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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1.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不具有先進性特點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沿用傳統的方法,在管理方面也是比較落后的,而且,不能夠與現代化的發展相協調,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下,不能根據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更新制度的內容,也沒有對市場進行調研,導致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相關的政策還不夠細節化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細節處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導致企業出現偷稅和逃稅的問題,導致國家的稅收減少,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中,主要是運用開發票的形式,但是,我國很多企業都開具了一些虛假的發票,導致我國的稅收不能有序的執行下去。
3.財政稅收政策的內容有失偏頗
現在,我國的經濟實現了長遠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有失偏頗,我國的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在繳稅方面的制度是不一樣的。盡管國家為了能夠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卻沒有達到效果,這些政策在大型企業中比較適用,沒有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
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創新分析
1.按照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完善財政稅收制度在財政稅收政策調整的過程中,應該進行市場調研,分析市場發展的情況,從而能夠有效地降低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壓力,使財政稅收制度朝著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2.改善財政稅收的法律和法規
我國的財政部門應該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法律和法規,使我國的市場不斷地完善,從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足夠的資金,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按照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現狀,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從而能夠使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更加得完善,朝著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使我國的稅收工作能夠得以落實,減少偷稅和漏稅現象的發生。
3.財政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在我國,財政和經濟是密切相關的,在完善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的時候,應該分析財政和市場經濟之間的聯系?,F在,我國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都是針對大型的國有企業的,而且能夠站在國有企業的立場上分析,但是,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不能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扶持中小企業,使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讓中小企業在科技的引導下能夠提高生產力,對中小企業的科技研發可以提供一定的資助,從而能夠確立中小企業的科研目標,將那些技術和設備租賃給中小企業。
4.設立中小企業管理機構
在對中小企業進行財政稅收的管理時,可以與大型的企業區分開來,專門設立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設置中小企業的代辦處,能夠對中小企業進行直接的管理。
財政稅收是我國經濟的來源之一,財政稅收制度能夠促進財政稅收的順利進行,能夠為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提供制度上的支持,能夠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使社會的發展更加有序,能夠促進社會公平,現在,我國的經濟制度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現在的財政稅收制度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與社會發展協調起來,所以。我國應該創新財政稅收制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
現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環境出現了一系列的新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我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中小企業的分量越來越重,所以,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有了新的規定,但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規模不大,而且還要面臨著高額的稅收,這不利于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在高額的投資中,又面臨著市場的風險,企業出現倒閉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這時,就要通過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才調整中小企業的發展,使中小企業能夠在發展的過程中減小壓力。
二、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1.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不具有先進性特點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沿用傳統的方法,在管理方面也是比較落后的,而且,不能夠與現代化的發展相協調,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下,不能根據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更新制度的內容,也沒有對市場進行調研,導致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相關的政策還不夠細節化
現在,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在細節處還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導致企業出現偷稅和逃稅的問題,導致國家的稅收減少,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中,主要是運用開發票的形式,但是,我國很多企業都開具了一些虛假的發票,導致我國的稅收不能有序的執行下去。
3.財政稅收政策的內容有失偏頗
現在,我國的經濟實現了長遠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財政稅收政策還是有失偏頗,我國的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在繳稅方面的制度是不一樣的。盡管國家為了能夠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卻沒有達到效果,這些政策在大型企業中比較適用,沒有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
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創新分析
1.按照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財政稅收制度
在財政稅收政策調整的過程中,應該進行市場調研,分析市場發展的情況,從而能夠有效地降低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壓力,使財政稅收制度朝著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2.改善財政稅收的法律和法規
我國的財政部門應該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法律和法規,使我國的市場不斷地完善,從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足夠的資金,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按照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現狀,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從而能夠使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更加得完善,朝著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使我國的稅收工作能夠得以落實,減少偷稅和漏稅現象的發生。
3.財政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在我國,財政和經濟是密切相關的,在完善我國的財政稅收制度的時候,應該分析財政和市場經濟之間的聯系。現在,我國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都是針對大型的國有企業的,而且能夠站在國有企業的立場上分析,但是,在制定財政稅收政策的時候不能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扶持中小企業,使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讓中小企業在科技的引導下能夠提高生產力,對中小企業的科技研發可以提供一定的資助,從而能夠確立中小企業的科研目標,將那些技術和設備租賃給中小企業。
4.設立中小企業管理機構
在對中小企業進行財政稅收的管理時,可以與大型的企業區分開來,專門設立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設置中小企業的代辦處,能夠對中小企業進行直接的管理。
四、結語
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在不斷地進步,中小企業越來越多,中小企業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政策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征稅的過程中,導致中小企業的壓力過大,所以,出現了偷稅和逃稅的問題,中小企業底子比較薄,在繳納大量的稅收后,他們的資金不容易周轉,不利于擴大規模,所以,我國應該創新中小企業的稅收制度,使財政稅收制度能夠與市場的發展協調在一起,從而能夠使中小企業實現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能夠使國家的稅收得以完善,促進經濟增長,將財政運用到人民的生活中,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1]田怡.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制度創新研究[J].中國商貿,2013,29:54-55.
一、建安及房地產業稅收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施工企業依法納稅意識有待加強。因施工企業存在點多、面廣、流動性大的特點,部分開發單位會計核算不規范,在按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時,沒有及時向施工企業索取稅務發票,違反規定以對方開具的收據甚至白條入賬。部分異地施工企業納稅意識不強,沒有及時到經營地稅務部門辦理報驗登記和稅務登記,在收取工程款項后不及時開具稅務發票。
2.自建房屋銷售,漏繳建筑環節稅收。開發商既是房地產開發人又是建筑承包人,開發商對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納稅,對建筑環節應納的稅收未足額上繳。
3.掛靠企業稅收控管難度大。由于掛靠企業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結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無法核定企業真實經營情況。
4.企業提供的合同、協議等基礎資料不真實,申報稅款的計稅依據不準確。
二、幾點建議
1.加大稅法宣傳和稅務稽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宣傳,加強稅企聯系,普及稅法知識,提高建安企業自覺納稅意識。同時,加強稅收稽查,拓展稽查深度,擴大稽查范圍,采取實地核查、票據比對等形式全面準確審核評估建筑企業的稅款實現及繳納情況。
2.統一和規范建筑安裝票據使用。企業之間的結算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正式的票據,銷售方必須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以此來制止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不開具發票的行為。
3.加強對《外管證》管理?!锻夤茏C》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聯系、協調和接洽涉稅事項的證明,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匯繳的唯一憑據。要明確《外管證》使用管理時效,應規定持證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否則《外管證》作廢;如經營期超過《外管證》有效期的,應持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證明,在有效期滿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續開。明確各主管稅務機關責任,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出《外管證》后,要及時與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委托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外來企業報驗登記后積極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要通過明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和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責任,來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4.加強稅源監控,完善工程項目管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資源,做好日常稅收基礎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稅源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工商登記、開發項目立項、規劃報建到銷售辦證等各個環節進行監控。
5.明確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對象及范圍。對掛靠經營的項目經理,可參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規定,明確對其所得只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即不將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掛靠的建筑安裝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建筑安裝企業直接施工取得的工程項目收入和向掛靠經營的項目經理收取的項目管理費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6.加強各部門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制度,進一步強化與計劃、城建、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要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確規定,建設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地稅征收機關參加并簽字,從而從源頭提高對稅源的控管力度,防止稅收的流失。
稅收是任何國家政府都要依賴的核心收入,而對稅收的征收工作也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國家的重要工作。為了提升稅收征收過程的經濟性,就有必要對稅收的成本進行控制。稅收的成本并不僅僅是資金上的成本,它也包括社會成本,社會成本包括納稅者在繳納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精力與費用,也包括政府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對社會經濟與生活情況的干擾等等。在過去,稅收的社會成本并不受重視,然而實際上社會成本也是稅收成本的重要部分,其地位與經濟成本是相當的。
一、目前影響我國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能為征稅工作提供足夠的依據
稅收制度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改革,日漸完善,但還稱不上非常健全。很多相關法律和法規顯得過于復雜,各省地稅部門實際操作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比如說土地增值稅,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通知,各個省地方稅務局又制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一個稅種,不同省市的地方稅務部門理解都不一樣,你看各省的公告就知道不一樣了。一個稅種規定得太復雜了,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起來越困難,成本就越高。一個房產公司,如果到全國各地開發項目,會遇到不同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同一個省份,上半年與下半年的政策又不一樣,納稅人無所適從,作為稅務機關平常忙于征管,真正深入企業實地去了解企業實際情況的機會不多,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復核,有些省份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由不同中介分別來做,既增加納稅人工作量,也增加了征稅成本,提高了稅收管理的難度,降低了征稅的效率。在制度上也沒有對稅收效率問題的規定與規劃,不同的情況之間沒有分別的對待,對于稅收效率和征稅過程的成本問題也沒有嚴格的規定。
(二)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不遵守經濟性觀念
根據相關調查,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大多在百分之一左右,而我國的稅款征收成本則是他們的數倍,在早年的調查中,一些地區的稅款征收成本甚至接近百分之十。這種情況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國情特色導致,另一方面則是相關部門缺乏經濟性的觀念。之前也已經提到過,我國的相關規章對稅收效率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缺乏相關的規定,稅收部門的管理者也自然在征稅過程中不重視節約的原則,對于征稅過程中的花銷缺少管理,這就導致了征稅成本的提高和征稅效率的降低的情況。
(三)稅收征收的工作方法不妥當
我國目前采用的稅務體系是由稅收繳納者自行進行登記,而管理部門則根據記錄或統計網絡來對未繳納稅務者進行督促。這種征稅方式在多年的工作中已經表現的較為完善,顯得較為簡便,在稅收征集上更為全面,也能有效的緩解稅收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之間的關系。但是這個體系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是缺乏對稅收繳納者的直接管理,不能貼近納稅者的經營情況來進行稅務征收,降低了稅務管理部門的控制力度,也給予了那些意圖偷稅漏稅的不良企業可乘之機,導致了稅務收入的流失。其次是顛倒主次,過度重視稅務的稽查工作,但是對于稅務征收工作來說,日常的管理與稅收觀念的普及才是最為根本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管理工作,才能正確的征收稅務,而稽查工作僅僅是管理工作的補充。
為了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當然要對既有的條件進行提升,但是也要注意這些新方法與新設備是否適合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的就進行投資。很多地區的相關稅務部門雖然采用了新技術新方法,也購進了很多設備,但是卻并不適合實際的工作情況,工作人員并不能發揮出正確的工作效果,反而起到了反作用。
在我國,分稅制后稅務機構被劃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種。而稅務機構分離之后,就帶來了新的投資,采購新設備,購置新的辦公場所等等,這些顯然易見是會帶來更多的支出的。而在工作中,實際上很多的機構和部門之間職責和工作都是重疊的,導致了人浮于事和機構臃腫的情況。對于納稅人來說,進行稅務相關的登記和繳納等工作也變的復雜,每年既要支付國稅的vpdn申報費用,又要支付地稅的數字證書費用,導致了征稅的社會成本的增加。
二、如何提高稅收效率和降低稅收的成本
(一)完善稅收管理的相關工作方法,提高其效率
為了提高稅收的效率,相關的政府部門管理者必須樹立重視稅收成本的觀念,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更加重視對成本的管理,不斷的通過對工作加強管理將其降低。另一方面,要將稅收成本加入到稅收成果的考核體系之中,根據當地的情況來制定相關的成本計劃,之后對稅收征收過程的效率情況加強管理,減少在稅收征收過程中開銷過度的情況。不能只是考慮到稅款征收,而要考慮到稅款的征收過程是否經濟。只有對稅收征收過程中的開銷管理真正重視并加以改進,稅收征收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升。
在對管理方式進行改革之外,也應當對稅收的征收方式用新技術新方法加以武裝。通過不斷的應用最新的信息與計算機技術,能夠有效的提升征稅效率,也節約了納稅人的精力,實現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我們浙江省就做得很好,完善網絡繳納平臺,納稅人可以自行在網上申報并預約扣款,如有問題稅務部門會對納稅人進行及時提醒促使其及時繳納等等。
對于稅收機構的改革來說,應當本著盡量精簡的原則。為了提高稅務機構的工作效率,需要對稅務工作人員進行更有效的配置,減少人浮于事的情況,也減少毫無必要的工作。明確各個機構與部門的職責與核心工作,避免職能沖突。在稅務機構內部加強激勵與競爭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部門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和健全稅收的相關法規
如果相關的法律規定無法明確,那么稅收征收這個過程也就無法明確的展開行動。因此,就必須對相關的稅收法律加以完善,減少那些模糊不清或者朝令夕改的稅收規定,代之以能夠明明白白執行的規章,才能有效提高稅法的權威性,也能夠減少稅收征收中的漏洞,并解除稅收征收中的困惑。提高稅法的透明度,增強社會的監督力度,減少執法的隨意性, 降低稅收成本;只有健全稅收法制,才能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低納稅人的逃稅心理,減少逃稅現象,降低征收成本。
(三)樹立正確的稅收成本觀念
為了提升稅收的效率與減少稅收的成本,就必須要用經濟性觀念來武裝自己。我國的稅收成本相比于國際水準較高,一方面是我國國情所導致,但是更多是因為我國的稅收觀念不正確,在稅收征收過程中沒有實現完善的制度,在稅收征收過程中花費太多,只重視完成稅收征收要求,而不重視在這個過程中的花費。
三、結束語
稅收效率的提高其根本是對稅收成本的降低,而降低稅收的成本,就需要對稅收的征收模式和管理方式做出優化,使其效率更高。因此就需要各級稅務部門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從而更好地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效率。
參考文獻:
[1]湯志水.中國稅收征管效能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 2011,12(01)
二、各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業主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目前我縣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征收。
(一)對采石場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開采單位和個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石灰石開采量的方式,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1、每公斤炸藥核定石灰石開采量為5噸。
2、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地方各稅8元,其中資源稅7.5元、企業(個人)所得稅0.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1元、教育費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增值稅2元。
合計核定每公斤炸藥換算預征地方各稅和增值稅共10元。年底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采石場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公安部門負責征管。為方便納稅人,由縣地稅局在辦稅服務在開設專門窗口統一辦理采石場地方各稅和國稅增值稅的征收事宜。
開采單位和個人賃公安部門已簽署的申請報告到縣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完(免)稅手續后,再到公安部門核發炸藥準購證明和準運證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領炸藥。
稅務、公安部門以及民爆公司均應建立臺帳,及時交換炸藥審批銷售信息。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0日前將各單位和個人前一個月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和實際購買數量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稅務、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5日前將前一個月的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實際購買炸藥數量和稅收征收情況編表報送綜合治稅辦公室。綜合治稅辦公室每季對三個單位的臺帳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其他開采單位和個人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出具免稅證明。
其他礦石(石膏、鐵礦石等)的開采比照此辦法執行。稅務部門每半年按相應的稅收政策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二)對小磚廠(窯)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納稅人賬證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實行查賬征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依據磚窯的設計產能和生產磚坯耗用的電能進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應納稅額。
1、納稅人自報。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磚窯的基本情況,包括磚產品類型、窯型、磚銷售價格等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磚窯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后5天內,安排2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磚窯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有關情況是否真實,并簽署審核意見。
3、定額核定。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磚廠(窯)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對煤矸石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月實際產量=設計產量×60%÷12
月銷售數量=實際產量×60%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人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煤矸石資源稅2.5元/噸,粘土資源稅0.5元/噸,納稅人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礦產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和銷售數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磚資源稅3.5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2)對粘土紅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根據新化縣國稅局稽查局2006年對紅磚廠的專項檢查取得的平均數據核定,即1度電可生產銷售紅磚44塊。
月銷售數量=月耗用量(度)×44塊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1.3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計稅銷售單價參照建材協會的價格核定。
磚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影響原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經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逐級報縣局主管領導審批后,從下達《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報送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復印件;稅收管理員應不定期到供電部門核實企業的實際用電情況,以確定其申報的用電量是否真實可靠。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同時進行其他生產項目和非生產項目的用電,必須分別加裝電表核算用電量;納稅人自行發電的必須安裝質量合格的電表,并于安裝完畢使用前3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對電表進行鉛封。
納稅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河道砂石開采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達到建賬戶要求的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賬簿,如實反映相關經營情況,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查賬征收。
對賬簿不健全、生產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辦法核定:
按照河道辦采砂權競拍實際拍賣價款、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測算各戶的產砂量及銷售額,核定應納增值稅。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河砂: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8元/噸;3、城建稅0.06元/噸;4、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1.4元/噸。
卵石: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2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0.7元/噸。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國土、海事、水利、河道辦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納稅人非法提供證明、改變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2、不按審批購買的炸藥數量繳納稅款,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
(一)稅務機關日常監管效率低。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過于單一、專業管理人員數量少、方法落后、稅務機關設置不合理、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等因素的影響,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行政執法者“酌情”度量權過大,管理環節多,權力分散,難以實施有效監管,使得漏征漏管現象大量存在。在稅務違法處罰方面,因為處罰的標準不統一,罰款界限模糊,使稅務機關不能規范執法,同時也給執法監管帶來了困難。這些問題嚴重的影響了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二)稅務機關監督機制不科學。
當前,我國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夠規范。由于不同類型企業在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等多方面存在差異,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交流協調不夠通暢,稅務資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夠科學,國稅局、地稅局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導致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管不力,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夠突出、范圍過于繁雜,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稅務機關工作機構必須在本級稅務局長的領導下才可開展工作,無法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機構的監督力度。
(三)所得稅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在新的歷史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發展亦增添了許多新內容,它具有稅法性強、工作量大以及變化大等特點。社會對管理人員的能力與素質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稅務人員不能全面地掌握應用所得稅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業務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現難題。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細節沒有得到應有的完善,阻礙了所得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稅收征管程序化與法制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其職責范圍,合理分配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通過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法規部門可以介入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促進其法制化進程。
(二)完善稅源監控體系。
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需要加強企業與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
1、政府應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化技術,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管理水平。進一步拓展稅源監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逐步提高數據應用能力,提高數據處理分析的科學性、準確性,牢牢掌握稅收主動權,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偷逃稅發案率。
2、政府應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特點采用不同的稅收征管辦法。對賬務健全的私營以上非國有經濟單位,堅持“申報”“核實”征收;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個體私營企業實行“核定”與“查賬”相結合的征管方式。對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個體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經濟單位應實行核定稅額。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級次的稅源置于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三)以人為本,強化企業所得稅隊伍建設。
隨著時代以及社會的發展,市場的競爭已經逐漸轉變成人才的競爭,要想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水平,應該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強化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首先,要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建立定期業務培訓制度。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煉,不斷地提高和完善稅收管理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其次,要在多層次、多途徑下開展專業化的培訓活動,根據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的現狀,探索實施以行業管理和規模管理為重點的培訓管理手段,從而建立一支專業化強的高素質隊伍。最后,要經常性地結合企業發展規劃、稅務人員的業績能力以及道德素養等因素開展一系列拓展實踐活動,深化稅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的認識,并在更大程度上調動稅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
三、總結
企業所得稅具有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功能,它來源于社會,服務于社會,并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不斷修正,以便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不僅為其管理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新一輪的挑戰。我們必須深刻、清楚地認識到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情況不斷進行改革與創新,使企業所得稅朝著更加精細化、科學化、合理化的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F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9-0179-03
[作者簡介]楊秋林,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在讀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
(江西南昌330077)
一、推定課稅的基本概念
推定課稅是指當不能以納稅人的賬簿為基礎計算其應納稅時,由稅務機關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于推定課稅的概念,現行立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都沒有給出明確定義,只是規定了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幾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推定課稅制度的依據
(一)客觀要求。推定課稅與查賬征收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兩種征收方式,但在兩者的關系上一般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推定課稅為輔。查賬征收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的基礎上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其應納稅額,再由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審核并填寫納稅繳款書,再由納稅人到指定銀行去繳納稅款。這種方式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能夠真實地反映其實際稅額。從征稅機關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更符合征收效率原則;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只要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又誠實記賬的話,最后的納稅額是以納稅人的申報數額來定,稅務機關的審核等行為實際上只是對納稅人前面一系列行為合法性的確認,而不是涉及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所以,在查賬征收的方式下,稅務機關的行為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多少不會造成什么影響,其優越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這種方式具有讓納稅者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賦課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谝陨显?,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
但查賬征收方式是建立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而又誠實申報的基礎上的,倘若納稅人既不具備前面兩個條件,又不誠實申報,那么對于征稅機關而言,若對每個納稅人都去查賬再來確定其應納稅額,則是個莫大負擔。而若就此放棄征稅,則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對于誠實保持納稅資料又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來說,則又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故只能考慮以推定的方式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
盡管推定課稅方式能夠彌補查賬征收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也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卻不足以替代推定課稅方式,而只能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方式。在稅收征管中,存在這么一種傾向,對于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考慮其實際情況,一律以核定的方式征收,認為一方面可以加快征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納稅人偷逃稅。實際上,這種做法混淆了兩種征收方式的前后關系,也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來征稅。而推定課稅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礎上的,很有可能讓納稅人承擔其實際稅額以外的稅收。而對納稅人而言,哪怕是要求其多繳納一分錢的稅收都有權拒絕,因為除非是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的核定行為,否則要求納稅人承擔超出其納稅義務以外的負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在無法獲取真實納稅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課稅,實質上是對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和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時而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征稅時的一種補救措施,并非為了提高征稅效率而設置該制度,更不容許稅務機關借此濫用核定權而違反稅收法律主義。
(二)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此,從理論上說,國家應當按照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利益的大小來征稅。但實際上個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很難精確計量的,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活動中,往往只能采取用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作為衡量指標,以直接或間接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于“推定課稅”范疇。顯然這種理解過于寬泛,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對“穩定課稅”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征于一定的稅基,這樣,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就成為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相關的納稅資料予以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而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巴贫ㄕn稅”概念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它指的是稅務機關在因一些原因而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志,運用一定的方法推算出納稅人的稅基并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也可以說,推定課稅是稅務機關為解決因無法準確確定納稅人實際計稅基礎而遇到的征管困難時所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的稅收理論一般把國家課稅的根據歸結為國家的公共職能,國家執行公共事務職能就是一個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一般外部生產條件的過程,根據參與生產就可以參與分配的基本法則,國家可以用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從而國家也就擁有了征稅的權利。正因為國家擁有征稅的權利,所以國家也就有權按照某種確定的標準、運用一定的方法(包括推定課稅的方法)將社會費用(或者說是既定的稅收負擔)分配給國民承擔,不管是采用那種方法,只要不違反正義原則和社會倫理道德、不過于損害經濟效率,這樣的分配一般都應當被認為是合理的。這就是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理論基礎?!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23條規定對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已設置賬簿但賬目十分混亂或者會計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以及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又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第31條還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稅款”。這些規定使得我國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進行課稅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定條件
下確定應稅納稅人的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于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這些職能實際上都是而且也只有通過具體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工作來最終實現的。納稅人的稅基無法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無疑給稅收的征收與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進而會使得稅收職能無法落實,推定課稅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困難,從而避免了稅收職能無法實現現象的發生。
三、推定課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推定課稅的前提條件來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就有權采取推定課稅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這就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3 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的,逾期仍未申報的;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從該條來看,法律以“之一”、“可以”這些具有很強任意性的詞語給行政機關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該法對推定課稅的程序和方法既無原則性要求,也無具體程序性規定,而只是在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無疑為稅務機關擴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提高征稅率提供了可能。正因如此,自2002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由國務院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了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該條雖然響應了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就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的任意性很強,該條除了列舉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3種核定方法:同業利潤標準、成本加費用標準以及純費用推算標準,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除此以外,又規定了“采取前款所列任何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核定效率,但方法的任意性也有可能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的不公,而且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收取“人情稅”等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所以,對于推定課稅這種自由裁量性過強的行為,如何依法規范,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完善
(一)實體法方面。就實體法看,稅收征管法及一些稅種法中的相關規定已構成我國推定課稅權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不少規定是有待商榷的。例如,《稅收征管法》雖然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形,卻沒有限定推定課稅適用的納稅人和稅種,這意味著幾乎所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都可以采用推定課稅的方法,而這樣做是否合理。
此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地規定了4種稅款核定方法,并沒有考慮不同稅種的稅款核定有不同特點和要求,而事實是這4種方法只能適用于對商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推定,對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的推定無法適用。因此,對推定課稅稅種的限制就顯得十分必要。根據與現行法律一致原則,我們認為將其稅種限制在所得稅和商品稅最為恰當的,推定課稅應設置以下條件:(1)依法未設賬簿或納稅人違反協助義務;(2)無任何其他方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數額。
(二)程序法方面。按照正當程序要求,在推定課稅的程序中稅務機關(稅務官員)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估算、核定、調整、更正等各項處分權力應當相對分散,并形成前后環節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有關推定課稅的程序制度。
1 告知制度。對納稅人采取推定課稅要告知當事人事實和理由,以及推定方法,以保證推定稅款的謹慎與合理,防止恣意行為,并為納稅人不服推定提起申訴提供依據。
2 聽證制度。建立聽證制度的目的是使納稅人了解推定課稅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否充分、正當,事實是否清楚,所運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而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涉稅額的大小設置正式和簡易兩種聽證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3 舉證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3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并且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稅收資料和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收行政程序采取的職權調查主義,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稅務機關舉證所需要的稅收資料實際上是由納稅人掌握,沒有納稅人的協助,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調查。故法律賦予納稅人諸如稅務登記保存賬簿、如實記賬、申報納稅等協助義務,使稅務機關得以順利進行調查。
那么,在納稅人不積極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而調查課稅事實,稅務機關得以推定的方法來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即推定課稅。如何看待此時稅務機關的證明責任呢?有學者認為,由于納稅義務人未能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無法闡明時,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而不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即可以容忍稅務機關的核定數額與實際數額有一定出入,因為這是納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所理應承擔的責任。納稅人對核定結果不服時,也可以舉出反證來該核定結果,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也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相關證據,并經過稅務機關認可后進行調整。所以,推定課稅的規定并沒有轉移稅收機關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只是賦予稅收機關得以一一計算標準或間接證明方式,以代替直接證據的調查,性質上屬于證明程度的減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范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 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后,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產生的原因
(一)現行的稅務登記方法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目前,虛擬網絡貿易盛行,稅務登記已經難以落實,大部分C2C個體經營者都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并未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必須進行稅務登記,電子商務在其交易過程中能夠通過網站建立一個虛擬的空間進行商業貿易活動,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也就無法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也就不能夠履行對納稅人的管理義務,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
(二)現行的納稅申報方式不符合電子商務的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電子商務本身所具備的隱蔽性特點,無形之中增加了確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難度,電子商務還具有全球性和虛擬性特點,經營者的交易范圍不受時空的限制,傳統貿易企業以上門申報為主的納稅申報方式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遠程、快速申報的需求。
(三)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不利于對電子商務征稅。傳統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驗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是目前最常見的征收方式。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現行稅款征收方式難以滿足網絡貿易活動稅款征收管理的需要,如應納稅額難以確定、稅收源泉扣繳失去基礎、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以實施等。
(四)電子商務動搖了稅源監控管理的基礎。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稅收收入的規模和增長速度,是決定稅務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基礎工作。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管理、發票等分類管理都是稅源監控管理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電子商務的出現和迅猛發展與現行稅務征管模式的不相適應,動搖了稅務登記、發票、賬證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等上述一系列稅源監控管理的基礎。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財政收入效應。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對稅收征管的平衡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既無法保證稅收來源的廣泛,也嚴重影響了稅收收入的穩定,稅收流失會因各項稅基的聯系而對其他稅種產生侵蝕,導致的稅款大量流失,從而導致一方面財政收入銳減,另一方面征稅成本加劇,對我國財政造成更大的壓力。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資源配置效應。合理、有效的配置社會資源需要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政府的宏觀調控,二者缺一不可。電子商務目前依舊屬于“隱性經濟”,免稅政策以及沒有實體商鋪租金等優勢讓他們在價格競爭中總是占據有利地位。長此以往,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抑制了實體經營企業的發展,這就導致了財政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傳統實體經營企業面臨困境,也就意味著政府可控范圍的縮小,進而使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失去正確的參考指標,從而對資源的合理配置產生影響。
(三)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社會效應。由于我國的稅收制度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信息化的發展進程,企業能夠通過電子商務貿易活動規避稅收,從中獲得額外收益。這嚴重違反了稅收公平原則和對收入分配的有效配置,弱化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由此產生的負面社會效應也就逐漸顯露出來。由于政府在宏觀調控上出現問題,資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極易形成資源配置巔峰分散與浪費。且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惡化,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嚴重影響了納稅人的價值觀,從而不利于納稅人形成自主納稅的意識形態。
三、當前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的對策
(一)確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稅收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則是國家制定稅收法律、法規時必須堅持的基本準則,一切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必須以此為指導思想。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必須遵循稅收中性原則這一話題,世界各國也已經基本達成共識。我國也應根據我國國情,積極采用和遵循這一基本原則。從長遠角度來看,應尋求納稅人的配合,保持傳統貿易企業與電子商務間的稅負相一致,從而達到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公平合理。
(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相關法律依據。電子商務作為一項新興產業,在我國目前尚未獲得足夠重視,現行稅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主要法律中的各項條文已不能完全適用于現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因此針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建議,起草和制定符合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已成當務之急。如,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完善電子納稅申報方式、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制度等。
(三)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款流失的稽查措施。建立電子商務網上稽查制度,有利于實現“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間的轉換。傳統稅務稽查通常根據各種財務報表信息、發票領用存情況以及納稅申報表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則能夠通過互聯網獲得企業所屬的行業信息,貨物交易、銀行支付、發票稽核以及其他關聯企業情況等相關信息來實施稽查。
主要參考文獻: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 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 發展 ,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F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 科學 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岸愂諆灮菡卟灰诉^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 計算 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 網絡 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 金融 、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F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斑@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 法律 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F行的內外資 企業 ,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 經濟 全面 發展 ,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 會計 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 計算 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 網絡 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耙劳邪W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 科學 、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 現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 金融 、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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