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識匯總十篇

時間:2024-01-17 15:49:41

序論:好文章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yōu)槟扑]十篇老年人法律知識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緩慢性心律失常是現代醫(yī)學的定義:是指竇性緩慢性心律失常、房室交界性心律、心室自主心律、傳導阻滯(包括竇房傳導阻滯、心房內傳導阻滯、房室傳導阻滯)等以心率減慢為特征的疾病。臨床常見的有竇性心動過緩、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癥、房室傳導阻滯[1]。臨床以心、腦等臟器供血不足的癥狀,如發(fā)作性眩暈、黑蒙、乏力等,嚴重者可發(fā)生暈厥、猝死。常見于竇性停搏、竇房傳導阻滯、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中醫(yī)學中“遲脈”、“結脈”、“代脈”屬于緩慢性心律失常的范疇[2]。

1診斷依據

以發(fā)作性眩暈、黑蒙、乏力,心悸,或暈厥,舌淡,苔白,脈結或代無力為主癥,心電圖描記心室率在30-50次/min。

2資料

近5年收集臨床中以心電圖檢測和患者據有心、腦等臟器供血不足的臨床癥狀為依據,心室率在33-47次/min的病者,年齡在63-72歲以上,依賴于異丙腎上腺素治療,不接受起搏器治療,愿意接受中醫(yī)藥治療的患者;其中男性6例,女性4例。其中:Ⅰ°房室傳導阻滯5例,Ⅱ°房室傳導阻滯3例,Ⅲ°房室傳導阻滯2例。

3中醫(yī)藥的治療

擬溫陽復脈之法,藥用:制附片9g,白人參15g,五味子15g,田七10g,黃芪20g,丹參15g。癥見,舌質紅,少苔,脈細者,酌加玄參,麥冬。第一劑,水煎服,100ml/次/2小時,連服三次后,150ml/次/4小時;第二劑,150ml/次/6小時;第三劑,150ml/次/8小時。

4療效判斷

1-3劑,心室率維持在60次/以上為顯效;3-5劑使心室律維持在60次/min左右或心室律維持在50次/min以上為有效;5劑以上心室率沒有明顯提高為無效。

5結果

顯效5例,有效4例,無效1例(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于2012年安植起捕 器)。總有效率為90%。

隨訪:生存4年以上3例;3年以上3例;2年以上2例;1年以上2例。6例尚能從事一些體力活動,4例生活能自理。

6體會

緩慢性心律失常,當心律在40-50次/min時,常出現Ⅰ°或Ⅱ°房室傳導阻滯,心律在40次/min以下時易出現高度房室傳導阻滯。如何有效提高心室率成了治療成敗的關鍵。隨心率的增加才能有效增加心、腦、腎等臟器血氧的供給,以減輕或消除房室傳導阻滯,防止心肌梗死。現代醫(yī)學的治療:常根據患者心律情況、有無合并癥,輕者常用阿托品(0.5-2.0mmg靜脈注射)可提高房室傳導阻滯時的心律;當心室率≤40次/min時,有醫(yī)療條件應急時安植臨時起搏器,以防止急性心肌梗死和高度房室傳導阻滯;無醫(yī)療條件的可用異丙腎上腺素(1-4vg/min靜脈滴注),使心律維持在50次/min以上。若無法停用異丙腎上腺素者,主張安植永久性起捕器以維持心律。“異丙腎上腺素雖適應任何房室傳導阻滯的治療;但對急性心肌梗死時應十分慎重,因可能導致嚴重室性心律失常;阿托品、異丙腎上腺素使用超過數天,往往效果不佳且易發(fā)生嚴重的不良反應”[3]。現代藥理研究:“附子的煎劑能顯著降低大鼠腎上腺皮質內維生素丙的含量,增加尿中17-酮類固醇的排泄量,減少末梢血流中嗜酸性白細胞數,說明對垂體-腎上腺皮質系統(tǒng)有興奮作用[4];“也有文獻指出,附子與烏頭的有效成分為非生物堿部分,煎煮后一般不破壞,仍保留強心作用,經動物實驗,附子煎出液能增強心搏”[5]。在欠發(fā)達的邊遠貧困山區(qū),利用心電圖的適時描記結合患者的臨床特征,運用中醫(yī)藥辨證施治,要嚴格掌握好附片的用量和煎制方法,可使此類患者得到急時的救治,使更多的患者延長壽命。

參考文獻

[1]《內科查房手冊》.黃峻,主編,1999.0.3 P254.

[2]《中醫(yī)診斷學》.朱文鋒,主編,2002.08 P119.

篇(2)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要項目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關于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從社會、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層面出發(fā),通過與實際情況的相結合構建相應的保障體系。我國現階段,包含《婚姻法》在內的多部法律都對老人的權利保障做出的規(guī)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發(fā)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問題。然而,在眾多法律的維護之下由于我國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導致老人的權益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針對家庭關系所指定的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是對老人婚姻和家庭關系權益的保障,文章將以《婚姻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其中關于老人權益的內容進行梳理,以提出相關的對老人權益進行維護的對策。

一、《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一)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關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權力。而婚姻的自由也從屬于精神自由的范圍之內,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對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自由結婚、再婚或者是離婚不受子女的干預。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guī)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條的條約規(guī)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fā)生等等都明確規(guī)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權

我國《婚姻法》在規(guī)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權的基礎上還針對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權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比如在結婚時男女雙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權利,且除男女雙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無權進行干涉和強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無權對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為進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為借口而終止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關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問題一直是我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通過法律的約束不僅能有效使老年應享有的權益得到保護,還能為生活生中類問題的處理和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三)受尊重權

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條條約明文規(guī)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員應當以維護家庭之間的和睦關系和實現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力為目的對家庭中的長輩予以充分的尊重,對家庭中的幼兒予以充足的愛護。并指出了老年人應當受家庭成員的尊重,使其能夠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悅。這種受尊重權也是指家庭成員中長輩所享有的晚輩對自己的尊敬權,也是一種衍生出的可稱之為孝敬權的家庭成員中長輩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及要求家庭成員中的晚輩要對長輩尊重、孝敬,已維護老年人在家庭中應享有的受尊重權利。

(四)受贍養(yǎng)權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guī)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這里的受贍養(yǎng)權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質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物質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質和經濟上的補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給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悅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約明文規(guī)定父母有充足的權利向不對自己形式贍養(yǎng)義務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贍養(yǎng)的義務,可見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且是子女無條件必須承擔的義務。當子女拒絕承擔贍養(yǎng)義務時父母課通過直接索要、組織協(xié)調或是采取相關的法律手段來獲得自己應享有的贍養(yǎng)權。

(五)遺產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約根據父母子女雙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規(guī)定了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父母對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并且根據遺產的繼承問題在我國的《繼承法》種做了詳細的介紹。在遺產繼承問題中,子女作為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而父母同樣作為子女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因此,當父母過世之后子女有權對其財產進行繼承,同樣的當子女過世時,父母也有權對子女的財產進行繼承,這也說明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繼承權中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二、《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兩方面自由權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guī)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并且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老年人同樣也是國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應當與其他人一樣享有法律的保護。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應想享有的自由的權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fā)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選擇婚姻生活方式的權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內的第三方干預。這些都是對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條約形式進行的明文保護,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為都有法律條約作為依據。然而,在現實中對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了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預時往往會因傳統(tǒng)思想的限制而選擇依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對《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項權利保障的宣傳工作不完善,導致大多數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權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會存有不想讓子女感到麻煩的無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無理的要求之后選擇依從,從而使得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現階段針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數老年人在面對家人對自己再婚的干預時得不到幫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二)受贍養(yǎng)權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guī)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這是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護。然而由于現實中老年人的受贍養(yǎng)權在可執(zhí)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導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對子女對自己拒絕贍養(yǎng)時,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受贍養(yǎng)權利。通常,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可分為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贍養(yǎng),而現階段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證對父母的物質贍養(yǎng),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經濟能力無法滿足的對父母的贍養(yǎng)要求人不能給予父母足夠的物質贍養(yǎng),這就要求國家對相關的救助制度進行完善。當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經濟條件足夠的情況下卻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對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問題或者是不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因而不會利用法律武器對自身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維護。在精神贍養(yǎng)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節(jié)奏日漸加快,且誒呦法律條約對精神贍養(yǎng)而定明文規(guī)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無法顧及到對父母的精神贍養(yǎng),而使得老年人會出現一些心理上的問題。

三、《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強對老年人的《婚姻法》權益保障條約的宣傳

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完善是導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權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親屬對《婚姻法》沒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傳統(tǒng)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處于對自身利益問題的維護,導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國家的相關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社區(qū)的宣傳作用通過宣傳欄和宣傳報的制作或者是宣傳單的派發(fā)加強對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也可以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講座或是在社區(qū)活動中融入相關的法律知識來加強老年人對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認識。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yǎng)的內容

《婚姻法》中關于對老年人精神贍養(yǎng)方面的內容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條約的規(guī)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明確具體的贍養(yǎng)內容。其中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應當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贍養(yǎng)人的子女或者是親屬。在《婚姻法》中關于精神贍養(yǎng)方面的內容應當從以下的三點問題出發(fā)進行擬定:第一,自尊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給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問題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滿足老年的內心需求,以此來帶給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親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從內心情感方面給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會對親情有極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輩給予他充足的請安慰藉來使他們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yǎng)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確規(guī)定子女有義務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婚姻法》中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應當享有權利要求子女對自己行使探視的義務。因此,《婚姻法》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應當定期的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其次,明確規(guī)定老年人享有對孫子輩探視的權利。《婚姻法》中僅僅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老年人的探視權。因此,《婚姻法》應當對該權利進行明確規(guī)定,以此來滿足老年人的親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對贍養(yǎng)的義務內容和行為進行規(guī)定,那么對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法律責任也應當進行明文規(guī)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規(guī)定,子女如果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yǎng)的義務可要求子女對老年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費用,且贍養(yǎng)義務的履行要能保證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為基礎,從而來實現對老年權益的有效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婚姻法》視角下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所采取的措施,應當建立在維護家庭關系和諧的基礎上,從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贍養(yǎng)方面的問題出發(fā),以維護老年人的根本權益為最終目標,通過法律知識的宣傳和相關內容的明文規(guī)定來實現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參考文獻:

[1]龍正鳳.婚姻法視角下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措施的不足與完善.山東省農業(yè)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3).

篇(3)

老年人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同時也是一個相對容易忽視的社會群體。盡管社會在進步,但是,我們看到,無論在物質領域還是在精神領域,他們似乎都還是一個被社會邊緣化的群體。老年人贍養(yǎng)已經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凸顯出來。贍養(yǎng)好老人,這不僅是為當代老年人造福,也是為自己的未來鋪路。

一、當地老年人贍養(yǎng)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調研,當前農村群眾依法贍養(yǎng)老年人的法律素質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調研的幾個村的部分村兩委成員和普通群眾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眾屬法律通型的,他們主要是通過觀看電視節(jié)目、閱讀報紙、書籍,縣、鄉(xiāng)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組成的法律講師團下村講課來學習關于老年人贍養(yǎng)的法律知識。他們往往會用法律的知識武裝、充實自己的頭腦,法律通型的干部群眾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還有5%的老年人會用法,與子女簽訂老人贍養(yǎng)協(xié)議。

(二)、似懂非懂型。在調研的120人中,有大約57%的屬于這一類型。他們對老年人贍養(yǎng)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通過別人說和評論。他們往往不輕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眾對法律一點都不知道,這種人占26%。這種類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違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對的。

二、當地群眾老年人贍養(yǎng)法律意識不強的制約因素

(一)子女的問題

1.子女經濟緊張致使老年人贍養(yǎng)折扣。

對于以務農為生的子女來說,由于目前農村勞動生產率低下,多數農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難以承受撫養(yǎng)孩子和贍養(yǎng)老人的雙重壓力。在現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經失去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家庭贍養(yǎng)老人的質量大打折扣,這些人有的還在貧困線上掙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問題,也根本無能力贍養(yǎng)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贍養(yǎng)丟棄。

篇(4)

據了解,2006年1至5月份,金山區(qū)法院共接待各類老年人現場來訪80人次。從來訪的老年人情況來看,到訪老年人自身多屬行動或視力、聽力不便者,且多在無親屬陪同情況下單獨來訪。到訪者多數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來訪咨詢內容大多涉及子女贍養(yǎng)、退休工資待遇、房屋拆遷、婚姻家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等相關問題。部分來訪者所反映的問題不屬法院管轄范疇,因不知解決途徑,到法院來尋求幫助。這些老人往往因過分傷心而產生較大的情緒波動。

2006年6月1日,兒童節(jié)。這天上午,地處上海西郊的金山區(qū)人民法院來了一位88歲的老太太,其表示欲狀告與其共同生活的養(yǎng)女及女婿,但具體要求又含糊不清,對自己及養(yǎng)女、女婿的住址及單位也說不明。

為了弄清情況,切實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立案庭負責接待的三位同志根據庭長的指派,決定上門服務。他們引導老人回憶家庭情況和所在村落。憑借老人的印象,法官們找到了老太太所在的村委會。

經詳細了解,老人家庭真實狀況并非如其所言。那天早晨,老太太和養(yǎng)女在言語上發(fā)生了一點小爭吵。之后,老太太就趁人不備悄悄走出家門不告而別,在旁邊的公路上攔了輛公交車直奔法院來。

老太太平時很少出門,又沒有帶通訊工具,如果有什么閃失事情就大了,為此,著急的養(yǎng)女及養(yǎng)女婿到處尋找,時近中午依然沒有消息。直到村委會來電話告知金山區(qū)法院的三位法官已將老太太送回來了,大家懸著的心才落了下來。養(yǎng)女及養(yǎng)女婿得知老太太為一點小事就去法院告他們,心里感到很不好意思,在向法官感謝的同時一再表示以后會好好善待老人。

“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居”。

近些年,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很多居民的居住環(huán)境由此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金山區(qū)法院的法官們卻發(fā)現,老年人來訪反映動拆遷后無處居住的情況卻比以前反而多了,經深入調查發(fā)現,其主要原因是:

一些被拆遷的房屋系老人建造后給子女作為婚房居住使用,但在動拆遷過程中,有關部門未嚴格審查房屋的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資料,直接與其子女簽訂協(xié)議,并將拆遷補償款直接支付給其子女,致使老人的居住無著落;

一些老人自己建造房屋后,將房屋分給子女,老人的居住問題則采取在子女間輪流居住的形式,但房屋遇拆遷后,子女們用拆遷補償款購置了商品房,卻以房屋產權上未有老人份額為由,拒絕老人居住;

一些子女漠視父母的合法權益,將父母的拆遷補償款據為己有,不安排父母的居住。

為此,金山區(qū)人民法院的來訪接待人員熱心解答問題,積極為老人提供法律幫助,引導他們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篇(5)

關鍵詞:老年人;法治宣傳;權益保障;立法

一、上海市老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已初具規(guī)模

(一)上海市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已初步完善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說明這樣一個事實:“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法治宣傳的對象應該是每一個公民,每個人都有獲得法治宣傳教育的機會。

上海作為人口老齡化最為突出的城市,其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初步完善,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此次提交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對適用范圍、支持家庭養(yǎng)老、長期護理保障、老年照料護理需求評估制度、促進醫(yī)養(yǎng)融合發(fā)展、醫(yī)療支持養(yǎng)老服務、既有居住建筑適老性改造、發(fā)揮老年專業(yè)人才作用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1上海對于老年人權益保障已有專門立法,并將不斷完善,為老年人提供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藍本。

(二)上海市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已有的宣傳教育途徑

1.社區(qū)普法――法治知識的傳播

一般情況下,在上海小區(qū)的宣傳欄上都會看到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尤其是與社區(qū)居民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該種形式為休閑時間較為充裕的老年人,他們對于這些信息的接收程度要比其他人相對要高一些。當然,社區(qū)的普法活動也會在居委會的牽頭下進行組織,由居委會提供場地,法律專業(yè)人員提供專業(yè)知識的講解。一般情況下,該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活動的觀眾往往是老年人。

2.媒體傳法――法治環(huán)境的熏陶

我們生活在被媒體包圍的環(huán)境之中,“眼”可以看電視,這里有相關政策、法律的信息;可以看報紙,報紙一般會涉及關于法律的報道;可以看新媒體,如微博、微信關于法律問題的推送等。“耳”可以聽到廣播之聲,可以通過電視等渠道捕捉到想聽到的信息;“身體”可以感受發(fā)生在身邊的事情,用身邊形形的例子積累對法治的認識。老年人在平時的生活中,通過傳統(tǒng)媒體與新興媒體的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動態(tài),并遴選出對自己有益的信息。

3.大家說法――法治理念的交流

老年人茶余飯后會小范圍的聚在一起,彼此之間會進行一些家長里短的閑聊,與其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案例也會通過這樣小范圍的討論而得以傳播;同時,他們也會交流與其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大家可以共同學習,法治氛圍在此小范圍得以產生。

二、建立老年人群體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如何化法治宣傳教育為法律維權工具

在法治宣傳教育席卷全國的時候,上海作為老齡人口最為龐大的城市之一,對老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也在進行不同程度的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在且不論,老年人至少知道可以有法律作為維權的工具,但是知道法律與運用法律是兩個層面的事情。即使他們對法律有需求,但礙于客觀原因他們無法將接受的法治宣傳教育轉化為解決自身問題的工具,那么法治宣傳教育將失去其存在的實用功能。

(二)如何平衡老年人對物質需求和法治宣傳教育需求之間的關系

一般來說,老年人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夠安穩(wěn),他們首先希望的是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即為滿足老年人的物質需求;在老年人物質需求基本得以滿足的前提下,老年人才有可能進一步尋求精神需求,如參加各種文體活動,或者了解一些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規(guī)定,為自己謀權或者為自己的老伙伴出謀劃策。老年人物質保障的問題依舊是管理老年人群體的重難點問題,在該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時候,如何有效開展老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依舊是個難題,因為不是沒需求,是還沒“輪的上”這個需求。

(三)如何在法治宣傳教育大潮下不忘老年人群體

法治宣傳教育席卷我國是大勢所趨,盡管老年人占有上海總人口較高的比例,但是經過相關調查發(fā)現,對老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開展得并不明顯。盡管可以在老年人服務機構和社區(qū)看到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影子,但是與對其他對象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相比,老年人這個群體的確被我們所忽視。老年人是人口基數龐大的群體,同時,他們也是弱勢群體,需要社會公眾對其給予充分的關注,但很顯然的是,老年人群體是在被關注,但是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確亟待加強。

三、關于老年人群體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幾點想法

(一)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內容的法治宣傳教育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繁雜、專業(yè)、針對性強的工作,針對不同群體而展開的法治宣傳教育是有所側重的,如針對青少年主要進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中關于尋釁滋事、故事傷害、搶劫、等內容的講解。老年人則不同,對涉及自身權益事項,需要了解《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及地方法規(guī);對與子女財產爭議的需要了解《民法通則》、《物權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等。因此,不能盲目的針對老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而是有所側重,滿足其對法治的需要。

(二)自我診治――理解吸收于身有益的法治教育

篇(6)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07.111

老年住院患者主要安全問題

夜間急癥發(fā)生率高:①由于老年人的身體機能的特點決定老年人有些疾病易在睡眠時急性發(fā)作,而且往往比白天發(fā)病更為兇險。如腦梗死發(fā)病時,病人突然半身不遂、肢體麻木、口歪眼斜、視物模糊,這主要是夜間睡眠時,心率減慢、血流遲緩,血小板凝固,形成血栓而發(fā)病。另外,膽絞痛、痛風、心絞痛、哮喘都是老年患者夜間易發(fā)的急癥。②跌倒:老年患者都有不同程度的視力、聽力障礙。地面光滑、潮濕、有果皮、病房內設施多、過道障礙物、臥床時間長等均可使患者站立不穩(wěn)而跌倒。據報道有患者因術后臥床時間長,在慌張起身接電話中跌倒,導致顱底骨折[2]。

告知行為不規(guī)范:告知行為反映了護士職業(yè)情感以及對患者的尊重,告知過程中的不恰當,會給患者帶來不穩(wěn)定感和心理負擔,甚至導致治療的失敗,同時也給醫(yī)院帶來負面影響。如老年人失眠時服用的安定與異搏定同用時可造成肝炎;與杜冷丁同用時可引起呼吸停止;與利眠寧合用可引起遺尿;與苯巴比妥合用可引起精神錯亂[3]。

安全管理對策

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是護理安全的保證,重視安全教育應在落實上下功夫,組織全體護士學習《老年病診療手冊》、《醫(yī)院管理條例》、《醫(yī)療事故管理辦法》,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從職業(yè)道德和法律的高度規(guī)范護士的管理行為,確保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到實處,使護士認識到遵守規(guī)章制度也是一種自我保護,提高護士自覺性,消除隱患,防范于未然。鼓勵護理人員在工作中講奉獻、講協(xié)作、創(chuàng)一流服務。我們充分考慮老年患者身體功能有不同程度損害的特殊性,以患者為中心,為患者解決實際問題,加強老年病知識的業(yè)務學習,定期召開護理工作講評會,聽取護士的意見和建議,重新修訂相應的護理規(guī)范、常規(guī),進一步規(guī)范護理行為。

建立防護措施:保持每塊地面清潔干燥,病房和通道內簡化設施,走廊、廁所、浴室設有扶手,電話由床尾改裝在床頭,并在床頭設置呼叫器,夜班護士按時巡視病房。對術后和臥床時間長的患者提醒其做到3個30秒,即醒后30秒再起床,起床后30秒再站立,站后30秒再行走,以防跌倒[2]。

加強老年病健康宣教:為落實健康教育,請專業(yè)醫(yī)生講解各疾病的特點及注意事項,要求責任護士在患者入院3天內,講解疾病知識,護士長對入院3天的患者就健康教育知曉率進行檢查,并把此次檢查以優(yōu)、中、差納入護士量化考核中,直接與獎金和年終考核掛鉤。護士長每周召開1次護患座談會,傾聽患者對診療護理及病區(qū)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對潛在的隱患妥善處理,從而保證了安全,如一長期服用安定的老年患者通過責任護士的健康宣教知道了自己服用安定后不能服用異搏定等知識,避免了不良反應的發(fā)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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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生老病死乃自然界之規(guī)律,時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許多老年人或多或少地擁有了一定的財產和積蓄。對此,有的老年人生前能妥善處置,解決了“后顧之憂”;有的則抱著任其自然“無所謂”的態(tài)度,身后往往發(fā)生子女間對遺產處分的糾紛,有的還影響社會安定。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年人缺乏對身后遺產處分的法律知識,對自己的遺產不知如何處置。為了幫助老年人妥善處置好自己的遺產,筆者介紹一些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處置遺產的方式。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立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立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和口頭遺囑五種。(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的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四)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下列人員不能作遺囑見證人。《繼承法》第18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繼承人的配偶、子女。

四、遺囑應寫明的內容。一般來說,遺囑必須寫清以下內容:(一)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產繼承人,如果是遺贈還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二)指明分配方法即數額。(三)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某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么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么義務等。

篇(8)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協(xié)作機制

進入21世紀后,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qū)進入老齡化行列。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1%。某網站20__年曾經調查了解,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沒有收入來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僅占40%。他們的現有收入不能滿足養(yǎng)老需要,絕大多數人無任何醫(yī)療保障措施。從近幾年來,我區(qū)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贍養(yǎng)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向子女索要醫(yī)療費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賠糾紛等方面。20__年度我區(qū)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共9 起,20__年度,我區(qū)加大了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到10月底為止,我區(qū)已經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 農村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會養(yǎng)老機制還不健全。大部分的農村老年人都沒有參加社會保障,醫(yī)療、生活費用沒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會導致經濟負擔加重,自己無力支付費用。

二是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傳統(tǒng)的“養(yǎng)兒防老”的思想影響,多數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積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為拮據。

三是養(yǎng)老負擔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隨著農村獨生子女增多,大家庭養(yǎng)老格局解體,家庭小型化和老齡化社會逐步形成,這就對傳統(tǒng)的家庭養(yǎng)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家庭養(yǎng)老矛盾日趨突出。

四是隨著目前就業(yè)的嚴峻形勢,許多農村青年沒有一技之長,導致其自身經濟收入不高,又要養(yǎng)家糊口,對于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有的兄弟之間相互推脫,有的就能拖就拖,結果老年人的養(yǎng)老問題沒有著落。

二、 建立健全農村老年人維權的機制和渠道

近年來,我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在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中,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本著“尊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優(yōu)良傳統(tǒng),與區(qū)老齡委聯(lián)手,充分發(fā)揮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時積極依托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徑,可以使老年人特別農村老年人能夠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門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 不斷加大對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視老年人維權的宣傳工作,經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維權的典型案例和維權信息,并組織工作人員經常到駐地社區(qū)居委會為老年人上法制宣傳課,介紹老年人維權法律知識,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詢。在每年的“老人節(jié)”、“學雷鋒日”,法援中心還協(xié)調政法各部門,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專題法律咨詢活動,邀請專職律師參加值班解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完善老年人維權機制的重要保障。對于老年人維權,我們首先要讓他們了解有哪些維權途徑。在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必須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對于一些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們通過報紙或者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援助制度。此外,對于一些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由于他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比較單一,有的人平時既不看報紙又不看電視新聞。針對這一人群的特點,我們還經常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鄉(xiāng),用簡單樸實的語言給他們講解《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告訴他們遇到哪些情況,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xié)作機制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工

篇(9)

    老年人工作計劃。大力推進為老服務工作,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努力解決老年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特制訂2011年老齡工作計劃,如下:

    一、鞏固本社區(qū)原有的資源,在社區(qū)黨支部的領導下,始終把老齡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fā)揮老齡委的作用,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整體推進社區(qū)老齡事業(yè)的發(fā)展。社區(qū)要從廣大老年人精神生活需要出發(fā),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推動“***社區(qū)”的建設。

    二、 進一步做好社區(qū)獨居老人關愛工作,針對各種不同需求的獨居老人提供各類相關的服務,鞏固所有老人一對一的結對關愛活動。大力宣傳“安康通”呼叫裝置,為有這方面需求的老人做好服務工作。

    三、認真做好老年人來訪、來信工作,熱情接待,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困難。

    四、深入開展敬老活動,對小區(qū)困難老人及時送溫暖,經常走訪,及時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發(fā)現困難及時解決。在春節(jié)、端午節(jié)、重陽節(jié)、夏季高溫等重大節(jié)日前夕對無業(yè)老人、高齡老人、離休干部等做好走訪慰問工作,在“三八”婦女節(jié),組織文體骨干排練節(jié)目,為社區(qū)中的老人們表演,

    工作計劃《老年人工作計劃》

    五、加強老年人權益維護力度,利用小區(qū)科普畫廊、小黑板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對社區(qū)老人在贍養(yǎng)、家庭、財產等糾紛問題及時處理和調解,并在社區(qū)開設法律維權講座,增強老人們自我維權意識。

    六、發(fā)揮社區(qū)內三個“睦鄰點”的特色功能,繼續(xù)作好“空中老年大學”的工作。

    七、充分發(fā)揮離休老干部作用,使他們的余熱能得到發(fā)揮。

    八、定期開展志愿者送溫暖活動,擴大為老服務志愿者讀物,為特殊困難居民送醫(yī)、免費測量血壓、健康咨詢、理發(fā)等。

篇(10)

“浦東新區(qū)女律師聯(lián)誼會”(簡稱“浦東女律聯(lián)”)是上海市首個區(qū)縣級女性律師社團法人,成立五年來,女性特有的母性情懷和律師務實理性的職業(yè)特點,使浦東女律聯(lián)所到之處,皆傳遞著一份恰當的暖意。 我的財產我該如何做主

“小姑娘,你們要再來啊,這些知識我們平時接觸不到,不過很需要啊!”浦東新區(qū)一家養(yǎng)老院的幾位老人談到定期來做法律專題講座的律師姑娘們總是贊不絕口,不久前,“我的財產我做主”的專題法律講座尤其引起老人們的興趣。

浦東新區(qū)女律師聯(lián)誼會會長周蘭萍告訴記者,近年來,受房價急劇翻倍的現實影響,涉及房屋繼承、房產遺贈的訴訟頻發(fā),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占有很大比例。老年人權益保障,成為了整個社會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上海這個高度老齡化的城市,養(yǎng)老問題尤其突出。“我們浦東女律聯(lián)的律師們在走進社區(qū)的日子里發(fā)現,很多老年人實際上對遺囑的制定形式、內容以及效力等問題存在很多盲區(qū)。”

送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過程中,浦東女律聯(lián)曾經遇到這樣一件事――童老先生沒有什么財物,唯有正在住的一套老房子,他想把這套房子留給照顧自己最多的小兒子。他把這個想法小心翼翼地寫在了紙上,并把這張紙寶貝似的藏了起來。在他看來,這是一份能左右房屋未來走向的遺囑。然而他不知道的是,這套房子是使用權房,不能被繼承。

童老先生的誤區(qū)也是很多老人的法律盲點,不僅是使用權房不能被繼承這條,窘迫的現實是,很多老人根本就不知道一份有效的遺囑該是怎樣的。

就這樣,“將合法遺囑在民間普及推廣”的想法促成了“公益遺囑進社區(qū)”的誕生,這個由女律聯(lián)攜手浦東新區(qū)婦聯(lián)開展的項目始于2014年,在廣大社區(qū)老人的歡迎聲中迅速成為女律聯(lián)的品牌之一。

女律師們利用自身的專業(yè)法律知識為社區(qū)以及養(yǎng)老院的老人們以案釋法,普及遺囑相關法律知識,解答老人關于人身、財產等方面的問題,幫助老年人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去處置自己的財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亦減少因權屬不明所引發(fā)的家庭糾紛。

“這個過程中,我們發(fā)現,這不僅僅是老年人感興趣的話題和需要補充的常識,很多年輕人也覺得這是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周蘭萍說:“基于這種廣泛需求,公益遺囑進社區(qū)將在2015年元旦后進行更大規(guī)模的推廣。”女律聯(lián)會在其公眾微信開設“公益遺囑進社區(qū)”的專欄,通過網絡平臺使更多人接觸并學到相關法律知識,并為此打造一個專屬案例庫,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的匯編、經典案例的解讀,最終這些信息會結集成一本小冊子。

此外,會長周蘭萍還將會帶領女律聯(lián)的理事對目前1500多名在會女律師進行各自專業(yè)的梳理,凡是在遺囑、繼承方面有所專長,并且有做公益意愿和條件的,都將成為這個項目的儲備人才,為更多社區(qū)和老人護理機構提供普法服務。

“我們往往在被動地接受一些咨詢,這時糾紛已經發(fā)生了,但在我們的案例宣講中,很多老人通過學習,能意識到一些問題,并對其進行防范,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對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也有好處。”周蘭萍會長和幾位女律聯(lián)理事充滿干勁地說。 老弱婦孺的強力外援

據全國婦聯(lián)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目前在我國具有相當普遍性。而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百場講座入百所學校,“律師進校園”活動對培養(yǎng)和引導青少年法治思維和理念將起到更好的作用

在浦東女律聯(lián)律師們的日常工作中包括在婦聯(lián)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其間,女律師們接到了許多前來咨詢婚姻家庭糾紛的女性,而她們當中曾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種暴力行為甚至波及未成年子女。然而遺憾的是,由于各種原因,很多女性在遭遇暴力后不愿及時求助,或者擔心在求助后會面臨更為嚴重的家暴。

一次,一位女當事人前來咨詢。一番談話后,接受咨詢的女律師發(fā)現,她是長期受丈夫家暴的典型,曾多次報警但苦無證據,因為丈夫每次毆打完她之后,便將其鎖在房屋內,等其傷口自動愈合后再將其放出,所以警方也沒辦法積極介入。這名受盡的女性,最終在女律聯(lián)律師的幫助下,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自己從這段悲慘的命運中解脫出來,并獲得了相應的損害賠償。

2012年,浦東女律聯(lián)志愿者的身影開始出現在新區(qū)婦聯(lián)的法援值班窗口,在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工作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女律師們經常向社區(qū)居委干部和居民等開展講座及義務法律咨詢,普及關于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取證及維權方法,以喚醒更多的受害婦女運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對《反家庭暴力法》向社會征求意見,這個法律的提出和制定非常有現實意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后,女律聯(lián)的律師們第一時間進行了學習、研究并結合自己的從業(yè)經驗和想法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和建議。她們中間有很多人既為人妻又為人母,對于長期在家庭暴力陰影下生存的弱勢群體心存憐惜,真切希望有一部法律可以保護這些婦女兒童。

除了以老年人和女性權益保護為主題的公益普法活動外,青少年也是女律聯(lián)重點關注的群體。青少年的成長關系著國家的未來,學校又是影響乃至塑造青少年思想及行為的重要場所。這樣的背景下,“律師進校園”項目順勢啟動,“讓孩子們有法律意識,知道他們有些什么權利義務,包括學校在內,也應明白自身的權利義務,將那些過去習以為常的做法進行篩選,看看哪些合適,哪些是需要改變的。”一位講師告訴記者。

值得一提的是,“律師進校園”的法制宣講主題還融入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憲治國”理念。因為對憲法,一般學生大多認識膚淺,只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將“憲法是什么”“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權利義務究竟為何”等這些知識融入校園法制宣講活動,用一些生動的案例引起學生的探知興趣,讓學生在自我意識覺醒的年齡懂得憲法,進而將憲法的知識引入更多的家庭。而在整個宣講活動中,女律師的專業(yè)水平也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更接地氣。

目前,在浦東新區(qū)司法局、教育局和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中倫公益基金會)的支持下,女律聯(lián)與浦東新區(qū)律師青聯(lián)組織40名律師正聯(lián)手開展“律師進校園”活動,2014-2015年度預期將有百場講座進入百所學校。 那些年,我們義務做過的法律服務

有人說,法律是督促人們規(guī)范行為、回歸理性的武器,因此它必然是冷硬的。其實不然,只要運用得法,法律恰能給予人們一份守護與溫暖。

在女律聯(lián)為浦東眾多街道社區(qū)提供義務法律咨詢服務中,還會涉及一些無償的法律援助。其中,有對母女令她們印象深刻。

王女士是一名超市員工,家住濰坊社區(qū),有一個女兒讀初中。她的丈夫嗜賭成性,家里的生活全靠她微薄的收入維持。突然有一天晚上,一個陌生人敲開了王女士的家門,拿出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她們限期搬離住所。

王女士接過合同一看,她的丈夫竟然背著她將一家三口唯一的小房子以極其低廉的價格賣給了眼前的陌生人,王女士和女兒頓時哭作一團,而她的丈夫則不見蹤影。接連幾個晚上,買家不斷上門逼她們騰房。被逼無奈的王女士撥打了110報警,但警察上門了解發(fā)現這是一起民事糾紛,建議王女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王女士和女兒頓時傻了眼,她微薄的薪水如何負擔高昂的律師費用?但若房子沒了,今后她和女兒又將怎么辦?王女士悲痛欲絕。目睹這一幕,王女士的女兒提起筆給時任上海市市長的韓正寫了一封信,請求韓正市長幫忙保護她和媽媽的房子。

濰坊街道得知這一消息后,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前往王女士住處,由于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街道也通知了女律聯(lián)的律師們一同前往,在暫時安撫了王女士和女兒的情緒后,女律師們隨即調查了房屋目前的權屬情況,明確該房產屬于王女士和其丈夫的婚后共同財產。

之后,她們聯(lián)系了該房屋的買家,經過對合同認真審閱后發(fā)現,合同中只有王女士丈夫的單獨簽字,而且房屋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在未取得房屋共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惡意出售房屋,房屋買賣行為應視為無效。女律師們立即就案件情況向在場的街道工作人員及王女士進行了細致的講解,并建議她立即提訟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

考慮到王女士的實際經濟情況,女律師們?yōu)樗峁┝嗣赓M的法律援助,無償地了全部訴訟程序。后經浦東新區(qū)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女士贏回了房屋,在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天,她久久地拉住女律師們的手,不斷表示感謝。

這樣的故事,在社區(qū)還有很多。一些居民因為不懂法,往往采取一些極端或者不明智的方式維護自己權利,結果往往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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