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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三元至十二元;
(三)縣級市市區,二元至九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一元五角至六元。
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
未繳納*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已經按原適用稅額標準繳納*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于*年9月1日至10日,補繳*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稅或者差額稅款。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礦區。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條例》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尚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大城市為人民幣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為人民幣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為人民幣0.60元至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人民幣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條 對《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名單,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名單予以免稅。
第六條 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門證明,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土地使用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負責征收。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予以調整。
一、田間工程
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130號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已經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1989年3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以粵府〔1989〕39號 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地區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第三條 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深圳市為1.5元至30元;
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江門市為1.2元至24元;
惠州、汕頭、湛江、韶關、肇慶、茂名、梅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陽、云浮市為0.9元至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第六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以及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適時調整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條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批準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至10年。
第十條 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除本實施細則第八、九、十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而統一征地的,在沒有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前,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后,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占用面積等有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將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積、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后,發生變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加或減少等事項,納稅人應在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權屬的稅收征管環節中,時常遇到一些稅收政策未予明確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涉及拆遷補償等問題的土地權屬轉移問題。這些問題界于政策之外,基層征管人員和納稅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擾,易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欠稅,影響稅收征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對這些特殊情形進行了梳理,并對其成因和對策進行了探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征管遇到的問題
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種特殊情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以此為由形成欠稅。
第一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也未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與出讓方(國土部門,下同)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遷進度等原因生產土地糾紛,未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2億元,土地面積9.32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億元。出讓方由于廠房拆遷進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導致雙方產生土地糾紛,受讓方以此為由不辦土地使用證,對該宗土地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但已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項,但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受讓方也已實際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3億元,土地面積9.8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2億元,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該公司實質上也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仍以未辦土地使用證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因特殊原因(如拆遷遇上釘子戶等)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時提供給受讓方使用。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土地面積1.5萬中因拆遷遇上釘子戶導致有3000土地不能開發,該公司對這部分土地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屬于生地,需通過開發才能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屬于生地(如荒山等),在進行房地產開發前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對荒山進行平整,荒山平整成為熟地后才能開發。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對等,導致納稅義務時間認定難
由于地方政府部門間未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地稅部門的土地交易信息來源,主要依靠基層征管人員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資料,以及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資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滯后于納稅義務時間,既需要通過合法有效渠道證實這些資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時間了解整個土地交易過程,從而產生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欠稅問題。
(二)違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導致土地計稅面積認定難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基本上是由當地政府代表國家對外出讓土地。由于拆遷、補償、安置等種種原因,造成當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響了納稅人按合同總土地面積辦理土地使用證。于是,納稅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讓合同的辦法,分期辦理部分土地使用證,分期申報部分土地計稅面積,給地稅部門核定土地計稅面積帶來難度,給納稅人少申報土地計稅面積帶來理由。
(三)納稅人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導致稅收政策執行難
納稅人在前期簽訂土地招標拍賣成效確認書,取得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受當時政策、市場、資金等因素影響,推遲房地產開發計劃。在利益的驅動下,能推則推遲辦理土地使用證,以規避政府“兩年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一年不開發的土地要收閑置費”的風險,從而達到拿地擴大土地儲備的目的。同時,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認定為企業資產,在稅務處理上則以未實際交付土地使用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而達到困擾基層征管人員執行稅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對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過程,正確認定納稅義務時間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的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讓和企事業單位轉讓,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過拍賣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讓方將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征用非耕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耕地的,受讓方自應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化解認識誤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此同時,少數企業利用四種特殊情形與地稅部門周旋,從而達到不繳或者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目的。作為地稅部門,應通過報刊、媒體、網絡、短信平臺等載體進行稅法宣傳,以及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面對面稅法宣傳,為納稅人解疑答惑,促進征納互動,改善了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只有解決認識上存在的誤區,才能真正維護納稅人自身合法權益。
(三)巧用先征后補政策,合法規避企業稅收風險
針對第一、三種特殊情形,由于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讓方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實質上是政府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就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問題談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稅部門先征)后補(政府補償)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而產生的損失,又合法規避企業的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二、檢查內容及所屬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與實際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面積是否一致。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是否依法納稅。
3、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否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的函》贛地稅文[2011]20號文件調整后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申報納稅。
4、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申報納稅,有無欠稅現象。
5、對園區企業范圍內荒山、荒坡、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納稅人是否按程序報當地稅務主管部門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
6、享有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或享有土地使用稅減免權的納稅人是否依法按照程序逐級報地稅機關審批。
三、組織實施與工作步驟
全市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在市局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市局稽查局牽頭,稅政三科參與。按照分級負責,統一協調,分步實施,交叉檢查的原則組織開展,各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宣傳動員,組織自查,稽查部門重點檢查。
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分五個階段組織實施:
1、宣傳動員階段(4月1日—4月30日):主管工業園區地稅分局管理人員要充分利用“稅收宣傳月”的有利機會,深入園區企業逐戶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法律法規宣傳,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意識,并將全市范圍內開展工業園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檢查工作的意義與具體要求告知納稅人。各縣(市、區)地稅局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園區管委會的溝通聯系,爭取有力支持。
2、自查階段(5月1日—5月20日):工業園區納稅人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況進行自查,將自查結果報主管地稅分局,并按規定補繳欠稅。
3、自查匯總與分析比對階段(5月21日—5月31日):各級工業園區主管地稅機關(分局)將企業自查結果匯總后報送同級稽查局(吉州區、區和井岡山經濟開發區局直接報市局稽查局),稽查部門對自查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并將自查結果和分析比對結果按要求統一于5月31日前上報市局稽查局。
4、重點稽查階段(6月1日—7月30日):市局稽查局根據結果,統一選案,確定重點稽查對象,并組織交叉檢查。交叉檢查中查補的稅款集中入庫市本級財政。
5、整改階段(8月1日—31日):工業園區納稅人要根據地稅機關檢查結果,查明問題,切實整改,按時按規定自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主管園區地稅分局要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建立稅源控管臺賬。
四、工作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進 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說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相 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精神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
土地租賃的相關政策
國務院關于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近年來,一些農村社隊、國家企事業單位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買賣、租賃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土地的情況不斷發生。在一些城市郊區,這個問題尤為突出。一些農村社隊把土地當作商品買賣、租賃,撈取大量錢款和物資。有的土地租金每畝每年幾百元、幾千元、上萬元,有的出賣土地每畝可得款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還有的私下議定條件,以租賃、買賣房屋的方式,租賃、買賣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聯合建房"、"聯合辦廠"、"聯合建造倉庫"等方式,達到侵占土地的目地。這是嚴重違犯憲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必須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實保護現有耕地。對買賣、租賃土地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宣傳貫徹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宣傳保護土地的重大意義,發動廣大干部、群眾同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行為作斗爭。
二、各地要對買賣、租賃土地等非法活動,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對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帶頭違法和指使違法的典型案件,要嚴肅處理,決不能遷就姑息。對那些一貫利用買賣、租賃土地進行貪污、受賄、非法牟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財政金融部門要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有權拒絕收付買賣、租賃土地的資金,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和制度,切實把土地全面管理起來。
土地租賃的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柜臺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看了“土地租賃交不交稅”的人還看了:
1.個人土地租賃稅需要繳納哪些稅務費用
2.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乘(1-10%到30%)乘稅率,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乘稅率。
【1】商業公司要交哪些稅
一、流轉稅
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流轉稅是按企業的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計征。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稅率包括兩種,一種是一般納稅人按增值額的17%計征;另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按銷售收入的3%計征。提供營業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計征營業稅,稅率為收入額的5%.營業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筑、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7%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所得稅
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一般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計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還可能有15%或20%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公司利潤為基礎,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資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潤,一般不再納稅。公司的利潤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個人要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稅種
包括消費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等,一般企業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計征金額很小,對企業影響也很小。
【2】什么是應交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計提,在尚未繳納之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該上繳國家暫未上繳國家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3】企業應交稅費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2、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后,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模糊核算,渾水摸魚。(1)預收賬款籠統核算,偷逃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9]2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并適時調整。我市現在執行的預征率是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2%。某企業商用房與普通住宅房預收款不明細核算,偷逃土地增值稅,預售商鋪1613萬元,按住宅房申報土地增值稅,偷稅16萬余元。(2)開發成本不設明細賬,亂中取勝,偷逃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開發成本不按開發項目明細核算,人為增加完工項目的成本、費用,偷逃所得稅。項目開發成本不設明細科目,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統統在一個項目帳中,在結轉收入、成本時人為操縱利潤。
不按已售房屋所占比例結轉土地成本,調節利潤,偷逃所得稅。某企業年底結轉已售房屋收入時,未按已售房屋比例分攤土地成本,而是將該項目土地成本全部結轉,多轉成本826萬元,少交所得稅206.5萬元。
以商品房抵頂應付款,偷逃稅款。某企業欠市城建投資公司土地款1211萬元,未在賬面反映,以31套商品房抵頂土地款,不進行賬務處理,偷逃各項稅款79.9萬元。某企業以商品房抵頂建筑商工程款407萬元,偷稅26.6萬元。
開發企業投資人以開發的商用房注冊經營酒店,權屬已經轉移,開發企業不作銷售、投資賬務處理,偷逃稅款。涉及2個開發企業投資人以開發的商用房經營四星級酒店,應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稅數額,足額征收稅款。
政策不清,漏繳城鎮土地使用稅。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既然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繳納房產稅,所以也無須繳納土地使用稅。有的企業認為只要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就無須繳納土地使用稅,還有的企業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稅減免等優惠政策以及征用的集體土地和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也無須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88年第17號令)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級范圍和稅額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