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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現狀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司法探索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以萊山區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依法解決”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上升態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自律協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正確把握糾紛解決機制中基層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揮其裁判功能和監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定。如在萊山區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推進城鎮化過程發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范圍內統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調處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內資企業、合資企業紛紛落戶萊山區,給萊山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不斷規范企業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定穩定,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調處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糾紛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為構建“平安道、“和諧道”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工作措施
中圖分類號:
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0-0033-02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新的階段性特征,既是“黃金發展期”,又是“矛盾凸顯期”。直接反映到訴訟階段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給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造成很大的壓力。單純依靠訴訟手段調節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矛盾糾紛,不但法院難以承受,而且處理效果不盡理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來完善訴訟活動中多方參與的調解機制,為促進基層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提供了現實的理論指導。
1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述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即非訴訟糾紛解決(英文表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縮寫為ADR),這一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ADR是一個理論與實務(實踐)緊密結合的領域,也是一種歷史和文化研究的課題。
《若干意見》結合我國法治實際與ADR的法治理念,明確“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目標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做好訴訟與非訴訟渠道的相互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分別從任務要求、如何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如何完善訴訟活動中多方參與的調解機制、如何規范和完善司法確認程序以及加強工作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作為承受矛盾糾紛最直接的基層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明確了“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因此,思考如何在實踐中進一步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顯得尤為重要。
2 滿洲里法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初步探索
滿洲里法院連續多年被滿洲里市委、市政府評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實績突出集體、工作先進集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集體等,主要領導也被自治區政法委評為工作先進個人。這與滿洲里法院在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具體舉措總結為以下兩點:
2.1 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中心,積極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滿洲里法院從立案、審查、受理、開庭、調解、判決、送達以及優質服務、強化法官職業道德各環節入手,用有效的制度進行規范和約束,使所判決的案件經得起檢驗。
2.1.1 強化立案調解功能
發揮立案庭分流矛盾糾紛“第一關口”的作用。滿洲里法院加大訴前調解工作力度,對未經訴外調解程序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行業調解等訴外機制先行調解。2009年以來,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影響,滿洲里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激增,其中大量是集團訴訟。如:2011年3月16日,因滿洲里市口岸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拆遷人未能達成拆遷協議,市建設局向法院遞交強制拆遷申請書。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實施后行政機關首次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房屋的案件。此類案件敏感性強,對今后類似的案件還會起到引導性作用,因此,滿洲里法院啟動訴前調解程序,由法院副院長、立案庭庭長、辦主任親自接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動之以情,曉之以法,努力為雙方尋找利益平衡點。經多次耐心的調解,雙方達成拆遷協議。滿洲里法院通過對重點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前介入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糾紛,避免了訴訟,帶動了一大批類似案件的順利解決。
2.1.2 完善訴訟調解制度
一是建立案件分類調解制度,對各類訴訟案件,根據案件類型特點,確定先行調解的案件范圍。二是建立各環節的梯次調解制度,規范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庭審后調解等環節。三是建立全面調解制度,各類一審案件,要堅持調解優先,力爭以調解方式解決,努力實現定紛止爭,將矛盾解決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對于涉訴案件,原審判庭要與部門共同負責調解,通過解疑釋惑做好息訴服判工作。通過上述工作方式,滿洲里法院調解率達到70%以上,達到了以調解的方式定紛止爭的目的。
2.1.3 推進執行和解工作
在執行和解工作中善于發揮執行和解的作用和優勢,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和緩解、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涉及穩定、涉及發展的“執行難”案件,更是努力加強執行和解工作。2011年,滿洲里法院執行和解案件達到109件,和解率為33.33%。
2.1.4 加強訴訟程序和環節中的全面調解
一是加強行政訴訟協調工作,高度重視行政案件的協調和解工作,通過協調、和解實現案結事了。2011年,經法院協調,行政案件撤訴率達55%,超過半數的行政案件以撤訴的形式結案,化解了官民矛盾,不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推進了依法行政和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加強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從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出發,引導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使受害人或其親屬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2011年,滿洲里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案件71件,調解率達到了100%,努力將矛盾化解在了最基層。
2.2 注重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科學布局涉訴工作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滿洲里法院努力充當主力軍、推動者,加強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法律指導,積極推動建立“大調解”工作格局。同時,積極參與全市敏感案件的調解、化解工作,與各職能部門一起共同做好民調工作。如:以扎賚諾爾區中蒙醫院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涉及22個申請人,標的額達2700余萬元。自2005年受理后一直未能執結,當事人怨氣很大,多處上訪,被自治區列為督辦案件。為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案,法院的同志多次前往實地了解情況,積極與扎區衛生局、區政府、市衛生局、市政府等單位協調,先后兩次向滿洲里市政法委提交解決此案的書面報告,多次向市委書記、市長匯報,尋求支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最終做出了以評估價分期償還債務的決定。經過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請人在得到部分執行款后,同意了此方案。該案不僅得以順利解決,而且為扎區百姓留下了社區醫療網點。通過滿洲里市法院全體工作人員的努力,2011年全年排查出38件存在上訪隱患的案件,均已息訴罷訪。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府司法救助金,對涉訴弱勢群體開展救助,化解了矛盾。
3 關于完善滿洲里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考
根據《若干意見》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聯合印發的《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有關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調聯動的大調解格局的具體指導意見。構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通過推動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組織和程序建設,建立健全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促進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和全面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完善措施:
3.1 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力度
一是提高全社會對建立和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重要性的認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實踐是理念的體現。我們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模式具有的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強全黨全社會對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加大宣傳力度,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作用,宣傳介紹仲裁、人民調解等非訴解決方式經濟、方便、快捷、對抗小的優勢,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解決方式解決糾紛,轉變“解決糾紛就要打官司”的觀念,從而分流訴訟案件、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
3.2 以“三調聯動”為平臺,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
按照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思路,堅持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黨委、政府把貫徹落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綜治領導責任制范疇,納入黨政領導落實綜治工作績效檔案內容,納入行政機關效能監察和公務員考核體系,積極探索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成立黨委、政府“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由某部門(如綜治委)牽頭,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本市的“三調聯動”工作,并對該項工作進行宏觀部署、政策調研、綜合協調、檢查指導,注重領導帶動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中的作用。人大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定期組織人大代表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進行視察檢查,督促指導,總結推廣有益的經驗做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能,積極主動參與糾紛解決,明確責任,研究制定本部門受理相關糾紛的操作規程,做到有事必調,調必有果,限期解決,登記在案,對重大或疑難糾紛實行聽證制度,確保調解或裁決公平公正。司法機關積極做好參與、監督和支持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培訓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對人民調解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件,及時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審理,增強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3 建立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定期指導與溝通
滿洲里市法院要積極推進全區法院開展的“千名法官下基層”活動和領導干部大接訪活動,在這兩項活動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法官進社區、進企業,開展案件巡回審理和巡回指導,通過力量下沉和服務前移,建立完善司法服務網絡、便民訴訟網絡、糾紛化解網絡,有側重點地搭建工作平臺,定期向基層調解組織提供典型案例、邀請基層調解組織人員參加旁聽觀摩或參與訴訟等手段,負責向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社區、企業負責人提供指導,提高基層調解人員依法解決糾紛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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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應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社會糾紛解決的多樣化、合理化機制。及時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減少解決糾紛的成本和周期,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基本理念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有史以來最為多元化的狀態之中,我們應當以多元化作為制度設計的目標。1.解紛主體要多樣化。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具有國家屬性的解紛主體(如法院、行政機關),還應包括非國家屬性的民間主體(如民商事仲裁機構、群眾自治組織、行業組織、人民團體、中介組織);不僅應包括自然人解紛主體,還應包括組織形態的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特定行政區域的解紛主體,還應包括跨行政區域的解紛主體(如區域性調解組織);不僅應包括專門性的解紛主體(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還應包括綜合性的解紛主體(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等。2.解紛方式要多樣化。向社會提供的糾紛解決方式要盡可能多樣,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調解、和解、仲裁、判決等,既包括國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間習慣等。既包括強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導、疏導的軟性手段。
二、總體思路
要完善我國的多元解紛機制就必須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應該說,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來都不是單一的。且部分地區在最近幾年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發展,但總體上看,還有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資源配置不盡合理,重訴訟解決輕非訟解決,致使訴訟外的解紛方式被邊緣化,未能保持持續健康發展:二是糾紛解決機制未能形成一個有機協調統一的整體和解紛鏈,非訟解決機制各方式之間、訴訟與非訴訟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類解紛機制各自為政的現象突出,導致解紛效率低下,解紛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確各解紛主體的分工和責任,致使各主體相互推諉,解紛不及時;四是國家法和民間社會規范的沖突未能得以有效緩解,導致糾紛解決社會效果差;五是解紛的社會力量和資源未能充分調動。大量糾紛未經過濾即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案結事不了”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法涉訴上訪大幅增加,訴訟解決糾紛的公信力遭受威脅。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多元解紛機制應以定紛止爭、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基本目標和價值取向,在這一指向下,國家應根據解紛的總體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給多元、多方位、多層次的、能滿足或適應不同需求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合理匹配資源:這些方式之間既要能相對獨立、可供選擇,又要能緊密對接、協調共存。
三、基本對策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市、區聯席辦《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排查化解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深入排查、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重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民轉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順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1、主要目標。社區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社區;街道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街道;企事業單位內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本單位。不發生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件,不發生大規模,不發生進京到省滋事鬧事的非正常上訪事件,不發生影響惡劣的政治性事件,不發生重大惡性“民轉刑”和治安案件。
2、關鍵指標。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率達80%以上,調處化解成功率達95%以上。下降、總量及進京到省訪下降、“民轉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下降。對重大的發現、預警、控制、處置率達到95%以上。
三、排點
重點排查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因企業改制破產、欠薪欠費、勞保待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程拆遷、舊村舊城改造、房地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土地征用、社區“兩委”換屆、干群關系、宗族矛盾等引發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災、安全生產等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法涉訴中的突出問題;軍地糾紛;涉軍人員、轉體公司和事改企人員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環境污染、違規辦學、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突出問題;可能引發殺人、爆炸、投毒、縱火、械斗等惡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間糾紛;可能引發的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性糾紛;敵對勢力滲透插手上訪活動及的動向等。
四、下訪人員及職責任務
1、街道綜治辦和司法所要積極爭取派出所的支持,負責排查化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下訪解決的問題每人不少于1個。
2、轄區各單位的綜合治理部門要在主要領導的引導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
五、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單位、各社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重大意義,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方案,明確排點。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維護穩定“一崗雙責”責任制,高度重視,號召其他人員積極參與。要認真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活動方案,切實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二)排查梳理階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熱點難點。緊緊圍繞當前有可能影響我區和諧穩定的各類突出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及有可能引發進京到省上訪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歸口排查制度,加大對重點單位、重點事、重點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層一線。從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等最基層、最前沿入手,堅持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自下而上,自內而外地逐一開展地毯式、拉網式、滾動式的全方位、立體化排查,做到區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戶,企業不漏車間、班組,確保不留死角、不留隱患。要抓住重大節會。圍繞**國際啤酒節、國際帆船賽、八一建軍節、國慶節和黨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節慶、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適時組織開展全區性集中排查或重點排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問題。要抓住敏感時期。針對重大決策出臺、政策調整和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等重要敏感時期,加強對重點人員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準確研判輿情、掌握線索,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三)調處化解階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進調處化解手段多元化。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要推進調處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發揮街道、社區調解工作網絡和單位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層綜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門的調解力量,利用綜合服務和調解大廳,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結。充分利用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有經驗的基層干部、熱心于調解工作的人員,實行整體聯動。對矛盾糾紛較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區要選派公信力強、素質高、業務精的干部組成工作組,通過建立聯系點、包部門、包單位和現場辦公、聯合辦案等方式,及時調處化解。要推進調處化解活動多元化。將“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夏季治安整治活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和重大節會安全保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適時組織開展“領導公開接訪日”、“鄰里糾紛集中調解周”、“民轉刑案件專項整治”、“無民轉刑案件社區”、“無鄰里糾紛樓院”、“零家庭暴力社區”、“守法誠信在社區”和“社區納涼晚會”、“鄰居節”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緊緊依托社區居委會辦公室、社區警務室、黨員活動室、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調解室、民情室等社區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陣地,廣泛深入地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活動,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在第一時間、化解在初始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總結檢查階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單位、社區要認真總結“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成果及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報告于10月29日前報街道綜治辦。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聯動機制。各單位、社區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化解矛盾糾紛、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街道綜治辦、司法所及人員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真正形成綜治、、司法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確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充分發揮以社區民警為第一責任人的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街道“四位一體”調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加強上下信息溝通、臺帳報送和分流交辦,確保調處化解無縫隙、無死角。
二是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在工作中,派出所始終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堅持依法、公正、及時、就地解決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隔閡和分歧,真正達到定紛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
浙江是“楓橋經驗”的發源地。50多年來,“楓橋經驗”不斷與時俱進,創新發展,但其“發揮政治優勢,相信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就地解決問題,減少消極因素,實現和諧平安”的精神內核始終不變。浙江法院適應網絡時代的新觀念、新業態,積極探索糾紛網上多元化解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把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訴調對接工作,努力打通糾紛網上一體化多元化解的通道,即以法院為中心,聯結行政、行業、市場各端,著力打造網絡全互聯、業務廣覆蓋、數據大集中、資源共享用的在線糾紛解決系統,實現“網下糾紛網上解,網上糾紛不落地”。
(一)首創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近年來,杭州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已成為浙江經濟的重要增長點。杭州先后被確定為全國首家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伴隨互聯網經濟繁榮出現的是涉網糾紛的不斷涌現和升級,并逐步進入司法領域。2015年8月,經浙江高院同意,杭州中院及三家基層法院試點電子商務網上法庭,分別審理網上交易、網上支付及網上著作權糾紛和相關上訴案件。網上法庭突破目前已具有的網上立案、網上信息查詢、網絡庭審等初級功能,依托網絡構建了一套糾紛化解的整體解決方案,充分運用電子商務的在線證據,實行起訴、調解、立案(管轄異議)、舉證、質證、開庭、判決、執行全流程在線。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通過訴訟化解糾紛。截至目前,已累計審理1.3萬余件。同時,整合多方力量,前置了兩重糾紛化解過濾層,實現了糾紛的多元化解:第一層是電商平臺“內部消化”。目前已對接淘寶、天貓、聚劃算、螞蟻金服小額貸款、阿里巴巴中文站等平臺,凡是起訴至網上法庭的涉電商平臺案件,系統首先自動導向電商平臺在線糾紛處理模塊,有近三成糾紛在電商平臺上自行化解。第二層是調解員在線調解。網上法庭組建了以互聯網協會調解中心的專職調解員和律師為成員的調解團隊。目前共有專職調解員11人,兼職調解員30人,超過9000件案件進行了調解,調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經兩重過濾,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數量幾近減半,大大緩解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網上法庭發揮網上調解、裁判的便捷優勢,不受時間、空間、地域限制,極大地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體現訴訟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理,契合電子商務與司法的跨境、跨行政區劃發展,有利于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示指出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是“重大創新舉措,意義深遠”。
(二)推進道交案件“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綜合改革試點。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部門多、處置時間長、流程繁瑣的情況,2013年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出構建交通事故糾紛“一體化”工作機制的理念,牽頭建立起了余杭區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整合了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險自律小組以及保險公司等多部門的力量,實現了交通事故“一點一線”的整體跨越。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省市領導的充分肯定,被選定為“楓橋經驗”50周年大會參觀點。2015年初,該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互聯網+交通事故糾紛處理”的新模式。一是搭建交通事故統一數據化平臺。協調公安、保險、司法行政等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職能單位共同參與,借助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在線的事故定責、損失確定、司法鑒定、賠償調解、法院訴訟和保險賠付等服務,實現“網上數據一體化”快速處理。二是開展網絡視頻庭審。開發交通事故案件網上法庭系統,推出在線司法確認、在線送達、在線訴訟和裁判結果預估功能,實現訴訟全流程網絡化。三是實行保險行業調解前置。余杭法院分別與區司法局和區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共識并下發文件,明確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前置的工作流程、訴調銜接具體步驟和要求。四是形成類案同判的陽光司法機制。適應交通事故案件類型化明顯的特征,將賠償理由、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流程等內容進行細分統一,形成要素化、結構化的糾紛處理模式,促進類案同判的實現。去年11月以來,余杭法院在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共處置交通事故糾紛2334件,其中2028件在前置的保險行業調解中化解并申請司法確認,占道交糾紛總數的86.9%,有效發揮了保險行業協會的糾紛化解功能。
(三)開通法官網上工作室。近年來,浙江法院以陳遼敏、朱學軍、胡佳等為代表的一批優秀法官先后開通了以個人名字命名的網上工作室,有力地推進了陽光司法,滿足了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如杭州西湖法院成立了陳遼敏網上工作室,集網上立案、案件查詢、網上預約開庭或調解、網上咨詢、網絡在線調解等功能于一體,向公眾提供網站式便民訴訟服務,同時作為訴調對接的網上平臺,公開招募、篩選了200多名特邀調解員組成調解團隊,其中包括最美媽媽吳菊平、全國勞模孔勝東。自運行以來,總訪問量超過256萬人次,通過網上、電話、郵件答復1345例,呈現出點擊率高、參與人多、影響面廣的良好局面。2016年,西湖法院陳遼敏法官牽頭承擔了中央綜治辦的重大課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的構建”,正在依托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積極開發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體化網絡平臺。
(四)試行督促程序的電子化作業。長期以來,督促程序在實踐中面臨著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困境,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訴訟分流與司法減負功能。2015年初,西湖法院針對互聯網小微金融糾紛全程在線留痕的特點,借鑒域外經驗,對督促程序進行電子化作業改造,運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支付令的網上申請、網上審查、網上提交證據材料、網上送達、網上詢問、網上自動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2015年5月25日,該院適用電子督促程序向一起借貸糾紛的借款人發出全國首個電子支付令,從申請人通過電子郵箱提交申請,到法院進行網上審查、網上詢問、自動生成支付令并通過電子郵箱和短信發出,整個程序只用了4個多小時。督促程序電子化作業,為當事人和法官節約了時間、成本,能夠經濟、便捷的過濾簡易糾紛,實現“共贏”。
二、當前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問題和短板
浙江法院在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但這項工作只是剛剛起步,還存在許多問題和發展短板。
(一)地區發展不均衡。各地對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視程度和發展水平不均衡。部分法院主動適應新變化,工作積極,勇于改革,不斷探索和創新糾紛多元解決平臺的在線化和立體化。但也有不少法院對糾紛多元化解“在線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雖然在小范圍內“觸網”,卻還沒有大規模深度“入網”,雖然法院的硬件設備已經完成了信息化改造,但多元糾紛化解工作卻止步于線下。在思維上,仍然停留在前信息時代,沒有理解接納“互聯網+”背后“跨界融合、創新驅動、重塑結構、尊重人性、開放生態和連接一切”的理念,相應的,就很難提供出“網絡一體化”的糾紛化解思路和方案。理念的落后制約了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發展。
(二)法律規則不完善。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是構建于傳統的工業化社會背景下的,適用于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易,紙對紙的記錄,親臨法庭的訴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在線溝通逐漸取代紙面溝通,使得網上交易和行為具有虛擬化、無紙化特征。但是,訴訟的在線化在現行民訴法框架下解決涉網糾紛存在不少操作瓶頸和制度障礙,如地域管轄原則造成人案匹配不均衡,電子送達生效需“受送達人”同意,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不得以電子方式送達,在線發表質證意見能否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審質證,純粹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時不具有獨立的證明力,等等。
(三)解紛標準不統一。市場的糾紛化解平臺追求的是成本和效益,解紛流程迅捷高效,結果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愿協商;政府職能部門化解糾紛關注社會管理方面的合規與穩定,解紛流程稍嫌復雜但具有彈性,結果相對中立且偏重公益;調解組織化解糾紛兼顧解紛效率與社會和諧,解紛流程相對靈活,結果也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尤其是訴訟的判斷標準則是公平公正,解紛流程繁瑣嚴格,結果系“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同的解紛標準為糾紛當事人創造了選擇難題。在線平臺如何將這些解紛規則吸收、整合并保留其原有優勢,有待深入思考和探索。
(四)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是動力不足。目前,由于矛盾糾紛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而其他職能部門的解紛壓力不大,也沒有對糾紛化解工作的專門考核,使這項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動,其他部門動力不足。另外,由于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發展趨勢的認識不到位,法院系統內部也沒有將該項工作的信息化納入工作考核目標,缺乏激勵和引導。二是經費不足。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完善,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平臺建立的啟動資金動輒上百萬,后續的定期維護也花費不菲。許多地方黨委、政府缺乏對在線解紛平臺的重視,不能及時審批劃撥項目經費,或者無法保障經費足額、及時到達,阻礙了糾紛在線化解平臺的發展進程。
三、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形成推進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合力。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一日千里,在線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也是未來發展大勢所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提高認識,協力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線化、集成化、平臺化、開放化,推進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的建設和整合,比如,將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綜治考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涉網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
一、委托調解提出的理念動因
委托調解是法院借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是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嘗試,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在當事人雙方即將或者已經對簿公堂的情況下,創造性地通過人民調解和風細雨的工作化解糾紛。
以促進和諧為動因。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各種利益訴求層出不窮,并以案件的方式進入法院,法院單一化的訴訟手段已不能滿足解決糾紛的需要,如何依托社會資源,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發展中的社會矛盾,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成為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以緩解訴訟壓力為動因。近年來,__縣法院的收案數平均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1998年__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987件, 20__年1至10月受理各類案件3976件,較20__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編人數卻比10年前少2人。20__年至20__年,__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結案都在100件以上。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如何緩解案多人少帶來的訴訟壓力,已成為__法院改革的重要課題。
以創新調解理念為動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說明法律手段愈來愈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訴訟愈來愈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但這些手段和途徑所對應的司法資源卻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攬解決所有的矛盾糾紛。如何平抑社會矛盾、調節利益關系、維護和諧穩定,就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揮人民調解植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委托調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諧穩定為目標,以大調解網絡為載體,以良性互動為保障,構建全方位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初步形成了5個鄉鎮、1個街道、6個社區、12個清真寺調委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
形成委托調解組織網絡。__縣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19個,其中鄉鎮級調委會5個,南梁臺子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級調委會61個,社區調委會6個,企業調委會34個,清真寺調委會12個。這些調委會均隸屬于__縣司法局,20__年3月,__縣法院與__縣司法局出臺了《關于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訴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委托調解的范圍、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層法庭為基干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案件,在5個鄉鎮設立了委托調解示范點,聘請10名人民陪審員、120名鄉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為特邀調解員,通過訴前訴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為基礎,人民調解組織為骨干覆蓋縣、鄉、村三級的委托調解網絡。20__年8月份,在學習上海松江區法院經驗后,對委托調解又進行了完善,在__法院設立“人民調解駐法院”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收費渠道、標準等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拓展委托調解工作范圍。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委托調解范圍,在糾紛的主體上,__法院不僅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托,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托,還嘗試將一般侵權和輕微刑事傷害等案件對外委托。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點,人民調解員兼任信息員,在群眾和法院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梁,基層法庭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參加鄉鎮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利用這樣一些平臺,人民調解員和綜治成員單位通報近期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和綜治工作,基層法庭向他們反饋案件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使他們隨時掌握這方面的動態,實現信息傳遞互聯互通,對個別影響較大、積怨又深的矛盾,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調解方案,邀請相關部門、宗教人士或當地有威望的人士參加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始終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的主動權。
促使各方優勢互補。針對調解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調解手段單一的問題,__法院采取缺什么補什么的辦法,由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引導,如為其配備法庭專用工具書、講解實體法和程序法、講解針對不同案件及當事人應適用的不同調解方法,講解制作調解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集中旁聽案件審理等,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素質能力。人民調解員熟悉鄉俗民情、貼近百姓、容易溝通、善做工作等特點,也不斷影響著法官,潛移默化地成為法官增強親民為民意識的不竭雨露。
創新委托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在法院設立“司法局駐法院調解室”。法院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配備書記員一名。辦理立案庭委托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對駐法院調解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向司法局反饋專職調解員的工作情況。
二是對委托調解“以案定補”。對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時清結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辦案包干差旅費,同時要求其不得再向雙方當事人收費,為委托調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經費保障,激發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對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將調解結案
報告和調解協議書報送法院備案,一方要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院經審查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規范委托調解流程。一是當事人來法院的,對符合委托調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15天,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5天內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認效力或撤訴;調解不成的,及時回轉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審判。三是法院審判庭、執行庭在訴訟調解案件和執行和解中,可邀請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協助。
三、委托調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調解工作的開展,實現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群眾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途徑,實現了三贏,即: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實現了當事人解決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
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__法院的委托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有益嘗試,通過對委托調解的廣泛實踐,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種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規模優勢,共同服務于糾紛的處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動了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進程。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共委托調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調解成功251件,成功率達79.8%。其中,駐法院調解室工作以來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即調解成功38件,成功率達74.5%。
促進了整體司法效益的提升。通過訴前源頭預防、中間環節疏導,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審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節約了有限的審判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提升質量和效率。20__年1至10月,__法院審判案件結案率達到80.5%,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訴率為93.65%,調解率為73.1%,同比分別上升了3.5個百分點和4.2個百分點,上訴率為6.35%,發回、改判率為12.87%,同比分別下降了1.8個百分點和2.1個百分點,案件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依托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員則多是由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委員兼任,雖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但畢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別是法律知識欠缺,調解的糾紛大多僅限于鄰里吵架之類的瑣事。同時,由于人民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許多糾紛調解后卻因當事人反悔而宣告無效,加之經費難以保障、調解人員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因素,使人民調解的影響力越來越低,人民調解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群眾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成為首選,人民法院從最后一道防線成了前沿陣地,而人民調解正逐漸失去優勢,被人淡忘。委托調解實踐證明,只要向當事人講明人民調解的便捷和優勢,講明接受委托調解的益處,80%以上的當事人都愿意接受這種方式,人民調解組織通
過辦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響力就能不斷擴大和加深。
減少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調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訴訟程序的一些“”,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鑒定、評估等環節,又為當事人提供了相對“合情合理”的解決辦法,節省了當事人訴訟中鑒定、評估等費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當事人申請確認協議書法律效力,受理費在200元以內的仍實行免交,實現了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費在200元以上,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法院也會按規定減半收取。初步測算,__縣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1件案件就為當事人節省了律師費、誤工費、車費等訴訟開支34萬余元,有143件案件實現了零收費,68件案件減半收費,共計免收訴訟費24500元,少收訴訟費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以委托調解為主的聯動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__法院在完善委托調解工作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避免的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委托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庭室擔心把容易調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會影響本庭調撤指標的完成,剩余下來的案件都是關系復雜、對抗激烈的案件,會影響辦案效率,沒有輕裝上陣、辦大案、疑難案件的勇氣和心理準備。因此,有些庭室開展的較好,個別庭室開展的不盡如人意。
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不穩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員多數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一次的村級換屆選舉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據統計,變換率約在60%左右,一些調解骨干因此而離開人民調解隊伍。新增補人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范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是當事人對委托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認識不足,擔心一方反悔后調委會的調解協議無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工作時間不能保證,人民調解員主要由村級人民調解員組成,大多身兼數職,經常忙于村社事務,不能充分保證開展委托調解工作的時間。
五是尚未嘗試設立調解員名冊,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擴大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使當事人更愿意選擇以委托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五、今后委托調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__縣法院要加強領導,積極發揮委托調解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對委托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委托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委托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舉措。在此基礎上,將委托調解工作納入全院重點工作任務,并將其確定為年終目標考核的內容。量化考核,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以及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意識。
要加強指導,促進委托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對調解員高標準嚴要求,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
訓、審理旁聽、專題講座、案卷評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工作實務培訓。以爭當“十佳人民調解員”活動為載體,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激發調解員的自豪感、責任感,不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區人民法院以“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和“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為引領,扎實開展立案服務、多元解紛、審判輔助等立案工作。2019年共受理各類案件9580件(含舊存688件),其中刑事432件、民事4630件、執行3412件、行政審查418件,受理案件數量位居全省基層法院前十。2020年1-9月份***區人民法院克服疫情影響,共受理各類案件6963件,其中刑事141件、民事4619件、執行2111件、行政審查92件,案件受理數量與去年相比基本持平。
一、主要工作
(一)強硬件,訴訟服務“零距離”
2019年我院對立案大廳進行通透式改造,拆除了玻璃隔斷,實現立案窗口工作人員與當事人面對面直接交流。在立案大廳內引入導訴機器人為群眾提供立案、繳費流程介紹及文書拷貝、案件信息查詢、文書樣式下載等相關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設置了復印機、傳真機為群眾提供免費復印、傳真服務,設置了叫號機、飲水機、急救箱、報刊架、休息座椅等便民設施,營造溫馨訴訟環境,實現訴訟服務“零距離”。
(二)抓標準,立案登記“不走樣”
我們認真執行《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登記立案范圍、暢通登記立案程序,健全立案配套機制,將當場立、網上立、自主立、就近立作為工作重點。設專人對當事人進行初步接待、分流,引導立案、開庭、咨詢、聯系法官,并講解有關程序規定;放置合同、繼承、民間借貸、交通事故等類案件所需材料告知單,一次性告知訴訟需要的各種材料,便于當事人正確理解登記立案制的各項要求,澄清部分當事人存在的法院實行登記立案制后,立案不需要提供證據的模糊認識;實行立案庭統一郵寄送達,立案后由立案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地址進行郵寄送達;成立保全組,對訴前、訴中和仲裁申請保全案件進行保全。通過這些嚴謹、熱情、周到、耐心、細致的服務拉近法院與群眾的距離,在嚴格落實登記立案各項規定的同時,傳達司法的人文關懷。
(三)暢網絡,立案便捷“不懈怠”
今年疫情防控期間,按照要求關閉了立案大廳。為了開展立案工作,我們通過12368司法服務熱線、訴訟服務網、移動微法院等線上渠道網上咨詢和立案。向社會公布了立案值班電話、立案接待人員手機,解答疑問、傾聽訴求,在線解決當事人的立案需求。截止我院立案大廳重新開放時止共網絡立案2000余件,暢通了立案渠道,為群眾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務。同時我們以解決“異地訴訟難”為目標,以訴訟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為重點,進一步拓展服務主體、服務事項、服務層級,積極開展跨域立案工作,年初以來,共跨域立案18件。
(四)拓職能,多元解紛“不止步”
為了持續提升多元解紛及訴訟服務工作水平,我們建機制、定規則、搭平臺、推應用,加強訴源治理,深化“分裁調審”機制建設。成立速裁團隊1個2人,小額速裁團隊1個4人,設置了一名專職訴調對接分流員,對進入法院的糾紛進行篩選,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采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設立律師調解室,建立訴調對接工作遠程信息中心,設專職調解員14人(其中法律服務中心2人、醫療調解委員會10人、交警事故快賠中心2人);積極與市交警支隊、人民調解中心、司法所、街道社區等單位聯動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立了全市第一家“道路交通事故巡回審判法庭”、建立了醫療糾紛司法確認工作專業合議庭,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使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成為多元高效解紛的“橋頭堡”。
兩年來區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取得的成績,是區人大各位領導、各位委員關心、幫助、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區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謝!
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執行最高院立案登記制各項規定還不徹底、不堅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還處于初始階段,訴調對接工作開展的面很窄;兩個一站式工作推廣程度不深、建設的平臺不多,平臺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等問題,還需我們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下步工作
立案工作是法院的窗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將全面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升立案質量,強化平臺建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
一是做好訴訟指導。全程全面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告知訴訟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同時,做好立案前的訴訟風險提示工作,解釋好法律規定,使當事人對案件有一個正確的法律預判,對訴訟風險有一個理性的思維判斷。
二是做好素質提升。進一步加強《民法典》及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使立案接待人員全面掌握法律規定、證據規則和基礎法律關系,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意義、范圍、操作流程,確保最高院立案登記制各項規定有效落實、確保立案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