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導論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03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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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導論論文

篇(1)

Mathematica

Bertrand Russell’s Manuscripts and Notes for the 2nd Edition

2011,407pp

Hardback

ISBN9781107003279

B. Linsky著

本書是對哲學家、邏輯學家、數學家、歷史學家、社會評論家勃蘭特·羅素(1872-1970)關于《數學原理》第2版的手稿和筆記的整理和解讀。

1910年羅素的《數學原理》第1版出版,該書促使了數理邏輯和計算機科學的發展,從而推動了信息科學的進步。它成為現代分析哲學的模型,至今仍然占據著重要的地位。1925-1927年間,A. N.懷特黑德(Whitehead)和羅素出版了該書的第2版。第2版分為三卷,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其中包含了第1版的內容,同時增加了由羅素獨立撰寫的新導論、三個附錄(附錄A,B和C)和一個定義列表。雖然新增的這些內容只有短短66頁的篇幅,但是它卻完全改變了《數學原理》的體系結構,有些地方甚至需要深層次地重新思考邏輯的本質。在20世紀60年代后期,加拿大麥克馬斯特大學(McMaster)的勃蘭特·羅素檔案館得到了羅素的論文,信件及藏書。這些檔案里面包含了羅素在1925年向第2版新增的新導論和三個附錄的手稿,還有關于《命題和功能的層次結構》一文的手稿,該文是最后修改《數學原理》第2版的主要內容。這些文檔展示出羅素非凡的洞察力,如附錄B中羅素嘗試求解有問題的理論“歸納法”。

本書共8章:1.導論;2.關于第2版的寫作;3.第1版的邏輯;4.記號和邏輯;5.新版本的改進;6.在附錄B中的歸納法和類型;7.第2版收到的評價;8.羅素寫給卡爾納普(Carnap)的定義列表。

本書作者B. Linsky是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的哲學系教授,研究有關形而上學的哲學邏輯領域,出版專著4部,40余篇。2003年開始訪問羅素檔案館,研究羅素手稿和書信,編輯整理羅素關于《數學原理》第2版的筆記和手稿,并寫出一系列的研究論文。

本書適合于研究哲學、邏輯學、邏輯數學等相關領域的人員閱讀。

陳濤,

博士生

篇(2)

在邏輯教學初步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在這些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中,我們到底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總結和推廣,有哪些問題需要反思和改進?這就是本文中討論的主題。

1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

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針對我國邏輯教學和研究水平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的實際狀況,特別是我國大學邏輯教學中所用的邏輯教材內容比較貧乏、陳舊的狀況所提出的“形式邏輯要現代化”的口號,主張邏輯教學和研究要現代化,要大量吸收數理邏輯的成果,編寫現代化的邏輯教科書。然而,對于這個反映時代要求的口號,邏輯學界不少人并不是完全贊同的。在什么是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如何實現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等等問題上,邏輯學界曾經展開了3次較大的爭論。在許多次邏輯學討論會上,雙方展開激烈爭辯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令人難以忘懷。

經過多次激烈的爭論,在邏輯教學是否應當現代化的問題上,邏輯學界基本取得了共識,這就是在中國的高等教育中,邏輯教學也要與國際接軌,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上述這些教材,就是中國的邏輯教學與國際初步接軌的一批成果中的典型代表。由于使用了這些教材,在中國的邏輯教學中,特別是大多數高校哲學系的邏輯教學中,現代邏輯已經成為學生的必修課,也已經和正在成為許多高校非哲學專業的文科學生的公共基礎課或者公共選修課。現代邏輯正在大踏步地走進我國高等學校課堂,逐漸成為邏輯教學的主流。因此,張家龍先生認為我國的邏輯教學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

正是基于我國的邏輯教學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這一基本事實,張家龍會長發出了這樣的號召:“我們不能滿足于已經取得的成績,我們要繼續前進,在21世紀經過幾十年奮斗,中國邏輯學者完全有能力全面實現我國邏輯教學與研究的現代化、與國際邏輯教學和研究水平全面接軌。”

2樹立正確的邏輯教學觀,促進邏輯教學的改革

王路教授在《邏輯基礎》一書的“序”中談到學習邏輯可以有許多目的。他把這些目的大體上分為3類:一類是通過學習邏輯,掌握一些專門的技術和方法,從而使我們能夠應用這些技術和方法解決一些具體的問題;另一類是是通過學習邏輯,培養一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從而使這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成為我們知識結構中的構成要素,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潛移默化地起作用;第三類則是通過有關的邏輯知識樹立邏輯的觀念。“就這三個目的而言,最重要的是邏輯的觀念。因為邏輯的技術方法,邏輯的眼界和意識都是圍繞邏輯的觀念展開的。”[1]

那么,在邏輯教學,特別是現代邏輯教學中,我們應當用什么樣的邏輯的觀念去指導邏輯學的教學改革呢?

在《邏輯的觀念》一書以及一系列的論文中,通過對歷史上亞里士多德邏輯和現代邏輯的詳盡考察,王路教授認為,從邏輯的內在機制看,邏輯是研究必然性推理即研究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必然地得出”的關系的:“從亞里士多德到現代邏輯,始終貫穿了一條基本的精神,這就是‘必然地得出’。”[10]王路詳盡地討論了亞里士多德和現代邏輯對于“什么是必然地得出”和“如何才能必然地得出”的問題的解答,樹立了一種邏輯的觀念,一種對邏輯科學或者邏輯學科的內在機制和根本性質的觀念。并且,他反復強調現代邏輯通過構造形式語言和邏輯演算,得到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法,以保證我們可以達到“必然地得出”。李小五教授在《什么是邏輯》中指出:“邏輯就是對形式正確的推理關系進行可靠且完全刻畫的形式推演系統。”[11]并且,他給邏輯下了這么一個形式定義:“我們稱L是一個C--邏輯當且僅當L是一個三元組<Form(L),|=C,├L>使得下面的(1)~(5)成立:(1)Form(L)是語言的公式類:(2)|=C是語義推論關系;(3)├L是語法推論關系;(4)(可靠性)├LΑ|=C;(5)(完全性)|=CΑ├L。”[11]王路和李小五對邏輯(嚴格地說是演繹邏輯)這門學科或者科學的觀念雖然引起了中國邏輯學界一些人的質疑或批評,甚至被扣上“小邏輯觀”的帽子。①然而,我認為,這些觀念從不同的方面抓住了邏輯這門學科的本質。王路用“必然性”來概括邏輯推理的性質無疑是正確的,李小五從形式語言的語法和語義方面對“必然性”進行了深入、系統的展開。在我參與編著的《邏輯學教程》[7]中,我認為,邏輯這門學科或科學,特別是其最成熟的一階邏輯,是研究關于某些邏輯詞,例如聯結詞和量詞的推理和論文論證中的推出關系或者推理的形式規律即邏輯規律的。從本源上講,所謂規律,就是事物之間內在的、穩定的、必然的關系。推出關系或者邏輯規律就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的內在的、穩定的、必然的聯系。對于一定范圍內的邏輯規律,我們可以在形式語言L中通過定義有前提的形式推演,從形式語言L的句法(語法)方面來刻畫這種推出關系(├L),還可以從形式語言L的語義(解釋)方面刻畫它(|=C),并且證明語法推出關系和語義推出關系的重合性,從而以一系列可操作的規則來保證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這種推出關系的,保證“必然地得出”。以推理的規則來定義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語法推出關系,以模型中的指派和賦值來確立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語義推出關系,并且討論系統的完全性和可靠性,以明確邏輯的出發點是語義推出關系,邏輯的表現形態是語法推出關系,這就非常自然地刻畫了邏輯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規則的這個思想。而邏輯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規則的這個根本觀念,確實是國際上許多邏輯學家的共識。②

3構造簡明易學的邏輯教學系統,普及現代邏輯的基本知識

中國邏輯學會副會長馬欽榮教授認為:“有一種現象值得深思,邏輯學界對于傳統邏輯的教學議論很多,否定的也不少,但傳統邏輯作為課程卻大行其道;對現代邏輯贊揚的人多,但開課的學校不多。這里有隊伍的問題,也有課程的開發與建設的問題。我們需要有可教可學、有特色、上水平的現代邏輯教材和一批勝任的教師,這是應當引起重視并扎扎實實去做的工作。”[14]。馬欽榮教授在這里所談到的這種現象后面的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建設現代邏輯的教學隊伍?特別是怎么建設可教可學、有特色、上水平的現代邏輯教材?這些問題,的確是事關邏輯教學改革成敗的關鍵問題。

1999年6月,在紀念《普通邏輯》出版20周年座談會上,對于怎樣進一步改革我國高校的邏輯教學和邏輯教材,蘇天輔先生提出了“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2條指導性意見[15]。根據我的理解,所謂“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是指在高校講授的邏輯基礎知識的導論課程即“普通邏輯”中以數理邏輯為主要內容,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是指必須將數理邏輯這門學科的基礎知識,主要是一階邏輯的基本內容,按照教學規律,特別是學生的認知規律,以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述出來,使之符合導論課的性質和要求。因此,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就是建設教師好教、學生易學的邏輯教材的原則和方法。

那么,怎么才能建設好教易學的現代邏輯教材,實現“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在中國的高校中普及和推廣現代邏輯呢?這是每一個關心中國邏輯教學現代化的人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結合20多年中國邏輯教學現代化的歷程,并且對邏輯學的研究方法進行客觀的、深入的分析和評價,我們不難找出正確的答案。

在研究各種邏輯詞的推理規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例如,可以通過公理方法從一個公理(或者公理模式)集合和一個推理規則集合來建立邏輯演算;還可以運用自然推理方法從一個推理規則集合出發來構造邏輯的形式系統,把關于某些邏輯詞的推出關系納入這個系統;還可以通過表列(語義圖)方法運用一個規則集合來逐個構造某個公式或公式集的反駁,以研究這個公式或公式集是否存在推出關系;還可以通過范式方法來研究一個公式或公式集合的各種性質,特別是該公式或該公式集合的所有邏輯后承,等等。

從理論上講,在邏輯系統中,例如在命題邏輯中,對于包括否定詞、合取詞、析取詞、蘊涵詞和等值詞為研究對象的一個形式語言中,這些研究方法得到的推出關系的集合可以是相同的或者等價的。但是,在建立關于某些邏輯詞的全體推出關系形成的集合的推演過程中,不同的研究方法具有相當不同的特點,例如,推演的出發點不同,推演的復雜程度不同,特別在是否有明確的推演目標,是否有明確的推演步驟等方面,這些方法是大異其趣的。

就邏輯學的研究方式而言,運用公理方法構建邏輯的形式系統,研究一類類的邏輯詞的推理規律,是從現代邏輯創立以來直到今天最常見的研究方式。在歷史上,一階邏輯的形式系統最早是由弗雷格用公理方法建立起來的。其后,羅素、希爾伯特以及海廷所構造的邏輯主義、形式主義和直覺主義的邏輯系統都是公理系統。邏輯的公理系統無疑具有種種優點,特別是在研究某些邏輯詞特有的推出規律時,公理系統是十分嚴謹的,而且在討論系統的元邏輯性質方面,公理系統更表現出了種種優點。至今,盡管已經發展出了其它構建邏輯系統的方式,然而,公理方法仍然是人們構建種種邏輯的形式系統時最常用的方法,公理系統對邏輯研究的作用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認的。

但是,在邏輯教學中,我們是不是一定要采用公理方法來構建邏輯的教學系統呢?用公理方法構建的邏輯系統,對于文科學生是否是好教易學的教學系統呢?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公理系統的特征出發進行分析。從公理系統推演出定理的復雜程度和推演的目標、推演技巧方面來看,要求沒有受到公理方法訓練的學生,尤其是文科學生以邏輯的公理系統為學習對象,是有相當的難度的。邏輯的公理系統是以推導邏輯定理為己任的。由于公理(或公理模式)和/或推導規則的數目不同,從公理推出定理的技術復雜程度也是不相同的。雖然可以采用演繹定理等方式來簡化邏輯定理的推演,但是,從技術上講,公理系統的推演還是比較復雜的。就推演目標而言,從公理推出定理的過程往往是探索性的、試錯性的,我們往往沒有能行的方式進行定理的推演,特別是用代入規則推演時這個問題就更為突出;就邏輯的核心任務———對推出關系的刻畫而言,公理和定理是以邏輯定理或者邏輯真這種不自然的方式刻畫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的。因此,以公理方法構建的邏輯系統被稱為“不自然的邏輯”。①

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的高校中普及和推廣現代邏輯時,一些教材,特別是翻譯過來的教材采用公理系統作為邏輯學的教學系統。由于對公理系統復雜的邏輯定理的推演過程產生了畏難情緒,許多人對現代邏輯的教學和研究不是采取積極探索而是采取了消極后退的方針,并且產生了對現代邏輯的種種誤解和非難,特別是認為現代邏輯不適合中國國情、對人們的思維實踐沒有什么作用等等。這些誤解和非難,就其實質來講,是不正確的。但是,就教學對象講,在以大學文科學生,特別是非哲學專業的大學一年級本科生為教學對象時,以公理系統作為基礎構建的教學系統似乎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這就是馬欽榮教授談到的“邏輯學界對于傳統邏輯的教學議論很多,否定的也不少,但傳統邏輯作為課程卻大行其道;對現代邏輯贊揚的人多,但開課的學校不多”這種現象的深層次的原因。

作為邏輯學的教學系統中,在一階邏輯,特別是其基礎的命題邏輯部分,當然還可以采用范式方法或者表列(語義圖)方法判定任一公式A是不是某個有窮公式集的重言后承或者某個公式是否常真式等。然而,以范式方法求取一個公式集合的所有的結論時,常常要使用交換律、分配律、吸收律、冪等律、歸約律等邏輯規律進行等值替換,推演過程并不直觀、明顯。表列(語義圖)方法是按一組可行的規則構造一個樹形圖,以判定某個公式是不是某個有窮公式集的重言后承或者某個公式是不是重言式。跟公理方法和范式方法相比,表列方法無疑具有推演目標明確、推演方法機械和推演步驟簡潔、比真值表快速有效等等優點。可是,在實際思維中,人們一般不會通過劃真值表、求取范式、構造反駁等等方法來判定前提和結論之間是否有邏輯推論關系的。因此,我們可以在理論研究或者在有邏輯知識的人們中間以這些方法討論推理的規律,但是,我們不能指望以這些方法來指導人們在日常實際思維中進行具體的推理和論證。

20世紀30年代,自根芩和其他邏輯學家提出了完全以推理規則集合代替公理來建立邏輯的形式系統以來,構造自然推理系統或者自然演算成為構造邏輯演算的另一種選擇。跟用公理和定理表示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或推理規律相比,以推理規則來表示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或推理規律更接近人們的實際思維過程,因此,邏輯學家以不同的方式構建了許多自然推理系統,自然推理系統得到巨大的發展。在自然推理系統中,我們可以從證明論的角度,以推理規則從符號與符號的關系方面建立語法推論關系,而且,我們還可以從模型論的角度,根據指派、賦值討論公式和公式集的可滿足性、有效性,特別是前提集和結論的語義推論關系,并在討論語法推論關系和語義推論關系的基礎上研究系統的種種元邏輯性質如可靠性、完全性等等性質。而且,自然推理系統恢復了邏輯推論關系在邏輯學中的崇高地位,不再把邏輯真作為邏輯學的核心概念,而是把邏輯真看成前提為空的推論關系的一種特殊情況,一種不自然的邏輯推論關系。由于自然演算所具有的種種優點,在構造邏輯的教學系統時,采用這種方法所構造的邏輯系統是適合教學要求,符合教學規律的。

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了培養現代邏輯方面的教學和研究人員,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學開辦了數理邏輯學習班。在這個學習班上使用了美國著名邏輯學家蘇佩斯的《邏輯導論》[17]作為教材。該教材以自然推論方法來建立一階邏輯的知識系統,不但邏輯知識講述得非常清楚、明白,而且,還以許多事例來說明邏輯原理的廣泛應用,因此是一本非常優秀的教材。但是,該教材是以重言式作為命題邏輯的推出規則的,從證明論的角度講,以這種方式處理語法推論關系是不夠妥當的。而且,該教材沒有討論一階邏輯的元邏輯性質,這不能說不是一個令人遺憾的問題。其后,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另一位美國著名邏輯學家科庇的教科書《符號邏輯》[18]。這本教材介紹了一階邏輯的自然演繹系統,也構建了一階邏輯的公理系統。在討論自然推理時,該書以真值表為基礎,引入了命題邏輯的若干推理規則,詳細研究了關于聯結詞的演繹方法,并且在此基礎上介紹了量化理論、關系邏輯,以及命題邏輯和一階函項演算的公理系統以及它們的元邏輯性質,內容豐富,論述清晰。這2部國際一流的邏輯教材和其它翻譯出版的教材,對我國邏輯教材的改革,產生了深刻而且廣泛的影響。例如,從人大版的《邏輯學》和以及其它優秀教材如畢富生的《數理邏輯》[19]中,可以看得到這些國外教材的影響。

從傳統形式邏輯傳入我國開始,我國邏輯教材經歷了翻譯介紹、消化吸收、自主創新的發展過程。當然,現代邏輯教材的發展也經歷了這個過程。上述以現代邏輯為主的教材中,許多教材已經發展到了結合中國大學生,特別是文科大學生的特點講述現代邏輯的知識,達到了自主創新的階段。其中,王路的《邏輯基礎》特別突出。在《邏輯基礎》中,王路以非形式的方法討論了命題邏輯和謂詞邏輯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其論述之清楚、事例之生動、方法之詳盡、思路之清晰,在眾多邏輯教材中可謂獨樹一幟。即使是自學者,只要用心一些,也可以輕松地跟隨作者一起在一階邏輯形式證明的大海中遨游。邏輯教材,特別是符號邏輯教材能夠寫到這個地步,的確是非常難得的了。這本教材,是對邏輯教材創新發展的一個典范,值得所有在大學教授現代邏輯的教師學習和借鑒。

根據我們的教學經驗,在以大學文科學生為對象的邏輯教材中,以什么方式講述現代邏輯的基礎知識,培養學生什么樣的眼界和意識,特別是樹立什么樣的邏輯觀念,是關系到邏輯教學是否有成效的大問題,也是關系邏輯教學改革是否成功的大問題。王路的教材,雖然沒有構建一階邏輯的形式系統,更沒有討論系統的元邏輯性質,但是,他卻通過與人們直觀更為接近的方式,分析命題和推理的構成成分,運用有效推理的規則,去分析和解決人們實際思維中的關于聯結詞和量詞的推理和證明的問題,并在這個過程中培養學生邏輯的意識和眼界,樹立正確的邏輯的觀念。因此,王路把邏輯理論和邏輯的應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以培養學生的邏輯的觀念作為邏輯教學的根本目的。邏輯的具體的推演技術和方法可以上升為學生自覺的習慣,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些推演技術和方法所養成的邏輯的意識和眼界可以內化為學生的素質。學生有了這種素質,也就培養了邏輯精神。而有了邏輯精神,那么,在求知求真的過程中他們就會思索前提和結論、論據和論題之間的聯系是否是必然的,是否具有推出關系,是否符合邏輯規律,邏輯的觀念從而就根深蒂固地扎進學生的思想深處,成為他們的根深蒂固的思維習慣。

王路在《邏輯基礎》中提出了教材的2個使用目的:“一是搞好課堂教學,使之好教、好學、好用;二是便于自學,使之好讀、好理解、好掌握。”[1]并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落實這6個“好”,特別是不構建邏輯系統,只給出從前提推出結論的推理規則,讓學生通過運用推理規則去進行形式證明,從而極大地簡化了一階邏輯的復雜程度。這些措施,真正體現了“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的原則和方法。筆者認為,王路在《邏輯基礎》中所做的有益的探索,就是試圖讓中國的邏輯教學再上一個新的臺階,達到又一個新的境界的探索。

4培養邏輯精神,突出邏輯學的社會功能就其來源來說,邏輯學來源于哲學論證、法庭辯論、數學推理等等人類的實踐活動,是為人類求知求真的服務的工具。邏輯學,包括現代邏輯,也是來源于人類的實踐活動,它也應當能夠指導人類的實踐活動,服務于人類的實踐活動。更為重要的是,在邏輯學應用于人類實踐活動的過程中,可以培養學生的邏輯意識或者邏輯精神,樹立邏輯的觀念。

實踐性教學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實踐性教學是為鞏固、加深和擴展邏輯理論和邏輯應用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使學生在思維實踐中運用所學到的邏輯知識去分析問題、討論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方式,主要由學生自主進行。通過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深刻體會到邏輯學求知求真的精神實質,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和科研能力。這種教學方式,可以有如下種種表現形式。

通過組織或參與組織學生運用講演會或論辯會的形式進行的教學活動。教師讓學生自主策劃講演或論辯的題目,設計邏輯框架,尋找論據對論題進行論證、反駁和辯護,對論證進行分析、評估,教師只在必要時加以指導。這種實踐性教學方式,非常有利于培養學生在實踐中把邏輯知識創造性地進行應用的能力,非常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素質,樹立邏輯的觀念,培養求知求真的邏輯精神。

進行案例教學,也是進行實踐性教學的有效方式。通過來自社會生活,主要是來自報刊雜志和互聯網上的實際事例中包含的邏輯問題的分析,可以使學生深刻體會邏輯學的作用,充分理解邏輯學的社會功能。

篇(3)

中圖分類號:B819;B804;G423.0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28

20世紀60年代末 70年代初,北美大陸興起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運動,這一運動也波及了中國的學術界。關于“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有人認為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也有人則認為二者實為一體。盡管迄今為止,關于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確切的定義或者一個廣為國內學術界認可的界定尚未達成共識,但關于 “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大致內容、性質和特征還是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

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都十分關注實際的論證。非形式邏輯“雖然以經驗的和用自然語言表述的實際論證為對象,但它的重心和基點在于對實際論證的一般進程及一般形式的明確認識、抽取與建構。批判性思維則不然,它對論證的關注是多角度的和批判性的。所謂角度,是指它不限于邏輯學,還涉及倫理學、認識論、辯證法,乃至論證所牽涉的具體知識領域;它不限于客觀因素,也涉及前文談到的一些主觀因素。所謂批判性,是指它更多地不是從正面去識別、抽取、重建論證以及分析評價論證;它關注對論證作多方面的、反思性的分析與考察”[1] 。

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還有其他的一些稱謂,諸如“實用邏輯”、“邏輯自衛”(Logical self-Defense)、“日常邏輯”、“論證邏輯”、“自然語言邏輯”、“論辯邏輯”等等,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被看作是與形式邏輯乃至形式化邏輯并行不悖的又一種邏輯,它的興起源于反對不恰當地夸大形式化方法尤其是符號邏輯的傾向。

邏輯學作為一種學說,從一開始就與人們的日常論證活動關系緊密。早在亞里士多德的巨著《工具論》里,業已大量論及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內容。通過對《工具論》進行認真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在亞里士多德那里,非形式邏輯的內容多于形式邏輯的內容:《范疇篇》闡述了作為謂詞以及實體的規定性的種類的范疇的性質、數量等等的特性問題,廣泛討論了同義詞、引申詞等語言學問題;《解釋篇》論及名詞、動詞以及語句的定義問題,并闡述了命題之間的各種關系;《前分析篇》討論的是推理有效性問題;《后分析篇》主要研究證明的問題;《論辯篇》討論了謂詞分類和定義等問題,認為其目的就是探尋一種對一些普遍接受的思想進行論證的方法,而這也正是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要解決的問題;《辯謬篇》還廣泛地討論了歧義、雙關、含混、以偏概全、誤為因果等非形式謬誤,總結了各種反駁的形式,提出了揭穿詭辯的不同方法。縱觀邏輯學的歷史,不僅是亞里士多德邏輯及古希臘其他邏輯學說,中國古代的名辯學說和古代印度的因明學,也都是應論辯的需要而產生發展的。尤其是在中國先秦時期,不同階層及學派的代表,為了各自的利益,著書立說、演講辯論,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見解,故而產生了專門為提高論證說服力,以闡釋說理論證方法為目的的演說術與雄辯術。由此可見,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由來已久。

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都源于實際思維的需要,也因實際的思維實踐而受到挑戰和得到發展,這在當下的實際思維活動中尤為突出。柯亨在《邏輯與當代修辭學》一書前言中論及自己對批判性思維的切身經歷:“在幾年前的一次課上,正當我要講授那些吸引人的(對我來說),復雜的謂詞邏輯的量詞規則的時候,一個學生反感地問我,他花了整整一個學期的時間所學的那些東西與約翰遜總統的對越戰爭升級的決定究竟有什么關系。我說了一些約翰遜政策的壞話,然后又說邏輯導論這門課程不處理這類問題。他又問,究竟哪一門課程處理這一類問題。我不得不承認,到目前我還不知道這樣的課程”。“他和大多數學生一樣,要學一門與日常說理有關,與他們每天聽到、讀到的種族歧視、污染、窮困、性犯罪、核戰爭、人炸,以及人類在20世紀后半葉所面臨的其他問題有關的課程”[2] 。

無獨有偶,弗舍也說過:“我希望實際論證的邏輯通過講授邏輯能夠幫助我的學生能夠更好地論證。但我的這種希望常歸于破滅。因為能夠很好地掌握邏輯技巧的學生們,似乎發現這些技巧在實際論辯中幾乎沒有太多的幫助。”[3]這種感受,正是說明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現實化迫切性。

這是兩位邏輯學家的感受,也是諸多邏輯學教育工作者的共同的經歷和感受,正如弗舍所言:“在過去的20年間,許多邏輯學者和哲學教師都有著非常相同的經歷。”[3]這種經歷讓大家意識到,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學生們更急于了解和掌握那些和工作、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實際論證。正因為有著大量的這樣的需要和渴求,才推動了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運動的興起和發展。

正因為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在人們的日常思維中須臾不離,在人們的自然語言中比比皆是,故而三大傳統邏輯都不同程度地探討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特點及內容,尤其是亞里士多德還廣泛而深入地探討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具體內容,也充分說明了何以在20世紀中后葉北美又興起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運動乃至影響了整個世界。對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具體問題的分析和研究,無疑會增加邏輯學的活力,拓寬邏輯學的研究范圍,使邏輯成為人們生活及思維實踐的便利并且有利的工具。回顧國內邏輯學教學與研究從改革開放到如今的際遇,我們更深切地體會到深化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研究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篇(4)

從我國12所院校博士培養方案看(表7),不同的二級學科在選修課程內容側重不同。北京體育大學和上海體育學院作為體育學一級學科培養單位,在選修課程的設置上具有靈活性,北京體育大學在博士生培養方案中,提出選修的指導原則,要求選學與研究方向有關的相應學科的基礎理論和新思維新方法,以豐富和擴大知識面,提高科研能力,根據本專業和研究方向需要,學校又無力開設的課程,博士生可到有條件的外校選學1~2門相關課程,博士生的課程選擇自由度大,從具體選修的課程分析,課程的內容豐富、范圍廣泛。上海體育學院選修課程通過體育科學技術前沿探索專題講座形式完成2學分,每個學生至少參加4個專題講座,經導師批閱合格后,才能獲得學分。

表7 我國12所院校體育學博士選修課程設置情況一覽表

選修課程名稱

北京體育大學

運動訓練學理論、體育社會學理論、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化學、運動心理學、運動生物力學、學校體育

學、體育管理學、運動解剖學、計算機、體育統計、體育測量、體育科研方法、邏輯學、導引養生功、第二外

語、生物實驗課、外聘專家講座、可外校選學1~2門相關課程

上海體育學院

體育科學技術前沿探索專題

華東師范大學

運動生理學、體育運動與心理健康、運動營養與促力輔助劑、第二外語

福建師范大學

體育科學導論、體育科研方法論、邏輯學、運動訓練學、體育統計與SPSS、國內外前沿知識專題

蘇州大學

體育社會學、體育經濟學、體育產業學、分子免疫學、高級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醫學文獻檢索、

社會研究方法選講、運動心理學理論與方法

華南師范大學

管理學概論、社會學概論、經濟學概論、文化學概論、社會心理學概論、哲學史、休閑娛樂概論、體育原理

清華大學

根據研究課題需要,選修校內其他研究生課程

山西大學

體能訓練、體育教學論、神經生理學、體育實驗設計方法、運動選修

河北師范大學

體育學研究、健身理論與方法、運動生物力學科研方法、跨學科選課(2門)

東北師范大學

體育科學實驗研究設計與方法、網球運動、高爾夫球運動

北京師范大學

8次前沿講座

浙江大學

國際體育體制比較、休閑體育文化、國際體育資本的投融資策略、國內外體育法案例分析、體育市場營

銷策略和策劃、行政法學、項目管理

綜合性大學體育學博士點選修課程設置具有其特色。例如福建師范大學側重工具和方法類課程,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實踐能力;蘇州大學開設了拓展研究生知識的社會學、經濟學和生物學課程和提高科研能力的方法類課程;東北師范大學開設網球運動、高爾夫球運動等有利于博士生未來社會交往需要的課程;華南師范大學和浙江大學開設了涉及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文化學、心理學、哲學等跨學科的人文社會學課程,擴大學生的視野,體現綜合性大學的課程資源優勢。

總之,我國體育學博士選修課程的設置以跨學科為原則,充分利用優質教育資源,特別是綜合性大學的課程資源優勢,設置符合博士研究生培養要求的選修課程。

4.4 課程學分

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幾點意見》(教研[2001]1號文件)指出:“改革研究生培養制度和培養模式,形成有利于高層次人才成長的培養機制”。“實行彈性學制。碩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2~3年,博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3~4年,具體由培養單位自行確定,允許研究生分段完成學業,并規定學年累計在校的最長年限”[10]。就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而言,一般有學年制、學年學分制和學分制3種。從我國12所院校體育學博士培養方案可見,除了北京師范大學沒有實行學分制外,其他的大學都實行學分制,這不僅有利于博士研究生教育個性化的發展和培養,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多樣化管理模式的發展,而且有利于國際、國內校際間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互交融、學分互認,加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國際化進程。學分制的完善是時展的召喚,學分制具有彈性學制的優點,也是研究生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圖3可見,我國11所院校博士研究生所修規定總學分存在差異性,北京體育大學和上海體育學院所規定的學分最高,分別達26學分和23學分,華南師范大學規定學分最低,為12學分,其他大學的規定學分一般控制在18學分左右。在不同大學的課程體系中,不同模塊課程學分的分配也存在差異。在公共課程中,我國體育學博士外語課的設置大部分為2~3學分,但是上海體育學院的外語課程學分為9學分,占所修學分的39.1%,山西大學把第二外語作為公共基礎課,而東北師范大學的外語課程學分為3學分,占所修學分的16.7%;在專業學位課程中,河北師范大學開設4門課程12學分,占所修學分的63.2%,浙江大學只開設體育管理的理論與實踐1門課程2學分,占所修學分的11.8%;在選修課程中,北京體育大學選修課程學分為12學分,占所修學分的46.2%,蘇州大學開設了9門18學分的選修課程,浙江大學開設了7門選修課程11學分,東北師范大學只開設了3門選修課程7學分。選修課程是學分制的基礎,沒有健全的選修制,就很難有真正意義上的學分制。課程的選修化是世界課程發展的趨勢,符合我國體育學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求。因此,要優化體育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減少必修課比重,適當增加選修課比重,為實行更加靈活的學分制創造條件。

附圖

篇(5)

中圖分類號.B8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5099(2020)02-0001-10

萊布尼茨不僅在西方哲學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而且在西方邏輯史上也享有崇高的地位。鑒于我國萊布尼茨邏輯思想研究長期存在有“一手文獻太少”“缺乏理論系統和理論深度”等弊端,本文將盡可能多地依據有關原始資料,努力從西方邏輯史的維度對萊布尼茨邏輯學的學術成就、歷史影響和理論得失做一總體的綱要式的較為系統和較為深入的說明。

萊布尼茨既是西方古典形式邏輯的繼承者和改革者,又是現代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的開創者和奠基人。鑒于此,筆者對萊布尼茨邏輯學成就的討論,就從他改革和發展西方古典形式邏輯談起。

萊布尼茨生活在亞里士多德所開創的古典形式邏輯橫遭非議的時代,不僅英國經驗論者培根和洛克對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進行了非常嚴厲地批評,而且大陸理性派創始人笛卡爾也極力貶低它,說它對“發現真理”“毫無價值”。在這種情勢下,萊布尼茨在繼承亞里士多德所開創的古典形式邏輯的基礎上對之做了多方面的改革。

萊布尼茨對古典形式邏輯的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首先,萊布尼茨在繼承亞里士多德詞項邏輯思想的基礎上提出和闡述了他的主謂詞學說,也就是他的“謂詞包含在主詞之中”的學說。萊布尼茨在《對邏輯演算的兩個研究》中明確指出:“每個直言命題都有兩個詞項”,它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后來,他在《形而上學談》中進一步明確指出:“主詞的項必定包含其謂詞的項。”現代數理邏輯大家羅素不僅將萊布尼茨的主謂詞邏輯視為萊布尼茨邏輯學的一項基本原則,還進而將其視為萊布尼茨構建其整個哲學或形而上學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萊布尼茨充實和發展了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理論。亞里士多德雖然重視意義理論,卻把它的邏輯學的重心放在三段論上,并將發現三段論推理視為自己的一項重要功績,宣稱:“在推理上,我沒有找到任何前人的著述。”萊布尼茨雖然稱贊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理論是“人類精神最美妙的發現之一”,卻還是對之做了充實和發展。亞里士多德把三段論劃分為三個格十四個式。后來,他的學生德奧弗拉斯特(公元前371-前286)在第一格中增補了五個后來屬于第四格的式。萊布尼茨則證明出三段論四個格二十四個有效式的存在。早在1666年,他就在《論組合術》一文中證明有直言三段論第四格的存在,稍后他又給出了完全正確的二十四個三段論式的表,并且運用亞里士多德的化歸程序從第一格的那些式中演繹出第二格和第三格的諸有效式。

第三,萊布尼茨改革和完善了古典形式邏輯的邏輯規律理論。這首先表現為他對同一律的提出、論證和強調。亞里士多德雖然曾對矛盾律和排中律做過比較明確和詳盡的闡述,但對同一律的表述則比較含混,至少未明確地將其提升到“律”的高度。萊布尼茨則不僅明確地提出了“同一性原則”的概念,而且將其提升到了“律”的高度,“同一律”之所以被稱作“萊布尼茨律”(Leibniz’sLaw),即是謂此。其次表現為萊布尼茨首次提出了充足理由律,并將其規定為思維和推理所依據的一項主要原則。傳統邏輯從亞里士多德起,一向推崇矛盾律和排中律,將其視作必然真理或關于本質的真理提供推理的原則或基礎,而對關于存在的真理或關于偶然事物的真理則一向不予重視,即使在萊布尼茨時代,多數哲學家,尤其是霍布斯和斯賓諾莎,依然否定偶然事物和偶然真理的存在,萊布尼茨不僅承認偶然事物和偶然真理的存在,而且還在西方邏輯學史上首次提出充足理由律作為偶然事物存在的根據。早在1666年,萊布尼茨就在《論組合術》一文中將充足理由律稱作“原初命題”,并把它說成是關于“某物存在”的“偶然命題的基礎”。1668年,萊布尼茨首次使用了“充足理由原則”這一概念。1679年,萊布尼茨將其視為“所有人類知識中一條最偉大也最富于成果的一條公理”(intermaximaetfoecundissimacensendumesttotiushumanaecogni-tionis)。1714年,萊布尼茨明確地將充足理由原則稱作“事實真理”或“偶然真理”“推理”的一項“大原則”。1716年,萊布尼茨不僅強調了充足理由“這一大原則的堅實性和重要性”,而且還把它說成是“理性的最本質性的主要原則之一”,“推翻這條原則就會推翻整個哲學的最好部分”。

最后,萊布尼茨推動了蓋然性邏輯的問世。與亞里士多德比較偏重于證明技術不同,萊布尼茨則更加注重發明技術或發現技術。他認為:“需要有一種新的邏輯,來處理概率問題”。早在1680年,他就曾指出:蓋然性問題或概率問題是邏輯學中“最有用的部分”(eettepartiedelaLogiqueutile)。1714年,他在其致布爾蓋的一封信中又強調了“后天經驗”在解決蓋然性問題或概率問題上的重要性。應該說,萊布尼茨的這些努力在蓋然性邏輯或概率論的后來發展中是發揮了積極作用的,無論是使概率論成為數學一門獨立分支學科的伯努利(1654-1705),還是分析概率論的創始人拉普拉斯(1749-1827)都或多或少地受惠于萊布尼茨。

萊布尼茨在邏輯學領域所取得的成就不僅表現為他改革和發展了古典形式邏輯,更重要的還在于他倡導和設計了符號邏輯,成為數理邏輯的開創者和奠基人。

這首先表現在萊布尼茨首次比較系統和深入地探討了“普遍字符”問題。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與古典形式邏輯最顯著的區別就在于一個使用直接代表聲音間接代表概念的表音文字,一個則使用直接代表概念或語素的表意符號。因此之故,倡導和設計“普遍字符”不僅成了萊布尼茨符號邏輯設計的一項首要的和基礎性的工作,而且在萊布尼茨看來,也是一項可以使他自己“永垂不朽”的偉大“工程”。此前,無論是呂里,還是霍布斯和笛卡爾,都在一定范圍內觸及了普遍字符問題,但他們的工作不是缺乏理論深度,就是缺乏理論廣度和理論系統。萊布尼茨則不同,他從一開始就將普遍字符的討論奠放到本體論和宇宙論的基礎之上。

早在1666年,萊布尼茨在《論組合術》一文中對普遍字符的討論就不僅從“對上帝存在的推證”入手,而且還廣泛涉及“邏輯學”“形而上學”“物理學”(自然哲學)和“實踐科學”。其視野之深邃和寬廣,可謂前所未有。而他將普遍字符稱作組合成作為“整體”的復合概念乃至所有科學的“部分”、簡單概念、“原初概念”乃至不可分的“單元”(unitatum)的做法更是將普遍字符“科學之基”和“科學之母”的地位和功能一目了然地昭示出來了。

之后,萊布尼茨在《普遍科學序言》《達致普遍字符》和《人類學說的視域》等論文中對普遍字符做了多方位的考察。例如,在《普遍科學序言》(1677年)一文中,萊布尼茨指出,他構建普遍字符的目標即在于“找到一些字符或符號適合于表達我們的全部思想”,并且使“那些表達我們全部思想的字符…‘構成一種既能夠寫作也能夠言說的新語言”。他還進而斷言:這種“新語言”乃“理性最偉大的工具”,“人類心靈的最高成就”。再如,在《達致普遍字符》(約1679年)一文中,萊布尼茨不僅將“普遍字符”直接判定為“普遍語言”(LinguamUniversalem),而且還宣稱普遍字符學既涵蓋“發現新命題的技術”,又發現“對這些命題進行批判考察的技術”,而創建“人類思想的字母表”乃達致“普遍字符”的第一步。在《人類學說的視域》(1690年之后)一文中,萊布尼茨不僅提出了普遍字符即是“各門科學的整體”的思想,強調“當各個字母或其它字符標示字母表或語言的實際字母時,組合術連同語言研究便產生出密碼破譯術”,而且甚至還進一步非常自信地強調我們憑借普遍字符便可以“認識一切”。

最后,在《人類理智新論》(1704年)里,針對洛克關于一般真理只有藉語詞才能設想和表現的觀點,萊布尼茨針鋒相對地指出:借“其他標志”也同樣能夠“設想”和“表現”。他舉例說,除西方的表音文字外,中國的表意文字就行。但他認為,他的普遍字符(CaractereUniverse)甚至比中國的表意文字更“通俗”、能“更好地”“設想”和“表現”一般真理或普遍真理。因為這種符號“自身就能表示意義”(desfiguressignifieantes)。

萊布尼茨設計和籌劃符號邏輯的第二項重大工程在于他比較系統和深入地討論了“數學科學”或邏輯演算問題。如前所述,在萊布尼茨之前,笛卡爾就提出了“數學科學”概念,但萊布尼茨不是“照著講”,而是“接著講”,他的數學科學在內容上不僅豐富了許多而且也深刻了許多。萊布尼茨的“數學科學”,如他自己所說,不僅有許多“美妙的方法”,而且還有派生這些“美妙方法”的“比數學還要廣泛的分析技術”,有它的“形而上學基礎”。早在1666年,萊布尼茨就在《論組合術》中強調指出:“數是某種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東西,……它正確地屬于形而上學”。后來,萊布尼茨在《達致普遍字符》一文中,進一步把“數”說成是“一種形而上學模型”(fidurametaphysiea),把算術說成是“一種宇宙靜力學”(StatieaUniversi),強調“在數里面隱藏了最深奧的秘密(maximainnumerismysteria)”。鑒于此,萊布尼茨提出了“按照一種新的方法,創立一種數學一哲學的研究路線”的設想。1678年,萊布尼茨在致契爾恩豪斯的一封信中闡明了他的“數學科學”與普通數學學科或代數學的原則區別。他指出:前者是“一門關于形式的科學或者說是一門關于相似與不相似的科學”,而后者則是“一門關于量(大小)的科學,或者說是一門關于相等和不等的科學”。因此,“數學科學”非但不隸屬于代數學,代數學甚至邏輯學本身反而應隸屬于前者。

邏輯演算是萊布尼茨數學科學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萊布尼茨在《對邏輯演算的兩個研究》《邏輯演算研究》和《位置幾何學研究》等論文里比較具體深入地探討了這一問題。

在《對邏輯演算的兩個研究》(1679年)一文中,萊布尼茨明確提出了“素數”(primenumber)概念,并開始以代表其因子的素數的乘積來表達復合概念。他舉例說:既然人是一個理性的動物,倘若動物的特征數是a,如2,而理性的特征數為r,如3,則人的特征數或h,就將是2x3或6。在該文的第二部分(即“普遍演算樣本”)中,萊布尼茨還試圖藉對普通命題的經驗分析來構設代數邏輯。他以全稱肯定命題“a是b,或(所有的)人是動物”,即每一個a都是b的形式為基礎,提出并論證了邏輯演算的多項基本原則:如“ab是a,或者(所有的)理性動物是動物。ab是b,或者(所有的)理性動物是理性(的)。”“或者省略掉b,即(所有的)動物是動物”,亦即“a是a”等。

《邏輯演算研究》(1690年)一文對于我們了解萊布尼茨的邏輯演算思想尤其重要。該文內容非常豐富,在其闡述的6個定義、2條公理和24個命題中,不僅提出了“求特征數術”或“字符術”,而且還新提出和闡釋了“次級詞項”“全異詞項”“伴同要素”和“伴同成員”等概念。值得注意的是,萊布尼茨在對其提出的定義和公理的“注釋”中,對他的邏輯演算規則的形而上學意義做出了更為深入的說明。例如,在對有關定義的注釋中,萊布尼茨不僅從概念的內涵上而且還從概念的外延上闡述了屬相與種相的關系,指出:“一個屬相的概念存在于一個種相的概念之中,但該種相的個體事物卻存在于該屬相的個體事物之中”。這里所涉及的內涵邏輯與外延邏輯的關系問題,后文還將論及。

萊布尼茨在《位置幾何學研究》(1679年)一文中提出了一種新的“演算類型”,這就是在“代數演算”之外新提出了“位置演算”。萊布尼茨的位置幾何學有兩條基本原理,這就是“全等關系”和“相似關系”。憑借這兩條原理,萊布尼茨賦予位置演算一種形而上學的意義,使幾何學由傳統的關于量的科學轉變成一門“關于質的或形式的科學”。萊布尼茨對此非常自信。他寫道:“憑借”位置演算這樣一種“普遍的方法”,“我們就能夠使代數遠遠超出韋達和笛卡爾,就像韋達和笛卡爾曾經使代數遠遠超越古人一樣”。

萊布尼茨設計和籌劃現代符號邏輯的第三項重大工程在于他提出和闡釋了“普遍科學”(lasciencegenerale)概念。他之所以提出“普遍科學”概念,其根本目標在于賦予他的邏輯學和語言哲學一種百科全書乃至形而上學的意蘊。

早在1677年,萊布尼茨就在《普遍科學序言》中提出并闡釋了“普遍科學”概念,將其解釋成一門幫助我們“獲得真正幸福”、獲得“心靈寧靜”的科學。在萊布尼茨看來,這門科學不僅包含數學、形而上學、倫理學、靈魂學說和神學,而且還包含運動科學、物理學、醫學等學科。毫無疑問,我們前面提到的“普遍字符”和“普遍數學”即是其不可或缺的內容。此后,萊布尼茨又將普遍科學區分為“量的普遍科學”和“質的普遍科學”或“形式的普遍科學”。

1679年,萊布尼茨在《奧秘的百科全書導論》一文中不僅將“普遍科學本身”規定為“奧秘的百科全書”的“主題”,而且將普遍科學界定為“那種關于就其本身而言可普遍思想的東西的科學”;此外,萊布尼茨還在將普遍科學的原則區分為“理性原則”和“事實原則”的基礎上,將“先驗第一原則”“屬于后驗知識的第一原則”“道德確定性原則”和“物理確定性原則”宣布為普遍科學的“形而上學確定性原則”。

隨后,萊布尼茨在《推進科學的規則》(1680年)中,不僅將普遍科學界定成“更高等級的科學”(sciencesuperieure),而且還將其界定成一門“發現的技術”(I’and’inventer)。他強調說,每門科學固然都有它自己的“發現原則”(1esprincippesinvention),但仍然需要同普遍科學所提供的“發現技術”相結合,也就是說,仍然需要得到普遍科學的指導和規范。

萊布尼茨在大約寫于17世紀80年代的《論確定性的方法和發現的技術》一文中從兩種真理或兩種技術的角度闡述了普遍科學的目標或旨趣。他指出:普遍科學不僅蘊含有推理真理和推證技術,尤其蘊含有事實真理和發現技術。他寫道:“在所有類型問題上的長期實踐和反思伴隨著發明和發現的重大成功,已然使我懂得在思想技術方面,也和其他技術領域一樣,存在有秘密。而這正是我承諾予以探討的普遍科學的旨趣。”

至17世紀90年代,萊布尼茨繼續探討和闡述他的“普遍科學”概念。在《論智慧》(約1693年)一文中,萊布尼茨事實上將他的普遍科學稱作一種“智慧學”,宣稱:“智慧是關于所有科學原理以及應用它們的技術的完滿知識。”他進而寫道:“所謂原理,我指的是所有的基本真理,通過某種發揮和某種小規模的應用,就足以使我們得出我們所需要的任何結論。”1696年,在其致瓦格納的一封信中,萊布尼茨一方面將普遍科學說成是一門邏輯學“與之密切相關的學科”,另一方面又使用了“普遍科學或形而上學”(dergemeinlichenWissenschafftoderMetaphhisik)的措辭,徑直將普遍科學等同于形而上學。

萊布尼茨設計和籌劃符號邏輯的第四項重大工程是他的“分析一綜合”方法論。嚴格地講,方法論是一個近代才出現的問題。誠然,傳統邏輯中也有一些方法論內容,例如亞里士多德就曾論及理性演繹和經驗歸納,但闡述得不夠明確也不夠深入和系統,只是到了近代,隨著認識論取代本體論成為哲學的中心問題,方法論才形成一種理論系統,構成哲學(認識論)和邏輯學的一項重要內容。英國經驗主義創始人培根首次提出了系統的經驗歸納法,即“三表法”,而大陸理性主義的創始人笛卡爾則提出了系統的理性演繹法。但在萊布尼茨看來,培根的經驗歸納法是一種“外在的歸納”,帶有心理主義的色彩;笛卡爾的理性演繹法雖然看起來冠冕堂皇,卻缺乏根基,因為笛卡爾雖然將“清楚明白”的東西規定為他的方法論的起點,他卻既沒有提供清楚明白的“標準”,也沒有提供達到清楚明白東西的“途徑”。基于對培根和笛卡爾方法論的反思,萊布尼茨提出了他自己的方法論。萊布尼茨的方法論包含著相反相成的兩個基本層面或兩個基本階段:第一個層面或第一個階段是將概念和判斷批判分析成作為其構件的各個部分,第二個層面或第二個階段是對表象實在的真理的構建性綜合。在萊布尼茨看來,所謂分析,就是去發現蘊含在復合概念中的最簡單概念和蘊含在特殊原則中的最普遍原則:因此,分析并非培根的“外在的歸納”,而是一種“內在的歸納”,一種從復雜的既定的事實或關系進展到內蘊于它們之中的更為普遍和更為抽象的概念和原則。綜合則是構建性的,是由簡單的抽象的真理構建出具體的真理。因此,一般來說,與綜合相對應的是演繹,從而是一種相加或積聚的過程。如果說分析是一個從復雜到簡單、從個別到一般、從具體到抽象的過程的話,綜合便是一個從簡單到復雜、從一般到個別、從抽象到具體的過程。萊布尼茨的“分析一綜合”法或“分析一綜合”邏輯所內蘊的就是這樣兩個相反相成的推理過程。萊布尼茨的普遍字符、普遍數學和普遍科學所運用的無一不是他的“分析一綜合”法。

其實,萊布尼茨在《論組合術》中所運用的就是他的“分析一綜合”法。萊布尼茨在討論“組合術”的“預設”時,特別討論了“部分”(partium)和“整體”(Totum),絕非偶然。因為他的“分析一綜合”法所關涉的核心關系就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所謂分析就是從整體到部分,所謂綜合就是從部分到整體。在萊布尼茨看來,綜合與分析密不可分。萊布尼茨的“組合術”雖然討論的是“綜合法”,但他既然將“組合的基礎”說成是“整體本身(以及因此數或總體)能夠分解成部分,這些部分可以說是一些更小的整體”,這就表明,萊布尼茨在《論組合術》里既運用了“綜合”法,也運用了“分析”法,換言之,他運用了他的“分析一綜合”法。

1674年,萊布尼茨在《論普遍性方法》一文中,事實上提出了兩種類型的“分析或綜合”:一種是“特殊的分析或綜合”,另一種是“普遍的分析或綜合”。他在這篇論文中倡導的是一種“普遍性的方法”,也就是一種“普遍的分析或綜合”,亦即他所謂的“字符學”(“普遍字符學”)。萊布尼茨將這種普遍方法或這門科學歸結為下述兩點:“第一點,是將若干不同事例還原成單一的程式、規則、方程或結構;第二點,是將各種不同的符號還原成一種和諧,以便普遍地推證或解析許多有關它們的問題或定理。”

在《分析一綜合邏輯的形而上學基礎》(1676年)一文中,萊布尼茨不僅廣泛涉及事物的可能存在與現實存在問題、二元論與一元論問題、虛空或真空問題、時空無限問題、連續體組合的迷宮問題、實無限(無定限)與潛無限問題和心靈不朽問題,而且還廣泛涉及復合形式與簡單形式問題、主詞與形式的關系問題、心靈的反省或自我體驗問題、反省與記憶和人的同一性與人格的同一性問題、字符的認識論價值問題以及上帝之為簡單形式的主體以及第一理智問題等。盡管該文的一些觀點值得斟酌,其表達也不夠系統和連貫一致,卻足以說明在旅居巴黎期間,萊布尼茨就已經開始從形而上學或本體論的高度或深度來理解和闡釋他的分析一綜合法了。

在《論普遍綜合與分析,或論發現術與判斷》(約1679年)一文中針對笛卡爾片面推崇分析法的理論傾向,萊布尼茨特別強調了綜合在發現真理方面的特殊功能。他指出:綜合使我們“能夠發現所出現的各種問題的答案”,而分析則只能“解決各種既定的問題”。由此,他提出了“建立綜合更為卓越”(Praestantiusestsynthesimcondere)的口號,斷言:“組合或綜合是發現一些事物用法或應用的更好的手段。”

萊布尼茨邏輯學在西方邏輯史上產生了深廣影響。

萊布尼茨對西方古典形式邏輯的影響相當深廣。充足理由律和萊布尼茨律(同一律)的流行,即可見一斑。萊布尼茨在蓋然性邏輯或概率論領域,如上所述,有開創之功。此外,在三段論的格一式理論領域.萊布尼茨在對四個格的確定、無效式的排除和“三段論”的還原或三段論演繹系統的構建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萊布尼茨在萊布尼茨律(同一律)的基礎上構建了西方邏輯史上第一個內容廣泛、結構嚴謹的公理化和形式化演繹系統。其對古典形式邏輯的改革之功和發展之功,迄今為止,鮮有出其右者。有人稱其為“邏輯史上最偉大的邏輯學家之一”此言不誣也。

萊布尼茨對現代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的影響甚至更為深廣。可以說,凡談論符號邏輯史或數理邏輯史的幾乎沒有不說到萊布尼茨的.他們不是把萊布尼茨說成是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的“先驅”,就是明確地將其說成符號邏輯或數理邏輯的“創始人”或“奠基人”。德國邏輯學家肖爾茲之所以說萊布尼茨使亞里士多德“開始了新生”,乃是因為在他看來,萊布尼茨“發現了某些本質上全新的東西”.提出了“把邏輯加以數學化的偉大思想”,以至于“人們說起萊布尼茨的名字就好像是談到日出一樣”。

事實上,萊布尼茨的符號邏輯思想或者說他的“字符游戲”不僅哺育了布爾的邏輯代數和弗雷格的邏輯演算,而且還直接哺育了羅素的邏輯演算。眾所周知,早年的羅素原本是一個對數學持懷疑立場、對邏輯也并不怎么感興趣的“羽翼豐滿的黑格爾主義者”。但1899年春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意外地安排他代人開設了萊布尼茨哲學課程,使他對萊布尼茨哲學和邏輯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隨后便撰寫并于1900年出版了西方哲學史和西方邏輯史上第一部深入闡述萊布尼茨哲學和邏輯學思想的重要著作《對萊布尼茨哲學的平行解釋》,吃驚地發現“萊布尼茨哲學大廈的最幽深處”竟是他的“邏輯學”,于是羅素本人對邏輯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最終走上了探究數理邏輯的道路。晚年,羅素在回憶自己的學術生涯時,也坦然承認他是在寫作《對萊布尼茨哲學的批評性解釋》時萌生了新的“看法”“以后”,才“發現了皮亞諾在數理邏輯中的研究”的,才“在1899-1900這兩年中”實現了他一生中具有“革命”性質的“改變”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羅素不僅是萊布尼茨的邏輯學思想的發現者和繼承者(批判性繼承者),而且在一定意義上還可以說是“萊布尼茨邏輯系統”的“完成”者。肖爾茲就曾非常形象地將萊布尼茨的符號邏輯說成是一個未完成的“邏輯系統”,“一些卓越的殘篇”,而將羅素與人合著并于1910-1913年出版的《數學原理》視為萊布尼茨邏輯系統的“完成”。而羅素本人也毫不掩飾自己作為萊布尼茨“邏輯系統”的發現者、繼承者和完成者的學術身份:一方面他非常難能地坦然承認萊布尼茨“數理邏輯始祖”的地位,斷言:萊布尼茨的數理邏輯的研究成果“當初假使發表了,會重要之至;那么,他就會成為數理邏輯的始祖,而這門科學也就比實際上提早一個半世紀問世”:另一方面,他又在事實上將自己說成是促使萊布尼茨邏輯系統“完成”和“夢想成真”的一個“推手”。他寫道:“由于數理邏輯的發展,也由于他(指萊布尼茨——引者注)在這一學科及其相近學科的手稿的同時發現,萊布尼茨作為一位哲學家的意義比那個時候(指羅素寫作《對萊布尼茨哲學的批評性解釋》的1900年——引者注)更其昭然了。……在邏輯學和數學原理領域,他的許多理想已經成真;而且已經最終表明,它們絕不是一種異想天開的幻想。第二版序加

就我國邏輯學界的情況看,事情也同樣如此。我國老一輩西方邏輯史家,從王憲鈞到張家龍,幾乎眾口一詞地肯定萊布尼茨在數理邏輯史上的奠基地位和創始人地位。王憲鈞(1910-1993)不僅宣布萊布尼茨是“數理邏輯的創始人”,而且還斷言“現代邏輯的發展可以說是符合和實現了他所設想的精神的”。《西方邏輯史研究》一書的主編江天驥(1915-2006)稱萊布尼茨為“數理邏輯的創始人”,斷言:在邏輯史上,萊布尼茨與作為“邏輯之父”的亞里士多德和作為“實驗科學始祖”的培根,享有同樣的“聲譽”。《西方邏輯史》一書的主編馬玉珂稱萊布尼茨是“現代形式邏輯的構設者與初步奠基者”,是“邏輯史上繼亞里士多德之后偉大的邏輯學家之一”。《數理邏輯發展史》一書的作者張家龍(1938一)批評了少數西方邏輯史家將萊布尼茨視為數理邏輯“先驅者”和“前史時期”代表人物的做法,強調了萊布尼茨數理邏輯創始人的歷史地位,斷言:“從現有的資料來看,萊布尼茨關于邏輯的論述足以表明,他是當之無愧的數理邏輯創始人。”

萊布尼茨的邏輯學思想,特別是他的符號邏輯思想雖然在西方邏輯史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但也有一些不容否認的缺失。

首先,萊布尼茨的邏輯學,包括他的符號邏輯思想,總的來說,未能超越內涵邏輯的范疇。誠然,萊布尼茨也曾思考過外延邏輯問題。例如,他在《對邏輯演算的兩個研究》(1679年)一文中就曾指出,如果從外延邏輯出發,也就是從構成概念的外延維度,即“個體事物”或“普遍概念的例證”出發,我們不僅可以對概念之間的關系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而且還能夠由此“推證出所有的邏輯規則”。但萊布尼茨本人之所以不愿意采用“外延邏輯”。其理由在于外延邏輯“考慮的不是概念,而是歸入普遍概念的例證”。在萊布尼茨看來,普遍字符科學也好,數學科學和普遍科學也好都“不依賴于個體事物的存在”,都只不過是“普遍概念的組合”而已。但既然任何概念既都有內涵也都有外延,既然“個體事物的存在”是一個人人都能感知得到的不爭的事實,則內涵邏輯對個體事物的貶低和排拒,自然遭到了經驗主義哲學家和邏輯學家的抵制。波蘭邏輯學家盧卡西維茨(1878-1956)就曾說過:亞里士多德所開創、且為萊布尼茨所繼承和發展了的內涵邏輯的“最大缺點”就是“單一詞項和單稱命題在其中沒有地位”,可謂一語中的。而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現代數理邏輯正是在由內涵邏輯向外延邏輯轉型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現代的數理邏輯理論,如弗雷格(1848-1925)的“量詞理論”以及羅素的“摹狀詞理論”等,說到底都是為了實現現代邏輯的這樣一種轉型提出來的。一些西方邏輯史家,如波亨斯基(1902-1995),之所以不肯承認萊布尼茨現代數理邏輯的創始人和奠基人地位,與萊布尼茨之拘泥于內涵邏輯也不無關系。

萊布尼茨邏輯學的另一個顯著缺陷在于他之拘泥于“內在關系說”。毋庸諱言,萊布尼茨不僅承認關系問題和關系命題,而且還不厭其煩地討論和闡釋了關系命題的主要類型。萊布尼茨認為存在有“兩種關系”:其中一種是“比較的”,另一種是“和諧的”。他所謂“比較關系”,指的是那些“關于相合或不相合的”關系,如“相似、相等、不相等,等等”。他所謂“和諧關系”,指的是“包括有某種聯結”的關系,如“原因和結果、全體和部分、位置和秩序等等”。問題在于在萊布尼茨看來,無論哪一種關系都不過是心靈的觀念或觀念的組合,其本身都不具有實在性,而都源于心靈的知覺屬性,源于“某種具有理性本質的東西”,歸根到底都源于“最高理性”。羅素反駁道:“假定甲和乙是兩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認為,這意味著甲里有一種東西,使甲(完全不牽涉到乙)具有一種特性,我們若提到乙來表示這種特性,就不正確了。”羅素自己還特別強調說,他正是在對萊布尼茨內在關系說的反思中,“認識到關系問題的重要性”,達到了“關系外在說”和“關系邏輯”的。他寫道:“我第一次意識到關系問題的重要性是我研究萊布尼茨的時候。”因為他正是在閱讀和研究萊布尼茨的過程中,認識到了內在關系說的癥結所在,使他最終從黑格爾思想的枷鎖中“解放”了出來,達到他的邏輯思想中“最重要”并且在他“后來的哲學中占優勢”的“外在關系說”。羅素還進一步強調說,他在《對萊布尼茨哲學的批評性解釋》里就曾討論過內在關系說,“發現”萊布尼茨、布爾和皮爾士對關系所持的“偏見”“在哲學和數學里發生了不良影響”。在羅素看來,“關系邏輯里重要的東西是與類邏輯不同的東西”,不僅萊布尼茨和布爾,即使皮爾士也未曾注意到這一點。而羅素正是憑借其在對萊布尼茨關系理論的批判性反思中領悟到的“與類邏輯不同的東西”,革新和完善了德摩根(1806-1871)和皮爾士(1839-1914)的關系邏輯,比他們“更嚴格、更形式、更科學地表達了關系演算”,使數理邏輯“這門年輕的科學由于有了新的工具即抽象的關系理論而豐富起來了”。

在其他方面,萊布尼茨的邏輯思想也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如在學理結構層面的神學預設以及在其邏輯體系構建進度設計層面的烏托邦傾向等,但無論如何,拘泥于內涵邏輯和內在關系說,都是萊布尼茨邏輯思想的兩項比較基本的缺陷。然而,當我們這樣說時,我們是就現代數理邏輯的生成和發展而言的,是說不破除萊布尼茨的內涵邏輯和內在關系說,奠基于外延邏輯和外在關系說的現代數理邏輯就不可能順利產生和發展。但倘若我們換一個視角看問題,倘若我們用長時段的眼光看問題,便會別有一番天地。就萊布尼茨的內涵邏輯來說,既然凡概念都有內涵和外延兩個層面,則內涵邏輯就和外延邏輯一樣永遠不會過時,如果說作為主外延邏輯的現代數理邏輯必須超越傳統內涵邏輯才得以建立和發展起來,則內涵邏輯也同樣有望在超越現代數理邏輯的外延邏輯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和構建起來。而這樣的內涵邏輯無疑將是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涵邏輯的一種“復辟”或“新生”,盡管這樣一種“復辟”或“新生”并不是對它的簡單重申,而是增添了各色各樣的新的合乎時代的內容。毋庸諱言,也許有朝一日,當代的內涵邏輯也會重蹈萊布尼茨內涵邏輯的覆轍,但同樣可以相信的是,總有一天,更新形態的內涵邏輯終將再次復辟和新生。由此看來,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涵邏輯作為邏輯的一種存在形態,是永遠消滅不了的,是永遠有其存在依據和邏輯價值的。

對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在關系說,也可以作如是觀。因為“關系”從來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關系固然必定涉及兩個關系項(兩個主體或兩個事件)的外在關聯,但也必定涉及具有外在關聯的兩個關系項,必定與這兩個關系項的某種性質或屬性有一定的關聯。因此,內在關系說和外在關系說一樣,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現代數理邏輯所主張的外在關系說或關系邏輯固然具有片面的真理,但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在關系說也同樣具有一種片面的真理。因此之故,正如現代數理邏輯在一段時間里可以用它自己的“外在關系說”取代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在關系說”一樣,可以預見,他們所主張的“外在關系說”有朝一日終將為一種新的形態的“內在關系說”所取代。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萊布尼茨所主張的“內在關系說”也是永遠消滅不了的,也同樣具有某種永恒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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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概括是指在閱讀中簡明扼要地寫出所讀材料的內容梗概,它是對原讀物的濃縮,反映了原文章的主旨。在閱讀中運用概括,有利于促進分析加工和整合加工的認知活動。因為要概括文章的信息,需要對文章內容進行取舍和濃縮,取舍和濃縮文章信息的過程也就是對所讀文章進行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加工和整合加工的過程,因此,它能提高讀者對文章的理解和記憶。

一、方法探導

概括時,宏觀上要對全篇文章整合把握,微觀上要對精彩關鍵詞句的局部感知。就考試而言,概括段意層意是較常見的題型,歸納段意、層意的語言要注意:角度要一致,結構要基本一致,語言要簡練。無論哪種文體,做這類題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尋找段落層次的中心句,過渡句,摘錄和壓縮中心句,概括重點;二是嘗試添加中心句。有了中心句最好,否則便可以采取如下方法進行概括。

1.關鍵詞組句法。文章總是圍繞著主題來寫的,文段亦然。所以,凡文段必有一個核心的存在,如圓心。而這以外的“半徑”就是直接間接指向“圓心”的若干個句子。從句子(單句)中尋找關鍵詞進行排列、比較、篩選、整合,然后適當地增刪組句,就可以得出其核心。

需指出的是,一些句子往往從反面來說,可以理解為對中心語意的強調,不必在這些句子上找關鍵詞。

2.歸納歸類法。歸納是一種推理方法,運用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方法可以概括出文段中心。中國文人畫家筆下的漁樵之樂,是象征著中國人對出世隱逸生活的一種向往。正如歐陽修說“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垂釣的目的不在垂釣,而在遠離塵寰的囂攘爭奪,是亦在“山水之間”也。

3.情線法。此法的適用于抒情性很強的文體。這類文章常常有這樣的思路走向:由實而虛、由表及里、由形到神、由物至情、由吟詠而升華。概括時,可抓住表現作者感情的句子,循著作者的情線尋找中心。

4.合并法。同類項合并是數學中常用到的一種方法,合并的結果是最簡式,代換前后兩者的關系是同一概念的外延和內涵關系。語文的概括同樣可以用一個短語或一個語詞代表一個甚至幾個長句代表一個意思,所選文段又大都來自現用的各版本九義教材,便于初中生入門所用。

二、概括不當的原因及糾正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由于思維程度的深淺不同,學生在概括時往往存在諸多的問題,分析原因,及時糾正,以達到最高水平。

1.內容上:不沾邊、不全面、過繁。這種毛病的存在有學生主觀性的不認真以及客觀上的閱讀量、方法、習慣、品質原因造成的,如:沒有認真閱讀,主觀地改變原材料的內容,只注意到原材料中一方面的內容,忽視了另一面,沒有弄清二者的聯系和區別;只看到了過程現象,沒有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質等。對此,可加強對學生閱讀方式的訓練,比如略讀與精讀相結合、朗讀與默讀結合、主題與題材的思考,并延伸到語文實踐活動中去,以一定的量為基礎,形成一定的語感之后,其概括能力自然會日趨提高的。

2.表達形式:句式不當和語體色彩不當。一般說來概括出來的句子多是理性較強的陳述句,而不是感嘆句、疑問句或祈使句。因為文體的不同,使用的術語往往有“專用化”色彩,如敘事類的常用“記敘了……的過程”“描寫了、刻畫了……形象”等術語,抒情類的常用“抒發了……感情”,說明類的常用“說明了”,議論文常用“闡明了”“論述了”。把握好這些語體色彩,一方面可以使概括的語體得當,另一方面也讓學生有了一個思考的范圍,避免思維的彌散性而具一定的集中性和指向性。

總之,概括能力是一個人語文素質的反映,對初中生閱讀概括能力的培養應遵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從心理上考慮到年齡特征所具備的能力,從方法上提供一定的范例,要求學生:①回答內容盡量寬一些,并且準確、靈活;②把回答的內容分類整理,按邏輯順序排列;③在語言組織上努力做到邏輯清晰,用詞恰當、能貼切地表達自己的思想。這樣,反復多次,日積月累,掌握一定的要領之后,學生的概括能力會逐漸形成并會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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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913 (2007) 24-0062-03

1引言

“離散數學課程”是介紹“離散數學”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研究方法、研究工具的基礎課程,現已成為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核心基礎課程,IEEE&ACM的CC2001教程更是以十分顯著的方式強調了這一點。離散數學課程所涉及的概念、方法和理論,大量地應用在"數字電路"、"編譯原理"、"數據結構"、"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算法的分析與設計"、"軟件工程"、"人工智能"、"多媒體技術"、"計算機網絡"等專業課程以及"信息管理"、"信號處理"、"模式識別"、"數據加密"等相關課程中;它所提供的訓練,十分有益于學生概括抽象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歸納構造能力的提高,十分有益于學生嚴謹、完整、規范的科學態度的培養。這些能力與態度是一切軟、硬件計算機科學工作者所不可缺少的。離散數學課程所傳授的思想和方法,廣泛地體現在計算機科學技術及相關專業的諸領域,從科學計算到信息處理,從理論計算機科學到計算機應用技術,從計算機軟件到計算機硬件,從人工智能到分布式系統,無不與離散數學密切相關。

2離散數學的教學內容

由于計算機無論多么先進,都只能處理有限的離散數據,正因為如此,才使得離散數學和計算機有了莫大的聯系。那么,是不是所有研究離散結構的數學都歸于離散數學呢?基于各種原因,許多具有離散結構的數學,并不一定屬于離散數學。離散數學可以說是和計算機一起發展起來的學科,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對于究竟什么屬于離散數學,人們也沒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如同我們的教材,把數理邏輯、集合論、群論、圖論都歸為離散數學。另外,不少學者把組合學、計數、排列也歸為離散數學。其實,數學本一家,精確劃分沒有必要。但我認為,離散數學的核心應是組合數學和圖論。只可惜,我們的教材中幾乎沒有組合數學,這一點,實在是一大缺憾。

離散數學包括的教學內容,對每一個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都要求掌握和了解。因為在形式證明、驗證、密碼學的研究與學習中要有理解形式證明的能力;圖論的概念被用于計算機網絡、操作系統和程序設計語言的編譯系統等領域;集合論的概念、關系代數等在軟件工程和數據庫中也會用到。總之,為了適應計算技術的要求及將來的發展,學生需要對離散結構有比較深入的理解。

3離散數學的教學方法

離散數學作為一門計算機專業的核心基礎課,往往開設的比較早,所以很多同學在學習這門課的時侯還缺乏對其價值的認識。再加上對數學的敏感性,所以很排斥它。如何教好這門課,除了讓學生對這些內容感興趣外,還要讓他們對其在計算機中的應用有些感性認識。因此,在介紹離散數學的每一分支時,都要分三步走:

第一,先要了解這一分支的悠久歷史;

第二,學習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研究方法;

第三,了解它在計算機科學中的應用。

(1) 各分支的悠久歷史

數學推理與邏輯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就有了邏輯學的萌芽。不過那時的邏輯稱為古典邏輯,屬于哲學的范疇。數理邏輯誕生于十九世紀中葉,源于古典邏輯。

群論誕生于十九世紀二十年代,由法國天才數學家伽羅華創立。有趣的是,他創立群論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高次方程求根問題,如果他知道群論與現代的計算機學科聯系如此緊密,一定會驚嘆不已。

圖論最早起源于一些數學游戲,相信對數學感興趣的同學一定都聽說過哥尼斯堡的七橋問題。圖論與幾何不同,幾何討論圖的長短大小,而圖論是討論圖的邊和頂點之間的位置關系,正因為如此,萊布尼茲把她稱為“位置幾何學”。圖論的問題非常有趣,往往答案很簡單,但卻非常非常難以想到。尤其是其分支拓撲學,更是如此。你知道九聯環也是圖論問題嗎?

集合論起源于十六世紀末期,開始是為了追尋微積分的堅實基礎,后來,德國的數學家康托教授發表了一系列有關集合論的文章,奠定了集合論的基礎,集合論也從此發展起來。現在,集合論已經滲透到泛函、概率、函數論等各門學科。

(2) 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研究方法

數理邏輯又名符號邏輯,是一門用數學方法研究推理過程的科學。主要目的在于探索出一套完整的規則,按照這些規則,就可以確定任何特定論證是否有效。這些規則,通常稱為推理規則。在邏輯學中,與其說注重的是論證本身,不如說注重的是論證形式。

集合論主要研究了集合的基本概念和運算,關系的基本概念以及全序、偏序等概念,函數的定義與性質。重點研究了關系矩陣和關系圖的表示,關系的性質及判別方法;復合關系和逆關系的概念及其求法,關系的自反、對稱、傳遞閉包的概念及其求法;等價關系的判定與相關等價類的求法、偏序關系的判定以及哈斯圖的表示法。

代數系統部分需要了解代數系統以及同態、同構的概念,掌握代數系統運算的性質及各種特殊元素,幾種特殊代數系統的判定及其性質和簡單運算。

圖論部分了解有關圖的基本概念、圖的同構,掌握圖的表示方法,歐拉圖及哈密頓圖的判別方法,最小生成樹的求解方法。

(3) 各分支在計算機科學中的應用

數理邏輯的學習,可以在形式證明、驗證、密碼學的研究與學習中增強理解形式證明的能力;用關系代數、謂詞邏輯研究數據庫等。

集合論的概念、關系代數等在軟件工程和數據庫中也會用到。

圖論的概念被用于計算機網絡、操作系統和程序設計語言的編譯系統等領域;近期,還研究用圖論研究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的結構和死鎖問題。

在計算機發展初期,利用命題邏輯,布爾代數理論研究開關電路,從而建立起一門完整的數字邏輯理論,對計算機的邏輯設計起了很大作用。在近期,利用代數結構研究編碼理論,利用謂詞邏輯研究程序正確性問題,利用能行性理論(如遞歸函數論)研究計算機中的可計算性理論。

4離散數學的學習

作為計算機系的一門課程,離散數學有與其它課程相通相似的部分,當然也有它自身的特點,現在我們就這門課的特點做一個簡要的分析。

(1) 定義和定理多

離散數學是建立在大量定義上面的邏輯推理學科。因而對概念的理解是我們學習這門學科的核心。在這些概念的基礎上,特別要注意概念之間的聯系,而描述這些聯系的實體則是大量的定理和性質。

離散數學的定義主要分布在集合論的關系和函數部分,還有代數系統的群、環、域、格和布爾代數中。一定要很好地識記和理解。

(2) 方法性強

離散數學的證明題中,方法性是非常強的,如果知道一道題用怎樣的方法證明,很輕易就可以證出來,反之則事倍功半。所以在平常復習中,要善于總結,那么遇到比較陌生的題也可以游刃有余了。

(3) 有窮性

由于離散數學較為“呆板”,出新題比較困難,不管什么考試,許多題目是陳題,或者稍作變化得來的。“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做詩也會吟。”因此,要學好離散數學,就應該在平時多做些題目,強化對知識的理解。

5 結束語

以上是我關于離散數學這門課的一點教學心得,幾輪的教學下來,我深深覺得我們要注意培養學生掌握獲取知識、科學研究和發現新知識三種方法。在傳授知識的過程中,要教會學生學習的方法和研究問題的方法,同時還要通過課內課外的各種教學活動來提高學生的能力,培養學生的素質。關于離散數學這門課程,可以讓學生完成離散數學在計算機科學中的應用的相關論文,內容選擇

• 可以是下列應用介紹之一:

C 群與編碼.

C 鴿籠原理(pigeonhole principle)

C 傳遞閉包和Warshall 算法

C 布爾代數和電路設計

C 圖和運輸網

C 半群與機器簡化

C 使用數論理論解釋公共密鑰技術(public key cryptography)

• 可以是離散數學難題, 如: 較難的思考題的解答

• 可以是與離散數學有關的趣味問題的考察

• 可以是任何您高興研究的離散數學相關問題

這樣,才能將僵化的知識與實踐結合起來,才能激發學生的創造力,從而使學生真正認識到它的重要意義。

Talk About Discrete mathematical Teach And Study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of Discrete Mathematics mainly from there aspects: teaching methods

teaching content and how to study. Based on this, Author proposes combine knowledge and ability, stimulating students' interest in learning and improves student’s creativity.

Keyboard:Discrete mathematics, base, study

參考文獻

[1] 徐潔磐,惠永濤編著. 離散數學及其在計算機中的應用[M]. 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1988.

[2] 徐潔磐. 離散數學導論[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

篇(8)

法哲學與哲學的其它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哲學兩門學問,對于那個經常被提到的問題:是“純哲學家”的法哲學和還是“純法學家”的法哲學哪個更糟,應該說,二者都不怎么樣。

法哲學并非法學,更非法律教義學。據康德,教義學是“對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獨斷過程”,(注:康德:《純粹理性批判》,B版,第35章。還可參見埃克。馮。薩維尼:《教義學的作用-科學的審視》,載U.諾伊曼等著:《法律教義學和科學理論》,1976年,第100頁及以下。)教義學者從某些未加檢驗就被當作真實的、先予的前提出發,法律教義學者不問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認識在何種情況下,在何種范圍中,以何種方式存在。這不意指法律教義學必然誘使無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對法律規范進行批判性拷問,(注:參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第24卷,第40頁及以下:關于“法律秩序之維護”(刑法典第47條第1款、第56條第3款)-此判決雖具有十足的批判性,但完全是教義性的。)也總是在系統內部,并不觸及現實的體制。在法律教義學的定式里,這種態度完全正確,只是當它以不必要、“純理論”、甚至非科學為名,拒絕法哲學和法律理論的非教義學(超教義學)思維方式時,危險便顯示出來。

當然,這也不意味著,哲學,法哲學能完全無條件地開展研究。人們自能明了那個被帕斯卡在《波爾。羅亞爾的邏輯學》(1662)一書中形容為無法獲得的“完美無缺的方法”:不允許使用未被明確定義的概念,不允許提出其真實性未經證明的主張。在此,無須贅述,這兩個要求無法實現,因為它們必定導致無窮復歸。

但不同于教義學,哲學至少必須嘗試對科學和體制的基本問題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歡說的)進行深層次探討。易言之,哲學必須采取超越體制的立場。(注:參見科英:《法哲學綱要》第5版,1993年,第3頁:“在不摒棄法學在其領域內已獲得知識情況下,法哲學也必須超越其界限,法哲學將由法文化現象提出的特殊問題,與哲學上的一般和基本問題結合起來。”)這種立場不是空洞無物的,正如新近的詮釋學所指出的,“前判斷”或“前理解”是理解意義的先決條件,其之于語言學尤為重要(法學亦屬語言學,因為它在本質上與語言文本有關(注:尤見伽德默爾:《真理與方法》,第5版,1986年,第270頁及以下,第330頁及以下;埃塞爾:《法律發現中前理解與方法選擇》,第2版,1972年,特別是第136頁及以下。另參見阿圖爾。考夫曼:《法律詮釋學文集》,第2版,1993年,第51頁,第74頁及以下,第86頁,第92頁及以下。最新的敘述清楚的基礎讀物是J.施泰爾馬赫:《法哲學的詮釋學理解》,1991年。))。但哲學決不可停留在此種預設中,而是必須“通過進一步的意義之探究所產生的事物,去不斷地修正預設”。(注:注5,伽德默爾:《真理與方法》,第271頁。)在哲學中,同樣,在法哲學中,不可能存在無疑的東西,它們自身的本質也概莫能外。原則上,哲學家不可毫無疑問地承認什么。在這點上,事實上可以說,哲學要比其它具體學科更“根本地”去研究問題,但不能由此推出哲學解決的問題比教義學的重要這種結論,例如,醫學中癌癥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亞于法哲學中正當法的標準之探討。哲學與教義學不是“多與少”、“重要與不重要”,而是不同種類的關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二 法哲學的對象

如上所述,法哲學與法律教義學的區別在于對象的不同。在科學理論中,實義客體是指科學所研究的具體對象之整體。相反,形式客體則指研究這個整體的特殊視角(因此,形式客體有時被稱為“研究客體”)。對每一種科學來說,形式客體是其獨特之處,而實義客體則為多種科學共有。譬如,“法”是全部法學學科共同的實義客體,民法,國家法,行政法,刑法是在各自的形式客體上相異的。最近還可以看到,實義客體一直在不停地分裂成許多形式客體(如犯罪學已成為與刑法學比肩并立的獨立學科,其本身又分化成幾個專業),這導致了科學進一步的專門化。此一難以遏制的進程,必然會產生將目光死盯在“專業”上之危險,結果是聯系、整體和基礎在視野中消失。愈是如此,愈將顯出哲學的重要。

如其名所示,假如說單個科學的本質建諸于個別事物之上,從未以自身整體的存在為目的,那么,哲學的本質就是以形式客體的總體性為特征。眾所周知,哲學從不關注個別,也不以個別的集合為對象,它要研究的是整體、聯系和基礎,哲學最困難的問題就在于此。

單個科學與一個特定的實義客體,即一個具體的存在相連,它從一個特定的視角,即從形式客體上去考察這個具體的存在。但在哲學上我們不再受實義和形式客體的雙重約束。哲學真的有自己的“對象”嗎?它完全沒有一個什么特定的實義客體,它賴以存在的形式客體也是不特定的:“根本的在”。一方面缺乏特定的實義客體,另一方面形式客體具有普遍性,遂使得哲學的認識和方法充滿了難題。即便哲學可以從可感知的個別事物出發(如某一特定的法律規范),但哲學原本的對象并非是此種或彼種個別事物,而是探求事物背后之理,達到“超驗”之境界的方法(比如問,法律規范“究竟”是什么)。

由于哲學沒有特定的實義客體,相反有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客體,因而哲學應有些思辨的成份。哲學家當認識整體,但人的理解總是只能從關注個別事物開始。我們從未直接把握過存在的整體或法的整體。因此,哲學絕不能直接和一般地把握其“對象”,相反,它必須從個別事物出發,這自然就要不斷地展望和考慮全部哲學研究的目標:整體。用雅斯貝爾斯的話來說就是:“作為科學,哲學關注的是整體,但哲學的實現卻發生在個別事物之中”。(注:雅斯貝爾斯:《哲學》,第3版,1956年,第1卷,第322頁。)

正因為單個科學關注的是個別事物,原則上,一個此類學科的獨立的研究者,能在其研究室或實驗室里進行科學創造,但在哲學領域則不可能。惟有從諸多部分中,人們才能識得整體。因此,哲學的目的只能在許多哲學家的共同努力,即在“論辯”中實現。基于此,溝通,“意思傳遞共同體”,(注:參見注1,雅斯貝爾斯:《哲學導論》,第21頁及以下。又見阿圖爾。考夫曼:《正義-被遺忘的通向和平之路》,1986年,尤其是第122頁及以下。)在哲學中發揮著如此大的作用,以致哲學比其他單個科學更倚賴于交互作用、主體間性、一致和相互接近。(注:詳見阿圖爾。考夫曼:《轉折中的法哲學》,第2版,1984年,第57頁及以下。)如果正確地理解觀點的多樣性、學說的多元主義的話,對于哲學,它們決不是障礙或死胡同,恰恰相反,而是其充分發展的必要條件。

由此又引出(法)哲學相對主義問題。誰要是把不同的哲學觀看作是個別的,似乎每一個別必須獨自去獲取整體,那他必定會得出極端的相對主義支配著哲學之結論。惟有從千百年來許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來理解哲學的人,惟有能從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可掙脫相對主義。

三 法哲學中的正確問題

在(教義學的)單個科學中,問題的方向由其對象決定,因其只從個別事物入手,故問題的提出直接與個別事物相連。具體而言,給法律人提出何種問題,直接產生于各自的形式客體,例如,侵權行為導致損害賠償,自然就出現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及以下條文是否適用的問題。

但在哲學和法哲學中情況就完全不同。它們的對象是存在及法的整體。然而,一如前述,由于我們的思維不能立即和一般地獲得這個整體,而必須從個別,從整體的某一部份開始,因此,從方法上看,哲學中問題的提出不取決于其對象。雖然我們能問:什么是整體的存在?什么是整體的法?但在方法上,除此問題本身外,我們在哲學和法哲學中毫無進展。我們必須從具象入手,提出諸如法的目的和目標,法律實證主義的意義,法與倫理的關系,法律規范的功能,法的歷史性,實然和應然的“二元方法論”,“一般原則”與“規則”的關系等問題。只有由這許許多多的具象才能-當然是大體上-組合成整體。沒有一種科學的哲學能放棄分析方法,無疑,它也須遵循綜合方法。

但什么決定著哲學中正確問題的提出呢?這難以回答,因為在哲學中不存在什么強制沿著某一特定方向去提問的力量。原則上,只要舉措得當,人們就能從具象達到整體(但正如“詮釋學循環”的部分—整體關系說所指明的:沒有對整體的(前)理解,便不可能知曉部分是什么,但整體只有在對部分有了認識的基礎上才顯現出來)。在死刑、責任、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的一般條款,抑或法人制度方面,都可生發出很好的法哲學問題。甚至象“右行!”這樣的技術性規則,也完全可能作為回答諸如“根本性法律規范”的意義、本質和含意這些法哲學問題的出發點。

盡管一切哲學最終總是關注諸如存在的整體,事實的整體,法的整體這類自身的目標,但可能提出的哲學問題或難點,如前述,原則上是無數的。藉此,哲學再次區別于單個科學,后者的問題數量原則上是有限的。因而,只涉及特定研究對象的單個科學能一次實現其目標,而哲學由于其研究的是“事物的本質”,則無法做到這一點。

然而,一個特定時期的哲學從未看到整體,而總是關注整體的某一個別方面,這就意味著必然忽視其他方面。對新的哲學而言,由此便產生了將被忽視的其他方面納入視野并把握它的使命。雖然新哲學的目標在終極上總是與前毫無二致,但由于歷史性,也即歷史情勢中不斷涌現出新的變化了的任務,(注:拉德布魯赫曾說過:“每個時代必須重書法學”,此言尤適于法哲學(《法哲學》,第9版,1983年,第222頁;《拉德布魯赫全集》,第2卷,1993年)。參見注1,雅斯貝爾斯:《哲學導論》,第109頁:“把逝去的時代當作是我們的時代,就象要重塑古藝術品一樣,幾乎不可能。”)由此,哲學便成長起來。具體地看,為17和18世紀理性的和唯心的自然法學說所片面強調的法的理性和理念因素,不得不被歷史法學派,最終被法律實證主義所拋棄,19世紀的法律實證主義因此肩負著一項歷史使命:它必須重新思考法的實際存在,即法的實證性,但在經歷了極端的法律實證主義在20世紀造成的可怕的法律濫用之后,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去努力發現限制立法和法之發現中恣意妄為的“不可把握性”,但不應在抽象的價值王國里,而須在法的現實中去尋找。(注:參見W.哈貝馬斯:《刑事程序中的不可把握性》,載《法治國與人的尊嚴-W.邁霍菲爾紀念文集》,1988年,第183頁及以下。)從上述示例中也可見,一個哲學家完全可能對自己時代的問題不聞不問。(注:詳見注9,阿圖爾。考夫曼:《轉折中的法哲學》,尤其是第69頁及以下,第110頁及以下。)

應于明確上述所言是指,正確地提出哲學問題是一個極具影響和有著重大科學責任的難題,還應指明,一種特定的哲學只有從其問題的提出上才可能被理解。倘若人們不了解有關哲學家如何提出問題來探討事物,未把握引發有關哲學家提出特定問題的歷史情勢,沒有一種哲學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一切有關哲學學說的知識尚不是哲學,一如海德格爾所確言:“充其量只是哲學學。”(注:海德格爾:《形而上學導論》,1953年,第9頁。)

四 科學主義、哲學主義的謬誤與誤待哲學

前已指出,“純哲學家”的法哲學象“純法學家”的法哲學一樣糟糕。先說后者,純法學傾向的法哲學家落入科學主義的誤區,其謬誤之處,一為高估(教義學的個別)科學,一為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學思維。此種法哲學家企圖離開哲學,主要是脫離哲學知識去回答法哲學問題,特別是法的基本問題,持此態度的人越來越多。雅斯貝爾斯一針見血地指出:“幾乎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擁有對哲學問題的判斷力。人們一方面承認在科學中學習、傳授和方法是理解的條件,但另一方面卻主張在討論哲學問題時無需其他條件,只要能談得攏即可”。(注:注1,雅斯貝爾斯:《哲學導論》,第10頁。)法學家正是如此,幾乎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資格論說法哲學事務,縱使他從未嚴肅地探討過哲學。這種法律科學主義,在被稱為“法哲學的安樂死”(注:注10,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第114頁。)的19至20世紀之交的所謂一般法律學說身上表現最甚,在那里,法律“專家”欲把持哲學事務,并想將法哲學解說成“法學家哲學”。一般法律學說這種法學近親繁殖的結果,至多是一種粗俗哲學,它或許本能地碰對一回,但不知自己在干什么,一般而言,只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相反,哲學主義是那些只受哲學激勵和引導的法哲學家的誤區,他們不關心本身的法律問題,不關心法學此時此刻對哲學提出的問題。一旦人們將這樣或那樣的哲學思潮轉換成法哲學語言,他們有點怪異地提供給我們關于來源的深層考察,但他們在這里所“回答”的問題與特定的歷史情勢毫不相干,因而它們在此時此刻(et nunc)完全不是問題,即不具發問的價值。

非哲學家誤待哲學的一種常見的缺陷是,企圖將任一哲學思想、學說、理論搬到自己的領域,即象使用處方一樣“應用”哲學。由此在法哲學中出現許多著名流派:托馬斯主義、康德主義、黑格爾主義、以及所有其他類似學派。對此,首先應予反駁,哲學思想從未提供一個現成的專利配方式的答案,就象接受數學公式一樣,人們能簡單地適用之。相反,哲學“僅僅”研究立于特定時空之場的自認為是根本性的視角、觀察方向。不幸的是,哲學必須聽任人們指責它經常是未盡職責,但在事實上,這種未盡職責起因于不假思索、未經批判地接受哲學這一作法。只有通過積極的領會和“親自”參與思考,人們才能擁有一種哲學學說。但這種占有與外部接受有著本質的差別:“惟有那種將獲得的東西,通過自身的行為加以轉化的攝取,才不是剽竊”。(注:注7,雅斯貝爾斯:《哲學》,第1卷,第285頁。另,在第287頁及以下,他論及并反對哲學中的傳授方式。)

從上述還可得知,傳授方式與哲學的本質相悖。此種傳授方式還仍可能斬獲頗多,但它遲早會蛻化為教條主義,教條主義再也沒有能力展開事物的其他方面,只會導致“所傳授的思想”的僵化、硬化和絕對化。所有的絕對化觀點,所有能輕松運用的精致公式,如“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甚至“法就是正義”,這一切一切的核心都是不真實和呆滯的。只有那些開放的、未完結的、尚有疑問的東西才具活力。究其根本,埃迪特。施泰因所言極是:“人完全不可教授和學習哲學,只能探討哲學”。(注:注1,埃迪特。施泰因:《哲學導論》,第21頁。)

五 法哲學與法律理論

相對而言,揭示哲學和教義學的關系要容易一些。但如何區分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尚無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這由外在形式可以看出,刊載于《法哲學和社會哲學文匯》雜志中的論文,就主題看,也能在《法律理論》雜志上發表,反之亦然。

對在法哲學旁還存在著法律理論這一現象,只能作歷史解釋。雖然“法律理論”是一舊語,但被用來指稱法學中的一個專門學科,不長于30年。當然,法律理論也不是一個全新的學科,因為十九至二十世紀初“一般法律學說”所說的,與今天的法律理論雖非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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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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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論

義務教育

篇(10)

中圖分類號:H083;N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78(2013)06-0015-04

Analysis of the Austrian Terminology School

QIU Bihua

Abstract: The Austrian Terminological School has the great influence on the terminology field all around this world The view of Austrian Terminological School has been pointed towards the whole world from the beginning of its birth Due to its founder Mr Eugen Wüster’s hard work, the General Theory of Terminology was built up as an independent interdisciplinary scienc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size the basic theoretical views comparing to other terminological Schools, especially those until the end of 1990s

Keywords: concepts, appellations, concepts and appellations, system of nomenclatures, language planning and standardization

一 概 況

奧地利有著進行哲學和自然科學理論探討的民族傳統[1]。20世紀在維也納產生的哲學和語言批評思潮,是維也納術語學派形成的淵源。當時所出現的哲學和科學理論,極大推動了哲學邏輯實證主義維也納學派的理論探討,也把一些對“科學中的語言”共同感興趣的語言哲學家和自然科學家聚攏了起來。當時科學的發展已經到了高度專業化的程度,這也要求各學科的科學語言要相應地發展起來。當時的語言批評在數學、物理和機械領域中開展得最為有效。就是在這種文化思潮之下,歐根·維斯特(Eugen Wüster)開始了他逐漸形成的術語學理論的探索。詞典學家和工程師施爾曼(Alfred Schlomann) 和語言大師魏斯格貝爾(Leo Weisgerber),都跟維斯特有過合作,并對他產生過影響。他也研讀過語言學家索緒爾(Saussure)和布拉格語言學派的語言學思想[2]。

維斯特個人對世界術語學理論的形成起過劃時代的影響[1]。他1931年發表了《技術中的國際語言標準化;特別在電工技術領域中》的博士論文,這是一本蘊涵著普通術語學萌芽思想的基本書籍。他既是一名工程師,又是一位有著深厚語言知識的著名世界語學家。他還深入研究語言哲學的問題,在這點上,他的思想與哲學邏輯實證主義維也納學派代表人物之一卡納普 (Carnap)的觀點接近[3]。

在1931年他指出:“應用物理技術是‘語言技術’,為了更好地把語言技術推廣到工程領域,需要哲學家掌握科技知識,或者工程師哲學化。”[1]

這種思路像一條紅線貫穿他一生的工作。1972年,他關于普通術語學的總體思想已經成熟,而向全世界提出了“普通術語學是一門跨語言學、邏輯學、本體論、信息科學和各門具體科學的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論斷,標志著普通術語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形成[4]。他在1974年左右寫出《普通術語學和術語詞典編纂導論》的大學教材,在維也納大學進行講授。

維斯特一生對術語學具有里程碑性質的理論貢獻有[4]:他在1960年前后發表《從術語角度直觀描述的世界話語》一文中展示的“維斯特的認知理論模型”[4];《機器工具》(1968)和《語言概念世界的結構和它在詞典中的描述》;他對信息和文獻專業領域與術語學之間聯系的論述——《信息服務中的國際術語學》(1970),《概念分類和主題分類·其本質和應用的區別》(1971)。

維斯特于1977年逝世。他的思想對他身后的術語學實踐和理論的發展依然影響深遠。但他的思想必然有它的歷史局限性,這也為他的后繼者們所共識,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國際化潮流的影響,奧地利維也納術語學派在新一代術語學實踐家和學者的共同耕耘下,又有豐碩成果,鑒于筆者資料有限,本文只對至20世紀末的理論要點進行粗淺歸納。

二 理論要點 1概念

鑒于維也納的語言哲學和自然科學傳統,也就不難理解概念會成為理論探討的起點[6]。依維斯特的觀點,概念是術語學理論的核心[7]。從概念的思考方法出發,維也納術語學派以維斯特的認知理論模型為起點(這個模型是基于語義學的三部分模型發展起來的)[8]。在這個模型中,對“語言”(language)和“言語”(parole),以及“符號”和“含義”之間做了區分。符號的概念可以是一個語音概念,也可以是一個書寫符號概念。概念從來都不是孤立的,它總是作為概念系統的一部分進行考察的。依據維也納術語學派的見解,概念作為“思維要素”不能單獨出現,而要一直處于與其他概念的關系之中。

至20世紀末,維也納術語學派已將維斯特靜態的、基于各種關系的詞語模型,發展到了基于過程的動力學模型[5]。這個稍做修改過的模型,反映了人們認識發展的自然階段。而實際上,維斯特的思想,也注意到了個體層面上的動力學要素,他曾談到概念如何在孩子那里出現,又如何在語言共同體中形成[8]。在術語學工作中,人們從概念出發,強調概念可以獨立于語言表達而存在,這種思考方法在語言學那里是從來沒有過的。

維斯特對“概念”這個概念有過如下論述[8]:

“這里撇開個體概念不談,概念是一個共同體,是人們基于多數對象客體確定的,作為思想秩序排列的手段(理解、領悟),為實現理解溝通服務的。概念是一種思維要素,在對概念進行分析時,在其總體中,作為個別特征而起確定作用的部分是概念的內涵。就這點而言,概念與它的內涵是完全一致的。為識別和固定一個概念,名稱或者另一種符號是必不可少的。反而言之,從概念的符號出發,這個概念稱為這個符號的含義或者意義。”

2名稱

在維斯特的四部分詞語模型(認知理論模型)中,語言表達落在命名為“符號”和“含義”的語言系統層面(維斯特命名為“概念”),由此,在這個模型的符號層面(或者名稱層面)不只存在著由個體實現的語言表達,而且存在著抽象的語言表達。就抽象的語言表達而言,這個模型的缺陷在于,個體以書寫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實現的語言表達,缺少一些獨立于說話者或者書寫者自身特點、其所處情景的特色。

80年代末,學者厄澤爾(Oesers)給維斯特的認知理論模型添加進動力學的因素[5]。在維也納術語學派理論中,與語音形式相比,人們自然要給書寫形式以更大的關注;在術語標準化過程中,人們對概念層面上的符號更有興趣。一般認為,名稱是不能與一種語言符號(專業語言中有特例)相區別的[6]。

跨越國際交流的障礙,一直是維也納術語學派甚為關注的事;因此,這個學派一直對制定國際上通用的名稱深為重視[7]。為了實現國際層面的有效交流,甚至有學者推薦對名稱采用相同的外在形式,譬如采用帶有確定含義的希臘語或拉丁語的構詞要素;維斯特著名的“術語學鑰匙”就是一份帶有確定含義的希臘語和拉丁語構詞要素表。雖然把它作為原則讓全世界都采用不太可能,但是在實踐中,把它在有著共同起源或者受著共同影響的幾種語言中推廣,則是可行的[11]。

1969年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推薦標準ISO/R 860《概念和術語的國際一元化》,就是有關名稱國際化方面最大的文獻;它很好地反映了維也納術語學派的理論傳統。在這套標準的修訂版中,人們補充進在專業語言中實現真正名稱國際化的理念,這套標準目前還在修訂中。

維斯特還推斷,“術語學鑰匙”是可以擴充為一種計劃語言的[11]。但他的這種思想還未由這個術語學派的后繼者們進一步深化。

3概念和名稱的關系

維斯特的認知理論模型[4]從理論層面上闡明了概念和名稱的關系。維斯特給概念引入了意義形式。這種意義形式是一個符號復合體的形態語義學含義,或者是一個符號(這個符號有著轉義含義)的形態語義學含義;在最佳狀態下,它反映了概念的若干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名稱具有很高的自我解釋價值,對語言使用者很有幫助,因為它便于理解和記憶。在國際交流中,如果使用同一種語言表達不可行,意義形式的統一則是第二種最好的解決方案。在像芬蘭語這樣的語言中,由于有語言維護的傳統而排斥希臘語或拉丁語的構詞要素,它們采取直接接受這個名稱,同時又進行借譯的策略。電子技術領域中的名稱就是如此。維也納術語學派對這種方法予以承認,在術語標準中把它作為同義現象的特例看待。

4概念系統和名稱系統

維也納術語學派的普通術語學理論中,分別談到名稱系統和概念系統;在這兩個系統中,概念系統都處于中心角色。一個概念只有在它所屬的概念系統框架內,才能闡述清楚。概念間的相互關系,只有借助特征,才能表達明白。一個概念只能屬于一個概念系統,而落在某一個概念下的對象客體,則可以在不同的系統中出現[12]。

神經科學家已經證實,在人類的思維過程中,概念系統起著根本性作用。概念系統是術語學家、專業人員和從事知識加工的專家們進行工作的工具[13]。維也納術語學派理論中所探討的概念系統的類型,最初首先考慮的是它們在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中的應用。今日,人們更注意為非技術的知識領域開發相應的輔助工具。概念優先于名稱,強調概念的首要地位,意味著概念系統與名稱系統相比,概念系統的存在更具有必要性[7]。

依據維也納術語學派倡導的“系統”思想,在此得到的邏輯結論是:撇開關系,或曰“名稱應該反映概念的內涵”不談,名稱還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形成一個具有透明度的名稱系統,以便于語言使用者的使用。因為這個學派一直具有國際化的眼光,這個結論也適用于國際命名系統[7]。

5術語學與語言維護、語言文化、語言規劃和標準化的關系

維也納術語學派一直考慮對專業語言中名稱的命名施加影響。它很旗幟鮮明地主張,要在標準語言和專業語言之間做明晰區分。因為語言的自由發展是標準語言的特色,但是對于專業語言則不合適,它不能保證專業語言的良性發展,不能保證專業語言的準確性。因此,標準語言的“是-標準”(IstNorm)轉變成專業語言中的“應該-標準”(SollNorm)是必需的。而專業語言中的“應該-標準”(SollNorm)轉變成“是-標準”(IstNorm)則容易得多[7]。

專業語言實現國際化,這一直是維也納術語學派追求的目標;它其實是一種很進步的語言規劃活動。像語言維護和語言文化這種傳統上旨在捍衛本民族語言和文化的概念,在這個學派的理論里可能沒有占據很重要的位置。但在國家層面上的語言標準化活動,正如它在國際層面上一樣,卻是這個學派的中心工作[6]。

維也納術語學派在術語領域里,對國際標準化工作的影響主要通過下述三個機構實施:(1)由奧地利標準化研究所代管的國際標準化組織第37技術委員會(ISO/TC37)(負責制定標準化術語方針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2)國際術語信息中心(Infoterm),負責收藏術語文獻、進行國際術語信息協調等工作;(3)國際術語網(TermNet),是一個國際術語合作論壇,成員來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大學、研究所和協會,負責開拓全球術語市場,協助完成術語產品在信息交流、信息分類和翻譯領域中的服務功能和本地化任務。

三 結 語 現今維也納術語學派的學者比維斯特本人更加強調:術語學是一門多學科、跨學科的知識領域。普通術語學融合了哲學(尤其是邏輯學、本體論和認識理論)、科學理論、應用語言學、交流理論和信息科學的方法。在這門學問里,信息、文獻和標準化同樣起著重要作用。它是各門具體科學研究領域不可缺少的部分。

正如任何一種研究領域一樣,術語學的發展也受著新生學科的沖擊和影響,從中,它自身不斷得到充實、更新和完善。20世紀末,普通術語學所涉及的基本要素或者知識領域如下:

科學理論和認識理論;邏輯學和本體論;對象客體和概念;概念關系和對象客體關系;術語編纂學;知識技術;信息學(Informatik);信息科學(Informationswissenschaft);標準化和術語規劃;術語管理。

這些要素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量的累積,也不是折中主義的調和或者支離破碎的關系;它們之間是一種共生關系,也是一種將原本沒有直接聯系的學科融合成一門邊緣學科的關系[8]。

由歐根·維斯特創立的奧地利維也納術語學派,必將在人類知識發展的長河中,不斷擺脫其理論舊有的歷史局限性,而與時俱進地發展自身,讓其內在的科學光芒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參 考 文 獻

[1]Felber HIn memory of Eugen Wüster, founder of the General Theory of Terminolog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anguage(1980):25-27

[2]Wüster EBenennungsund WrterbuchGrundsaetzeIhre Anfaenge in Deutschland[M] Muttersprache,1973

[3]Nedobity WEugen Wüster und die Sprachkritiker des Wiener Kreises[J] Muttersprache, 1985:1-2

[4]Felber H,Budin GTerminologie in Theorie und Praxis[M]Tübingen,1989

[5]Oeser ETerminologie als Voraussetzung der WissenstechnikTerminology and Knowlwdage Engineering, Supplement[M] Frankfurt a M,1988

[6]Galinski C The Vienna General Theory of Terminology[M] Wien:Inforterm,1987

[7]Wüster EDie Allgemeine Terminologielehreein Grenzgebiet zwischen Sprachwissenschaft,Logik,Ontologie,Informatik und den Sachwissenschaften[M]Wien:Inforterm,1974

[8]Picht H,Laurén CAusgewhlte Texte zur Terminologie[M]IITF Infoterm,1993

[9]DROZD LZum Gegenstand und zur Methode der Termonologielehre[M]Wien:Infoterm,1975

[10]Picht H,Schmitz KAusgewhlte Schriften aus dem Gesamtwerk von Eugen WüsterTerminologie und Wissensordnung[M]Vienna: TermNet Publishe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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