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動能設計規范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16 0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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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Key words: the feasibility of hydropower development work on design stage.

中圖分類號: TV2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預可研階段的首要工作即是收集大量的經濟社會現狀以及發展規劃資料,分析各行業發展對河段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要求,提出流域的開發任務,論證本樞紐工程建設的必要性。以發電為主的樞紐工程,特征水位的確定主要滿足電站的發電效益最大,同時兼顧庫區淹沒影響之間的關系。

在制定開發方案及水能資源利用方案時,要高度重視并處理好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使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友好、和諧、協調的發展,要盡可能避開或減小對重要環境敏感區的淹沒影響。于樞紐有關工程規劃指標計算分析要充分考慮上游梯級的運行調度規則及其影響。根據規劃河流的來水特性,汛期洪水流量大,沙量集中,枯季流量相對較小,沙量較少,故可依據庫區泥沙淤積計算成果,優化水庫的運行調度方式,提高工程綜合利用效益。主要工作含以下內容:

1)基本資料收集與分析

收集供電范圍以及防洪保護范圍的經濟社會現狀及發展規劃資料(包括人口、土地、能源等各類資源以及自然災害、環境保護等,以及工農業、交通運輸業等)。

收集與規劃河流相關的省、縣、鄉電力系統現狀資料(含年用電量、發電量、最高負荷、電源結構、各電站裝機容量、水電站典型年平均出力、電量及電力盈缺情況、輸變電情況等,分析現狀存在的問題);收集地方電網及電力系統規劃(包括負荷預測、電網與電源規劃等);電網負荷特性(包括現狀與規劃水平年的典型日、年負荷曲線)。

收集縣產業發展規劃及其能源需求相關資料,分析本工程電站給相關產業直供電的可行性及相關效益。

收集火電替代指標(包括火電單位kW投資、火電標準煤耗、火電標準煤價、火電年運行費);收集當地上網電價資料(包括現狀綜合上網電價、高峰電價、低谷電價等);收集電力市場發展預測有關資料等。

收集庫區1/10000地形圖,根據本階段施測的河道沿線1/2000斷面資料,進行庫容曲線量算。

2)論證程建設的必要性與提出開發任務

設計水平年:俄日水電站規模適中,開發任務單一,工程難度不大,綜合分析,確定電站規劃水平年。

設計保證率:根據動能設計規范,較大規模水電站設計保證率采用90%以上。

(3)工程建設的必要性

在規劃工作基礎上,通過收集到的區域經濟社會及發展規劃資料,分析各行業發展規劃對規劃河流開發的要求,結合水電站工程的實際情況,分析研究當地電力發展需求對本工程的要求,分析工程建設的必要性。

(4)明確工程開發任務

規劃階段提出河段開發任務為以發電為主,兼顧下游生態環境用水。本階段工作內容以復核上一階段成果為主。

水庫特征水位:在對庫區主要淹沒對象等調查工作基礎上,按2m的間隔初擬3個左右的正常蓄水位方案,從工程效益、工程樞紐布置、淹沒指標、環境影響、水文與地質條件、工程樞紐布置、施工布置與進度計劃、工程投資、經濟指標等幾方面進行綜合比較,重點考慮工程效益、工程樞紐布置、淹沒指標要求等因素,進行正常蓄水位的綜合比較,初選正常蓄水位方案。

裝機容量選擇:論證供電范圍;進行供電范圍內的負荷預測及電力系統的電力電量平衡。在初選的正常蓄水位基礎上,一般初擬3個裝機容量方案,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初選裝機容量。初步比較擬定裝機臺數,初擬額定水頭。

選擇方案水能指標:根據初選和擬定的工程規模,并根據資料收集情況,由于需考慮上游規劃梯級水庫的徑流調節作用,故擬采用長系列歷年逐月平均流量進行徑流調節計算,并選擇P=10%、50%、90%三個典型年,進行逐日流量調節計算,分析逐日與逐月徑流調節計算的差異,修正長系列逐月徑流調節計算成果。

回水計算:對各正常蓄水位方案進行回水計算以確定庫區人口、土地征用范圍。其中人口遷安設計洪水標準為20年一遇、土地淹沒補償設計洪水標準為5年一遇。各級流量的回水終點在同級流量回水曲線不高于天然水面線0.3m處,采取水平延伸至與天然水面線相交止。回水計算中各河段糙率建庫前后均采用天然值,擬采用由閘址水位流量關系以及實測和調查洪水水面線進行驗糙計算;各支流、各河段回水計算流量采用同頻組合;斷面資料采用實測的庫區河段橫斷面資料。

泥沙淤積分析計算:泥沙沖於分析計算可采用數學模型結合半經驗法進行綜合計算分析,首先利用經驗公式判別水庫淤積形態以及水庫是否產生翹尾巴淤積問題,利用沙莫夫法計算水庫極限淤積量、利用拉普善可夫法計算淤過程;同時再利用一維數模法計算水庫淤積及過程。通過合理性分析、取舍后,提出水庫淤積形態,壩前淤積高程,水庫淤積過程線,水庫初期、10年、20年、50年以及最終淤積庫容曲線等成果。

報告編寫:編寫“工程建設必要性”與“工程規劃”兩個章節報告和預可研編制規程要求的附圖、附表(附圖:梯級開發示意圖;供電范圍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水庫庫容曲線圖;出力保證率和電量累積曲線;泥沙淤積計算圖;水庫回水計算圖。附表:各正常蓄水位方案技術經濟指標比較表;各裝機容量方案技術經濟比較表;電力系統電力電量平衡表;水庫回水計算成果表。)

參考文獻:

《水利工程水利計算規范》(SL104-95);

《水電工程水利計算規范》(DL/T5105-1999);

水利水電工程動能設計規范》(DL/T5015-1996);

《水電水利工程泥沙設計規范》DL/T5089-1999;

篇(2)

1 問題的提出

為了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取水高開采、用水高消耗、排水高污染造成的開發過度、河流干枯、災害頻發、生態失衡等問題,2002年5月,國家出臺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這是以水資源為基礎,指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為科學審批取水許可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撐。云南省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已有三年多了,經過省水利廳組織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共138項,其中40%為水利,60%為水電。筆者作為水利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評審專家”,參加了13個水利水電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評審。回顧三年來云南省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以下簡稱論證)工作,總體感到進步較快,大多數有資質承擔論證任務的單位都能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Z322-2005)的要求,認真開展論證工作。但是,也不難發現對一些主要技術問題的認識還不一致,工作的深度參差不齊,在這里對評審工作中碰到的主要技術問題,提出來與同行們商榷。

2 論證范圍的選取和工作等級確定

云南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絕大多數是以地表水為取水水源。在論證工作中,合理地確定論證工作范圍和等級是保證論證成果質量、工作深度和費用協調一致的重要因素。范圍過大,工作量大,浪費嚴重;范圍過小,不能滿足工作深度要求。

2.1 論證范圍的選取

對地表水而言,一般應從3個方面考慮論證范圍:①水文評價區間。對建設項目取水,從水文資料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分析的角度,考慮流域水文控制站所涉及的范圍。②取水用水評價區間。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或流域現狀水平年和規劃水平年水資源開發利用的供需平衡、累積影響所含蓋的范圍。③退水評價區間。對建設項目退水口所在水域,以水功能區為分析單元,論證對周邊水功能區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述3個方面考慮的范圍可交叉、重疊,并在論證范圍圖中示意清楚。此外,還要考慮水量平衡計算條件及與現有的規劃成果、資料協調一致等因素,使論證工作能順利開展,論證質量得到保證。

2.2 工作等級的確定

水資源論證主要從取水、用水、退水及其影響等方面進行,對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全過程進行分析論證,有別于區域水資源評價、水資源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水文專題分析。工作等級的確定主要從建設項目的取水規模、用途、當地的

水資源狀況及開發利用程度、取退水影響的程度與范圍、水功能區管理要求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

3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1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的基礎

在確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范圍內,在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調查評價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結合調查和收集的資料,簡要分析水資源量及其時空分布特點;在水功能區劃成果的基礎上,調查分析入河污染物的現狀及水資源質量情況;在水資源開發利用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結合現場調研資料,分析水源工程的設計供水能力和現狀供水能力,查清工業、農業和城市生活等各行業用水現狀、人均水資源量、平均耕地水資源量,農業有效灌溉程度、有效灌溉面積,現狀可供水量占總需水量及規劃水平年需水量的比例等進行供需平衡和現狀開發利用程度分析;結合流域綜合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指標,評價區域用水水平,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評價、開發利用潛力以及存在問題的分析,闡明取用水的必要性、迫切性。

3.2 取水的重要依據

在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調查基礎上,建設項目取水應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專項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資源配置方案及國家產業政策的總體思路分析取水的合理性。取水應符合水資源規劃、配置和管理要求,并與項目所在區域的水資源條件、開發利用程度、區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適應。滿足河道內最小生態需水量,在通航河道上滿足最小通航水深。

3.3 用水合理性分析的重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的取水方案和用水工藝,進行各行業用水指標、用水定額的擬定,并與國內同行業先進指標、區域用水指標、用水定額相比較,分析建設項目的用水合理性,并通過水量平衡計算,分析是否緩解當地的水資源供需矛盾,符合國民經濟的發展要求。如2003年水利部水規總院對云南省第一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云南省德宏州隴川麻栗壩大(二)型水庫用水合理性評價為:報告提出的隴川縣2015設計水平年農業灌溉、工業及城鄉生活用水定額、灌區需水量預測和供需平衡分析成果基本合理。經分析,麻栗壩灌區當地多年平均地表徑流量為7.31億m3,水利設施多年平均可供水量0.67億m3(未考慮麻栗壩水庫),設計枯水年份需麻栗壩水庫供水1.49億m3.修建麻栗壩水庫工程后,可對水資源進行調節和優化配置,有利于緩解隴川壩區的水資源供需矛盾,符合隴川縣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南宛河流域規劃》的要求。通過徑流調節計算分析,水庫多年平均供水量1.42億m3,灌溉供水保證率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4 取水水源論證

4.1 取水水源論證的重要環節

建設項目取水首先要分析來水量是否滿足要求。根據建設項目所在流域的水文控制站、鄰域參證站的實測降水徑流資料,分析論證所采用徑流資料系列的代表性、可靠性。通過徑流特性、人類活動對徑流的影響分析及徑流還原和插補延長,一般可把徑流資料還原到天然狀況,或統一到現狀下墊面條件下,使其具有一致性。

依據建設項目對取水設計保證率要求,選擇取樣時段和方法,一般按皮爾遜Ⅲ型頻率曲線分布,適線法確定不同水平年來水量。經驗頻率按數學期望公式計算,適線時,在照顧大部分點據的基礎上,應側重考慮平水年、枯水年的點群趨勢。當建設項目所在流域、區域無實測水文資料時,可依據已有的水資源調查評價與規劃成果、流域水文模型、徑流系數、地區綜合公式、等值線圖等計算來水量。

對水資源緊缺地區,應在現狀水平年來水量的基礎上,

充分考慮論證范圍來水區域規劃水平年用水量的情況計算來水量。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有資料條件的或是無資料條件下的來水量分析計算,都應對徑流成果進行合理性檢查,即徑流分析計算成果應與上下游、干支流和鄰近流域的計算成果比較,符合其降水徑流特性與自然規律。

4.2 應體現宏觀規劃與微觀項目建設的結合

可供水量是指在某一水平年需水要求和指定供水保證率的條件下,現有和規劃的水工程設施可能為用戶提供的水量,是水資源論證的主要內容,也是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

規劃水平年的確定,除考慮建設項目的實施計劃外,還要結合考慮宏觀規劃,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的水平年,以便資料成果的協調一致。

根據論證范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用水定額和規劃用水量,結合現狀用水量分析調查進行不同水平年的需水量預測; 以需水預測和供水工程規劃為基礎,結合工程的設計供水能力,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證率的來水與用水過程,通過水量調節計算可供水量。可供水量的計算原則是,需考慮河道生態用水,有航運要求的航運用水,以及其它用戶用水,在此基礎上計算工程的可供水量。計算中應充分考慮現有工程和規劃擬建工程條件,對不同工程條件和需水水平進行多方案調節計算;對于具有多年調節功能的蓄水工程,應進行多年調節計算;對于保證率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應對連續枯水年進行調節計算。

4.3 綜合分析取水水源的可靠性

根據分析調節計算得到的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對各種影響可供水量的因素進行風險分析,主要分析規劃水平年取水水源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分析來水水量與水質的變化,可供水量的減少對供水要求產生的影響,人類活動對水質產生的影響,是否滿足用水水質的要求。定量給出規劃水平年不同保證率可供水量的可靠程度,以保證供水安全、可靠。

5 取退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分析

5.1 地表取水影響分析

建設項目地表取水影響,重點是分析取水對論證范圍內水量時空分布與水文情勢的影響。根據建設項目取水量占論證范圍內現狀和規劃用水量的比例,特別是枯水期和枯水流量的取水比值,定量分析取水前后水功能區控制斷面相應時段徑流量的變化和影響;當取水量占取水水源可供水量比例較大時,必須定量分析取水對河流生態基流量的影響;對引水、蓄水工程,由于水域流態改變,必須分析對下游水文情勢的影響,對農業蓄水灌溉工程而言,重點是對回歸水量的分析,定量分析凈耗水量,在枯水期對河道產生的影響及對水功能和納污能力的影響,提出滿足下游生態保護的最小流量和其它生態保護措施。

當取水可能對敏感生態水域和重要水功能區的水資源條件構成明顯影響時,要針對取水引起水位降低、水量減少、流速變化、水質下降、水溫改變等水資源特性改變的情況,對可能進一步產生的水域生態系統中保護性生物群落棲息地、繁殖場和遷徙通道的影響等問題進行重點分析,預測取水對水域生態系統、生態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5.2 退水影響分析

建設項目退水影響分析必須遵循論證范圍內水功能區管理的規定,滿足水功能保護的要求。對水利工程而言,主要根據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和入河排污總量控制要求,分析工程建成、灌區開發后,退水污染物對水域納污總量及水資源保護

規劃目標的影響,是否符合水功能區劃要求;要結合工程調度運行方式,分析下泄水量、水溫的沿程變化及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及低溫水下泄對農業生產的影響;要針對退水特性和退水水域環境特點,特別是周邊水功能區集中城市生活飲水水源或第三者取用水的安全,分析其污染物的遷移擴散和自凈轉化能力,論證可能影響的程度和范圍。

在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影響論證基礎上,綜合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選取及所確定排放方式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并針對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相應的減輕和消除不利影響的對策措施,使其符合水功能區管理和保護要求。

6 存在問題及建議

(1)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或各級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指導價格,競相壓價會導致論證工作無法保證成果質量和論證工作所應持的公正立場。

(2)對于南方地區河道內生態基流量的確定,與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動能設計規范有沖突之處,即在水電站設計保證率90%以上時河道水量都變成生態基流量不能開發利用,規范所定設計保證率沒有實際意義。

(3)水資源論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屬于論證范圍內水資源利用配置方案,需要協調處理好各有關用水戶之間的合法利益,更要站在水資源管理代言人的立場上,保證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即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社會責任重大,但還不被廣大群眾所重視,導致論證工作中對相關受影響方利益考慮欠周全,遺留下一些問題,增加今后的處理難度。

篇(3)

【摘要】凱樂塔水電站是幾內亞共和國最大最重要的水電站,工程樞紐由擋水壩、溢流壩、引水建筑物、泄流底孔及廠房建筑物等組成,樞紐布置充分利用孔庫雷河在凱樂塔瀑布處河道突然變寬,主流分股分散的特點,合理安排泄洪、發電等建筑物的位置并綜合考慮施工導流工程布置的方便性和實用性,壩軸線呈S曲線布置,總長1145.5m。

關鍵詞 凱樂塔水電站;樞紐布置;碾壓混凝土;壓力鋼管

0 概述

凱樂塔水電站位于幾內亞共和國境內孔庫雷河中游,是以發電為主的三等中型水電工程,水庫校核洪水位113.30m,正常蓄水位110.00m,相應庫容2300萬m3,電站裝機容量234.6MW,多年平均發電量9.65億kW·h。目前幾內亞共和國內的發電總裝機為253MW,其中水電129MW,最大的電站是格拉菲里電站,裝機75MW。凱樂塔水電站建成后將主要承擔其工業用電,成為幾內亞國內的骨干電源,極大的促進幾內亞的經濟發展。

1 自然條件

幾內亞只有雨季和旱季,5月至10月為雨季,降雨量約占全年的90%,11月至次年4月為旱季,干旱少雨。孔庫雷河流域平均降雨量為2000mm,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為109.6億m3,本工程防洪標準為百年一遇設計,千年一遇校核,百年一遇設計洪水為3670m3/s,千年一遇校核洪水為4430m3/s。流域植被好,泥沙含量小,河流含沙量為10g/m3,壩址以上多年平均懸移質輸沙量為13.9萬t。

孔庫雷河從壩前近東西向折而向北西流過壩區,壩址區河谷蜿蜒曲折,河谷呈“U”形,河床寬度由約200m至壩址處擴展至約750m,河道內有數個“河心島”將孔庫雷河分割,主流分散形成5處河灣(叉河),各河灣自壩軸線向下約350m形成龐大瀑布群,從左往右分別為SALE,SANFOKUI,FRANBANGA,SONGO,LEKTE,其中SONGO和LEKTE兩處河灣水量較大,瀑布落差約25~40m。壩址區兩岸山體雄厚,谷坡寬緩,基巖裸露,自然坡度一般7°~10°,相對高差一般低于200m,壩區基巖主要為泥盆紀的輝綠巖和奧陶系石英砂巖,兩岸山坡分布有較多的第四系紅土,河道中分布有少量第四系坡崩積-沖積的碎塊石。除少量風化卸荷外未見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現象。壩址區未見斷層出露,節理裂隙主要發育有3組,節理一般延伸長,切層深,連通性好。壩址區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

2 樞紐布置

樞紐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包括擋水壩、溢流壩、引水建筑物、泄流底孔及廠房建筑物等。樞紐布置充分利用孔庫雷河在凱樂塔瀑布處河道突然變寬,主流分股分散的特點,合理安排泄洪、發電等建筑物的位置,避免相互干擾,優先考慮泄洪建筑物的布置,使其下泄水流不致沖刷壩基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礎,并綜合考慮施工導流工程布置的方便性和實用性,壩軸線呈S曲線布置,總長1145.5m。

2.1 擋水壩和溢流壩

攔河壩為碾壓混凝土重力壩,擋水壩段總長706m,壩頂高程114m,最大壩高22m,上游面豎直,下游面在107.33m高程以上豎直,在107.33m高程以下坡度為1:0.75,壩頂寬5m。溢流壩段布置在右岸,位于孔庫雷河主河床的位置,整個溢流壩段呈弧形布置,其圓弧半徑830m,溢流壩段長360m,溢流堰采用無閘門控制的開敞式自由溢流,堰頂高程110m,堰型為克里格爾經典剖面,下游坡度為1:0.85,采用臺階消能的布置形式,末端采用底流消能。

2.2 引水系統布置

引水壩段保證電站的取水,布置在壩軸線的凹位,位于SANFOKHI瀑布的位置,引水壩段總長66m,引水系統由壩式進水口和壓力鋼管組成,共3臺機組,一機一管,單機設計引用流量180m3/s,壓力鋼管內徑6.3m。本工程采用壩后背管的布置方式,鋼管自上彎段穿出壩體以后,敷設在開挖的基巖面上,鋼襯和外包的鋼筋混凝土聯合受力,可有效降低鋼襯厚度,有利于鋼材鋼質和焊接質量。但是由于背管受力和施工較復雜,鋼襯和鋼筋混凝土聯合受力條件難以完全符合理想情況,特別是在鋼筋混凝土施工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因此背管按明管設計,外包鋼筋混凝土能提高壓力管道的超載能力。

經過專家學者論證和大量的壓力管道模型試驗證實,在設計荷載作用下,背管混凝土一般都要開裂,且裂縫必然是貫通縫,但外包混凝土開裂后壓力管道仍能正常工作,因此設計時不必為使鋼管外包混凝土不開裂而過多增加外包混凝土厚度。運行時出現裂縫,采取措施防止裂縫處鋼筋銹蝕。

2.3 泄流底孔的布置

泄流底孔壩段布置在FRAN BANGA瀑布的上游,與進水口所在的SANFOKHI瀑布相鄰,兩個底孔為有壓泄水孔,出口用弧形閘門控制,其后接大約300m長的泄水明渠,將水流導至FRAN BANGA瀑布。根據水力模型試驗的結果來看,泄流底孔前可以拉砂形成沖砂漏斗,但由于底孔距離進水口較遠,沖砂漏斗邊界并沒有延伸到電站進口的泥沙淤積區域。因此,底孔并不能起到沖砂的作用,但可以放空水庫,同時也是二期的導流通道;孔庫雷河流域植被好,泥沙含量小,該河流含沙量10g/m3;進水口設置攔沙坎,流道底板(EL90.85m)比引渠底(EL87.00m)高3.85m;基于這些方面的考慮,泥沙問題顯得不是特別突出。由于底孔可以迅速放空水庫,泥沙淤積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清理。

2.4 廠房及尾水渠

電站廠房布置在引水壩段下游約80m的河道上,最大開挖深度57m,電站尾水通過350m的尾水渠排入主河道。電站為壩后式地面廠房,主廠房總長106.1m,寬度47.8m,總高53.8m,水輪機安裝高程52.5m,機組間距22m,一機一縫。主廠房由主機間和安裝間組成,安裝間布置在主機間左側,進廠路在安裝間下游,副廠房布置在主廠房下游側,主變壓器、GIS樓布置在主廠房上游側。尾水平臺高程為72m,寬9.8m,尾水底坎高程41.5m,渠底以1:2.3的反坡與原河道相接,尾水邊坡用鋼筋混凝土噴錨支護。下游河道距離尾水約800m處由于河床陡然升高,容易在尾水形成壅水區域,因此還需要對下游凸出河道斷面進行修整疏浚。

3 針對引水系統的技術改進措施

3.1 壓力鋼管過縫措施

一般壩后式水電站廠壩間多設溫度縫或沉降縫,以使廠房和壩體結構相對獨立,受力明確,并在壓力鋼管過縫處設伸縮節,以適應縫兩側廠壩結構的相對變位,改善廠壩混凝土結構及壓力鋼管的受力狀態。但是,這樣不僅使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增加,并且伸縮節的制造加工、施工安裝以及運行期的止水等技術問題也十分關鍵。本工程采用的措施是在廠壩分縫處設一段墊層管過縫取代伸縮節,以適應分縫兩側相對變位。具體做法是在廠壩分縫處的管節外壁包裹360°膨脹聚苯乙烯彈性墊層,厚度為30mm,并在廠壩分縫處預留管節環縫,待水庫蓄水后,廠壩間不均勻沉降基本形成,再焊接此縫,以減小不均勻沉降對鋼管產生的不利影響。

3.2 進水口消渦梁

按《水利水電工程進水口設計規范》(SL 285-2003)計算,為防止產生貫通式漏斗漩渦的最小淹沒深度為8.5m。進水口引水道頂高程98.00m,最低運行水位109.00m,最小淹沒深度11.0m,大于理論計算值8.5m。理論上不會產生漩渦。但是根據模型試驗的結論來看,電站進口右側漩渦頻繁,漩渦最大直徑約有1.8m。與理論計算有所不符。

經過分析,由于樞紐布置的特殊性及實際地形的約束,在電站進水口前,形成一個環狀區域,當上游來流受邊界條件的影響,發生了縱向或橫向的變化,水流的流向和能量都發生變化。下部主流水流行進至電站進水口時,由于斷面收縮,流速增大,動能增加,而上部來流,由于受胸墻的影響,行近流速趨于零,動能減小,勢能增加,形成一壅水區,壅水區的水體受到正向、反向、橫向流速的作用發生旋轉,并且在重力的作用下形成漏斗形漩渦。設置消渦梁后,在各種運行水位下,電站進水口基本不發生漩渦,消渦效果很好。

4 結語

凱樂塔水電站樞紐布置充分利用孔庫雷河在凱樂塔瀑布處河道突然變寬,主流分股分散的特點,合理安排泄洪、發電等建筑物的位置,避免相互干擾,并綜合考慮施工導流工程布置的方便性和實用性,壩軸線呈S曲線布置。引水壓力管道采用壩后背管的布置形式,由于樞紐布置的特殊性及實際地形的約束而在進水口前沿容易形成的漩渦也采用了消渦梁的方式避免了其不利影響。目前工程已經接近尾聲,從即將竣工的大壩風貌上來看,電站的樞紐布置是科學合理的,為今后興建類似的工程提供經驗并開闊和豐富設計人員的思路。

參考文獻

[1]蔣鎖紅,夏忠,謝小平.水電站壩后背管工程技術[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2]張劍. 紅河南沙水電站引水發電壓力鋼管(壩后背管)設計[J]. 人江,2010,增刊1.

篇(4)

中圖分類號:TV6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研究背景

淤長型海岸的匡圍活動在保護沿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還可起到促進灘涂經濟穩定增長、增加土地資源儲備的巨大作用[1]。但是隨著灘涂圍墾范圍的不斷擴大,不可避免地重塑區域局部水下地形,也迫使部分沿海擋潮閘下移,以保證流域排澇安全[2]。

某擋潮閘工程建成于2003年,位于20世紀60代初建成的老擋潮閘下游側約6.5 km處,直接臨海,為一座擋潮、排澇與通航相結合的水利樞紐,由擋潮閘和通航套閘組成。[JP2]其中擋潮閘分為6孔,總凈寬62 m;通航套閘有效尺寸為190 m×12(16)m×3.6 m。樞紐運行至今,主要存在下列問題。[JP]

(1)閘孔過流能力不足。工程建成后,排澇能力達不到設計標準,區域暴雨無法及時排出,產生內澇,對當地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造成一定影響。

(2)閘孔上、下游沖刷嚴重,河床存在較深沖刷坑。2003年7月3日工程投入試運行,7月5日擋潮閘下游西側引河堤防出現坍塌險情,遂停止排澇。其后,檢測發現,上游側護底末段、下游側海漫部位局部沖刷深度達6.0 m,閘下消力池底部順水流向掏空長度大于3 m,致使消力池末端出現懸空現象。2004年、2007年、2009年管理部門雖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仍未能徹底解決河床沖刷問題。

在對擋潮閘水力計算關鍵技術進行充分分析基礎上,本文提出改造現有消能設施,同時在工程西側適當擴建新閘,以消除工程隱患并提高泄洪能力。

2 工程存在問題的根源剖析

2.1 潮型、潮位等基礎水文資料缺乏

工程地處江蘇省潮差最大區域,但原先工程設計時,在缺少區域外海低潮位實測數據情況下,未充分論證上游6.5 km處老閘閘下港道淤積[3]及壅水情況[4],直接借用老閘閘下潮位進行新閘水力設計,即:平均低潮位0.86 m,最低潮位-1.04 m。而本次實測新閘處平均低潮潮位-1.75 m,大潮平均低潮位值-2.65 m,分別較原設計采用值低2.6 m、1.6 m。表明原設計對閘下低潮位預料不足,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

2.2 閘孔總凈寬不足

根據區域水系及地形特點,該工程日常調度運行方式為:閘上水位達2.80 m時,平潮開閘;下游潮位上漲與內河平時,關閘防止潮水倒灌。

原設計中按閘上排澇高水位遭遇閘下平均位進行消能設計,具體水位組合為:閘上水位3.50 m,閘下水位3.10 m。由此確定閘底板面高程-1.5 m,下游外海側河底高程-1.5 m,消力池池底頂面高程-2.5 m,池深1.0 m。上述消能計算中,閘下游側采用下游外海側位,人為抬高了下游水深,而未考慮到下游低潮位時可能出現不利水位組合時的過閘水流動能消散情況,造成下游河床刷深、干砌塊石海漫沖毀,并發生溯源沖刷,導致消力池出現水毀。現狀消能工消能效果復核成果見表1。

表1 現狀閘下消力池消能效果

由表1可知,按現有消能設施,上游水位達警戒水位2.8 m,下游水位低于1.36 m時,消力池不能滿足消能要求,需控制閘門開啟度。如當下游水位0.0 m時,閘門開度控制在0.97 m。但在實際運用時,往往由于上游持續高水位,下游水位低于0.0 m時,仍需保持1 m左右開度進行排澇。特別是當上游出現超過2.8 m水位的嚴重汛情時,需趁下游低潮位進行搶排,因此工程在消能設施不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強迫排澇,導致下游海漫沖刷嚴重。

[BT2][STHZ]3 改造工程水力計算的關鍵問題

擋潮閘的水力設計內容主要包括:閘孔總凈寬計算及閘孔尺寸確定;消能防沖設施設計;擬定閘門控制運用方式等。水力設計時應綜合考慮建閘后上下游河床可能發生淤積或沖刷以及閘下水位變動情況對過流能力和消能防沖設施產生的不利影響。

加固改造工程方案設計時對水力計算關鍵點進行了深入研究,重點在于根據工程任務進行閘孔總凈寬計算,并提出安全可靠的消能防沖設施方案。

3.1 閘下排澇潮型的選擇

墾區地勢較高,排澇受高控制。排澇天數按3 d雨型雨后1 d排出標準,確定為4 d。采用汛期連續4 d平均高位進行頻率計算,潮型選用高位P=50%平均潮型。通過分析2005年-2011年逐日位及2009年-2012年5月閘下每日最低潮位的實測資料,經排頻后,參考《江蘇省水文手冊》[7],擬合出閘下排澇潮型過程線,見圖1。

3.2 閘孔總凈寬的確定

擋潮閘常規運行方式為漲潮時關閘擋水,落潮時開閘泄水,[JP2]擋潮時上游河道可起到臨時調節作用,泄水時過閘流態為變量變速,水位、流量及流速均在不斷變化,情況較為復雜。[JP]

(1)流域凈雨量計算。根據本流域中心地點,查閱區域暴雨參數圖集得流域最大3日暴雨均值為145 mm,并根據區域降雨徑流相關曲線參數表,計算得到區域不同頻率凈雨值,見表2。

表2 流域不同頻率凈雨值

,至2000年底,在全國1 782座大中型病險水閘中,42.3%存在閘下游消能防沖設施損壞嚴重問題。產生閘下沖刷破壞的原因很多,諸如閘門控制運用不當—開啟不對稱或開啟速度過快等,消能設計條件選擇不當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一般承擔泄洪任務的水閘消能設計時,上游側采用提閘泄水時的閘上水位,下游選用相應于前一級開度泄量的河道水位,然后利用閘門分級開啟、逐級試算的方法,找出最大單寬能量時的水位流量組合,作為消能防沖的設計條件。但對于直接臨海的擋潮閘,其下游臨海水位基本由潮位決定,因此進行消能防沖設計時,須重視閘下可能出現低潮位水位組合情況下的消能安全,同時根據水力設計情況,制定合適的閘門控制運用方式(包括閘門控制運用曲線),規定閘門啟閉順序和開度,作為閘門控制調度的參考和依據。

[JP+1]鑒于現有閘孔排澇能力不足,需新建閘孔以滿足區域排澇要求。參考下游低潮位,將新建閘孔底板面高程降低至-2.0 m,下游側消力池起始斷面頂高程與閘底板同高。為縮短-2.0 m高程至池底-6.0 m之間連接段長度[13],改善水流流態,過度段頭部采用WES型冪曲線形式[14],后接斜坡直線段,以反弧段與消力池底板銜接。消力池結構參見圖2。[JP]

計算結果顯示,采用以上消能布置型式,在上游水位2.8 m,下游水位-1.0 m,閘孔可進行敞泄;在下游潮位-1.5 m時閘門可開啟2.0 m,單寬排澇流量10.0 m3/s,仍保持了一定泄洪能力。與表1數據相比,消能效果遠高于現有工程。

[BT3][STHZ]3.4 防沖設計

過閘水流通過消能工程后,動能并未完全消除,紊動仍較強烈,所以還需設置防沖工程消散其剩余動能,使紊動水流在較短距離內擴散到下游河床的全斷面,變成比較平穩且流速均勻水流,從而保護河床、河岸免遭水流嚴重沖刷[15]。閘下防沖工程主要包括海漫及防沖槽。

本工程河床土質以低液限粉土為主,呈軟塑狀,土體顆分中粉粒含量近70%,不沖流速較低,經復核驗算,海漫末段河床計算沖刷深度較大[16],常規簡單設置的柔性防沖槽不足以保證安全。在改造工程中,采取海漫末段設置灌注樁排樁措施,形成剛性防沖墻,用于提高工程抗沖刷能力。

4 結語

本文通過某閘下有較長港道的擋潮閘外移建新閘的工程實例,論證了閘下低潮位數據分析的重要性,結合該工程加固改造設計工作,分析研究了擋潮閘閘孔總凈寬計算、消能防沖設施設計等關鍵技術問題,可供類似擋潮閘設計工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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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1.桃源水電站工程概況

桃源水電站為低水頭徑流式電站,位于沅水桃源河段,是沅水干流最末一個水電開發梯級。桃源水電站上游距凌津灘水電站38.2km,下游距桃源縣延溪河口約1.6km,壩址緊臨桃源縣城,左、右岸分別為桃源縣漳江垸和潯陽垸。

桃源庫區長度38.2km,河道落差約7.5m,平均坡降0.196‰。兩岸為低山丘陵地區,河勢基本順直。河道依托兩岸防洪堤或低矮丘陵,庫區干流防洪堤線總長33km。桃源正常蓄水位選擇應按合理利用水力資源的原則,綜合考慮兩岸防洪堤垸的安全、電站發電效益、工程地質地形條件、水庫淹沒、工程開發經濟性以及與上游凌津灘水電站合理銜接等諸多因素。

2.正常蓄水位選擇的基本原則

a) 符合河流規劃原則,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

2009年1月,中南院編制完成了《沅水凌津灘~桃源河段補充規劃報告》,2009年4月,湖南省水利廳在長沙市主持召開了該規劃報告的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基本同意規劃河段梯級開發方案,并考慮兩岸防洪堤安全、與凌津灘水電站合理銜接及水庫淹沒控制條件等方面因素,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初擬為39.50m。2009年6月湖南省政府以“湘政函[2009]111號”文批復了補充規劃報告。

b) 留有足夠防洪安全裕度,滿足防洪堤垸防洪要求

隨著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的完成,沅水尾閭河道現狀安全泄量由20000m3/s提高到23000m3/s,防洪標準可達20年一遇洪水。桃源河段屬山區河流向平原河流的過渡段,庫區內現有防洪堤垸4處,其中萬畝以上堤垸2座,一般堤垸2座,干流堤線總長33km。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擬定應不影響上、下游防洪情勢,并為防洪堤垸留有足夠的防洪安全裕度。

c) 與上游梯級合理銜接,滿足梯級技術經濟指標較優的原則

上游已建梯級凌津灘水電站是五強溪的反調節電站,距桃源水電站38.20km,工程于2000年底建成投產。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擬定應在基本不影響或少影響上游梯級凌津灘的發電效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利用水頭,使梯級整體效益最優。

d) 盡量減小庫區淹沒

桃源水電站水庫范圍位于桃源縣城漳江垸及以上河段,庫區地勢平坦,兩岸約1/3的河段筑有防洪堤,淹沒、浸沒問題比較敏感。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擬定應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比較,并盡量減小水庫蓄水對庫區的淹沒、浸沒影響。

e) 結合桃花源風景名勝區規劃,促進景區建設和水電開發的協調發展

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的擬定,應以不影響風景區原有景點的景觀效果為前提,并結合風景區規劃,以水庫建設為契機,豐富、整合區域旅游資源,形成新的旅游格局,帶動區域旅游基礎設施的提升,使景區建設和水電開發相得益彰、協調發展。

3.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選擇影響因素分析

3.1  堤防安全影響分析

桃源水電站壩址左、右岸分別為漳江垸和潯陽垸,庫區防洪堤沿沅水Ⅰ級階地前緣布置,累計長度約33.85km,約占水庫庫岸長度的1/3。漳江垸上游各堤垸堤頂高程均高于46.90m,警戒水位均高于40.525m,防洪堤外為寬約2km的一級階地,堤腳地面高程一般為41m~42m。

調查表明,庫區不存在堤身直接座落于砂卵礫石強透水層上和強風化巖基上等情形,故堤身與堤基的結合面不可能發生接觸沖刷或接觸流土破壞。水庫蓄水位低于40.00m時,堤基無滲透之虞;堤內水塘、水井高程低于階地地面,但其滲徑更長,多年來汛期均未出現過管涌、流土破壞現象,庫區堤防堤基整體穩定條件良好。

3.2  桃源縣城影響分析

桃源水電站壩址所在的漳江垸為桃源縣城所在地,縣城建成區面積約為12.11km2;城鎮人口為119534人,占全縣人口的12.3%。漳江垸地勢較為平坦,地面高程為41m~44m,縣城沿延溪及沅水干流修筑有防洪堤,其中8.1km建有混凝土防浪墻。

桃源縣城漳江鎮現有主要排污口包括黃花井閘、東街泵站閘、紅旗閘和新橋閘,其中黃花井閘位于延溪上,東街泵站閘位于延溪入匯口處,紅旗閘和新橋閘位于沅水大橋上游。桃源水電站庫區涉及紅旗閘和新橋閘兩個排污口,閘底板高程分別為36.30m和34.80m。

3.3  水庫淹沒影響分析

桃源水電站淹沒影響范圍涉及桃源縣6個鄉鎮的56個村。庫區45.00m高程以下不涉及支流的人口和房屋淹沒,干流搬遷安置人口較少,且全部分布在雙洲等部分江心洲區域,屬施工區及水庫淹沒影響區;建設征地影響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沅水右岸支流甘潭溪、水溪、澄溪和左岸的綠蘿,淹沒區域相對集中,淹沒深度較淺,防護條件較好。

3.4  水庫浸沒影響分析

a) 土地浸沒

水庫區無明顯的礦產浸沒存在。除極少量農村民居外,庫區集鎮及村莊地面高程均在44m以上,不存在農村及集鎮建筑物基礎浸沒問題。調查表明,桃源水庫庫區可能發生浸沒的地段主要集中于右岸的支流甘潭溪、水溪及部分江心洲。水庫蓄水后,階地地面高程為39.5m~40.7m的地段將成為澇漬浸沒區,初步估計庫區土地浸沒面積數量不大,正常蓄水位低于40.00m時庫區浸沒范圍差別較小。

b) 建筑物基礎浸沒

桃源縣城建筑物相對集中,縣城高層建筑(包括部分多層建筑)為樁基礎,其樁端底高程約25m;多層及大部分低層建筑,其基礎為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基礎底板最低高程約40m。可見,高層及部分多層的樁基礎底端蓄水前就常年處于水下,水庫蓄水對其無影響;多層以下建筑其基礎底板最低高程亦高出階地二元結構分界面約4m~8m。

3.5  環境因素影響分析

a) 對桃花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影響分析

桃源水電站水庫范圍位于桃源縣城漳江垸及以上河段。桃花源景區不屬于淹沒范圍內,景區涉及的江心洲高程均位于42.00m以上。正常蓄水位40.00m以下不會淹沒桃花源風景區涉及的江心洲,僅對景區土地資源有一定的影響,但不會對沅水沿岸的風景名勝區造成不利影響。相反,桃源水電站建成后,枯水期將增加約15km2的景區水域面積,形成一條完整的水上旅游航線,將桃花源5 大景區聯結在一起,進一步提升桃花源景區旅游品位。

b) 文物古跡及壓覆礦產

根據初步調查,工程區無文物古跡分布。庫區范圍內目前沒有礦權設置,庫區沒有壓覆礦產資源。桃源水電站水庫不存在可開采工業礦產淹沒問題。

3.6  上游銜接梯級影響分析

凌津灘水電站壩址上距五強溪水電站47.5km,下距桃源水電站38.20km。凌津灘水電站水庫正常蓄水位51m,汛期限制水位50m,死水位49.1m,水庫僅具日調節能力。桃源水電站為徑流式電站,正常運行時水庫維持在正常蓄水位。因此,桃源水電站對凌津灘尾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停機流量以下的正常運行時段。

4.正常蓄水位選擇

4.1  防洪安全及樞紐運行方式分析

隨著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的完成,沅水尾閭河道現狀安全泄量由20000m3/s提高到23000m3/s。規劃梯級為低水頭徑流式電站,水庫無調節能力,電站調度與上游凌津灘水電站同步運行。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擬定應不影響上、下游防洪情勢,滿足防洪堤垸要求,并為防洪堤垸留有足夠的防洪安全裕度。因此,從庫區防洪堤安全及樞紐運行方式方面考慮,規劃梯級的正常蓄水位不宜超過40.00m。

4.2  與凌津灘尾水位合理銜接分析

上游已建梯級凌津灘水電站裝機9臺,單機額定流量403m3/s,多年平均流量2010m3/s相應的廠房下游尾水位39.53m,全廠滿發流量3627m3/s相應的廠房下游尾水位40.74m。從凌津灘近年來實際運行資料分析,凌津灘水電站枯水期大多數情況下留1臺~2臺機備用,相應下泄流量約3000m3/s左右,相應的廠房下游尾水位40.22m。從與凌津灘尾水合理銜接考慮,規劃梯級的正常蓄水位在39.50m左右較為合適。

4.3  水庫淹沒控制條件分析

本梯級水庫范圍位于桃源縣城漳江垸及以上河段。漳江垸上游各堤垸警戒水位均高于40.525m,無堤防防護的剪市河段地面控制高程為42.74m,庫區涉及的江心洲高程均位于42.00m以上,可見,庫區沅水干流部分淹沒控制高程約為40.00m。

綜合考慮兩岸防洪堤安全、與凌津灘水電站合理銜接及水庫淹沒控制條件等方面因素,依據正常蓄水位選擇的基本原則,擬定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方案比較范圍為39.25m~40.00m,進行技術經濟比較。

5.結論

a) 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低于39.50m時,隨著正常蓄水位的抬高水庫淹沒指標及工程量及工程投資增幅均較小,補充單位千瓦投資及補充單位電度投資均低于方案本身,投資年費用略有降低,經濟指標略優;

b) 正常蓄水位從39.50m繼續抬高,庫區淹沒耕地、房屋及需搬遷安置人口等指標增幅較大,補充單位電度投資及補充單位千瓦投資接近方案本身指標,投資年費用略有增加,各項經濟指標趨劣。

c) 由于桃源水電站庫區大都建有防洪堤,抬高水庫正常蓄水位對庫岸穩定及庫區農田的浸沒影響增大,加之高水位方案對凌津灘水電站能量指標影響加大,綜合分析桃源水電站技術經濟指標及各方面影響因素,推薦桃源水電站正常蓄水位為39.50m。

參考文獻

篇(6)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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