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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規模侵權特點
1.1.1侵權和大規模侵權的比較
侵權一般是指單體事件。大規模侵權理所當然就指的多體發生事件。他們的共同點就是都具有了侵權的動機和行為,都應該為此付出法律責任。從兩者的差異性上來講,大規模侵權行為最先體現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權事件產生的根本原因
其實,對于侵權事件來說,其產生根本原因也很簡單。但是由于簡單中卻又這連鎖反應。比如,某以產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權,由于連鎖反應的效果,其同類產品有可能就會很快的產生同類型的狀況。這樣就爆發了集體性的人權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規模的侵權事件。在專業理論上來講,他們之間具有同質權行為。
1.1.3否定侵害之間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損傷、財產侵害、經濟損失等。但是單體性質的侵害跟大范疇的侵害之間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確的。
1.2現代社會的大規模侵權基礎
1.2.1現代人文素質的提高
現代社會出于人文素質的提高,人們的思想也開始逐漸走向成熟,復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顯。社會中的消耗產品與人類的生活之間存在著必然性。這些產品的生產模式,銷售模式以及含蓋的消費領域幾乎同時體現了重復性和群體性。群體消費引起的紛雜糾紛關系也頻繁出現。假如某一產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權問題,幾乎在同時世界各地都會有同類產品的侵權事件發生。這就是消費者的仿制性和針對性體現,也是產品經銷的重復性和單一性體現。
1.2.2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
在現代社會里,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幾乎替代稱謂當今“第一生產力”,成為人們對一切事物判斷的主要依據。萬事都有正反兩方面,科學的發展,往往也會引起許多未知的風險。如,自然災害事件。從根本上講,引起自然災害的原因也許會是人們的自然的破壞。但是這種自然科學同時也具備“不確定性”,這就有可能引起大規模的侵權事件。
1.2.3從企業的發展來分析
企業存在于市場中,這本來就是一種競爭。適者生存,劣著淘汰。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則。而企業為什么會淌“競爭”這趟渾水呢?兩個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種市場營銷手段具備了天然危險性。一旦投入錯誤或者未得到本應得到的利益,這種結果也可能會引起大規模的侵權事件。
2大規模侵權對現代侵權法系統影響
2.1轉變歸責基礎
侵權本來就是一種簡單的行為。最原始的侵權,也許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侵權行為在各行各界,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出現,誘發始因也從個人與個人之間轉變到企業與企業的社會活動中。企業的各種社會活動必然需要消費者的支持,這樣如果在社會活動中出現了侵權行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費者,這就引起了大規模的侵權事件。現代社會中還有許多大規模的侵權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專業的知識來講,企業的危險責任是大規模侵權事件中的主要表現形態。在國外危險責任被稱為嚴格責任,是具有“極度危險活動”責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濟
現代社會的發展,致使大規模的侵權事件時常發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據簡單的侵權法去應對大規模的侵權事件,就顯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蓋地范圍也會有所限制,這就威脅到了可保險性,對侵權法和保險法損害賠償等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如:在“假冒劣質醬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萬全縣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蘇家橋村端掉一制假窩點,現場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玉皇醋廠“中卯牌”黃豆醬油和老陳醋320件,共計16000袋,牲畜用鹽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經質檢部門檢驗,上述產品均不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屬劣質產品。事后,政府聯合各大網站對此后果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救濟與賠償,雖然制止了事態的擴大,但是還是沒有達到預想的目標。
2.3責任共同構成要件轉變
2.3.1復雜的因果關系
一起大規模的侵權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當復雜的,但是如果解決此后果,也是很麻煩的。傳統的侵權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論。種因得因,種果得果,因果循環,糾結難纏。大規模的侵權事件也許就是某個種原因,某個產品,或者是個某個人,或許也可能是某個小部分團體。但是引起的結果就不可同日而語了,不同時間,不同情況下,產生的結果也會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許多兒童都是服用這種奶粉有可能誘發各種疾病。但是這些兒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兒童飲食過不同廠家生產不來的奶粉,而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發兒童得同樣的癥狀。二者都有可能誘發兒童病癥的發生,這是因。而結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該如何去規判呢?所以在侵權賠償問題上要考慮的問題很多,這就需要專業性的人才去綜合一切誘發事件結果的始因,評判出賠償結果。
2.3.2侵害與賠償
現代社會中,侵權法是實際侵害決定賠償損失的標準。是大規模的侵權事件中,嚴重的侵害后果最明顯的就屬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針對每個人的受到的侵害進行確認,卻又是侵權法中的一項重大難點。許多的侵權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緩釋性。這更是難點中的難點。在這種情況下,一次性賠償原則就顯得很重要了。為了避免隨時可能出現進一步侵害賠償需要,一般都會選擇一次性索取賠償。這不僅有利用雙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權法的管理和協調。
2.4侵權法增設預防和懲罰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現代侵權法的主要內容。為了預防大規模的侵權事件發生而導致嚴重的侵權后果,侵權法一般都會用“懲罰性賠償”作為預防和懲治的原則。傳統的侵權法雖然具有“時候救濟特色”,但是相對于同時增加了事后救濟滯后性,而且不能體現出對受害人的“足額賠償”原則。所以,現代侵權法根據實際危險,公法性管制規則數量逐漸加大,努力預防大規模的侵權事件發生。
3中國侵權責任法職責
3.1二元歸責在責任法中的體現
責任法和損害賠償法是侵權法的兩大基本組成部分。責任法是侵權責任的中心和原則。損害賠償法是一種相對應的結果,是侵權責任作用的展現。責任法中的“二元規則原則”是現代化法律進步完善的體現。這也是現代社會中各種“社會事故”對侵權法的影響結果。從傳統侵權法的一元規則即過錯責任轉變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二元并存,這本就是法律與時俱進的體現。在國內《民法通則》中,第106條第三款中,責任法的二元規則無過錯責任有相對的模糊性,在現代社會風險事故中,也會有顧及不到之處。這就說明了,我國法律還處于發展階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發展中繼續完善。
3.2社會保障法、保險法與侵權法的協調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5)06-0123-06
現代工業社會給人類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各種風險隨之相伴而生,產品缺陷、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事故頻發,此類事件一般所涉受害者眾,損害后果亦重,因此,謂之為大規模侵權事件。2008年三鹿問題奶粉事件①發生后,大規模侵權事件導致的企業破產引起學界廣泛關注,大部分學者主張賦予侵權債權在破產分配順序中以優先地位,②這些觀點對于保護現時侵權債權人③無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而民事侵權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和潛伏性,一部分侵權債權在企業終止后一定時間才出現損害問題,根據侵權法的規則無法及時認定因果關系,對這部分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在現行立法中難以找到依據。為此,本文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例,梳理我國大規模侵權事件的民事賠償程序,歸納分析我國未來侵權債權面臨的主要問題,探尋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對相關立法進行改革的幾點建議,以拋磚引玉,引起學界對這一問題更多的關注和思考。
一、目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主要民事賠償程序
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作為近年大規模侵權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賠償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對這一賠償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墊付患兒醫療費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蘭州市的第一醫院收治了首例患“腎結石”病癥的嬰幼兒,隨后短短兩個多月,該醫院收治的患嬰人數就迅速擴大到14名。據家長們反映,孩子從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莊三鹿集團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7月中旬,甘肅省衛生廳接到醫院嬰兒泌尿結石病例報告后,隨即展開了調查,并報告衛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時,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4萬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級政府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按照不同的標準,給醫療機構提供補助。
(二)政府牽頭確定民事賠償方案。2008年12月,由衛生部牽頭成立的問題奶粉賠償調查小組擬定民事賠償方案,政府和三鹿集團等22家問題奶粉企業共同承擔40億元。其中,26億元的檢查費用由政府負擔,其余的資金則由22家問題奶粉企業按各自品牌產品確診患兒數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產品三聚氰胺檢測結果等綜合考慮進行分配,其中三鹿集團支付9億元左右,用于支付患病嬰幼兒的治療和賠償費用。賠償方案中還有一項總額為2億元的醫療賠償基金,受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委托,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從2009年1月起,根據衛生部等相關部門出具的醫學鑒定證明,基金向因食用問題奶粉而患上五類相關疾病的患兒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直至患兒年滿18周歲。
(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2008年12月30日,債權人石家莊商業銀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對被申請人(債務人)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三鹿集團進入破產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莊中院作出裁定,終結已無財產可分配的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賠償訴訟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團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這意味著,結石患兒無法從三鹿獲得任何賠償。〔1 〕
(四)破產事宜及侵權債權的后續清償。法院宣告三鹿集團進入破產程序后,三鹿集團馬上托管三元幾條生產線開始生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北京三元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作為有關政府部門指定的戰略重組方競拍三鹿集團,最終獲得三鹿集團的土地使用權、7~8家核心工廠、原有的生產技術、健全的經營團隊、銷售渠道、銷售市場。但是,直至2013年7月,三元對三鹿集團的產能利用率不足五成,多家工廠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狀態。由于雙方強勢業務完全不同,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響,三鹿的品牌優勢不僅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產生負面效應,導致銷售市場不得力,無法開足全部產能,不得不依靠租廠房、租庫房等方式來增加營業外收入,以此來填補折舊費、維修費用、管理費用、人員成本等各項費用。〔2 〕后續對侵權債權人的賠償情況,未查到相關數據或報道。
二、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清償面臨的主要問題
三鹿問題奶粉給患兒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幸運的是,據醫學專家推測,對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兒,成年之后不會出現更多的損害。但是,類似的其他產品責任事件、環境污染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運,實踐中還可能出現大量的未來侵權債權人,如:對于使用周期年限較長的耐用消費品、缺陷醫藥產品而言,產品缺陷導致的損害往往發生在債務人已經終止之后;環境污染對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緩慢發生,損害癥狀確診時企業可能已經注銷登記,等等。相對于現時的侵權債權人來說,這部分未來侵權債權的清償至少面臨三方面的問題。
(一)非合意之債的性質強化了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弱勢地位。根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有合意之債與非合意之債之分,侵權之債屬于非合意之債。有學者指出,如果對合同之債的救濟體現為“增值”的話,那么對侵權之債的救濟就體現為“保值”; 〔3 〕而在侵權之債中,即使是現時債權人,單個消費者也是勢單力薄,相互之間難以形成聚合力量,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而未來侵權債權人由于實際損害的發生時間不一,利益訴求紛繁復雜,加之債務人企業可能已經終止,尋求救濟的成本高昂,未來侵權債權人獲得救濟的希望非常渺茫,在清償債權中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權索賠的法律適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的過錯、損害、過錯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損害的存在是認定侵權債權責任的要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規定了對現時侵權債權的保護,潛在的、未來的損害被排除在外。破產法中將侵權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對待,在破產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順位,限于已經認定實際損害的現時債權人,對破產程序終結后新出現的未來債權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來侵權債權的清償在現行立法中難覓蹤影。
(三)公司終止后侵權民事責任只針對現時債權設立使未來債權侵權喪失了求償依據。我國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公司終止后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也曾經存在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因而公司注銷登記,從而逃避債務的情形。2005年《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規定了公司非破產解散清算的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后,公司并不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強制解散情形下,營業資格終止,法人資格同樣要經依法清算完畢并注銷才消滅。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的七項職權,④都是針對現時債權設立,未來侵權債權無從通知、公告債權人,更無法進行相關債權的清償,使這部分債權人求償失去了法律依據。
三、大規模侵權事件中針對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法理依據
作為非合意之債,侵權債權相對于合同債權處于弱勢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債中,未來侵權債權相對于現時侵權債權處于更為尷尬的境地,而確定的損害必須要有確定的主體承擔責任。那么,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法理依據究竟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司法解釋為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預留了適用空間。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確立了公司終止后要求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包括:其一,對清算有過錯的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過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二是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⑤其二,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其三,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⑥對此承諾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是一種債務負擔的意思表示,該承諾經過公示,對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產生影響,產生信賴利益,從保護交易安全角度出發,應認可該承諾的效力。股東未清償侵權債務分得剩余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對未來侵權債權人從分得財產范圍內進行清償,即返還不當得利。〔4 〕 205-210根據體系解釋,上述內容中的債權人并未限定為合同債權人,侵權債權應包含在內,這為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預留了空間。
(二)確立未來侵權債權保護是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必然延伸。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規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⑦,根據公司法條文的文義解釋,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件:第一,行為要件,指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不當行為;第二,主觀要件,即不當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債務;第三,損害后果,不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學者考證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間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如下結論:否認理由包括混同、資本顯著不足、過度控制、欺詐和不當行為,其中混同是適用最多的理由;適用該規則保護的債權既涉及合同之債,又涉及侵權之債,適用的公司類型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和損害后果均非爭議的重點;核心要件是審查“濫用法人格”,但國際上的一個最新發展是,即使不存在濫用情形,公司面紗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國的“單一商業體理論”,主要適用于公司集團,根據該理論,只要各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足夠緊密,無論是姐妹公司還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將它們視為一個商業體,讓它們為彼此的債務承擔責任。又如澳大利亞的“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紗規則”,即符合法定條件下,在公司集團內,母公司需要為子公司的破產交易承擔責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關系金蟬脫殼的做法。該責任的追究有時間限制,即必須在子公司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六年內提起相關訴訟。〔5 〕這兩個理論都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是在產品責任和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嚴重的背景下,對公司集團加強監管的反映。對于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從主觀要件的認定走向客觀化的過程,更多地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強調強者對弱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基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實踐中的發展趨勢,要求公司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三)美國繼受人責任規則為未來侵權債權保護提供了裁判思路。繼受人責任規則是美國判例法發展出來的一項規則,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傳統繼受人責任制度。起源于19世紀后半期及20世紀早期,是指一般情況下,公司財產轉讓后,受讓公司對轉讓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即債務不承擔規則,但是嚴格遵循該規則有違公平正義時,法官根據衡平法的精神,對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明示或默示約定、欺詐性轉讓、實質合并、實質存續,要求受讓人承擔轉讓人應承擔的債務。其中,后兩種情形實質是為了簡化直接證明欺詐性轉讓存在的困難而做出的推定。(2)新繼受人責任制度。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法院面臨兩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產品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人要求保護,另一方面包括欺詐性轉讓法和繼受人責任制度在內的立法在實踐中常常被受讓人巧妙地加以規避,而侵權損害事實確定地已經發生。為此,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創造性地超越對欺詐的認定和推定,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進一步發展了繼受人責任制度,提出了以產品存續原則⑧和事業存續原則⑨為理論基礎的新繼受人責任制度。對于前者,法院在判決中從產品嚴格責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受讓人承擔潛在侵權責任后轉嫁風險的可能性、受讓人利用商譽獲利因而承擔責任的公平性三個方面,闡明了受讓人對轉讓人原先所制造和銷售的相同產品中存在的缺陷承擔嚴格的產品責任的理由。對于后者,法院指出股東存續是確定轉讓公司和受讓公司是否存在關聯性的一個因素,現金對價不應該成為受讓人逃避承擔責任的借口。〔6 〕繼受人責任規則意在建立公平合理的風險補償機制,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為我國法院審理未來侵權債權的案件提供了裁判的新思路。
四、完善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
侵權法的功能有三:補償功能、懲罰功能和預防功能,其中,大陸法系國家占統治地位的觀點認為,侵權行為法的補償功能是唯一功能。〔7 〕 6而在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正如德國著名法學家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所稱:“大規模侵權是對侵權法的擴展與深化” 〔8 〕8,為了減少、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預防功能和懲罰功能同樣有必要加強。在風險潛伏的現代工業社會,對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是對現時侵權債權保護的必然延伸。從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出發,為了加強法律保護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幾方面的制度。
(一)擴展責任主體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擴展責任主體為保護未來侵權債權增加了清償的機會和份額。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借鑒美國“單一商業體制度”、澳大利亞“法定濫用法人格規則”,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解決公司集團中某公司造成的未來侵權債權的主體缺位問題。
二是借鑒美國繼受人規則,要求受讓人承擔未來侵權債權的責任。在我國企業改制實踐中,構成實質合并、實質存續的營業轉讓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廢債務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創造性地提出了“債隨物走”原則,其實質是擴展了責任承擔主體。在近幾年的企業破產重整實踐中,營業轉讓型重整(又稱出售式重整)因其有利于對營業資產的有效利用,能夠充分發揮挽救企業的經濟與社會價值,構成了事業的實質存續,增加了清償債務的主體,可以使債權人得到較清算更多的清償,實踐中逐步受到重視。〔9 〕三鹿奶粉事件中,從三元重組三鹿的資產來看,生產線、銷售渠道、經營團隊、經營范圍這些要素有機結合,形成了具有整體性、功能性、有機性的營業資產,實質上構成“營業轉讓”,這種轉讓屬于重大資產轉讓。受讓人三元集團在受讓這部分資產后,繼續原三鹿集團的生產線所進行的奶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美國判例法中的“產品存續原則”;三元在并購三鹿集團之后,三鹿集團喪失了主體資格,三元的生產經營是三鹿營業活動的繼續,同時可以利用原來的銷售渠道并進一步開拓市場,這個意義上符合美國判例法中的“事業存續原則”。如果三元繼受三鹿營業財產純屬于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那么,根據這兩個原則,三元將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我國學者已經認識到受讓人應承擔的責任,表述為接手者責任:“接手者對前手銷售的缺陷產品所造成損害,應當有條件地承擔責任。其條件:一是合同約定接手者應當承擔此項責任的;二是為逃避對前手的債務或責任的承擔而從事欺詐性的財產讓與行為而導致接手的;三是構成對前手兼并或收購的;四是使接手者成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續的。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接手者對因其自己在銷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損害,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7 〕 209-210
(二)明確期限和范圍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未來侵權債權是工業風險社會的必然產物,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相關立法中,對這些問題已確立相關的規則:第一,預留足額財產給股東以滿足未來債權人的訴求。如1984年美國模范公司法中規定:合法債權在公司解散公告后5年內仍可提出,即使這些債權發生在公司解散后。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提出請求,也可以在公司清算中向分得剩余財產的股東個人提出。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從文義解釋來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終結后,不能申報債權。但是我國《破產法》第119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這里對破產終結時未決的債權保留了分配額進行提存,保留的期限為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對于未來侵權債權而言,潛在損害難以預測,數額無法確定,因此,我國立法應通過賠償基金的途徑解決,可作出規定:公司終止后出現侵權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從賠償責任基金中支付,該權利行使的期限為公司終結之日起五年。此外,對于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還可通過強制責任保險來解決。
第二,責任承擔的范圍。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一般以股東從公司剩余財產分配中分得的財產范圍內予以清償,⑩以此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營業轉讓中受讓人的責任承擔范圍,有觀點建議受讓人承擔的后繼者責任的范圍應以其在進行資產收購行為時盡合理注意所能預見到的潛在侵權責任為限,而是否限制受讓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也取決于立法更重視保護營業受讓人的利益還是債權人的利益。〔10 〕本文對此表示贊同,對于我國目前產品質量問題頻發容易導致大規模侵權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難以保護的現狀,立法應選擇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強化受讓人的責任,為此受讓人必然會事前盡職調查防范風險,避免轉讓人轉嫁風險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詐性財產轉讓制度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公司欺詐性財產轉讓是一種典型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國外曾經頒布專門立法打擊這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美國于1918年頒布了《統一欺詐性產權轉讓法案》(UFCA),1984年美國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頒布了《統一欺詐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將公司欺詐性財產權轉讓分為事實欺詐和推定欺詐。在構成要件方面,事實欺詐要求有主觀故意,由于探測公司的主觀故意比較困難,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概括出了“欺詐的征象”,推定欺詐無需證明主觀故意,如果某一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妨礙、拖延、欺詐債權人,則推定該行為具有欺詐的意圖。欺詐性財產權轉讓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具體到大規模侵權事件,如企業因違法經營行為造成損害后果,導致企業破產后轉讓資產繼續經營,可以認定為事實欺詐;轉讓財產本應用來清償侵權債權,由于侵權債權的清償因債務人轉讓財產而被阻斷,可構成推定欺詐。欺詐行為屬于可撤銷行為,未來侵權債權人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公司欺詐性財產轉讓主要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時惡意處置公司的行為作出規定,破產法中規定了撤銷權,但同樣存在難以認定主觀過錯的問題,為此,可借鑒美國立法中的推定欺詐,從而更好地保護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
五、大規模侵權事件處理中的政府責任
大規模侵權債權事件中,因其涉眾較多,后果嚴重,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積極啟動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賠償程序值得肯定。但現代工業社會的高風險決定了大規模侵權事件不可避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當前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要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政府的角色定位應理性分析。
(一)政府主動介入發揮積極的調控作用。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中,政府發揮了強有力的調控作用。如民事賠償部分,政府首先要求三鹿集團拿出9億元用于支付患兒醫療費,牽頭建立賠償基金等;對經銷商的擔憂,2008年12月19日,政府承諾將協調企業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經銷商支付30%的拖欠貨款,總額約3億元;在三鹿破產重組問題上,主管部門積極斡旋,最終由北京三元有限公司和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競拍聯合體競拍成功。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問題奶粉對社會公眾的不良影響,為相關債權人提供了政府信用擔保,對保持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建立政府適時退出機制以便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以已逾六年,政府積極調控行為是否適當,追蹤破產重組后的情況,至少帶給我們以下思考:首先,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缺失。政府只關注現時侵權債權的保護,對未來侵權債權未涉及;其次,政府行為有越位之嫌。依據破產法規定,政府要求企業支付患兒和經銷商債權的行為是代替破產管理人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且違反了破產法中的債權清償順序,給予現時侵權債權以超級優先權;第三,政府行為似有失當。政府主導下進行的企業重組,實際運行情況與良好預期差距較大。對侵權債權人來說,三元對三鹿的重組構成了實質上的企業存續,但是三元重組行為非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因而要求三元作為受讓人承擔三鹿侵權責任實乃勉為其難。因此,在大規模侵權事件處理中,政府仍然要堅持法律規則至上,堅持市場主體權利本位,堅持行政權力控制,堅持法定程序優先,這樣才能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注釋:
①為了敘述簡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元,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鹿。
②主張賦予侵權債權優先權的有:韓長印,韓永強:《債權受償順位省思――基于破產法的考量》,《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馬東:《論應當賦予侵權債權在破產分配中以優先地位》,《法學雜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喬博娟:《論食品安全領域大規模人身侵權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楊立新:《論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法學家》2010年第2期等。
③根據侵權債權產生的時間不同,將其分為兩類:現時侵權債權和未來侵權債權,前者指侵權事件發生時債務人存續時已知的債權人,后者是指債務人終止后發生侵權損害后果而新出現的侵權債權人。
④《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⑦ 參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第64條。
⑧ 產品存續原則(the product line rule),也稱為生產線規則,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訴Alad公司案中創設,其要點有:受讓人購買了轉讓人的資產(包括生產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存貨、半成品和產成品),這些資產被用來繼續從事生產;轉讓方因轉讓資產而解散;受讓人事實上利用了轉讓人的商譽。
⑨事業存續原則(continuity of enterprise),也稱之為企業繼續原則,由密西根最高法院1976年在特納案中創設,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擴展了傳統繼受人責任中實質合并原則的適用條件,包括: (1)轉讓公司的事業存在基本的延續性,包括重要職員的留任,財產、基本業務運營甚至公司名稱的延續;(2)在將受讓公司支付的對價分配后,轉讓公司迅速停止了運營,清算并解散;(3)為了保證正常業務的持續運營,受讓公司承擔了轉讓公司的部分相關債務;(4)受讓公司對外申明自己是轉讓公司的有效延續。”參見彭冰:《美國法上的繼受人責任》,《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2期,第66-77頁。
⑩欺詐的征象共有11個,其中包括:“(1)對關系人的轉讓;(2)財產轉讓后債務人保留了所有權或仍然 有控制權;(3)轉讓行為――被揭發出來或被故意隱瞞;(4)在轉讓前――債務人被或被訴訟威脅;(5)債務人幾乎所有的財產都被轉讓;(6)債務人潛逃;(7)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財產;(8)債務人收到的對價與被轉讓的財產價值相比極不合理;(9)債務人處于無力清償狀態;(10)在巨額債務發生之前不久或發生之后不久轉讓行為發生……”。汪華志:《公司欺詐性財產權轉讓行為及其法律控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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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深入實施工業強省戰略的同時,傾力發展全域大旅游,但協同不足。貴州資源富集,生態良好,是資源能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但長期來形成的觀念阻礙了工業與旅游業的協同發展。這可能是未把握工業的本質內涵,未厘清工業與旅游業間的關系,對二者融合發展的可能性與可行性了解不足所致。
貴州工業強省戰略實施現狀及工業結構特點
近六年來貴州工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收入、利潤、規模及資產大幅提升,但社會效益略有下降,經營風險有所增加,工業能耗強度下降幅度不大。2015年,貴州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3550億元,增速保持前3位;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突破1萬億元,虧損面為19.3%,減虧7.8%,是全國僅有的三個下降省份之一。2015年貴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上繳稅金700.7億元,增速比主營業務收入低6.5個百分點、比利潤總額低5.8個百分點,與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排位靠前形成較大反差。同時,工業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有所減弱。2015年末,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用工90.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用工3萬人,下降3.3%。
除此以外,工業內部結構逐漸優化,但重點行業持續低迷。2015年貴州制造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6.4%。全省煤炭、電力、卷煙等傳統重點行業發展持續低迷,煤炭行業總量被白酒行業趕超,占全省工業經濟比重由上年的22.7%下降到19.3%,有效需求不足。貴州PPI自2012年8月以來已連續41個月處于100以下運行,同時,PPI與購進價格之間的“剪刀差”有所擴大,擠壓了企業利潤空間和生產積極性。
全域大旅游井噴的驅動要件
制約貴州旅游健康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主要是旅游吸引物的多樣性、獨特性及旅游開發資金的充裕性。除了傳統旅游資源外,貴州需在旅游吸引物的多樣性上積極拓展。
發展旅游綜合體不失為選擇之一。旅游綜合體是指以泛旅游資源為依托,休閑旅游功能為導向,通過土地綜合開發,集聚旅游服務要素和旅游設施,形成融觀光游覽、休閑度假、購物娛樂、商務會展、商業地產等多功能的服務品質較高的休閑旅游產業聚集區。全域大旅游視角下,能吸引旅游者的因素皆可作為旅游資源打造。
旅游綜合體具備功能復合性、產業集聚性及項目整合性的特征,各子項目功能互補,空間布局優化組合并緊密聯系,形成有機協調的統一整體,能自我更新與調整。從核心吸引物、主導功能、核心產品來看,貴州適宜開發生態休閑型、文化創意型、休閑度假型旅游綜合體。
生態休閑旅游綜合體的核心旅游吸引物為良好的生態環境,為游客提供生態休閑養生為重點的服務。這種類型的旅游綜合體高度依賴生態環境,必須高度保護生態資源環境,開發強度較低。貴州適合以自然與人文景觀作依托,以生態養生和鄉村休閑作核心功能的山岳型生態休閑旅游綜合體,充分發揮山清、水秀、空氣清新,氣候宜人的環境優勢,以休閑、健康、文化、養生、長壽為功能導向,重點建設不同風格的休閑度假養生旅游綜合體;發展大健康,大醫療,大養生,大休閑產業;依托“原生態山川人文”品牌,集聚發展特色農業、觀光農業、休閑農業、觀光養生中草藥業、農副產品加工業、中草藥種植及加工等延伸產業,形成以生態休閑產業為主導、以生態農業、文化產業、健康服務業為支撐的各具地方特色的,不惡性競爭,不重復建設的生態休閑旅游綜合體。圍繞生態養生主題開展休閑娛樂、山地度假、戶外運動、康療養生、休閑居住等配套服務設施開發,提升生態功能和生態效益,打造國內國際著名的休閑、養生旅游聚集區。(吳儒練等,2010)
文化創意旅游綜合體由民俗及歷史文化為基礎,通過文化創意予以深度開發,把民俗風情及歷史文化資源通過旅游化項目化打造或作為核心旅游吸引物建設旅游綜合體。
休閑度假旅游綜合體由滿足游客休閑度假需求的森林、山岳及湖泊為核心吸引物,以會展、餐飲、購物、娛樂為輔助功能,常常配置高端度假酒店、主題酒店以及依區域條件開發的運動休閑及娛樂設施,目標顧客為商務、會議旅游者及高收入家庭。
工業與全域大旅游融合發展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貴州的部分地區,旅游吸引物相對單一,資源稟賦不高,以農特產品及中草藥種植加工為主的輕工業與民俗風情、歷史文化、自然風光及生態景觀相融合作為吸引物來發展全域大旅游,具備一定可能性與可行性。
土地征用中的問題
土地征用過程中牽涉的利益主體很多,但其核心是政府與失地農民,所以存在的問題也大都由二者引發。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濫用征地權,鉆“公共利益”的漏洞
雖然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土地征用必需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但并未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這就客觀上給某些政府尋租和機會主義提供了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一些政府官員為了招商引資,擴大財政收入,突顯個人政績等濫用征地權,侵吞公共利益,這不僅有損失地農民的集體利益,更影響了我國的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由于城市化推進,耕地年均減少1848萬畝。目前,全國實際建設用地中,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已占約72%之多。“十一五”期間,預計每年被征地的農民達到300萬。
2、收益分配有失公平,補償形式單一
首先,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測算方法不夠科學等諸多缺陷,我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不健全。從橫向看,各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差別很大,甚至出現同村的不同小組間的分配標準各異的現象;從縱向看,受益分配與權力層級成正比。據統計因土地用途變更增值的土地收益,政府大約得到60%~7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得到25%~30%,農民只得到5%~10%。其次,補償形式單一,很多地方政府不顧農民意愿,只采用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有損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目前鄭州市農村土地征用人均獲得補償費為2萬左右,僅可以維持農民家庭一般日常開支3~4年。在失地農民認為最好的征地補償方式中,選擇安排就業的站32%,選擇一次性付給適當經濟補償的占24%,選擇提供醫療,養老等方面社會保險的占21%,選擇預留土地入股分紅的占20%。可見,在整個收益分配中,大多數地方政府拒絕了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民眾的參與,僅憑單方決策行事。
3、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在具體執行中無法可依,只憑各自對政策的理解及當地的客觀條件制定法規文件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第二,這一問題的最致命因素是資金籌集困難。政府行為往往限于政策許諾,并未實現保障金的足額下撥,專款專用;許多村民委員會又因為收支預算難以平衡,集體經濟實力偏弱,往往無力繳納;至于失地農民,大多所獲補償有限,又缺乏對社會保障的正確認識,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社會保障的水平低,范圍狹窄。社會保障機制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應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培訓制度等,失地農民作為農民和市民的過渡群體,本應享受與城市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且兼容的安置補償,但就目前來看,這些還遠遠不能實現。
(二)失地農民角色轉變中的自身干擾因素
1、缺乏市場需要的知識和勞動技能,再就業能力差
失地農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匹配,在城市化未波及自身以前,他們都以種地為生,即使外出務工也只是從事缺乏技術含量的低端作業。
2、思想觀念陳舊缺乏理性消費觀
⑴一部分得到較多補償的失地農民“一夜暴富”后開始炫耀性的消費,這就存在著“二次返貧”的隱患。因此,如何幫助失地農民盤活補償款,實現“錢生錢”,抑制其過度消費,還需要政府的正確引導扶持
⑵價值觀及生活方式與其新的角色要求相沖突:大多數失地農民對城市化的價值理念及生活方式不能從心理上接受和認同,這也需要政府及時加以心理疏導和救助。
二、土地征用問題的解決途徑探討
(一)加強政府公信力建設
1.完善公共利益界定,把耕地保護作為官員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確定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許多制度實例。國外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分為列舉式和概括式,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后者為加拿大、美國等。采用概括式的國家一般把把公共利益的裁決權交給議會或法院,對“公共目的”、“公共使用”、“私人使用”等概念及其構成要件有清晰說明,也很好的避免了因公之名的權力尋租。我國目前可以繼續采用概括式,但要借鑒國外經驗,杜絕概念上的外延。此外,各級地方政府要在全國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億畝的剛性規定下,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及預期規劃制定合理的耕地警戒線,并嚴守不逾。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對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也應把此項工作的表現作為重要依據。
2.定位好政府角色,完善補償收益分配制度
首先,政府既不享有土地所有權,也無使用權,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收益理應只歸國家、集體和失地農民。其次,重新制定補償標準,提高補償收益。應合理估算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部分及土地的市場交易價格,以此為基礎,結合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給予農民高標準的補償。再次,征地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鼓勵其積極參與補償方案的擬定,且征地結果要對農民公開。最后,加強對補償款發放的監督和管理。更細致的講,監督不僅針對補償不問題,在整個土地征用過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最有力的監督機制為第三方認證,即靠無利害關系的公眾性、公益性組織去評判政府行為是否規范,這一制度很值得借鑒。
3. 建構科學的社會保障機制
①加快有關土地征用方面的立法,尤其是進一步規范全國各地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規文件,使法律法規更具可行性、易操作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
②把社會保障方案的擬定納入征地前的審查程序,并保證其科學性、可行性。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在實施征地后,要嚴格按照之前的方案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并根據實際情況的改變與相關利益群體友好協商,不斷修正原有方案。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
③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論文大全,農民角色轉變。保障基金應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失地農民共同負擔。政府要及時足額下撥補償款,避免失地農民因所得補償款太少而不愿繳納保障金。還應加大對參保收益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失地農民的自愿參保率,擴充保障金。同時調整財政支出,加大支持力度。
④引入市場機制,創新保障模式。尤其是股份制,它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完全可以運用到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中來,使其持久分享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此外,還應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向農民傳授必要的市場經濟知識、科學理財消費知識、創新經營知識等,幫助其接受新的價值觀念。
4.建立專門機構,幫助其完成由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變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不僅會遭受物質利益的損失,同時也經歷著一次心理上的陣痛。因此,政府在完善保障機制的同時,切不可忽視對其精神的“補償安置”,要對農民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律援助。最重要的是,全社會要幫助農民樹立對未來新生活的信心,使其適應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學習新的生存技能、融入新的生活環境。唯此,失地農民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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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吸引新客戶的新興業務,較低的成本使銀行能夠發展零售業帶來新的利潤來源。自新世紀以來,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十分迅速,但與信用卡業務機制已經很健全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差距仍然很大。縮短乃至追上這種差距,需要科學合理的營銷策略。本文擬對目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營銷策略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營銷存在的問題
1.立法建設不健全
由于信用卡屬于新興業務,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一業務的認識還很不夠,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建立不夠健全。但是對于開展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來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是營銷活動必不可少的規范和行為準則,可以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相應的營銷活動。法律法規的缺失或者說體系建立的滯后,使得商業銀行對信用卡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部門具體要求和競爭范圍存在疑問,容易引起糾紛,影響正常營銷活動的開展。目前信用卡業務主要還在從屬于一般銀行業業務的法律法規下,比如:《銀行卡管理辦法》《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關于規范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局限性很大,對許多信用卡業務沒有專門的規范,隨著社會經濟和信用卡業務的飛速發展,沒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監管和指導信用卡業務,使得目前的信用卡市場暴露出許多問題。比如說目前尚沒有明確的針對信用卡犯罪行為的懲罰辦法,只能根據《刑法》中的某些條款進行判決,效力低、不明確、漏洞明顯;目前仍然缺乏對銀行、特約商戶、消費者等信用卡相關的參與方的準入條件和權力、責任、義務的明確規定,這給信用卡業務帶來了極大的隱患和不確定因素,也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信用卡業務營銷活動的開展。
2.信用評估體系建設不完善
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一樣,信用卡市場最重要的信用評估在我國目前尚未形成體系,只有深圳、上海等城市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個人征信體系。也就是說,我國信用評估體系距發達國家全國性甚至跨國的網絡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為這個原因,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卡營銷業務時,無法實現對個人信用資料的準確收集和評估,也就客觀上增大了發卡后所要面臨的信用風險。
3.產品同質化情況嚴重
如果單從數量、品種和功能來看,我國信用卡業務目前在整體上已經十分豐富;問題在于,從整體的業務營銷來觀察,就會發現產品同質化的情況十分嚴重。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產品同質化的情況不僅僅體現在產品的定位上,更上升到了產品增值服務以及其他的金融功能也在同質的不良局面。比如廣東發展銀行的南航明珠信用卡與招商銀行的國航知音卡,真情卡與華夏銀行的麗人卡之間,都存在著明顯的同質化現象。銀行自身應對信用卡業務的創新能力不足是主要的原因,這也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對信用卡營銷的定位有問題。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商業銀行信用卡營銷把競爭主要放在了數量上而非質量上,單純地追求數量和短期效益,比如發現對手開發新型業務后立即模仿跟風,而忽視了長遠發展最需要的質量和創新。各主要商業銀行均承認,目前所發行的信用卡中百分之八十左右為“睡眠卡”,或者說“死卡”。原因在于消費從目前的信用卡營銷上看不到差別和創新之處,缺少特別的吸引點,信用卡辦理和使用的積極性就逐漸減退,導致大量“睡眠卡”的出現。從銀行的角度看,這種同質化的另一結果,就是信用卡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營銷成本,拉低了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上的利潤。
4.營銷渠道單一
目前來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的營銷渠道還比較單一,仍然是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直接聯系,雖然在近年來增加了營銷人員推薦和其他金融產品捆綁銷售兩種方式,但這只是表面現象,總體情況仍然單調。比如說員工推薦,許多銀行員工為了完成銀行的“強制性”辦卡任務,利用關系網辦理信用卡,任務完成了,銀行信用卡數量也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基本上都是“睡眠卡”;還有信用卡積分、抽獎、返現、刷卡饋贈、折扣等,往往與活動同時的是大量的限制條件,消費者使用起來極其復雜,筆者就有親身的體會。呼吁銀行能夠加大信用卡營銷的渠道拓展和業務開發的創新力度。
二、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營銷對策建議
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進度,逐步完善信用卡業務的法律框架體系建設
我們在充分調研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立法經驗,進一步對信用卡業務的范圍、市場準入和相關監管措施上,加快立法進度。必須明確信用卡監管部門、明確其運行的職責、監管的范圍和懲罰措施;必須明確信用卡各參與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必須明確信用卡犯罪的制裁措施,減少信用卡交易的風險,從而為信用卡營銷活動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市場環境。
2.加快信用評估體系建設
必須盡快建立并加快完善我國的信用評估辦法和體系,由政府相關部門主導建立全國性的征信體系,并在市場和社會實際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征信的內容和機制。
3.加快業務創新力度,豐富信用卡營銷渠道
前文提到,目前信用卡業務的功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加的消費需求,銀行必須緊貼市場需求,加快新業務、新服務的開發和設計,形成良好的創新流程,能夠敏銳地跟上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變化。在營銷渠道的拓寬上,必須采取多元化道路,片面地追求數量沒有意義,現代營銷手段和理念可以充分地運用到信用卡業務的營銷策略上,以優質的業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多元化的營銷渠道取勝。
參考文獻:
隨著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高速發展,數字化生活方式逐步由夢想變為現實,人類社會開始跨入信息化時代.順應時展潮流,我國提出了'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發揮后發優勢,實現社會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的戰略決策.面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政府部門應當勇立潮頭,秉承與時俱進之精神,把握機遇、迎接挑戰,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業務流程優化和管理決策能力全面提升。
一、電子政務的內涵
電子政務是指政府機構運用現代網絡通訊與計算機技術,將政府管理和服務職能通過精簡、優化、整合、重組后在互聯網絡上實現,打破時間、空間以及條塊分割的制約,從而加強對政務運作的有效監管,提高運作效率,為公眾提供高效、優質的一體化管理和服務。政府是社會中最大的信息擁有者和處理者、最大的信息技術的用戶,只有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才能極大地提高政府業務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實施電子政務發展的意義
1、電子政務的推行有助于提高信息傳遞的速度和效率,優化行政管理的組織結構,提升政府的溝通效率和行政運作效率,簡化行政運作程序,降低行政運作成本,從而節約政府經費與開支。
2、加強監管,促進政務公開。實施電子政務,能夠電子政務,能夠加強政府和社會公眾對各權力機構業務運行的監管,并可實現政府相關信息和業務處理流程的公開化。實施電子政府后,政府的業務流程通過電子政府平臺自動實現,其處理的過程、處理的時間、處理的依據、對于上級領導、相關公眾、政務工作人員都是公開的,從而減少了傳統政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暗箱操作,實現了政務的公開化、透明化。
3、改善公眾服務,提高政府形象。電子政務使政府從被動服務轉變為主動服務,企業、公民可以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掌握和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以我國為例,普通民眾過去要辦一件事,要跑很多路、進很多政府部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利用互聯網進入電子政務平臺,每個人都就可迅速了解政府機構的組成、職能、辦事章程和各項政策法規。同時,政府也可過網絡與公眾進行進行信息交流,聽取公眾的意見與心聲,從而使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互聯網絡是沒有國界的,我國的電子政務建設也將加強我國與世界的交流,樹立我國政府在國際上的良好形象。
4、通過政務信息化,推動社會信息化,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由于政府是信息資源的最大擁有者,也是信息技術應用的最大使用者,同時由于互聯網的廣域性,使政府的電子政務建設涉及面更廣、影響更為深遠。,在推動全社會信息化方面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實施電子政務還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九五”期間,我國信息產業年均增長33%,是我國GDP增長的3倍。2000年,我國信息產業總產值突破了1萬億元,成為我國第一大支柱產業,帶動國民經濟增長近2個百分點,對GDP的貢獻率達到19%。
三、電子政務存在問題
1. 我國在發展電子政務方面存在不少錯誤認識。一種是把電子政務僅僅當作政府部門的計算機化,不重視軟件的開發和政府業務流程的整合,而是用計算機系統去模仿傳統的手工政務處理模式,結果很多政府部門的計算機設備成為高級打字工具,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種是簡單地把電子政務等同于政府上網,以為把政府一些政策、法規、條例搬上網絡就萬事大吉,沒有把傳統的政務工具同網絡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電子政務的系統性及其在信息化建設當中的地位缺乏認識。
2.重視硬件投入,忽視制度建設和對公務人員的培訓。電子政務建設既需要技術的支持,也需要高度重視制度建設和公職人員的能力建設。電子網絡下的政府管理和傳統的政府管理,其理念和手段上有較大差別。因此,對公職人員進行培訓,不僅要使絕大多數公職人員都能熟練掌握電子政務的操作技能,更重要的要轉變他們的管理觀念,提高他們的管理能力。而這恰恰是我們目前工作的薄弱之處。
3.保障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電子政務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都制定或修改了相關法律。然而,我國在保護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方面的電子政務立法一直是滯后的。我國目前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只是由行政機關對互聯網管理出臺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化缺乏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如缺少政府信息公開法、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法。原有的一些法律已不能適應信息化發展的要求。法律法規的欠缺勢必阻礙電子政務建設的進程。
4. 電子政務的發展缺乏統一規劃,也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目前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缺乏宏觀規劃,國家沒有提出明確的電子政務發展目標,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各地電子政務的建設是各自為政,采用的標準各不相同。機構還很不健全,作用也很有限。各國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實施政府電子政務。論文大全。如英國在內閣辦公室成立信息中心(GentralITUnit-CITU),美國成立了信息技術理事會(GovernmentInformationTechnologyBoard-GITB),愛爾蘭政府成立了信息社會委員會(InformationsocietyCommission)等,負責電子政務的研究、規劃和實施。但是,現在普遍擔負不起這個任務。即政府對公眾的電子政務和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服務等,尚無職能部門管理。這些都是制約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重要原因。
四、電子政務存在問題的對策
1、提高公務員素質。推行任何改革,思想解放是關鍵。應加強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之轉變觀念,從而在思想上接受這場變革,進而在行動上積極應對這種變革。要加大對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使得他們掌握先進的信息技術,以適應全新的信息社會工作環境,并且要把信息技術知識與技能的考核納入公務員綜合考核范圍之內。
2、制定發展規劃,明確階段目標,避免重復建設。作為政務活動和信息技術的結合點,電子政務建設不單單是一個技術問題,而且涉及到政黨部門的工作程序、組織結構、人事制度等方面的調整和協調。因此,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加強對電子政務的研究、規劃和組織協調,并根據國情,制定切實可行的階段性目標。論文大全。
3、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網絡安全,促進電子政務發展。要加強政府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斷提高反病毒,保證信息網絡的安全,制定相應的管理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網絡的建設、管理、維護、內容和形式的規范進行必要的規定和約束,保障政府信息網絡的規范、安全運行。針對電子政務的安全特性,現階段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應用層面,都有兩種觀點及操作方法。一是技術隔離,也就是政務完全搬上網,再利用技術的手段在網上保障政府的安全。如多級防火墻、網絡分級授權、數字簽名、數據庫備份等。二是物理隔離,也就是不完全依賴虛擬網絡,而是采用網上與網下聯合完成業務,重要的審批、授權、決策等放在網下,還是依靠傳統手段來執行。論文大全。很明顯,兩種隔離各有各的適用范圍。
3.加快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據統計政府掌握了社會信息資源的80%,提高社會信息的價值,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是關鍵。然而,在傳統的行政模式下信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把信息看成是一種權力的象征。要實現信息共享,必須打破各級政府和部門對信息的壟斷和封閉,整合信息資源,在原來離散、孤立的信息技術平臺上構造一個開放的統一信息技術平臺,實現信息最廣泛的交換,使之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注得總體規劃,先易后難,急用先行,協用推進。統籌規則,制定總體方案。各地區的電子政務總體規則必須嚴格遵循國家電子政務的總體規劃,做到與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全面銜接。同時,要將近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相銜接,下級部門目標與上級目標銜接,行業管理部門目標與同級其他機關建設規劃相銜接。由于我國電子政務的標準化工作基礎相對薄弱,各地區信息化應用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必須采取先易后難、急用先行的原則,密切結合國內電子政務建設的實際需求,來確定電子政務中應用系統建設工作的優先順序。電子政務的發展,不可能全面開發,齊頭并進,必須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
電子政務建設的實施是十分復雜和困難的,要加強對政府部門電子服務的協同研究,制定政府部門電子服務協作規范,使各級政府部門在管理和服務時協同一致,真正實現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和服務。
參考文獻
1、姬泊.電子政務發展現狀及建設對策探討[J].宿州學院學報,2005(2)
2 、張維迎,.中國地級市電子政務研究報告[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3 、金太軍.論政府的網上責任[J].公共行政,2004(5)
4 、張維迎,.中國地級市電子政務研究報告[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5 、宋軍.中國電子政務建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J].理論探索,2003(3)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078-01
一、我國民族法制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相對滯后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國家處理民族關系和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法律,是管理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事務的主體性法律制度。面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動向、新問題,現行的民族法律制度顯現出相對滯后性。如,《民族區域自治法》自實施以來,至今尚未出臺《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及自治區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條例。對于已經出臺了自治條例的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面臨修改。此外,由于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缺少違法追究機制的設置,欠缺紛爭解決平衡機制和事前征詢機制的設置P,也沒有規定相應的責任與制裁制度,使得現實中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違法行為無法得以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無從談起。這就使得對于違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違法行為,無法明確其法律責任,更談不上責任的落實與追究。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
過于政策化和原則化的法律規定使得《民族區域自治法》不能有效的實施。這樣就造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造成國家所制定的許多法律特別是行政法規可能因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不正確甚至是錯誤的理解而與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相沖突;另一方面,造成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政策時發生偏差,致使政策失去合法性。同時,自治法法律條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相應的法律解釋,致使許多國家機關在履行自身職責時,無所適從。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8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Q再如,該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國家在重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中適當增加投資比重和政策性銀行貸款比重。”R在實踐過程中,到底該如何加大、適當的度是多少以及應當的標準等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
(三)一些地方、一些部門民族法律意識淡薄,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民族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沒有被廣泛地認識
民族法學理論研究相對薄弱。民族法學的研究在系統性、超前性、指導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較晚,基礎比較薄弱。理論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設呈臨時性、應急性特征而無法形成良好的發展態勢。可以說我國民族法學研究相對于民族法律體系建設的需要而言還很薄弱,還沒有形成具有獨立學科特色的、相對成熟的科學的民族法學基本理論體系。
二、完善我國民族法制的幾點建議
鑒于我們現行民族法制存在著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完善。
(一)根據當前國家發展規劃,適時調整和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
從現實出發,根據我國少數民族發展的現狀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做適時的調整與修改。首先,把對《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區發展的法律條文進行擴張性的法律解釋,充分體現并確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的行使,并將其具體化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中去。其次,立法機關應當把《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政策性條款具體化,使用較高確定性的措辭界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模糊性詞語,進一步明確《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規定的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使國家機關及各有關職能部門準確把握和運用政策性條款,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正確履行其職能。建立并健全對國家機關及自治機關行使權利、義務的監督機制。再次,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惠及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規定納入到《〈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中。最后,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增加責任落實與監督的內容,健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監督機制和責任機制,完善民族法制監督體系。
(二)增強民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法的價值是在實施中實現的,不能實施的法律只是一紙空文,不會產生任何的實際的社會效用。因此,我們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變過去那種過分強調穩定的粗線條和原則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為調整民族地區現實的社會生活服務,增強民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民族法制的宣傳和教育,增強人們的民族法制意識
民族法規要發揮最大的效果,必須依靠全體公民的普遍遵守。我們要通過加強民族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民族法規意識,使其自覺遵守。民族地區的各級領導干部要首先帶頭學習民族法,依照民族法辦事,發揮表率作用;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工作,宣傳民族法的地位、內容和特征,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培養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們在法律至上的觀念下, 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注釋:
韋以明.《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之瑕疵.法學,2001(8):20-21.敖俊德.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和實施的幾個問題.中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3):5-8.
1、督查對象(42個)(1)建制鄉鎮公立衛生院(17個):中興公立衛生院、青城山公立衛生院、蒲陽公立衛生院、天馬公立衛生院、幸福公立衛生院、崇義公立衛生院、翠月湖公里衛生院、柳街公立衛生院、石羊公立衛生院、胥家公立衛生院、向峨公立衛生院、大觀公立衛生院、安龍公立衛生院、玉堂公立衛生院、虹口公立衛生院、紫坪鋪公立衛生院、聚源公立衛生院;(2)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8個):金鳳、土橋、大樂、沿江、徐渡、駕虹、兩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個):解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平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奎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駐市醫療機構(6個):水電十局職工醫院、林業中心醫院、糖尿病專科醫院、寧江醫院、岷江醫院、成都醫學院附院;(5)民營醫療機構(8個):甲亢專科醫院、興開骨傷專科醫院、嘉昊眼科醫院、B超特檢中心、紅十字會醫院、沿江肝膽專科醫院、口腔醫院、健體特檢醫院。
2、嚴格按照20*年目標任務和成都市“關于醫療質量巡回督導工作”的要求,詳細制定了1季度醫療質量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督查依據、督查方法。(1)督查內容:受檢單位醫療機構門診病歷書寫、管理質量,處方書寫、管理質量。(2)督查方法:本著公平、公正和全覆蓋、循環式的原則對受檢單位進行督查。隨機抽查受檢單位受檢之日前30日內所有醫生門診登記本1本,處方100-200份。二項督查項目設定為各100分,然后按標準評估計分。(3)督查依據:對受檢單位的督查依據為《執業醫師法》、《四川省衛生廳病歷評審標準》、《一級醫院質量評審標準》、〈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督查結果
(一)督查樣本量:42個醫療機構共抽查門診病歷380本、處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見附表)1、門診病歷:(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8.46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處方:(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6.94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問題
(一)門診病歷書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登記住址不詳細、不規范;2、癥狀、體征記錄不全,描述不精練、不規范、不準確;3、部分單位無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記錄,化驗單不交付病人,部分診斷無輔助檢查、流行病學依據;4、部分單位診斷項目缺項,診斷用語不規范,濫用縮寫病名,隨意用習慣性用語和輔助檢查結果作診斷結果,如診斷為“子宮肌炎”;5、處理項目書寫不規范。(二)處方書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普遍存在前記、后記不規范、不完整;2、處方書寫缺項嚴重,如無診斷、無藥劑人員簽名、無劑形、無每種藥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規范使用藥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單頁處方藥品數量超過規定數量,個別達17種之多;5、合理用藥有待進一步改進,存在濫用抗生素和激素現象,如靜脈用抗生素2-3聯后,還口服2聯抗生素;個別醫生幾乎每張處方都用激素,連外傷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醫院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1、全市各醫療機構目前所使用的門診病歷登記本、處方格式極不規范,五花八門,個別醫院同時使用三種類型的處方;2、部分醫院內部質量管理形同虛設,存在著盲目發展業務,片面追求經濟收益,而忽視、放松自身醫療質量管理;3、全市醫院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進一步加強;4、醫護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業務知識匱乏。
四、評價和建議1、此次督查中發現,通過前期的醫療質量督查,各醫療機構都不同程度的加強了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質量控制運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絕大多數醫療機構的醫學文書書寫、管理和合理用藥較以前有明顯的好轉。2、門診病歷、處方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施醫療質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標,在目前全市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絕大多數醫療機構往往只注重于經濟收益和業務開展,而忽視了對醫療質量管理中具體指標的控制。大多數醫療機構的質控科室和質控人員沒有真正的發揮制衡作用,質量管理制度沒有納入醫院績效考核體系中,更沒有與醫護人員經濟收益掛鉤。存在著醫院內部質量管理運行“留于形式”、“走過場”和業務建設、質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軟”現象。形成了難以逾越的醫療缺陷和醫療隱患。為此,相關職能科室一是要強化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建設;二是要加大質量控制制度建設力度;三是要結合我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特點,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和考核體系;四是衛生執法監督所要建立對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的定期執法檢查制度。3、相關職能科室要嚴格依照《四川省衛生廳病歷評審標準》、《一級醫院質量評審標準》、《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統一全市醫療機構門診病歷、規范化處方的格式,嚴格禁止擅用非規范化格式的門診病歷和處方。4、加大全市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力度。針對存在的問題:一是職能科室要認真按照局“QX3素質提升工程”和繼續教育有關要求,做好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安排;二是各醫療機構必須將本單位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技能培訓納入單位內部目標管理重要內容,把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素質提升、繼續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嚴格兌現獎懲;三是各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應積極、主動加強自身業務、技能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適應學科建設的發展;四是各醫療機構應建立切合自身實際情況的醫療質量自查評價體系,將自查評價工作制度化、定期運行,自查評價應與醫護人員的績效考核、經濟收益掛鉤予以獎懲。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標工作安排和1季度醫療質量督查工作方案,醫療質量督查小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對全市醫療機構實施了醫療質量督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督查工作內容及方法
1、督查對象(42個)(1)建制鄉鎮公立衛生院(17個):中興公立衛生院、青城山公立衛生院、蒲陽公立衛生院、天馬公立衛生院、幸福公立衛生院、崇義公立衛生院、翠月湖公里衛生院、柳街公立衛生院、石羊公立衛生院、胥家公立衛生院、向峨公立衛生院、大觀公立衛生院、安龍公立衛生院、玉堂公立衛生院、虹口公立衛生院、紫坪鋪公立衛生院、聚源公立衛生院;(2)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8個):金鳳、土橋、大樂、沿江、徐渡、駕虹、兩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個):解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平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奎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駐市醫療機構(6個):水電十局職工醫院、林業中心醫院、糖尿病專科醫院、寧江醫院、岷江醫院、成都醫學院附院;(5)民營醫療機構(8個):甲亢專科醫院、興開骨傷專科醫院、嘉昊眼科醫院、B超特檢中心、紅十字會醫院、沿江肝膽專科醫院、口腔醫院、健體特檢醫院。
2、嚴格按照20*年目標任務和成都市“關于醫療質量巡回督導工作”的要求,詳細制定了1季度醫療質量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督查依據、督查方法。(1)督查內容:受檢單位醫療機構門診病歷書寫、管理質量,處方書寫、管理質量。(2)督查方法:本著公平、公正和全覆蓋、循環式的原則對受檢單位進行督查。隨機抽查受檢單位受檢之日前30日內所有醫生門診登記本1本,處方100-200份。二項督查項目設定為各100分,然后按標準評估計分。(3)督查依據:對受檢單位的督查依據為《執業醫師法》、《四川省衛生廳病歷評審標準》、《一級醫院質量評審標準》、〈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督查結果
(一)督查樣本量:42個醫療機構共抽查門診病歷380本、處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見附表)1、門診病歷:(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8.46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處方:(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6.94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問題
(一)門診病歷書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登記住址不詳細、不規范;2、癥狀、體征記錄不全,描述不精練、不規范、不準確;3、部分單位無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記錄,化驗單不交付病人,部分診斷無輔助檢查、流行病學依據;4、部分單位診斷項目缺項,診斷用語不規范,濫用縮寫病名,隨意用習慣性用語和輔助檢查結果作診斷結果,如診斷為“子宮肌炎”;5、處理項目書寫不規范。(二)處方書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普遍存在前記、后記不規范、不完整;2、處方書寫缺項嚴重,如無診斷、無藥劑人員簽名、無劑形、無每種藥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規范使用藥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單頁處方藥品數量超過規定數量,個別達17種之多;5、合理用藥有待進一步改進,存在濫用抗生素和激素現象,如靜脈用抗生素2-3聯后,還口服2聯抗生素;個別醫生幾乎每張處方都用激素,連外傷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醫院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1、全市各醫療機構目前所使用的門診病歷登記本、處方格式極不規范,五花八門,個別醫院同時使用三種類型的處方;2、部分醫院內部質量管理形同虛設,存在著盲目發展業務,片面追求經濟收益,而忽視、放松自身醫療質量管理;3、全市醫院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進一步加強;4、醫護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業務知識匱乏。
四、評價和建議1、此次督查中發現,通過前期的醫療質量督查,各醫療機構都不同程度的加強了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質量控制運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絕大多數醫療機構的醫學文書書寫、管理和合理用藥較以前有明顯的好轉。2、門診病歷、處方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施醫療質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標,在目前全市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絕大多數醫療機構往往只注重于經濟收益和業務開展,而忽視了對醫療質量管理中具體指標的控制。大多數醫療機構的質控科室和質控人員沒有真正的發揮制衡作用,質量管理制度沒有納入醫院績效考核體系中,更沒有與醫護人員經濟收益掛鉤。存在著醫院內部質量管理運行“留于形式”、“走過場”和業務建設、質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軟”現象。形成了難以逾越的醫療缺陷和醫療隱患。為此,相關職能科室一是要強化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建設;二是要加大質量控制制度建設力度;三是要結合我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特點,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和考核體系;四是衛生執法監督所要建立對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的定期執法檢查制度。3、相關職能科室要嚴格依照《四川省衛生廳病歷評審標準》、《一級醫院質量評審標準》、《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統一全市醫療機構門診病歷、規范化處方的格式,嚴格禁止擅用非規范化格式的門診病歷和處方。4、加大全市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力度。針對存在的問題:一是職能科室要認真按照局“QX3素質提升工程”和繼續教育有關要求,做好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安排;二是各醫療機構必須將本單位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技能培訓納入單位內部目標管理重要內容,把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素質提升、繼續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嚴格兌現獎懲;三是各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應積極、主動加強自身業務、技能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適應學科建設的發展;四是各醫療機構應建立切合自身實際情況的醫療質量自查評價體系,將自查評價工作制度化、定期運行,自查評價應與醫護人員的績效考核、經濟收益掛鉤予以獎懲。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標工作安排和1季度醫療質量督查工作方案,醫療質量督查小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對全市醫療機構實施了醫療質量督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督查工作內容及方法
1、督查對象(42個)(1)建制鄉鎮公立衛生院(17個):中興公立衛生院、青城山公立衛生院、蒲陽公立衛生院、天馬公立衛生院、幸福公立衛生院、崇義公立衛生院、翠月湖公里衛生院、柳街公立衛生院、石羊公立衛生院、胥家公立衛生院、向峨公立衛生院、大觀公立衛生院、安龍公立衛生院、玉堂公立衛生院、虹口公立衛生院、紫坪鋪公立衛生院、聚源公立衛生院;(2)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8個):金鳳、土橋、大樂、沿江、徐渡、駕虹、兩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3個):解放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平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奎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駐市醫療機構(6個):水電十局職工醫院、林業中心醫院、糖尿病專科醫院、寧江醫院、岷江醫院、成都醫學院附院;(5)民營醫療機構(8個):甲亢專科醫院、興開骨傷專科醫院、嘉昊眼科醫院、B超特檢中心、紅十字會醫院、沿江肝膽專科醫院、口腔醫院、健體特檢醫院。
2、嚴格按照20*年目標任務和成都市“關于醫療質量巡回督導工作”的要求,詳細制定了1季度醫療質量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督查依據、督查方法。(1)督查內容:受檢單位醫療機構門診病歷書寫、管理質量,處方書寫、管理質量。(2)督查方法:本著公平、公正和全覆蓋、循環式的原則對受檢單位進行督查。隨機抽查受檢單位受檢之日前30日內所有醫生門診登記本1本,處方100-200份。二項督查項目設定為各100分,然后按標準評估計分。(3)督查依據:對受檢單位的督查依據為《執業醫師法》、《四川省衛生廳病歷評審標準》、《一級醫院質量評審標準》、〈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督查結果
(一)督查樣本量:42個醫療機構共抽查門診病歷380本、處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見附表)1、門診病歷:(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8.46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處方:(1)鄉鎮公立衛生院,公立衛生院分院、門診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為86.94分。(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駐市醫療機構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營醫療機構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U415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24-009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4.048
公路工程項目施工的總目標是:質量把關、成本控制、進度安全范圍內控制、場地環境控制、現場合同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在這些全部目標中,現場合同管理是一個工程管理工作的重點,施工企業和使用者兩者之間的利益全部在這份合同中體現,因此,面對日益競爭的社會,施工企業為了效率要不斷地完善自身在施工過程中對現場簽訂的合同的管理,只有在施工中加強合同管理的工作,保持合同中存在的風險意識,才能在發生沖突時利用法律武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公路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隱患
目前,公路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人員普遍是由一些非建筑專業的人員擔任,即使有相關專業的人員也是一些工程管理施工部門的技術性人才和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都是一些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生,這些人員的專業素質、合同管理水平也雜亂無章,有的人缺乏相應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規方面的基本知識和經驗,有的人具備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規的經驗,卻在施工方面缺乏基本的施工技術,更有一些人既沒有施工技術,也沒有合同管理和法律法規的經驗。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種對專業要求嚴、知識范圍廣、法律法規意識強、施工技術經驗豐富的一項工作,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廣博的知識面。有些施工現場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簽完后,對合同提到的細節不組織人員學習和研究,在利益發生沖突時,無法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切實利益,使得經濟受到重大的損失。
施工現場合同簽訂后,在履行合同中的條款時對合同中存在的風險意識不到位。一些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簽完后沒有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進度來分析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一些問題不進行提前預防、控制,在風險出現時不進行積極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轉移,減少財產損失。公路工程項目耗巨資,波及許多方面,導致許多方面存在差異和履行時間長,面對這些問題,在合同簽訂的條款中必須嚴格仔細,盡量做到顧及大全。在一些施工現場中,甲乙雙方在現場施工合同的管理上缺乏一定的經驗,在合同簽訂時對約束的內容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楚等這些現象頻頻發生,例如在施工現場的合同條款中用詞給人模糊的概念,合同簽訂中的材料控制成本沒有明確的規定,承包商之間的職責不明確,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處理程序,對理賠的事后處理、合同產生的經濟糾紛協調等許多問題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公路工程產生利益糾紛的發生。有些工程項目部的管理人員自認為只要將施工雙方的關系搞好,就能解決好在施工項目現場合同管理中兩方之間遇到的各種問題,這種只重視雙方關系,不關心合同的做法只會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綜上所述,提高施工現場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控制風險意識是實現合同管理工作的目標,也是工程單位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
2 施工現場的合同出現風險的研究和處置辦法
承包工程本身就是一種高風險的工作,該風險存在于工程項目中。無論一個建筑項目工程有多大的規模,都受到地質結構、施工手段、工程設備和周圍環境等許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在經濟方面給項目施工單位帶來各種未知的風險。作為一個工程項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對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因素保持清醒的認識,從而提前采取應對措施,使得風險在出現時將經濟損失降到最小。在建筑施工中,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應該提高合同管理意識,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使單位中每一個員工都能熟練運用這些法律法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企業在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積極提高和改善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可以對這些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或者聘請一些專業從事合同管理的資深人員來單位進行長期指導實踐工作,從而為企業內部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施工現場的合同在履行職責時出現的風險,一般可以通過事發前的內部控制和事發后的控制這兩種處置辦法解決。事發前的內部控制是指在風險發生前,施工管理人員預見并采取一系列的預防控制措施,這些預防控制措施的實施要求項目管理人員具備較強的分析問題的能力、心理和豐富的對風險因素處理的經驗。事發后的控制是指在風險因素已經發生后,項目施工人員根據風險的具體情況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水平而采取一種對風險進行轉移的措施。然而由于這種風險轉移措施在我國尚未推行開,因此這就要求項目部管理人員通過不斷學習風險理賠,轉移風險帶來的重要作用,結合施工周圍環境,學會靈活運用理賠方法,讓項目部所有人員得到相應的報酬。
3 對施工現場的合同進行深度研究,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和合同理賠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施工現場的合同是理賠的出發點,理賠就是針對那些不認真履行合同規則或者違反合同條約而進行賠償的一種行為。是否應該理賠應該由施工現場的合同來最終決定,因此要取得理賠成功,對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必須加強。施工部門在履行合同的規章制度時,必須對合同中的各種條款進行仔細閱讀,及時研究施工合同是否全面、完整、詳細,是履行雙方合同中的職責和義務的基礎點,從而對合同中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一定的預測,以便進行積極有效的理賠。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職責時,必須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對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分析,科學合理地履行合同中雙方的職責,同時也不能遺忘自己應該得到的利益,積極合理地進行理賠。施工現場的合同既是法律對甲乙雙方的一種法律約束,也是保證雙方獲得經濟利益的一種重要方法。
在理賠過程中,除了要增強對市場背景、法律法規意識、合同管理意識等,作為施工項目履行合同條款的一方,必須還要學會運用正確的理賠方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理賠過程中應該注意這些問題:保證理賠事項真實,證據材料充足、有時效性、雙方責任劃分的清楚無誤、風險因素的不確定性、不能出現侮辱對方的文字、理賠數額貼近實際、理賠方式要科學合理,禁止無理取鬧。
4 結語
我國當前公路項目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伴隨著建筑行業與國外的經常流和學習,導致市場經濟競爭異常激烈,面對這些施工單位應該十分重視和探索出一條適合本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法,從而利用自身資源和資源分類企業未來發展目標等對建筑施工提出更加具體化的要求,采取有針對性的未來戰略目標進行施工現場的合同管理工作,從而為企業在建筑行業取得更大的利益空間。
參考文獻
[1] 陳望軍.公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難點及應對措施
[J].科學時代,2014,(12).
全面貫徹黨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十一屆八次全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會議精神及州委十一屆十次全會、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中心大局,以提升公民法治素養為主線,持續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啟動實施“八五”普法規劃,著力在提高普法宣傳針對性、實效性上下功夫,切實推動全州普法工作高質量發展,使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為建設美麗生態和諧社會主義現代化新營造濃厚法治氛圍,以優異成績慶祝建黨100周年。
二、切實抓好法律普及工作,開展主題法宣活動。
(一)運用最融媒體平臺和已有各類普法陣地,生動闡釋法治思想精髓要義,推動法治思想學習宣傳貫徹向面上拓展、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貼近。(責任單位:機關黨辦)
(二)持續推進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廣泛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活動。加強對局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教育,把憲法法律學習列為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教育體系,全面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組織開展“12.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活動,持續擴大憲法學習宣傳覆蓋面。(責任單位: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市場運行與消費促進科、服務業發展協調科、經濟運行與對外貿易科、市場建設與秩序監管科)
(三)組織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活動。將民法典學習宣傳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重點,開展民法典網絡知識競賽、民法典“公開課”等專項活動。加強領導干部民法典學習宣傳,實現國家工作人員民法典學習宣傳教育全覆蓋。加強對民法典適用案例的“以案說法”。(責任單位: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四)加強黨內法規學習宣傳。注重黨內法規宣傳與國家法律宣傳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做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自覺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堅定捍衛者。開展“黨建引領法治”專項活動,推動黨內法規學習宣傳常態化、制度化。(責任單位:機關黨辦)
三、加強對重點對象的普法宣傳教育,提升法治素養。
(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持續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持續推動落實普法責任清單制,積極參與省級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履職情況報告評議制度試點活動。將商務合作行政管理和服務中主動融入法律宣傳教育。執法工作中適時組織對外貿易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等商務法律法規的學習。推動開展全程說理式執法,落實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繼續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舉辦形式多樣的誠信企業宣傳推廣活動,樹立誠信企業典范,著力打造商務誠信文化環境。結合商務工作實際,推進藏區依法常態化治理宣傳教育。(責任單位:市場運行與消費促進科、服務業發展協調科、經濟運行與對外貿易科、市場建設與秩序監管科)
(二)強化國家工作人員宣傳教育。深化“法律進機關”。探索建立領導干部學法清單制度,按分管業務領域明確領導干部應知應會法律和黨內法規目錄,將領導干部學法情況納入年度述法基本內容。落實黨組中心組學法、重大決策前專題學法等制度。進一步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述法、考法,強化結果運用。(責任單位: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機關黨辦)
(三)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圍繞常態化精準防控和局部應急處置部署,開展"線上+線下"法宣傳,引導群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動領導干部學習相關法律,提高應對突發事件依法決策能力。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時期法律服務機制,加強矛盾糾紛化解,及時為困難群眾和企業提供法律幫助。(責任單位:口岸物流科、外事科、港澳科)
四、加強機關法治文化建設,實現法治文化共建共享。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全面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重點學習新修訂《憲法》等國家基本法律和新頒布的《監察法》等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托公務員培訓、會前學法等平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培訓,推動商務合作系統廣泛開展法治工作座談、警示教育、觀摩交流等活動,努力形成國家工作人員積極學法用法、參與法治示范創建的生動局面。(責任單位:辦公室、機關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