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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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篇(1)

1 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兩部法律中關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要求僅是原則性規定,而江蘇省、常州市層面均未有相關配套的關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指導性文件。江蘇省環保廳近年來出臺了《危險廢物轉移網上報告制》、《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等危險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但對一般工業固廢如何有效管理、處置仍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由于不同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和處置工藝不同,導致環保部門的辨別和監管難度也很大,同時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種類、數量、分布、流向等家底不清,難以開展全面系統性的管理工作,所以也導致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游離于監管之外,并已成為制約武進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短板之一。

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本身含有許多有害成分,會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不僅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同時也極大的威脅了人類的身體健康。主要表現在:(1)土壤污染。固體廢物長期露天堆放,其有害成分通過土壤的吸附呈現不同程度的累積,導致土壤成分和結構的改變,造成了土壤的污染以及植被的破環。(2)空氣污染。固體廢物中的細粒、粉末隨風揚撒;廢物在運輸及處置過程中缺少相應的防護和凈化設施,釋放有害氣體和粉塵;堆放和填埋的廢物以及滲入土壤的廢物,經揮發和反應放出有害氣體,都會污染大氣并使大氣質量下降。(3)水體污染。固體廢物直接排入水體以及廢物中的重金屬及病原微生物隨滲濾液和雨水流入周圍地表水及滲入地下水,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進而影響水質生態安全。(4)危害人體健康。人類的生活是以大氣、水、土壤為媒介,如果環境中的有害廢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攝入人體,就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

3 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

3.1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健全

一方面,從國家層面看,為控制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危險廢物管理方面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如《危險廢物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在日常管理中發揮了良好的效用,但相對于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法律法規總體非常不完善,也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法律解釋,操作性不強,與日常實際管理要求匹配度不高,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眾多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另一方面,武進區也未有關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雖然2010年由武進區政府辦轉發了《轉發區環保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工業固體廢物規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政辦發〔2010〕53號),但文件內容僅是對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性規定,也未有關于一般工業固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所以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工作仍然處于尚未起步階段,形式十分嚴峻。

3.2產生家底不清,企業環保意識薄弱

一直以來武進區未進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全面調查摸底,未建立登記臺賬,全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底數不清,特別是機械加工、印染、服裝、鑄造等行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數量大,回收利用價值不高,同時相關企業環保意識薄弱,經常直接委托私人運輸非法處置,這樣往往容易造成偷倒亂倒、隨意露天焚的不法現象,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周邊群眾也反應強烈,舉報激增,已成為部分區域嚴重的社會問題。

3.3處置通道不暢,資源化存在較大上升空間

目前,武進區未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企業,如果上游工業企業將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委托有關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置,高成本是上游工業企業難以承受的,同時,一般工業固廢涉及行業廣,分類多、成分復雜,處置與利用技術要求較高。目前,除制磚、鋪路、資源回收再生等少量綜合利用方式外,缺少其它有效的利用方式,從而導致企業面對大量工業固廢而不能規范處置或利用。所以,一般工業固廢處置通道的暢通,是建立源頭產生、收集運輸、回收處置體系的重要前提。

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混亂,資源化利用效率不高,焚燒和填埋的處置方式占據了一般工業固廢處置的相當一部分比例,全區老、小、散的廢品收購點大量存在,非法處置,隨意傾倒現象時有發生,露天堆放、填埋不僅造成了環境污染,也帶來了感官上的不適。

3.4產生面廣量大,環保部門監管力量薄弱

根據武進區污染源普查數據統計分析,武進區數萬家企業基本都有數量不等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而國家未有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明確的詳細分類指導意見。同時,從國家到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對固體廢物的監管主要側重于危險廢物,至今未開展過針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全面普查和專項執法檢查,所以,基層環保部門對一般工業固廢監管工作呈現出無抓手、負荷重、難度大的尷尬局面。

4 武進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江K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中相關規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主要從源頭收集、過程運輸、末端處置三個環節進行。只有通過對以上三個環節加強管理,才能有效規范一般工業固廢管理。

4.1完善立法工作,明確主體責任

黨的十工作報告將“生態文明”納入五位一體發展戰略,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給環保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結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和“兩高”司法解釋,呼吁省、市盡快出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門法律法規,武進區應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訂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關的實施細則,明確企業的主體地位和權利責任,規范主體行為;進一步增強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系統性,加大實際應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要充分發揮固廢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加強對一般工業固廢產生、轉移、處置數據的統計分析,有效防范各類違法違規現象。

4.2逐步開展底數核查,建立數據庫

結合新的污染源普查和環保大檢查數據,依托現有工作基礎數據逐步開展針對重點行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底數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核查基礎數據庫,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礎。武進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在日常監管中加大對企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核查力度,根據環評報告、固廢專項核查等技術材料,核查產生固廢種類、數量,切實做到“無漏報、無瞞報”,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逐步建立全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基礎數據庫。

4.3完善源頭分類收集和運輸管理體系建設

按照《武進區網格化監管》要求,各鎮(街道、開發區)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督促企業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分類收集和貯存場所,武進區環保部門要做好指導工作,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可綜合利用、可外售、可焚燒處置三類實施分類收集、貯存。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運輸,可綜合利用和可外售部分由企業自行負責;可焚燒處置的,從降低行政成本、便于管理和服務企業的角度考慮,建議相關單位依托環衛部門現有運輸體系承擔運輸,并按指定線路行駛,運至指定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輸過程可參照武進區生活垃圾運輸相關管理要求,由環衛部門統一管理。

4.4暢通末端處置環節,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

建設一家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中心選址困難、周期長、難度大。參考周邊無錫、蘇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實行分散和集中相統一的原則。其中,可外售和可綜合利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由企業自行綜合利用、外售或由經濟主管部門聯系實施綜合利用,可焚燒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焚燒處置。同時,武進區政府應根據全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實際情況,增加科研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技術的研發和管理,為資源化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4.5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參與度

篇(2)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2-0048-02

1 引言

錦州市位于遼寧省的西南部、“遼西走廊”東部,是連接華北和東北兩大區域的交通樞紐。錦州市始終堅持經濟社會均衡與協調發展。多年來,錦州市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為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 錦州市固體廢物排放現狀

錦州市主要生產、運輸、利用和處置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單位都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具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措施。其主要固體廢物主要有以下幾種。

2.1 工業固體廢物

錦州市2015年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323.25萬t(其中工業危險廢物8.45萬t),綜合利用280.85萬t,處置38.24萬t,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為98.47%;工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率100%。產生量居前5位的依次為:爐渣、煤矸石、粉煤灰、冶煉廢渣、磷石膏,合計產生量272.69ft,占錦州市固體廢物總量的84.36%;利用量246.85萬t,占總利用量87.89%。

2.2 工業危險廢物

工業危險廢物2015年產生量8.45萬t。錦州市工業危險廢物種類按產生量前5位統計,基本集中于HW08類、HW21類、HW34類和HW11類。HW08類3.34萬t,占全市危險廢物總量的39.53%;HW21類1.87萬t,占全市危險廢物總量的22.13% ;HW34類0.29萬t,占全市危險廢物總量的3.43%;HW11類0.12萬t,占全市危險廢物總量的1.42%。錦州市2015年共有48544.21t危險廢物發生轉移,全部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3 醫療廢物

錦州市2015共產生醫療廢物808.15t,由持證單位錦州綠源危險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進行集中焚燒處置,處置率為92.17%,主要處置方式為焚燒,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目前運轉正常。

3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3.1 固體廢物范圍廣,總類多,危害大

隨著我國經濟和工業的迅猛發展,產生的尾礦、礦渣、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資源也越來越多,不僅嚴重污染了環境,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1],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使我國的資源供應局面越來越緊張。

3.2 固體廢物規章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固體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法律解釋。急需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給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提供強有力的、長期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

4 固體廢物防治對策和建議

4.1 資源有效利用提升固廢處置能力

沒有絕對的垃圾,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只要充分開啟智慧,認真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就可以變廢為寶,對固體廢物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固體廢物中含有很多資源,如用破碎機、磨粉機設備對固體廢物進行破碎、粉磨、篩分后,就可以繼續用于工業或建材生產中。比如,尾礦經破碎、篩分中可以提取出多種金屬資源;煤矸石磨成粉狀后,可以作為水泥、混凝土、耐火磚等建材原料,也可以再回收煤炭用于火力發電中[2];建筑垃圾經破碎、篩分后,可以用作建筑材料進入城市化進程后階段。針對不同類型的固體廢棄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處理方式。資源回收循環再使用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4.2 固廢處理產業化

我國固廢處理產業發展明顯遲于污水和大氣污染治理,未來5年我國將進入固廢處理設施建設高峰期。城市化進程進入后階段、經濟增速開始放緩時,高速發展時期累計的固廢行業發展潛能將開始顯現。目前,部分企業已經意識到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這些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固體廢棄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處理方式。

4.3 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大宣傳力度

從政府角度解決固廢的再利用是不夠的,它需要全民的參與,包括廣大市民、政府機構和相關企業。對于廣大市民,主要實施的就是垃圾的分類措施,目前能積極參與到垃圾分類的行列的人卻是寥寥無幾,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分類,另一方面是國民將固體廢物變廢為寶的意識較低,再則是政府措施實施不到位,人們便泰然處之。 因此,加大宣傳力度,使固廢再利用全民參與,是一件尤為迫切的任務。

4.4 固體廢物收費處理

在我國,固廢處理屬于公用事業,政府承擔主要責任,并以補貼等方式來承擔運行費用。在發達國家垃圾處理通常是收費的,而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垃圾收費方式。人們在制造垃圾的同時,更應該考慮到這些垃圾的去處,每個人都應該關注并且參與到其中。垃圾處理服務費包括基本經營成本、三廢(廢渣、廢水、廢氣)處理費用、折舊費、合理利潤及稅費。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垃圾收費方式。固廢處理,每個人都應該關注并且參與到其中。

2017年1月綠 色 科 技第2期

高 姝:錦州市固體廢物現狀分析及防治對策

環境與安全

5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環境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與利用應當納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只有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在全社會形成一種齊抓共管的局面,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能取得良好成效[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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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Noise Pollution in Jinzhou City

Gao S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of Jinzhou BinhaiNew District

篇(3)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篇(4)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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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廢水來源

廢水按來源分為生活廢水和工業廢水兩大類,生活污水主要為洗滌用水,如:洗滌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業廢水主要來自造紙、化工及其他企業排放的廢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體污染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水生生物的生長與繁殖,造成水產資源的嚴重損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或其他毒物蓄積在水生物體內,通過食物鏈最終導致人的中毒,以及飲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體污染會影響工業生產,增大設備腐蝕、影響產品質量,甚至使生產不能進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1、強化對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有關部門要劃定水源區,在區內設置告示牌并加強污水口的綠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廢水,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于改善城市水環境狀況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改善環境不僅要對其進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各方面的宣傳來增強居民的環保意識。

4、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的廢水排放量還要增加,僅僅重視末端治理,很難達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類水污染狀況的目的,因此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氣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氣污染來源

大氣污染污的主要分為有害氣體(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物、光化學煙霧和鹵素元素等)及顆粒物(粉塵和酸霧、氣溶膠等)。它們的主要來源是工業廢氣、各類燃燒(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燒)、汽車尾氣和核爆炸等。

(2)大氣污染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人體的危害主要表現為呼吸疾病;對植物可使其生理機制受壓抑,成長不良,抗病蟲能力減弱,甚至死亡;大氣污染還能對氣候產生不良影響,如降低能見度,減少太陽輻射(據資料表明,城市太陽輻射強度和紫外線強度要分別比農村減少10%-30%和10%-25%)而導致城市佝僂發病率增加;大氣污染物能腐蝕物品,影響產品質量;近年來,不少國家發現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燒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禍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對環境帶來廣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如:腐蝕建筑物和工業設備;破壞露天的文物古跡;損壞植物葉面,導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魚蝦死亡;破壞土壤成分,使農作物減少甚至死亡;飲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會有害人體健康。

(3)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1、合理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功能分區,加強城市綠化以及對居住區內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嚴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術,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約40%-60%的無機硫,改進燃煤技術,減少燃煤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開發或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生物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強排污企業的工藝措施、工藝過程、生產管理,完善企業清潔生產體系,綜合利用變廢為寶。

三、噪聲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聲污染來源

生活中常見噪聲來源可分為交通噪聲(大型車輛的震動和鳴笛)、施工噪聲、工業噪聲、音響過大的娛樂噪聲等。

(2)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給人帶來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損害人的聽力;長期處于噪聲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統,會出現心慌、血壓升高和乏力等癥狀;影響人的神經系統,會出現急躁、焦慮、緊張、易怒、抑郁等情緒,伴有頭痛、心煩、記憶力減退等癥狀;還會影響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應遲鈍等不良行為。

(3)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降低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措施為控制噪聲源,如車輛在市區禁止鳴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單位采取封閉施工,禁止在夜間施工擾民、娛樂場所降低噪聲排放、嚴格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值。

四、固體廢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體廢物污染來源

固體廢物按來源大致可分為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三種。此外,還有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料及棄土。

(2)固體廢棄物污染的危害

固體廢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對土地造成嚴重污染;據有關數據統計,我國每年有1000多萬噸固體廢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體的固體廢物不僅會污染水質,還會影響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堆積的固體廢物通過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滲濾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體廢物的大量堆放,無機固體廢物會因化學反應而產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有機固體廢物則會因發酵而釋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氣體,且其存儲時,煙塵會隨風飛揚,污染大氣,例如粉煤灰、尾礦堆場在遇到4級以上的風力時,可剝離1~1.5cm,灰塵飛揚高度可達20~50m。在對許多固體廢物進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產生毒氣和臭氣而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固體廢物會寄生或滋生各種有害生物,如鼠、蚊、蒼蠅等,導致病菌傳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體廢物的大量堆存,長期不予清理,會導致腐爛,產生病菌,通過大氣傳播于人體,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巨大威脅。易燃、易爆、傳染性的固體廢物的亂堆亂存,會導致水災、爆炸、傳染病流行等環境事故,更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環境破壞。

(3)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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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長期采用以大量消耗原料、能源和粗放經營的模式,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相對落后,未能充分得到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原材料大多以固體廢物的形式產生,其產生量不僅巨大,而且大部分只是簡單地堆放在環境中,這種固體廢物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同時,給人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也構成了一定的影響和威脅,并對資源也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并對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1 固體廢物的定義、來源及分類

1.1 固體廢物的定義

固體廢物(solid waste), 是指人類在日常生活、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 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利用而被丟棄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半固體的廢棄物, 其中包括從廢氣中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垃圾、爐渣、破損器皿、動物尸體、變質食品、污泥和人畜糞便等。除此以外, 廢酸、廢堿、廢油和廢有機溶劑等液態物質也被很多國家列入固體廢物之列。

1.2 來源與分類

固體廢棄物按其組成可分為有機廢物 和無機廢物 ;按其形態可分為固態的廢物、半固態的廢物和液態(氣態)廢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為有害廢物和一般廢物等。在《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將其分為城市固體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有害廢物[1]。城市生活固體廢棄物主要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 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 ,即城市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醫院垃圾、商業垃圾、建筑垃圾(又稱渣土);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燃料廢渣、化工生產及冶煉廢渣等固體廢物,又稱工業廢渣或工業垃圾;農業廢棄物也稱為農業垃圾,主要來自糞便以及植物秸稈類。

2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2.1 侵占土地

固體廢棄物不加利用就需占地堆放, 堆積量越大, 占地越多, 據估算, 每堆積一萬 噸 渣,約需占地一畝。城市垃圾、礦業廢料、工業廢渣等侵占了越來越多的土地, 從而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妨礙了城市環境衛生,而且埋掉了大批綠色植物, 大面積的破壞了地球表面的植被, 這不僅破壞了自然環境的優美景觀, 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平衡。

2.2對土壤造成的污染

固體廢物露天堆存, 不但占用大量土地, 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會滲入到土壤之中, 使土壤堿化、酸化、毒化,破壞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條件,影響動植物生長發育。工業固體廢物, 特別是有害固體廢物, 經過風化、雨淋, 產生高溫、毒水或其他反應, 能殺傷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動物, 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活動, 并能改變土壤的成分和結構, 使土壤被污染。許多有毒有害成分還會經過動植物進入人的食物鏈, 危害人體健康。

2.3對水體造成污染

大量固體廢物排放到江河湖海會造成淤積, 從而阻塞河道、侵蝕農田、危害水利工程, 同時固體廢物與雨水、地表水接觸后, 廢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濾出來, 從而使水體發生酸性、堿性、富營養化、礦化、懸浮物增加, 甚至毒化等變化, 危害生物和人體健康。固體廢物在雨水的作用下,可以很容易地流入江河湖海或通過土壤而滲到地下水中,對水域造成嚴重污染與破壞。

2.4 造成大氣污染

固體廢物的細粒、粉末被風吹起, 增加了大氣中的粉塵含量, 加重了大氣的粉塵污染, 如粉煤灰堆遇到四級以上風力, 可被剝離 1~1.5 cm, 灰塵飛揚可高達 20~50 m, 并使平均視程降低 30%~70%。一些有機固體廢物在適宜的溫度和濕度下被微生物分解, 還能釋放出有害氣體、產生毒氣或惡臭, 造成地區性空氣污染。采用焚燒法處理固體廢物, 已成為一些國家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焚燒除產生粉塵以外, 焚燒固體廢物還產生了 Cl2、HCl 等有害氣體, 給酸雨的形成提供了條件, 也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

2.5影響環境衛生

目前我國不僅90%以上糞便、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而且醫院、傳染病院的糞便、垃圾也混入普通糞便、垃圾之中,廣泛傳播肝炎、腸炎、痢疾以及各種蠕蟲病(即寄生蟲病)等等,成為環境的嚴重污染源。另外,我國的垃圾中大部分是爐灰與臟土,用于堆肥,不僅肥效不高,而且使土質板結,蔬菜作物減產[2]。

3 固體廢物的控制與綜合利用

3.1 固體廢物的控制原則

固體廢物的控制原則是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就是力爭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這是解決工業固體廢物問題的最佳方案。是要求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體積、種類, 從而降低危險廢物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減輕或消除其危險性。資源化就是通過對廢物的再循環利用, 使原來的廢物成為可再利用的資源。若能大規模地將其中一些廢物加以回收利用, 必將減少廢物的排放, 同時也將使資源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固體廢棄物處理的最終出路在于“廢棄物資源化”[3]。無害化就是對已經產生但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 進行消除和降低環境危害的處理, 以減輕這些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程度。

3.2 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3.2.1 金屬的回收

具備一定規模的冶煉廠通常只提取某一種目標金屬, 所以工業廢渣中一般含有種類豐富的金屬, 比如在重金屬熔渣中, 可以提取金、銀、銻、鉈、鉑、鈦和鈀等, 鈣鎂磷肥生產的廢渣中含有高品位的鎳、銅、鈷、鋅, 在煤炭、煤矸石中, 可以提煉出鉬、鈧、鍺、鈾等金屬, 而城市垃圾中的金屬則可以直接被回收利用。

3.2.2 生產建筑材料

冶煉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灰渣, 是用來生產磚、礦渣棉和其他建筑砌塊的良好材料, 這不僅節省了土地資源, 更是工業廢渣的妥善的去處。如高爐渣中含有 CaO、MgO、SiO2、Al2O3等成分,其中 CaO 的含量高達 32%~37%, 經過處理后可以生產各種水泥。

3.2.3 提取原料

廢棄塑料加熱加壓成型后, 不僅可以得到再生塑料, 而且塑料經過粉碎、溶解、加熱分解后, 可以提取石油燃料; 回收的廢紙可以制作紙漿, 從而成為再生資源。

3.2.4 改良土壤

一些無毒無害的工業廢渣可以直接用于改良土壤, 而且廢渣中的一些微量元素還是農業上不可缺少的肥料。只要處理得當, 這些曾經的廢物還會在人類的生活中大顯身手。事實上, 廢與不廢是相對的, 這與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在一個地方被看做廢物的東西,在另一個地方可能就是原料或資源, 過去被認為是廢物的東西, 隨著技術的發展, 可能已經不再是廢物。從某種意義上說,廢物只是放錯了時空和地點的原料,這也為人們在固體廢物的充分利用方面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參考文獻

篇(7)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固體廢物的分類方法很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固體廢物管理的需要及角度出發,把固體廢物分為三大類: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則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所有固態的、半固態和除廢水以外的高濃度液態廢物,產品的生產過程通常就是廢物的產生過程。工業固體廢物在固體廢物中占的比重較大,更應引起高度關注和重視。

一、我國工業固體廢物概況

近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總體進入快速增長時期,由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也不斷增加。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基本在6億噸以上,1999年增至7.8億噸,2000年達8.2億噸,2005年已達到13.4億噸。根據《201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數據顯示, 2011年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為32.5億噸,產生量是2005年的2倍多。工業固體廢物的堆積所侵占的土地已由1991年的3萬公頃增加到1999年的6.3萬公頃,其中被侵占的土地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耕地,對我國耕地面積的保護造成極大影響。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90年代后,又根據經濟建設的巨大需求和資源供應嚴重不足的形勢,提出將回收利用再生資源作為重要的發展戰略。《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中國認識到固體廢棄物問題的重要性,認識到解決該問題是改變傳統發展模式和消費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總目標是完善固體廢物法規體系和管理制度;實施廢物最小量化;為廢物最小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提供技術支持,分別建成最小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示范工程。”政府通過建立和健全固體廢物管理體系、制定并嚴格執行固體廢物各項管理制度、轉變和創新固體廢物管理模式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工業固體廢物的快速發展,在較大程度上減緩了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二、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危害

工業固體廢物在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產生的有害成分,會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影響,不僅嚴重影響環境衛生質量,更會直接或間接威脅人民的身體健康。

工業固體廢物對人類環境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1)侵占土地。固體廢物容積大,堆積量越大,占地面積越多。據估算,每堆積1萬噸廢渣約需占地1畝(1畝=666.67m2)隨著生產的發展和消費的增長,垃圾占地的矛盾將日益凸顯。

(2)污染土壤。工業固體廢物會破壞土壤內的生態平衡。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固體廢物,經過風化、地表徑流等侵蝕,導致土壤喪失腐解能力。來自工業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能在土壤中積累,并被植物吸收,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威脅。

(3)污染水體。固體廢物在堆放腐敗過程中會產生大量酸性、堿性有機物,并將當中的重金屬溶解釋放,是有機物、重金屬和病原生物的水體污染源。這些污染源極有可能隨著雨水影響地表水體及周邊土壤,進而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嚴重污染。若廢渣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其環境危害更大。2012年1月,廣西龍江發生鎘污染。龍江為柳江支流,在柳州市柳城縣內匯入柳江,柳江為柳州市飲用水主要來源。鎘系重金屬,長期接觸會對腎功能造成損害。龍江鎘污染對下游人口達300余萬的柳州市飲水安全造成了威脅。由于政府及有關部門迅速反應,在較短時間內解除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4)污染大氣。工業固體廢物中的某些有機成分在一定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下可被微生物分解,釋放出有害氣體。固體廢物在運輸和處理過程中,也產生有害氣體和粉塵。

(5)影響環境衛生。沒有得到綜合利用、回收利用的工業廢渣隨意堆放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市容市貌。

三、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

為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減少其對環境所造成的危害,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戰略,應多管齊下,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我國關于固體廢物的法律體系、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善了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制度、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防治設施的“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進口廢物審批制度等。而隨著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各階段的重點、難點不同,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

(2)加強工業園區規劃及管理。通過打造循環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合理規劃與布局,加強園區管理;深化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實現同一類型污染項目統一、集中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3)嚴格執法,提高企業、生產經營者違法成本。執法部門應充分利用相關法律制度,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違法企業絕不手軟。

(4)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產業。開展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是減少環境污染、增加社會與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之一。

清潔生產是一種全新的發展戰略,它借助各種相關理論和技術,在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采取“預防”措施,通過將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經營管理及產品等方面與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機結合起來,并優化運行方式,從而實現最小的環境影響、最少的資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優化的經濟增長水平。更重要的是,環境作為經濟的載體,良好的環境可更好地支撐經濟的發展,并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所必須的資源和能源,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是循環經濟最重要的實際操作原則(3R原則)。循環經濟并不是簡單地通過循環利用實現廢棄物資源化,而是強調在優先減少資源消耗和減少廢物產生的基礎上綜合運用3R原則,3R原則的優先順序是: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通過發展循環經濟,一是可以實施資源戰略,促進資源永續利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戰略措施。二是作為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途徑。三是能夠加快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和客觀要求。

(5)不斷轉變和創新固體廢物管理模式。通過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結合國情,尋找新方式、掌握新技術,不斷轉變和創新管理模式。

(6)加強公眾參與,逐漸提高全民保護環境、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識。全民的環境保護素質與意識提高了,全國的環境保護水平將會得到大的提升。

參考文獻:

篇(8)

一、工作指導思想

監督管理科各項業務的開展必須堅持的哲學思想,遵循“抓主要矛盾”、“動態的看待和解決問題”、辯證地處理工作中遇到地困難和障礙。在新業務的開展上,既要借鑒和學習同行業(如內地固體廢物管理業務的開展情況)的經驗,又要結合我中心的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實現發展和創新,大事小事追求最好,實現人無我有、人有我新,極力打造實力派業務科室,為樹立固廢中心良好形象做貢獻。

二、工作實施原則

確立《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為下半年工作重點,同時開展制度建立、業務學習、固廢調研、工作程序等業務。堅持每項工作沒有不重要,只有最重要的原則;在重點工作上投入更大精力的同時,不輕視其他工作的重要性。

三、工作內容和進度

(一)建立工作制度

1.制定新疆固體廢物監管工作制度、辦事程序和技術規范,主要包括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全疆固體調查方案、固體廢物監督管理辦法、固體廢物違法排放查處和出發條例、疆內外危險廢物轉移的管理程序、固體廢物污染糾紛處理辦法等。

主要負責人:

主要起草人:

完成時間:20xx年6月30日前

2.協助辦公室建立中心內部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中心職能、科室職責、職工考核管理辦法、職工考勤制度、中心會議制度、車輛制度、固定資產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學習和培訓制度、印章使用制度等。

主要負責人:

制度起草人:

完成時間:20xx年4月26日(草擬稿)

(二)制定辦事程序

1.制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制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辦理程序、制定進口廢物申報初審辦理程序。

主要負責人:

主要起草人:林

完成時間:20xx年7月15日前

2.制定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報告表的技術初審程序、制定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處置工作程序。

主要負責人:

主要起草人:

完成時間:20xx年10月30日前

(三)開展業務學習

1.法律法規學習,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xx版)。

學習方式:自學+交流

相關人員:全部

截止時間:20xx年5月1日前

2.固體廢物基本知識,主要包括固體廢物的法律概念和范疇、固體廢物的分類、固體廢物的來源、固體廢物的危害、固體廢物的處理技術(國內、國外)重點掌握焚燒技術工藝;電子垃圾、工業固廢的概念。

學習方式:閱讀書籍、結合工作

相關人員:全部

截止時間:20xx年5月15日前

3.固體廢物處置技術、政策,主要包括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固體廢物鑒別導則、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人工水平防滲建設、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等。

學習方式:閱讀書籍、網絡查詢

相關人員:全部

截止時間:20xx年6月1日前

4.固體廢物排放和處置標準,主要包括,《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含氰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關于執行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的通知》、《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時間自定)

(三)推進項目建設

經20xx年4月25日中心工作會議確定,《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是本科室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室要配合中心領導積極推進該項目的進展,協調各相關部門(土地、工商、設計等)做好每項工作,充分估計日后工作可能遇到的困難,并制定應對方案。

危廢項目建設工作進程計劃如下:

四、預期工作成果

(一)理順全疆各地、州、市環保系統固體廢物管理網絡,建立完善的垂直管理體系。

篇(9)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篇(10)

0.引言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不斷增加,工業固體廢物種類不斷變化。據調查,廣東省近年來的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年均超過2000萬噸。而目前我國每年的工業固體廢物總量已接近十億噸,累計工業固體廢物總量即將接近一百億噸大關。從來源上看,我國80%左右的工業固體廢物是礦山開采和基于礦山開采的冶煉工業固體廢物。目前,我國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總體水平仍然普遍不高,從全國范圍看再利用率較低,使得我國的企業成本上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低下。更為嚴重的是,大排量的廢棄物占地面積大,對我國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準確掌握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變化,尤其是產生的種類的分類,對環境保護和工業廢棄物的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產生來源做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值得借鑒的研究成果。但對產生量和來源主要是基于回歸分析、灰色模糊理論或者時間序列法進行,對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分類技術研究較少。而工業固體廢棄物分類技術的細化研究對制定合適的策略、政策對工業固體廢棄物進行處理和管理,尤其是對工業固體廢物分類后,從工業固體廢物中挖掘有價值的再生資源進行再分類和綜合利用具有相當大的現實意義。

1.廣東工業固體廢物現狀

1.1基于統計數據的分析概述

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與國內生產總值(GDP)呈現正相關性,年遞增率達到10%以上,但以旅游業為主的地區例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增加部分主要來源于工業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的數據,近十年來的數據與此結論基本相吻合。同時,由于我國加強了工業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正逐年遞減,平均遞減率接近12%。從公布的數據來看,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強度和資源化處理有較強的地域分異性,河北等地較高,等地較低。2010年底廣東全省固體廢物產生量超過13億噸,其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約1.16億噸,工業危險廢物21818萬噸,廣東省的工業固體廢物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經過多方努力,至2010年底,廣東省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年處理能力是2005年的2.4倍,省危險廢物綜合處置示范中心以及深圳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但從整體上看,廣東省仍缺乏完善的工業固體廢物收集系統和有效的收集體制,并且嚴重缺乏必需的廢物處理設施,致使大量工業固體廢物得不到妥善處理,對城市市容、水體、土壤和大氣環境都造成了嚴重影響。

1.2特點總結

根據統計數據的分析可知,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與國內生產總值在以工業發展為主的地區中基本為正相關關系。地域分異性由于存在地域分異性,我國應加快工業結構調整,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同區域、不同工業固體廢物之間彼此存在較復雜的關系,共同構成了工業固體廢棄物體系。單純針對某一大類或者某一區域的分類技術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需要尋找一種能普遍適用的工業固體廢棄物分類處理技術。

2.基于成分分析原理的分類技術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大,種類繁多,分類因形態、來源、組分、規模、價值等不同而各異,工業固體廢物的分類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如按照《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工作指南》的分類將工業固體廢物分為99類。目前,廣東就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已經建立了相應的分類目錄。對于工業固體廢物,我國在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環境統計以及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環境防治信息等實際工作中基本制定了相應的工業固體廢物分類統計目錄,但是,還沒有正式頒布二級分類目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較為穩定,產生的污染具有長期性和間接性。工業固體廢物的這些特點使得分類技術的發展逐漸偏向于先對其進行成分分析。成分分析一般應用于產品的配方研究,近年來也逐漸采用定量或定性分析應用于產品的性能分析、失效分析,對測試材料的環保性應用也逐漸廣泛。不同的工業固體廢物之間存在著極為復雜的相關關系,認真分析工業固體廢物狀況,對于工業固體廢物的防治和再利用,變廢為寶極為重要。

目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分類處理主要采用的是成分分析中的主成分分析,采用數學變換的方法,實現各種類之間相互關系的降維邏輯處理,以總方差不變為基本原則,將新生變量的方差依次遞減排列。借助SPSS等軟件或者數學方法,對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產生的數量進行細化研究,通過主成分分析,得到相應的評價值,為工業固體廢物源頭的控制和分類處理提供決策指導。下面以某地區為例進行詳細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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