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2-04-23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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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質量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實行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采購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相應證書,屬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二)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組織技術論證,按照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核準后采用;

(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四)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現場檢測;

(五)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時,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勘察工作,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要求,編制真實、準確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加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對因勘察造成的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五)參加處理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編制工程設計文件;

(二)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工程設計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三)按照技術標準、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參加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和質量事故處理,對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五)對設計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六)參加處理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建設工程施工,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確定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配備相應數量的職業技術人員;

(二)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由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工作,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采購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證書,屬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四)對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經自檢合格后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核驗簽字確認,對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抽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檢,經檢測合格后使用;

(五)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告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六)根據技術標準和工程施工進度,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檢,報請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工程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進行后續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員教育培訓考核制度,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八)制定工程質量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報告;

(十)參加處理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成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監理人員;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

(三)發現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及時責令施工單位停止執行,告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的,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處理;

(四)發現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使用;

(五)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

(六)不得執行建設單位發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指令;

(七)按照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環節的隱蔽工程驗收,提前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八)按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審查業務;

(二)使用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條件的審查人員;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出具真實、準確的審查結論;

(四)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查認定不合格的事實與依據,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審要求;

(五)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逐頁加蓋單位審查專用章,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立項目審查檔案,完整歸檔保存;

(七)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的,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檢測業務;

(二)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檢測業務;

(三)使用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條件的檢測人員;

(四)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五)建立檢測事項臺賬,并將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的不合格事項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建立項目工程質量檢測檔案,檢測合同、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連續編號,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系統,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上傳檢測信息。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承擔下列質量義務:

(一)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生產業務;

(二)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生產業務;

(三)按照技術標準對生產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進行檢驗,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應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

(四)為出廠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五)在出廠的混凝土預制構件上鑲嵌注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的標牌;

(六)參加處理相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義務。

前款所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負全面責任,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負技術責任,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的質量負管理責任,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對所承擔的工作負專業質量責任,其他人員對所承擔的工作負相應責任。

第三章 工程質量控制與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攬的業務。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勘察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作為建設工程設計的依據。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后,方可作為建設工程施工的依據。

第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依法按有關規定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檢驗制度,明確進場檢驗工作負責人和進場檢驗人,建立進場檢驗臺賬,根據技術標準嚴格進行進場檢驗。對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抽樣復試的,應當進行抽樣復試。對進場檢驗和抽樣復試的,應當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字認可。

各工序應當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當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當進行交接檢驗。未經監理工程師或者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簽字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法定的范圍內執業。

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所注冊的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禁止執業人員出租、出借執業證書和印章,從事非法執業活動。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尊重客觀規律,保證合理造價、合理工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當分階段進行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設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和依據的標準實施現場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對于拒不整改的,可責令中止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責令改正。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原施工單位負責保修;屬勘察、設計等其他方責任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費用。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先行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追償。

不可抗力、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于保修范圍;使用方或者第三方應當對所造成的質量問題承擔修復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單位。

原施工單位未按照保修書承諾予以維修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相應責任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鼓勵原施工單位對超出保修范圍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設工程,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教育,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設計文件質量;

(二)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質量;

(四)抽查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工程質量行為;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誠信制度;

(九)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強制和處罰;

(十)檢查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其他執行情況。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臺賬制度,通過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并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監督檢查記錄,如實記載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專項查處:

(一)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的;

(二)轉讓所承攬的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檢測、生產業務的;

(三)圍標、串標或者操縱招標投標的;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

(五)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的;

(六)執業人員出租、出借執業證書和印章,從事非法執業活動的;

(七)其他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工程質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工作場所和工程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查封、扣押進入工程現場的假冒偽劣或者涉嫌假冒偽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依法作出處理;

(四)發現存在影響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對于良好信用記錄的單位,建立激勵制度;對于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建立懲戒制度。

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違法記錄應當納入資質升級、增項和延續審查范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因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信息,及時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公開。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注冊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將該單位的違法記錄通知其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等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有關單位和人員多次違法或者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在監管過程中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可以責令其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監管對象名單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衛生、環保、科技、質監、工商、經濟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工程質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投訴的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懲戒的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發現行業內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九條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四項,委托沒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未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告知檢測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使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查人員的;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出具虛假的審查結論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應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采購、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的;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未經論證核準采用無現行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和第十八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違反第七條第六項,未按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

第五十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且五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四條 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工程質量案件,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七日內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移送案件時,應當將調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財物一并移送,不得將涉案人員和財物分開處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決定立案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面告知移送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將理由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查處工程質量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違法審批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對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五)干擾和妨礙查處工作的;

(六)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的;

(七)濫用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軍事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房屋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質量的特點1.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來,隨著全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和網絡已相應健全和完善。各對外檢測機構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可和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

量認證。部分權威和骨干檢測(校準)機構還通過了國家認可委的國家實驗室認可或檢查機構認可。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嚴格管理,以資質認可、計量認證、日常動態管理以及年終考核評優等工作方式,不斷提升檢測機構的綜合技術力量和社會誠信度。

2.檢測領域向綜合型多元化發展

工程質量檢測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原施工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試驗室基礎上,經質量監督部門不斷努力,逐步發展成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領域由單一的工程材料檢測,不斷拓展為工程材料見證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砼結構及鋼結構檢測、建筑工程沉降檢測、建筑幕墻門窗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筑智能檢測、建筑節能檢測等諸多領域,實現了對施工全過程質量監督的檢測控制。

3.檢測成為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

隨著建筑技術的發展,建筑工程的規模、復雜程度的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準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質量監督也由原先較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頭,發展成通過先進的設備和儀器進行多視角、多領域的質量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住宅施工質量抽檢和優質工程評選中,通過現場檢測手段,以實測數據為依據,準確地評判工程質量的真實水平。質量監督的手段更為靈活化、科學化、全面化。

4.檢測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篇(2)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管線敷設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筑裝飾工程等建設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施工(含建筑安裝,下同)質量、建筑構配件質量和保修期內的保修質量。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

工程建設應當實行規范的質量管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專業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本省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監督范圍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置并核發證書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本省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任務,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

(二)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三)按照規定對在建工程的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四)審核初驗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承擔監督責任,不得降低質量要求。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應當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手段。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審核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并通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令及時解決。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通過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任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應當予以獎勵。

用戶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詢、投訴。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招標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業務,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發包工程,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監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等級要求和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交工報告,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經初驗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審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審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關規定需經竣工驗收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本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驗收。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減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交代明確,標注說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選用材料、設備、建筑構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勘察、設計文件按照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向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結構復雜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落實設計意圖,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擔施工業務,對本單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

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非主體結構的施工,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才能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應當在取得崗位證書后上崗,其他人員應當達到相應的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施工裝備,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自檢,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進行質量預檢和復檢。重要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檢查、驗收。發生質量事故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費用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認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其監理人員出具的監理文件、簽字等監理行為負責。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監理單位不得為其監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生產、供應單位。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制訂監理計劃,并抄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實行旁站監理。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工程質量初驗。監理人員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關責任方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七章  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

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條款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設工程設計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建設單位和用戶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保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分別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因設計、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責任方應當向受損害方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因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發生超過設計防范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用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日內認定、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單位維修。質量保修責任方和原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到達現場與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用戶確定維修方案,限期維修;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先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因維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維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在設計壽命年限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其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建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招標或者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三)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未委托監理或者要求監理單位降低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的。

建設單位將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監理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二)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或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的;

(四)不按照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五)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檢測,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因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督費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頓,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監督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對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按本條例規定進行資質審查、核定監督范圍或者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監督活動。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其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有關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專業建設工程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涉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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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貴州省結合實際情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不斷完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制體制,近年來取得明顯成效。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通過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計劃和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執法,實體工程質量明顯提升,生產安全事故顯著下降。

1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況

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里不斷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完善市場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尤其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出臺后,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起到了顯著的促進作用。貴州省相繼出臺了《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省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了重點工作督導“廳長包片、處室包縣”和“五集中”監督執法檢查等相關制度;完善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程序、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檢測、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檢測機構及人員誠信評價等實施細則;開發建設了貴州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將工程質量安全納入信息化監管。

2質量安全監督潛在問題

2.1法規方面

雖然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新形勢下,還是有一些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和實際工作需要的地方:①《建筑法》未對地方人民政府干預工程建設行為作出限制規定,造成工程建設不按基本建設程序的現象較多,甚至一些工程建設參與方五借機脫離或逃避監管,開發區、新區類似問題較多。②《招標投標法》規定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最低價中標,最低價中標易引發偷工減料行為,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③《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過于復雜,而工程建設是動態的,造成執法難以實現時效性和震懾性。

2.2體制方面

質量安全是確保廣大群眾利益和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家不斷改進監督體制,在簡政放權和改進工作作風、機構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還一些需要思考或改進的問題:①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安全執法監督主要依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無執法主體資格,容易造成執法缺位。②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主要依靠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但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缺少管理手段,人員有限力不從心。③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施工企業,未充分發揮質量安全第三方的監督作用,工程質量安全保險機構、工程監理機構、質量安全評估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作用有限。

2.3市場方面

生產經營單位經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能夠獲得最大的收益利潤.。對經營者來說,利潤是第一位的,質量安全是第二位的,所以只有將質量安全的地位提高,從第二位變為第一位,變為與生產經營單位的根本利益掛鉤,才能提高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從目前來講,就是將市場和現場掛鉤。在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①缺少全國統一的質量誠信信息評價標準,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市場不了解,未實現“市場”和“現場”聯動。②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干擾工程質量的行為較多,對建設單位的管理手段少,約束力弱,處罰難度大。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依然突出,造成企業管理與項目部脫節,項目部與班組脫節,責任追究難度大。

3對策建議

(1)法規方面。建議修訂《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地方政府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政府工程質量目標任務考核體系。建議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成本價計算規則,引導企業以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為主要手段參與市場競爭,改變以最低價為主要手段的中標方式。(2)體制方面。建議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作為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從監督實體工程質量轉變為主要監督工程各參建方的履職行為;對一些管不好、管不了的建立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作用。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鄉鎮一級政府監督管理,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指導。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推進工程監理企業向工程總承包、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方面轉型。(3)市場方面。建議出臺《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和細化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對失信的建設單位在建設用地、規劃、商品房預售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工程質量誠信信息評價標準和實施細則,加大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信息的曝光力度。把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列入對省級政府的目標考核,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4結論

總之,建筑工程必須堅持質量與安全管理為中心,努力減少質量安全事故,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從機制、體制和市場等角度,不斷完善,不斷改進,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本質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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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學剛.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措施分析[J].江西建材,2014(20).

篇(4)

第二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筑市場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條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在辦理好相關規劃手續后,應在建筑設計部門進行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持審查批復文件到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四條招投標管理。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憑下列資料到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備案手續:

1、《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縣發改局立項批文。

4、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

5、招標機構資質證明文件及資金來源已落實等資料。

第五條建設單位憑以下資料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批準書。

2、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3、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及機構組成。

4、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5、其它需要的文件資料。

第六條施工許可。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憑基建項目聯審統收辦發放的《放線工作聯系單》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現場放線。

對沒有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聯審統收辦不予發放《放線工作聯系單》,規劃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現場放線,施工單位一律不得開工,質監部門一律不得先行進入現場質監,房地產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房屋產權初始登記。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設部、省建設廳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用書面形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相關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并向城建檔案室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移交項目檔案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篇(5)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戶主梁建設在跑馬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簽定工程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承包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條 質量保證條款明細: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供貨方保證所品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并對產品質量負責,必要時向購貨方提供必要的質量資料,諸如產品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證如下:

⒈ 保證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能達到合理使用年限;

圍繞“學、強、促”主題,我們組織開展了學先進港口企業的先進人物和身邊的先進,激勵員工立足本職,勤學業務、苦練技能,爭做知識型、技術型員工;通過強化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和作業紀律,自覺地把自我價值的實現,融入到港口事業的發展中;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和主題教育活動,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建設國際一流億噸強港和促進公司跨越發展而拼搏奉。通過勞動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廣泛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修舊利廢、“個人身邊無浪費”、“節約年里話節約”等專題活動,堅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強化全員節約意識、大局意識和能源危機意識,促進各項消耗性指標的全面下降和經營指標的完成。

⒉ 保證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間樓層和外墻面及洗手間等具防滲漏性能.

⒊ 保證整體樓層具有抗風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證樓層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證房屋各樓層建筑高度達到發包方要求;

⒍ 保證房屋建筑格局適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項目保證條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保證;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資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質量均驗收合格;主要項目的抽查結果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如未達到上述要求,承包人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負責維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建,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方負責.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當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縫、傾斜等因素,乙方負全部責任.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我們在進行內外墻抹灰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事故,如是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們自己承擔。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特大自然災害.)

第四條 保修費用

工程所有的各種材料、構配件、設備、輔材等嚴格按規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戶的監督下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質量出現問題而造成的修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其它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證書,由甲乙雙方在竣工前共同簽署,自簽訂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投訴 ,供貨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如確屬供貨方的責任,供貨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篇(6)

1. 監理依據和工作重點

1.1工程保修監理依據。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質量保修,監理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深圳市施工監理規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設計文件、工程質量驗評標準進行。為了確保保修及時保證質量施工合同還應規定工程質量的保修金額(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和保修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經過業主方與承包商協商,也可以簽訂專項工程保修合同。

1.2關于工程保修期的計算。關于工程的保修期限應依據監理單位與業主方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期限。監理合同中規定的是監理業務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監理定為1年,而施工合同規定的是承包商對工程負責報修的期限,但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故施工合同規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為2年。

1.3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重點應根據具體工程對象和工程使用狀況確定。筆者認為以下內容應列為監理重點:

(1)對應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應關注其觀測成果和觀測方法、技術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穩定,如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設計和質監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處理。

(2)對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缺陷進行調查,重點是樓地面、墻面、天棚以及門窗工程。

(3)調查屋面、浴廁間、外墻面防水效果。

(4)給水管及排水管有無滲漏以及衛生潔具使用狀況。

2.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進入保修階段,承包商已撤離現場,而監理單位則應根據工程項目大小(可以不設項目監理機構)宜在參加該項目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的人員。

(2)監理人員要漁業主方密切聯系,關注工程使用狀況是否正常,隨時聽取用戶意見。同時,與有關承包商保持電話聯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聯系人。

(3)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承包商向業主方提交《質量保修書》,其內容為具體保修項目,期限以及有關承諾。

(4)組織承包商對工程使用情況進行質量回訪,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為宜。并在氣候突然變化(臺風、冬季低溫)如臺風暴雨過后組織使用單位進行檢查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按單位工程進行登記。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將到期的前1~2個月,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對工程進行全面目測檢查。發現的問題及需要維修的內容按單位工程列表登記。

(6)監理人員對用戶反饋的意見和以上質量回訪與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與缺陷發現的原因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并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比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應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設計人員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確定原因。關鍵是要確定該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生的。因為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均應由承包商負責,無條件保修。監理人員及時發出《工程維修通知書》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書十日內派人進行維修。比較重大的質量缺陷,如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滲漏等質量問題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經過監理、設計人員、業主方共同審批后,由監理人員監督實施處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監理人員要求及時進行維修,監理人員應書面通知業主,可由業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時,監理人員要與原承包商溝通)。其維修處理發生的費用依據施工合同規定在質量保修保證金中扣除。

篇(7)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督工作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的因素多等特點,無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同時,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合符規范,從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在這方面,廣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點多面廣,建設任務繁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事關大局,不可等閑視之。

二、明確任務,分清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2*0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我們一定要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具有強制性、指令性、權威性等特點。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權時,說話要公正,底氣要足,要敢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質量監督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與其他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本質的區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主體,對承擔的質量監督工作負監督責任。

當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現象。有兩種傾向:一是參建各方特別是項目業主認為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質量管理責任就是監督部門的了,從而放松工程質量管理;二是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甚至有的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錯誤地把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歸到監督部門,錯誤地認為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責任就在質量監督部門。

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宣傳并依法界定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的質量職責。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中心站、區縣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明確指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行為應給予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國務院的279號令就是我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處罰各種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武器,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篇(8)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其管理過程影響因素多、質量波動大,參與人員多、生產周期長,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理工程師作為管理現場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質量管理、投資管理、進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輔相成,互相影響,彼此制約,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

盡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政策的出臺,對服務行業在注冊資本、工商登記等方面降低門檻,催生了各行業服務業規模不斷擴大和發展。這些年,在我們建設領域,各種專業勞務、機械租賃、技術服務等服務公司紛紛搶占建筑市場。這些技術性、勞務性業務外包的服務企業與日俱增,其直接影響是針對某一個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關系增加為十到二十幾家合同關系,在極大的豐富建筑服務業市場的同時,也給從事建設監理管理服務的監理工程師增加了新的難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增加并明確了監理單位應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給監理工作帶來推動力的同時,再次也給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帶來新的挑戰。

本人做為工程管理監理主體方的一名工程師,在現場工作多年,深深體會到在管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缺乏相應的權限及對各參建方的制約手段,使管理的目標往往難以實現。監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因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整改問題與施工單位爭執起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糾正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問題時,監理人員遭到施工單位人身攻擊的新聞事件也常常見諸報端。

作者認為急需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現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或出臺一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使參與現場管理的執業工程師能象警察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對現場施工活動中的一切違章、違規情況通過警告、處罰相結合的形式,給以教育和糾正,這樣才能有效的改變執業工程師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權限的狀況,使整個建筑工程整體管理水平有一個質的變化、大的提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承包、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都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的施工管理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各規定的情況可以說是不勝枚舉。例如某一個工程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等,上報到政府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許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項目實際實施中卻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從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真正按照招投標中要求的從業資格到現場進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鳳毛麟角。出現這樣的情況,監理單位雖然是現場管理監督的主體,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員到位,相關方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時也無法制約,最后只能向建設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設方的默許下不了了之,而監理方卻也無法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約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常有發生。監理在發現安全隱患時,一般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過了幾天或一陣子由于后續工作的進展,隱患不需要進行整改就隨工程進展自然排除,這種現象在施工現場可以說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嘗到不整改節省成本甜頭,在更多的時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對付監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這樣的僥幸心理,極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到時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監理單位身受牽連。

再如質量控制過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為溫度下降出現混凝土強度達不到拆模要求的強度,而由于后續施工、模板周轉、勞務安排(勞務公司絕不會讓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監理方發出不允許拆除的指令時,施工方就已經將模板拆除。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和不允許的,它會對建筑主體的質量造成極大的威脅,產生混凝土結構的裂縫或裂紋,導致滲漏水質量隱患,甚至造成較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監理工程師就能據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規范行為并給以處罰,以強勢的姿態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隱患的保證質量的同時,也加強了對監理方自身權益的保護。

雖然在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數建設單位給監理工程師授權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問題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在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方的授權進行處罰時,常常會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單位的抵觸。對于處罰權行使,嚴格的說,建設方不是行政執法單位,本來就無權行使對施工方的處罰權,也就談不上對監理單位授權進行處罰。而從法律角度,這種授權確實也是涉嫌違法,并且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作為主管部門的建設局、質監站、安監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門,不可能隨時掌握某一工程的實際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處罰權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門在進行季節性、階段性的例行檢查中,對施工方違反國家在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或強制性規定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各種檢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幾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門,管轄的范圍比較大,項目比較多,針對某一個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實際的了解整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檢查可以說是走馬觀花。而大量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要靠現場的管理人員去實施;而只有監理方的監督管理貫穿于施工全過程,最有資格和權力對施工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行使處罰權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規定在施工質量管理活動中,經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都有權行使處罰權,都可對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單位)進行處罰,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分包資質問題、人員問題、質量缺陷、進度問題、投資問題、安全隱患等進行處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應項目的管理,切實加強工程的質量管理活動。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我們可以倡導建筑工程現場管理過程中行使處罰權力的主體為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一方面賦予了這些經過國家注冊的執業人員的管理權限,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工程技術執業人員的工作榮譽感,也勢必促進整個建筑業的管理水平。

當然,對建設施工過程中處罰權行使,鑒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質量、特種設備、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應該參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使條例能夠盡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懲,切實改變現階段監理工程師管理活動中的尷尬境遇,使工程監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個層次,能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上給以促進和提高。當然,處罰條例的制定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實行人性化管理,緊緊圍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大局,防止處罰的過于苛刻,防止處罰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

古人云“治國無法則亂”,在建設管理中同樣如此。在目前處罰權限基本缺失的情況下,建設方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處罰問題,如果在質量、進度、安全上有問題時,如何處罰,處罰權限是多少,進行明確,并保證合同條款約定的處罰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開始時,再將合同約定的處罰條款授權監理方,監理方的處罰才有依據。其次,監理方也可通過工程例會,對質量、安全等事項進行明確要求,并約定達不到要求時如何處罰,形成各方共同簽訂的會議紀要;同樣處罰必須有相關條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為監理方日后處罰的依據。

當然,我們必須強調所有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如建設方邊設計、邊施工、圖紙提供不及時,造成各種質量、安全問題,也應由監理方代表施工方對建設方進行處罰(索賠);而且建設方的進度款支付必須依照合同按時支付,否則監理方的處罰權力很難付諸實施,甚至會遭到抵制。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篇(9)

0.引言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至今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三個層次的工程質量監督保證體系:建設工程質量各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是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檢測、材料設備生產供應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建設監理和風險管理為代表的社會監督保證體系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經濟保障條件,包括建設監理的質量監管體系、社會擔保和保險質量監管體系;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保證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驅動力。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全面系統地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監督管理,有效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行為,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是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最高層次,是站在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整體立場上,依據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實施具有權威性的強制性監督管理。

1.我國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的現狀

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來,各級監督機構和廣大質量監督人員忠實履行監督職能,為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許多弊端開始逐漸顯露,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狀況可以用“總體受控、問題頻現、基本穩定、形勢嚴峻”幾個詞來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建筑企業誠信機制滯后。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都應該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大部分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建筑業信用體系已非常發達,而我國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各方的誠信機制還未健全,信用危機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矛盾加劇。目前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制定施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并得初步成果,社會反響較好,但由于還不適合全國施行,無法形成有足夠影響力的機制運作。

(2)工程咨詢服務業管理有待加強。總體來說,我國現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詢服務機構普遍只有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這些工程咨詢服務行業中由于其自身素質不高、自律性不強,加上行業過度競爭,市場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種種原因,導致國內現有的工程咨詢服務業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未能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

(3)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適應。在過去幾年中,我國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城市擴張與基礎建設,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遲緩之間的不適應帶來的矛盾越來越劇烈。設計施工一體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團的出現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形式的不適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宏觀監督和微觀監督與受委托執法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地位的不適應。

(4)政府監管力量相對萎縮。由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各地監督人員的數量一直保持在編委批準的“常數”內,而且在取消監督費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入減少,帶來了人員流失、高素質人才難以引進的局面。監督人員減少與承擔監督任務的劇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給監督工作帶來更大的負擔。

2.提高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平的對策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執行已有 28年的歷程,但是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始終仍處于一個探索和發展的過程。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質量監督體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參與建造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特別是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各負其責,各盡所能,本著為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態度監督好每一個建筑產品。同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也必須與時俱進,及時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斷完善和改進自己的監督管理模式,朝著依法監督、科學管理、保證質量的方向不斷努力。

2.1提高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

作為政府委派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其職業道德是從事好監督工作的首要條件。作為監督人員要能正確處理與建設各方主體的關系,以其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堅持原則、公正廉潔,不參與有損質量監督公正性和客觀性的業務行為,不,以維護政府監督的形象。同時,監督人員還須具有高度責任心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不但要熟悉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還要不斷學習,以了解不斷更新的技術和規范要求。

監督人員除了要熟練掌握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熟練掌握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設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論知識之外,還應不斷學習檢測手段和方法,監督與管理抽樣檢查方法,了解計算機軟件、硬件的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網絡基本知識。

建立和健全對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績效考核、考評制度,不斷完善考核、考評的指標體系,把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監督績效同其工資、獎勵待遇結合起來,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機制,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結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構人事管理激勵機制。

2.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借鑒法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其建筑業管理體制和機制是建立在嚴格、健全的法制基礎上的。因此,應在國家政策導向下,積極探索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體系。

1. 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2. 針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規、制度。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重點在于明確監督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責和義務等;要制定明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落實市場主體質量責任的有關規定;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罰則的內容,結合個地方現狀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強的處罰實施細則;要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的契機,進一步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

2.3規范建筑市場

要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嚴格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機制。要明確企業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把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還給企業。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把檢測機構也納入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可以認為檢測機構作為新的責任主體的身份已經確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對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結合這有關規定及本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擬定各責任主體在工程中的質量責任,為監督人員加強建設工程現場質量管理提供詳細的依據。

2.4加強檢測手段,為質量監督作技術支撐

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工程規模復雜程度不斷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對工程質量進行科學的分析、判斷。質量監督管理也應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錘敲”發展為通過新進的設備、儀器進行準確、數字化的現場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使用功能系統模擬試運行測試中,通過現場實測,以具體的數據為依據,改變原來僅靠觀感判斷工程質量的傳統模式。

3.結論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強,就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地進行探索,根據新時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質量監督管理模式,規范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這樣才能提高建筑單位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才能獲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最終也才能讓用戶用得放心,企業才能獲得更好的效益。

參考文獻

篇(10)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blems, while there are many because of the technology level is not high and cause, common problem is due to the lack of scientific, rigorous,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Engineering quality in the process of work efficiency, work eventually reflected in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conomic benefit, therefore, the quality of work is the foundation and guarante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comprehensive reflection of the quality of work,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we must carry out the overall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metho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25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世紀80年代我國建筑業引進了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條款(FIDIC條款),開始與國際上先進的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方式接軌,實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將現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工程實踐中加以應用,明確質量管理工作中的監理負責制,制定各級質量制度,強化質量管理意識,努力推行工程質量管理方式。

1 當前工程質量管理突顯的幾個問題

1.1參建各方未能真正認識或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職責參建各方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各方質量責任和義務上存在有意規避各自責任現象。各方只管自己,對他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行為不制止、不舉報,未能形成參建各方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此規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還錯誤地認為建設工程質量是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

1.2在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中,參建各方履行質量驗收責任不到位參建各方在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單位工程驗收時,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是質量驗收的責任主體,沒有很好地按照相應的驗收標準要求參與和進行驗收,而是等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派出的質量監督人員來發現問題。強制性條文《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6.0.4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有關單位對這一規定要求沒有很好地理解和執行。

1.3受地方保護影響,質量狀況信息不暢通,違法行為難查處,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均建立了工程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并按時組織了監督檢查,也確實發現和解決了一些問題。但事實上,有的地方為了本地區的政績和榮譽,有意隱瞞質量狀況,使檢查難以獲得壘面、客觀、真實的質量狀況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區的發展需要,對出現的各種各樣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或出臺地方政策給予保護,使問題無法得到查處和解決。

1.4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建設工程建設周期長、環節多、點多面廣,政府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力進行日常檢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來代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能。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承擔監督職能時,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之前的工程質量監管方式的影響,將工作重心放在監督檢查上,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而在對違法查處方面力度明顯不夠,甚至還等待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客觀上造成知情者不查處(有的地方也存在未辦委托,不能行使查處職能),而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違法情況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責。

2 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內容

2.1工程質量管理的思想理論基礎管理思想理論對質量管理起決定性作用。質量意識應是許多單位工作的靈魂,是競爭的實力,是效益的主鏈,是企業形象和信譽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合同,以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合同條款以及強制性標準為工作準繩,明確責任制和獎懲辦法,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以試驗室為主要質量檢驗和控制手段,服從監理制度,才能將全面質量管理落到實處。

2.2工程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管理方法,必須具備自身的條件、手段及完備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礎工作有機結合而成的。具體如下:職工的普及教育:須對全體職工人員進行工程質量管理知識教育及有關數理統計方法的學習培訓。標準化:這項工作始于標準,終于標準,是質量管理的評判依據和基礎,據此指揮實施方案,應始終放在應用的高度上。要根據有關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結合工程特點,擬定施工管理細則(如材料、鉆孔灌注樁、混凝土結構、屋面防漏、裝飾及電路等)報監理工程師認可后,組織各施工隊的承包人、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和工班長分別進行學習和考試,以達到標準化的目的。

2.3檢測計量: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檢測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和質量控制的有效途徑。用先進可靠的檢測方法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才能計入完成的工程量。具體實施中,各施工隊配有測量組和工地試驗室,以便及時提供準確的試驗數據,承擔每道施工工序的檢驗任務,并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抽檢和驗收,每道工序檢驗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資料:進行工程管理必須掌握大量準確齊全的施工現場情況和資料。這些資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饋是至關重要的。有機結合:要把工程質量管理與國際ISO 9000有機結合起來,共同執行,細化方案。工程開始施工前,由監理工程師統一印發每道工序的質量檢驗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時填報,按規定由監理工程師簽證認可。這樣才能在各分項工程中及時、齊全地記錄第一手原始資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動態、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

2.4質保體系及其運轉形式質量保證體系是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須把施工單位的各部門、各環節質量管理職能組織起來,形成整體,使其管理制度化、標準化。質保體系運轉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國數理統計學家戴明創立的,共有“計劃(P)、實施(D)、檢驗(c)、處理(A)”四個階段,簡稱PDcA循環。第一階段是查問題,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階段是按計劃執行實施;第三階段是對實施結果進行測試檢查;第四階段是處理階段,使問題標準化,遺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環。如此周而復始的運轉,從而達到工程質量管理的目的。

3 工程施工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

施工過程全面質量管理的活動場所都在施工現場,其工作重點是建立穩定可靠的施工系統,保證每個施工環節上的工程質量和預防工作。主要工作是嚴格貫徹執行工藝規程;加強每道工序的質量檢測,做好施工設備、材料等方面的質量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認識到工序質量是保證施工工程合格的基礎,是進行全面質量管理的關鍵。在制定的各“施工管理細則”里,除了明確規定各道工序的技術要求和誤差標準外,還須強調工序間的自檢、復檢及記錄,對關鍵性工序和隱蔽工作(如施工放樣、基坑檢查,樁底標高、鋼筋結構、電線安裝等)均需嚴格地檢驗,并報監理工程師。

監理人員必須經常巡查工地,檢驗工程質量,及時在施工現場驗收簽證。否則,將影響下道工序施工,以此來層層把關,步步設防,確保全面質量管理的順利實施。另外,建設單位在進行建筑工程驗收時,除了總體外觀和幾何尺寸要在現場檢驗外,絕大部分的工作應有原始記錄,以統計數據對照評分標準來反映建筑結構宏觀及內在質量,切實做到全面質量管理在施工活動中的應用。

4 結語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與整個工程項目的經濟、社會以及環境效益密切相關,直接關系到國家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此,應加強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管工作,構建健全的質量監管及保障體系,以有效保障我國建筑市場的秩序。

參考文獻:

[1]林星友.新時期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創新管理措施[J].中國科技信息.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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