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3-16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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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請書

篇(1)

要是你跟你的配偶已經結束了婚姻關系,或者你遭到配偶毆打虐待,你可以申請免除“共同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成為有限制居民之后,而且在被遞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時刻,申請移除你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

如果你的孩子,在你獲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內,獲得有條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請表格里,可以把孩子開列在內。假若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是才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須分開申請。

有關法規

關于基于婚姻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法律規定,是“移民與國籍法”的第216節。取消永久居留的限制所需要的特定資格規定和程序,是聯邦法典(CFR)第8章第216節所規定的。

申請資格

若你合乎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01、你在兩年之后仍然跟同一個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維持婚姻關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時或者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內,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0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雙親的申請表格里;03、你是個一場真誠結合的婚姻里的寡婦或鰥夫;04、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婚姻以離異或廢婚告終;05、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對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讓你或孩子處于極艱困的狀況里;06、終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會引起你極大的困難。

逾期申請解除居留所受限制

申請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I-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如果你在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屆滿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間里未能適當填交I-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會自動終止,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處(USCIS)會下令對你展開遞解程序。你會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會收到要你出席移民聽證的通知。在聽證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駁對你不利的證據。你要負責證明自己遵守了規定(USCIS并不承擔證明你未遵守規定的責任)。過了90天期限,若你能書面向服務中心主任證明,自己未能及時填交申請書實有良好的理由,那么你還是可以填交I-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權斟酌批準申請,恢復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如何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

你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取消對你的居留所加的限制,你可以要求免于填交共同申請表格。你可以要求考慮一次豁免多項限制。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如果有以下一種情況發生:01、將你遞解出境會造成極大的困難;02、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婚姻以廢婚或離異而告終,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錯不在你。03、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極殘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表,錯不在你。

我尚未辦完離婚手續會怎樣?

若你由于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未能跟配偶共同申請免除你居留的限制,你可以基于“真誠締婚”的例外,不必申請免除居留所受限制。在婚姻結束之前,你可以不填交免除限制的申請表格。

我能否得到工作許可證?

你作為合法的永久居民,應該已經得到永久居留證(綠卡)。它將證明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若你及時填交I-741表格,聯邦公民與移民處在審核它的時候,會將你有限制的居民身份加以延長,最長可達12個月。

查詢審核申請的狀況

篇(2)

劉寓:婚姻綠卡和普通綠卡有什么區別嗎?

屈麗:都是合法的永久居民有權(綠卡)在美國可以永久生活和工作。綠卡是由于婚姻關系而得到的,因此從獲得居留身份開始的兩年之內,永久居留身份是有限制的。也就是從用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而入境美國那天開始,得到的是“有限制的居民身份(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因為必須證明你并不是要靠結婚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

劉寓:怎樣解除限制呢?

屈麗:你必須跟你的配偶“共同申請”解除你的居留限制。你必須在你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屆滿兩周年之前90天內(近三月)作出申請解除限制。申請解除限制的表格叫做I-751(Petition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你的“外籍人登記卡(通稱綠卡)”上面的失效日期,就是你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兩周年之時。假若你不及時在滿兩周年之前的90天限期之內申請解除限制,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有限制的居民身份,而遭遞解出境。

劉寓:如果跟美國配偶離婚了,例如遭到配偶毆打虐待,怎么辦?

屈麗:可以申請免除“共同申請”,在被遞解出境之前的任何時刻,申請移除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所受的限制,不要怕他/她。

劉寓:那么小孩子呢?

屈麗:如果你的孩子,在你獲得有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的90天之內,獲得有條件的居民身份,那么在你解除有限居民身份的申請表格里,可以把孩子開列在內。假若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90天之后,你的孩子才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那么他必須分開申請。

劉寓: 具體有什么要求呢?

屈麗:若你合乎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解除永久居留所受限制:

1、你在兩年之后仍然跟同一個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維持婚姻關系(若你的孩子是跟你同時或者在你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90天之內,獲得有限制的居民身份的);

2、你是孩子,但因合理的理由不能包括在你的雙親的申請表格里;

3、你是個一場真誠結合的婚姻里的寡婦或鰥夫;

4、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婚姻以離異或廢婚告終;

5、你真誠地締結婚姻,但你的美籍或永久居留的配偶對你或你的孩子施加虐打,或讓你或孩子處于極艱困的狀況里;

6、終止你的(有限制的)永久居留身份會引起你極大的困難。

劉寓:如果過了申請期限呢?

屈麗:如果你在成為有限制的居民屆滿2周年之前90天的期間里未能適當填交I-751表格,你的有限制居民身份會自動終止,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處(USCIS)會下令對你展開遞解程序。你會收到USCIS通知你未解除居留限制的信函,也會收到要你出席移民聽證的通知。在聽證里,你可以核查和反駁對你不利的證據。你要負責證明自己遵守了規定(USCIS并不承擔證明你未遵守規定的責任)。即過了90天期限,若你能書面向服務中心主任證明,自己未能及時填交申請書的理由,那么你還是可以填交I-751表格。中心主任有權斟酌批準申請,恢復你的永久居留身份。

劉寓:如果離婚了,可以自己為自己申請取消居留所加的限制嗎?

屈麗:可以。你可以要求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如果:

1、將你遞解出境會造成極大的困難;

2、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婚姻以廢婚或離異而告終,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錯不在你。

3、你是真誠地締結了婚姻,不是為了逃避移民法的規范,但你在婚姻里,遭到美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配偶的虐打,或受到極殘酷的待遇,而未能及時填交申請表,錯不在你。也就是說要寫申訴信,證明自己,說服對方。

劉寓:我能否得到工作許可證?

屈麗:你作為合法的永久居民,應該已經得到永久居留證(綠卡)。它將證明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

劉寓:如果我的申訴信被拒絕了呢?

屈麗:你同時會收到一封信函,告訴你為何你的申請遭到拒絕。當你的申請遭到拒絕時,將你遞解出境的程序就立即啟動。在遞解程序里,移民法官將審核你申請遭拒案件。在審核里,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處必須證明你的申請有不實之處,并證明拒絕你的申請是適當的。如果移民法官裁決遞解你出境,你還可以上訴。

劉寓:怎樣上訴呢?

篇(3)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篇(4)

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第三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由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決定。

第四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一)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二)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

(三)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

(四)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

(五)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第五條申請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后、海關放行貨物前,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當事人向海關申請直接退運,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證明進口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清單、已報關貨物的原報關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文書以及海關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對當事人提出的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當事人不具備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資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并由當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

依據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告知,以及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的,應當制發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受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4),并加蓋本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八條除當場作出直接退運決定的外,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直接退運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于經審查決定予以直接退運的,應當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以下簡稱《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格式見附件5);

于經審查決定不予直接退運的,應當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決定書》(格式見附件6)。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直屬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延長直接退運審查期限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對在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運前,海關已經確定查驗或者認為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不予辦理直接退運,待查驗或者案件處理完畢后,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退運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一)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二)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對需要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由海關根據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書,向當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8)。

第十三條當事人收到《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當事人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申報手續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再填寫進口報關單,并在進口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

第十五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備注”欄填寫《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二)“監管方式”欄均填寫“直接退運”(代碼“4500”)。

第十六條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不需要驗憑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監管證件,免予征收各種稅費及滯報金,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七條對貨物進境申報后經海關批準直接退運的,在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出境申報手續前,海關應當將原進口報關單或者轉關單數據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因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錯發、誤卸或者溢卸,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當事人免予填制報關單,憑《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第十九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應當從原進境地口岸退運出境。對因運輸原因需要改變運輸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運出境的,應當經由原進境地海關批準后,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境。

第二十條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貨物的直接退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篇(5)

根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退運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在有關貨物海關放行后,請求將貨物退運進出境的,需向貨物原申報海關通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按規定填寫并加蓋企業公章的《退運出境審批表》;

(二)檢驗機關出具的檢驗證明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退貨書面證明以及買賣雙方關于退貨或維修的協議、來往函電等;

(三)原進口報關單證復印件,包括原進出口報關單、進口提單或出口運單、裝箱單、合同、發票;

(四)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退運出境的,應當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申請。

我司是從事服裝生產的新廠,經常有服裝及其輔料的貨樣出口,請問海關方面有何監管規定?

對出口貨樣,海關監管驗放的主要規定如下:出口的貨樣、廣告品為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免領出口許可證。出口企業運出境外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驗放。文化交流或技術交流等活動需對外提供的商品貨樣,每批貨樣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運單位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和出運單位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驗放。

我司是一家內資企業,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現我司有兩個客戶,一個要求我司將成品貨物送到保稅物流園區,另一個要求我司將成品貨物送到出口加工區(都是使用一般貿易方式),請問這兩個地方有何區別?報關需要哪些手續和資料?可否退稅和收匯?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二者在功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保稅物流園區以物流功能為主、增值加工功能為輔,出口加工區則以加工制造功能為主、物流功能為輔。

從區外進入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如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退稅),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結匯證明聯,區外企業憑有關單證分別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結匯手續。

具體報關所需單證資料包括:(一)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二)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三)其他進出口單證。

我廠是一間來料加工企業,主要生產的產品是織布工序(原料為棉紗,成品為坯布),現想直接進口棉花來紡紗再織布,請問國家在政策上有沒有什么限制(比如:配額)?

所有貿易方式進口棉花均屬于關稅配額管理范圍。海關憑商務部、發改委各自授權機構簽發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驗放手續:其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棉花,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在“貿易方式”欄目中注明“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對于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果轉內銷,由各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審核批準。各省級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商務部批復出具《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內銷和手冊核銷手續,海關憑商務部批復、相應的配額證件和《內銷批準證》,對企業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后辦理核銷手續;如無法提供前述證件,海關對其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后辦理核銷手續。

我是蘇州的一家外資企業,使用電子賬冊報關,我司的成品經常出口到國外,因各種原因,有些需要退回國內,之前用的是成品退換方式,但現在海關要求我司以維修或臨時進出口來辦理,這樣我司在成品退回來的時候就要交納保證金,并且在6個月內要復運出口,如果是客戶不要的產品,我司無法復出口,如何辦理?關于上述狀況,海關有具體的規定嗎?

退運貨物情況較為復雜,表面看貨物幾種進口方式均可,但實際是應該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不同貿易方式進口。

其一,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如果確為品質和規格問題,并由進口國提供檢驗報告,可按加工貿易貨物退運辦理,企業還需提供原出口報關單和登記手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其二,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如果屬于返修和其他情況的,企業可區分情況按照維修和一般貿易方式進口。

篇(6)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婚姻登記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民與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出國留學、公務出境、勞務出境人員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證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記。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基層婚姻管理網絡,健全防止違法婚姻的制約機制,積極開展對違法婚姻的綜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下列原則設置:區、縣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設立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邊遠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設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處理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開展婚姻法律咨詢服務;

(五)倡導文明婚俗,進行晚婚、計劃生育教育;

(六)對婚姻介紹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統計和檔案工作。

第七條  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轄區人口比例配設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地情況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或由民政助理員兼任。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過市或區、縣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

(三)講究文明禮貌,周到服務;

(四)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不得借婚姻登記收取其他無關費用;

(五)不得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本市公民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填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持村民委員會證明跨鄉、鎮登記時應加蓋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五)再婚的還應持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因故不能返回部隊開具證明的,也可持當地的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供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暫住證一年以上,持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的,可以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關系、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婚登記日期,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將離婚證件退予當事人。

結婚證應由當事人雙方親自領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領。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與其單位或家庭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應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中注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六)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記的情況。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雙方當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與債務及住房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要求協議離婚,須經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持有關證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申請書;

(五)離婚協議書;

(六)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倫理道德、家庭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經過教育仍然堅持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做好離婚協議事項的調查調解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領取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自準予離婚登記之日起,當事人逾期兩個月不領取離婚證(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可延長一個月),即視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一)不在離婚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財產、債務、住房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六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婚姻登記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結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結婚登記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復印件;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二)離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離婚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3)單位介紹信;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調解筆錄;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6)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類別,以登記時間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區、縣檔案館移交,長期保存。

第二十八條  查閱婚姻檔案必須持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婚姻檔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可以向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申請出證人一方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國內一方或親友申辦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辦婚姻關系證明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雙方戶籍證明;

(二)雙方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委托他人申辦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還要提供本人簽名并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人須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確系婚姻登記檔案滅失或損毀無法查證的,除提供第三十條規定的證明外,能夠提供兩個以上親屬經過公證的證明,也可以為其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可以為配偶死亡并有正當出證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婚姻介紹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先向所在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辦理婚姻介紹業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完善的組織章程、規章制度和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婚姻介紹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國內婚姻擇偶當事人。禁止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禁止從事買賣婚姻活動。

婚姻介紹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介紹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不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辦理結婚登記,并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從事婚姻介紹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婚姻介紹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婚姻介紹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買賣婚姻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  對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建議責任人的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資格。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處罰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篇(7)

為了加強本市文物市場的管理,保障文物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保護國家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文物以及國家規定的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是指:

(一)年以前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年至年期間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本款第(一)項所列品中經國家文物局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物品;

(三)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年以后已故的著名書畫家的作品。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監管物品,是指年至年期間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但前款第(二)項所指的文物除外。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文物市場的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海關、工商、物價、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文物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物監管)

文物監管物品的收購、銷售等經營活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管。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

第七條(依法經營和管理)

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經營方式)

收購、銷售、寄售、典當、拍賣等方式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經營條件)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文物法規的管理人員;

(二)有熟悉文物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四)有規定數額以上的注冊資金。

申請經營文物的必須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程序)

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章程;

(二)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簡歷;

(三)主要業務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

(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文物監管物品的,除了必須符合前款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外,還需要提交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書后,必須在30日內審批完畢。其中,對申請從事文物外銷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經審批合格的,發給《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

申請者憑《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單位和個人需出售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出售給有《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單位和個人需出售文物監管物品給個體工商戶的,必須出售給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

嚴禁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的非法交易和走私活動。

第十三條(對國家文物收藏單位的要求)

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國家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出售或者經營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有償轉讓給文物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和承包限制)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需變更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文物經營不得承包或者轉承包;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物監管物品經營不得承包或者轉承包。

第十五條(經營要求)

在經營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活動中,經營者必須真實提供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名稱、年代、瑕疵、保藏手段等基本情況;需方發現所購物品與所提供情況不符時,有權退貨。

銷售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必須明碼標價。

出售、寄售、典當、拍賣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單位應當出示介紹信,個人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予以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供貨單位名稱、經辦人或者出售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

第十六條(經營合同)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代為購買、寄售、典當、拍賣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國家優先收購權)

屬于國家文物收藏單位征集的文物,文物經營單位必須優先供應。

第十八條(許可證有效期)

《經營文物許可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文物許可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換領新證手續。

未持有效的《經營文物許可證》和《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外銷和出境管理)

外銷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中、英文標志。

外銷文物上柜前,必須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鑒定許可,并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

只準內銷的文物不得銷售給境外人士。

攜帶未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的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出境,應當按規定辦理鑒定和出境手續。

第二十條(發票管理)

經營文物外銷或者外銷,應當使用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的《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票》;需要在發票上印制經營單位名稱的,應當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

經營內銷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應當使用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市場稽查)

文物市場管理人員對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經營活動進行稽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管理費)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繳納、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確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出售的物品;無法追回出售的物品的,沒收非法所得。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阻礙文物市場管理人員依法稽查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非法交易,或者違反發票、稅收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處罰程序)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收繳罰沒款,應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第二十五條(罰沒財物的處理)

罰沒款按規定上繳國庫。沒收的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機構鑒定。經鑒定應當由國家收藏的,無償交國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不夠館藏標準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收購或者拍賣,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篇(8)

本次高法查封規定中還明確了以下幾點:1.查封期限得以明確,分別是:銀行存款半年、動產1年、不動產2年。2.第三人權益得以保護,幾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法院可先查封再分割財產。3.不得明顯超額查封,查封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4.6種情形應解除查封,這6種情形是: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叉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債務已經清償的;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拙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5.生活必需房不得拍賣,以維持被執行人簡樸的生活水平。

《公司法》修改定稿6處改動

《公司法》修改專家組成員江平透露,《公司法》修改草案基本確定,“按計劃,2005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過。”據介紹,要提交的草案在一些實務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上,有些重要的修改。

改動一,一人公司限制增多。比如,一個自然人最多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決議要向工商局申請備案。改動二,取消了股東出資方式的比例限制,股權也可出資。改動三,股東資格不能自然繼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改動四,更多的任意性規范代替了強制性規范。其中,經理的權限從“法定”變成“約定”。改動五,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所有公司的監事會中要設立l/3的職工代表。改動六,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情上,如果小股東不同意,但是又表決不過大股東,大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過了合并和分立的決議,沒違法,但小股東有退股權。另外,在公司沒有清算以前,就視為法人資格還存續。債權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該公司,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公司注銷或被吊銷,只要公司有剩余的財產,即使被股東拿走了,還可以再告股東。這些規定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利益。

汽車燃油稅征收方案已定

據權威人士透露,中國征收汽車燃油稅方案已經制定,適時將在全國公布推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清泰認為,“我國的汽車燃油稅征收標準應該設為30%以上,甚至達到100%。”與此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我國首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其中也提到研究鼓勵發展節能車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車輛的財政稅收政策,擇機實施燃油稅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車使用和運營的規定。

《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元旦起實施

商務部公平貿易局有關負責人不久前表示,新修訂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已經結束了社會意見征求階段,擬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介紹,新修訂的《調查規則》對“貿易壁壘”的界定在《暫行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展,使其覆蓋的范圍更寬泛。在充分借鑒其他國家對貿易壁壘定義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貿易壁壘的含義。同時,《調查規則》調整了對貿易壁壘調查申請書的要求。通過修改,《調查規則》提高了與WTO等多邊規則的一致性。

食品新標準限制“鮮”字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l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將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同時與之配套出版《食品標簽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該標準進一步強化了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凡是經熱加工處理的頇包裝食品,產品名稱不能以“鮮”字來命名。果汁與飲料須明確區分.名稱不能混用。

上市公司分類表決制度即將實施

篇(9)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篇(10)

打工限制將有所放寬

留學生不許打工的限制將得到放寬,酒店、油站、餐廳、商場等四個領域的服務性崗位將向留學生開放。希望獲得打工機會的留學生必須首先向所在學校的國際學生事務部提出申請,學校將根據留學生的成績決定是否批準。

學費不會高漲 生活費低于廣州

相對低廉的留學費用,一直是馬來西亞的優勢之一。馬來西亞私立院校2009年的收費將繼續保持穩定,即每年的學費將在人民幣2.5萬-3萬元之間,加上1.5萬-2萬元/年的生活費,留學費用將控制在4萬-5萬元/年之間。

有效證明留學意向者均可獲簽

據馬來西亞駐華教育官員介紹,2008年申請馬來西亞留學簽證的獲簽率將繼續保持在99%的高水平。留學馬來西亞不需要保證金、不需要面簽、不需要雅思成績的政策將保持不變,馬來西亞將為確確實實想讀書深造的國際學生創造簽證方面的便利。

旅行支票更易于在澳使用

根據最新規定,中國出境人員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限額為20000元,外幣現鈔則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照現在的匯率,折合成澳幣為7000多澳元,加幣為5900多加元。如果需要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10000美元的,還必須在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

不過,專家提醒,為安全起見盡量少帶現金。赴加拿大的同學可以在國內的銀行辦理外幣卡,此外,還有幾種方式可供選擇,即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出國,到達加拿大后可直接兌換成現金。也有人選擇在國內的加拿大銀行開戶,不過正在加拿大讀研的Eric卻認為,如果辦加拿大銀行卡的話最好落地后再辦,“國內開戶后,還得去國外激活,但這種卡在境外激活后還有凍結期,且有手續費。我建議第一次出國最好帶匯票,然后去加拿大當地的銀行開戶,半小時就可以辦理好。”

澳大利亞駐廣州總領事館的官員介紹說,已兌換成澳元的旅行支票更易于使用,可在銀行兌換成任何外幣現金,也可在大多數酒店和一些商店兌換成現金。他提醒道,學生抵達澳大利亞后即需辦理銀行賬戶,最初六周可用護照證明身份,此后則需進一步的身份證明。

華媒吁僑胞警惕電話騙局

據西班牙歐浪網報道,前不久,旅葡僑胞阿健(化名)面對“巨款誘惑”,成功揭穿了一個電話騙局。

那天早晨,一陣電話鈴聲將睡夢中的阿健夫婦吵醒。阿健接起電話,一陣悅耳的女聲傳出:阿健先生,您有一筆180萬港幣的現金存在香港XX銀行,再有三天時間就要過期了,請您馬上撥打這個電話xxx找張小姐聯系,她將告訴您如何將這筆錢取出來。

阿健半夢半醒之間嘟囔著:你瞎說什么啊,我怎么會有那么多錢存在香港XX銀行?女聲不依不饒:確實有180萬港幣存在你的戶頭,你抓緊時間和張小姐聯系吧。

第二天早晨,電話鈴聲再次響起,一個女聲在電話里響起,同樣的事情發生了。第三天早晨,電話鈴又響起了,電話中還是那個女聲,而且內容一樣,只是時間變成了只有最后一天了。阿健急中生智:小姐,我今天剛好要到香港出差,你能不能把你的詳細地址告訴我,咱們當面談,如果存款確實有那么多,我分給你百分之二十。女聲一聽靜默了一會兒,隨即電話里傳來嘟嘟聲。

再次提醒廣大讀者,如果接到此類“報喜”電話一定不要輕易相信,要斷然回絕,切不可心存幻想,最終惹來不可想象的損失。

“反簽”程序可用于荷蘭留學

相對于其他歐洲國家,荷蘭高校學費相對低廉。此外,荷蘭政府、高校也加大了獎學金的發放力度。一般來說,赴荷蘭讀本科,每年所需學習和生活費用僅7萬至10萬元人民幣,且無需經濟擔保。

有關專家建議,作為學生,留學荷蘭可以采用“反簽”程序,即只要被荷蘭高校錄取,就由學校代為向荷蘭移民局遞交簽證申請,通過這種途徑,學生獲簽率基本上可達100%。因此,赴荷蘭留學的關鍵是獲得學校的錄取。而荷蘭的高校需要申請者提供高質量的申請材料。除此以外,一般來說,赴荷蘭留學入讀預科需要雅思5.0分以上,入讀本科要求雅思6.0分以上。在這種硬性要求下,學生一定要提早準備語言成績。

2009年9月起,申請荷蘭留學的中國學生需要申請NESO證書,作為荷蘭學生簽證的必要文件,學生可以在申請荷蘭大學的同時遞交NESO申請書,接受新托福成績后,NESO證書的申請程序沒有變化,NESO辦公室仍建議大家在新學期開始之前最少提前4周遞交NESO認證所需要的所有申請材料。

美國政權交接無礙移民進度

最近美國移民局定出目標,到2009年10月入籍申請審批5個月完成,綠卡申請審批4個月完成。移民局同時做出承諾,不會因為政權交接而影響移民申請審批進度。美國移民局執行副局長邁克?埃特斯表示,如果移民局因為要進行交接就無心服務的話,就不會作出承諾,也不會繼續鼓勵移民融入主流社會,事實上移民局官員在繼續努力工作,移民政策是一貫連續的。

中國放寬外商

到中西部地區投資限制

外商投資中國中西部地區迎來新契機。為鼓勵外商“西進”,中國官方再次修訂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一步擴大中西部地區開放的領域和范圍。

據知,新《目錄》所列條目涵蓋了退耕還林還草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后續產業開發,節水灌溉和旱作節水技術等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領域,汽車關鍵零部件制造,優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以及增值電信業務、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城市供氣、供熱、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等服務領域。

官方表示,新《目錄》生效前已按原目錄批準的項目,將仍按原目錄規定享受有關政策。符合新《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可按照新《目錄》的有關政策執行。

印尼歡迎中國服裝企業投資建廠

印度尼西亞國際日報1月8日報道,鑒于該國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個別商品進口條例,數家中國服裝企業表示將把服裝廠直接搬遷至印尼進行生產。印尼貿易部長馮慧蘭對此表示歡迎。

印尼的新進口條例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有注冊進口商才可以進口服裝、鞋類、玩具、電器和食品等5種商品。人們普遍認為這一條例會阻礙中國產品進入印尼市場。因此,數家中國服裝企業決定在印尼建廠以規避這項條例。

華商郵寄樣品超量通關會受阻

前不久,在意大利佛羅倫薩經營時裝店的華商劉先生接到郵局通知,前往郵局準備取回從中國寄來的包裹。來到郵局后,工作人員請劉先生打開郵包,并問包裹內的物品用途。劉先生告訴工作人員包裹為商品樣品。打開郵包后,工作人員說,樣品超量按規定或是交稅、或是剪角才可放行。

當劉先生準備繳稅取走包裹,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需要補交的稅款金額時,出乎劉先生的意料,海關苛征的包裹稅款大大超出了正常商品進口的標準。無奈,劉先生只好放棄,同意工作人員在他包裹里的樣品上剪角。工作人員毫不客氣地拿出了剪刀,把劉先生包裹里的服裝每件煎了一個大大的洞。離開郵局,看著取回的100多件被剪了洞的服裝無法再繼續出售,劉先生沒等回店里,就直接將郵包投進了垃圾桶。

記者走訪了普拉托郵局的一位負責人,證實了海關嚴格檢查郵包的事實。這位郵局的一位負責人表示,正常的郵寄樣品郵局還是按原來的歸定免征關稅,對于數量較多,變相以寄樣品的形式來郵寄商品的,海關將會苛以重稅,希望華人朋友們一定要按海關規定的數量和重量郵寄包裹,以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意大利中餐業經營者

可改換門庭做日本餐

據意大利《歐華聯合時報》報道,在日本餐大行其道的今天,日本餐大廚和壽司師傅眼下成了意大利華人社會最緊俏的職業。

“改換門庭”,放棄經營中餐、改做日本餐似乎成了意大利中餐行業求變的“統一行動”。據記者了解,很多中餐館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明顯改善。看著親戚老鄉在改做日本餐后生意日益紅火,其他中餐經營者也紛紛效仿。日餐業的日趨發達,直接導致市場對日本餐廚師和壽司師傅這類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大增,很多餐館的老板在招聘廣告中都特別要求加上“高薪誠聘”、“急聘”這樣的文字,以吸引應聘者的眼球。

華商匯款切勿走灰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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