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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職工養老保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繳費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并由繳費單位和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提出繳費計劃,以繳費單位經評估和有關權證管理部門備案的財產權證,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有關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繳費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緩繳期最長為一年。
緩繳期間,繳費單位不得轉移已備案的財產。
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者在緩繳期間轉移已備案財產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作出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繳費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在十五日內申請復議。繳費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繳費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隱性債務”的問題。
在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轉軌過程中,存在巨大的轉制成本:一是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由于他們在舊制度下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積累,這就面臨著由誰來支付其未來養老金問題;二是“中人”,即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尚為退休但已經有相當年份在舊制度下(現收現付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據現行制度模式從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各獲得一部分養老金,那么就面臨著過去年份中應該有的那部分個人賬戶如何“充實”問題。從而產生了大筆欠賬。但這筆欠賬不需要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隱性債務。隱性債務是養老保險制度中隱藏的一個“炸彈”,時刻有爆炸的危險,如何處理好隱性債務的問題事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效果,甚至會危及到制度的成敗。個人賬戶“空賬”運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一次大膽嘗試,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會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得不動用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使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積累制目標難以實現。事實上,養老金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是向在職的年輕一代借債,是向未來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輕一代的透支。嚴重的“空賬”問題不僅使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仍然停留在傳統的現收現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養老保險制度立法滯后,缺乏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隱性債務問題、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人口老齡化問題、法制建設問題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對癥下藥,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風險。
三、法律監督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缺乏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與運營的執法力度、監督和司法保護制度。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等行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盡管成立了由勞動、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社會保障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它顯然是行政層負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義務并具有繳納能力的義務人拒繳、拖繳或以各種手段逃避繳納義務,另一方面也使冒領、侵占養老金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對這些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給予法律的制裁,明顯存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經濟建設軟環境在某些領域的矛盾沖突,執法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拒不參保續保的行為,缺乏更有效的強制手段,這是導致可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不上、可參保續保的原因。針對上述問題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的問題,以及對不斷擴大的收支缺口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面臨著巨大的運行風險,反映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不能因為存在問題和面臨風險而裹足不前,甚至懷疑“統賬結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針對養老保險面臨的挑戰,唯有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化解風險,確保平衡,使養老保險得以順利進行。我們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強化行政監督。首先,參保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存在勞動關系但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補丁勞動合同。參保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這樣,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才能對單位的用人情況進行掌握,為基金征繳奠定基礎。其次,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加大對參保單位的稽核處罰力度,參保單位繳費意識不強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要將參保續保繳費作為對參保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依法對拒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綜合保險、不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要嚴處、用稅法來處罰。對拖欠的養老保險費申請人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同時大力推行參保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將參保續保繳費作為評價參保單位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向社會公示企業的參保續保繳費情況,建立參保單位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失信企業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撓、抗拒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2.通過部門配合,加強征繳,減少欠費發生。工商、稅務、財政部門、交通部門、審計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手續時,將參保繳費作為證照年檢年審的內容之一,從而使企業(單位)自覺履行應盡的社會保障義務。
1、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同。城鎮企業男職工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因條件不同分為60、55、50周歲,女職工分為55、50、45周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男女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均為60周歲。
2、領取的基礎性養老金不同。城鎮企業職工領取的基礎性養老金是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城鄉居民領取的基礎性養老金我市現行定額為100元/月。
3、養老金調整機制不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每年定期調整,城鄉居民養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在城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浙辦事機構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
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準。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準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后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地方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的,地方稅務部門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地方稅務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按規定確定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征繳,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賬號等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同時,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如有部分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當按第一清算順序從其破產財產中提取尚未繳納的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前款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和其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分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和國債利息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省級調劑基金。省級調劑基金用于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困難的市、縣。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百分之十一的數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的部分組成,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賬戶從個人繳費中劃轉。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記賬利率計息一次,記賬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參考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并予公布。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欠繳部分不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后,應當補記個人賬戶,并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賬戶,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參保人員再就業后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職工,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用人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參保人員;
(二)*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分兩檔:
1、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
2、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職工視同繳費的年限,按照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計發標準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所占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比與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到十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根據其*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按每年發給兩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或者*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五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退職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就業期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五)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二)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職責及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為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
地方稅務部門在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繳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基本養老金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者委托銀行等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部門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分別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對賬單。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或者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情況。
第四十六條省、市(地)、縣(市)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等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有權聽取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等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減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繳。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欠繳費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對用人單位處以不繳或者欠繳費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二條以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2.1化解社會養老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企業退休人數迅速擴大,國家和企業在養老保險基金財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時,社會相關醫療服務設施跟進需求也在不斷擴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國的財政負擔。如何有效地統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為職工養老資金不斷“造血”,已經成為了國家、企業和個人面臨的重要問題。商業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在雙方資源平等的前提下,商業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錢生錢”,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養老資金的“造血”問題,有助于化解我國社會養老問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根據調查,截至2011年底,我國保險業總投資達6.01萬億,全行業投資收益率達3.6%,僅比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個百分點。到2013-02,保險行業的投資達到了7.5萬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了19.56%.商業保險充分發揮了“錢生錢”的優勢,科學地利用了人員、營業網點和精算效率等。保險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2.2推動保險公司發展,滿足社會發展需求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越來越完善,商業保險也在迅速發展。調查顯示,截至2012年底,我國商業保險深度為3.7%,保險密度為165美元,與世界很多發達國家相比仍然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商業保險參與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時間比較晚,并且發展規模和效率都處于初期階段。近年來,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保險市場也在逐步完善,而商業保險參與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的市場前景非常廣闊。人作為社會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躍的因素,養老已經成為了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保險個性化的養老產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可以為不同的人員提供相應的養老服務,從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歡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直是企業吸引優秀員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國家對于個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手段。將商業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合起來,可以為商業保險公司籌措資金,使其不斷發展壯大,進而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數
以前是養兒防老,現在是投資防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觀念都在改變。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更加關注整個周期內的生命財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沒有了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養老保險成為了每個企業員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業保險可以為投保人提供更加個性化、優質化的服務,所以,在當今社會,商業保險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將商業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合起來,有助于實現商業保險與養老保險的良性互動,有助于保證個人的晚年生活,不斷提高我國企業職工晚年生活的質量。
2、自2010年下半年,人民銀行系統外調出人員基金轉移業務已被暫時停止,以海東中支為例,全轄現有需要轉移基金的歷史人員9名,但是按規定轉出關系不予辦理,勢必會影響職工的情緒,也給統籌工作帶來了困難。
3、自2003年人民銀行與銀監局劃分后,銀監局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一直在人民銀行保留,隨著銀監局職工的退休、調動、死亡等情況的發生,提出申請需要轉移養老保險基金的人員不斷增多,基金轉移已迫在眉睫。
(一)網絡版養老統籌程序運行順暢,但年報取數難2011年11月網絡版的養老統籌系統在青海省全面推廣,新系統運行平穩,操作方便,給養老統籌人員帶來了極大地便利。2011年年報工作在新系統中完成,由于統籌報表數量較多,手工報表數量一直居高不下,許多報表取數還是需要統籌人員手工計算,如果能在系統中直接取數,增加一些系統輔助報表功能,就能節約時間,而且增加數據的準確性。
(二)遺屬補助標準低,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目前海東中支全轄有離退休干部遺屬6名,平均年齡76歲,且全部為女性,這些老人年齡偏大,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狀況越來越差,是一個非常困難的群體,也是社會進步中最不應該遺忘的群體。現執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2009年青海省根據當時的物價水平出臺的文件,補助標準現已低于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且自2010年以來在統籌基金中不予列支遺屬的取暖補貼,導致遺屬生活比較貧困,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新行員錄用首月繳費基數確定難近10年以來,新行員都在7月下旬到單位報到,按照勞動工資規定發放其半個月工資,而養老統籌明確規定:新錄用人員,以本人新入行后第一個月的全部工資收入額作為當年月繳費基數。如果新行員按其第一個月所得的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造成基數標準低。而目前基層行的做法是:首月發放半月工資,而繳費基數按全月工資收入確定。導致年末“人員工資和繳費基數分析表”填制難度大。
(四)業務人員不穩定,工作交接不規范1、業務人員流動頻繁,新手多。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既要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能力,還要懂勞資、會計、統計、檔案管理。從實際情況來看,基層央行統籌人員流動頻繁、更換性強,已經掌握了相關養老保險政策和操作技能的業務人員,從事工作2-3年就被調離,新職工又需要較長的時間學習,如此循環,業務的正常開展就會受到影響。2、不規范的業務交接,工作連續性差。統籌人員崗位交接時,“傳、幫、帶”工作不到位,新手對養老保險業務基本上靠自己領悟,嚴重影響業務的連續性和準確性,尤其是在整理時間比較長、跨年度的報表和業務時,更是比較困難。
二、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繳費征繳工作,解決基金缺口問題1、在總行的指導下,積極加強對基層行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大力做好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保費征繳環境。建議上級行在核撥人員經費時,考慮基層央行實際困難,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正常收繳工作,做到保費應收盡收。2、加強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嚴格按規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標準,減少支付漏洞。首先,嚴格控制提前退休條件,降低基金支付規模。離退休人數是影響養老保險基金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嚴格控制提前退休條件,減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的人數,不但可以增大一部分人員養老保險繳費的年限,而且可以縮短他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以降低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規模,做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其次,嚴格掌握基金支付范圍,減少基金支付壓力。為了規范養老金的支付范圍,應全面徹底的審核基層央行養老金支付項目,各省統一規范標準,嚴格養老金列支的支付范圍,減輕基金支付壓力。
(二)健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管理制度為解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實現行業統籌與社會養老保險轉移的有效銜接,建議人民銀行出臺一系列關于跨系統調動轉移的操作指南,解決目前需要轉移基金的人員和銀監局人員的歷史遺留問題。
(三)積極探索新方法、新途徑,適當提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根據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屬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建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為基數,考慮當地物價水平,確定合理的補助標準。而且從長遠看,應恢復遺屬的取暖補貼,因為基層央行遺屬的人數普遍較少,每年增加取暖補貼不會造成基金收不抵支的情況。
(四)逐步完善養老統籌新系統的操作步伐,為基層央行統籌業務提供可靠的數據基礎針對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應進一步完善系統資源整合和操作功能,簡化操作程序,而且對年底要求上報的各類輔助表,建議在系統中取數,能與系統數據庫對接,增加一些系統輔助報表功能,在節約時間的同時大大提高數據的準確性,而且也能把統籌人員從數字堆中解放出來。
關鍵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效應”;傾向得分匹配
一、引言
改革開放近40年來,經濟得到迅速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國家相關政府部門開始逐漸關注國內居民社會保障問題,逐步頒布并實施社會保障政策。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后一系列關于養老保險政策相繼出臺。企業單位是否將養老保險的成本轉嫁給城鎮職工,即養老保險是否存在替代效應?這些都是政策制定者應該關注的重要問題。
二、相關文獻回顧
目前,對于養老保險對城鎮職工工資是存在替代效應還是溢價效應?國內學術研究上仍存在爭議。黎志剛和吳明琴(2014)認為西方國家總結出來的養老保險對工資具有替代效應。鄭緯仁則表明城鎮化水平和工傷保險參與率與養老保險支出成正比,城鎮職工人均工資與養老保險支出成反比。這對本文討論養老保險對農民工工資效應的影響有參考意義。本文使用2007年CHIPS數據中城鎮職工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并使用最新發展起來的傾向得分匹配方法,檢驗用工企業提供養老保險對城鎮職工工資的影響。
三、數據來源及方法說明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國家庭住戶收入情況最好的指標之一。本文最終選擇6065個樣本量。其中參加養老保險的樣本共有4869個,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樣本有1196個。參保率高達80%。
本文估計收入的經典模型為明瑟工資方程,將此方程作如下變換:
yj=Aj+αDj+βXj+Ej(1)
式(1)中y是第j個城鎮職工的月工資,D是本文關注的主要變量,即養老保險。X是影響城鎮職工工資的其他控制變量,α和β是待估計參數,E是隨機誤差項。我們使用傾向得分匹配方法來控制個體的人力資本等特征變量,選擇性偏差問題將會得到解決。首先,我們根據將城鎮職工分為兩個群體,“參加養老保險”為參與組,“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為控制組。ATT的計算分為兩個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傾向指數,其次,在匹配的基礎上計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
ATT=E[Y1i-Y0i|Di=1]
={E[Y1i|Di=1]-E[Y0i|Di=1]}
=E[{E[Y1i|Xi,Di=1]-E[Y0i|Xi,Di=0]}|Di=1](2)
四、實證結果
通過傾向得分匹配法的實證檢驗,我們可以分別計算匹配前與匹配后,養老保險的參與組和控制組的平均月工資,以及兩組之間的差異。表1中匹配前的參與組平均工資是2387元,控制組平均工資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顯然,匹配前的養老保險對城鎮職工工資的影響是溢價效應。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組工資上升為2553元,而且控制組工資高于參與組工資,城鎮職工工資和參加養老保險之間是存在替代效應的。
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對工資影響效果的準確性,接下來本文分別使用半徑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計,對上述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表2是分別使用一對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計算的ATT值,結果都具有統計學意義。
五、總結
由實證結果表明,養老保險對城鎮職工具有替代效應,企業為城鎮職工提供養老保險時,會將其作為用工城鎮轉嫁給城鎮職工,從而在短期內降低城鎮職工工資。所以針對這些問題,社會保障部門在實施養老保險政策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這些因素,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利益,首先,在指定養老保險政策的時候,應該讓城鎮職工群體和企業都應該少繳納養老金,而政府應該給予更多的補貼。(作者單位:南京財經大學)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原因分析
企業養老保險的斷保問題是指企業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養老保險賬戶始終處于封存狀態。目前西寧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的職工人數數量龐大。深入西寧市各企業調查發現,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導致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的普遍存在。首先,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淡薄。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生成,但是,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職工,特別是年輕職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離退休年齡還很早,繳納養老保險耗費自己手頭流動資金,完全沒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意識。其次,缺乏對養老保險制度了解。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只要交夠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就可領取退休待遇。很多企業職工對政策解讀不夠,錯誤地以為只要交夠15年即可,以后無需再交,但是這部分職工還沒到退休年齡,放棄繼續繳費,導致其養老保險賬戶變成了空賬號。最后,企業漏繳或少繳現象嚴重。企業是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主體,為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是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完成的責任,企業通過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金,來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但是在西寧市企業中養老保險的漏繳少繳現象十分嚴重,主要有:
①西寧市規定企業每年7-9月上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必須按照職工本人的真實工資確定,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高于300%,就必須按60%或300%作為繳費基數。某些企業為了減輕繳費負擔,在填報花名冊時,故意按最低繳費基數上報(如2015年為2890元),經常會出現企業在申報時新增人員的名冊上繳費基數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實際工資,無形中降低了繳費基數的總和,也少繳了相應的養老金。這種少繳養老金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失,也嚴重損害了企業職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業經常以經營不景氣為由,拖欠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或是只繳納當期的養老保險費,而對以往的欠費置之不理。這一現象直接導致企業職工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出現欠費情況。欠費后職工本人無法辦理轉移、接續等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從而無法繳納將老金,職工養老保險賬戶被封存,造成養老保險斷保現象。
③少部分企業長期虧損,企業負責人“跑路”,企業無人管理,相關工商注銷手續無人辦理,職工另謀出路后,養老保險無法轉移關系并繼續繳費,而社保局人員也無法解決此類問題,從而造成了斷保情況的發生。
④某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干脆不給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完全無視勞動法規定的義務。當有相關機構稽查時,為了應付檢查繳納了養老保險,本應只扣除個人8%的比例,而單位卻將個人8%的比例連同單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個人的賬上,直接從工資扣除,使個人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部分,加重了參保者的負擔,職工缺將此誤解為政策規定。較大的養老保險繳納負擔,影響了部分參保者的積極性,甚至有些職工選擇停繳,形成斷保。
2.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措施
第一,要嚴格審核企業上繳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加大稽查力度,讓企業按照真實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拖繳、欠繳的企業,如拖欠時間過長,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滯納金,并進行強制性手段,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于企業負責人要進行多部門全程監管,堅決杜絕漏網之魚。
第二,由于企業長期欠費而使參保者無法轉移續交的情況,社保經辦部門經過核實以后,政策上可以考慮繼續續交或轉移,盡量避免出現空賬戶。對于企業違規向員工多余收取養老金的行為,或是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應該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建議適度降低自由職業者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以及企業的社保費率。很多自由職業者本身無穩定工作,收入有限,繳納的費率多半還要承擔統籌部分,與企業職工只需繳納自己賬戶部分相比,自由職業者繳納養老保險的負擔較重。所以應適度調低自由職業者的繳費比例,而對于很多企業來講,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的總費率是很大的一項負擔,去年國家已普遍調低企業的工傷、生育費率,但養老保險占得比重較大,企業需要承擔職工工資20%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的養老保險費率應適度調低,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政府應做好宣傳工作,讓養老保險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從觀念上改變大家,讓斷保的尤其是年輕人及時補繳并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建議只交15年就斷保的參保者,應從長遠出發,按照多繳多得,參保時間越長領得越多的原則,有條件多繳,堅持繳,享受更好地養老待遇。同時應督促企業補齊所欠養老保險,不再讓欠費信息困擾要續交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們。
3.結語
西寧市養老保險繳納過程中由于企業職工意識淡薄,對相關繳納制度認識不足,企業存在少繳漏繳等不合理行為,造成了本市養老保險繳納的斷保問題十分嚴重。建議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的繳納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同時在政策上降低相關費率,減輕職工與企業負擔,增強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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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曉梧.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
1引言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實施,相關條例的立法層次和權威性得到提高。隨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執行力度不斷增強,參保企業的數量和職工參保人數實現同步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很多企業進行改革時,不以法律作為依據,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企業生產經營不善,不愿意為職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再加上部分職工,缺乏積極要求企業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相關部門監管者的使命沒有執行好,導致企業和企業職工參保率不高,期中“漏報”“少投”“斷保”的現象頻頻發生。這一問題存在已久,長此以往,不僅將嚴重影響社會養老事業的可持續進行,而且會直接損害“斷保”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勢必激化社會矛盾。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產生原因
2.1體制改革深入進行,違規政策滋生“斷保”
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正在不斷深入,由于經濟結構、所有制結構與轉型加速,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數量飛速增加,受地方保護主義和片面政績觀的影響,不少地方政府縱容私營企業老板不繳或少繳部分職工參保費,以規避大部分人參保;以不納入社會保障為參與投資的優惠條件。一些大企業也不乏“逃保”和“避保”問題,中小企業、靈活就業人員更廣泛存在這類問題。同時,有些職工由于沒有意識到接續保險的重要性,自然選擇一次性買斷工齡、停薪留職,直接造成企業職工“斷保”現象進一步加劇。
2.2養老保險支付不可持續的問題突出
目前,個人空賬現象嚴重,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各地一方面降低企業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則借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當統籌基金不夠時,就向個人賬戶透支,致使個人賬戶空賬規模迅速擴大,直接造成職工“斷保”現象頻頻發生。
2.3缺乏監督機制,管理手段弱化
難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礎性因素,同時制度設計本身的問題或是主因。部門間責任不清,分工不細,管理不到位、不精細,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形成挪用、違規等問題。目前,社會保險金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運行機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會民眾媒體監督。
2.4參保意識淡薄,嚴重影響參保率
①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為經營狀況不佳,因此不愿意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②很多私營企業認為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是一種無效投入,不愿意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企業職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資水平有限,因此在繳納養老保險金后,其生活質量就會受到很大影響。③有些企業認為技術管理人員能夠為企業帶來較大經濟效益,而一線工作人員產生的效益比較少,因此,只愿意為技術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金。④企業職工自身參保意識不強,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金個人8%的那一部分。
3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現象的危害
社會關系穩定、和諧是社會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建立起穩定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企業職工在職期間,出現“斷保”問題,則由于在參保期內其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金費用,企業也不再計算養老保險金繳納時間,這樣,在企業職工退休后,其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以及水平就會顯著降低。由此可見,如果企業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長期處于中斷狀態,則就會與國家所推行的社會保險政策相違背,同時還會導致企業職工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除此以外,這一現象還會為養老保險金的收支平衡帶來不利影響,對于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十分不利。
4解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問題的對策
4.1加大社會養老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
針對目前存在的對養老保險制度以及繳納養老保險金政策相關規定和精神問題的不了解和誤解,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充分應用電視、廣播、報紙、報刊、網絡等媒體平臺,公開、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通過宣傳教育,使企業職工能夠意識到繳納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為了保障企業職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風險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①還應該讓企業能夠認識到養老保險金制度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企業職工具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的權利,企業應該在創造收益的同時,為職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義無反顧地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讓廣大職工對企業充滿信任和期待。②企業職工個人要樹立養老意識,在職期間依據個人能力狀況,為自己的養老問題做好長遠規劃。積極協同企業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為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打下基礎。
4.2建立多元化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推行彈性繳費制度
要逐步改變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一繳費制度,要適應多層次就業人員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要逐步推行彈性繳費制度:①已經連續繳費15年,但是還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出現中斷繳費的問題,則其在退休時,養老保險金待遇也會相應的減少,為了有效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應該加強政策引導,盡量避免出現中斷繳費人員。②一次性買斷工齡,或者與企業解除勞務關系的人員,可以在選擇發放安置費用以及事業保障金的同時,一次性繳納全部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依然能夠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對于“斷保”人員,還應該綜合考慮其個人經濟收益情況,根據不同標準分檔繳納養老保險金。
4.3妥善解決轉移接續和流動就業導致的斷保難題
政府應該加強社保轉移平臺功能,實現跨區域數據信息共享,積極推進養老保險金完善政策,妥善解決養老保險金轉移連接難點,通過整合全社會信息資源,可以建立政府、企業和個人就業三大信息平臺,通過這一平臺,能夠實現信息共享,有利于隨時掌握企業經營生產規模、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等信息。根據調查研究,40~49歲年齡段失業人數較多,對此,社保經辦機構應該重點關注失業人員,確保其在重新就業后能夠立即續繳養老保險金。
4.4強化養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體系建設
要加快養老保障立法建設,盡快出臺“養老保險法”“養老保險增值保值法”“養老保險征繳法”等等系列法律。出臺與法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體系,將養老保險制度納入以法監管的軌道。當前,要強化對企業繳費情況的執法監督和稽核工作。政府應該對企業繳費實際情況加強監督和審查,重點稽核對象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繳納人數以及繳費工資基數,應該加強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并且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征繳力度。促進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社保機構與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作用,確保養老保險金能夠及時征繳。
4.5加大經辦機構建設力度,提升執行能力
強化基金征繳工作的執行能力,可以考慮用垂直管理替代當前的屬地管理體制,不斷提升經辦結構能力。制度的全覆蓋不僅有利于緩解養老保險金的財務壓力,為基金提供新的資金來源,更有助于實現“老有所養”的制度目標。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加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力度,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應該做到以下兩點:①綜合考慮社會保險部門的實際工作量和工作強度,適當增加工作人員數量;②增加社會保險方面的經費投入,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建設,保障經費的順利支出。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
企業職工繳納越多的養老保險金,則其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就能夠依法享受更多補貼,為了保障這一原則,不僅需要優化計算指數,而且還應該重點強調養老保險金繳納年限在養老金計算中的重要作用。在計算基礎性養老金時,應該依據企業職工繳納時間的長短,適當調節計算系數,這樣才能強調突出養老保險金繳納年限的重要作用。
5結語
綜上所述,職工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養老保險發生“斷保”,關系民生、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實加強養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體系建設,促進社會保險金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意識到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業職工應當樹立權利和義務對等的理念,在享受社會保險的同時,要依法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繳納自己應當繳納的費用,積極配合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養老保險改革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這樣,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就可以按月從社保經辦機構處領取養老金,保障自身利益。
參考文獻
[1]錢寬華.解決企業職工的“斷保”問題———以江蘇省為例探討問題成因與對策[J].中國社會保障,2011(10):40~41.
一、緒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收支平衡關系到養老保障制度是否能夠平穩推進,甚至關系著養老保障制度的存亡問題。只有把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好,才能保證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成為國家經濟的重要儲備力量,起到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功能。但是,目前人口老齡化已變成全球所面對的一個共同課題,各國養老保險入不敷出,支出壓力越來越大。為此,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JiyeHu(2014)提出,應對中國養老保險基金不平衡問題,在加強投資的基礎上,要降低固有投資上的系統性風險,容許部分養老保險投資于國外市場,以實現養老保險的增值[1]。Gairec(2012)發現人力資源可以消除老齡化產生的負面效應和與之帶來的養老保障基金風險[2]。鑒于國內養老保險收支不平衡的嚴重性,很多學者對其進行了研究,比如:梁慧靈(2013)認為我國“統賬結合”養老制度有激勵和兼顧互助、公平的作用,但隨著制度的運行,部分省份普遍存在著養老保險收不抵支的現象,養老保險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3]。趙應文(2013)認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不夠,另外,養老保險的注資渠道太過狹小也是主要制約因素[4]。蔡曉珊和陳和(2016)基于我國老齡化背景,預測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大小,認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及個人賬戶在隨著老齡化的加速,都將出現缺口,并且越來越大,到2040年將會達到高峰[5]。鄭秉文(2017)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和財務狀況作了預測,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大范圍的推廣仍有一定的潛力,但贍養負擔持續加重,基金收入增速下調,支出形勢更趨緊張,地區嚴重失衡,基金可持續性堪憂[6]。青海省作為西北地區的一個資源大省,其經濟在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發展,人口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18年底青海省常住人口為603.23萬,已突破六百萬,而且從2014年開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達到了7%以上,且持續增長。根據國際上通用的判斷標準,青海省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階段。因此,本文從青海省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角度出發,對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現狀進行研究,找出問題出現的原因,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合理的建議,以便為青海省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二、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現狀分析
(一)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現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主要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國家財政補助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含養老金領取支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養老金的轉移支出以及其他支付[7]。表1給出了2008-2017年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一方面,近年來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規模在持續增長,從2008年的398107萬元到2017年的1975663萬元,10年間增長了3.96倍。但另一方面,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出規模也在持續增長,從2008年的314058萬元增長到2017年的2054798萬元,10年間增長了5.50倍。從結余情況來看,2008-2011年結余是遞增的,但從2012年開始結余逐漸下降,甚至從2015年開始,結余變成負數,出現了收支缺口。表1 2008-2017年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情況從圖1可以看出,從2008年開始養老保險的支出增長率要超過收入增長率,若此種情況持續出現,則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體缺口在未來必將擴大,僅靠各級政府每年進行的財政補貼將無法彌補該缺口。
(二)存在收支缺口的原因分析1.人口老齡化。人口老齡化水平的日益加劇使得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難以達到一個均衡的狀態。青海省自2014年開始便跨入了人口老齡化行列,其65歲以上人口數量增加至41.6萬人,所占比重7.13%超過了國際判斷標準(7%)。因此,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是近幾年收支缺口的一個重要原因。2.征繳率。征繳率是影響職工養老保險收支均衡的一個重要原因。征繳率越大,養老保險收入越多,反之就越少。很多參保人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或是參保意識淡薄,而時常發生欠繳、漏繳的情況,針對此種想象,青海省出臺了一系列養老保險補繳新規。即便如此,每年養老保險金欠繳、補繳的人數并未減少,這嚴重影響著青海省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均衡問題。3.管理體制不完善。青海省養老保險管理制度還處在待完善的階段,有很多潛在問題。雖然國家嚴格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存在職工不按規定而提前退休或是退休人員死亡后不按規定登記仍然有其家屬冒領養老保險等問題。盡管許多單位建立了養老保險資格認證機制,但由于青海自然環境不是很理想,許多職工在退休后就選擇了到異地去養老,這就給企業的養老資格認證帶來了許多不便。
三、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規模預測研究
為更好的掌握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情況,本小節對其未來10年的收支情況進行預測。
(一)預測模型鑒于2010年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使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發展趨向在2010之后發生了一定的改變,所以本次預測只選取2010-2017年的數據作為預測樣本建立模型。1.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預測模型。以養老保險收入作為因變量,時間t作為自變量,通過Eviews軟件建立收入預測模型為:回歸結果見表2,可以得出,城鎮養老保險基金收入(y)與時間(t)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回歸結果可得,相關系數R的平方值為0.9249,大于0.9,所以變量間的相關性較好,擬合度較高。由t分布表可得,(7)的值為2.365,常數項與回歸系數的t統計量的絕對值分別為5.7940與8.5981,都大于t0.025(7),則通過t檢驗。由F分布表可得,F0.025(1,6)的值為5.99,而回歸方程的F統計量為73.9277,大于F0.025(1,6),則回歸方程整體顯著,通過F檢驗。DW=1.8821,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關性。因此,方程(3.1)通過檢驗。2.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預測模型。以養老保險支出作為因變量,時間t作為自變量,通過Eviews軟件建立收入預測模型為:回歸結果見表3,可以得出,城鎮養老保險基金收入(y)與時間(t)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回歸結果可得,相關系數R的平方值為0.9570,大于0.9,所以變量間的相關性較好,擬合度較高。常數項與回歸系數的t統計量的絕對值分別為4.8981與11.5617,都大于t0.025(7),則通過t檢驗。回歸方程的F統計量為133.6734,大于F0.025(1,6),則回歸方程整體顯著,通過F檢驗。DW=2.2403,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關性。因此,方程(3.2)通過檢驗。
(二)預測結果分析由表4的預測結果可以看出,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均在逐年增加,但支出持續大于收入,結余為負值,而且缺口逐年增大。青海省將面臨嚴重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風險,這將嚴重威脅到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健康發展。為此,青海省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都應高度重視起來,盡快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應對未來養老保險基金可能出現的支付風險。
四、緩解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缺口的對策建議
本小節參考國內外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經驗,并聯系青海省的現實情況,提出解決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平衡問題的有效措施。
(一)延遲退休與控制提前退休相結合通過適度延緩職工退休年齡來管理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問題是目前國際上公認的辦法,并且見效也較為明顯。青海省當前實行的退休年齡是男性60歲,女性55歲,低于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因此,在延遲退休年齡上仍有很大的空間。當然,直接大幅度的調整退休年齡可能會帶來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所以可以采取漸進式的方式來逐步進行調整,制定一個長時間的計劃,分階段進行。此外,在政策出臺之前應該向社會各階層爭取意見,以便政策能夠更加穩妥的實施。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提前退休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說,提前退休有助于給年輕勞動力“騰地方”,有效的舒緩了勞動力市場的負擔,精簡人員,提高效率;但從長遠來看,這給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轉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職工的退休極大地減少了其養老保險金的交費年限,從而使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縮減;此外,退休人員的增加使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數增加。這一增一減使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愈來愈大。為此,青海省企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員工退休年齡情況,嚴格監管職工退休人員登記程序,加強職工提前退休相關方面注意事項的宣傳教育,定期做思想工作,以此來盡量避免在無特殊情況下的提前退休現象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