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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銀行機構性質和自身特征,基層行內審部門要把履職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重點放在審計對象履行央行三大職能以及行使決策、管理、監督等職責上,具體如下:
(一)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貨幣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及決定等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及時轉發或傳達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是否嚴格執行總行及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無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規定相沖突的情況。
(二)對領導干部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的評價。重點是領導干部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物資集中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重大事項是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是否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有無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三)對領導干部實行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的效果評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是否明確各項審核、審批權限。是否嚴格執行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的制度。重要業務部門內控監督機制是否落實,發現問題是否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對領導干部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是否按規定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是否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對重大突發事件是否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有無隱瞞不報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是否合規,有無出現嚴重違規、重大業務差錯和責任事故情況。是否了解掌握本單位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業務的風險狀況,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是否及時處理或報告。
二、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
在審計實務中,基層行內審人員對履職審計評價方法進行了實踐和探索,常用以下幾種評價方法。
(一)對比評價法。采取縱向和橫向比較,評價領導干部在審計期內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指標完成情況,如領導干部履職期間的各項工作指標相比較;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報告期與基期相比較;本年度與上年度相比較等。
(二)定性定量評價法。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職行為的相關定性和定量指標,評價領導干部的履職效果。定量評價法(見附表一)直接引用審計查證的數據,評價領導干部的管理行為或經濟行為。定性評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內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務的質效性等。
(三)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對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或具體事項的結果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行政行為或事項是領導干部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進而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四)責任區分法。區分領導干部的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五)其他評價方法。隨著審計技術的日益成熟,履職審計評價的方法也不斷得到改進和提高,基層行可結合轄內工作實際,選擇開展履職績效評價試點,拓寬領導干部履職績效審計評價的應用范疇。
三、履職審計評價中應注意的幾個事項
為有效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工作,避免因審計評價不規范而造成的對審計對象評價有失公允的現象,基層行在開展履職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行為和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確定的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圍繞被審對象在審計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組織和參與決策、加強內部控制和履行業務管理等內容進行審計評價,對各級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應當重點評價其所在部門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情況以及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等。
文章摘要: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隊2014年度中層干部述職報告大會在大隊二樓會議室舉行.會議由大隊黨總支書記方愛敏同志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參加了此次會議.會上由辦公室主任危興州等18位中層干部作個人述職報告.他們每個人就這…… 2015年1月8日下午,新密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隊2014年度中層干部述職報告大會在大隊二樓會議室舉行.會議由大隊黨總支書記方愛敏同志主持,全體干部職工參加了此次會議.
會上由辦公室主任危興州等18位中層干部作個人述職報告.他們每個人就這一年來所任職的崗位及負責的工作履職情況進行了發言,對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及改進的地方都做了闡述,并制定了2015年的工作計劃.述職完畢后大隊全體干部職工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每位中層在2014年的授課、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議.部分職工還對提高政治業務學習效果和大隊2015年工作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見、建議.
最后大隊長程劍鋒同志就此次參與述職報告的中層干部這一年來的工作給與了充分的肯定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作了題目為《敬業務實、銳意進取,鞏固成果、大膽創新》的總結報告.
在報告中他對大隊2014年工作情況進行了回顧,并對2015年的工作提出了幾點要求:在思想上要求大家認清形勢,上下團結一致,在工作上加大超限超載的治理力度,建立治超長效機制,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將各項工作以高質量、高效率落到實處,在學習上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業務知識水平和綜合能力.
(責任編輯:hn666)
一、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涵義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所從事經濟活動的行為實施的審計監督。
對這一概念可以理解如下: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主體和其他審計類型相同,都是各級審計部門;審計的客體是擔負經費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財經崗位人員任職期間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審計的目標是加強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提高經費物資使用效益,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對財經崗位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
二、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要性
1、加強經費使用管理的需要
隨著國家建設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對未來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審計只有不斷地改革創新,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才能繼續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管理工作。近年來,國家經濟投入逐年加大,財經崗位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日益突顯,但對其履責的監督管理卻一直是個薄弱環節,財經崗位人員不作為、不盡責行為越來越多,甚至觸犯法律法規,給經濟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對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來規范財經崗位人員的履責行為。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督促相關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提高綜合能力素質,從而達到加強經費使用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目的。
2、監督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需要
隨著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國家經濟投入不斷加大,經費被逐級分配到各級單位使用管理。財經崗位人員普遍擔負著經費物資的計劃、分配、使用管理等職責,擁有著非常重要的建議權和執行權。這類人員管理使用的經費物資越來越多,權力越來越大,責任越來越重,但與之相配套的監督管理機制卻尚未建全完善。隨著財經崗位人員手中權力的日益膨脹及思想防線的松動,出現了利用權力搞權錢交易、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現象。近年來,多起經濟案件的發生證實了這一點。由此可見,針對財經崗位人員建立有效的審計監督機制非常必要。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是加強財經崗位人員監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過審計監督可以起到預警監督作用,達到促使財經崗位人員正確用權的目標。
3、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
胡主席強調指出,堅決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防止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抓好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努力建立教育、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可見,審計監督在預防和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最后一道“關口”,使命光榮,責任重大。通過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可以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審計監督體系,達到健全優化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目標。
三、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作為一項探索性的審計監督制度,如何在實踐工作中很好地組織實施是研究的關鍵。對此,本文從履責審計的組織領導、對象選取、重點內容等方面,探討了實施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對策思路。
1、強化審計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加強履責審計組織領導,是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有力開展的堅強后盾,也是確保履責審計工作取得切實成效的重要保證。
(1)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建立履責審計組織機構是強化履責審計的組織保證。由于履責審計工作的綜合性和審計過程的復雜性,必須建立專門的履責審計組織機構來領導、組織、計劃、協調和實施審計工作。目前,我國已相應建立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鑒于在人員組成、機構設置方面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的共同之處,建議履責審計不單獨設立組織機構,可依托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完成工作,并明確履責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而強化對履責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2)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是搞好履責審計工作的根本保證。堅持黨委統領履責審計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必須由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長;二是年度履責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對象的選定,須經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報本級黨委審批確定;三是實施履責審計必須由分管領導直接帶領組織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組要及時向本級黨委匯報有關情況;四是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要經本級黨委研究審定;五是履責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向本級黨委報告年度履責審計工作情況。
2、確定審計重點對象
目前,審計工作形勢嚴峻、任務繁重,只有堅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科學、合理、有針對性地選取審計對象,才能切實提高履責審計的質量成效。
(1)選取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大的審計對象。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權力較集中,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所涉及的經費物資數額較大,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嚴重。另外,此類人員擁有的職權通常較大,較易成為被拉攏腐蝕的對象。因此,按照審計工作重要性原則,在選取履責審計對象時,應當優先選擇長期分管經費物資數額較多的財經崗位人員,以增強履責審計的針對性和效益性。
(2)選取任現職時間較長的審計對象。任現職時間較長的財經崗位人員,對于本職業務工作已比較熟悉,工作熱情難免有所下降,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有所減弱,隨之帶來工作標準和成效降低。另外,財經崗位人員在同一個崗位工作時間較長,對周圍環境較熟悉,如果缺少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出現行為的可能性較大,較易成為不法分子尋租的對象。因此,應當把任現職時間滿三年以上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重點審計對象。通過審計強化對被審計人員的監督管理,起到鞭策和警示作用,促使被審計人員在同一個崗位上更好的履職盡責。
(3)選取負責專項工作任務的審計對象。專項工作任務具有時間緊、任務急、標準高的特點。由于專項工作任務屬于階段性工作任務,專項經費的使用對于專項工作任務以外的事業任務影響不明顯,容易隱藏漏洞,不易通過常規審計發現。因此,審計部門有必要把時間緊、經費投入多的專項工作任務納入履責審計的視野范疇,把分管專項工作任務經費的財經崗位人員作為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方面。對于已完成的專項工作任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有選擇的安排履責審計。
(4)選取群眾有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經濟領域的舞弊現象種類繁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靠審計部門常規審計發現的問題十分有限。各級審計部門必須通過多種渠道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群眾的不良經濟反映就是審計部門獲取不良經濟情況的重要渠道,是選取履責審計對象的重要依據。在選取有群眾不良經濟反映的審計對象時,審計部門應當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確定審計對象,切不可盲目采取審計行動,對他人造成消極影響。
3、把握審計重點內容
財經崗位人員履責審計的重點是考查被審計人員任現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履責審計的內容一定要貼近和能夠反映出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1)財經法規制度落實情況。一是掌握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學習相關領域財經法規制度是否及時經常,是否熟練掌握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國家財經政策法規,理解財經法規制度是否準確,是否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是否與上級的政策精神相符、相一致。二是完善財物管理配套規章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在分管經費物資范圍內,有無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統一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財物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分管經費使用審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是否存在制度隱患或漏洞。三是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落實國家財經政策法規、行業規章和本級各項配套措施,是否存在違反政策法規搞變通、執行不嚴、搞土政策等問題,有無落實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
(2)經費物資使用管理情況。一是分管經費預算編制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編制的分管經費預算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黨委經費決策意圖和年度工作計劃;各項經費投向投量是否準確,保障重點是否突出,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大額預算項目是否經過研究論證,預算內容是否合理完整,有無虛列預算項目、擴大開支規模等行為;預算審批程序是否規范,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私自變更預算等行為。二是分管經費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分管經費預算,是否存在擅自調整、私自改變預算項目、內容、經費標準、數量等問題;被審計人員對下資金撥付是否及時足額,有無不按進度撥付、拖欠經費、克扣經費、不落實經費等問題;年中分管經費預算調整是否合情合理,審批手續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隨意調整預算情況。三是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審查本級分管留用經費使用管理是否嚴格規范,被審計人員承辦的各項經濟業務是否存在審批手續不全、依據不充分、程序不規范或越權、越職辦事等問題;重點關注物資集中采購、招投標、合同簽訂、大額經費支付、行政消耗性經費開支等經濟業務的審查,突出對各類經濟業務細節和過程的詳查。
一、整治開展情況
(一)高度重視,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根據市紀委連紀發〔2020〕3號及集團連金控委〔2020〕4號文件要求,我廠組織召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整改工作動員部署會,傳達相關文件精神,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引導各部門開展四領域21個專項問題排查及整治工作。
(二)精準定位整治。
制定安全生產領域及維護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車間多舉措助力安全生產,切實維護群眾利益。重點涉及三個方面問題:安全生產意識不到位;排查隱患工作浮于表面;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敷衍了事,各部門間工作存在銜接脫節的問題。
(三)暢通舉報渠道。
在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礎上,設立意見箱,確保本廠職工監督舉報渠道暢通有效,并開展調查問卷的方式,充分收集大家的意見。
二、查擺出的主要問題
(一)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沒有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有些崗位員工的安全操作意識不夠強。沒有守勞安全紅線。
(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隱患排查不夠積極。保密部門及消防通道,滅火器材等未做到及時檢查。排查隱患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保密要害部門監管不嚴格。
(三)工作不認真負責
存在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敷衍了事,各部門間還存在銜接脫節。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針對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問題
召開全廠會議,著重強調安全生產問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同時,加強單位內部監督,對安全生產意識沒有落實到位的個人及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
(二)、針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問題
1. 做到定期檢查各類安全隱患問題,并做好登記臺賬
2. 制定完善的保密材料印制流程,保密室進出人員必須進行登記。保密材料印制及拿取也需進行登記。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加強了對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一方面監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反映群眾要求;在閉會期間,是否積極參加區、鎮人大組織的各項活動,是否經常深入選區、走訪選民,督促社會難點和群眾困難的解決。另一方面,可以監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紀守法,公正清廉。再次,代表還要向選民匯報所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以及在本職崗位上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情況。述職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贏得群眾的滿意。
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職的自覺性。選民對代表的述職進行評議、測評,給予肯定,提出批評,可以使述職代表從中受到啟發和震動,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覺悟,增強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另一方面,代表述職,接受選民監督,既是壓力,也是動力,可以讓代表增強責任感,時刻牢記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能力,更加自覺地履行職責。
密切了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代表只有平時經常深入群眾,聽取呼聲,收集意見,反映要求,排憂解難,聯系群眾做得好,述職匯報才能作得好。同時,在代表述職過程中,參評選民會隨時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見,反映新的要求,述職代表通過虛心聽取,認真思索,制定整改措施,積極改進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的過程,促進了述職代表和選民之間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溝通,起到了雙方互相諒解、互相支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述職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缺乏具體規范的制度。在實踐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將述職活動的程序設為召開述職報告會,代表進行述職,選民代表評議發言、測評打分、公示等。但基層選民的政治熱情、文化水平、相關法律知識水平等不高,監督意識淡漠,大多數基層代表受文化、相關專業知識等限制,履職熱情和能力不夠,不會積極主動地向選民述職,特別是領導干部代表述職的很少。因此,代表述職活動往往流于形式、力度較弱。
缺乏正確清晰的認識。不少代表把述職報告寫成了個人工作總結,甚至是單位工作報告。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對自己當代表是一種職務不明白,個人履職活動和集體履職活動不分,履行代表職務和履行本職工作不分。此外還常常出現述職報告成績講的多,不足談的少,努力方向也不明確,整改措施含糊不清。
缺乏充分的準備工作。一些述職代表對責任認識不深,思想重視不夠,認為述職只是走走形式,不能擺正自己與選民的關系,同時述職報告未能按要求撰寫,導致選民評議積極性也不高,測評只做應付。人大組織業務指導也不十分成熟,選區又過分依賴于人大組織,不能做到精心準備,周密組織。
缺乏跟蹤問效的機制。對于述職代表存在的不足、選民對其評議提出的新要求等,目前沒有要求限期整改和答復選民的具體硬性規定,選民監督意識也不強,述職代表當然會沒有多大壓力和約束,很難鞭策自己竭盡全力履行代表職務。
三、完善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機制的思考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1.素質參差,精力分散,導致履職時“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為例,目前內審部門設置是中心支行設有內審科,人員8人,轄內11個縣級支行均只設內審崗位并“附屬”掛靠在辦公室,絕大多數內審員非專職內審。中支內審部門內審人員常年奔波在審計一線,一個項目接一個項目,內審人員與時俱進的培訓和學習機會不多,現有內審人員知識更新和素質提升緩慢,專業技能難以跟上業務部門的發展速度。而縣級內審崗位人員其綜合素質差異更明顯,由于縣級行多年沒有“補員”,各支行優秀人才有限,各部門及重要崗位都要照應到,有的縣支行對內審崗位人員的配置其素質客觀上難以達到中心支行內審科的要求,何況不少內審員在完成內審崗位工作任務的同時還需要花相當的時間兼顧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縣支行內審崗位人員培訓學習的機會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內審任務的完成,上級行經常采取抽調下級行內審人員“以查代訓”的方式,這種做法雖然鍛煉了隊伍,但相對系統性學習規范培訓而言,其綜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審計人員對查出的問題不會歸納總結,針對各項新的業務系統不斷推出或更新換代難以做到檢查技能同步跟進,對此如若僅試圖通過檢查途徑來達到全面提升內審工作水平只能達到“臨陣磨刀”的淺顯效果。
2.級別不夠,多重領導,導致履職時“心存顧慮”。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的規定: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實行行長負責制,內審部門對行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對基層行內審部門而言既要對本行行長負責,同時內審立項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級行內審部門統一安排的,無疑又應對其上級行內審部門負責。然而實際運作中其“雙負責”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內審部門只是全行的職能科室之一,縣級央行內審人員掛靠辦公室,在業務上雖然大多受上級內審部門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說受“多重”領導和管理,有直管和協管領導,還有人事和組織部門,同時還說不定哪天會交流到其它部門,因而心存顧慮,既要考慮到領導的“指示”,又要考慮到自已的“后路”,同時還要考慮上級內審部門的考核情形,由于級別不夠在“擠壓”中對于問題不得不慎重地以單位形象或利益或個人前程為重,不愿意或不敢過多的暴露問題,容易導致現實檢查時“蜻蜓點水”,檢查后建議整改的應付情形。
3.認識模糊,機制欠缺,導致履職時尷尬消極。基層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層干部在部門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于各對口部門對差錯和問題考核較細,追究較嚴,因而不習慣內審的再監督,認為自己查自己沒有必要,對內審工作地位與作用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在縣支行,不少人對內審查出的問題難以接受,對好的評價滿面春風,而對檢查出的問題卻滿臉烏云,認為于已不利進而呈消極配合心態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出面協調。同時由于內審崗位及人員長期以來普遍缺乏“剛性”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加上現實中評先、評優、晉級等一些與個人相關的考評考核又比較看重民主測評結果,更加重了內審人員在檢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負擔,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導致內審檢查人員養成了在檢查時情緒上的尷尬和工作上得過且過的消極。
綜上問題,明顯表露內審隊伍建設相對有效履職的“滯后”性,解決這一問題急待我們進一步強化對內審隊伍建設迫切性的認識,在當前人民銀行機構改革沒有大的調整現狀下,積極探索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之良策不失為提高央行內審部門履職能力的現實選擇。
二、探討:現階段人民銀行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模式的設想
正視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問題,我們對其運用模式進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對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的內涵可通俗的理解為:一是指對內審人力資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對內審人力資源的計劃培養和統籌發展。目前人民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對人力資源的使用較普遍采用的是逐級有選擇性地抽調轄內內審人員,共同參與上級行組織的內審項目檢查。實質上采取的是內審人力資源的“縱向抽調,橫向交叉”,這種人力資源統籌方式在實際運行中雖產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層內審人員的“屬地”管理和考核機制這一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內審人員行動上或心理上的問題依然,其阻滯內審效果的發揮亦必然。為此我們著眼于解決問題,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內審業務工作及人員管理相對獨立,歸屬上級,項目由上級指定,人員由上級考核”。以此管理理念為指導特提出以下三種模式設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實行逐級派駐制。即內審人員由總行派駐分行、分行派駐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駐縣支行,形成內審隊伍相對獨立,業務檢查相對集中,逐級負責的內審運作體系。
模式二:打破區域界限,實行跨行政區設置內審派出機構。鑒于目前人民銀行跨行政區設立分行的現狀,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對中心支行實行跨區域設置內審派出機構,在幾家地市級中心支行中設置一家由分行派駐的內審機構。派出機構人權、財權、事權隸屬大分行,其職責是對所轄地市、縣兩級人民銀行實行審計檢查監督,審計結論對派出行負責。
模式三:總、分行現行體制不變,以中心支行為單位,實行內審委派制。將縣級支行內審人員上收中支統一管理(包括勞資、人事、組織等關系),內審員平時在縣支行開展工作,接受中支內審部門領導,實行內審責任追究制,開展內審監督檢查時,集中起來,統一部署,統一行動。
以上三種模式任選其一運作,我們認為由于均體現了垂直管理,進而有利于解決“阻滯”,增強履職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級內審部門可實施“人才庫”管理,針對項目靈活隨機地進行人員配置,及時聚集合力,有效避開了以往內審員所在行對其所兼的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費用考慮及外出檢查時的“干預”現象。同時也方便集中培訓,有利于解決素質提升以及職能部門業務更新與內審員技能不同步的問題。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為上級內審部門“以上查下”,與現實中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級內審中的“以下查上”的無奈,也避免了當前從下級行抽調內審人員在實施交叉檢查過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針對崗位性質有效實施責、權、利相統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壓力與動力相結合,有利于調動內審人員履職積極性,保證隊伍的穩定性。同時內審人員個人業績與考評考核由上級內審部門統一實施,解除了下級行內審人員怕工作不合本行領導之意而有所擔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響民主測評分值的顧慮,使其放手大膽履職。
三、建議:構建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長效發展的良好環境
1.領導重視、觀念更新。領導對內審工作的態度,決定內審工作的效果,內審工作的效果影響職能部門風險防范的意識。內審工作及人員使用需要領導高度重視,同時領導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應具備自覺接受內審監督的觀念,消除一些“要監督我”的誤解和偏見,進而形成“我要監督”的良好內審監督環境。
2.強化培訓、素質達標。由于內審職業的特殊性,內審人員的培訓工作對于提高內審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至關重要。新形勢下,央行職能部門業務更新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對內審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內審人員的專業性、系統性知識要求越來越高,內審人員的培訓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
一、實施崗責績效管理的背景
長期以來,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管理不到位、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問題一直是困擾基層管理的難題。“崗位就是責任”專題教育活動開展以來,該局通過開展崗責自查活動,發現一些基層分局崗責不清、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任務不落實,甚至貽誤工作;有些人員有崗無責,工作中拈輕怕重,不愿多做工作,而部分同志工作量過于集中,責任大扣分多,考核獎吃大鍋飯,挫傷了大家的工作積極性,現行考核機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該局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基層進行廣泛深入調研,認真分析深層次原因,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認為產生問題的根源在于崗責機制不健全,其中明確崗責是基礎,績效管理是關鍵,只有做到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較好地解決以上問題。該局從問題較為突出的基層分局抓起,梳理工作事項,設立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完善管理辦法,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切實強化崗位責任的績效管理,促進工作積極性的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調研,科學設置崗位。
在深入各基層分局調研的基礎上,
一是梳理工作事項,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則,首先組織各科室對對應分局的工作事項進行梳理。
然后根據工作性質相近、工作關聯度較高及分局目前實際工作事項在目前崗位的運作情況,進行歸類,設置了工作崗位。
二是制定崗位職責。
根據工作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概念化處理,形成各崗位的工作職責。
三是明確日常工作,對經常性、常規性的工作進行單獨明確,逐條列明完成時限,進行重點管理和考核。
在設崗環節,區分分局不同情況,共設置了三個系列的崗位。其中工作任務繁重、人員較多的城區分局、孫溜分局設置主崗6個,輔崗10個;其它分局設置主崗6個,輔崗6
個;稽查局設置主崗14個,輔崗12個。明確日常工作119項。
(二)落實績效,制定管理辦法。
按照崗位職責、崗位風險、工作難易程度、崗位待遇相匹配的原則,經過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制定了崗責績效管理辦法。
一是明確崗位分值。
每個崗位根據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合理確定一定分值。主崗統一設定為100分,輔崗設定5-20分的分值區間,具體分值由分局自行設定。主崗及輔崗分數累加值為國稅干部崗位績效考核分值。
二是設置崗位績效獎金,按人均固定數額核定到各單位。
各單位考核獎發放總數嚴格控制在本單位核定獎金總額范圍內。主崗考核獎采取縣局統一核定的方法,各輔崗獎金數額,由分局應根據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進行合理確定,原則上控制在30元-150元之間。
(三)對號入座,組織定崗定責。
每名國稅干部原則上至少應確認一個崗位作為主崗,在此基礎上根據工作能力選擇一個輔崗作為兼崗。
一是確定主崗。
每名國稅干部根據現行工作崗位明確一個主崗,作為基本工作崗位,主崗采取國稅干部自主選崗和分局研究決定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二是確定兼崗。
在確定主崗的同時,國稅干部可根據個人素質、工作能力等因素選擇若干輔崗。輔崗采取競崗方式,在分局公開競爭,輔崗報名人員只有1人,由分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直接確定。
三是崗位確認。
組織填寫崗位職責確認書,以示明確崗位和責任。
四是崗位公示。
崗位確定后,分局在本單位公示崗位確認情況,接受監督。
(四)嚴密組織,實施崗責考核。
一是縣局考核部門按月下發各科室對分局的考核結果,由分局落實到個人。
二是分局考核人員結合縣局考核結果并根據分局崗位績效情況對分局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及時統計匯總考核結果,上報縣局考核部門。
三是縣局考核部門及時匯總考核情況計算每人應得績效考核獎,并按月將績效考核獎統計情況傳遞財務部門兌現考核獎。
四是按月公示考核結果。
建立崗責績效考核結果公示欄,每月一公示,廣泛接受監督。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增強了崗責意識。
通過重新設立崗位,明確崗責,使每個同志進一步明確了自己的崗位是什么,職責有哪些,具體日常工作有哪些等,從而更好地盡職履責,提高了履責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了履責積極性,激發了工作動力。
根據崗責績效管理辦法,每增加一個崗位,就會得到一個崗位相應的待遇,實現了責任、能力與利益的協調統一。一個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獎金差距達x元,徹底改變了過去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局面,激發了工作動力,調動了工作積極性。
(三)樹立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1)每月末召開考核小組會議,綜合評定各個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
(2)對下面供電所提出的質疑進行調查回復;
(3)對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4)向各供電所公開每月的績效考核情況。供電所所委會主要負責本所的績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1)每月初召開績效考評會議,綜合評定供電所副所長、安全員與三個班組上月績效考評得分;
(2)監督各班長對本班組員工進行績效考評;
(3)對各班組員工提出的疑問進行調查并回復;
(4)核實在績效考核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5)將班組和個人的上月考核情況及時公布并更新。
二.執規考評
執規考評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和考評細則,對必須執行的規定或禁止發生的行為和結果實施的考評。該考評適合于所有員工,執規考評考核周期為一個月。執規考核包括行為扣分指標與行為否決指標,這其中,行為否決指標考核包括供電所、班組行為否決指標和個人行為否決指標,如果發生否決行為,供電所、班組或個人的月度績效考核成績直接為零。
三.綜合能力考評
綜合能力考評在月度考評中采用,涵蓋業績、態度、能力定性標準,從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協作性、積極性四個方面進行5個等級定性評價,其中4級為滿分,低于4級的每級扣1分,被評為5級的可加1分,為避免綜合考評“被和諧”或“強制分布”的出現,筆者認為應規定當選擇“5”和“1”時考評者必須用關鍵事件闡明理由,說明為什么這個崗位或部門的這一項特別突出。
四.業績考評
所謂業績考評就是針對供電企業中供電所所有員工承擔的相應工作,運用科學的定量與定性考核方法,對他們行為的實際效果以及他們對企業所做貢獻或價值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由于供電企業的生產人員的崗位特點與職能不同,對他們的業績考核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工作計劃考核法、量表計分考核法與工分法等三種不同方法。工作計劃考核法即根據月初或年初確定的工作任務,再對其在相應的考核周期內對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這種方法的主要適用對象為供電所的管理層,如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量表計分考核法是根據確定的生產規程與質量標準對任務完成的質量、數量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的相對常規化、模式化的工作崗位,比如供電所的服務班的工作人員;工時定額法就是預先建立了一套工作任務的定額標準與完成分值,每月的月底或下月初對班組成員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與統計,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工作任務不固定、任務分配相對靈活,可以分解與量化的工作崗位,在供電所適用于配電班人員及營業班人員。
1.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
供電所(所長)業績考評包括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考評和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年度目標績效責任書根據本年度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及重點工作進行編寫。其內容包括分類業務指標、年度重點工作、執規指標。供電所(所長)月度工作計劃考評基準得分為100分,實行月計劃與總結的方法。每月由供電所所長認真填寫《供電所月度工作計劃考核表》,對工作進行月計劃與總結。上級考核負責人根據本月計劃完成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2.副所長、安全員業績考評
供電所副所長和安全員業績考評為月度計劃完成考評,實行月度計劃和總結制度。每月初由副所長和安全員根據自己崗位職責和上級工作要求,填寫本人本月《重點工作計劃表》,每月結束后,由供電所績效考核小組(所委會)根據本月重點工作計劃完成的情況進行考評,并進行打分。
3.服務班業績考評
對服務班而言,由他們的工作相對常規化、模式化,可以采用量表考核法的方式,其主要工作環節是確定班組的關鍵績效事件,根據現有的生產規程、管理規范等對班級與員工的工作行為進行細化描述,再編寫出工作標準進行考核參照。
4.考評成績
依據考評內容,供電所績效管理將工作及目標分為執規考評和履職考評兩部分,其中履職考評又包括重點工作考評(業績考評)和綜合能力考評兩類。為監控和促成績效目標實現,對目標實施結果控制和過程控制,以年度績效責任書為結果控制載體,以月度績效卡為過程控制載體。年度績效責任書和月度績效卡基準分均為100分,依據考評細則扣分。
(1).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
縣級農電服務分公司績效管理組對供電所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并反饋給供電所。并依據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供電所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上。供電所(所長)考評成績計算如下:供電所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為績效責任書考評得分和月度考評得分加權值之和。考慮到供電所以指標完成情況的結果控制為主,輔助以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過程控制,因此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在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中應占較大比例,一般以7:3的比例進行計算。供電所年度績效考評得分=供電所年度責任書考評得分×70%+供電所月度績效得分平均值×30%。供電所年度績效責任書得分=100±分類業務指標考評±年度重點工作考評-執規考評扣分。供電所的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2).副所長和安全員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副所長、安全員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副所長、安全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工作計劃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3).班組(班長)考評成績
供電所所委會每月對各班組上報的月度績效卡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和進行反饋,并依據供電所績效考核細則,每月對各班組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在月度績效會議。服務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營業班)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班組實得工分/同類班組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4).班員考評成績班長對班員的考評每月在所委會完成對班組的考核后進行,考評結果報供電所所委會審定備案。服務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月度業績考評±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配電班和營業班班員月度績效考評得分=100±履職考評(個人實得工分/同類員工實得工分均值×100±綜合能力考評)-執規考評扣分。
5.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
績效考評結果能否作為企業決策的依據,企業是否能有效地運用這些考核結果,是績效管理能不能深入持續開展并取得實效的關鍵。企業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將其應用于員工的薪酬分配、崗位調整以及培訓與改進等各個方面。
(1).績效考評結果信度和效度的確定
良好的績效考評結果能很好地反映績效考評結果的可靠性與正確性,這就是所謂的績效考評的信度與效度。在運用績效考評結果時,要做到科學、合理,首先要進行對考評結果的信度與效度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進行分類操作。信度是指在績效管理過程中對收集到的工作結果、工作行為、員工能力以及工作態度等工作任務信息是否準確,還包括信息的穩定性與一致性,信息考慮的是不同的考評者對同一個人的考評的一致性。效度是績效管理結果反映的員工實際工作情況的程度。績效管理的信效度是保證績效考評結果是否能科學應用的必要條件。
(2).績效獎酬的分配
供電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與年度業績考核兌現獎掛鉤,月度績效考核結果與月度獎金掛鉤。年度、月度考核兌現標準基數按照寧夏電力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由于供電所各崗位重要程度和責任大小不一,為了充分體現獎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體現了“按崗分配”的理念,可根據崗位重要程度確定供電所各崗位獎金分配系數,。同時由于供電所地理位置、工作生活環境、人均工作量等不同,導致各供電所之間工作艱苦程度和工作任務量等不同,為了消除這些因素對獎酬分配不公平的影響,可根據不同供電所的自然條件、人均工作量等因素,確定供電所的單位系數。同時要考慮到供電所單位系數應遵循的原則即增減平衡的原則,也就是說農電服務公司范圍內農電員工獎金總額不變。供電所考核兌現計獎公式如下:考核分系數=考核分/100
(一)供電所兌現
1、獎金基數:A0=X÷Y其中:X-獎金總額,即各分公司對所轄供電所計劃獎金總額;Y=∑(供電所獎金系數和×供電所考核分系數×供電所單位系數);
2、供電所兌現金額:A=A0×A1×A2×A3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2-供電所全員獎金系數之和;A3-供電所單位系數。
3、所長兌現金額:B=A0×A1×A3×B1其中:A0-獎金標準基數;A1-供電所考核分系數;A3-供電所單位系數;B1-所長獎金系數。
(二)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
1、獎金基數:B0=(A-B)÷F1其中:A-供電所兌現金額;B-所長兌現金額;F1=副所長獎金系數×副所長考核分系數+安全員獎金系數×安全員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班組員工獎金系數和)。
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兌現金額:C=B0×B1×B2其中:B1-副所長(安全員、班長)獎金系數;B2-副所長(安全員、班長)考核分系數,班組考核分系數等于班長考核分系數。副所長、安全員、班組的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三)班員兌現
1、獎金基數:C0=(B0×C×B2)÷F2C-∑班員獎金系數;F2-∑(班員獎金系數×班員考核分系數)。
2、班組成員兌現金額:E=C0×C1×C2其中:C1-班員獎金系數;C2-班員考核分系數。班組成員年度績效考評得分等于月度考評得分平均值。
6.績效輔導與溝通
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直屬上級與下級在考核過程中,對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進行連續的交流與溝通,以及上級在必要時對下級完成任務工作過程中進行適時輔導。績效輔導與溝通是績效管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比如,分公司領導要與供電所所長、副所長以及安全員進行溝通;班組長要及時與班組員工進行溝通,充分了解他們的工作進展情況,重點要關注那些工作業績不太好的員工,通過溝通,找出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與幫助,及時糾正偏差。在績效周期結束后,管理層應該采取正式面談的形式與下屬進行溝通,以幫助員工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個人績效目標。
7.績效考評申訴
當被考核的供電所、班組、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時,可逐級向上級農電績效管理組提出申訴,申訴流程為:
(1)提交申訴表。在績效考評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由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組織或員工填寫績效申訴表,提交上一級農電績效管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