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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政府安委會,國家級開發區安委會,南海新區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棲霞市笏山金礦“1·10”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部署開展了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各位市領導、市直各部門密集開展了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市紀委監委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專項監督檢查。從督導檢查和責任落實專項監督檢查反饋情況看,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仍存在不快不細不嚴不實的情況。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未嚴格落實威辦發電〔2021〕3號通知要求,制定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方案或方案涵蓋的行業領域不全,還未行動起來。有的行業領域企業、單位尚未開展大排查大整治自查活動,行業主管部門也未檢查督促,達不到市委、市政府全覆蓋、拉網式的工作要求。為切實推進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快細嚴實地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現就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壓實責任,全覆蓋、無死角地推進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不打折扣的貫徹落實。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管安全、管生產經營管安全”要求,層層壓緊壓實責任鏈條,確保牢牢守住安全底線。要強化責任意識,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切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要加大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全覆蓋、無死角進行排查,對檢查發現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停水停電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二、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切實抓好屬地安全生產工作。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下同)要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督導檢查。查轄區組成部門方案的可操作性,查轄區組成部門方案的覆蓋范圍,查轄區組成部門的工作成效,著力發現本轄區各組成部門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快不細不嚴不實的問題并加以解決。要明確轄區各組成部門的職責邊界,決不允許因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部分行業企業失控漏管。凡因未排查整治致使企業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人責任。
三、強化行業主管行業監管職責,積極推動行業領域排查整治工作。“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管安全、管生產經營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排第一位,是綜合監督管理。“三管三必須”本意是要求行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安全生產工作合力,而不是行業主管部門推業務監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推經營管理部門的借口,行業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都必須履職到位。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親自對照本單位三定方案、市政府文件和上級部門文件,理清理明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決不允許部門利益凌駕于上級工作部署,推諉扯皮導致部分行業領域企業失控漏管,排查整治不徹底、不全面。要學習省、市發改系統主動承接電力、油氣長輸管道和糧食安全監管職責,全方位開展電力、油氣長輸管道和糧食企業排查整治工作的經驗做法,迅速在本行業領域開展拉網式地毯式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要清單化管理、精準化防控、閉環式治理,要有“托底人”意識,把好“最后一關”,查細查準查全查深,不漏一家企業。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2月7日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
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首次以24個字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了全面闡述:“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分別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提出了反映現階段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發展目標上的規定,是立足國家層面提出的要求。“富強”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實質是改變我國貧窮落后的狀況,改善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條件,創造更高水平的物質文明。民主,在社會主義價值觀中的實質是要求我國創建造高度發達的政治條件,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和自由。文明,是人們在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條件下對精神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體現。和諧是對社會環境建設方面的要求,是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相處的理想狀態。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價值導向上的規定,是立足社會層面提出的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 “自由”,是在全體人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在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政治平等權利、首創精神的的基礎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外,讓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享有最廣泛的自由權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平等”,是通過創建平等的社會機制和價值導向,既保障公民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也保障公民個人在基于社會貢獻的基礎上所要求得到的權利、利益和尊重。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公正”,是加快建立以權利公正、機會公正、規則公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正義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從而在更加公平正義的基點上造福全體人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法治”,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通過國家建立健全社會法制,公民學習、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和自覺的行為習慣,讓人民群眾在法治社會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
第三、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道德準則上的規定,這是立足公民個人層面提出的要求。“愛國”是公民的義務和責任。表現為對祖國山河、歷史文化、共同理想等的熱愛之情,并能夠積極投身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去。敬業是對公民職業素質的要求,他不僅要求公民兢兢業業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也要求公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過程中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誠信是為人之本、興國之基,表現為對公民個人、人與人之間、國家之間、社會之中的道德層面的規定。友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包含善待親友、他人、社會、自然,是形成良好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生態關系內在統一的價值基礎。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統一關系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并不是相互獨立的,他們不僅具有是統一的發展目標,而且具有內在的統一關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黨的十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目標而提出來的價值導向,首次用:“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24個字對國家、社會、個人發展目標做了的層層規劃,使他們相互聯系,共同作用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
第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對國家發展目標提出的要求。只有實現了國家富強,為人民的生活創造出更高水平物質生活條件,才能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才能為人民群眾進行民主、文明、和諧社會建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民主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自由,是富強、文明、和諧政治保證。文明是人們精神生活方面的向往和追求,是富強、民主、和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和諧能為富強、民主、文明提供良好的環境基礎。只有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才能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和環境保障;反過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又能夠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和諧統一發展。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立足社會現實,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出的要求。自由是廣大人民群眾最基本的人權,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價值。平等是人與人權利對等的一種體現,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準則。公正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要求。法治是人民權利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重要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本質所在,是實現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基礎,同時也是實現公民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重要保證。
第三,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立足于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層面上提出的要求。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貫穿了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各個方面,是公民個人內在價值的追求。一個人只有具備最純潔、最神圣、最深厚愛國主義情感,才能對生活、對集體、對國家充滿愛并能將這種愛國主義情感轉化成自己工作的動力,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并在工作中、生活中誠懇待人,為社會營造出良好的友善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生態關系,才能夠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保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不僅能夠為公民實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也是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重要奠基石。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意義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以思想指導下的意識形態,既與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脈相承,同時以正確的理想信念推動著社會主義事業的前進。是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中圖分類號] G4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1128(2008)04-0033-04
瑞典是一個要求將民主的精髓和真諦體現在社會生活各個層面的國家,因此,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是推行社會理想的重要系統。瑞典很重視學校德育工作,在推進學校德育中,始終將民主教育放在中心位置,學校不僅要以民主原則來構建教育基礎,使每位學生不論其社會、經濟地位和種族等方面有何不同,均可以享有公正而平等的教育,而且還必須擔負“民主教育”的重任,即向學生傳遞、灌輸,并使其頭腦中形成瑞典社會的基本民主價值觀念,并據此形成相應的民主行為或民主技能。本文就瑞典中小學民主教育的內容、實施方式等進行簡要介紹,以期為我國中小學開展民主教育提供可鑒之處。
一、民主教育的內容及其在中小學的體現
1.民主教育的內容
瑞典中小學民主教育的內容比較廣泛,從其官方文件的敘述來看,差不多涵蓋了其他國家中小學道德教育的主要內容,但其重點大致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曉之以理,形成民主意識
民主意識主要是指瑞典在針對學校教育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所明文規定的“基本民主價值觀念”。如瑞典官方于1994年頒布的《義務學校的課程指南》和《非義務學校的課程指南》中均指出,“不可侵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嚴,維護人人價值平等和男女平等,同情保護弱小等都是學校必須表達和傳遞的價值觀念。根據基督教的傳統和西方的人文主義所提倡的倫理學觀點,要實現上述的價值觀念就應該在每一個人身上養成富有正義、樂于助人、寬容謙讓、敢于負責的品質。”
具體說來,向學生傳授的民主意識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理解和同情別人;支持對人或事的獨特立場;包容不同的思想和經驗;保障每個人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關心和照顧弱小;尊重學習上的個人選擇;維護男女平等和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采用和平而非暴力的手段解決爭端或分歧。
(2)導之以行,體現民主技能
民主技能主要指的是學生能夠按照基本民主價值觀念對己、待人、處事的能力。對此,《義務學校的課程指南》和《非義務學校的課程指南》也都指出,“瑞典社會的國際化和跨國流動現象的日益突出,更加要求人們具有共同生活的能力和理解文化多樣性的能力。一個人對自己文化本源和文化遺產的認識會形成一種牢靠的自我身份感,每個人在發展這種自我身份感的同時,很重要的是還要具有與他人的價值觀念和生活境況產生共鳴的能力”;“應該主動抵制任何欺侮人和迫害人的傾向,必須以真知灼見、公開討論和有效手段主動應對排外和偏狹的觀點和行為”。
民主技能主要表現為特定的民主生活能力。在瑞典人看來,只要在行為上表現出是按照基本民主價值觀念行事的方式和方法,都可以稱作民主技能,如寬人嚴己、扶危濟困等。民主技能不僅是民主教育的內容,同時也是民主教育中由“知”化“行”的重要手段,正如兩份《課程指南》所闡述的那樣:“在教育中只傳授基本民主價值觀念的知識本身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使用民主的工作方法去落實這些價值觀念,從而使學生為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做好準備。學生通過參與計劃和評價自己的日常教育,對學校的課程、學科、主題、活動進行選擇,從而發展其對教育施加影響和擔負責任的能力。”
2.民主教育在中小學的體現
根據瑞典教育委員會的相關文件,中小學教育中應在如下幾個方面體現出民主教育的特質。
(1)克服偏狹的地域觀念,培養全球認同感
學校鼓勵學生理解和同情他人,使其積極主動地抵制任何欺侮他人和迫害他人的傾向,以理性知識、公開討論及有效措施來制止仇外排外的偏狹觀念和不良行徑。學校是一個社會和文化交匯的場所,因此既有機會也有義務來增強所有學校成員的這種能力。通過多門學科的教學,學校不斷加強學生對瑞典語言、文化和歷史的深刻認識,而對自己獨特文化遺產的認同意識也會增強理解和同情別人及其他價值體系的能力,從而使學生養成一種既同瑞典價值觀念有聯系,又包容歐洲乃至全球各地價值觀念的認同感。
(2)實行多樣化的教育,滿足不同學生的需求
瑞典《教育法》規定,任何地方的任何學校都必須提供有著同等價值的教育。但同等價值的教育并不是為每個學生提供同樣的教育,也不是為每所學校提供同樣的教育資源,而是考慮到每個學生各自不同的情況、需要、知識等因素而為每個學生提供適應其發展的教育。瑞典中小學特別關注出于各種理由而身處學習困境的學生,對各種有身心障礙的學生負有特別的責任。積極、自覺地促進男女平等權利,鼓勵學生養成不帶性別歧視或性別偏見的正確意識和行為。
(3)學生的民利和義務相統一
“瑞典的民主是建立在這樣的前提之上:所有人都有權自由地保留觀點和表達他們的見解”。因此,學校不但保證每位學生的民利,容納不同的思想并鼓勵學生公開表達自己的看法,而且還強調形成個人立場的重要性,并向學生提供申明自己立場的各種機會。同時也督促每位學生履行應盡的義務,使其恪守在《教育法》和《課程指南》中明確規定的基本民主價值觀念,培養學生使用民主的方法和自我承擔責任的能力和意志,為他們提供對自己的學習和社會活動承擔責任的機會。
二、實施民主教育的具體措施
為了真正落實民主教育的任務,瑞典中小學努力采取一些具體措施來實施民主教育。
1.為民主“對話”創設條件和氛圍
民主教育的方式并無一定之規。瑞典教育部門非常強調將“對話”作為民主教育的基本方式。根據官方規定,瑞典學校要完成的民主教育任務需要學校所有教師共同負責,這樣,為對話創設條件就成了每一位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瑞典中小學教師在教學環境中,為涉及價值和規范的對話創設條件的辦法就是將民主價值觀念和學科的知識教學目標結合起來,或者將價值觀念與學科知識相聯系,并把這種結合、聯系的職責委托給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按照多元文化主義的理念來營造教學環境,使學生感到并認可不同種族之間的文化差異和文化類似。任何學科的教學,無論傳授什么樣的知識,任課教師都把課堂討論作為一種重要方法,讓學生之間進行對話,使其熟悉和掌握討論或對話這種民主方式或民主技能。
2.將民主教育的原則和內容具體化
瑞典教育主管部門要求中小學擔負起知識教學和民主教育的雙重任務。瑞典中小學對于知識教學,如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評價等早就有了一套章法,為了使民主教育也具有清晰的教育目標、教育內容和相應的具體程序和規程,瑞典各地教育部門和各學校按照《課程指南》中確立的框架,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理解進行了一些便于實際操作的工作。如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制定的當地教育或學校發展計劃中會指出某一時期民主教育的重點;有些學校將基本民主價值觀念轉化為可以進行測評的教育目標和教學內容等。
3.將傳遞基本民主價值觀念的行為日常化
要想使基本民主價值觀念深入人心,就不能脫離學校的日常工作,民主教育就要滲透到學校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雖說“民主教育”在瑞典的許多學校不像知識教學那樣作為正式的教學內容,但在學校這個特殊的地方,日常生活中實際上存在著許多不拘場合、不拘形式地傳遞和體現基本民主價值觀念的機會。因此,瑞典中小學的教師和領導總是善于把握時機,因勢利導地對學生進行民主教育,將傳遞基本民主價值觀念的行為“日常化”。
4.將學校的民主教育可測化
從某種意義上說,民主教育之所以被認為是“虛”,是因為人們不知道如何對它進行測評,此外在對民主教育進行測評時也會遇到不同與學業測評的難題,如“學生不敢表現出自己真實的想法和行為,因為擔心這會對自己的評分不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瑞典教育學者建議,測評對象不應該是學生個人,而應是學校本身,要測評的是學校的各種活動是否遵行了基本民主價值觀念。為了測評學校民主教育的成效,瑞典研制了相應的測評工具,通過這些測評工具考察全校學生掌握了多少關于民主的知識,具備了怎么樣的分辨和解釋道德問題的能力、什么樣的參與民主決策的技能,以及什么樣的民主式的溝通或交往能力。
三、對我國中小學開展民主教育的啟示
自20世紀90年代起,日益受到重視的瑞典中小學民主教育已初見成效,中小學由此得到了公眾的贊譽和好評。民主教育也是當今中國教育的時代主題,而目前我們對民主教育的認識和理解還不全面,中小學還缺乏對民主教育進行有效的指導。通過對瑞典中小學實施的民主教育的考察,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我國的民主教育。
1.引導中小學生樹立全面的民主觀念
由于瑞典長期以來在社會中強調民主原則,中小學生也在不知不覺中受到了感染,如現在中小學生的民主素養主要是在校外活動中發展起來。盡管我國中小學也贊成民主教育,并具有了一定的民主觀念,但往往流于形式,失于膚淺,遇到具體的民主問題時,往往缺乏在思想上和行為上履行和捍衛民主原則的能力。因此,我們在進行民主教育時,要引導中小學生樹立全面的民主觀念和正確的民主行為,把學生的理論知識與學生的自我立場有機地結合起來,與學生的個人經驗結合起來,使民主作為一個有血有肉的觀念在學生心中真正扎下根來。
2.創建適合民主教育的校園大環境
適合民主教育的校園大環境包括精神和物質這兩個層面。從精神層面講,首先要求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具有基本的民主價值觀念,并能按民主價值觀念進行教學和管理,成為學生的模范或榜樣;其次,要求學校各類成員之間形成足以開誠布公地進行交流與溝通的人際關系,不僅師生之間要有這種關系,教師之間也要有這樣的關系,如要經常討論民主價值觀念的含義,采用平等和反思的方式交流對民主問題的個人見解和解釋,介紹如何將民主教育落實到日常學校生活之中的經驗等。而學校的物質環境也會影響到學生之間或師生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因此從物質層面上講,學校應該提供齊全的設施,寬敞的活動場所,通風、采光良好的教室,合理有序的校用建筑布局等。
3.充分利用中小學的各種教育資源
民主教育是瑞典所有中小學的教育基礎,是所有學校成員的工作指南,是一項貫穿于整個中小學時段的任務。因此我們在開展民主教育時,應該將其放在中小學教育的整體上進行全盤考慮,合理分配和調用各種教育資源。比如教師往往感到沒有時間在課堂上討論民主問題,那不妨開展課后討論;教師沒有時間,不妨利用學生助手制,以加強師生之間和學生之間的交流;有些對話不便用于正式學習場所,不妨在餐廳、操場等地進行;有些學科的性質不便和民主教育掛鉤,但不少學科本身就和民主教育直接有關,不妨施行互補,各盡其責。只要將中小學教育及其資源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就能發現許多民主教育的新機會,也能找出實施民主教育的新方法。
4.鼓勵師生共同參與民主教育
瑞典官方要求中小學校的每個成員都要為民主教育盡力盡責,學校的任何時空環境都要進行民主教育,從而使現行的學校民主教育具有彌散性的特點,在學校范圍內形成一股民主教育的合力。為了避免我國出現民主教育的“真空”狀況,使民主教育真正落到實處,我們可以在中小學里按照年齡、年級、學科等類別組建各種組織形式,吸收全校所有成員的參與,使他們之間進行更為密切的交往、溝通、合作、對話等。如可以將教師組建成面向某一組學生的各種工作小組,加強各科教師之間的合作,共同為學生的學業和品行負責;也可以將學生人數較少的班級組編在一起,提高教師的比例,使教師有更多的時間與學生相處、交流、對話等。這些組織形式既是學校落實民主教育的體現,也是為民主教育創造有利條件的工具。
參考文獻
[1]Curriculum for the compulaory school system, the pre-school class and the leisure-time(Lpo94). skoleverket.se, 2001.
[2]Curriculum for the non-compulaory school system(Lpf94). skoleverket.se, 2001.
[3]方彤.瑞典基礎教育[M].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4.
[4]喬長森等編著.瑞典風情錄[M].上海:東方出版社中心,1996.
法學研究中是否應導入法律價值范疇,對此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派態度迥異,識見大相徑庭。
在法律實證主義看來,法理學的根本任務應當是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其反對在法學研究中用形而上學的思考方式以及尋求終極真理的做法,反對法理學家們試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的經驗事實而去識別與闡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圖。[1]從根本上講,法律實證主義就主張"任何道德價值因素都不可進入法律的定義。"[2]譬如,在對于法學是否應研究正義這一最基本的法律價值問題上,法律實證主義的重要代表凱爾森(AUNS·KELSTN)就認為"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3]"這個問題是根本不能科學地加以回答的。"[4]
但是,歷史更為悠久的自然法學派(包括一些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則認為法律應當而且必須關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價值,如正義、秩序等。美國法學家羅斯·柯·龐德就曾經指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5]"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6]確實如此,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古羅馬的烏爾比安、西塞羅,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洛克、盧梭、杰斐遜等以及當代的羅爾斯、德沃金都曾對正義等法律價值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達了這些價值在法律體系的建構及現實運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究其原因,也許便在于他們大多都贊同這樣一種信念,即"一種完全無視或忽視上述基本價值的一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7]
筆者以為,自然法學派對法律價值的崇仰與追尋應當是值得倡導的,其根本原因便在于法律不僅僅體現為一種制度結構,而且還反映著一種人文精神,含攝了人類對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因而在經濟法學的理論建構以及實踐運作中,應當導入法律價值范疇,并將之作為經濟法律發展的重要取向。具體而言,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首先,這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研究的邏輯結果和必然延伸,在經濟法學體系的構建中,明確界定經濟法自身的調控范圍。在相應的法哲學層面上,就要求構筑與其調整對象相一致的法律價值模式體系,實現法律價值與調整對象的整合,否則,對價值目標研究的冷漠,必將導致經濟法價值體系的紊亂與不當,進而反過來影響或波及經濟法自身體系的構筑。
其次,這是建構經濟法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系統論認為,任何一個系統欲發揮其最大功效,不僅要求系統自身性能優良,而且還需要各子系統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應當是完美無缺和統一有序的。在此我們不妨將經濟法看作是一個大系統,那么經濟法中的各部門法便是這個大系統中的子系統,而在經濟法學的各種法律范疇中,擔負著促進各經濟部門法協調統一功能的應當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即只有將經濟法價值目標明確界定,才能使經濟法體系中的各部門法可以在價值目標同一的基石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價值的紊亂而相互沖突。
再次,經濟法價值的確立有助于我國經濟司法、執法的理性化運作。現實生活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對所有行為都預先進行確切的規制,因而,當社會沖突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調整時,必然要仰賴于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來彌補,而對經濟法價值的認知應當是執法者法律意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構;此外,當經濟法體系中的部門法出現沖突,而執法者又無法借助于一般沖突原理加以適用時,經濟法價值便可成為執法者正確選擇適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確立經濟法價值,在我看來,必須遵循以下兩項原則:一方面,經濟法價值必須反映和體現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特質。不同社會關系具有不同的法價值,社會關系之不同亦決定了相應的經濟法價值之殊異。如有學者主張經濟法的經濟價值為:"以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為使命,保證改革開放方針、政策的落實,保障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8]筆者以為,此項價值不僅經濟法獨具,其他部門法,如民法、商法,甚而行政法將其納入自己的價值視野又有何不妥呢?因而該項價值只宜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之一般性任務,納入經濟法價值,難以反映價值之前置定語"經濟法"所獨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經濟法價值由于體現了經濟法的根本性任務或追求,因而應當更為抽象和一般,過于具體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煉與概括的認知都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價值。
基于對經濟法價值的上述認知,筆者以為,我國經濟法價值主要有二,一是社會經濟福利價值,二是經濟民主價值。
二、社會經濟福利價值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的。19世紀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弊害,如可持續發展問題,壟斷問題,產品質量,消費者利益保護以及勞動者保護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實質便在于個別市場主體利益的過度彰顯以及社會整體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國家便需要借助法律來保障和增進社會福利。但是,"歷史上的普通法即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慮社會福利。"[9]因而,"財產法、契約法和侵權法并不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法律領域。其實,社會福利立法是需要的,如社會安全法、失業保險法、反污染法、反壟斷法。"[10]基于此,國家便頒行了一系列被后來學者謂之"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來促進和提高社會福利。因而我們認為,社會福利體現和昭示了經濟法生成與發展之本旨,其被納入經濟法之價值范疇,理屬當然。
社會福利,又稱共同福利、社會利益,其含義頗為含混。可謂人言人殊,博登海默便曾指出:"對共同福利概念進行詳盡分析,具有著很大困難,許多不同的因素和考慮都必定會成為該概念闡述中的內容。"[11]筆者以為,社會福利含攝內容極為寬泛,大體可分為社會經濟福利和社會政治福利(如公共安全)兩種,而經濟法所關注之社會福利是一種社會經濟福利,而且只能從市場失靈對社會福利所引致的侵損的角度來理解。因此筆者在此試圖從經濟法的視角對社會經濟福利給出這樣一個定義:社會經濟福利,是指社會經濟秩序的良性、持續運行以及人類經濟生活的共同提高和進步。具體而言,其涵蓋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秩序的實質是一種競爭秩序,其良性運行必然要仰賴于競爭的公平化運作,而競爭的公平化運作具有兩個評介指標,一是競爭過程的公平,二是競爭結果的公平。基于此,我們認為,經濟法在促進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方面,其工作重點應在于關注以上兩項價值子目標之達致。
1、競爭公平。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條件。競爭效能的發揮取決于法律對各競爭主體適用的公平性,為此,就應當做到:(1)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即指市場交易的參與者之間不因所有制性質的不同,經濟實力的殊異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進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有鑒于此,一方面應當明令禁止在市場競爭中,不允許任何經濟主體借助某種超經濟力量進行競爭,以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如行政壟斷);另一方面,經濟法在對各經濟主體經濟負擔的規定上不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如我國既往經濟體制在稅收政策方面給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設置了重重障礙,如因所有制不同適用不同稅率,稅收減免標準的多樣化等等,這些規定使市場主體難以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從而阻礙了競爭社會效能的充分實現。(2)市場主體競爭機會均等,即按照統一的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市場主體,使他們能夠機會均等地占有社會的生產經營條件和資源,并享有同樣進行市場交易的權利和機會。
2、分配公平,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12]因而,分配公平必須面臨一個分配標準的決擇。考察現代社會經濟的運作軌跡不難發現,按勞分配、按需分配和按資分配是三種主要的分配形式,鑒于我國現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特點,我們主張將按勞分配作為我國當前最主要的分配標準,唯此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分配公平的實現。
(二)社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當前,物質文明的不斷進步與生態惡化和失衡的矛盾日漸突出,業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都不得不關注并著力予以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聯合國因之已將其列為《21世紀行政議程》的重要事項。可以認為,社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僅已成為我們這代人社會經濟福利的重要構成,而且也是我們子孫后代追求更多社會經濟福利的必要前提和關鍵所在。經濟法對社會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的關注,主要是借助國家的"有形之手",通過頒行法律法規來建立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環境保護制度,進而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與環境保護二者的有機結合與共同發展。
(三)社會弱者利益之保護。現代社會的發展導致人們相互之間在能力、稟賦、財富等方面的差別愈加顯著,如果法律對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景況視而不見,依然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劇這種不平等。"[13]因而,導源于人道主義的現代思潮,基于福利國家理念的倡導,對社會弱者利益之保護便被納入社會經濟福利的范疇,成為其重要的輔助部分。對社會弱者的特殊保護,實質上便是對平等自由原則絕對化的一種修正,其所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平等化,主旨在于給予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給予權利的特別保護或者經濟上的補償或救濟。在經濟法領域,對社會弱者予以特殊保護,一方面要求國家制定《社會保障法》、《最低工資法》等,通過多種途徑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制定科學的稅率來適當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為社會福利的實現籌集資金。
三、經濟民主價值
法律將民主作為自身的價值目標可以追溯至古希臘時期,但傳統民主理論對民主的探討卻主要囿限于政治民主,對經濟民主鮮有涉及,致使"民主失去了一半"。[14]但是,自本世紀以來,伴隨國家對市場干預的日漸強化,市場經濟力量的愈趨集中以及資本所有原則的極度彰顯,經濟民主問題便日漸為人們所關注。正如1944年德國工會聯合會的基本綱領所指出的那樣:"……要實現一個真正的民主的社會秩序,形式上的政治民主是不夠的,因此,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須由經濟民主來補充。"[15]正基于此,以規范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矯正經濟過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場失靈為己任的經濟法便將經濟民主納入自己的價值體系,成為其一個重要的價值追求。
但是,對于經濟民主的確切內涵,學者們卻有不同識見,以致其成為一個"無從捉摸的概念"。[16]我們認為,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其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強調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具體來講,經濟民主包括四個層面,即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經濟自治團體的經濟民主、企業的經濟民主以及市場的經濟民主。
(一)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市場經濟并非是完全自由化的純粹的市場經濟,而是一種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國家依然要擔負著一定而又必要的經濟管理職能,經濟法欲實現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就應當通過法律:1、實現所有權的合理架構,即建立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多元并存且相互平等的產權結構體系;2、改變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真正實現兩個層面的"兩權分離",一是國家行政權與國家所有權的兩權分離,二是國家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從而促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人;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中央和地方經濟職權的合理劃分,充分發揮和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4、切實做到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的統一,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統一,從而實現經濟管理主體權、責、利、義的統一;5、促成經濟管理決策的民主化,即通過法律,建立合理而又嚴謹的程序機制,促使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經濟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之上,進而保障和促進國家宏觀決策的順利實施,降低社會運行成本。
(二)經濟自治團體中的經濟民主。這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介于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組織進行管理中所體現的經濟民主。當前,許多發達國家(地區)經濟自治團體的經濟管理功能日漸凸顯,一些傳統上隸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逐漸讓位于行業協會等經濟自治團體來行使,經濟自治團體在經濟管理體系或架構中的地位愈趨顯要。如我國香港銀行業工會對銀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建筑師協會對相應行業的管理等等。筆者以為,國家部分的經濟管理權讓位行業協會等經濟自治團體,由于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決策的民主與自愿,因而本身即為經濟民主一個重要的表象,而且亦體現和昭示了經濟民主的發展趨勢和取向。當然,經濟自治團體本質上是一種自律性組織,故在其日常運作中更應當強調決策之民主、自愿以及成員意思之合致。
(三)企業中的經濟民主。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等經濟組織中應當充分顧及和體現公司關系人,如股東、雇員、消費者等的利益和意志。筆者以為,在公司等經濟組織中強調經濟民主,其理論支點可以援引新制度經濟學對企業契約理論的研究。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解,企業在本質上是一種契約,[17]但由于有限理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因而這種契約只能是一種不完全契約。[18]如果欲使企業這種不完全契約狀態運行良好,就必須盡可能地實現信息的充分顯示,減少交易成本。因而,我們在企業中強調經濟民主,其意旨便在于借助充分的對話與雙向理解,努力提高信息的顯示程度,降低企業交易成本,進而促進企業的良性運作并實現企業及其關系人的和諧發展。欲實現企業等經濟組織的經濟民主,經濟法就應當1、盡量擴大企業關系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力及其實現途徑;2、建立健全企業職工持股制度,密切企業與職工的聯系紐帶;3、強化公司股東會的地位和功能,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多元社會 政治沖突 協商合作 沖突消融 和諧政治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民利的逐步落實,當今世界正日趨形成以多元利益、多元價值、多元階層和利益集團并存為特征的社會。多元社會內涵著多元沖突。當道德習俗難以調節和消弭這些沖突時,它就會演化為政治沖突,需要新的調節手段出現。政治,作為上層建筑,既是調節這些沖突最權威的手段,也是這些沖突獲得制度性消融的有效渠道。它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處理沖突的升級和消弭沖突。所以,有學者指出“應當承認,政治就是解決沖突這一見解在政治學中是根深蒂固的”[1]。而民主政治就是要通過多種民主手段以體制化和程序性的方法消融政治沖突。在當代社會,協商合作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2],必將在消融多元政治沖突的政治實踐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將以其特有的矛盾調節機理(如公平的正義原則、公共理性原則等)[3]和民主運作程序(如民意整合、提煉過渡、協商決策、漸進執行等)[4],形成一套獨特的政治沖突消融機制,推動著共識合作、團結和諧的民主政治生活的構建。
一、政治沖突的學理分析
(一)政治沖突的根源
政治沖突是當代多元政治社會固有的一種政治客觀存在。分析其根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多元政治主體內涵的人性矛盾是形成政治沖突的深層次主體性根源。從人的本性上看,人既是個體動物又是社會動物,既要過社會生活又要拓展個體自由。其中,個體價值的追求與社會價值的維護和增益難免會出現矛盾。因為“人類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沖突傾向的動物;從根本上來說,生活就是一場地位斗爭,在這場斗爭中沒有人會對他周圍那些人的權力默然處之,毫不關心。”[5]不同政治主體在利益價值的引導下,一方面互相沖突,競取稀缺價值;另一方面也互相合作。沖突使具有相似性的利益價值追求不斷聚合,它“往往導致沖突群體間的結合”[6]。在此結合中也形成了群體的自我意識和理。所以,“只有存在沖突的地方才有行為意識和自我意識;只有在這樣的地方才有理的條件。”[7]由此可見,政治沖突與合作都根源于政治主體內含的人性矛盾。
其二,利益匱乏和價值多元是政治沖突形成的深層次社會根源。就人的欲望和社會對其的滿足來看,社會性的利益或價值相對于個體無窮的欲望而言總是匱乏的。這就難免形成因利益和價值爭奪而形成復雜多樣的社會沖突,乃至政治沖突。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只要在國家和社會中明確的物質需要——‘短缺的專制’——還統治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就像今天在大部分所謂的第三世界中那樣),社會生產的財富分配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沖突就占據著歷史的前臺。”[8]所以,對于政治沖突也應該從經濟關系中去探求根源和獲得解釋。在現實政治生活和歷史進程中,“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因而應該從經濟關系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9]而至于人類的價值狀況,處于不同利益環節和生存環境的群體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價值,為了維護自我的價值存在,他們都爭相擴展自我文化價值的社會性存在。這其中就隱含著沖突和對抗的可能性。在價值多元論的倡導者看來,“基本的人類價值是不可還原地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它們會而且常常會彼此沖突,使我們面臨艱難的選擇。”[10]
其三,現代社會復雜性的增強加劇了多元沖突的形成。現代社會,分工細化的同時形成多元階層和利益集團;種族覺醒的同時形成多元的價值文化。民主政治的發展帶來社會頻繁的互動合作。每個具有特殊價值和利益的團體,都要求參與價值和利益的分配,地位身份獲得應有的社會尊重。正是因為如此,政治沖突的緣起不僅在于社會利益和價值的匱乏,而且也在于現代民主政治生活中互動合作機會的增加。有學者就認為在認知政治沖突時,“應當理解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沖突主要起源于那些在政治生活一旦井然有序時就多起來的合作機會。人們所以卷入沖突,主要是因為在復雜的合作過程中,他們已經取得或分配到專門的角色,而其他人則不得不扮演配角。”[11]
其四,社會結構功能的失調是政治沖突形成的制度原因。通常而言,社會結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以道德習俗規范有序地調節社會沖突,維持日常社會秩序。當多元社會中所隱含和爆發的沖突已經超過社會結構的調節能力,就可能因社會制度規范供給不足而導致社會沖突向政治沖突演變,需要公共權力機構介入調節,進而形成政治沖突。如此形成的政治沖突的實質就在于社會自組織系統因制度渠道的匱乏或道德習俗的失效而難以使社會中的沖突各方實現溝通。它是社會系統自我調節功能紊亂的突出表現,“是以‘對立各方之間的溝通中止’為特征的”,“斷絕溝通就是沖突的實質”。[12]
(二)政治沖突的界定
根據以上對政治沖突根源的分析,可以嘗試性地給民主政治共同體中的政治沖突做一界定。在民主國家中,政治沖突就是沖突各方基于根本的政治共識和政治信任,而將社會系統難以調節的利益、價值、地位爭端訴諸于政治系統而形成的對抗性政治行為。它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就前提來看,政治沖突各方對根本政治價值和秩序具有一致共識。雖然政治沖突各方在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分割性的目標利益和價值方面,互相爭奪存在對抗。但是雙方都不謀求超越秩序而在政治體制外訴諸于暴力手段謀求獨占。相反,他們對于民主政治社會中的根本政治價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的正義、公共的合理性等——具有深層次的情感認同和根本性的理性共識,對于民主體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正是基于這種深層認同和基本共識,他們愿意將社會道德習俗無法調節的對抗性沖突通過民主體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訴諸于公共權威,由其依據根本政治價值及其演化的規則進行仲裁和調整。
第二,就主體來看,政治沖突是具有集體性的政治對抗行為。因為,政治沖突的主體通常而言都具有群體性。沖突不僅使具有相似利益或價值的個體獲得組織化凝結,促使相關組織更加清晰準確地把握群體的核心利益和價值,以組織形式放大個體的力量;而且,群體性的公開對抗行為也使沖突具有公共性特征,通過對公共秩序的影響而具有政治性。此外,組織化的沖突主體都企圖借助公共權威(如公共權力、公共政策等)來維護、擴張自我利益和價值,即它們都圍繞著公共權威來展開沖突對抗行為。
第三,就目標來看,政治沖突各方訴求的目標具有特定性。這里的特定性一方面強調的是沖突訴求目標具有公共性。而正是這種公共性,導致沖突牽連多方,主體多元。多元主體對于公共目標的競取爭奪,已經以沖突事件的形式浮現在社會空間之中,引起多方政治關注。另一方面強調的是訴求目標在某種程度上是公共權力管轄的內容,即它們是政治利益、政治價值、政治權力。通常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訴求目標本身就應該是公共權力不同程度介入調整的領域。而公共權力的介入調整使得這些沖突各方公開爭奪的東西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政治沖突進而成為對政治利益、政治價值和政治權力的對抗性競取行為。
第四,就調節力量來看,政治沖突需要公共政治權威的介入和調節。政治沖突是社會沖突的升級。社會沖突一般依靠社會道德、社會習慣、社會風俗、市場規則或沖突各方平等參與形成的社會契約等來加以規范和調整。當這些規范難以調整社會沖突時,它就演化為政治沖突。因為它需要更具權威性和強制性的調節力量(如公共權力)和調節規范(如公共政策)。這就客觀形成了公共權威對政治沖突調 節的介入。所以,王浦劬認為“政治沖突是與公共權威相關的社會沖突,它既包括圍繞政治權威展開的沖突,也包括需要以公共權威為手段加以實現或解決的沖突。”[13]
(三)政治沖突的分類
如此界定的政治沖突,其分類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就是按照表現形態劃分[14],政治沖突可分為政治權力沖突、政治管轄權沖突、政治參與沖突和政治發展沖突。其二就是按照沖突展開的程度,政治沖突又可分為協調型沖突、兼顧型沖突、排除型沖突和和解型沖突[15]。其三,按照沖突牽連的主體和范圍,政治沖突則又主要分為三種:即政治制度秩序內部的沖突、社會個體與國家之間的沖突和政治系統與經濟等其他系統之間的沖突[16]。
除了以上幾種劃分政治沖突的主要方法以外,我們認為還可以按照政治沖突的根源——即導致沖突的原因——來進行分類。以此為依據,政治沖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是基于物質利益爭奪而產生的政治沖突,第二是基于文化價值擴展而引發的政治沖突,第三是基于理性認知差異而導致的政治沖突,第四是因身份差異而誘發的政治沖突。其中因身份差異而引發的政治沖突是前三種政治沖突的集中體現。這種種類劃分,有利于以協商合作為視角來審視政治沖突,探索沖突消融的多維方法。
二、政治沖突的多維協商合作調控
不同民主視角帶來不同的政治沖突消融方法。一個具有協商合作特質的政治體系會促進和推動各方進行政治對話,以加深理解和促進合作。政治對話“并不意味著人們將彼此同意,而是他們愿意以辯論而不是其他的方式解決沖突。”[17]這樣,協商合作——作為一種獨特的民主形式[18],就形成了兩類各具特色的政治沖突消融途徑。其一,以協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則或沖突調節機理消融政治沖突。在協商合作民主機制中,政治沖突各方不僅基于情感評價和理性分析而認同協商合作的精神原則,而且傾向于以此精神原則為指導產生支配他們自身行為的規范和規則。這些獲得內在認同的民主精神原則及其演化的沖突調節機理就將成為消融政治沖突的標準依據或手段途徑。其二,在協商合作過程性的展開中形成對政治沖突的程序性消融。這種程序性消融為政治沖突提供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平臺,使政治沖突在不同的生長階段都能獲得相應的表達、調整。這樣“起初是敵意的互動常常導致后來友好的互動,沖突成為一種檢驗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19]
(一)在第一類政治沖突消融途徑中,協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則與上述第四種政治沖突分類法相結合,形成了三種具體的政治沖突消融方法。
首先,就是以公平的正義原則為依據消融因利益或價值爭奪而引發的政治沖突。現代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紛繁復雜,多元競長。這難免誘發以此為社會根源的政治沖突的頻繁爆發和多樣存在。對于這類政治沖突的消融,必須在多元的利益和價值之間能夠找到一個為社會各方高度認同的調節原則。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就提出了公平的正義原則,以此調節根源于利益和價值爭奪的政治對抗行為。因為公平的正義原則既保障了各種利益和價值的多元并存、自由發展權利,但又為其存在和發展設置了正義性的道德限制,即它們的存在和發展要有利于社會弱勢者的生存和發展,以社會弱勢者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的改善維持基本的社會正義,完善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所以,公平的正義原則既以自由和寬容精神維護了各種社會利益和價值的競相生長,又以正義精神的滲透使各個社會利益和價值主體對自我進行正義性的自律,以調節它們之間的沖突對抗行為。它的貫徹將消除多元價值的“不可公度性”問題[20]。
其次,就是以公共理性原則為標準消融因認知差異而引發的政治沖突。現實政治生活中,也存在因公共信息遮蔽導致政治主體認知上存在誤會或猜疑而引發的政治沖突和因缺乏理融各執一端而形成的政治沖突。對于這類政治沖突的消融,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則為其設置了公共理性標準。公共理性標準(或公共的合理性標準)要求被公正的程序體制吸納進公共協商合作平臺的政治沖突各方,一方面要真實地陳述有關沖突目標的獨特情境化知識,以維護自我利益和價值、增強政治互信、構建有關沖突問題的全方位背景化知識圖景,最終消除因信息遮蔽誘發政治誤會或猜疑而生成的政治沖突;另一方面,政治沖突各方要在公共的協商合作平臺上為自我的意見訴求進行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辯護。在此公共的理性辯護過程中,更有說服力的事實證據、邏輯推理將推動沖突各方認知偏好的轉移,形成內涵著科學真理性的理性共識。這將消除因偏見和固執而導致的政治沖突。所以,消除政治沖突也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說理等方法來消除雙方糾葛,明辨是非,排除障礙,達到和解,使各方都得以順利發展。”[21]
最后,就是以社會性的尊重共存消融因身份差異引發的政治沖突。身份,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社會和政治系統對具有特定利益和文化價值的社會成員的地位——內涵著權利與義務的地位——的公開承認和尊重。追根溯源,物質利益、文化價值和認知差異引發的政治沖突的高度凝聚就是身份沖突。因為“沖突通過加強群體意識和分離感而在社會系統中的各群體間建立起邊界線,由此使系統內的群體身份得以確立。”[22]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對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政治沖突進行著兩個層面的調節:其一就是要求處于某一民主政治共同體的社會成員,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認同該民主政治共同體基本的政治價值理念和遵守其基本的秩序。其實這種要求,就是要以此形成各社會成員根本性的身份認同,即承認自己是該民主政治共同體的一個具有完整性的成員,充分享受權利,但也積極履行義務。其二,在此根本身份認同的基礎上,協商合作以其特有的理性回避和多元并存的方法給予不同社會身份的成員以社會性的尊重和政治性的保護,保障他們的并存共容、共生共長。這樣,根本的身份認同避免了政治沖突的激化,尊重共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具體身份差異引發的政治對抗。
(二)協商合作中程序性的政治沖突消融途徑,則主要是以政治沖突演化發展為線索探尋政治沖突消融的具體方法。社會沖突演化為政治沖突的過程,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潛在的政治沖突、獲得提煉和初步整合的政治沖突、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在這三個階段中,協商合作民主程序都為它們建構了不同的溝通渠道。
首先,公共領域中非建制化協商合作[23]的展開消融了部分潛在的政治沖突。潛在的政治沖突,可以視為是競取目標具有公共性或政治性,如果在社會中無法加以消融必然滲透到政治領域的社會沖突。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體制,給予社會當中具有公共性的沖突問題以多維公開的協商交融平臺。而在這些公共協商平臺中,具有潛在政治性的社會沖突各方借助于內涵公平正義和公共合理性的公共道德、風俗習慣、共擬規則的引導,展開自由、平等的交流。這既可能消除誤會和猜疑,也可能在利益和價值的社會分配上達成共識。通常而言,多維多樣的非建制化協商合作,消融了大部分具有潛在政治性的社會沖突。換言之,在基層民主的社會自治過程中,公民或其群體借助于非建制化的協商合作民主方式,消融了大部分潛在的政治沖突。
其次,非建制化協商合作體制和建制化協商決策體制之間的耦合機制,使即將上升為政治沖突的社會沖突渠道化地訴諸于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公共領域中借助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未能消融的少量具有政治性的社會沖突,也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社會性的發現和初步整合,演化為政治沖突浮現在社會空間。聯結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和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的耦合機制,如公共權力機構邊緣地帶的各種正式的聽證會、咨議參謀機構和民意代表辦公室等,使初步整合并浮現在社會空間中的政治沖突獲得了正式的社會融渠道。在此交融渠道中,規范和理性的交流溝通,既將政治沖突控制在和平的話語沖突范圍內,又在協商合作式的話語沖突中使政治沖突的矛盾焦點、各方主張清晰化、準確化。清晰明了、準確精煉的政治沖突歸納,將為這些政治沖突進入“議會團體的公共領域”做好前期的準備。
最后,公共權力機構中的建制化公共協商決策給予政治沖突權威性的調節,規范各方的對抗行為。社會無法自我調整而訴求于公共權力調整的政治沖突,以建議案或提案等形式進入公共權力機構中的協商 決策領域。在此領域所展開的協商,為沖突各方提供了正式的意見溝通渠道;公正合理的交流使更具公共說服力的觀點獲得更大范圍的認同;偏好結構的自覺轉移使沖突的焦點在協商交流中緩慢有序地消失;理性共識的生成或協商之后的選舉票決,則使由此產生的公共政策以其內涵的科學真理性、公平正義性和程序合法性而獲得沖突各方的情感忠誠和理性認同,最終達到以協商合作、溝通互動消融政治沖突的目的。
協商合作民主程序所提供的多層次交融平臺和多元的溝通渠道,將在很大程度上達到溝通政治沖突各方,消融政治沖突的目的。協商合作所提供的非正式或正式的政治溝通,將具有防止和消除政治沖突的功用——即政治溝通可以發現政治沖突的緣由,可以消除政治共同體內的緊張和對峙,可以改變政治沖突的指向,可以以溫和的方式阻止政治沖突的發展或解決沖突。[24]因為協商合作將無序的政治沖突納入了各種層次和各種形式的程序化的理性博弈過程之中,將政治沖突有效地控制在和平、理性的政治話語沖突的范圍內。這既避免了政治話語沖突升級為政治行為沖突、非暴力政治沖突升級為暴力的武裝斗爭、協調型或和解型政治沖突演化為對抗型政治沖突,又使之在公共權威的引導下達成共識,獲得和解或政策性調整。
三、協商合作消融政治沖突的民主功能
協商合作對政治沖突的有效消融,一方面猶如為民主政治系統治病去癰。政治沖突,從其社會負作用來看,它影響了政治社會的團結、破壞了政治社會的秩序、提高了政治治理的成本。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將之視為政治系統的癰瘤或病灶。協商合作對其有效消融,就維護了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它使分化的社會群體在更高的層面上獲得了有效的民主整合。在某種意義上而言,政治沖突是社會分化的結果,是社會復雜性增加后的社會產物。但是,協商合作在引導沖突主體消除個體原子化特征并進行組織化凝結的同時,也使分化后互相對抗的群體在政治社會中獲得了協調整合。所以,實施協商合作的民主政治社會,不僅不會因為政治沖突的迭起而陷入政治衰敗的境地,而且與之相反的是政治沖突的協商整合還將使民主政治的發展受益于社會復雜性的增長,推動民主政治朝著積極健康、團結和諧的方向發展。
(一)政治沖突消融過程中廣泛真實的協商參與,營造了積極的民主政治。
對于政治沖突的功用,協商合作在看到它的負面作用的同時更加給予其積極的評價。首先,政治沖突使公民的政治參與積極主動。政治沖突的標的往往與參與沖突的主體存在和發展緊密相關。而正是這種相關性驅使沖突主體通過多種渠道去表達、維護和爭取自我的利益、價值和地位。這就使得因政治沖突而激發的政治參與積極主動,是一種內涵著真實民主性的政治參與。因為這種政治參與是自覺自愿的,具有內在的政治動力。其次,政治沖突在喚醒公民自我意識的同時凝聚而成多個積極的政治團體。政治沖突,通常使爭端焦點更加清晰。參與各方在沖突中不僅進一步明確了自我的政治訴求,形成自我政治意識和政治行為,而且為了增強自我訴求的力量而進行組織化的凝結,形成多個以共同利益、價值或地位訴求為核心的政治團體。這種“聯盟和聯合使一個個人主義化的社會組織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潰。”[25]多元政治團體的形成,又反過來使政治沖突更加集中。在共同的價值共識和秩序的規范下,自我政治意識覺醒的政治團體參與的政治沖突,使得民主政治充滿生機和活力。從這個意義上,具有協商性的民主政治不畏懼政治沖突。因為它為政治沖突提供了獲得廣泛認同的基本價值共識和秩序規范。最后,政治沖突帶來政治互動,協商合作為其建立起多維的溝通渠道。政治沖突本身就是一種另樣的政治互動。這種政治互動在協商合作的引導下建立起了參與主體的多維溝通渠道,其中就包括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以及二者之間的耦合機制。它們為參與主體的協商互動提供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溝通渠道或平臺。在此多維的公共溝通渠道或平臺上,政治沖突主體——以個體或群體的政治面貌出現——進行著廣泛多元、真實自愿的積極政治參與。這就賦予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以巨大的內在動力。
(二)公開有序的政治沖突消融,培育了健康的民主政治。
協商合作并不諱言政治沖突的存在。相反,它認為政治社會本身是一個沖突與合作并存的社會。政治社會中,“人們越是深入探討、就會越清楚地看到沖突與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個過程的每個階段總是包含這兩方面的內容。”[26]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協商合作不僅不回避政治沖突,反之將政治沖突的存在視為獲得健康——即具有穩定性和進取性的——民主政治的社會前提。其一,多元政治沖突的公開存在保護著政治社會,使之獲得一種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多元政治沖突的公開存在,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社會當中占據優勢地位的社會力量謀求對政治系統的掌控或操縱。如果這樣做,勢必導致政治沖突的加劇,或升級為武裝斗爭或導致政治共同體的分裂。另一方面,它使各方訴求都受到公共理性的審視,各方對抗的結果形成一種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各方力量不同程度地共同支配著公共權力系統。所以,在協作性社會中,“公開的對立保護著社會。”[27]其二,政治沖突的公開協商消融,形成了政治“安全閥制度”[28]。協商合作民主體制下,政治沖突被納入公共的協商交流平臺。沖突各方將敵意以沖突性的政治話語加以釋放,在減輕沖突各方心理壓力的同時使其獲得一種心理上的滿足。與此同時,內涵公平正義的協商規則又有效地規范著這種話語表達的方式和過程,使其不至于升級為行為沖突。所以,公開有序的協商消融,既降低了政治沖突對于民主政治的破壞力,又有效地阻止了沖突的升級,維護了民主政治系統的穩定性。其三,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有效地克服了可能存在的沖突加劇和社會碎片化現象。政治沖突使社會成員在利益、價值和身份等方面的矛盾和差異得到了社會性的放大。如果不能有效調節,它將在導致政治社會沖突加劇的同時形成碎片化的政治特征。與選舉調節方式將團體差異視作固定不移的結構特征不同,協商合作將之視為溝通的起點,認為團體差異可以給相關沖突的協商討論提供多種視角,有利于形成對于沖突癥結的整體性認識,進而導向政治合作。差異是協商的前提。所以,政治沖突中隱含的團體差異應該被“看成是基于討論的政治的必然源泉,在這種政治中,參與者的目標是合作、相互理解和尋求正義”[29]。其四,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所形成的政治共識,奠定了政治進步的階梯。在某種意義上而言,政治沖突為政治進步提供了突破口,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某些政治結構或政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通過協商合作方式對政治沖突進行消融而形成的政治結果,要么是產生新的公共政策,增強了公共機構的政策供給能力;要么是生成新的政治制度,以更具復雜性、自主性、適應性和內聚性的政治制度調節著人們的政治行為;要么是生成公共機構新的政治職能,增強公共機構調節政治生活的能力。所以,“在某種意義上,沖突是社會的生命之所在。”[30]政治沖突在協商合作的消融過程中不僅形成政治進步的突破口,而且推動政治系統的改進。
(三)政治沖突協商消融過程中的多維合作,增強了民主政治內部的團結。
在協商合作視野下,政治沖突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沖突各方對于民主政治共同體根本的價值理念和秩序的認同。這就決定了政治沖突雖然具有政治對抗性,但是它們仍然謀求不超越現有的根本政治秩序。政治沖突的目的是在根本政治價值理念和民主秩序規導下尋求進一步的政治合作。這樣,在協商合作消融政治沖突的過程中,就形成了三個方面的政治合作:其一就是制度性合作。政治沖突各方基于對協商性民主制度的信任,愿意將爭端提交給依據相關協商民主制度所設置的協商機構。這將在推動制度性合作的同時,建構具有制度保障的政治團結。其二就是程序性或過程性合作。進入相關協商調節機構之后,政治沖突各方基于對內涵公平正義的協商程序的認同,而就沖突的協商消融展開程序性的合作交流。這將使政治團結本身也體現為一個程序化的生成過程。其三就是在協商制度中接受協商程序的規范而展開的理性合作。該理性合作要求沖突各方以公共合理性為標準對自我意見主張進行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辯護。在更具公共說服力的事實證據、邏輯推理和道德力量面前,沖突各方或轉移偏好、或理融,形成理性共識,將政治團結建構在理性認同的基礎之上;或者沖突各方尊重并存,為了秩序的維護或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暫時將可能危及秩序或較小的政治沖突隱沒下來,避免對政治 團結的破壞。
(四)政治沖突中多元利益和價值的協調,促進了民主政治內部的和諧。
協商合作以其特有的內部精神原則及其演化的協商規范,調節著政治沖突中多元主體對于同一利益或價值的追求。公平的正義原則一方面要求政治沖突中的多元主體都擁有平等的分享該利益或價值的機會,反對任何沖突方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對他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在該利益或價值的最終政策性分割中要有利于處于弱勢社會地位的沖突方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的改善。而公共理性原則則要求沖突各方在協商平臺上為自我情境遭遇、意見主張做出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論辯,以便使其遭遇的獨特性和真實性能夠為沖突各方所認可,其意見訴求能獲得更大程度的政策性體現和維護。協商合作這兩個指導原則及其演化的協商規范在沖突消融過程中作用的有效發揮,將實現沖突各方利益和價值追求的政策性平衡。這種平衡由于能夠經受住公平的正義原則和公共理性原則的公開拷問,將獲得沖突各方的情感忠誠和理性認同,進而促進民主政治內部的和諧。
結束語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使相關社會利益和階層都日趨分化。多元并存的社會力量都力圖通過政治途徑來維護和增益自我利益與價值。這就使政治沖突成為多元民主社會當中的一個必然現象。而協商合作在消融政治沖突過程中不同階段的滲透和運用,必將改善民主政治過程。它通過公共領域中的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促進了沖突各方意見的順暢表達和初步整合,形成了彌漫在社會空間中的社會民意;它通過聯結非建制化協商合作體制和建制化協商決策體制的耦合機制,對社會民意做了進一步的提煉,使沖突議題獲得了多維渠道以轉換為政治議題;建制化的公共協商決策領域一方面通過內部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開展聽證審查確認沖突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公開的協商討論做出內含著真、善、美的公共決策;獲得多維認同的公共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以多維的協商互動形成合力,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公共政策的高效執行和修正調適。所以,以協商合作民主方式發現整合政治沖突問題、提煉上傳政治議案、確認決策起點、協商生成公共政策和執行公共政策,這整個過程也就是一個政治沖突的消融過程。也正是在此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消融政治沖突的過程中,協商合作推動了積極健康、團結和諧的民主政治的建構。
(作者:王洪樹,男,四川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政治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四川大學文新學院和四川省社科院聯合招收的博士后;張明,男,四川大學政治學院20__級研究生)
(責編:童麗婷)
注 釋:
[1][11][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決策過程》,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頁。
[2]虞崇勝、王洪樹:“協商合作:未來民主政治發展的主流方向”,《江漢論壇》20__年第10期。
[3]王洪樹:“協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論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政協·理論研究》20__年第3期。
[4]王洪樹:《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193頁。
[5][美]柯林斯:“沖突理論的基礎”,《現代外國哲學社會科學文摘》,1984年第1期。
[6] Robert E. Park, “The Social Function of War”, American Journel of Sociology, XLVI(1941), p.551。
[7]Robert E. Park and Ernest W.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 of Chicago Press, 1921), p.578。
[8][德]貝克:《風險社會》,譯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6頁。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頁。
[10][20][英]克勞德:《自由主義與價值多元論》,江蘇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第2,58頁。
[12][19][22][25][美]L.科賽:《社會沖突的功能》,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08,18,134頁。
[13][24]王浦劬:“西方當代政治沖突理論述評”,《學術界》1991年第6期。
[14]宋衍濤:論政治沖突的表現形態[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__年第5期。
[15]周偉忠:《沖突論》,學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2頁。
[16][加]米什拉:《資本主義社會的福利國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14頁。
[17]M. Warren,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 Warren (ed.),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1。
[18]王洪樹、張玉芳:“協商合作:一種重要的民主政治運作形式”,《中國政協·理論研究》20__年第2期。
[21]周偉忠:《沖突論》,學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22頁。
[23]它通常是指社會公共領域中的各類自發自組織性的公共協商討論,參見王洪樹:《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95,257頁。
[24]王浦劬:“西方當代政治沖突理論述評”,《學術界》1991年第6期。
[26] Charles H.Cooley, Social Process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18), p.39。
[27]Edward A. Ros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920), p.162。
[中圖分類號]D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0153-02
近些年來,黨和政府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堅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貧困人口迅速減少。同時,在成就背后也存在著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各個階層之間利益發生了變化,差別和矛盾還大量存在。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分配不公,不正當競爭行為普遍存在等。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全社會的努力,需要充分發揮《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的法律,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執行和遵守《經濟法》,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1 《經濟法》的價值分析
法的價值在于體現公平、正義,《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類型也應把公平正義作為它的基本價值取向,由于《經濟法》調整特殊的經濟關系,在其運行過程中也有獨特的價值目標。與《民法》相比較,《經濟法》的特有價值表現在實質正義價值,經濟民主價值和經濟增長價值。
第一,《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現代社會的正義的含義:一是平等,包括倫理上人格平等,政治上權利平等,經濟上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無私,即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三是正當合理,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義有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之分,以《民法》等為代表的私權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強調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的這種私法性決定了它體現法的形式正義價值。而《經濟法》是協調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國家、企業與國家等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兼有公法與禮法的特點,《經濟法》的這種社會性決定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體現了的價值觀、正義觀和歷史觀。
第二,《經濟法》的經濟民主價值。經濟民主,在宏觀上是指在將現代民主國家的理論原則、人民貫徹到經濟領域,使各項經濟制度安排依據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調整。經濟民主在微觀上,旨在促進企業內部的民主管理,依靠勞動者的創造性來達到經濟效率的提高,《經濟法》上的經濟民主是在經濟自由的基礎上提出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自由體現在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自由、契約自由和經營自由,過多的經濟自由會對經濟發展帶來很多問題。經濟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及在經濟平等理念下的財富共享。包括經濟主體的主人地位和主動地位、經濟過程的廣泛參與、經濟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內容。經濟民主不僅與國家行政權、國家所有權、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勞動者的民主參與權以及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緊密相關,這些權利本身就是經濟民主實現的法律形式。
第三,《經濟法》的經濟發展價值。經濟發展是相對于經濟增長而提出的,經濟增長反映一國的總體經濟水平,但不能反映一個國家的貧窮問題、就業問題和貧富分化問題,而要解決上述問題,就需要國家干預,通過《經濟法》的財政、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來協調。只有這些問題解決了,才可以說經濟發展了。《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點,經濟發展價值正是《經濟法》社會本位的體現。發展不等于經濟增長,發展應是全面發展。發展的根本要求不僅是追求經濟增長,而且更是強調質量和效益,以求速度、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經濟發展的衡量標準就是平衡,是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和人的全面、協調、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2 《經濟法》的價值與構建和諧社會
第一,《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與和諧社會。《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強調針對不同的人、不同的情況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體現正義的本來含義。《經濟法》既在宏觀層面調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會關系,也在微觀層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不平衡的經濟利益關系,并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被限制自由競爭的經營者等弱勢群體具體人格的保護,這不僅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而且充分表明《經濟法》剝去了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對具體人格而非抽象主體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制度以實質公平、整體秩序、理性自由作為對實質正義特有的解釋和價值構成。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正義的要求強調權利的公平、機會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經濟法》的經濟民主價值與和諧社會。經濟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對稱,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增強企業的向心力,使企業真正擁有作為法人應有的權利,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協調了國家、經營者、勞動者的關系,平衡了三方的經濟利益,使《經濟法》主體的權、責、利、義達到了有機的統一。只有把經濟民主落到實處,才能實現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團結,這正是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三,《經濟法》的經濟發展價值與和諧社會。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經濟建設成就舉世矚目。但我們也應當看到,隨著人們不斷創造和積累物質財富,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這說明我們應從側重物質財富的增長,轉變為側重人們各種需求的滿足以及人的全面發展。從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來看,經濟體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新階段,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競爭。社會發展已進入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要求盡快減少貧富差距,要求城鄉、區域、經濟社會共同進步,同時,要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自然、社會、人的和諧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一、自由主義邏輯與國際民主
國際政治學發軔于自由主義,但其最興盛的學派是現實主義。盡管越來越受到挑戰,但可以說直到今天,現實主義依然保有其“超主流學派”的地位。對人性的悲觀、對權力的爭奪、對相對利益的追逐、歷史的循環論判斷是現實主義堅硬的理論內核。分析其理論邏輯,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判斷:現實主義否認國際民主的存在。作為“超主流學派”的現實主義是國際政治理論中、特別是現實中的主導話語,以至于在英語國家中流行“權力政治乃口語中的國際政治”的說法。[1]但要更全面理解國際政治、更準確地研究國際民主問題,我們還需要看看硬幣的另一面。
與現實主義不同,自由主義對國際民主持樂觀的態度,從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以及其中各主要派別的思想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一點。
和平是國際政治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國際民主的基本前提,可以說自由主義對國際和平以及對國際體系持續進步性的信心從來沒有動搖過,相互依賴自由主義、制度自由主義、共和自由主義從不同的角度(經濟、制度、政體)進行研究,對于國際和平得出了殊途同歸的結論。實際上,各派別在理論上對國際民主問題也都給出了自己的證明,只不過沒有明確提及而已。相互依賴理論對權力(非對稱相互依賴產生權力)的重新發現,使人們能夠重新認識國際政治中的權力關系,小國(在某種情況下)亦可以形成對大國的權力優勢,大國與小國之間在獲得權力優勢的機會上的相對平等得到了初步證明。全球化時代,“復合相互依賴”模型的提出更是全面否定了現實主義的基本假設,說明了在存在多元行為主體的世界中,經濟等“低級政治”領域的國際互動越來越重要,軍事的作用正在不斷地減弱,各種非主權行為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等)的治理作用日益凸顯,世界事務中,更加廣泛的參與和協調成為可能。“復合相互依賴”進一步弱化了現實主義權力、等級的話語,彰顯了國際民主中平等、協調、參與的重要意義。[2]制度自由主義發現了無政府體系中的“市場失靈”現象,國家之間無法達成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并非由于現實主義所謂的國家對相對收益的計較和對權力的欲望。而國際制度能夠幫助國家解決這種由于信息缺失造成的困境,使各國之間互動的交易成本降低,讓國際合作成為可能。相互聯結的制度網絡能夠有效地制約國家特別是大國的“犯規行為”,實際上起到了保障中小國家權利的作用。共和自由主義最直接地探討了民主問題,民主和平論集中地代表了其理論研究成果。盡管民主和平論著重于討論國內民主體制與國際和平的問題,但其對民主的信仰、對民主價值的闡釋卻同樣適用于國際領域。民主和平研究存在三個分析層次:單向國家層次(monadic)、雙向互動層次(dyadic)和國際體系層次(systemic)。單向國家層次主要研究民主政體是否更具有和平性質;雙向互動層次主要專注于文化層面的研究,認為民主國家比專制國家更容易滿足現狀;國際體系層次的研究是最新的發展,理論邏輯尚不清晰,但全球層次的民主與體系沖突之間的關系是其研究的基本問題。[3]雖然民主和平論是關于民主政體與國際和平之間關系的還原主義研究,但它認為國家內部民主的政治文化、行事原則、思考邏輯會不斷地滲透到體系層次中去,并通過國家之間的交往不斷地內化于其中。
另外,自由主義開始逐步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國際機制之所以改變,不是因為國家所宣稱的客觀利益發生了轉移,或是由于權力分配的更動,亦非政府面臨的制度化條件發生了改變,而是由于人們利益觀念的改變——即由于行為者的學習所造成的。”[4]通過“學習”,國家能夠對協調、合作等國際民主價值形成比較明確的認知,營造更加濃厚的國際民主環境。然而,自由主義所說的“學習”只是溫特所謂的“簡單的因果作用”。要發現國際社會的變化,更全面地看待國際民主的現在與未來,我們還需要建構主義的幫忙。
二、建構主義邏輯與國際民主
在建構主義的理論中,“觀念”具有第一性,這樣,“人”的位置就被極大地凸顯了出來。在有人生存的世界上,不僅物質層面深深地印上了人類活動的烙印,而且整個世界也因人的存在而有“意義”,這并不是否定物質的客觀實在性,但是,如果形容物質世界是一張“黑白素描畫”的話,那么,正是觀念、文化為它涂上了“油彩”。在溫特的主流建構主義理論中,“國家也是人”,諸個人的共有知識或者說文化再造了國家作為“法人”或“團體自我”的觀念,因此,國家某種意義上也帶有身份、利益、意圖等人的特征。[5]在建構主義的世界中,人和國家不再是主流理論(理性主義主流理論)所描述的物質的傀儡,而是自己行為的主人;物欲“橫行”的世界是決定論意義的,而觀念的意義是給人們帶來了變革的希望。現實主義看不到變化的可能,它認為“過去如此,將來也是如此”,這樣,現實主義研究的就不再是真實的“規律”,而是在推導一套“應然”的結論。溫特在說明“我們今天認為是國際政治‘常識’的內容”時寫道:“某種類型的國家是國際體系中的主導行為體,這些行為體是利己的個體,因此國際體系部分地是一個自助體系;但是國家也相互承認主權,所以國家之間是競爭對手,不是敵人,國家有維持現狀的趨向,這使他們約束自己的行為,在受到外來威脅時尋求合作,因此體系部分地也是一個助人體系,這與霍布斯面臨滅頂之災式的自助邏輯有著根本不同。”[6]在建構主義論證中,我們看到了一幅國際民主發展的圖景,各國從相互廝殺的恐懼中認識到了獨立、寬容、合作、互助等國際民主價值的重要性,在不斷的交往實踐中,民主文化規范能夠成為另一個“自我實現的預言”。隨著交往頻度的提高、時間的持續,國際民主價值的內化程度也會增加,當越過溫特所謂的“傾斜點”時,國際民主文化則會有質的提升,國際民主的價值內涵也會顯得更加豐富、具體。
三、英國學派邏輯與國際民主
英國學派是國際政治學理論中最具“多元主義”特質的一個流派,在英國學派的理論中,我們能夠看到多種思想傳統對它的影響。馬丁·懷特總結出了國際理論研究的“3R”傳統(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他認為單靠三種傳統中的任何一種都不足以理解國際政治學,只有把這三種都一并用上才足以理解它。[7]英國學派盡力避免在自由主義與現實主義中間“選邊站隊”,而是辟出了一條“中間路線”。這并不是說英國學派是各流派之間妥協的產物或是一個不同理論的“大拼盤”,英國學派有其獨特的研究視角與領域,它把由國家組成的世界看作是一個“社會”,我們從其論述中能夠感知英國學派對國際民主價值潛藏的態度。
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之間的關系
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生態”概念辨析
偉大的哲學家維特根斯坦曾經斷言:“人類的理性必然促成概念本身的不斷遷移。這種運動恰恰是人類類本質在生理上的活躍反映,不斷遷移的理念最終鑄就了人類思想領域極為壯觀的移植想象的頻繁發生”。維氏的這段話表明,人類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搬運概念的能力,恰恰是人類類本能的集中反映。就學界所研究的“生態”概念來說,其最原初的涵義和現在的涵義已經差別甚大。
在遠古的盎格魯語系里,“eco”是用“οικοs”來表達的。而在古希臘語里,“οικοs”是指“住所或棲息地”的意思。在古拉丁語里,“eco”是用“icome”來表達的。拉斯卡指出:“icome中的‘i’實際上是中世紀英語的‘I’,即‘我’的意思;而‘come’是指‘從何而來’的意思。合起來講,‘生態’就是指我所從來者”。也就是說,不論今天的人類如何使用和定義生態概念,其最為原初的“house”涵義當是勿容置疑的。由于“house”和“home”之間的歧義性解釋,本研究認為,“house”主要強調的是地理上的因素,包括風向、溫度、濕度、陽光的充裕度、叢林的茂密程度等;而“home”則主要強調的是家庭的溫馨程度、和諧狀況以及生活的價值意蘊,它的地理色彩要遜于感彩。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中世紀的奧古斯汀在《懺悔錄》中曾明確指出:“經驗研究表明,隨著歷史的演進,生態概念已經加進了生物體的存在狀態的內涵”。在今天的牛津大學圖書館和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官方文獻里,“生態”一詞全被界定為“環境狀態的關系”。受“西學東漸”速度的影響,在今天的中國學術界,幾乎全把“生態”一詞界定為“環境關系”。最具權威的漢語詞典《辭海》也把“生態”定義為:“一切生物的生存狀態,以及它們之間和它與環境之間環環相扣的關系”。基于此種認識,國內一些學術權威也把“生態”概念定義為:“一切生物的最原初生存狀態,或者說遵循自然法則的存在狀態”。事實上,歷史演進到今天,生態概念已經逐漸脫去了其最為原初的涵義,而具有了多樣化的解釋。就學術發展的客觀表現來說,今天在國內外廣泛使用的“生態”概念已經進化到“相互關系”的層面,只不過這種關系不同于一般的“關系”,而是具有價值關懷層面的“雙向互聯”,抑或指在社會領域中具有民生關懷和道德體恤的價值互動。基于以上理解,本文認為,所謂“生態”就是指攜帶強烈價值關懷和道德指引的辯證關系,這種關聯代表了人類對自然的渴求和期盼,也暗示著自然對人類的體恤和憐憫。
(二)生態民主主義概念辨析
作為一種思想體系,民主主義從自由、平等和正義的角度來詳細闡述學者們對政治、經濟、文化和法治等諸領域的系統認識,從而形成了繽紛多姿的邊緣學科。這些學科涉及政治民主主義、經濟民主主義、文化民主主義、法治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倫理民主主義等交叉邊緣領域。其中生態民主主義就是在這一學科發展趨勢的促動下而釀生的一種民主主義思潮或流派。生態民主主義堅持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研究民主問題,指出了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必須遵循的生態法則。基于此種認識,本文認為,所謂“生態民主主義”(ecological democratism)是指從人與自然、人與人以及人與社會相互關系的角度來系統審視自由、平等、正義等民主要素的一種觀點和學說。生態民主主義又可以分成三大流派,一是從人與自然相互關聯的視角來研究民主基本價值的流派。這也是目前最為盛行的自然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的主要表現形式;二是從人與人相互關系的角度,來研究民主基本價值的流派,即倫理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流派。這一學派主張民主價值的倫理秩序和道德重構,體現了學術界對民主制度的后現代反思,強調了民主的人性回歸和價值關懷,因而具有極為重大的時代意義;三是從人與社會相互關照的視角來研究民主基本價值的流派,即社會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流派。這一流派主張民力的社會回歸和民利的二元互補,指出貧富之間、城鄉之間、邊貧和沿海之間、社會各階層之間、官民之間應該實現民主價值的相互交流和互動,并事實上實現民主約束的根基化和民主規范的公平性。比如協商民主和基層民主就是屬于這一流派。
西方生態民主主義流派分析
作為一種思想體系,生態民主主義經歷了漫長而曲折的發展歷程。湯因比說過:“生態主義嚴格意義上并不是一種系統的思想或流派,它只是一些散亂的思想和觀點的集合。但在民主價值的存在學意義上,生態主義的民主思考多少具有了歷史發展的時代性和關聯性”。據此本文認為,作為一種學術思潮,生態民主主義無論在西方還是在東方都已形成了系統的觀點和派別。盡管視角不同、觀點各異,但在基本的理念上,生態民主主義一般具有顯著的價值理性特點。下面首先介紹在西方歷史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幾位主要人物的觀點和學說。
(一)科爾曼的生態民主主義學說
科爾曼從人與人之間的道德互動原理出發來論證自己的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科爾曼認為,人類具有反思的能力,具有判斷和接受引導其生活的價值和原則的能力,具有自我批評的能力,具有與其同伴共同創造豐富文化的能力,這些文化是他們作為一個物種的標志。即每個人都具有保護自己的道德立場和提升自己福利的能力。由此,他從生態主義的觀點出發,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政治人“維護自身福利和道德狀況的最好捍衛方法就是使那些人盡可能地自我管理”。科爾曼認為,人類是一種社群或社會生活的動物,他們時刻需要在群體生活過程中達到聯合決策的最佳的行為目的,這樣人類就存在一種聯合的自我管理情形,這種情形只不過就是民主內生態的另一種表述。科爾曼從人的自我約束機制出發,闡述了自己對人與人之間相互博弈的價值和目的的看法。在他看來,只要人人自我約束,世界就會變得更加和諧和精彩。事實上,科爾曼的倫理民主意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人的類本性很難實現自我約束;況且道德的良善很難是超脫于社會的,因而科爾曼的倫理生態民主主義學說帶有很大的理想色彩。另外科氏也沒有看到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兩層內涵,即基于生理需求的自然平等和基于心理需求的社會平等。而這兩種平等的民主價值和民主功效是完全不同的。
(二)馬洛里基于性別視角的生態民主主義學說
性別的矛盾從來就是人類社會所永遠無法超脫的障礙。有位女權主義者曾經指出,性別差異在一定意義上構成了人類一切矛盾的根源。反思今天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可以發現上述觀點的獨到之處,那就是:我們可以改變自己,但我們永遠無法超脫性別。這里實際上引出了一個性別的平等問題。事實上,性別的平等只有進入到社會政治領域才有意義。對此卡特里奧娜·桑迪蘭茲指出:“關于生態女性主義我想說的是,它作為一種政治理論而存在。我的觀點基于這樣一個前提:生態女性主義包含著一種內在的民主政治視野,盡管這一視野沒有被言明”。對于女性主義研究的政治視野,諾厄爾·斯特金強調:“生態女性主義能從許多不同的視角進行探討,作為一種反對性的政治話語和實踐,它存在于具體的歷史、物質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之中”。對于性別差異的自然生態學思考,馬洛里則有著更加深刻的思考,他指出:“生態女性主義政治分析的基本前提是,生態危機是歐洲中心的資本主義父權制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這種文化以支配自然和把女性作為自然進行支配為基礎。而我們應該把‘男人/女人=自然’這個等式調轉過來,把生態危機解釋為一種基于支配女性并把自然作為女性進行支配的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很明顯,在馬洛里看來,生態環境的變化已經對男女之間的平等地位產生了影響。作為一種社會導向型的民主內生態,這種平等把女人的地位有限約束,進而把男人的角色無限擴展,其最終的結論是:性別歧視恰恰是對人類生理性民主生態的最大破壞。因為性別的差異不能進行定性評價,而定量分析又顯得蒼白無力,所以人類應該拋開所謂的“婦女節”和“父親節”等帶有性別意蘊的安排,重新回歸到自然存在的原生態。馬洛里最后興奮地指出:“那是最為美妙的社會形態,在那里,自由就是平等;正義被解釋為公平和自由”。顯然,馬洛里的生態民主主義思想是帶有很大的片面性的。但他由此而生發的男女作為自然存在物的生態民主思考卻給了我們以很大的啟發。
(三)福托鮑洛斯的包容性生態民主理論
1997年,英國著名生態政治學家塔基斯·福托鮑洛斯(Takis.Fotopoulos)出版了一本《走向包容性民主》的著作,在書中他系統闡發了自己的包容性生態民主理論。福托鮑洛斯從人與社會的相生關系出發,指出了“社會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的主要特點和發展趨勢。他指出:“一個自治的解放性社會理應建立自己的道德規范,其中的核心價值必然與社會的基本制度保持一致,而非核心價值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同。從這種意義上講,一個世界范圍的真正的民主社會,必須是建立在表達個人和社會自治的不妥協要求的普世核心價值和贊美差異的各種非核心價值基礎之上,只有這樣的社會才可以保證和平與解放的共存”。很明顯,福托鮑洛斯所追求的就是一種共生和諧的生態民主社會,這種社會最大的特點是它的包容性。這種包容既包括人對自然的包容(寬恕自然犯下的各種災害),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寬容,還包括人對社會存在的尊重和敬畏。在福托鮑洛斯看來,上述三大生態關系就是民主階段的自然表現。否則遠離包容性,任何民主機制和民主理念都會失去自身存在的外生態,因而也是注定要失敗的。福托鮑洛斯的包容性生態民主理論盡管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和理論缺失性,但他所提出的包容性分析理念對于中國生態民主學說的發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四)盧梭的“草根性”生態民主主義學說
在西方政治學說史上,盧梭是極力提倡平等和自由觀念的,他曾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文中系統闡述了自己的觀點。盧梭指出:“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自由和平等不是政府或國家給予的,而是天賦的”。盧梭從“天”的虛擬性存在出發,論證了自由和平等之于人類的普適性價值。由此看來,盧梭的所謂“天”實際上類似于中國儒家的“天人合一”理念中的“天”,也就是人類自古形成的自然崇拜中的“自在世界”。盧梭講的自由是一種基于“自然導向”的生態民主觀點,屬于“自然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盧梭講的平等是人類個體之間的先在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講的基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生態平等,這種具備近代民主元素的生態平等屬于“倫理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盧梭講的“公意”和“私意”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是強調社會平等和個人基于社會存在的法權平等,屬于“社會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由于盧梭在最原初的意義上反對“公意”侵犯“私意”、反對法律面前人與人的虛擬平等、反對人類教育的機械化導向,所以他的思想被學者們稱為“草根性”生態民主主義學說。
(五)孟德斯鳩的“地緣”生態民主觀
現代地緣政治學認為,一個國家或政治體地理核心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問題。從生態政治學的角度看,一個國家的首都、一個區域省的省會、一個直轄市的市址,甚或一個縣、鄉鎮地理核心的選擇都事關該行政區域近期發展或長遠變遷的政治和經濟利益。歷史學家湯因比指出:“威尼斯雖然是一個建筑在一片鹽湖泥岸邊木樁上的城市,但它的財富、力量和光榮卻遠遠超過了波河流域的肥沃平原上的任何一個建筑在陸地上的城市,而阿姆斯特丹這個從海洋中撈出來的城市,卻比北歐平原上任何一塊同等面積的地方獲得了更大的民主名聲”。在這里,湯因比強調的就是地緣政治對民主機制的影響問題。博物學家摩爾根說過:“在地理上比較相近的國家在民主機制的政治選擇上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孟德斯鳩也說過:“對于一個大國的君主來說,為他的帝國選好首都是很重要的。如果他把首都設在南方,那么就有失去北方的危險。如果他定都北方,就很容易保住南方”。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思想,但我們也必須充分看到地緣因素對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變遷和經濟發展乃至文化傳播的深刻作用。這一點對于我們今天的生態社會主義建設也不乏積極的參考價值。
(六)的生態民主主義學說
馬克思和恩格斯雖然沒有提出過“生態民主主義”的概念,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充滿著本文上述的三種生態民主主義思想。馬克思主要是從人與自然的相互關系出發來論證自己的生態民主觀的。馬克思指出:“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還特別強調,只有認識了自然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當人類從此岸到達彼岸,從必然王國到達自由王國的時候,人類真正意義上的平等才能最后實現。很明顯馬克思對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哲學論述,恰恰表明了人對自然征服的局限性和庸俗性。除此之外,馬克思還從人類歷史的高度認識了自然的演進歷程,指出:“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自然的歷史過程”。由此看來,馬克思關于生態和民主之間關系的認識主要是基于“自然導向型”的,馬克思的思想是典型的“自然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學說。馬克思和恩格斯學說中的生態民主思維典型的體現在《資本論》、《論住房問題》、《英國工人階級的狀況》、《自然辯證法》、《論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作中。當然主要研究的生產關系領域,當然涵括的是豐富的“道德導向型”和“社會導向型”生態民主主義思想。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贅述。
中國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的理論淵源
早在三代時期,中國社會就已經出現了生態民主思想。比如堯舜禹時期出現的基于治理水患的原始民主規則,就是以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水道改造方法的一種嘗試。這種通過自由討論來決定生態環境改善的思想可以說代表了當時世界早期生態民主意識的最高水平。商代都城遷移的事件更是說明了生態思維在民主發展中的重大意義。王國維強調,殷周都邑十三遷的歷史,實際上就是生態政治中心不斷變化的歷史,也是統治者不斷尋找最佳政治統治中心的歷史。從生態民主主義的視角出發,我們發現,盤庚遷都的肇始因素當是黃河的水患問題。水患不僅是一種自然災害,而且也大大地影響著商代的民生問題,進而影響著人民的自治和平等生產問題,因而也是一個民主的實現問題
在中國歷史上,諸子百家曾經產生過非常豐富的基于自然視角的生態民主主義思想。后經幾千年的滄桑變幻,生態民主意識被逐漸發揚光大。雖然中國古代學者沒有明確提出“生態民主”的概念,但他們的生態民主思維確是非常發達的。比如王安石基于“養民”視角的生態民主意識;范仲淹對刑罰大加緩釋的法治生態民主思維;康有為基于三世循環的歷史生態主義民主思想;三國時期的軍事民主生態學說;唐代基于“水舟說”的生態民主理念;清代基于民族平等的民族民主主義思考等。
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發展到現代,已經脫去了古代學者的保守和庸俗氣質,而具備了開放和包容的特點。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當是郇慶治和王滬寧。郇慶治從協商政治的角度來探討他的生態民主思想。郇慶治指出,生態民主涵括道德、認識和制度三個層面:道德層面的生態民主試圖解釋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和正義問題;認識層面的生態民主試圖解決人對自然的挑戰和政府問題,及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制度層面的生態民主試圖解決人與社會的單方妥協問題。這三大問題共同構成了生態民主主義的壯麗景觀。
王滬寧主要從政治制度設計的層面來探索他的生態民主思想。王滬寧指出,“公地的自由給所有人帶來毀滅。悲劇不是由個人罪惡(貪婪)所引致的,而是制度本身;或者是由于依附于一個一旦達到承載能力就會失效的系統”。要想克服制度的缺陷,必須建立一種嶄新的道德體系和規范框架。對于這種約束的價值,他說:“民主政治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和結構。民主制度化、民主程序化和民主規范化是相互作用的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同時發展了,民主政治就會卓有成效”。在王教授看來,這三個方面的有機聯系共同構成了一種政治生態,作為一種內生態,這一系統的良性運作必須以自由的氛圍、平等的機制、正義的追求作為先決條件。應該說,王氏的生態民主思想的價值是巨大的,其影響力是可以預期的,其價值也是非常明確的。
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研究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生態民主問題是一個一頭連著自然變遷,一頭連著人類生存政治機遇的重大問題。在一個公平、自由和正義的生態社會里,大眾的普遍感覺是幸福、和諧和吉祥如意。具體講,研究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的研究將大大豐富生態政治學的理論體系。生態政治學是生態學和政治學所交叉衍生的邊緣學科,生態政治學強調對自然和環境的政治審視,指出政府應該通過各種途徑減少現代化、工業化和城鎮化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提出了科學的“生態理性思維”概念,因而近年來在學術界廣為關注,并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學科研究范式。而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研究恰恰填補了學術界對這一領域研究的空白,為生態政治學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概念體系和分析框架,因而具有明顯的理論價值。
第二,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的研究將大大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生態民主表現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就是要求以民主的基本精神內核——平等來審視和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學會與自然平等相處。應該說,生態環境問題是一個涉及范圍廣、維護難度大、修復時間長、危害程度深的問題,不是一人一地一國一時之事,它需要每一個人的共同參與。這就需要充分發揚民主,最大限度地調動人民群眾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只有這樣,生態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人與自然才會實現和諧統一。聯系今天中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實際情況,上述生態民主觀點將具有極為關鍵的現實意義。
第三,生態民主主義思想的研究將大大提高人們對自然的敬畏意識,從而不斷促進循環經濟的良性發展。從現實層面講,要實現中國經濟增長的后勁不弱化,必須重新樹立“敬畏自然”的理念。在當今中國,不乏“人定勝天”的思維習慣,許多人甚至認為“只有征服自然才能建好美麗的家園”。事實上,自然是從來沒有被徹底征服的。人類可以改造自然,使自然為人類服務,但自然界的存在永遠是客觀的和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盲目征服自然,最終帶來的就是任意破壞自然。在建設“兩型”社會的今天,提倡生態民主,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不僅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價值訴求,而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其實踐價值不容忽視。
國際政治學發軔于自由主義,但其最興盛的學派是現實主義。盡管越來越受到挑戰,但可以說直到今天,現實主義依然保有其“超主流學派”的地位。對人性的悲觀、對權力的爭奪、對相對利益的追逐、歷史的循環論判斷是現實主義堅硬的理論內核。分析其理論邏輯,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判斷:現實主義否認國際民主的存在。作為“超主流學派”的現實主義是國際政治理論中、特別是現實中的主導話語,以至于在英語國家中流行“權力政治乃口語中的國際政治”的說法。[1]但要更全面理解國際政治、更準確地研究國際民主問題,我們還需要看看硬幣的另一面。
與現實主義不同,自由主義對國際民主持樂觀的態度,從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以及其中各主要派別的思想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一點。
和平是國際政治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國際民主的基本前提,可以說自由主義對國際和平以及對國際體系持續進步性的信心從來沒有動搖過,相互依賴自由主義、制度自由主義、共和自由主義從不同的角度(經濟、制度、政體)進行研究,對于國際和平得出了殊途同歸的結論。實際上,各派別在理論上對國際民主問題也都給出了自己的證明,只不過沒有明確提及而已。相互依賴理論對權力(非對稱相互依賴產生權力)的重新發現,使人們能夠重新認識國際政治中的權力關系,小國(在某種情況下)亦可以形成對大國的權力優勢,大國與小國之間在獲得權力優勢的機會上的相對平等得到了初步證明。全球化時代,“復合相互依賴”模型的提出更是全面否定了現實主義的基本假設,說明了在存在多元行為主體的世界中,經濟等“低級政治”領域的國際互動越來越重要,軍事的作用正在不斷地減弱,各種非主權行為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等)的治理作用日益凸顯,世界事務中,更加廣泛的參與和協調成為可能。“復合相互依賴”進一步弱化了現實主義權力、等級的話語,彰顯了國際民主中平等、協調、參與的重要意義。[2]制度自由主義發現了無政府體系中的“市場失靈”現象,國家之間無法達成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并非由于現實主義所謂的國家對相對收益的計較和對權力的欲望。而國際制度能夠幫助國家解決這種由于信息缺失造成的困境,使各國之間互動的交易成本降低,讓國際合作成為可能。相互聯結的制度網絡能夠有效地制約國家特別是大國的“犯規行為”,實際上起到了保障中小國家權利的作用。共和自由主義最直接地探討了民主問題,民主和平論集中地代表了其理論研究成果。盡管民主和平論著重于討論國內民主體制與國際和平的問題,但其對民主的信仰、對民主價值的闡釋卻同樣適用于國際領域。民主和平研究存在三個分析層次:單向國家層次(monadic)、雙向互動層次(dyadic)和國際體系層次(systemic)。單向國家層次主要研究民主政體是否更具有和平性質;雙向互動層次主要專注于文化層面的研究,認為民主國家比專制國家更容易滿足現狀;國際體系層次的研究是最新的發展,理論邏輯尚不清晰,但全球層次的民主與體系沖突之間的關系是其研究的基本問題。[3]雖然民主和平論是關于民主政體與國際和平之間關系的還原主義研究,但它認為國家內部民主的政治文化、行事原則、思考邏輯會不斷地滲透到體系層次中去,并通過國家之間的交往不斷地內化于其中。
另外,自由主義開始逐步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國際機制之所以改變,不是因為國家所宣稱的客觀利益發生了轉移,或是由于權力分配的更動,亦非政府面臨的制度化條件發生了改變,而是由于人們利益觀念的改變——即由于行為者的學習所造成的。”[4]通過“學習”,國家能夠對協調、合作等國際民主價值形成比較明確的認知,營造更加濃厚的國際民主環境。然而,自由主義所說的“學習”只是溫特所謂的“簡單的因果作用”。要發現國際社會的變化,更全面地看待國際民主的現在與未來,我們還需要建構主義的幫忙。
二、建構主義邏輯與國際民主
在建構主義的理論中,“觀念”具有第一性,這樣,“人”的位置就被極大地凸顯了出來。在有人生存的世界上,不僅物質層面深深地印上了人類活動的烙印,而且整個世界也因人的存在而有“意義”,這并不是否定物質的客觀實在性,但是,如果形容物質世界是一張“黑白素描畫”的話,那么,正是觀念、文化為它涂上了“油彩”。在溫特的主流建構主義理論中,“國家也是人”,諸個人的共有知識或者說文化再造了國家作為“法人”或“團體自我”的觀念,因此,國家某種意義上也帶有身份、利益、意圖等人的特征。[5]在建構主義的世界中,人和國家不再是主流理論(理性主義主流理論)所描述的物質的傀儡,而是自己行為的主人;物欲“橫行”的世界是決定論意義的,而觀念的意義是給人們帶來了變革的希望。現實主義看不到變化的可能,它認為“過去如此,將來也是如此”,這樣,現實主義研究的就不再是真實的“規律”,而是在推導一套“應然”的結論。溫特在說明“我們今天認為是國際政治‘常識’的內容”時寫道:“某種類型的國家是國際體系中的主導行為體,這些行為體是利己的個體,因此國際體系部分地是一個自助體系;但是國家也相互承認主權,所以國家之間是競爭對手,不是敵人,國家有維持現狀的趨向,這使他們約束自己的行為,在受到外來威脅時尋求合作,因此體系部分地也是一個助人體系,這與霍布斯面臨滅頂之災式的自助邏輯有著根本不同。”[6]在建構主義論證中,我們看到了一幅國際民主發展的圖景,各國從相互廝殺的恐懼中認識到了獨立、寬容、合作、互助等國際民主價值的重要性,在不斷的交往實踐中,民主文化規范能夠成為另一個“自我實現的預言”。隨著交往頻度的提高、時間的持續,國際民主價值的內化程度也會增加,當越過溫特所謂的“傾斜點”時,國際民主文化則會有質的提升,國際民主的價值內涵也會顯得更加豐富、具體。
三、英國學派邏輯與國際民主
英國學派是國際政治學理論中最具“多元主義”特質的一個流派,在英國學派的理論中,我們能夠看到多種思想傳統對它的影響。馬丁·懷特總結出了國際理論研究的“3R”傳統(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他認為單靠三種傳統中的任何一種都不足以理解國際政治學,只有把這三種都一并用上才足以理解它。[7]英國學派盡力避免在自由主義與現實主義中間“選邊站隊”,而是辟出了一條“中間路線”。這并不是說英國學派是各流派之間妥協的產物或是一個不同理論的“大拼盤”,英國學派有其獨特的研究視角與領域,它把由國家組成的世界看作是一個“社會”,我們從其論述中能夠感知英國學派對國際民主價值潛藏的態度。
與英國學派理論內涵的多元性相一致,其在國際民主問題上的態度也同樣呈現多元(矛盾或模糊)的特點。英國學派承認國際體系的特點是持續的無政府狀態,但它更愿意把國際體系看作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其中存在著把各自獨立的國家粘合成一個社會的各種共同價值,“秩序”與“正義”就是英國學派較為關注的兩個內容。赫德利·布爾認為,“國際秩序就是追求國家社會或國際社會的基本或主要目標的行為格局”,這些基本目標包括:維持國家體系和國際社會本身的生存;維護國家的獨立或外部主權;維護和平;限制暴力的使用;條約必須遵守;國家相互承認彼此的主權。[8]他認為國際社會一直存在于現代國際體系中,因為維系秩序的共同因素一直在起作用,包括:共同利益觀、規定行為模式的規則以及使這些規則發揮效力的主權國家。可以看出,英國學派認為國際制度(特別是宏觀的憲法性國際制度,如主權制度)、規則、共同利益能夠規約國家的行為并使國家尊重彼此的主權權利從而促進合作、達成協調(妥協)、規約戰爭、維護和平,這是秩序格局的基本要求;國家的獨立、自主等建立在秩序格局之上的目標更是體現了國際正義的價值要求。從這方面看國際民主作為一種價值規范與英國學派的理論內涵是相融的。然而,英國學派對秩序格局的維護還有另一層理解,即強調大國的責任與戰爭的作用。在英國學派看來,秩序具有本體論地位,它是國際社會的首要價值,是為實現國際社會的基本目標服務的,[9]大國之間的均勢以及均勢政策(包括戰爭),是國際社會追求秩序目標的重要制度或準制度。這樣,小國的主權權利與合法利益蕩然無存,強者統治的秩序不是將正義踩在腳下,就是披上了正義的外衣。在這里,英國學派接受了現實主義的邏輯,國際民主更是無從談起。這與前面分析的英國學派和國際民主的高度相融性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體現了英國學派矛盾、模糊的一面。對于秩序與正義關系這個根本問題,英國學派的早期觀點相對一致,大致都認為它們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但秩序在一般情況下或是在與正義相抵觸的情況下具有優先價值。然而從文森特開始,英國學派在涉及到人權的國際干涉問題上表現出與自由派國際主義合流的趨勢。[10]英國學派的一些新生代學者認為個人的權利、人際之間的平等具有更基礎的意義,世界正義應該優先于國際秩序,[11]這種思想在某種意義上顛覆了學派前輩對秩序與正義的理解。也許在這些新生論家看來,世界主義民主或超主權意義上的國際民主在價值排序上也應該高于國際政治民主,“人權高于主權”代表了這樣一種思考。應該說在英國學派內部就秩序與正義的關系并沒有達成一致,因此在此問題上引申出來的對國際民主的價值定位也比較曖昧和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