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改革方向匯總十篇

時間:2024-03-07 1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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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改革方向

篇(1)

(一)稅制模式方面

當前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選擇不外乎3種:分類制、綜合制及混合制。我國采用的分類制有違背稅收公平的原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模式的弊端也隨之顯露出來。

我國現行的稅收分類制把征稅對象分為11類,并對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其優點是規定明確,征管方便,可以從每項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既可以控制稅源,又可以節約征收成本。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分類所得稅制已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以及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二)費用扣除方面

從各國實踐來看,費用扣除主要有3種方法:定額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定額與定率相結合扣除法。費用扣除的標準體現了政府的經濟政策傾向,各國對于費用扣除的標準和方法都很不一致。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納稅人的凈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凈所得的計算就必須在毛所得的基礎上考慮到相關因素。而我國目前現行費用扣除規則過于簡單,沒有考慮影響負稅能力的相關因素,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一刀切的扣除辦法,每月的扣除額均是2 000元,不考慮納稅義務人的住房、養老、失業等因素,也不考慮納稅義務人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甚至殘疾以及地區差異、物價等情況,這樣有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現行費用扣除規則實際上是對倫理公平的扭曲。

(三)稅率方面

近年來,世界不少國家下調個人所得稅累進級數及邊際稅率,可以說減少級距及邊際稅率已成為世界稅率改革的趨勢,而我國最高邊際稅率為45%,累進級數最多為9級,不太符合世界稅改趨勢。

我國目前的這種稅率結構容易引起以下問題:對同屬勞動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對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所得則采取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35%。同是勞動所得,稅負不一樣容易造成稅收歧視,進而產生稅收漏洞,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工薪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并且差額小,使得稅額計算繁瑣,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圍“簡稅制”的發展趨勢;各類所得邊際稅率過大,不利于吸引投資且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形同虛設。

(四)稅收征管方面

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對一國財政收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

1.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納稅人(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

2.對隱形收入、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由于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現金交易頻繁,并產生大量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而對這部分收入往往缺乏有效的稅收征管。

3.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相當多的人,當自己的勞動所得在免稅范圍內時高唱“納稅光榮”,一旦應繳納稅款時,便使出渾身解數進行逃稅。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或利用權力自定納稅標準,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權、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議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有必要對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適當的改革,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健全完善,從而更好的發揮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合理的稅制模式

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建立之初就實行分類所得稅模式,這種模式在當時還是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樣化,大量隱性收入的出現,這種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弊端越來越突出。因此,應盡快修改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以適應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需要。

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日益提高及國際交往能力的發展,從長遠來看,建立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但是,由于綜合所得稅對征管的外部條件和內部能力都要求較高,需要高納稅意識的納稅人、高素質的征管人員以及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需要稅務管理、稅收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綜合協調。具體來說,可在原有的分類稅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采用分類綜合課稅制,然后擴大綜合所得范圍,過渡到綜合課稅制。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列入綜合征稅的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4項;列入分類征稅的項目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5項。實行這種較為規范的分類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比分類稅制復雜一些,但比綜合稅制簡單,它既可以保持我們傳統上的源泉扣繳方法,又能通過實行簡單的附加稅來實現支付能力原則,以靈活的機制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增強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意識,為今后向個人所得稅模式轉化打下基礎。

(二)建立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

理論上講,不同地區、不同家庭,費用開支不同,費用扣除額也應該不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納稅人或家庭的數量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難以按各個納稅人或家庭的實際開支確定費用扣除額,鑒于此,我們可以根據各地區存在的差異,實行基準費用扣除標準的辦法。由國家根據各省的經濟發展情況,考慮到地區收入、消費水平的差距,根據統計數據可計算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基準費用扣除額;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的統計數據實際確定。為防止各地競相提高費用扣除額,國家以基準費用扣除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費用扣除額進行監督。

費用扣除額有兩部分,即生計費用和必要費用扣除。在這里,生計費用就是城鎮職工的人均月負擔消費支出,即全國城鎮居民月均消費支出與人均負擔率(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的乘積。所以,費用扣除額就是在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的月消費支出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必要費用扣除額。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使費用扣除額能夠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以保證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

(三)優化稅率結構

我國目前實行的累進稅率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是45%,名義稅率是比較高的,但是能達到最高稅率的納稅人很少,所以造成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嚴重不符。我國超額累進稅率優化設計重點在于要設計好累進級數、級距和邊際稅率。就累進級數來說,累進級數越少則征管越簡便,但有損稅收公平;反過來,累進級數越多,征管越復雜,但稅收比較公平。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級數應當適中,可借鑒現行稅制中的生產經營所得采用5級累進為宜。在確定累進級距時,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負擔的要求。一般來說,在所得額小時,級距的分布相應小些;所得額大時,級距的分布則相應大些。對于邊際稅率的設計,理論分析的結果是最優邊際稅率結構應呈倒U型結構,即低收入段的邊際稅率由零開始漸趨爬升,到中收入段時達到最高并趨于穩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時,邊際稅率則漸趨下降,接近于零。雖然該理論是在完全競爭的假定條件下做出的分析,但在不完全競爭經濟條件下仍具有意義,而且從世界各國近20年來的稅制改革中也可以看出這種理論的適用性。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設計也應與該規律相符。適當降低邊際稅率,可以使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更好地吸引國際資金和人才,以提高納稅家庭工作、投資和納稅的積極性。實際上現行稅法規定的35%、40%和45%這最高的3檔稅率適用的納稅人非常少。如果把稅率調低一點、合并幾級,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稅的收益預期,自然可以減少一部分逃稅行為。根據我國目前的狀況,建議超額累進稅率級數設置不超過5級,最高邊際稅率不超過40%,以體現合理稅負。

(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機制

征管問題的本質在于,沒有建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也沒有多少有效的技術手段來監控納稅人的稅源,特別是高收入群體的稅源。因此繼續加強和完善對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管控是當務之急。

1.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均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其主要目的:一是為了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二是為今后實行全員全額自行納稅申報、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模式奠定良好的基礎。這樣一來,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O%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2)

引言

房地產稅是在房地產的保有環節對擁有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開征的一種財產稅,以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房地產稅改革,進一步貫徹適應市場變化和發展、貫徹公平、合理的稅負原則,一方面可以科學完善房地產稅制,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步發展;另一方面,也幫助地方財政確立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增加地方稅的收入比重。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的改革設想,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2010年,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獲得國務院的同意。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我們應順應全球經濟形勢的變化,切實履行科技興國戰略,以科技手段逐步推進房地產稅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

一、房產稅改革的重點

(一)擴大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現行房產稅存在的弊端其一是:征收范圍有限,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而不包括農村房產;其二,房產稅的征收有失公允,像政府機關、軍隊組織、事業團體、個人居住房等都在征稅范圍以外,被列為免稅對象。然而,我國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市場環境和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從稅制完善角度看,擴大房產稅征稅范圍代表了改革的趨勢。從我國各大城市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如:北京出臺的“限購”政策,重慶出臺的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政策,以及最近引起激烈討論的上海醞釀已久房產稅等政策推論,將事業單位和非經營性住房納入房產稅征收范圍可能是未來改革的重要發展方向。至于具體對哪些住宅進行征收,則需要國家根據地方細則統籌規劃。

(二)計稅依據以科學的市場評估為基礎

目前,我國的計稅依據為依價計征和依租計征。這兩種計稅依據有其明顯的缺陷:一是影響和削弱了房地產稅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二是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因此,急需通過房地產稅改革,對不科學的計稅依據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發達國家,將房地產市場評估值的一定比例作為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已成功融入和適應市場的變化。在實際操作時,根據不同房地產對應的不同等級的土地市值和房產市值,可在綜合核算市場評估值后給予一定的折扣。事實證明,真實、合理且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按市場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不僅是科學完善房地產稅改革的重要一步,也能使稅收與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消費水平同步增長、和諧共存。

(三)根據國家宏觀稅負水平采取差別稅基

不同房地產,處于不同的城市,其在經濟活動中獲得的收益是也不同的,所能接受和承受的稅負能力也是不同的。如商場、寫字樓、工廠等房地產所能承受的稅負能力就遠高于其它如住宅類型的房地產。考慮到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應該選擇幅度比例稅率。因此,建議根據國家宏觀稅負水平采取差別稅率,即不同房地產的類型科學設置不同的稅率。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應當被賦予一定的自主權限,在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稅率和計稅價值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二、房產稅改革的發展方向

  (一)精簡稅種,統一內外稅制

目前,我國在房產稅方面實行的內外兩套稅制,已嚴重影響了“公平稅收”的原則,不利于正確處理稅和費的關系。因此,我國首先應針對不動產把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個稅種合并為一個統一的房地產稅,開征全國統一房地產稅。利好在于能促進企業的公平合理競爭、促進科學規范計稅依據,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以市場房地產評估值為計稅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不同的社會需求,會對商業用房和住房等不動產進行不同的價值評估方法。而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受市場環境變化的影響,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實際價值也可能是背道而馳的。所以,評估價格背離供求關系認可的交易價格,以當時大環境下房地產市場的房地產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也是一種必要選擇。

  (三)開征房地產稅應采用低稅率

根據我國各階層、各類型房地產的宏觀稅負水平,同時綜合考慮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等因素,房產稅稅負不宜偏高。因此,我國在制定稅率時應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房地產發展程度的高低不同,采用低稅率、寬稅基的稅收思路,確保房地產稅收入的穩步增長。同時適當放權地方政府在國家規定的稅率幅度內自行決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適用稅率。

三、結語

綜上,房地產稅改革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改革必會引起一系列相關制度的變革,它的成功也必將歷經一段磨難。但從國家的整體發展環境考量,房地產稅的統籌規劃改革必會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國稅制結構。因此,我們應以房地產稅改革為契機,抓緊建設和完善與我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化財稅制度,促進和諧市場經濟環境。

參考文獻:

[1]吳道錦.淺談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改革方向[J].經濟學家.2010,(5).

[2]蔣媛,唐豐利,畢雯. 調節我國收入分配的房產稅制改革建議[J]. 大眾商務, 2010,(16) . [3]李偉. 對我國房地產稅征收的幾點思考[J]. 科技致富向導, 2010,(24).

篇(3)

作者簡介:康艷(1977-),女,黑龍江湯原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水利與建筑工程學院,講師;宋松柏(1965-),男,陜西永壽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水利與建筑工程學院,教授。(陜西 楊凌 7172100)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級農業水工程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項目子課題(課題編號:AWEDF309)、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水文信息采集與處理”本科優質課程建設項目、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JY1102056)、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教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JY1102059)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31-0145-02

實驗教學是高等教育教學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教學環節,是對理論教學的驗證、補充和拓展,具有很強的直觀性和操作性,旨在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水文測驗(hydrometry)是指系統收集和整理水文資料的各種技術工作的總稱。“水文測驗學”是研究如何正確、經濟、迅速地測定各種水文要素的數量及其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變化過程,是水利類專業本科生的主干專業課程。本課程實踐性強,與生產密切相關,涉及內容廣泛,主要講授水文信息采集、數據整編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重點講述水文測站與站網的布設,降水、水位、流量、泥沙等水文要素的采集以及數據的處理等內容。“水文測驗學”實驗教學環節是培養水利學科應用型人才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渠道,是水利專業教育教學的重要環節。

一、“水文測驗學”實驗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歐美院校在水文測驗實驗教學方面進行比較,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實驗內容體系不完備,實驗所占比重較小

目前,歐美國家的大學開設的水文類課程主要有“Engineering Hydrology”和“Physical Hydrology”等,課程重視實驗教學環節。以美國Utah State University為例,實驗教學課程所占比例在50%左右,單獨開設實驗課程且實驗教學體系完整、內容充實;而我國的實踐教學所占比例一般在25%左右。相比較而言,國內水文測驗類實驗教學課時較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和創新意識。

2.實驗教學手段落后,水文實驗儀器設備不足

國外大學的水文實驗室多采用多媒體教學,多種手段演示實驗操作及水文軟件的操作等內容,充實了實驗課堂教學內容。而國內在該方面非常落后,部分實驗不僅不能采用多媒體演示,甚至沒有黑板和粉筆等教學設施。實驗室內部分儀器設備過時、嚴重老化、更新速度緩慢,部分儀器數量不足,十幾個學生用一個設備,達不到學生動手操作的教學目的,同時老舊的實驗設備難以符合現代化教育的要求。

3.實驗考核與評價過于單一,扼殺學生潛在能力

國內的實驗考核通常是以撰寫實驗報告的形式來考核學生對實驗方法的掌握情況,檢驗學生實驗數據的準確程度。這種實驗考核的方式存在模式固定、方式單一等不足,達不到考核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的目的。

二、更新實驗內容,健全實驗教學內容體系

按照水文測驗實驗教學規律及學生實踐創新能力狀況不同,將實驗項目劃分為單一項目型實驗、綜合應用型實驗和研究創新型實驗。單一項目型實驗是指按照水文測驗的內容劃分實驗項目,如降水觀測、流量測驗、蒸發觀測等單一型實驗,旨在要求學生掌握水文測驗規范規定的傳統水文測驗方法;綜合應用型實驗是指學生在了解水文測驗儀器設備的基礎上,結合各水文要素的測驗方法,能熟練地掌握儀器的結構、使用方法,并結合相應的先進的水文測驗方法,綜合性地測定水文要素的實驗,旨在指導學生全面地了解水文測驗的儀器設備,先進的測驗方法;研究創新型實驗則以重視實踐、銳意創新為目標,引導學生自主改進測驗方法或設計新型的儀器設備,并能夠系統的實現。針對不同能力的學生提出不同的實驗要求,不同類型實驗的實施體現了不同的教學模式。

在原實驗教學大綱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實驗教學內容。實驗既要包括簡單的認知性實驗,又要包括設計性的實驗項目,同時還應包括一些創新性的實驗項目。根據現有的實驗指導書,合理改編實驗教材,改編的實驗教材既有實驗理論教學,又有實踐部分,即包括基本部分實驗內容、設計性部分實驗內容和綜合性部分實驗內容以及研究創新部分內容。使實驗教學層次分明,學生的實驗興趣得到提高,以達到最佳實驗效果。

三、優化教學方法、采集教學素材

1.采用“理論引導—視頻演示—現場演示—親自動手”的實驗教學思路

(1)理論引導。“理論引導”主要是指教師課堂講解水文測驗類實驗項目的理論知識。針對水文測驗類實驗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降水、蒸發、水位、徑流、泥沙等項目的測驗),加強水文測驗理論、水文測驗原理、水文測驗儀器原理、儀器公式計算方法等方面的講解,讓學生在接觸實驗前,對實驗項目在理論上加深理解,并對實驗產生濃厚的興趣,增強學生求知的欲望。

(2)視頻演示。“視頻演示”是指將實驗項目錄制成視頻,在實驗前將實驗操作過程進行演示。針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實驗場地和設備的有限性,充分利用視頻教學,是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學生可以在室內較安靜的學習場所預先了解實驗的過程,為實驗的順利、快速、準確的完成提供保證。同時,學生可多次回放實驗操作過程,避免了現場演示的不可重復性。

(3)現場演示。“現場演示”是指在實驗場所,實驗教師演示實驗的操作過程。根據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的水文測驗實習場地以及實習目的、內容對實驗進行現場演示,使學生對實驗的操作過程清楚熟悉。現場演示增強了信息的反饋性和教學的互動性,可針對學生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并了解學生對實驗操作過程的掌握程度。

(4)親自動手。“親自動手”是指在水文測驗實驗過程中,每個同學擔任一項任務,保證各組分工過程中,每位同學都能在實驗過程中進行操作并熟練掌握。

2.多種方法相結合的教學方法

針對“理論引導—視頻演示—現場演示—親自動手”的實驗教學思路,以“引導—演示—實踐”教學方法為主線,針對各個教學環節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和手段相結合的綜合實驗教學方法。

3.各項實驗項目的視頻采集

以水文專家和水文站工作人員為主講,采集錄制包括降水、水位、蒸發、徑流、泥沙、測驗儀器設備認識等實驗項目的視頻資料。

4.實驗項目多媒體資源庫的建立

針對水文測驗類各實驗項目,整理相關實驗理論講稿以及視頻資料,建立多媒體資料庫,以完善水文測驗類實驗項目的實驗授課資料。

四、全方位的考核方式

實驗報告式的考核辦法已不適應現代化的實驗教學現狀。因此,在實驗教學中提出了“實驗報告+現場答辯+實驗項目演示”的考核方法。

實驗報告是傳統的實驗考核辦法,可以系統闡述實驗的目的、意義、實驗內容、實驗方法、儀器設備、實驗過程、實驗結果等內容,是考核學生是否掌握實驗項目的一種方法。但是實驗報告不能全面地體現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

現場答辯是針對學生完成的實驗項目,教師有針對性地檢驗學生的測驗成果的合理性,考察學生的實驗態度,并現場詢問實驗中所涉及的一些關鍵性問題,學生應如實的回答,考核學生對實驗的掌握程度。

實驗項目演示是在每次實驗課中有針對性地找一兩名同學,演示實驗的全過程,全班同學共同觀摩,提出實驗中普遍存在的錯誤環節。通過該環節,不僅可以讓學生了解在整個實驗過程中的不足,也可以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和解決分析問題的能力,為以后所從事的相關工作做鋪墊。

五、結語

實驗教學是本科教學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實驗教學改革是一個長期積累和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實驗教學過程中,應該敢于嘗試新方法和新手段。通過完善實驗教學內容體系、優化教學方法、明確教學思路、改良教學手段,以及建立健全實驗考核辦法等教學改革和研究,達到增強實驗課程感染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和探索求知精神的目的。

篇(4)

一、基尼系數下的中國收入分配現狀

基尼系數是用于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標,目前全球平均水平為0.44。2012年我國官方居民基尼系數為0.474。證實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實。由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土地、資源、資本三要素顛覆了傳統的收入分配模式,城鄉之間、行業之間的貧富差距被快速拉大,資源分配不公,資本投機盛行,使得社會財富分配更加不公,這一切都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不可回避的事實,也是影響我國經濟平穩發展的危險因素。

發揮個人所得稅(以下稱個稅)調節功能是調整個人收入分配,維持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在財稅法治改革的大環境下,個稅改革應該走在最前端。因此,在目前收入分配現狀下探討我國個稅調節功能是很有意義的。

二、我國收入分配與個稅稅制的現狀

擺在個稅調節面前的首要問題是認清現狀,數額巨大的隱性收入在我國中高收入群體中普遍存在,但這在工資條上卻很難被發現。生活中,高級名酒名煙普遍存在,奢侈商品華美外包,普通居民購買力有限,在人均收入偏低的情況下,什么人、什么途徑有錢是不可把握的因素,相對缺乏的法治環境、關系文化泛濫,紅包問題,購物卡問題,有數據顯示已發到兩萬億張。隱形收入不再遮遮掩掩。逐步擴大的貧富差距是現實,但隱藏在公權力背后的腐敗更讓人不能容忍,個稅調節之手伸不進大量隱性收入的口袋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個稅調節不利的重要原因。

收入分配改革的現實緊迫性把個稅改革推向了我國財稅法治改革的前沿,從目前改革呼聲來看,仍是單一地繼續提高個稅起征點,這使得低收入人群并沒有減輕負擔,反而讓高收入者占了便宜。這不僅不能發揮個稅調節功能,卻讓社會矛盾更加激化。

三、國外個稅對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分析

發達國家的個稅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美國政府已把一個次要稅種變為美聯邦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幾年一直占到聯邦稅收的40%左右。發達國家多采取家庭整體課稅,即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好壞,繳納的不同的所得稅。日本實施“所得稅控除制度”,對于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各項最低費用免征所得稅。

以家庭為單位扣除個稅的做法在我國地方遭到強烈反對,有關專家認為,目前中國對個人的收入狀況尚無法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家庭中所有成員的收入作總體的衡量是困難重重的。即使在現在這種簡單的稅收制度下,仍然不能保證達到條件的人都能納稅,仍然有很多人通過各種手段偷稅漏稅。稅務機關的職責在于對個人收入統計,無論是工資收入,還是所謂的隱形收入,并督促納稅人及時交稅。如果能做到,即能體現納稅的公平性,又能藏富于民、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是發揮個稅調節功能的基礎條件。

發展中國家的個稅很難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累進個稅稅制的成本高昂, 個稅稅制顯示出較低效率。政府想利用個稅來消除貧困和不公平現象, 難上加難。從我國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不明顯時可以配合采取以低收入者為目標的財政支出計劃和其他政策措施,也不失為明智之舉。

四、我國個稅功能的調整方向

我國現行稅制下,絕大多數是向企業征收的,直接向個人征收的主要是個稅。我國個稅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名義上是一個稅種,實質上分為11個征稅項目:不同的征稅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的計征辦法、適用不同的稅率表格。這樣安排雖有利于稅收征管,有助于防范偷稅漏稅,但這種稅制不利于調節收入分配。我們國家的個人收入差距本來是綜合而非單一性的差距。我國的個稅存在著稅率形式過多,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邊際稅率有失公平。稅負不合理,征管手段落后,稅收信息共享制度尚未完成,都是我國個稅無法發揮完全調節功能的關鍵原因。

保證個稅調節功能的正常發揮,要有一個科學可行的個稅調整改革方案。我們必須在現有基礎上重新定義我國個稅的特征,明確調整方向,為財稅法治改革打下基礎。

(一)重新認識個稅福利特征

個稅應純粹是一種收入調節稅和福利稅,而不應當是一種財政稅。它不應當以政府增收為目的,而應以財富在老百姓之間的二次分配為目標。近年來,隨著經濟繁榮、擴大內需是保持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的重要任務。居民消費水平與居民收入分配聯系緊密。從提高居民對未來收入的預期做起,那么個稅改革的意義才有價值。我國個稅每年占國家總稅收比例通常保持在7%左右,這部分收入即便全部用于社會保障福利事業,也無以彌合貧富差距。這并非是稅制本身的問題,而是我國個稅調整不徹底,稅制設計不科學的表現。如果不從分配結構的改善入手,個稅的調節功能只能是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價值。

(二)個稅改革的前提與完善

實現個稅改革離不開幾個前提:

其一,區分真正的窮人和富人,而這需要政府部門不僅僅是加強稅收的征管,更要健全國民收入的監控體系,切實規范法外收入,密切監控法外收入;

其二,個稅收入的增長幅度不應高于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并在這個基礎上重新考慮個稅免征額的調整,為居民收入與經濟增長同步助力。

研究整個國家財富分配影響力問題要從個稅所涉及人群的人口比重、個稅收入占國家總稅務收入的比重及對人們心理等多方面考慮。在起征點為2000元時,涉及的納稅人群約占總勞動人數的7.5%左右,而在起征點到3500后使納稅人比例從28%降到了12%,換句話說,新標準下的工薪所得人群中只有12%的人交納個稅,不到我國總勞動人口總數的4%,納稅面過窄。

應該明確個稅對于增加國家財力意義,發揮它的調節功能。從國家稅制來看,個稅由于比例低,算不上嚴格意義的主稅種。在此基礎上的個稅免征額的調整,對實現國家財政收入增長的影響有限。個稅既然是一種福利和收入調節稅種,應該不影響中低收入階層生活為前提。所以個稅征收應當根據中低收入群體的實際生活負擔來定,而不是僅僅根據工資高低來定。說簡單點,就是個稅應當按照家庭整體為參考、以實際生活負擔為依據來征收。

(三)加快我國個稅稅制的調整

中國個稅法改革的目標應當在發揮其組織收入和穩定經濟、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同時,在逐步提高其收入規模的基礎上,側重于強化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課稅模式選擇上,必須統籌考慮側重于發揮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符合我國征管條件、順應國際改革趨勢等因素,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為宜。在個稅立法中,實體制度建構的重點是完善費用扣除制度,改革和優化稅率結構。為了體現分配正義,我國對于綜合征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量扣除制度,采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以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體現“以人為本”精神;征管程序制度變革的關鍵是建立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健全個人收入信息監控制度,從制度上扼殺灰色收入,隱性收入,保證社會分配公平合理。

針對我國個稅改革存在懶政的現狀,應該提前做好個稅的利用率和偷稅漏稅的規制,加強稅收征管的力度,逐步加大個稅收入,要把個稅增長應與經濟增長同步進行,將個稅由大眾稅向富人稅轉變,主要針對收入分配的二次分配,有意識的擴大個稅助力消費需求,擴大居民收入,保證社會公平。

(四)辯證借鑒發達國家可靠方法

為了加強稅收源頭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相應建立的中國“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意義重大,使我國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個人經濟身份證”賬號下進行,限制現金交易,加快個人信息與銀行儲蓄對接,進一步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各項收入均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

國外在采用“以家庭申報為主,個人為輔”的辦法。當然,在這之前先要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的大量工作。目前來看,我國可以先搞試點,或者先嘗試“夫妻聯合申報”,在時機成熟時再逐步推行“家庭申報”。我國已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家庭養老負擔情況將越來越復雜,如果個稅完全不考慮家庭因素,就很難體現社會公平。通過試運行可以發現矛盾、解決矛盾,逐步向全國推廣。個稅改革應該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這應是個稅稅制改革和發展的主流方向。

五、結論

我國目前稅制形式簡單,實際復雜。為了更加充分發揮個稅優勢,個稅修改應對所得項目中經常性的、大量發生的且最能體現納稅能力的收入項進行綜合,其余項分類征收。我們應該踏實推進稅收改革,形成綜合性區分所得稅制,在稅收征管,稅收信息管理上多下功夫,打好財稅法治改革的基礎。

我們應該看到,伴隨著中國稅收法治的完善,個稅立法必有更大的進步,無論是法律文本的規范程度,還是其所體現出的稅法理念,都在不斷的完善。只有稅收法制得到完善,個稅才會發揮更大的調節功能,才能進一步控制好收入分配。財稅法治精神下的稅制改革應該在堅持社會正義的同時,注重效率原則,尤其是在收入調節、縮小貧富差距方面有替代手段的情形下,應當針對稅法的社會效益、確定改革的內容和步驟,這是我們當前所應該做的基礎工作。

參考文獻:

[1]張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定位與征管約束[J].稅務研究,2010.9.

[2][日]金子宏.日本稅法[M].戰憲斌,鄭根林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

[3]施正文.稅法要論[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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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財稅法學科建設的內涵包括:教材建設和教學水平、教學隊伍人才建設、教學氣氛與學術環境、學術研究內容及大學生財稅實訓建設等等。其中的“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是把實踐工作過程作為教學基礎的探究式教學方法,該方法要求由教師組織一個或幾個實踐工作項目,并以之為導向,將所要學習的多、散、碎的新知識隱含在這些項目之中,通過學生的認真分析、在老師的指導和幫助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總結烏蘭察布職業學院的財稅法學科建設,理論基礎是我們的強項,但實踐工作的能力卻少之又少,僅僅表現在一些課堂案例的學習上。所以目前教學改革的首要任務是使實踐教學方法發揮其作用,將這一項目列為教學的重點,以此來帶動財稅法教學改革的開展,進而促進財稅法課程教學水平的提高,使財稅法成為我們學院的品牌課程,從而進一步促進財稅法整體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在財稅法中的設計

“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在財稅法教學中應設計為:一是確定一個或幾個目標;二是提出財稅法教學任務;三是分析實踐工作任務;四是解決提出的任務;五是總結評價項目執行過程。

在進行項目設計的同時具體需要作以下事情:

1、轉變思想觀念,重視財稅法教學;

2、開拓創新,編寫優秀財稅法教材;

3、與時俱進,提高財稅法教師素質;

4、優化整合,改革財稅法教學方法。

通過對以上項目的實施,可以有效的培養學生通過法律尺度來評價社會現實的思維模式,還可以使學生對前面講授過的財稅法及相關知識掌握的更加牢固。

三、應用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方法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以點帶面全面提高財稅法項目教學質量

從學院目前情況看,財稅法項目教學的師資力量、年齡結構、學術梯隊這幾項都比較合理,符合最基本的軟件要求。但是在實訓條件上卻還有不足之處,需要對實訓場所、實訓輔助器材進行加強,并應增加科研經費的投入。在進行財稅法項目教學中不僅要進行理論課和多媒體的教學,同時還應該成立活動小組或俱樂部等,通過各種渠道宣傳財稅法、普及財稅法。只有這樣才能全面的提高財稅法的教學質量。

2、設計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項目導向教學實訓項目

財稅法教學中每個項目的提出,要求任課教師按照財稅工作崗位所需要的理論知識、綜合素質、實踐能力來設計具體的項目。提出的項目一定要做到另辟蹊徑,有吸引力、有針對性,既能準確地說明要研究的問題,又能涵蓋所學的基礎知識。

3、關于財稅法課程設置

我們進行項目導向式的教學改革,目的就是要進行創造性教育。既然要進行創新,就應該全方位的進行改革,財稅法教學應該實施“減少理論基礎課,加大實訓實踐課”的教學模式,這樣就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財稅法的積極性。現在我們天天講要進行實踐性教學,但某種程度上財稅課仍然是基礎理論課,那么我們就很難將實實在在的本領傳授給即將從學校畢業走向社會的大學生。因此在課程的設置上,也一定要進行改革。對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不可能過多地探討財稅法理論并取得較深的造詣,因為學時數是有限的。財稅法學習難度大而實際意義有限,它研究的是財稅法的產生、發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涉及諸多較深的法學原理和理論爭鳴等學術問題,所以,一味地要求會對學生的學習熱情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當前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方向和重點應輕理論體系。財稅法課程基礎理論部分更需要注重實用性。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在課程安排上,一般不學習基本法理常識,因為他們將來主要從事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實務工作。他們在學習財稅法時需要了解和掌握財稅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法

轉貼于

律體系等與后續學習內容相關的簡要知識點。為學生構建一個結構清晰的財稅法理論體系,這比較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然后按照這一體系深入地去學習具體的部門法,這樣一來,學生的思路就會非常清晰,會更加深刻地認識財稅立法的現實意義。

4、對“項目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應給予充分的支持,應當改革現有的教學評價體系

以前,烏蘭察布職業學院進行教學評價時,首要的一點是看教師在課堂上是否嚴格按照課本的要求來教授學生,其次在進行期中或期末考試時要看試卷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等,最后再看課堂的教學秩序,這些舊的教學評價方式顯然不利于新的教學改革模式的展開。因此,為了鼓勵“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模式的實施,必須重新建立起一套切實可行的教學評價體系,支持教師在教學模式創新上作大膽的嘗試、使其能夠對采用新教學模式的教師和學生產生激勵作用。

四、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的意義

篇(6)

2010 年1 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7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稅務碩士等19種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決定在我國設置稅務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稅務專門人才。可以我國的稅法教育正走在改革的重要十字路口上,稅法教育對我國相關交叉法學學科的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同時,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必將成為未來我國法學教育交叉學科改革的重要經驗。

一、法學教育的現狀

高等教育中把培養人才的目標進行了劃分,在1983年召開的世界大學校長會議提出了明確的衡量標準:第一,掌握所學知識和基本方法,這是對大學生的基本要求;第二,能夠把自己所學習的專業知識和方法與實際結合,即能夠在實際中運用自己做學的知識;第三,在成為一個專業工作者的基礎上,運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能力不斷學習新的知識,并有所突破。即:會知識,會做事,會做人,會有所創新。我國的高等教育是伴隨著擴招在發展的,在1999年擴大內需,緩解就業壓力,同時也是為國家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的背景下,教育部公布了《面向21實際教育振興行動計劃》,計劃在2010年實現大學毛入學率達到15%,到時大學生在校人數將達到1600萬人①。但實際制定“十五”計劃時,由于宏觀經濟的樂觀形式,這個目標被提前到了2005年,而實際上2008年高校在校大學生達到了1050萬人的最高點。②這是一次影響深遠的改革,也是對教育理念的一次探索。伴隨著經濟轉型的加快,各個學科都面臨著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要培養什么樣的學生來適應國家發展對人才的需要。

從1999年開始的高等教育擴招是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普遍性的提高了我國高等教育水平和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法教育也是一直向大眾化方向改變。“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的目標不是職業訓練,而是職業批判;豐富知識,訓練獨立思維,樹立人生的理想。法學必須關心、提出并試圖回答困擾我們社會的一些基本問題;故而必須堅持學術獨立,與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標保持距離,才能建立起學術傳統和話語權威。”③目前的法學教育形式屬于部分專業的法學知識的全面教育,也就是說,學生需要學習全部的14門主干課程,但每一門主干課其中的內容只是全部主干課程知識的一部分,這可能會造成學而不精的問題,再就業上也會給法學畢業生造成困擾。

稅法在法學課程分類中屬于民商法中的一個,是非法學主干課程,屬于選修課,稅法的教育也更多地是由學生來自行選擇。但稅法確是在整個法學教育中非常獨特的一種,在高等教育方面稅法還不是主流,但是未來稅法教育可能成為整個法學教育的實驗范本。從影響力上來說,稅法雖然不是主干課目,但卻時時刻刻影響每個人的現實生活。在大學畢業后,進入工作中每個人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財務方面,個人買賣房產,投資理財都要涉及先關稅費和票據。可以說現在的稅法深入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也一直在強調要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基礎上,維護公民的基本權益,進行稅法的普法教育。但是在實際中,無論是學習過說法知識的,還是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都很難直接與稅務機關進行平的知識溝通和探討。從稅法學科上,稅法屬于典型的交叉學科,既是法律又包含財政學、會計學相關知識,同時在學習的過程中還要涉及票據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和經濟學等相關學科。交叉學科的教育一直是法學教育的難點,但是這種復合知識的教育可能恰恰是社會所需要的。所以解決稅法教育的問題,可以給其他法律交叉學科教育作為一種借鑒。

稅法與人民生活相關性的密切,造成了繁復的法律制度;交叉學科的特點也造成了在教學上難度的提高。第一,學科交叉性需要復合型的授課教師。要求教師須具有法法和經濟學的復合知識背景,如果可以稅法教師應該具有一定的稅收實務經驗。目前我國的稅法教育的任課教師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法學院培養出的民商法背景下的稅法學畢業生和經濟學中財政學、會計學以及稅務背景下培養的稅務學畢業生,這兩種畢業生所帶來的都是單一從“法”或“稅”方面進行教學。任課教師單一的教育背景與知識結構決定了其在教學過程中只能從其本身能力出發,側重一個方面來講稅法,這種授課方式不僅無法提高稅法教育水平還可能帶來知識上的誤解。在各高校法學院中稅法的地位也一直處于邊緣化的地位,稅法教學的研究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不利于稅法教育水平的提高;第二,法學院的稅法教學與經濟學下的稅法教學經常被混為一談,讓學生無法了解學習的基本方向是“稅”還是“法”。在教學實踐中,稅法教師究竟在講“稅”還是在講“法”一直是一個教育難題,在其他交叉性的學科中也有類似問題的出現。法學院所講的稅法應該首先在教學目的和教學計劃中對這一問題有所考慮,才能對癥下藥。有的稅法學者認為,稅法教學應該只講法不講稅,認為“稅”是屬于經濟學的內容,在其編寫的適用于法學專業的稅法教材體系中,只有與稅法有關的法律原理、原則,有關稅收的基本內容不寫或者制作基本介紹。稅法實際應用廣泛的法律,脫離稅收和稅務管理來談法律是不切合實際的,也不符合稅法教育的目標,對于培養實際需要的稅法人才來說是不利的,很可能造成學生學而不會用,脫離實際的法律也失去了法律原有的意義和本質;但稅法教育畢竟是法學教育,目的是傳授稅法的精神與原則,不應讓經濟學過多的侵入稅法本身,而應該側重方法的吸收。目前,更多的稅法教師出身于經濟學,這種教學只教給學生“稅”的概念,稅中的法律理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制度構架沒有傳授給學生。(3)稅法課程的復雜性與授課時間不相符。由于稅法在整個法律部門法中屬于邊緣狀態,所以就稅法本身來說,法學院的設置基本為選修課,時間都相對比較短,但是作為以部門交叉學科,學生需要學習的內容并不比一般部門法律要少。從稅法本身來說,稅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由于近幾年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稅法也隨之適應新的經濟環境而修改,使得稅法教學的難度加大,對于基本稅法知識都難以完成教學的稅法教師來說,維持自己課堂知識的更新度是更為困難的,但是對于未來踏入社會的學生來說最新的稅法知識確實非常必要的。在未來的工作中即使學生不做稅法方面的工作,他們也離不開稅法知識,畢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授課時間不足所導致的可能導致教學的“無用功”,造成教學目的無法完成。(4)稅法的基本科目的缺失為稅法教學帶來了很多困難。作為交叉學科的典型代表,稅法的學習需要基本的數學和經濟學知識,但在我國法學教育中,法學院是不開設數學和經濟學基礎課程的,這對我國的稅法教育造成了很深刻的影響。數學和經濟學的教學對于稅法教學是極為重要的,這也是為什么我國稅法人才越來越多的出自經濟學而非法學的重要原因。在稅法領域中,更多的需要用數據來說話,稅法的基本調差手段也是需要會計學知識作為支撐,經濟學的基礎也能使學生更好的掌握制定稅法的目的和稅法的基本原則,對學習稅法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稅法教學所需要的數學和經濟學知識本不多,但是基本知識的從新講授需要更多課時來完成,增加了稅法教學的困難。

從以上可以看出,稅法教育采用普遍性的法學教學方式很難達到教學目標,這需要我們對現在的普遍性教學目標做出修正。

二、 稅法教育的教學目標

在對稅法教育的討論中,我們看到一些觀點:一方面,源于稅法應用范圍的廣泛性,很多學者都認為應該擴大稅法的教務范圍,同時,通過案例教學的方法把稅法變簡單,讓更多的人熟悉稅法。這部分人的目的很簡單,讓大家都了解每個人的納稅義務,了解自己應該如何納稅。這是一種類似普法宣傳一樣目的教學目標與高等教育的目標并不完全相符,很多人有這樣一種誤區:因為我們會用到稅法,所以我們應該學習。這個理由看上去合理,但在實踐中我們很難達到這樣的目標,首先,由于我國一直沒有出臺《稅收基本法》,更多地是借用經濟學中對稅法的定義,所以學生學到的更多的是“稅”的概念,而非“法”的內涵,在學習的過程中沒有培養納稅意識,不是主動的學習,而是不能不了解。這與我們稅法教育的初始目標是不一致的。其次,對于大學中的法學院的學生來說,稅法和他們所學習的其他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從法學的角度概括, 稅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兩項。稅法的教學應從法律理論的角度闡述這兩項原則。例如稅法的法定原則產生的根源以及法定原則在法律思想史上是如何演進和變遷的, 如何理解和界定稅收法定的權限范圍和含義, 如何在法定原則下合理分配稅權, 等等。”④這些是傳統法學的教學方法,學習淵源變遷,掌握法律制定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則。但是,稅法教育可能是不同的,因為制定稅法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則可能是來源于其他學科,比如,財政學。法學院的學生很難適應這一點,因為這種交叉學科的背景,他們需要新的學習方法和知識技能,這對法學院的學生來說是很難迅速適應的。

另一種觀點則傾向于專業化的大學教育,稅法雖然不在14門主干法律課程之中,但它的重要性卻是毋庸置疑的,與財政學、預算法等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法律都有重要的聯系;而且稅法從分類上看,越來越多的稅法門類需要更加專業的知識技能來從事這些稅法法律的實踐。很多學者把這種需要叫做應用型本科稅法教育。越來越多的財經類學校開設了稅務專業或稅法專業,從“稅”的角度培養在實踐中的應用型人才,那么法學院應該制定和中目標呢?首先,法學院是進行法學教育的,法學院需要按照稅法的特殊要求給相關專業開設數學、經濟學的相關課程;其次,學生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結合財政學、會計學或者預算法等學習稅法的基本制度;最后,稅法具有多領域性,就像法律中的部門法一樣,稅法本身具有多個稅種,每個稅種需要分別學習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掌握。這三個層次是完全不同的,可以看出,每一步都需要堅實的基礎來完成,稅法教育是一個新系統工程,不同于傳統的法學教育,對教師、教材、教學方法和課程設計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本非不可能達到。

無論是普遍性的稅法教育還是應用型的稅法教育,稅法本身的重要性都受到承認。重要性在于稅法應用于什么?稅法是現代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基石,專業高效的稅法人才不僅有利于國家的發展和穩定,也是維護稅收公平與效率的基本保障。現代稅法更加復雜,甚至在美國比較簡單的個人所得稅法律都需要專業的報稅人員,因為這樣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的同時避免自己偷稅漏稅而降低個人信用。由此可見,從稅法發展的趨勢上看,稅法將會變得越來越復雜,稅法的專業化促使稅法教育也需要培養出更加專業的稅法人才。稅法作為非法律主干課程,其重要性在于它交叉于經濟學和法學兩個領域,法與經濟的交叉造就了稅法非法學主干課目的地位,但是同時也給了我們一個實踐交叉學科教育的重要平臺。在實踐中我們已經看到一些改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及法與經濟研究中心等,在開設《稅法》課的同時,也相應開設了《稅法實務》、《會計學與會計法 》、《會計法實務》、《金融法》及《金融法實務》,并在實驗班開設了經濟學基礎課程⑤。專業性的稅法教育既要培養專業性的稅法人才,又要能夠把重心擺正,在選好主次的問題上下功夫。稅法教育是一門具有廣泛影響力的一門交叉學科,交叉學科的特點所賦予的,是在學習復合制式的條件下,以法為主,吸收相關學科的研究和學習方法,促進本學科法律的嚴謹高效,并能夠在社會實踐中達到更好的實施效果。法與經濟的交叉需要不同學科的綜合學習,需要一步一步的逐步漸進的培養模式,雖然復雜,但卻可以成為復雜社會環境下,培養新型法律人才的一種有效的教育模式的探索。

三、 結語

我國法律教育一直無法擺脫低就業的影響,交叉學科的教學改革將會成為法律就業提升的一個良好嘗試。要做要法學交叉學科的教育改革,稅法教育應該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范例,現在相關的經驗還在積累,新的稅法碩士等專業教育也才剛剛起步,稅法教育由于稅法的邊緣化等原因也沒有引起法學教育人士的高度重視。但是基于新的稅法改革和稅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影響力,我們有理由相信,稅法教育將走向一條專業化和系統化的路徑,越來越多的法學教育者將會開始重視這一領域,并提出更多的合理化建議。(作者單位:1.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2.遼寧省阜新市國家稅務局)

項目: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研究

注解

①鄧科:《高校擴招陷入尷尬境地》, 《南方周末》,2002 年 7 月19 日

②葉鐵橋:《 高校生源危機說到底是質量危機》, 《中國青年報》2012 年1 月6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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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財險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商品和勞務流轉稅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等部門也已經進行了深入的調研與論證工作,改革的籌備過程正在進行中。而國內學者對我國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態度分為兩類,一類是認為應該對保險業繼續征收營業稅或者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另一類是認為我國保險業營業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不利于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主張加快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進程并借鑒西方保險業商品流轉稅的相關經驗建立健全保險業增值稅體系、降低保險業稅負,以促進保險業的繁榮發展。本文主要通過比較國外幾種不同的財險業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以期提出對我國財險業營改增有益的政策建議。

二、國際經驗:幾種財險業增值稅計稅方法

(一)基本免稅法

由于保險行業本身的收益難以確定,財產險的任務是分散風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加之保險行業競爭激勵,歷史上大部分歐盟成員國曾經對財產險免征增值稅。根據歐盟第六號增值稅指令(article135),27個歐盟成員國對保險業收入全部免增值稅{1},但這項規定實際上是不將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這是因為大部分歐洲國家實行的是中間型增值稅稅收體系。大部分歐洲國家都單獨征收流轉稅形式的保險稅,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免稅基本沒有,只有瑞士將金融服務和保險事務排除在增值稅之外而沒有任何形式的流轉稅。丹麥對財險公司征收保費收入0.331‰的保險稅,也可以看作是免稅。

基本免稅法的應用曾經產生了重大影響,它規避了保險服務難以確定稅基這一最棘手的問題,使得財險業可以像其他行業一樣開征增值稅,降低了征稅納稅的成本。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免稅會造成稅負不公平。由于保險環節規定免稅,財險公司購進增值稅應稅商品的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抵扣,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此外,當接受保險服務的對象為企業時,企業相應的進項稅額不能獲得抵免,造成企業稅負過重,而接受保險服務的對象為自然人時,消費者可以完全享受免稅帶來的福利,沒有任何稅收負擔,稅收負擔不公平。

(二)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免稅法

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免稅法也是一種過渡性的保險業征稅方法,其實質是不完全的增值稅抵扣方法。新加坡和澳大利亞都曾經在借鑒歐盟免稅法的基礎上,實施過該種改進后的免稅法,兩國規定財險公司向國內客戶提供的保險服務時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服務提供者按照一定比例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這種方法解決了財險公司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問題。具體而言,新加坡規定財險公司根據其投保人將業務分為零稅率、免稅、應稅等項目,享受不同的稅收待遇。根據新加坡商品和服務稅法案,當客戶享受免稅待遇時,財險公司簽訂合同時無需繳納商品和服務稅,支付保險賠償金時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由于財險公司同時面對著零稅率、免稅、應稅的客戶,因此在購進固定資產等應稅商品和服務時,則允許財險公司按進項稅總額的一定比例申報和抵扣。澳大利亞則規定:財險公司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一樣,可以按照25%的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

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免稅法具有稅收征管簡便、方法相對合理等優點,同時解決了消除免稅法重復課稅的問題,是相當先進的保險業征稅模式。但是其也有不可忽略的缺點,究其根本,主要是人為設定的比例不一定合理,不能完全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并且沒能從根本上解決進項稅額如何在免稅服務與應稅服務之間分攤的問題。

(三)反計還原法

所謂“反計還原法”,是指一種由新西蘭首先采用的、將財產保險完全納入增值稅征收體系、完全適應保險業“先收后支”特點、對保險賠款給予稅收抵免的一種特殊征稅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在簽訂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公司取得收入時,由財險公司代收代繳營業稅構成其銷項稅額;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提出索賠要求,財險公司除了支付約定好的保險賠償金外,還要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這部分進項稅額在當月允許抵扣,減少本月實際需要交納的增值稅{2}。

新西蘭對包括保險在內的商業企業征收商品和服務稅(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當前普通商品的稅率為15%。就火災保險和通用保險來說,注冊了GST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款項包括保費和增值稅,向投保人支付的款項包括賠款和增值稅,且如果境內保險公司直接與供應商處取得相關維修服務、替換貨物并取得發票時,也可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新加坡也在“允許抵扣的免稅法”基礎上進一步改革保險業流轉稅,改革的方向就是“反計還原法”。新加坡新的方案規定:按照保險服務的增值額(訂立保險合同收到的總保費和賠償金之差)收取商品和服務稅,保險公司允許將賠償金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是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必須是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已經依照保單進行了現金賠付。

(2)投保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①沒有注冊GST的企業。②雖然注冊但是根據GST法案26和27條,醫療保險、意外保險、乘客保險不能將賠償金作為進項稅額抵扣。③獨資經營者以其私人財產購買保單,且不以保障經營為目的。

(3)保單必須使用GST標準稅率。滿足的險種有:汽車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健康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火災和財產保險、公眾責任保險。

(4)保留憑證或證據{3}。

新加坡的改革方向側面說明了“反計還原法”與“可以抵扣的免稅法”相比更具優勢。它真正的將財險業全面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增強了整個稅收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同時糾正了免稅法的扭曲效應,綜合平衡了保險人、被保險人、政府的利益,真正的貫徹了稅收中性原則。可以看出,“反計還原法”是相對有效的保險業征稅方法,但同時也是對整個國家稅收征管體系要求最高的一種方法。

三、我國財險業“營改增”的政策建議

(一)區分財險業和非財險業,財險業單獨征稅

財險業和壽險業在稅收領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人壽保險的購買者往往是保險產品的最終消費者,即使實行免稅的辦法也不會造成服務購買方稅收重疊的問題,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壽險實施免稅。而財產保險存在著分保的問題,并且對整個保險行業實施免稅也不具有可行性,財險業應該實施更為合適的征收模式。就壽險業稅收征管的國際現狀來看,歐盟部分國家如德國、瑞士、盧森堡、荷蘭、西班牙都將壽險業務列入免稅項目,另一些國家雖然對壽險業務征收,但是規定的稅率極低,可以視同為免稅。免稅或低稅率一定是我國壽險業務改革的方向,現階段可能實施增值稅簡易征稅辦法。同時將壽險和財產險劃分為不同稅目,使用不同的征稅方法和稅率。

(二)財險分步推進、最終實行新西蘭“反計還原法”

我國財產保險的增值稅模式可以分階段逐步推進,最終以新西蘭“反計還原法”為藍本。現階段,鑒于我國的征收能力,可能先推行“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免稅法”,即采取增值稅一般征稅辦法,在對財產險業務保持免稅的同時,允許對外購商品或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長期來看,以10年或15年為期限,逐步完善我國稅務系統的征收能力,向新西蘭“反計還原”的模式轉移。

(三)深化財稅改革、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收共享的比例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并且納入中央預算收入;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各分公司的營業稅,納入地方財政收入。但是由于保險業的監管、調控及風險承擔責任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按照稅收貢獻與稅源對等的原則,保險業改征增值稅后,應該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負責征收增值稅,然后再將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具體來說,可以通過新一輪的財稅體制改革,改變目前中央地方75:25的稅收分成比例,相對提高地方分享比例是很好的選擇,比如,比例可以調整為60:40或50:50。此外,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政策,解決營改增造成的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問題,如加大政府間轉移支付力度,提高資源稅、房產稅等地方主體稅種的征管效能等。

注釋

{1}任小燕.金融服務業增值稅的三種課征模式及對我國的啟發[J].涉外稅務,2010年,34-37頁。

{2}數據來源:新西蘭政府官網,https://govt.nz/。

{3}數據來源:新加坡政府官網,http://gov.sg/government/ web/content/govsg/classic/home。

參考文獻

[1]Alan Auerbach and Roger Gordon,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T[J].The American Economist,2002.

[2]Boadway,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axation of Capital Income and Financial Services.Taxation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Theory and Practice for Emerging Economies,2003.

[3]Donald J,Should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J].National Tax Journal,2002.

篇(8)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隨著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我國的會計管理制度模式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制度型向準則型逐步轉化,此項改革具有重大意義,不僅能夠規范企業的會計事項處理,而且還能有效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重大舉措。新型的具體的會計準則的頒布,必須對原有的財務制度與稅法政策進行改革,平衡三者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財務制度、稅法與會計準則是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關系的平衡點

從不同的角度入手可以發現財務制度、稅收和會計準則之間的關系也會存在差別,但始終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三者在平衡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關系上所起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漸成熟,這個結論照樣適用,只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下三者的結合方式會有所不同。

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前,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的基本成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按勞分配制度來實現社會資源的配置以及社會總產品的分配。這種經濟運作方式也被許多的集體企業等非國有企業競相模仿。按照馬克思經典理論中所闡釋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首先對社會總產品同意進行分配,以國家為分配的主體,從而形成補償基金和消費發展基金,使社會實現再生產。財務制度作為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已經形成了資金投入、成本補償等諸多標準。國家稅收的基礎是財務制度,其包含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稅收基礎的最直接的依據。會計制度歸根到底來說是在財務制度和稅法要求下的報告格式和核算內容,其本質就是薄記制度。

多年的實踐證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建立的財務制度、稅收和會計準則的定位缺點甚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配權力掌握在國家手中,權力過于集中,導致企業對補償基金和消費、發展基金無法掌握自,從職工的福利分配到企業的設施的更換再到項目建設都無法自行解決,都必須經由政府部門決定。

2.分配過程制約不明顯。國家在進行分配時對于社會總產品的總體分配,比如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多少用于發展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計劃和預算,有時甚至違背了經濟生活的自身發展規律。

無論在何種社會和經濟體制下,社會總產品都是在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所不同的是不同的經濟體制下三者分配的主體、層次和根據會有所不同。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分配的層次是國家,這是弊端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要將這種分配層次改為以企業,由企業掌握主動權和自。

三、財務制度與會計準則的關系

1.會計準則是人們經過市場經濟的長期實踐得來的,經過數百年的市場的催化,準則的邏輯越來越嚴密,概念體系也越來越規范。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固有方式的形成原則例如真實公允、謹慎等時刻地規范著會計事務,使會計工作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資本的存量與增量的分割更加科學合理。

2.會計準則是處理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企業職工、政府部門等諸多關系的內在穩定器和平衡點。而企業則是所有利益關系的紐帶和結合點。廣泛的經濟利益既包含直接的經濟利益,也包含以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即擁有更多的信息者則掌握了更多了決策權,也就間接獲得了更高的經濟利益。

在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財務活動和財務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國家法律對資源進行配制和優化,都是在國家的計劃和指導下進行的。所有者或者是管理部門決定資金的投入方向和多少以及利潤的分配原則。國家主要是考慮社會秩序、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作出一系列的宏觀調控。而國有企業卻與上述情況有很大區別,在國企中,國家是所有者,也是財務的管理者,對企業掌控全部的決策權,行使所有的職能。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資本的管理和控制對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即是國家,因此國家管理和執行全部資本的投放和收益。

2.國有經濟成分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特殊的經濟成分,不僅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最終目標的重要手段,也負擔著許多其他的社會目標,例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解決就業問題等。

3.國有企業比私有企業的約束機制要弱得多,所承受的經營風險也要大得多。非國營企業大多由自己授權,風險意識要遠遠高于國有企業。

四、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關系

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財務制度是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依據,會計準則根據其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標準,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

關于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關系的討論主要分為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屬于會計學科的一個分支,主要是集中處理與稅收相關的會計業務,包括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所得稅和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另一種觀點是根據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目的的不同性以及現實差異建立獨立的稅收學科。

五、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日趨成熟,企業具體的會計準則的陸續頒布和實施,企業的會計準則體系必將越來越成熟和完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有機結合會使會計準則更加適用,也會進一步促進稅法的不斷完善,與會計準則協調起來,共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篇(9)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講究行政管理效率,盡可能節約稅收征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申報交納的費用。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兩套稅務人馬分別征收同一種稅,不僅極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額外負擔,是指由征稅造成的、超過稅收成本以外的經濟損失。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不僅導致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對內外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背離了稅收中性原則,扭曲了市場經濟行為,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和資源配置的效益。

4.稅制不規范既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的流入,流出日趨頻繁,資本流動超越國界。中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再回國內投資和上市籌集境內外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由于兩套稅制極不規范,不僅愈來愈難以區分“內資”、“外資”企業,而且增多了企業避稅的途徑和稅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不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時,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相差很大,導致企業更多的根據稅收待遇選擇經營組織形式,不利于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稅收流失嚴重。

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使企業之間互相攀比,要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上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受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為了吸引外來投資,亂開口子時有發生,許多地方擴大稅前列支范圍,放寬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屢禁不止,這是造成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流失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則和重點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鑒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范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而不再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高的稅。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2.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適度征稅原則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并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的適度原則,是指稅收優惠的量應以最能恰當地實現稅收優惠的目的為標準,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效益原則則要求以盡量少的稅收優惠量達到對特定行業、活動最有效的鼓勵和扶持。

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量過大,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雖集中在中央,但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各級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仍以種種形式和手段,越權減免稅,使稅收優惠規模難以控制,不僅導致了稅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誤導企業的經濟行為,增加了稅收的額外損失;二是稅收優惠的結構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方面,不僅嚴重影響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由于國家間稅收的管轄權的差異,國際間雙重征稅的存在,使外國投資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稅的實際優惠,影響了稅收優惠的效果;三是稅收優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減免形式為主,很少運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益;四是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

遵循適度原則和經濟效益原則,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二要盡量大幅度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必須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突出優惠重點;三要調整稅收優惠方向,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四要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但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交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個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5.按照節約費用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局或地稅局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盡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化,盡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

三、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原則和目標

我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目標:

1.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經驗,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以稅法名稱為例,統一后的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稅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均實行公司稅制或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建立法人稅制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企業現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納稅主體不夠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錯位,容易發生錯征、重征,而對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營利性組織單位,則易出現漏征;由于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第三,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續,因而不僅容易識別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2.把握國際上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增強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員國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1995年與1986年相比,平均削減了近10個百分點,近幾年一些國家又進一步下調了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資產折舊、投資抵免、稅率減免等,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嚴格征管。主要是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3.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但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彌補。而我國沒采取判例制度,必須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稅法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于繁瑣,也不能過于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

篇(10)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講究行政管理效率,盡可能節約稅收征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申報交納的費用。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兩套稅務人馬分別征收同一種稅,不僅極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額外負擔,是指由征稅造成的、超過稅收成本以外的經濟損失。由于實行兩套所得稅制,不僅導致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對內外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背離了稅收中性原則,扭曲了市場經濟行為,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和資源配置的效益。

4.稅制不規范既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的流入,流出日趨頻繁,資本流動超越國界。中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再回國內投資和上市籌集境內外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由于兩套稅制極不規范,不僅愈來愈難以區分“內資”、“外資”企業,而且增多了企業避稅的途徑和稅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不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時,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相差很大,導致企業更多的根據稅收待遇選擇經營組織形式,不利于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稅收流失嚴重。

由于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使企業之間互相攀比,要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上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受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為了吸引外來投資,亂開口子時有發生,許多地方擴大稅前列支范圍,放寬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屢禁不止,這是造成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流失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則和重點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通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范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鑒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范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而不再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高的稅。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于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于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2.按照適度征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適度征稅原則是指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并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于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為15%左右。按照適度征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從33%降到25%左右為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系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按照適度原則和效益原則,調整優惠政策,轉變優惠方式。

稅收優惠的適度原則,是指稅收優惠的量應以最能恰當地實現稅收優惠的目的為標準,同時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效益原則則要求以盡量少的稅收優惠量達到對特定行業、活動最有效的鼓勵和扶持。

我國現階段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量過大,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雖集中在中央,但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各級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仍以種種形式和手段,越權減免稅,使稅收優惠規模難以控制,不僅導致了稅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誤導企業的經濟行為,增加了稅收的額外損失;二是稅收優惠的結構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方面,不僅嚴重影響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由于國家間稅收的管轄權的差異,國際間雙重征稅的存在,使外國投資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稅的實際優惠,影響了稅收優惠的效果;三是稅收優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減免形式為主,很少運用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益;四是稅收優惠的范圍不科學,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不利于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

遵循適度原則和經濟效益原則,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同時,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二要盡量大幅度減少優惠總量,對需要保留的優惠政策,必須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突出優惠重點;三要調整稅收優惠方向,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四要轉變優惠形式,盡量減少定期減免稅,較多采用間接方式,如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多種形式,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4.按照避免重復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但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為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交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伙個人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5.按照節約費用原則,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征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征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須盡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局或地稅局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盡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化,盡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

三、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原則和目標

我國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目標:

1.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經驗,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完備性。

以稅法名稱為例,統一后的稅法應改為法人所得稅法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稅制,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均實行公司稅制或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建立法人稅制也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企業現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納稅主體不夠清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交叉錯位,容易發生錯征、重征,而對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營利性組織單位,則易出現漏征;由于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單位,但在征稅中難以判斷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治稅;第三,我國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為法人和自然人,相應設立法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所有納稅人,法人范圍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續,因而不僅容易識別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2.把握國際上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增強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稅制改革呈現以下發展趨勢:一是降低稅率。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9個國家中,除了奧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員國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稅率,1995年與1986年相比,平均削減了近10個百分點,近幾年一些國家又進一步下調了稅率。二是拓寬稅基。外延拓寬主要是將企業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納入應稅所得;內涵拓寬主要是減少稅收優惠和稅收支出。三是減少優惠。包括減少費用扣除、資產折舊、投資抵免、稅率減免等,以利于減少稅收對經濟的過度干預,緩解稅負不公。四是嚴格征管。主要是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

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化的情況下,我國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必須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

3.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增強稅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許多國家稅收制度非常復雜,主要原因:一是稅法必須用法律語言清楚地定義稅收的各種要素及其特點;二是政府把稅制用于非收入籌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稅制過于復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僅增加納稅成本,影響納稅人的投資、經營決策,而且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發達國家出現簡化稅制的趨勢。但由于這些國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其條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彌補。而我國沒采取判例制度,必須正確處理簡化稅制和完善稅法的關系,注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稅法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于繁瑣,也不能過于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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