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經營類別匯總十篇

時間:2023-12-18 1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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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經營類別

篇(1)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篇(2)

第二,注意積累企業商標數據,包括產品銷量、銷售地域范圍、市場知名度、廣告費用等資料和數據,方便評估出商標的價值。

第三,商標越知名,受保護的范圍越廣,受保護的力度越大。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范圍與力度和商標的知名度有較大的關系。盡可能讓商標更知名或申報省市著名商標、馳名商標。

篇(3)

個人注冊商標需要的條件是:

1、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應該是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或其他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2、商標的構成要素要符合規定,即由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元素單一或組合組成。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篇(5)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篇(6)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篇(7)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篇(8)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同內容

1、轉讓的商標名稱:

XXXX、XXXX

2、商標圖樣附后(商標證書復印件)

3、

商標注冊號:XXXXX,第

888888888

XX

類;

XXXXX,第

88888888

XX

類。

4、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20XX年XX月XX日

5、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第XX類:家具門;沙發;鏡子(玻璃鏡);金屬家具;床具(木制);辦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床墊;學校用家具(截止)

二、商標權轉讓的權限與變更手續的辦理

1、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2、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a.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按商標所附的類別使用;

b.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3、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

三、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四、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五、商品質量的保證:

1、

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2、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3、轉讓方保證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六、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甲方收款賬戶信息:

1、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的

5

日內,向甲方指定的賬戶匯入本合同涉及的商標轉讓費,共

XXXX

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匯入商標轉讓款后,應在

3

日內備齊乙方要求的轉讓文件交予乙方。

3、轉讓方(甲方)收款賬戶信息:

七、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和銷售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八、其他條款或雙方上頂的其他事項:

1、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本著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向簽約地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篇(9)

商標注冊申請則需明列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注冊商標可以是任何能夠將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享有專有權,商標權可以依法轉讓和許可。

商標是生產者或經營者在生產、加工、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所作的一種特殊標記,其功能是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身份,以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企業名稱是市場主體擁有的、附載人格特征和商品信譽的稱謂標記,其功能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具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目前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均屬于工商系統管理,但分屬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兩部門各自擁有數據庫,并不共享數據。也正是由于企業名稱核準并不審查是否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權,而注冊商標核準也不審查是否侵害他人在先的企業名稱權,這就造成了企業名稱權和商標保護的現實沖突。實踐中,因為商標權人認為在后企業名稱權人惡意注冊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用于企業名稱中,或者企業名稱權人認為在后商標權人惡意注冊與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商標用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而引起了大量的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企業名稱權和注冊商標專有權的沖突,主要是發生于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類別同行業,且企業名稱字號與商標中文標識相同的情形。而沖突原因,除了無惡意的偶然行為外,通常出于惡意“傍名牌”、“傍名企”心理,以及惡意搶注行為。典型案例就有“克莉絲汀”案、“尚宏”案等。沖突往往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從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侵權者的不當得利,給在先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損失和貶損商譽的后果。

篇(10)

仿冒行為的實質是導致市場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用戶,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我國過去的仿冒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將商標注冊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即把與他人已經注冊的知名商標(甚至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二是將企業字號注冊為商標使用,即把與別人已經登記注冊的知名字號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這種以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為對象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被稱為典型的搭便車或“傍名牌”行為。這些仿冒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因而受到競爭法律的嚴厲規制。我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對其進行規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正當仿冒行為也不斷變化翻新。仿冒的對象(客體)已經從原來只是針對商標仿冒轉向對其他各種商業標識的仿冒,從同類別商品的仿冒發展到跨類別、跨行業的商品和服務的仿冒;仿冒的手法也更加隱蔽難辨。但由于我國法律中只規定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特定的“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和產地”等,在其他具有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的,還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尋求保護。此外,對那些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如果具有獨特性,也解釋為屬于上述“裝潢”之列。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筆名、藝名等,也解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但這個范圍仍然不能覆蓋故意仿冒其他顯著標識導致混淆的其他情形,遠遠不足以包含仿冒商業標識導致混淆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制度不及時發展變化,就不能滿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需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其修改中引入“商業標識”,正是體現了法律的這種發展變化與適應。

二、商業標識的引入是競爭法的完善之舉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送審稿)引入了商業標識的概念,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標識,造成市場混淆”。這既能夠將包括商標、企業字號等在內統一納入商業標識的框架予以保護,解決他們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又可以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擴大到仿冒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識。

商業標識是經營者付出投資、時間和金錢基礎上產生的信譽載體,是一種無形的財產。獨特顯著的商業標識的價值是長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也是產品質量和服務標準的體現,是消費者不用花費時間比較,可以直接信賴的保障。正是由于商業標識的這種在特定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使得競爭法必須保護商業標識不被混淆,防止市場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受到損害。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利益,對于顯著的商業標識的仿冒,應當納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這實際上也符合國際慣例。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下定義為:“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不正當競爭”表述為: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其中,特別禁止“對同行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具有混同性質的一切行為”,這表明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商品商標、標記、記號、標簽、廣告語、包裝、形狀或色彩,或者商人使用的各種其他顯著性標記。顯然這里混淆商業標識既包括對商品標識的混淆行為。也包括對營業標識的混淆行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條款中對《巴黎公約》中的上述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為:在工商業活動中,與他人的企業或者其活動,尤其是該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混淆的任何行為或做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商標、商品或者任何其他商業標識,在消費者眼里是與特定的商業來源或出處連在一起的,對來源或出處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混淆的任何行為都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混淆的概念不應當僅僅限制在與商業來源或出處的混淆,還應當包括對能夠識別商業關系的任何東西的混淆。即便商品或服務不是同一出處,但因其相似性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誤解,使人認為有關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使用已得到另一企業的同意。

從巴黎公約的規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中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了商標、商號及任何其他商業標識,并且由仿冒假冒行為導致的混淆也是廣義的,包括能夠識別商業關系的任何東西的混淆,不管這種混淆是現實的混淆還是潛在的可能混淆。

在我國,對廣義上的商業標識的仿冒混淆現象已經不在少數,亟須立法加以規制。因為過去的仿冒者在進行商標注冊時,一般選擇與其他企業原有的知名商標同屬于一類的商品進行,并在商標內容上通過細微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他符號)的方式加以區別。但新興的仿冒行為在跨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一旦注冊成功,仿冒者便跨類別使用該注冊商標,并通過包裝裝潢等方式故意凸顯原有的他人知名商標的特征,以達到混淆的目的。如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普公司”)便遭遇了這樣的升級版傍名牌。奧普公司創建于1993年,其奧普品牌也先后被認定為“浙江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浙江一家公司將“aopu奧普”和“凌峰奧普”注冊為商標。并授權一家電器公司使用,并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頂用照明、取暖等產品的外包裝上放大了“奧普”兩字。縮小了“aopu”的字樣。這樣的行為明顯會造成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的混淆。

2010年11月的另外一個案例,使我們對法律修改中引入“商業標識”的必要性更加清楚。國投恒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企業字號中使用了“國投恒泰”,這與國家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國投”)這一知名服務名稱十分相近。不僅如此,“國投恒泰”還故意將其經營地址遷至“國投”公司的原辦公地點“國投大廈”。該行為是仿冒的一種新形式,之所以認為它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因為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誤以為國投恒泰與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存在緊密聯系(母子公

司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從而造成混淆的后果。在本案中,經營地址的遷移行為本身并非不正當商業行為。因而也不是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由于該公司所遷入的地址“國投大廈”與國司存在緊密的內在聯系,而遷址行為的主體又使用了與“國投”十分接近的“國投恒泰”,兩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此可見,把仿冒的范圍擴大到注冊商標之外的企業顯著的商業標識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對規制仿冒行為,呼喚法律發展的一種積極回應,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之舉。

三、商業標識的引入有利于全面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一)有利于保護未注冊知名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保護競爭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乃至社會利益。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馳名注冊商標的反淡化偏重于商標法的保護。因為商標法授予馳名商標以排他性專用權,為馳名商標提供廣泛的跨類保護。因此。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既不要求有混淆之虞,也不要求存在同類產品的競爭關系。但未注冊知名商標的反混淆反假冒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只要存在競爭關系,對他人知名標記作相同或近似的擅自使用,即構成仿冒混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送審稿)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以免造成市場混淆。這是一個重大進步。這意味著即便一個標識未在中國注冊、或在中國并不知名,其也可能會受到保護,從而使其免于受到假冒風險。上述保護范圍較之現行法律更加廣泛,現行法律要求只有在中國知名的未注冊標識才會受到保護。此外,較之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保護范圍,上述保護范圍也廣泛得多,現行《商標法》僅保護注冊標識和知名標識(《巴黎公約》規定)。對于那些尚未在中國注冊其標識,可能難以證明其標識在中國知名,但能夠確立使用以及可能證明其標識“為公眾所知”的外國公司來說,上述擬議的保護范圍拓寬可能會使它們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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