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治理方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25 1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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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治理方法

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篇(2)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5-0074-02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1]。

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見,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

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

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

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現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

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4]。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

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

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5]。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

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

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

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范占平.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構建的困境及對策[J].鄭州大學學報,2015(2).

[2]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與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

篇(3)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篇(4)

據調查,目前我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較好的地區多為一線城市,一些經濟欠發達區域在建設上還存在很多不足,環境污染嚴重、社會管理能力薄弱,制約著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如下:

1.1存在“兩種模式”的弊端所謂的兩種模式。一是在資金投入上存在困難,費用花費較大。二是,相關治理技術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不過關,地區之間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雙重標準,無法保證城市污染建設的正常運轉。

1.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環境治理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僅僅依靠單一的治理手段,無法保證環境治理的科學性,也不能發揮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國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雖然運用了生物、物理、化學等多種治理對策,但是卻沒有形成制度規范,在實際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化起步較晚,在眾多排污企業中,只有少數企業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交給專業公司運營的企業。但是從中國大環境上著眼,很多城市的認識還相對薄弱,環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術手段都有待提升。

2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應該采取的有效方式

從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清晰直觀的看到了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在設施建設與社會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這些不足,我國相關單位一定要做好建設工作,根據污染設備建設的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對策,從多方面入手解決問題,實現城市的快速發展。

2.1加強社會城市環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法律是規范行為的基準,是解決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建設問題的核心,也是引導工作積極開展的重點,有助于規范運營單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國相關管理機構要制定完善的制度體系,鼓勵城市開展環境污染治理,通過法律的制定明確治理的方式和手段,為城市環境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2.2環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勵政策在現行的政策體系中,扶持和鼓勵環保與社會管理發展的政策還不完善,必須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上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加大企業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環境污染與社會管理服務盡快實現市場化。例如,國家要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根據城市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運營服務方法,形成良性競爭的機制,充分發揮治理功效,為相關機構提供一定政策上的優惠。

2.3強化監督職能有效地監督監管是保證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良好運轉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環節,對此,環保管理部門必須要加強運營隊伍監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檢查設備使用情況,保證管理運營朝著專業化與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2.4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環境污染治理要注重雙贏,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創新投入,使城市環境治污的市場空間得到擴展。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雙方的利益,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在優化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得到較大的空間。另外,治理機構還要確定合理的、科學的運營經費,這項經費的開支必須要低于排污企業自身的運營成本,從而取得運營市場的最終認可,實現運營公司與排污企業的雙贏。

篇(5)

1 引言

生態環境的好壞與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程度密切相關,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和工農業的逐步實現現代化,環境保護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生態環境也逐步惡化,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國內外已有學者對環境污染與治理問題在理論上進行了積極探索與研究,對環境污染問題的治理起到了有益的幫助。但部分研究未能緊密結合當前低碳經濟的發展趨勢,因而其應用價值較為有限。本文吸收國內外最新的低碳經濟思想,運用數量經濟學方法對環境污染與治理問題進行研究,并對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和治理問題進行定量分析。

2 低碳經濟背景下的環境污染問題

低碳經濟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特點的發展模式,是以應對氣候變化、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機結合為目的的規制世界發展格局的新規則。當今世界,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趨勢。

近年來,我國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署,不斷加大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工作力度,制定了促進節能減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為進一步做好節能減排工作,發展低碳經濟,推動持續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打下了堅實基礎。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未來幾十年,世界能源資源需求和生態環境壓力將大幅上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地球有限承載能力的矛盾將日益尖銳。全球發展面臨的嚴峻挑戰,迫切需要我們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后勁和國際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下大氣力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因此,發展低碳經濟、轉變發展方式是我國的必然出路。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和環境危機的根本出路。

3 環境污染與治理的的數量分析

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環境污染和治理問題,并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與保護問題顯得愈發迫切。因此,本文選取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和國內生產總值三個指標,從《中國統計年鑒》查得各指標2000-2009年度相應數據,并對我國環境污染和治理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進行回歸分析。

為方便分析,分別記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指標為X1,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指標為X2,國內生產總值指標為X3;lnX1,lnX2,lnX3分別為其自然對數形式。 1 環境污染與治理水平對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

為定量研究環境污染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以及環境污染治理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因變量,其余變量為自變量,進行如下回歸分析,可以構建環境污染與治理水平對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的回歸分析模型(1):

lnX3=8.43-0.16lnX1+0.62lnX2 (1)

t=(3.85)(12.09)

R2=0.997,DW=2.04。

經過檢驗,可知模型(1)可以通過計量經濟學檢驗,符合回歸分析假設條件。結果表明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和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兩個指標,均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產生影響,且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發生次數對經濟發展產生阻礙作用,而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則對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當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發生次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時,則GDP增長量則會降低0.16個百分點。當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每提高1個百分點時,GDP增長量則會提高062個百分點。

盡管環境污染破壞事故與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都會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發展,但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要遠遠超過污染破壞事故的負面作用。因此,我國應該在降低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的同時,也要大力加強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投資,維護和諧、健康、穩定的生態環境,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 經濟社會發展對環境污染與保護的影響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顯然會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但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式和水平也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對環境破壞事故等生態環境污染行為治理措施,也與生態環境的好壞息息相關。因此,本文將對經濟發展程度和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水平,對環境污染程度構建回歸分析模型進行數量研究,可以構建經濟發展與污染治理水平對生態環境污染影響程度的回歸分析模型(2):

經過檢驗,可知模型(2)可以通過計量經濟學檢驗,符

合回歸分析假設條件。結果表明,GDP和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均對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的發生水平產生影響。但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會降低環境污染破壞事故發生程度,減少環

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而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則會伴隨GDP的增長而不斷提高,即經濟社會發展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引發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當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每提高1個百分點時,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就會相應減少2.26個百分點。當GDP每提高1個百分點時,則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就會相應增加4.24個百分點。

盡管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水平都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的好壞,但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次數則會由于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程度的提高而相應降低,也會由于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持續惡化,并且經濟社會發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要遠超過污染治理投資的正面作用。因此,我國不僅應當繼續加大對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投資,同時也應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低碳經濟發展道路,降低經濟社會發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4 對策建議 1 發揮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公眾在環境和資源管理中的缺位,是當前中國環境管理體系中的最大缺陷。只有公眾真正關注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才能更好的參與環境污染和治理,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要全面強化環境法律監督,重視普通公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 媒體加大低碳宣傳倡導公眾低碳生活

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是公眾了解當前社會形勢接收社會信息的重要媒介,在引導公眾低碳經濟模式下合理的消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背景下,公眾對媒體的依賴越來越明顯,廣告宣傳也因此在人們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對人們的學習型消費造成巨大的影響,從而指導消費者進行低碳消費。 3 政府自身低碳化運作發揮新型污染監管職能

在發展低碳經濟社會中,政府自身也要進行低碳化運作,政府行政活動的過程本身也是碳排放的過程,在建立低碳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積極行使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監管職能,將低碳的理念貫穿于各種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與行政決定等都要符合低碳發展戰略的要求。 4 企業進行低碳設計提供低碳產品和服務

企業承擔著社會生產的重大責任,企業實現低碳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使用污染處理系統,減少“三廢”的排放,通過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減少能源消耗尤其是碳化能源的消耗,積極開發和探索可替代、可回收的材料。環保型企業要研究低碳生產工藝,進行技術革新,從而實現生產領域的低碳化、生態化。

[1]袁男優.低碳經濟的概念內涵[J].城市環境與城市生態,2010,(2).

[2]李洪琪,徐志強,廉潔.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J].內蒙古環境保護,2006,(2).

[3]王忠民.中國現行排污權交易存實現困境易引發環境問題[N].經濟日報,2010,(3):16.

[4]李奎.環境污染問題博弈分析[D].鄭州大學,2008,(6).

篇(6)

關鍵詞: 環境污染;污染治理;因子分析;陜西省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pollution control;factor analysis;Shaanxi Province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8-0305-02

0 引言

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受到全世界各國的重視,我國也不例外,特別是“節能減排”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各省級政府也將減少環境污染作為其“十二五”期間的重要任務之一。陜西省作為西部大開發重點省份的能源大省,近十年來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從1999年西部大開發以來,陜西GDP翻了兩番多,目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經突破了3000美元。但近年來陜西省的能源消耗、環境污染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陜西省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治理環境污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2011年6月的《關于“十一五”各地區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公告》,“十一五”期間,陜西省單位GDP能耗指標比2005年下降了20.25%,排在全國第15位。而陜西省內各地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等方面的不完全相同,那么具體到各個地市來說,不同地市環境污染治理的情況如何,以及環境污染治理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這將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研究話題,但目前還沒有見到相關研究。本文以陜西省為例,分析各地市環境污染治理情況及相關的影響因素,以期為政府部門的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1 文獻綜述

國內現有的關于環境污染方面的研究,大多是以省級區域作為研究對象的,這些文獻的思路一方面是對各省域的環境狀況進行評價,另一方面對其影響因素進行實證分析。環境污染要涉及許多指標,這就要涉及到對不同的指標如何進行綜合的問題,有一些文獻對這些指標的綜合方法進行了研究,有的文獻采用了專家打分的方法(沈鋒,2008),有的文獻用了熵值法(沈能,2010)。楊萬平(2010)認為這些綜合的方法都有不足之處,并提出一種方法對固體污染物、液體污染物和氣體污染物的排放建立了污染排放綜合指標,實際上這種方法用的是主成分分析的思想。李國志和李宗植(2010)則將各省域的能源消費折算為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區域比較,在影響因素方面,將各省的總人口、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能源強度作為自變量,同時為了驗證庫茲涅茲曲線,還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平方作為自變量。王群偉等(2010)則用Malmquist指數計算了各省域二氧化碳排放績效指標,并從能源強度、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對外開放和所有制結構五個方面來考察對二氧化碳排放績效的影響,這五個方面分別選取了能源消費總量/GDP總量、GDP總量/總人口、第三產業增加值/工業增加值、貿易總額/GDP、國有企業職工數/總就業人數。魏巍賢和楊芳(2010)則研究了技術進步對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其中將技術進步分解為自主研發和技術引進兩個部分。楊萬平(2010)在環境污染的影響因素中,則考慮了經濟規模、產業結構、產權結構、貿易開放度、能源效率、能源消費結構以及能源價格。而關于省內各地市的環境污染狀況及影響因素,我們目前還沒有見到有關文獻。根據現有文獻的研究結論,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除了工業生產外,居民的生活消費也會給環境帶來一定的污染,從而加大環境污染治理的難度。李國志和李宗植(2010)的研究中,考慮了各省的總人口。我們認為總人口是一個絕對量指標,而用人口密度則更合適,該指標用某地區的總人口除以地理面積得到。因此本文中用各城市的人口密度來代替各個城市的居民消費。本文提出第一個研究假設:

假設1:居民消費會對環境污染治理帶來負面的影響。

理論和實證文獻已經證實,環境污染及治理要受到產業結構的影響,而且大多數文獻認為工業生產會帶來環境污染,而第三產業的發展則會減輕環境污染。大多數文獻在分析產業結構的影響時,都用的是某一產業的增加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來表示。我們認為除了增加值以外,還要考慮工業生產的具體情況,由于陜西省各地市數據的可得性,本文中,我們用各城市的工業企業個數來表示第二產業的情況。本文提出第二個研究假設:

假設2:城市第二產業發展會對環境污染治理帶來負的影響,而城市第三產業發展會對環境污染治理帶來正的影響。

一個地區的經濟增長,既可能會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從而降低環境污染,同時,也可能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會造成環境的污染。因此本文提出第三個研究假設:

假設3:經濟增長既可能對環境污染治理帶來正的影響,也可能帶來負的影響。

2 實證分析

本文中,我們選擇陜西省各地市的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產值、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工業煙塵去除量、生活污水處理率、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來表示環境污染治理的變量,時間跨度為2003年至2009年,數據來源于國研網數據庫。對這六個變化運用因子分析,得到的主要結果如下表1所示。

從上表可以看出,對上述六個變量,我們可以提取兩個公因子,我們對這兩個因子得分按照分別取權重34.151%和27.658%,得到每個地市在各年的綜合因子得分,如下表2所示。

從表2中可以看出,從2003年到2009年,各地市環境污染治理程度不斷提高,特別是2004年到2005年。從各市的平均值來看,西安市的環境污染治理最好,其次是渭南,而最差的是商洛,這可能是和商洛市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較低,而生活污水處理率、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基本為0有關。

為了進一步檢驗本文中提出的各個假設,我們對每個假設提出相應的代替變量,如前文所述,我們用人口密度(X1)作為生活消費的代替變量,人口密度越大,表明生活消費越多。在產業結構中,我們用第二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X2)、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X3)、以及工業企業個數(X4)作為產業結構的代替變量。在經濟增長中,我們分別用經濟增長率(X5)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X6)作為經濟增長的代替變量。在此基礎上,我們建立如下的Panel Data模型:

Yit=?琢+?茁1X1it+?茁2X2it+…?茁6X6it+?啄it

用Eviews6.0軟件,經檢驗固定效應模型最適合本文的數據,而且其判定系數R2最大,為83.88%,估計結果顯示只有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X3)、工業企業個數(X4)、人均國內生產總值(X6)三個變量顯著,得到的方程如下:Yit=0.0676X3it-0.0010X4it-0.6568X6it

從這個方程可以看出,X3對污染治理程度的影響是正的,而X4和X6是負的。這說明城市的第三產業越發達,則污染治理程度越高,而工業企業個數越多、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越大,則污染治理程度越低。而其他的變量對陜西省各城市的污染治理程度的影響不顯著。

3 結論

從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陜西省各地市的環境污染治理程度差異較大,而且不同年份的差異也較大。如果各地市的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越大,則該地市的環境污染治理程度就越好,而第二產業增加值的比重和工業企業個數的值越大,則該地市的環境污染治理程度就越差。這個結論可以看出,各地市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當然第三產業的發展,必須有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發展的支持。只有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才會對第三產業的發展提供各方面的基礎和條件。因此,各地市要加強對第二產業生產能力的改進,提高生產效率,減少污染排放,在此基礎上大力發展第三產業。

參考文獻:

[1]沈鋒.上海市經濟增長與環境污染關系的研究―基于環境庫茲涅茨理論的實證分析[J].財經研究,2008,34,(9):8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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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萬平.中國省際環境污染的動態綜合評價及影響因素[J].經濟管理,2010,(8):159-165.

篇(7)

1現代生物技術的特點

在當前生態系統中,生物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生態系統內物質循環需要通過生物過程來完成。生物技術能夠實現對環境的有效保護,在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時屬于一個純生態化過程,具有快速、低消耗、高效率、低成本、反應溫和及無二次污染等優勢。在當前生物技術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應用主要是通過利用微生物,其在對污染物處理過程中,其最終產物多為無毒無害、穩定的物質,有效的避免了污染物的多次轉移。而且一些難以處理的環境介質也可以通過生物技術實現治理,即可以利用生物修復技術來凈化環境,使受污染源的水資源及土壤等重新得到利用,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強化環境的自凈能力。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不僅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進行廣泛應用,而且在環境監測方面應用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通過利用生物傳感器發展起來的環境生物監測技術,能夠在線提供各種環境質量參數,為環境質量預報和報警提供重要的數據支持。

2生物技術在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應用

2.1生物技術應用于廢水處理

在對廢水處理過程中,可能利用在自然條件下生長及系列的微生物,通過微生物的生命活動來轉移和轉化廢水中的污染物,達到凈化廢水的目的。這種處理方法稱為自然生物處理法,是一路具有較好經濟性的污水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凈化廢水過程中,具有較好的吸附性、沉降性和降解能力,而與生態學和可持續發展觀點相符合。特別是當前隨著環境標準的不斷提升,廢水生物處理技術也取得了較快的發展,各種以其為基礎的新技術也不斷開發出來,并在污水處理中進行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2.2生物技術在廢氣凈化處理中的應用

目前采用的方法有生物過濾、生物洗滌和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技術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無二次污染等技術優點,國內外運用現代生物技術對廢氣凈化處理得到了較為理想的效果。美國學者利用微生物代謝凈化工業性惡臭氣體效果顯著,而且不產生二次異臭;德國研究者利用生物膜過濾處理含硫化氫的氣體,硫化氫除去率達90%以上。另外通過利用生物膜填料塔對橡膠再生脫硫處理試驗結果表明:運行條件控制適當時,凈化效率可保持在90%以上,能夠實現達標排放,且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2.3生物技術在固體廢棄物處理中的應用

目前,國內外固體廢棄物常規處理方法主要有固積、掩埋、焚燒,在處理過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固體廢棄物經過生物技術處理可作為作物生長的優質有機肥料。近年來,國外采用機械快速堆肥工藝,發展用蚯蚓床處理有機垃圾和糞便、處理城市垃圾,不僅可以將城市有機廢棄物轉變為肥效高且無臭味的蚯蚓糞土而且還能獲得大量蚯蚓作醫藥原料,加上蚯蚓體內蛋白質含量與魚類相當,是畜禽和水產養殖業的優良飼料,可以收到一舉數得之效果。

2.4生物技術在環境污染修復中的應用

利用生物技術來對環境污染修復過程中,盡可能在不對自然生態系統帶來破壞的情況下,通過利用自然凈化和增強分解污染物的能力來達到修復的目的。具體應用過程中充分的應用了生物生命代謝活動來減少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深度,或是將有毒有害物質轉化為無害化,使被污染的環境恢復到最初的狀態。利用生物技術在對環境污染修復過程中,主要以植物修復和微生物修復為主。主要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來將環境中的污染物去除。在對油輪泄漏所帶來的污染處理過程中,通過投加營養和高效降解菌有效的對海岸環境質量進行改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當前生物修復技術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治理大面積污染區域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2.5利用生物技術處理難處理的污染物

傳統的生物處理技術利用生物及微生物,但生物和微生物代謝過程復雜,能量利用率較低,處理速度不快。因此需要有較好的技術來加以改進。還有許多的廢物不能完全處理好,采用新的技術和生物種類來進行處理、適當加大生物用量和添加流程步驟是改進廢物處理技術的關鍵所在。基因工程就是通過基因分離和重組技術,將人類需要的目的基因片段轉移到受體生物細胞中并表達出來,使受體生物具有該目的基因表達后顯現出來的特殊性狀。達到改進生物物種的目的。利用基因工程構建的高效菌種來治理污染,尤其是除草劑、殺蟲劑和塑料、橡膠制品等人工合成物質的污染,是現代環境生物技術發展的熱點之一,更是未來環境生物技術發展的趨勢所在。

3結語

生物技術發展速度較快,將其在環境污染治理中進行應用,能夠最大限度的將環境中的污染物去除,特別是在對廢水、廢氣及固體廢棄物等處理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同時還要能夠實現對環境污染的有效修復,對一些難處理的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也能夠達到較好的效果。利用生物技術能夠實現對環境污染的有效治理,還我們一個潔凈、安全的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陳飛.環境生物技術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應用[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5(17):4673-4674.

篇(8)

農業生產中大量的廢棄物致使農村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加之城市垃圾大面積的相農村轉移,也會讓農村的環境污染程度日益增加。故此,當前對農村的環境進行治理顯得十分必要,先要重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結合農村環境污染的具體問題進行簡要的概述,提出對應解決措施,強化污染治理效果。

1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

1.1農民環保意識薄弱,重視度缺失

當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中的關鍵要素是農村的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農民的環保意識不足。近年來國家以及地方政均在提及農村經濟發展的力度,特別是各級政府在政策落實的初期,就不能全面的重視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特別在部分與城市接軌的鄉鎮村等地方,這種環境污染問題更是嚴重。農村生產與生活中,受到當地生產技術的制約,人們普遍科學文化素養偏低,所以對環境保護意識有較大的缺失,很難認識到環境保護意識與自己有哪些切實的聯系,導致農村居民任意的堆放垃圾、濫用化肥等。總之,全體居民的整體環境保護意識不足是嚴重制約農村污染治理的關鍵要素之一。

1.2農村資金治理不合理,設施缺乏

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有極大的不足之處,導致環衛經費出現匱乏嚴重的狀況,農民的整體收入嚴重不足,建立對應的收費機制顯得異常困難,在缺乏政府扶植的情況下,垃圾中轉站基礎設施嚴重不足,致使垃圾清理不到位。另外,部分農場環保設施重建中輕視管理,導致垃圾池殘缺、垃圾桶丟失等狀況頻頻發生。還有部分小的垃圾池由于不實用而閑置,垃圾設施的效用不能真實的發揮出來,這會影響到農村環境治理的整體效果。

1.3環境保護法律意識不夠

我國在相關環境保護中雖然存有諸多的法律內容,但是受到環境因素影響涉及到的相關部門較多,這就使得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還有諸多不健全的地方。另外,部分地域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但是在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會為執法環保部門帶來很多困境。總之,農村的各類環境污染與城市的環境污染有很多不同的之處,如排放的主體極為分散和隱蔽,排污有很多的隨機性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國環境管理系統需要重點注意的內容。在進行農村環境治理的時候由于重視度缺失,使得農村環境問題的執行力度十分薄弱,且適用性也不是很強。基于此,有關如何強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問題是相關部門需要迫切考慮的問題。

2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思考

2.1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

強化農村環境治理的重視力度。政府部門尤其是基層政府部門要將農村環境治理看成是日常工作的重要議題。工作中本著集中精力辦大事的原則,對農村的環境進行專門的管理與保護。分級別的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治理小組,并由政府部門分頭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本著領導負責制,將農業、環保部門看成是工作的主要部門,并配合建設、經貿和工商等相關部門,這樣在多方配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的將緩解污染治理落實到實處。提高農民環保意識的另外一種方法是強化對農村基層干部的培訓,可以借用大眾傳媒的形式,為農民朋友推廣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讓他們有著環境保護的意識,這有利于強農民的科普教育和培訓,通過提升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能讓農民自己樹立其良好的環境意識,最終才能促使農民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生活環境,在抵制污染的同時,能起到監督和督促政府工作的要求。

2.2加大財政收入,強化農村環境保護建設

各級地方政府應將環境保護列入到預算的剛性支出中,重視農場的環境保護經費支出。由于農村的很多垃圾均是堆放到露天的環境中,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致使當地的環境狀況每況愈下,同時要注意農村的很多垃圾是可以二次利用,變廢為寶的,所以政府部門需要加大相關技術的研發,力爭讓所有的垃圾都能物盡其用。這樣能解決垃圾堆放的問題,也能避免畜禽養殖中產生的污染。另外,可以在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多引入社會資金,參與到環境污染治理中,這樣能讓政府、企業和社會投資融資機構更好的配合在一起,從根本上能讓環保基礎有效的運行下去。

2.3完善農村法律保護體系

農村環境污染面臨的問題是點多面廣,且情況極為復雜,若單使用專項環境保護治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借用法律這一武器讓農村的環境體系建立起來,也讓農村的污染治理能真正的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中。使農村的環境治理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級政府部門需要制定相關的環境標準體系,嚴格的執行法律法規,重視監督執法,這樣才能讓各項法規制度的作用發揮出來。

3結語

對農村進行管理治理主要的問題是周期較長,投資較大,見效較慢。因而治理期間有很多問題需要得到切實解決,為更好的強化農村的環境治理問題,使農民的生活質量得到切實的提升,就要縮小農村與城鎮之間的差距,力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前農村治理中存有很多較為嚴重的治理問題,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解決,使其實行的效果更優是我們有待考慮的重點問題。根據研究,能夠獲悉農村環境治理中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在嚴格各項規章的前提下,讓農產品的質量達到最優狀態十分必要,這也是提升農村質量安全的關鍵性要素,能讓農業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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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立法現狀

2014年4月,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通過,新的娜境保護法》新增了有利于污染治理以及環境保護的條例,例如鼓勵投保條款的建立。但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并不能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全面、有力的支撐,一些原則性規定比較少。作為新時展背景下的我國首部環境單行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環境污染治理提到日程上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而自此之后,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并未建立。不得不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尚處在起步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是指環境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賠償以及相關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之所以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是因為我國有關污染治理以及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體系尚不完善。200年12月4日,作為環境污染責任試點工作拉開序幕的日子。這一天對于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意義《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將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的建立提到日程上來。但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建立反而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在試點過程中,雖然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界定以及追究工作表現出巨大的熱情和支持,但是其真正實施踐行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效應并不是十分強烈,難以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規范提供支撐;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權威性的法律依據,對于一些高污染企業的治理和處罰工作開展的也并不是十分順利。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以新《環境境保護法》為依據,強制規定投保情形,充實法律條款群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鼓勵投保的規定,因此,可以借鑒這一新的規定進行環境單行法的修訂。在修訂環境單行法時,要將投保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充實法律群。具體來說,就是將環境要素各個領域的特點和保護要求放置在環境單行法中進行特殊強調。每個環境要素在各個領域的保護要求以及發展特點都是具有差異的,因此,要想能夠將環境單行法真正貫徹下去,需要將強制投保的情形進行明確。因此,在環境單行法的法律原則上,應該重點強調強制保險的情形以及所要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至于各個環境要素保險法是如何進行運行的則無需重點強調。例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中,對于使用有害氣體的生產企業以及生產部門都設有相應的治理條例以及處罰意見。而經過多次修添《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環境責任保險條款則大大簡化,僅僅規定只要是使用以及排放有害氣體的企業都需要投保環境污染保險。環境污染保險投保情形的強制規定以及明確大大簡化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運行程序,不僅提升了法律的效力,也有利于環境污染治理。

 (二)制定娜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強化立法的全面性以及適用性

各個環境要素領域并不是完全不同的,而是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建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普遍適用的領域進行全面立法并集中實施。在《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部門曾經各方面征求意見,許多公眾都認為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解決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最為主要的手段。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更加是證實了這一言論的正確性。首先,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過程中,要完善相關制度以及技術配套措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真正落實下去,從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性的支撐。其次,要重點解決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即強制保險問題,其涉及到許多專業性以及技術性的問題。強制保險問題對于所有環境領域以及各個環境要素都是普遍適用的,因此,無論是環境單行法,還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體系的建立,都需要將強制保險問題作為立法的決策重點。強制保險在立法過程中要體現其全面性和適應性,需要涵蓋總則、保險合同、理賠事項、法律責任以及附加說明等方面的內容。

 (三)針對專門環境治理領域進行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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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生態環境部與農業農村部的《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提出,要實現農村飲用水安全有保障;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實現村莊環境干凈整潔有序;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和農業用水總量等一系列目標。就目前來看,由于缺乏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部分地區的《行動計劃》完成情況不容樂觀。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管理視角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與突破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環境污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隨著人類向工業文明時代的大步邁進,人類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程度已經遠超出環境自身的調節能力,這也對人類的生存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市場價值規律能夠支配人們的行為,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會忽略對外部環境的污染和影響。基于這樣的現實情況,政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就會使企業認為肆意排放污染物是理所當然之事,也不可能有企業將資金投入到環保工作中。由此可見,政府強制介入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二,政府通過立法等強制手段不僅能夠有效強化企業及個人的責任意識,還能全面解決環保的資金來源問題。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的干預下,環境治理和保護問題得到了全面解決,在此期間,政府仍擔負著保護生態、治理污染的責任。不僅如此,與環境污染相關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也離不開政府宏觀力量的保障。其三,與一般商品不同,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不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規律。例如土地轉讓就不能直接進行市場交易,而是需要符合標準程序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對此,政府必須借助強制手段對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市場失靈的情況出現。與此同時,對于與經濟發展同時出現的環境危機,由于其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和不可調節性,同樣需要政府從宏觀層面進行調控和監管,這樣更有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四,環境問題的繁雜性、綜合性和重大性決定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各地方、各類別的環境治理,離不開政府的統籌、規劃和指導,設計全球的生態問題同樣離不開各國家的共同干預。作為經濟發展的附屬產品,環境保護工作的利益、政策、行動等協調離不開政府這一中心。除此之外,作為一項兼具綜合性與公法性的理論,環境保護法擁有多樣化的調整方法,其中較為突出的當屬環境行政執法,這也全面提現了政府的宏觀干預作用。憑借著經濟、法律、政治等力量,政府實現了某個成員無法實現的目標,這也全面體現出來政府的作用所在。綜上來看,政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效。政府合理干預經濟活動不僅能夠糾正人們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還能引導全民樹立起環境保護的意識,營造經濟與環境協同發展的社會氛圍,從而保障社會實現生態安全。此外,政府合理的行政干預還能對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起到預防作用,有利于從源頭處消滅污染,從而實現預防為主的治理理念。

二、行政管理視角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

(一)行政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不明。首先,各地沒有明確各行政指導主體的責任,沒有采用純正的責任分配機制,在遇到行政指導內容違法的現象時,政府僅注重指導主體和被指導者責任的追究,忽略了自身責任,沒有視情況給予被指導人合理的補償,也沒有明確不可抗力因素損失的責任歸屬,這都直接影響到了政府的公信度和鄉村人口對政府的滿意度;其次,各地對表象行政指導責任的治理力度不足,各地行政指導主體普遍通過強制手段達到目的,致使行政管理手段將會與行政指導脫節,被指導者失去了選擇權,這也是影響各地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最后,各地疏于漸變行政指導責任的監管,一些行政管理主體借助獎勵手段達到治理目的,這使得指導主體與被指導者之間形成了利益關系,這也直接導致當地行政指導性質的改變,進而直接影響到了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二)行政管理損害救濟方法單一。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將行政指導納入行政復議的范疇之中,僅關注行政指導的單獨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導要與其他法律行為相結合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因而難以保證行政指導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較為狹窄,沒有為漸變、表象兩種行政指導提供借助行政訴訟獲取救濟的機會,因而也無法幫助司法界端正態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視了行政指導,未能引導行政主體尋找自身在行政指導過程中的各類錯誤,也沒有相關法律條例明確相關補償細則,這都直接影響到了鄉村人口對環境污染治理的信賴程度。(三)行政管理適用范圍較小。一方面,政府沒有賦予當地村委會行政指導權,無法實現與鄉村人口的交流與溝通,無法及時、深入了解到鄉村人口的真實困難和需求,沒有賦予村委會相應權利,導致其無法制定環境污染治理村規民約,難以調動起村民參與環境污染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難以實現環境污染的持續治理;同時鄉村污染較為分散,部分地區環境保護部門人手和經費有限,這使得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無法實現全覆蓋。另一方面,各地疏于行政指導案例庫的編制工作,沒有對行政指導案例進行明確分類,沒有制定行政指導案例的實質標準,也沒有相關保證案例的實效性的舉措,這都直接影響到了行政指導案例的參考價值。(四)缺乏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疏于行政指導的決策程序的建立,沒有明確各類行政指導的啟動方式,沒有始終堅持合理合法的原則,也沒有全面聽取被指導者的意見;其次,各地行政指導實施程序不夠完善,沒有秉承實守信的原則,經常隨意改動行政指導方案,這也直接影響到了鄉村人口對政府的信賴程度;再次,各地沒有做好行政指的導案底存儲工作,沒有根據案例的重要程度對其進行分類儲存,也沒有相關向上級機關備案的機制。

三、行政管理視角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困境突破路徑

(一)明確行政管理主體的法律責任。從目前行政管理干預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實踐來看,政府的行政指導不僅能夠單獨運用,還能與其他法律行為結合適用。在此過程中,政府應重視各類法律行為的相互性和交織性,不能單獨考察某一法律行為,而是要將其視為一個整體的行政管理手段。在鄉村污染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導的性質會發生改變,這就需要政府根據行政指導的不同形態進行分別考察。首先,各地政府應明確各行政指導主體的責任,積極采用純正的責任分配機制。各地政府應始終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則,明確劃分各主體的行政指導責任,具體舉措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對于內容違法的行政指導責任,政府不能全部歸咎于行政主體,由于被指導者堅信政府的權威性,因此他們有理由相信行政指導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雖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判斷過失,但并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政府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其二,對于內容不合理的行政指導責任,考慮到鄉村人口對于政府的信賴,應合理追究行政主體適當的責任,而被指導者由于擁有選擇的權利,沒有對指導內容進行質疑,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行政指導主體應視情況給予被指導人合理的補償;其三,對于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導責任,在行政指導不存在任何問題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利益被不可抗力因素損壞的,政府將不會承擔相關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指導者自愿選擇被指導,因此理應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其次,各地應對表象行政指導責任進行治理。在鄉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許多行政治理主體會借助行政指導的名義實施行政命令。對于沒有按時間、按規定完成任務的被指導者,行政主體會直接采取停業整頓、剝奪營業資格等強制手段。在這樣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將會與行政指導脫節,從而異化成強制命令模式,這不僅違背了行政指導的本質,損害了被指導者的選擇權,還會對環境保護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基于這樣的后果,行政指導主體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各地應對漸變的行政指導責任進行嚴格監督。在部分鄉村地區,當地政府為了達到行政指導目的,往往會借助一些獎勵手段,這也使得指導主體與被指導者之間形成了合同化關系。在指導過程中,行政主體承諾指導者合理的條件使被指導者接受指導。然而,一旦指導主體在兌現利益方面存在問題,雙方的合同關系就會被打破,鄉村指導主體也必將承擔指導內容不合法的法律責任。(二)拓展行政管理損害救濟方法。第一,政府應將行政指導納入行政復議的范疇之中。在鄉村環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導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需要與其他法律行為相結合,這使得其性質發生了改變,內容違法、強制指導等問題也隨之而來。對此,政府可通過將行政指導納入行政復議范疇的方式監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導。一方面,從目的層面看,行政指導與現有的行政復議相關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夠保障大眾的正當權益,同時強調了對行政主體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從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來看,雖然行政指導沒有被納入行政復議法的范圍,但也沒有被明確排除在外,這就說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適用空間。第二,政府應努力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全面制止和杜絕各類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從而為漸變、表象兩種行政指導提供借助行政訴訟獲取救濟的機會。由于行政訴訟通常會采用概括、列舉和排除等方法,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其持質疑或排斥態度。基于這樣的現實情況,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導人的權益,政府應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真正將行政指導納入其中,這樣才能幫助司法界端正態度。第三,政府應為行政指導造成的損失提供賠償。在行政指導過程中,行政主體應履行自身相關業務,不僅要保證指導內容的合理、合法性,還要堅決杜絕強迫指導的情況出現,同時還要努力尋找自身在行政指導過程中的各類錯誤,深入剖析錯誤成因并及時加以改正。基于鄉村人口對政府以及行政機關的信任,當出現指導者由于沒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義務或指導發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導者損失的情況時,指導者理應承擔相關責任,而被指導的損失也應該由國家承擔。因此,鄉政府基于村民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賴,理應承擔各類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導的責任,同時結合相關規定給予被指導者適當的經濟補償。(三)擴大行政管理的適用范圍。一方面,對于各鄉村的污染治理工作,政府應賦予當地村委會行政指導權,具體原因可分為以下五點:其一,在國家《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物權法》中,都提到了村委會對于當地污染治理的職責和權利,而且從鄉村人口的環境權利角度來看,村委會也理應享有治理鄉村污染的權利;其二,作為政府與鄉村人口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村委會不僅能夠切實、全面掌握村民的環境需求和當地的環境污染情況,還能結合相關法規直接向上級政府表達村民的意見,因此,村委會是鄉村人口環境權益的最合適代表;其三,村委會有權制定有利于當地環境污染治理的村規民約,使其成為當地村民共同的行為準則,并通過這種道德約束模式全面治理鄉村的各類污染現象;其四,村委會參與行政指導能夠全面調動起村民參與環境污染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各類污染現象以及污染源暴露在全體村民面前,這種方式不僅能夠幫助鄉村節約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開支,還能有效推動污染的持續治理;其五,由于鄉村環境污染存在分散性,這就給環境保護部門帶來了較為繁重的工作任務,而村委會的參與恰好能夠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各類污染也能及時得到有效解決。由此可見,村委會無疑是參與下農村污染治理的最佳組織。因此,政府應盡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明確村委會在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導地位,這樣才能實現鄉村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政府應積極為各地編制行政指導案例庫。例如,2016年,伊川縣出臺了《關于印發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行政指導案例編寫工作。第一,各地政府不僅要根據相關標準對行政指導案例進行明確分類,還要在案例中盡量使用精準、規范的詞語,同時要為各類別制定標題,這才能保證案例學習與研究的嚴謹性。第二,各地要積極制定行政指導案例的實質標準,一是要在案例中加入相關法律觀點和主觀概括,豐富行政指導的內容;二是要保證案例內容符合相關法律精神,秉承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不能脫離法律的本意;三是要保證案例的實效性,定期對案例庫中的案例進行審查,及時刪除和更新相關案例,從而保證案例指導的先進性。(四)設計科學的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應積極建立行政指導的決策程序,明確行政指導的啟動方式,一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據需要主動啟動行政指導工作;二是可由被指導人主動申請行政指導,并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啟動。行政指導開啟后,相關指導主體不僅要始終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則,還應綜合考量被指導者的意見,這樣才能保證行政指導方案的有效性。其次,各地應盡量完善行政指導的實施程序。作為行政指導的最重要環節,實施程序能夠直接影響行政指導的成效,因此,各地應著重對以下幾點加以完善:其一,各地政府應盡量明確行政指導內容,這樣更有利于被指導者的理解,從而使他們更好地表達自身意愿;其二,各地政府在實施實踐指導時,要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隨意改動行政指導方案;其三,各地政府應加強行政指導主體和被指導者的溝通與互動,鼓勵行政指導主體主動為被指導者提供各類咨詢服務;其四,各地應努力保證行政指導的科學性,引導當地行政指導機關和部門采用科學的指導方法,當出現被指導者排斥行政指導的現象時,應立即停止行政指導,待雙方商榷好解決方案后,再繼續進行行政指導。最后,各地應積極建立行政指導案底存儲程序。作為行政指導的后續工作,行政指導案底的分類存儲能夠為之后的行政指導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因此,各地應結合各類行政指導案例的重要程度對其進行分類儲存,重點保存涉及范圍較廣、社會影響力、社會爭議較大的案例,詳細記錄相關方案、措施和成果,同時還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備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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