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標準匯總十篇

時間:2024-04-02 15: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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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標準

篇(1)

1經濟評價成本取值現狀

油氣田產能項目經濟評價是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經濟評價的成本取值是影響項目效益指標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經濟評價成本與財務會計準則一致,遵循的是過程法。經濟評價成本分為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與財務過程法歸集成本一致,經濟評價的油氣提升過程按照要素細分,根據項目特點預測,同時根據會計準則計算項目的折舊折耗費用,其余過程成本均按照財務成本數據進行參考取值。目前,油田企業的財務成本尚未分開增、存量單獨核算,經濟評價成本取值時,只能參照油田企業整體的財務成本數據取值,無法區分和增量相關的成本項,造成成本取值時不夠精確,從而影響產能項目的效益指標。

在目前低油價條件下,中石化決策油價由之前的$70/bbl降到$40/bbl,產能項目審批門檻大幅提高,產能項目投資決策難度加大。在目前的財務成本尚未分開增、存量核算的條件下,為最大程度的取準增量成本的測算依據,需對分攤標準進行研究,規范產能項目增量成本對存量成本的分攤標準,以提供更加精準的決策依據。

2增量成本項分攤標準研究

2.1增量項目成本與存量成本關聯度分析

依據經濟評價方法及參數的相關規定,對比財務成本數據,根據與增量項目成本有無直接關系的原t確定成本細項是否需要分攤。

分析表明,經濟評價中油氣提升過程中的各成本項和存量資產基本無關,其余過程的成本項都和存量有一定的關聯關系,存在著利用舊資產的情況,在目前財務沒有實現增、存量成本分開核算的前提下,準確區分這些成本項中的增存量難度較大。期間費用中的管理費用和存量資產的關聯度比較高,特別是配套設施及社區服務都比較完善的老油田,管理費用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老資產引起的,和增量項目關系不大。以勝利油田為例,管理費用逐年升高,2015年達到325元/噸,嚴重影響了產能項目的決策。在目前的低油價形勢下,需從企業的層面考慮,扣除管理費中和增量項目無關的成本項,做實管理費用,算準產能項目的經濟效益,實現老油田的可持續發展。

2.2管理費分攤存量成本標準研究

管理費用是指分公司一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攤銷費和其他管理費用。目前的單位管理費取值方法為分公司財務報表的管理費除以分公司當年油氣商品量,沒有考慮增存量的分攤關系。

以勝利油田分公司為例,2015年分公司的管理費用中,占比最大的是土地租金和社區服務,兩項占總費用的76%。

占比最大的土地租金是指公司根據簽定的關聯交易協議支付給集團公司存續單位的所有土地租金。主要是指2000年以前征收的授權經營土地,由集團公司確認的分公司使用授權經營土地面積及年租金標準進行交納,該項費用與增量項目無關,增量項目取值時需進行扣除。

社區服務是指公司根據簽訂的關聯交易協議支付給集團公司存續單位或按照企業內部協議支付給企業內部專業社區勞務單位用于社區服務方面的所有開支。集團公司按照職工人數及單位人員費用標準每年進行核定。人數及單位標準不會因為是否新上產能項目而發生變化,因此該項費用與增量項目無關,增量項目取值時需進行扣除。

所得稅以外的稅金指的是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車船使用稅等四小稅,其中土地使用稅占了四項稅費總和的83%。土地使用稅指公司按國家規定計提交納2000年之后征收土地的使用稅。對于新上項目,可以按照征地面積及單位稅額計算,作為單獨的一個成本項列支在期間費用。

房產稅是指公司生產、銷售、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交納的所有房產稅。交納范圍為分公司機關、研究院及二級單位房屋(不包含前線生產用房)。 與是否新上增量基本無關,增量項目取值時需進行扣除。

印花稅是指公司按印花稅條例規定在經濟交往活動中書立、領受憑證等交納的全部印花稅。只要簽訂合同就需要交納印花稅,與增量項目有關,增量項目取值時需進行扣除。

車船使用稅是指對分公司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稅費。車輛使用與增量項目有一定的關系,因此該項費用與增量項目有關,增量項目取值時需進行分攤。

其余成本項均無法準確區分和增量項目是否有分攤關系,本次采取穩妥的原則,增量成本取值時考慮全部分攤。按照以上的分攤原則,2015年勝利油田分公司的管理費有325元/噸下降到66元/噸。

3 管理費分攤影響分析

本次選取了勝利油田分公司2015年批復未完工的69個產能項目,在當前決策油價50美元/桶的條件下,按照新的管理費分攤標準進行測算分析。統計項目稅后內部收益率平均提高13.0個百分點,基準平衡油價平均降低384元/噸(8.8美元/桶)。調整后,達到基準收益率要求項目11個。

4 結論

產能項目的經濟評價是投資管理部門投資決策的重要手段,為管理者提供參考依據,其準確程度直接影響油田企業的投資發展方向。經濟評價成本取值是影響項目經濟效益指標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在目前低油價條件下,能夠達標的產能項目越來越少,增量項目投資決策難度越來越大,嚴重影響了油氣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增量成本中管理費用分攤標準的研究,規范了評價參數,有助于提高經濟評價成本取值的準確度,算準產能項目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投資決策水平,促進油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①張偉.油田開發建設項目經濟評價中成本計取的辨析.石油科技論壇,1998.5:22~24

篇(2)

引言

標準物質本身是國家定為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 與環境監測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作為環境監測過程中質量保證的物質基礎, 標準物質的意義首先在于使監測工作建立起測量的溯源性, 即把環境監測結果與國家標準或國家基準聯系起來, 使其具有上溯到國際單位制基本單位的準確可靠的量值。其次, 標準物質使得監測結果具有可比性, 保證在不同時間和不同空間獲得的監測結果一致、相容。

一、標準物質的定義、分類及特征分析

1、標準物質具有一種或多種足夠均勻和確定了的特性值,用以校準設備、評價測量方法或給材料賦值的材料或物質。我國的標準物質以 Bw為代號,分為國家一級標準物質和二級標準物質(部頒標準物質)。

2、有證標準物質即附有證書的標準物質。其一種或多種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確定,使之可溯源到準確復現的用于表示該特性值的計量單位,而且每個標淮值都附有給定置信水平的不確定度。

3、一級標準物質采用絕對測量方法或其他準確可靠的方法測量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其測量準確度達到國內最高水平的有證標準物質。該標準物質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頒布并授權生產。國家一級標準物質應具備以下條件:a. 用絕對測量法或兩種以上不同原理的準確可靠的測量方法進行定值。此外,亦可在多個實驗室中分別使用準確可靠的方法進行協作定值;b.定值的淮確度應具有國內最高水平;c.應具有國家統一編號的標準物質證書;d.穩定時間應在一年以上;e.應保證其均勻度在定值的精密度范圍內;f.應具有規定的合格的包裝形式。

4、二級標準物質是用與一級標準物質進行比較測量的方法或一級標準物質的定位方法定值,其不穩定度和均勻性未達到一級標準物質水平,能滿足一般測量的需要。二級標準物質是在日常分析檢測中大量采用的一類標準物質,內于它們組成基體復雜,前處理方法各不相同,定值通常采用相對測量法,因此需要相應的一級標收物質來校準儀器,也可采用多種不同的分析方法,如標準曲線法、標準加入法、內標法等進行比較測量,因此確定其量值不確定度的水平,保證測量的溯源性我國標準物質研制工作雖然起步較晚,但近年來發展速度很快。目前己成立了“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編創了“六五”“、七五”、“八五―九五”標準物質發展規劃,參加研制的有冶金、建筑、化工、能源、核材料、環保、國防、大專院校、科學院、計量等20 多個部門。目前,我國已研制出國家一級標淮物質 1262 種,二級標準物質 1739 種,涉及鋼鐵、地質、石油、核材料、環境、食品以及臨床檢驗等領域,這些標準物質在生產質量控制、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科技進步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環境標準物質分析

1、環境計量。環境計量是定量描述環境中有害物質或物理量在不同介質中的分布及濃度(或強度)的一種計量系統。環境計量包括環境化學計量和環境物理計量兩大類。環境化學計量是以測定大氣、水體、土壤以及人和生物中有害物質為小心的化學物質測量系統;環境物理計量是以測定噪聲、振動、電磁波、放射性、熱污染等為小心的物理計量系統。

2、基體和基體效應。在環境樣品中,各種污染物的含量一般在10- 6或 10- 9級水平,而大量存在的其他物質則稱為基體。目前環境監測中所用的測定方法絕大多數是相對分析法,即將基準試劑或標準溶液與待測樣品在相同條件下進行比較測定的一種方法。這種用“純物質”配成的標準溶液與實際來的誤差,叫做基體效應。

3、環境標準物質。環境標準物質是標準物質中的一類,除了具備標準物質的條件外還應具備:a. 是由環境樣品直接制備或人工模擬環境樣品制備的混合物;b.具有一定的環境基體代表性。

三、環境監測的質量控制樣品分析

標準物質由于研制的周期長、難度高、工作量大,致使標準物質價格昂貴。這些都給標準物質的研制、使用和推廣帶來一定的困難;此外環境監測的種類繁多、基體變化大,組成復雜,在很多情況下也難以找到與實際樣品在濃度、基體和結構狀態上都很相近的標準物質。另一方面,某些監測實驗室試圖依靠標準物質達到滿意的準確度,然而收效并不大。這往往是因為該實驗室的精密度沒有經過測定,或者雖經測定,但精密度太低,致使監測實驗室不能從使用標準物質上取得實質性的收益。因此,監測實驗室應該在已經處于質量控制狀態下再使用標準物質。質量控制樣品的每個測量參數都應該有準確已知的濃度;樣品可以是多參數的,能夠進行多種項目的分析;樣品具有一定的均勻性,穩定期應在一年以上;應防止樣品從貯存容器中蒸發和泄漏。在設計質量控制樣品時應考慮實際樣品的濃度范圍,如廢水排放的高濃度和降水中的低濃度;方法的檢出限;排放許可證或標準中規定的界限等。目前、質量控制樣品多數是由人工合成的,它所具有的“真值”是由經過標準計算得到的,這一點與合成標準物質的定值不同。合成標準物質的定值是根據實際測定的結果由統計處理完成的。而質量控制樣品在制備后要委托一些實驗室檢驗樣品制備的準確性,如果實測結果與制備值的允許誤差范圍不能吻合,必須舍棄這批樣品,而不能采用測定值來修正真值的做法。檢驗真值所采取的方法與常規監測實際樣品測定的方法是一致的。因此,在質量控制樣品的使用說明書都指明該樣品適用的方法,這一點也是與標準物質不同。這就決定了質量控制樣品主要是用于控制精密度的,而傳遞和控制監測準確度則應以標準物質為基準。

四、標準物質在環境監測中的應用分析

1、環境監測中標準物質的選擇。在環境監測中應根據分析方法和被測樣品的具體情況運用適當的標準物質。在選擇標準物質時應考慮以下原則:a.對標準物質基體組成的選擇:標準物質的基體組成與被測樣品的組成越接近越好,這樣可以消除方法基體效應引入的系統誤差;b.標準物質準確度水平的選擇:標準物質的準確度應比被側樣品預期達到的準確度高 3~10 倍;c. 標準物質濃度水平的選擇: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是被測樣品濃度的函數,所以要選擇濃度水平適當的標準物質;d.取樣量的考慮:取樣量不得小于標準物質證書中規定的最小取樣量。

2、環境標準物質在環境監中的應用。a.評價監測分析方法的準確度和精密度,研究和驗證標準方法,發展新的監測方法;b.校正并標定監測分析儀器,發展新的監測技術;c.在協作實驗中用于評價實驗室的管理效能和監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從而加強實驗室提供準確、可靠數據的能力;d.把標準物質當作工作標準和監控標準使用;e.通過標準物質的準確度傳遞系統和追溯系統,可以實現國際同行間、國內同行間以及實驗空間數據的可比性和時間上的一致性;f.作為相對真值,標準物質可以用作環境監測的技術仲裁依據;g. 以一級標準物質作為真值,控制二級標準物質和質量控制樣品的制備和定值,也可以為新類型的標準物質的研制與生產提供保證。

五、結語

篇(3)

(一)賣方違約。

賣方生產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未按訂立的合同標準嚴格進行把關;或者數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時提供財務票據等等;都有可能引發買方的不滿情緒,從而引起經濟糾紛。

(二)買方違約。

買方由于自身的財務問題,資金周轉不靈,不按期開信用證,不按期支付貨款,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或因國際大環境的影響無理拒收貨物,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等,與賣方溝通無果,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都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三)買賣雙方均有一定的違約責任。

由于合同訂立時,質量標準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呢還是按行業標準沒有明確;價款不明確,按訂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呢還是按政府指導價格沒有明確;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這樣才不會造成買賣雙方之間的理解誤差,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雙方的經濟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協商處理

日常生活中,發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是迫不得已。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而且氣氛和緩,靈活性大,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他人調解處理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這就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調解人的作用是幫助當事人弄清事實,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種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貿易公司在貨到驗貨時發現貨品質量總體沒問題,但個別產品存在瑕疵,據此向中方貿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賠。中方貿易公司覺得很委屈,只愿承擔有瑕疵部分商品損失的理賠,而拒絕了全部商品損失的賠償。但因為有錯在先,拒賠理由有些理不直氣不壯。中方貿易公司想法找到了雙方都比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了協調方案:由中方貿易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的損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以懲戒中方貿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場國際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指定機構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經濟糾紛都適用仲裁,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的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關系著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所適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確定。這些間接關系著仲裁結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蘇蘇洲一家貿易公司從浙江海寧進購一批貨物,在驗貨時,江蘇蘇洲方發現貨物數量短缺,但金額不是很大,大概在二萬人民幣左右,蘇洲貿易公司據此向浙江海寧方提出索賠。海寧方不同意賠償,雙方根據合同訂立的仲裁協議,向蘇洲市相關機構申請仲裁。很快,蘇洲市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到工廠庫房現場查驗貨物數量,作出浙江海寧貿易公司賠償蘇洲貿易公司兩萬元人民幣的決定。浙江海寧貿易公司因仲裁地點在蘇洲,考慮到在江浙之間奔波的差旅費與二萬元人民幣賠款哪個成本更高,在蘇洲仲裁委員會下仲裁決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這筆賠償金。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選擇有兩種,一種是常設的仲裁機構,另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當爭議處理完畢之后,臨時仲裁機構將自動解散,非常靈活,費用節省,對貿易雙方的爭議也比較了解,更能切實地為買賣雙方解決問題。仲裁協議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體現于對仲裁協議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議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讓仲裁機構取得了對雙方當事人經濟糾紛的管轄權,從而排除了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經濟糾紛處置的權利。與此同時,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決議具在強制性。不管雙方愿不愿意都必須遵照執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買賣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司法機關就有權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根據處理經濟糾紛的經驗,在訂立合同之初就達成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利大于弊。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支付的費用大不說,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篇(4)

經濟糾紛是企業在參與市場運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如何在經濟糾紛中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經濟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關財務數據。在這一訴求的推動下,法務會計開始成為會計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支,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經濟糾紛之中。但是,從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本文從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出發,探究其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及應用現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

當前,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作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務會計的角色正在發揮出更大的價值。但是其在具體的應用中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務會計具體細則執行的不到位。在企業日常的法務會計工作中,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及市場規模相對比較小的企業來講,法務會計準則是其平時會計工作的一個主要的引導原則與方向。但是,從具體的實施來看,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將法務會計準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完全的落實與執行,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相關流程的不到位,為企業今后的財務工作的順利實現與發展埋下了隱患。這種在觀念上的制約和不足,已經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企業法務會計職能的穩健發揮。

其次,法務會計理念理解不到位。當前的法務會計工作標準正在與國際相關要求進行了對接與匹配。這種對接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計算與統計公式的應用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在法務會計工作中的難度。部分企業在一些關鍵的步驟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折扣現象,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企業自身對法務會計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務會計中的一個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從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地設計優化與發展。舉例來講,當前在企業日常的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制度層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會計行業的監管,會計領域的自查與自我糾正。

最后,企業法務會計工作者的專業水平面臨新的挑戰。當前,在很多方面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法務會計條款的標準上都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這種高標準要求與企業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現有的水平與素質之間的差距是當前影響企業法務會計實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樣,在會計改革的層面,相關的人才更是推動改革向前推進與發展的重要助燃劑。缺乏人才,尤其是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企業是很難從根本意義上推動企業的發展向一個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人才的培訓機制及企業單位的人才選拔及培訓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會計改革和實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機。每年,有大量的法務會計專業人才踏入社會,并且走進企業,但是在一線實施中面臨著諸多的挑戰。

總之,由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法務會計在實施過程當中,還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如何從制度體系及員工培訓等角度來進一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實施是今后企業管理與發展層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務會計在基礎理論方面,既具有會計學的相關特點,也具有法學及審計學的相關特點。正是這種在基礎理論層面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人才在具體的培養過程當中,包括培養模式的選擇,教學方法的設計及教學評價的實施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比較被動的發展局面。在加上當前,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圍繞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財務的糾紛不斷增多。很多企業或個人需要法務會計來為其財務糾紛的解決尋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具體來講,這種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務會計人才在數量上的不足。另一個是,當前培養的法務會計人才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與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

(二)法務會計案例缺乏

從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圍繞法務會計相關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從法務會計自身的學科特點來看,法務會計是植根于會計學科發展需要而不斷地從實踐中進行的理論總結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時間比較短,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諸多實踐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我國在整體的學科構建層面,與西方會計學科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當前,法務會計在案例研究及發展層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由于在日常的法務會計具體實施的一線中,一些新的管理問題與現象得不到及時的理論支持,這些都影響了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與擴充。同時,法務會計的理論工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中,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對歐美相關國家的理論的綜述研究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就導致了法務會計的具體實踐案例還相對比較少。

(三)法務會計在企業的應用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涉及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來,法務會計在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的進程中,就是基于一些傳統的固有觀念而影響其正常職能與作用的發揮。例如,在一些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務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當企業在日常的運營中,出現了一些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時,會計行使自身職能的獨立性就會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制約而難以發揮。同時基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業缺乏對法務會計存在意義與價值的認識,這些都是法務會計在企業中應用比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應用數量上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在企業一線應用的過程當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在面臨經濟糾紛的時候,借助法務會計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會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存在誤區

法務會計從發展的時間上來看還比較短。因此,社會上關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例如,關于法務會計獨立性的誤區。一些企業在機構設置中會安排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來處理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所面臨的經濟糾紛。企業會出于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權層面的優勢來對法務會計職責的行使進行施壓,使其在相關的會計統計數據和結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方向來發展。這種行為是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誤區。因為,按照法務會計相關準則的要求,法務會計所提供相關數據與材料務必要客觀真實。如果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僅僅會導致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一個很大的被動地位,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對策

(一)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為了更好地提升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水平,要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要從當前經濟糾紛中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基本訴求出發,來確定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因為,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不但取決于社會對于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環境,并且還取決于其所屬主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也是其在未來的市場競爭與發展環境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發展與法務會計人才的評價機制,法務會計人才在其所發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不斷培養與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從源頭制度上,確保其培養目標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才會在具體的操作中擁有更大的把控。具體來講,高校在法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招聘和選擇過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學歷背景之外,還應該強調其在具體的法務會計市場中的實踐經驗,通過這種教師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務會計教學的實用性。同時,在進行法務會計的教學過程當中,要安排一定的學時,讓學生在市場的一線進行實習和實踐,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和水平。經過這種系統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的確立和實施來更好地助力于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豐富法務會計案例

當前,由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的案例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應用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參考案例而導致法務會計參與和應用在經濟糾紛中的水平很難得到一個質的提升和飛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務會計的應用中,不斷地豐富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應用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關于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途徑,筆者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實現。一方面,在理論層面,可以嘗試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學術機構中,建立定期的學術交流機制,通過定期的學術探討當前在經濟糾紛領域出現的法務會計案例。同時,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礎上,建立國際學術互動組織,更好地將法務會計領域的相關案例問題實現國際層面的接軌。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法務會計工作者要積極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的實踐,通過在市場一線的實踐,不斷的獲得一手的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從而更好的為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

從上文可以看出,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市場中的應用案例還比較少。這種現狀一方面,不利于法務會計自身理論體系的豐富與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由于缺乏對法務會計的實際應用,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法務會計的認知與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的應用與發展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一方面,從組織建設上,將法務會計職責的履行作為一個常態化的組織機構來進行實施。這就包括法務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文化建設及戰略的制定與調整中,都要積極發揮法務會計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只有在這種應用力度與水平不斷提升的條件下,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與提升才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四)加大對法務會計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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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誤導

一些創業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來共同合作創業,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種“擁有”情結,不懂得合作與分享。針對于創業此乃“大忌”。為什么很多創業企業做不大?稍微大一點,又要裂變?其根源在于人們的觀念。創業團隊一定要合力把“餅”做大。有位創業者曾深感痛惜地說:“失誤在于當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該進來的人沒有進來,所以企業至今還是一塊‘小餅’。”在創業過程中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作為創業者要不斷吸取他人的教訓和經驗,盡量避免創業誤區,成功的機會才能更大。

感情誤導

很多創業企業是由親朋好友或同學組建起來的,有的雖一人出資,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創業期常常憑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視了必備的契約安排。這種“重感情、輕契約”的工作關系,隨著創業企業的成長,矛盾和問題會逐漸暴露出來。比如,很多企業的創業同盟者起初很少提報酬的問題,可隨著企業業績的增長,一些創業者由于考慮公司的財務還相當緊張,因此認為報酬還不到提高的時候;另一些創業者由于過于守財,則故意默許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薪酬標準;還有一些創業者提出了遙遙無期的股權分配計劃。這一問題不解決,必然成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揚鑣的根源之一。

資本誤導

商業圈子里資金缺乏是普遍現象,企業家缺幾百萬、幾千萬元項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個幾千元周轉,資金不足并不是創業的絕對障礙,創業者可以從不需要大量資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創業計劃縮小,再不然你還可以把它拆成幾塊。總之,你總能找到辦法,先把生意做起來,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賺了錢,再設法擴大范圍,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則和擁有足夠的運氣,最后你還是能夠成功的。

構想誤導

真正好的構想常常是在不夠好的構想基礎上改進而來的。創業者不可因為只是一些普通的構想,就停步不前,放棄創業的心愿。所謂好的構想還須經過市場驗證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識和經驗天天都在增加,創業構想當然也經常需要調整、修正、補充、創新。所以,當其他條件都有眉目的時候,即使創業構想并不顯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選擇“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始自己的事業,成功的關鍵在于實踐,創業者至少可以得到一個中等的成果。倘若擁有上好的生意構想,卻不用心執行,結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從刊物收集市場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開的信息通常稱為“資料分析”。資料分析的范圍很廣,包括利用各種潛在的來源,比如圖書館,同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開始時,應首先廣泛收集資料,然后篩選出有價值的部分進行詳細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來源,相對來說,這個來源比較容易得到。但是經驗證明,這對于小企業用處并不大,因為政府統計常按一套標準分類,從中很難看出消費者的需要和潛在的市場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圖書館中自由查閱,可以把這些出版物作為進一步研究的起點。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圖書館也對公眾開放,這也是一個來源。如果企業所在地區的院校有經濟或商業方面的專業,這又是一個獲取信息的很好來源。

幾乎每一個行業都有相應的協會,種類非常多,這也是有用的信息來源,因為其中大多數的成員在自己的行業內有豐富的經驗。有的協會有自己的信息咨詢中心,有的還定期公布行業的情況,各專業部門的特別報告。不過這類組織太多,找起來也是個問題,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們都承擔哪些服務,需要多少服務費等。

行業雜志是有價值的信息來源之一。它經常刊登有關市場預測、競爭對手和顧客需求情況的文章,也有新產品介紹,顧客對產品的評價等欄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廣告會提供關于競爭產品和銷售數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業對產品和競爭對手進行分類。應該把這些重要的文章和廣告積累起來,因為只記住一大堆雜亂無章的雜志名稱毫無用處。對資料分類整理后,當需要有關信息時,就可以從整理過的材料中找到相應的重要內容。

發生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對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有不同的認識和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爭議。為避免出現經濟糾紛,應該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保留證據材料,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處理。

處理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協商。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自愿解決糾紛的行為。

二、調解。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方主持并從中斡旋以解決經濟糾紛的行為。具體分為五種方式:

1.由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第三人調解。

2.由一方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費者協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

4.由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之前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調解。前四種調解叫做非訴訟調解,后一種調解叫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6)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在建筑施工項目合同管理中,與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引起的糾紛不同,工程竣工結算糾紛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項目收入水平,甚至有的工程竣工結算糾紛直接導致一些企業倒閉。當前建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拖欠工程款、陰陽合同、虛擬工程量清單、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等各種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增加了工程竣工結算中的司法鑒定難度。從實踐中總結工程糾紛的性質,可以說,結算糾紛涉及的因素更多,很多結算糾紛往往還是曠日持久,對合同雙方都造成嚴重損害。

一、工程竣工結算中常見的經濟糾紛成因

可以說工程竣工結算之所以出現經濟糾紛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合同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違約造成的。由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工程項目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工程合同的復雜性,加之建筑工程參與主體的多元化等因素,使得工程違約的現象也異常復雜和多樣。有些情況是主觀違約造成的,但有些也是因為不可預見的客觀和偶然因素導致的違約。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結算;以及因違約索賠而產生的結算糾紛等。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違反了強行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而被確認為無效。違約索賠的情況較多,如發包人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擅自更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等情形,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但發包人不予認定,從而產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也比較常見。從可控因素考慮,我們主要從建筑工程合同價格約定因素方面分析工程結算的經濟糾紛。

1、價差爭議引發的經濟糾紛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包干價”、“包死價”合同,即固定總價合同,但在結算時,當事人往往提出價款變更要求,在合同方商談無解的情況下便產生經濟糾紛,這種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價差爭議”。價差爭議產生的本質因素主要是在工程建設周期內由各種市場及政策等因素引發工程材料的價格起落造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但合同履行期內,一些突發的市場因素,或者由政策出臺導致的行業調整很可能引發工程原材料的價格變化遠遠超出風險范疇。在合同雙方約定不足的情況下,最終引發糾紛。所以合同方在合同簽署時對有可能出現的影響價格的因素考慮是否周全,合同中對這種價格風險的約定是否全面和具體將直接影響這種價差爭議的程度。建筑工程造價受物價浮動等外部因素影響可以說是正常現象,但如果工費、材料費、施工設備費、運費等造價考慮項目的變動大到無論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承受的地步,且施工合同本身沒有約定調整機制,則經濟糾紛的產生就成了必然。

2、量差爭議引發的經濟糾紛

在總價合同計價模式中,合同雙預先約定的固定總價通常會對應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計價模式的局限性,合同簽訂時,有可能對工程建設期內出現的一些不可預見的工程量考慮不足,從而導致工程量與工程結算的“量差爭議”,從而引發經濟糾紛。所以如何界定工程量的變動與工程固定總價之間的關系,以及對工程量變動的合同約定就變的較為關鍵。工程結算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量差爭議,即使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價結算,但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通常不納入固定價涵蓋的風險范疇,一般在當事人要求根據工程量變化部分按實結算的予以支持。

二、工程竣工結算中主要的防范對策探討

1、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的正確使用

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一般有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兩種。總價合同通常是由合同雙依據工程標的預先確定的建設工程的總價,在該價格內承包單位要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內容。通常情況下,在沒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發生的情況下,工程量和合同總價都將維持不變。單價合同則是根據工程招標文件及相關圖紙資料所列出的各分項工程量表確定的各分項工程費用,再累計計算總價。為了保證工程竣工結算價格合理科學,合同雙方在確定合同計價模式時要首先考慮工程的體量和復雜性,以及可能出現的各種因素,再確定采用何種計價模式。如果是標準化工程,由于有可供參考的樣板工程總價范圍,在工程材料市場較為穩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考慮總價合同計價模式;如果工程體量過大,且工程項目計價考慮因素眾多,且沒有參考工程的情況下,為避免因造價差異過大,可考慮單價合同模式,從而分散造價風險,避免后續可能產生的結算糾紛。

2、工程量清單結算糾紛的避免措施

避免工程量清單結算糾紛問題,首先是要確保結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這就要求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也規定,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圖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作內容,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造價工程師不予計價。

其次,由于清單計算工程量與定額計算工程量及現場實際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綜合單價是針對清單工程量的報價,而不是針對定額工程量及現場實際施工量的報價。因此結算變更工程量的計量及計算必須是根據《計價規范》的規定計算的工程數量。也就是說,計算結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脫離《計價規范》相關計算規則的規定,直接采用工程變更產生的現場實際施工量與清單單價進行計算。

第三,在工程量結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夠適用或者能夠參照適用的價格是比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組成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無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時,應采用補充套用的方法計算,即參考類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定價方法,重新補充確定價格后采用。

第四,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費用調整應該提前預計,并在合同中對于因實際工程量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措施費用的增減約定費用調整計算方法,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計價原則及方法,以免糾紛的產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術人員造價專業知識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結算糾紛發生的一個途徑。提高工程技術人員造價專業知識水平,避免出現重復計算工程量、重復計價的現象。另外,招投標雙方還應在合同中對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和范圍有明確而具體的約定,特別是約定現場簽字人的權限范圍和效力,這樣可以有效減少結算時由于工程簽證單上的各種不同簽證引起的推諉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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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

二、經濟司法的任務

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三、經濟司法的原到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四、經濟司法與其他司法制度的區別經濟司法與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組織或機構執行法律的活動,它們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們有各自的任務,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如下,1、經濟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的主要任務是審理各種經濟組織之間和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廠礦企業、生產單位之聞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以及羞建、財稅、專利、保險、商標等經濟爭議,正確運用法律確定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責及應享受的權利的應盡的義務,用并一定的強制手段來保護當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和保證履行應盡的義務,達到調整國家、集休、個人三者的經濟關系。從調整的經濟關系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審理公民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之間、因財產權益、家庭婚姻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民法所調整的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屬于消費領域的商品關系,是指公民以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2、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所處理的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間題。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只能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經濟司法工作中要貫徹調解為主的原則,貫徹說服教育的方針。雖然在經濟司法中也有強制執行,這樣強制性比較明顯的處理案件的方法,但這也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強制執行之前和過程中,執行人員也都要反復向當事人講解法律,說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堅持的是斗爭的原則,運用的手段主要是嚴厲的刑罰,因此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手段是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區別。3、經濟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區別。行政司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機關適用行政法律,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活動。行政司法以上級領導下級、下級服從上級這樣的行政關系為基礎,而經濟司法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兩種司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因而在解決問題的方法上,依據的原則上都是有區別的。一、什么是經濟司法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二、經濟司法的任務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

三、經濟司法的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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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工程建設已經由計劃經濟轉換為市場經濟,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工程經濟糾紛也有增加的趨勢。由于建設工程的周期較長,涉及面較廣,干擾因素復雜多變,施工內容繁雜多樣,因而暗藏的工程結算糾紛分歧隨處都可能發生,必須始終以足夠的重視,讓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

一、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嚴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以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點之一就是工程造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最終都要反映和表現為工程造價,從這種意義上講,對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對工程造價的管理。

2、開工準備不充分。不管過去的“三通一平”,還是現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

3、施工監管不嚴格。工程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勢必要發生一系列的工作關系,不論哪一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規范行為,都會影響到竣工結算。如建設單位辦事程序繁瑣、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隨意耽擱工期,將帶來工程量的變化;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隨著施工高峰期的結束,承包商部分人員,尤其是技術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這些人工資較高,提前辭退。原由他們承擔的工程,往往要交給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員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員來干,甚至七拼八湊找幾個小工掃掃尾,這必將影響到收尾工程質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較多,且瑣碎,沒有多大的技術含量,但需要足夠的細心和耐心,費工費時,而收益不高。尤其對那些沒有圖紙的收尾工程,結算時最容易發生扯皮現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結算中產生經濟糾紛的對策

1、加強審計監督。針對結算造價糾紛的表現及原因,審計工作要妥善處理,降低審計風險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的審計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意愿。發包方不允許低于成本費發包,對于高于成本的壓價合同認可的應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項目,雙方商定了單項價格、人工費標準,或材料價格與定額有出入,也應予以認定。二是重事實、重證據的審計原則。有些內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預先約定,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際測量。部隊由于缺乏專業的現場管理人員,施工日志、簽證對問題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確,審計時要深入現場,認真調查取證。如規模擴大影響取費標準和工期,就應以重新核定為準;因設計或施工變更,發生增減工程量,應分別計算增減額而后調整合同價款,而不應按單方造價增減價款。三是公開公正的審計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政策規定公開,審計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把話說完,看明白、聽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勢壓人。如建設方指定材料或供應材料,雙方又未約定結算辦法,就需要細致地調查取證,搞準價格,換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擾引起的誤工損失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建設施工雙方約定條款執行,如事先未約定,讓雙方協商解決,或予以調解。四是事前審計重于事后審計的原則。把握糾紛的成因,在結算前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在結算之前進行招投標審計、合同審計、簽證審計、材料審計,監督工程管理,嚴格招、投標和承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實行合同審查制度,糾正不規范不完備合同;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2、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工程標底是招投標核心,任何工程標價的合理程度、招標方的正當競爭、招標方招標條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標的關鍵,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及概預算人員的培訓學習,把握工程標底準確性,提高工程造價編審隊伍整體素質。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施工隊伍整體情況,全過程跟蹤管理監督,對資審不合格,無施工力量需聯合施工的單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真正使工程造價得到控制,確保工程招、投標工作納入正常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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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對合同的管理來規范農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斷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的土地歸屬所有、歸誰經營一系列的問題已經落實,這就標志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趨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由于農民的基本經濟來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對農村用地規劃標準進行了規范,確保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保證人民對于土地使用的權益,給廣大的農民提供保障。

(三)為各類土地糾紛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在土地糾紛案件中責權不明的情況發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規范農民土地的權益,減少土地矛盾的發生,在土地糾紛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現狀

(一)主要類型

我國國土面積遼闊,農村地域也非常廣泛,因此土地承包情況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種類也各不相同,筆者經過總結歸納,發現主要的糾紛有三種:第一種就是體制合法性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這類合同在簽署時,主要是由承包人發起的,在實際簽署時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組織成員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較差,而且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過實際期限,很容易引發非常嚴重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二類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糾紛,這類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發包人想變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規定相當繁瑣,因此很容易引發農村地區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三類是責任違約糾紛,出現合同責任違約糾紛,其責任主體很明確,不存在職責不清楚的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條款沒有履行相關的責任,或者超過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期限而使得另一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損失。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上,其重要集中在經濟糾紛方面。根據調查顯示,在所有的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上,經濟糾紛就占據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別,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歸結起來大部分的經濟糾紛的產生都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有關系。在農村,由于經濟主體結構比較單一,因此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如果過分的強調發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糾紛情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交易是促進農村經濟水平提高的一種有效途徑,因此在農村應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勢所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農村地區的農民對于合同的了解還不深入,因此一些開發商經常給農民設計一些合同陷阱,這樣不僅損害了農民的權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會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經濟糾紛。

三、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轉讓行為規范化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造成了我國大量的農民進城打工,而這些農民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將土地轉讓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頭協議進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經濟糾紛,則很難確定權責。而且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還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進而導致農村土地轉讓行為出現不規范的現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合理

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偏遠地區,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調查取證工作也不能落到實處,這就導致證書的發放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造成土地經營權不明確,從而造成土地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程序不嚴謹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其不嚴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合同的公證工作不能落實,導致許多合同中還存在一些“隱藏”條款;其次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仍然以口頭協議作為主要內容,書面協議反而很難有實質性的規范內容;再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領導包辦,最后在合同承包過程中,出現不法現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簽訂流程,出現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況。

(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需要提高,經常由于“人情”導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而這些最終損害到了農民的利益。

(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教育不足

由于宣傳工作沒有做到位,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細,而且隨著近年來土地矛盾的加劇,導致農民對于合同管理工作越來越不滿意,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四、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策略

(一)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會涉及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大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各級政府部門要深入農村,做好實地調查工作,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力爭獲得農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時還要認真的聽取農民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宣傳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給農民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二)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審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人員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對其進行專業的組織培訓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對于工作不認真,水平不高的人員給予一定的懲罰,對于培訓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員堅決不予使用,通過這一系列的手段,組建出一個高素質高水平的管理人員隊伍,更好的為農民服務。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風險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對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風險管控隊伍,在土地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終止環節,風險管控人員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發現合同中潛藏的各項法律風險,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證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法律風險管控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從而提高隊伍的整體水平。其次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的完善合同風險管控制度,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為合同管理中的風險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四)落實糾紛仲裁制度

從我國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落實糾紛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合同承包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必須構建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當地政府要認清目前的合同糾紛風險,盡快組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方便農村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五)積極學習和吸收外國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較晚,因此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管理水平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當然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國人的契約精神比較強,但是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較先進。隨著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活動也越來越頻繁,因此政府部門要不斷的學習外國的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結合本地土地實際情況,不斷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五、結語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農民選擇將土地承包出去,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不健全,導致承包土地權責不明,土地糾紛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減少土地糾紛問題,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點討論了如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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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較多,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的司法標準不統一。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適應形勢,及時掌握經濟糾紛發生的原因、實質,準確選定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盡早處理糾紛并消除不利影響。

若建筑施工企業遇到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時,應正確應對和妥善處理,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本文就此進行論述。

一、主責單位要切實承擔起應對、處理對外有關債務問題的責任,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一)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法律事務部門的有關要求。

無論形式上的債務主體為集團公司本部還是子公司(包括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機構、臨時機構等),應對、處理對外債務問題的主責單位均為實際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指揮部等)。主責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履行應對、妥善處理相關對外債務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經濟糾紛的責任、義務。

(二)對于已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訴(裁)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責單位領導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對于其中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單純我方欠款糾紛,應力爭以當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調解方式結案,避免或減少訴訟(仲裁)成本等支出。對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類調解書或判決書(裁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我方作為債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相應義務,

(三)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對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銀行賬戶被凍結等)的案件,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同時,主責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局法律事務部的指導意見;辦案過程中,進展情況及時報局法律事務部。

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如不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將導致的后果及應對措施。

(一)不自動履行義務將導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會產生如下后果:

1、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給付義務,承擔加倍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不自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可能被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可能會被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部分執行案件可能會影響經營開發工作。

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網均可以查詢。近幾年以來,集團公司或所屬子、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已有數次被業主單位要求解釋出現執行案件的原因,這對于企業經營開發工作,已經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響。

(二)正確應對、妥善處理我方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

近年來,由于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各類市場主體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書被自動履行的難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強了案件執行力度。面對這種形勢,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相關責任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任何消極、逃避或者對抗的處理方式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將因此增加無謂的經濟損失,付出不必要的代價,以至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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