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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和人口的快速增長,以及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不斷加快,短缺的農業生態環境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加劇將嚴重制約和影響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也將會動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
1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現狀
1.1化肥和農藥污染
我國是人口大國,農業生產占有很大的比重。化肥的使用量占世界使用總量的第一位,而且以氮肥為主,其中氮肥平均利用率只有30%~50%,造成了大量的氮肥流失,化肥的重復使用添加,不僅造成經濟的損失,還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3];其次是農藥污染。長期使用農藥對大氣、水體、土壤和食物的污染日益彰顯,不僅會破壞生態環境,而且通過食物鏈的傳遞導致生態失衡,直接危害生物多樣性,危害人類的健康和生存,同時也使國民經濟遭受巨大的損失,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地膜污染
我國大部分地區尤其是在棉花產區和北方寒冷地區,塑料地膜技術廣泛在農村農副業生產中使用,而且使用量很大,回收不凈會造成“白色污染”,塑料地膜主要成分為聚乙烯,殘留的地膜進入土壤后很長時間內難以自然降解,造成土壤的滲水及保水、保氣性能下降,破壞耕作層土壤結構,造成土壤地力下降,造成農作物產量下降。另外對回收的地膜往往采用焚燒處理,會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大氣污染。
1.3畜牧養殖業污染
畜牧養殖業近年來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很多經濟發達的地區進行了及規模化和集約式的發展,但是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還有所欠缺,產生的大量畜禽糞污等未經過處理就直接排放.這些畜禽固體糞污和養殖污水含有COD、BOD、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污染了水體和大氣及養殖場周圍的環境,還對水體和其他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4;絕大多數的農村養殖戶還是以散養為主,所產生的廢渣、糞便四處堆放,受整體綜合條件的限制,無法集中處理,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破壞。
1.4鄉鎮企業污染
由于近年來國家政策的扶持,各地相應大力發展鄉鎮企業,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帶動鄉鎮經濟的發展、增加農村居民收入,但我們也要看出,有些地區的發展經濟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一些小的鄉鎮企業不具備環境處理設備,其生產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或簡單處理后排放,對環境和生態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為了過度追求經濟的一時的快速發展,沒有合理地利用和保護資源,使生態環境污染加重。
2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
2.1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提高思想認識
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在農業生產中往往被忽視,我們要做好宣傳發動及組織協調工作,利用媒體、技術資料以及組織講座學習等形式,增強農業生態環境安全意識,使公眾自身認識到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進一步惡化,對社會、經濟和人類的生存構成的嚴重威脅。
2.2控制化學物質的使用
大力倡導科學施肥和使用農藥,改革傳統的農田耕作方式,從基本源頭做起減少化學物質的盲目使用和過量使用。同時,通過宣傳培訓加強使用農藥和化肥等化學物質的技術指導。在化肥使用方面,改進耕作措施和施肥方式,提高化肥利用率,并盡可能的多施用有機肥;對農藥的使用要對癥下藥,減少農藥使用量,研究開發和引進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技術和生物防治技術。
2.3加快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的進程
鄉鎮企業生產和畜牧業養殖產生的“三廢”(廢氣、廢水、廢渣)造成農村河道、水源、土地和空氣的嚴重污染,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因此,要抓緊制定和完善促進資源有效利用、保護環境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控制和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2.4發展生態農業
大量調查資料都證實了這樣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室內空氣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還高。現代人平均有80%的時間生活和工作在室內,而現代城市中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則比室外高出許多倍!尤其是那些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別指出的是,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而兒童、老人生活在室內的時間在90%以上,并且兒童與老人的身體體質較差,抵抗力低,因此更加容易受到環境污染的危害。
一、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種類與危害
1、甲醛: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可經呼吸道吸收。
來源:主要以建筑材料、裝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產品在室內的使用為主。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各種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膠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為主要成分的脲醛樹脂作為粘合劑,因而不可避免的會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墻面、地面的裝修輔助設備中都要使用粘合劑,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劑的地方總會有甲醛氣體的釋放,對室內環境造成危害。
危害: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妊娠綜合癥,引起新生兒體質降低、染色體異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高濃度甲醛對神經系統、免疫系統、肝臟等都有毒害。甲醛還有致畸、致癌作用。長期接觸甲醛的人,可能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膚和消化道的癌癥。
2、苯:無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體,是室內揮發性有機物的一種。
來源:裝修中使用的膠、漆、涂料和建筑材料的有機溶劑。
危害:在通風不良的環境中,短時間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可引起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為主的急性苯中毒。輕度中毒會造成嗜睡、頭痛、頭暈、惡心、嘔吐、胸部緊束感等,并可有輕度粘膜刺激癥狀。重度中毒可出現視物模糊、震顫、呼吸淺而快、心律不齊、抽搐和昏迷。嚴重者可出現呼吸和循環衰竭,心室顫動。
3、氨:無色而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氣體。
來源:主要來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劑,在混凝土墻體中加入尿素和氨水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凍劑,這些含有大量氨類物質的外加劑在墻體中隨著溫濕度等環境因素的變化而還原成氨氣從墻體中緩慢釋放出來,造成室內空氣中氨的濃度大量增加。室內裝飾材料,如家具涂飾時所用的添加劑和增白劑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以成為建材市場中必備的商品。
危害: 氨是一種堿性物質,它對接觸的組織都有腐蝕和刺激作用,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過肺泡進入血液,與血紅蛋白結合,破壞運氧功能。短期內吸入大量氨氣后可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氮可帶血絲、胸悶、呼吸困難,可伴有頭暈、頭痛、惡心、嘔吐、乏力等,嚴重都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同時可能發生呼吸道刺激癥狀。所以堿性物質對組織的損害比酸性物質深而且嚴重。
4、石材放射性:石材中的放射主要是鐳、釷、鉀三種放射性元素在衰變中產生的放射性物質。經檢驗,花崗巖放射性較高,超標的種類很多。
來源:各種天然石材,潔具,磁磚,混凝土。
危害:天然石材中的放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即體內輻射與體外輻射。
5、氡:氡是由鐳衰變產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氣體,沒有顏色,也沒有任何氣味,常溫下氡及子體在空氣中能形成放射性氣溶膠而污染空氣。
來源:從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從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從供水及用于取曖和廚房設備的天然氣中釋放的氡。
危害:氡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現為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效應。確定性效應表現為:在高濃度氡的暴露下,機體出現血細胞的變化。氡參人體脂肪有很高的親和力,特別是氡與神經系統結合后,危害更大。隨機效應主要表現為腫瘤的發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氣體,當人們吸入體內后,氡衰變產生的阿爾發粒子可人體的呼吸系統造成輻射損傷,誘發肺癌。
事實上,空氣中可檢出300多種污染物,有約68%的人體疾病與室內污染有關。伴隨著室內污染引發投訴日益增加,裝飾裝修所帶來的污染也成為目前人們極為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二、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解決措施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分析認為,室內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①設計不合理,房間過多使用一種材料,如大面積鋪復合地板引起甲醛超標;
②工藝不合理,傳統工藝沒有考慮室內環境問題,如復合地板下鋪大芯板,墻上刷清漆防止裂縫,傳統工藝家具不封邊都會帶來空氣污染;
③選擇劣質的裝修材料。
上述種種原因及裝飾環境污染的綜合分析,結合實際情況,裝修過程中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嚴格控制材料進場使用環節中應提供的材質證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礎上,加強對材料進場檢測報告的核查工作。室內裝修必須采用相應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否則室內甲醛濃度很難達到驗收要求。建筑裝修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驗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的規定。不同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有一定的時效性,按生產配方、生產批次的不同應分別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檢測方法也應符合標準要求。
2、取消易產生消極市場作用的材料認證和備案制度,將工作重點放到材料市場供需雙方的行為核查上。
3、結合標準要求,完善檢測手段和檢測設備,充分發揮中介性檢測機構在行業中的技術優勢,確保檢測數據、判定結果的真實有效。
4、垃圾外運措施。建筑裝飾垃圾含有大量地沙石顆粒等粉料,在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粉塵污染,為保證在裝運過程中不造成粉塵污染以及路上散落成二次污染,在運輸裝車前對磚,混凝土塊垃圾進行適量灑水,使沙石顆粒略有濕度而不流淌,即可進行裝車運輸。建筑裝飾垃圾的棄置場地以后,根據現場到棄置場地的道路情況,確定運輸行走路線,安排民工在棄置場地及進出口處對路面進行清潔維護,確保路面整潔。
5、現場環境保護措施。為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每天都應用水澆地面一至兩次。在油漆施工時,施工人員全部配備防塵口罩及防護眼罩,并采取灑水濕潤,減小揚塵對施工人員的粉塵侵蝕。每天分兩次對現場及垃圾進行清理,對所有材料及機具進行歸類堆放,保護場地環境,努力提高施工質量。
6、加強驗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室內空氣質量預評價技術可廣泛應用在各種室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不僅能夠應用于住宅裝修工程,也可應用于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還可應用于家具等室內裝飾物品。
三、結 語
裝修工程的不合理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巨大,其中“甲醛”是我國新裝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甲醛”可引發白血病。孕婦、兒童和老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裝修時要盡量少用裝修材料,要購買環保建材、家具,少用人造板材,多用實木、玻璃、金屬作材料,少用復合地板、地毯、多用地磚,選用石材 要索取檢測報告,少用深色石材。生活中盡量少用揮發性的帶有香味的產品,保持室內通風 換氣在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在新房入住前,應請專業的室內環境治理公司進行全面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污染進 行有效治理,盡量選擇物理型產品,杜絕二次污染,化學類產品多數只能進行短期治理,長 期效果無法保證,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室內環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系統內部各個污染源釋放出各種有害氣體。根據“總量控制” 原則,分析每一個污染源的污染特征,計算其有害氣體釋放量,再將室內所有污染源的有害氣體釋放量求 和并使其低于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即可控制整個室內環境系統的有害氣體總量,實現健康無害的裝飾裝修工程環境,保證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建筑施工;環境污染;問題
工程建筑領域在我國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改革的環境下,就要能注重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平衡發展。以往由于沒有注重環境問題,在當前已經付出了慘重代價,環境污染對人們的身體健康有著嚴重危害,對可持續發展也有著嚴重阻礙。當務之急,就要能從實際出發,在建筑施工的污染環境問題層面加大解決的力度,促進環境的良好保障。通過從理論層面對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研究,對促進解決實際問題就比較有利。
一、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解決重要性及污染問題分析
1、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解決重要性分析
工程建筑在保護環境當中有著重要的角色作用發揮,建筑活動的開展就必然會產生相應的環境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及時性解決就比較重要。在當前的可持續發展觀念的逐步深化背景下,人們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認識也逐漸得到了加強和深化,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對施工污染環境的問題得以有效治理。將施工中的可利用資源再次利用,對垃圾進行分類處理[1]。減少資源的浪費。在具體的施工環節,就要能充分注重在每個環節都要能得以充分重視,保障施工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只有在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上得到了解決,才能真正有利于建筑行業的良好發展。
2、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解分析
從建筑施工環境污染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具體的施工中還有著諸多問題存在,最為突出的就是噪音污染的問題。施工過程中在每個階段基本都會產生施工噪音污染問題。例如在土石方的施工過程中,在推土機以及挖掘機和運輸機等施工中,就必然會發出噪音。在進行打樁施工的過程中,對振搗棒的應用以及打樁機的使用等,也會不可避免的發出聲音[2]。在對建筑結構進行施工過程中,對汽車泵以及混凝土攪拌車等等設備的應用,也會發出噪音。從實際的建筑施工中,人民群眾對建筑施工污染反映最強烈的就是噪聲污染問題,對這一方面的問題就要能充分重視。再者,建筑施工中的環境污染問題中,大氣污染問題也是比較突出的。具體施工中,在機械設備運行過程中,對砂石料的攪拌以及混凝土結構的剔鑿等施工過程中,就比較容易產生廢棄以及粉塵。然后向大氣中進行擴散,在長期的施工下,就會對大氣環境帶來污染問題。在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會對涂料以及膩子等應用,這些應用材料的揮發性比較濃烈,會產生一些有害氣體,在向大氣中進行會發,這也會人的身體健康帶來威脅。另外,建筑施工中的廢水污染問題也比較突出。在具體的建筑施工過程中,對水資源的應用量比較大。通過水的應用對機械設備的清洗,以及在施工材料方面產生的廢水等。有的沒有進行加工處理就直接的進行排放,由于這些廢水有的含有重金屬以及有害物質,排出之后浸入到地下就會對土壤造成污染,也會影響人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還有是固體垃圾沒有進行科學化的處理。在建筑施工后,就會產生大量的垃圾,對這些垃圾沒有進行及時性全面性的處理,就會對環境帶來相應的影響[3]。對于這些層面的污染問題就要針對性的解決。
二、建筑施工的環境污染問題防治措施實施
第一,加強施工的噪音污染問題的防治。在對施工中噪音問題的防治過程中,就要能注重對施工的方案加以優化,要將噪音能夠最大化的降低,也可通過設置隔離帶對噪音進行隔絕,這也能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在具體的沖擊類型的施工過程中,可以通過靜力壓樁的方式進行施工,這就能夠在噪音降低上起到保障作用[4]。對于機械設備的噪音防治,可以在施工的現場進行設置隔音防震墻。這些方法的實施都對建筑的噪音防治有著積極作用。第二,對建筑施工中的大氣污染的問題進行解決。在施工中,對施工中的粉塵問題解決,就要能在施工現場進行設置一些保護措施,在防塵的處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實施。在運送過程中避免從人群密集的地方經過,在運輸的路線選擇方面要能優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氣比較干燥的問題,就可通過在施工現場進行灑水的方式。在對泥漿進行攪拌的時候,可通過防塵罩加以應用,這對粉塵污染的問題也能餓到有效解決。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廢水污染問題的解決要科學性。在建筑施工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在這一問題的解決上,就要能注重對廢水處理之后再進行排放,保障廢水的水質達到可排放的標準。可以通過化學絮凝劑的應用,對污染物進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質上通過科學的方法進行消解。總之,只有達到廢水排放的標準才能進行排放,嚴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實施。第四,加強建筑施工中固體垃圾的處理。建筑施工中會產生諸多的垃圾,這就需要能夠在具體施工中,對土方的開挖以及回填的工作實施中,避免過快以及土渣的灑落,要在工作過程中保持穩定度[5]。對固體的垃圾要進行分類處理,清潔工作要做到位。只有在這些方面得到了加強以及完善,才能有助于固體垃圾的科學化處理。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對建筑施工中污染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就要能充分注重方法的針對性應用。在全面改革的環境下,要能充分注重方法措施科學實施,加強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處理,在這一環境污染問題上得到了有效保證,才能有助于建筑施工和環境保護的良好發展。希望能通過此次理論研究,有助于建筑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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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分類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中,需要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員,都自覺的把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按照規定分類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類別[2],進行分類處理,這樣就可以使在城市生產生活中的大氣、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治理上發揮作用。使它們不能成為污染源,而成為城市的資源。
1.2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由于中國的環保工作起步較晚,環境污染問題還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雖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類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發展還不成熟,尤其是中國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術和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的能力上,都存在著很大的發展優勢。對于這些都是當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中心任務。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鎮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這些城市污水處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處理工藝為一體,然后再選擇利用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對這些城市污水進行處理,就可以使這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得到廣泛的應用,這種設備可以在城市環境污水處理中,廣泛應用于污水量較大的需要,尤其是對于那些還沒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地區和小區建筑物,非常實用的利用這種設備,來解決污水的處理問題;還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區,他們也會產生污水,也需要處理污水。雖然在工業廢水處理上,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城市環境的污水處理產品的質量水平得到較大的提高,這些成果的來源主要是中國的廢水處理工藝得到發展,這使中國的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中,經常使用工藝新型的各種設備,尤其是這些設備在中國已經都能生產。這使中國在建污水處理廠,幾乎可以全部采用國產設備,這對于污水處理具有很大優勢[3]。在固體廢棄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國的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手段,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處理方式,一般都采取衛生填埋法、焚燒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將這些廢棄物堆置于郊區,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進行綠化,這樣不僅可以處理廢棄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點。但對于這些生活垃圾來講,中國處理方式仍存在許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與焚燒三種方式來處理固體污染物[4]。
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現狀
2.1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模式就全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還沒有走出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模式。這種模式在中國主要有兩種:其中一種,是城市污染企業需要建設污染防治措施,這種措施是一種可以處理污染物處理設備,它可以來處置企業在生產系統中產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單位運行本單位的環境治理設施,這樣也可以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也就是企業自己負責城市環境的運營管理;另一種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來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這是一種需要依靠政府籌資,來建設城市環境管理系統,用這種方法來統籌解決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關于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實施進入市場化模式,就是要將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實施專業的、具備污染治理運營資質的企業,就需要進行統一的運營管理,能夠更好的實現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也能夠更好的使污染物達標排放,提升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會化,時至今日,這種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經在中國的廣州、深圳、東莞等經濟較發達的地區[6]得到較好的發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這種模式只是在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較多的地區有較好的實施,顯然,對中國來講,要實施這種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模式,還需要做較大的努力。
2.2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認定情況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認定有了較大發展,從1999年計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到2004年,中國施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這些政策已經在全國各地的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已經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運營機構。目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在中國有效期內的持證單位約2100家。幾年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運營在中國,尤其是江蘇、上海、山東、廣東等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得到了較快發展,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這主要表現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達標排放率;加快了工業污染集中處理(解決了中小企業的污染治理問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工程領域設施運營的市場化步伐;充分發揮集約化優勢,規模化運營,降低了企業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服務業的發展,提高了運營人員水平。
2.3現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目前,從中國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的發展情況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運營企業,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較發達的城市[7],在這些城市中也得到較好的應用,但在中國還有許多地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還比較薄弱,亟待快步趕上去,才能夠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
2.3.1傳統的“兩種模式”的問題在中國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過程中,長期應用“兩種模式”,來實施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會在資金的使用上帶來困難,對于這些困難,無論是排污單位建設污染防治措施,還是利用公共性措施來解決城市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因此,對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費用是較大的,這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政府來講,壓力都是很大的;同時還有在技術上、管理人員急需的困難,目前,在一些城市,環境管理工作人員不是專業性的工作人員,就容易出現他們的技術水平良莠不齊,很難使他們在工作中,達到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再加上中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長期以來,沿襲使用的“兩種模式”,這些問題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運行難以與企業運行模式統一起來,這里主要存在著效益問題,對這種設施運行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來說,如果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不進行成本效益核算,就會使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沒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有些還可能出現虧損,城市的環境污染治理就很難見到實效,必須提高企業的積極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2.3.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薄弱問題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以南京的環境污染治理為例,2012年南京在繼續推進“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基礎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對城市部分黑臭河道開展新技術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學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術,啟動實施內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條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徹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請,因此,南京市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中已經得到發展,但在具備運營資質的單位中,還沒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的證書和經驗,不僅如此,還有一些企業在運營類別上只是臨時資質證書,顯然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薄弱問題不容忽視。
2.3.3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化起步較晚,在眾多排污企業中,只有少數企業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交給專業公司運營的企業。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兩縣全年關停污染企業41家,完成循環經濟試點企業13家。但從全市來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
3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應采取的對策
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就可以解決“兩種模式”弊端,在一些企業中,在觀念上還沒有認可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意義,這就使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進程緩慢,就難以形成城市環境治污的優勢,這就不利于城市環境治污與社會管理的發展。
3.1環境污染治理要加強法制建設目前,中國開展了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工作,這種工作的開展,可以引導和推進環保服務的市場化,也可以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起到促進作用,在城市環境治污中,對運營單位實行城市環境治理與社會治理污染問題,這樣就會對排污企業的環保工作產生動力,就會鼓勵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發展。因此,在城市環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強法律層面的作用,尤其應加強對城市環境治污的立法調研,才能在城市環境的污染中,盡快建立具體和專門的法律制度,才能夠利用法制的優勢,來嚴格制定城市環保污染治理與社會的管理,才能為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環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勵政策在現行的政策體系中,扶持和鼓勵環保與社會管理發展的政策還不完善,因此,應該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上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加大企業的治污能力,就會提高城市環境治污企業的積極性,就會使城市環境污染與社會管理服務盡快實現市場化。就可以使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得到良好的發揮,可以在經濟上發揮規范城市環境污染的治污市場,才會使政府和治污行業制定合理的運營服務費用,通過治污企業形成競爭性的定價機制;才能使治污企業在稅收上得到優勢,就會有利于使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單位獲得減免稅制度。
3.3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創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環境治污的市場空間得到擴展,才能使城市環境治理采用雙贏機制,使其得到健康發展,城市環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雙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在優化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得到較大的空間,既有利于用戶,又發展了自己。才會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的運營市場,得到認可,才可以實現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排污企業的雙贏局面。
科學技術的不斷變革,促使信息網絡化進程不斷加快,面對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狀況,繼續應用傳統的手段對環境進行檢測,無法為環保局的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科學合理的參考數據,嚴重制約了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可行性。要想符合現階段環境檢測的要求,環保局需要對環境檢測系統不斷進行優化與創新,從而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治理,提高我國環境的質量。
一、我國針對環境檢測進行的研究現狀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促使工業取得了長足進步,由于工業治理工作存在缺失,導致環境的污染狀況越來越嚴峻,長此以往,將會阻礙我國社會國際化進程。所以,我國一定要對環境污染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想對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有效的治理,環保局首先要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監測環境污染源,從而為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科學合理的數據信息,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全面提高我國環境質量。
我國居民的環保意識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僅僅是發展初期階段,各個方面還有待提高。隨著時代的進步,環境的污染源越來越復雜,污染因子種類繁多,在環境檢測中繼續采用傳統的手段無法實現系統的正常作業以及數據的準確分析,而且還會消耗大量的人力資源、物力資源以及財力資源。不僅如此,傳統監測系統總的有線傳輸功能與現階段環境監測的需求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我國應該積極引進世界范圍內先進的環境監測設備與技術,以期可以提高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的監測能力,實施有效的環境污染治理措施。
二、在實際作業中環境檢測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壓縮傳輸與處理
應用環境監測系統不僅可以為環保局提供具有準確性的污染源數據,還可以有效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環境監測系統作為一種傳感網絡,其主要構成部分是微型傳感器。科技的創新在增加傳感器設計種類的同時,對傳感器的質量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在實際作業中,使用故障頻發,導致環境監測系統無法正常發揮自身的搜集、檢索以及存儲功能,不僅如此,在處理過程中,還導致數據出現準確性缺失的現象,這些問題導致環境監測系統無法為環保局提供準確的監測數據。
(二)有線檢測與處理
隨著環境污染源的復雜性越來越大,環保局為了更好的開展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對環境監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環境監測系統要具有對污染源的變化趨勢進行準確預測、準確采集污染源的數據信息以及對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的功能,除此之外,環境監測系統還要具備準確分析、管理污染源監測數據的功能。傳統的環境監測系統只具備有線監測的功能,可以對近距離的污染源進行準確監測與數據傳輸。對于較遠距離的污染源卻無能為力,對環保局的環境污染監測工作的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約性,無法與現階段環保局工作的需求相符合。
(三)遠程監測體系存在缺失
在我國廣袤的地域環境中,普遍存在環境污染問題,導致污染因子具有分布廣、種類多的特點。面對大范圍的污染狀況,環保局要想實現有效控制,就需要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監測污染源,并對數據進行準確采集。傳統的系統在進行數據采集時多是利用模擬傳感器,對A/D進行轉化,最終對污染物進行有效監測,傳統的監測系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對距離較近、布局簡單以及分布集中的污染物進行監測。無法對遠程污染物進行準確監測,環保局也無法獲得有效的監測數據,對環保局環境監測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響。
三、對環境監測系統進行優化的有效措施
(一)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要想實現壓縮數據的有效解決,就需要有效且準確的對壓縮數據進行分析。在這一過程中,可以應用FAST協議,對數據進行處理、傳輸以及壓縮等。傳輸、存儲、處理所收集到的監測信息以及相應數據,是FAST協議的主要功能,應用該協議可以為環境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穩定性以及準確性提供基本保障,除此之外,還可以對數據流中的信息進行有效控制,避免出現過長的信息,利用傳輸編碼實現數據的序列化,可以實現壓縮數據的有效傳輸,在數據傳輸過程中,還可以促使數據的壓縮效率穩定提升,并確保信號持續準確,為環保局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無線監測與遠程控制體系
由于信息網絡化進程不斷加快,環保局在環境監測工作中應積極引進無線通訊技術,例如,CPRS、SMS等。雖然這兩種無線通訊技術可以促使監測系統對遠距離的污染源進行準確監測,但無法實現監測數據的有效傳輸,所以,環保局在引進上述兩種技術后,還應該開設GIS短信業務,并制定GPRS環境系統方案,促使上述兩種無線通訊技術實現有效結合,最終滿足環保局對監測系統提出的無線傳輸遠距離污染源監測數據、有效處理數據等要求,確保可以對遠距離的污染源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測與分析,為環保局環境監測工作提供具有較大可行性的參考信息,確保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能夠順利實施。除此之外,環保局還可以建立健全遠程控制體系,改善環境監測系統的局限性,從而全面提升環保局的環境監測技術,提高我國環境質量。
結語
環保局只有積極引進先進的監測系統與技術,并對其不斷進行創新與完善,才能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能夠有效解決污染源復雜化與分布廣的特點,從而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環境污染治理措施,提高環境質量,對人們的生活與生產環境進行有效改善。
參考文獻
農業生產中大量的廢棄物致使農村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城市垃圾大面積的相農村轉移,也會讓農村的環境污染程度日益增加。故此,當前對農村的環境進行治理顯得十分必要,先要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結合農村環境污染的具體問題進行簡要的概述,提出對應解決措施,強化污染治理效果。
1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
1.1農民環保意識薄弱,重視度缺失
當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中的關鍵要素是農村的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農民的環保意識不足。近年來國家以及地方政均在提及農村經濟發展的力度,特別是各級政府在政策落實的初期,就不能全面的重視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特別在部分與城市接軌的鄉鎮村等地方,這種環境污染問題更是嚴重。農村生產與生活中,受到當地生產技術的制約,人們普遍科學文化素養偏低,所以對環境保護意識有較大的缺失,很難認識到環境保護意識與自己有哪些切實的聯系,導致農村居民任意的堆放垃圾、濫用化肥等。總之,全體居民的整體環境保護意識不足是嚴重制約農村污染治理的關鍵要素之一。
1.2農村資金治理不合理,設施缺乏
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有極大的不足之處,導致環衛經費出現匱乏嚴重的狀況,農民的整體收入嚴重不足,建立對應的收費機制顯得異常困難,在缺乏政府扶植的情況下,垃圾中轉站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致使垃圾清理不到位。另外,部分農場環保設施重建中輕視管理,導致垃圾池殘缺、垃圾桶丟失等狀況頻頻發生。還有部分小的垃圾池由于不實用而閑置,垃圾設施的效用不能真實的發揮出來,這會影響到農村環境治理的整體效果。
1.3環境保護法律意識不夠
我國在相關環境保護中雖然存有諸多的法律內容,但是受到環境因素影響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較多,這就使得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還有諸多不健全的地方。另外,部分地域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但是在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會為執法環保部門帶來很多困境。總之,農村的各類環境污染與城市的環境污染有很多不同的之處,如排放的主體極為分散和隱蔽,排污有很多的隨機性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國環境管理系統需要重點注意的內容。在進行農村環境治理的時候由于重視度缺失,使得農村環境問題的執行力度十分薄弱,且適用性也不是很強。基于此,有關如何強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問題是相關部門需要迫切考慮的問題。
2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思考
2.1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
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視力度。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政府部門要將農村環境治理看成是日常工作的重要議題。工作中本著集中精力辦大事的原則,對農村的環境進行專門的管理與保護。分級別的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治理小組,并由政府部門分頭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本著領導負責制,將農業、環保部門看成是工作的主要部門,并配合建設、經貿和工商等相關部門,這樣在多方配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將緩解污染治理落實到實處。提高農民環保意識的另外一種方法是強化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培訓,可以借用大眾傳媒的形式,為農民朋友推廣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讓他們有著環境保護的意識,這有利于強農民的科普教育和培訓,通過提升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能讓農民自己樹立其良好的環境意識,最終才能促使農民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生活環境,在抵制污染的同時,能起到監督和督促政府工作的要求。
2.2加大財政收入,強化農村環境保護建設
各級地方政府應將環境保護列入到預算的剛性支出中,重視農場的環境保護經費支出。由于農村的很多垃圾均是堆放到露天的環境中,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致使當地的環境狀況每況愈下,同時要注意農村的很多垃圾是可以二次利用,變廢為寶的,所以政府部門需要加大相關技術的研發,力爭讓所有的垃圾都能物盡其用。這樣能解決垃圾堆放的問題,也能避免畜禽養殖中產生的污染。另外,可以在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多引入社會資金,參與到環境污染治理中,這樣能讓政府、企業和社會投資融資機構更好的配合在一起,從根本上能讓環保基礎有效的運行下去。
2.3完善農村法律保護體系
農村環境污染面臨的問題是點多面廣,且情況極為復雜,若單使用專項環境保護治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借用法律這一武器讓農村的環境體系建立起來,也讓農村的污染治理能真正的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中。使農村的環境治理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級政府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環境標準體系,嚴格的執行法律法規,重視監督執法,這樣才能讓各項法規制度的作用發揮出來。
3結語
對農村進行管理治理主要的問題是周期較長,投資較大,見效較慢。因而治理期間有很多問題需要得到切實解決,為更好的強化農村的環境治理問題,使農民的生活質量得到切實的提升,就要縮小農村與城鎮之間的差距,力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前農村治理中存有很多較為嚴重的治理問題,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解決,使其實行的效果更優是我們有待考慮的重點問題。根據研究,能夠獲悉農村環境治理中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在嚴格各項規章的前提下,讓農產品的質量達到最優狀態十分必要,這也是提升農村質量安全的關鍵性要素,能讓農業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農村環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又叫做“農村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指在通過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調研、事后對調研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國農村地區環境防治進行適用的綜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對其預防、事中進行監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體來說,要兩個點進行共同防治,一個是源污染,一個是點污染,治理的對象也不僅僅是根據某一個因素,而是要對土壤、水資源、大氣等各個因素所共同構成的整個農村環境進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種手段進行結合。
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制現狀
從立法角度來看,我國頒布的第一部綜合性環境保護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然后國家就相繼出臺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規定,來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從執法角度來看,我國加大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也完善了相應的執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的水平。
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問題
3.1整體立法思想存在偏見
首先,我國主要是“城鄉二元制”,整體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視城市,而對于農村立法就更加輕視。這種思想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就能很清晰的體現出來,例如《環境保護法》中,在城市環境保護方面和城市中工業的生產標準就比農村的規定更多,且更加細致。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如何防治問題,法律條文中不存在針對性的規定,在發生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時,很難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追責,所以農村環境污染的狀況日益嚴重。
其次,我國環境污染一般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和累積性環境污染,這種分類一般是根據污染源的時間間隔來劃分的。在我國農村主要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但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很難找到直接的責任人,因為其時間間隔過長,但是我國立法就比較重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其法律條文就是根據其特征進行制定的,對于較為普遍的累積性環境污染卻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3.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者意識不強
法治政府所實施的一切行為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但是,在我國農村存在一些基層的環境污染執法者缺乏相應的環保意識,認為環境保護工作只是一項任務,而不是將環境保護視為政府的服務職能,所以沒有按照有效的手段進行處理。這種想法在基層執法者中間非常普遍,但是這種思想所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環境一天比一天嚴重。而且在我國農村還存在執法措施設置的不夠完善,執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懾效果的問題。首先,在我國法律中,對農業活動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沒有針對性的、明確的處罰手段,僅有鄉鎮企業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對于農民農業生產導致的污染沒有明確的處罰手段,只能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進行管理。
3.3農業環境污染防治機構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門過多,權限過于分散。擁有環境執法權的機構非常多,各個機構之間的職責沒有明確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疊的部分。我國是多部門聯動的環境保護管理機制。這種機構設置導致執法部門都屬于平級,不存在一個主管部門,而平級部門之間溝通很少,導致管理難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實踐中,多數地區并未設置專職工作人員,專業性不強。最后,環保部門不獨立,附屬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領導,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經濟和環境之間需要進行抉擇。
4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對策研究
4.1加強地方性農村環境立法
我國有很多地區,各個地區之間相隔較遠,各地的發展和習慣也不同,所以當地政府的做事習慣以及各種設施也存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要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從原則上進行規定,對于各地如何進行具體實施,這種全國進行統一規定可能就不能滿足各地的需求。這種具體的規定需要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針對性的解決相應的問題,但是這種立法必須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時也要根據本地區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這種規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
4.2提高民間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間環保組織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屬于社會團體,在開展活動是可以較為迅速,管理事務更為高效,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籌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所以在行政機關在環保組織的設立條件上可以進行適度的降低,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資金支持或者出臺一些政策優待。
4.3加強執法力度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在越界環境污染方面,法學界一直高度重視曾發生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一件經典判例――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雖然已經過去多年,但是,該案件的解決過程及其裁決結果至今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影響深遠。案情是這樣的:特雷爾冶煉廠位于原英國自治領地加拿大哥倫比亞省,這家工廠因排放過量的二氧化硫給美國境內的農作物、牧場、森林造成損害引起環境糾紛。該廠從1896年起開始冶煉鋅和錫,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達10000噸。該廠含硫煙氣隨氣流南下,沿哥倫比亞的溪谷越境進入美國的華盛頓州,污染了該州的土地、農作物、森林、牧場,使美國蒙受損害,為此,美國將此問題提交給美加聯合委員會審理。1932年2月該委員會向冶煉廠發出勸告,但未能滿足美國的要求。雙方為了謀求該問題的徹底解決,于1935年將此糾紛交由一個比利時人任主席和美國、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員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別發出第一和第二裁決書。法庭認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無權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領土,在他國域內或對著他國國民財產,以這樣一種方式施放煙霧,只要這種施放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證據。”還認為“國家有義務尊重他國及其領土,有義務對他國領土給以保護,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領土內的個人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國際法,加拿大自治領地應對特雷爾冶煉廠的行為負責。加拿大政府有責任弄清它的行為是否與加拿大根據國際法所應負的義務相稱。”糾紛隨之得以解決。
此案是國際法歷史上第一起越界環境污染案例。該案的裁決對后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當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依據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原則,即“自己財產的使用不應損及他人的財產”。據此該判決確立了國際環境法中的“各國環境和不損害管轄范圍以外環境的責任原則”。這為跨國環境損害所引起的國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基本準則。針對該案的上述裁決,不僅為美加兩國,并且逐漸被各國所接受,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
二、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分析環境和發展的曲折歷程,不難發現,在發展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比較偏重經濟指標的增長,甚至會一度忽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效應:即環境污染和破壞。等到環境污染帶來的損失已經嚴重阻礙到了本國經濟發展時候,政府才開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抑制因發展而產生的不良環境后果,降低其損害程度。這幾乎成了規律。但是,如果發展過程中損害的環境成本是具有國際性的,如:上游國家對界河或者國際河流產生了污染,污染物順流而下,最嚴重的損害情況反而發生在下游國家。這時候就容易產生跨國界的環境污染糾紛。其實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國家事先能夠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環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單個國家在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時,不排除其首先要考慮其經濟效益以及相關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對于跨國環境污染,需要相關雙方或多方共同合作進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關國家為環境保護而付出大筆費用將削弱其產品的競爭力,使其在國際市場上喪失價格優勢,從而使國民經濟受到影響。因此,在自由競爭的世界市場上,各國都不愿付出巨大費用來整治環境污染而削弱本國產品的競爭力。這是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環境污染未必在經濟上缺乏效率,但必然產生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環境污染的實質是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即環境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擴散到污染國之外的國家,一些國家從產生污染的發展中得益或者雖受損但獲益較大,另一些國家從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國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總體上可能有效率的經濟收益只為污染國占有。因此,為彌補受損的環境公平,一國的行為若對別國管轄下的環境造成污染,則應承擔制止這種危害結果的責任。
從國際法律責任的視角分析,一國在其境內從事的行為,如果對它國環境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則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盡管該國在其境內的行為有可能是符合本國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數是對該國至關重要的,該國仍然需要為其行為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的裁決已經清楚表明,國際法對越界環境污染造成的別國環境或者國際公域受損認定為是一種國際不當行為,如果后果嚴重,污染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毫無疑問,這體現了人們對環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環境污染的復雜性與領土障礙,公平的結果往往不易實現。在通往最終解決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國家往往會斟酌解決越界環境污染糾紛的各種可能備選方法,衡量擬采取的方法對本國以及本國企業的利益影響程度,最終作出決策。
三、越界環境污染的幾種國際解決途經
根據國際環境保護的有關實踐,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幾種途徑:
1.外交途徑。外交解決途徑主要包括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方法。其中,談判和協商是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辦法,許多國際環境條約都規定了這種解決辦法,如《聯合國》第33條就是明確地把談判作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國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響到了下游俄羅斯漁民的相關活動,中俄兩國就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了解決協議,順利解決了該污染事件。一般來說,談判和協商的基本操作途徑是,與越界環境污染事件有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國圍繞彼此間的環境爭議而進行交涉。其中,外交談判方法由來已久,也比較成熟,已經有了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則。在談判過程中,應遵循利益均衡原則。以談判和協商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時并用;可采取雙邊形式或者由有關國家召開國際會議的多邊形式進行;可由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參加,也可由環境部長、駐外使節或特派全權代表參加。在采用該類方法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平等原則,在談判中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各方在平等基礎上,互諒互讓,解決爭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特點,談判和協商方法成為解決跨國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徑。
當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不愿意直接談判或者雖然談判了但是仍未能解決雙方分歧時,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可以出面協助當事國解決,這就是外交斡旋和調停方法。斡旋和調停本身并沒有實質的區別,不同之處僅僅在于斡旋是第三國以各種有助于促成當事國進行直接談判的行動,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參加談判;而后者則是第三國以調停者的資格直接參與當事國的談判,如緩和緊張氣氛、主持談判、調和雙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議等。應當明確的是,在斡旋或調停中,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當事國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調停無論最后結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務也就終止了,而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仲裁途徑。除了外交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還有一種常見方法,即仲裁途徑。仲裁是一種古老的爭端解決方式,早在12世紀,就已經被瑞典、英國等國家所應用,成為與司法途徑并重的糾紛解決辦法。具體來說,仲裁是爭端當事方根據協議,約定把爭端交給他們所選擇的仲裁員處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員作出的裁決。使用該方法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雙方應當達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協議;二是裁決應當依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于該解決方法既能夠充分尊重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的意愿,又能體現國際法保護全球環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為許多越界環境污染案件解決的首選途徑。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發生的的著名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特雷爾冶煉廠案件最終也采取了仲裁途徑解決。
3.司法途徑。司法途徑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爭議雙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礎上,把爭端交給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判決來解決該爭端。目前,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能夠受理國際環境訴訟的司法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洋法庭。此外,歐洲法院可以受理歐盟成員國提起的環境訴訟,在一定條件下個人也有權向歐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案件也必須以爭端各方的同意為前提條件,并依照國際環境條約、協定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等作出判決。例如,國際法院自設立以來,曾解決過多起跨國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峽案、1974年的核試驗案和1997年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水壩案等。
四、中國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的立場
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各類環境問題,有些環境問題明顯具有越界環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類似的問題仍然有可能發生。那么,我國在面對和解決這些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如何才能充分體現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的形象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國際環境問題林林總總,但是,無論是從工業化的時間還是從對全球環境資源的占有和耗損比例上看,發達國家都對全球環境惡化負有較大責任。而發展中國家面臨緊迫的經濟發展任務,因此,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在堅持保護國際環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2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綜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垃圾焚燒中的二次污染
垃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是極其嚴重的,后來為了減輕垃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采取了多種方法對垃圾進行分類處理。焚燒是最常用的垃圾處理方法,但是由于操作不合理等原因,往往導致垃圾焚燒不充分,為后期處理增加了工作難度。
2.2污水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由于巨大的人口壓力,我國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量非常大,而且,為了節約污水處理成本,一些人會使用不合格的處理設備,或是將污水直接排放出去,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未經過嚴格處理的污水中含有成分極高的有害金屬,而且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會被當作肥料排放到田地里,污泥中含有的鉻、鉛和鋅等重金屬會隨著農作物的生長進入作物體內,最終被人體所吸收,嚴重危害了人們的健康。而且,土壤中的重金屬會隨著雨水滲進地表,對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2.3大氣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
工業技術的迅猛發展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但是也加重了大氣污染。對于大氣污染日益加重的問題,當今社會普遍采用吸收法進行治理。吸收法就是運用吸收裝置,將大氣中含有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氫等污染物收集到吸收瓶內,然后注入與其能發生反應的氣體進行中和處理,最終實現對大氣污染的治理。在一般情況下,吸收法都能收到比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與污染氣體進行中和的氣體用量難以確切把握,因此很容易發生浪費或是沒有清理完等情況,排放到大氣中很容易發生二次污染問題。
3清潔生產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應用
3.1在生產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理念
要想達到理想的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必須在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中都貫徹清潔生產的理念。(1)要盡量選擇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盡量避免使用化石燃料。(2)還要選擇清潔的原材料,在生產過程中還要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或是經過徹底治理后再進行排放,杜絕一切污染。(3)制定相應的污染治理應急措施,在發生突發狀況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控制污染物的擴散。
3.2實現對產品整個周期的清潔生產
清潔生產不僅要求使用的能源和原材料是比較清潔的,還要盡量用比較少的原料進行生產,還要控制產品的整個生產周期,將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統籌安排,合理運用資源,減少原材料的消耗。另外,還要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利用清潔生產技術,在生產的過程中降低污染物的產生,邊生產邊治理,從而促使社會與人的和諧發展。
3.3環境工作者也要堅持清潔生產理念
認為因素是造成環境污染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對環境污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必須重視環境工作者的積極作用。環境工作者不僅要正確認識清潔生產理念,還要能夠將這一理念切實貫徹到產品的生產過程中。環境工作者不僅要從自身做起降低環境污染,還要通過自身掌握的先進技術呼吁全社會愛護環境的意識,共同努力,緩解環境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