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5-01 09: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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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論文

篇(1)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由于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金融機構時也是困難重重、處處被動。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確保金融體系和社會經濟穩定來考慮,我國都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慣例,盡快考慮研究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

本文從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以及制度比較兩方面,就存款保險的必要性、組織形式、投保形式、覆蓋范圍、保護程度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以期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存款保險是指為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成員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而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張安全網,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它金融機構失去信心,由此導致擠兌,引發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

存款保險機構對破產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清償破產機構的債務,支付存款人被保險的存款金額。()安排收購和存款繼承,即保險公司協助另一金融機構收購破產機構,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收購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根據成本原則選擇具體的方式,一般而言,對小銀行多采取第一種方式,對大銀行則采取后一種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護而弱化了對銀行的選擇和監督;同時存款保險的存在導致銀行產生了"贏了是自己的,虧了是保險公司的"這樣一種心理;此外,保險費率一般與風險不相關,這三種因素造成的風險與成本的不對稱就很容易使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這一制度的另一個缺陷就是它對大銀行提供的保護要高于為小銀行提供的保護,這種對小銀行的歧視容易造成存款從小銀行流向大銀行,這對小銀行是不公平的。

二、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支持存款保險制度的代表人物Fama(980),Diamond(983,984),Friedman(96),Dybvig(983,993)等。他們認為,銀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險至關重要。因為銀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它的獨特性在于其運用流動性負債為流動性資產融資,這種部分準備金制度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它使得銀行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由于銀行擠兌具有傳染性,因此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單個銀行無論經營得多么好,都無法經受得住持續的擠兌,嚴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健康的金融機構與壞的金融機構一起倒閉。

除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外,這些學者認為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護小儲戶的利益,因為金融領域里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小儲戶獲取信息和監督銀行的成本高,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保護小儲戶以避免其成為銀行破產的犧牲者。

反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包括:導致銀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機的傳染性效應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阻止銀行危機擴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銀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動性為主要措施的存款保險并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SangkyunPark,99);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銀行才能更有效率地運行,競爭可以使銀行家在保護存款人和投資收益之間找到最優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險只能弱化銀行的競爭能力并使其更易失敗(Dowd,993);現在的金融市場高度發達,已經能夠利用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市場工具來抑制金融恐慌,并為小儲戶提供足夠的安全投資機會,不必由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來保護(Furlong,984)。

(二)組織形式

關于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形式的爭論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在組織安排上,政府的地位如何?即是由政府還是由私人提供存款保險?

主張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險的學者(Friedman,96;Diamond、Dybvig,983;Campbell、Glenn,984;Chan,99;Dybvig,993)認為,政府具有任何私人機構所無法比擬的權威性,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足夠強大的信譽,因此只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險才能有效地分擔存款人的風險。由私人提供保險存在諸多劣勢:由于私人無權征稅,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極可能缺乏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是否能夠向存款人提供足夠強的信譽以維持存款人的信心令人懷疑;私人保險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關閉尚有清償能力的銀行,不能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利益;在處理與存款保險相關聯的道德風險問題時,需要存款保險機構提供補貼,私人機構無法獨自承擔這一責任,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有些學者支持由私人機構提供保險(England,985;Ely,986),他們認為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具有以下優點:在選擇被保險對象時的自由度更大;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在監督和控制被保險對象的風險狀況時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而可選擇的手段更多;當被保險機構的風險過高時,能夠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如果不能公正地評估被保機構的風險,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不過,根據Lee和Kwok(000)的研究,私人存款保險方案通常是在政府的控制下運行的。因此,私人存款保險方案與公共存款保險方案的區別并不象表面上那么顯著。

(三)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都被強制地成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后者則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存款人也可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其缺陷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避免了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缺陷,但這種方案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即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同時,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將導致存款在銀行體系內周期性的大規模轉移--在經濟形勢良好的情況下從被保銀行向未保銀行轉移,而當個別銀行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移動;此外,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往往不能吸收到足夠多的投保成員,因為大銀行是否參保對存款人在大銀行存款的意愿可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因此大銀行往往會拒絕投保,而在存款集中在大銀行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大銀行的參與,則保費之高足以阻止小銀行的投保意愿。

根據Lee和Kwok(000),如果存款保險的主要目標是避免發生銀行擠兌和系統性危機,那么存款保險方案就應該是強制性的。

(四)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間的關系

對公共存款保險方案而言,其存款保險機構可能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也可能和金融監管當局合二為一。關于二者是否結合,學術界尚無定論。Goodhart(988)強烈主張將二者結合起來。他認為這種模式有以下優點:能避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尤其在銀行監管方面;在資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規模經濟的好處;監管當局有豐富的經驗,而且擁有大量的信息,在決定對問題銀行采取適當的救助行動時,這些信息尤為有用;存款人對政府運營存款保險基金有信心;可以減少官僚機構,從而有助于成本的降低,這一點對小型經濟尤其重要。而Kane(985)則反對存款保險機構和監管機構的合并,在他看來,監管當局有其自身的目標,所以不可能總是顧及到存款保險的利益。Garcia(996)認為,應該根據國家的歷史、體制、經濟規模和資源狀況來決定采取哪種方式。

(五)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

.存款保險所包括的機構。

存款保險可能包括所有的存款機構,也可能只包括一部分機構。

在決定存款保險所包含的機構范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規模、最高保護限額、有關存款機構的數量和風險特征、倒閉的可能性、交叉補貼,上述因素對銀行系統結構的影響、存款保險方案的主要目標等。

.居民身份要求。

存款保險是只針對當地居民,還是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排除非居民存款人的方案一直倍受爭議,因為擠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將非居民存款排除在外還會導致額外的成本,因為銀行并非根據存款人的居民身份來區分帳戶。

3.對在本國和外國銀行存款的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否應包括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本國金融機構在國外的分支機構?如果這些機構被包括在內,那么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面臨國外金融風險的威脅;而將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對這些機構是不公平的。

4.存款保險所保護的幣種。

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應涵蓋外幣存款?一種觀點認為,外幣存款主要屬于投資型,外幣存款人更愿意承擔風險,因而存款保險制度不應該包括外幣存款。不對外幣存款保險帶來的第一個問題是是否對外幣存款征收保費,如果征收,則將提高本國大銀行的成本,削弱本國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Huertas、Strauber,986;Nasser,989);如果不征收,小銀行將承擔更多的保費成本。另一個問題是存款人只得到部分的保護,這將會對銀行體系的穩定造成威脅。

一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否包括外幣存款,主要取決于該國的存款結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本外幣存款的利差等因素。如果一國的大部分存款是外幣,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全面的銀行擠兌,那么對外幣存款保險就非常有必要;對于本外幣存款利差較大的國家,對外幣存款的保護就不那么迫切了。

(六)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

根據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是對所有的存款都進行保險;部分保險是對投保機構的存款設定一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險。

根據Fry等人(996),全保險的優點包括:效率更高,也更公平;降低了存款人從問題銀行提款的動機,有助于銀行克服困難和當局處理個別問題銀行,更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

對全額保險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為:全額保險導致的道德風險的程度較高。此外,即使實施全額保險,存款人依然會想方設法把存款從問題銀行提出來,因為存款留在問題銀行里就不能及時變現,這畢竟會帶來不便利和流動性問題。因此,即使實施了全額保險,仍不能使銀行免遭擠兌。

部分保險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較少,但導致銀行恐慌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依然會引發銀行擠兌,而且部分保險的保險程度越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一旦風聞對其銀行不利的消息就提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部分保險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在決定采取全額保險還是部分保險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則最好選擇全額保險;部分保險能降低道德風險的程度,但一個有效的機制也能夠在保險程度接近全額保險的情況下將道德風險問題降到最低;如果最后貸款人的功能和監管職能可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則全額保險的作用就不那么重要了;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取決于市場期望的約束程度;如果小額存款人還有其他安全投資渠道,則通過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必要性將降低;保護上限還取決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及其他銀行的債權人的市場約束的可信度。.設立保護限額的基準。

由于全額保險會削弱市場約束的基礎,因此人們自然想到設立保護上限。那么,根據什么標準決定保護限額呢?關于這一問題有幾種提議。一種觀點認為,短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是引發銀行擠兌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那么基于存款期限確立保險范圍比較合適,對易變現的存款予以保護,而那些相對不易變現的存款則順其自然。這既可降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提取其資產的動機,從而避免銀行擠兌;又可鼓勵存款人承擔約束銀行的風險的責任,減少銀行承擔的風險(Benston,983;Furlong,984;Kane,986;Lee、Kwok,000)。

反對者認為,存款期限可能會經常變化,這將使得整個方案失效;而且,目前尚無確切的證據表明擠兌是由活期存款提現引發的(Carns,989)。另一些人建議以存款規模為基準,即對一定限額內的存款予以全額保護,超額部分則適當遞減,這就是共同保險方案(Goodhart,988)。這種方案的缺點在于:銀行遭擠兌的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而且風險規避型的存款人的迅速提現將導致銀行擠兌范圍的擴大;銀行的高利率對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也許沒有什么吸引力,因為一旦銀行倒閉,其損失將非常高;有些大額存款戶信息靈通,一旦有不利消息就可能馬上提現;未受保護的存款有部分是短期的,很容易在問題一出現就立即變現;存款人可以用多個帳戶進行存款;如果銀行體系穩定是存款保險的首要目標,則共同保險方案將使存款人承擔過高的風險(Hall,988)。

3.保護上限的水平。

采用部分保險方案,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保護上限。這一點很有必要,因為必須將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還要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這樣的目標并不易實現,因為不能根據一個存款人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余額來估計他的財富。如果保護上限太低,未被保護的存款人數量較多,這些人很可能對存款銀行施加市場約束,導致擠兌;上限太低,還會使銀行無力支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的利息(或風險報酬)(Dreyfus,994)。反之,如果保護上限太高,將會有更多的人享受保護,但同時道德風險程度也會更高。

4.激勵相容型上限。

為降低道德風險,并鼓勵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信息以計算保費,一些學者建議把自愿保險與保險額度結合起來,由銀行自動選擇為其存戶實施保護,這就是自愿存款保險方案。在具體措施上,不同學者的方案又各不相同。Kane(986)認為可以把選擇權擴充到存款人。Chan等人(99)提出的方案是,由存款機構選擇資本金要求與存保費用,兩者互為反向關系,即如果銀行資本充足率高,其存款保險費用就低,反之則反是。Fan(995)的方案是,讓存款人選擇全額或部分保護。如果選擇全額保護,那么他必須放棄部分存款利息以補償保險成本;如果選擇部分保險,在銀行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他可獲得市場利息,而如果銀行破產或者沒有達到某個特定的標準,存款人將付出代價。在這種方案下,存款人將隨時改變其保險方式。其缺點是,當銀行遇到麻煩時,存款人獲取市場利息的動機不足以使其將存款留在銀行里。

實施自愿存保方案最根本的困難在于"搭便車"問題,如果風險較低,那么銀行與存款人都沒有投保的積極性。

(七)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有兩種。一種是設立存保基金,要求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另一種是非基金方式,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

建立存保基金,以銀行存款為基礎征繳保費,有可能是確保存款人信心的最合理的方法,這一方法對存款人能起到較大的心理安慰作用,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財務負擔也可能分散的更均勻些。

采用基金方式,需要計算保險費率。

.保費估算。

設計存款保險方案時最困難的問題就是保費的估算。合理的保費結構有助于降低道德風險并減少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對于參保銀行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費結構的設計。

決定費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應付存款人索賠所需要的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與被保險機構的風險并不密切關聯,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護上限、被保險存款的金額與倒閉銀行的市場價值之差、問題銀行被發現后,其被關閉的速度(Horvitz,983)。

.變動費率制度。

根據費率是否變動,存款保險分為變動費率制度和統一費率制度。變動費率制度根據各銀行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指標來計算其風險并以此估算保費(FDIC,983a、b)。從理論上看這一制度很有吸引力,它可以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但識別風險并非易事,要想獲得成功,需要持續監管,深入了解銀行所有表內外業務的風險收益結構。

反對者認為變動保費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風險的種類是無法窮盡的,因此以風險為基礎的保費制度不能應付新的、未曾預料到的風險因素,這就象"狗追其尾巴"一樣(Goodman、Shaffer,983;Berger,994);提高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本,增大了借款企業破產的可能性(Goodman、Santomero,986);除非收取非常高的保費,否則在銀行經理與存款保險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并不能控制銀行從事風險活動的動機(Goldberg、Harikumar,99);會迫使一些實力較弱的投保機構尋找風險高的投資項目以抵消其較高的保費成本。

3.統一費率制度。

統一費率制度執行起來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顯,主要是容易引致道德風險問題,特別是當統一費率制度與全額保護結合在一起時會大大惡化這一問題,前者會導致存款機構過度冒險,后者則降低了存款人監督存款機構的積極性。

Schwartz(987)則認為,僅有統一費率制度的保險方案并不會引起銀行倒閉,通貨膨脹的不穩定以及由此導致的利率的不穩定才是主要的原因。Nagaragan和Sealey(995)等人認為,如果把統一費率制度與良好的風險抑制措施以及最低資本金要求結合起來,則會明顯降低道德風險問題。

4.計算保費的基礎。

保費可以根據存款總額或被保險存款額來計算。具體到算法上,可以取某一期限內的月平均或季平均余額,而不采取某一估計日的余額。

為了防止存款在年末由被保險銀行向存款未被保險的機構轉移,應針對存款總額收取保費。對所有存款實行統一費率的做法比較容易管理,但有以下缺點:一是會導致交叉補貼;二是這一做法對那些存款額超過保險上限的人很不公平,大銀行在這方面的問題尤其明顯,因為大銀行未受保護的儲戶數量較多。

5.應急資金安排。

存款保險資金充足與否依賴于四個現金變量:保費收入、投資收入、理賠支出和營業支出。其中第一、第四項可以得到適當控制,而其余兩項卻無法控制。因此很難預計究竟需要多少資金才足以應付索賠。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目前,已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絕大多數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后建立的。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大致相同,包括:()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

但由于國情不同,因此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組織形式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和英國;由民間建立的以協會形式存在的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

(二)投保形式

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比利時、瑞典等國對存貸機構吸收的存款實行強制保險。德國和瑞士等國則基本上是自愿保險。美國則是采取強制和自愿相結合的方式,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州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

(三)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是否合并

根據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對0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調查結果(993),5個國家的存款保險與監管機構相分離,只有愛爾蘭、菲律賓和美國等將二者合并為一。

(四)存款保險的涵蓋范圍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標的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對銀行同業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國外,其余國家都不提供保險;從存款幣種來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瑞典等國不論存款幣種如何,一律給予保險保障,而比利時、加拿大、法國、日本、英國等國明確排除承保外幣存款;銀行同業存款,本國銀行在國外分行的存款,作為擔保或抵押的存款一般都不被保險;某些國家還不對特殊類型的存款提供保險,如法國和愛爾蘭不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提供保險,加拿大不承保超過5年期限的存款。

(五)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限額來看,除挪威和芬蘭外,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即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提供賠償。對每個存戶的最高限額,美國為0萬美元;法國為40萬法郎;日本為000萬日元;荷蘭為3萬荷蘭盾;奧地利為億奧地利先令;比利時為5億比利時法郎;加拿大為6萬加元;丹麥為5萬丹麥克朗或5億比利時法郎;希臘為萬埃居;愛爾蘭采取累進費率,最高賠償額為萬愛爾蘭鎊;意大利為前億里拉的00%;盧森堡為50萬盧森堡法郎;葡萄牙為.5~3萬埃居的75%和3~4.5萬埃居的50%;西班牙為50萬比塞塔;瑞典為5萬瑞典克朗;瑞士為3萬瑞士法朗;英國為受保護存款的75%,為每個存款人保護的存款額是5萬英鎊;德國為全額保險,但每個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當于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的30%的賠償額。

存款保險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居民存款增長率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變化,對存款保險的限額進行調整。根據Walker(994),存款保險上限的提高被認為是美國80年代儲蓄存款機構倒閉數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所以FDIC已經考慮縮小存款范圍以改進市場約束。不過,也有些國家正沿著相反的方向變化,如歐共體就提議其成員國擴大保險范圍,將保護上限從5000歐元提升到0000歐元。

(六)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一種是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發行股票與債券來解決。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之初的自有資本中,有一部分是財政部的撥款(為5億美元);另一部分是由家聯邦儲備銀行認股(但這種股票沒有選舉權和紅利);其余部分則通過發行債券來解決。另一種由金融機構按年支付保險費給保險機構。

比利時、荷蘭等國平時不收保險費,在發生銀行倒閉后,才籌集必要的資金進行償付。大多數采用統一費率制度。意大利、葡萄牙及瑞典從995年7月起,根據銀行的風險程度收取存款保險費,即實行差別費率;美國從994年月起,改為實行差別費率。另外,某些國家的有關立法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還可以從本國財政部或中央銀行那里獲得資金支持,或者是向中央銀行借貸。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擁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款50億美元的特權。

(七)存款保險機構業務

各國存款保險機構除了保護存款者利益外還承擔了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產處理等業務,對投保機構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經營不善的勒令停業或取消保險資格,如美國法律規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取消它認為經營不好的銀行的保險資格;對發生清償困難的銀行,保險當局(美國和比利時)可以通過提供購買其資產或將自己的資金存入該機構的方式進行緊急清償;對那些不能采取挽救措施的銀行,讓經營完善、管理得法的銀行吸收兼并,并且給那些愿意兼并或收購破產金融機構的銀行提供低息貸款(如美國和日本)。超級秘書網

四、結論與總結

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卻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了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不可能同時達到預防與保護的目的。存款保險首要的目的應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而不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任何一種存款保險方案,除非它提供無限制保護,并得到政府的全額支持,否則不可能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大規模的銀行擠兌只有政府救助措施才能制止。私人存保方案在銀行界遭到的反對最少。特別在那些存款分布均勻的國家,私人存款保險機構不失為可行的方案。但根據以往的經驗,除非擁有強大的監管權威,否則,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往往難以避免失敗的命運。

篇(2)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必須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險法》制定以來,在數次修改該法案的同時,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存款保險的補充條例》、《金融穩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置法案》、《債權管理回收業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條例,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險法律保護網,使存款保險機構在發揮職能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抗御風險的能力。

(四)應注重存款保險機構與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嚴格的銀行業監管是存款保險制度安全運行的先決條件之一,這要求政府部門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同時,更要加強銀行監督機構的建設,并促進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有效合作。當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不善時,存款保險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可及時提出警告,或適時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倒閉銀行與其他優質銀行合并,實現銀行的良性重組。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國家為維護銀行信用、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而建立的金融保障制度。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該制度不僅在處理銀行危機、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秩序;銀行危機;存款人

參考文獻:

[1]日本存款保險制度課題組.日本存款保險制度[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篇(3)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論框架

委托—理論主要是對下面問題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選擇行動,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人選擇了什么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一些變量,這些變量由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這些觀測到的信息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

1.2一般化的模型及應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從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變而來得。我們假設存款者(委托人)與銀行(人)面臨一個長期的合同,兩者的收益函數分別為v和u。銀行是風險中性的,存款者是風險規避的。銀行的可觀測收益?仔和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Z,其中Z為外生變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數。同時,假設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可能選擇有效措施規避風險,也可能消極對待,其聯合分布的密度函數分別為hH(?仔,Z)和hL(?仔,Z),相應付出的成本分別為c(H)和c(L)。那么,傳統的委托—模型的優化問題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參與約束條件(IR):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激勵兼容條件(IC):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學意義: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不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存款者就可以僅從收益狀況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而銀行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該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激勵與保險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就必須寫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使銀行承擔較小的風險。如果存款者無法觀測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現的消極態度就會給銀行帶來風險,此時必須設計一定的成本激勵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金融風險。

2銀行擠兌與委托—

2.1銀行擠兌的產生

銀行擠兌的發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環境中監督銀行價值的方式。當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銀行成為風險者時,對其儲蓄的擔心促使他們要求兌現存款。從雙向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發現,銀行無法觀測到存款者資金的真實流動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銀行資產的真實狀況。當一部分存款者獲得關于銀行風險資產回報的不利信息時,銀行擠兌就會發生。因此,銀行擠兌有一個基本的根源,就是銀行的不良業績(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種觀點認為,擠兌是銀行內生問題的暴露,如果銀行是基于先來先服務的原則對存款者的債權進行兌現,即順序償還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銀行現有的資產存量根本無法兌現每個存款者的債權,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會受損失。任何隨機事件的發生,都有可能引發銀行擠兌(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擠兌是在是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委托人(存款者)無法觀測到人(銀行)的產出,因此,對自己的存款利益產生擔憂,因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數。所以,要確保擠兌不會發生,必須在滿足參與約束(IR):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的同時,還要滿足激勵兼容條件(IC):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會導致存款者無法觀測道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而出現的消極態度(擠兌)給銀行帶來風險。

3道德風險與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銀行擠兌發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在銀行倒閉時,維護廣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這一點,國內外眾多學者已經做了詳盡論述,這里不在贅述。

3.2道德風險的發生

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為銀行)與消費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委托關系,為保證作為人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金融商品的消費者需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進行監督。但由于銀行與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監督成本很高,數量眾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著比較普遍的“搭便車”傾向,中小存款人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搜尋信息或干預銀行管理,從而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特別是,作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對銀行行為的監督與激勵,從而,產生了委托人缺失。3.3委托人缺失條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條件下,委托-的優化變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該模型與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國家成本G這一項,G為外生變量。同時,增加了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的情況下,所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從模型的結論來看,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結果應該與傳統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致使銀行的激勵兼容條件(IC)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會為自己的利益,而對金融風險置之不理;銀行在金融風險來臨時,也會采取消極的態度,使整個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降低。

這種委托—模式體現了在存款保險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的國家成本,特別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下,國家成本會更大。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在2006年外國銀行業全面進入我國市場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國有銀行的儲蓄業務被分流,而進一步的發展就是國有銀行業會更加具有風險的趨向,整個系統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應對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則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確保存款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公開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這一點,就是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國有銀行的上市改造。使銀行的行動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場股價的變動上來反映出來,銀行也可以通過存款者的行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

4.2強制投保原則

投保風險的產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選擇性,有可能導致順利時存款人從被保險人的銀行轉到未保險的銀行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在銀行困難時又會向相反的方向轉移,逆向選擇產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險制度需要有相當多的銀行參與,以便風險能在眾多的參與者之間充分分擔,自愿參與時,參與的情況很可能不穩定,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相悖。因此,我國目前應主要采取強制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初期,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普遍不強,金融業的監管機構還不健全的因素所決定的。

4.3實行與風險相關的差別保費率

保險費率應當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對各種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很難客觀評價,如公開風險程度,有可能會動搖市場信心,導致金融秩序的不穩定。以相對統一保險費率來說,差別保險費率相對較為公平,對于風險管理較好的銀行實行低保險費率,既可以減少其成本開支,又可以促進其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增加其經營成本,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促使銀行穩健運營。為強化銀行內部的風險約束機制,實現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根據各銀行風險級別、風險管理水平、經濟狀況等因素設定不同保險費率較為合適。

4.險共擔原則

存款保險制度不應實行全額保付,損失應該由銀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IMF規定,銀行存款保險額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國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實行全額賠付更會弱化大存款者對銀行的監督與激勵,造成廣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車”。

4.5存款保險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權利

有效的存款保險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體系,銀行監管主要包括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金、信息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不要僅僅對發生危機后的承保負責,更要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實施事前監督、監管,做到穩健經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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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含義與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確立風險防范機制穩定金融活動秩序

一般來說,銀行9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負債,銀行必須進行負債經營,其經營風險比一般企業大,因此維持客戶信心猶為重要。而且由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與專業能力去辨別持有他們存款的銀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產生的恐慌極富傳染性,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穩定民心,將會發生巨大的金融災難。

完善金融市場主體,防止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場主體不完善:政府籌資具有超經濟強制性質;央行獨立性不強,調控乏力;國有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商業化;而市場主體不完善的重要誘因之一就是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大小金融機構都無存款損失之虞。銀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選擇的甄別與道德風險的控制,國有企業也不用擔心貸款的最終償還,居民也不用監督他們銀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企業與居民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

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減輕央行負擔

與國外的中央銀行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不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這些再貸款收不回來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再貸款方面,人民銀行已經累積了巨額的不良資產,其中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占用了人民銀行總量高達數千億元的再貸款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央行的再貸款存量還將會增加,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這些將大大限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功能。這反映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缺少一個角色——存款保險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范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不僅能遏制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可以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完善市場規則,創造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考慮到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須把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納入到這個隱性存款保險網之內。這樣,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也就不可能發揮整體金融改革戰略——用體制外的增量來化解體制內的存量,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可引入銀行業優勝劣汰機制,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如果銀行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財政撥款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就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隨著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么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范圍肯定會逐漸增加。如果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對隱性擔保的負擔,還將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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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險課題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展開;時至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的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必要性,并詳細闡述了所要重點研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存款保險的基金來源、最高賠付限額、費率制度安排等細節問題。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被納上議事日程。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這一制度的成本和風險;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這些都表明,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都已具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在參加2008年11月26日舉行的“第十四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已經上報國務院……估計將于2009年推出。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選擇

理論研究和國際經驗共同表明,存款保險這柄雙刃劍實際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與降低市場約束之間權衡的結果,既有明顯優勢、又存在負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適得其反。顯然,在目前復雜的國際宏觀經濟形勢下,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時機。因此,在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際,還必須仔細斟酌,周密論證,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險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參保前,參保時和參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面臨如下現實選擇:

1、參保前的現實選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愿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前風險越大的銀行參與的積極性越高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是強制性存款保險。這樣既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預期負擔的減小,也有利于強化參加存款保險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眾信心,并直接強化銀行業競爭,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參保時的現實選擇——保險額度與費率斟酌。現今,金融風暴席卷全球,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健全的國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這時因為其國家的全額擔保形式而有利于維持公眾信心,促進金融穩定。與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過程相反,我國存款保險的施行,并非為原本暴露的儲戶風險引入新的擔保機制,而是將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隱性存款保險顯性化,并逐漸把無限的國家責任變成一種內容與邊界明確的、由獨立機構承擔的有限民事責任。因此,今天儲戶對于銀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對國家擔保的信任,這一責任不可輕易放棄,所以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初期,還應延續以往的政策,進行全額兜底。在經濟形勢明朗后,資金開始從銀行流出尋找投資渠道時,再逐漸過渡到分級兜底。這樣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單一費率可能引起的銀行追逐高風險項目行為,應對不同風險的銀行征收差別保費。這種差別保費是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安排的核心內容,它要根據每家投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資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調整,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對問題銀行進行及時處置。

3、參保后的現實選擇——風險識別與有效監管。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后的銀行可能從事風險較大,利潤較高的項目而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還需加強對銀行的審慎性監管并督促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促進銀行業內外兼修,降低由此引發的風險。因此,穩健的會計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與保險機構共保都是必須的,他們可以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有效提高市場約束,減弱道德風險。

一般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與否與存款保險機構能否有效識別參保者的風險狀況緊密相關。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識別及預測未來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也使得風險識別更為艱難。即使風險被識別出來,如何讓金融機構相信其存在的問題也會讓政策當局大傷腦筋:控制經營已明顯惡化的銀行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經營良好、能承擔其從事的風險行為且仍有盈利的銀行糾正其風險行為、調整其經營策略卻相當困難。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和理性而強勢的監管干預將是存款保險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結

目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并輔以適合中國現階段國情的條款,不但有利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而且順應了中國金融機構所有權結構變化趨勢,是符合中國實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舉措。因此,適時地出臺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經濟四面楚歌之時提升公眾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曹元濤.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與中國的選擇[J].經濟學動態,2005;(6):19-21

[2]葛紅玲.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205-206

[3]何光輝.道德風險與存款保險額度的市場決定[J].財經研究,2006;(1):73-83

[4]錢小安.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約束條件與制度設計[J].金融研究,2004;(8):21-27

[5]蘇寧.借鑒國際經驗,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6]魏志宏.中國存款保險定價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7]謝平,王素珍,閆偉.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與國際比較[J].金融研究,2001;(5):1-12

[8]顏海波.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與選擇[J].金融研究,2004;(1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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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存款保險制度制度建立原因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中國是儲蓄大國,據時刻財經網報道,2008年全國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7.69萬億元,比上年多增2.3萬億元。其中居民戶存款增加4.63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2.87萬億元。財政存款增加269億元。面對如此之高的儲蓄規模,而沒有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進行保障,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危害將是難以估計的。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醞釀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值此背景,就個人觀點對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根據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其目的是通過存款保險的方式保護存款者利益,穩定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標志著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繼美國之后,西方國家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了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有效地加強了各國的金融安全。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已具備較為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及嚴格的監管體系。而中國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不夠成熟,如:金融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信用信用社經營與管理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非上市銀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與城鄉信用社的財務報告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只有這些問題都得到較好解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建立才能夠得到更好的支撐和保障。

二、各國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1.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弱化銀行和儲戶的風險意識。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有所保障,從而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后,存款者就可能從利益最大化出發,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存款者不再針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來決定是否提款,雖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擠兌現象的發生,但也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在經營活動中有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同時,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做后盾,以國家信用作隱性擔保,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不把國有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將導致存款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當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如果既定的存款保險制度允許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和退出,并且對存在相同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征收相同比率的保費,則使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中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稱。這樣,穩健的金融機構會選擇不參加存款保險,已經加入的也會退出。而存款保險機構為了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資金去補償存款者,只能提高保費,這又導致次等穩健的金融機構退出存款保險,最終的結果是只有經營最差、風險最大的金融機構才會留在存款保險體系里。顯然,由于金融行業的倒閉風險相對較高,這樣一個保險體系是無法維持下去的。

3.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帶來行業不公情況。當銀行業普遍陷入危機時,政府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機構有可能會選擇首先挽救大銀行。例如在此次美國次貸危機中,大批銀行破產,其中盡管包括華盛頓互惠銀行等少數大銀行,但中小銀行在次貸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據報道:由于美國政府以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保大放小”的政策,截止2008年9月,已有13家中小銀行倒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這樣的舉措主要是考慮到一旦一家資產規模超過千億美元的大型商業銀行破產,將很快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基金,而中小銀行的破產對其影響較小。

三、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擠占替代作用

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長期存在,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就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南于沒有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一旦有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乃至最后撤銷關閉,都由央行作為最后的埋單人。如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正是由于這種由國家信用支持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行使著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責,從而削弱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然性和急迫性。

四、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

建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官僚化運作的體系。顯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為金融運行帶來了成本,而除卻制度運行的財務成本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會產生一些間接成本,如道德風險的加劇,逆向選擇的產生等等。這些直接和間接成本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造成沉重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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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時期,我國一直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農村金融抑制導致農村資源長時間處在逆向流動狀態,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城鄉差別更加明顯。為有效緩解農村面臨的危機,政府有必要給農村相應的金融支持。農信信用社引入存款保險博弈過程中,參與者是金融監管機構,博弈的第一環節時金融監管機構是不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二個環節是風險存在差異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為簡化整個模型,把所有博弈方都設定為完全信息。假定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監管成本是C,如果金融監管機構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則需支付部分存款保險基金D。假定兩個金童機構面臨的風險級別有所差異,高風險機構參與風險投資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別設為PH、πH,投資失敗出現的損失為LH;低風險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別用PL、πL,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采用LL表示。這兩個金融機構原有資本為0,存款額度都設成V;如果金融機構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其所有的存款都得以保險,保險費率是t.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監管部門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該金融監管機構單單付出監管成本C,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收益表示為:PXπX-LX(1-PX)。若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負擔一定的存款保險基金D,這時候若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其收益表示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并求解模型

如果D<C,表示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比起付出的存款保險基金大時,監管機構執行的決策是要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從監管機構的監督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有效維護儲蓄者存款的安全性,促使金融市場及社會實現經濟發展要求。以博弈的視角對金融機構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PXπX-tV>PXπX-LX(1-PH),表明金融機構1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占優勢。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機構2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占競爭優勢。所以,若t=LX(1-PX)V時,表示風險X的金融機構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t<LX(1-PX)V的時候,兩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占優處于均衡狀態。基于這種情況下,所有金融機構都引入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應用中會出現逆向選擇的問題,經營不來的銀行更加需要存款保險體系的輔助,經營優良的銀行則會退出存款保險體系。因該體制會把經營良好的資產流入經營不良的銀行,簡言之就是采用穩健的銀行補貼經營不善的銀行,促使經營狀況不良的銀行由存款保險中獲得更多收益,但存款保險制度對經營不加的銀行救助也會出現示范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銀行之間的惡性競爭。若t>LH(1-PH)V,這種情況在實際世界中并不存在,如果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其不設立過高的保費費率導致沒有一個金融機構愿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現實社會中推行單一的保險費率實行不起來,必須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率,如此才能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國家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若讓銀行自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內,就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這會促使風險高的金融機構更加積極的參與保險,此時強制所有的銀行參加保險體系尤為重要。雖然博弈模型忽視很多影響因素,但也從理論上證明我國農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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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依照規定的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進行投保,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該專門保險機構提供資金援助或者直接向儲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護小額存款者的利益,同時也是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補充,是構成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三項重要制度之一。

存款保險制度增強了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但是該制度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會影響其運行成效,減弱其基本作用。所以應認真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產生和存在的根源,從而找到防范道德風險的辦法,進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道德風險的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一)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

1.存款保險制度

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該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往往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制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

該制度規定有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按照法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存款保險機構對其投保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將其財務狀況限定在相應的范圍之內,當投保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源于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危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所以,1933年美國銀行法就明文規定在聯邦層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旨在重振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保護儲戶利益的同時監督銀行的經營。

我國迄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公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中曾對此作了闡述并肯定了其積極意義。該報告將存款保險制度定義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并繳納保費,當某個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時,由管理保費的存款類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予以賠付。

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保護功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保護小額儲戶的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其次是穩定功能。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在某一銀行破產倒閉的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儲戶不僅對該銀行喪失信心而且還會對其他銀行也產生疑慮,進而容易出現擠兌,導致危機蔓延。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儲戶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付,很大程度上就截斷了危機的傳導。再次是救助功能。當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投保銀行提供支持,幫助投保行度過危機。另外是監管功能。存款保險機構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和安全,對銀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督。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明顯,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存款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它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道德風險。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的概念源自保險學的研究。它最早是由Arrow(1962)在研究醫療保險問題是提出的。他認為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做出損害被人的行為。

簡單的來理解就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理性人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為。道德風險生成的原因在于不恰當的激勵機制。

(二)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體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提供保護和救助時,改變了存款者、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甚至金融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各方都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沒有存款制度的情況下,存款的安全性缺乏保證,因此存款人需要慎重選擇銀行同時積極的對銀行的風險和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甚至還會對銀行進行適當的監督。但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在銀行無法支付時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存款人的存款,這就導致存款人的監督責任放松,存款人則不在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只是關注哪家銀行的利率更高,得到的收益更多。

第二,銀行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倒閉時存款人可能獲得來自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這樣就解除了銀行的顧慮,放松自我風險控制,增大了其經營的風險。

第三,存款保險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宗旨是維護中小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是它的非營利性質也可能會存在管理上不盡責的情況。比如對投保銀行的監督審查不到位,形成失誤沒最后動用保險基金來賠付存款人。

第四,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可能使得監管機構對該制度過度依賴,放松自身監管職責,為銀行危機的產生埋下隱患。

綜合上面四個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下相關各方都會產生道德風險。所以,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控制其中的道德風險顯得尤為必要。

二、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經驗

世界上有近百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都采取了相關措施和辦法來防范控制道德風險。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最為成功的國家是美國和德國,它們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封面的成功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和思考。

(一)美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當今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當數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確立了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2.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FDIC是政府存款保險的典型模式。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道德風險控制的前提保障。

第一,確定建立該制度的目標。FDIC的第一要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切身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從而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第二,監管有針對性。FDIC是美國銀行業的忠言監管者,它監管所有被保險的銀行。在對參保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在第一時間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律法規的完善。FDIC自成立以來以及后來實施的改革,這一過程都有法律法規提供強大的支持。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FDIC的職能和組織結構做了詳盡的規定;到了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案》更是賦予了FDIC前所未有的權力;為了加強應付倒閉銀行的權力,1982年通過了《加恩-圣-杰爾曼存款機構法》來提供法律支持。

(二)德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控制

1.關于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介紹

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強制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和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構成,以后者為主,其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那時最初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存款保險組織。1974年,當時德國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由于清償力不足而被迫關閉,引起了社會大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于是其他德國銀行集團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體系從而形成了現行的自愿存款保險制度體系。

2.德國對于道德風險控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環境尤為精良。德國存款保險制度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特點尤為鮮明,表現如下:

首先,反破產法和所有權結構形成的法律環境。在德國企業破產被認為是經營者個人的失敗,甚至還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反破產法與存款保險結合起來能防止金融機構冒險,因而降低了金融機構道德風險。

其次,銀行部門的所有權結構在降低道德風險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國因為很多銀行是在管理者而非股東的控制之下,并且不以股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這就降低了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

再次,建立了存款風險公示制度。根據德國相關法律的要求,金融機構需讓客戶了解該機構加入了何種存款保險機制,以供存戶了解存款風險。

最后,金融安全網中各監管部門的密切有效配合也是德國對道德風險控制有效的原因。

三、我國建立道德風險控制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若我國將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必然也面臨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德國和美國等先進的國家經驗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鑒的。筆者認為這些經驗和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降低道德風險的外部環境,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要求合理的設計存款保險體系,同時還要求建立能使存款保險制度高效運行的外部環境。只有存款保險制度運行所處的大環境得到改善,保障存款人利益、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建立有效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才能更有效的發揮。

第二,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將其改造成經營目標明確、運行機制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治理結構完善、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對防范道德風險十分重要。

第三,完善銀行風險評級制度。我國也可以成立一家國家級信用評級機構,評估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同時,還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投保銀行依據風險監測的結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財務問題并監督采取相應措施,將風險盡可能消除在萌芽狀態,以降低整個金融系統風險。

第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加強金融安全網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強化銀行審慎監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不能因此而削弱銀行監管,更不能代替銀行監管。審慎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安全網的協調配合,會使得監管更加有效,也就會使存款保險制度真正的發揮作用效,同時也有利于克服了道德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實質上也就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

注釋:

構成金融安全網三項制度的另外兩項分別是銀行監管制度和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6》第八章.

篇(9)

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可從存款保險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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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地克服了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大銀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具有背景優勢,公眾會更加青睞大銀行,無形中加劇了不公平競爭,不利于中小銀行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則有效地提升了中小銀行的競爭力,弱化了大銀行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促進了公平競爭,有利于銀行業健康發展。

2.有效地解決了利率市場化所帶來的銀行的利率風險,經營風險,信用風險。利率市場化之后,利率波動風險加劇,銀行資產定價和負債定價將難以同步,會產生基差風險;另外,惡性競爭,也會使得銀行存貸利差減小,利潤急劇壓縮,次級借款者將“趁虛而入”,從而產生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則將這些風險進行了“兜底”,防止金融風險蔓延,穩定金融環境,充分保護了中小儲戶的利益。

3.存款保險制度穩定了經濟、金融環境,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增強了世界公眾對人民幣的信心,助推了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從而影響國際間的資本流動,間接推動了利率市場化進程。

二、談談自己對未來徹底實現利率市場化的問題分析及相關對策

目前,市場利率化不完全最主要的兩個方面就是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管制和存款利率管制。存款保險制度已經為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充實了基礎;而取消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管制,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住房的剛性需求堅挺,賣地為主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結構,經濟發展處于庫茨涅茲倒U型曲線的上升階段,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的現狀,使得用貸款買房成為潮流,資金需求極具旺盛;一旦取消利率管制,整體貸款利率必將走高,中小企業將難以融資,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調結構,轉增長,便無從談起。房地產經濟在我國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徹底實現利率市場化,護航房價“軟著陸”很有必要。護航房價“軟著陸”,可從以下三點入手:

1.地方政府要調整財政收入結構,國家要實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地方政府應減少賣地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降低房地產商的拿地成本,從而降低房價,穩定貸款利率;國家要實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建立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制度,彌補城鎮建設用地稀缺化,進一步降低拿地成本,降低房價,穩定貸款利率。

2.進一步實行收入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縮小貧富差距,減少貸款買房的資金需求,從而穩定貸款利率。

3.適當增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供應量。房價由供求關系決定,增加供給,房價下降,貸款資金需求量減少,進而達到利率穩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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