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法規內容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10 14: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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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法規內容

篇(1)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三、“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定義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總的看來,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篇(2)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04-0064-02

《建設法規》教育對規范人們建筑活動行為、提升建筑業人員素質、確保建筑業的健康和有序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對目前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1]。《建設法規》課程為建筑、土建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它主要研究建設領域內的法律問題,明確要求學生掌握建設領域內的重要的法律法規。由于該課程具體條文多,專業性、綜合性強,課程教學引不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這致使很多學生缺乏基本的建設法律法規的知識。而且課堂教學大多還是采用老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模式,課堂氣氛沉悶,很多學生人到心未到,甚至因為是偏文科的課程導致缺勤的學生也很多。然而,一種現象的出現使《建設法規》課程的重要性得到了大大提升,那就是近年來國家為了實行法制化建設,依法行政,促進建設體制改革,同時提高建設技術人員素質,實行了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制度。該制度就是對具有一定專業學歷的技術人員,要求其參加相關考試以獲取執業資格,在按規定進行注冊后方可實際執業的管理制度。與土木工程專業相關的注冊工程師有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城市規劃師等,關鍵的是在這幾種注冊工程師考試科目中,《建設法規》課程涉及到的內容,或者作為單獨的一門考試科目,或者是考試內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顯而易見。執業資格證書的考取對從事土木建設行業的人來說是自身素質水平的體現,也是找到好工作或提高薪酬的砝碼。所以如果能夠改進《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同時兼顧執業資格考試涉及的法規課程內容,就能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學有所用,成效立竿見影。因此,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進行了改革,在常規《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基礎上兼顧執業資格考試涉及到的知識點,重新修訂教學大綱,精心組織教學內容,策劃教學過程,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到課堂中來,進行兼顧素質教育和考證需求的《建設法規》教學改革探索。

一、修訂教學大綱

課程教學大綱是根據教學計劃的要求,課程在教學計劃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課程性質、目的和任務而規定的課程內容、體系、范圍和教學要求的基本綱要。它是實施教育思想和教學計劃的基本保證,是進行多媒體教學、教材建設和教學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也是指導學生學習,制定考核說明和評分標準的指導性文件。新制定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應突出應用性和針對性,正確處理好傳授知識、培養能力、提高素質三者之間的關系,注重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課程目的是在讓學生了解法律條文的同時,側重于以應用為目的,以必需、夠用為度,以講清概念、強化應用為重點。因而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也應發生轉變。教學內容將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中強調的知識點明確出來,教學方法以案例、實訓為主。新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目的明確,重點突出,更進一步從學生需求角度出發,因而具有時效性。

二、改進教學方法

長期以來,《建設法規》課程教學采取的是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老師講學生聽,課堂氣氛沉悶,又由于該課程偏文科的特征,條文規定特別多,學生很容易溜號,出勤率也不高。改革后的課堂教學,教師只利用部分課堂時間提出所講章節的主要框架和重點難點,重點進行案例教學,通過給出案例由學生自己分析,自己從書上相關章節找到案例涉及到的知識點,這樣不僅可以讓每個學生參與到課堂中來,而且因為是他們自己分析并標記了相關論據,所以印象深刻,同時避免了一門課已經結束了教材還像剛買來一樣嶄新的狀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所提供的案例一定要經過精心篩選,緊扣課堂重點,又要有所延伸。一眼就能看出原委的案例引不起學生的興趣,所以案例越新越好,最好能和授課時發生的案子結合起來,與時俱進,這樣學生的興趣才能被提高起來。另外,從全國執業資格考試題目中提取相關案例也是必不可少的,當教師說明這是×××年全國注冊×××師的考試原題時,學生的重視程度自然會提高。與學生分析案例的同時,教師將案例分析涉及到的知識點填充到開課時給出的知識框架中去,這樣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就充盈了起來,學生也能一目了然地看出這節課他學到了哪些知識。課堂的最后一部分為真題訓練,以選擇題為主,從歷年各種執業資格考試中抽取相關考題,采取分組的形式,比賽的氣氛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

三、考試改革

考試應該能夠反映學生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以及自學能力、運用知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而不是課堂教學內容的簡單重復。通過考試的引導作用,調動學生學習專業知識的主動性,給學生提供探索的機會,鼓勵學生獨立思考,使考試真正能對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進行全面測試評價。《建設法規》課程考試改革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考試內容的改革,二是成績評定方式的改革。以往考試內容緊緊圍繞書本,沒有擴展開來,而《建設法規》課程的目的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讓學生能夠融會貫通、運用自如地研究和探討問題。《建設法規》課程考試采用開卷形式,考試題型以選擇題、判斷改錯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為主,其中選擇題采用執業資格考試的答題方法,選擇對答案之后要求寫出選擇理由,答案和選擇依據均正確的得分,選項正確理由不正確的不得分。這不僅避免了學生遇到選擇題胡亂選、碰運氣的狀況,也相當于進行了執業資格考試的實戰訓練,學生見識到了這種考試模式,以后參加真正的執業資格考試時就不會覺得陌生。判斷改錯題主要針對課本中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識。案例分析所用案例采用綜合性強、涉及知識面廣的案例[2]。成績評定由卷面成績和平時成績兩部分組成,各占50%,平時成績包括課堂答題加分和考勤情況,這種成績評定方式減輕了學生期末考試壓力,學習成績明顯提高。計入平時成績,加強對平時學習和表現的考核,使學生的學習變得輕松而有趣,學生擺脫了孤注一擲、期末一卷定終身的困惑,使學生懂得學習不是為了考試,而是為了獲取知識和技能。

四、課程改革的實際效果及體會

通過《建設法規》課程的學習,學生對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了全面的認識和把握,對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能進行理性地分析。未來建筑業管理層的建設法律法規素質得到了提高,也為學生將來參加建筑類執業資格考試奠定了堅實基礎。通過教學方法的改革,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明顯被調動了起來,教師從“滿堂灌”中走出來,利用更多的時間去啟發學生思考,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體。學生們能大膽發表自己的意見,歸納能力、表達能力得到了提高。通過考試改革,學生走出了“為了學分而上課”的思維定式,卷面考試要求他們對書本知識要非常熟悉、掌握精準,而且新的答題方式讓他們對將來要參加的執業資格考試答題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平時成績的評定讓他們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而且學習不再是單單為了考試,而是為了獲取知識和技能。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建筑領域國際間的交往也日益增多。建筑活動的法制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所以,建設法律規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從而,對建設法規有關理論和制度的研究和學習,不僅成為國家對建設領域的依法組織、管理和協調的必需,也成為現代建筑企業以及社會人社會活動和生活的必需[3]。學校和學生都應該重視建設法規的教育,從普及深化學生建設法律意識和建筑類執業資格證書考取兩方面,提高未來建筑業管理層的建設法律法規素質,加強建設工程的依法建設,提高工程質量,杜絕隱患工程,確保工程質量,造福人民。

參考文獻:

[1]周健生.淺談建設工程的依法建設[J].廣東建材,2006,(1):16-19.

篇(3)

【中圖分類號】G7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67X(2014)07-060-02《工程建設法規》是一門建筑專業基礎課,主要介紹整個工程建設項目從報建、招投標、施工到竣工驗收全過程中各階段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隨著我國法制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其在中職教育中的地位越為處于重要地位,因此它也是考取建筑行業上崗證、執業資格證的必考科目。《工程建設法規》這門課的主要教學目的就是要讓學生提高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建立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理念,簡單的說,就是讓學生懂法,守法、用好法。

一、《工程建設法規》課程內容的特點

教學大綱建議的課時是60學時,從內容可以看出這門課的特點在于:

1.是建筑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結合,同時也是相關法律在建設行業的應用。比如,《安全生產法》講的是對安全規范的相關法律,這門法律在規范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基礎上,又結合了建筑行業的特點,作為建設安全規范來運用。所以,如果脫離建設行為,或是對建筑知識一竅不通,那教師單純講授法律知識便失去了意義。反過來,如果學生熟悉建設的流程和技術,卻不曉得哪些事情不可為,那學校培養出來的不是人才,而是可怕的建筑殺手。

2.是某些法律的延伸和細化。如《合同法》在規范所有合同的前提下,專門將建設工程合同單列出來,針對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特點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3.是理論性和實踐性結合。對于完全沒有法律基礎的中職生而言,要讓枯燥的法律條款硬生生地搬進他們的大腦,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假如教師在教學中換一個方法,找一些實際的案例,這樣就能幫學生搭起一座走向現實生活的橋梁。

二、應用案例教學法的必要性

從這門課程的特點可以看出兩點,第一職業教育需要一種優于口頭傳授的教學方法,以更貼近實踐的要求,為即將踏出社會的學生打開一扇接觸職業的窗口。第二是教師如果單純用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法,是不能在有限的學時里,保證學生能真正理解所學的知識。所以,目前比較見效的做法就是,教師可以適當地應用另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始創于英國哈佛大學,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從中提出問題并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這種教學法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核心,有以下幾大優勢:

1.依據記憶的特點,比口頭傳授理論知識的形式更容易讓學生接受那些文字化的法規條文。

2.側重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工程中法律的應用,縮短了教學與實際生活的差距,加強與工作崗位的聯系,以便學生工作后更容易上手。

3.以能力為本位,著眼于對學生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每個案例的問題都可以由淺入深,給學生多打幾個問號,培養他們遇到問題時能養成獨立思考、分析的習慣。

4.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教師的引導作用,真正做到把課堂還給學生。

三、案例教學法的實施

1.精心設計案例。課堂上的案例必須在教師備課時先挑選好,這是原則之一。因為好的案例更容易讓學生接受和有所啟發,而不恰當的案例既會打擊學生的積極性,又無法貼近生活。比如教師在準備《工程報建》這章節的案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針對教學目標來設計案例。這章的教學目標之一是讓學生知道違背了報建和開工的先后順序會有什么后果;教學目標之二是如何遵守《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這兩個主要法律。所以教師應圍繞這兩個教學目標來設計案例,這樣有的放矢的做法可以讓學生更明確哪些內容是自己必須掌握的。

(2)一般挑選的案例不要太長太復雜。教師要切合實際,即使參考習題也不能全盤照搬,要刪掉一些與本知識點無關的內容,突出重點,才不會給學生的思考帶來一些干擾信息

(3)教師在描述案例時應盡量使用生動、生活化的語言,幫助他們理解案例的字面意思。如講到《城鄉規劃法》時,教師可把生活中的例子自然地搬進了課堂,選擇班里學生所在的鄉村的規劃方案作為案例,讓學生自己通過平日的觀察和感受,分析和判斷鄉村的規劃是否合理。

(4)教師要結合學生所學的專業和執業資格證的內容。如果學生的專業是工程造價,那教師就應該在《招投標法規》、《合同索賠》等章節多加案例;如果學生是工民建專業,那教師就把側重點放在《工程發承包》、《工程生產安全》等章節。以此類推,如果在考取執業資格證方面,學生是房地產類的,教師就應在《房產與物業法規》、《驗收與保修制度》等章節下功夫。

2.建立有效的學習組織。當案例的答案是開放性的,無標準答法時,教師可以根據需要,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展開探討。這樣做既可以培養他們集思廣益的合作精神,又有利于培養他們的創造力和發散思維能力。比如教師在講到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糾紛有多種防范措施時,就可以通過分組來實施。但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課時緊迫,如果要讓學習組織更有效地建立,教師就需要注意幾點,首先,組員過多難管理,每組以六人為宜。其次,選好組長,才能確保順利完成課前準備、課上討論、課后總結的任務。再者,教師要給不配合的學生做思想工作,引導和督促他們認真對待,積極參與。

3.教師要與學生共同配合。學生都能踴躍參與其中并收獲知識,這是每個教師希望達到的課堂效果,但在現實生活中,還需掌握五個技巧。

(1)對于一年級的學生來說,對建筑知識和法律知識比較陌生,很多答案都不可能馬上能回答準確完整,教師應該給與理解,不求其回答能一步到位,而是要做兩次引導,第一次引導是讓學生結合課本主題去思考,第二次引導是鼓勵學生提出心中的提問,一步一步靠近答案。這種方法可以讓學生獲得成就感,增加對案例的興趣。

(2)如果學生的答案與教師不一樣,教師仍應對其發言的行為給與肯定,并及時和標準答案做對比,讓大家評選出最佳答案。這種做法也是從另一個方法讓學生參與到案例活動中。

(3)教師的指導重點應放在引導學生運用所學過的建設法規知識去尋找正確的分析思路上,而不是用自己的觀點去影響學生。

(4)教師不要直接說出自己的觀點,避免學生產生依賴和懶惰的心理,而是要充分為學生創造獨立思考的機會,在整個過程中,教師只把握時間和指導思想。

(5)教師應在案例教學法結束后進行總結,向學生講評分析問題的技巧、思路和方法。

4.培養學生適應案例教學法的能力。結合所學專業進行案例教學是中職教學中常見的方法,但對這個剛踏出初中校門,習慣于應試教育的學生群體來說,還是有些無從下手。如何讓學生在課堂上自覺養成獨立思考、并勇于表達的學習習慣,是實施案例教學法成敗的關鍵。首先,教師可提前下發案例的講義,這樣在無形中延長了學生準備答案的時間。其次,在每章節結束后,教師應該安排時間應用案例教學法,幫學生梳理思路。最后,讓學生通過體會,明白案例教學法的好處。這樣,學生便會從養成習慣,開始慢慢喜歡上這種教學方法。

5.提高教師的綜合能力和素質。作為整個課堂的設計者,教師的綜合素質也會影響到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效果。教師應具有威信、耐心、語言表達能力、場面控制力等能力,才能讓課堂達到想要的效果。在業務上,由于工程法規制度經常修改,教師也要隨時更新自己的業務知識,以設計出符合實際的案例。

四、案例教學法實施中的注意事項

1.為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課堂表現應與期末分數掛鉤。

2.案例教學法比較費時,為了更好地把握學時,教師可以讓學生在課后完成案例,作為平時作業上交。

3.教師要創造一個寬松和諧的互動式教學情境,鼓勵學生更多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吸引每一個學生都能參與其中。

中職教育具有專業針對性、技術應用性、職業適用性等特點,它對學生搜索和運用知識能力的要求要比普高教育高。如《工程建設法規》這門課,教師無需要求學生死記硬背法律條文,只要學生在以后實際工作中碰到類似問題時,能熟練地搜索到相關的法規政策,能把課堂上學到的知識運用自如,那就達到了職業教育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種更注重學生應用知識的教學方法,符合職業教育觀,是一種值得推廣的教學觀念和方法。

[ 參考文獻 ]

[1] 王鎖榮、張培新.工程建設法規.高等教育出版社.

篇(4)

傳教式、填鴨式教學是目前教學的主導方法,學生在學習時過多地依賴教師講授,自主學習能力低。在缺乏互動思考的教學過程中,學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不能與實際工程建設相結合,無法實現教學目標。

1.2考核方式單一

《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以試卷為主,一般是平時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70%。這樣的考核方式導致了課程學習變成了應試教育。學生為了應對考試,對課程內容死記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無法全面反映學生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也與我們的課程設置相違背。

1.3重點內容講解不突出

《建筑法規》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城鄉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等為主線,并結合其他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對我國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簡潔的陳述。這門課程涉及的內容較多,且都能為學生將來從事建筑相關工作提供強有利的法律支撐。但由于課時量較少,一般為32個學時,教師無法對內容進行全面地講解。在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不具備建筑行業的工作經歷,分不清哪些知識是重點內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順序進行講解,重點內容不突出,導致學生無法準確的掌握重要的知識點。

1.4案例講解阻礙大

在目前的教學中,教學以流水線的方式進行,老師先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再結合案例進行講解,但由于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于法律法規專業術語無法理解,進而無法進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師自己分析。但隨著知識講解的增多,學生對知識點會產生混淆,并逐漸失去耐心,導致教學質量下降。

2《建筑法規》教學模式改革

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規》課程新的人才培養目標。這就要求教師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上,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2.1教學內容設計改革

首先,在課程內容上要更注重對實用技能的學習和運用,即便是理論知識也要考慮它的實踐性,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教師應在講授理論知識過程中穿插課程討論、案例分析,增加課堂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在講授《招標投標》這一章節時,可以讓學生觀看有關視頻,然后對招投標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其次,把課程設計為模塊化教學,將課程內容分為基礎理論知識、工程建設從業制度、工程建設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監理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建筑法律責任及違法救濟六個大的模塊。同時,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安排不同的教學內容和學時。

2.2教學方法改革

《建筑法規》的授課對象為法律基礎薄弱的工科學生,因此在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教學方法外,還要采用其他教學方法,把學習由單純的理論積累變成由知識向能力轉化的過程。

2.2.1任務驅動法

任務驅動教學是一種新興的建筑法規教學方法,主要讓學生在任務的驅動下,開展相應的教學活動,使教學內容從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順序漸進地完成各項任務,讓學生更好地吸收相關知識。如在講解工程建設程序的內容時,給學生布置一個任務,讓其在課堂上把工程建設的程序進行排序,通過任務的完成來考察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

2.2.2問題式教學法

問題式教學方法就是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線索,并把這一線索始終貫穿整個教學過程。教師先提出問題,學生進行討論并拿出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也可以由學生提問,在同學之間展開辯論,老師在學生辯論的基礎上做小結,給出意見。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強調以人為本,教師要側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引導,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教師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際案例中,并通過角色扮演將自己置于問題之中進行分析,探求解決的方法,改變了以往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有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篇(5)

0 引言

水利建設執法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水利工程健康發展,確保項目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維護正常工程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隨著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既面臨著問題與挑戰,更面臨著機遇與發展。執法人員要充滿信心,鼓足干勁,努力改變目前工作現狀,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促進水利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水利人員的執法水平,使水利執法工作充滿生機與活力,為促進和保障水利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1 水利建設執法的現狀分析

1.1 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并沒有法制化,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對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管執法。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執法體系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1.2 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有一個確定的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力。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1.3 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于制定或修改的周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沖突,這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1.4 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沒有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獨立出來,且其中一些執法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于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2 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2.1 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念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建設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工程進度、工程安全,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水利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就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2.2 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以上分析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如法規之間的沖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使其細致,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并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來制定出適合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2.3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可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么是因為人員不夠,要么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負責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對工程建設的監督過程中,需要界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了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義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范。

2.4 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件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件來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正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而且專業性很強,僅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么。所以,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日常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時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困繞的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的需求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2.5 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雖然水利工程建設執法過程中存在許多難題,但絕不能因為難度大就放棄了水利建設的法治化管理。為了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為了水利工程為社會經濟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了保證水利建設的安全和質量,為了提高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設執法必須迎難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設執法隊伍后,可以參照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的內容比較廣泛,特別是在建立執法激勵制度、執法程序制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有關制度上要有新突破,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使各項制度能夠真正適應當地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如果將水利建設執法隊伍作為水政監察隊伍的一個分支或成立綜合執法機構,則水政監察隊伍的這些制度自然適用于水利建設執法隊伍。

3 結語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不僅僅是一項制度,更是對水利工程質量的一項保證。只有不斷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我國水利工程項目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和經濟需求,才能更好的滿足各項工程建設的需要。當然,在水利建設中要注意的不僅僅是執法這一方面,同時還要加強對于水利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以及質量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這一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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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化法律意識的培養

2.1課程設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都將工程合同管理列為核心主干課程,要有效地傳授合同管理知識,必須正確處理好該課程與其他課程的聯系。以鹽城工學院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關課程主要包括“建設法規”“工程合同法律基礎”“合同管理與索賠”。首先,通過“建設法規”課程,使學生熟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各質量管理法規等;其次,通過“工程合同法律基礎”課程進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種專業合同示范文本的講解與分析,使學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體課程結構體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論和方法,具備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養學生合同策劃、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及索賠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為工程實踐作好準備。這樣的課程設置方式將法律知識的儲備及法律意識的培養放在至關重要的地位。

2.2課程內容及教材選擇鹽城工學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礎”課程選取的教材為東南大學李啟明教授主編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該書以工程合同類別為主線,在講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別介紹了各類專業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點,“合同管理與索賠”選取的教材為東南大學成虎教授主編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為主線,符合上述課程設置的要求。同時,合同管理法律基礎應加強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講授,FIDIC合同被公認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眾多的英文法律用語,其用詞十分準確、嚴謹,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現行規定都借鑒了FIDIC的相關條款,通過這些法律條款的學習不僅使學生奠定扎實的法律基礎,與國際工程合同管理接軌,而且有助于從較深的層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義。注重實務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學目標,案例教學與專題討論應在教學內容中得到強化。教師在平時生活中要關注工程建設中的一些官司或糾紛,積累教學資源,與時俱進。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認識,引導學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分析產生的原因,討論解決的方法,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應用。此外,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查閱并分析當年全國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考試的考查內容,從中選取適當的案例進行講解,在幫助學生理解課堂知識的同時,也對學生以后的職業規劃進行相應的指導[6]。

2.3加強教師能力的培養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新時代的教師不僅承擔發展科學文化的任務,更為重要的是培養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設是通過實踐才得以實現,作為一名教師,要理論聯系實際,把自己的知識能力武裝起來。要加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首先應提高教師自身的知識水平,教師應當努力掌握法律、經濟與技術等復合知識結構,使自己成為能夠連續施教“建設法律”“合同管理”等課程的人才,這樣有利于法律意識培養的連續性;其次,應強化教師的教學能力,應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適時地調整自己的教學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礎在工程合同管理課程中的重要性,引導其通過所學內容對實際問題進行分析,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從而達到教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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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樹立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并沒有法制化,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管執法。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法執法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二)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于制定的周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沖突,這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四)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其中一些執法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于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二、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二)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法規之間的沖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細致化,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并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制定來制定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三)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么是因為人員不夠,要么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執行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平時的監督過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了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言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范。

(四)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證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光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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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監督執法

一、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樹立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并沒有法制化,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管執法。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法執法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二)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于制定的周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沖突,這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四)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其中一些執法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于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二、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二)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法規之間的沖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細致化,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并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制定來制定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三)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么是因為人員不夠,要么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執行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平時的監督過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了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言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范。

(四)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證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光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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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V5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the high attention and stric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perated-builing is the duty of all par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government quality function main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the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建筑工程質量關系到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工程質量優劣維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 高度重視、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是工程建設中政府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質量職能的主要體現。

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當成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

在工程質量誰核查確定及誰負責這個問題上,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變相的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而對于直接參與到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單位、部門,卻置身事外,表現出一副事不關己的狀態,從而顛倒了市場經濟活動中產品的制造者對產品直接負責的規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是政府授權的;質量監督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政府也同樣是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從客觀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的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與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運行方式不一致。

2、參與工程建設的人員行為不夠規范,對其處罰力度不強

當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行為存在著許多問題。雖然在最近幾年時間里政府職能部門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加大了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加大了對各方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職能部門只是委托執法,沒有權利對違法違規的單位以及個人的處罰自行決定,其必須要將違法違規現象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從而就造成了對承擔責任的單位、部門的處罰手段力度不強,起不到懲戒作用。

3、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無法實現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的全面控制

建筑工程的工期長,具有多專業、多工種以及材料設備多等特點,使得傳統的單一實物質量監督方式已不能滿足發展需求,單純的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到位會使得監督的全面性受到約束,從而導致無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準確的審核檢驗、評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4、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雖然工程質量監督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監督管理人員的素質、監督理論與經驗都有所提高,但是當前仍然有部分監督管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法令、條例、章程、工程質量監督規范的認識不夠充分、業務水平也相對較低。還有些監督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深入不夠;缺少現場施工管理經驗、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也較弱。這些問題將會直接的影響到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與深度,從而使得政府監督的有效性與權威性變弱。

二、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對策

1、嚴格內部管理,樹立執法人員形象,嚴格工程質監人員的執法行為要促使工程質監人員正確依法履行職責,即工程開工前由監理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遞交工作聯系卡,公布工程質監員姓名、崗位證書編號、業務職責,廉政紀律,以求得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和評價。實行工程質監管理情況的定期書面匯報制度,努力做到監督記錄制度化、規范化,即各專業質監員和所有監管工程管理人員,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當日工作當日記,周末集中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反饋本人,月度工作要于當月末寫成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并對工作情況和有關問題簽批意見,也可采取工程例會等各種載體發揮作用,使工程質監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督促、記錄及時、臺賬健全、考核到位,保證高質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2、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縱觀發達國家成功的建設管理經驗可發現,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建筑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作為國家建設法律總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規條例屬于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構成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學會制定,具體結合不同專業特點,指導限定各種技術活動。

3、加強社會監督與監理單位的管理要進一步樹立監理的權威,現在的工程監理有相當多是建設單位說什么,他們就干什么,權威性不夠。當然,監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聽建設單位的。但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對工程本身負責。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對工程監理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利有待加強。

其次,還要推進監理公司整體素質的提高,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公司在人才結構上要自覺進行調整,缺乏的人才要盡快補上去。監理公司應該是有綜合能力的,應儲備各種人才。在工程建造過程中,社會監督與社會輿論起到重大的主導作用,現階段可以靠社會監督來推進工程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

4、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當前很多企業對于建筑工程質量微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德國、美國、新加坡等施工企業都是實行兩種許可制度的代表國家。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既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又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這些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承包商及中介機構負責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的任務,頒發使用許可證是在竣工驗收之后。我國《建筑法》確立了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要介入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筆者認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著“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5、集中管理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國際上,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主要分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幾種形式。在德國,凡是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項目,均由聯邦、州建設部或地方建設局發揮主導作用,進行統一籌建,而不是由最終用戶擔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陸路交通管理局、電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性質負責組織實施。在我國,一方面,現階段的建筑工程絕大多數仍屬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建設單位并不真正具備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已經成為導致建筑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應由國家建設部和各級地方建設部門設置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委托、施工發包到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給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直接參加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這些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常設組織,既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權,又在工程項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其行為接受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做法可以先行組織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政府應該堅持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強化政府對于重大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在其制造過程中涉及的人員眾多。這就要求在每一個生產環節中,每一個參與制造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 ,各盡所能, 各負其責。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負責

的態度將建設工程產品制造成合格的產品。

參考文獻:

篇(10)

我國水利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部派出機構直接管轄的,水利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也同時負責著監管與執法,是一種自建、自檢、自監的傳統模式。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水行政法律法規的完善,逐步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1.2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1.3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2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

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2.1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2.2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

2.3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事后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因而,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巡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如水政監察大隊同當地公安機構組成聯合執法大隊,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2.4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當然,絕不能因為難度較大就放棄了水利建設的法治化管理。為了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為了保證水利建設的安全和質量,為了提高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設執法必須迎難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設執法隊伍后,可以參照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的內容比較廣泛,但比較多的是建立執法激勵制度、執法程序制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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