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3 13:27:4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保險理賠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作為一個應屆畢業生,初來公司,曾經很擔心不知該怎么與人共處,該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完成了從學生到職員的轉變。
在輪崗實習期間,我先后在工程部、成本部、企發部和辦公室等各個部門的學習工作了一段時間。這些部門的業務是我以前從未接觸過的,和我的專業知識相差也較大;但是各部門領導和同事的耐心指導,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個操作流程。
在本部門的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動為領導分憂;專業和非專業上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公司做出更大的貢獻。當然,初入職場,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他們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的提醒和指正。
經過這六個月,我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公司的帳務,整理部門內部各種資料,進行各項稅務申報,協助進行資金分析,從整體上把握公司的財務運作流程。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業務能力。
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這半年來我學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發展,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員工的身份在這里工作,實現自己的奮斗目標,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公司一起成長。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懇請領導給我繼續鍛煉自己、實現理想的機會。我會用謙虛的態度和飽滿的熱情做好我的本職工作,為公司創造價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來!
此致
敬禮!
XX保險公司
我的名字是XXXX X年xx歲的學校XXXX 20XX年X月X日在學校體育課上打球造成手臂受傷,送往醫院治療,現已康復。在住院期間,我花費了XXX元的醫療費用。由于我為貴公司投保,保險單編號XXXX保險名稱XXXX提出索賠申請。我希望它會被接受和處理。
這讓
申請人XXX
具體日期
索賠申請書二
XX交通警察部隊: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地址或單位
請求項
一、要求XXX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XXXX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于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月XX日XX時發生交通事故。他們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在他們要求你的團隊協調交通事故損失的賠償。
這讓
XX交通警察
申請人:
具體日期
索賠申請書三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男,身份證號碼是:××××××××××××××××××系××縣××鎮××村五組村民,是××中學九年級學生×××(男,身份證號碼是:××××××××××××××××××,××××年××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在×××醫院被確診患××××××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的`母親×××,女,系××縣×××鎮×××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7月20日,合眾人壽推出了理賠服務六大舉措,同期還啟動了以“合眾保險,理賠不難”為主題的大型理賠知識宣傳活動,意欲通過完善保險公司服務流程,狠打服務牌,重塑保險業“理賠易”新形象。
長期以來,“理賠難”一直是保險客戶抱怨最多的問題。在2005年網絡評選出的“十大維權熱點難點”中,保險理賠成為其中的第二大難點。“理賠難”已不僅僅成為保險業發展與普及的“瓶頸”,而且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主義保障體系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隨著“國十條”出臺,保險業發展空間繼續加大,競爭也更為激烈。作為一家新公司,合眾人壽率行業之先,提出啞鈴原理,即公司成本向服務和人力傾斜,其他部分厲行節約,從而打造一支業內領先的服務人才隊伍和一整套面向客戶的服務體系。此次又推出“24小時受理電話報案、咨詢”、“上門服務”、“延滯支付利息”、“預付賠款”、“簡單案件即時結案”以及“結案通知及回訪”等六大服務舉措,從而打出民族保險企業的金字服務招牌,力爭通過自己的努力將“理賠難”變為“理賠易”。
合眾人壽理賠部負責人陳秉璽說,“手續繁瑣”是保險客戶感覺理賠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客戶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后,保險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全”為由,讓客戶來回奔波補充材料,對客戶來說,這是一件很煩心的事。針對這種狀況,合眾人壽規定接到報案后,公司會派服務人員到醫院或客戶家中看望、慰問,同時為客戶帶去理賠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并就理賠的相關注意事項做詳盡的說明;當客戶備齊申請理賠必備要件后,可撥打95515通知服務人員上門代為填寫申請書、送件、申請、領款。如果客戶選擇賠款轉帳,在結案后,公司會派服務人員將具有賠付明細的通知書送達客戶。
在合眾人壽的理賠服務六大舉措中,陳秉璽著重提到了“延滯支付利息”即理賠滯納金制度。該制度規定,對于賠付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免于調查的案件,如果在7天沒有結案,則從次日起按照保單的預定利率按日計算(2.5%/365*超期天數*賠付金額)支付利息。合眾人壽推出的理賠滯納金制度,在國內尚屬首創。
必備材料
在必備材料中,被保險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保險合同(如果是針對附加險索賠,也要提供主險保單)原件,繳費證明(如果是期繳產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繳費發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賠時帶上就行。如果身份證明、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等)過期或遺失了,需要向當地公安部門掛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或補辦。
《理賠申請書》是由保險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請人或者自己去保險公司的理賠網點索取,在索賠前提前填好或者當時填寫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為辦理索賠時,按照保險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賠委托書》。自己不會寫授權書也沒關系,保險公司提會供印刷好的《理賠委托書》,只要委托人親筆簽字授權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權范圍。
受益人去保險公司領保險金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一般來說本人身份證即可。若不能親自領取保險金,委托其他人代領時,除了提供領款人的身份證,還要再提供經當地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險人本人,領款時保險公司還需確認,領款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是否與合同約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關系證明。常見的關系有:夫妻關系,可用結婚證證明;父母關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子女關系,用出生證,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均可。
醫療類證明
醫療類理賠是保險理賠中發生比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較瑣碎,如病歷、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醫療發票等。很多人覺得索賠難,就是被這些材料絆住了腳。但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難,只要細心就行。
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
在醫院門診或急診部門接收治療、檢查時,醫生都會在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上填寫就診情況。正常情況下,門(急)診手冊或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數醫院能建大病歷,由醫院代為保管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種情況,向醫院取回即可。
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診斷證明書
一些以發生某種疾病為賠付條件的保險,要求提供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診斷證明書。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診后主動向主治醫生索要診斷證明書。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癥),除了在確診后向有資質的醫生索要診斷證明書外,還要保留與重大疾病診斷有關的其他醫學證明材料,比如各項檢驗、檢查(如血液、影像等)報告、組織病理報告等,同診斷證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
如果投保住院費用補償、住院津貼等保險,一份出院小結或出院記錄是理賠時必不可少的。正常情況下,醫院會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提供這項證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醫生忘記提供,記得索要。
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處方)
在醫治過程中,醫生會根據病情治療需要開具處方,病人要根據處方去繳費。只要每次繳費時保存好費用清單(處方)和原始收據即可。不過要注意,收據要為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且蓋有醫院財務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單據復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險公司索賠,原始單據要留下,則要請報銷單位提供相關證明并蓋章。如果已在醫保報銷的,需提供醫保審核單。
收集證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賠申請人必須要注意保險合同對醫療方面的具體要求。
最普遍的約束是報銷范圍限制在社保報銷目錄以內,對超社保的用藥不負責賠償。
某些保險合同中約定,就診的醫院要達到某個級別,比如有些要求必須為三級(含)以上的醫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須去指定的醫院就診才能負責賠付。
還有些對開具診斷證明的醫生的資質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險公司要求,能開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必須為“擁有處方權及診斷權的、國家認可的具有主任級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
為了順利理賠,必須對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數,并在治療過程中與醫生溝通清楚,說明保險公司的要求。
事故類證明
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殘疾、身故之類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類證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意外事故證明
發生意外事故索賠時,應準備“意外事故證明”材料。相應的材料應根據事故發生原因,由對應的監管機構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門索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意外被打傷或遭搶劫可以提供110報警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火災事故需由消防部門出具,工傷事故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等。
傷殘證明
殘疾保險金的索賠須提供殘疾鑒定證明(法醫學鑒定書或醫院鑒定診斷書、失能鑒定書)。此類證明材料需到保險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開具,如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原則上傷殘鑒定由申請人自行申請鑒定,只有當保險公司對鑒定有異議時才會要求重新鑒定,但鑒定前最好同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取得聯系。
死亡證明
根據死亡地點、原因的不同,開立死亡證明的機構有所區別。在醫院內身故,可由醫院出具“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在醫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書”;死因不明者,應由公檢法機構的法醫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對于因失蹤而推定被保險人死亡的,可向當地法院申請被保險人“宣告死亡”,經法院公告和法律規定的等待期后,法院會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決書”。
銷戶證明
居民死亡后,須由其家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戶口注銷,派出所在將戶口簿被保險人所在頁蓋上“死亡”章,申請人在申請保險金時應當提供蓋有此章的戶口簿。
2015年1月29日,中國保監會公布的關于2014年度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14年,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各保監局接收的29934個有效投訴事項中,財產險涉及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12139個,其中理賠/給付糾紛占投訴總量的7成以上,主要反映保險責任認定爭議、定損價格爭議、定損理賠不及時、理賠程序繁瑣、理賠材料不合理等問題。
面對“強勢”的金融機構,在享受金融服務的同時如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是當下很多消費者都會面臨的問題。在維權的眾多手段中,法律,無疑是最有效的武器。
實施近一年,新消法開始在金融消費領域“亮劍”。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時,首次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認定保險公司未向金融消費者履行“提供風險警示信息”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放棄理賠的棄權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車禍引發賠償責任
小尤,80后“男生”,土生土長上海人。幾年前的一次車禍,讓他原本安靜的生活開始了轉變,甚至因此而背上了不小的“債務”。
2011年7月8日晚上9點多,和往常一樣,小尤駕駛著自己的轎車在上海某路段行駛。不料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造成駕駛、乘坐電動車的楊某等二人受傷、小尤自己的轎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尤向保險公司報案。
早在2011年1月,小尤就其轎車曾向T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14.43萬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
2013年7月,楊某等二人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尤及T保險公司賠償兩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律師費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分別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作出判決,認定兩人損失分別為3.7萬余元及20.4萬余元,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應賠付的錢款1.8萬余元、10萬余元,以及小尤已支付的9000余元、1000余元,小尤還需賠償兩人9000余元及10.1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T保險公司履行了相應義務。
所謂“放棄”
小尤想到曾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而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間。且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明確規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因此在上述判決生效后,小尤就判決認定其對外所負賠償責任向T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被拒絕。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2013年7月,小尤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出險經過及損失情況”欄內,曾填寫“放棄三者物損及人傷理賠,今后與保險公司無涉”字樣。保險公司認為,小尤已自愿放棄索賠第三者物損及人傷理賠,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保險公司向小尤賠償了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損失后,拒絕再作出理賠。
而小尤表示,前述所寫內容,是他在理賠車損時,保險公司的員工要求他寫的。小尤認為,他是在保險公司員工誘導下,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為此,2014年7月,小尤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款11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尤按50萬元的保險金額支付保費,保險公司應按該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小尤在申請書中放棄理賠系其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保險公司未將相應保費退還,不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視為雙方對解除合同未達成合意,保險公司仍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T保險公司支付小尤理賠款10.7萬余元。
《新消法》第二十八條露臉
T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小尤已明確表示放棄三者險的理賠,該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鑒定費3千余元屬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不予賠付的錢款,不應由上訴人理賠。上訴人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除系保險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外,還屬接受金融服務的金融消費者,保險人除需履行保險合同的各項合同義務外,還應履行金融服務經營者的相應法定義務。
本案中,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被上訴人作出棄權意思表示時履行了上述法定提示義務,故被上訴人的棄權行為并未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據此對抗被上訴人要求其履行理賠義務的主張。
金融服務經營者的風險警示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所以對金融服務經營者課以上述法定義務,系基于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專業知識及信息來源等均較金融服務經營者更為缺乏,在較為專業的金融商事活動中可能基于其此種合同弱勢地位作出錯誤的判斷。而此種基于錯誤判斷作出的民事行為,實際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為保證金融消費者的行為出于其自由意志和真實意思表示,需要由更具專業性的金融服務經營者對相應風險予以及時提示。
如果專業金融服務者未能履行該種義務,則繼續承認金融消費者該種行為的效力,將導致其錯誤的意思表示,顯不合理。故在金融消費者放棄合同利,而金融服務者又未對此履行風險提示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如該種行為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則此種棄權行為因金融服務者的過錯而不生法律效力,金融服務者不得據此主張免除其合同主義務。
本案被上訴人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放棄合同利,雖屬對其權利的自行處分,但此種自行處分行為顯然會給其財產安全帶來風險,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作為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向被上訴人提供風險警示,對被上訴人此舉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予以提示,現上訴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至于鑒定費用,保險合同已明確約定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不予理賠,現被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鑒定事項曾經上訴人書面同意,故上訴人依約無需對本案系爭鑒定費用3000余元承擔理賠責任。
2015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上海一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T保險公司支付小尤保險理賠款10.3萬余元。
在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中,未如實告知高居首位。在購買保險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認識到不如實告知的嚴重后果。如果隱瞞或漏報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列明的情況,就可能既得不到應得保障,甚至連保費都拿不回來。
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內障,且已由醫生確診并進行過一些治療。在購買重疾險時,她并沒有意識到這與自己買保險有關系,人也沒有詳細詢問。一年后,方女士感覺視力逐漸下降,到醫院檢查,結果是需要開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對于履行如何告知義務時容易犯的幾個錯誤,以及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參考本刊保險欄目小專題《繃緊如實告知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前發現自己在告知環節犯了錯誤,應該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以秉持公正的態度來處理。
超出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只針對特定風險提供保障,每個保險產品都有規定的保障范圍。只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才管。
平先生長期從事長途貸運工作,2007年底為自己購買了一份意外險(含意外醫療保障)。2008年春節期間,平先生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其雙腿殘疾。在治療期間,平先生的親屬認為平先生購買了意外險,因此決定使用昂貴的進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屬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來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可保險公司只承擔了平先生入院檢查、治療所花的費用,而其占比例最大的假肢費用卻不予賠付,理由是假肢超過了國家社保的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很多投保人對保險望文生義,比如以為買了車險,出了事故都能索賠;買了重疾險,得了什么大病都可以要求賠償。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內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負責的態度事前了解清楚所買的保險責任范圍,而不是一味譴責保險合同是“霸王條款”。
屬免責條款范圍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么的“保險責任”部分,還要重點關注“除外責任(免責條款)”。
錢先生2007年2月份買了一份意外險。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游,在一次攀巖中不幸摔傷。經過醫院治療出院后,錢先生便到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告知攀巖不屬于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拒絕賠償。錢先生回家翻閱自己的保險條款,才發現條款中將漂流、賽馬、攀巖等列為保險的除外責任。
目前所有的保險都有除外責任,比如車險中車輛超載出險、駕駛員酒后駕車等都不在保險范圍內;重大疾病保險把遺傳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對自殺、故意殺人等有除外規定。即使同一險種,不同產品對除外責任的規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來說,高風險活動和危險項目都會被列入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
超出繳費寬限期不賠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繳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投保人在繳費期間因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據等原因可能會出現一些無法按時繳費的情形。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公司一般給投保人一個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仍給付保險金。但如果過了寬限期仍未交費,又沒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保單就會進入失效期,發生保險事故就得不到賠償了。
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繳費期30年。2005年起,彭先生由于生意虧損沒有按時繳納保費。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屬索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單已經超出該公司規定的60日的寬限期,因此保單已經失效。
《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如果因某種原因,60天內都沒有繳納保費,投保人還有最后一次機會令保單“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請保單復效。保單復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辦理均可辦理,投保人要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聲明書或到指定機構體檢。
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是指在投保書、健康告知、授權委托書、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保險資料上,保險公司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監護人)親筆簽名卻非本人簽名的。如果違反了此規定,缺少親筆簽名這個要件,保險合同便不成立,理賠更是無從談起。
馬女士去年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當時由于丈夫到外地出差,并且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單上簽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馬女士的愛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當她向保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單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由拒絕賠付。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即使夫妻,也不能想當然地代簽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后陷于被動。實在無法親筆簽名,需由他人代簽的,在代簽保險單時也一定要取得對方的書面授權書。如果已經代簽名,要馬上與保險公司聯系,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觀察期內發生保險事故
觀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1年),如果被保險人患合同規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健康保險中最為常見。
黃先生2004年8月15日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規定觀察期為90天。2004年10月8日,黃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過翻閱相關條款,黃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險是及時給付型保險,只要醫院確診就可以提前獲得足額保險金。于是他在2004年1O月13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查看保單情況后,以該保單還在觀察期內,不需要承保為由拒絕賠付。
沒有過觀察期即意味著保險合同沒有正式生效,投保人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之所以會有這項規定,是保險公司基于防范風險的考慮,也防止帶病投保造成對健康體投保人的不公平。觀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適用于第一個保險年度,對于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
醫療費用重復索賠
部分保險產品的賠付,依據的是補償性原則。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補償,不會讓投保人從損失補償中獲利。
郭女士以前買過意外險并經歷過出險事故,雖然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賠付但最后的賠付額并沒有完全補足付出的醫療費。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買一份醫療費用險,哪怕出險后保險公司不能全賠但卻可以得到兩份賠償。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個保險公司買了一份附加醫療費用保險。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廳就餐時被餐廳
二樓掉落的盤子擊中頭部入院治療。她順利地在第一家保險公司得到了賠付,但她到另外一個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被告知拒絕賠償。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奔磾导冶kU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
另外,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藥、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
理賠材料不齊備
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對損失的補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險公司就無法對事故進行判斷,而有些材料丟失或短期內難以取得,就會造成理賠延遲,嚴重者在保險有效期內會導致索賠失效。
李先生2O07年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有效期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為肺結核住院治療,前后共半年時間,治療費用4.5萬元。出院時李先生只拿了張發票就回家了,安頓好孩子之后李先生想到了為孩子購買的醫療保險,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在隨后申請保險理賠時發現要補交病歷、費用清單等資料,于是又跑了幾次醫院。折騰的筋疲力盡。按照他的話說,補辦這些手續甚至比照顧孩子還讓他覺得累。
為了讓理賠更順利、迅速,在發生事故后,就應馬上向保險公司詢問需要哪些理賠資料,并按照要求認真準備,理賠時一次提交齊全,免得給自己既添麻煩又誤事。
遺漏必要手續
1、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
2、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機動車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其他的保險金權益人;
3、保險合同輔助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司業務員、保險公估人等。
第三人責任強制險
第三人責任強制險:指為了保護行人、其他車輛駕駛人等的合法權益,避免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責任人無力賠償受害人而強制要求機動車預先交納的保險費。根據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上述相關費用。
索賠第三者責任險時的注意事項
1、出險時,應按出險當地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2、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費用單據。保險人無異議的,應在10日內賠償結案;
3、出險后,無論賠償是否達到保險賠償限額,保險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4、出險后,事故責任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的,被保險人可向第三方索賠,也可向保險人索賠。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力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乘客算不算強制險的保護對象
乘客不是強制險的保護對象。應由承運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進行保護。
保險賠償中的絕對免賠率
絕對免賠率是指保險人隊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免賠一定比例的損失金額,這是保險人為加強被保險人及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提高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建在防損而作的特殊安排。
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0條規定: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面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根據以上規定,保險公司實際賠付的車輛損失險或者第三者責任險應為:
符合規定的賠償金額X (1— 免賠率)
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應提供的單證
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除應當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提供保險單正本,最后一次繳費憑證及保險人身份證明外,還需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表提供有關單證:
理賠項目
需補充單證號碼
需補充單證名稱
疾病身故
1、4、7、8
1、疾病診斷證明;2、醫療費原始收據;3、出院小結;4、居民死亡證明書;5、事故證明;6、殘疾鑒定書;
? 7、戶口注銷證明;8、受益人或者委托人身份證明;9、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
疾病全殘
1、3、6
住院補貼
1、3
住院醫療
1、2、3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1、3、5、6
意外傷害身故
4、5、7、8
重大疾病
1、3
保險理賠的基本流程
出現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報案,包括向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報案。一者為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外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車友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 出示保險單證、示行駛證、駕駛證、被保險人身份證、保險單;
(2) 填寫出險報案表,詳細填寫出險經過、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系電話等;
(3) 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
(4) 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5) 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6) 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7) 交付維修站修理;
(8) 理賠員開具任務委托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9) 車主簽字認可;
(10)車主將車輛交于維修站維修。
其次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車主要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完成對車輛查勘、照相以及定損等必要工作。結案前應向交管部門了解事故中自己應負多大的責任、損失多少和傷者的賠償費用等情況,然后再向保險公司詢問哪些情況能賠,哪些情況不能賠,盡量減少損失。同時,車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車以及找修理廠修車時,關于價格問題要與保險公司及時溝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廠的開價與保險公司的賠償價格相差太大。對于定損時沒有發現的車輛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二次查勘定損,這筆額外的損失就不用車主自己掏錢了。因為保險事故受損或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費用。若客戶自行修理,保險公司會重新核定甚至拒絕賠償。車輛修復以后,在支付修理費用和辦理領車手續前務必對修理質量進行查驗。
汽車保險理賠時的基本常識
①報案方式:電話報案、網上報案、到保險公司報案以及理賠員轉達報案。
②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隊,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
③理賠周期: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車輛發生撞墻、臺階、水泥注及樹等不涉及向他人賠償的事故時,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門報案,及時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可以。在事故現場附近等候保險公司來
人查勘,或將車開到保險公司報案、驗車。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常見的不賠付情況(其他事項請參見《機動車保險條款》)。
未年檢車輛沒有年檢,在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只維護合格車輛的正當權益,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 格車輛,即使買了保險也無濟于事。買了全險的車主一定要記著去年檢,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省得索賠時麻煩。罰款事小,被拒賠事就大了。
未年審駕駛員沒有年審,所開車輛屬于不合格車輛,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拒絕任何理賠。無牌照車輛在出險時,保險車輛理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異地購車在提車途中出險得不到賠償就是這個原因。
無過錯《保險法》規定:“必須有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才能賠付。即使被保險人有一定過錯,也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要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據,您可能就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了,想著自己回保險公司索賠,可是,這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賠。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旦出事且責任在對方,一定要先找對方索賠,未果時(最好有法庭的強制執行未果的證明)才可以理直氣壯地找保險公司索賠。同時,雙方事故一定要經過交警,多數情況保險公司只看交警的裁決單。
自家人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講,就是排除4種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
收費停車場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此,無論是車丟了,還是被劃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
酒后、吸毒、藥物麻醉所致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無證駕車或超出準駕車型。
第三者責任險拒絕支付投保戶與第三者私下協定的賠償金額。
逾時報案,報案不實。
一、機動車輛保險的概念
機動車輛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機動車輛的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車險能夠切實保障機動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最大限額地減少被保險人的損失,同時,車輛保險還可以促使糾紛的及時解決,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車輛保險欺詐的現狀
(一)汽車保險欺詐的現狀
上世紀末開始,車險欺詐(Isurance Fraud)如同病毒,迅速在全球蔓延。
根據我國保監會近幾年的有效數據,我國由于車輛需求的極速增加,機動車輛保險的需要也逐年提高。而保險欺詐也隨著車險的需求,一年比一年嚴峻。截至2014年,我國汽車保有量已經超過2.5億量車次,且我國保險業投保中,有75%以上為機動車輛保險。而在這75%的車險中,有18%的保險理賠是為了理賠金而故意偽造出來的。
(二)防保險欺詐的現狀
由于我國保險行業起步較晚,所以我國的反保險欺詐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有關部門至今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反保險欺詐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條例,目前都是按照《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八條來定罪,使的一些小的,數額不大(個人一萬元以上,機構或者單位5萬元以上算大數額)的詐騙都得以逃脫。除此之外,對于可疑案件,由于程序的有限性無法立案調查,保險公司沒有執法權,使得部分不法分子逃脫。
2.直至2014年九月,才成立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在此之前,僅限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信息缺失。
3.公眾有關意識淡薄。基本沒有公眾監督基礎。
三、機動車保險詐騙的形成原因
(一)社會環境的原因
誠信的缺失是機動車保險欺詐的根本原因。
(二)公司自身的原因和投保人的原因
我國是1980年才開始逐漸恢復保險業務的,管理方面不如國外一些成熟的保險機構。在騙保方面,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意識相對非常薄弱。
投保人的原因大致分為三種:其一是因為機動車保險賠償金相對別的來說比較容易拿到,想接著保險金獲得意外之財,屬于根本詐騙,從還未投保的時候就開始策劃這些;其二是因為投保人在遇到小的事故之后,因為一些偶然的因素或者是旁人的慫恿而產生的敲一小筆的念頭,這種的動機只是為了獲取更多的賠償金;還有一種則是想將自己投保的費用賺回來的市井小民。
(三)機動車保險詐騙形成的歷史原因
有買賣的地方就有欺騙。社會上的大眾對于這方面的法律意識也較為淡薄,在有了保險這一個行業之后,騙保的例子一直層出不窮。
(四)保險人的原因
保險人為了謀取私立,在騙取投保人的費用之外,還會利用自己對公司的了解偽造各種文件,獲得不屬于他自己的保險賠償金。貪欲是萬惡之源。
四、機動車保險欺詐的幾種主要形式和特點
(一)幾種主要詐騙手段
隨著機動車數量的上升,車險詐騙的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
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的詐騙手法:
1.誠信不足,無中生有或者擴大事實。在保險中,合同是最重要的一個確定關系的文件。而合同的首要原則就是誠信原則,按照事實對車輛的原始狀況以及事故發生之后的狀況進行告知是投保人合同里明文確定的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合同里也會明確說明,在各種不同程度的受損或者別的情況之下不同的賠理標準。
2.多頭投保,重復獲賠。投保人跟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相同或者不同的保險,在事故發生之后,跟這些保險公司索要同一場事故的保險賠償金。也就是說,一次事故得到了好幾次的賠償。這是最近幾年最為常見也是犯罪率最高的詐騙方式之一。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廣州的胡姓兄弟在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在短短一年時間騙取了約166萬元機動車車險賠款。
3.出險在前,然后再投保。汽車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并沒有買相應的機動車保險,在出了事故之后,投保人才去保險公司辦理投保,同時偽造汽車的真實情況。之后,再利用某些方法,將事故包裝成在合同有效的期間內發生的,也就是偽裝了保險的日期或者是出險的日期,達到騙取保險理賠款的目的。
4.無中生有,謊報出險。機動車并沒有發生事故,也沒有損壞,投保人卻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要求。即投保人惡意制造出虛假的事故,比如買報廢的零件或者機器謊稱是自己的車出事故了,以不存在的事故或者是不屬于理賠范圍內的事故偽造成合同里明確屬于理賠范圍內的事故,從而騙取保險理賠金。
(二)機動車車險詐騙的特征
1.日趨職業化。隨著保險在我國的普及,不少不法分子已經將騙保這一項詐騙當作了自己的職業。不法分子甚至會勾結在一起,組成一個詐騙團伙,這個詐騙團伙分工明確,組織到位,每一個關鍵的地方都有人專門負責,手法非常專業。作為保險公司,是防不勝防。而且犯罪團伙也會為了高額的人回報而合伙一起買二手高檔車,接著會制造出出險的假象,這種團伙式的犯罪不容易被保險公司發現。已經逐漸形成職業化的趨勢。
2.電子智能化。保險公司創建各種網絡平臺,不法分子自然也會與時俱進。保險公司創建電子平臺的初衷是使得過程簡約,吸引的顧客更多,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這些電子平臺的漏洞,騙取賠償金。而且作為詐騙團伙,不法分子在這方面的經驗和鬼點子比保險公司想象得還要多,善于鉆制度和法律的漏洞。
3.花樣多,手法變化快。由于互聯網和各種其他經濟類型的發展,詐騙手法也跟著層出不窮。保險公司難以發現。
4.內外勾結。利益誘惑大,且犯罪成本很低。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各種各樣的人際關系,或者與保險公司里面的員工勾結,簡化檢查監督程序獲得保險賠償金;或者是與交警部門的人聯合起來進行詐騙。
五、保險公司的防御措施
面對機動車詐騙現象日益猖獗的現在,為了抑制住這種情況,維護正常的保險秩序,保險公司應該提前進行適當措施,防止這些騙?,F象的出現。
(一)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這是從源頭上防治騙?,F象的發生。投保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認為保險公司的錢不賺白不賺,且認為犯罪成本低,抓住了定多就是退回賠償金。這一些錯誤的認識都要被糾正。保險公司應該與相關部門一起,在宣傳保險的同時也要宣傳騙保的嚴重的法律后果。保險不是公益事業,保險是盈利為目的,故意制造假的車輛出險現場或者是夸大事實騙取賠償金等等都是屬于詐騙范疇的犯罪行為,是要付出相應代價的。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
詐騙是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在這方面應該加強與政法部門的合作。公安部門也要注意這方面的管控,這是公安分內的事。保險公司一旦發現有騙保的可能就要立刻聯系相關部門進行采證取證,絕對不能因為數額不大程序麻煩就就此了了。
(三)與有關企業進行友好合作
不少騙保者是出險之后才去保險公司投保獲取賠償金。為了減少甚至是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可以與各個修理廠進行合作,比如建立互惠互利的網絡通信平臺。每一次有車輛出險進行修理的時候都要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整理報備,以便以后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的時候可以查詢投保車輛是否有出險的真實情況。若是有真實出險的情況,也可以互惠互利進行相關合作。
(四)加強保險公司自身的管理
這是除了外部環境因素之外,最重要的自身原因。
第一,在騙保的不法分子之中,不乏保險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因為抵制不了金錢的誘惑而與不法分子內外勾結一同騙取公司保險金的例子。因為保險的不確定性非常高,所以保險公司應該在各個環節中都要注意杜絕日后可能有紕漏的事情發生。
第二,建立一個完善的核保制度。在核保驗標的時候,作為員工要嚴格審查申請書內的相關信息,嚴格按照流程來做。不僅可以排除經營的道德風險,確保業務的質量,實現公司營業的穩定,還可以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留住客戶,保持市場份額,保持在業內的領先地位。
第三,在理賠環節,由于機動車保險理賠有損失率高幅度小以及流動性大的緣故,應該確定一個完整合理的理賠程序:報案―現場勘測―配件報價―完成檢驗報告―提交證單―完成理賠報―完成賠款計算書―交付賠款。
第四,完善內部監控機制。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員工的意識,要提高員工在這方面的意識水平,加強風險觀念,把公司的利益當做自己的利益來維護,把防范風險作為公司生存的基本。
六、結論
機動車車險詐騙儼然已經形成了風氣,不僅提高了保險公司成本和其余無辜投保人的成本,也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正常盈利。作為保險公司,應該從自身管理做起,提高員工的素質,做好車險欺詐的防御措施,盡可能地減少相關詐騙事件的發生。而作為相關部門,也要完善相關規定和法律,給保險公司以及廣大的消費人群一個良好的投保環境。
參考資料
[1]王靈犀,王偉主編.《機動車輛保險與理賠事務》.人民交通出版社.
初衷――快速解決糾紛 減少社會矛盾
同安區內有省道、國道、高速公路過境,還有鄉道、市道縱橫交錯,近年來,機動車的急劇增加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糾紛不能得到及時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對抗周期長,情緒容易激動,調解則更難,甚至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糾紛。
如何及時快速地化解事故當事人、事故處理機關及保險人之間的誤解和矛盾,減輕處理交通事故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如何及時高效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面對新形勢的挑戰,同安法院一直在思考。
何不把“法庭”搬到交警大隊!2008年8月18日,同安法院駐同安交警大隊巡回法庭掛牌設立,由大同法庭負責并派員組建。這是同安法院將審判與案件特點有機結合的首次嘗試,在巡回法庭成立后的一年內,232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得以調解或撤訴,調撤率高達83.33%。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出臺,司法確認為法院的調解工作提供了嶄新的工作思路,也為交通法庭與交警部門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創造了更為便利的條件。于是,同安法院駐同安交警大隊巡回法庭正式更名為“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這個具有立案、訴訟保全、調解、審判、敦促執行等職能的專業性法庭集交通事故處理、立案訴訟及保險理賠為一體,提供一站式服務,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處理效率。
目前該法庭配備法官1名,書記員2名,人民調解員2名,另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工作人員2名。
亮點――部門無縫銜接 審理賠償更快
兩層樓高的同安道路交通法庭就在同安交警大隊辦公樓旁,設有立案室、調解室、審判法庭和干警辦公室,加上中國人保公司的進駐,可謂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充分實現了法院、交警和保險三方面職能的無縫銜接。
率先引入保險公司常駐調解新機制。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進駐,將交強險、商業責任險的賠付納入案件的調解。據介紹,交通法庭把相關的索賠手續送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馬上就可以計算出該賠的金額,把錢直接轉到交通法庭的專門賬戶,付給受害者。如果保險賠的錢不夠治療,怎么辦?道路交通法庭一旦介入,可以依法及時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先把車扣住,等肇事方拿錢。急需搶救治療和一些尚在住院卻無錢治療的傷者,還可以申請道路交通法庭提前介入,督促賠償一方或者保險提前預付傷者醫療費用。這樣一來,原來正常要一個月以上的賠付程序,現在幾天之內大部分能解決。
首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指導手冊。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證據保存等諸多問題上,道路交通法庭逐漸探索出一套符合當地實際的訴訟流程,撰寫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指導手冊》,有力地提升了案件處理能力。
據悉,該手冊將訴訟及保險理賠中依法應適用的標準及應注意的事項匯編成冊,特別對事故發生后應注意收集和保存并于訴訟時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詳盡的說明。首批5000本手冊除放置于交通法庭、同安交警大隊服務窗口供人取閱外,也分發至部分鎮、街司法所,作為普法宣傳和糾紛處理的參考材料,指導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創新建立訴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新機制。道路交通法庭具備訴訟保全、審理、調解、督促實行等所有審判職能。對于自行達成協商或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而當事人無法立即履行賠償款的案件,可以通過法庭立刻確認,并獲得強制執行效力,切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不能達成協議的,雙方可以當庭提出訴訟,避免了多方奔波的麻煩。
成效――省心省力省時 群眾訴訟方便面
截止2010年3月,法庭共受理案件248件,審結136件,其中調解結案的案件為133件,調撤率為97.79%,司法確認案件為126件,占審結案件的92.64%。涉案標的高達529.3萬元,執行款到位502.19萬元,到位率為94.88%。接受群眾法律咨詢500余人次。如此高效的結案率,得益于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多項人性化的便民措施以及對社會資源的充分整合。
據介紹,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常駐同安交警大隊,當事人辦事不用來回奔波,省心省力;保險公司的進駐有效指導當事人在法庭調解的同時及時提供相應的理賠手續,既讓傷者放心,又讓車主省心;完整而高效的司法確認程序極大地方便了群眾。
據介紹,法庭所審結的126件司法確認案件,均是當日立案,最短的案件僅用半小時即完成了從立案到出具調解書并送達的整套手續。此外,在道路交通法庭隨處可見的便民設施,有為傷殘人員準備的休息室,有讓當事人心平氣和坐下調解的茶室,還有為當事人準備的醫藥箱,處處體現在審理案件中的人文關懷,無形中讓很多矛盾得以化解。
11月8日,“恒遠泰”海輪運載著611輛商品貨車一一其中1輛為試驗車,均配有車輛合格證,證明承運車輛均為新車,且出廠前均已經包括路試等在內的嚴格強制測試,對行駛和運輸途中可能產生的顛簸、震動等任何情況均能保證安全――由青島運往??冢局胁恍邑浥摪l生火災,造成甲板變形,共計462輛商品貨車因此受損。
保險事故發生后,“恒遠泰”海輪方面未向消防機構進行報告和申請火災原因調查,但丁保險公司、丙公司分別就火災發生原因單方委托了相關檢驗認證機構進行了鑒定。丁保險公司方面得出了“恒遠泰”海輪發生火災事故系車輛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結論;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鑒定機構分別進行鑒定后,均得出該火災事故系車輛自燃所致的結論。之后,丁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甲公司確認并實際賠付人民幣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將向第三者追償之權益轉讓給了丁保險公司。而后,丁保險公司對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償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賠償該筆保險理賠款,并承擔該案訴訟費用。對此,丙公司辯稱:1、貨運合同實際簽約主體是乙物流集團而非甲公司,丁保險公司主體不適格,無權行使代位求償權;2、火災事故因車輛自燃引起,承運人無需擔責;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僅應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范圍內承擔,并提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書》,要求按海事賠償限額賠付7 900 000元。
審理結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團與丙公司之間貨運合同的實際委托方,其作為承運車廠家有權向對貨物安全負責的承運人丙公司就貨損提起賠償請求;而丁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責任,在先行完成貨損理賠后,也獲得了向丙公司索賠的代位求償權。
就致損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向有權機構報告,亦未提供有權的調查結論,故在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對該批貨物負有嚴格安全責任的情況下,不屬于《合同法》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所規定的應當免責之情形,理應向丁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賠償標準上,由于“恒遠泰”海輪屬從事國內沿海運輸的適航船舶,丙公司有權依據《海商法》第十一章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及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中所明確的賠償限額賠償損失。據此,丁保險公司請求數額中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1、丙公司賠償丁保險公司經濟損失8 243 897元;2、駁回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析法
這宗因意外火災事故而引發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索賠案件,所對應的實質上是標的物滅失風險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目前我同《保險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的程序法、特別法等均已為意外商業風險的承擔提供了較為成熟的法律救濟的原則、制度和規則。但是,啟動任何一種法律保障措施,均應以企業自身滿足一定的先決條件為前提,規避和公平承擔意外商業風險損失,是每一個企業經營者和法律人都應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否則將會給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因此.在面對類似糾紛時,應著重在厘清法律關系、確定法律責任等方面,關注和思考如下幾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
通過保險降低商業交易中的意外風險是企業規避風險、自我救濟的有效手段。為防止不特定風險損失,乙物流集團為自身承運的貨物引入保險公司以降低經營風險,在事故發生后,丁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向甲公司進行了先行理賠;同時,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其直接獲得了向承運方丙公司主張賠償保險標的物損失的權利。但是這種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管轄,以何為據?又應適用何種實體法律呢?
在此類保險合同中,應負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在事故發生前為不特定主體,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求償權并非依據其與該第二三者之間的保險合同,而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因此,保險人以保險合同之外的第i者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不應以保險合同來確定管轄法院。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根據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請求權性質而確定管轄法院。該權利的轉移屬民法中債權的轉移,而債的轉移又屬債的主體的變更。從《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償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移。保險人據此提訟時,亦應按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的法律關系確定案件管轄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產生關系的是水路運輸合同,在無另有管轄約定情況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則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即南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保險人受讓了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合同之債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也應適用上述管轄原則。具體到本案中,丁保險公司可向運輸始發地(青島)、目的地(??冢┗虮咀∷氐娜嗣穹ㄔ?。
另,由于此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涉及船舶運輸貨損,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水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污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海上設施保險、集裝箱保險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應屬海商合同糾紛,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圍。結合上述兩方面因素,該案應歸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因承運車輛損壞而引起的糾紛,本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海商法》作為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但本案所涉運輸系境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而《海商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惫时景覆荒苓m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內容,而應適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貨物損失賠付責任的確認
按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四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沿海貨物運輸承運人承擔的是一種較為嚴格的貨物安全保障責任,除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原因、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外,承運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承運人對其除外責任負有舉證責任。對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均是合理處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斷事故責任和相關主體的關鍵所在。簡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證明自身具有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方能有效對抗丁保險公司的索賠請求。
根據我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頒發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唯一法定機構是公安消防機構,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均無權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涉案“恒遠泰”海輪在運輸途中因船艙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貨損,根據我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丙公司及“恒遠泰”海輪的船長負有報告火災事故并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鑒定的法定義務。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時報告和申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調查、鑒定,導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時過境遷而無法查明。雖然,丙公司單方委托的多個鑒定機構出具證明主張本案火災事故是因“車輛自燃”所致的事實,但由于該等鑒定機構均不具有認定的相關資質和權能,故不能作為其免責的有效證據。丙公司最終因涉案火災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運人嚴格賠償責任原則依法承擔了貨損賠償。
特殊賠償責任限制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