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17:20:5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基層社會治理的問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B845.67,R192 .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6729(2011)002-0102-05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1.02.006
Post-earthquake 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MHPSS)capacity of health
facilities in some areas in Sichuan: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key informant
interview with grassroots health professionals
LIU Jin1,GUAN Li-Li1,XIANG Hu2,WU Xia-Min1,MA Ning1,
LIANG Xiao-Qiong2,WU Bao-Ming1,MA Hong1
1Peking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Health(Peking University)Beijing,1001912Sichuan Mental Health Centre,Mianyang 621000,Sichuan Province,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MA Hong,mahong@bjmu.省略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post-earthquake 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MHPSS)capacity by psychiatric hospitals,and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and village clinics in some extremely hit and severely hit areas in Sichuan.Methods:Referring to definition and levels of 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 defined by the Inter-Agency Standing Committee of UN,a questionnaire consisting of basic information and current services of health facilities,MHPSS training and teaching materials in the past two years,and willingness and feasibility to provide MHPSS was developed,and 30 doctors from 1 county-level psychiatric hospital,1 town-level psychiatric hospital,5 township health centers,and 5 village clinics were surveyed.Ten of them were interviewed to explore their occupational experiences,the earthquake influence on the health facilities,the experiences and feelings of learning and providing MHPSS.Result:There were 0.68 psychiatrist/100,000 population and 0.83 psychiatrist/100,000 population in county level and town level respectively.There had been no pre-quake training on MHPSS,11 doctors got(1~7)days(median=2 days)of post-quake training,but unleveled,with insufficient teaching materials or reference books.Only 19 doctors could have time to provide MHPSS,and possible hours would be(6.9±2.5)hours/week.The county-level and town-level psychiatric hospitals had to manage the pre-quake inpatients,and admitted post-quake new cases.The county-level psychiatric hospital conducted some patterns of public mental health education.Only 2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provided 20 persons/month outpatient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Psychiatrists had not been trained in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and had not had experience to deal with 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before the earthquake.Non-psychiatric physicians felt that their capacity of providing proper MHPSS was quite limited.The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only had valium as the basic psychotropics.Buildings in health facilities were damaged by the earthquake,which was especially reflected by collapse of a whole ward building in the town-level psychiatric hospital.Conclusion:Post-earthquake MHPSS capacity by health facilities in county and lower levels is extremely limited in Sichuan.It is suggested that in the future the relevant professionals be trained in more practical and specific ways in different levels,the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and village clinics be authorized to use basic psychotropic medications,and disaster-resistant level be strengthened while building new or altering old psychiatric hospitals.
【Key words】 earthquake; mental health; psychosocial; capacity; cross-sectional studies
(Chin Ment Health J,2011,25(2):102-106.)
人為或自然災難后的救援是復雜的工程。聯合國機構間常委會(The Inter-Agency Standing Committee,IASC)于2007年制定出《緊急情況下的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支持指南》[1-2](以下簡稱《指南》),為救援人員和社區計劃、建立并協調最基本的多部門救災工作提供指導。《指南》將災后的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支持(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MHPSS)定義為旨在保護或促進心理社會安寧和/或預防或治療精神疾病的所有當地或外部支持。列出的服務范圍包括四個層次,即①基本服務和安全(如食品、帳篷和防疫措施);②社區和家庭支持(如尋人和幫助家庭團聚、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活動);③有針對性的非專科服務(如由初級保健人員提供的心理急救、基本精神衛生服務);④專科服務(如治療嚴重精神疾病)。災后救援是多部門合作、分層次的服務,其中③和④層次的服務需要衛生部門人員參與[1]。在《指南》中,建議對于衛生部門MHPSS能力的評估需包括初級保健和精神病院的能力和基本精神科藥物。為了解四川5.12地震后部分極重及重災區醫療機構提供MHPSS的能力,2009年2月本項目組調查了安縣、什邡市和三臺縣、綿陽市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情況。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采取方便抽樣的方法。 以極重災區(綿陽安縣、德陽什邡市)和重災區(綿陽三臺縣、綿陽市游仙區)的醫生為目標人群。共分級調查來自縣級精神病院1所、鄉鎮級精神病院1所、鄉鎮衛生院5所和村衛生室5所的醫生。并對其中愿意并有時間交談的醫生進行深入訪談。
1.2 工具
參照聯合國機構間常委會對MHPSS的定義和分級自編問卷,內容包括衛生機構基本信息及目前提供服務的情況,近2年接受MHPSS培訓及教材和參考書的情況,提供MHPSS的意愿及可行性,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訪談提綱內容包括個人從業經歷、地震對醫療機構的影響、學習和提供MHPSS的經歷及感受等。
1.3 實施過程
在臨時板房醫院內,研究者去醫生的辦公室或診室,經過醫生的口頭同意后請他們填寫自編的問卷。
深入訪談是由同一訪談者完成所有訪談。每次訪談持續約1小時。如果辦公室或診室里不方便訪談,則在院子里訪談。研究者在訪談中做筆記。
1.4 統計方法
采用SPSS 13.0進行統計分析。針對計量資料,進行正態分布檢驗,對符合正態分布的應用均數和標準差進行描述,采用t檢驗比較兩組間的差異;對不符合正態分布的應用中位數(M)描述,采用秩和檢驗比較兩組間的差異。針對計數資料應用具體例數進行描述,因總例數<40,采用費歇爾精確檢驗比較兩組間的差異。針對定性訪談,將筆記中的每句話進行編碼,歸入從業經歷、地震對醫療機構的影響、學習MHPSS的經歷和感受、提供MHPSS的經歷和感受等類別。然后按照研究目的,著重分析醫療機構所受地震的影響,以及提供MHPSS的能力,包括所受培訓的數量和內容、人力資源、基本藥物、服務需求、工作量等因素之間的關系和對能力提供的影響。
2 結 果
2.1一般情況
共計30名醫生參加了問卷調查,其中男性23名,平均年齡(39.4±13.3)歲,從業年限1~42年(中位數(M)為12年)。極重災區組和重災區組的醫生在所有變量上的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表1)。共對10人進行了深入訪談,包括縣級精神病院的院長1名(男性,從事精神衛生專業25年),鄉鎮級精神病院院長1名(男性,從事精神衛生專業6年,原為外科醫生,近6年從事心理咨詢工作),鄉鎮衛生院醫生8名(其中男性7名,從事精神衛生相關工作,即災后心理咨詢共1年)。
2.2醫療機構提供MHPSS的能力
2.2.1精神科醫師在轄區內的人口比例
縣級精神科醫師的人口比例為0.68/10萬人,鄉鎮級精神科醫師的人口比例為0.83/10萬人(表2)。
2.2.2已接受的培訓
在地震前,所有人員均未接受過任何與災后心理變化及處理相關的培訓。截至2009年1月,共有11人接受過1~7天(中位數2天)省、市或區級的培訓,培訓內容為災后心理干預、災后創傷后應激障礙(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的干預、如何應對有遇難家屬的人或放松技巧等。全部11人均有興趣看培訓教材。有4人列出記得住的教材或參考書名稱,并評價其適用性:《災后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要點》(大部分適用或完全適用)、《災后兒童心理救援》(完全適用)、《精神衛生核心信息和培訓手冊》(完全適用)和《醫學心理學》(少數內容適用)。
2.2.3提供災后MHPSS的主觀意愿
有27名醫生表示在條件允許時愿意為受災群眾提供災后服務。
2.2.4提供災后MHPSS的現狀
個人可投入的時間:有19人表示有時間為受災群眾提供服務,其中有7人列出每周可提供服務的小時數,平均為(6.9±2.5)小時/周。
醫療機構提供災后服務的情況:縣級和鄉鎮級精神病院除繼續管理地震前的住院患者,還收治震后的新發病例,包括應激相關障礙患者。縣精神病院通過心理衛生知識講座、義診、發放宣傳資料、新聞報道等方式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只有2所鄉鎮衛生院提供災后心理服務,目前門診量約為20人/月,方式為心理咨詢。開展心理健康宣傳教育的主要方式為發放宣傳資料。
2.3 深入訪談中反映出的主要問題
2.3.1醫療機構也受到地震的影響
地震對醫療機構有不同程度的破壞。尤其是極重災區的鄉鎮級精神病院受到極大破壞,除門診外,整個醫院的其他建筑全部倒塌。醫務人員顧不上自己的家庭,先在臨時搭建的帳篷后在板房中繼續治療原住院病人95人,同時還不斷收治與地震有關的新發病例。由于臨時住所及周邊環境中存在大量的木棍、鐵絲、繩索等物品,造成沖動攻擊和自殺自傷的危險性加大,加上臨時板房不夠高,病人很容易上到房頂后外走,給護理工作帶來極大壓力。
2.3.2服務能力有限
縣級精神病院有精神科醫師10名,基本沒有受過心理危機干預培訓,沒有治療PTSD的經驗。鄉鎮級精神病院的精神科醫師數量嚴重不足,4名精神科醫師面對100多名患者的診療及值班任務,感到壓力過大。地震后曾有1名來自外院的大學畢業兩年的住院醫師每周來一次作為外援,但并不能起到實際作用。由于床位有限,不得不對某些需要住院的新發病例僅進行門診處理。鄉鎮衛生院的精神科藥品單一,除地西泮外無其他精神科藥品,肌注氯丙嗪僅用于麻醉前用藥,不作為精神科處理用藥。基層醫生雖然看到有大量的受災群眾需要MHPSS,從醫務人員的天職出發也愿意幫助他們,但是由于學歷普遍偏低,在地震前沒有受過心理危機干預的培訓,缺乏災后危機干預的教材和參考書等諸多因素,覺得自己能力有限,無法給受災群眾提供到位的服務,甚至害怕由于自己的理解錯誤或處置不當,反而給受災群眾造成二次傷害。另外,由于基層醫生承擔醫療網底的工作,工作內容多,工作量大,在客觀上難有較多的時間用于提供MHPSS。
3 討 論
本研究發現的縣級精神科醫師的人口比例(0.68/10萬人)和鄉鎮級精神科醫師的人口比例(0.83/10萬人)均低于2008年全國精神科醫師的人口比例(1.35/10萬人)[3]。在沒有災難時,按這樣的人口比例提供常規精神衛生服務尚且人力資源不足。在地震后,如果按照震后3個月PTSD患病率為7.2%[4]推算,縣級和鄉鎮級精神病院需要分別診治PTSD患者10.6萬和3.5萬。面對如此數量龐大的患者,14個精神科醫師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
MHPSS是分級服務,各級所涉及的人員和服務內容不同,需要的培訓也不同。為了提供優質服務,最好在災前做好人員的技術準備,即需要充分的備災[1]。本研究發現醫療機構人員在災前未接受過任何相關的培訓,在災后僅有11人接受過培訓,但培訓時間短,且未按照內容進行分級培訓,屬于無計劃的培訓。另外,教材和參考書嚴重不足,基層人員不得不將針對性不強的《醫學心理學》作為參考書。
按照MHPSS的服務分級,本研究中的對象應該承擔的是有針對性的非專科服務(如由鄉鎮衛生院的醫生和村醫提供的心理急救和基本精神衛生服務)和專科服務(如精神科醫師對嚴重精神疾病的診治)。但是因為培訓嚴重不足,非精神科醫生并不具備提供心理急救和基本精神衛生服務的能力,縣級精神病院的精神科醫師也缺乏診治PTSD的技能。少數鄉鎮衛生院只提供20人次/月心理咨詢,這種工作量也反映出基層供方的服務有限。
醫院作為治病救人的場所必須具有高度的抗災能力,包括硬件條件,以及接受過培訓的人員和應急程序等軟件條件。面對全球日益增多的自然和人為災難,世界衛生組織(WHO)號召各成員國建設可以抵抗地震及其他災難的醫療機構,并將2009年世界衛生日的主題定為“挽救生命加強醫院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5]。本研究中也見到精神病院病房全部倒塌、造成住院護理工作壓力極大的情況。WHO西太區辦公室已發行了相關手冊《醫院應該免受災難侵害:降低風險,保護醫療設施,挽救生命》,對各項建筑指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4 未來研究方向
本研究僅調查了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情況,未涉及其他供方的服務能力現狀、不同部門間的合作現狀,亦未涉及醫務人員自己作為受災群眾的因素,已發現人員數量不足、培訓嚴重不足、提供的服務有限及醫療機構的抗災能力差等問題,說明地震后醫療機構提供精神衛生和心理社會支持的能力極為有限。建議今后對縣級及以下精神衛生機構人員、基層衛生工作者和社區服務人員開展實用的和有針對性的分級培訓;采取措施改變基層衛生機構缺乏基本精神科藥品的現狀;在新建或改造精神病院時,加強硬件的抗災強度。
參考文獻
[1]The Inter-Agency Standing Committee.IASC Guidelines on 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 in Emergency Settings[OL]. Geneva:The Inter-Agency Standing Committee,2007:1-19(2007-12)[2009-09-03].http:∥省略/iasc/pageloader.aspx?page=content-products-products&sel=22.
[2]Wessells M,van Ommeren M.Developing inter-agency guidelines on mental health and psychosocial support in emergency settings[J]. Intervention,2008,6(3/4):199-218.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8年各類衛生機構人員數[M]. 中國衛生統計年鑒,2009:24-27.
前言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期、矛盾凸顯期,在農村基層也存在著各種危機,且有的時候、有的地方還比較激烈,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責無旁貸。農村基層是我國體制架構的基礎環節,但人們對于基層規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關注相對來說還遠遠不夠,強化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實現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政府責任機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責任意識欠缺
第一,體制性因素對政府管理部門和官員意識產生影響。政府現有的以由上級集中控制和統一分配資源的體制決定了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機制結構要素是向上級負責,而這一責任體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責任的實現方式與實際工作情形發生斷裂,突出對上級責任的認識與注重,而忽視了對民眾責任的重視。第二,對責任內涵認識不清導致責任意識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沒有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念,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嚴峻責任認識不到位,甚至認為責任制度是用來約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約束自己的。第三,責任的執行觀念不強、責任執行力不夠是責任意識缺乏的突出反映。責任的落實需要較強的執行理念,將責任部署到位、落實到位、實施到位是對責任意識最好的詮釋,提高責任執行力和履職能力是增強責任意識的根本。
1.2政府管理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
第一,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體制不健全。從形式上來看,近年來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雖然有很多涉及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相關內容,但比較零散、規定抽象,沒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體制機制。第二,缺乏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開的特別規定,操作性不強。第三,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的責任得不到追究。現有的制度和體制對政府部門不公開過程、不暢通信息應付的責任規定不明確,過于抽象和含糊,沒有形成嚴格的制度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使得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封閉和信息溝通不暢成為常態。
1.3政府責任管理體系不健全
第一,沒有建立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政府責任管理體系,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比較粗糙,管理每一個環節的責任沒有做到具體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現有的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沒有以現實為基礎,不是針對現實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來的國家層面的政府責任管理總體設計。第二,責任管理體制因循守舊,缺少革新,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積極性不高。事實上,作為承擔管理責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管理的主要機構,親自擔任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領導組織工作,對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問題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實現基層社會治理制度創新和方法創新的主體,而現有的責任管理體系限制了部門和責任人員創新精神的發揮,不能有效激勵部門和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三,責任管理體系不能隨著經濟社會變化而不斷變化。政府的責任管理體系是國家權力運行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它應當在國家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中,實現自己的更新、變換、調整與升級。
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政府責任機制的落實
2.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內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準備責任機制的落實。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爆發,或者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將社會矛盾帶來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實抓好準備。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須為之做準備,如同諾亞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這意味著政府管理者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就必須積累可用資源和提升處理能力,降低個人、組織和社會的脆弱性,在矛盾發生以后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置,從而能夠降低矛盾的損害程度,及早達到社會的有序治理狀態。第二,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監測與預警責任機制的落實。科學研究表明,社會矛盾爆發之前的臨界期是處理社會矛盾、規范社會治理的最有利時機。盡早發現矛盾跡象爆發苗頭,并在早期將其消滅,能夠阻止矛盾向社會危害蔓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矛盾給社會穩定、社會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動帶來的威脅與損失。
2.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體制。首先,要完善憲法條款。“憲法的內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決定了憲法和憲法的至上權威是保證權力服從法律,從而實現法治的關鍵。”要在憲法中增加關于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條款。此外,還要逐步完善其他與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當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種制度規定要統一、配套、協調,相關措施要落實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的執行到位。第二,建立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問責制。建立問責制的主旨,就是通過問責來落實政府的責任,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避免產生“不負責任”現象。問責即“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問責是對全過程中政府行為及其后果的問責,包括過錯問責(決策問責、政治問責、法律問責)和績效問責。這些問責方式意味著,政府日常決策失誤或強行推行農村政策而引發矛盾或造成重大損失,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未能維持社會穩定、導致事態惡化并造成惡劣影響,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并有失職失責或違法行為,政府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未達到應有的績效水平,均被追究責任。
3.結語
強化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政府不要懼怕直面現實問題,要勇于承擔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這樣既可以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有序發展,又可以實現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構建。
參考文獻:
在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以來,我國政府不斷簡政放權,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逐漸改變為服務性政府,進一步減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在社會治療模式方面,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尋求一種多元管理模式,強調公民與政府互動,雙方共同管理,而對于社會基層——社區的治理則更多的放棄于民眾,并提出了社區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區自治模式,是解決中國社會和經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機構和民眾的策略,明確了治理主體,強調公共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公眾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重構啟示
對于基層社會治理而言,其在解決基層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也要積極維護社會的和諧關系,而這種和諧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會現實,調整社會治理模式。現階段,我國政府進一步強調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還權給民眾。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以來,我國政府大動作“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累積超過700項。在國務院的號召下,各地區各級政府也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幅度,社會活力空前迸發。簡政放權不僅是過去兩年的改革重頭戲,也將會是未來的重頭戲,而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也要“簡政放權”。事實上,行政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重構。但是,重構需要強大的理論指引,而“善治”理念給了我們較多的啟示。
“善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強調了通過有效的治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集體。“善治”對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進行了很好的闡述,具體來看:
(一)合法性質與法治狀態
即公眾和政府均對社會秩序和權威表示認同,并自覺服從。在基層社會治療重構中,我國政府也要保證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會大眾認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公眾深度參與
“善治”的基本原則是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等,同時強調民眾的深度參與性質。對于基層社會治療重構而言,民眾(社會組織)參與治理,要體現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兩方面。中國式的“善治”更加倡導政府和民眾,深層次的友好合作,這樣才能提高公民參與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
(三)公開與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過程中,關系公民和組織成員的直接利益事務要保證公開與透明。具體來說,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應告知民眾,政府、政策等治理相關信息,并給予公眾(組織成員)參與治理相關決策制定的機會。此外,也要重視民眾對公共決策的監督職能,進而保證管理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務優質性
“善治”強調治理的關鍵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是否優質、高效直接決定管理的成敗。同樣,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務的高質量,具體來說基礎建設、軟等都要保證較高的治理效果。民眾與政府的協作管理,將最大限度的突顯公共利益。
從“善治”理念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啟發,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集中體現為“還政于民”,完成這個過程也將提升社會自治能力。對于社區自治問題,我國應以培育自治能力為主,進而完成整個治理模式的重構。
二、基層治理模式重構——社區自治的治理路徑
重構社會治理模式其本質就是改革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對于社區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會個體要逐步實現“社會人”的轉變,這樣才能做好基礎社會自治與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動。在治理模式重構中,社區要盡快實現“政府主導”完成到“自治”的轉變,具體來說其治理路徑應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自治主體多元化發展
在社區自治中,需要對政府的職能、管理行為等進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規范性。在社區自治中,自治主體已經發生了改變,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區組織三部分,與傳統治理模式相比,重構后治理主體不再單一,而是出現了多元化發展。在社區自治中政府仍占有關鍵的主體地位,但是要保證社區的公民充分發揮其管理的職能。作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參與社區建設角色,將原有“全能政府”職能進行分解,讓各類社會事務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時,近年來一些社會非營利組織逐漸開始承擔起行業內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使得政府不必浪費精力管理紛繁的事務,社會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基層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來看,公民、社會非營利組織將作為政府的補充力量,在社區自治中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在社區自治主體向多元化轉變的過程中,還應完成以下幾個任務:
1.定位權力與關系。應構建新的現代社區組織結構,傳統的自上而下單向權利運行結構不能滿足合作、協商的多方管理關系。因而,要構建一種上下聯動的互動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體可以進行良好的合作、協商。定位權力與關系的關鍵是保證管理主體處于一種伙伴關系,多方主體可以友好的協商確定管理目標,這種多方認同的管理模式也將提高公共事務的效率。現階段,政府要“簡政放權”,提高社會非營利組織、社區公民的主體地位,共構建三者“鼎力”的社會組織結構。
2.加強社會非營利組織培育。社會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組織,應突顯其社會服務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各行業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業組織、社會非營利組織進行管理,而政府加強這些組織的培育,將極大減輕政府管理的負擔。這些組織屬于民間力量,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應鼓勵這些組織發揮出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社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社會服務內容主要為中介服務和針對兩部分,這樣能迅速解決問題,同時也能提升服務的專業性。
3.激發內各方參與社區建設熱情。社區自治的效果直接關系社區內每個個體,因而要廣泛調動社區內各單位的參與積極性,營造社區共建的氛圍。當前,我國社區內各單位參與管理的程度較低,且參與熱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參與率較低等。因而,在社區管理中,要積極宣傳社區共設的精神,鼓勵各方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同時,要完善制度規范,如政務公開制度、社區管理體制、聽證制度等,從而用制度規范社區自治。
(二)自治方式轉向復合型
傳統社區治理方式以“管制”為主,強調單一治理主體(政府)絕對的管制權,而在社區自治中要打破這種絕對控制的統一管理模式。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要體現出治理主體服務社會成員的理念,并不進行統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會個體的差異性。因而,社區自治的自治方式,應是服務、協調、回應等組成的復合型管理方式。社區自治方式要趨于復合型發展,可以運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種手段。
1.加強改革措施完善。社區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離不開各項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區改革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構建一套完整且規范的社區法律體系,使社區自治模式規范化、制度化,同時為社區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要完善社會政策,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注重公民的權益,促進社區治理向民主化發展。
中圖分類號:C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隨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城市社會群體高度分化,城市社會結構正發生深刻變化,“碎片化”成為基層社會的新形態。單位制的解體,導致應對計劃體制下社會結構的傳統管理模式也趨于瓦解。在社會關系復雜化、利益結構多元化,社會矛盾尖銳化的碎片化社會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網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但由于在設計理念以及內在機制方面的缺陷,網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區的應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本文將回溯網格化管理的內涵及特點,并在深入分析其運行效果的基礎上,力圖提出創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從而實現協同治理格局的建構。
一、網格化管理之勃興與特征
在單位制逐漸解體、社區成為社會基本單元的背景下,社會事務向社區累積,但其尚未達到獨立承擔管理職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壓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須尋求新型管理模式,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難題。一種新的治理思路“技術治理”,即國家通過引入新技術,尤其是現代信息技術,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效能。并且國家在實現自身管理目標時,其管理技術、治理手段正在變得越來越“技術化”[1]。網格化管理正是作為一種新的城市治理技術應運而生的。
學界對于網格化管理的內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認為網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區管理體制不變的基礎上,按一定標準將城市社區劃分為若干個單元網格(一般一個網格內常住人口為4000-5000人),并搭建與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相連接的社區信息化平臺,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種監督與處置相分離的新型基層管理體制[2]。
自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開始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以來,這種新型管理體制逐漸在全國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諸如寧夏石嘴山大武口區“4+6”模式、山西長治”三位一體”等典型模式。在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管理模式呈現出明顯特色和優勢。
1.統一進行網格規劃與實施
城市網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預先規劃和有序實施。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城市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市區聯動的工作思路,將網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網格化管理的運行需要以全市統一的戰略規劃和管理信息數據庫為支撐,然后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單元網格,統一進行城市部件普查等,從而形成全市統一標準、統一監管的有組織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指導手冊,從而保證網格化管理模式的穩定運行。
2.明確劃定各層級管理職責
網格化管理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網格”,從而在“區―街道一社區”三級管理結構之下,增加了“網格”這一新的層級,變為四級責任體系,并且實行市、區兩級分工、監管分離的體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體系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權責不清的種種弊端,理順市、區、街道各級之間的關系,將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體的權責界限更加清晰明確。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網格化管理借助網絡平臺的信息傳遞作用,加之權責的清晰化所帶來的人為因素干擾的減少,有利于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理問題,突破了傳統管理模式反映問題的環節過多的弊端,減少了中間環節和管理層級,整個問題處理流程的時間明顯縮短,結案率大幅提高,從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務的效率。
二、城市網格化管理實踐之局限
網格化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話語背景下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廣泛應用于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領域。值得肯定的是,網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構和治理技術,在打造“數字城市”、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體現出明顯優勢。但應該注意到,這種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層社會中往往出現“管理失靈”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持久性不強,運行成本過高
網格化管理是在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社會轉型期而創設,依托于信息技術和科層管理結構,將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層社區,進而應對和社會糾紛,帶有一定的應急性。盡管網格化管理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開通了較為便利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渠道,減少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政府行政績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但是,網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人力、設備和資金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為一種非常態的應急措施而被運用到相關活動和事件中。雖然使社會治理水平在短時間內有所提升,但其性質仍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規的有力保障和相關機構的高度重視,從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廣泛質疑。
2.抑制社區自治力量的成長
網格化管理通過“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對基層社會進行科層式管理,體現出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這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3]。政權力量對以網格形式存在的社區進行全覆蓋式管控,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基層社會,而且將各利益群體直接納入進行政性管理,體現出“總體性支配”所不具備的精準性和強制性的管控特征,嚴重削弱社區的自治能力。因此,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將引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進而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不利影響。
3.全能網格的風險問題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協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對社會治理壓力的增大和社區在承接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條塊分割式管理和加強部門聯動的重要目標,網格化管理已成為政府創新管理體制的主導方向。然而,在網格化管理模式的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4]。“全能網格論”造成“管理依賴癥”,即確信一切問題和糾紛都可以通過網格加以解決、一切資源和服務都能夠通過網格來提供。這勢必造成社區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會組織和自主性社區等社會治理主體的成長,影響社會協同治理目標的實現。
三、行政力與自治力之契合:網格化管理之創新思路
網格化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基層社區日趨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體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現代社會對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級管理體系利用科層式的組織隸屬關系對社會個體進行組織管理,導致行政力與基層社區的自治力的對接處出現“管理缺口”。因此,建構協同治理格局,關鍵是要實現政權力量與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從以下兩項策略著手進行:
1.推動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轉變,實現協同治理局面
網格化管理在本質上仍是基于政府對社會資源和權力進行全面壟斷的一種管控型治理模式,這與當前“社會協同治理”強調政府、民間組織和社區等多元主體良性互動、深入合作來管理社會事務的話語體系存在著根本性對立和沖突。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的建構,需要政府管理與群眾自治的緊密銜接,民間組織則充當橋梁作用,通過三者的協同配合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應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點。必須通過創新治理理念和簡政放權來明確自身定位,正確履行管理職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其次,自主性社區建設需要政策法規和資金的強力支持,鼓勵社區利益和志趣團體有序發展,積極培育社區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區事務管理上的參與意識和能力,將碎片化的個體重新整合,增強基層社會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務職能,向社區內部穩步發展,發揮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調控矛盾、化解糾紛、扶貧幫困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2.以社區服務聯動多元治理主體
社區服務著眼于社區需求,主要面向社區成員提供各種服務,是社區自治的主要內容;另外,社區服務也是公共服務在社區層面的延伸和補充,既包含聯結政府公共服務的諸多服務事項,也涵蓋了許多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因此,社區服務可以作為彌合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斷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組織的發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規引導,進而以民間組織為中介,向社區居民提供系統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務資源來滿足其從物質到精神的各種需求,使社區重新成為以認同感和歸屬感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體,最終實現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與和諧社區的建設。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的創新方向應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邁向與民間組織和群眾的參與管理相結合的多元化治理。實現協同治理的關鍵在于以社區服務來銜接行政力量與社區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與社區自主發展的緊張和沖突。以服務為導向,淡化科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進多元治理主體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夠賦予網格化管理以全新意義,使之在碎片化社會形態下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
參考文獻:
[1]渠敬東,等.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2009(6).
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模式分析
行政主導模式。行政主導模式強調政府在社會管理與服務方面的主導作用,從多方面利用新的管理和技術手段來實現社會管理與服務創新,這種創新主要有政府內部機制創新和管理信息技術創新兩種途徑。
第一,政府內部機制創新。內部機制創新是指改變政府內部的職能與結構,通過理順部門關系、優化組織結構、創新機制體制、強化業績導向來創新基層管理和服務模式。
推動政府內部職能的轉變。通過調整政府內部職能與結構,規范治理行為,提高管理和服務的供給效能。北京市清源街道辦事處的參與式社區治理是政府內部機制創新的典型模式,其主要特點有三:一是轉變街道辦事處職能。街道辦事處在服務項目執行過程中逐步轉變為為社區服務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和監督指導,實現了由原來的直接提供服務向為社會組織服務和提供服務資源的轉變。二是推動社區服務中心從管理轉向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從行政工作下派轉變為與社區共同協作開展社區服務項目,承擔服務項目管理的設計、咨詢、監督以及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等職責,發揮溝通街道政府與社區居委會的橋梁作用,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角色轉變。三是服務項目從政府制定到以社區需求為導向設置。服務項目根據社區特點并在需求調查基礎上設置,由社區居民、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部門以及社會組織共同參與評選,確定社區項目。
健全內部競爭機制和績效考核。通過給政府部門以壓力,改善其服務意識,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歐盟國家推出的適用于公共組織的通用評估框架(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縮寫為CAF)吸納了全面質量管理、平衡計分卡和卓越績效模式等企業績效管理工具中的合理要素,并融入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經驗,成為公共組織績效管理的先進工具。深圳市龍崗區2008年試點整體等效導入CAF,尤其是引入以公民為中心的導向,即以顧客群體確認的重要領域和組織能夠改進的特定服務領域為基礎,在職能轉變、運行機制、工作流程、改進管理方式和建立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關系等方面,實現事務性管理向愿景管理、從局部管理向系統管理、從人治管理向法治管理、從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轉變。
第二,管理信息技術創新。目前管理信息技術創新主要是網格化管理和數字化管理相結合。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地理信息系統和無線通信等多種數字技術,將社區細劃為網格,形成精細化的管理單元。為每個網格整合配置網格管理員、網格助理員、網格警員、網格督導員、網格黨支部書記、網格司法工作者和網格消防員“七種力量”,并在基礎數據平臺基礎上,運用移動智能終端,結合移動互聯網技術,實現各類數據的實時采集和基礎數據的動態更新,準確掌握網格內的基礎數據、民情民意。
數字化管理實質是政務信息化系統的一部分,將電子流程管理與服務通過現代網絡技術進行集成,對政府需要及擁有的信息資源、關鍵數據進行深層次挖掘、分析、利用和管理,以提升政府行政服務能力。
協同治理模式。協同治理模式是通過更新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形成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社會管理與服務新格局,以此實現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促進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能力的提升。根據基層組織內部創新的不同層次,協同治理大致可以分為管理組織協同化和運行機制協同化。
第一,管理組織協同化。管理組織協同化側重于從組織架構方面創新基層管理與服務的組織結構,構建多元化的參與主體,實現組織目標的重新定位和不同組織之間資源的重新配置。浙江省慈溪市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協同治理就是管理組織協同化的典型。2006年4月,慈溪市率先在坎墩五塘新村創設了“村級和諧促進會”,以人際和諧為目的,以村(社區)為單位,由市鎮兩級黨委政府引導推動,當地群眾與外來建設者共同發起,把外來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基層自治范疇,解決村(居)兩委會在外來人口管理上的缺位。隨后,這一社會組織的功能由融合為主向參與基層社會協同治理拓展,形成了以村(社區)黨支部為核心、村(居)民委員會為主體、村(社區)經濟合作社為支撐、和諧促進會為依托、社會各界群眾廣泛參與的基層管理與服務模式。
第二,運行機制協同化。運行機制協同化是為原來獨立的社會管理服務的政府組織(包括“條”上的職能部門和“塊”的綜合管理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網絡,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合作互惠的組織結構和政府、市場、社會三者協作的機制。義烏市總工會社會化維權模式就是運行機制協同化的典型。義烏市總工會通過與新聞媒體、律師事務所、勞動部門、司法部門、兄弟市縣工會、高等院校等先后實現社會性聯合。一是發揮工會組織作為重要的政治資源、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的作用,建構工會工作體系。二是把政府管理的過程性與社會團體的互動性結合起來,形成“互聯、互動、互補”的社會管理運行機制。
社區治理模式。從行政權力和基層民主變化的取向來看,社區治理出現了形式各異的模式。
第一,議行分設模式。議行分設是按照“社區自治、議行分設”的原則,將居委會在計劃經濟時代所形成的行政、服務和自治職能歸位于自治組織,形成“議”與“行”的并立同行。其代表是深圳鹽田區社區管理體制改革。
社區服務站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撥付的社會公益服務資金、購買社區服務的專項資金以及服務站開展低償社區服務項目的自收經費。社區居委會則履行社區自治功能,由居民依法民主選舉產生,其功能是充當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與居民之間的橋梁,將居民的權利要求轉達給政府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并代表居民對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其經費來源于政府撥付的辦公經費、資產的收益資金及向社區募集的資金。
第二,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行政調控機制與社區自治機制相結合、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相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模式。
寧波市海曙區構建新型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是合作模式的典型代表。2004年3月,該區政府出臺政策,試行為高齡、獨居的困難老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區政府以改革職能履行方式為出發點,將擴大社會參與作為重要內容,尋求與社會組織和社區之間的合作,吸引社會資源參與養老工作。政府主要扮演服務規劃者和購買者角色,形成了“政府扶持、非營利組織運作、社會參與”的合作機制。“政府扶持”指區政府將購買服務的開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向星光敬老協會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非營利組織運作”指星光敬老協會負責項目運作。“社會參與”指整合和利用社會資源,一方面實施“義工銀行”的激勵機制。另一方面整合社會企業資源,將居家養老和社會企業提供的信息服務平系起來。
完善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的建議
各種模式的實踐經驗表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社會協同治理、增強社區治理能力等是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證。為了加強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還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一步下工夫。
推動社會管理與服務制度化發展。一方面,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的關鍵是社會政策的發展和完善。社會政策的本質是通過政府的再分配以縮小社會成員初次分配差距,提高全體成員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水平。必須在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方面進行統籌規劃,通過頂層設計勾勒出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的框架,與國家社會政策融為一體。
另一方面,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厘清政府、社會與市場的職能,將應當由市場、社會完成的治理功能交還給市場與社會之后,政府要加強公共服務部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監管。其要件在于以組織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以制度化的途徑完善政府的服務監管、資源支持等職能。
增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能力。著力構建政府主導、資源激勵、合作互補的新型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機制,解決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居民參與不足、多樣化社會需求難以滿足的問題。一是形成制度化、有序化的公眾參與渠道。政府應釋放社會空間,要尋求“信息相關”、“業務相關”和“需要相關”等協同的粘合因素,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合作治理。二是推進公共服務組織體系建設。三是強化社會工作體系建設,使社會工作者能融他們所具有的社會“管理職能”和作為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行為”為一體。
明確社區服務管理目標。一方面要明確社區是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落腳點,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要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展開。另一方面要解決好基層服務管理與社區居民需求之間的矛盾,關鍵是以“服務”來強化基層的社會網絡,加強鄰里互助、增強地區歸屬感,培養互濟互助因素,培育基于互惠主義的服務機制。
改革開放30余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的一大變化是大量社會成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區人”。大量社會成員身份的轉變,給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帶來了諸多難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隨著單位制的解體,原有的單位組織管理網絡弱化,而我國社區發展明顯滯后,尚不足以承擔基層社會管理重任。一些基層的社會糾紛和社會矛盾由于不能及時解決或處理不當,影響了當地社會的安定團結。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要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面對日益復雜的現實情況,必須轉變基層的社會管理體制并加以完善。
二、從“管制”到“治理”: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理論基礎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會事務的兩種不同行為方式,二者在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
一是行為主體及權威來源不同,從一元到多元。傳統的“管制”強調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絕對地位,管理行為的主體及權威的全部來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現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雖也需要權威,但來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強調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網絡的權威,是一個多元參與的結構體系。
二是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從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動。“管制”的權力運行方式總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強制的行政命令,對社會事務進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則非常強調權力的上下互動,強調通過合作、協商、參與等方式實現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一種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其權力運行的向度是多元的、雙向互動的。
三是社會參與程度的不同,從強調服從到鼓勵參與。政府“管制”因推崇權力的唯一性及絕對性,非常強調社會對其絕對服從,排斥社會參與,以便政府對社會控制及管理的順利實施,但也造成社會參與性及政府回應性的嚴重不足。“治理”則強調合作網絡的構建,重視公民社會的培養,鼓勵多元參與,強調民眾通過社區、NGO、NPO等社會組織與政府對話,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廣泛參與社會事務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從控制、規制、法制到服務、協調、回應。“管制”強調政府對社會的絕對控制,強調結構規制和行動規制,實行統一化管理,較少容忍差異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體系則是一個多主體平等參與的對話網絡,以服務于各成員為宗旨,以成員的共同利益為追求目標,強調通過合約參與者的自律行為、互動性減少規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務的回應性。
從“管制”到“治理”,不僅是行為方式的轉變,更體現了價值理念的嬗變。通過治理的實現,政府對于基層社會事務將由直接管理、控制變為引導、協調多元參與。所以,治理是一個更契合現實的理念,是一種更能實現基層社會管理良性運行的行為方式。
三、從“依賴政府”到“發展社區”:完善與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同時也是社會矛盾集中凸顯期,要想在基層實現總書記提出的“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就必須創新并完善我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完成從“政府管制”到“社區治理”的重大轉變。
首先,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須厘清行政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政府委托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的邊界,實現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由“統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轉變,實現由政府絕對主導向引導、疏導的轉變,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協調、溝通的轉變,實現由直接提供服務向購買服務的轉變,實現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最終實現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政府”的華麗轉身;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專注于指導和幫助社區成立社區組織,為社區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幫助社區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資金投入、設施建設、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社區大力支持,確立社區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改變“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區提供公共產品的做法,變“服務生產者”為“服務購買者”,通過鼓勵、扶持一批NGO、NPO等社會組織,使之有能力承擔生產公共產品、提供公共服務的重任,促使政府實現從“全面干預社區”到“政策引導扶持”的職能轉變。
其次,要以多元參與為實現途徑。一方面,要激發和培育社區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參與意識,強化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和身份認同,構建社區公共意識。要推動社區制度規范化、配套化建設,完善社區居委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建設,暢通社區居民利益表達渠道,從軟件和硬件兩方面來推動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另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和發展NGO、NPO等社會組織,政府取消對其進入社區的政策,并從財政、稅收、準入登記等方面對其提供政策及資金上的支持,鼓勵其獲得在社區內開展活動的持續資源,規范相關社會組織行為,實現政府、社區、居民與社會組織的良性互動與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為實現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員方面的投入,加強專業人員培訓。政府要選派一部分具有社區管理及服務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的人員進入社區,更要加強對現有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通過關于社區管理及服務知識的教育培訓,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社區管理及服務人才隊伍,努力夯實基層組織,壯大基層力量。二是要加大資金方面的投入,將更多的財政資源投入基層社區。加大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能力,財政預算支出適當向社區傾斜,另外可以通過政策導向,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對社區建設進行投入,實現社區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資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對原有的社區基礎設施加以修繕,并興建一批新的設施,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游樂健身設施等。
在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建設成為和諧鄉村建設的基礎,同時基層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橋頭堡。但是基層法治無論是體制建設還是法治構建,都無法同其他基層系統建設工程相匹配,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的基層法治建設創新勢在必行。特別是新時期以來基層法治建設中“知權難”“維權難”等難題,都是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創新的突破口。總之,基層法治的創新就是要攻克基層法治與治理難題,使法治成為基層社會生活的常態。
基層法治建設面臨的“四難”
一是群眾知法難。基層法治建設不單是基層法治結構性的工程建設,更是使法治成為基層群體喜聞樂見的觀念性內化與升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基層法治最直接的困難在于基層群眾知法難。一方面,群眾很難理性知法,法治體系在基層被道德束縛;另一方面,受基礎性條件制約,基層群眾難以迅速了解國家法治趨勢特別是新法的實施,普法的滯后性造成群眾法治觀念的空白,反而成為基層法治建設最不穩定的因素之一。群眾知法難,成為基層法治建設陷入困境的外在表現。
二是群眾維權難。基層群眾維權難是基層法治建設缺乏動力的關鍵,也是影響基層法治推進的核心問題。基層群眾維權難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基層法治機構不健全,群眾維權找不到門,無處維權;其次是維權機構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群眾維權不到位,維權缺乏實效性;再次是基層群眾將法治維權作為最后保障,先前基層組織的介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捍衛,個別群眾在鄉約禮法中容易受到二次侵權傷害。此外,基層群眾在維權時缺乏相應的法律評估,加之司法成本較高,即使想維權也在高額司法成本前退縮。
三是基層執法難。依憲執法作為法治建設的核心,是基層法治的精髓。然而基層執法難卻是當前基層法治建設的難題之一。基層執法始終面臨不同程度的鄉約沖擊,合理的執法在基層難以被認可。基層執法缺乏必要制度規范與監督,執法容易演變為暴力執法等不文明執法行為。使執法行為在陽光下運行而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才是關鍵,然而基層執法在輿論的干預下缺乏定力,容易受外界輿論的影響。基層執法難還體現在基層法治建設不完善,特別是機構的建設難以滿足社會運行的需求。
四是有效普法難。法治建設的重心在于有效普法的持續性推進,但是基層法治建設恰恰缺乏有效普法。一方面,基層普法缺乏實效性、靈活性,普法工作成為形式化的任務,實際工作流于表面;另一方面,普法缺乏專業人才,或者說基層普法隊伍缺乏權威性,導致普法工作缺乏群眾認可。
平安中國建設為基層法治創新提供驅動力
“平安中國、和諧基層”建設是基層法治建設創新的催化劑。特別是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注重法治建設的基調,為基層法治建設奠定了主題。也就是說,基層法治建設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從而不遺余力地應對基層法治新形勢,使得基層社會建設朝著法治的方向發展。另外,平安中國建設推動著基層法治工程的系統性構建,法治成為基層平安社會建設的主旋律,平安中國建設既能夠有效調動社會資源致力于基層社會的法治,又能夠規范基層社會管理,催生基層社會的法治化運行。總之,平安中國建設作為基層法治的驅動力,牽引著基層社會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
依憲治國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制度保障。基層法治作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依憲治國框架下司法體制改革和依憲執法的雙向保障,為基層法治的創新注入新鮮血液。一是依憲治國框架下,基層社會法治成為必然,在法治化進程中實現法治的良性創新,特別是依憲執法機制中法治角色的社會定位與角色扮演,引領基層法治建設進行層次化、結構化創新。二是依憲執法框架下基層法治能夠依托司法體制改革等切入點,充實基層法治建設的制度保障,使基層法治創新成為基層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三是依憲治國機制下的司法體制等改革,能夠彌補基層法治建設中的結構性缺陷。比如,依憲治國機制中法治人才的基層流入,能夠有效緩解因人才匱乏而導致的法治癱瘓,實現智庫型保障。此外,“平安中國、和諧基層”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動力。
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的創新
依托各種資源,注重普法工作的創新。群眾知法是基層法治的基礎,只有使法治知識在群眾中普及,才能推動法治建設的跨越式發展。新時期普法工作的創新,首先要依托基層聯村聯戶的扶貧機制,實現公檢法及律師等專業人才走進基層、服務基層,實現定期法律診所權威性的面授服務。其次,要注重以案釋法下基層,實現理論法的實際扎根,使普法同基層群眾的生活密切關聯。再次,基層司法機關巧妙利用流動法庭等形式,實現基層普法的震懾,實現普法的實效性。此外,基層普法還可以結合網絡媒介資源和青年志愿者服務,實現義務普法的定期化常態化開展。
扎根基層治理,注重基層服務的創新。平安中國建設為基層社會治理奠定了基本格局,實現基層法治服務的創新是核心。一方面,法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工作準則,實現基層法治服務的創新,也是推動基層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要注重基層司法機關工作方式的創新,轉變基層工作模式,倡導司法機關服務型工作方式的轉變,使法治成為基層治理的標桿。另一方面,基層服務要處理好“法、理、情”三者的關系,防止僵硬式法治造成群體性沖突的擴大,影響基層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在基層治理過程中,要注重禮法鄉約的社會治理功能,實現法治的靈活構建,使其在成為基層社會建設準繩的同時,成為群眾內心的依托。
規范基層鄉約,強化群眾守法的創新。平安中國建設背景下,基層法治創新的靈魂在于基層鄉約的整合。基層鄉約作為引導基層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規范總和,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基層鄉約作為基層法治的外延,在處理習俗道德事件中能夠發揮出超越法律的優越性;另一方面,基層鄉約作為基層禮法的范疇,在社會法治洗禮中容易觸底反彈,導致群眾性守法建設步履維艱。群眾作為基層法治的主體,群眾守法始終是法治深入基層的重心,強化群眾守法不僅要堅持以人為本,健全社區監督與自我提升相結合的守法培養機制,還要強化基層社區的法治義務導航,使守法成為群眾共同的心聲。
依托司法改革,加強基層法治的建設。平安中國建設框架下,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在基層的輻射顯得尤為突出,基層法治的創新,本質在于基層法治系統性的工程建設。司法改革在基層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基層機構改革。一方面,基層司法機構的改革,有利于內部權責的明確,能夠有效地提升基層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基層機構改革有助于健全機構,為基層鄉土法治創新提供必要的基礎,使基層法治建設成為應然趨勢。二是基層法治人才的專業化。實現基層法治建設根基的突破,使專業化人才的法治參與成為基層法治創新的亮點。三是基層法治的創新型建設。基層法治的創新型建設,就是要與時俱進,在依托國家政策的同時,始終聚焦美麗基層的建設,使基層法治建設的創新成為常態。
(作者分別為喀什大學副教授;喀什大學法政學院研究生)
一、選題與定義
一位學者曾經斷言,“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興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規軍”法律服務、投向標準化或目標性司法程序建構的人,也無法否認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定基層法院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轄除法律法令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一審案件)。在司法專業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民事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現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所轄的區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等;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鎮(街辦)主要為本轄區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的現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實根據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二、方法與路徑
“百姓說事點”是在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實踐中產生的,是“楓橋經驗”在的生動實踐,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是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舉措。“百姓說事點”是在群眾經常聚集的地方,為百姓搭建的說事、議事、調事平臺。通過這個便捷的平臺,暢通百姓的訴求表達渠道,就地解決問題。通過“百姓說事點”的創建,能夠實現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實踐證明,“百姓說事點”的創建是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實踐,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現實需要。
二、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確保“百姓說事點”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二)堅持服務為民。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人民群眾滿不滿意作為衡量“百姓說事點”工作的根本標準。
(三)堅持傳統和現代治理理念相結合。在“百姓說事點”的日常工作中要把中華傳統治理智慧和現代治理理念結合起來,著力預防、化解人與人、人與自然的矛盾沖突,努力促進“百姓和順、城鄉和美、社會和諧”。
三、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建設的工作目標
(一)推進“百姓說事點”規范化建設
1、在鞏固縣原有百姓說事點的基礎上,縣局決定在每個鄉鎮打造2個百姓說事點示范點,不斷加強“百姓說事點”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統一制作上墻信息處理流程,制作統一規范的調解文書,配備相應的電腦、卷柜、專業調解書籍、調解桌椅等辦公設備,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全縣“百姓說事點”軟硬件建設,努力做到建設一個、規范一個的要求。同時積極促進具備條件的“百姓說事點”向個人調解室過度。
2、計劃在加強對“百姓說事點”硬件設施投入的基礎上,同時加強對人員隊伍的建設,注重選擇鄉賢社賢、特別是從黨政機關尤其是政法機關退休的人員中黨性強、熱心公益事業、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同志參與到“百姓說事點”的工作中來。充分發揮他們懂政策懂法律的優勢,既能幫助調解矛盾糾紛,又能起到傳幫帶的作用。加強對“百姓說事點”調解員(信息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基礎法律素養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過、叫得響”的“調解員(信息員),為“百姓說事點”和個人調解室融合發展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百姓說事點”的職能作用
“百姓說事點”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實踐探索,解決基層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和平臺,要重點通過以下5方面發揮職能作用。
1、社情民意收集點。要注意收集小到家長里短、鄰里矛盾,大到房屋拆遷、土地糾紛等與百姓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各類問題,通過“百姓說事點”反映出來,為政府服務改善民生和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提供參考。
2、矛盾糾紛化解點。要注意通過"百姓說事點”積極搜集民情信息、化解矛盾糾紛,以其更早掌握信息來源、更貼近群眾、更讓群眾樂于接受的形式,及時化解大量矛盾糾紛,有效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3、公共法律服務點。邀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現場解答咨詢,宣傳普及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群眾既要懂法守法,又會用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致富信息傳播點。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各相關部門利用這一平臺積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為群眾提業信息,聘請專家講解種養殖以及外出務工、就業等方面的知識和信息,為群眾提供生產生活所需幫助和服務。
5、干群關系聯系點。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到點上走訪,與群眾保持溝通聯系,及時解決群眾利益訴求,不斷提升和政府特別是基層干部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四、深入推進“百姓說事點”創新發展建設的工作方法
要積極探索及時、便捷、有效解決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的科學方法,強化為人民服務,著力在以下5個環節上下功夫。
1、事前問事。村(社區)調解員每周到“百姓說事點”排査走訪一次,及時掌握“點兒”上收集上來的村(社區)的重點人思想動態、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將矛盾糾紛排査梳理結果報告給司法所,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2.隨時說事。說事點要開通“說事電話”,設立"說事記錄本",信息員每天在點上現場傾聽百姓說事,群眾可以隨時隨地到說事點來,提意見、說建議、談看法,反映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3、及時調事。建立“百姓說事點”內容登記制度,根據不同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分類梳理。能夠當場答復處理的,由信息員、村(社區)調解員或司法所工作人員當場答復,使群眾訴求得到及時解決。
共筑文明社區
溫情送到家
一、項目主題
重點圍繞“往社區走”戰略,助力黨建引領下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揮共青團又是和團屬力量特長,關注“老、小、舊、遠”以及關注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民生“痛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
二、項目特色
本次項目將通過深入基層社區,了解基層的治理建設工作內容,關懷獨居老人,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而展開一系列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項目主要內容
經過小組討論,我們決定于“”社區進行志愿服務活動。通過進行一系列社會實踐和公益勞動為該社區和該社區居民們提供一個更加和諧舒心、綠色環保的居住環境。
關懷獨居老人。隨著上海等一、二線城市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家中年輕一輩都在外打拼,留下家中長輩們獨自在家。由于無力支付家政費用,對“養老院”的固有偏見,對“家”的觀念根深蒂固等等原因,不少老人都是獨身或是老夫妻相依,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生活,從而對生活上造成了許多不便,更有甚者釀成悲劇。對此我們團隊將對該社區進行的其中一項志愿服務活動便是關懷獨居老人,為他們送上一份“溫暖”,包括為他們整理家務、故障反映、聊天舒心等等。
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居住環境間接影響著人們幸福生活的指數,美好和諧的社區環境能使每一個居民生活錦上添花,通過對社區環境的美化,和衛生知識的普及,從而為居民們的生活增添一份精彩也是我們的目標之一。我們將采訪居委會工作人員,了解社區治理建設工作,幫助工作人員清理社區中隱蔽角落里的垃圾,裝飾美化社區公示欄、宣傳板,清理小廣告和傳單,為居民普及“垃圾分類”知識等等。
四、項目活動日程安排
(一)策劃組織階段
根據學院關于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擬定實踐項目主題,針對目標對象進行志愿服務活動。
(二)材料準備階段
對項目人員進行任務分工,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著手準備項目相關材料,為調查和后期項目總結做準備。
(三)調查實施階段
根據項目內容進行實地活動,完成項目設定目標。
(四)總結提煉階段
將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文字材料、影像材料進行整理、加工和提煉,撰寫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結題書。
五、預期成果概述
通過本次志愿服務活動,我們不僅體會到了基層社區建設的不易,也感悟到了親情的珍貴。
在基層社區中,治理生活環境、維護社區治安、反映和處理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問題等等平時在我們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仿佛隱形的工作,其實起到了至關緊要的作用。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社區工作提供創新管理觀念或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
隱藏在基層社區中的“獨居老人”不在少數,使我們感到了生命的堅韌與親情的寶貴。他們雖然已是垂暮之年,身體都不太好,但為了子女的幸福,依然勤儉節約地生活,只為給予子女更多。有許多老人甚至還為工作忙碌的子女分擔家務和教育下一代的責任,但大多數的他們一年之中都鮮少見到子女兒孫的面,只能日復一日地思念與等待,令人心酸,令人深思。
六、團隊分工
七、經費預算
交通費: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住宿費:
無
其他項目(如市內交通、文檔打印復印、文具等):
文檔打印復印:以實際文檔打印復印為準
共計: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八、團隊安全應急預案
(注:此部分主要針對實踐過程中預計可能發生的問題提前準備的應急措施,如當地的民俗情況、當地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可能對于實踐活動帶來不便的情況,如何預防、如何解決等等)
1、自然災害問題。如地震、暴風雨、臺風等自然災害問題。應對措施:
(1)事前了解天氣預報,上網了解當地當天的地理情況。
(2)加強安全保衛教育,當地震發生時,學會一些應急的應對措施。
2、人身安全問題。如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歧視、遇到搶劫等。應對措施:
(1)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
(2)由于語言溝通問題,地方人員可能會帶有歧視眼光。對此,我們應該主動并善于與當地地方人民交流和溝通,不得粗言濫語甚至出口罵人。
(3)人身安全第一。在遭遇強盜時,不可盲目與其爭斗,而應視實際情況,盡可能報警呼叫救援。
3、財產問題。由于人生地不熟,對交通和各地方的地理分布不清楚,可能會遭到路人的欺騙;再有,在公交車上或者在街道上可能會遭遇到盜賊或者強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對措施:
(1)熟悉活動地點的地理分布。活動之前,務必事先了解調研活動地方的交通和地理環境。
(2)公交車上、街道上小心保管自己的財產和重要資料,發現偷竊或可疑人物及時聯系調研小組。
(3)出去調查時,盡量不要隨帶貴重物品出去。
指導老師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學院意見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校團委意見
(
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