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4 16: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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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理論基礎
充分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基礎,對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運營效率,對提高審計項目質量,提升審計價值,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就經濟審計模式的原則、特點、關鍵點等理論基礎進行分析和研究。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一樣,在模式的制定、實際運行、評價以及其他各個環節中都需要遵守《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條例;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還需要遵守公正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實事求是的原則,也只有這樣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高效運行奠定良好的基礎,使其價值實現最大化。
相比其他形式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有其自身的特點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第一,審計目的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的結合,是為制約和監督權利運行服務。第二,審計對象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由人而事,這種由特定人的任期來界定審計的范圍和事項,在審計的過程中需要將人和事進行有機的結合。第三,審計程序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審計機關會在征求干部監督部門意見后列入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召開由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參與的審計進點會,被審計者在進點會上要對任職以來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廉政建設情況進行報告,并由參加會議的被審計單位人員進行現場測評;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會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報送干部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審計內容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要沿著財政資金走向,更多關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合規性、決策內容合法性及決策結果效益性,關注對下屬單位監督職責履行情況。
由上述對經濟責任審計原則和特點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構建和運行的關鍵點就是在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和特點,結合各地實際,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運行。
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一方面對于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等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現階段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還需要不斷完善。具體來說就是,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相關的計劃和管理。對基礎審計機關來說,每年審計項目計劃中法定項目、省(市)定同步項目占50%左右,余下的就是經濟責任項目。若年度中領導干部人事有所變動,經濟責任項目計劃也會隨之改變,難免影響審計監督的效力和審計項目質量。
第二,審計評價質量不高。盡管各地都出臺了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及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受審計人員慣性思維影響,沒有正確辨別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異同,評價還是圍繞著單位財務收支合規性,沒有將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浪費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等問題作出正確評價,且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也有些將被審計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內容納入評價,審計評價隨意性較大。
第三,準確界定責任尚有難度。雖然相關《規定》、《實施條例》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作出具體解釋,但在實際操作中準確界定每一項責任尚有一定難度。有些問題既可以定為直接責任,也可以定為主管責任,有些問題可以定為主管責任,也可以定為領導責任,造成不同審計人員對同一問題定責結論就會不同,增加審計風險。
第四,審計結果運用成效微弱。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規律,有些地方干部管理部門在提拔、任用干部時,對審計結果未能充分運用,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難以充分體現。
三、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研究
由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一項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所以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和相關的調查研究從經濟審計的計劃管理、評價體系、責任界定及成果轉化等四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模式進行了研究,具體內容如下所述:
第一,搭建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模塊。一是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電子數據庫,具體內容除了基本信息外,還要將以往年度審計開展情況、問題審計整改落實等信息輸入數據庫。二是通過與其他審計項目電子檔案結合,整理出問題歸集庫,為項目計劃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據。二是建立分類輪審制度。根據被審計者經濟管理權限和財政資金使用規模的大小,對被審計者實行分類輪審審計管理制。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可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三是在制定計劃時要堅持量力而行原則,充分考慮審計資源,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等項目相結合,避免同一年度同一單位重復進點審計。
第二,建立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一是要修訂有關制度規定,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引領作用。對照《規定》要求,分析和研究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細化和完善有關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要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探索建立分類別、分部門相對規范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切實提高審計責任評價的客觀性、公平性和科學性。二是圍繞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體系,其中要針對不同類別的領導干部,突出各自的審計評價重點。三是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借鑒和吸納聯席會議各部門考核評價標準和意見,使審計評價更加全面和規范。
第三,編制定責實務指南。經濟責任是由領導干部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產生的,這就要審計機關正確判斷領導干部該應承擔的責任是經濟責任還是非經濟責任;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要分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而造成的失誤而應承擔責任。根據以上界定步驟,結合近年來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責實務操作指南,將哪些問題列入定責范圍、應承擔哪種責任、責任認定的審計取證要求等編入指南,供審計人員參考。
第四,搭建提高審計成果平臺。審計機關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支持率,同時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讓有關領導和部門掌握,促使黨委、政府在任用干部時,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一項重要參考依據。同時,審計結果報告應作為一份不可缺少的內容進入干部檔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考核制,促進被審計人員和單位整改糾正問題,對整改工作不重視或整改未到位的接受社會監督。
四、結束語
總之,探究和分析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不僅能夠使目前存在的問題得以有效的緩解,而且還可以不斷的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的手段,完善既有的監督管理機制,促進新的干部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有利于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從政意識,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管理與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見,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所以根據實際發展情況不斷的研究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是審計機關一項長期工作任務和努力方向。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應逐步完成從就賬論賬、查錯糾弊到審查決策、規范管理、檢查政策執行等方面的轉變,充分體現被審計單位行業特色和對象特點。二是在審計方式上,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積極推行審計公示,在審計進點會議上公開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公開審計組成員和聯絡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接受輿論的監督。三是在審計策略上,要靈活運用多種策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賬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核查與個別談話相結合,本級審計與延伸審計、后續審計相結合,緩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評價難度大、隨意性較大的不足,應探索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和策略,劃清現任責任與歷史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因素影響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客觀公正、規范統一、穩妥謹慎、全面衡量的原則,可以嘗試從以下指標入手:任期內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能力,任期內完成經濟指標的效果,財政財務收支中違規違紀不足應承擔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和轉化。一是審計成果應服務于內部規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個不足,完善一項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反腐倡廉工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亂紀典型不足和線索,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三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干部培訓和選拔。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檔案,作為考察評價的依據,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黨校培訓內容,提高領導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的水平。
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本。
1.兩者原則不同。會計核算中的凈利潤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進行界定,著眼于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凡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付,均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而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取或支付,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經濟責任審計的凈利潤的界定則注重行為與責任統一原則,側重于相關收入和費用的配比。本期收入的實現、費用的發生與款項的收付有著必然的聯系,將實現的收入與取得這些收入所發生的耗費相對應、相比較,以計算得失。
2.兩者計算程序不同。會計核算的結論講究遵照,過去的紀錄不能直接更改,只能在誤差發現的當期通過調整來更正,所以會計結論并不能保證做到完全的權利責任同期發生;審計則可以按責任行為的發生時間將會計內容調整到它真正應該確認的時間,而不考慮這些會計內容具體發現或產生的時間。審計通過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使會計結論調整為完全的權責發生制。
3.兩者的計算目的不同。根據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成的報表,既是向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又是據此繳納稅款的納稅報表。其目的是要公允地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提供準確納稅的依據;經經濟責任審計調整和界定后計算的凈利潤及凈資產目的是為了評價經理的經營業績,兩者存在一定的差距。
綜上所述,會計凈利潤和凈資產必須經過調整和界定后才能用于經濟責任審計。為了正確評價企業經理的經營業績,與此相關的一切會計項目都要根據發生的時間調整企業的利潤和資產,而不需要考慮會計上是如何處理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凈利潤是以會計報表為基礎,以審計原則為依據調整取得的。審計中如發現以前年度形成的凈利潤,要調整當期利潤和基期凈資產。會計報表如未經鑒證審計,在經濟責任審計時,首先要對報表根據會計原則進行審計核實。但應該明確的是,核實報表并不是經濟責任審計本身特有的工作內容。如果會計報表已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一般能夠根據會計原則及制度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及凈利潤等情況,經濟責任審計時就無需重復審計,但要針對報表中的下列項目,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原則進行調整。
1.待處理項目: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處理項目,大部分是已實現的損益,可根據發生時間相應調整利潤和凈資產。
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損益表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反映的是以前年度產生的損益,要將其調整到相應的年度。
3.潛虧項目:產生潛虧的主要因素有壞帳、不良存貨、無效投資、經濟糾紛等。企業潛虧從帳面上看仍是企業的存量資產,但是實際上已經不存在,應該作為損失沖減企業的盈利和凈資產。這些項目的具體量化要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
4.潛盈項目:主要指帳外資產、異常業務及資產留存收益等,雖然企業帳上沒有反映,但都是企業實際上存在的資產和收益。經濟責任審計必須予以反映,調整企業的利潤和凈資產。
5.非經常性凈資產增加:包括所有者增資,接受無償捐贈等非經營取得的資產,都不能作為經營者的業績反映。
6.其它需要調整的項目。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凈利潤和凈資產計算還應注意:
1.自用固定資產升值的處理:對于辦公樓等生產經營用資產的升值,業績評價時可以不要考慮。但是對于以交易為目的購置房產,則要視同遺留作特殊的評價。
2.前任遺留的無效益沉淀資產產生的利息處理:前任遺留的無效資產,繼任經理應及時處理,損失責任屬于前任,合理的處理期內的利息屬于前任。如果不積極處理,利息就應該計入當期。但具體問題要具體,原則上現任負有及時處理和管理的責任,因處理不及時而產生的損失由現任承擔,以體現責任審計的激勵和約束原則。
在經濟責任審計界定和調整前,還必須對利潤和凈資產的以下各類因素進行審計檢查調整,以反映經營者業績的真實情況。
1.未達帳調整:根據銀行對帳單和銀行存款帳的對帳情況,對未處理的銀行未達賬,未計入銷售收入和未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可以參照以前同類業務的利潤進行調整。同時分別將當期的自營、收入成本及費用水平與上年的水平相比較,分析收入和成本單位變動是否正常,以此發現是否多計或者漏計。
2.應收、應付賬款:重點查實半年以上、金額又偏大的債權、債務的流動性和真實性,是否有虛增債權和債務的可能,并根據查實的虛增往來數額來調整其對利潤的影響。
3.業務招待費和工資、福利費科目: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按銷售收入分檔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以此為限額比較當期的實際支出的業務招待費金額,超支部分則調整利潤。工資總額一般以工效掛鉤的辦法確定并經勞動部門批準的本單位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并據此提取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經費和勞動保險費等,實際發生數與批準數比較可以查實對當期利潤的影響。
眾所周知,任期經濟的責任其實屬于一種階段性期間的責任,將不同責任時期里面的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影響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一定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當必要和必須的,原因就在于這一個做法不僅僅能夠將家底摸得一清二楚,從根本上對繼任者了解自己所要接任單位中真實的情況進行了解,將自身未來的工作思路進行很好的明確,將適應期大大縮短,更加能夠對離任者離開單位以后的經濟責任進行了明確,本質上就是將前任者和繼任者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將適應期縮短。再加上因為對離任者經濟責任進行了很好的明確,實際上將前后任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了劃清,將過去那種新官不理舊賬以及舊官一走了之這一種情況進行改變,對交接工作有百利而無一害。但是,在我們平日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現任責任以及后任責任劃分不清楚的狀況,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在單位干部上任的時候,并沒有明確自身的任期經營目標,這樣也就使得業績以及經營成果并沒有一個量化指標的依據,最終導致了責任劃分方面十分模糊;其次,在其任職之初,企業單位財務情況也沒有經過嚴格的審計和確認,也沒有辦理相對應工作交接的手續,這也就為對比評價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后,因為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及經營活動往往具有連續性這一個特點,這也就導致了前任的遺留問題普遍存在,遺留問題一直都對后任的任期目標良好完成產生了十分大的影響。針對以上問題出現的原因,筆者認為,想要對其改善就要求我們的審計人員在自身審計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認真嚴格的調查和研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一個重要原則也是根本原則,從責任主體上面將責任歸屬很好的分清,這樣就對企業單位前任責任在設計的評價過程中做出一個附加說明或者剔除。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之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界定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如實指出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分析的全面評價實質上是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工作納入審計評價內容;三是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也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
將經濟責任審計混同于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評價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即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而且對被審計單位對外提供擔保、存在正在訴訟中的未決經濟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損失,應承擔的或有責任不予披露,不明確責任將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三)審計評價要求不明確。
沒有按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評價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錯覺,或者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未遵循應有的職業謹慎。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影響審計評價質量。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這就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必須要求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較少,審計項目多,就臨時搭班子,抽到誰是誰,很難保證人員質量,審計評價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廣度不夠,難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
二、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策
(一)審計評價必須做到、嚴謹。
審主評價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審計主、客體爭議較多的環節。審計評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令、規章制度為準繩,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既要進行一般的定性分析,還應進行定量分析,與本單位上的水平或兄弟單位、同行業先進指標比較、分析、作出判斷,做到證據充分,結論科學。
(二)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被審計領導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評價必須突出重點,做到:評價不超越審計職權,對非經濟責任,對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作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應審的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評價遵循重要性原則,抓住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評價;評價要依據事實和規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和錯覺。
(三)做好經濟責任的界定。
為了使評價做到客觀公正,必須明確經濟責任的歸屬,造成經濟責任產生的因素,以及經濟責任的性質,對下述一些界限問題進行認定:
1、主觀與客觀責任。責任人為謀取和利用小團體利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屬主觀責任。因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或國家經濟改革過程中有關條例、措施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使單位經濟活動、經濟決策的效果受到影響的屬客觀責任。屬于客觀原因,審計在評價中應給予分析說明,對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虧,應作相應的分析和調整。
2、前任與現任責任的界定。領導干部應對任職期內活動承擔責任,因有些經濟活動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見效果,前任的投資或過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損失或遺留的應屬前任責任。若前任將收入隱瞞,轉移到以后年度,審計人員應按照期間歸屬調整相關指標,按調整后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期業績。對前任遺留的債權債務現任有責任進行清理、催收,現任對前任的責任采取積極措施清理整頓,挽回損失的,應在評價中予以肯定。
3、集體與個人責任界定。決策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決策團體。決策的成功與失敗不能完全歸結為單位領導個人,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者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個人負責。在做結論時要查證決策時的書面憑證,如會議紀要、可行性報告等,使責任界定有根有據。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經濟責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審計。主要目的是將法定代表人在該期間所擔負的經濟責任分清楚,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干部和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兌現承包合同提供參考依據。隨著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斷增加,出現了審計和責任人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應給予解決,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
1.審計標準不明確。目前,我國縣級以下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明確的審計標準,使得經濟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審計效率上不去,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如我國某些鄉鎮單位同時設置兩個并列職位,鎮長和黨委書記,二者并雖有詳細的工作界定,但在行使經濟審計工作時,權利出現嚴重交叉,進而導致審計工作模糊不清,出現相互推讓的現象,從而使審計工作難度加大。為了提高審計效率,雖然制訂了相關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召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探討,但仍舊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首先,評價方法不全面,如只采用了歸納法,并沒有采用其它統計方法,使得評價指標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其次,評價標準不統一,如在經濟審計時,通常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使得審計工作缺乏一般性。再次,評價方法不同,使得審計工作容易出現重復,從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操作流程。
2.審計原則沒有有效落實。我國大多數鄉鎮行政單位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即在某領導離任之后才召集經濟審計工作,而在此之前,并沒有進行此工作。這明顯違背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因為該規定要求,在政黨干部離職之前,必須做好經濟審計工作,在審計中如果發現問題,應明確交代清楚,才能離任,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先離后審的審計方式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后果,如,如果前任領導在任時存在一些經濟問題,但并沒有及時查明,使其存在一些僥幸心理,而后任者由于前任的經濟問題,負擔加重,便會出現一種松懈心理,使得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同時也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據調查,這種現象在一些鄉鎮單位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經濟審計工作有效開展。
3.經濟責任不明確。首先,由于縣級以下行政單位工作具有長期性特征,如果出現一些經濟審計問題,很難分清楚是上任的還是現任領導的。其次,鎮長和黨委書記的權利存在著交叉。根據規定,黨委書記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該鎮管轄地區的宏觀經濟,同時主管責任。而鎮長主要負責經濟工作。這兩種權利由于界定不清,使得經濟審計量加大,同時削弱了其它人員的監督力度,使得廉政效果無法達到。再次,鄉鎮行政單位在經濟責任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如在鄉鎮集體和被審個人的經濟責任,缺乏界定標準,使得經濟責任承擔者不明確,進而導致經濟審計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二、提高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效率的措施
1.完善經濟審計指標。由于經濟審計工作涉及面廣,再加上審計對象多樣化,使得審計工作在開展上存在一定難度。以此,應遵照國家頒布的審計指標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訂較為統一的審計標準。在審計標準制訂時,制訂人員應當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局限于糾正經濟錯誤,而是實現有限資金高效使用。由于各地的經濟情況不同,所以在制訂時,需要著眼于當地的基本情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適合于該地區的經濟審計標準。此外,還要考慮到行政單位的性質職能,考慮到它們的經濟目標,再結合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制訂出一套合理的經濟審計標準,使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統一。
2.處理好離任和審計之間的關系。目前存在著先離任后審計的審計弊端,使得出現的經濟問題無法解決,也使先任領導存在僥幸心理,后任者有鑒于前任的事跡,也出現松懈心理,在工作中投機取巧,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效率。以此,縣級以下領導干部在離任之前,必須做好嚴格的審計工作,才能做出離任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對現任領導形成警示,讓他們在就職期間做好當地的經濟工作,才能讓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當地的經濟建設中去。另外,實施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還會起到禁止違法亂紀的行為,對于廉政執政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該原則還避免了先離任后審計所帶了的弊端,使經濟審計工作能夠有效開展,提高了審計質量。
3.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首先,由于縣級以下的經濟工作具有連續性,并且時間跨度大,在較短時間內無法分清前任和后任的經濟責任。所以,應聘請專業經濟工作人員,采取專業的分析方式作出合理的審計方式,使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得到明確劃分,使他們在離任及就任時擔負相應的責任。其次,做好領導者的責任劃分工作,使鎮長和黨委書記兩者的工作更加清晰分明;使審計個人和集體具有明確的界定,以免出現經濟審計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
4.提高審計效率。首先,由于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廣泛,所以應合理使用當地的資源,才能提高審計效率。如在出現審計人員缺乏時,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審計人員,還可以專門聘請專業審計人員,使他們長期從事審計工作,此外,可以和相鄰鄉鎮做好溝通工作,做好聯合審計工作。其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一些縣級以下的鄉鎮地區也呈現出繁榮景象,對審計人員也出現了較高要求。以此,這些鄉鎮審計機關應聘請專業審計人員,還應積極引進金融、會計專業的人才,以彌補審計方式單一、審計人員缺乏等不足。另外,還應做好審計人員培訓工作,使他們專業技能不斷提高,以適應現階段的經濟審計工作。
三、結語
目前,我國縣級以下鄉鎮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原先的審計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的發展需要,需要制訂新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案,才能滿足經濟審計工作,才能避免審計中出現嚴重弊端。本文就縣級以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具有參考價值。
我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和存在問題分析
(一)在這種情況下,各高校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就顯得非常重要。在被調查的66所高校中,60.61%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相關制度,尚有34.85%的高校明確回答沒有制訂該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是審計結果得到良好運用的一項重要制度保證,其建立和執行情況關系到高校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與協調是否充分和有效。調查發現,66.67%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但尚未正式發文。關于聯席會議的主要工作職責,在已制訂該制度(含已正式發文和未正式發文,下同)的高校中,有75%的高校包含了“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的職責,但只有北京某高校的聯席會議具備“交流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職責,絕大多數高校沒有重視聯席會議對加強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各部門之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和反饋作用。對于聯席會議制度的執行效果,在已制訂該制度的高校中,認為執行效果非常好的只有8.33%,認為執行效果良好的有54.17%,認為執行效果一般的有33.33%。各相關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上的協調和反饋仍然不到位。僅15.15%的內部審計部門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優秀的提請組織人事部門作為正面典型進行推廣;僅12.12%的組織人事部門向審計部門反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僅45.45%的紀檢監察部門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向學校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干部任用和職務調整的建議和意見。而財務部門甚少向審計部門反饋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也是審計結果運用的一項重要舉措。調查發現,18.18%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72.73%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其中,12.12%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實施審計結果公開。(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和報送對象分析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在被調查的高校中,96.97%的高校包括審計報告,46.97%的高校包括管理建議書,42.42%的高校包括審計結果報告,12.12%的高校包括審計信息和簡報,還有少數高校出具審計結果落實書、審計要情等。其中,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主要包括組織部門、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被審計單位主管校領導或主管部門,少數高校還將審計報告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人事部門。而審計管理建議書的報送對象主要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審計結果報告、審計信息和簡報的報送對象則主要是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目前,法規制度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尚未作強制性的規定,各高校具體如何運用、運用到什么程度都具有一定的靈活度。而高校內部審計與上級部門監管、外部單位監督不同,不具備強制性。在這一環境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良好運用和落實,就與學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是否重視內部審計和審計結果密切相關。調查發現,部分高校仍存在一些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不夠重視,如財務、設備、人事等相關職能部門。(三)高校各部門和單位對經濟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分析基于調查的可行性,本文重點考察高校內部審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現狀。1.內部審計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經統計,目前,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如表1所示。2.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有:68.18%的被調查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66.67%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和運用情況存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59.09%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3.紀檢、監察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有63.64%的被調查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部門在移送通知書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嚴重違法違規的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及時立案調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而紀檢監察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4.財務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數據顯示,80.30%的被調查高校財務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分析,針對薄弱環節完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財務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5.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發現,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途徑比較集中,有80.30%的高校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結合本單位實施整改,并向審計部門提交整改報告;78.79%的高校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對審計結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制訂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65.15%的高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處理。(四)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分析對制度和機制方面的影響因素,80.30%的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認為,“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之一;77.27%的被調查人認為,學校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仍需健全和完善;54.55%的調查人認為,學校審計力量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自身方面的因素,80.30%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關于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大;71.21%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審計評價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
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審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二)建立健全各部門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只有營造高校內部重視內部審計,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學校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是為學校增加價值、為各單位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的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先審后離”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高校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五)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質量的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等審計結果使用主體的需要,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做到重點突出、分析到位、表達準確,必要的專業術語應盡量解釋清楚,并提高審計效率,做到報送及時。應建立健全科學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從制度層面制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具體辦法,對評價原則、評價程序、評價內容、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進行統一,使評價體系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體現出一定的區分度,便于組織人事部門理解和運用。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不斷探索經濟責任界定的途徑《。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了新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吃透《規定》的精神實質,把握在決策和執行環節上領導干部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清責任主體,準確辨別責任類別。
行政問責制是指社會公眾對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質疑,對不履行法定行政義務或未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種制度。行政問責制其本質是對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和對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責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經濟責任審計是行政問責的一種重要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定位。經濟責任審計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主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個人履職行為進行評價,界定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直接導致或間接影響經濟后果等行為應負有的責任。這一規定與行政問責的本質要求相吻合,為經濟責任審計向行政問責拓展提供了依據。那么,在對市縣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如何實施“行政問責”?筆者認為,第一明確問責主體。《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的有關職責”。從以上規定中可知,行政問責主要是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那么作為審計機關,既要問責又不能完全擔當問責角色,怎樣擺正自己的位置呢?一要嚴格審計執法,依法依規處理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二要加強審計工作中的透明度,對違紀違規問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三要不越權處理,應按規定及時移送處理至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問責的相關部門。第二明確問責內容。除正確運用《審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有關問責規定外,還要關注《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了六種應當對領導干部問責的情形。六種情形中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的有三種,一是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二是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三完善問責機制。完善問責機制必須實現三大轉型。一是從行政問責向法律問責轉型。相對于法律問責,行政問責具有彈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法律追究堅持的是誰違了法誰就承擔責任的原則,具有直接性的目標性,其懲罰力度是明顯要強于行政問責的。二是從組織問責向個人問責轉型。有些違規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看并不是個人性質的,看似有組織性、系統性,但實施者卻是具體的人。實施全面問責的必要條件就是“法無例外”,堅持權力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確保所有責任人都受到懲處,避免責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現象。三是從行為問責向后果問責轉型。有些違規行為從行為上看并不很嚴重,但是后果已經危害到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政府運作的有效性。行為問責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而后果問責則為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進一步掃清了障礙。
二、向“同步審計”拓展
市縣黨委是一個區域社會發展的最高決策層和核心,理應對其所在的市縣區域社會經濟的發展負有首要責任。“只審市縣長不審書記”的審計做法,不利于責任的完全落實。通過開展市縣長(書記)同步審計,將避免“只審市縣長不審書記”所帶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全面、不客觀,甚至有失公平的弊端。筆者認為,實行市縣長(書記)同步審計;應從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完善規章制度。市縣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應和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同步進行,出臺市縣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性規定,使其規范化、制度化,并根據市縣黨委書記的職責特點,制定用于指導審計實踐的工作規范和操作指南,進一步明確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二是確定重點內容。由于職務分工不同,在對市縣黨委書記和市縣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的具體重點和內容肯定不同。對市縣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以黨委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為主線,以經濟決策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出臺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方針政策;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情況;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制定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效果;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對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以經濟政策執行權為重點,側重于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經濟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和地方黨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況;重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三是明晰權責分工。在對市縣長(書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采取“誰決策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來明確責任界定問題,要充分認識到權力在哪里,責任就在哪里,確定以責任為導向,在“問效”的基礎上“問責”。市縣長(書記)共同決策的,則由市縣長(書記)共同負直接責任;黨委書記應履行職責而未認真履行的,應負直接責任;黨委書記監督管理不力的,應負管理責任,市縣長應履行職責而未認真履行的,應負直接責任;市縣長在執行中管理不力的,則應負管理責任。
三、向“績效審計”拓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審計工作的重心從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逐步轉移到績效審計上來了。當前,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拓展績效審計,很有必要。因為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干部任職期間所負責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進而評價和鑒定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這里的效益性與績效審計的三要素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致。筆者認為,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應該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建立評價體系。要衡量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須依據一個科學的評價體系,所以,能準確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領導干部經濟業績,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的建立勢在必行。二要完善法律制度。從目前的情況看,績效審計在我國尚在起步階段,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的不多。《審計法》提到了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但沒有明確地提到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也沒有提到績效審計的內容,這給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進行績效審計帶來了一定難度。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條例》中將績效審計明確寫入,使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有法可依。三要衡量工作業績。衡量市縣長工作業績不僅要看經濟指標,還要看經濟指標變化對社會指標和環境指標變
化的影響和經濟活動結果對社會事業發展及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在進行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績效審計時應以促進市縣長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為重要目標,并確定以關注重要財政性資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查處問題和促進改革發展、完善制度結合起來的審計重點來衡量工作業績。
四、向“職務消費”拓展
職務消費,顧名思義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履行公共職務而引起的各種公務消費開支的總稱,主要表現在公務用車、接待、出差、會務、辦公等費用支出。職務消費本身是跟公務有關且不可缺少的消費;雖然職務消費有其合理合法性,但是職務消費具有隱蔽性、難于界定和發現的特點,所以容易形成監督“死角”。由于有效監督不到位,致使職務消費中存在的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查處和解決,職務消費的腐化問.題越來越突出,越來越嚴重。因此,在市縣長經濟費任審計中拓展職務消費內容,已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在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加強職務消費審計,應從以下四方面人手:一是加強制度審查。比如:在公務接待方面:應在飯店接待地點、接待金額標準、接待陪客人數有明確的規定。在公務用車方面,實行車輛編制管理、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燃油。二是加強執行監督。要加強對經費、票據以及財務制度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報批制度,堵住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及時糾正各種不規范行為。三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定期對領導干部職務消費進行公示,聽取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公示市縣長消費情況,尤其是老百姓比較關注的政府部門公車使用、辦公設施、公務接待、出國考察培訓等支出情況,使職務消費透明化、公開化。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對領導干部借職務消費之名,行之實或大吃大喝、鋪張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除追究責任外,還要按法紀、黨紀、政紀條規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