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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律文化的傳承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引言:
帶來的清末民初的變法改革,從其發生到現在,不過數百年間,與此前中國古代法幾乎占據四千年的歷史相比,這個過程顯得過于短促。正是從這點讓我們深刻的感覺到一個文明長期積聚于內部的危機是如何深重,以及在這個危機終于爆發之時,文明的解體和崩頹是如何的波濤洶涌和勢不可擋。
一個國家的、民族的優秀法律文化,是這個國家整個民族智慧的結晶,是一個國家經過不斷的實踐活動形成起來的。它會以自己獨有的魅力長期影響著人們的法律世界。而我們現在需要做的就是挖掘中華優秀法律文化,服務于現代現代法治國家的建設。
古代中國的法律文化基本上表現為:禮法文化。此處講的禮法,不僅僅是指古人所講求的禮儀制度,還可以是禁亂止爭的防范制度,是道德與法律的全面合二為一的混合物,它貫穿于古代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上至治國綱領,下至民生百計。這種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這種傳統的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家國同構下法律的諸法一體化,刑律為主。(2)以“禮”為主要內容,德主刑輔,法律與道德混合。(3)畏訟、厭訟、息訟乃至無訟,強調內心和諧的價值觀。(4)重義輕利,總將“義務”置于首位。(5)特別強調集體本位。
法律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完備的社會中偶爾起作用的技術附加物,它與從信念象征到生產方式等一系列其他文化現象一起,是社會的一個能動的部分,法律所要帶給我們的是建設性的而非反映性的。(梁治平)中華優秀法律文化亦如此,它不僅是對古代法律的一種反映,我們更多的是要挖掘其建設意義。縱觀整個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是:禮法并舉,乃中國傳統優秀法律文化的根基所在;以德配天,德主刑輔的天道思想;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開放思想;尋求內部和諧的社會理想等。將這些優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現代法治建設中,將會進一步推動現代法治進程的建設。
二、中華優秀的法律文化如何與現代法治建設相融合
兩種不同文化之間的碰撞,一般都要經過最開始的沖突,然后同化或者融合。中國現代法制的建成就是在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下形成的,并且基本上繼承的是西方的法律藍本。德國著名法學家薩維尼說:“法律隨著民族的生長而生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最后隨著民族對于其民族性的喪失而消亡。”這種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國法制,單靠西方的民族文化很難扎根。
要想本民族自己優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現代法治進程中,必須要把握好這二者之間的契合點。第一,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的國家,兼收并蓄的開放性特征為接受外來文化提供了條件和保證。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并舉,為現代法治進程的建設提供了手段。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弘揚的和諧無爭思想,也是現代法治社會所積極追求的。第四,兩者之間在根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現在法治追求公平正義,傳統法律強調“平之如水”,在公平和正義善良這二者之間是毫無差別的。
這二者之間在某些方面的相容相通,為傳統優秀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首先,法治的建設離不開法律文化的支撐,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經過長時間的沉淀,都是深入骨髓的,只有建立在自己文化基礎上的制度才可能更長久,才更容易被人民所接收,中華優秀法律文化正好彌補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文化空缺。其次,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缺乏精髓,一些優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被現代法治所掩蓋,只要我們善于發掘并且加以創新利用,將會減少法治建設的阻力,并且為法治建設提供了充足的本土資源。
三、中華優秀法律文化的傳承體系建設
一個國家的法律總是伴隨著這個民族的成長而發展起來的,并且這種內在的動力是潛移默化的。中華法律文化伴隨著中華民族的成長與發展,不斷形成了自己的優秀法律文化,也許某個時期內,它被西方法律文明的光輝所掩蓋,但是它自身的魅力總是會在今天中國法治國家的建設中凸顯出來,并且深入人心。
1,“禮法并舉”的綜合模式治理國家
中華優秀法律文化的第一個特點就是禮法并舉。將維護綱常倫理的禮制與法律結合起來,也就是我們現代社會所極力推崇的德治與法治的結合。以來,中國不斷受到西方資本主義的侵蝕,在當今社會上人們為了利益,人與人之間冷漠,淡薄,家庭之間的凝聚力隨著宗法制的解體也變得很疏遠。法律更多的是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內心上的善還需要道德的建設,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對于法治國家建設和諧社會極為重要。
2,重視成文法典的制定和民間法的靈活運用
古代中國成文法典制定的技術可謂登峰造極。成文法典以刑律為主,而調整“戶婚田土”的案件多有家族自治,并且在漢代經過董仲舒而形成的“春秋決獄”,將成文法典、民間法(自治法)和判例法串聯起來,彌補了成文法典的僵硬和滯后性。當前中國以成文法為主,判例法幾乎不存在,自治法多體現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港澳臺。而古代那種混合模式下的法律表現形式,正好可以彌補單一成文法帶來的不足。古代這種民間法不單單是調整民事關系這種基本的法律關系,它最為本質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宗法家族的穩定和統一,實現內部的和諧,這與我們當前的法治社會理念是一致的。
3,息訟,無訟的態度,節約社會成本
古代中國人在整個自然界尋求秩序與和諧,并將此視為一切人類的理想。然而處在當時社會關系的領域,和諧觀念直接演化為一個具體原則,那就是無訟的觀念。在當今的社會觀念中,我們解決一些復雜的糾紛,通常都是說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但是,如果事事都通過法律,不僅會給司法帶來沉重的壓力,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成本的增加,更容易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搞得很單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些行為,尤其像繼承、婚姻家庭之間的關系,維護家庭的和諧尤為重要,應該站在這個立場上,以道德來感化大眾,盡量減少這方面的訴訟。
4,整體劃一的法律觀
古代中國建立在家國同構的基礎上,這種傳統的法律文化一向都強調整體性、統一性和和諧性,它要求有一個有能力的政權機構來實現國家的治理和統治,特別強調這種整體性和劃一性。我們現代法治建設同樣需要類似于這樣的整體建設。除卻刑法典以外,我們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分散于各個分則和不同的分支中,是否可以借鑒這種模式,來制定統一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法治建設同樣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從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理念、法治過程,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監督,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進行不下去。因此,要借鑒其整體劃一的價值取向來建構我們的法治體系。(作者單位:武漢工程大學法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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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釋》和《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4]張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
1旅游與文化的關系
1.1文化是虔誠旅行者的最終歸宿
高樓大廈、琳瑯滿目、千奇百怪的都市繁華為何滿足不了你那試圖掙脫喧鬧回歸平靜的心?僅僅是自然之美嗎?不可否認的是旅行者都有一顆獵取大自然鬼斧神工之心,但絕不僅僅滿足于自然之美,更多的是在旅行過程中對獨特文化的追求與獵奇。因此文化是旅游業的靈魂和根基,脫離文化內涵的旅游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那么究竟何為文化呢?文化產生于人民群眾的經濟活動、社會活動中,是人們認識世界、感知世界的抽象反映,同時又反作用于人們在改造世界的行為活動中,并隨著歷史的發展不斷演進、變化,具有相對穩定與地域性。獨特的自然環境深刻的影響著民族特色文化的產生與傳承,如廣闊的草原培育了草原人狂放的個性和豪邁的情懷,高山峽谷培育了云貴高原人的堅毅與剛強,空曠的黃土高坡給予了陜北人嘹亮的嗓音。吸引旅行者更多的不是山川秀麗,而是這背后的人文情懷,因此文化是旅游發展的靈魂,旅游則是傳承和弘揚文化的重要載體,旅游因文化更富魅力。同時文化因旅游得以廣泛傳播,只有在旅行的過程中,我們才能深刻感受小乘佛教及稻作文化對傣族人的深刻影響,也是因為旅行,我們才逐漸了解到神秘的摩梭族走婚的新奇與無奈,更是因為旅行,我們才能加深對他人文化的理解與包容,從而為社會增添一份和諧。
1.2經濟與文化的發展決定了旅游的興衰
明代中期,生產力高度發達,加上思想領域對傳統理學的批評及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觀念的盛行,極大的提高了人們探索自然的欲望,從而為明代中后期盛行的游行奠定基礎,最為著名的有明中后期的鄭和七下西洋及徐霞客游記等。但在清朝末年由于閉關鎖國重農抑商政策及思想領域的八股之風,人們不愿意了解世界,導致國人夜郎自大。無獨有偶在西方漫長的中世紀,人們醉心神學,對周邊世界缺乏熱情和興趣,18世紀產業革命及思文藝復興,給歐洲帶來了思想大解放,為后期歐洲的經濟繁榮及社會的穩定奠定了基礎,旅游也隨著盛行。
1.3旅游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
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于道。”道家學說認為水之所以能夠滋養萬物是因為它有著包容萬物的德行,水至柔從而不與萬物發生矛盾,因此道家主張萬物自然,無為而治,反對人們過度的干預自然。孔子曰:“知者樂水,仁者樂山。知者動,仁者靜。知者樂,仁者壽”,更是旗幟鮮明的提出山水之美能鑄就君子高貴的品行,主張人們應該在行走過程中感知自然。董仲舒在長期的旅行過程中提出了天人感應的思想,認為任何違背自然規律的行為都會受到上天的懲罰。到后期的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更是一針見血的提出人們只有在不斷的行走過程中才能獲得豐富的閱歷和經驗,從而避免紙上談兵。
2旅游開發與當地經濟的關系
(1)旅游業的發展,能給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外匯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財政稅收,增加當地人的就業機會。由于大量本地居民從事旅游業或相關行業,個人和家庭的收入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旅游業發展促進了設施建設和環境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不斷提高,生活環境不斷改善。大量旅游者的來訪和城市市民的大量出游,開拓了眼界,豐富了地理、文史和風俗民情等知識,提高了對生活的要求。旅游業的發展往往會帶來城市居民素質和文化素養的提高。旅游作為一種實踐活動,其發展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要,對弘揚民族文化、提高國民文明素質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云南省是一個旅游大省,大理、麗江、香格里拉、西雙版納等都是著名的旅游圣地。以麗江為例,隨著當地旅游業的發展,每年來麗江旅游的旅客在數十萬,這就刺激了當地零售業、小商品加工業、酒店的繁榮,同時當地的許多青年選擇做導游,以增加個人收入。(2)拓寬民族地區人們的視野。伴隨著旅游產業的開展,當地居民和旅客交流的增多,接受外界的新思維新理念有助于改變當地傳統的思維模式和生活習慣,從而拓寬了當地民眾的視野。當地文化和外界文化從抵制到學習再到融合的這一過程,有助于民族文化的豐富,對民族文化的傳播與繁榮有很大的作用。(3)增強民族自信心,實現傳統民族文化的復興。在一些舊的思想觀念之下,人們長時間的將少數民族文化定位為迷信、落后、愚昧的文化,甚至有些少數民族自身也對自己的民族文化提出了疑問。隨著旅游業的開展,一些民族地區的文化被開發利用并得到了外界的一致贊賞,這有利于恢復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對民族文化的傳承以及民族文化的復興是個難得的機遇。(4)綠色環保,可持續性聯動性強。從旅游業的運行現狀看,旅游業符合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總潮流,與發展綠色產業相適應,而且旅游業還是一種朝陽產業,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旅游的需求必將逐漸提高。正因為如此,旅游業才被稱作“無煙工業”、“綠色工業”,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地把旅游業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來發展。旅游學界在一些旅游經濟學著作中往往對經濟學的乘數理論加以修正和發展,形成旅游乘數理論,并加以說明旅游業“興一業,旺百業”的產業關聯性。
3旅游開發過程中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問題
3.1過度開發與民爭利
隨著旅游業的興起,在產業化及規模化的理念下,當地政府集資興建了大量的名族村、民俗館,把特色傣族風情等集中到一個封閉管理的、收取門票的園區內,游客買票進入園后可以集中觀賞民俗演示,不再像以前一樣游客居住在村落,原本原汁原味、寓于生活過程和生活空間的民俗文化變成了脫離生活、專門提供給游客觀賞的舞臺表演。同時,由于旅游產品的結構發生了變化,名族村、民俗博物館收入非常可觀,但居民的收入卻受到很大損失,只能在路邊販賣小手工制品,還長期受到城管的干擾,利益的不均衡分配造成了村民與村辦企業之間的矛盾。加上過度的炒作和開發,有些游區一到旅游旺季游客爆滿,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壓力,游客過后猶如群魔亂舞,狼藉遍地,村民苦不堪言。
3.2爭權奪利褻瀆一方凈土
傣族人喜山熱水,因此村落大都依山傍水,農耕稻作文化對傣族影響深遠,同時由于傣族信奉小乘佛教,主張與人為善,每年更是借助潑水這一獨具特色的節日來表達對鄰里家人的祝福,傣族家庭成員之間和鄰里之間總是相處和睦很少有吵架的現象發生,因此提到傣族人,外界人想到更多的是親切友善、熱情好客,提到更多的是傣族人能歌善舞及多才多藝。但是,旅游業帶來的相互競爭也給傣族園里幾個村寨之間和鄰里之間帶來了許多煩惱,和諧的氣氛下不時會出現因競爭帶來的種種或明或暗的沖突。為了提高收入,游區坑蒙拐騙盛行,在網友自發編寫的德宏傣族風情園旅游攻略中列舉了15項常見坑騙行為。比如有些景區不收費,但游客臨近游區時,就有當地黑導游以走偏門從而節省費用為由欺騙游客。有些游區為了搶爭客源,村落和村落之間明爭暗斗,甚至采取上游村落堵截下游村落公路的違法行為。過去傣族村落蓋新房或婚喪嫁娶是全村落的事情,一家有事,全村幫忙,現在由于忙著掙錢,誰也顧不上誰,婚喪嫁娶也不再像從前那樣熱鬧了。
3.3民族文化的同化
當地的傳統文化與來自外地強勢文化根本不能相提并論。隨著外來游客的進入,他們原有的生活環境改變了,外地人的穿衣打扮及行為方式被越來越多的當地居民模仿,慢慢的就散失了自己的特色。比如少數民族特色的服裝對許多游客而言有著很大的吸引力。但是現如今,到民族地區旅游,很少能看到當地傳統服裝,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牛仔褲,隨著生活環境的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也在發生著改變。
3.4肆意編造東拼西湊
旅游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其神秘性。對旅游者而言,參與民族旅游的一個重要動機就是想通過觀賞少數民族的奇風異俗,以達到放松身心、開闊眼界的目的,然而傳統民族文化有精華也有糟粕。如某些傳統文化中的糟粕反而更能吸引旅客獵奇的心理,因此許多開發商為了獲取利潤,把很多糟粕當精華,導致民族文化庸俗化的現象。比如摩挲人的走婚,本來是當地民族文化中一個獨有婚姻傳統,但卻吸引很多旅客慕名前來,因此許多的開發商為贏取部分人的興趣,大肆宣傳摩挲人的走婚,有的開發商甚至以走婚為幌子提供服務。有些為游區為了提高經濟收入,甚至人為編造所謂的傳統特色,比如斗雞、斗牛、斗狗變相吸引游客參與賭博。
4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保護的對策
4.1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機制讓利于民
文化是社區居民共同創造與繼承共同的財富,對這一財富的開發也應讓社區居民參與進來,這一財富開發的成果也應該是與社區居民共享的。因此讓老百姓真正了解保護民族文化旅游資源具有巨大的、潛在的經濟利益,培養他們保護民族文化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之外,最重要的是要落實旅游收益的合理分配,兼顧地方政府、旅游開發公司和當地人民的利益,從大局著想使當地人民從民族旅游開發中得到切實的經濟利益,并成為民族風情旅游開發的主人而非旁觀者甚至是受害者。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以保障當地居民的合理利益是提高社區參與旅游的核心內容之一,關系到社區參與生態旅游的成敗,因此在少數民族風情旅游開發過程中,必須保證周邊社區居民參與利益的分配,使其充分分享民族風情旅游帶來的利益,才能保證其參與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居民可以通過參與餐飲、導游、手工藝制作、特色才藝表演等途徑獲得名族風情旅游帶來的利益,同時應發動社區所有居民來保護環境,遵循誰受益誰保護的原則。
4.2保護傳統精華返璞歸真還一方凈土
特色旅游開發離不開傳統文化的保護,但如果保護傳統文化就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旅游,那么傳統文化的保護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失敗的,人類在追逐經濟利益的過程中舍本逐末的例子數不勝數。因此保護傳統文化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取悅游客,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生存之本,保護這些燦爛的傳統文化和智慧是當代人責無旁貸的責任。在與世無爭的日子里,勤勞的傣族人們發明了孔雀舞,形成了互幫互助之風,與人為善的傳統文化使得傣族成為我國56個民族中最為光彩奪目的一支,因此傳統文化的保護不能僅僅從經濟的角度出發。民族文化的所有者是民族地區的人民群眾,必須培養當地人民群眾保護民族文化的自覺意識,使民族文化的保護成為全社會的一致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使當地人民的保護文化的自覺意識變成具體行動,發展可持續民族旅游業。
4.3樹立文化認同觀念
所謂文化認同,是指各民族間文化的相互理解與溝通,彼此依賴和尊重。民族旅游開發者應該在充分了解保留本土文化的基礎上,樹立自身的價值觀、審美觀,然后發掘與了解外來文化習性,并將其發展融合直到從一個比較高的層次上去理解他們的精神世界。只有實現了文化溝通、文化認同,才能取得情感上的認同,才能在開發民族文化旅游資源時,對民族文化進行認真的保護,才能吸收精華,去其糟粕。
4.4尊重本民族繼承發展自己文化傳統的意愿
民族旅游開發對當地民族文化造成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我們并不能因噎廢食,打著保護民族文化的旗號來限制民族旅游業的發展。因此,對民族文化資源必須既開發利用又充分保護。在處理民族文化的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時,我們應該在充分尊重本民族繼承發展自己文化傳統的意愿,特別是充分理解各民族文化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自我意識和自足意識的基礎上,讓各民族自己做主決定文化保護、傳習和發展的路該怎么走,同時應該支持幫助其發展傳統文化資源,開發一種與現代旅游產業能夠銜接的產業,并建立適合當地特點的行為及管理模式。
4.5杜絕以保護的名義剝奪發展的權力
除了在開發中對傳統文化的破壞以外,另一個極端做法就是有人固執的認為傳統就應該是一成不變、原汁原味,越古老越有價值。有些學者過度的解讀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沖擊對傳統文化的影響,前文提到的民族文化的同化就是一例。有些學者甚至打著保護傳統的名義剝奪少數民族發展的權力,認為為了保證傳統文化的原汁原味,少數村落應該杜絕與外界的交往從而避免文化的同化。但每個個體內心都渴望追求美好、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為什么游區居民為了取悅游客就要簡衣陋食,進行著皮笑肉不笑的表演呢?體驗現代科技成果和享受現代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是人之常情,況且歷史的車輪是前進的,人類文明是不斷進步的,野蠻、蒙昧的陳規陋習必然會被社會所淘汰,這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再者,真實的民族傳統文化也并不是凝固不變的,它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遷,如果以停滯不前來換取對傳統的尊重,這種保護是沒有生命力的。只要不超出某種可信程度和范圍,適當對當地民俗加以商品化和舞臺化包裝是可以接受的,關鍵一點就是這種商品化和舞臺化必須是在民族性真實基礎上的商品化。
參考文獻
[1]張靜.在文化地圖的導引下繁榮發展[J].山東省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
[2]劉趙平.再論旅游對接待地的社會文化影響——野三坡旅游發展跟蹤調查旅游學刊[J].1998.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佳休閑方式之一。現代人們大都喜歡標新立異,喜歡探索未知事物,傳統而又極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表演成為人們體驗的目標之一。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屬于地方性的表演活動,被人知曉甚少,因此我們可以借助民族文化旅游發展這一契機,深入挖掘“伊瑪堪”文化精髓,打造赫哲民族文化旅游精品,提升“伊瑪堪”知名度,使其得到更好的開發與傳承。
一、“伊瑪堪”與民族文化旅游
1.“伊瑪堪”簡介
“伊瑪堪”是黑龍江省赫哲族口頭相傳的民間說唱文學,唱詞押韻合轍,故事內容大多與歌頌純真的愛情、英雄與復仇事跡、民族的興衰等方面有關。表演時使用赫哲語,主要以說唱為主,沒有固定的曲調,也沒有樂器伴奏。現有五十多部典籍,它濃縮了一個民族的歷史精神與文化精華,是一個民族有聲有色的靈魂,也是對赫哲族歷史真實記錄,同時也集中體現了赫哲族人們的審美情趣。[1]在東北地區,其與鄂倫春族的“摩蘇昆”、達翰爾族的“烏欽”并稱為“三小民族英雄史詩”。
2.民族文化旅游
對于以少數民族文化為資源的“民族文化旅游”概念的定義,國內外學者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見解。[2]在國外,“民族文化旅游”被稱為Indigenous Tourism(土著/原住民旅游),它是一種根據當地人口和社會文化特征來命名的旅游形式。通常,它包括兩類旅游:一類是指到土著民族居住的地區旅游,這些土著民族可能是發達國家保護區的土著民族,更多的是指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土著民族,正如柯恩(Cohen)將“民族文化旅游”定義為:“針對在政治上、社會上不完全屬于該國主體民族的人群,由于他們的生態環境或文化特征或獨特性的旅游價值,而進行的一系列觀光旅游。另一類是指移民集中生活的社區旅游,這些移民是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遷徙而來的,在遷入國處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族成員。例如,美國的“唐人街”旅游,馬來西亞的印度街觀光等。
簡單的說,民族文化旅游即指通過旅游實現探知、了解、欣賞民族文化等具體內容為目的的行為過程。泛指以鑒賞異國異地傳統文化、追尋文化名人遺蹤或參加當地舉辦的各種民族文化活動為目的的旅游。目前,追求民族文化體驗已經成為一種時尚的代名詞,越來越多的人們愿意通過這種形式來獲取書本上展現不出來的民族文化內涵。
二、“伊瑪堪”與民族文化旅游的互動關系
民族文化旅游賴以存在的基礎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旅游作為一種新型旅游產品,是民族文化和旅游活動的有機結合,兼具民族文化和旅游雙重特征。以赫哲族“伊瑪堪”傳統文化為基礎,發展民族文化旅游,豐富民族文化旅游的文化內涵,將會極大的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因為家鄉以外的任何文化都是人們想要了解并豐富自己人生經歷的一個機會,因此“伊瑪堪”民族文化旅游的發展將會帶動地方經濟增長,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提高當地的綜合實力及知名度。同時,通過民族文化旅游的發展,可以全面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的文化精髓,使該文化經久不衰,歷久彌新,在開發的基礎上得到更好的保護與傳承。
三、“伊瑪堪”的開發與傳承
1.產品設計
目前,“伊瑪堪”只是作為一種日常文化形態存在著,沒有過多的開發與利用,這對該文化的傳承發展十分不利。因此,我們在堅持合理而可能的原則下,以民族文化旅游產品為導向,對其進行充分的開發和利用。
[3]“伊瑪堪”是由一人說唱,不用樂器,全靠說“伊瑪堪”的人說唱表演博得觀眾的喜愛,單從這一點就很難讓普通大眾接受并認可,所以需要推陳出新。“伊瑪堪”內容極為豐富,題材比較廣泛,情節曲折生動,語言通俗形象。它的內容主要包括赫哲族的歷史故事、神話傳說、民族英雄事跡,漁獵生活和愛情生活等,如此豐富的內容在沒有音樂伴奏的條件下,靠一個人來完成,多少顯得有些單調,因此我們可以給不同的故事內容搭配上相應的音樂,還可以將不同的人物角色用不同的人來表演,就像拉場戲一樣,這樣就能帶給觀眾更直觀切身的感受;我們還可以在現有的只有說唱沒有表演的基礎上,融入舞蹈和動作等元素,提高演出的觀賞性。演出場地可以選擇在山水實景地搭建大型舞臺,加上華麗的燈光和現代元素,提高眼球效應。品牌形象設計可以為“挽救瀕危人口,傳承民族文化”,形成以“伊瑪堪”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專題演出;還可以設立“伊瑪堪”文化節,在節日里舉行盛大說唱比賽,讓人們時時刻刻不能忘記“伊瑪堪”這個名詞、這種文化、這部傳承著赫哲民族橫向共時性與眾向歷史性的說唱史詩,使來五湖四海九州八方的游客深入了解感受赫哲民族文化。
2.市場推廣
(1)發揮政府的權威和行政作用
[4]我們可以借助“申遺”契機,提高社會的關注度,建立、健全黑龍江省赫哲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對“伊瑪堪”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重點保護。利用政府的權威性向人們展示,政府對“伊瑪堪”通往旅游道路上的重視程度。同時在資金和物質上給予足夠的支持,利用電視廣告、通信網絡等信息傳遞工具進行大范圍的宣傳,讓人們知道“伊瑪堪”是黑龍江省的“大熊貓”。
(2)發揮學術界的弘揚和先導作用
“伊瑪堪”文化是赫哲族人們日常生活文化,體現并記錄了其生存及發展的歷史軌跡,通過其發展旅游項目有利也有弊,這時就需要學術界專家以及社會同仁們積極討論,可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開發傳承的學術論壇,提高社會影響力,讓不知道“伊瑪堪”的人知道它,讓知道它的人了解它,讓了解它的人認知它,讓認知它的人傳承它,這就完成了對“伊瑪堪”文化的開發宣傳。
(3)發揮媒介的宣傳和引導作用
媒體的作用可以引導全社會關注、了解、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開發傳承的重要價值,我們可以借助網絡、電視、廣播、電影等進行宣傳,提高人們對“伊瑪堪”文化保護的認知度,更重要的是讓人們了解“伊瑪堪”文化無窮的吸引力,使人們在消遣娛樂之余自愿自覺的去了解探究“伊瑪堪”文化的奧妙,給人們一種河畔、篝火、故事的恬然雅靜之美,這就達到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傳承的重要目的。
(4)發揮巡演的直接和有效作用
為了讓人們更加深刻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可以組織大型巡回演出,在全國各地以保護少數民族瀕危文化為名進行巡演,這樣不僅能喚起全民保護民族瀕危文化的意識,更會在人們心里留下“伊瑪堪”文化的魅力縮影。通過這種巡演方式即達到了宣傳的目的,也起到了一定的傳承作用,進而告訴世人,“北亞語言藝術的活化石”已不再是化石,它已浴火重生,不再脆弱。
3.反饋改進
在以旅游為媒介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下,人們將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的開發模式提出各種質疑,通過人們反饋回來的信息來判斷開發路線是否正確,開發的產品是否能被人們接受。如有異議,則要盡快對“伊瑪堪”開發模式進行改進,使之合理,進而吸引全國各地乃至海外人士前來欣賞饒有韻味的“伊瑪堪”文化,從而使“伊瑪堪”文化的開發獲得成功,達到傳承的目的。
結語
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是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旅游業蓬勃發展的重要策略,非物質文化遺產“伊瑪堪”是黑龍江省東部地區一顆璀璨的明珠,我們可以充分發揮他的作用,合理的開發它,使之與當下最熱門的旅游業相結合,不僅能使該文化更好的傳承下去,同時還能更好的帶動地方的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為人民所傳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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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淑玉,林艷,周文翠.赫哲族文化生態特征及可持續發展對策[J].民族論壇,2014(7)
一、引言
旅游文化的傳播戰略研究是將傳播學和旅游文化學融匯整合,從而實現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在國際旅游業的飛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的旅游文化傳播研究較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 旅游文化傳播是旅游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旅游目的地利用媒介實現其旅游文化傳播,逐漸成為目前大眾傳播的新興手段。2009年實施“旅游立市”戰略后,河北省秦皇島市計劃通過整合旅游資源,明確市場定位,用文化引領旅游產業由資源依賴向創意提升的轉型升級。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是文化發展的重要途徑,文化傳播戰略研究對秦皇島旅游業的轉型升級至關重要。本研究擬從秦皇島旅游文化的傳播戰略現狀著手,發現旅游文化的傳播與媒介的關系,探索分析秦皇島旅游文化的傳播戰略及對策,從而實現秦皇島傳統旅游模式的蛻變,促進秦皇島旅游在國際旅游背景下的戰略性發展。
二、秦皇島旅游文化傳播現狀
(一)文化傳播目標定位問題
2009年,秦皇島市確立了“旅游立市”戰略,計劃將秦皇島建設成為休閑度假勝地、山海生態寶地、長城文化高地、健康長壽福地,整體打造“國際旅游名城”。可以說,這一決策把旅游業提高到“立市”的高度,反映出秦皇島市政府高度重視發展旅游產業。但運用文化傳播媒介推動秦皇島市旅游業的發展,需要對旅游業進行具體清晰的文化傳播目標定位。在政府主導型的旅游產業發展政策的環境下,秦皇島市將旅游業定位為主導產業還是支柱產業對文化傳播定位具有導向作用。秦皇島市應依據自身旅游資源特色進行具體的文化傳播定位,滿足旅游市場不斷發展的需求。同時實現秦皇島市打造成“國際旅游名城”的目標,需要針對國際旅游市場和受眾做出更為清晰的跨文化傳播目標定位,從而形成有效的跨文化旅游傳播策略。
作為傳播環節的終端,受眾在旅游文化傳播的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秦皇島旅游文化傳播具有龐大而又多元的受眾群體,然而在2009年秦皇島市提出的“旅游立市”的城市經濟發展戰略中,著重城市生態資源和文化資源開發戰略的同時,受眾文化傳播戰略未得到充分重視。受眾在旅游經濟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決定了受眾需求分析對于秦皇島市旅游業戰略性發展的重要性。秦皇島市的旅游發展戰略具備長期性和統一性,但受眾群體的分散性和多樣性加大了市場目標定位的難度。對游客旅游動機、行為、心理、需求的研究顯得尤為不足,只有對受眾進行細分,對旅游目標市場的進行細分,才能提高旅游文化傳播目標定位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二)文化品牌戰略問題
2012年,秦皇島市《政府工作報告》中在闡述旅游立市時,將文化和生態建設納入到了大旅游范疇。秦皇島作為國家首批旅游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其旅游、文化、生態都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在國際旅游發展背景下,秦皇島旅游業還存在著單純依賴孤立的旅游景點,沒有形成獨具特色的品牌形象。雖然擁有世界聞名的旅游景點卻沒有吸引大量的外籍游客。秦皇島旅游要實現打造“全國著名的濱海休閑度假基地”、“文化創意之城”和“國際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等目標,必須塑造城市整體的旅游形象。目前,秦皇島在跨國旅游環境營造以及文化分享等方面還沒有發揮其特色專長的品牌策略。秦皇島旅游的長遠發展單純依靠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優勢,完備的旅游服務體系是不夠的,更需要強大的精神文化品牌的支撐。因此,秦皇島要注重從形象和品牌角度作整體的考慮,加大力度推廣城市形象與文化品牌,科學地利用和提高自身文化資源、人文精神等層面的軟實力,實現旅游文化傳播的戰略性長遠發展。
三、秦皇島旅游文化的傳播戰略及對策
(一)基于綜合數據進行市場定位
實現秦皇島市旅游文化傳播戰略性發展,需要制定有效的文化傳播對策。有效的對策的形成離不開準確的市場定位。準確的市場定位需要以宏觀信息和微觀數據為基礎。宏觀信息包括國家及地區政治經濟政策信息。2009年,文化部和國家旅游局共同出臺了《關于促進文化與旅游結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快文化與旅游的結合,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取得文化和旅游合作新的成果。秦皇島市于2011年,被國家旅游局列為全國四個旅游改革試點城市。同年11月,國務院批準實施《河北沿海地區發展規劃》。在河北沿海地區發展規劃以及秦皇島旅游改革試點城市的旅游發展機遇下,秦皇島市必須抓住大好發展契機,結合“旅游立市”的發展規劃,打造秦皇島市旅游產業品牌,制定行之有效的旅游文化的傳播戰略及對策。微觀數據包括具體的目標市場的規模,購買力,受眾的旅游動機、行為、心理、需求等進行細化分類的統計數據,進一步研究數據之間的關聯。秦皇島旅游文化的傳播要根據旅游目標市場地區的人口規模、性別、年齡、宗教、國籍、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分類,來確定潛在市場規模及屬性,實現有效的市場定位。
(二)基于綜合媒介進行品牌化文化傳播
我國自漢代就有喝茶的習慣,唐代茶進入了尋常百姓家中。在這一過程中形成的茶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傳承茶文化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茶文化遺產法律的保護范圍
茶起源于中國。我國茶文化遺產內容豐富,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如與茶具、與茶有關的遺址等,也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如茶葉的制作工藝、泡茶的技藝,與茶有關的故事和傳說以及與茶有關的民俗、禮儀、詩詞曲賦和茶畫等。這些都是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范圍。關于茶文化遺產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實現。而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其中的詩詞曲賦和茶畫等由于已經固化,也容易實現保護,但對于茶文化遺產中相關的技術,與茶有關的民俗的保護相對比較難以實現,因為這些需要人們不斷實踐和傳承,這樣才能使茶文化在傳承中實現創新,使茶文化更具有生命力。同時,茶文化內容豐富,其存在決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外界條件的改變就有可能導致茶文化遺產發生變化,甚至出現毀滅性的破壞。特別是在目前受市場經濟和利益的影響,往往單純從經濟利益角度出發,對茶文化進行無節制的開發,使茶文化遺產受到了破壞。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茶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使茶文化遺產在保護中實現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2.1通過法律保護茶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現實需要
茶與飯在我國并稱,足以說明茶在我國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我國不同的民族和地區在飲茶習俗、與茶有關的禮儀方面不盡相同,這些不同正是充分體現了一個民族和地區的歷史文化、信仰、生活習慣甚至心理特征。可以說茶文化是我國民風、民俗、民情的具體體現。同時,在我國茶文化發展過程中衍生出了許多與茶有關的文化藝術作品,如茶詩被稱為我國歷史文化的一絕,以茶為內容的詞曲賦被譽為我國的國粹,茶畫被視為我國的瑰寶。許多內容經過專家學者整理,已經拍攝成影視作品在國內外廣泛傳播。可以說對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對于傳承研究我國豐富的歷史文化,保持中華民族文化的延續性,實現茶文化遺產對藝術審美的再造都具有重要意義。
2.2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對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茶文化內涵豐富,與茶有關的故事更是意義深遠。如炎帝嘗百草中毒而得茶的故事,就體現了中華民族大愛邊疆的博襟,客來敬茶就是我們中華民族待人接物的基本禮儀。特別是茶文化所推崇的平和清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集中體現。品茶所形成的品味人生則是引導人們對人生哲學的思考。這些都對于促進人們之間的理解和交往,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茶作為一種商品,加強茶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利用,對于促進茶產業和地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如安溪的鐵觀音、杭州的龍井、武夷山的大紅袍、宜興紫砂壺,不僅是當地的金字招牌,通過商業化運作,已經成為地區經濟的重要拉動力。許多地區制茶工藝、泡茶技藝已經成為一種藝術標簽和商業表演技藝。所以,對茶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更具經濟和社會效益。2.3茶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決定了必須運用法律手段進行保護茶文化具有的巨大商業開發價值,這種價值也使得許多利益團體瞄準了這點。但茶作為一種特殊的歷史文化,具有特定的文化內涵和地域特征,如果拋開了這些而單純從利益的角度去開發,就會使茶文化遺產失去了其價值所在。可在現實中談到茶文化遺產,人們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開發利用上,過度開發是當前的現實,這樣最終會導致茶文化遺產價值的喪失。另外,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對茶葉的制作工藝比較重視保護,而對于茶文化的保護卻不重視,許多技藝傳承觀念、方式落后,難以保持文化的完整性,更難實現新的創新。許多茶產地不注重環境的保護,使許多茶文化物質遺產、茶文化景觀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壞。茶文化遺產保護手段單一、方式落后,效率不高等問題十分嚴重。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實現茶文化遺產保護和合理利用。
3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策略
3.1加強茶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
實現對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完善立法是基礎。就目前我國茶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來說,并沒有專門的相關法律,在《刑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文物保護法》《治安處罰法》和最高院相關的法律解釋中雖然有相關的保護規定,但這些規定只是針對所有的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做出的統一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茶文化遺產保護所設定。當然,在一些產茶重要地區,從保護茶文化遺產方面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但這些法規的效力僅具有區域性,效力不高,難以適應茶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我國作為茶的起源國,茶產業地位重要,茶文化影響深遠,但對茶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卻是空白,結合這一實際和發展的需要,應當制訂《茶文化遺產保護法》,這對于茶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將具有重大促進意義。茶文化遺產是特殊的文化遺產,其中的技藝、工藝和品牌等往往與具體的傳承人和地域有關。而《茶文化遺產保護法》作為一部專門性的法律,在其制訂上必須充分體現茶文化遺產的特殊性,把握好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利益平衡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立法上必須充分尊重和保護茶文化遺產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但在利益的保護設置上應當適當。要充分平衡好傳承人和其它社會群體的利益,使其和諧發展。二是充分尊重民眾意愿的原則。我們茶文化內容豐富,各地區差別較大,這是我國茶文化遺產的特點,也是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難點,所以在立法上要進行充分調研,聽取民眾的建議,遵循民眾的意愿,從而實現對茶文化遺產原產地特色的保護。三是繼承和發展關并重的原則。茶文化遺產具有濃厚的歷史積沉,但這種文化遺產只有結合實際不斷創新才能實現升華,體現價值所在。如“黃山茶禮”就是在繼承中創新發展的成功典范。所以在立法中應當一方面加強保護,另一方面應當在保護基礎上促進其發展。
3.2完善茶文化遺產的傳承機制
茶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文化遺產傳承人權利的保護問題,只有真正解決了這一問題才能使茶文化遺產保護落到實處。而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要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茶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準確認定問題。關于傳承人的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針對茶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筆者認為這個傳承人應當在對這個遺產項目掌握程度具有相當的控制能力,其在這一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具有特殊的代表性;同時,這一傳承人應當愿意積極主動的參與茶文化遺產宣傳和展示活動,并從傳承發展的歷史高度去完成這一項目的繼承和發展。二是保護傳承人的權利、明確義務。茶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社會事業,要從社會發展的角度去保護傳承人的權利,防止出現某些傳承人因為項目的傳承人而形成生活的困難,喪失生活的尊嚴。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傳承人的基本生活,甚至應當適當高于其它人的生活質量,從而增強傳承的自信心,增強自信力。要通過法律方式明確傳承人的義務,也就是傳承人應當承擔傳承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定期向社會進行公開演示與宣傳,同時從項目發展壯大的角度,合理確定好接班人,使項目得以發展和創新。三是明確傳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建立傳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也有利于茶文化遺產有效保護。應當通過法律的方式,對傳承人與有關市場主體達成的開發約定進行保護,并保障其得到合理的利益份額。但同時在開發要始終堅持保護為主,合理開發的原則,防止出現為了商業利益所進行的破壞性的過度開發。同時要通過法律手段明確傳承人權利的保障機制,通過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保護傳承人的合法權利。
3.3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優質名茶產地的保護
優質名茶產地是茶文化遺產的重要內容。這里最有代表性的當屬云南的思茅地區,這一地區被譽為“古老的茶葉博物館”,這里以最古老的茶樹和歷史最悠久的茶園和茶樹品種最多而著稱。這些都形成了特有的歷史文化資源,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加強優質名茶產地地理標志及商業秘密的保護就成為茶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方面。關于茶文化遺產保護在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里斯本協定、TRIPS協定等國公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作為我國來說,簽訂的一些多邊和雙邊協定對此都有原則的規定。商標法,馳名商標保護法都提出了一些保護措施。根據這些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律等,優質名茶產地可以通過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實現對優質名茶產地地理標志的保護。取得名茶原產地域地理標志后,一方面可以體現某一茶產品的產地來源,也可以體現其產品的質量、信譽等,同時也可以實現相關商業秘密的保護,保護其品牌價值。經過實踐證明,這也是十分可行的,如“杭州龍井”、“信陽毛尖”等商標就不但解決了地理標志的產權歸屬問題,也很好地實現了商業權利的保護。同時,許多地區還圍繞優質名茶產地域保護出臺了地方性的規定,這些都促進了對茶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通過法律手段實現對茶文化遺產的保護,是適應當前形勢發展需要,是實現保護目的最有效的方法。作為茶文化的起源地,通過相關法律機制的建立必將促進茶文化遺產進一步傳承和發展。
參考文獻
[1]樓慧心.傳統手工藝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J].中國文化,2013(5):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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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國勞動人民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這些文化遺產通過各種方式代代相傳到今天,成為了我國人民生產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這些文化遺產包含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有昆曲、皮影戲、蒙古族的長調、馬頭琴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反映出特定地域或者民族在歷史上的特點,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內涵和底蘊,而且也具有民族特點的獨特價值。對于維護民族團結、維系民族感情,促進我國文明的傳承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對于我國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簡單介紹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才進行明確的定義的,它的定義如下:非物質文化遺產(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種團體、群體、個人對其視為文化遺產的各種表演、實踐、表現形式、技能、知識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文化場所、工藝品。各團體和群體因為其所處的環境和自然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從而使這種得以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得到創新,同時有具備他們自己的歷史感和認同感,有效的促進了人類的創造性和文化的多樣性。它主要包含這幾個方面的內容:(1)表演藝術:(2)口頭的表述和傳說,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語言,例如民歌、戲劇等形式;(3)傳統的手工藝技能;(4)社會風俗、節慶、禮儀;(5)有關宇宙和自然界的實踐和知識[1]。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分為兩類:(1)文化空間,即定期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或者舉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它具有空間性和時間性;(2)傳統的文化表現的形式,例如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傳統的技能和知識等[2]。
中華民族在歷史的自我發展中創造了非常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不同民族的各種風俗習慣、民歌戲劇、醫藥秘方等,它們都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是祖先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對于事物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這些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結構,包含了我們的民族的精神。山歌是我國勞動人民在時山間野外耕勞之余抒發內心感情的一種抒情的小曲,也可以說是在山上唱的歌。山歌是和人類的生產、生活緊密相連的一種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種歌,是所有的文藝形式中最先出現的一種形式,它取材于生活,和平時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直接為勞動生產和生活服務。平時的生活中要做什么活就相應的唱什么歌,種田、放牛、砍柴等都有各自對應的歌曲。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策略和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能夠通過自己的價值判斷來發現和解決人類社會中的問題,它通過保護權利人而獲得法律救濟,使義務人明白自己的行為的限度的規則而實現法律上的主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對山歌的法律保護意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的一部分,對中華民族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社會各界和法律制定部門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的關注,從法律立法機構來說要樹立正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思想,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例如昆曲和民歌等,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具有強烈的民族特色,需要制定可以操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還要保證這些法律能夠達到徹底的執行[3]。同時還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使人人能夠懂得法律,自覺的擁護法律。
2.通過法律手段確定山歌的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為了確定合理的傳承方式,就需要用法律來確定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對于一些非常重要,而又面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要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例如昆曲和民歌等[4]。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傳承渠道方面注意是由于缺少足夠的資金,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實際中得到人們的欣賞不夠多,不夠大眾化,使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給傳承人帶來足夠的經濟收入,使傳承人不能有效的進行傳承和保護,也失去了學習和傳承的動力。
3.加強政府的有效干預。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需要政府采取合適的方式進行有效的干預,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明確政府行為的底線,使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民間傳承的平衡。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作用就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節,而不是通過行政權力直接的給予干預,因此法律需要明確的限定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和行為的限度[5]。
三、結束語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直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和人們的認識水平,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法律保護不夠完善,特別是我國少數民族的山歌等,使得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消失在了我們歷史文化的深處。對此,我們要進行深思,加強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和法律保護。(作者單位:重慶市涪陵區焦石鎮文化體育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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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希.法律:一種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文化——我國民族民間文化法律保護諸問題的法律人類學分析[A].全球化背景下的云南文化多樣性[C],2010.
引言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絢麗多彩。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面臨著難以為繼的危機,亟待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其利益。我國的《著作權法》主要是對藝術、舞蹈、文學書籍、音樂作品等相關作品權利保護的法律,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也發揮著作用。然而,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殊性,《著作權法》在保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本文旨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探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我國加強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理論參考。
一、當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傳統文化日益受到外來文化的沖擊。在當前的環境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生存、發展環境日益惡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正瀕臨難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新時代傳承者的經濟壓力過大
在生存壓力不斷增大的今天,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面臨的經濟壓力也明顯加大。自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人們的傳統觀念也有了新的變化。在追求物質和經濟生活的思潮下,傳承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勞動者的社會地位不斷下降,傳承活動的影響力日漸減弱。傳承者難以依靠傳承活動獲得經濟收入,以至于物質生活過于貧苦。因此,出生于新時代的年輕人,不得不背井離鄉,去尋求更好的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從而放棄學習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二)依賴于口耳相傳的項目缺乏傳承人
在全球化時代,隨著多元文化興起,傳統文化遇到挑戰。相對于長久生存在偏遠山區的群眾而言,由于許久沒有接觸過新事物,在突然接觸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時,難免會心生興趣,轉而拋棄民族傳統文化,選擇學習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給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沃土帶來不良影響。新時代的年輕人在接觸過新鮮多元文化后,面對本地區的傳統技藝,則逐漸喪失興趣,使得依賴于口耳相傳的傳統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業化運作對民族傳統藝術帶來負面影響
隨著我國文化旅游業的不斷發展,部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被大規模地開發,進行各種目的的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尤其是我國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進行商業包裝、謀取經濟利益的開發活動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很少有人會考慮這種大規模的商業化運作會給少數民族傳統技藝帶來何等影響,所以在開發的時候,并沒有從原則上對少數民族傳統技藝進行保護。在經濟利益和傳統技藝面前,顯然沒有做到均衡,沒有做好如何正確處理開發和保護之間的關系,沒有做到以開發促保護。更有甚者,為了壓縮成本,在商業演出中,隨意使用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考慮實際場景且不支付費用給技藝的傳承者。在商業化的影響下,一切都必須為商業服務,少數民族傳統技藝不再是簡單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個用來謀取利益的工具,成為一種商品。
二、著作權視野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權法》中的一些條款難以滿足其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難以根據《著作權法》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
由于我國少數民族眾多,在歷史發展中,形成了多種姿態的傳統技藝,而當前的《著作權法》并不能完全適用部分動態傳承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中,對作品的含義進行了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發源于人民群眾,是群體智慧的結晶,并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相關要求,而且也不能與可復制性這一規定相契合。而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規定劃分,我國尚未明確。這就使得傳承人在傳承活動中,自己對傳統藝術項目進行改進或創新時,所獲成果難以被法律承認和保護。從概念層面而言,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歸屬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進一步說,就是作品是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源泉進行創作的,是在傳統藝術的基礎上進行改造創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繼承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文化精髓。在眾多傳承人當中,人的傳承能力因本身素養而千差萬別,所以其獨創性也極具個人特色。例如:傳承人以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為基礎,通過改編和加入新內容,進而形成了新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這種形式的創作作品是難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要想確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法律權利,那么必須優先明確主體
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著作權屬于作者。而著作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組織或者國家。由于歷史等原因,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技藝的作者并不明確,且查實難度很大。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精神權利被視為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在明確主體方面,我們可以從傳承人的民族性、傳承習慣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實際中,這種權利因太過抽象以至于難以真正實現。但是又難以保證權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發生侵權,在維權的過程中,誰是訴訟主體就成了首先應該回答的問題。而對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項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難以明確,創作者是誰的問題難以回答,所以法律對于這種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少數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歷史中,諸多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上主要是依賴人們之間的口耳相傳,并沒有條件去做書面記載。關于當前所見到的傳統藝術的書面記載,絕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來的。比如民間文學和民間音樂,一部作品的出爐,需要經過傳承人口述、記錄者記錄,而后還需要整理者統一整理,由于涉及環節很多,涉及的人數也很多,所以在發表權、修改權等方面,由于法律沒有進行明確,所以權利屬于誰尚無定論。比如:由于古時缺少文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難以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記錄傳承,使其擁有不可復制性,與法律規定相違背,致使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另外,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創作時,具有群體性,這就決定了其權利主體不是屬于個人,而是屬于集體,顯然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一點就是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傳承過程中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加工改進的過程,具有傳承和變異的特點。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對權利主體的規定要求,因而難以確定和保護。
(三)《著作權法》中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
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中,我國對于作品的保護采用的是自動保護原則。具體來說,當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關作品的屬性定義,那么作者無需采取其他申請措施,法律自動對作品進行保護。著作權的獲得十分簡單,但是在保護時間上,則有著較為明確和嚴格的限制。在《著作權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兩條中,就權利的有效時間進行了明確說明。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方面,由于傳統藝術的特殊屬性,其時間十分長遠,這一點則與法律規定相悖。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有關規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護,尤其是涉及民間的文學作品時,法律上的不完善就會更加凸顯。對于傳承人而言,著作權保護時間過短,顯然對其有著十分不利的不良影響,不僅會對其創造性產生負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弘揚和傳承。比如,文學作品的創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礎上進行創作而來的,如果傳承的創作成果被創作人占為己用,無疑會對文學作品的創作發展產生極為消極的負面作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本身價值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上升,即歷史越久遠,其價值便越高,對其進行保護期限的有關設置,顯然不利于長遠保護。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響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生存發展空間被進一步壓縮,如果不能做到保護弘揚,終究會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權法中,設置保護期限的有關做法顯然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長久保護理念相違背。綜上所述,《著作權法》與實際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所需要的保護還相差較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傳承人起到保護的作用,但是由于傳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繼續完善《著作權法》,給予傳承人更好的保護,是當前應當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權法》框架下完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和建議制定
《著作權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文學、音樂、舞蹈等作品的權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權法》的現行框架下,由于難以確定獨創性標準、著作權主體以及保護期限較短等問題,導致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未得到有效的保護。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在《著作權法》框架內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議。
(一)根據傳承者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創新情況來確定獨創性標準在獨創性方面可以從傳承者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中的創新情況來進行界定,以確定獨創性標準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經歷千年的歷史變幻中始終流傳,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傳承人的努力,在傳承的過程中,傳承人又會根據所處時代的特點和特色進行更新和創造,使得少數民族傳統藝術能夠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從而使其在發展中傳承、在傳承中創造。比如:“苗繡”,這是一種廣泛流傳于貴州地區的民俗,“苗繡”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現的特點也是不同的,在創作中,作者對其賦予自身的理解和審美,通過結合自己所處環境中的時尚元素,進行“苗繡”創作。不同于原來一層不變的傳承,這種傳承不斷加入新的時代元素,不斷在藝術風格上進行創新,那么就可以說這種傳承就具有獨創性,而這類傳承人所創新的作品就理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是權利主體在著作權的獲得方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作者權利的明確
著作權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通過上文的闡述,可以知道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指的就是某個民族的歷史遺產,其創作者屬于某個人或者民族全體,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權利主體可以為個人或者整個民族,按照法律規定,國家亦可作為權利主體。國家版權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第2條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此外還說明了基于民間藝術而進行二次創作(如改編、翻譯等)的作品,那么創作者對所創新的部分是擁有著作權的。比如白秀娥剪紙案,在這場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紙中加入的創新部分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進行討論,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終審判決。該案件向外界傳達傳承人亦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同時也給從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人應如何解決這類問題提供了參考。不得不說,傳承人在傳承和弘揚民族歷史文化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他們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傳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護傳承人的權益,使得傳承人更好地開展傳承活動,是當前理應探討和解決的一個問題。只有承認傳承人的主體資格,才能更好地推動和激勵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
(三)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特點,延長《著作權法》中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限方面,著作權明確指出,保護期限指的是作者終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過了這個期限,所創作的作品便可進入公共領域
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由于是民族歷史的產物,在傳承過程中,有的早已流傳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將年限的保護簡單套用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方面,顯然是不妥當的。在筆者看來,根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屬性特點,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只要有傳承人進行傳承,那么在對其保護方面,應當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且不設定保護期限。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人的生存環境日益嚴峻,亟待通過知識產權方面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著作權法》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來看,當前《著作權法》難以清晰地界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獨創性,而且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界定的權利主體特征。《著作權法》對保護期限的規定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需要長久保護的特點不符。這就需要我國法律制定者考慮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及其傳承者的特點,對《著作權法》進行改進,明確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獨創性標注,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明確納入《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權利主體,并延長《著作權法》中的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期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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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是我國少數民族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重要發源地。其獨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條件,孕育產生了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法律的途徑和方式對對傳統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使得我國傳統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對非物質文化發揚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這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我國政府、學術界長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既是一項重要的實踐議題,對其開展專門的研究,也是一項具有前沿意義的理論課題。
一、傳承與文化的概念及其關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這些形式包括民族藝術表演、手工藝制作技藝、傳統的民俗活動等等。按照不同的內容類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致可以分為口頭表演類、傳統藝術表演、社會實踐類、節慶儀式類、手工藝技能類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為中華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
當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盡管起步較晚,落后于其他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華民族文化保護中的意義。與其他文化保護相區別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傳承。一定意義上,文化與傳承是密不可分的兩個概念。在互聯網的檢索系統中,文化傳承的概念多達幾百萬條。可見,傳承是文化延續的最基本特征。當然,傳承也不僅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的重要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著其獨特的方式。口頭傳承、技藝學習、跟班學藝等方式都是非遺文化傳遞的最重要的途徑。當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認識,并不只是在民間的口頭上的口口相傳,更應該從國家非遺文化保護的視角,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遺文化的認識。當然,我們也需要將傳承人和口頭傳承、工藝技能代代相傳、跟師學藝作為一個重要的起點,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才能夠更好的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傳承在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核心作用
我們知道,聯合國科教組織曾經提到過一個概念,即“口頭和非物質”(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從這個概念中,我們可以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口頭傳承有及其密切的關系。盡管非遺文化的傳承是有著多種途徑,但是一定意義上,傳承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至關重要的內容。
傳統文化在中華民族創造的文化歷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盡管文化是可以不斷創新的,但是文化的遺產如果不被保護好就會消失。無論是物質文化還是非物質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無論是物質文化,還是非物質文化,其保護工作的關鍵在于人。但是,兩者保護的方式還是存在著顯著差異的。主要是保護的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不盡一致的。物質文化的保護主要是一種組織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涉及到內容的銜接和傳遞。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卻完全由傳承人來決定。也就是說,如果傳承人消失的話,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會隨之消失了。所以,我們反復強調傳承人在保護遺產重點作用。這也要求我們對傳承人進行法律上的保護。當然,傳承人之所以成為“傳承人”,也有著獨特的形成過程。傳承人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應的民間文化穿有著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極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這種遺產中的工藝、技能、技術。同樣,傳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三、夯實傳承人對非遺文化的保護機制
非遺文化的保護意義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孫后代的戰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應該秉承“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保護好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傳承人的傳承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是政府要積極作為,發揮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協調非遺文化保護的事宜。要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進行細致深入的規劃。湖南省各級地方政府應該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監督與引導,擔負起非遺文化保護的職責。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非遺文化保護責任的機制及相應的追究機制。政府文化部門應該密切配合政府,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加強管理,要加強對非遺文化的調查研究,及時將非遺文化相關事項向政府進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非遺文化保護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商討應對之策。
二是要積極構建非遺文化保護的法律機制。法律是非遺文化保護的最基本的依據。法律對非遺文化的保護,最具權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遺文化保護工作首先需要積極構建并進一步完善非遺文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當然,制定完善非遺文化的法律法規,除了法律和文化相關專業人士和工作人員關于非物質文化的扎實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外,還需要其能夠深入到非物質文化所在地深入調查,不斷總結非遺文化保護的經驗,廣泛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集合各方力量草擬相關法規,并不斷進行修改優化,使方案機制切實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非遺文化傳承機制。要對列入非物質文化名錄的遺產,湖南省政府要進行及時命名,同時要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進行資助、表彰、或者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特別要引導鼓勵遺產的傳承人要進行相應的傳習活動。要通過一定的形勢,引導傳承人對非遺文化開展社會教育,甚至學校教育,不斷拓展非遺文化的傳承。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諸如《民族、民間藝術家命名辦法》、《民間藝術之鄉命名辦法》等規章制度,使民間藝術申報非遺文化的工作及時有效的開展。
四是要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相關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當前,湖南省非遺文化保護各方面的工作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同時,政府對非遺文化保護投入的人力、無力、財力、資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級政府應該要從給地非遺文化保護的實際出發,加強對非遺文化資源整合與共享。同時,政府要積極引導各級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門、群體藝術部門、圖書館、科研部門和地方高校等單位,為非遺文化保護加強聯系,發揮特此,共同為非遺文化的保護奉獻力量。在這個工作中,特別要加強文化行政部門與其他相關們的信息交換,即要更加重視非遺文化保護部門與其他相關研究機構的交流和信息傳遞工作,要暢通各個部門的信息溝通渠道,進一步完善非遺文化保護的共享機制。
五是要加大非遺文化保護的經費投入。非遺文化保護工作是一項公益事業的工作。非遺文化如果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難產生經濟效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以及對待文化的態度也在發生巨大的變化。非遺文化保護既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實際上也有著難得的機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對非遺文化的資金投入,且要扎扎實實落實好經費。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諸如《民族、民間藝術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每年安排專項對非遺文化保護工作進行財政滾動投入。各級地方政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對所屬非遺文化進行保護。同時,政府還要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機制。
六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機制。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要責任到人,就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種考核機制。這些機制既包括獎勵現金、鞭策后進的獎勵機制,也要包括保護不當、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處罰機制,這樣才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扎扎實實并取得實效。比如,在考核過程中,要重點考核各級政府部門是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規劃的重要議事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是否有計劃、有目標、總結,是否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的考核標準,是否每年的召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考核會議。要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核機制,促進各級政府和部門在非遺文化保護工作發揮主導作用,并形成全社會支持保護非遺產文化的良好氛圍。
四、非遺文化傳承人的保護
鑒于傳承人在非遺文化保護中的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我們認為,湖南省對非遺文化的保護還大有可為。綜合考慮到湖南省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從傳承人的社會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是政府,它通過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投入經費、設計保護與發展規劃、宣傳政策、引導社會大眾等行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從以上幾個方面來看,政府部門在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發展工作中做的還不夠,沒有制定出具體的政策法規、具體的保護與發展意見,沒有形成整體規劃和布局,沒有明確分工和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保護與傳承工作。政府的宏觀主導雖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諸如在保護炮龍節原貌等的細致工作上還不夠,沒有將舞炮龍的完整形式保護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蝦兵、蝦將等表演形式逐漸的消失,而且在城鄉之間炮龍節發展極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間的炮龍文化元素逐漸消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
1.2沒有形成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廣西賓陽炮龍節在2008年進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關于它的保護與傳承的相應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沒有建立。從2007年賓陽縣政府提出“百龍舞賓州”,由政府主導開展炮龍節開始,政府主管炮龍節的職能部門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導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導炮龍節的經濟開發,由文化局主管炮龍節的整個活動安排,針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而且沒有相應的分級體系建設,致使各級職能部門針對各自相應的分管區域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處于隨意狀態,影響了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3關于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少。
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是以法律法規的保障為基礎的,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基礎同樣是法律法規,它不僅為炮龍文化提供制度保障,還維護其他主體對炮龍文化的保護行為,并促進對全社會力量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主要體現在針對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針對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設,以及對保護工作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依然處于停滯狀態,這對于炮龍文化保護與發展的規范性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提出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和傳承。因此,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處在了一個無法可依的境地,社會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為主體不能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這種狀態將最終阻礙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發展。
1.4專業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將最終導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龍吞云吐霧技術的人已很少,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技藝也已經陷入了后繼無人的境地,年輕一輩崇尚新奇事物,對舞炮龍技藝毫無興趣,導致舞炮龍的藝人進入高齡化,后繼乏人。此外,炮龍文化市場缺乏專業的管理和開發人才,導致炮龍節發展機制的制定滯后,宣傳和產品的開發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需求。
1.5城鎮化水平低,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安全隱患嚴重。
近幾年來,隨著賓陽炮龍節的影響力逐年增大,賓陽縣政府也在不斷的改善城鎮化水平、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舉措來防止安全隱患。但是城鎮化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仍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安全隱患形勢依舊嚴峻。首先是賓陽縣城的街道拓寬難度很大,丁字街較多,炮龍節時,參與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導,安全隱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務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龍節每年的參與人數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在接待賓陽縣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飲、停車等方面始終跟不上炮龍節的發展步伐;再次是停車場、交通工具等基礎設施的配置無法滿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龍節當天的下午四點,賓陽縣城只準汽車出而不準進。因此:第一次來賓陽的外地游客會因找不到地方停車而錯過進城時間;另外,賓陽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輪摩托為主,沒有統一的規范,數量多且混亂。
1.6科研工作不夠深入,人們的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淡化。
文化內涵是炮龍文化的靈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競爭力的體現。因此,不論是對炮龍文化旅游的開發,還是對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文化內涵都是很重要的。對于賓陽炮龍節文化的研究還是不夠深入,沒有依托相關科研機構和借助專家學者們的力量進行深入研究,這直接導致了人們對炮龍文化內涵和保護意識的淡化。在炮龍老廟的修建上就曾出現過一次遺憾,即在修建過程中舍棄了一些原來老廟的石柱、牌匾和石刻,這些都是明清時期的東西,具有非常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因此,對歷史古跡的修復應在專家學者的指導下進行,要按照“修舊如舊”原則,盡量保存歷史性的事物。賓陽炮龍老廟的修建從籌資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間的力量完成的,盡管新的賓陽炮龍老廟氣勢輝煌,但還是讓人感覺缺少了歷史文化底蘊。
1.7經濟效益擴大,文化價值淡化。
經濟效益是推動炮龍節發展的核心動力,但淡化文化價值勢必會對炮龍節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旅游經濟的效益很快顯現,特別是人們喜愛和崇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更顯現出巨大的經濟價值。為了擴大經濟效益,帶動賓陽經濟發展,建立炮龍文化旅游品牌,廣西賓陽縣從2007年開始重點發展炮龍節,每年參加的炮龍數增加至上百條,吸引了眾多游客的到來,受到國內外的關注,賓陽炮龍節一時間聲名鵲起。在找尋發展經濟路徑的同時,社會各界對賓陽炮龍節文化的不清晰認識,以及相關政策的落后,導致賓陽炮龍節的旅游開發僅是追求了經濟效益,而逐漸使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淡化。
2、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廣西賓陽炮龍節發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導力度,加強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擴大宣傳。
政府加大主導力度,首先是通過制定賓陽炮龍節的相關政策法規,以此來約束各級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其次是出臺具體的保護和發展意見,將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工作細化,做到保護和發展工作無疏漏;再次是加大財政投資,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長期的、完整的規劃,以此宏觀把握賓陽炮龍節的可持續發展。此外,政府要主導擴大賓陽炮龍節的宣傳力度,整合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除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絡進行宣傳之外,還要運用手機信息、街邊廣告宣傳牌、車體廣告等新穎的形式進行宣傳。廣西賓陽炮龍節是一種獨具特色的民俗體育文化,對于炮龍節的開發,政府應首先放棄以往用行政指令為主的安排活動方式,根據炮龍節文化市場的需求來辦節,還要動員企業和社會力量共同關注炮龍節,以經濟創收帶動炮龍節的發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民間辦節”的機制來開發炮龍節,這其中要按照市場和民間的需求來選擇發展方向,將整個炮龍節活動按一項系統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來運作。政府部門在運作成熟后,將操辦權歸還給民間,由政府進行支持、引導和監控,民間進行操辦,以此來推進炮龍節的正確發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傳承發展炮龍節文化。
2.2建立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和分級體系。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其目的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能夠落實到實處,建立多部門協作的形式,并且明確各自的職責,避免了分工不明確和出現問題后的互相推諉等問題,有效的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中,分級體系的建構將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更加系統化,使保護與傳承的工作從上級主管部門到下級執法部門都能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依職責辦事,將會推動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有條不紊的進行。建立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職能管理機構,可以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職能劃分給各個縣直部委辦局。縣一級別的職能管理機構建立后,將這一模式引入鄉鎮和村,以此形成縣到鄉鎮,鄉鎮到村的分級體系。
2.3構建炮龍文化的相關保護和發展法律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對廣西賓陽炮龍節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會力量,為炮龍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導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是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賓陽縣政府可以根據賓陽炮龍節的特性和需要來制定符合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如制定《賓陽炮龍節保護與傳承計劃綱要》、《賓陽炮龍知識產權條例》;另外,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化發展法律法規機制,以“市場運作模式為主,政府監督為輔”,綜合把握市場發展規律,整合與炮龍節文化相關的,以及與賓陽發展文化旅游相關聯的文化內容、景點,通過整合制定完整、統一的規劃,形成一條專業的炮龍文化產業鏈。還可以對炮龍節文化品牌進行商標注冊,從法律上對炮龍文化品牌進行保護,規范炮龍文化產業的發展,擴大知名度。同時,要縮短城鄉間炮龍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政府統一規劃,制定城鄉炮龍發展規劃責任書,整合具有舉辦炮龍節歷史的村寨,給予政策與資金的支持,鼓勵他們至少在正月十一的當天舉行炮龍節活動。
2.4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提高炮龍文化的保護與傳承。
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是來自于博物館對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啟發,博物館具有收藏、保護、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實物的陳列來展示歷史記憶,提供表現人類社會文明的歷史進程。在賓陽建立炮龍文化展示館對炮龍文化進行保護與傳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護、展示、研究這四大功能,這其中,收藏和保護的是歷史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文物、產品、用品、書面記載等,然后將這些對炮龍文化的記憶展示給社會大眾,讓他們從中了解炮龍文化,并從炮龍文化底蘊中體驗到中國傳統民俗體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體現在通過對這些歷史記憶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龍文化的萌芽、產生、發展的過程,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發展狀況,以及通過對歷史上炮龍文化發展較快時期的研究和解讀,有利于結合當代實際制定現代炮龍文化發展的策略。
2.5開展炮龍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龍文化遺產數據庫。
通過開展基層普查,收集整理關于賓陽炮龍的相關資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龍文化數據庫,還原賓陽炮龍的歷史風姿。在現有的科研基礎上,應依托廣西的高校或相關科研機構,對賓陽炮龍節文化進行深入的研究。憑借賓陽完整的炮龍文化,借助專家和學者們的力量,將賓陽創建成為中國特色龍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強炮龍文化的保護意識,對現有的炮龍技藝和炮龍文化事項進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文化保存數據庫。對于諸如扎龍、吹八音、敲鑼鼓等瀕臨失傳的技藝,要盡快將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設法搜集存在于民間的炮龍文化產品和用品,以及有關于炮龍文化的歷史文物等,并將它們放入炮龍文化展示館,以此保護和傳承豐富多彩的炮龍文化藝術。
2.6注重對炮龍文化中人的保護和關注,加大培養專業人才的力度。
在當地,可以評選出杰出炮龍傳承人和優秀炮龍技藝人,讓他們定期給舞炮龍者和愛好者進行培訓,特別對于那些瀕臨失傳的炮龍技藝,要進行專門的培訓。政府要給予特別關注,并給予他們經濟扶持和場所支持,保證他們能夠專心從事于炮龍技藝的研究和傳授。此外,通過學校教育培養專業人才也是傳承炮龍文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在民族地區的民族院校有選擇性的開展炮龍文化教育活動是很有必要的。通過在大中專院校的體育專業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課程和管理課程,以龍為取材點的策劃、營銷、導游、翻譯、包裝、宣傳等特色課教學,以此來培養炮龍活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專業的管理、市場開發人員。在中小學的體育課和文化興趣課的教學中開展民俗體育項目和民俗體育文化的教育,將炮龍文化作為民俗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紹給年輕一代,培養他們從小熱愛民俗體育和了解炮龍文化知識,為將來發展炮龍文化打好人才儲備基礎。
2.7保護與傳承炮龍文化表現形式的同時,注重其文化空間的保護與改善。
文化空間,即炮龍文化存在的空間和環境。保護和改善其文化空間,就要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安全隱患防范宣傳。政府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從政策上給予支持,大力吸收社會資金,為提高城鎮化水平、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前期準備。首先是加快舊城區的擴建與改造,積極的進行城區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寬舊城區的街道,將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備的路燈、路標、公廁等基礎設施;其次是修建一批賓館酒店,同時規劃和建設一些大型的停車場,提高服務接待水平的同時,緩解交通壓力;再次是積極開發農家樂,緩解住宿壓力的同時推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安全隱患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們注意一些炮龍節存在的潛在安全隱患,如要戴口罩參與活動,活動時不要抓龍身、不要擁擠,注意踩踏事件的發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邊制作安全隱患及應急處理的宣傳欄,以此供游客觀看熟悉。此外,當地的工作人員和消防人員還要提前制定好出現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設備,以免出現火災、踩踏事件時可以從容應對,減少傷亡損失。
2.8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
賓陽炮龍節作為一項民俗傳統節慶活動,在大力提倡旅游開發的同時,要注意加強文化傳播,既要以此帶動經濟發展,也要注重積極發展炮龍節的文化底蘊,不斷的豐富和提高炮龍節的文化內涵與文化價值。新時期的炮龍節發展,應是經濟與文化并舉,并駕齊驅促發展。政府應加大投資,并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強政府與企業、民間組織的合作,同時,以文化協商為前提,了解民間對炮龍節活動舉辦的意愿,加大炮龍文化底蘊的挖掘和傳承力度,使經濟與文化共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化遺產的概念
根據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文化遺產分為文物、建筑群、遺址。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將文化遺產作了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的劃分。
在我國,文化遺產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舉方式,包括五個方面,地域范圍限定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認定標準是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價值關聯在于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運動或者是歷史上的著名人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主要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能夠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亂,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對其概念作了明確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文化遺產作為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聚合體,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與人文價值。對于文化遺產進行包括刑法在內的多種方式的法律保護不僅是對文化遺產重要價值的保障,也是人類文化延承傳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價值。文化遺產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多方面價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提出,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是所有文化遺產的共性,也是文化遺產成為“遺產”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認為,文化遺產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歷史性。藝術價值是大多數文化遺產,如歷史建筑、繪畫作品、雕刻工藝等給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創作族群或主體特有的文化傳統和審美理念。科學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承載和反映的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
其次,經濟價值。與大眾商品不同,長效與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遺產在經濟價值方面的特別體現。大眾商品在市場流通過程中會有價值方面的衰減與耗損,但作為一種“歷史產品”,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文化的沉積而不斷放量。比如,諸多古老建筑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時期,今天的人們反而會為它豐富的歷史內涵所感動和著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發展就是對文化遺產經濟價值最好的注解。人們對于古老文化的學習探索不僅是發揚傳承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也在經濟層面上創造了大量的財富,拉動了文化主題及衍生經濟的共同發展。
第三,傳承價值。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載。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對于傳承延續悠久的中華文明不可或缺。歷經了數千年的歷史時期和眾多的朝代更迭,中華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積都以物質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留存。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利或滅失最終也會導致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減損或消亡。從傳承的角度講,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也就是對于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保護。
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遺產保護具有緊迫性。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部分文化遺產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文化傳承的鏈條發生斷裂,文化體系的完整性與多樣性遭受沖擊。在市場經濟機制下,功利成為人們在文化事業或文化產品開發利用中的主導行為,很多人明知某種藝術是文化財富,但因為這種藝術在傳承保護中不能產生即時效益,不能迅速帶來經濟財富,在引導不利或體制規范不到位的情況下,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沖擊傳承主體保護傳承文化遺產的熱情與主動性,甚至會磨滅傳承主體的歷史責任感,催生傳承主體的破壞性利用念頭。市場機制下,這種破壞對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講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須依靠市場之外的手段對文化遺產進行有力保護。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客觀需求。法律規范作用在于“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①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文化遺產保護范式及內容的調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遺產整體保護體系中的作用逐漸突顯,需求不斷提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對守法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執行過程中,國家通過強制力對法的貫徹實施給予有效保障;在獎懲方面,對違法行為實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證守法主體主動守法,對合法權益加以明確保護,并用救濟手段加以褒獎與支持。只有將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律約束范圍之內,才能做好有力的保護工作。
第三,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刑法保護不可或缺。通過刑法規定,可以明確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包括主體、客體、司法原則、保護手段、司法目標等多方面的內容,通過這些內容的確定與規范達到法律保護的目的。在操作過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進,既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又能維護不同主體間的平等與公正。刑法具有保護與制裁的雙重屬性。通過權利的保護維護合法、合格主體的法定權益,通過否定性制裁救濟受侵害者,阻卻非法施動的意圖,這是法的教育。在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依靠法的強制性,明確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法律后果,使人們逐漸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意識,達到自覺約束違法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效果,從而實現對于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總體上講,我國多年來在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與經濟文化發展的整體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刑法保護方面的任務尤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罰配置不當,量刑虛化。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關規定。但是從法律適用方面來看,當前的法律規定仍有不足之處,刑罰與罪名的配置不當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損毀文物罪如果情節嚴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上,從這兩種犯罪產生的危害后果方面進行比較,在某種情況下,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并不比故意損毀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遠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虛化也是實際存在的一個問題。我國刑法對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規定了罰金刑,但在量刑時如何正確適用處罰規定并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財產刑適用上的虛化,法律預設的懲戒功能難以實現。
針對刑法條文在文物保護方面刑罰配置不當、量型虛化等問題,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據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則,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當的犯罪行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可以依照或參考同一法律,在定罪與量刑方面可以適用或參照同一標準。對于具體犯罪的刑法懲戒,要堅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罰的性質和幅度與犯罪行為相適應。適用過程中,犯罪的客觀危害后果與主觀惡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極大,客觀危害嚴重的情況,需要施以較重刑罰。當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相背離,出現主觀惡性較大但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犯罪主體主觀惡性較小但客觀上造成了較大危害,這些情況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犯罪個案,結合主客觀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節適用標準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節是定罪量刑的一個關鍵因素。比如,“情節嚴重”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和倒賣文物罪的定罪依據。同樣,包括故意損毀文物罪、盜竊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等諸多犯罪,“情節嚴重”也是對相應行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賣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加以刑罰,還需要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而對于過失損毀文物罪,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還要有嚴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過失損毀文物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情節在文物犯罪中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關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規定中,“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后果嚴重”這些法律術語并沒有明確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標準。什么樣的情況是后果嚴重,情節到達什么程度構成嚴重,什么樣的情況會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些判定標準在司法過程中是會極大地影響定罪量刑的依據性問題,目前在刑法中還并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也沒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則。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對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觀上會導致司法上的不準確,給枉法或法的濫用制造了機會。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考慮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是根據文物犯罪的具體情況,就各犯罪類別中的情節輕重標準加以明確和界定,給司法劃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標準。
第三,刑罰尺度設置幅度過于寬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對于同罪刑罰尺度設置過于寬泛,導致法官自由心證現象頻生,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等問題。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規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規定有無期徒刑和死刑,還規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專業知識素養,則很難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嚴重程度,在量刑情節解讀沒有統一劃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現法官判斷不準確或司法舞弊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做如下嘗試: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調適,通過刑法修正或出臺司法解釋、細則等方式對模糊問題和概念進行細化與明確,增加其可操作性與適用性。“應該適當降低該類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時調整其幅度。”②此外,針對文物與司法領域不同、專業不通等問題,要加強法官的業務素質與專業知識培訓,建設專業型法官隊伍,提升法官辦案的合法性與專業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③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整體上,《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有四個方面的劃分。在犯罪客體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內容與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存在交集,當侵犯兩者交集的行為達到法定嚴重程度,就會構成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就構成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但是,現行刑法在知識產權犯罪方面的規定還不盡完善,許多法律規范還存在不足,與國際相關法律規定相比,還存在不能融適的問題。比如,在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此有明確規定,敘明了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注冊服務商標并不在刑法保護范疇之內,而且可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在這方面,我國刑法的規定要窄于國際規范。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假冒注冊服務商標的社會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冊商品商標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僅僅通過民事和行政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平等保護并不足夠。如何適應國際大潮流,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國內刑事立法進行修正,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國際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對于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不足及規定過于寬泛的影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如何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或適格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同時又通過法的懲戒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這對刑法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完善是一個極具困難又意義深遠的課題。
其次,附屬刑法規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附屬刑法規范并沒有統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帶規定于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規定。就我國的立法體系來看,很多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刑事法律法規中都規定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范。多年以來,在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事法律體系中,附屬的刑法規范一直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幅員廣闊,文化產品種類眾多,依靠單一刑法無法對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所有文化成果進行法律保護。而且,從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刑法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還不夠融洽。更好地運用附屬刑法規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法律保護極具實用性與可行性。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立法部門與司法單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設置過于原則、缺乏適用性等問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行政法規和民法規定的設置上都不夠全面,存在疏漏。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發生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我們可以適用其他的部門法或直接適用刑法規范進行法律懲處,但是從法律建設的成熟度與先進性、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角度考慮,在非刑法體系進行附屬刑法規范的設置還是必須的。這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整體水平與文明程度提升的體現,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文化成果法律保護工作的需要。
(作者為河北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本文系中國法學會2013年度部級課題成果,項目編號:246)
【注釋】
①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人學出版社,1999年,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