從事兩個以上,時間上并不沖突之工作。”另有下崗職工再就業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在新單位參加工作形成的勞動關系。④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兩個勞動關系均為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兼職勞動分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兩種。《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范疇。全日制在簽訂雙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雙重勞動者身份在不影響原工作的前提下擇另一非全日制進行兼職,不能獲得雙份勞動者的所有權利。即其所為的全日制工作提供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等權益而該非全日制工作僅支付報酬,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以事實勞動關系對待。
全部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對于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而言,至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可見,勞動合同法承認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恢復到勞動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在確認無效之前的勞動關系為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制該如何完善
對待“事實勞動關系”,除了補簽勞動合同和過錯方賠償損失以外,我國大陸法律上無法規制。保護部分勞動者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尋求法律救濟,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完善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框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勞動執法職能部門在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監察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效。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然面臨著一些現實困難,存在著許多問題。
1 問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還比較薄弱。雖勞動保障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用工雙方的法制意識較過去也有所提高。但用人單位隨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勞動者自身依法維權意識也不強。一些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都不了解。《勞動法》、《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有待加強。
1.2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不夠到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雖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與人民群眾的期望、與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現象仍嚴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合同內容不夠規范。某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與普通勞動者大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內容不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二是最低工資未得到全面執行,工資拖欠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服務、餐飲行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比較長,工藝品行業采用計件工資,用人單位對計件工人的勞動時間不作限制,許多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三是大量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未參保,參保面不廣。目前,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金已統一由地稅部門依企業當年年產值總額按比例征繳,但存在部分空掛現象,普通員工基本上沒有參保,參保面有待拓寬。四是使用童工和超時勞動依然存在,勞動條件比較惡劣。使用童工現象依然存在。超時勞動現象比較普遍,但用人單位大都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條件比較惡劣,一些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設施不符合要求,一些必備的勞動保護裝備沒有添置等。另外,非法收取保證金、押金,扣壓勞動者身份證件,無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不按標準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1.3 部門配合缺乏正常性工作機制。按照《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要求,財政、稅務、經貿、公安、衛生、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但實際各有關行政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三者之間還缺乏信息互通平臺,正常性的工作聯系機制還沒有形成,對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還沒有形成合力。
1.4 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有待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鄉鎮(街道)兼職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指導有待進一步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隊伍的管理還不夠到位,鄉鎮(街道)兼職勞動監察人員和協理員協助執法能力有待提高。
2 解決這些問題的策略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和要求,針對存在的實際問題,結合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2.1 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使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對企業要分期分批組織培訓學習,提高他們依法治企、依法用工的法制觀念;要深入企業,向廣大職工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提高他們依法維權的意識,以期營造出良好有序的用工環境,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2.2 要進一步完善勞動監察網絡,努力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進一步完善勞動監察網絡,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努力形成各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公安、衛生、婦聯、總工會等單位間要建立信息互通平臺,落實聯動管理措施,提高勞動監察效率。
2.3 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力量,加大勞動監察力度。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力量,增加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增加勞動監察工作經費,改善勞動監察的硬件建設。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的作用。同時,要加大日常勞動監察力度,依法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督促企業在效益增長的同時提高勞動者工資;督促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強化企業參保義務,著力解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參保率低的問題,努力擴大各項社會保險覆蓋面。
2.4 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勞動監察水平。一是要加強勞動監察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切實增強勞動監察人員的大局意識、服務意識、法治意識。二是要加強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技能學習,增強嚴格執法意識,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方法,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三是要加強對鄉鎮(街道)兼職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指導,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日常執法行為。四是要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隊伍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協助執法能力。
參考文獻:
二、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范圍
(一) 高職院校畢業生采用廣義的范圍
畢業生本就是個容易歧義的詞匯,狹義的畢業生是已經從高職院校畢業,進入社會參加工作的人。而廣義的畢業生既包括狹義的部分,也包括高職院校應屆的畢業生,即未離開學校,但一年內即將畢業的學生。
高職院校畢業生與高職相關,與高職教育相關,而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院校。高職教育是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工學結合的發展道路,找準在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中的位置,堅持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實踐能力強并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在高等教育體系中具有自己的辦學特色。所以高職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是以基層工作崗位為主,但是需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的人才才能適應的崗位。
(二) 勞動權利保護范圍的界定
高職院校畢業生的范圍既包括應屆畢業生,也包括已畢業學生,那么對于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范圍就應該包括事前保護、事中保護和事后保護。事前保護主要針對在校的應屆畢業生,對他們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講授、勞動法實務的仿真模擬,培養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勞動權利保護意識是法律意識的范圍,若想達到畢業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較強的勞動權利保護意識,必須以充足的勞動法律知識及實務經驗為基礎。因此校園內的培養至關重要。事中保護是指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針對可能發生的勞動權利保護采取應對措施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以較高的勞動權利保護意識為基礎的,勇于面對就業中的各種問題,能夠解決這些問題。而事后保護則為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畢業生能夠運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勞動糾紛,而不至束手無策、一概容忍、聽之任之。
三、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現狀
(一)應屆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意識的狀況
校內應屆畢業生對勞動權利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對于就業求職中的一系列常識性的勞動權利的法律規定是學生就業前應必備的知識,然而,筆者所作的一項調查表明,學生的回答不盡如人意,原因是學生知之甚少,所以應加大培養力度及宣傳力度,使應屆畢業生準備充分。例如了解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了解用人單位給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五險一金待遇,了解當出現扣押證照才能就業情況時的應對措施,了解收取費用的工作單位最大可能是詐騙者,以及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能夠圓滿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已工作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狀況
1.用人單位與已就業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規范及不合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權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許多用人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犯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即使與畢業生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高職畢業生就業難,使得勞動合同的內容往往不能體現畢業生的意志。合同的內容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化、定型化的條款,而作為合同另一方的畢業生根本沒有修改的權利。畢業生只有簽約或不簽約的選擇自由,畢業生被迫接受企業的勞動合同,被迫接受合同不合理以至不合法的條款。
2.用人單位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不能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每周的工作時間,周末及法定節日休息的權利,以及有關加班工資加倍的規定,以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高職畢業生就業較多的小型公司企業,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天都超過了八個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時間,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方面不能嚴格遵守法律,勞動權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3.由于勞動保護的缺失,用人單位的職工安全存在隱患
目前一些中小企業不重視勞動安全,使得勞動者的安全存在隱患,用人單位忽視對勞動者的上崗培訓,致使勞動者在缺乏安全生產常識、生產技能的情況下就職上崗,致使傷殘現象屢屢出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中力度不足。部分企業將勞動保護設施當作裝飾品,有備而不用,以至于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勞動者利益的損害。而這些中小企業,正是高職院校畢業生普遍就職的用人單位。
四、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高職院校重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養,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有待加強
在培養過程中,高職院校花大力氣探討對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重視實踐能力的培養,在專業課程體系方面、教學模式、實踐教學、實習實訓、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形成與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養的人才動手能力強,能夠在生產一線直接上崗,但是就業技能培養有待加強,勞動權利意識有待提高。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不對等
這些年高校擴招致使每年畢業的大學生數量逐步增加,而我國中小企業太少,就業容量不大,大學畢業生數量供過于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危機的影響,社會就業壓力越來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眾化,使得每年高校畢業人數激增,但是人力資源市場趨于飽和狀態,使得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因此高職畢業生是在用人單位千挑萬選的情況下才能獲得一份工作,在雙向選擇中,畢業生與勞動者處于不平等、不對等的地位,畢業生處于劣勢。
(三)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監察部門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監察力度,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辭退員工、工傷事故等各個方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由于勞動監察部門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單位數量巨大,導致大量單位處于被監管的真空地帶,勞動監察部門力不從心,只有被當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單位,才有可能被查處,切實提高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范圍及監管效力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
五、提高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保護的對策與手段
(一)高職院校應加強對畢業生勞動權利意識的培養
高職院校畢業生必須學習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自己將來畢業時的就業奠定基礎。畢業生應具備充足的勞動權利法律知識、較高的勞動權利保護意識、及時有力地進行勞動權利維權的能力。高職院校已在思想政治課方面單獨開設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少、內容多,課程涉及法律課程中的大部分,每一部分的講授只能點到為止,特別是勞動法知識方面學生難有深刻的印象,學生學習這類課程也只是為了應付考試,難以形成較高的勞動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所以應單獨開設勞動法實務。采用理實一體的教學模式,并進行仿真教學,將就業中遇到的各種情形進行模擬,提高教學效果。同時在高職院校內成立大學生維權中心,為大學生實現勞動權利提供幫助。大學生維權中心應該積極開展維權知識的培訓和討論,為大學生的維權行為提供指導和幫助,并且可以直接參與到本院學生的維權活動中。讓同學提前感受社會、感受求職。
(二)健全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狀況如下:法律方面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行政法規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八個,行政規章主要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等十六個。在這些法律法規中,鮮有針對大學畢業生特別是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勞動權利的特殊規定。所以應盡快出臺《大學畢業生就業保障條例》,具體規定大學畢業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對女大學畢業生的保護,怎樣防止性別歧視,以及針對用人單位對身高、地區歧視等狀況,對相關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并且規定大學畢業生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可以考慮給予還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一定的生活保障,從而使大學畢業生的勞動權益保護有法可依。同時,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加強對高職院校畢業生勞動權利的保護。
根據我局“四五”普法總體規劃和縣委普法辦的具體要求,我局領導班子高度重視普法學習,并始終將此項工作作為局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計劃,并認真實施。針對“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標和要求,我局嚴格按照規劃的安排和計劃,在抓好全體職工學法用法的同時,著重抓好局內領導干部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職工集體學習中,專門安排一些法律法規的學習內容。半年來,我局干部職工學習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許可法》、《××××××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在工作中,堅持把學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結合,自覺依法辦事。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我們進一步拓展政務公開渠道,規范政務公開內容,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制定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了公開、透明、高效、規范政務公開制度體系。
通過學習使全系統干部職工基本具備了現代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法律素質有了較大提高。同時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統干部職工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實現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轉變,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為進一步促進我縣勞動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986年我國實行企業勞動用工制度以來,特別是自2002年《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實施以來,西城區的勞動合同制度基本建立,制度的覆蓋面逐步擴大,為建立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創造了條件,依法規范了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增強了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協調勞動關系的基礎作用。但是,調研表明,我們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為把《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勞社發[2006]13號)落到實處,我們必須采取措施,有針對性地解決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西城區,目前與所在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占73.8%,曾與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到期未續簽的占7.4%,從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占18.8%。在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中,有69.3%的勞動合同是由單位提供的固定文本,只有30.7%的勞動合同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擬定。在沒有簽訂合同的職工中,有17.2%的職工是因為企業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有56.9%的職工是因為不了解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主要是外地農民工)而未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有13.2%的職工是因為怕失去就業機會,不敢提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還有12.7%的職工自己不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在大量未建會的企業單位,特別是小型私營企業中,大量的進城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是很低的。
因此,西城區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雖然取得了突出成績,但由于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勞動監管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私營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在不同規模的615家私營企業中的6450名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6.87%。見調查表一:
可以看出,一是企業規模越小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越低,企業規模越大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越高。二是在各類經濟成份的企業中私營企業簽訂率是最低的,比調查總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73.8%低26.93個百分點,比國有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90.8%低43.93個百分點,比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78.6%低31.73個百分點。三是在家庭式的私營企業中,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的實際困難,經營者極力避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應盡義務。
(二)進城務工人員、靈活就業的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在一些企業和用人單位中不與外地進京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很普遍。一是有的企業和一些改制后的國有企業招用進城務工人員、零散用工、季節性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進城務工人員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35%,靈活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的人員就更低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10%。二是一些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為逃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互推諉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三是有的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借企業更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較低的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較低的職工在就業選擇上的余地很小,在勞動力接近無限供給的市場上,由于他們從事的工作技術含量低,崗位替代性強,加之缺乏維權知識,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文化程度嚴重影響著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見調查表二:
由此可見,一是文化水平越低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率越低。從調查表中可以看出,初中文化程度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于高中文化程度簽訂率43.6個百分點,低于大專以上文化水平52.3個百分點。二是勞動者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術水平越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越高,調查顯示,全區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為73.8%,而技術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3.4%。三是特殊技術技能崗位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率高達98.6%,高于初中文化和無技術技能勞動者勞動合同率58.8個百分點。
(四)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不規范,明顯違背法律法規條款
在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合同標準格式化,必備條款缺乏化,勞動報酬標準最低化,合同履行隨意化。一是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是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標志。但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一些企業單位忽視平等協商過程,由用人單位單方提供合同文本,不經任何程序,職工只能被動接受,不然就會喪失工作機會,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只有30.7%的勞動合同是經過雙方共同協商的。由于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缺乏協商過程,勞動合同只反映一方的意志,對用人單位缺乏約束力,成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制約職工的“霸王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一些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法定必備條款,《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七項必備條款;有些企業為逃避責任,降低用工成本,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對職工密切相關的內容不寫入合同,或者只作籠統規定;還有些企業在合同中規定,用扣除部分工資為職工繳納本應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商業服務業、餐飲住宿等行業有45%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勞動時間,有10.6%的勞動合同規定每天加班;有的企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報酬條款中僅規定“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社會保險條款僅規定“參加養老、醫療保險”沒有具體內容,職工不了解自己的權利。三是企業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比較突出。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有46%的企業不認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符合國家規定8小時工時制標準的企業單位只有30%。特別是餐飲住宿服務業職工享受到8小時工時制標準的只有23%,而且大多是管理人員,廣大職工是享受不到的。加班加點沒有報酬的高達40%,節日加班費只按最低工資支付,職工休息權利沒有保證,餐飲住宿服務行業享受每周只休一天的達80%。在一些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勞動合同履行問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影響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五)勞動合同短期化比較普遍
一是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大多是固定期的。無固定期的只占16.8%,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內的占70.3%,合同期限在兩至三年之間的占12.9%。由此可見,短期勞動合同已占全區勞動合同數的83.2%。一些國有企業改制后也大量存在類似問題。二是有的企業為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濫用“試用期”規定,一旦試用期滿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短期化導致勞動關系變動過于頻繁,使職工處在隨時失去工作崗位的邊緣,直接導致了勞動關系的不穩定,不但損害了職工的就業權,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三是一些企業利用招用“4050”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按最低期限簽訂勞動合同,同時還以種種借VI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座談會上說,企業為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盡量與我們簽訂短期合同,短期勞動合同對我們產生了危機感,同時也使我們失去了對企業的歸屬感,企業想給我們簽幾年就幾年,我們哪里還感受到企業的主人呢?
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原因
西城區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問題,既有職工、用人單位及政府、工會組織、勞動力市場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勞動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
(一)適應新情況、新問題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不完善
我國目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大都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前后制訂的。且又偏重于調整國有、集體企業的勞動關系,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非公經濟的飛速發展,各種就業形式的出現,一些法律法規政策內容適用范圍其可操作性上,已不能完全適應多種性質企業用工靈活、職工流動性強的需要。由于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使一些企業有可能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比如《勞動法》中只是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并未規定企業主動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對企業應在何時與企業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規定。致使一些企業不主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亟需出臺與《勞動法》相配套的專項勞動法律法規,增強勞動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資本在勞動關系格局中處于強勢,并發揮著主導作用,致使一些用人單位的經營者為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無視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無視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力軍作用,在實施勞動合同過程中采取消極的態度。一是一些單位的經營者,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的經營者,故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害怕簽訂勞動合同捆住了自己手腳,加大企業的成本和負擔,限制和影響企業的自主權,導致一些經營者為降低勞動用工成本,減少社會保障費用開支等,千方百計避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一些經營者認為,現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主動權在我手中,勞動合同想怎么簽就怎么簽,根本不與職工協商,故意與職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盡量少作對職工利益的承諾,甚至簽訂不利于職工的勞動合同和違法的勞動合同。三是由于企業單位用人權力過大,勞動力市場又不規范,加上政府勞動部門對勞動管理力度不夠,助長了少數企業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認真執行勞動合同的風氣。
(三)企業勞動者的法律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由于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制度宣傳力度不到位,表現出勞動者缺乏對《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了解。在我們隨機抽取的1200名職工問卷中可以看出職工對勞動合同的認知情況,見表三:
不難看出,一是職工對簽訂勞動合同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程序、內容了解太少了。了解勞動合同的只占被調查人數的58.2%,了解簽訂勞動合同原則的只占被調查人數的13.6%,了解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只占被調查人數的8.6%,了解勞動合同簽訂內容的最低僅占被調查人數的4.3%。二是不懂得用勞動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些職工特別是“4050”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為了獲得就業崗位不敢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調查中雖然有85%的被調查者表示,希望在找工作中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面對企業逃避簽訂勞動合同的種種做法,由于自身所處的弱勢地位而不敢堅持正常的要求。三是部分職工文化素質不高,合同意識淡薄。一部分職工由于缺乏對勞動合同的了解,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持無所謂的態度,也有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和極少數高學歷的技能人員擔心受勞動合同的束縛影響流動,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監管不到位
從現實的情況看,在勞動管理、監督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適應。一是勞動合同管理不到位。勞動合同本應由勞動關系雙方各執一份,但目前不少用人單位對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集中統管,勞動者見不到卻無人問津,只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才想到勞動合同。這種落后的管理方式,淡化了簽訂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意義。二是對勞動合同文本的審查、鑒證、備案等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變更、修正和解除等環節的管理也不到位。特別是取消勞動合同審查、鑒證、備案程序后,更加消弱了對勞動合同的監管力度。三是勞動監察人員少,勞動監察力量不足。區勞動監察部門只有13人,面對近萬家企業和用人單位及數十萬名職工和日益出現的勞動關系矛盾,勞動監察力量顯得十分不足,由于勞動監察力量不足,執法人員少,難以認真解決大量職工投訴案件,導致勞動合同執行差的得不到及時糾正,再加上處罰力度不夠,使少數企業陷入屢罰屢犯的怪圈。
(五)工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起點,工會作為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方面,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應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工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是工會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對大量存在的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等問題,有的企業工會是知情的,但由于工會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手段,只靠一般性的宣傳、引導工作效果有限,難以在糾正這些不當用工行為方面發揮作用。二是一些薄弱的工會組織特別是一些非公企業的工會組織,很難獨立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只能依附于用人單位,只能聽之任之。三是工會勞動監督乏力。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工會參與勞動監督的職能手段、程序、效力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缺乏有效手段和載體,使工會勞動監督僅僅停留在協助政府或行政進行勞動檢查上,尚未形成工會勞動監督的有效機制。
三、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思路與建議
從整體上講,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提高了職工整體素質,促進勞動關系企業的和諧穩定,保證企業深化改革的進行,對促進西城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把《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勞社發[2006]13號)落到實處,必須抓緊解決制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進。努力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型勞動關系。
(一)進一步提高對勞動合同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加大協調勞動關系工作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是當前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實踐“三個代表”,落實科學發展觀最主要的是把維護和實現包括職工群眾在內的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在新形勢下,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企業發展和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勞動關系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進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推進勞動合『司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切實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宣傳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設置宣傳欄、開通熱線、互聯網,舉辦專項咨詢活動等形式,廣泛宣傳《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三年行動計劃》(勞社發[2006]13號)等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等,要深入街道社區、職介中心和企業及用人單位。宣傳和咨詢活動要注重實效,通過宣傳要切實達到增強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意識,為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勞資人員的專題培訓,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其勞動合同管理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強經營者依法用工,自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意識。要提高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自覺性。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力度
加強和改善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決一些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條款不完善、程序內容不合法、權利義務不對等等問題,建議恢復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向勞動部門審查、鑒證、備案制度。幫助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合同臺帳,完善勞動合同制度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對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等各環節的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和勞動合同制度規范運行。同時,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檢查力度。要加強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要向社會公布,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同有關部門組織勞動合同實施情況大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要將用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列入勞動保障和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盡快出臺《勞動合同法》及其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接到申請后,賓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隨即對此事件展開了深入核查。經查實:楊某現年26歲,大專畢業后于2007年10月被該用人單位聘用,先后在單位不同崗位上工作,每年與用人單位簽一次勞動合同。2009年1月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終止時間為2010年1月。
在此期間,楊某因懷孕在身,行動有所不便,或多或少給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但這是所有懷孕女職工的正常現象,本該得到更多的理解、同情和尊重。
誰知2009年4月19日,用人單位以該職工“近一段時間以來上班不遵守紀律、自由散漫、不服從領導安排”為由,對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并被告知“請于2009年4月30日前做好所有移交工作”。就這樣,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發出解聘通知,解聘時間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用人單位也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費用。另外,在調查過程中還發現,該單位在支付該女職工工資時,部分單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20元。經調查核實后,賓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立即改正。
2009年5月4日,賓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入用人單位,對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爭議處理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講解,并指出其違法行為:
首先該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而且用人單位在單方違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不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費用,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中圖分類號:1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6
1.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文件還比較匱乏,國家只是提倡建議高職院校廣泛采取頂崗實習作為實踐教學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是這些文件總體來說對于頂崗實習的學生約束性太弱,原則性有余而操作性不強。因為本身告知院校學生并未真正畢業,他們的他們的身份不是勞動者,而是在校大學生,我國《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頂崗實習的在校大學生來說存在著盲區,這是頂崗實習的學生面臨的最大最大的法律風險。一般來說高職院校應該出面同接收頂崗實習的單位的去協商簽訂頂崗實習協議,該頂崗實習協議是學校、用人單位、學生三方之間的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有學生可以得到由學校聯系的頂崗實習單位,很多都是自己聯系的,學生為了珍惜來之不易的的機會一般也不會主動提出和實習單位簽訂頂崗實習相關協議。如果缺少協議,頂崗實習的學生和受接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無法得到確認,一旦學生和用人單位發生沖突學生往往陷入到被動局面,其合法權益很有可能遭到侵害。
2.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L險的原因
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企業在追求利潤本身是可以理解的,這是企業的基本屬性,但是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目前很多頂崗實習單位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感,很多用人單位將頂崗實習的學生當成了廉價、甚至是免費的勞動力,頂桿實習學生成了被企業剝削壓榨的對象,頂崗實習單位的這種缺乏社會責任感的行為失去的不僅是企業的誠信,玷污了企業的形象,而且是違反法律公平正義性的。
有關于在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學生頂崗實習在法律生還有盲區,我國《勞動法》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規定,更何況用人單位不會與頂崗實習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就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國家目前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相關保護規定也太少,這就導致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法無據、無章可循,這使得維護學生權益的難度加大。
近幾年我國大學生緊張的就業行賄使得學生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所以即便是權益被侵犯學生輕易也不敢去維權,生怕丟掉了工作,再加上現在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頂崗實習的學生的權益即便遭到侵害也沒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學生想維權苦于無據可依,而且很多學生也缺乏應有的法律常識,自身的權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了也不知道該怎么辦,這是高職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易遭到侵害的主觀原因。
3.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防范
(1)國家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頂崗實習相關法律法規。為了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國家立法機關、教育部、人社部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當前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匱乏的難題。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所存在的法律真空問題,各方應該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定崗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為解決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矛盾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x.2015.05.076
An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Labor's Right to Rest in China
ZHANG Yinyan
(Law School of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As a basic right which embodies personality independence of the laborer, and contains the interests of laborers, the right of rest is one of the labor's basic rights that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our constitution.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has all been explicitly stipulated, and its criteria have been fundamentally formed, yet still hasn't been earnestly implemented.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in our country is severely suffering from deprivation. Based on the analyz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author point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her views in designing the legal security systems for the labor's right of rest in China.
Key words labor; right of rest; the legal protection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予以確立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多部法律法規都對休息權做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休息權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現實中休息權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勞動者的權利之一。因此,研究休息權的保障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休息權是指在勞動關系履行過程中,為了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休息、休假以及休養的權利。筆者認為休息權大致包括休整權及休假權。休整權即傳統意義上的休息權,包括工作日內和工作日間的休息權以及公休假日權。休假權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便休閑娛樂的權利。
1 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障
我國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立法保障、行政執法保障、準司法保障與司法保障三個方面。
現行法律體系從三個層面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了保障。首先,國家從《憲法》的高度明確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其次,《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做出了具體規定,第三,其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出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休息權進行了補充保障。
國務院2004年審議通過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勞動者休息權的行政保障的法律依據。該《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實施以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勞動者休息權的準司法保障即勞動爭議仲裁,《勞動法》第79條及81條做出了相關規定。司法保障是勞動者休息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由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使用國家強制力解決勞動爭議,協調勞資雙方的勞動關系,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保障。
2 我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律保障的現狀
2.1 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呈現兩極分化
目前我國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兩極分化體現為:第一、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休息權的享有得到了較為有效的保障,與之相對的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勞動者的休息權屢受侵犯。第二、服務、建筑、餐飲行業、警察、醫護人員等特殊群體,有的連基本的休息時間都無法保障。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主要是農民工)休息權受侵害狀況尤其令人擔憂。2012年國家統計局的調查工作中發現,農民工平均每個月工作25.3天,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占39.6%,每周工作時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的農民工高達84.4%。①
2.2 超法定標準加班情況嚴重
現階段我國絕大部分的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都超過了國家法定標準。在國家統計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所調查的20個行業中,除農、林、牧、漁業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低于40小時,其他行業均高于國家法定40小時工作周,住宿餐飲業和批發零售業的周平均工作時間都超過了50小時。②
2.3 “過勞死”現象日益增多
隨著加班的普及,年輕人死在辦公室的事件屢見不鮮。2011年10月底,衛生部公布的一項以中青年勞動者為主要調查人群的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部分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問題突出,超過百分之八十的勞動者受到過各種健康問題困擾,經常無休止的加班嚴重威脅著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3 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
即便現行法律體系從立法、行政執法、準司法及司法三個層面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了保障,但是仍然不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的規定僅僅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了專章規定,但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3.1 法律法規不完善
有關休息權的法律法規不統一。現行《勞動法》是1994年通過的,對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為: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1995年修訂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對此,《勞動法》沒有及時做出更改,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就給了企業可鉆的空子。
部分法律規定概念模糊,使得企業有機可乘。《勞動法》第41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5條第三款中的“工作需要”,法律界定不明確,給了企業借機規避法律的機會。解釋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這就給了企業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一個合理借口,勞動監察部門無法監管,勞動者也無路維權。此外,何為“在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條件下”?《勞動法》第37條對“勞動定額”也缺乏詳細的規定,這就使得企業有機可乘。
3.2 勞動監察部門監督不力
有效的法律監督是提高法律強制力的關鍵。由于人員編制有限,目前中國現有的勞動行政執法部門沒有能力深入到每一個用工單位檢查,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各級各界領導為了政績一味追逐GDP的增長,對部分企業違反法規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視而不見;部分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休息權案件時涉嫌“執法腐敗”,履行執法監管職責往往有失偏頗。勞動監察部門“坐等舉報”,收到舉報怕得罪某些“財神爺”,而怠于行使職責。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不作為使得休息權受侵害的勞動者只能任人宰割。據統計,我國勞動行政監察部門2012年主動監察用人單位207.6萬戶,涉及勞動者11232.9萬人,投訴結案31.6萬件,舉報結案4.9萬件,審查用人單位送報的書面材料涉及用人單位213.1萬戶。2012年度處理涉及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案件28966件。案件處理中:責令限期改正263829件,行政處理決定12981件,行政處罰決定22861件,警告6566件,罰款16304件,其他行政處罰928件。③
3.3 工會自身建設問題諸多
我國工會維權職能欠缺,工會沒有執法權,只能配合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是一方面,在勞動監察部門怠于執法時,工會很難發揮其監督作用。另外,目前國內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工會,即便有些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人、財、物受制于企業,也淪為了企業領導者的工具,難以發揮維護職工權益的應有作用。
4 完善我國勞動者休息權法律保障的思考
4.1 完善勞動者休息權的立法保障
第一,《勞動法》應修正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確定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相統一。
第二,界定部分模糊概念。《勞動法》需要明確界定第37條中的“勞動定額”,第41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特殊原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也應明確界定“工作需要”。對于勞動者自愿加班的情形,法律應當規定最高加班時間限制,且細化勞動定額,不給企業鉆空子的機會。為勞動者維權及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和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標準。
第三,《勞動法》應當明確規定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責任,并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讓法律真正起到威懾作用,切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享有。
4.2 完善勞動行政部門法律監督制度
僅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不夠的,為了監督企業守法,首先,勞動監察部門要轉變觀念,依法執法,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勞動監察部門不僅應加大執法力度,而且要提高執法頻率。不能坐等勞動者的休息權受到侵犯,將“坐等舉報”的被動履行職能方式轉為主動履行職能方式,應當從源頭抓起,主動查處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違法行為。
4.3 加強工會組織建設
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正式組織。首先,要加強工會的獨立性建設,使其獨立于企業,并保證其經濟的獨立性,不受企業控制。其次,要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并且適當引進一些法律人才的同時,由政府出資,對工會人員定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工會工作人員的個人業務素質。再次,要打破傳統的單個企業為工會組織的單一模式,建立起廣泛的工會組織,比如行業工會或者地區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本行業本地區的特點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
注釋
**總工會:
根據***文件要求,我們積極組織人員對我縣非公有制企業中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了全面、認真的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檢查情況及我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現狀
接到**文件后,領導高度重視,按照文件精神,及時成立了由主席**任組長,副主席**任副組長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小組,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對全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并重點檢查了非公企業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禁忌勞動的情況。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都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勞動、衛生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通過清理和檢查,我縣共有非公有制企業***個,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人數****人,其中女職工人數為****人,非公有制企業中涉及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企業數為****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女職工人數為***人,沒有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工會工作,特別是女職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我縣各級工會都十分重視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大部分企業都能夠認真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有效地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存在的問題
1、女職工文化素質較低,缺乏法律維權意識。非公企業外來務工女性大多來自農村,她們只想趁年輕多掙些錢,對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一點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就業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對待甚至身心受到傷害時,無法判斷自身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向企業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
2、勞動保護資金投入不足,保護設施不規范。許多企業主利欲熏心,“只管賺錢,不管安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有意降低、減少、甚至取消安全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勞動衛生條件差,職工安全無保障,企業設備陳舊、廠房狹窄、作業環境差,事故隱患多,導致生產一線女工直接遭受粉塵、噪音,甚至有毒氣體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肆意減免國家明文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一些企業既使發放安全衛生防護用品,也存在著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換等問題;有的企業還出臺了職工自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剝奪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護權力。
3、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嚴重。許多非公企業打著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旗號,隨意抬高工作定額,變相強迫工人加班加點,雖然多數企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發放加班工資,但也存在著嚴重違法現象,不少企業節假日加班,也未按《勞動法》規定節假日上班發給雙倍或三倍工資。有些企業女職工連續加班3、4個月,沒有休息日,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職工承受能力,嚴重影響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4、隨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部分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務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對存在的職業危害既不履行告知義務,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職工特別是女職工普遍缺乏安全生產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操作技術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規范。一些非公企業為了逃避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隨意處罰、開除職工,削減職工的工資,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大批職工就業無保障,失業無保險。還有一些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更談不上有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一些企業在女職工經期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的勞動。
三、加強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大學生的創業過程中需要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合同簽訂和執行,例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租賃合同等。但是,因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不夠健全等,造成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給新創業的大學生造成利益上的損失。
2.行政處罰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活動都需要法律的制約和規范,市場經濟各個領域都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引導,而目前我國的各行各業的監管都是由工商、稅務、質檢、衛生環保和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不同的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制約和規范。在大學生創業的過程中,由于這些法律法規內容較多,一旦大學生對這些法律法規不夠熟悉,那就會使自己的某些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引起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甚至一些情況嚴重的會被責令停產和關閉。
3.勞動關系風險
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將會產生多種勞動關系,必然也會導致勞動糾紛的增多,在簽訂勞動合同、發放社保基金和公積金等過程中,以及勞動法的落實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一些細節問題造成法律糾紛,這些都是因為大學生在創業之前對公司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不夠了解造成的。
4.知識產權風險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重要,由于大學生創業一般都是一些涉及知識、科技含量較高的行業,因此,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關系著公司的發展命運。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因為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和法律等方面還有所欠缺,加上大學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導致大學生的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或者出現他人知識產權,引起相關的法律糾紛。
5.刑事處罰風險
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由于大學生本身就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導致資金、市場開發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難,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如果大學生冒險做出違法行為,例如違法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抽逃資金和虛假出資等,在企業的生產運營過程中生產和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注冊假冒商標和偷稅漏稅等,都會引起刑事處罰的風險。
二、加強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體系
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政府應該充分的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對大學生的創業行為進行合理的干預,通過立法等形式對大學生創業進行保護和支持,加強立法研究,努力構建出適合大學生創業的科學法律保障體系,積極的制定和出臺一系列與創業有關的政策措施,不斷完善我國大學生創業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的優化社會環境,建立健全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體系,同時各個地方政府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臺更加細化的政策法規來支持當地大學生創業,為大學生創業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2.加強構建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規避外部支持系統
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創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因此必須通過政府主導,與高校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制定一套科學的外部風險規避支持體制。在這一支持系統中,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防范進行政策引導,加強相關平臺建設,加強對大學生法律風險的宣傳力度,積極創造條件為大學生進行法律咨詢,推薦法律顧問,幫助大學生進行法律咨詢和法律救助,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對大學生創業者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同時,高校應該加強大學生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法律知識的教育,優化法律課程設計,將法律風險防范納入到課程中,定期的聘請外部專家對大學生開展講座。此外,社會各類創業投資公司應該全面支持大學生創業,為他們提供創業資金和相關咨詢服務,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一個良性互動的外部環境。
3.提高大學生法律風險規避意識
為了有效規避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大學生創業者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創業法律規避意識,積極地了解和學習各類風險,利用在校期間和業余時間進行法律知識學習,積極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自己法律風險識別能力,切實保障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減少法律糾紛,有效抵御各類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