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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一、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
1.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內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該負有的責任。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黨政領導干部個人履行經濟責任、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是財務收支審計的深化,深在思路中,化在結果上。
2.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完善了干部管理監督制度,給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在嚴肅財經法紀、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感和自我約束意識等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根據國家財政對事業單位管理的特點,對其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重點審查事業單位綜合預算執行及其結果是否達到規定的目標,具體考核指標有:資產負債率;經費自給率;人員經費占全部經費比率;公務費占全部經費比率;社會貢獻率;資本保值增值率。
2.審查財務收支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效。重點審查財政補助收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并按預算級次反映;各項收費是否報經有批準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核定標準執行;事業性收費收入和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分賬核算;應存“財政專戶”的事業性收費收入是否按規定繳存;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依法繳納各項稅費等。
3.審查資產、負債、凈資產。重點審查任職初期和任職終結時的債權、債務;審查賬表、賬賬、賬證、賬實是否相符;各項資產、負債、凈資產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4.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重點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執行是否有效;是否能夠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單位工作效率。
三、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開始于經濟責任審計委托的接受,終止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的出具或送達。
1.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審計機關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后,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要求編制工作方案,對審計的組織方式、分工、協作、匯總、處理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2.進行審計前調查。要求被審單位提供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其他有關情況;職責范圍或者業務經營范圍;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紙質和電子會計資料;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3.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根據委托部門的要求、審計工作方案和審前調查結果,依據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審計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4.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并將該通知書抄送領導干部本人。
5.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收集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資料:被審單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報告;有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情況等。
6.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現場審計結束后,由審計組負責起草審計報告,征求并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正確意見,修正審計報告。
7.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法律文書。審計機關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制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本級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也可以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四、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
1.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測評方法。內部控制調查方法:通過詢問被審單位有關人員,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檢查生成的文件和記錄;觀察被審單位正在進行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等。
內部控制調查記錄方法:運用調查問卷法、文字表述法、流程圖法等方法對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做適時記錄。
內部控制測試方法:選取內部控制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運用相互印證式的詢問、實地觀察、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以確定內部控制的實際執行效果。
內部控制評價方法:通過測試不同的控制程序和控制環節,可以確認每個控制環節或業務循環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和有效,有哪些弱點,從而確認內部控制是否可以信賴。
2.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質性測試方法。實質性測試的一般方法: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基礎的財務審計而言,應結合具體會計賬戶審計目標,對不同的審計目標采取適當的審計方法,包括:對經濟業務合法性進行審計;對會計記錄完整性進行審計;對會計賬戶真實性進行審計等。
實質性測試的特殊方法:根據復式記賬原理,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審計理論和方法,對不同的賬戶根據其余額是借方還是貸方的方向性,采用審計測試矩陣,重點測試某個賬戶的借方高估或貸方低估,而不需要對每個賬戶借貸雙方均進行測試,以減輕審計工作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總之,為了深入領會全國經濟責任審計會議精神,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人員業務水平,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從而提高認識,做到廉潔自律。
參考文獻: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簡介:劉愛東,女,山東高唐人,中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審計學會個人會員。主要從事會計與財務理論、現代審計理論與方法、反傾銷會計等領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省部級及橫向科研課題30余項,其中10項分別獲省部級獎;撰寫并公開出版教材、專著8部,在《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審計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外知名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歷經十幾年的發展,不僅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幫助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優化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拓展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創新路徑。為對這一具有時代特征審計模式的運行有―個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課題組在對長沙、衡陽、永州、岳陽等地經濟責任審計現狀進行實地調研的同時,設計了一套由32題組成的調查問卷,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回收問卷18l份,其中有效問卷180份)。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數據處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了一些十分有價值和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總體狀況,我們選擇了被調查對象的所在單位、年齡結構、學歷構成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相關法規、制度等)指標反映。圖1為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工作單位分布系列。
圖1的統計結果顯示,國家審計機關83人(占46.11%),地方各級政府部門16人(占8.89%),大中型國有企業72人(占40%),學校/事業單位9人(占5%)。被調查對象基本覆蓋了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各類型代表,包括省、地、市縣各審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領導,計劃、法制、經濟責任審計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一線人員,被審計單位(對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即審計機關)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或內容(即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與“事”的有機結合。“人”――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分別為46.11%和53.89%,這就為后續調查研究的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證。
表1和表2分別反映了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年齡結構及學歷構成。
從表1年齡結構看,無論是所訪對象的總體,還是被訪的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了70%以上,這從某一側面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年輕化的基本狀況,預示著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前景。表2的學歷構成顯示,被訪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學歷為主體(分別占58%和67%),而研究生層次的人才相對偏少(分別僅占3%和4%)。這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知識化總體狀況相對不錯,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是伴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從1999年6月中辦、國辦下發的“兩個暫行規定”(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式確立),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各省、市、地區根據自身情況相應出臺的相關暫行辦法、指導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法律形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作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知曉理解、研究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反映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的質量。為此,我們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及對2006年我國新修訂《審計法》學習、研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3-5所示。
從表3-5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看,盡管在具體調查內容或回答選項上有一定差異,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小(分別為0.45%、2.78%和6.67%)。對新修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相應調整內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為6.67%)的原因,我們認為可能是被訪審計機關以外的人員或由于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時間不長的原因所致。這除了啟示我們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的學習外,也實地測試出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具有較好的政策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審計模式,其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目標決定了審計內容。由于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故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為此,我們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的定位、劃分的責任類型、黨政領導干部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等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統計結果說明,為廉政建設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為組織部門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應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占了57.00%);同時,在進行經濟責任的界定和確認時,應重點劃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為首選。表8、表9說明,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以黨政領導干部管轄的政府性資金運作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觀與績效觀展開審計”(占52.12%);而“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次之(分別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52.78%的選擇“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等”以及“檢查與評價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規定”情況,即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執行權、經濟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為其主要具體內容。我們認為,這一統計結果是比較符合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情況的。
表10、表11是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的統計結果。其中,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應當是“對所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占46.67%,只有3.89%選擇“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選擇“以上均是”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們認為,表10、表11的統計結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實踐運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自產生以來,是在不斷創新、完善中求發展的。為客觀認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狀況,探尋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及其未來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就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地方政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及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情況、影響我國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別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良好和一般占了約75%)、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好、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非常重視和比較重視達55%)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情況(選擇很好、較好和一般的比例為91%以上)等視角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與了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但回答存在問題、不理想或不夠重視的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表16―19所調查問題的統計結果,可能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比如,我們發現,在“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中,“審計管理體制”為首選(45.57%);“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是“缺乏合理評價指標,難以做出客觀評價”(58.44%);“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審計監督時間窗口”選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高達86.67%;而“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49.54%)也成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的首選。
四、結論與思考
(一)結論
綜上各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及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 調查對象(或樣本選擇)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和各類被審計、監督的對象,其比例分別為46,11%和53.89%,這是本次問卷調查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條件。
2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配置具有年輕化、知識化、較好政策水平等總體優勢,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3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基本驗證了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差異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的不同。
4 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經濟責任審計機關與政府等部門的協調情況等視角的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良好。但“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二)思考
鑒于上述統計分析主要結論中,“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限于篇幅,我們僅就這兩方面的問題思考如下:
1 關于國家審計管理體制的思考
現行國家審計管理體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屬行政型、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體制確立的初衷是為了從領導體制上保證依法審計和獨立審計兩項原則的貫徹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暴露出許多缺陷。由于審計機關定位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審計工作被界定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約束,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經濟監督權與處理處罰權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局面,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限制了國家審計的權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帶有內部監督的性質。這種審計體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的經濟活動難以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審計發揮作用的程度取決于領導者素質和重視程度,在一些重大審計事項上難以保持審計獨立性,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等都決定于本級人民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級政府的選擇,以權壓審的現象時有出現,審計結果極易被變通,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1.內部控制評價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和關系分析
1.1 內部控制評價及經濟責任審計定義概述
所謂內部控制評價,這是審計機關構建,以及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包括相關的審查、測試、調查以及報告的動態過程,關系到組織的三大目標的具體實現情況。
所謂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相關的內部設計機構和人員對于審計對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評價和監督行為。
1.2 內部控制評價和經濟責任審計關系分析
(1)內部控制方法能夠在經濟責任設計中進行有效的借鑒,而經濟責任設計的重要內容就是內部控制評價活動,這兩者存在相互促進和相互統一的關系。
經濟責任審計有力的工具就是相關的內部控制評價。對于內部控制評價范圍來說,主要包括內控制度的效益性、有效性和健全性三方面,其中,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包括文件檢查、詢問、問卷調查和觀察等方面。內部控制評價的缺陷判斷標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對于內部控制評價的方式來說,主要包括重點強調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過程控制。所以在相關的經濟責任設計過程中,可以在分析上述的基礎上,充分參考內部控制的優勢,進行相關審前、審中以及審后的相似探討,利用好這種內部控制評價的有力工具,使得經濟責任設計的力度和深度能夠得以進一步加強。
(2) 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就是內部控制評價活動,其中,經濟責任審計的七個主要內容就包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相關的執行情況。另外,在相關的規定的要求下,經濟責任審計中相關的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就是內部風險控制問題。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內部控制評價結果能夠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
2.基于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上的經濟責任審計實務探索
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已經著手嘗試基于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探索,為了更好地使審計工作的集約效應得以發揮,有機結合內部控制評價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求能夠達到相互促進的目的。
2.1經濟責任審計前的內部控制
在這過程中,主要集中在相關的風險收集、識別以及相關的制定審計方案的活動。在收集相關的內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于重點的審計環節進行有效設計,并且制定相關具體的審計計劃,以及包括相關的分派審計資源和相關的實施措施等。具體包括建立年度機關內外部的風險庫;收集相關的日常財務以及業務等內控相關信息;通過相關的內部控制調查問卷的發放活動,初步測試內部控制的總體情況,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確立好相關的審計重點問題。
2.2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問題
在此過程中,主要強調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效益性測試與評價等問題。這個過程則是把內控評價對于具體的審計實施進行相互銜接的過程,為了更好地對經濟責任設計提供相關的參考,可以從內部控制評價的效益性、有效性和健全性進行逐步的深入評測。只有在內部審計人員充分了解所負責的審計事項相關的流程以后,才能進行深入調查,以及對于細節問題的關注。
2.3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后期
在此過程中,應該結合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好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本身。內部控制情況則是經濟責任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審計報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內容。機關應該堅持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應該對于內部控制評價中存在的缺陷問題進行整改跟蹤,以及相關的更為深層次的評價,使得被審單位的內控薄弱環節得以關注;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納入所有的評價結果以及建議。二是,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價來說,可以有效借鑒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能夠有效利用內部控制評價中相關對于缺陷的判斷,進行相關的定性和定量方法的處理。
3.下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價探討
第一,對于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相關的內部評價進行統一考慮,處理好其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對于內控評價來說,這不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部內容,其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看做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有力工具。在具體實踐中,我們應該清楚了解這種辯證關系,盡量使得重復審計得以避免,合理分配審計內容;利用合理的評價方法,進行客觀定論。
第二,對于經濟責任審計中相關的內部控制評價體系進行研究,能夠更加體現出科學性和成熟性。今后應該在建立內部控制評價體系的先進性上努力,進一步健全評價體系。可以從以下方兩個方面思考:一是,不斷提高內控自身評價體系水平,積極從信息、溝通和監督、風險評估、環境控制以及控制活動去探索,進一步評價好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運行質量,把其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二是,在評價體系建立方面,應該多多考慮相關的內部控制子系統的適應性評審、控制制衡機制評價、內部控制執行情況以及核心控制職能評價等多個方面。
一是監督主體相結合。從實施監督的主體來看,各級審計機關是國家政府機構中的職能部門。從廣義上講,黨的各級紀檢委與各級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合并辦公后,也是國家政府機構中的職能部門,只不過是二者監督的職能和側重點不同。目前,我國多數地區的審計機關與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部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這是已經被經濟責任審計實踐所證明的,監督主體相結合的有效形式。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審計機關經常與組織、紀檢、監察、人事等部門相互溝通情況,討論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并且共同研究制定審計計劃,不但能夠規范、完善、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而且還促進了審計成果的轉化,更好地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二是監督內容相結合。政治腐敗與經濟腐敗相伴而生,經濟腐敗是滋生政府腐敗的溫床;政治腐敗是現象,而經濟腐敗則是根源。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在監督內容上相結合,不但可以使對干部的考核、監督內容更加科學、完整,對干部的評價更加客觀、全面、公正,而且還能夠及時發現與糾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頭性或傾向性問題,起到防微杜漸、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的重要作用。
三是監督對象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查事而評價人,具有“人格化”的監督特征,其監督對象是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雖然紀檢監察的監督對象范圍比經濟責任審計大,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對象是紀檢監察監督的重點對象。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相結合就能解決好重點監督對象的問題。一般來說,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政治表現、工作作風及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往往在經濟方面也存在問題,只是問題的大小不同而已。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存在經濟問題的,在其政治表現等方面也將有所反映。因此,紀檢監察監督的重點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重點。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在監督對象上相結合,不但能夠使監督的重點突出、事半功倍、規避風險,而且還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干部任職前后,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收益性的評估,從而評價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開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從源頭預防高校領導干部腐敗,加強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依法辦事,保障高校健康有序發展。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在現有審計水平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雖已實行多年,但在執行審計工作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我們應針對現有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在對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時:一是審計機關受人力、物力制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其中涵蓋了國家和學校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以及與經濟責任相關的管理水平等內容。但國家機關的審計工作受到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制約,缺乏工程管理、投資、金融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專業審計人員中能熟練掌握法律、計算機的人才很少,審計機關的整體審計力量有待于進一步加強。二是實現審計全覆蓋還需一定的時間。我國的高校遍布全國各地且數量眾多,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需要大量的審計資源與之相匹配。而現階段我國的審計資源與審計對象相比,明顯體現匱乏狀態。在現有條件下,我們急需探究科學的統籌方法,合理配置審計人員,最大限度地挖掘審計機關的潛力,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審計效率,探索切實可行的審計全覆蓋路徑,推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進程。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優化進程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各門領導經濟自律、完善部門職能。我們應改進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優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實現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
隨著高校擴招的進行,高校的經濟活動和經濟內容日益增多,我們應有效合理的分配審計資源,運用新技術和新方法提高審計效率。首先,在高校內部針對審計風險最大、控制力度相對薄弱的環節加大審計力度,其它環節合理安排審計資源,將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覆蓋到每一工作流程中,使不符合要求的經濟行為、有損國家利益的行政行為得到遏制。其次,將審計對象有重點的分類,建立數據庫,將個人資料、任職情況等登記并實現時時更新。在此過程中,遵循風險導向理念,對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部門或分支機構實行重點監督。例如:校辦企業,校內二級單位等要以重要控制活動為線索進行全覆蓋審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要追求審計|量,而非審計數量。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完善要與外部審計相結合。高校的審計工作也可以為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內部審計是針對校內各部門財務收支、固定資產管理、物資采購、建設修繕項目等的審計,審計結果對學校最高領導負責;而對于學校領導層的財務審計,則是由上級管理部門委托獨立審計機構完成的。作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機構應有效利用審計資源,與外部審計部門加強溝通降低雙方的審計成本,提高效率,互相利用審計結果,避免重復審計。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應有所擴充
以往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注重審計對象經濟行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而對于審計對象的教育服務產出及社會效益沒有過多的考慮。我們應在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加入衡量高校任職人員的述職能力的內容。針對不同崗位的審計對象,其審計內容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例如:對高校院系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單純地審計經費使用情況、經費預算是否合理等顯然是不夠的,應加強領導干部的效益考核。作為院系領導、學科帶頭人,是否帶領組織成員提供了有效的教育服務、所做出的教育服務產生的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職位要求等。
(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優化環境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促使領導干部廉潔奉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措施。各大高校領導應從思想上轉變對審計的抵觸心理,加大宣傳力度,將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落到實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過程是一項系統工程,涉獵面廣、工作量大,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大力支持。學校應通過校刊、網站等多方面渠道進行思想教育工作,統一思想,明確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引導學校領導干部自律、自強、主動配合。
綜上所述,高校辦學規模較大,資金量較多,只有將內外部審計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程序,才能更好的發揮高校的社會職能,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我們要從完善審計工作的思路出發,探究審計工作的精髓,為逐步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程序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張曉紅.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優化思路分析[J].管理方略,2009(5):51-52.
1.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根據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序,了解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理性,檢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2.任職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因此必須劃分清楚前后任資產質量狀況,查實企業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實際質量狀況。重點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特別是任職期間新產生的不良資產情況,審計確認任職期初到任職期末各年的不良資產總額及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情況,分析企業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動的原因和任期內不良資產責任劃分。對于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未披露的損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許企業暫不處理的損失外),一般視同為清產核資后企業負責人任期不良資產損失。
3.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審計。經營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經營成果不實在國有企業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審計企業任期內的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同時審核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如果企業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相關的會計數據進行調整,并做出調整后新的會計報表,確認任期企業實際業績利潤,企業任期實際業績利潤=經過審計調整核實后的任期利潤總額+任期消化以前潛虧-任期新增不良資產(扣除因客觀因素新增不良資產)。
4.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應重點關注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這是新的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的重點之一,注重對企業的績效審計。
5.任職期間企業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等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是否存在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違規對外出借資金等。
(二)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三個正式報告,即中介機構(企業)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評價工作組出具的績效評價報告和審計工作組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階段性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為最終結論性審計報告。
1.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審計任務的說明,即執行審計的依據、被審計企業名稱、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采用的主要審計方法,延伸或追溯審要事項,以及對被審計企業及負責人配合與協助情況的評價等。
(2)被審計負責人及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財務隸屬關系或資產監管關系、核算管理體制、財務收支狀況等;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職務、任職時間等基本內容。
(3)被審計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任期內各年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質量、收入效益、成本費用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在發展戰略規劃、改革改組改制、生產經營成果、內部控制機制,以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方面等成績。
(5)截至任期末,審計發現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企業的問題和負責人的問題兩方面。對于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要進行分類整理,并明確發現問題的事實,產生問題的原因,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存在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
(6)審計建議。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審計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7)需要在審財務計報告中反映的其他情況。
2.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組結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業有關情況,利用財務審計組審定的企業財務數據對企業實施績效評價后形成的關于企業財務績效狀況的階段性工作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內部的分析報告,依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及《企業績效評價操作實施細則》和財政部的當年行業標準值、優秀值,重點明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在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等四個方面財務指標和評價得分的變化情況,并對照行業評價標準值說明變化的主要原因,得出企業在該任期的財務評價結論。此外,還需要聘請社會專家,專門召開專家民主評議會,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機制、內部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建設等方面的分析評議,并形成專家咨詢評議報告。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在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撰寫最終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企業及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財務績效分析。主要包括:審計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企業在任期內的基本財務狀況等。
(3)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如在明確企業戰略目標及發展方向方面、改革改制方面、基礎管理方面、市場開拓方面、保值增值方面等所做的工作。
(4)任期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將審計出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按照問題的重要性,分問題排列。
(5)審計結論。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業績,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運用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對被審計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業績與責任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并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應在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中有證據支撐,需觀點明確、內容清晰,業績要講透,問題要講準,責任要講清。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相對于以會計報表為對象的常規財務審計而言,可以歸為專項審計范疇,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區別:
1.目標不同。常規財務審計是對會計報表編制的公允性、合規性進行審計,關注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所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真實性。經濟責任審計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強調關注事件的成因、效果和責任問題。
2.內容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內容為會計報表及與其有關的資料,是一種數據公允性的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更廣泛,包括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其中每一項都規定了具體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不僅要出具財務審計報告,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也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完成。
3.審計范圍不同。在審計主體范圍上,常規財務審計一般將被審計單位全部納入審計范圍,根據重要性可以采取審計或審閱方式。而經濟責任審計中,財務審計范圍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一般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資產量應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納入審計范圍的子企業戶數應不低于企業總戶數的50%。同時又有特殊規定,對資產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務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均要求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而且在時間范圍上,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會是若干年,長于常規財務審計。
4.審計程序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經濟責任審計除常規程序外,委托人還規定了專門程序,如審計進點見面會規定了參加的人員及見面會內容,企業前后任負責人必須到場,這在常規審計中是沒有的程序。又如審前調查,時間長、要求高,此外審計過程中的問卷調查、訪談等程序,也都有嚴格的規定。
5.審計方法不同。常規財務審計主要圍繞復核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而采取檢查、函證、盤點、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賬內審計與賬外審計相結合,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企業內部審計資料、上級及外部檢查結果等,避免重復審計,強調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理清問題、取得證據。審計過程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審計方法,如設立意見箱,收集群眾意見;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充分聽取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工會和職工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對于實施訪談工作,《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訪談工作規范》也明確了訪談范圍、內容、方式等。
6.重點不同。常規財務審訓是一種對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突出重點,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重點問題進行充分關注。如因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責任事項,若賬務處理上已經將損失計入了營業外支出或預計負債,審計結果可以不需要對此發表保留意見,但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查明深層次原因,是否經過了一定的程序、責任的歸屬、內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等。
7.工作結果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報告是一種標準、簡式審計報告,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的調整事項進行了調整,則在審計報告中不需再反映。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一種長式、詳式審計報告,對前任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情況需要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并根據任期內的工作情況對負責人進行評價。在會計報表編制上,由于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涉及到多期,尤其是執行新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財務報表編制相當復雜,如清產核資損失如何還原、報表編制基礎、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等問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解答》(國資委評價函[2005]209號)對經濟責任審計會計報表編制進行了規范。
8.要求不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由于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全面的評價,涉及的審計工作包括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對參審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
三、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些問題
國資委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資質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中介機構資質條件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備較完善的審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擁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三年內未承擔同一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近三年未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從目前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看,下列方面容易出現偏差:
1.服務對象存在偏差。經濟責任審計經常會遇到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中介機構在處理沖突時往往按以前常規審計一樣,站在企業利益角度考慮問題。實際上,由于中介機構是受國資委委托,所以應站在國資委的立場開展審計工作。
2.審計目標不明確。有的中介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與一般財務審計的區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范圍不明確,導致審計難度較大,工作缺乏條理性。
3.審計重點存在偏差。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中介機構在財務核算和會計差錯的糾正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實際上這僅僅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部分內容,對經濟責任審計而言并非很重要。因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工作遠不僅僅是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差最多說明企業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重視而已。又如,委托理財從會計處理上檢查核算正確,但審計時更要深層次挖掘對該類高風險投資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為何要進行投資等,這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更是一個負責人任期內重大經營活動及決策問題,需要在審計時進行關注并收集證據。
4.審計方法上存在問題。部分中介機構完全采取常規審計的方法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沒有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如需要更多的調查、訪談等特殊方法。
5.審計人員素質不能適應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發現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最重要的目的,而發現問題需要具有經驗的審計人員。但有的中介機構審計人員尚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6.沒有與國資委進行充分地匯報溝通,使工作結果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有的中介機構工作重點存在偏差,其工作結果必然和委托方的要求有差距。在進行實施階段審計時,由于把大量時間花在了會計報表的核對上,審計工作基本結束時向企業、國資委報送征求意見材料時,反映的問題主要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上的事情,發現不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但這時工作時間已經過去了,造成十分被動的局面。
7.不注意工作程序及取證。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企業存在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全面,中介機構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確認,不符合審計工作要求。對重要事項,必須獲取充分的證據,還需要向委托方進行專門匯報。
1.認識不到位,使審計成效受到影響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由于被審計單位缺乏必要的認識,覺得只有在領導離任后才能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就導致審計部門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缺乏有效的配合,往往導致在審計過程中,部分審計程序存在簡化及被迫取消的情況。同時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需要收集資料及對查處的問題進行定性時也會存在較多的麻煩,使審計判斷受到較大的影響,不利于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提升。另外在審計結果落實上也存在較大的難度,各單位對審計結果缺乏重視,不能積極對領導任期內遺留的歷史問題進行有效的整改,很大一部分繼任者都不愿意承擔提糾錯改錯的責任,這樣就導致處理處罰落不到實處,使一些應該處理的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嚴重制約了審計監督的效果。
2.審計的方法、手段單一
近年來,各行各業都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其還是采用就賬查賬的手段進行,這已越來越無法滿足當前各行業對審計質量和深度的需要。這種審計方法和手段由于缺少量化的對比分析,審計結論內容也缺乏具體性,審計方法和手段較為單一,缺乏綜合性的分析評論,往往只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基本情況進行評價,在其他方法的評價上不僅缺乏量化對比分析,而且在評價上也不夠全面和具體,從而導致審計質量很難得到提高。
3.審計評價不規范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審計所到的具體報告來對領導干部進行客觀的評價,但在具體實際工作中,由于審計評價普通存在不規范的地方,不僅審計人員不能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深入的了解,而且自身業務水平也不高,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程序、審計的關鍵點及報告披露的主要內容不能有效的掌握,從而無法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
二、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對策
1.抓住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需要抓住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針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做出的重要經濟決策及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等進行重點的審計。這就需要審計人員需要對與財務收支有效的經營決策、管理情況、經營業績和財務活動進行審查,從而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的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的反映。對國有資產存量的真實性、增減變動及資金結構的合理性進行著重審查,有效的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對被審查者任職期間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收益水平進行審查,看其各項經濟決策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效益。通過對任職期間所在單位內部的財務核算、成本管理及財產流轉等情況進行審查,看其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從而對被審查者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進行評價。
2.客觀公正,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需要做到實事求是和依法依規進行審計。做到客觀公正進行審計評價,對領導干部的業績和責任進行客觀評價,全面看待問題,在評價過程中需要充分的考慮到客觀環境及基礎條件所帶來的影響作用。在進行審計評價過程中,需要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在對財務收支進行評價時,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來對其進行定性分析,明確審計范圍,只對經營和財務數據得到核實的事項進行評價。
3.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通過制度來指導和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解決授權和立項不規范、審計內容不明確、評價標準和審計程序不統一等問題,以做到問題查清、責任到人、評價客觀、結論準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審計,涉及相關部門多,單靠審計部門難以獨立完成。為此,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部門配合、協調規定是搞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條件。在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揮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能優勢,做到集中優勢,整合力量,一起開展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4.尋求適應新形勢、新特點的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對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實施全面審計重點,但對部分重大事項,要結合領導干部任期履行職責情況,適當地有選擇地向以往若干年份進行期外延伸審計。而把期中審計的責任評價放在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來考察,通過縱向比較可以全面客觀反映期內經濟責任的全貌,從而使審計人員能夠準確地對被審對象進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的考察,必須依據審計項目,對所需掌握的賬據數表等原始憑證進行全面核查,從中掌握經濟活動的真實資料。
三、結束語
在當前新形勢下,我國領導干部反腐工作的力度不斷加強,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的加強對干部的監督,完善領導機制,有利于我國反腐斗爭的不斷深入。所以作為審計機關,需要堅持與時俱進行精神,依法履行審計職能,在工作中增強責任意識,強化組織領導,不斷的克服各種困難和阻力,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當前我國一項重要的任務來抓,為我國反腐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