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29 16:54:5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治社會概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積極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度
我局認真學習中央、國務院、市縣《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綜治學習刊物等有關文件,全局上下高度重視,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發展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做好綜治工作和社會發展銜接平衡與協調發展。修訂領導責任制,認真落實內部安全防范措施,保衛組織健全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通過主要領導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并解決綜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我局內部達到“三無”(無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無內部職工違法犯罪;無因內部矛盾糾紛激化引發的群體事件)。我局積極參加縣綜治委組織召開的會議和活動并貫徹落實,加強與承包鄉鎮的聯系,積極推進基層打防控體系建設和群防群治工作。完善工作制度。
二、加強了普法知識學習教育,加強了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
結合本單位工作特點和實際,做好“xx”普法及內部干部職工的法制教育,我局主要領導帶領全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xx”普法知識和綜合學習刊物,積極爭創安全文明單位,努力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同時加強了機構建設,在局長總負責的基礎上,由副主任科員專抓“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為把綜治任務落到實處,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等事故的發生,我局積極配合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充分做到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時排除。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列入全年國民經濟計劃
——人均GDP實現14062元,同比增長9%。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36億元,同比增長52.7%。
——工業生產性投資完成21億元,同比增長25%。
——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實現13.71億元,同比增長38.5%(目標任務38%),比目標任務高0.5個百分點。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完成11.82億元,同比增長17.5%,比15%的目標任務高2個百分點。
——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完成1.45億元,同比增長28%,比16%的目標任務高12個百分點。
——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496元,增加560元,同比增長14%。
——符合政策生育率93.2%,高出92%的目標任務1.2個百分點。
三次產業結構由**年的20.9:50.7:28.4調整為**年度的20.6:52.5:26.9。
綜上所述,全年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運行情況良好,具體表現如下:
(一)農村經濟總量持續增長,新農村建設初見成效。
**年全縣克服春旱和冰雹等嚴重自然災害的影響以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持續攀升等不利因素,全年農林牧漁總產值達到**億元,實現增加值8.59億元,增加值增速5.5%。新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5戶,培育農產品品牌6個,完成39個“一村一品”和3個專業鄉鎮發展規劃,已初步建成專業村24個、專業鄉鎮1個。優質生豬、果蔬、家禽等六大優勢農產品強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展順利,全縣啟動了7個示范村和13個試點村的建設,投入資金3780萬元,重點打造正華、團結、蓮花三個亮點試范村。10個村被列入全省“新農村建設千村示范”項目行列,為強力推進新農村建設夯實了基礎。農村基礎設施進一步加強,新建通鄉公路22公里,通村公路89.5公里,治理水土10平方公里,新解決**人飲水困難,新建、維修提灌站36座,新建沼氣池4060口。救災減災工作成效顯著,在嚴重的旱災情況下,水利工程保障了全縣18.3萬畝水稻適時保栽,為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實現災年不減產不減收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工業經濟提速增效,后勁增強。
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完成總產值50億元,同比增長62%,實現增加值13.71億元,同比增長38.5%;完成工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21億元,同比增長25%;用電量同比增長24%;萬元產值綜合能耗下降4.5%;新增規模企業13戶,總數達到73戶。
運行特點:一是效益提升。企業利潤、稅金普遍增長,虧損企業虧損額普遍下降,規模企業利潤實現1.5億元,增長125%,規模企業入庫稅金達到1.45億元,同比增長33%,稅收上千萬元企業有4戶(**、電力公司、**南風、**)。二是重點突出,培育和發展重點企業成效明顯。產值過億元企業14戶,累計完成產值29.5億元,占全縣規模企業總量的59%,成為拉動全縣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主力,其中**完成產值4.86億元,增長378%,其產值占全縣規模企業產值的9.7%。三是投資持續增長。面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特別是資金、土地等要素制約加大的情況下,全縣工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占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58.3%,其中技改投入完成8.6億元,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全縣55個工業技改項目中投資千萬以上項目29個,強勁的勢頭為明年工業經濟的良好發展奠定了基礎。四是安全生產和節能降耗成效明顯。全年無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點用能企業萬元增加值能耗下降5%。(三)三產快速發展,城鄉市場活躍。
三產增加值完成11.21億元,增速達12.3%,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實現11.82億元,增速達17.5%。城鄉消費市場活躍,71家“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店驗收合格,帶動了農村市場。外貿出口快速發展,出口額達932萬美元,同比增長307%。三產九大行業發展良好,旅游、教育、汽車、商住、文化等消費熱點不斷形成和擴散。城市功能不斷完善,房地產業快速發展,建設竣工面積達37.1萬平方米。彭湖灣、濱江路A段、**•金碧天下等一批房地產項目建設順利,**市四大精品旅游景區之一的彭祖山開發正積極推進,旅游總收入完成4.1億元。
(四)項目投資強力推進,對上爭取資金成效顯著。
**、**建材、**生物、**豆奶、**•金碧天下等一批大項目的相繼開工建設,為投資快速增長注入強大動力。全縣在建項目158個,縣級46個重點項目投入18.03億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三產業、農業產業化等項目進展順利。重點加強對**循環經濟園區、**化學建材園區、**食品工業園、迪美特生物科技農藥產業園區等項目的服務,促進企業做大做強。9個市級重點項目有序推進,6個市級億元項目有5個全面開工建設,凱迪生物質能發電廠項目也即將開工建設。**年各部門共爭取項目資金1.6億元,同比增長65%,居全市前列,爭取省開發銀行貸款2000萬元,這些項目資金的到位,有力地促進了我縣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
(五)招商引資力度加大,效果明顯。
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不斷拓寬招商渠道,創新招商方式,突出招商重點,落實招商責任,提高招商實效,強力實施“內外聯動,全民招商;突出產業,全面開花;注重質量,整體推進”的招商引資工作思路,招商引資工作再創輝煌。全縣履約在建招商引資項目115個,到位資金22.87億元,完成市下達目標任務19.2億元的119%,其中億元以上在建項目25個,到位資金9.9億元。工業項目87個,實際到位資金16.9億元,完成市下達工業項目任務13.44億元的126%。新簽約工業項目41個,協議引資116.8億元,投資**萬元到1億元的項目5個;億元及以上項目13個;20億元項目3個。
(六)財政金融運行平穩,居民收入大幅增加。
全縣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完成1.45億元,同比增長28%,一般預算支出完成4.4億元,同比增長34%,確保了全縣各項重點支出。全縣金融機構各項存款36.99億元,同比增長16.6%,各項貸款余額14.98億元,同比增長8.6%。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達9434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4496元。
(七)社會事業蓬勃發展,各項工作全面推進。
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長足發展。完成了城區教育醫療機構布局調整優化的規劃和前期工作,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不斷普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進展順利,血吸蟲病、狂犬病等防治工作有序推進。就業、社會保障和民政等工作不斷加強。全縣實現城鎮新增就業2830人,完成目標任務101%;全縣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29萬人,征地拆遷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全面鋪開,已有6464人參加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合率高達95.8%;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全縣享受城鄉低保1.3萬人,累計發放城鄉低保金776萬元;新開通有線電視村10個,在全市率先實現廣播電視“村村通”。
在全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過程中,仍然面臨一些突出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制約工業持續快速增長的因素較多。資金、土地、能源等要素趨緊,電力、成品油、天然氣供應出現階段性短缺。二是質量高、規模大、效益好的項目較少,開工率和履約率不理想。三是物價持續上漲,以食品類為主的物價水平持續攀升,影響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四是節能減排形勢嚴峻,環境容量制約因素日益突出。五是發展遺留問題仍未完全消除。
二、**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安排
(一)發展思路。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貫徹執行縣委十二屆九次全會“點、線、面”發展方略,“靠南向北”,融入**,建設**“衛星城”。堅持以快促好,快中求好不動搖;堅持工業主導,三產互動不動搖;堅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不動搖;堅持規劃引領,科學發展不動搖。著力建設“開放**,富裕**,宜居**,和諧**”,力爭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明顯提高。
(二)發展目標。
地區生產總值(GDP)增長13%以上,人均GDP增長10%以上;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實現70億元,增長40%;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長33%以上;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42億元,增長16.6%以上,其中工業性固定資產投入22億元;萬元GDP綜合能耗下降4.5%,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減少800噸,氨氮排放減少30噸,二氧化硫減少1600噸;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15%;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15%以上;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7.5%以上;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7%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4%以內;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2‰以內。這樣安排的主要考慮是:
第
一、從需要看,GDP增長13%以上,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與我縣“十一五”規劃相銜接,有利于進一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保持一個較快的發展速度,也有利于協調各方面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從可能看,根據07年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08年實現這一發展速度是完全可能的。
第
二、安排全社會投資42億元,其中工業生產性投入22億元,符合**現階段加快發展的實際和要求。只要我們繼續強化招商引資,推動項目落地,實現這一目標是完全可能的。
上述安排體現科學合理,適當留有余地的原則,有利于引導各方面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落實“點、線、面”發展戰略,真正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基礎、調結構、重投入、求發展上來。
(三)發展舉措。
1、堅持以工業為主導,突出抓好青龍新型工業城建設。“建設工業強縣,實現跨越發展”,是多年來我縣孜孜以求、鍥而不舍的發展目標。我們要以更加求真務實的態度,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創新發展工業的理念,創新工作方法和舉措,緊緊圍繞目標,強力、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形成全黨抓經濟,重點抓工業的濃烈氛圍。一是要突出抓好青龍新型工業城建設,人力、財力、政策適度向新型工業城集中和傾斜,大力推進工業新城建設,科學完善工業新城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功能定位、主導產業,全面提升園區功能,增強園區吸附力,積極尋求園區拓展空間,以“融入**,合作新津”為重心,與新津共同打造以承接大化工等高科技項目為主的“新彭工業園”,逐步形成以“新彭工業園”為前沿對接點,以新型工業城為核心區的新的工業格局;二是要轉變工業發展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不斷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重點突出化工、輕紡、機電、材料四大支柱產業,打造三大產業集群,逐步形成以廢舊金屬再生利用循環經濟園為龍頭的循環經濟產業集群,以精細化工、機電、現代紡織為主的新技術產業集群,以食品為主的農副產品深加工集群;三是要創新招商方式,既著重招商引資,更著重招商選資,增強招商引資實效。圍繞**產業轉移,結合**產業發展趨勢,千方百計引進世界500強和國內100強、行業前10強企業,把招商引資工作推向一個新水平。
2、推進旅游發展,突出抓好黃龍生態宜居城建設。抓住**市市政中心南移和發展**平原城市群的良好機遇,抓住市委、市政府整體開發三蘇祠、黑龍灘、彭祖山黃金三角旅游帶的契機,結合我縣旅游發展現狀,科學制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在“對接**”上做文章,在增添措施上動腦筋,在落實行動上求突破。依托**•金碧天下項目,充分利用牧馬山、黃龍溪良好的生態優勢和交通、區位優勢,建設黃龍生態宜居城,帶動黃龍片區旅游三產快速發展。加快彭祖山綜合開發,抓好彭祖山長壽養生主題度假區等旅游項目招商工作,把彭祖山打造成為**旅游文化的重要版塊。大力發展高檔農家樂,生態觀光農業和現代服務業,加快青龍柏楊湖生態開發步伐,全方位、高品質推進我縣旅游產業發展。
3、推進城市發展,突出抓好縣城中心商貿區建設。縣中心城區包括南、北新區以及兩江匯合處,根據城市性質定位為“**市圈內的衛星城市,以長壽文化為特色的濱江園林城市”,可聯片開發,一體打造縣城中心商業區,在開發中突出“濱江”、“園林”、“山水”和“長壽文化”特色。在推進城市建設的過程中,一是抓好規劃修編,科學定位。二是完善基礎設施,完善以聯接**為主的交通路網規劃,抓好岷江二橋建設,打通融入**的快速通道。啟動縣醫院、中醫院、一中和看守所、消防站等的建設,抓好污水處理廠的投運工作。三是抓好城市重點區域建設,縣中心城區及靈石片區,重點抓好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優化人居環境,北部新區重點打造科教中心、信息咨詢、后勤培訓基地,支持**大學錦江學院二期建設。
4、積極開展統籌城鄉試點工作,加快統籌步伐,加速農村發展。借鑒**市統籌城鄉工作先進經驗,努力探索符合我縣統籌城鄉試點工作的新路子,吃透、用夠、用活國家統籌城鄉試點縣的政策,要緊緊圍繞土地整理、土地流轉方式、農業產業化、“一村一品”、新農村建設等做文章、做好文章。一是要做好統籌城鄉發展規劃,完成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村鎮體系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城鎮居民安置小區和農村新型社區、聚居點規劃編制等工作;二是抓好城鄉產業發展工作,堅持以工業化帶動農業產業化,培育壯大龍頭企業,扶持發展農業專合組織,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開展土地向工業、農業、三產流轉試點工作;三是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力爭形成“四縱連一橫、一環繞**”的公路交通主骨架網絡,全年完成通鄉公路16公里,通村公路40公里,逐步形成便捷的城鄉交通網絡。
5、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工作,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的體制和機制,按照全國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及市政府《關于切實抓好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嚴格執行對高耗能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強節能減排的源頭控制,把能耗和環境評價作為新開工項目審核的前置條件,強化工業、城市、農村污染源整治,優先發展高技術、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環保型產業,促進可持續發展,努力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
6、繁榮社會事業,推進各項事業全面進步。在全力抓經濟工作的同時,我們要把社會事業的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進步。一是鞏固提高教育“兩基”實施水平,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現代遠程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努力建設學習型社會;二是廣泛開展科普活動,倡導科學精神、科學方法、科學態度;三是繁榮和管理并舉,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以迎奧運為契機,大力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四是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公共衛生體系,創建**省中醫先進縣;五是加強計生工作,確保符合生育率達91%,認真落實計生獎勵政策。
7、著力解決民生民本問題。全面推進“民生工程”,著力解決好群眾普遍關心的醫療、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問題,認真處理好涉及群眾利益的事件,妥善處置被征地農民拆遷安置、社會保障和后續就業扶持工作、企事業單位改制遺留等問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各位代表,**年各項目標任務是根據市上下達,結合**實際,體現加快融入**,加速“三城”建設,加強城鄉統籌的原則制定的,要實現這一目標任務,需要付出更加艱辛的努力,但我們深信,在縣委、縣政府堅強的領導下,在縣人大、政協的監督和大力支持下,全縣人民眾志成誠,振奮精神,迎難而上,不斷破解發展難題,各項目標任務完全也一定能夠實現!
附件:1、**縣**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表(草案)
2、**縣**年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主要指標(建議)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統開展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于4月21日上午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我院黨組于當日下午召開了黨組會議。會上,黨組成員認真學習領會省政法委書記楊煥寧同志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的講話精神,檢察長趙卓域同志結合寧安檢察院目前工作情況提出了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要做到“三個要求”、“六個結合”“八個理念”、“四個重點”。“三個要求”,即:一是要求全體黨組成員在學習領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工作實踐中不斷開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爭在短時間內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尤其是將績效動態考評機制與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用績效動態考評工作促進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三是要求根據會議精神,制定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確定出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內容和具體要求及具體安排。“六個結合”,即:與當前開展的學習“十杰”法官金桂蘭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開展的“榮辱觀”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上級院開展的深入學習“”活動結合起來;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活動結合起來;與當前的檢察工作有效結合起來。樹立“八個理念”,即: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權本位的理念;牢固樹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樹立公開透明的理念;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牢固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個重點”,即:通過開展教育活動端正執法思想;通過理清關系增強執法意識;通過完善機制提高執法素質;通過嚴格制度落實執法責任。會議決定成立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檢察長趙卓域擔任,副組長由副檢察長孔憲柱擔任,日常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和政工科負責。版權所有
二、深刻反思,結合“2、23”事件整改,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實效性
2006年2月23日,寧安檢察院發生了被調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訓,迅速采取一系列堅實措施。
面對慘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層領導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班子成員帶領全院干警首先從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過剖析,認為事故的發生主要有四個原因,一是隊伍綜合素質不強,執法水平不高,辦案經驗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夠,缺乏辦案安全意識,麻痹大意;三是辦案安全制度雖比較健全,但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四是執法規范化意識不強。
我們感到,事故的發生,根本問題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識不強,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視了辦案安全這一細節。為此,我們牢牢抓住思想意識這一根本,加強辦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細節管理公司來牡講課,主題是《細節決定成敗》,院里拿出近萬元為十幾名中層領導買票聽課,使大家明白了辦案細節在辦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的同時,又在短時間內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鋼性措施。一是自偵部門辦案無論是在初查階段還是偵查階段都必須在辦案工作區進行詢問或訊問。二是堅決執行“三級領導辦案安全負責制”,科員與科長、科長與主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與檢察長分別簽定《辦案安全責任狀》,按照《責任狀》的內容要求,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全面加強辦案安全監督,誰出了問題誰負責,主管領導負連帶負責,真正落實辦案安全責任追究制。三是對已有的辦案安全制度進行了認真分析和梳理,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對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實可行的規定增加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辦案安全工作納入全院績效動態考評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績效動態考核項目內容中,又硬化了辦案安全的獎懲措施,使辦案安全與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掛鉤,確保辦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過網上績效管理的形式顯現出來,用動態管理的方式保證了辦案安全制度的實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檢務督察工作規定》,強化紀檢部門對自偵案件辦案安全的檢務督察,要求自偵部門辦理每一起自偵案件在初查階段就必須提出安全預案,并按要求時限及時提交紀檢部門,紀檢部門在審查通過后,才能開始辦案工作,紀檢部門對辦案安全監督關口的前移為辦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堅固的防線。
三、規范行為,樹立細節決定成敗的理念,增強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的規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無數個“細節”組成的,成大事必須從細節入手,抓住細節是明智之舉,住重細節是一種完善執法的態度。常務副檢察長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和實用主義的角度,編著了15萬字的《檢察機關直接授理案件立案、偵查工作細節》行為規范,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關鍵環節立案和偵查環節的細節進行了探討,以圖保證執法規范化。
細節規范主要有三個部分:
法治思想誕生于幾千年前的歐洲,發源于古希臘的深刻思辨,成長于古羅馬的優秀實踐,蟄伏于中世紀的神權統治,成熟于啟蒙運動和文藝復興,它為西方文明的繁榮打下思想與制度的基礎。但是在中國,法治到底是什么樣的,包含了什么,應當居于何種地位,一直是法學和政治領域的爭議熱點。
一、法治的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
法治的形式定義,顧名思義,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這種語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帶有價值傾向,只是為了一個特定目標而實行的一種治國與社會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義的“法治”與“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絕對談不上信仰。
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追求“公平正義”。實質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權力以不妨礙私權利的合法行使為界限。可以說實質法治是以對私權利的保護為理論出發點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實質法治的實現必須以形式法治為基礎和制度保證,否則制定再優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種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義
理念作為“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領域的世界觀。將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產生的法治理念是對法律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宏觀的、整體的理性認知、把握和建構,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體化、概念化的表現,是法治建設的理論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
法治理念覆蓋的范圍很廣,但是一個成熟的理念應當具有一定的體系性,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精神內涵與核心就構成了法治理念的邏輯體系與主體架構,從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體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發展演進和內容自洽。
1、 公平正義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理念是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領域里,公平正義是最高的價值追求。將公平正義理念確定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為,公平正義理念對于法治理念范圍中的各種理念具有統攝性。
2、 人權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邏輯起點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護權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義的最高價值追求,無一例外都是以保護人權為邏輯出發點,因此可以說保障人權是判斷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標準。
3、 法律權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權威作為理念強調的是樹立法律具有至高無上效力的思想意識,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整個法律體系為根本的最高評價依據的思想觀念,形成全體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貴的權威。
4、 權力制約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與官員都是對法律絕對忠誠。”事實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權力制約理念體現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說失去了權力制約理念,人權保護理念與公平正義理念的實現都會成為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價值的政治口號,而法治也會隨之喪失其原本的精神內核甚至淪為一種工具。
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現實性與必然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的一個初步總結,其現實性與必然性體現在:
首先,法治進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動要適應中國的現實國情,這些現實問題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成為了“服務大局”。
其次,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國家性質體現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就是“黨的領導”和“執法為民”。
最后,“依法治國”的理念符合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公平正義”也符合中國社會的價值觀與道德標準,有利于緩和日趨尖銳的矛盾。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指導中國未來法治化進程的觀念與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首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應當是當今我國官方、民眾等等各方在法治問題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總結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句話”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個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一、法治的含義
(一)西方法治的含義
對于法治的界定,西方學者眾說紛紜,無論從亞里士多德的“二分論”還是洛克的注重分權的分權理論、孟德斯鳩的重視制衡的分權理論、潘恩的對人權高度重視、杰斐遜的制度設計的重要性等,都說明了不同時代對法治的理解必然不同。法治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其自身就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是隨著社會問題的出現和變化而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法治是一個多元的概念,不同時代有著不同的范圍,即時同一時代也因地區的不同呈現不同的概念,不能用統一的概念來界定。
(二)中國法治的概念
首先,要關注法治的普適性成分,即法治的共性,法治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供給,其核心就是為了人們利益的增進,法治作為一套制度設計,為了實現其核心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方式方法來實現,從西方法治觀點我們可以得出要實現法治就要從控權和維權兩方面著手。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是法治國家的主要標準,就是要在這個國家在控權和維權兩方面的制度設計與成果。
其次,要探討當代中國法治的具體情境,即法治在當代中國社會得以生長的現實基礎。當代中國社會從人治到法治的制度變革,無疑是當代中國社會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所引發的,對當今中國的法治應理解為:
(1)法治術語治國方略的范疇。在這個層面上,法治與認知是對立的,其界限是:當法律與當權者個人意志發生沖突時,是法律高于個人意志。
(2)法治是民主的治國方略,這是法治質的規定性。民主理論關注的是私人權利對公共權力的控制,作為民主的治國方略,法治的功能在于控制公權、維護私權。法治的主體是人民或是公民,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掌握的公權力,法治的重點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絕不是統治者治理被統治者的工具。
(3)把法治理解為民主的治國方略,凸顯了制度設計的重要性。法治作為治國方略非政治口號,重要的是把法治制度化。法治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宏大的原則具體化、現實化,把法治定位與民主的治國方略,有利于擺脫對法治實質價值的過多糾纏,把關注點轉移到制度設計上來,這樣才能避免制度虛位的出現,才能避免法治問題上“大而無當”的空談。
二、法治成本的界定
(一)法治成本的概念
成本本身是一個經濟學的范疇,是指“為獲得一定利益而付出的代價”,通過對不同控制模式的治理成本間的比較來選擇最佳的控制模式及其組合,以達到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和控制績效的最大化。
(二)法治成本的種類
1.法治的政治成本。法治的政治內涵較為豐富,既包括法律制度的設計成本、法治的運作成本、法律制度的維護成本,也包括法律在調整不同利益群體矛盾和沖突的成本。政治成本往往具有一個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一次法治的不公平不能導致社會的不穩定,但是這其中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失誤屢屢發生或者是通過法治不能糾正,那么法治的為新和形象就會在此過程中悄然發生變化,最后累計起來就會變成危機,這種危機具有破壞性,甚至導致整個法治大廈的崩塌。
2.法治的意識形態成本。所謂意識形態成本是指社會執政者為了使自己的價值觀念、道德準則、信仰信念等成為統治地位意識形態而付出的代價,以及為意識形態與時具進、開拓創新、豐富發展而不斷付出物質和精神代價。法治作為一種最優的治國方略,就必須是一種社會的首要的意識形態,也只有其是首要的意識形態才能成為一種最優的治國方略。
3.法治的信息成本。法治的信息成本包括法治的信息傳遞成本和信心控制成本,前者指的是法治的意圖在各級執法組織傳遞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信息在組織結構中的傳遞經過不同的節點與不同的層次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衰變、弱化,復雜的組織機構會導致信息弱化程度加速、成本增加。如果信息傳遞成本過高,則意味著效率低下,信息的控制成本是進行信息反饋而產生的成本,信息反饋是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反饋途徑與組織管理層之間的障礙條件越少,所產生的費用就越少。
4.法治的時間成本。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其產生、發展都必然會付出一定的時間。時間具有一維性,法治的推行必然是一維性的,任何一種法律從頒布到實施都是時間的結果,這也充分說明了法治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時間就是效率,把握好時間成本,才能提高法治效率。
5.法治的機會成本。機會成本又稱擇一成本,指的是在事物發展過程,選取一個利益而放棄另一個利益所付出的代價或喪失的潛在利益。
三、法治浪漫主義
(一)法治浪漫主義的概述
法治浪漫主義是激情的產物,法治浪漫主義就是對法治的不且實際的非理性的奢望。主要表現為:
1.法律萬能論。把法律看成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一旦社會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規范起來。
2.法律無代價。只看到法治的優勢和能帶來的預期利益,看不到法治的弊端和實行法治必須付出的代價。和其他事物一樣,法治也是一并雙刃劍,是利弊共存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法治也需要一定的代價,甚至是昂貴的代價。
3.法律激進論。認為既然確立了法治的目標,就應該大刀闊斧地干起來,通過激烈的社會變革實現法治,認為法治是可以通過一系列的立法活動而一蹴而就的。
(二)法治浪漫主義產生的根源
1.是出于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迫切心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貧富差距擴大、社會兩極分化嚴重、農村勞動力嚴重剩余,農民負擔過重,農村社會發展遲緩、下崗工人形成城市貧民階層、生態環境惡化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為了盡快解決這些文的的迫切心情使得人們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法治上,希望法治可以解決一切社會問題。
2.對法治的理論認識不足。認為法治產生是由于政府的權威,法治的目的也是維護政府的權威。認為政府是法治的主要推行者,長期主體意識的缺失,使得人們對法治的認識比較膚淺,所以在法治初期階段,人們大談法治所帶來的好處,很少談論法治的弊端,這就很容易產生的法治的崇拜,這也就必然產生了法治浪漫主義。
3.是人們思維習慣所造成。法治浪漫主義為人類提出了奮斗的目標,為實踐提供指引,使得人們陷空想完美的境地,也是由于中國的悠久的歷史的影響。
四、法治浪漫主義的消除
1.對法治功能的正確認識。首先,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為,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不是全部行為,法律在調整人的行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企圖把人們的一切行為都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最終只能碰壁,法律是因行為的存在而存在。其次,要認識到法律不可能對人們的千差萬別的行為作出詳盡的規定,任何社會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把一切行為納入其中,立法者認識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對有限,導致立法會出現真空和漏洞,再次,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每一種利益,人們之間的一切法律沖突實質上都是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兩種利益沖突之間,法律不可能兩全齊美,只能保護一種利益,只能就利益按照立法的價值進行選擇。
2.樹立法治成本主義觀念。法治作為一直治國方略,作為一種公共產品,無論是制定、實施、遵守都是有成本,不是無價的。
(1)減少法治的政治成本――立法成本的減少
首先,在立法過程中,應該適當的引入公民的政治參與。公民的政治參與的功能有:
第一,公民的政治參與為公民表達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利益提供了有效地途徑。第二,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利于政治過程的健康運作,在政治過程方面,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助于政策的合法性,糾正決策的失誤,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公民對政策的支持或意見反饋有助于政策的順利執行以及對存在問題的修正,在人事過程方面可以保證政治精英和政府公職人員的產生以及隨后的行為沿著民意的方向運作,保證政治體系具有吐故納新的代謝功能,為政治權力的運作補充能量。第三,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助于政治發展的穩步推進。這樣就可以避免制定的法律沒有實施的社會基礎。
其次,注重立法者的素質。人大代表不只是榮譽,要能夠勝任立法工作要求。避免制定出來的法律質量不高,造成立法效率低下。
再次,保護立法與實施協調與經濟發展協調。法律之間需要協調下一層次的法 ,不得與上一層次的法相抵觸,保持法制的統一。
(2)減少法治的意識成本――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
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法治的社會思想基礎,在法治成本中要考慮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付出。嚴格的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為法治的實現所必需,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導致法治,只有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價值目標的理性土壤之中,統攝于法治理念之下,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實現。作為法治的社會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撐的公民法律意識,不僅內含著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滿著對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價值目標的尊重和渴望。
(3)減少法治的時間成本――增加法治實施的協作性
雖然時間是一維性,時間的容量是可以改變,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應降低工作的反復性,提高單位時間的利用率,提高完成任務的協作性,協作性是合理利用時間的一種重要方式,應把各種關系緊密的法治目標按照程序鏈接起來,形成順暢的任務實施流程,提高效率,增進各個執法環節的合作。把法治成本納入執法考核中。
3.加強制度建設。制度具有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的特征,體制和機制缺乏科學性,會妨礙成本投入決策科學性和準確性,在制定制度時就要充分考慮其成本,在執行制度的同時就要嚴格按照制度予以執行,防止制度的軟性。要建立好關于法治的評估和考核制度,使得成本與效率成為考察法治水平的標準,使得法治的效率得到提高,這樣也能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法治成本高效率低程度給予改正。
參考文獻
[1][英]約瑟夫?拉茲.《法治及其德性》.鄭強譯.載夏勇編:《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
[2]丁以升.《法治問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4法治是通過普遍的規則約束政府行為,維護個人自由權利的制度。
5法治是實施規范的原則、和制度的總體。
從以上幾種較為普遍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實西方學者也并未直接給予法治以某種定義,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說是最為根本的一個方面給予說明和定義而已。其實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學史上,直接定義法治的并不多見。因為法治本身就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展的,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變的。所以,客觀上來講,對其下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況且,各國政治發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語境下的法治概念。
盡管我們無法對法治定義一個精準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蘊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質和價值追求,對于全人類來說是一樣的。
二、法治的發展歷程
在西方,“法治”這一術語最早由古希臘雅典“七賢”之一的畢達庫斯提出。柏拉圖在晚年意識到法律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他說,每一個城邦都應該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的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毀滅;然而,我們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個人和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有利”這個之后,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他說:“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的內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釋。以至于后來西方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西方學者對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亞里士多德這一解釋的影響。直到今天,人們在探討法治的含義的時候,仍然將“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和“良法”作為法治的應有之義。
在古代,幾乎與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義的同一時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但法家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中國當時儒家的“禮治”、“德治”而提出,并沒有將其視為“法治”。
在美國,潘恩、杰弗遜將法治理論在治國實踐中加以運用,并堅定的宣布:在專制國家中國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國家中法律應是國王,國家權力源于憲法,而憲法來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約。
從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法治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是人類文明和法理念的發展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隨著人類對自身關懷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斷增強,于是法治的概念產生并得到較好的發展土壤。但是,在亞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時代里,人們對于法治的認識,更多的仍然將其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視為統治者實施更好統治的工具,人們對法的遵守更多的是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即懾于法的威力而被動的遵守法律,以達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國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國”的方略更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國學者在吸收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含義的同時,也開始探詢法治更為根本的東西,也即法治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
三、法治的價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實行法治是必然的趨勢。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也達到較深的水平。從文藝復興對人的本質、尊嚴、個性、自由的發現和肯定,從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口號以來,人們不再束縛于君主的強權政治與特權之下。這種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觀念和思想。
在法治內涵及構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時也是進行著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價值
在討論法治的內涵及構造的時候,法律至上已經成為一種公認的法治構成要素。其實這種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其表象價值。應該說,法律至上是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來人類一直致力追求的狀態。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種表達方式。而從西方學者對法治的不同定義來看,其共同點即是法律需獲得至上的地位,而這種地位的最根本表現即是政府和統治者服從于法律。
1從法律獲得普遍服從的角度來講,法律至上應該是兩個方面的。
一個方面是統治者服從法律,在如今的國家形態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從法律;另一個方面則是人民服從法律。應該說,第二個方面的服從是比較容易實現的,雖然違法現象不能杜絕,但國家形態發展至今也已經有了較為健全的糾正機制。而人們關心的是政府權力受到制約。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的發展水平還離不開人的治理,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這個道理,即使是亞里士多德認為應該由法律來統治,但也不得不承認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謂將“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時,對立的也僅僅是在“法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約,而“人治”的狀態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統治者,不成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們更為關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從法律。如果沒有政府及管理者對法律的服從,而這種法律也不能稱其為是至上的法律。
2從法律至上的語境來講,法律至上應首先是有一個價值判斷。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筆者是堅持“惡法非法”論。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至上也必須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為,法律至上不僅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斷。在有的學者看來,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會發展的過程。因此,法律不能違背客觀規律。而法律至上不僅是法律制定的問題也是法律運行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法律制定的時候應真實反映客觀規律,而在法律運行的時候,法律規范應高于其他任何社會規范。所謂法律至上的價值判斷,就筆者看來,其實也就是一個判斷惡法與良法的過程。譬如納粹統治時期的德國,在希特勒的統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為執行法律而設置的黨衛軍、蓋世太保等機構都是為了實施其種族滅絕政策的。而種族滅絕本身就是違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這種法律以及實施法律的機構不可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因此在那樣的國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該國中所有政府機構以及官員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而行為的。當這種法律本身就已經違反了人類發展客觀規律的時候也就不稱其為法,對其的遵守也不能說是“法治”。從這樣一個例子來看,法律至上確實更應首先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證——法律高于權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性的概念,在人類尚存的時候,社會的穩定,人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都離不開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發揮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機構來執行,因此完全拋開“人”的作用而談法治也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國挺進的時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而這里所謂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國的統治機構。統治機構既是制定法律的權威也是執行法律的權威,因此在法治國中,統治機構的權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而不是統治機構。具體講來,即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的,行政權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說法便是法律應高于權力。統治機構代表著權力,雖然法律經由這種權力而產生并具有強制力,但是這種權力在賦予法律以強制力以后也應該服從于這種法律的強制力,否則,法律的強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談不上進行法治。法律高于權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為基礎,是對由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運作絕不可能采取傳統的單向運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國家官員立法并實行從上而下對一般大眾的單純管理、執法和適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須采用從一般大眾到政府以及從政府到一般大眾的不斷的立法、規范、監督、反饋和修正的“良性雙向運行模式”。
(二)人文關懷——法治的本質價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價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價值應該是人文關懷,即對人類本身的關懷。法律的出現本身即是為了人類社會的有序,并不是為了阻礙其發展,因此,法律從根本上來說,應該是以人為本的。而人文關懷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關懷的直接表象,并且從文藝復興開始,人文精神便占據著各國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義。
有學者將人文精神的要點概括為:(1)重視終極追求,執著探求超越現實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揚人的價值,否定神和神學對人的束縛。(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實現,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對禁欲主義的同時,亦反對人性在物欲中湮沒。(4)謀求個性的解放,建立人際間的自由、平等關系,實現自身的價值,反對宗法等級關系及與其相應的意識形態束縛。(5)堅持理性,反對迷信、盲從和認識領域的強制服從。
2法治與人文關懷。
如果說從中世紀之神化世界到近現代的人化世界是人類歷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偉大轉折的話,那么,法律從神的奴仆轉化為人類精神的象征則是這一偉大轉折的直接后果。根據早期法思想來理解法的話,法即代表著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從文藝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再到現今的以人為本,人類對自身的關懷不斷增加,而這種關懷更是體現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中。從根本上來講,法律始終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終極的目標與關懷。
人類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權利,都需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從而賦予了憲法以最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這些人類基本權利的載體。可見人類其實是用法律來實現對自己的終極關懷的。我們不能把法律理解為完全工具性的東西,在實現人類自身價值的目標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體現的人類價值來說,它應該是價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價值追求其實也是法治的人文關懷必然導致的趨向。在法學剝去神學的外衣后,法律所體現的便是保障一個個個體的自由與權利,即使在設定義務的時候也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法律至上其實也就成為本質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規則的至上絕不是宣揚一種冷冰冰的規則理性,而是高揚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權精神和人文精神。
縱觀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在推動人類文明向前發展的動因中,雖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是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資產階級革命也好,無產階級革命也好,資產階級宣揚的或者無產階級宣揚的理論,統統都是為了人的發展,為了解放人類自身,為了使人類遠離于束縛之外。當然這種遠離并非絕對的沒有任何約束。所謂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為了以一種社會公認的契約賦予人們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權利的空間。法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但也從另外一個方面深刻反映了人類追求永恒的正義以及用法律這樣一種形式固定住自身權利的過程。規則是人類理性的要求,而規則所反映的內容則是人類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一、法治與刑罰
法治這一概念,可以說是舶來品,因為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罰、刑律概念。“法治”一詞,在英文中與之對應的是這樣一些詞: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可分別譯為“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通過法律治理”。由此,結合我們的理解,法治應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我們知道,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主要來源于西方法律文化(當然,其精神和傳統可上溯至古希臘、羅馬)根據西方法學家和一些權威工具書對法治一詞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點:(1)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2)法治與緊密相連,沒有即沒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通過法律控制社會,并且它本身也要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則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建立理想的社會生活方式。由此可見,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尤其是法治與民主政治的緣生關系;法治與,法治與國家的互相聯系,又相互制約關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無不體現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質。
對比中國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自古以來(一直到清朝滅亡,兩千余年的歷史),從未有過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即是刑罰的代稱,這可以說是中國法律傳統的核心,無論在制度抑或觀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這個意義上而言,要說中國古代有法治的話,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總是強調道德教化(即禮樂教化)相對于法的優位性,這便造成一個后果,即法在中國古代社會完全沒有形式的獨立性、合理性可言,其總是從屬于道德的,可以說道德是刑罰的目的和根據,刑罰全然成為推行道德的工具。這樣,道德便完全凌駕于法之上,法被徹底的異化了,其只不過是道德的附庸,毫無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獨立性可言。事實上,中國這一文化傳統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們仍能時而不時的在人們的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觀點主張中,發現這一影響的存在,如人們對于“法治”和“法制”這兩者的界限模糊不清,總以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層文化底蘊,即西方的民主政治傳統和“法律至上原則”等背景,這顯然是受中國古代人們對法的認識的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二、德治的異化
德治與法治相應,也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簡單的說即是以德治國,或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實現,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內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條件是意志自由,他以應該的方式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以協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中國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這在《尚書》中可得到證明,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統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層面上始終以德治為目標,西方哲人自柏拉圖始,也有對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國》中所揭示的那樣。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現實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們可以發現,人們對此問題自覺和反省得比較早。由于有與中國迥異的人性論傳統(即原罪說,性惡論),西方的哲人們更容易正視德治陷入困境的現實,進而能夠給出更現實、更有效的解決方案。柏拉圖最終放棄《理想國》的德治理想而轉求于法律和秩序(見其《法律篇》的相關思想)便是很好的證明。事實上,柏拉圖以后,從亞里士多德開始,“法治國”是人類最理想的國家這一思想便成為西方的傳統。然而在中國,我們將發現完全不同的情況。為了搞清問題,我們有必要簡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的現實化過程。下面,就讓我們從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開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現實化情況究竟如何。
孔子可謂生不逢時,其成長活動的時間,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時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禮崩樂壞,諸侯爭霸,民不聊生。孔子懷著崇高的文化、歷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創立了儒學,而此學說之中核即是“仁學”(即仁政、德治)。何謂“仁學”?簡單的說(當然不是很恰當)即是將外在的道德律令、規范拉回到人的內心,使之成為人的內在心理欲求:“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這實質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體性、自律性、自覺性,而這一思想運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統治者行仁政、德治。關于仁政思想,其明確提出且有系統闡述者當為孟子。眾所周知,孟子是繼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貢獻其實在其性善論思想(即關于“四端之心”的學說,參見《孟子》一書)的提出,這實際上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層的哲理基礎。然而,無論是孔子,抑或是孟子,盡管其關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產生了巨大影響,但在當時(即春秋戰國之際)卻是邊緣化的學說,其最終未能競爭過法家。這一點,可從秦帝國的建立得到證明。事實上,盡管自漢武帝以來,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現實化已經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國兩千多年的鐵的歷史事實卻告訴我們,所謂的“德治”,終究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理想罷了。因為所謂的內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總是被“王圣”的殘酷現實所打破:德治蛻變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國異化為以理殺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經戴了兩千余年。歸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無法落實,除了現實層面的原因,即中國古代的宗法社會結構,自然經濟基礎,以及君主專制制度等等,這些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還有另外一個層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論自身的悖論問題。我們知道,道德在本質上是自律的、內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強制性等特點;然而問題是,一旦我們講德治,即以道德來進行政治統治,那就意味著以某種方式形成或確立一統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種力量強制推行,這樣一種道德的模式化、強制性便完全背離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見,在道德與德治之間,本來即存在一悖論,而我們不講德治則已,只要講了,我們就必然會陷入這一悖論中。
通過上面的考察,我們不難做出這樣的結論,即在關于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問題上,無論中國還是西方,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種理想,現實中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這樣,我們便進到了下一論題,即法治與德治的關系之重新定位的問題。
三、法治與德治關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們所理解的法治,是現代意義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傳統的法治,其區別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國古代的“刑罰”或“刑律”。法治的構成有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所謂法的普遍性,在現代社會主要指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且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實質上體現的是法律至上原則;而所謂法的優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體現的即是法的正義性。這兩者可以說既是法治的優越之處,同時又使法治(法律)與道德的融通成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優長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和遵守,而這種普遍性之基礎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當性、合理性。所謂法治的形式的正當性、合理性,實際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開、參與、客觀、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種正當性。可以說,正是這種形式的正當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預期性,因此最終能保證其普遍性。其次,法的優良性(即正義性),也就是說法律不是與道德截然對立的,就如中國古代的刑罰只具懲治意義那樣,而是本身即是對一定的道德價值,諸如民主、自由、人權、公平等的體現和保障。就此意義而言,法和道德擁有共同的價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選擇,把人作為最高目的。由此,我們不難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當然,這里也應有一個限度的問題,否則便消弭了道德與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過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體現和保障的道德價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這主要表現為法律化的社會公德,以此保障人們最基本的權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價值追求是無上限的)。
然而,盡管我們說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著道德可以上升為治國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與法治在治國的層面相提并論。我們通過上文對中西歷史實踐的考察,已經得出了如下結論:德治本身不可能現實化,其只可能,并且永遠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蘊含著悖論。因此,在現代社會中,尤其是在法治社會逐漸成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講什么“德治”、“以德治國”,顯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們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的同時,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誤會。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絕對是不能同時有兩種主導的治國方略的。我們可以強調道德對法律的補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為德治的。
總而言之,我們的主張只有一個:法治在現代社會中應是主流的社會控制模式,治國在制度層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過轉化參與了治國,但不能謂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國,以德育人,共創理想社會,才是法律與道德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分工。
參考文獻:
[1]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70, 12.
[2]孔子.論語.
[3]孟子.孟子.
伴隨法治中國理念在社會的普及與法治建設的推進,當前在法理學領域的研究問題也愈發突出。法治中國建設是依法治國戰略的延伸與實踐,是法治與社會發展的結合統一,它包含法治社會、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方面的三位一體,同時推進建設,已儼然成為中國現代化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現在國家、社會與人民對法治中國的關注已越發增多與高漲,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的發展也在蓬勃進行中,但隨之而來的法理學問題也在突顯。過去法理學研究對法治中國領域注重詮釋法理概念,對其系統與實踐問題的思想認識與準備不充分,尚缺乏針對性、具體地探究,讓實踐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中法理學研究的局限與困境
(一)法理學研究過分注重在中國的適應性,使法律缺乏權威
過去數十年法學在中國的發展借鑒與引進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學概念與內容,傳統的法理學探究一直注重對所引進的理念進行中國化改造上,對法學舶來品的適應性研究占據了主導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義法學卻缺乏應有的重視。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國法學發展起步晚的原因,對外來理論進行適應中國的研究本無法避免,是短期內法理學發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邏輯的教義學的思考探究過少,人們研究法律是出于適應社會需要進行,法學被統一在社會現實之下,其自身的權威性難以樹立。緣由在于以法理中國化為代表的法學研究長期實行,忽視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對立統一論盛行,將法律視為服務社會發展需要的工具。
(二)立法中心主義的觀念限制法理學的發展
如前文所言,法律適應社會的傾向之所以突出,除了引進研究西方法理學問的前提基礎外,法理學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義也是其重要催生因素之一。立法中心主義指法律人把法律的制定與認可是以有立法者為依據,無論司法者還是立法者,都把維護立法作為自身的任務,人人將自己視為“立法者”。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問題會自然產生對其維護規范的觀念,把現有法律解決社會政治問題當作首要任務,法律為社會政治所服務,其法治權威與法律思考反而成為次要。法理學研究變為圍繞政治理念的規范法學,對法治建設毫無裨益。
二、法治中國建設下法理學探究的改進思路與方法
(一)以合法性為基礎推進法理學研究
進行現代法治理論的研究,合法性是其前提與基礎所在,合法性有形式合法與實質合法兩類之分,二者雖時常交叉使用,但形式合法仍然是法治建設的主要追求與保障。而現在我國法理學領域欠缺對法治合法性的研究,西法中國化為主導的探究背景下,法治建設始終著眼于其與社會現實的聯系,對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關注論證不夠。法治中國建設法律是治理之本,對法律自身缺乏闡述與研究,法治就只能成為人們應對社會問題的權宜之計,它也不能發揮對社會組織發展的主導治理作用。沒有合法性的理論探究,那么到底何種法治方式才是合乎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有效方案需要探究。法理學研究目前并不能給出依據,這也就要求應該更加注重對法治合理性的專業探索,為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其具體思路上需要學者加大對法治中國建設的必要性、建設的可能性與全面深入可能等一系列事關法治合法性問題的研究力度,從法律適應化工作中抽出余力,集中對法治基礎與實踐性理論予以論證,在法理根源上為法治中國建設鋪下合法準確的思維基礎。
(二)以教義學法學作為法理學探究思路
如前文所言當前教義學法學并不是法理學探究的重點,人們偏重于法治在社會問題上的治理方法與應用,將法治建設量化、概念化,把法治作為評判處置社會行為與方法的指標,卻缺乏對其本質意義的了解。推進法治建設不僅是要在中國應用實踐,其對法治建設理念、改革中具體措施的反思與思考也是,即不僅在立法階段推動法治步伐,在理論研究上也應重視與施行。因此加大對教義學法學探究,才是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研究的有效改進思路。
三、結語
當前我國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領域的探究工作,實質就是為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做好理論方法的論證研究活動。在這一背景指導下,就需要學者不再強調傳統法理學中對西法中國化與法治適應化的研究,而是將目光投往法治理論的基本問題上,通過教義法學等解釋途徑,幫助人們闡明、理解法治的理念根據,為樹立法治建設權威與合法性提供論證基礎。
[參考文獻]
記者因職業的關系比一般公眾更早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覺地以宣傳法律知識與培養社會的法治意識為己任。不能不說的是記者在進行法治宣傳的過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記者自身的法律水平會隨著各種類型的與法治相關的報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記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對他們對法治的理解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隨著各政法院校法制新聞專業的畢業生逐漸進入新聞媒體,參與到法治新聞的采訪制作環節,法治新聞在法律知識和規范的傳播方面越來越準確,作為社會法治意識基礎的法律知識普及的工作已基本進入良性傳播的階段。關于法律的常識和基本規范的認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基礎,這部分工作也是構建社會法治意識的前提。對此,無論是記者還是公眾,在意識上都是自覺和統一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6 ― 0030 ― 03
一、民族主義的概念
一如韓寒所拍電影《后會無期》中經典臺詞所言“聽過很多道理,依然過不好這一生。”國內外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民族主義”的概念進行界定,依然難以全面闡述“民族主義”的內涵。E?B?哈斯曾用“盲人摸象”的比喻來形容學者們對“民族主義”概念的研究:民族主義是只大象,研究者是個瞎子,每個研究者只摸到“民族主義”大象的一個部分。①
從語言學的角度分析,“民族主義”是由“民族”和“主義”兩個單語詞組合而成的復合詞。“民族”是“民族主義”的基礎,所以,明確“民族”的內涵是理解“民族主義”概念的前提。
在我國的話語體系下探討“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概念,首先需要清晰認知的是,“民族”是個西方概念。英文用nation一詞表示“民族”,源于古希臘文ansci到拉丁文nasci、natio再到英文nation的衍變,在詞義上也由“生育”、“生存之物”逐步擴展為“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團體,亦即擁有某一特定地理區域的人類團體”②以及我們現在所說的“民族”。觀“民族”一詞的語義發展過程可知,“民族”一詞最初僅具有生物學、社會學和地理學上的意義。但是在法國大革命時,nation成為“國家”的同義詞,具有了政治色彩。有詞典將“民族”解釋為:有著相同血緣、生在相同國家、受同一政府庇佑的眾多家庭。③韋伯曾言:“在談到‘民族’這個概念時,我們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實力的關系。”當“民族”被賦予濃厚的政治色彩時,我們就不得不將其與“國家”聯系起來。“民族”與“國家”都是政治概念,但是兩者關系卻錯綜復雜:有民族無國家、單一民族的國家、多民族的國家。我國的國家形式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所以下文所要探討的內容都是以我國的國家形式為邏輯起點的。
正如“民族”沒有得到一個普遍的、明確的解釋一樣,“民族主義”的概念也處于“百家爭鳴”的狀態。縱觀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可以將“民族主義”的內涵概括為如下幾類:第一,從心理學上分析,民族主義是一種情感,是一種個人忠于國家的心理狀態,④是一種情感歸屬、民族認同的愛國動力;⑤第二,在政治上,民族主義是一種政治運動,是一種追求民族利益、為民族生存、平等、獨立、發展服務的社會實踐運動;⑥第三,從理念上分析,民族主義是引起民族主義情緒、推動民族主義運動的理念原則;⑦第四,民族主義具有多種含義,兼具多種特質。安東尼?史密斯將民族主義的含義總結為:以民族情感為前提的民族的語言或象征、爭取民族利益的社會和政治運動、民族信仰和民族意識形態這三者中的一種或多種。⑧筆者認為,民族主義兼具主觀與客觀雙重意義,首先,民族主義作為一種“主義”,就是一種主觀上的思想觀念,統一的思想觀念反映在國家體制上就表現為意識形態。當主觀上的思想觀念推動政治運動時,民族主義的思想就會成為一種追求利益的政治力量。民族主義是民族主義觀念,同時也是民族主義實踐。
根據上述闡述,筆者將民族主義的內涵分為三類:一是表現為強烈民族情感的民族主義,即對本民族歷史文化、民族精神的強烈認同和歸屬;二是作為政治運動的民族主義,即為追求民族平等、民族發展而進行的社會運動;三是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即貫穿在國家體制中的基本價值和理念。
二、 我國制定法對民族精神的吸收――表現為民間法的存在
法治進程分為外源型和內發型兩種發展模式,我國的法治進程主要采用的是外源型的發展模式。在改革開放時期,我國大規模移植外來法律,短時而快速地建構起了我國的法律體系。在我國的法律語境下,法律的范圍主要是指制定法,即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表現統治者意志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強制性規范。雖然制定法大多是舶來品、缺乏我國傳統的法治文化基礎,但是卻成為統治者治理國家的依據。我國建立起的制定法的法制體系,只是制度層面上的法律的建構,但是法治觀念以及法律的基本價值并沒有深入人心,因為我國的民族本土文化資源并沒有被我國的法律體系所吸收。
德國古典哲學家費希特認為,民族之所以為民族,不僅包括土地、經濟、政治等因素,“民族精神”才是其根本,它是民族的靈魂,“民族精神”主要體現在一個民族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⑨所以,民族精神與民族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的根本,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不容忽視的,也是執法者在管理國家過程中必須予以重視的。德國著名學者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薩維尼指出,法律應表現出民族的個性、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法律的發展動力是民族精神,法律就像藝術和音樂一樣是民族文化的自然體現,法律同民族共發展,立法者只能揭示和展現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來作為法律,立法者絕不能通過立法手段來創建法律。⑩薩維尼以絕對性極端性的觀點表達了民族文化這種本土資源對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的關鍵作用。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完善;而法治首先不僅僅表現為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現為一種文化、生活方式。{11}主張法律本土資源論的蘇力認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12}中國本土的法律資源在現實中具體表現為”民間法“。民間法是一個外延極其寬廣、內涵極其豐富的包容性概念,具體包括諸如習俗慣例、家族法規、行業規章和村規民約、宗教規則及官方非正式經驗等形式。{13}梁治平先生從傳統文化角度將民間法概括為地方性知識,謝暉教授以規范法學為視角認為民間法是一種與制定法這種硬制度相對應的軟制度;蘇力教授從法律來源方面出發將民間法視為一種本土法律資源。不管從何種角度去理解民間法的內涵,可以明確的是,民間法不是官方法、不是制定法。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所起的作用不應該僅僅是靠國家強制力維持的表面上的威懾作用,而應該是深入人心,以自身的合理性來說服人們去遵守它,從而實現對社會秩序的規制目的。從我國的社會現實來看,我國有著濃厚的鄉土社會的傳統,即我們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大多是靠風俗、習慣來支撐,所以在我國的法治中必須重視民間法的作用。在立法上,制定法可適當吸收民間法的內容,如我國民法中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就是對現實中存在的民間傳統的尊重,這就使得我國立法在重視科學立法的基礎上兼顧民俗中的“人情”理念,增強了立法的合理性,實現了情理法的融合;在司法中,可適當引入民間法作為裁判規范來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和執行力,在現實中,已經出現了地方法院援引風俗習慣進行裁決的案例,并且收到了極好的司法效果,所以實踐證明民間法的司法適用是可行的。
三、 民族平等與政治訴求――表現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斯大林用“四個共同”對“民族”進行闡述:民族是一個穩定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14}這一定義概括出了民族的文化性、地理性、社會性,然而依據這一解釋并不能清晰地區分“民族”與“種族”、“部族”等相似概念,因為后者也同樣具備社會-文化性。安德森對“民族”作出的解釋是:民族是一個想象的在本質上有限同時享有的政治共同體。{15}這一定義賦予民族主義強烈的政治色彩,認為民族是一個政治共同體,將民族與國家掛鉤。民族在社會-文化屬性上同種族、部族難以區分,但是民族不同于兩者的是,民族具有政治屬性,生活在民族中的共同體具有政治訴求,這種政治性訴求在我國即表現為各民族追求民族利益、爭取民族平等、民族發展,而并非是各民族均要求建立自己民族的國家。民族和民族主義是現代化的產物,農業社會的社會組織無法為共同體提供平等的政治訴求。民族主義的政治屬性強調民族的政治權力、成員的平等。民族主義在觀念上形成后,就會締造出民族,政治訴求隨之而來,堅持民族平等、維護民族利益的民族主義思潮和運動就會隨之興起。民族主義不僅僅應當停留在思想上的民族情結、民族認同中,而且要建立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共同體地位上的平等、權利的享有、政治事務的參與等。
我國在確立國家政治體制、構建法律制度時,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地位,本著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授權少數民族根據本民族特殊的風俗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可變通執行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以此來實現少數民族人民的政治訴求。如果我國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所有民族所有區域均整齊劃一地實行同一政策,勢必造成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文化生活的侵犯,終將導致少數民族對國家法律的不遵守對國家政策的肆意違反。作為政治訴求社會運動的民族主義,對我國法律提出的要求就是:國家法律不能不立足于民族現狀而死板地統一硬性調整所有民族和區域,而是要在統一規范的基礎上照顧少數民族利益,為少數民族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與權利。
四、 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自由民族主義的法治觀
自由,是一種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間,是個人不受社會與政治控制的權利。{16}自由主義既是一種意識形態,又是一種政治實踐,還是一種法治觀念。自由主義觀點認為人是理性的,自由主義所關注的是理性的個人,與集體主義相對的個人主義是自由主義的基礎。個人主義認為:集體是由個體組成的,集體的性質和利益都是由個體決定的,集體是為了服務個人利益而存在并發展起來的,離開個人集體將不復存在。{17}建立在個人主義理論基礎之上的自由主義認為:國家并非一個實體,而是一個用來組織一批人在規則約束下進行有規律活動的理論上的構造和模型。{18}根據自由主義觀點,國家在根本上是由具體的個人組成的,應當將個人權利放在首位,將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視為目的,而國家權力只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在我國,由于自古以來就有著傳統的家本位思想以及在以后形成了深厚的民族凝聚力,民族主義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和社會根源。與自由主義相對,民族主義在現代社會表現為一種強烈的國家和集體意識,強調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以及國家擁有強大的管控權力。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在法治層面就表現為以國家和集體利益為基本價值的民族主義的法治觀,與民族主義法治觀相對的是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導向的自由主義法治觀。
民族主義以民族情感為紐帶,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愛國主義,不可否認的是,民族主義的推崇有助于增強國家和民族的凝聚力,但是從現代法治要求的充分尊重人民法律地位和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我國法治的基本價值在注重民族主義理念時,可適當吸收自由主義精神。張君勱在《立國之道》中曾言:“一個國家對于自由與權力,仿佛人之兩足、車之兩輪,缺其一即不能運用自如。個人自由寄托于國家之上,國家全體亦賴于自由而得其鞏固之道。此即今后立國之要義。從這觀點看,中國民族政治之一線光明,即在自由與權力平衡之中。”{19}在張君勱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他是將民族國家本位與個人自由本位置于同等地位的。民族主義,以群體歸屬、集體利益為指向;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個人利益為宗旨。如何將兩種理念融合,整合進同一個意識形態呢?自由民族主義理念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這種只具有單一理念的意識形態的創新。
五、 結論
上述分析是以民族主義的三種不同內涵為層次展開的,可見民族主義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影響是多方面、持續性的。在我國法治建設的初期,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民族精神影響我國制定法的內容;在我國法治發展的現在和未來,也起著法律精神和基本價值理念的指導作用。所以,我們在審視我國法治發展的過程中,要重視民族主義的作用,同時,也要理性地對待民族主義的內容,兼具吸收自由主義精神的部分理念。
〔參 考 文 獻〕
〔1〕E.B.Hass.What is nationalism and why should we study it ,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M〕.第40卷(03).
〔2〕Mostafa Rejai .Political Ideologies,A omparative
Approach〔M〕.London,M.E.Sharpe,Anmonk,1995.
〔3〕Philip L. White.What Is a Nationality 〔M〕.Canadian Review of Studies in Nationalism,XII,1,1985.
〔4〕Hans Khon.The Idea of Nationalism,A Study of it’s Origins and Background〔M〕.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46.
〔5〕Daniel Druckman.Nationalism,Patriotism and Group
Loyalty:A Social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M〕.Mershon Internationai Studies Review,Supplement to International Studies,(Quarterly),p.43-48。
〔6〕Louis Snyder.The Dynamics of Nationalism,Reading in it’s Meaning and Development〔M〕.New York,D.Van Nostrand Company,Inc,1964,p.23。
〔7〕〔英〕厄內斯特?蓋爾納.民族與民族主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8〕〔英〕安東尼?史密斯.民族主義――理論,意識形態,歷史〔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9〕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10〕張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
〔11〕鄭君.薩維尼的“民族精神”與中國現代法治:社會縱橫〔J 〕.2005,(04).
〔12〕蘇力.變法,法治建設及其本土資源〔J〕.中外法學,1995,(05).
〔13〕賈煥銀.民間規范的性質及其司法適用邏輯分析〔J〕.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04).
〔14〕斯大林.和民族問題,斯大林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15〕〔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吳比艘.想象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6〕〔英〕卡爾?波普.開放的社會及其敵人〔M〕.西安:山西高校聯合出版社,1992.
〔17〕李強.自由主義〔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