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管理的主要措施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12 16: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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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管理的主要措施

篇(1)

一、健康保險理賠中實施個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險賠付的復雜性、多樣性決定了理賠人員必須根據特定的保險對象和索賠事件來開展賠付工作。例如傷病收入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發生傷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給予的收入補償,當保險人康復或返回到工作崗位時將停止給付。這類健康保險的賠付與疾病持續的長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關。而這又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被保險人自身的主觀因素,這其中既有與保險動機無關的主觀狀態,如被保險人的情緒,心理狀態等都會影響治療的效果和身體機能的恢復,又有與保險動機相關的心態,如投保人為了取得保險賠付情愿一直處于疾病狀態,將保險賠償金作為收入損失的一種長期補償,使其實際收入與正常工作時相差無幾。

因此,在種種心態的趨勢下,投保人隱瞞病情康復進展,或者不積極參加治療的現象并不鮮見。此外還有相當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險公司賠付的風險,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崗位的職業培訓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時向保險公司披露他們已經重返工作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賠者全面資料的管理信息系統,本著給付應該的賠償,幫助患者恢復工作能力的理賠原則,針對具體索賠事件進行個案管理,將是健康保險理賠管理的一個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險理賠管理中個案管理的實施過程

保險理賠管理自疾病或索賠發生時即開始介入,直到被保險人康復或重返工作崗位為止。個案管理是對傳統理賠服務的拓展,涵蓋了比較廣泛的內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選擇的發生,并預防導致長期索賠發生的潛在因素的出現;幫助索賠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崗位的計劃;需要對索賠者提供何種服務,以及如何提供這些服務等內容。保險公司本著賠付所有真實的索賠的原則,一旦完成對所有必要的資料的評估,就會按時支付保險金,同時也會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誠實的或欺詐性的索賠。根據健康保險的特點,個案管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調查及評估

這是實施個案管理的資料收集階段,在此階段理賠人員要查驗與索賠同時提供的資料,并將其與申請者的核保書進行對比。同時還要與保險公司的醫療顧問小組或醫生進行初步討論,對疾病對健康造成的影響、特定的職業責任和康復所需的大約時間等與理賠相關的主要問題有個清晰的了解。在調查過程中要收集的資料包括:客戶的疾病情況、藥物治療詳情、疾病病史、專科醫生醫療報告及檢查結果、職業、具體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經濟狀況、家庭關系、生活安排、法律問題和將來的工作計劃,等等。理賠專業人員在獲取了上述詳細資料后,就可以根據索賠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風險評估,評估報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資料、索賠概況、可能的索賠原因以及預期的賠付風險等內容。

理賠人員在獲得與索賠者相關的背景資料時,要注意加強雙向溝通。一方面理賠人員要獲取客戶的信息,對客戶的要求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認識;另一方面理賠人員也應當闡明保險公司責任,使客戶明確理賠程序,增進與客戶的協作,起到客戶與公司溝通的橋梁作用。此外,在調查的過程中也要注重時效,應該在客戶提交索賠申請后能盡早與客戶接觸,盡快建立起一個同客戶相互協作的關系,以幫助客戶早日重返工作崗位。

(二)制定個案行動計劃

由于個案管理過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協作,涉及到醫療康復機構、索賠者個人、索賠者的雇主、職業介紹機構、人才市場等各相關方面。因此要試圖建立有效的協同合作關系,使相關方都參與到個案管理中,則需要一個充分具體的個案行動計劃。這個計劃是在與醫療機構、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商議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療計劃、自我鍛煉康復計劃、定期復查計劃、職業培訓計劃(當投保人不再適合原來的工種時尤為重要)等。在個案計劃執行的同時,還要有緊密的時間管理,記錄索賠者的復查資料,跟蹤計劃的實施情況。定期將計劃執行情況與預期效果進行對比,考察個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實效,并根據客戶的病情和風險水平對個案計劃進行不斷的修訂。同時也不能忽視索賠者自身的主觀能動作用,要讓客戶承擔起對計劃完成的責任,積極配合,盡快地返回到工作崗位。

(三)尋求資源與協作

從上面的過程可以看出在個案管理下,理賠人員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對索賠人員的服務不僅僅局限在確定保險賠付上,還有許多與降低賠付水平有關的關聯服務。在提供諸如治療建議、康復計劃、職業指導的服務時,往往還需要借助專業機構的協助。例如同醫療機構建立協作關系,向醫生提供關于公司理賠管理方式方法的資料;又比如與專業的心理咨詢機構合作從心理上對索賠者進行疾病康復的引導。

此外,理賠部門還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其他部門員工如人員、客戶電話服務中心,核保人員進行理賠管理模式的介紹,使他們詳細了解公司的理賠管理理念。將個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險的銷售階段,使其作為營銷人員的工具,同時也讓客戶從一開始就體會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務。

三、實現個案管理的條件

要營造新的理賠管理模式,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管理中推行個案管理,還需公司管理層和員工的共同努力,從多渠道努力創造條件來實現這一目標。首先,保險公司要從公司制度上對理賠規程進行新的概括,對個案管理的積極效應進行肯定。并通過收集個案管理的具體資料,逐步建立個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為保險公司全面系統地進行風險管理準備第一手的資料。

篇(2)

提到買保險,很多人很不屑。在很多老百姓看來,當保險公司請求你買保險的時候,可以毫不夸張的說你甚至比上帝還親切,但等到問題真的發生了,你去要求索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找出很多所謂正當的理由,要么說你的情況不具備理賠的條件即是拒絕理賠,要么就是答應理賠但是想方設法理賠很少的一部分,這就是目前我們中國大部分老百姓對保險的感受和態度,雖然這種對保險的說法有點過于片面或者說是有點認識上的扭曲,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買保險容易,理賠難"的問題。人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能夠對未來不可預測的風險起到一定的保障防范作用,其實我認為更多的是得到一種心理的寄托,畢竟風險出現的概率不是很大,但如果說保險公司在風險出現的時候他們不能給予快捷合理的理賠,那人們的心理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創傷和打擊,也許他們的損失數額不是很大,但是我認為他們的創傷更多的就像是被曾經信任的人欺騙了他們,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試想一下他們還會再次購買保險嗎?中國的保險業要真是這樣那還會有前途嗎?要想使中國老百姓的觀念改變,使他們覺得買保險就好像是找到一個可以信賴的朋友。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完善保險理賠機制和效率。文章就是基于已經充分認識保險理賠的重要性,通過界定保險理賠的概念及其保險理賠工作的原則,結合我國當前保險理賠的問題和存在的原因,從而最終提出提高我國保險效率的應對策略。為中國保險公司在面對已經全面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外保險公司進入的激烈競爭態勢的情況下提出一點參考意見。

一、保險理賠的概念及其理賠工作的原則

保險理賠是指在接受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并進行現場查勘與取證的基礎上,展開保險責任的審定、賠款理算,最終達致賠付損失的決定或因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而拒絕賠償。保險理賠工作從接受被保險人的損失通知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最后向保險人(或收益人)支付或給付款項,是一項比較復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保險工作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首先要樹立為生產服務,為群眾服務的知道思想。雖然很多人聽起來也許覺得空話,但它必須作為保險經營與管理的重要原則和知道思想。當發生災害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之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支付賠款,幫助企業或個人及早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以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其次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陪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最后要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八"字理賠原則。即"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工作者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理賠工作的基本要求。"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主動地進行調查和現場查勘,掌握出險的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迅速"就是要抓緊處理賠案,對賠案查的準,辦的快,賠的及時。"準確"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合理"就是要求賠償工作中,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在許多情況下,要結合具體安慶進行準確定性,必要時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有一定的靈活性。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辨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當然,如果只追求正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效率,雖然賠款計算準確,但卻耽誤了恢復生產和安定生活的時間,也是不可取的。總的要求應該從生產出發,為保戶著想,又要講效益。

二、當前我國保險理賠中的問題及原因

(一)風險意識淡薄,風險管理滯后。近幾年來,國內保險市場過于強調業務導向,自上而下重業務、輕管理的意識相當濃厚。一是重業務收入指標,忽視理賠指標考核;二是媒體直傳營銷的事跡多,介紹理賠控制、風險管理的先進事跡偏少;三是以業務多少、保費收入大小論英雄。由于受風險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的影響,對風險控制及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嚴格、科學的約束機制和具體的量化考核辦法,導致業務推著管理走,風險管理責任難以落實,風險管理工作相對滯后

(二)利益機制的影響。隨著保險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業競爭加劇,保險理賠風險呈現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對不該賠款的采取酌情賠款、同情賠款,這種行為助長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賠心態;二是實行工效掛鉤,導致基層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不顧風險質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質不高的保險公司職員或人自律意識差,或內外勾結,損害保險公司利益。

(三)理賠人員素質不高,理賠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索賠單證審核、賠款計算等方面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些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對道德風險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強有力的手段。每當出現復雜案件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四)外部環境的影響。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時間不長,保險在社會中的地位不高,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停留在淺表層,從而在外部環境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因素。一是每當遇到影響面廣、損失程度大的索賠案件,政府都會出面"調解",甚至強行保險公司賠款。而保險公司身處一方,在許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為辦事,保險業往往成為化解矛盾、穩定秩序的犧牲品。二是在市場競爭壓力下,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時比較多地考慮外部效應及影響,放棄保險原則和保險準則,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增加了理賠風險。

三、提高保險效率的應對策略

(一)嚴格理賠程序,把好最后關口。保險理賠工作是保險關系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利益的直接體現,是維系保險關系的重要條件,無論對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很敏感。因此,在處理理賠案中除必須堅持公平、合理、準確、及時原則外,還應做到:第一,實行交叉審核制度,嚴格單證審核;第二,對每一筆賠款實行投保人、人認定制度,在未證實投保人與人真實關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給付保險金;第三,重大保險金賠付實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損、估損,集中會診制度;第四,對參與管理工作的一線人員應嚴格紀律,明確責任,增強理賠人員的責任心,提高理賠人員的自律意識;第五,搞好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及時、準確、系統地掌握標的出險的真實情況。

(二)加快保險公估機構的培育和發展。將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門承擔的有關事項剝離出來,由公估機構專門行使標的出險檢驗、估損,杜絕人情定損、關系定損。如在機動車輛保險中,交警只負責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裁決,由公估機構對損失情況進行查驗,對于人身險的賠付,應由指定的專門醫院或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證明。保險公司應與協作醫療機構簽訂責任書,以約束醫療機構的行為,避免,謀取私利,增加理賠風險。

(三)提高理賠人員素質,增強實戰能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及隱蔽化趨勢越來越強,理賠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對理賠人員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應付各種理賠風險的能力:一是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從復雜的理賠案中去偽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問題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識別各種欺、詐、騙手段及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處理理賠案的

能力;五是具有強烈的責任心、使命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保險公司利益的能力。

(四)加強理賠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是高風險行業,強化員工的內防意識至關重要。然而,現實中人們對此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是思想工作不夠深入,對職工的思想狀況和個人行為了解不夠,使一些事故隱患長期潛伏,不能及時發現。二是偏重"能力效應",以保費論英雄。三是內部員工相互監督不夠,使一些有問題的員工更加有恃無恐。四是執行規章不嚴,對違章違紀人員的處理存在捂、蓋現象。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逐步完善內控制度,明確核賠、理賠責任。對復核員、核賠員、會計、出納應分開設置,避免混崗。強化各環節的責、權、利制衡要素,嚴格實行校賠、理賠責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賠風險管理新機制。

(五)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險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設立的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法人經營自。各級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應充分認識保險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及理賠決定,避免經濟行為"行政化"、保險行為"財政化"、保險賠款"救濟化"。保監會應依法實施保險監管,不得干涉保險公司的正當活動,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3)

提到買保險,很多人很不屑。在很多老百姓看來,當保險公司請求你買保險的時候,可以毫不夸張的說你甚至比上帝還親切,但等到問題真的發生了,你去要求索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找出很多所謂正當的理由,要么說你的情況不具備理賠的條件即是拒絕理賠,要么就是答應理賠但是想方設法理賠很少的一部分,這就是目前我們中國大部分老百姓對保險的感受和態度,雖然這種對保險的說法有點過于片面或者說是有點認識上的扭曲,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買保險容易,理賠難"的問題。人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能夠對未來不可預測的風險起到一定的保障防范作用,其實我認為更多的是得到一種心理的寄托,畢竟風險出現的概率不是很大,但如果說保險公司在風險出現的時候他們不能給予快捷合理的理賠,那人們的心理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創傷和打擊,也許他們的損失數額不是很大,但是我認為他們的創傷更多的就像是被曾經信任的人欺騙了他們,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試想一下他們還會再次購買保險嗎?中國的保險業要真是這樣那還會有前途嗎?要想使中國老百姓的觀念改變,使他們覺得買保險就好像是找到一個可以信賴的朋友。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完善保險理賠機制和效率。文章就是基于已經充分認識保險理賠的重要性,通過界定保險理賠的概念及其保險理賠工作的原則,結合我國當前保險理賠的問題和存在的原因,從而最終提出提高我國保險效率的應對策略。為中國保險公司在面對已經全面開放的保險市場,國外保險公司進入的激烈競爭態勢的情況下提出一點參考意見。

一、保險理賠的概念及其理賠工作的原則

保險理賠是指在接受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并進行現場查勘與取證的基礎上,展開保險責任的審定、賠款理算,最終達致賠付損失的決定或因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而拒絕賠償。保險理賠工作從接受被保險人的損失通知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最后向保險人(或收益人)支付或給付款項,是一項比較復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保險工作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首先要樹立為生產服務,為群眾服務的知道思想。雖然很多人聽起來也許覺得空話,但它必須作為保險經營與管理的重要原則和知道思想。當發生災害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之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支付賠款,幫助企業或個人及早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以保證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其次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陪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最后要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八"字理賠原則。即"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工作者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理賠工作的基本要求。"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主動地進行調查和現場查勘,掌握出險的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迅速"就是要抓緊處理賠案,對賠案查的準,辦的快,賠的及時。"準確"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合理"就是要求賠償工作中,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在許多情況下,要結合具體安慶進行準確定性,必要時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有一定的靈活性。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辨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當然,如果只追求正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效率,雖然賠款計算準確,但卻耽誤了恢復生產和安定生活的時間,也是不可取的。總的要求應該從生產出發,為保戶著想,又要講效益。

二、當前我國保險理賠中的問題及原因

(一)風險意識淡薄,風險管理滯后。近幾年來,國內保險市場過于強調業務導向,自上而下重業務、輕管理的意識相當濃厚。一是重業務收入指標,忽視理賠指標考核;二是媒體直傳營銷的事跡多,介紹理賠控制、風險管理的先進事跡偏少;三是以業務多少、保費收入大小論英雄。由于受風險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的影響,對風險控制及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嚴格、科學的約束機制和具體的量化考核辦法,導致業務推著管理走,風險管理責任難以落實,風險管理工作相對滯后

(二)利益機制的影響。隨著保險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業競爭加劇,保險理賠風險呈現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對不該賠款的采取酌情賠款、同情賠款,這種行為助長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賠心態;二是實行工效掛鉤,導致基層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不顧風險質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質不高的保險公司職員或人自律意識差,或內外勾結,損害保險公司利益。

(三)理賠人員素質不高,理賠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索賠單證審核、賠款計算等方面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些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對道德風險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強有力的手段。每當出現復雜案件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四)外部環境的影響。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時間不長,保險在社會中的地位不高,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停留在淺表層,從而在外部環境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因素。一是每當遇到影響面廣、損失程度大的索賠案件,政府都會出面"調解",甚至強行保險公司賠款。而保險公司身處一方,在許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為辦事,保險業往往成為化解矛盾、穩定秩序的犧牲品。二是在市場競爭壓力下,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時比較多地考慮外部效應及影響,放棄保險原則和保險準則,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增加了理賠風險。

三、提高保險效率的應對策略

(一)嚴格理賠程序,把好最后關口。保險理賠工作是保險關系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利益的直接體現,是維系保險關系的重要條件,無論對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很敏感。因此,在處理理賠案中除必須堅持公平、合理、準確、及時原則外,還應做到:第一,實行交叉審核制度,嚴格單證審核;第二,對每一筆賠款實行投保人、人認定制度,在未證實投保人與人真實關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給付保險金;第三,重大保險金賠付實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損、估損,集中會診制度;第四,對參與管理工作的一線人員應嚴格紀律,明確責任,增強理賠人員的責任心,提高理賠人員的自律意識;第五,搞好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及時、準確、系統地掌握標的出險的真實情況。

(二)加快保險公估機構的培育和發展。將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門承擔的有關事項剝離出來,由公估機構專門行使標的出險檢驗、估損,杜絕人情定損、關系定損。如在機動車輛保險中,交警只負責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裁決,由公估機構對損失情況進行查驗,對于人身險的賠付,應由指定的專門醫院或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證明。保險公司應與協作醫療機構簽訂責任書,以約束醫療機構的行為,避免,謀取私利,增加理賠風險。

(三)提高理賠人員素質,增強實戰能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及隱蔽化趨勢越來越強,理賠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對理賠人員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應付各種理賠風險的能力:一是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從復雜的理賠案中去偽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問題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識別各種欺、詐、騙手段及運用現代科學技術處理理賠案的

能力;五是具有強烈的責任心、使命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保險公司利益的能力。

(四)加強理賠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是高風險行業,強化員工的內防意識至關重要。然而,現實中人們對此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是思想工作不夠深入,對職工的思想狀況和個人行為了解不夠,使一些事故隱患長期潛伏,不能及時發現。二是偏重"能力效應",以保費論英雄。三是內部員工相互監督不夠,使一些有問題的員工更加有恃無恐。四是執行規章不嚴,對違章違紀人員的處理存在捂、蓋現象。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逐步完善內控制度,明確核賠、理賠責任。對復核員、核賠員、會計、出納應分開設置,避免混崗。強化各環節的責、權、利制衡要素,嚴格實行校賠、理賠責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賠風險管理新機制。

(五)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險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設立的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法人經營自。各級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應充分認識保險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及理賠決定,避免經濟行為"行政化"、保險行為"財政化"、保險賠款"救濟化"。保監會應依法實施保險監管,不得干涉保險公司的正當活動,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4)

近幾年,保險在我國快速增長,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保戶經常會抱怨“理賠難”,無論是在壽險和財險的各個方面都有很多不足之處。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醫療保險和車險現實狀況,總結近年來我國保險理賠現狀。

(一)醫療保險中的理賠現象

1、所發生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譬如說,某客戶投保了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如果該客戶因疾病?穴如闌尾炎?雪門診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就不在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了,因為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只承保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職責不清。現行的人壽保險單上一般都載明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但少數客戶接到保險單后沒有仔細閱讀,或者保險人在介紹險種時沒有解釋清楚,導致出現不管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只要發生事故就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現象。

3、少數客戶存在欺騙保險公司的情況。受利益的驅動,少數客戶企圖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醫療保險方面。由于現行的醫療體制還不夠完善,一些客戶就利用醫療管理上的漏洞,串通醫生制造假病歷小病大治,或制造假證明、假現象、假事故等。對這些情況,保險公司當然要拒絕賠償。

4、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目前,各家保險公司都存在人才缺乏的問題,尤其缺乏專業人才,這在一些新成立的公司顯得尤為突出。

5、調查取證困難也阻礙著保險公司快速理賠。一些單位如醫院、交警、法院等對理賠人員前來調查取證持不合作態度,使得保險公司“十天之內辦好理賠手續”的承諾難以兌現。

(二)我國車險服務模式現行弊端對理賠的影響。我國車險服務模式主要有自主理賠和物價評估兩種形式,這兩種模式都存在著不同的弊端,對保險理賠產生著不良影響。

1、自主理賠。即由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負責事故的檢驗和損失理算。這種方式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曾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明顯帶有一系列特定歷史時期的烙印。隨著我國社會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我國產生了巨大影響,國際上先進的理賠估損方法和理念不斷傳入國內,被保險人的保險消費意識也不斷提高,這種模式的弊端便日益凸現出來,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資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經濟效益差。對于保險公司自身來說,從展業到承保,從定損到核賠,每個環節都抓在手里,大而全的模式造成效率低下。龐大的理賠隊伍,加上查勘車輛、設備的相應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處理煩瑣的估損理賠事務,導致其內部管理和經營核算的經濟效益差,還常常出現業務人員查勘看不過來、估損定不過來、材料交不過來的不正常現象。這種資源配置的不合理性與我國保險公司要做大做強、參與國際競爭,培養核心競爭力、走專業化經營道路的要求相比,是不相適應的。嚴重影響了保險理賠的效率,降低了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

第二,理賠業務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車保險的定損理賠不同于其他社會生產項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廣、專業性強,理算類別多,這就要求理賠業務公開、透明。保險公司自己定損,就好比保險公司既做“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意味著定損結果違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對于這種矛盾,即使保險公司的定損結論是合理的,也往往難以令被保險人信服,導致理賠工作中易產生糾紛。尤其是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這種弊端就愈加突出。

2、物價評估。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物價部門強制定損。這種方式用得比較少,因為保險雙方當事人都不認可、不歡迎。中國保監會也曾發文予以抵制。

二、保險理賠中的問題及原因

(一)風險意識淡薄,風險管理滯后。近幾年來,國內保險市場過于強調業務導向,自上而下重業務、輕管理的意識相當濃厚。一是重業務收入指標,忽視理賠指標考核;二是媒體直傳營銷的事跡多,介紹理賠控制、風險管理的先進事跡偏少;三是以業務多少、保費收入大小論英雄。由于受風險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的影響,對風險控制及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嚴格、科學的約束機制和具體的量化考核辦法,導致業務推著管理走,風險管理責任難以落實,風險管理工作相對滯后。

(二)利益機制的影響。隨著保險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業競爭加劇,保險理賠風險呈現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對不該賠款的采取酌情賠款、同情賠款,這種行為助長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賠心態;二是實行工效掛鉤,導致基層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不顧風險質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質不高的保險公司職員或人自律意識差,或內外勾結,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四是出險責任界定、標的估損、定損中的執法人員及相關人員收受投保人好處,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和出具有損保險公司利益的證明。“上游”和“中游”堵塞不嚴,導致“下游”問題成堆,給保險理賠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三)法規不健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漏洞。一是立法建設滯后。當前,保險業所運用的條款、規則,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盡管有關部門已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并正在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改進,但立法建設滯后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由于新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舊法規仍然是理賠的重要依據,出現了大量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上升,賠款增加。此外,行業法規之間的默合性差,存在明顯的銜接“缺口”,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款之間存在著沖突,語言不規范,表述不清晰,造成保險理賠人員和相關人員在處理實務中的問題時,感到無所適從,無準繩可依。“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客觀上影響了理賠結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準確性。二是司法過程中的“人情司法”、“關系司法”。我國立法上的缺陷,加大了司法過程的難度,加之司法監督和執法檢查不力,“人情”、“關系”超過了法律本身,助長了司法的隨意性,在效信效應的作用下,加劇了理賠風險。三是保險公司法制觀念不強,對用法律方式處理理賠案存在后顧之憂,害怕由此會影響保險公司在公眾中的聲譽和形象,往往采取“內部消化”、“私了”,從而埋下了理賠風險的禍根。

(四)理賠人員素質不高,理賠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索賠單證審核、賠款計算等方面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些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對道德風險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強有力的手段。每當出現復雜案件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五)外部環境的影響。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時間不長,保險在社會中的地位不高,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停留在淺表層,從而在外部環境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因素。一是每當遇到影響面廣、損失程度大的索賠案件,政府都會出面“調解”,甚至強行保險公司賠款。而保險公司身處一方,在許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為辦事,保險業往往成為化解矛盾、穩定秩序的犧牲品。二是在市場競爭壓力下,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時比較多地考慮外部效應及影響,放棄保險原則和保險準則,助長了一些人的僥幸心理,增加了理賠風險。

(六)法人主體信用度低。做好理賠工作既是保險人的一項基本義務,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根本保證。而法人主體的信用度低,是當前理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反映在:第一,“投保容易、索賠難;收錢迅速、賠款拖拉”現象已成為廣大投保人的共識。第二,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過了有關法律的規定,使投保人大為不滿。第三,在處理索賠案件時,程序過于繁瑣,理賠效率低下,許多索賠人經過若干次反復,還難以從保險公司領取到應得的保險金。第四,不論索賠金額大小,情況是否清楚,都要經過復雜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由于法人主體地位模糊,大大影響了理賠效率,直接造成了人們對保險公司不好的印象,減弱了人們的投保愿望,甚至造成大量的投保人退保,使保險公司業務陷入被動,影響了保險業的長期發展。

三、解決保險“理賠難”的舉措

(一)嚴格理賠程序,把好最后關口。保險理賠工作是保險關系中投保人與保險人利益的直接體現,是維系保險關系的重要條件,無論對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很敏感。因此,在處理理賠案中除必須堅持公平、合理、準確、及時原則外,還應做到:第一,實行交叉審核制度,嚴格單證審核;第二,對每一筆賠款實行投保人、人認定制度,在未證實投保人與人真實關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給付保險金;第三,重大保險金賠付實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損、估損,集中會診制度;第四,對參與管理工作的一線人員應嚴格紀律,明確責任,增強理賠人員的責任心,提高理賠人員的自律意識;第五,搞好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及時、準確、系統地掌握標的出險的真實情況。

(二)加快保險公估機構的培育和發展。將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門承擔的有關事項剝離出來,由公估機構專門行使標的出險檢驗、估損,杜絕人情定損、關系定損。如在機動車輛保險中,交警只負責事故責任的認定與裁決,由公估機構對損失情況進行查驗,對于人身險的賠付,應由指定的專門醫院或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證明。保險公司應與協作醫療機構簽訂責任書,以約束醫療機構的行為,避免,謀取私利,增加理賠風險。

(三)加強理賠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險業,特別是壽險業是高風險行業,強化員工的內防意識至關重要。然而,現實中人們對此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是思想工作不夠深入,對職工的思想狀況和個人行為了解不夠,使一些事故隱患長期潛伏,不能及時發現。二是偏重“能力效應”,以保費論英雄。三是內部員工相互監督不夠,使一些有問題的員工更加有恃無恐。四是執行規章不嚴,對違章違紀人員的處理存在捂、蓋現象。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逐步完善內控制度,明確核賠、理賠責任。對復核員、核賠員、會計、出納應分開設置,避免混崗。強化各環節的責、權、利制衡要素,嚴格實行校賠、理賠責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賠風險管理新機制。

篇(5)

一、保險理賠困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公司方面

1.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

2.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露出來,主要包括:

(1)條款制定中的問題。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存在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2)展業過程中的問題。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不向潛在的消費者披露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了許多理賠糾紛問題。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3.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二)客戶方面

從客戶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1.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2.有些客戶認為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做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3.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三)保險監管方面

1.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強調,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服務質量的監管。

2.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二,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三,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

(四)保險行業協會方面

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以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五)外部環境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2)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做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2.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

3.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決保險理賠難題的對策

理賠難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同樣,解決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徹底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除了保險公司自身應當克服其不足之外,還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廣大客戶以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一)保險公司應采取的措施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講,要解決理賠難題,就是要以客戶為導向,提高理賠質量。具體而言,當前為提高理賠服務質量,保險公司要抓好如下幾個環節:

1.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經營管理觀念。在保險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并具體落實到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要以客戶為中心來構建客戶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和優化客戶服務,樹立誠心可靠的良好企業形象。

2.完善保險經營前期各環節的管理來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首先,革除現有保險條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險條款的嚴謹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盡可能讓保險條款通俗化。其次,加強展業管理,提高人的從業標準,提升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人的監管。再次,加強核保管理,嚴把“進口”關,最大限度地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防范保險欺詐和犯罪,把可能出現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3.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借鑒發達國家的理賠經驗,讓保險專業律師和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士介入保險公司的理賠。加強現有理賠人員的素質培訓,制定出一套詳盡的理賠工作考核辦法,加強對理賠人員在業務、服務等方面的教育和監督,同時可按不同職級給予專業津貼,以激勵理賠人員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4.健全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保險公司要健全嚴格的理賠服務規程,實行經理負責制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將保戶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并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

(二)客戶應注意的問題

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要避免自己在出險索賠時遇到理賠難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了解保險理賠流程。公司的保險條款中有關理賠流程的說明,客戶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了解,當然也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柜臺或者熱線電話詳細咨詢理賠的流程。在申請理賠時,可以向保險理賠人員了解保險理賠的具體步驟以及辦理進度等情況。

2.正確地看待保險。樹立正確的投保意識,正確看待保險的保障功能,實事求是對待保險索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在訂立合同時講求誠信原則,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并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

3.注意投保環節的問題。客戶在投保時應注意選擇一家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在客戶服務方面有保障;選擇一名從業時間長、無不良記錄的保險人,并根據個人情況正確選擇保險產品;注意仔細閱讀自己所投保險的條款,特別注意對其中的保險責任、如實告知及理賠申請等條款的了解,避免以后發生糾紛。

4.客戶在理賠環節要注意的事項。一旦出險,客戶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業務人員的協助下盡快收集好相關單證,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理賠案件過程中,經常與理賠人員保持聯系,如果需要客戶提供相關信息時,客戶應該及時進行反饋。

(三)保險監管部門應采取的措施

1.轉變監管理念。保險監管不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實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發展道路,更要認識到保險最基本的“穩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險監管要緊緊圍繞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一主題,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宏觀調控、行業規劃、政策引導、制定規章、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上來,其中要加強對保險服務的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升理賠服務質量,促進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2.提高保險監管的透明度。當前,只有保險監管部門有能力對公眾進行全面的信息,因此應當及早解決監管透明度低的問題。比如對外公布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讓社會公眾真實反饋自己接受服務水平的優劣;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從這些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

(四)保險行業協會方面

1.加強保險行業協會自身建設。面對保險市場中眾多的市場主體,保險行業協會的實力明顯單薄,如不加強自身建設,很難保證其職能的發揮。今后要改善人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明確和完善協會職責。此外,還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推進保險協會信息化等等。通過加強自身建設,讓各保險監管部門、社會公眾、保險公司等經營機構充分認識到保險行業協會存在的意義。

2.協調與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功能。保險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保險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所以應充分與保險市場各行為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溝通,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機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協會會員向政府反映保險監管的意見和情況;另一方面,行業協會還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牽頭,制定行業公約督促會員共同遵守和相互監督,維護市場秩序,協調相互關系,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功能。

(五)外部環境的培育

1.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力度。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險法雖然做過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滿足保險理賠發展的需要,應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研討和修訂工作。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賠風險的有力武器,然而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導致理賠難言論泛濫。因此,應加大司法監督和執法檢查力度,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2.加快保險中介機構的培育和發展。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中介機構將會越來越多地參與到保險活動中來,其中尤以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的發展更為迫切。首先,保險經紀人可以幫助投保人選擇其需要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同保險公司洽談合同細則并代辦相關手續。保險合同往往因保險經紀人的參與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保險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成熟經驗,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由沒有利益關系的公估人負責查勘、定損工作,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保險公司合同平等的特點,使理賠過程公開、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

3.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當前,社會監督已經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對行為主體的影響正在逐步增強,如果我們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就能有效解決保險理賠難的問題。比如通過報刊輿論披露保險公司理賠中存在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從而影響到其市場份額,也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預。

參考文獻:

[1]周道許.中國保險業發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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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 理賠 思考

 

一、導致保險理賠困難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角度

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漏出來。影響理賠的業務前期相關環節的問題包括:

條款制定中的問題。眾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了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對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展業過程中的問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大都通過雇用保險人和保險兼業機構銷售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沒有動力去向潛在的消費者披漏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理賠糾紛問題自屬正常,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另外在少數保險理賠人員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風,最終只能造成保戶對“保險”望而卻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2客戶角度

從客戶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有些客戶的心里就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所以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3保險監管角度

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的強調了,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以后的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

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產品審批情況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他們準備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合法;第二,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三,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損害了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四,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助長了誤導之風。

4保險行業協會角度

一般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不多,對保險行業協會來說自然也沒有深入的了解,保險行業協會也并未向一般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服務;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因為沒有相應的獎懲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對此無能為力,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5外部環境角度

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過錯,社會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的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作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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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保險理賠低效率的表現

(一)現場勘查難。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章制度要求第一現場勘查率力爭達100%,而實際工作中卻達不到70%。雖然,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明確要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理賠規定,加之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保險理賠的責任判定和實際損失的認定,充滿了不確定因素。

(二)調查取證難。為了準確認定責任損失,防止騙保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氣象、水文、公檢法等代表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或唯一證據。但從目前來看不盡如人意,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于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更甚者,一些部門為了營利目的,不負責任的亂出證明。對權力部門的過分依賴,使得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許多本不該支付的賠款。

(三)理賠控制難。一是保險理賠的專業技術咨詢鑒定系統缺失,常常引發理賠爭議。二是業內信息披露系統缺失,業內外的黑名單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遙法外,使保險公司防不勝防。三是詢報價系統失真,市場信息的權威性及傳遞損耗,極易增加賠付成本。四是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失,里外勾結,共同謀利的現象不斷發生,利用了保險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勝防。

(四)依法經營難。現行保險理賠實際運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險公司為了短期的利潤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壓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占領市場,擴大市場份額,一味遷就客戶進行通融賠付,以致濫賠;而面對保險欺詐,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束手無策,以致騙賠猖獗。

二、社會環境影響理賠效率

(一)法制環境不健全。當前,保險業所運用的法律、法規或條例,有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盡管有些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正采取措施進行改進,但立法建設滯后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由于新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舊法規是理賠的根據,出現了大量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上升,賠款增加。此外,各法規之間磨合性差,存在明顯的銜接“缺口”,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款之間存在沖突,語言不規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險理賠人員在處理賠償實務時,無所適從。保險公司法制觀念薄弱,對采取法律方式處理索賠存在后顧之憂,擔心會由此影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內部消化”、“私了”,從而埋下了理賠風險的禍根。

(二)誠信環境不理想。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賠難;收費迅速,賠款拖拉”現象已成為廣大投保人的共識。第二,不論索賠金額大小,情況是否清楚,都要經過復雜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并非新鮮事物,從保險業誕生之日起,欺詐事件就如影隨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保險欺詐活動也日益頻繁,有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占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

(三)人才環境不適應。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展業人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應盡的解釋說明義務,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關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在理賠實際工作中,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賠償金額希望值高,而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時的要求,就很容易產生矛盾。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很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也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審核方面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種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政府職責不明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是應該和必須的。但是由于風險因素眾多,因而調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很多調查工作保險公司還須依賴其他的部門。例如在火災保險中,保險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機關作起火原因及損失的結論;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結論;在人身意外傷害案件中需要醫療部門作出診斷和醫療的結論等等。但是在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些部門有確認和證明的義務。這些部門也沒有建立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規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問題。如結論證明隨便開,以及伴隨而來的弄虛作假和腐敗問題。

三、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一)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我國新公布的《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條例》已在7月1日施行,無疑將給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帶來難得機遇,進而推動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監管機構繼續加大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風險保障需求,如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進行調研立法,擴大保險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效能的同時,還應密切聯系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力量對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律、法規進行一次大清理,對于相互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規范以及明確,而對于一些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也應及時進行調研并制定相關的條文,使得保險理賠有法可依。同時,保險監管機構應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從反應最為強烈的機動車險、健康險等的理賠服務著手,明確理賠服務的時間、程序和標準,逐步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承諾,并通過簽訂自律公約等形式在全行業普遍推行。目前,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已經總結出一套理賠方面的行業經驗和通行標準。如2004年12月24日經濟合作組織(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險理賠行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別從報案、接案、理賠文件和流程、反欺詐、理算、理賠、時效、投訴處理、理賠相關服務、市場行為10個方面為其成員國的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賠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建設保險誠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聯系社會的廣泛性,決定了保險誠信建設對整體社會誠信環境的依賴性。所以,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切實肩負起營造社會誠信環境的責任,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一是制定市場行為規則,規范保險市場競爭秩序,增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的透明度,監督和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同業合作,共同抵制不誠信的行為。二是實施教育與引導,從構建企業文化的長遠發展目標出發,高度重視誠信建設,對其員工進行誠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懲處機制,樹立起保險企業形象。具體的做法是在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逐步建立面向行業內外的保險信息網絡,包括保險公司一般性業務溝通交流網絡。三是建立獎懲機制,在建立保險行業榮譽體系,定期考核評比的基礎上,隆重表彰全國范圍內的誠信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引路,弘揚誠信文化。同時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誠信信息查詢網絡,對有不良記錄的保險公司、人名單和惡意騙保騙賠被保險人名單進行公布。這樣一方面可使失信的業務員難以再從事保險業,為不誠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惡意騙保的投保人難以得逞。

(三)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保險監管機構要在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門別類的、與國際接軌的從業人員標準,加大監管力度,促進整體素質提高。一要開展保險從業教育,以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教育為契機,在業內深入有效的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大服務的戰略經營理念。二要完善準入制度,廣泛推行行業及崗位標準,包括業內評價、文化素質、基本技能、從業經歷等,實行定期的考核與崗位輪換、淘汰與晉級機制。三要啟動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定期進行評價。要在與保險經營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或部門,廣泛聘用保險社會監督員,實現保險經營與社會環境的良性互動,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賠人員素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和隱蔽化趨勢不斷增強,理賠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保險理賠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從復雜的保險賠案中辨別真偽的能力。

(四)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保險公估機構的存在與發展,源于保險公估機構的獨特地位和特有職能。保險公估機構介入保險市場,不僅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的邊際交易成本,而且能維護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實現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今天,加快培育和發展公估機構是促進保險理賠規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對各險種的理賠方式不一,規范化、公證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賠人員隊伍不穩定,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發生以賠謀利、損公肥私的現象。如果建立了保險公估人制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公估機構對保險標的損失范圍、損失程度、損失數量進行計算和確定,出具保險公估報告,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審查和賠付,就可以杜絕上述弊端。對保險公司而言,既節省了人力物力,縮短了理賠時間,還提高了公司信譽;對被保險人來說,由第三方處理賠付,公證客觀、準確及時,被保險人可以迅速得到補償。在國際上,由保險公估人經辦本國或國外保險與再保險的公估業務是通行的做法。

[參考文獻]

篇(8)

一、我國保險理賠低效率的表現

(一)現場勘查難。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章制度要求第一現場勘查率力爭達100%,而實際工作中卻達不到70%。雖然,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明確要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理賠規定,加之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保險理賠的責任判定和實際損失的認定,充滿了不確定因素。

(二)調查取證難。為了準確認定責任損失,防止騙保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氣象、水文、公檢法等代表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或唯一證據。但從目前來看不盡如人意,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于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更甚者,一些部門為了營利目的,不負責任的亂出證明。對權力部門的過分依賴,使得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許多本不該支付的賠款。

(三)理賠控制難。一是保險理賠的專業技術咨詢鑒定系統缺失,常常引發理賠爭議。二是業內信息披露系統缺失,業內外的黑名單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遙法外,使保險公司防不勝防。三是詢報價系統失真,市場信息的權威性及傳遞損耗,極易增加賠付成本。四是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失,里外勾結,共同謀利的現象不斷發生,利用了保險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勝防。

(四)依法經營難。現行保險理賠實際運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險公司為了短期的利潤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壓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占領市場,擴大市場份額,一味遷就客戶進行通融賠付,以致濫賠;而面對保險欺詐,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束手無策,以致騙賠猖獗。

二、社會環境影響理賠效率

(一)法制環境不健全。當前,保險業所運用的法律、法規或條例,有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盡管有些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正采取措施進行改進,但立法建設滯后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由于新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舊法規是理賠的根據,出現了大量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上升,賠款增加。此外,各法規之間磨合性差,存在明顯的銜接“缺口”,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款之間存在沖突,語言不規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險理賠人員在處理賠償實務時,無所適從。保險公司法制觀念薄弱,對采取法律方式處理索賠存在后顧之憂,擔心會由此影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內部消化”、“私了”,從而埋下了理賠風險的禍根。

(二)誠信環境不理想。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賠難;收費迅速,賠款拖拉”現象已成為廣大投保人的共識。第二,不論索賠金額大小,情況是否清楚,都要經過復雜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并非新鮮事物,從保險業誕生之日起,欺詐事件就如影隨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保險欺詐活動也日益頻繁,有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占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

(三)人才環境不適應。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展業人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應盡的解釋說明義務,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關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在理賠實際工作中,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賠償金額希望值高,而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時的要求,就很容易產生矛盾。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很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也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審核方面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種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政府職責不明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是應該和必須的。但是由于風險因素眾多,因而調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很多調查工作保險公司還須依賴其他的部門。例如在火災保險中,保險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機關作起火原因及損失的結論;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結論;在人身意外傷害案件中需要醫療部門作出診斷和醫療的結論等等。但是在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些部門有確認和證明的義務。這些部門也沒有建立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規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問題。如結論證明隨便開,以及伴隨而來的弄虛作假和腐敗問題。

三、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一)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我國新公布的《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條例》已在7月1日施行,無疑將給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帶來難得機遇,進而推動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監管機構繼續加大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風險保障需求,如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進行調研立法,擴大保險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效能的同時,還應密切聯系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力量對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律、法規進行一次大清理,對于相互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規范以及明確,而對于一些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也應及時進行調研并制定相關的條文,使得保險理賠有法可依。同時,保險監管機構應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從反應最為強烈的機動車險、健康險等的理賠服務著手,明確理賠服務的時間、程序和標準,逐步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承諾,并通過簽訂自律公約等形式在全行業普遍推行。目前,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已經總結出一套理賠方面的行業經驗和通行標準。如2004年12月24日經濟合作組織(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險理賠行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別從報案、接案、理賠文件和流程、反欺詐、理算、理賠、時效、投訴處理、理賠相關服務、市場行為10個方面為其成員國的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賠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建設保險誠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聯系社會的廣泛性,決定了保險誠信建設對整體社會誠信環境的依賴性。所以,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切實肩負起營造社會誠信環境的責任,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一是制定市場行為規則,規范保險市場競爭秩序,增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的透明度,監督和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同業合作,共同抵制不誠信的行為。二是實施教育與引導,從構建企業文化的長遠發展目標出發,高度重視誠信建設,對其員工進行誠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懲處機制,樹立起保險企業形象。具體的做法是在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逐步建立面向行業內外的保險信息網絡,包括保險公司一般性業務溝通交流網絡。三是建立獎懲機制,在建立保險行業榮譽體系,定期考核評比的基礎上,隆重表彰全國范圍內的誠信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引路,弘揚誠信文化。同時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誠信信息查詢網絡,對有不良記錄的保險公司、人名單和惡意騙保騙賠被保險人名單進行公布。這樣一方面可使失信的業務員難以再從事保險業,為不誠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惡意騙保的投保人難以得逞。

(三)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保險監管機構要在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門別類的、與國際接軌的從業人員標準,加大監管力度,促進整體素質提高。一要開展保險從業教育,以胡****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教育為契機,在業內深入有效的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大服務的戰略經營理念。二要完善準入制度,廣泛推行行業及崗位標準,包括業內評價、文化素質、基本技能、從業經歷等,實行定期的考核與崗位輪換、淘汰與晉級機制。三要啟動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定期進行評價。要在與保險經營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或部門,廣泛聘用保險社會監督員,實現保險經營與社會環境的良性互動,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賠人員素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和隱蔽化趨勢不斷增強,理賠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保險理賠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從復雜的保險賠案中辨別真偽的能力。

(四)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保險公估機構的存在與發展,源于保險公估機構的獨特地位和特有職能。保險公估機構介入保險市場,不僅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的邊際交易成本,而且能維護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實現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今天,加快培育和發展公估機構是促進保險理賠規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對各險種的理賠方式不一,規范化、公證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賠人員隊伍不穩定,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發生以賠謀利、損公肥私的現象。如果建立了保險公估人制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公估機構對保險標的損失范圍、損失程度、損失數量進行計算和確定,出具保險公估報告,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審查和賠付,就可以杜絕上述弊端。對保險公司而言,既節省了人力物力,縮短了理賠時間,還提高了公司信譽;對被保險人來說,由第三方處理賠付,公證客觀、準確及時,被保險人可以迅速得到補償。在國際上,由保險公估人經辦本國或國外保險與再保險的公估業務是通行的做法。

[參考文獻]

篇(9)

一、我國保險理賠低效率的表現

(一)現場勘查難。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章制度要求第一現場勘查率力爭達100%,而實際工作中卻達不到70%。雖然,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明確要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由于缺乏法律層面的理賠規定,加之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保險理賠的責任判定和實際損失的認定,充滿了不確定因素。

(二)調查取證難。為了準確認定責任損失,防止騙保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氣象、水文、公檢法等代表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或唯一證據。但從目前來看不盡如人意,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于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更甚者,一些部門為了營利目的,不負責任的亂出證明。對權力部門的過分依賴,使得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許多本不該支付的賠款。

(三)理賠控制難。一是保險理賠的專業技術咨詢鑒定系統缺失,常常引發理賠爭議。二是業內信息披露系統缺失,業內外的黑名單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遙法外,使保險公司防不勝防。三是詢報價系統失真,市場信息的權威性及傳遞損耗,極易增加賠付成本。四是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缺失,里外勾結,共同謀利的現象不斷發生,利用了保險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勝防。

(四)依法經營難。現行保險理賠實際運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險公司為了短期的利潤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壓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占領市場,擴大市場份額,一味遷就客戶進行通融賠付,以致濫賠;而面對保險欺詐,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束手無策,以致騙賠猖獗。

二、社會環境影響理賠效率

(一)法制環境不健全。當前,保險業所運用的法律、法規或條例,有些條款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盡管有些部門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正采取措施進行改進,但立法建設滯后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由于新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舊法規是理賠的根據,出現了大量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上升,賠款增加。此外,各法規之間磨合性差,存在明顯的銜接“缺口”,相關法規的相應條款之間存在沖突,語言不規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險理賠人員在處理賠償實務時,無所適從。保險公司法制觀念薄弱,對采取法律方式處理索賠存在后顧之憂,擔心會由此影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內部消化”、“私了”,從而埋下了理賠風險的禍根。

(二)誠信環境不理想。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賠難;收費迅速,賠款拖拉”現象已成為廣大投保人的共識。第二,不論索賠金額大小,情況是否清楚,都要經過復雜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險公司不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并非新鮮事物,從保險業誕生之日起,欺詐事件就如影隨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保險欺詐活動也日益頻繁,有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占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

(三)人才環境不適應。我國保險理賠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展業人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應盡的解釋說明義務,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關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在理賠實際工作中,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對保險賠償金額希望值高,而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時的要求,就很容易產生矛盾。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保險標的涉及面很廣,而且標的風險的成因也十分復雜。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特別是估損、定損、審核方面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豐富的理賠經驗,較強的辨偽能力。而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并不具有這種知識和能力,致使在理賠過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政府職責不明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是應該和必須的。但是由于風險因素眾多,因而調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很多調查工作保險公司還須依賴其他的部門。例如在火災保險中,保險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機關作起火原因及損失的結論;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門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分析和結論;在人身意外傷害案件中需要醫療部門作出診斷和醫療的結論等等。但是在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些部門有確認和證明的義務。這些部門也沒有建立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規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險理賠實踐中的問題。如結論證明隨便開,以及伴隨而來的弄虛作假和腐敗問題。

三、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高保險理賠效率

(一)與時俱進,完善法制環境。我國新公布的《機動車輛強制保險條例》已在7月1日施行,無疑將給我國保險業法制建設帶來難得機遇,進而推動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監管機構繼續加大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風險保障需求,如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進行調研立法,擴大保險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效能的同時,還應密切聯系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力量對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律、法規進行一次大清理,對于相互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規范以及明確,而對于一些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也應及時進行調研并制定相關的條文,使得保險理賠有法可依。同時,保險監管機構應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從反應最為強烈的機動車險、健康險等的理賠服務著手,明確理賠服務的時間、程序和標準,逐步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承諾,并通過簽訂自律公約等形式在全行業普遍推行。目前,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已經總結出一套理賠方面的行業經驗和通行標準。如2004年12月24日經濟合作組織(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險理賠行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別從報案、接案、理賠文件和流程、反欺詐、理算、理賠、時效、投訴處理、理賠相關服務、市場行為10個方面為其成員國的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賠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設保險誠信。建設保險誠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聯系社會的廣泛性,決定了保險誠信建設對整體社會誠信環境的依賴性。所以,政府和監管機構要切實肩負起營造社會誠信環境的責任,促進保險業可持續發展。一是制定市場行為規則,規范保險市場競爭秩序,增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的透明度,監督和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同業合作,共同抵制不誠信的行為。二是實施教育與引導,從構建企業文化的長遠發展目標出發,高度重視誠信建設,對其員工進行誠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懲處機制,樹立起保險企業形象。具體的做法是在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逐步建立面向行業內外的保險信息網絡,包括保險公司一般性業務溝通交流網絡。三是建立獎懲機制,在建立保險行業榮譽體系,定期考核評比的基礎上,隆重表彰全國范圍內的誠信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典型引路,弘揚誠信文化。同時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誠信信息查詢網絡,對有不良記錄的保險公司、人名單和惡意騙保騙賠被保險人名單進行公布。這樣一方面可使失信的業務員難以再從事保險業,為不誠信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惡意騙保的投保人難以得逞。

(三)以人為本,提高員工素質。保險監管機構要在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分門別類的、與國際接軌的從業人員標準,加大監管力度,促進整體素質提高。一要開展保險從業教育,以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教育為契機,在業內深入有效的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大服務的戰略經營理念。二要完善準入制度,廣泛推行行業及崗位標準,包括業內評價、文化素質、基本技能、從業經歷等,實行定期的考核與崗位輪換、淘汰與晉級機制。三要啟動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定期進行評價。要在與保險經營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或部門,廣泛聘用保險社會監督員,實現保險經營與社會環境的良性互動,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賠人員素質。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理賠風險因素的高技術化和隱蔽化趨勢不斷增強,理賠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保險理賠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保險理賠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從復雜的保險賠案中辨別真偽的能力。

(四)加強合作,利用保險公估資源。保險公估機構的存在與發展,源于保險公估機構的獨特地位和特有職能。保險公估機構介入保險市場,不僅能有效地降低保險商品的邊際交易成本,而且能維護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險市場體系、實現由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型經營轉變的今天,加快培育和發展公估機構是促進保險理賠規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對各險種的理賠方式不一,規范化、公證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賠人員隊伍不穩定,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發生以賠謀利、損公肥私的現象。如果建立了保險公估人制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公估機構對保險標的損失范圍、損失程度、損失數量進行計算和確定,出具保險公估報告,然后由保險公司負責審查和賠付,就可以杜絕上述弊端。對保險公司而言,既節省了人力物力,縮短了理賠時間,還提高了公司信譽;對被保險人來說,由第三方處理賠付,公證客觀、準確及時,被保險人可以迅速得到補償。在國際上,由保險公估人經辦本國或國外保險與再保險的公估業務是通行的做法。

[參考文獻]

篇(10)

一、導致保險理賠困難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角度

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漏出來。影響理賠的業務前期相關環節的問題包括:

條款制定中的問題。眾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了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對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展業過程中的問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大都通過雇用保險人和保險兼業機構銷售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沒有動力去向潛在的消費者披漏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理賠糾紛問題自屬正常,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另外在少數保險理賠人員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風,最終只能造成保戶對“保險”望而卻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2客戶角度

從客戶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有些客戶的心里就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所以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3保險監管角度

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的強調了,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以后的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

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產品審批情況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他們準備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合法;第二,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三,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損害了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四,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助長了誤導之風。

4保險行業協會角度

一般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不多,對保險行業協會來說自然也沒有深入的了解,保險行業協會也并未向一般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服務;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因為沒有相應的獎懲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對此無能為力,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5外部環境角度

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過錯,社會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的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作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上報刊輿論、審計單位、資信評級機構等對保險業的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決保險理賠難題的對策

理賠難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同樣,解決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徹底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除了保險公司自身應當克服其不足之處,還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廣大客戶以致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1保險公司應采取的措施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講,要解決理賠難題,就是要以客戶為導向,提高理賠質量。理賠工作真正做好的標準是公正理賠,對于不該賠的情況用恰當的方式讓客戶給與體諒,對于該賠得采用簡捷的手續讓客戶感到服務的周到,做到“主動、迅速、準確、合理”,以“優質的服務,一流的效率”贏得保戶的信任。具體而言,當前為提高理賠服務質量,保險公司要抓好如下幾個環節:

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經營管理觀念。在保險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并具體落實到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要以客戶為中心來構建客戶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和優化客戶服務,樹立誠心可靠的良好企業形象。

完善保險經營前期各環節的管理來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首先,革除現有保險條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險條款的嚴謹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盡可能讓保險條款通俗化。其次,加強展業管理,提高人的從業標準,提升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人的監管。再次,加強核保管理,嚴把“進口”關,最大限度地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防范保險欺詐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現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借鑒發達國家的理賠經驗,讓保險專業律師和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士介入保險公司的理賠。加強現有理賠人員的素質培訓,制定出一套詳盡的理賠工作考核辦法,加強對理賠人員在業務、服務等方面的教育和監督,同時可按不同職級給予專業津貼,以激勵理賠人員不斷提升自己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健全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保險公司要健全嚴格的理賠服務規程,實行經理負責制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將保戶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并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

2客戶應注意的問題

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要避免自己在出險索賠時遇到理賠難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了解保險理賠流程。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即由關于理賠流程的說明,客戶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了解,當然也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柜臺或者熱線電話詳細咨詢理賠的流程。在申請理賠時,可以向保險理賠人員了解保險理賠的具體步驟以及辦理進度等情況。

正確地看待保險。樹立正確的投保意識,正確看待保險的保障功能,實事求是對待保險索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廣大保戶要進一步提高保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保意識,避免僥幸心理和投機行為,在訂立合同時講求誠信原則,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并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

注意投保環節的問題。客戶在投保時應注意選擇一家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在客戶服務方面有保障;選擇一名從業時間長、無不良記錄的保險人,并根據個人情況正確選擇保險產品;注意仔細閱讀自己所投保險的條款,特別注意對其中的保險責任、如實告知及理賠申請等條款的了解,并核實是否與業務員的講解一致,避免以后發生糾紛。

客戶在理賠環節要注意的事項。一旦出險,客戶要自己或委托業務人員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業務人員的協助下盡快收集好相關單證,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理賠案件過程中,經常與理賠人員保持聯系,如果需要客戶提供相關信息時,客戶應該及時進行反饋。另外,保險客戶要不斷增強法律維權意識,按照程序處理和解決雙方就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分歧或糾紛。

3保險監管部門應采取的措施

轉變監管理念。保險監管不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實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發展道路,更要認識到保險最基本的“穩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險監管要緊緊圍繞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一主題,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宏觀調控、行業規劃、政策引導、制定規章、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上來,其中要加強對保險投訴的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升理賠服務質量,促進保險業的跨越式發展。

提高保險監管的透明度。當前,只有保險監管部門有能力和資源對公眾進行全面的信息,因此應當及早解決監管透明度低的問題。比如公布各大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和情況,讓社會公眾了解市場上的產品的合法性;對外公布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讓社會公眾真實反饋自己接受服務水平的優劣;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給予處理,或讓其退出市場;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從這些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

4保險行業協會方面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自身建設。面對保險市場中眾多的市場主體,保險行業協會的實力明顯單薄,如不加強自身建設,很難保證其職能的發揮。今后要改善人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明確和完善協會職責。此外,還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推進保險協會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等等。通過加強自身建設,讓各保險監管部門、社會公眾、保險公司等經營機構充分認識到保險行業協會存在的意義。

協調與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功能。保險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保險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其成員大部分是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所以應充分的與保險市場各行為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溝通,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機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協會會員向政府反映保險監管的意見和情況;另一方面,行業協會還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牽頭,制定行業公約督促會員共同遵守和相互監督,維護市場秩序,協調相互關系,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功能。

5外部環境的培育

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力度。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險法雖然作過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滿足保險理賠發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應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研討和修訂工作,加強對保險業發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對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鑒和吸收,準確預測隨著保險業快速發展可能遇到的保險理賠法律問題。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賠風險的有力武器。然而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行業形象,惡化了保險理賠難的現狀,導致理賠難言論泛濫。因此,應加大司法監督和執法檢查力度,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加快保險中介機構的培育和發展。隨著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保險中介機構將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到保險活動中來,其中猶以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的發展更為迫切。首先,應大力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因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幫助投保人選擇其需要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同保險公司洽談合同細則并代辦相關手續。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的用語,往往因保險經紀人的參與而別有效過濾,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成熟經驗,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由沒有利益關系的公估人負責查勘、定損工作,能夠更好地體現保險公司合同平等的特點,使理賠過程公開、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現的爭議和糾紛。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當前,我們社會監督已經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對行為主體的影響正在逐步增強,如果我們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能有效解決保險理賠難的問題。比如通過報刊輿論披露保險公司理賠中存在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從而影響到其市場份額,也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預;或者通過獨立的資信評估機構采用一定的評估標準對保險公司的資信狀況進行評級,這種結果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社會影響很大,它可以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選擇哪家保險公司,而且也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

參考文獻:

1周道許,中國保險業發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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