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監管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09 0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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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監管

篇(1)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篇(2)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篇(3)

電子商務是在Internet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企業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的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由于電子商務具有高效益、低成本、高效率、范圍全球性等特點很快遍及全世界。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它的應用和推廣將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變革和收益。然而,目前全球通過電子商務渠道完成的貿易額仍只是同期全球貿易額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電子商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的實施還依賴于相應的社會問題和技術問題的逐步解決與完善。其中,電子商務的安全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需求

有效性:電子商務以電子形式取代了紙張,那么如何保證這種電子形式的貿易信息的有效性則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前提。因此,要對網絡過障、操作錯誤、應用程序錯誤等所產生的潛在威脅加以控制和預防,以保證貿易數據在確定的時刻、確定的地點是有效的。

1.機密性: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著個人、企業或者國家的商業機密。因此,能否維護好商業機密成為了電子商務全面推廣應用的前提條件。電子商務系統應能夠對公眾網絡上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處理,防止交易中信息被非法截獲或讀取。

2.完整性:電子商務簡化了貿易過程,減少了人為的干預,同時也帶來維護貿易各方商業信息的完整、同意問題。由于數據輸入時的意外差錯或欺詐行為,可能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差異。此外,在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丟失、信息重復或者信息傳送的次序差異也會導致貿易各方信息不同。貿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將影響貿易各方的交易和經營策略,保持貿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電子商務應用的基礎。因此,要預防對信息的隨意生成、修改和刪除,同時要防止數據傳送過程中信息丟失和重復,并保證信息傳送次序的統一。

3.可靠性:由于網上通信雙方互不見面,所以在交易前必須首先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支付時還要確認對方帳號等信息是否真實有效。電子商務系統應提供通信雙方進行身份鑒別的機制,確保交易雙方身份信息的可靠和合法。應實現系統對用戶身份的有效確認,對私有密鑰和口令的有效保護,對非法攻擊能夠防范,防止假冒身份在網上進行交易。

4.法律性:電子商務系統應有效防止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最新《合同法》已確認雙方同意電子貿易的電子檔案為有效書面合同,為產生貿易糾紛雙方提供法律憑證。網上交易的各方在進行數據傳輸時必須攜有自身特有的、無法被別人復制的信息,以保證交易發生糾紛時有所對證,以保證商業信任和行為的不可否認性,保證交易各方對已做的交易無法抵賴,為法律舉證提高有效數據。

審查能力:根據機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應對數據審查的結果進行記錄。

二、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

1.信息在網絡的傳輸中被截獲:攻擊者可能通過互聯網、公共電話網或在電磁波輻射范圍內安裝裝置等方式,截獲機密信息,或通過對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頻度和長度等參數的分析,獲取有用信息,如消費者的賬號、密碼等。

2.傳輸的文件可能被篡改:改變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內容,如購買商品的出貨地址;刪除某個信息或信息的某些部分;在信息中插入一些信息,讓收方讀不懂或接受錯誤的信息。

3.偽造電子郵件:虛開網站和商店,給用戶發電子郵件,收定貨單;偽造大量用戶,發電子郵件,窮盡商家資源,使合法用戶不能正常訪問網絡資源,使有嚴格時間要求的服務不能及時得到響應;偽造用戶,發大量的電子郵件,竊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戶等信息。

4.假冒他人身份:冒充他人身份,如冒充領導命令、調閱文件;冒充他人消費、栽贓;冒充網絡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權限、密鑰等信息。

5.否認已經做過的交易:者事后否認曾經發送過某條信息或內容;收信者事后否認曾經收到過某條信息或內容;購買者做了訂貨單不承認;商家賣出的商品質量差,但不承認原有的交易。三、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保證

為了滿足電子商務在安全服務方面的要求,除了網絡本身運行的安全外,電子商務系統還必須利用各種安全控制技術保證整個電子商務過程的安全與完整,并實現交易的防抵賴性等。具體實現有以下幾種技術。

1.加密技術是電子商務的最基本的安全措施。在目前技術條件下,加密技術通常分為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兩類。

(1)對稱密鑰加密: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換共享的專用密鑰(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密鑰)。如果進行通信的交易各方能夠確保專用密鑰在密鑰交換階段未曾發生泄露,則可以通過對稱加密方法加密機密信息,并隨報文發送報文摘要和報文散列值,來保證報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密鑰安全交換是關系到對稱加密有效性的核心環節。目前常用的對稱加密算法有DES、PCR、IDEA、3DES等。其DES使用最普遍,被ISO采用作為數據加密的標準。

(2)非對稱密鑰加密:非對稱加密不同于對稱加密,其密鑰被分解為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密鑰對生成后,公開密鑰以非保密方式對外公開,只對應于生成該密鑰的者,私有密鑰則保存在密鑰方手里。任何得到公開密鑰的用戶都可以使用該密鑰加密信息發送給該公開密鑰的者,而者得到加密信息后,使用與公開密鑰相應對的私有密鑰進行解密。目前,常用的非對稱加密算法有RSA算法。該算法已被ISO/TC的數據加密技術分委員會SC20推薦為非對稱密鑰數據加密標準。

在對稱和非對稱兩類加密方法中,對稱加密的突出特點是加密速度快(通常比非對稱加密快10倍以上)、效率高,被廣泛用于大量數據的加密。但該方法的致命缺點是密鑰的傳輸與交換也面臨著安全問題,密鑰易被截獲,而且,若和大量用戶通信,難以安全管理大量的密鑰,因此大范圍應用存在一定問題。而非對稱密鑰則相反,很好地解決了對稱加密中密鑰數量過多難管理及費用高的不足,也無需擔心傳輸中私有密鑰的泄露,保密性能優于對稱加密技術。但非對稱加密算法復雜,加密速度不很理想。目前.電子商務實際運用中常常是兩者結合使用。

2.防火墻技術是確保基礎設施完整性一種常用方法。它通過在網絡邊界上建立起來的相應網絡通信監控系統來隔離內部和外部網絡,控制進/出兩個方向的通信流。它制定一系列規則來準許或拒絕不同類型的通信,并執行所做的路由決策,以阻擋外部的侵入。目前,防火墻技術主要有分組過濾和服務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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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大多數商品和服務來說,物流仍要經由物理方式傳輸,因此物流對電子商務的實現很重要。電子商務對物流的影響也極為巨大,物流未來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的影響是密不可分的。

二、電子商務對物流的影響綜述

由于電子商務與物流間密切的關系,電子商務這場革命必然對物流產生極大的影響。這個影響是全方位的,從物流業的地位到物流組織模式、再到物流各作業、功能環節,都將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發生巨大的變化。

(一)物流業的地位大大提高。物流企業會越來越強化,是因為在電子商務環境里必須承擔更重要的任務:既要把虛擬商店的貨物送到用戶手中,而且還要從生產企業及時進貨入庫。物流公司既是生產企業的倉庫,又是用戶的實物供應者。物流業成為社會生產鏈條的領導者和協調者,為社會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務。電子商務把物流業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為其提供了空前發展的機遇。

(二)供應鏈管理的變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供應鏈實現了一體化,供應商與零售商、消費者三方通過Internet連在了一起,通過POS、EOS等供應商可以及時且準確地掌握產品銷售信息和顧客信息。此時,存貨管理采用反應方法,按所獲信息組織產品生產和對零售商供貨,存貨的流動變成“拉動式”,實現銷售方面的“零庫存”。

(三)第三方物流成為物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流勞務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務的物流運作方式。它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得到極大的發展,因為:(1)跨區域物流。電子商務的跨時域性與跨區域性,要求其物流活動也具有跨區域或國際化特征;(2)電子商務時代的物流重組需要第三方物流的發展。

三、電子商務對物流各作業環節的影響

(一)采購。傳統的采購極其復雜。采購員要完成尋找合適的供應商、檢驗產品、下訂單、接取發貨通知單和貨物發票等一系列復雜繁瑣的工作。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的采購過程會變得簡單、順暢。

因特網可降低采購成本。通過因特網采購,可以接觸到更大范圍的供應廠商,因而也就產生了更為激烈的競爭,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采購成本。

(二)配送

1、配送業地位強化。配送在其發展初期,發展并不快。而在電子商務時代,B2C的物流支持都要靠配送來提供,B2B的物流業務會逐漸外包給第三方物流,其供貨方式也是配送制。沒有配送,電子商務物流就無法實現。

2、配送中心成為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匯集中心。信息化、社會化和現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把三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商流和物流都是在信息流的指令下運作的。

四、電子商務對物流各功能環節的影響

(一)物流網絡的變化。下面將從兩個方面來探討電子商務對物流網絡的影響,一方面是與信息直接相關的物流網絡,另一方面是實際的物流網絡。

1、物流網絡信息化。物流的網絡信息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電子商務下物流活動的主要特征之一。這里指的網絡信息化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物流配送系統的計算機通信網絡,包括物流配送中心與供應商或制造商的聯系,以及與下游顧客之間的聯系;二是組織的網絡,即Intranet。這一過程需要有高效的物流網絡支持,當然物流網絡的基礎是信息、電腦網絡。

2、實體物流網絡的變化。物流網絡可劃分成線路和結點兩部分,其相互交織聯結,就成了物流網絡。

首先,倉庫數目將減少,庫存集中化。配送中心的庫存將取代社會上千家萬戶的零散庫存。

其次,將來物流結點的主要形式是配送中心。在未來的電子商務環境下,物流管理以時間為基礎,貨物流轉更快,制造業將實現“零庫存”,倉庫為第三方物流企業所經營。

第三,綜合物流中心將與大型配送中心合而為一。物流中心被認為是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貨站、貨場、倉庫、轉運站等演變和進化而成的一種物流結點,主要功能是銜接不同運輸方式。綜合物流中心一般設于大城市,數目極少,而且主要銜接鐵路

與公路運輸。配送中心是集集貨、分貨、集散和流通加工等功能為一體的物流結點。物流結點的設置與運輸是有密切關系的。目前在實踐中,城市綜合物流中心的籌建已經開始,它是上述變化的一個具體體現。城市綜合物流中心將鐵路貨運站、鐵路編組站和公路貨運站、配送、倉儲、信息設施集約在一起,實現各城市綜合物流中心之間的直達貨物列車運行,又可以利用公路運輸實行貨物的集散,還可以實現配送中心的公用化、社會化,并使庫存集中化。

(二)運輸的變化。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運輸的原理并沒有改變,但運輸組織形式受其影響,有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化。

1、運輸分為一次運輸與二次運輸。物流網絡由物流結點和運輸線路共同組成,結點決定著線路。傳統經濟模式下,各個倉庫位置分散,物流的集中程度比較低,這使得運輸也很分散,像鐵路這種運量較大、較集中的運輸方式,為集中運量,不得不采取編組而非直達方式。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庫存集中起來,而庫存集中必然導致運輸集中。隨著城市綜合物流中心的建成,公路貨站、鐵路貨站、鐵路編組站被集約在一起,物流中心的物流量達到足夠大,可以實現大規模的城市之間的鐵路直達運輸,運輸也就被劃分成一次運輸與二次運輸。一次運輸是指綜合物流中心之間的運輸,二次運輸是指物流中心輻射范圍內的運輸。

2、多式聯運大發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多式聯運將得到大的發展,這是由以下原因所導致的:第一,電子商務技術。運輸企業之間通過聯盟,可擴大多式聯運經營;第二,多式聯運方式為托運人提供了一票到底、門到門的服務方式,因為電子商務的本質特征之一就是簡化交易過程,提高交易效率。在未來電子商務環境下,多式聯運與其說是一種運輸方式,不如說是一種組織方式或服務方式。

(三)信息的變化。物流信息在將來變得十分重要,將成為物流管理的依據。

1、信息流由閉環變為開環。原來的信息管理以物流企業的運輸、保管、裝卸、包裝等功能環節為對象,以自身企業的物資流管理為中心,與外界信息交換很少,是一種閉環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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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商業運作模式在我國的各個領域得到快速發展。它是當代信息社會中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商貿領域中綜合應用的產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章通過深入分析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解決措施與方法,以期加強我國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國醫藥流通領域的蓬勃發展。

【關鍵詞】 電子商務; 醫藥領域; 必要性; 措施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1 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 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 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 to 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禁區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 to 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 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 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 to 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 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 “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 “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 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 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 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篇(6)

醫藥電子商務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追求利潤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紀90年代誕生的一種結合醫藥與信息技術的全新商務形式。醫藥電子商務的誕生,是兩大朝陽行業——制藥業與計算機電信行業的結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一經出現便引起了各國政府和醫藥行業的廣泛關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備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發展,以保證政府能夠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避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一、對醫藥電子商務加強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可見醫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二、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三、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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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篇(7)

2012年,國家發改委和海關總署開展了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工作,確定了上海、重慶、寧波、鄭州、杭州5個試點城市;2014年,哈爾濱也成為試點城市;2015年,國務院又批準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雖然試點和試驗區正在逐步擴大跨貿進口量,但目前通過這一途徑入境的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仍只占總量非常小的比例。事實上,通過郵寄、快遞途徑仍是跨境電子商務最終實現的重要途徑。目前入境郵寄物和快件大部分是跨境電商物品,約占總量的70%-80%。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近幾年入境郵寄物數量呈逐年大幅度遞增之勢。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形式之一,其貿易內容、物流途徑、物品性質等不同于傳統國際貿易和個人自用的非貿易物品,與通過保稅物流園區途徑跨境電子商務也存在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與傳統國際貿易區別。傳統的國際貿易過程長、流程復雜、風險高,貿易內容多涵蓋于大宗商品、精密儀器、稀缺物資等,罕見于小件低值品。而郵寄途徑跨境電子貿易內容呈碎片化,訂單由大變小、速度由慢到快、交易由線下轉為線上。如郵寄的內容多為個人日用品、跨境郵寄物流時間為10-15天,比傳統貿易的幾個月物流時間縮短很多。

其二,與保稅跨境電子商務區別。保稅途徑跨境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為B2B或B2B2C,而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應為B2C2C或C2C的模式。兩者根本區別在于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全部在線上完成,而保稅途徑跨境電子商務部分環節在線下完成。

其三,與非貿易物品區別。傳統的國際郵寄物大多屬于信件、小包裹等個人自用物品,按商檢法規定,應歸類為樣品、禮品等非貿易性物品。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品應屬于貿易物品,但由于其沒有明顯異于其他郵寄物的信息特征,很容易在考察論證時被忽視。如個人通過亞馬遜等電商平臺在美國等地郵購的商品,就屬于貿易性質的物品。

二、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存在的風險問題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在帶動電商、物流、金融等企業發展,給消費者帶來便利和實惠的同時,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這其中包括產品質量風險、國門檢疫風險、部門職能風險、法律盲區風險等。

(一)產品安全風險

首先,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層出不窮。紙尿褲、奶粉、保健品、皮具、服裝等大量商品通過郵寄途徑進入消費者手中,這其中充斥著大量假冒偽劣商品。以進口嬰幼兒奶粉為例,跨境網購打破了傳統的海外供貨商到中間商,再到國內最終消費者的貿易鏈條,直接形成對傳統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的突破,實現了從海外供貨商直接面對國內終端消費者的交易模式。在這一過程中,作為口岸執法把關的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進口嬰幼兒奶粉的質量風險從可控轉向了失控,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監管真空這一空子,大肆在網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其次,產品售后服務無法保障。由于產品缺乏監管,且物品又來源于國外,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往往陷入維修無路、投訴無門的褰。再次,產品運輸安全問題。傳統海淘模式要經過海外購物網站、轉運公司、倉庫、快遞公司等多個環節,一旦運輸途中出現貨品被調換或者破損,往往也沒法投訴。

(二)國門檢疫風險

社會公眾對生物安全認知度不高,遵守生物安全法規的自覺度不夠,抵制和打擊郵寄途徑生物安全不法行為的社會氛圍不濃。一些個性寵物、植物繁殖材料以及各種新奇物種等禁止進境物不斷通過郵寄途徑進入我國境內,威脅我國的生態安全和農林業生產安全。檢驗檢疫部門每年從進境郵寄物中截獲大量禁止進境物,且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截獲的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據統計,2014年,全國各郵政口岸共計截獲各類禁止進境物高達2萬批,截獲數是2007年的5倍之多。截獲物品有紅豆杉、歐洲松、松柏、多肉植物等植株,香腸、臘腸、火腿、海參、牛奶、奶酪等動物產品,楓樹種子、滿天星種子、郁金香種球等種苗及瑪卡、東哥阿里等中藥材。大量違禁物品通過郵寄途徑涌入國內,給國門生物安全造成巨大隱患。

(三) 部門職能風險

我國郵寄物監管工作起步較晚,發展基礎較為薄弱。目前全國59個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有27個直屬檢驗檢疫局開展了郵檢工作,初步形成了郵寄物監管局面,但是相比全系統海港、空港和陸路口岸機構完善、設施到位、運轉有效監管體系而言,郵政口岸還有差距,監管有效性不夠,表現在人員不足、硬件設施簡陋、查驗場地狹小等。郵政、海關、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配合力度也不夠,郵寄物監管常常處于有法無為、有責無職、有崗無位、有人無器的尷尬局面。郵政法以及質檢總局和國家郵政局聯合下發的《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明確檢驗檢疫對入境郵寄物實施監管,郵政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郵政物流為企業化經營,為了最大限度保證物流暢通,總是以各種理由不配合甚至阻止檢驗檢疫機構開展工作,這也是到目前為止部分國際郵寄物互換局檢驗檢疫機構還沒有入駐的原因所在。

(四)法律盲區風險

首先,郵寄物的責任主體具有跨國性,實施處罰比較困難。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第五條關于“郵件的歸屬”的規定,“任何郵件,除按寄達國法令已被扣留外,在未投給收件人之前,歸寄件人所有”。另外,第五十四條關于“寄件人的責任”的規定,“1.由于所寄物品屬于不準運輸的物品或因不遵守準寄條件,致對其他郵件造成的一切損失,只要不是郵政或運輸部門的過失和疏忽,函件的寄件人應承擔責任。責任范圍和各郵政所承擔的相同。2.寄件人不能因原寄局收寄這類函件而卸除責任。3.證實損失系由于寄件人的過失而造成的郵政,應把這項情況通知原寄郵政,由原寄郵政在必要時向寄件人提出訴訟。”可見,依照國際慣例,倘若郵寄物出現違規侵權等情形的,其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擔,除非郵政或運輸部門存在過失和疏忽。然而,由于寄件人在境外的現實因素,導致監管部門陷入了處罰不能,無法充分行使管轄權的尷尬境地。其次,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違法違規的郵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從入境郵寄物中截獲未申報、未辦理檢疫許可證或虛報品名的禁止進境物,如要處罰,現有的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僅僅規定:“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低,法律震懾力遠遠不夠。而同樣情況,在發達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可能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廣大消費者對生態安全認知度不高,對郵寄物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認知和遵守意識還很弱,禁止進境物屢禁不止,虛報品名逃避檢驗檢疫監管的現象嚴重。

三、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做法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面臨著上述諸多問題、困難和挑戰。為提高政府職能的有效性,筆者認為可以從完善法律體系、加快電商大數據建設、形成一體化通關平臺、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建立產品監測體系、擴大公眾宣傳等六個方面加強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

(一)變更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收件人法律地位

對于郵寄禁止進境物品行為的處理,《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可見,在《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中,對該類行為的處理,僅限于對郵寄物本身予以“退回或銷毀”的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并沒有采取追責措施。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的規定,出現上述行為需對寄件人追責,收件人或承運人無需承擔責任,這樣的追責規定沒有實際操作意義。因此在新形勢下,對于跨境途徑郵寄物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有新的認識,建議將收件人或電商平臺(指國內電商)作為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法律責任主體。此外,目前郵寄物法律法規政策相對滯后,建議盡快修訂《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同時,對將新出臺的自貿區、物流園區等跨境電子商務檢驗檢疫監管相關政策延伸到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領域,確保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二)加快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交流信息的大數據建設

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是高度的信息化和碎片化,傳統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不適合也不可能對其合理、有效的監管,必須進行監管模式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是加強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信息和物流信息大數據建設,將郵寄物的電子信息全方位納入檢驗檢疫監管體系,經過系統分析、數據對碰,采取針對性措施。二是結合信息化管理,建立誠信管理體系。結合日常查驗中發現的問題、違規郵寄禁止進境物等情況,對責任主體進行誠信扣分,根據扣分情況實施監管差別化。

(三)建立一體化郵寄物通關平臺

近年來,為了加快通關速度,促進外貿發展,國務院要求全面推行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三個一”通關模式。各地政府出臺了各項便利措施扶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政企都迫切希望有一個快捷便利的通關環境。而以往郵寄物的監管模式是國檢與海關擁有有各自的查驗場地,根據各自職責對入境郵包進行監管,這給郵寄物通關增加了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對此,國檢和海關兩部門急需理順相關職能,由郵政部門開辟統一的查驗場地,完成對郵寄物的監管工作。

(四)探索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負面清單制度

針對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品雜、貨量小、需求時效性高的特點,探索制定跨境電子商務郵寄物“負面清單”、實施企業及其產品備案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事前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部質檢總局聯合第1712號公告)的基礎上,結合風險分析及產品特點,建立郵寄物負面清單,對負面清單內的物品進行分類分級。列入1712號公告內的,一律作退運或銷毀處理。涉及安全、衛生等高風險物品,實施電商、物品備案制度,并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檢驗檢疫機構進行驗證管理。負面清單外的物品,直接放行,必要時抽樣查驗。

(五)建立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品監控檢測體系

在傳統檢測合格后放行模式不適合也不可能用于郵寄途徑跨境電子商務物品監管的現實情況下,迫切需要研究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質量管理機制。建議采用目錄外商品抽查的監管方法,即檢驗檢疫機構以消費者的身份,對電商平臺上的物品進行風險分析,制度抽樣監控計劃,檢測結果不定期向社會通報,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并督促電商平臺建立質量自控體系和誠信經營。

(六)加大科普宣傳保證郵路安全

通過郵寄途徑入境的跨境商品存在諸多風險,而群眾普遍對這些商品的風險缺乏認知,遵守生物安全法規的自覺度不夠,抵制和打擊郵寄途徑生物安全不法行為的社會氛圍不濃。社會各界急需通力協作,發揮各自平臺功能,加大郵寄物入境的科普宣傳。郵政部門可以開辟截獲物成列窗口,提醒和警示民眾勿將違禁物以郵寄形式入境。國檢等監管部門可以開展“國門生物進校園”等主題活動,將相關知識向學生普及。媒體可以通過制作違禁物品對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專題片,讓廣大群眾認識到違禁物品入境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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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華.淺談中國外貿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湖北經濟學院學報[J].2013,10(11):50-51.

篇(8)

就商事行為的性質而言,電子商務行為囊括了買賣、租賃、教育、醫療、旅游、金融、咨詢、中介等各種商事行為;就電子商務涉及的客體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乃至商品服務的混合形態;就電子商務涉及的主體而言,既包括商人與商人間的商事行為(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也包括商人與消費者間的商事行為(Business to Customer,B to C),甚至包括商人與政府間的商事行為(如政府采購行為)。電子商務作為現代商事行為,當然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管范圍。

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商事主體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就共性而言,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商法中的商事主體(商人)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為都具有營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倫理規范。電子商務作為現代商事行為,與傳統商事行為的區別與其說是本質層面的,不如說是現象和手段層面的。具體說來,電子商務以“電子”為手段,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行為。雖然大部分乃至整個交易過程均在網上通過點擊鼠標完成,因而具有虛擬的特點;但電子商務行為的效力最終要落實到法律行為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律制度)和侵權制度上,電子商務行為最終要設定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電子商務行為的本質仍是商事行為,電子技術、網絡技術僅是電子商務主體實現盈利目的的手段和載體而已。電子商務主體仍是商事主體,電子商務行為仍是商事行為。電子商務市場絕非空中樓閣、海市蜃樓,而是實實在在的市場,有實實在在的市場主體。之所以有人將電子商務市場稱為“虛擬市場”,將電子商務主體稱為“虛擬主體”,只不過由于傳統的商事行為主體往往近在咫尺、且交易伙伴較為固定、封閉,而電子技術和網絡技術有能力把人數眾多的、遠在天涯的陌生交易伙伴“拴”在一起而已。

就個性而言,電子商務主體與傳統商事主體的區別在于:(1)從中性的技術手段上看,前者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難度要小于后者進入傳統有形市場(如城鄉集貿市場)的難度。(2) 前者運用電子網絡手段達成營利目的,而后者運用面對面或者非電子網絡的手段達成營利目的;(3)前者開展商事活動可以跨越路途、通訊、國界等多方面因素的阻撓,而后者則要受這些因素的阻撓;(4)前者觸及到的消費者和交易伙伴要多于后者,但由于交易雙方不是面對面的近距離接觸,因此在前者與消費者和交易伙伴之間增加了新的不信任因素。如果某一電子商務主體選擇違約或者欺詐行為,對方當事人連違約方或者欺詐方的音容笑貌都未曾目睹過。因此,電子商務主體比起傳統商事主體面臨更多的市場機遇、市場風險、道德風險、違約誘惑與欺詐陷阱。(5)從行政監管層面而言,電子商務主體比起傳統商事主體更容易運用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規避法律和監管。當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工商監管部門有必要、也有能力運用更加高超、有力的電子技術、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征服、戰勝規避者。

從歷史著眼,世界上最早的電子商務行為濫觴于20世紀60年代,在上一世紀90年代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中國的電子商務雖起步時間較短,但也并非一帆風順。從始自1994年“燒錢”式、一哄而起式的、非理性的狂熱,到世紀之交網絡經濟泡沫的破滅,有發展到近年來電子商務市場的理性、審慎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世貿組織的加入,我國經濟市場化、市場法治化、企業商事化、商事電子化與網絡化的趨勢將不可逆轉。可以預言,我國將有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包括企業與消費者)云集于虛擬市場,以尋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簡單的交易環節、更加廣泛的交易伙伴、更加豐富的商品和服務、更加靈活的交易方式。一言以蔽之,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潛力巨大,發展勢頭良好。

二、電子商務主體及準入秩序的現狀和法律問題

篇(9)

有關電子商務概念的定義、分析很多,但認識并不統一。為了認清問題和研究便利,我們的電子商務研究就從電子商務概念、特點、分類做起。

計算機應用的發展可分為三個相互有交叉的階段,即1960—1980年的以事務處理系統為中心的由機器替代人的手工勞動的自動化階段(DPera),1980—1995年的以專業工作電子化管理為中心的計算分析處理、數據管圖形分析及其打印的辦公自動化時代(microera)1990年開始的計算機與電子通訊技術共同發展的網絡時代(networkera)。從廣義上看,計算機應用的所有發展都有商業價值和商業意義,都是計算機在商業領域中的應用,都可稱為電子商務。如果慮及電子通訊在計算機應用中的作用與意義,廣義的電子商務就可定義為以計算機、電子通訊為基礎的商務活動,其內容涉及以計算機為基礎的商品的制造、支持計算機及其應用的技術開發與產品制造、互聯網技術開發與應用、電訊技術開發與應用,以及與此相關的系列產業,如計算機制造、網絡建設、網上訂單的貨物配送、電子貨幣、軟件開發,等等。這就是說,電子商務是一個涉及眾多產業的含義很廣的概念。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是網絡時代的產物,它特指直接應用計算機、互聯網的商務活動,如網站經營、網上營銷、企業內部管理網絡、基于網絡的企業其他商務管理。人們日常說的電子商務,主要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廣義的電子商務可分為基于網絡與計算機商務信息處理技術的功能性業務——狹義電子商務、支持網絡與計算機商務信息處理運行的支持性業務、作為標準商務數據和信息處理系統的服務于特定產業的特殊電子商務(如傳統的EDI技術)。

工具性、基礎產業性是電子商務的基本性質。除了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產業,如光纖導線制造、電子通訊網絡與設備維護、計算機零配件制造等,電子商務的發展從本質上講是企業商務管理、政府信息處理等的工具革命。工具革命是影響人類生產、生活的根本性革命,意義十分深遠。現代的工業基礎、交通運輸、電子技術、教育水平,造就了電子商務革命與以往任何一次產業革命不同的現代產業革命特點。

首先,電子商務革命呈加速發展態勢。從20世紀60—70年代電子數據交換的發展,計算機技術的出現及其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到簡單的計算機聯接、內部網、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發展一直處于加速升級狀態,其普及、推廣速度大大快于以往任何一次產業革命。

其次,電子商務革命是在不成熟和高速變化中展開的。電子商務革命至今沒有定型,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發展范式,不確定、缺乏統一標準和管理協調、安全性受到挑戰仍然是其面臨的主要問題。

其三,成長迅速是電子商務發展、革命的另一特點。目前。電子商務作為一個產業、一種交易與交流方式、一種企業管理手段,正以驚人的速度成長著。無論是網線的擴張、互聯網用戶的增加、企業上網的普及,還是企業,學校、政府內部管理電子化、網絡化,電子商務每年都在以百分之幾十至百分之幾百的速度發展著。目前,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全球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拉動點。

其四,電子商務在總體上具有開放性、易進人性、創新性、易變性特點。目前,這些特點還有強化趨勢。電子商務的這些特點使其具有極強的滲透力。

其五,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并不矛盾。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活動的有機結合,形成了它們之間的相互促進局面。當然,電子商務在有些方面正在替代傳統商務活動,但是,在更多的方面,二者是相互補充和促進。事實上,這正是電子商務生命力和創新力的源泉。

其六,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與現代教育普及、經濟技術基礎有很大關系。但是,電子商務的“高技術”與友好用戶界面的完美化結合,則是其得以迅速普及、推廣的重要原因。

二、電子商務與電視、廣播、電話經營的比較

電子商務與電視、廣播、電話的經營相比,有相似性,也有不同。

上網服務與打電話服務十分相似。“網吧”或“公用電話”為顧客提供計時、計次上網或打電話服務;固定客戶按月或計時、計次付上網或打電話費用。起初,使用者少,“網吧”或“公用電話”唱主角;隨著使用的普及,固定客戶逐步占主導地位,“網吧”或“公用電話”只起補充作用。

從業務特點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比電視、廣播、電話等的業務更具綜合性,且以不同方式覆蓋了這些傳統業務,出現了基于網絡的電話、傳真、電視、電影、廣播;強化了使用主體的主動性,增強了主體的選擇空間,形成了網上互動,改變了單向傳輸信息的局面;其易使用性與便利性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現在的電視、廣播,而與電話同步。

與廣播的發展相似,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會依次出現“諸侯競爭,一片混亂”,產業標準與壟斷出現,保持競爭與產業戰略聯盟占主導地位的局面。目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諸侯競爭,一片混亂”與產業標準、壟斷出現之間,產業標準尚未定型,雖有壟斷苗頭,如微軟公司在個人計算機辦公軟件和視窗操作系統上的壟斷,但在電子商務的軟、硬件方面的競爭仍然很激烈,真正意義的壟斷尚未形成。

有關電子商務、電視,廣播、電話經營在賣點、主要業務內容、非廣告收入、其他收入支點方面的異同,可參見附表的具體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電視、廣播、電話經營有很強的相似性,只是電子商務的綜合性更強、更有現代特點而已。與此同時,我們看到,電子商務并不神秘,其發展必須有賣點支持或有其他穩定收入來源。

三、電子商務發展的革命性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是站在以往電話、電影、電視、廣播、傳真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其革命性更徹底,影響也更深遠。

顧永才認為,“今天的電子商務不在于只是擁有最耀眼的Web頁面,而是在于要成功地集成前臺和后臺系統;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企業的組織結構。”

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革命性意義主要有三:第一,它是一個巨大的新產業。這個新產業會替代一些過時的舊產業,會壓迫一些產業進行重組,會成為(或已經成為)經濟的一個重要增長點。第二,它是一場交易方式的革命。它的廉價、高效的交易方式將促成企業內部與外部圍繞交易方式的企業管理革命,并將產生適合于電子商務時代的企業管理模式、企業組織模式。第三,電于商務造就的與傳統產品不同的新產品、新空間、新理念,如網上電話、電影、電視、音樂、書籍,將對人們的生產、生活產生深遠影響。事實上,只有電子商務的大發展才真正預示著人類信息時代的來臨。

電子商務目前面臨一些嚴重問題,如安全問題、技術不成熟問題。但是,這些問題一方面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障礙,另一方面又是其充滿挑戰與機會之所在。從本質上看,這些問題絲毫不會減小電子商務的魅力,更不會降低其革命意義。

四、我國政府層面的電子商務發展政策與戰略

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政策與戰略是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的政策指導框架,是決定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的重要外部環境。制定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政策、戰略,必須注意電子商務的社會性、革命性,必須注意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的關系,必須兼顧、包容未來的電子商務產業標準。

筆者以為,我國政府層次的電子商務發展政策與戰略的要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把支持企業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項基本政策。支持企業進行電子商務基本技術開發,強化我國電子商務技術領域的競爭優勢,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政策與戰略的關鍵。這是因為,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給其相關技術帶來了巨大市場,抓住這一市場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國不可能完全依靠國外的電子商務技術創造出世界領先的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創造中國式的電子商務奇跡。

第二,把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作為政府的一項中心工作。除了產業發展導向性支持外,政府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持還應表現在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上,如完善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減少電子商務法律糾紛;在稅收、開發區政策,優先發展產業政策上,給電子商務投資企業以優惠;在項目審批、企業設立、用地規劃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以此形成一種企業有充分自主投資權、發展動力、發展空間的充滿活力的電子商務發展機制。

第三,積極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建設。對于單個企業投資存在困難的電子商務發展項目.政府可以通過參股投資、提供專項資助等方式,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對于具有公益性、公共產品性、半公共產品性的電子商務發展基礎項目,如國家經濟、社會基本數據庫開發,網絡干線鋪設與管理,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以政府為主支持企業投資建設,是完全可行的,有時甚至是十分必要的。

總而言之,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具有基礎性特征的公共產品、半公共產品投資,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建設,電子商務發展關鍵技術開發支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強化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適當手段和戰略性取向,也是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所必需的外部條件。

五、我國企業的電子商務發展戰略

在企業層面上,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的企業內部網是企業內部規范化的內部信息處理、交流系統的完善;電子商務的基于因特網的與顧客交流的良好界面,規范化的數據交換與個性化的數據交換相結合,是企業內部智能管理系統的外向延伸,是企業的更為廣泛的智能化觸角。這種良好強大的信息交流界面,使個性化需求更容易表達,使企業更易進行以顧客為中心的低成本的彈性生產,由此也就必然形成企業由大規模批量化生產向突出顧客個性滿足的個性化生產方向的轉變。

電子商務的信息、智能化發展導向對企業員工的素質要求更高,對企業內部的合作要求更高。以功能為中心的精干組織、小組團隊精神、企業結構彈性化、授權、關心員工和強調員工的多層次的自我實現的當前的高技術企業和知識化企業的經典管理模式,將逐步成為運用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的必然選擇。這就是說,電子商務的發展歷程不僅是企業的內外信息溝通手段的飛躍過程,而且是企業知識化、信息化、智能化過程,是企業技術素質、管理素質、人力素質的升華過程。對此,企業的技術管理、組織結構、經營理念、市場管理必需進行相應的知識化、信息化改造。強化企業的創新能力,強化企業員工的創新意識、創新主動性、創新素質,使企業能在新的條件下健康成長,將逐步成為企業成功發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正在改變企業之間的競爭規則,正在改變企業的規模經濟特性與范圍經濟構架,正在樹立企業競爭效率、效益的新標準,正在形成全新的企業競爭模式、企業成長模式。

在電子商務逐步成為企業重要的管理、經營工具的新條件下,不同規模、不同產業組合的企業的競爭優勢與劣勢會產生新的變化,企業競爭將更趨于立體化,企業發展將更加多元化,企業經營彈性將成為其應付這種新的具有迅變特性的環境的基本前提。適應這一變化導向,企業的以功能為中心的小組將成為企業的核心模塊或基本單位。根據環境對企業的要求,由具有多種組合形式的小組構造出適宜的企業組織形式,并通過這些組織形式的不斷調整,保持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優勢,將成為企業在新條件下生存、發展的主要途徑。

企業內部組織是企業適應環境的根本構架。企業外部的廣泛的戰略聯盟則是企業在保持自己特點、功能基本不變的前提下,保持自己基本活力和存在意義的條件下,借用外部力量,構造自己競爭優勢的有力手段。在技術發展處于“爆炸”狀態的今天,在電子商務作為有效信息處理手段的今天,企業獨立開發所有自己生存、發展必需的先進技術存在不可能、不經濟、不具時間有效性問題。企業間的協作配套、技術合作開發、技術外包內包戰略聯盟,則是企業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有效、有生命力的“雙贏”戰略。事實上,企業戰略聯盟是企業開發自己單獨無法進行開發的技術,增強自己市場力,抓住市場機會,減少“兩敗俱傷”的不可回避的選擇。

篇(10)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貿易組織的定義是:“通過電子通訊網絡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及分配”。

我國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則認為:“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主要是因特網)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二、電子商務的模式

1、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即b2b模式)。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指商業機構(或企業、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種商務網絡向供應商(或企業、公司)訂貨和付款。電子商務的商務行為表現為:利用網絡搜索引擎進行需求調查-以電子表單的形式調查原材料信息,確定采購方案-生產-通過互聯網發送電子廣告并進行網上銷售-采用電子支付或以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資金接收-同電子銀行進行貨幣結算-商品交接。

b2b結構模式是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交易金額巨大,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

2、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模式)。b2c電子商務結構是指以internet為主要服務提供手段,實現公共消費和提供服務,并保證與其相關的付款方式的電子化的電子商務運營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有:禮品、書籍、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和服務。如:(亞馬遜書店)上。

3、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即c2c模式)。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如:淘寶網。網上拍賣是這一商務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網、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種主要模式外,還有消費者對政府機構的電子商務(即c2g模式),企業對政府機構的電子商務(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門監管電子商務的必要性

1、電子商務急需確認網上經營者的身份。市場經濟要劃分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后,才能交易,而劃分責、權、利的前提就是確定每個參加交易的當事人的身份。網絡交易都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網絡虛擬環境下完成的,也使得準確核實網上經營者的合法身份變得更加重要。作為市場主體經濟戶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然就成為幫助電子商務確認經營者身份的最佳人選。以此,工商部門不僅能夠幫助電子商務突破這一瓶頸,還能為自已尋求更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

2、電子商務急需公平競爭秩序。當前電子商務中許多問題直接出現在人們熟悉的領域,如對廣告的管理、對合同的管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傳銷行為的打擊,這些都為工商部門介入電子商務后留下了很大的監管空間。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電子商務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2011年新頒布的國家工商總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職責第三項的規定:“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據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進入網絡市場對網絡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全面監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主要職責

1、對網絡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監管

根據國務院2011年新頒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規定的工商部門第二項主要職責為:“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因此,對網絡市場經營主體進行準入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網絡經營主體辦理網絡市場準入登記,核發紙質或電子營業執照的監管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成為監督電子商務主體和市場準入、合法經營的綜合性執法機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準入監管是工商部門在電子商務監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內容。

2、對交易商品和服務的監管

對電子商務經營客體的監管主要包括對特許經營商品與服務準入監管、交易商品質量監管。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經營。對需要經過衛生、公安、環保、新聞出版、藥監等部門專項審批方可經營的商品與服務必須經過審批,取得相關行業許可證方可從事電子商務經營。

3、對經營行為的監管

對侵犯企業名稱和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宣傳、網絡傳銷、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對于種種擾亂網絡經濟秩序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照《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我國《合同法》將電子商務,特別是電子合同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商務實施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業名稱、字號專用權和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主要的侵權行為表現是兩種,一是網站名稱造成的侵權,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權。

4、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不管是在傳統有形市場,還是在新興的網絡市場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都應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隨著網絡市場的日益發展,網絡消費糾紛越來越多,傳統的維權網絡、機制、辦法等在處理網絡消費糾紛過程中,已無法滿足監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對策、措施

一是建立“網絡經濟戶口”數據庫,實現對網絡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監管。通過與信息產業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主開發適合監管需要的網絡搜索引擎,制定手機號碼段、郵編或區號、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過對查詢關鍵字的匹配對比,來建立轄區網站數據庫(轄區內的所有網站,含非經營性網站)、經營性網站備案庫(含通過廣告鏈接營利的網站)、企業信息查詢庫數據庫(轄區企業建立的經營性或宣傳性網站),通過網絡市場主體備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漢乃至全省經營性網站“網絡經濟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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