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證人的重要性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7 17: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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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火爆發展,房地產中介服務這塊蛋糕的誘惑力越來越大,二手房、寫字樓和住宅租賃市場的預期利益前景長遠,房地產中介服務大有可為,同時,在日常交易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許多法律風險。如何轉移或避免風險的發生,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的良好發展, 筆者就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做如下探討:

一、目前我國房地產中介市場發展現狀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和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做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 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論文庫)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做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二) 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 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 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可以說,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做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篇(2)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作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房地產中介機構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諸多的法律風險,關鍵是應當在交易前對交易房屋的產權等情況作一個徹底的了解,謹慎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委托、獨家等關聯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還應認真審查該房屋產權證明、有無權利限制等情況,如中介機構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房屋產權人或購房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或估價人員對評估參數及評估信息資料真實性的甄別、價格含義等缺乏正確的把握,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明確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另外在對國家相關政策理解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例如隱瞞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失實而引發爭議。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容易產生風險,造成經濟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專章對房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機構、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規定,對于其法律責任未有專門明確,只是強調了違反管理規定的一般罰則,即行政責任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規定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泛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法律責任,通常,合同責任既包括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時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責任。其中,合同各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對于沒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以及居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85年,在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行業責任保單-藥劑師過失責任保單,但由于種種原因,行業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難以得到眾人的重視,發展十分緩慢。而此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發達國家因行業過失引發的糾紛和訴訟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業責任保險開始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被極大地激發。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可以說,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行業責任保險的不斷發展不僅對合理規避行業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是造成行業責任保險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對專業人士履行職責的期望值在不斷升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也給消費者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使得行業責任引起的投訴和糾紛近年來呈快速上升勢頭。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帶有“行政色彩”的專業職業,如公證、會計、律師、醫生等都已經開始逐步走向市場化,它們成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機構,因此,一些過去由國家負擔的行業賠償責任將逐步由機構和個人自行承擔,這些都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公證、律師等行業成了社會上的熱門行業,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但同時這些專業行業也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道德風險,如假證明、假報表、假材料等實在讓人防不勝防,因此,買份保險轉移一下風險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作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一個還沒有打開大門的發展中保險市場來說,差距代表著挑戰和機遇,也意味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占據了這一市場的主動權,就有可能在這一業務領域大有作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培育更加有競爭力的房地產中介市場,實現房地產中介行業加速整合,進入良性循環發展,從而實現房地產中介企業和保險企業的雙贏。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走向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場經濟乃是一種信用經濟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信譽立則企業興,信譽失則企業衰。誠信是社會形成過程中逐漸發展出的社會契約之一,也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房地產信息的真實、準確,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基本條件,不偏不倚如實地向客戶提供信息,既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實、或作宣傳時故意夸大、掩飾租售房屋的優、缺點,必然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益于房地產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發揮誠信作為一種隱性資源的優勢。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篇(3)

今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再是單一的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還有房地產經紀等活動,房地產中介企業也不再是單一為賣方(即一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地產開發商和二級房地產市場中的房屋產權人)服務,更多的要對消費者即購房者負責,充當著"中間人"這一角色。在這些專業的交易活動中必然產生專業類型的風險,因此參與房地產中介法律關系的各個主體需要對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加以了解并作出積極的預防措施。

二.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中介從法律角度解釋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的聯系主要是通過與房地產中介有關的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常見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作為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購房者等合同主體其簽訂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過程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實現交易目的,獲得預期利益。

(一).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是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一項業務,其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有:

1.來自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

交易主體的風險一般指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的主體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說出賣人并非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未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有效授權。

對于不同的房產所有人,其在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人想賣小房換大房,有的人想低價買高價賣,有的人則是由于出現法律糾紛或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人是由于婚姻變故或是家庭糾紛。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出售;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況在認定合同法律責任時一般認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認定合同無效。

買方委托中介機構選購房屋,是出于對中介機構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信賴,因此,對于交易主體是否合法,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審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給交易一方造成損失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來自交易標的物的風險。

交易標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對房屋的有關情況予以調查,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中介機構應當告知該交易標的物不能進行轉讓:①交易標的物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遷范圍;②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賣人未依規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③房屋已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屬轉讓的;④交易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產中介機構明知該房屋存在上述情況而未盡告知義務,給合同一方(一般指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賣方)刻意隱瞞制造虛假證明等而給房地產中介機構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委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來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續方面的風險。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交易規則有別于一般動產。房屋產權及相關權利的發生、變更等均需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出賣人僅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并不意味著就此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法律后果。買賣雙方要交納相關稅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才會核發過戶并頒發產權證書。

但是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雙方對交房時間、付款期限等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其中一方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為保證交易目的的順利實現,房地產中介機構還應提示交易雙方對諸如交房時間、付款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房地產中介機構避免不必要風險和損失。

房地產中介機構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諸多的法律風險,關鍵是應當在交易前對交易房屋的產權等情況作一個徹底的了解,謹慎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委托、獨家等關聯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還應認真審查該房屋產權證明、有無權利限制等情況,如中介機構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房屋產權人或購房者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地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1、過失引起的風險。

這一風險包括估價師未盡到義務、受客觀條件限制,對可能存在的事項未能如實披露等。

一般情況下,估價風險與主觀因素關聯較大,如因專業能力和工作態度導致產生風險。專業方面的風險如估價人員未能正確掌握房地產價值標準對估價的影響,使估價目的與估價方法、估價價值不匹配,或估價報告文字敘述不當,造成委托方誤解,或估價人員對評估參數及評估信息資料真實性的甄別、價格含義等缺乏正確的把握,而導致估價結果與事實相差懸殊,從而引發估價糾紛風險。

由工作態度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明確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另外在對國家相關政策理解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

2、非過失風險,主要系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

包括估價師與他人惡意串通、明知對方有隱瞞行為仍出具虛假估價報價等。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造成了經濟糾紛,例如隱瞞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失實而引發爭議。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容易產生風險,造成經濟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其中專章對房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機構、業務的管理予以了規定,對于其法律責任未有專門明確,只是強調了違反管理規定的一般罰則,即行政責任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規定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泛的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法律責任,通常,合同責任既包括合同約定的責任,同時也包括法律規定的責任。其中,合同各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向守約方承擔責任;對于沒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中介機構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以及居間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三.如何減少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風險,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一).房地產中介機構自身應盡妥善謹慎的審查義務。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應盡的謹慎審查義務,前面已經陳述,此處不再贅述。

(二).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險,轉移部分風險,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1、何謂行業責任險。

行業責任險,又稱為專業賠償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專業人士在履行專業服務過程中因疏忽、過錯,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業責任險是化解執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發達國家,法律規定某些從事專業服務行業的專業人員必須購買行業責任險,即常說的強制保險。行業責任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誕生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1885年,在英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行業責任保單——藥劑師過失責任保單,但由于種種原因,行業責任保險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難以得到眾人的重視,發展十分緩慢。而此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發達國家因行業過失引發的糾紛和訴訟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業責任保險開始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被極大地激發。目前,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行業責任保險已經涵蓋了醫生、護士、藥劑師、美容師、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建筑師、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等數十種不同的行業。可以說,行業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國已推行的有關行業責任險。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較晚,水平也不高,據業內人士介紹,國外責任險業務占其財產險業務總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國責任保險業務量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行業責任保險所占比例雖然很少,但這一領域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時間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顯然加快了行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開拓和營銷,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氣推出了醫療責任險、律師責任險、建筑工程責任險等新的責任險種,并準備繼續推出校園(方)責任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等全國性的新險種。

行業責任保險的不斷發展不僅對合理規避行業責任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是造成行業責任保險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對專業人士履行職責的期望值在不斷升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也給消費者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這使得行業責任引起的投訴和糾紛近年來呈快速上升勢頭。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帶有"行政色彩"的專業職業,如公證、會計、律師、醫生等都已經開始逐步走向市場化,它們成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機構,因此,一些過去由國家負擔的行業賠償責任將逐步由機構和個人自行承擔,這些都有效地激發了市場對行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此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會計、公證、律師等行業成了社會上的熱門行業,和老百姓的關系也越來越緊密,但同時這些專業行業也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道德風險,如假證明、假報表、假材料等實在讓人防不勝防,因此,買份保險轉移一下風險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產中介機構設立行業責任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目前尚未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行業責任險,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對風險的防范作出約定外,如能積極利用社會保險手段來轉移部分風險,對于保障整個房地產中介市場經營活動的順利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對一個還沒有打開大門的發展中保險市場來說,差距代表著挑戰和機遇,也意味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空間,占據了這一市場的主動權,就有可能在這一業務領域大有作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誰先開辟新的險種,誰就可能占領先機,而且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市場規模正是推行這一行業責任險最有利的市場保障。

房地產中介機構參保行業責任險,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企業在承辦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有了這種專業保險的保障,房地產中介機構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在業務開展和企業規模發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顧之憂。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產生糾紛也會將風險轉移,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培育更加有競爭力的房地產中介市場,實現房地產中介行業加速整合,進入良性循環發展,從而實現房地產中介企業和保險企業的雙贏。如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走向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場經濟乃是一種信用經濟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信譽立則企業興,信譽失則企業衰。誠信是社會形成過程中逐漸發展出的社會契約之一,也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房地產信息的真實、準確,是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基本條件,不偏不倚如實地向客戶提供信息,既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其專業水準的體現。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實、或作宣傳時故意夸大、掩飾租售房屋的優、缺點,必然會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有益于房地產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發揮誠信作為一種隱性資源的優勢。

但并不是說房地產中介機構投保了行業責任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房地產中介行業責任險仍然屬于一種財險,對于造成損失產生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保險公司仍有進一步索賠的權利。房地產中介機構仍然需要加強業務學習與交流,提高房地產評估師、經紀師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整體執業水平,健全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篇(4)

法務會計的產生,解決了復雜的會計語言與法律之間的溝通問題,為妥善解決與協調會計法律糾紛和治理財務報表舞弊提供了有力手段。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為解決和處理會計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在現實中,諸多經濟案件的發生、審判事例卻使我們認識到,在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區分什么是虛假不實的會計信息,什么是屬于違法的會計行為,相關責任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還不是一件十分簡單明了的事。自從“瓊民源事件”后,從“紅光實業”到“銀廣夏”,從“億安科技”到“麥科特”到“格林柯爾系的瓦解”,證券市場爆發的一連串欺騙投資者的事件嚴重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經濟活動中的誠信原則遭到重創。在這種背景下,法務會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通過對特定經濟犯罪、過失、糾紛案件進行會計專門計量和反映,為法庭提供有關違法、違紀和舞弊金額、經濟損失等定量,以保障客戶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內容

(一)概念

美國會計學家G?杰克?貝洛各尼與洛貝特?林德奎斯特對法務會計作出了簡單的解釋,他們認為:所謂法務會計,即“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為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不管這些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李若山(2000)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蓋地(2000)認為法務會計應分別從實務與學科兩個方面定義,從實務的角度定義,法務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以法律法規和相關會計知識審查、檢察、判定、審計受理案件、受托業務;從學科的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合會計與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譚立(2005)認為法務會計是指為處理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依法提供專家證據、專家輔助和專業咨詢的會計服務活動。劉彬(2008)認為:法務會計作為一種嶄新的會計領域,要在實際工作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必須著眼于社會當前最迫切的需要,并且要結合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的勝任能力。法務會計人員的職業優勢體現在對會計、審計及會計法律知識的運用上,更多的是與財務事項有關。

以上幾種觀點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法務會計的概念可歸納為運用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來處理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依法提供專家證據、專家輔助和專業咨詢的一種服務活動。

(二)法務會計的內容

從法律事項所涉及的經濟內容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內容應該包括:企業稅務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會計、基金會計和司法會計等。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在法務會計方面有了一定的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還突出存在以下方面問題:

(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先天不足

在我國,法務會計這一課題的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后。首先,很多基本理論問題尚未達成共識,存在著有一些分歧與爭議。

1、我國的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涉及范圍狹小,目前僅停留在經濟舞弊貪污案件的查處方面,而對法務會計在個人方面的應用(如財產分割問題)研究甚少。

2、從事法務會計這一課題研究的人數較少,相關專業文章的發表也屈指可數,這不利于國內理論觀點的交融。

3、理論體系不完善,其理論體系構建只是在財務會計的理論框架上增磚添瓦,不成體系,更沒體現出會計學與法學的有機結合,會計界與法學界還沒真正融合。

(二)法務會計實踐存在欠缺

我國法務會計某種程度上已在實務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開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主要表現為:

1、法務會計服務內容較少、范圍較窄。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實踐主要集中與司法會計、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等較為典型的業務上。

2、專業技術人才缺乏。人才缺乏問題不僅對法務會計理論研究、教學工作帶來被動;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據收集活動受到技術方面的限制,甚至出現因技術力量不足而不便進行司法會計檢案或草率檢案的情形。

3、現有法務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機關已配備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主要是從會計、審計等工作崗位選調來的,其專業技術水平大多還處于應付訴訟的階段。許多技術人員尚缺乏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所需的法學、法務會計學專業的理論和實踐,因而導致法務會計實踐中出現違法檢案和技術性錯檢情形。

(三)法務會計制度建設缺失

我國還未制定法務會計方面的法規和制度,從而使得我國的法務會計的發展缺少必要的客觀環境。

1、由于缺乏適當的法律法規致使意識不足,大多數司法法人員缺乏對法務會計專業的認知,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對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不送檢,或提出不適當問題要求鑒定人解決等情形。

2、法務會計專業活動缺乏必需的技術標準和準則。現實司法會計技術文書所透露出的針對財務會計資料證據不足便做出鑒定結論、應當驗證技術事項出現重大疏漏、結論的論證不嚴謹等不當做法,足以說明由于檢案無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會計檢案帶有明顯的隨意性。

3、專家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目前的以鑒定人為主體、以專家證人為補充的法務會計專家制度,然而我國的專家證人制度還未完善,影響著法務會計在法庭上的作用。

(四)法務會計機構和行業協會不完善

我國還未建立專門的法務會計機構和法務會計協會,這不利于我國法務會計的穩定發展和行業溝通以及技術交流。

三、對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幾點建議及展望

(一)對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幾點建議

1、加強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理論是實務的先導,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當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我國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健康有序地發展。為此,應積極營造良好的研究氛圍,以召開研討會、設立課題等各種形式加以引導和推動。在開展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會計學界應當與法學界加強聯系與溝通,尤其是會計學界應廣泛吸收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當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有助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

2、強化法務會計業務規范體系。由于法務會計業務可能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些對法務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以及為客戶保密等幾方面的內容予以嚴格規范是非常必要的。逐步建立健全諸如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定制度、法務會計咨詢制度、法務會計操作規范等一套法規制度,各級會計主管部門、會計學會應主動與法律界、社會公眾溝通,使我們的會計法規、會計思維、會計觀念能夠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有效遵循。

3、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當前,我國有關機構從事司法會計鑒定時,依據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而沒有統一的技術鑒定標準,這必然影響司法會計鑒定的準確性,也影響法務會計的發展。故我國應建立統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完善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應包括:鑒定證據的提取標準、對比檢驗標準、綜合判斷標準、鑒定結論出其標準等幾個方面。

4、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在專家證人制度的建構中,我們應該從專家證人資格的審定以及專家證人作證的具體程序兩方面予以規范,從法律上對專家證人進行合理的規范,從而防止纏訴的出現,保障法務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的有效性。

5、建立專門法務會計機構和行業協會。據報導,在美國前100家最大會計師事務所中,有近60%的會計師事務所拓展了法務會計服務。在美國,目前與法務會計有關職業組織主要有四個:美國注冊欺詐檢查師協會、美國法務會計理事會、全美法務會計師協會、北美法務會計師協會。中國對此可以借鑒。可喜的是,上海市成立司法會計鑒定專家委員會,并確定了上海復興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司法會計中心等36家單位為該市首批司法會計鑒定機構。

6、加強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在開設會計學專業、經濟法專業或其他法學類專業的高等院校,采取攻讀雙學歷、雙學位的培養方式,鼓勵并創造條件,讓會計專業的學生輔修法學類專業,并逐步在高校中增設法務會計專業或專業方向。

(二)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趨勢展望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效率相對有限,企業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法人治理結構尚不健全,所有者與經營者、投資方與籌資方、債權方與債務方、政府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層出不窮。在加大開放力度的過程中,利益沖突升級在所難免,會計職業屢被卷入訴訟浪潮之中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法務會計研究面臨著相當艱巨的任務和嚴峻的挑戰,而換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是發展法務會計研究的大好機遇。“四大”會計公司進軍法律領域的動向,可能足以說明從事法學和會計學交叉領域的研究大有可為。

現代會計理論和實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社會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使得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日趨復雜,法務會計更加為社會所需要,它必將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與各行業齊頭并進。從當前來看,由于各國的法務會計部門只是會計師事務所其中的一個部門,當某些事項涉及到會計事務所的利益需要法務會計的出面時,出于行業利益的顧慮,可能有礙于公平,這就必然要求法務會計從會計事務所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具有自己獨立的組織。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法務會計的需求將日益增加。可以預見,法務會計將成為21世紀全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支撐行業,也將成為中國未來10年最熱門的職業之一。由于我國的司法會計相對于法務會計來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訴訟制度的優化上來講,法務會計替代司法會計是一種趨勢,從而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法務會計在我國大有前景。

參考文獻:

1、蓋地.法務會計的理論結構[J].河北財會,2000(1).

2、李若山,譚菊芳,葉奕明,洪劍峭.論國際法務會計的需求與供給[J].會計研究,2000(11).

篇(5)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建平安*”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20*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年1月,*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采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沖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群體械斗一觸即發。鎮里接報后,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

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斗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年3月,*市*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并到*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并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來住*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里和縣司法局。鎮里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并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尸確定死因,并聯系*縣新墟鎮干部一起到*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鑒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后,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于防范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20*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年為11350起,20*年為8992起,20*年比20*年下降了23.5%,20*年比20*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斗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年4月9日《*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村、組、聯戶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區調委會2*個,廠礦、企業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并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筑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范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并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后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范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干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20*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斗,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后,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不斷發生,涉法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復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盡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借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復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年度為19.7%,20*年度為21.5%,20*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復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復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后,由于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范,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于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后,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范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范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制作規范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于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復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復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范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盡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篇(6)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4-0106-05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商業銀行被訴案件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中,被客戶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而請求權益保護的爭訟事件。近年來,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成為被訴的對象。銀行作為被告現象的頻繁發生,一方面表明廣大客戶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分析了某分行2005年以來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爭議焦點,剖析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銀行避免或減少被訴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一、被訴案件的主要類型及爭議焦點

(一)公司貸款及保證合同糾紛

市石油公司(后改制更名為中石化某市分公司)為某水產公司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水產公司經營不善破產,銀行依據保證合同約定直接從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中石化某市分公司隨即銀行,認為銀行扣款錯誤。

該案爭議焦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扣款的合法性問題。本案中,銀行扣款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從貸款保證人存款賬戶直接扣收貸款問題的復函》(銀條法[1989]7號)的有關規定,以及保證合同關于“銀行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的約定(但該復函未明確規定可以直接扣款)。二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認為,分公司是中石化的分支機構,其在改制之前具有法人資格,改制后作為中石化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擔保能力,故在沒有獲得中石化總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下與銀行簽訂的《債權確認書》效力待定,同時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文件扣款法理依據亦不足。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與石油分公司簽訂《債權確認書》構成新的法律關系,石油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時,銀行實施扣款是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個人按揭貸款糾紛

李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申請購房按揭貸款。半年后,李某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稱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期限交付房屋,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申請解除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了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仲裁委員會認為,這是兩個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彼此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房地產公司沒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三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房地產公司歸還銀行全部貸款本息。

(三)個人儲蓄存款糾紛

周某到某儲蓄所取款,被告知密碼不符不能取現。周某又出示其身份證,要求辦理密碼掛失手續,又被告知其出示的身份證信息與賬戶登記的身份證信息不符,不予辦理。隨后周某向法院提訟。

在本案中,周某認為在其提供了存折和身份證后,銀行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而銀行認為是按照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問題》、《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行實名制規定)施行后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密碼掛失手續時要求存款人出示與存折一致的身份證信息,因此不予辦理掛失和取款手續沒有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四)網上銀行外部欺詐

在夏某訴某支行網上銀行糾紛案中,夏某稱在未開通網銀和進行網銀轉賬的情況下,其賬戶資金被他人通過網銀劃出。后經法院審理查明,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作案手段獲取了夏某的卡號和密碼,再通過網銀轉賬盜取客戶資金。法院認為夏某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卡號和密碼,導致資金被他人劃走,銀行在該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五)ATM自助銀行安全問題

在陳某訴某分行信用卡糾紛案中,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則被不法分子事先設置在ATM機上的機關卡住。在客戶離開ATM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此情況時,不法分子迅速竊取了銀行卡并隨即到他處取出該卡中的存款。客戶認為銀行未盡到保證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該案系第三人作案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六)支付結算糾紛

在某縣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結算糾紛案中,某支行在匯款賬號和戶名不符的情況下,沒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將該筆匯款退回匯款人,而是直接按照匯款人填寫的匯款賬號入賬,造成面粉公司資金損失。盡管該案銀行最終勝訴,但是銀行在業務操作上的違規行為大大增加了應訴難度。

(七)不良貸款剝離糾紛

某漆業公司向法院某支行,并將總行列為共同被告。原告稱其改制前單位(造漆公司)曾與被告于2004年簽訂銀企協議一份,雙方約定造漆公司分期償還部分貸款、原告承接部分貸款后,某支行將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但某支行在向總行申請核銷剩余債權時未獲批準,遂在股改上市過程中,根據相關政策將剩余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后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讓人向原告催收上述債權。原告遂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某支行是否構成違約。某支行根據有關政策,負責辦理剩余債權的核銷手續,而該債權最終是否能夠核銷,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報上級行審批;即使原告的債權進行了核銷,也并不意味著對原告債權的免除,銀行仍有追索權。因此,某支行不構成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該案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協調下,原告最終撤訴。

(八)內部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葛某利用其銀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身份,以攬儲及幫助某建安公司辦理保函為名(辦理保函銀行需收取一定的保證金),騙取建安公司保證金用于購買彩票。原告認為,葛某的上述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所造成的后果應由銀行承擔。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在訴訟中提出,其一,葛某實施的詐騙是個人行為。攬儲和辦理保函是葛某為了詐騙成功而虛構的事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且刑事判決書已經做出認定。其二,葛某的詐騙行為并不

代表銀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為了銀行的利益做出的,沒有代客戶辦理存款和辦理保函的法定義務,故不構成職務行為。法院最終采納了銀行的觀點,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二、被訴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被訴案件的原告既有個人客戶也有法人客戶,以個人客戶居多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客戶為了實現自身的權益或為了轉嫁損失,抓住銀行過失或過錯不放,或者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中將銀行牽連進去,欲通過銀行轉嫁損失,通過訴訟手段強行向銀行主張權利,轉移法律風險。

(二)被訴案件多是由操作風險引發的

隨著監管法規的日益嚴格,對金融業務的規范要求也越來越高。可是不少銀行員工尤其是基層行員工對法律學習重視不足,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又未嚴格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操作,忽視潛在法律風險,習慣于以個人經驗代替法律,以傳統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觀臆斷代替法律,致使銀行操作風險事件頻發。從近年來發生的被訴案件來看,違規操作成為銀行遭遇被訴甚至敗訴的主要原因。

(三)被訴案件業務領域相對集中

股改上市以后,新發生的被訴案件雖然涉及銀行經營管理的多個方面,但主要集中在貸款、存款、資產處置、支付結算、ATM自助銀行、網上銀行被盜等業務領域,風險相對集中。

(四)被訴案件類型分布多樣化,個案差異較大

多數被訴案件案情比較復雜,有些案件的法律關系不甚清晰,部分被訴案件中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交叉在一起,證據收集比較困難,處理難度非常大。還有些案件原告與被告存在混合過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銀行意欲不承擔責任也非常困難。

(五)新業務、新產品引發的被訴案件不容忽視

近年來,新技術、IT技術在銀行廣泛應用,各種銀行創新型產品層出不窮。這一方面豐富了銀行服務內容,滿足了人們不斷增長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新業務操作中銀行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范,法律適用不夠具體,甚至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銀行面臨現實的法律風險。

三、被訴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被訴風險

對人的管理是防范違規操作的核心,近年來銀行業頻繁出現的客戶經理作案、重要崗位人員作案都表明對人員管理的重要性。如在某建安公司訴銀行一案中,葛某是服務原告的銀行公司客戶經理,后被改任為個人客戶經理,但所在支行沒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致使葛某詐騙得逞。該案深刻反映人員管理不到位引發的風險隱患,如沒有嚴格要求崗位調整的客戶經理及時交出服務客戶的資料,沒有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客戶明示銀行客戶經理工作崗位的調整,以致被用心不良的人員加以利用,致使銀行被動地卷經濟糾紛案件中,甚至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二)業務運營不合規引發被訴風險

業務運營是否規范操作,是衡量銀行內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標準。隨著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精細,制度的執行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主觀臆斷心理、僥幸過關心理和麻痹大意心理,都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大忌。在某面粉公司破產清算組訴某支行一案中,某支行如果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匯款退回匯款人,該被訴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在某漆業公司貸款剝離案中,反映了銀行在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著重大風險隱患:擅自承諾債權核銷內容,擅自免除借款人債權,擅自對外泄露應當保密的事項,都嚴重違反了內控制度規定。

(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不夠引發被訴風險

作為新型的金融產品,網上銀行、電子銀行、自助銀行等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近年來出現的假冒銀行網站、網絡詐騙,銀行卡詐騙甚至銀行自身的信息系統缺陷等問題,使得金融產品的安全性面臨嚴峻挑戰。以陳某訴某分行銀行卡糾紛案為例,客戶在自助銀行進行操作時,由于疏于防范,銀行卡密碼被不法分子竊取。雖然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于銀行的判決,但并非意味著銀行沒有過錯。監管法規及法院的相關判決均表明,ATM屬于銀行的經營場所,銀行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安全的業務辦理環境和交易環境,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引起被訴風險

金融產品不可能脫離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商業銀行既是特定企業組織,也是其他組織的客戶,與商業銀行相關的如押運公司違約,供電公司違約,計算機產品質量或系統缺陷,其他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等第三人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和經營管理活動,并有可能因為第三方的原因產生法律糾紛。從銀行開辦的業務活動來看,在按揭貸款、委托貸款、信用證等銀行業務中,也往往涉及多方當事人,在銀行與客戶的金融服務合同之外,還存在客戶與第三方之間的基礎合同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由于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受到基礎合同關系的制約,在客戶與第三方出現法律糾紛以后,銀行也不能獨善其身。如在李某與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糾紛案中,被訴案件的發生責任和原因均不在銀行,銀行不存在任何過錯,但仍然被卷入他人的法律糾紛中。因此,在涉及第三方的業務中,不僅要審慎審查客戶的資信、還款能力,還要做好對第三方的資信等方面的調查,做好潛在風險防范工作。

(五)客戶投訴處理不當引發被訴風險

什么是投訴?英國標準協會BS8600(1999)定義:“投訴:顧客的任何不滿意的表示,不論正確與否”。通俗地說,商業銀行的客戶投訴就是客戶對商業銀行所提供的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的不滿意表示。如果客戶的不滿不能得到合理處理,客戶投訴必然升級,直至與銀行對簿公堂。在肖某訴某支行儲蓄存款案中,儲戶肖某聲稱2年前在某儲蓄所存款2000元,但后來發現存折上只顯示1000元。肖某在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經銀行出示相關影像資料等證據后,法院認定原告僅向銀行存款1000元,原告也承認是因為年事已高記憶模糊導致的,并向法院申請撤訴。這起案件表明,銀行如果能夠在客戶投訴的初期就認真對待并妥善解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訴案件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六)銀行股改上市的階段性工作中遺留了被訴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改上市是我國商業銀行發展歷程上的一次重大轉型,涉及資產處置、不良貸款剝離、財務重組等眾多階段性工作。這些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也非常復雜。由于法律規定模糊、法律手續不健全、處置程序不合規等原因,為銀行被訴埋下了隱患。

以不良貸款剝離為例,就由于種種原因發生了大量的被訴案件。一是剝離自辦公司貸款引發的案件,有的是自辦公司出資不實,有的是自辦公司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有的是因出資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不具備法人資格,有的是未對自辦公司進行清算

或清算程序不合規等。二是剝離不實引發被訴,有的是債權剝離前已收回現金、實物,將已消滅的債權又對外剝離;有的是債權剝離后,從債務人處收回現金、實物而未移交資產管理公司,等等。三是銀行貸款剝離涉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銀行階段性剝離政策中存在瑕疵等。

四、預防與化解被訴案件的對策建議

在前述2005年以來發生的所有被訴案件中,某分行全部勝訴,實現了零損失的目標,避免了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取得了圓滿的訴訟效果。本文認為,被訴案件防控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預警、事中處理、事后管控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被訴案件。

(一)健全被訴案件事前預警機制

1 嚴格執行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是預防被訴案件發生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充分認識操作風險事件是導致被訴的主要原因,通過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依法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等措施,降低操作風險,減少被訴風險隱患。二是要對現有制度不斷進行修訂、補充和整合,進一步完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使之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少行內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沖突;對新業務、新產品更要事先制定相關制度以準確計算和評估風險;對于階段性工作必須做出審慎安排,避免或減少因法律規定不健全、法律手續不完備等原因引起經濟糾紛。三是要確保各項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各專業、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防范操作風險的發生。操作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要杜絕僅憑經驗、猜測、想當然去處理業務,要杜絕出于照顧關系、講人情的需要簡化業務手續的做法。

2 積極發揮法律審查的事前風險控制作用。一是要參與產品開發。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合作,協助制定和審查相關業務合同文本和規章制度,重點關注業務創新設計的法律依據、法律關系及法律風險防控措施,提出有針對性或建設性的法律建議。二是參與業務發展。要適應業務部門的需要,積極參與對重點客戶的前期營銷、業務談判或方案論證工作,了解客戶需求和業務方案,預先識別和控制法律風險。三是要正確把握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之間的關系。既要善于識別和揭示相關法律風險,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支持金融創新發展,為提高創新效率和降低創新風險提供法律支持。

3 高度重視客戶投訴化解工作。一是要充分認識客戶投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客戶投訴作為企業形象建設和服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及時研究解決每一起客戶投訴事項,確保客戶投訴的各項管理規定得到有效執行。二是各專業部門要分工負責處理好客戶投訴問題。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認真、負責、高效地處理本專業客戶投訴事項,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或改進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消除被訴風險隱患。三是提高客戶投訴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一套規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根據“縱向按地區、橫向按專業”的原則分配客戶投訴事項,妥善處理相關客戶投訴事宜。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客戶,避免激化矛盾。四是要認真做好客戶投訴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客戶投訴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針對客戶投訴暴露出的產品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爭取從源頭上消除被訴案件的風險隱患。五是探索建立小額賠付機制。對于數額不大的糾紛,客戶無明顯過錯、銀行有明顯過錯或者銀行雖無明顯過錯但受技術條件限制形成的客戶投訴,銀行可與客戶進行協商,對客戶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從而化解矛盾,避免久拖不決面臨被訴風險。

(二)完善被訴案件事中處理機制

1 制定周密應訴方案是被訴案件勝訴的基礎。一是精心組織,在處理每一起被訴案件中,全面搜集證據、資料,對每個環節、每一步操作步驟,均查找出相應的法律或規章制度依據。二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召開被訴案件分析會,組織人員詳細分析案情,從訴訟程序和實體方面下工夫,充分集思廣益,注重每一個訴訟環節、證據和爭議焦點,理清答辯思路,確定訴訟策略。三是經過對幾套應訴方案的縝密推敲、論證和比較,制定出最佳應訴方案,力爭取得圓滿的訴訟效果。

2 充分調動行內外各種有利資源是案件勝訴的重要因素。在被訴案件應訴過程中,要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部門、法院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闡述銀行的合法主張,爭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條件,確保案件取得最佳訴訟效果。在某漆業公司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案中,就是通過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恰當地做通原告的工作,加之原告的理由也并非無懈可擊,最后以原告撤訴結案。在處理跨省的被訴案件中,可以主動跟當地工行聯系,爭取他們的大力支持。通過兄弟行與當地法院的橋梁作用,或者通過兄弟行介紹合適的律師,能夠在陌生的環境里面迅速打開局面。

3 與承辦法官良好的溝通是案件勝訴的重要環節。在銀行被訴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金融業務專業性較強,承辦法官往往對銀行專業知識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彈性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銀行人員向法官反復講解銀行業務操作流程及規章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金融規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闡明其適用范圍及發展變化,使得法官對案件涉及的銀行業務有清晰認識,以便于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或減少敗訴案件。

4 重視“首例官司”。這是指可能引起群發效應的第一例官司,往往是一個客戶銀行,而更多的同類型客戶處于觀望狀態。如果第一例官司取得勝訴,成為對銀行有利的判例,其他相同類型的客戶就不敢盲目銀行,甚至放棄的念頭;如果第一例官司銀行敗訴,則容易引起連鎖反應。

5 注重發揮和解的作用。在訴前論證后,對于那些銀行業務操作確有瑕疵,甚至存在明顯違法、敗訴可能性的案件,銀行宜主動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減少敗訴案件,避免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6 積極發揮外聘律師的作用,引入“風險”機制。在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示范性較強、法律關系復雜的被訴案件中,可以聘請那些社會資源豐富、與法院、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的律師進行“風險”。為了充分調動外聘律師的積極性,可以綜合考慮案件復雜程度、社會影響面、訴訟標的等多方面因素,與之簽訂風險合同,沒有達到預定目的則不予支付訴訟費。例如在處理某支行一起存單糾紛案中,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原告遂向上級法院申訴。該案采取風險方式,明確律師的任務就是阻止該案進入實體審理。上級法院立案庭經過聽證,決定駁回原告的立案申請。銀行將案件成功阻止在立案階段,避免了進入冗長的實體審理程序,節省了高昂的訴訟成本。

(三)強化被訴案件事后管控機制

1 及時總結被訴案件的經驗教訓,著力防控操作風險事件引發的被訴案件。一是要建立健全被訴案件風險定期通報機制,并定期組織對被訴案件法律風險進行梳理、識別和評估,及時將被訴案件處理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向有關部門通報,提示被訴風險和防控措施,并定期向管理層報告有關情況。二是涉案分行和業務部門要注意從被訴案件特別是敗訴案件中總結經驗教訓,排查和化解潛在風險隱患,努力實現被訴風險防控關口前移,防止類似風險再次發生。三是通過被訴案件揭示的風險點所在,有針對性地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完善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案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有效化解操作風險引發的被訴風險。

2 實行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制度。對未決和新發生累計超過一定數量被訴案件的下級行,可以確定為被訴風險重點關注行,采取風險警告、集中研究、現場座談、專項指導等措施,了解重點關注行的被訴案件進展情況,督促做好被訴風險管控工作。

3 完善被訴案件考核機制。一是強化被訴案件的考核力度。銀行內部往往對于刑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都非常重視,但對于動輒損失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被訴案件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要將被訴案件造成的損失與員工的切實利益掛起鉤來,讓每位員工都認識到,發生被訴案件將損害或危及自身利益。二是要改變目前的考核辦法。對于發生被訴案件或敗訴案件的,不能只考核法律部門(扣法律事務部門的分數),而不考核該被訴案件的業務管理部門,不能既要法律部門“替人消災”又要“代人受過”。對于被訴案件造成資金損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扣減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案件所在行的費用指標,將墊付資金作為虛擬成本,參與利潤考核;對于勝訴案件,按減少賠付資金的一定比例獎勵有關部門和個人。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徒法不足以行”,嚴格被訴案件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違規操作,也可以使被訴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有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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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2-0083-03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步伐的不斷加快,公證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然而我國公證制度還處于發展中,保障公證行業生存和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等都很不完善,導致公證實踐中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尤其是公證程序還有進一步完善、公證質量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公證行業生存和發展的核心是程序和質量,國家、社會對公證行業的期望很高,公證同仁也在不斷探索研究,努力克服、解決公證程序與公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以保證公證工作充分發揮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生活秩序的作用。

一、對公證程序與公證質量

(一)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其中法定程序就是我們所說的公證程序。公證程序是《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核心內容,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進行公證活動的法律依據和必須遵循的規則。只有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才能確保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把公證業建設成為一個對社會、對公民負責任的行業,才能保證公證的證明力和公信力。

(二)公證質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證質量是指公證管理部門管理活動、公證處管理工作和公證業務活動的優劣性質和程度。它不僅包括公證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也包括公證處的公證活動。狹義的公證質量僅指公證人員辦理的具體公證文書及其所必需的法定證據材料和程序是否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其程度即法定的證據材料是否達到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標準。通常,我們所說的公證質量是指狹義的公證質量。公證質量最直觀的表現就是有無錯證和假證,所以提高公證質量就是減少錯證和假證的發生。公證質量是公證效力的可靠保證,是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核心,是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公證質量直接關系到公證業的形象和聲譽,關系到公證的社會公信力,關系到公證行業的社會地位和作用。提高公證質量是不斷推進公證體制改革的前提條件。

二、我國公證程序與公證質量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公C程序與公證質量的現狀。我國第一部公證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于2005年8月28日誕生,確定了我國公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公證制度建設和公證事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公證法》是公證工作的基本法,它為廣大公證人員依法從事公證執業活動提供了具體的法律支持,也為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2006年司法部的《公證程序規則》引入了新的制度機制,完善了新的公證原則,進一步健全了公證法律制度,規范了公證執業行為。《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頒布實施,明確了我國公證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證執業活動基本原則,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程序、公證效力和公證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然而十多年過去,中國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新的公證業務與公證現象不斷出現,舊的公證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這種變化,這就對完善公證程序、提高公證質量有了更高要求。

(二)我國公證程序與公證質量存在的問題。(1)公證立法滯后。公證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建設的嚴重滯后是影響公證質量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除《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外,公證行業在實務操作中所依據的辦證規則,大多是早些年制定的,近幾年雖然行業協會制定或修訂了部分公證業務辦理的指導意見,可也遠遠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和公證實踐的需求。(2)公正程序流于形式,漏洞較多。實踐中,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方面仍有不到位之處。按照辦證規則對有關證明材料或事項應當核實的,有的未進行核實,有的核實程序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有些證據是需要公證人員實地調查的,可是很多時候只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電話號碼問一下,或是直接讓當事人自己找個證明人來做個筆錄。在履行告知義務方面,告知形式簡單,有些告知書內容缺乏針對性;告知有時就是走走過場,多數使用告知書的方式,沒有將告知的內容記錄存檔,當事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告知的內容。筆錄制作方面,在談話筆錄上,一些公證員格式化問題嚴重,筆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而且簡單,缺乏重點,沒有具體針對個案進行提問。在質量把關方面,自質量檢查、審批制度實行以來,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雖三令五申,但有些公證處還是將質量檢查、審批程序視為形式,甚至個別公證處只有審批而沒有質量檢查的環節,導致質量檢查與審批脫節,錯證叢生。(3)部分公證人員綜合素質欠缺,造成程序不規范、質量沒保證。雖然《公證法》對公證員的條件和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從現狀看,一些公證員的思想觀念、法律知識、業務能力、職業道德等仍不盡如人意,表現在:基礎知識薄弱,文字功底不扎實,所出具的公證書表述不準確,常出現錯字別字;對新的法律學習掌握不夠,專業知識退化;擅自降低收費,片面逐利,損害公證形象;不依法依程序辦證,由輔助人員包辦,違背公證人員親自辦證原則。(4)不正當競爭嚴重影響公證質量。公證法明確列為禁止行為,司法行政部門和公證行業協會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進行約束,但在公證機構之間,不正當競爭仍然存在,給回扣、擅自降低收費標準等現象屢有發生。公證行業是以公益性、非營利性為立法本意的,不應當引入經濟學意義上的、以營利為目的、追逐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競爭。不正當的行業內競爭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公證機構的形象,也直接影響公證質量。

三、對完善公證程序和提高公證質量的建議

(一)加強公證機構、性質、隊伍、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的設計理念,賦予公證制度代表國家對經濟活動與公民的社會生活進行適度干預的獨特職能,預防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維護經濟秩序、交易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立法明確公證機構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質,明確公證機構真正享有人、財、物自和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事業法人地位,并在公證收費和稅收兩方面充分體現公證機構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要求。提高對公證員任職資格條件,在區域和層級上對公證機構進行合理布局,從體制上消除因爭奪經濟利益而導致的公證機構不正當競爭。

(二)創新工作方式,完善辦證程序。(1)建立全覆蓋的有效的證據核查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執行核對、審查制度。首先,要逐個審查材料的內容,重點審查材料與公證事項的聯系程度,確定該材料是否必要。其次,健全材料分析制度,要對全部材料進行系統分析,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審查它們是否相真實可靠。最后,健全信息數字化制度,采取綜合審查方式和手段,提高審核鑒別能力。利用先進的證件識別技術設備(如身份證識別儀等),對公證過程進行拍照、錄音、錄像,提高鑒別真假證書技能;借助互連網查詢有關部門公開的信息、數據,運用技巧詢問、與詢問筆錄對照分析等方法和手段,對公證證據進行查證核實,以發現和排除虛假證據。(2)建立嚴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制度。按照《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應當告知的內容和告知義務,不論是在法律意義、權利義務、辦證程序等程序性告知內容方面,還是在不同公證事項的法律規定、具體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等實體性告知內容方面;不論是采用告知書、詢問筆錄形式告知,還是因特殊情況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告知,都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3)完善辦證流程,徹底落實質檢制度。公證質量檢驗是保證公證質量的重要環節,必須恒久堅持。公證機構要依照《公證法》和《公證程序細則》等規定,完善和細化辦證流程,明確公證書流轉目的要求、環節崗位職責、銜接方式、操作標準、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合理運作。健全公證質量檢驗制度,落實監督機制,控制錯證和假證的發生。

(三)完善證據收集、證據核查、審批、責任等制度,健全公證質量保證體系。(1)規范證據收集制度。明確受理各類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的基本證據范圍。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不同的公證員在承辦公證業務時,有可能在要求當事人提供材料方面會有所差別,但其結果都是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即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而有了具體的證據收集制度,公證員取證就有了統一的依據。這就要求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要調動公證員取證工作的主觀能動性,又要約束公證員取證的不規范行為。(2)規范審批制度。審批主要包括全面審查、審批意見。規范的審批是指要明確審批人必須履行全面審查之責。審批人不僅要審查承辦人提供的材料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還要根據報送材料確定是否需要補充材料、補充調查;不僅要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證明對象是否真實、合法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還要審查承辦人的辦證程序是否合法,文書上簽字、印鑒是否齊全等。審批是公證辦證程序中重要的監督環節,負責公證業務審批的公證員,如果不履行全面審查之責,公證辦證程序就缺失了內部監督機制。因此,審批人的審批意見應當具體明確,使審批不流于形式,為公證質量提供進一步的保障。(3)規范公證責任制度。公證行業的信用,是需要很長時間積累的。任何時候,公證事業的發展都不能以犧牲公證質量和行業信譽為代價。要根據公證行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公證責任制度,加強對公證人員和公證機構的考核和監督,堅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嚴厲查處違法、違紀人員,對那些不顧公證職責,不講職業道德,嚴重損害公證質量和信譽的公證處和公證人員,要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觸犯刑律者,更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建立學習制度,堅持不懈提高公證隊伍素質。(1)探索完善學習管理模式。建立全員學習型公證處是歷史發展對公證工作的必然要求,應在公證處牢固樹立“人人學習,終生學習”的現念,使學習成為公證處人員特別是公證員的習慣。要強化學習管理模式,將學習與公證業務實績考核結合起來,與獎懲結合起來,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細致完善、操作性強的激勵機制,通過學習激發公證人員的主動性、創造性。(2)運用組合方式提高隊伍素質。業務素質是公證質量的關鍵,沒有較強的業務素質,要保證公證的質量只能是一句空話。要采用走出去引進來等方式,不斷提高公證隊伍素質。一是建立健全加強法律知識學習的制度和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新的問題不斷出現,與之相適應,國家調整新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也不斷出臺,這就要求公證人員要不斷學習,及時更新知識。為了保證學習的效率和質量,要建立專門機構管理組織公證機構的學習。要鼓勵公證人員自學,組織他們走出去交流,請專家學者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內人士開展講座,籌措經費送公證員到高校進修。管理者、執業者都要適時更新觀念,與時俱進。二是建立疑難公證事項集體討論制度。公C事項也越來越復雜,疑難公證事項經常出現,對此,必須堅持集體研究討論辦理原則。讓公證員各抒己見,查資料,找依據,最終形成統一的意見,求得問題的解決。通過這種方法,還能使公證人員在實踐中得到鍛煉。三是實行新老人員配合辦證制度。老公證員相對來說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而年輕的公證人員思維比較敏捷,接受新知識快,二者進行搭配組合,相互學習、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相得益彰。

公證質量事關公證業的興衰成敗,是公證公信力的決定性因素,而公證程序又是公證質量的重要保證,因此不斷完善公證程序,提高公證質量是依法治國進程中全社會特別是公證業界應當共同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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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抗訴的規定過于籠統和抽象,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一直是立法的空白地帶,規范和調整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僅僅局限在檢察解釋層面,再加上檢察解釋本身的不完善,使得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作用發揮不盡人意,進而遭受了種種非議。既然民事抗訴中的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有其存在的獨立價值或者說必要性,那么就有必要在立法層面予以體現并予以完善。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是抗訴權的一項子權力,是為抗訴服務的。實際上,每一項國家權力的正常運作和實現,都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都必須輔之以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也不例外,也需要輔之以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否則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就只能作為抽象的法律概念而存在,而不能成為實踐中運行的權力,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不僅如此,更可怕的是如果該職權缺少具體的配套措施而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檢察機關享有的這項權力必然會遭受指責進而造成否定該權力本身存在價值的后果,因而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有必要予以措施保障,防止這一后果的出現。根據檢察機關開展民事檢察監督的實際需要和民事審判監督的內在規律,應賦予檢察機關以下調查取證手段或者說措施:

一、調閱案卷

民事審判卷宗詳細記錄了整個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起訴、答辯、原被告舉證、法庭辯論、法院的判決理由以及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通過調閱審判卷宗,就可以了解整個民事訴訟的概貌。審查案卷是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審判監督的基礎性工作,因為民事檢察監督是事后監督,檢察官不參加民事訴訟,只能通過案件卷宗發現審判違法線索,進而確定是否還需進一步調查。《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17條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不應進行調查。這條規定實際上確定了檢察機關辦理抗訴案件以審查卷宗為主,以調查取證為補充的辦案模式。這充分表明了審查原審卷宗的重要性。毫無疑問,調取卷宗是審查卷宗的前提,更突出了這項工作的基礎性。目前,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的調閱訴訟卷宗的規定,還停留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檢兩家聯合發文層面,僅僅將調閱卷宗作為法檢兩家合作的一項具體舉措,并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義務,明顯體現了法院主導的合作傾向,還未將調閱卷宗上升為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的一項法定職權,因而,這項規定剛性不足,體現不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者的地位,有待于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詢問當事人、證人

檢察機關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目的是獲取被調查人大腦中記憶的事實的信息或有關陳述。詢問當事人、證人是檢察機關當前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獲取言辭證據的主要方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因辦理民事抗訴案件需要詢問相關人員的權力。檢察機關通過詢問筆錄或調查筆錄,將言辭證據予以固定,這是司法實踐中辦理抗訴案件的通行做法,且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已逐步規范,這表現在詢問要出示檢察機關的工作證件,一般有兩人進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把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做完后,交由當事人核對簽名。這些都表明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已經注意到權力行使的程序化問題,體現了法治的內在要求,將這種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層面時機已經成熟,因為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

三、鑒定

民事鑒定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過程中遇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時,指派或聘請鑒定人運用其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作出結論的民事查證措施,鑒定的目的不是確定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而確定有無抗訴的必要。證據是現代民事訴訟的靈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正是由于證據如此的重要,所以當事人容易受利益的驅使產生制造偽證的念頭,致使偽證在民事訴訟中具有一定的市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負有對證據審查核實的重要職責,由于民事檢察監督實際上監督的是法官的履職行為,其中法官對相關證據的采信是履職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是否采信偽證,檢察機關必須求助于專門機構,這是因為對偽證的判斷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此鑒于民事證據本身的復雜性和出現問題的多種可能性,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的權力。

四、勘驗

民事勘驗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指派的人員,對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物證或現場進行勘查檢驗,并通過勘查檢驗收集和調查證據的一種民事查證措施。 民事勘驗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一項調查取證措施,目的在于保護民事案件發生的現場或者保存證據。勘驗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義務。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對現場或物證的勘查檢驗應該體現補充性,所謂補充性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使證據不再滅失或者保護現場,應當勘驗物證或現場而沒有勘驗的,或者指人民法院因主客觀原因對物證或現場的勘驗不準確,檢察機關為了維護公平正義重新進行勘驗并按照相關規定制作勘驗筆錄。賦予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的勘驗權,主要是為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履職行為的正當性提供手段保障,防止法院不當行使勘驗權造成的司法不公。

五、要求法官說明判決理由

法官是社會正義與公平的維護者,如何使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通過行使審判權在具體個案中得到完全體現,始終是法官們一直追求的目標,而自由裁量權則是法官實現這一目標的最有效的權力。 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權的權力構成中占有重要地位,任何審判活動都無法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不當行使造成司法不公,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對民事審判監督的權力,因此,自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理應受到檢察機關監督,這也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基本共識。檢察官和法官雖然都為法律職業群體,但是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存在共性的同時,更存在個性,也就是說兩者遵循著不同的規律。特別是自由裁量權帶有鮮明的個性特征,它與法官的經驗、知識、價值觀和智慧密不可分。對自由裁量權運行的內在規律認識最深刻,把握最精準的自然是法官,而非檢察官。再加上檢察機關的檢察干警大多數都沒有審判工作經歷。這些因素決定了檢察官在民事抗訴案件中聽取承辦法官對判決理由說明的必要,以防止抗訴權自身的濫用。“事先聽取審判人員說明裁判理由,有利于檢察機關進一步判明裁判的合法性。同時,抗訴決定不僅會引起再審,推翻原審裁判,而且可能影響到原來主審案件的審判人員的個人利益。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要求法院或者審判人員說明裁判理由的權力,既是檢察程序效率價值的要求,也是保障正當行使職權的法官不受追究的需要。”

六、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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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書記員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文化素質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基礎。審判工作的嚴肅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只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而且還要求書記員也應當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三,書記員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書記員雖無權直接料理案件,但其訴訟記錄是以法律知識為基礎的只有熟練掌握法律知識,記錄中才干得心應手,才干保證記錄的清、準、快,才干為法官的正確評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資料。同時,對一些案件的形式審查也離不開法律專業知識。

第四,書記員要有過硬的記錄技能。書記員的工作主要是記錄,準確無誤地把訴訟活動的每一個細節、過程如實記錄下來。工作強度大、知識面廣、責任心強,這就要求書記員在扎實的協作基礎上掌握過硬的記錄技能,才干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書記員的基本條件

擔任審判庭記錄工作并辦理有人民法院書記員是指依法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料理機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的審判業務輔助人員。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

對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概念、工作職責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據這一規定,關審判的其他事項。這些規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之一,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中專門以擔任審判庭記錄工作為主要職責并協助法官料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的工作人員。像法院院長、庭長、審判員、法警等人員一樣是法院人員中不可缺少的組成局部。

人民法院書記員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的任職條件是較為嚴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方法》第三條的規定。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身體健康。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5具有大學專科的文化水平。

第四條又做了禁止性規定: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尚未做出結論的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

二、書記員的工作職責

書記員工作職責有以下五個方面: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方法》第二條規定。

1料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要求。

一記錄工作

以文字的形式記載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制作好筆錄是書記員基本的工作職責。根據筆錄的適用范圍可分為三大局部:一是各類案件通用的筆錄,記錄工作就是對審判庭審理案件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筆錄。筆錄是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定順序料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如調查筆錄、勘驗筆錄、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筆錄、宣判筆錄;二是局部案件中使用的筆錄,如適用于刑事自訴、民事、經濟糾紛和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種執行案件的搜查筆錄,適用于強制執行財富案件的執行筆錄和查封、扣押財富筆錄;三是僅適用于特定案件的筆錄,如刑事案件的送達書副本筆錄、死刑案件的驗明正身筆錄和執行死刑筆錄。書記員應當系統地了解筆錄的性質、作用、特點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種筆錄的具體方法。

二訴訟中的工作

一個案件從收案、審理、審判到執行的全過程,訴訟。完全依據順序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書記員在整個訴訟中的工作具體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收案的審查與登記工作。接到案件后,書記員應對案件的資料是否齊備、否完整進行全面審查,經檢查無誤后進行收案登記,料理收案的各種手續。二是庭審的準備及庭審工作。一個案件經過收案審查之后,一旦確定審理,書記員就要依法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各類訴訟文書的填寫和送達、張貼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項、檢查應到庭的人員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演講;同時,開庭審理中書記員要根據法官的布置及安排,細心做好各項工作,重點是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開庭后,書記員還要協助法官將開庭中出現的情況和需要辦理的事項一一處置好。三是裁判文書的送達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對已經依法審理作出裁判的案件,書記員應當及時地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對于上訴、抗訴或者依法需要報請復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手續;同時,上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要依法辦好審查、接受手續。四是執行工作。對于需要執行的案件,書記員要具體料理有關執行的各種法律手續并協助執行官做好執行工作。五是訴訟文書的立卷、裝訂與歸檔工作。立卷是從訴訟活動一開始就應當進行的隨著訴訟活動的進行,各種訴訟資料都應隨時整理。訴訟活動一結束,就應當將所有訴訟資料分別裝訂成冊并及時歸檔。

三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

書記員應當操持的有關審判的其他工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文書、資料的收發工作;2.司法統計工作;3.法律文書的打印、校對工作;4.接待工作;5.協助法官起草司法文書;6.法官指導下調處輕微的刑事糾紛和簡易民事糾紛、調查案件事實工作;7.有關領導或法官交辦的其他工作。實踐當中。

三、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也都具體明確了書記員的地位和任務。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具有“書記員”法定職務,依法參與辦案

履行法定職責、完成法定任務,工作的全部過程。從而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所以,作為法院內部的一種專業人員,書記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書記員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獨立性。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從工作過程來看。書記員必需服從法官的指揮,法官的指導下做好審判案件的記錄、文字、卷宗整理、證據保管及司法統計等諸項工作,故書記員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員。但是職責范圍內,書記員并非具有絕對的依附性,而是獨立地進行司法輔助工作,并可以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執行法律等具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可見,書記員工作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四、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很大水平上影響著審判工作的水平。書記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書記員的工作任務所決定的書記員的工作是人民法院業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

一書記員工作是審判各類案件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立案到結案的整個訴訟活動中,每一起案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書記員去做,法官在料理案件過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詢問證人、評議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書記員的協助,通過記錄工作使其變為有形資料,并以此體現整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沒有書記員工作,也就沒有審判活動。

二書記員工作是制作司法文書的基礎和依據

審判活動的結論和文字憑證。其制作的基礎和依據,司法文書是審判活動的集中反映。就是審判法官與書記員在辦案過程中形成的訊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各種筆錄。根據辦案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筆錄,就是必需由書記員完成的主要任務。如果筆錄記錄的內容不實或不準確,就會影響訴訟文書的質量。

三書記員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案件質量

從受理到審結,一起案件。書記員要獨立或配合完成許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壞,對能否保證案件質量有直接影響。書記員制作完成的卷宗資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質量如何的主要依據。通過審查各種記錄和法律文書,就可以對這起案件的訴訟順序和實體處置作出相應的評價。如果一起案件在處置結果上沒有錯誤,但卷內材料不全、記錄不清或者出現錯漏,使事實被誤解,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質量。所以說,書記員工作直接關系、反映著辦案質量。

篇(10)

我們認真貫徹市委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上級檢察機關《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為干事創業加快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不斷增強大局觀念和中心意識,牢固樹立現代執法理念,辦案考慮穩定,執法想到發展,自覺把服務經濟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貫穿于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全過程。一是突出查辦嚴重危害經濟發展和投資者權益的職務犯罪案件。按照上級檢察機關要求,集中力量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審批、城市建設和管理、項目投資、企業注冊、稅收征管等行政管理活動中,,索賄受賄,嚴重版權所有害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妨害市場經濟秩序,以及,,給企業和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案件;利用企業改革、改制之機,貪污、私分、挪用國有資產的犯罪案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嚴重破壞資源有效配置和市場公平競爭,情節嚴重的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等“三類案件”,為干事創業、加快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今年以來,共依法查辦“三類案件”件。二是正確把握法律界限,嚴格依法辦案。辦案中注意正確處理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系,從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經濟發展、有利于教育干部大多數出發,該打擊的堅決打擊、該保護的依法保護、能挽救的盡力挽救。嚴格區分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鉆改革空子趁機實施犯罪的,堅決依法打擊;對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有爭議的,及時向上級院請示報告,依法慎重處理;對改革中的失誤者,在查明問題后積極幫助教育;對確屬被錯告或誣告的,及時澄清是非,堅決支持干事創業的干部。三是講究辦案策略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我們在辦案中十分注重講究策略方法,決定初查、立案、采取強制措施以及調查取證等,都做到依法慎重進行,不輕易查封、凍結企業賬目和銀行賬戶,不間斷企業指揮系統,不間斷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損害企業無形資產,注重維護企業的聲譽和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受到黨委、政府和企業的好評。四是轉變執法觀念,規范執法行為,確保服務效果。我們結合正在開展的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服務加快發展”教育活動和崗位大練兵活動,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提出的“九條卡死”和省院制定的“六條禁令”,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嚴肅紀律,從嚴治檢,廉潔服務,塑造公正、嚴格、文明的執法作風。今年我們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之所以社會反映較好,就是因為有良好的執法作風、嚴明的執法紀律和公正的執法行為,得到了社會方方面面的理解和尊重。

二、強化工作措施,加大查辦大要案力度,促進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開展

我們牢固樹立質量為本的意識,把加大工作力度體現到突出辦案重點、提高辦案質量、增強辦案效果上。共立查職務犯罪案件件人,其中重特大案件件人,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余萬元。目前,所有案件已全部偵查終結并移送,除人被上呈至上級檢察院、人相對不之外,其余全部到法院,均作了有罪判決。

(一)精篩細選線索,嚴把初查關口。因舉報人多頭舉報、保密性差或舉報失實等原因,舉報線索普遍存在成案率較低的特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清白的被舉報人,同時不使重大犯罪分子漏網,我們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把初查案件作為查案的重中之重來抓。初查前對所掌握線索的來源、可信度、所涉及事實性質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等進行具體分析,精心篩選,從中找出價值高的線索,把功夫用在初查上,以提高成案率。除非掌握其確鑿的犯罪事實,不輕易傳喚被初查對象,今年所接觸的初查對象,成案率達。我們在接到舉報勞動保險處袁某、中醫院趙某結伙貪污案時,沒有輕易接觸嫌疑人,而是在初查上下大氣力,經過近個月的初查篩選固定好其一條犯罪事實,其后又分析趙某系從犯,較易突破,遂制訂了先接觸趙、迫袁自首的偵查策略,順利將此案突破。

(二)突出辦案重點,深挖窩案串案。我院把群眾反映強烈,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部門的案件查處,作為處理涉法上訪、維護穩定,服務“平安××”建設的重點,先后在教育、供銷、礦產、絲綢、鹽業等系統查處窩案、串案件人。特別是在礦產辦、鹽業局等行政執法部門立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對于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轉變行政執法部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增強為民服務意識、密切黨群關系、提高政府威信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工作中,我們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洞察力,注重從小案挖出大案,從一案挖出窩案、串案。如我們在查辦市興貿玉米開發公司會計仇某挪用公款案中,僅掌握其截留萬元貨款的線索,從其經常出入證券公司這一疑點入手,重點核對其掌管的帳目與證券公司的聯系,一舉查清了其挪用公款筆萬元炒股的犯罪事實。我們在市絲綢公司,根據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一舉立查了經理王某特大受賄、挪用公款案,副經理鄭某特大受賄、挪用公款案,均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三)依法快偵快訴,提高辦案質量。通過多年的辦案實踐,我院形成了一整套有××特色的職務犯罪查案方式。其主旨就是通過快偵快訴提高辦案效率,提高案件質量。這一辦案經驗先后被(上級市市院、省院和高檢院反貪總局轉發,省院國家森檢察長還專門作了親筆批示,使這一做法被制成專題片作為典型經驗在全省推廣。具體做法主要有四點。一是發揮整體優勢,集中打殲滅戰。我們根據不同案件需要,打破科室界線,集中整合全局人力量,集中突破案件,遇到特殊復雜案件時,統一抽調辦案骨干參與辦案。二是加快訴訟節奏,提高辦案效率。我們始終堅持把加快節奏作為衡量自偵工作的重要指標,作為排除干擾和阻力的重要手段和提高案件質量的重要途徑,既抓質量,又抓效率,二者有機統一。三是把人文關懷融入辦案之中。我們在辦案過程中不斷探索和改進辦案方式,在辦案中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倡導人文關懷,在辦案的各個環節增強“人情味”。如為接受訊問的嫌疑人準備藥品,使用普通牌照車輛而非使用警車傳喚嫌疑人、取證等等。在依法文明、安全辦案的前提下,堅持以誠待人,注重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幫助嫌疑人及其家屬解決各種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從而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他們盡快認罪服法,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四是充分利用現有技術裝備,及時固定證據。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收集和固定證據方面的特殊作用,使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關書證和視聽資料互為一體,形成證據鎖鏈,從而有效地防止了證人翻證、嫌疑人翻供情況出現。由于做到了以上幾點,今年我院辦理的所有案件中,沒有出現延長辦案期限、延期審理等現象,保證了案件質量,提高了案件的處結率,增強了辦案效果。

(四)強化安全意識,狠抓辦案安全防范。我們還始終把辦案安全防范放在自偵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一是進一步完善切實可行的辦案安全防范工作機制,強化安全意識,使辦案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運行。二是加大落實力度,強化事前、事后、事中的監督制約,辦案中分管檢察長靠案,對每個訊問室的情況全程監控,隨時錄相。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責成有關人員解決,防微杜漸。四是加強外部監督。我們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接受外部監督的有效機制,探索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聘請了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人民監督員,主動向他們通報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公正文明執法。五是紀檢部門跟蹤監督,多方位保證辦案安全。為加強辦案安全防范、提高辦案質量,我院創立的“三簿跟蹤”監督經驗先后被高檢院、省院轉發,在今年月份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內部執法辦案監督現場會上被推廣。

三、切實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促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預防職務犯罪是反腐敗必不可少的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院的工作亮點之一。近年來,我們堅持在市委統一部署下開展檢察預防工作,不斷研究有效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措施,促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并逐漸探索出預防職務犯罪“個案預防、專版權所有項預防、系統預防”三結合工作經驗。一是個案預防。我們根據上級院《個案預防工作規則》的“五個一”預防工作要求,即“一案一建議,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頓,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訪”,針對個案特點和規律,努力做好發案單位的預防工作,個案預防率達,超出(上級市)檢察機關個案預防率的基數一倍。通過扎實有效的個案預防,增強了發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促使發案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的再發生,最終達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穩定一方”的社會效果。二是系統預防。即在金融、工商、稅務、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進行重點預防。以加強對行業的全面監督為目標,在個行業和系統舉辦法制講座余次,并采取聯席會議、案件分析會、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法律知識、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活動,幫助廣大干部群眾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主動性,擴大預防職務犯罪的影響和效果。如根據近年民政系統發案較多的現實,我們深入調研,積極協調,今年月份幫助民政局制訂了廉政紀律條,使民政系統廉政建設有章可循。三是專項預防。即把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水利建設項目以及投資大、社會廣泛關注的“村村通”等重點建設項目作為預防重點,開展“工程合同、廉政協議”同簽和“工程優質、干部優秀”同創活動。今年以來,共參與監督投資額萬元以上招投標工程項,工程總金額近億元。同時,我們還采取街頭法律咨詢、圖片展覽、集中授課輔導、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預防宣傳工作。在全國第三個法制宣傳日和“平安××”法制宣傳活動中,我們結合當前預防工作實際,積極參與,共散發宣傳材料余份,回答咨詢余人次。今年月,“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月”活動中,我們將近三年來的預防成果和典型案例制作成專題片和宣傳展板——《構筑職務犯罪防線》,受到上級院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總的看,當前盡管我們反腐敗工作的力度不斷加大,但職務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領域、某些方面仍在滋長蔓延,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一是犯罪涉及的領域更加廣泛。從當前查辦案件情況看,除多發于國有企業、金融等重點行業外,正逐步向一些新領域延伸,如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行業部門也成為貪污賄賂犯罪的重點部位。今年以來,共立查教育系統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件。三是犯罪行業特征越來越明顯,一些公職人員把市場交易規則用于公共管理活動,“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什么權就用什么權,有多大權就用多大權。今年以來,共在土地礦產系統立查職務犯罪案件件。三是作案手段日趨復雜狡猾。職務犯罪主體的文化素質、社會地位較高,其社會閱歷豐富,反偵查能力較強,著手犯罪前深思熟慮,犯罪手段凸顯智能化,更具隱蔽性、欺騙性,往往造成“內貪外廉”的假象,有的則作案后迅速攜款潛逃,規避打擊。立查的龍都建材城辦事員周召運貪污萬元案,作案后攜款潛逃,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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