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1 16:49:2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安全生產月安全培訓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及時向各租賃單位轉發了局安全生產月的文件,要求認真學習并落實,確保局領導的指示要求、文件精神貫徹到位,落實到位,執行到位。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和巡查力度,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排查的基礎準備工作。為將安全生產月的各項工作和要求落到實處,我們根據租賃經營中安全工作管理的特殊性,制定了安全生產月活動中的自查要求,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主要內容有:
1、消防設施、設備配備齊全。
①消防噴淋系統:年檢或符合有關檢測要求。
②樓層消防栓及水源系統:有無破損,通水保障。
③滅火器:配置數量及位置擺放是否到位,保質期限。
④安全標識是否到位。
2、生產設備的安全使用。
①、電梯:有無檢測合格證,合格日期。
②、機房:設備使用情況,整潔情況,有無安全隱患。
③、恒福大廈廚房用電、用氣安全檢查。
3、生產、生活環境檢查。
①、酒店施工,地下車庫,17樓頂部。
②、酒店施工人員宿舍:用電安全,消防通道暢通,環境衛生,擺放整齊。
四、開展了自查自糾,督促租賃單位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治理。安全生產月期間,我們從上述三個方面對雅士亞新時空華程大酒店、核工大廈、以及恒福大廈進行了細致的、全面的檢查。通過安全月檢查,我們對多處安全隱患進行了集中整改。落實核工大廈消防隱患整改方案,完成了雅士亞華程圖紙會審、檢查施工工作,施工情況安全保障。
全面推進和深化安全生產全員培訓工作,9月16日-10月31日全鎮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培訓4550人。
二、培訓對象
2013年首批組織安昌鎮22家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培訓(具體培訓職工數見附件一);其余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原有職工(特別是新員工、轉崗員工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安全重點領域)。
三、培訓內容
本年度首批22家企業4550人職工培訓資料使用《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讀本》(本文件下發后由對應聯系干部送達);其他企業可使用原有安全培訓資料。
四、實施步驟
1、企業自主培訓、考試(9月16日-10月20日)。首批22家企業由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組織對應指標人數職工采取集中培訓、分班組自學等方式對《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讀本》進行系統細致學習。完成學習后組織參訓職工進行培訓理論考試(考試資料由鎮政府統一下發),考試卷由企業組織人員進行批改,80分及以上為合格標準,未通過的必須進行補考。首批22家企業必須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單位培訓、考試工作,其他企業做好本單位安全培訓查漏補缺工作。
2、鎮政府檢查、驗收(10月21日-10月31日)。首批22家企業完成本單位培訓、考試工作后,向鎮安辦朱強同志聯系驗收事宜,由鎮政府對培訓檔案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工作必須于10月31日前完成。驗收通過后鎮政府統一聯系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進行合格證發放工作。
五、相關要求
1、認真組織。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職工安全培訓”工作對提升本質化安全的重要作用,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要及時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宣教團”,加強對職工安全培訓工作的經費支持和人員保障。首批22家企業必須按要求按期完成4550人培訓,其余單位也要做好本單位安全培訓查漏補缺工作。
2、檔案齊備。首批22家企業在聯系鎮安辦進行驗收前必須做好以下培訓檔案:1、企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花名冊;2、企業職工花名冊;3、企業安全培訓年度計劃;4、職工安全培訓花名冊和考試合格卷;5、職工安全培訓簽到表。培訓檔案要做到真實、齊備,并在驗收后做好建檔歸檔工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臺賬進行留存備查。其余企業也要參照此標準做好安全培訓檔案工作。
3、嚴格執法。鎮安辦要配合縣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安全培訓的執法檢查,對未按要求做好安全培訓工作的單位進行嚴肅處罰和規范,并對該單位其他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對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要嚴格倒查培訓、考試不到位的責任。
為強化和規范我縣水上交通行業安全培訓,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管效能和水上交通行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推動我縣水運安全生產工作穩步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十"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保安全就是促發展、抓培訓就是保安全"的觀念,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類指導、分級實施"原則,依法培訓,按需施教,全面加強水上交通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二、培訓目標
通過開展以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應急處置措施為重要內容的安全培訓,全面提高水上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履職能力,增強水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實現水上交通行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100%培訓后持安全培訓合格證上崗;從業人員100%安全培訓合格后上崗。
三、培訓分工
各鎮街要嚴格落實縣政府關于安全培訓的安排部署,落實行業安全責任,大力加強水運行業的安全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一是做好文件內容的宣貫,結合轄區實際,將文件內容及時向廣大水運行業人員進行宣傳;二是將船員日、航海日、每年3月20日海事船員簽注安全培訓及安全生產月作為安全宣傳培訓的平臺與載體,大力宣傳安全培訓的重要性,有效提升培訓工作實效;三是港航部門要督促水運企業和鎮街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尤其是以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船員和鎮街管船人員為重點;四是港航管理部門結合鎮街組織的安全培訓強化月度安全培訓,充分做好春運、重大節假日、汛期等安全學習和動員工作。
四、培訓學時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開展至少8個學時的安全培訓;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客運駕駛人每年開展至少24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大中型客貨船駕駛人每年至少12學時的繼續教育。
五、實施階段
第一階段:準備動員階段。在2013年5月28日前做好各項培訓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全面實施階段在2013年6月開始分析實施安全培訓工作,構建培訓工作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重慶市**港航管理處水運行業安全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全縣水運行業安全培訓工作。組長:周海,副組長:周興蘭、夏世松;港航處各科室、站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專人為楊有生,聯系電話:45675216。
(二)落實工作責任
1、嚴格落實"誰培訓,誰發證、誰負責"的工作責任。
2、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完善安全培訓制度,保障培訓經費,建立培訓檔案,做到安全培訓人員、時間、內容和質量"四落實";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職工先培訓后上崗、師帶徒和繼續教育制度;企業新招錄的危險操作崗位人員在安全培訓合格后,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3、落實安全培訓考試質量保障責任。要依法開展核定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
(三)加強培訓管理
1、各相關單位街鎮應指導船員安全學習納入年度計劃中,保障培訓經費和時間的落實,確保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質量。要制定安全生產培訓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工作列入經費投入,保障安全培訓所需的人員、場地,逐步建立培訓工作的長效機制,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要規范安全培訓的檔案管理,安全培訓有關情況應記錄備查,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2、各鎮街要把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列入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一是結合年度培訓計劃,及時學習并掌握水上安全最新規定及要求,對上級的文件精神及時的貫徹執行;二是按職能分工,指導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三是港航部門要同船員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強化安全培訓動態監管,切實落實安全培訓"黑名單"制度。
(四)強化考核獎懲
1、實行年度目標考核。今年我處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加強監督檢查,重點督促本行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企業職工先培訓后上崗、企業日常安全教育等制度落到實處。
一、高度重視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今年以來,全國煙花爆竹事故多發,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訓,是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加強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是全面提高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強化安全意識的重要途徑;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從根本上減少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一項治本之策。元旦、春節即將來臨,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進入旺季,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安全培訓工作極為重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加強領導,切實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切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有培訓條件的,要自己組織對職工特別是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的培訓;沒有培訓條件的,要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職工到有關部門確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是安全培訓的監管責任主體,要加強培訓的組織協調,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培訓機構,組織開展"送教上門"活動,并要強化對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承擔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的主要載體,要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培訓教學管理,保證培訓效果。
三、強化以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為重點的培訓。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持全員培訓,特別要突出抓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的勞動組織管理和培訓。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今年12月底之前必須對本企業所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強化培訓一遍。培訓內容主要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所從事工種的工作環境、危險因素、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個人防險、避災、自救方法,事故情況下的緊急疏散和應急處置,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事故案例等。
四、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培訓教學。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拓寬培訓渠道,靈活多樣地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培訓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機構要采取集中培訓、半工半培、送教上門等形式方便企業開展培訓,并邀請有關科研機構、院校有豐富煙花爆竹實踐經驗的專家授課,利用多媒體、電視、漫畫等圖文并茂的直觀方法進行教學,增強培訓效果。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針對本企業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和特點,抓好日常安全教育,采取開設安全培訓宣傳欄、開展崗位練兵、安全技能比武和安全知識競賽等生動活潑的形式,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知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盡快選用或印制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知識文字或圖片資料,在明年1月初之前發放到本地區所有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手中。
五、嚴格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相應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經本企業、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員簽名的培訓檔案,真實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煤礦安全始終是牽動全社會神經的一件大事,特別是一些煤礦安全事故的頻發更是將人們關注的目光一次又一次的吸引到煤礦安全上面。僅以2012年為例,我國在煤礦安全方面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就有:2月3日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臺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致13人死亡;2月16日湖南衡陽市耒陽市宏發煤礦發生運輸跑車事故,致15人死亡;4月6日吉林省蛟河市豐興煤礦發生透水事故,致12人死亡;4月13日山西省長治市善福煤業有效公司發生透水事故,致11人死亡;8月13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礦發生瓦斯事故,致17人死亡;9月25日,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發生跑車事故,致20人死亡;10月29日,湖南省衡陽市霞流沖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死亡等。據統計,僅2012年10月份,我國共發生6起重大煤礦安全事故,死亡101人。這一連串血淋淋的數字都為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敲響了警鐘。同時,更促使我們反思煤礦安全培訓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 煤礦安全培訓存在的問題
我國煤礦安全培訓方面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表現為安全培訓相對滯后,一些配套措施沒有真正跟上,從而制約了煤礦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具體來講,煤礦安全培訓主要存在著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一些煤礦企業對國家的相關政策沒能很好的貫徹與執行。在煤礦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沒有牢固樹立起安全生產的意識,在具體工作中更是沒有將國家提出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真正貫徹與落實好。對于其他一些上級文件精神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規定更是往往采取陽奉陰違的態度,不能以嚴肅認真的態度來加以認真貫徹具體落實。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職工安全培訓活動就無法真正開展起來,遑論受到較好的效果了。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防范措施不力,監管存在較大漏洞。在我國一些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中往往存在著口號喊得震天響,一具體到措施的落實上則沒前進一步都十分艱難,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更是只停留在口頭上、文件里或墻壁上,不能進行真正的落實與貫徹。在管理、技術以及安全等各個層面上還存在著極為嚴重的監督不到位、監察不得力的情況,這也就為安全事故頻發留下了空間與可能。
3.煤礦企業職工整體安全意識與安全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從事煤礦生產的一線職工往往不具備較高的安全意識與安全素質,特別是煤礦生產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更是缺乏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這一情況就使得煤礦生產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加之企業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不足,特別是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在安全培訓中不能做到按“規定”進行相應的培訓活動,漏培、、假培、替陪、關系培等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這些情況的存在更是加大了出現安全事故的風險與可能。
4.一些煤礦企業的領導沒有將安全生產管理放在工作首位,抓緊抓好。在煤礦生產中,一些領導仍持有錯誤的思想,片面的認為生產的目的就是要多出產量,有的領導甚至有不惜一切代價保證產量達標的危險思想。在這種思想的指引下,煤礦企業領導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就會放松甚至忽視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從而為一些安全事故的發生制造了隱患。
5.多數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任課老師長期擔任授課任務,知識更新不足,同時缺乏充足的實踐知識積累。許多培訓教師雖然授課時間相當長,但是由于受到煤礦企業培訓工作性質以及條件等的制約和限制,不能對所掌握的知識進行及時的更新,在授課過程中不能將一些最新的安全知識傳授給職工。同時,由于這些授課老師對煤礦生產的實踐活動并不是能夠做到隨之跟進,一些新技術、新設備對安全生產所提出的新要求并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被其獲知,這也影響到了其授課質量。
二、 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培訓的對策
近些年來,由于國家加大了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視,對煤礦生產中存在的各類安全問題加大檢查力度,特別是創造各種條件為開展煤礦安全培訓提供便利。在這些措施的作用下,煤礦安全培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然而,上面我們也提到其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要想真正做好煤礦安全培訓,就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要進一步做好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殊工種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其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資質方可進行工作。要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餓重視力度,煤礦企業要由專職領導負責安全生產的相關事宜,做到責任到人。在培訓活動中同樣要落實專職人員進行負責,對培訓計劃進行有計劃、有標準的制定并且制定之后要嚴格加以落實。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安監機構、煤礦生產監管部門等)要嚴格履行自身職責,堅決按照“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煤礦生產中無證上崗人員進行查處。
2.針對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殊工種工作人員在安全素質等方面參差不齊的現狀,在組織其進行培訓之前,對其進行相應的考試與考核,通過考試考核摸清相關人員的素質與水平,在下面的培訓活動中有針對性的對其進行培訓。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培訓成本,而且可以顯著提升培訓質量。
3.各級煤礦企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根據實際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高素質培訓教師,并以此來組建培訓教師隊伍。在聘請之前必須對教師資格進行嚴格的考核與審查,要求所聘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培訓教學資格證書。組建培訓教師隊伍,要注意教師人員的搭配,既要有教學經驗豐富的老教師,又要有具備杰出實踐經驗的中青年教師。特別是可以嘗試從一線工人中選取一些突出代表來進行安全知識講解,為參加培訓人員提供更為直觀和鮮活的煤礦安全知識。
總之,煤礦安全培訓雖然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相信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們就一定能夠在煤礦安全培訓方面走出一條新路,為實現煤礦安全生產、高效生產創造必要的條件。
參考文獻:
1. 張莉.煤礦安全培訓現狀分析與對策[J].經濟研究導刊,2011年第13期
一、對2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1號)。
(二)廢止《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2005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
二、對8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將第六條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單列為第二十四條,并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4?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將第四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
5?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
6?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為“應當”。
7?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8?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9?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11?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12?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13?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修改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14?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并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15?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16?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17?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8?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2?在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3?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將第六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3?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4?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將第十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6?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8?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將第三款修改為:“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9?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10?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安全資格證”均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11?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12?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四)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中的“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修改為“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2?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修改為“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3?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將第二十九條分拆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三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五)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預防”修改為“防止”。
2?將第六條修改為:“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3?將第七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食品生產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將第九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治理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并按規定報告所在地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
6?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七項中的“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七)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2?刪去第九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八)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1?刪去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800萬元以上,”。
2?刪去第十五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3?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4?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固定資產的證明;”。
其次,我們還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是要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查處并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切實把消防安全工作與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相結合,確保各項工作能順利進行;二是宣傳教育要到位,通過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職工在火災事故發生時的施救和自救能力;三是制度措施要到位,要根據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結合分廠實際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并嚴格抓落實,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項工作能正常有序開展。四是消防器材配備要到位,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對到期的器材及時換藥,以備發生事故時能及時啟動,為消防安全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提供硬件保障。
安全是企業的永恒課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生產事關企業的穩定和職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我們只有把各項工作長抓不懈,消除隱患以防為主,才能保持安全生產良好局面的長期穩定。
2018年關于消防安全培訓心得體會
2018年3月消防安全培訓心得體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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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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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培訓班的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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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業安全培訓心得
礦業公司在安全培訓心得體會
一、海洋石油平臺員工安全培訓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海洋石油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海洋生產的特殊性要求員工掌握較高的安全技能和素質,及時發現和處理生產活動中的緊急情況,安全培訓工作就是提高員工安全技能和素質的有效手段之一。
有效預防事故發生的需要。通過安全培訓使員工不僅具備了所需的安全生產技能,而且也有了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能夠有效消減不安全行為,減少事故的發生。
促進企業發展的需要。安全培訓工作能夠提高管理者和員工實現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管理者和員工的安全素質,提高員工安全從業的積極性,促進管理者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安全技能、想法、認識的交流,互通有無,增進理解。
二、海洋石油平臺員工安全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
員工安全培訓缺乏長期、系統的計劃。階段性、短期性、無系統性的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往往是沒有制定出培訓工作計劃,就比較盲目、隨意的進行員工培訓。
員工安全培訓缺乏針對性。員工安全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素質和技能,但并不是安全培訓就以全員集體培訓為主,現實中,每個人的思想意識和業務基礎不同,認知和接受能力也不相同,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這就要求海洋石油平臺的安全培訓工作不能一個模式,只簡簡單單開展職工的全員培訓。
員工安全培訓缺乏實效性。目前很多安全培訓的內容枯燥、方式比較單一,一般培訓內容大多是石油行業的法律、法規,洋級下發文件和基本安全應知應會等,培訓的內容與生產實際結合不大,沒有形成有機的聯系,也不是員工所急需掌握的,極易造成員工對安全培訓的抵觸心理。
員工安全培訓效果缺乏有效評估。沒有效果評估的員工安全培訓并不是完整的培訓,培訓的效果評估在某些方面意義上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在安全培訓上投入較大人力和物力,但是真正的培訓目的沒有達到,這方面就很可能是沒有做好培訓效果評估方面工作的原因。
三、海洋石油平臺員工安全培訓工作的改進方法
(一)制定出長期、系統性的培訓計劃
員工安全培訓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在原有的員工安全培訓體系基礎上,根據海洋石油平臺的生產實際情況,要制定出有效的、與現場實際相適應的長期培訓計劃。培訓計劃要有總體目標,也要有分解目標,要有階段性的目標。而且各項培訓的目標要有計劃、有重點、易實施、易考核和評估。培訓計劃實施后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要對階段的員工安全培訓效果加以綜合測試和評估,依據評估效果再對培訓計劃進行完善、補充。培訓計劃也要考慮大環境的影響,如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百日安全無事故”、“崗位責任制”等活動,將培訓計劃與這些安全活動有機結合,避免沖突,減少重復性的工作,推動員工安全培訓計劃的有序開展。
(二)針對不同培訓需求,分層次開展培訓工作
一是對海洋石油平臺的平臺經理的培訓,應主要是安全生產理論、安全法律法規、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規定、應急預案等知識。通過培訓強化平臺經理的安全責任意識,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以及面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清楚管理上要面對的風險,使其更加自覺、合理、合法的履行職責。二是對海洋石油平臺管理人員的培訓。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應重點是安全管理知識、安全督查技術和安全標準等方面的培訓,達到懂專業、會管理、能及時檢查出生產隱患的要求,提高對平臺生產運行的綜合安全督查能力;對班組長的培訓,培訓內容重點是班組管理、安全知識、崗位專業技術知識,勞動技能方面,使班組長全面掌握專業知識、管理技能,促使其有效的搞好現場安全管理。三是對海洋石油平臺操作層員工的培訓。對所有的操作層員工的培訓重點進行安全應知應會、勞動技能的培訓,使其樹立牢固的安全生產意識,并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
(三)創新培訓方式、更新培訓內容
安全培訓要切實貫徹員工為主體的原則,可以采取講課人與員工互動的模式,把講課和員工交流有機統一起來,注重對安全知識的能力訓練。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不斷創新培訓方法。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多媒體等手段,特別是針對高學歷員工,可利用電視、動畫、漫畫等直觀方法培訓生產現場的安全技能,堅持安全管理與安全培訓相結合、全員培訓與重點培訓相結合、定期培訓與老員工的“傳、幫、帶”相結合。也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的培訓效果跟蹤,可以根據海洋生產特點,開展每半月一考的方式,也可以不定期的在職工中抽考,還可以結合“安全生產月”等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知識競賽、有獎競答、技術比武的方式來鞏固培訓的效果。
(四)建立培訓的效果評估機制
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效果評估機制就是為了及時的、準確掌握員工在接受培訓后的效果,以及分析培訓的設置、內容、方式的合理性。然后得出培訓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調整以后員工安全培訓計劃,不斷改進培訓內容和方式。員工安全培訓的效果評價應包括:一是在培訓中,通過對員工的情緒、注意力以及對培訓的滿意或不滿意等指標,來對培訓授課方式、內容的初步效果做出評價;二是在培訓最后階段,對員工安全知識掌握情況進行評價。檢查員工通過培訓掌握知識的程度,培訓的內容、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培訓是否到了目標要求等。三是培訓后的績效影響效果評價。檢查員工在培訓后,工作行為是否有所變化,安全素質和技能是否提高,進而評估整個平臺的安全績效是否提升。
總之,海洋石油平臺的員工安全培訓,就要結合海洋石油開發的生產實際情況和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認真開展培訓前的需求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根據員工的文化層面、技術層面、職務層面的不同,不斷創新培訓模式,扎實開展員工安全培訓。通過培訓效果評估,來不斷改進員工培訓內容和方式,不斷提高培訓質量,真正為安全生產服務。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四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二十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局組織制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第五章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五條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