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1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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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論文

篇(1)

縱觀企業競爭方式演變的軌跡,不難發現,競爭的焦點正不斷從價格競爭向非價格競爭轉移、從產品本身向產品以外延伸。在這一轉變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正逐漸成為企業競爭優勢新的增長點,從而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企業界的關注和重視。

市場競爭主導方式的演變及趨勢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也在沿著“價格競爭—產品競爭—服務競爭—關系競爭”的軌跡發生轉移。

(一)價格競爭

價格競爭是依靠低廉的價格或靈活的定價與其他企業展開競爭,獲取競爭優勢。在早期的市場競爭中,生產力水平低,產品同質性強,消費者對產品價格關注,其個性化需求還未得到顯現,因此,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產品的價格上,價格競爭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然而,這是一種易為競爭對手所仿效的競爭方式;而且,太低的價格導致質量下降、顧客流失;隨著消費者購買力的提升,其所關注的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產品價格。因此,價格競爭逐漸為其他非價格競爭手段所取代。而今雖然靈活的價格策略仍然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雖然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價格戰還時有發生,但價格競爭已不再是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

(二)產品競爭

產品競爭是通過產品的差異化與其他企業進行競爭,獲得競爭優勢。隨著生產力水平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間競爭方式的轉變首先體現為從同質產品的價格競爭轉向產品差異化競爭。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產品差異化創新提供了條件,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觀念的變化,帶來了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從而驅使企業不斷在產品差異化方面進行創新。產品的差異化導致了市場的細分化,企業通過發現并占領一些細分市場,在滿足顧客個性化、多樣化需求的同時,也獲得了較單純的價格競爭更大的利潤空間。因而,這種以差異化為基礎的產品競爭越來越受到更多企業的青睞,從而取代了價格競爭而一度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而且至今仍然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服務競爭

服務競爭是通過向顧客提品以外的一系列附加服務而與其他企業進行競爭,獲取競爭優勢。隨著產品差異化競爭的日趨激烈,“創新—仿效—創新”的循環周而復始,而且循環周期逐漸縮短。在巨大的競爭壓力下,差異化創新必然從產品本身向產品以外延伸,服務競爭成為繼產品競爭之后企業競爭的又一重要手段。根據顧客需求差異設計、提供區別于競爭對手的優質服務,成為現代企業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來源,服務競爭已取代了產品競爭而成為當前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

(四)關系競爭

關系競爭是通過與利益相關者建立和發展良好的關系,構建競爭優勢。隨著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和升級,產品及服務的差異化程度越來越小,一些企業開始從產品及服務以外尋求新的差異。通過與利益相關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企業可以更好地獲得顧客的信任和忠誠,可以增強企業及其產品的知名度、美譽度,建立良好的產品形象和企業形象,提升品牌價值,可以建立有利的內外部競爭環境,而且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從而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通過建立良好的關系網,使得競爭不再是在企業之間進行,而是在網絡之間進行,一個建立了更好的關系網的企業將比競爭對手獲得更大的競爭優勢。目前這一競爭方式已初現端倪,而且可以斷定,它必將成為未來市場競爭的主導方式。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競爭優勢的新增長點

從企業競爭方式的演變中可以看出,關系競爭將逐步成為市場競爭的主導形式,良好的關系網正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為此,企業越來越重視與利益相關者建立良好的關系。在此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學者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其后,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和爭論一直不休,到20世紀90年代,眾多學者和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趨于認同和支持。但目前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還沒有統一的表述,國內學者比較認可的是盧代富的觀點,即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也就是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要兼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些社會利益應該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會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利益等內容。

盡管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必要性的爭論至今還未停止,但通過分析國內外眾多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獲得商業上成功的實踐可以看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帶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銷售額和市場份額的增長;品牌定位得到鞏固;企業形象和影響力得到提升;吸引、激勵和保留員工的能力得到提高;運營成本降低;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增大。企業社會責任在全球的實踐證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利潤的增長并不矛盾。

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可以轉化為企業的競爭力:其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優化生存環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使其免受政府部門、公益團體、社會公眾的譴責、懲罰與限制,使決策和經營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而且還可能因此受到政府的獎勵享受優惠政策等。其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改善公眾形象,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美譽度,增強企業與社會的和諧度,吸引消費者,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廣闊的市場。其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跨越國際壁壘。當前,在國際上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對一流企業“高標準、嚴要求”的公認指標。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將有助于企業獲得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減少社會責任運動的沖擊,提升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其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吸引人才。經常參與到社會責任事業中的企業更具知名度,當然也就更易招聘到并留住優秀人才。其五,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提升財務業績,因為有責任感的企業永遠是投資者青睞的目標。

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競爭力的策略建議

眾多理論研究和企業實踐表明,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競爭力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當前,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已成為一種世界潮流,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企業要跟上國際社會發展的節奏,必須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及早做出應對策略。

(一)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企業必須提高對履行社會責任必要性的認識,增強承擔社會責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充分認識到,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的義務,而且對企業競爭力具有潛在的和長期的影響,切不可把企業盈利與企業社會責任對立起來,忽視或故意逃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要認識到企業是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企業必須與社會環境系統和諧相處、共生共榮,社會大系統是企業利益的來源,是企業的生長環境,企業需要從社會環境中汲取營養,同時也必須反哺社會,在推動社會進步、關心環境和生態、維護市場秩序、扶助弱勢群體、參與社區發展、保障員工權益、解決就業等方面承擔一定的義務,企業只有與社會形成和諧互動的關系,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要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和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審視企業目標,不僅要考慮股東的利益,還必須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把社會責任主動納入企業目標體系。要從關注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和增強持續競爭優勢的角度看待企業社會責任,眼光不應該僅僅局限于本身眼前的利益,還應該考慮與社會、環境的和諧關系,以謀求長久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的永續發展。

(二)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戰略

企業必須在綜合分析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社會責任戰略,通過社會責任戰略管理活動,將履行社會責任落到實處并轉化為企業實實在在的競爭力。首先,要做好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定位。能力和優勢源自于對資源的有效利用,源自于區別于競爭對手的“差異化”。因此,企業必須根據自身所處的環境、內部資源及所關注的重點,進行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定位。其次,要制定并實施社會責任戰略計劃。通過調研,列出各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和需求,據此規劃企業社會責任的遠景和目標,制定短期和長期戰略,根據戰略制定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再次,要做好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實施效果的反饋和評價。要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執行情況的監督和報告體系,加強戰略執行過程的跟蹤管理,用恰當的評價標準、科學的評價方法來衡量戰略實施效果,如果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要通過戰略控制來進行適當調整。

(三)培育企業社會責任文化

要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競爭力,必須培育優秀的企業社會責任文化。為此,企業必須從自身長久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目標出發,考慮本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提煉出適合本企業的經營理念,建設有特色的企業文化。要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切入點,將承擔社會責任視為自身發展的一種內在需要,將社會責任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中,使其成為企業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成為企業的一種主導價值觀。要圍繞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核心理念來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文化體系,指引、約束、激勵企業的每一位員工將企業社會責任付諸實踐,并形成為制度守則、貫穿于行為舉止、養成為習慣風氣、內化為精神信念、彰顯為形象特色。

(四)優化企業社會責任關系

要有效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并將其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競爭力,企業必須加強與各利益相關者的溝通,妥善協調各方關系。要處理好與投資者的關系,在不損害其他相關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投資者的收益權,促進資產保值增值,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要處理好與內部員工的關系,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理解、尊重員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在不損害其他相關者利益的情況下努力實現員工自身價值的最大化;要處理好與消費者的關系,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滿足消費者需求,保護消費者權益;要處理好與供應商、經銷商、競爭者的關系,合作共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恪守商業道德,維護市場秩序;要處理好與社區、政府的關系,優化發展環境,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發展生產、促進就業、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積極參與和支持社區建設與公益事業,關心弱勢群體,關注慈善事業;要處理好與輿論媒體、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的關系,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全力打造、宣傳企業社會責任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譽度,增強企業社會責任競爭力。

參考文獻:

篇(2)

2企業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基于社會責任維度的思考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不只關注產品的數量、質量,更要重視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關注他們的需求.這就要求企業以更開放的姿態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社區進行融合,讓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發展宗旨,提升其對企業的信任度;促使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角度思考、創新,提升產品質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會責任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即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創造更多經濟利益,同時滿足利益相關者需求.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應該首先厘清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這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對此,本文構建了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多維環境,如圖3所示.同時,基于利益相關者需求視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吉利集團”)為例,分析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新來源。

2.1股東向度企業承擔對股東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能夠保障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穩步提升經濟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認真聽取投資者的反饋意見,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等.股東最關心的問題是企業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為股東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斷增長的報酬.為了有效回應股東的訴求,吉利集團秉承自主研發、廣泛合作,掌握核心技術的研發理念,通過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樣化3大科研戰略,不斷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生產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團制定了技術領先戰略,成立了吉利汽車研究院,集聚技術體系的核心力量,開發了一系列領先技術和產品,提高了企業投資回報率,降低了資金使用風險,減少了生產和經營成本.由此可見,吉利集團通過承擔股東責任滿足了股東的利益訴求,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2員工向度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包括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建立完善的培訓和升職體系等.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人才和創新,而企業人才是企業創新的主要來源.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不僅能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還能激發員工為企業獻身的意愿,激勵員工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團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充分挖掘員工智慧、激發員工創造熱情,使全體員工自主自愿地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去,吉利集團努力為員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福利、權益與安全健全職業培訓制度,為各級員工提供培訓機會,以發揮員工的最大潛能,激發員工的創新潛力.通過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提高了員工的忠誠度,減少了員工的流動率,同時還吸引了更多企業外部優秀人才加入到企業中,為技術創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業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公平競爭、遵守契約內容、互利共贏.企業承擔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不僅能幫助商業伙伴發展,還能提高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在與各合作伙伴保持穩定合作的同時,吉利集團努力平衡質量、交貨期及成本之間的關系,以雙贏為原則,與合作伙伴共同成長,構建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為此,吉利集團搭建了新技術應用合作平臺,與供應商共同設計產品,達到技術相通;與合作伙伴建立資金紐帶關系,保證產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穩定的配套份額;提高車型供應商共享度,保證多個車型同時配套,提升供應商忠誠度;為合作伙伴提供有條件的金融支持和擔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業入駐零部件園區,就近配套,保障產能.吉利集團與合作伙伴結成同呼吸共成長的“命運共同體”,從多方面對合作伙伴進行輔導,建立互動機制,承擔了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4消費者向度企業承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企業為了承擔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會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以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從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發展.吉利集團基于對行車安全的全方位考慮,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車”為目標,制定了安全第一戰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創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車安全解決方案,形成了國內領先的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技術.吉利汽車基于承擔消費者社會責任的視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術、乘員空間設計技術、行人保護技術、兒童保護技術、乘員頸部保護技術、主動安全技術等6項發明專利,滿足了消培,厲飛芹: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向度與邊界費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5社區向度企業承擔對社區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與社區之間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支持社區建設,保護社區環境.學者Koontz與Weihrich[12]認為,企業必須同其所在的社會環境進行聯系,對社會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反應,成為社區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吉利集團除了承擔慈善責任,支持社區發展,還通過技術創新保護社區環境.其在制造過程中融入節能環保技術,建立了無害于環境的綠色工廠.為了保護社區環境,吉利重視多方向的新能源技術研發與儲備.由吉利集團研發的GSG智能停啟技術能讓車輛在遇到紅燈或者堵車時,發動機自動緩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起到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綜上所述,企業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又進一步激勵企業主動承擔并履行社會責任,兩者之間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能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使企業與社會共同和諧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3企業技術創新邊界:基于社會責任視角

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同時也是技術冒險過程,不加以適當控制的冒險更是一種以人類整體利益為賭注的賭博[13].因此,技術創新過程應該有底線.如果創新出來的技術,沒有造福人類,反而危害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那么科技創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技術創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3.1股東邊界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需要企業能夠保障其所有者權益,維護其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合法權利,保證企業持續有效運轉,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證股東的投資可以得到合理回報.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技術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股東對企業經營和投資情況的知情權,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同時還要保障股東的信息和權益不被侵犯.企業也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構建新的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股東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在利用技術創新手段,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要符合企業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基本的道德底線,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3.2員工邊界隨著環境的變化、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級,人才對于企業越來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發現,企業良好的工作環境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員工進入企業工作.Cooke和Wills[15]認為,和諧融洽的員工關系使企業具有高度的創造力,充滿敵意的員工關系會削弱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熱情.企業為員工提供可觀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公平的競爭升職環境,能提高內部員工的忠誠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業,使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16].因此,員工是企業創新能力的主要來源,企業不能因為技術能力的提高隨意縮減人力成本或者進行裁員,特別是對那些作出了貢獻的員工.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要承擔起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才會吸引更多人才,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3.3合作伙伴邊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是市場秩序正常運轉的基礎,同時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契約經濟,只有實現公平競爭、遵守契約才能實現互利共贏.企業與合作伙伴之間雖然是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市場關系,但這種關系要以公平競爭為前提,不能損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不但會給競爭雙方帶來損失,而且還會對其它利益相關者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損害社會穩定持續發展[18].同時,企業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壯大和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隨意更換合作伙伴,要本著共同成長、共同發展的原則進行長期合作.企業間可以通過建立技術聯盟,實現知識共享、共同開發,承擔起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實現互利共贏.

3.4消費者邊界企業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如果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消費者需求,那么消費者就會愿意購買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從而使企業獲取利潤,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一方面要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還要主動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3.5社區邊界企業作為社區一員,在享受社區便利條件的同時,也對社區產生著種種影響,二者相互制約、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企業與社區之間和諧融洽的關系是企業發展和社區繁榮的前提.社區需要提供安全、健康、優美的生活環境.因此,企業應加強自主創新能力,走集約型發展道路,積極開發新能源,創新環保技術.大力生產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且節能環保的產品,并加強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的改造,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的作用,降低對社區的負面影響,促進社區與企業共同發展.同時,企業在利用社區的各類資源進行技術創新時,不能毫無節制,應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由以上分析可知,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進行技術創新的傳統價值觀已無法滿足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應變革與現代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傳統技術創新價值觀,代之以新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即基于社會責任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動企業的長足發展.

篇(3)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公益責任

傳統經濟學認為企業存在的價值只在于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而現代社會經濟學提出企業應承擔其社會責任。按照利益相關人理論解釋:企業的生存依賴于與企業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因此企業對各種類型的利益相關者負有社會責任。Freeman(1984)將“利益相關人”定義為:“能影響組織行為、決策、政策、活動或目標的個人或團體,或者受組織行為、決策、政策、活動或目標影響的人或團體?!崩嫦嚓P人具體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供應商、競爭者、政府、當地社區、環境、及整個社會關系等。

利益相關人理論雖然清楚的解釋了企業社會責任產生的原因(企業不是獨立創造利潤,而是依賴于利益相關人),但是其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是非常寬泛的,有必要分類認識。Carroll(1979)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四類: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公益責任。經濟責任指企業必須進行經營活動,通過生產、銷售、服務等創造財富,獲得利潤以獲得市場生存;法律責任指企業必須遵守法律、制度的約束;倫理責任指企業在法律責任之外,要符合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對企業的期望;Carroll解釋的公益責任是社會對企業“酌情而定的期望”,可以理解企業承擔公益責任是一種量力而行的自發行為。本文探討的公益責任即是企業按照自身意愿,主動承擔超出外部的要求的社會責任。企業承擔公益責任的主要行為是以慈善捐助、設立基金、義務工作等方式從事有利于大眾的公益事業。

比較公益責任同其它的企業社會責任,其存在顯著的差異特征:

1.公益責任是企業的主動意愿。企業承擔“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時都有來自外部的壓力,“經濟責任”本身是企業生存的基本條件,有來自市場壓力;“法律責任”的壓力來自政府監管的強制力;“倫理責任”的壓力來自社會輿論、消費者選擇等方面。而企業承擔公益責任應屬于一種主動意愿,來自外部的壓力較小。

2.公益責任的內容不確定,具有差異性。公益事業是從整個社會角度幫扶弱勢群體、改善社會福利,涉及教育、醫療、救災、扶貧、環保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同其它的企業社會責任相比,公益責任的內容同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的關聯性不大。應該說任何一項公益事業都不可能由單一的企業完成,也不可能對應為哪個具體企業的社會責任。在眾多公益事業中,企業一般是根據自身的價值觀,選擇投入一些自己比較關注的社會公益事業。既使在同一項公益事業的投入中,企業選擇的方式、投入的多少也是各自不同。因此,承擔公益責任,一家企業可以選擇為零,也可以是無窮大,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性。

二、企業負擔公益責任的邏輯性

由于公益責任是自愿性和差異性的,那么“要不要承擔公益責任,承擔多少公益責任”便成為企業倫理思考的問題。Friedman認為企業承擔額外的社會責任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而這些成本又帶來股東、消費者、供應商等利益的損失,既違背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又降低整體經濟效率。國內學者張維迎也認為“在一個完美無缺的制度下追求利潤就是企業擔負的社會責任”。如果要劃分一個企業基本社會責任的邊界,公益責任顯然可以不在其列。增加企業成本,不能產出利潤,企業為什么還要選擇負擔公益責任呢?

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是具有層次的,低層次的需求得到滿足之后將產生更高層次的需求,低層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的物質需要,高層次的需求是社會關系、尊重、自我實現等精神需要。從兩個方面看,這個理論可以借鑒為企業行為的分析。第一,企業行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家的個人決策,如果企業家個人的需求層次符合馬斯洛的理論,那么企業行為應該具有相似性。第二,如果企業行為被理解為群體共同決策的行為,可以認為企業的需求是內部個體需求意愿的累加,同樣也可以認為需求層次理論對企業適用。

借用馬斯洛的理論分析,企業在已經建立穩定的盈利模式后,其對單一經濟利潤的需求將會有所減弱,而對獲得社會尊重,社會地位,贏得社會權力的需求會有所增加。戴維斯(1960)認為:“商人的社會責任必須同他們的社會權力相稱,對社會責任的回避將導致社會賦予權力的逐步喪失。”可見,自愿負擔公益責任,正是企業滿足社會尊重、社會地位、社會權力等高層需要的基本途徑。

另外,企業負擔公益責任能夠提高公眾形象,對企業品牌具有潛在的價值。受儒家思想中:“己立立人,己達達人”“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等觀點影響,社會價值觀念中都認同強者承擔更多責任的道理。一方面基本的社會責任是企業應該普遍承擔的,比如納稅、保護勞動者權益、誠信等。另一方面,各個企業發展程度不同,生存難易不同,在市場中所處的強弱地位也有差異,優秀企業自愿承擔更多的公益責任更符合大眾的道德倫理。優秀企業在資金、人力、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優勢,對公益活動也能發揮較好效率,不會給企業經營帶來影響,還可以改善公共關系?!艾F代公關之父”艾維·李就提出:“凡是有利公眾的事,最終必將有利于企業和組織。”可見,投入公益對企業長遠發展也是有利的。

三、企業承擔公益責任的現狀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產生了一批的優秀的企業,據《財富》雜志2008年的統計,進入世界500強的中國企業已經有26家(不含港臺地區),而最新的中國500強企業的年營業都已達到70億元以上。企業在經營上成功的同時承擔公益責任的狀況如何?

1.企業負擔公益責任數量增加。根據2006年對企業作的抽樣調查顯示,83.7%的企業經營者認為本企業“積極參與社會、社區公益活動”,77.7%的受調查企業捐助了慈善事業,90%以上的企業在最近一年里不同程度參加了社會公益行動。這個數據顯示大部分企業已經具有公益責任意識,并且已經有實際的行為。從內容上看,企業對承擔公益責任內容的認同度不同,依次為“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救助弱勢群體”、“參與社會社區公益活動”、“捐助慈善事業”,這說明企業認識公益責任也是由身邊向社會逐漸滲透的。不同類型和經營狀況的企業,在進行社會捐贈上也存在差異,大型企業、上市企業、國有企業、盈利企業、處于成熟的企業捐贈相對較多。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性質對企業承擔公益責任存在影響,而企業經營依然是企業的首要社會責任。

2.企業公益事業提升空間很大。雖然我國企業已經廣泛地開始承擔公益責任,但在整個社會的影響力和貢獻還很小?!逗鷿?006中國慈善企業榜》共有50家上榜企業和基金,共捐贈41億元人民幣,平均每家8000萬。上榜企業平均將其年銷售收入的0.15%用作了慈善事業,而根據胡潤百富介紹,國外前十大企業將其年銷售收入的0.5%捐獻給公益事業。美國富裕階層的企業和個人,每年通過各類基金會提供慈善公益捐助達6700多億美元,亦即通過第三次分配的財富,占到了美國GDP的9%,而我國只占到0.1%。中國自古就有樂善好施,熱心公益的傳統,在5.12汶川地震后,一個月內民政部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超過了290億元,一些企業的捐贈額甚至接近企業一年的利潤。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公益事業發展還有很大提升空間。3.企業對公益責任管理不成熟。目前,大部分企業的公益活動還屬于臨時性的,沒有納入計劃性的管理,沒有考慮到承擔公益責任與公司的長遠目標相結合,一些企業公益活動效率很低甚至適得其反?,F代公益事業,已經成為一項企業、政府、非盈利組織、公眾多方協作的系統性工作,企業必須學習掌握其中的運作方法。部分企業認為公益活動只要捐贈或贊助了財物就完成了,對于財物的去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不了解。另外還有一些企業只關注公益活動的新聞效應,甚至出現承諾之后不作為現象,嚴重影響了企業形象。

四、完善機制,提升企業公益責任

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同時,更多的支持社會公益,這既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又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現實需要。提升企業公益責任,不僅僅是企業或者企業家的意識提高的問題,而在于整個社會相應機制的完善,就此而言,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

1.社會對企業公益責任的激勵機制。公益責任基本的特點是出于自愿,沒有人會喜歡“被迫的捐款”,對于公益責任不能以法律、行政、輿論的壓力來要求,而應該以激勵的方式來引導鼓勵。由于經濟增長過程中的貧富差距拉大,在社會公眾中有些潛在的“仇富”心態,認為企業有錢就應該多捐款,否則就是為富不仁。一些輿論也迎合公眾的心態,對企業負面的報道比較多,比如:“我國企業99%沒有參加過慈善捐款”“社會捐款70%來自港臺地區,國內捐款僅占15%”等。不論這些數據是否準確,但是這樣的批評反而造成了企業以及企業家不敢露富,更加不愿從事公益活動,制約了企業承擔公益責任。心理行為學上認為贊美比批評更能改變行為,企業從事公益是就希望得到社會的認同和美譽,只要強化激勵,企業自然會做得更好。

企業公益投入,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相平衡。如果一個企業投入過多,必然會影響企業再生產,從而影響就業、稅收和社會福利的增長。企業的公益責任不能是按照公益需要期望而增長的,必須保留企業自主決策的空間,社會應該鼓勵更多的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適度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而不是鞭笞少數企業捐贈數量。

稅收鼓勵政策是提升公益責任的重要激勵機制。在美國,稅收制度就是公益事業的重要推手,一方面美國的稅收制度極為完善,逃稅幾乎是不可能;另一方面,政府對企業、個人的公益投入都予以免稅和抵稅,這樣大大加強了企業個人參與公益的意愿。

2.建立有效的公益事業運作機制。完成公益事業根本上是社會的工作,但是由于企業具有財力、物力、人力等條件,我們希望企業負擔部分的公益責任。公益事業產生的效果如何,是企業選擇公益責任的重要考慮,只有整個社會建立有效的公益事業運作機制,企業的公益投入才能產生切實的成果。

在我國,公益事業基本上還是政府工作的延伸部分。從一定角度上看,這樣做十分有效,可以借用到一些政府資源和行政手段,也有利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但另一方面,這種體制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和其它組織參與從事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一些發達國家公益事業運作比較成熟,其機制值得我們借鑒。非營利組織是一些國家公益事業的主要承擔者,其受大企業或者大企業家的資助,從事眾多社會公益事業,扮演著捐助方同受助者之間的橋梁作用。非營利組織在公益事業中優勢在于,它與企業捐贈方的委托關系使得其更加關心企業在捐贈時的要求,另一方面,其專業的定位使其在公益工作中的效率比企業和政府更高。要發揮非營利組織的作用,需要建立相應的立法、監督等管理機制。

3.建立企業自身的公益管理機制。伴隨公益責任的提升,企業自身對公益事業的管理機制也必須完善。從宏觀上看,企業公益意識源自企業對自身使命和社會關系的認識,負擔公益責任關系到企業的公共關系,從而影響到企業的長期發展。對此波特提出過企業戰略慈善行為的觀點,按照這個觀點企業要從企業戰略的角度選擇慈善項目,對負擔公益責任要結合自身情況做長期計劃性的安排。從微觀上看,具體公益工作中要提高效率,達到預期的效果,也需要建立起管理機制。現代公益事業管理已經日趨繁瑣復雜,包括篩選項目、籌集資金、制定方案、追蹤效果等等環節。企業要利用公益活動樹立企業形象,還需要對開展公益活動時對傳播的范圍、媒介的選擇、受眾的特點等等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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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若娟:西方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進展———基于概念演進的視角[J].國外社會科學,2006,(2)

[3]劉文彬:基于效率內涵的企業社會責任邊界假說[J].科技對策與進步,2007,(11)

[4]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企業家看社會責任[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5]單忠東: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調查報告[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6]黎友煥: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M].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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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蔽艺J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豆痉ā窇斠幎▏衅髽I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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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一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我國已有學者在上世紀末對此進行過深入探討。[3]只要股東對債權人存有“不誠實”和“不公平”之情況,法院便會更愿意去“揭開公司法人面紗”(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東承擔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4]只要能夠證明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有控制之情況,則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便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法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5]然而,第二類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比前者要來得復雜得多。傳統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只適用于公司股東,對非公司股東顯得無能為力,并不能解決第二類的濫用情況。并且,非公司股東大都不直接參與它人公司的日常經營,要求非股東公司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承擔法律責任,難以找到合理之依據。本文擬對第二類的濫用情況進行深入探討,希望通過制度的建設讓非公司股東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負有一定之注意義務(本文把這種義務稱之為“間接社會責任”[6])。當非公司股東違反注意之義務時,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現為,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的缺失。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觀點提出,在現代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企業往往不管它們所提出的價格或要求是否已偏離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訂單轉移到其他商家為挾,迫其就范。而為了生存,供應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將其成本外部化至社會或其他處于更弱勢之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身上。[8]在我國,類似的情況也存在著。[9]

自我國開放改革以來,有許多跨國企業進入到我國進行投資,而當中有一部分企業來華是為了采購價廉物美的產品或服務的。有些跨國采購商甚至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這些來華的跨國采購商通過訂閱買賣合同向我國的供應商采購產品或服務。然而,我國有企業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廠”往往伴隨著,“血汗價格”[10]。他說“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走完視‘生存’為第一需要的艱難歷程,本已處在微利線上的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不得不采取低工資、長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競攬來自跨國公司的‘血汗價格’下的‘單邊主義定單’。這或許也就是為什么能在美國本土的沃爾馬超市里買到比生產國還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緣由?!盵11]與此同時,我國也有研究報告提出類似觀點:“一些國內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過于短視,也因為行為自率組織的缺位,企業以各自利益為中心,競相壓價,形成了惡性競爭的局面,最終導致全行為陷入低價、低利潤的悲慘境地。在這種貿易中獲得的只是國外客戶,而且使其產生不切實際的想法,進一步要求國內企業降價?!盵12]盡管以上觀點可能摻雜了一些排外的情緒,但畢竟也反映出某些現實情況。

“血汗價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條款”可能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組織曾發表一份名為《血汗工廠計算機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報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計算機公司在中國的廣東之采購情況。該大型計算機公司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倉庫中的存貨數量,它將產品的前置時間(Leadtime)盡是縮短,以獲得若干的好處,包括減低因存貨帶來的折舊成本、更準確地了解到市場的即時需要等。[14]然而,縮短產品前置時間卻給下游企業帶來沉重的生產壓力和成本壓力。假設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產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時間才可生產出3000個計算機鍵盤,而大型計算機公司卻突然提出在三天內交付5000個計算機鍵盤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下游企業便不得不超時加班,應付客戶的突然需要,否則大型計算機公司便會以不配合為由取消或轉移所有訂單。這種情況對越處于下游的企業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業的職工經常處于更惡劣的工作環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從中得知,“血汗工廠”往往與“血汗條款”有脫不開的關系。

從傳統民法來說,合同是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訂立的。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法律上是處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另外一方。[16]根據該原理,采購商或分包商在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時,雙方處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過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條款。然而,這種傳統的“平等主體”假設,卻似乎不能應付現今的實際情況企業管理者的以上觀點與研究報告都表明,在現今商事活動中,企業與企業之間

往往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業經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把成本轉嫁到弱勢企業之上,而有部分弱勢企業為了生存則通過違法行為再將這些成本轉移至處于更弱勢之群體身上。按照現有的規定,處于最高處的大企業只是通過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獲得勞動成果,而并未直接實施違法行為,也未與勞動者、環境等處于最基層之弱勢群體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關系,所以大企業一般不需要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損失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下游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成為所謂的“防火墻”,實際上讓大企業規避了某些其應負的責任。這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形成了不公平的情況。這些不公平現象應由法律所規制,要求上游企業向基層弱勢群體履行社會法律責任,將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制化。

事實上,盡管我國現行立法并未承認這里所提及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經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準確把握現行的規定將有利于構建我國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二、我國體現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

(一)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并不承認自然人為用人單位。[17]更具體地說,如果自然人雇傭他人為其處理事務時,則其與雇員之間存在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亦承繼了這種原理并把發包方、個人承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關系進行更具體的規定。該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明顯將發包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等同于勞動關系。然而,該規定僅僅適用于“個人承包經營者”。如果承包經營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則難以適用。另外,《勞動法》并不適用于買賣合同關系。大企業通過買賣合同向自然人購得商品,該自然人對其雇員實施的違法行為與大企業無關,大企業并不需就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大企業在交易中存有惡意,雇員仍無法要求大企業提供賠償。

(二)司法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即共同被告)。這種把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共同被告的做法,實質確認了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勞動者的損害可能負有連帶責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毖韵轮?,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的是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有所區別。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定有過錯第三人(如采購商、發包人)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者的工傷賠償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痹摋l規定,如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存有惡意行為,而且在有關行政部門決定之下,則需要與侵權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不過,該條問題在于:第一,惡意行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發包價格低于合理成本價”等其他惡意情況。換句話說,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約定“血汗條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對此承當任何法律責任;第二,其只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關系,其它的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并不適用。

(四)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思考

從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都可以適用。由于該條適用的重點是放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和總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并不影響條文的適用。據此,其指的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的范圍應比《勞動合同法》第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指的還要廣,也更充分體現了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事實上,已有地方法院對總承包人拖欠工資的訴訟采取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相似的處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備用人資格,勞動者也可以依據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對于使用《企業破產法》追討欠薪而言,《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在處理工資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勞動者,因為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工資請求權,即只有在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被清償以后,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賠償。即使《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做法有違《企業破產法》堅持的基本原則,但在未完善破產保障基金以前,這種做法對保護處于弱勢的職工來講確有其存在價值。

三、構建我國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之探討

工業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業。它們已經通過規模經濟和優勢積累了許多財富,甚至達到富可敵國的地方。[20]相對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無論在財力上或者在人力資源方面都無法與其相比。在現代競爭激烈之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型企業在與中小企業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在議定合同條款方面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為求生存,小企業只能“接受或拒絕”由大企業提出的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過分苛刻的情況下,小企業也只可以通過經營成本外部化,把經營成本轉移到其它處于更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加上現代大企業普遍都處于供應鏈上或分包鏈上的上游位置,它們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時,卻并未對此付出相應的對價。這盡顯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損害了社會正義。

就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來看,若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除了可考慮以上法律規范以外的一般還可以通過共同侵權之訴,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大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過,以這種方式提訟對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

關者來講非常困難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21]如果要認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權,由法院決定該注意義務存在與否,這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國家,對注意義務的范圍仍沒有統一的標準。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與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兩案便體現了注意義務范圍的不確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認為,要求軍火制造商預防軍火產品不為犯罪所有,軍火產品將因無限制責任而被迫遠離市場,故判決軍火制造商對于被射殺的被害人不具注意義務;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則認為,手槍制造商因行銷策略不當,對于“可預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義務,需對損害結果負責。兩案的案情同時關于軍火制造商應否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卻有迥然不同的結果,足見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難以認定,具體要以法政策的考量為審判依據。[24]

其次,這種訴訟屬于一般的民事訴訟,適用一般的民事原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對他們的主張需負有舉證義務。由于上游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能直接參與侵權行為,所以對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來說,為其主張舉證,難免遇有困難。

筆者認為,由于現行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之不足,必須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企業履行間接社會責任,促使其對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進行監督。在這方面,美國加州議會在1999年通過的《議會法案第633號》[25](AssemblyBill633,以下簡稱AB633)可資考。

(—)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

現行法律對此類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的適用范圍過窄,買賣合同關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分承包關系都不包括在內。就算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以基礎的民法原理對上游企業提起共同侵權之訴,也要受制于注意義務不確定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姑且不考慮可否勝訴,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個疑問。因此,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AB633中便規定處于上游的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對基層職工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負有注意之義務。[26]然而,該規定亦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其只適用“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對其它情況并未有約束力。其實,上游企業的“血汗條款”不僅影響企業的支付工資能力,還影響到其履行債務、參與環?;顒拥嚷男猩鐣熑蔚?。因此,企業間接責任法制化不應只體現在勞工責任,還可擴散至環境責任、債權人責任等社會責任。故應按照社會的實際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破產法》等法律做出相應的修改。第二,該規定只局限于服裝行業,對其它行為并不具任何的約束力。正如前文所說,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侵害與其無直接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一個普遍現象,故其應有擴張適用之必要。不過,現代的商業環境非常復雜,強制要求上游企業督促其商業伙伴或與其有間接關系的下游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所為,似乎并不合適,因為畢竟它們各自是獨立主體,有其自主經營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現認識到的是,企業家影響商業伙伴行為的能力受制于許多實際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決于行業、企業和產品的特征……供應鏈的架構和復雜性,以及企業相對于供應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處的市場位置?!盵27]因此,必須按照以上的實際限制因素,在設計具體義務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注意義務應設定于企業可控制范圍之內

基于現代商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獨立性,故不宜直接規定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有監督義務,但到底應課以什么樣的義務?AB633第2673.1.(e)款規定,存有惡意的“工資發放保證人”(Guarantor)應對職工的損失按其應負責的份額承擔共同責任。所謂惡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給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知悉或應當知悉其所給付的訂單價格已不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職工的最低工資和加班費,還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對方降低價格;第三,提出“輕佻的辯護”(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礙勞工委員會進行調查。[28]考量以上的惡意情形,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義務:第一,及時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確保給付的訂單價格(或發包價格)等合同條款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能支付職工工資、環保經費等基本經營費用;第三,協助或不得阻礙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若上游企業違反以上注意義務,應被視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9]

這里須強調的是,以上列舉的注意義務都是視企業的自身情況,其在企業的控制范圍之內,并未超出企業的實際履行能力。故不需擔心復雜的商業環境會影響企業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預見,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大型企業將通過采取嚴格選擇合適的下游企業、監察下游企業的不當行為、協助改善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等措施,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過錯。采購商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會通過訂單的吸引力鼓勵供應商改善社會責任表現,而另一方面會通過取消訂單對屢教不改的企業給予懲罰。

(三)應作出除外規定

在分承包關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對于下游承包商一般處于強勢,[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傷成果的同時,要求前者對后者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實不為過。鑒于此,不應對分承包關系作出除外規定。但買賣合同關系就有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買方的實力并不一定比賣方強,如消費者和小賣店作為買方經營處于弱勢。故若強制采購商,履行間接社會責任,則需要做出除外規定,所有消費關系及小企業應被剔除。事實上,這樣的規定還可確保被規制的企業有足夠的履行能力。

(四)舉證責任和責任形態應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義務牽涉企業的內部經營運作,要求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就其主張舉證,實過于苛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B633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就其對該損害結果不存有惡意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分包商(或供應商)收到由勞工委員會發出的“著令攜帶出庭作證的傳召出令狀”(Subpoenaducestecum)時,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把工資表、考勤表等書面記錄寄回勞工委員會予以進一步調查,[32]否則便可能被認定存有惡意。然后,由勞工委員會按照它們在生產商中所占的生產比例,確定“工資發放保證人”應保證的工資支付份額。[33]除非分包商(或供應商)能夠提供明確的、具說服力的、可靠的書面證據作反證,否則職工的主張和勞工委員會的評估應被視為有效。

[34]

雖然我國學者認為,在分承包關系中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適用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35]但因為前者過于寬松,難以制止這些不公平情況,而后者則過于嚴格,對善意分包商不公,亦無助于鼓勵分包商監督承包商的行為,[36]故建議可參考AB633的以上規定,在分承包關系和買賣合同關系中,把舉證責任和民事責任形態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并以其獲得的違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業營業額百分比為限要求其承擔責任,兩者之間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牽涉到許多調查工作,故應要求上游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由行政機關核實具體情況。若上游企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應視為存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應規定繳納行政費用以及提供保證金

由于行政機關介入將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故建議法律要求受監管的企業在辦理年審登記時,繳納一筆款項,用以維持行政機關的日常支出。對屢犯的企業,收取額外的保證金以防侵權行為再次發生。而這對其它守法的企業來講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濫用已有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的趨勢,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即“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缺失日益嚴重。其情形集中體現為,上游大企業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這種做法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在我國,雖然現行立法并未承認“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只是相關立法在適用主體、適用范圍、義務設定及救濟方式上仍有不足之處,可參考美國的相關立法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改進。

關鍵詞:間接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參見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紀關于社會責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參見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須強調的是,美國部分州法院并非輕易地“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在美國伊利諾州,相關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將工傷賠償責任歸責于股東或公司經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里所提及的責任應該屬于“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接責任”。但為求簡潔,故在此使用“間接社會責任”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和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務買賣關系,而分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存在的是工程或業務項目的發承包關系。

[9]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載《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關于該觀點的更詳細敘述,參見林峻:《準來反“血汗價格”?—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之反“血汗工廠”的思考》,《中國勞工研究通訊》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2005年,第26頁。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頁。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逼鋵⒆匀蝗伺懦谟萌藛挝环秶?。

[18]參見張風翔:《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19]為了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在北京地鐵5號線14號合同段項目施工的258名農民工,一紙訴狀將承包人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發包人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勞務費。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資,被告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張笑竹(中國法院網),《258名農民工為薪資狀告北京市政集團勝訴》,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訪問。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關于注意義務的論述,參見陳聰富:《侵權規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頁。

[22]1129F.3d148(1997).參見前陳聰富書,第16頁。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參見前引陳聰富書,第16頁、第17頁。

[25]在1999年9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了AB633,其修改了勞動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個條文的同時,額外增加了兩個條文,希望借此解決當初的法規對上游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不公平行為束手無策的狀況,以此提高對服裝行業基礎職工的保護。AB633共有六個條文,但規定卻非常細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業法人制度有其實際意義,故不可隨意否定企業法人人格。況且企業法人人格的否定,還會影響到善意股東之利益。因此,這里主張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只能被設定為共同侵權。

[30][31][35]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于《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篇(6)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文化的內在關系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文化的內在關系可以用“知行合一”來表述。具體地說,“合”體現在認知的層面,使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成為企業價值觀的一部分;在行為層面,通過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以豐富企業的行為文化,從而避免把企業文化當作“花瓶”。“一”體現在“以人為本”。建立起人的價值高于物的價值,共同的價值高于個人的價值,社會價值高于企業的短期利潤價值的企業文化。實現從單一的組織(經濟價值)到員工、顧客和社會(社會價值)協調發展。

1.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價值觀構建

完全以組織為本的企業價值觀強調個人的目標讓位于組織,當組織目標與人的目標不一致時,組織通過各種管理方法和手段使人的目標服從組織目標,企業追求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完全以人為本的價值觀H強調以社會人的需求為出發點,通過滿足社會人的目標來實現組織目標,企業追求的是社會價值最大化。這兩種情形都是非常極端的,在O和H之間還存在多個層次價值觀,文中所說的“以人為本”不僅是以個體人為本,而是以全體人為本;不是以暫時利益和局部發展為本,是以長遠利益和社會全面發展為本。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觀的內在關系分為三個層次,以員工為本、顧客導向和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這些價值觀表現為以人為本和以組織為本的組合。從O到H,以人為本的成分逐步增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觀念更加強烈。企業是否遵循以人為本以及實現以人為本的程度取決于許多因素,但企業的動機和行為是由企業的理念和企業的需求決定的,即企業所處的內外環境,如宏觀經濟環境、企業的生命周期、行業競爭格局等因素決定了企業實行以人為本程度,企業所處的社會文化環境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實現以人為本企業文化的行為方式。(1)以員工為本,是因為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帶來新的經濟增長規律、新的經濟制度,這一切使得企業的外部環境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企業未來的關鍵是多樣性、靈活性和以顧客為導向。企業的競爭優勢也因此從物質轉向人和智力資本。要贏得競爭優勢必須贏得人力資源,唯此企業才能生存發展。以員工為本,企業首先要將員工視為管理的首要因素,一切管理工作都圍繞著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來展開;其次,通過給員工提供充分施展才華的空間,不斷地運用挑戰來鍛煉智力、體力乃至意志品質,并在此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努力實現擺脫束縛地自由發展,提高人的生命存在質量。(2)顧客導向,就是要樹立一切為了顧客,一切為服務顧客的思想,通過產品向外擴展,把“以人為本”的思想從內部擴展到外部,從員工擴展到顧客,形成“顧客至上”的觀念。“顧客為本”作為“以人為本”的思想的擴展,首先,企業必須從管理者到普通員工,都認識到企業生產什么的決定權不是在于企業自己,而是在于顧客。沒有顧客就沒有企業,顧客永遠是企業生存的根本。為此,企業必須以顧客的需要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企業的經營活動要符合顧客的需求和利益,以顧客是否滿意作為衡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標準。其次,滿足顧客的需求。一方而,由于社會發展要借助物質產品的消費來實現,因此,企業不僅要研究顧客己經表現出來的需求特點,還要重視那些未被顧客認識的產品的開發,以幫助顧客挖掘他們的潛在需要,更充分地實現人的深層次需求;另一方面,企業要從顧客的角度出發,努力提高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以使顧客能夠利用有限購買能力,滿足更高層次需要。(3)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企業價值觀中,除了以員工和顧客為本的觀念,還要有對社會的進步負責的社會責任觀。企業在創造利潤、為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面對多重利益主體的社會責任,包括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安個的產品和服務、遵守商業道德、支持慈善事業、捐助公益活動、保護自然環境等。早期企業立法上強烈的個人本位主義,使人們在對公司的認識上一直停留在把企業看成僅僅是股東們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組織體。因此,追求股東們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企業的惟一目的,談到企業社會責任時,往往被認為是一種負擔。然而,如今企業在日益成為社會經濟中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和最重要的經濟力量的同時,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企業已經把社會責任作為了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和目標。承擔企業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企業長期的發展目標,更是企業現實發展中的迫切要求。

篇(7)

法官的社會責任是指,法官作為司法權運行的主體,因其行為決定著司法權實際運行的效果,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不能僅僅以機械地適用法律、表面地解決糾紛作為自己的職業目的,而應重視自己的審判行為可能帶來的各種社會后果,最大限度地通過適當的審判行為增進社會經濟利益、道德利益等社會利益,并充分發揮裁判的行為指引作用的責任。它是法官職位或者職能的本質要求?!胺ü俚呢熑问钱敺蛇\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3]法律職業(法官)是指“一群人從事一種有學問修養的藝術,共同發揮著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地以它謀生,但仍不失其替公眾服務的宗旨?!盵4]

在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中自然也存在著法官的社會責任,但體現最突出、作用最顯著的是在民事審判中。因為在三大訴訟中,民事審判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范圍最為廣泛、寬松的訴訟活動。在刑事審判中,由于涉及剝奪公民的自由、生命等重大法益,必須恪守“罪刑法定原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幅度要比民事審判中小得多;在行政審判中,由于一般只涉及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依據的判斷,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的余地也要比在民事審判中小得多。立法的穩定性和社會情勢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無法徹底解決,這就造成了法律不適時宜的滯后性,這一現象在以社會經濟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民商法領域非常普遍,在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時期的當今中國顯得更為突出。我國的民事法官時常面臨這樣的困境:嚴格執行落后或存在漏洞的法律,無法面對原告的眼淚,而如果無視法律任性而為,作為一個法官又無處歸依。這時就迫切需要民事法官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充分認識判決可能發生的經濟效應、政策效應、道德效應,智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積極、適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在立法不能觸及的領域通過裁判充分地發揮對社會的調控和整合作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實現對社會的責任。因此,筆者就從民事審判的視野對法官的社會責任問題進行考察。

法官在社會中擔當著特定的社會角色,其主要職責就是依據法律規定對特定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確認、分配和調整,通過解決糾紛有效地維護法的價值。而法的價值是社會大多數成員的主流價值觀念的反映,維護法的價值就是維護社會生活中的主流價值觀念。我們知道,法律觀念對于司法行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法官必須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充分認識和理解并隨時準備承擔自身的判斷可能帶來的道德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對司法的目的和法官的職責應作以下理解:司法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糾紛,更是為了通過解決糾紛來維護法律所宣示的社會主流價值觀;法院所面臨的任務是適用法律,而終極目的則在于針對社會的需求提供其所需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法官在作出判決時,要對糾紛所涉及的經濟、道德、政治因素給予必要的關注,從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社會整體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發現社會的基本需求,在求得司法形式合理性的同時,對司法判斷的社會效果給予應有的關注,從而克服形式合理性所帶來的局限性,回應社會生活的真正需求,實現司法的終極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法官的社會責任”與“辦案的社會效果”兩個概念之間存在微妙的不同。辦案的社會效果是指通過法官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獲取的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其的評價和認可程度。它要求法官摒棄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片面意識,通過對案件的審判,達到宣傳法律、弘揚法制、消除矛盾、促進穩定的目的。[5]兩個概念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考察的角度、層次不同。“社會效果”以社會評價為出發點,著重公眾對個案效果的評價,并未上升到法官職位本身要求的層面;而“法官的社會責任”則從法官的義務角度立論,將社會責任的承擔上升到法官本職要求的層次,是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未能承擔應負的社會責任的法官就是不稱職的。質言之,“社會效果”通常是通過社會輿論、行政干預等外部壓力對法官發揮作用的,有為“以權壓法”、行政干預司法等做法大開方便之門的危險;而“法官的社會責任”著重考察法官對所有案件或者某一類案件進行處理時的心理狀態及其在社會上產生的公示作用,求諸于法官的內心而不是借助外力的擠壓,層次要高于“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了為外力不當干預司法提供冠冕堂皇的說辭。

第二,內涵寬窄不同。“社會效果”比“法官的社會責任”包含的內容更寬,它包括法官在裁判活動之外進行的宣傳、教育活動等在內;而“法官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法官在裁判時所要秉承的一種思維方式或者指導思想,強調對判決的經濟、政治、道德等方面作用的追求,嚴格來講并不包括社會宣傳等活動。換言之,進行法制宣傳等嚴格上講不應屬于法官的職責范圍,法官的職責就是辦案,并通過辦案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只是基于當前中國民眾法制水平較低的現狀,使得法官不得不進行一些額外的工作??梢?,相對“社會效果”非常寬泛的內涵而言,“法官的社會責任”的內涵則是法官職位本身所決定的,是法官審判工作的本質要求。

當然,二者也存在一定的重合或相同之處,如都包含了司法對社會的推動、社會對司法活動的認同這種互動關系。筆者認為,將“辦案的社會效果”作為與“法律效果”相對應的概念使用,給人如下一種錯覺,即:社會效果是一種與法律效果并列的、對立的評價體系,換言之,好像社會效果是一種可以游離于法律之外的獨立的評價體系。[6]同時,“社會效果”對外在監督、外在評價的過分借重,客觀上使其容易成為外力不當干預司法的借口。而“法官的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直接從法官的義務、職責角度出發討論問題,求諸法官的內心而不是外力對法官的擠壓,避免了前述不足。筆者認為,我們所追求的辦案的社會效果,應當是法律本身所蘊涵的社會價值,而不應當在法律效果之外另行建立獨立的社會效果評價體系;我們的法治,更應強調和亟需樹立的是對法律、法院、法官的信心,而不是對它們的懷疑。因此,“法官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更為科學的提法。

二、民事審判中強調法官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對國外有關法官社會責任理解的考察

通過對國外一些學者有關論述的考察,筆者發現他們大多也強調,一個優秀的法官,尤其是民事法官,應當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而不僅僅是純粹地解決糾紛。以波斯納(Posner)為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任何一項司法決定,甚至任何一個個案的判決,不僅直接決定著資源的分配,而且也決定著相關的經濟活動的走向和軌跡,法官應從經濟目標與功利中尋求自己的基點,超越法律。美國學者科斯(Coase)曾指出:法院的法律判決,“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并決定著各種資源如何利用?!薄胺ㄔ褐苯佑绊懼洕袨椤R虼耍磥矸ㄔ旱昧私馄渑袥Q的經濟后果,并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后果”。[7]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Badehaimer)更是把法官比作“社會醫生”,認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和維護社會機體的健康,從而使人民過上有價值的活躍的生活,那么就必須把法律工作者視為‘社會醫生’,其服務工作應當有益于法律最終目標的實現”?!叭绻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盵8]

從國外學者對法官社會責任的前述論述中,我們可以發現,任何國家的法律都要體現一定的社會職能,法官均要進行價值評價,且其價值評價活動具有明確的實踐導向作用,判斷過程與結論必須獲得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才能使糾紛得到圓滿的解決。法官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負載司法機關社會職能的、具有公眾指引效應的評價活動。國外的法學家們認識到,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對社會關系進行有效的調整,不注意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就難以實現法律的真正目的。實際上,嚴守法律和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之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矛盾,是否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本身就是評價法官執法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思維局限在有形的法律規則中,而必須深刻領悟法律規則背后所蘊涵的法律精神,并在此基礎上把握社會生活的態勢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而推動社會發展,獲得社會的公眾認同。

(二)對中國特殊國情的考察

1、強調司法的社會責任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

司法對倫理道德的密切關懷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大多由行政官員兼任,受到儒家思想深刻影響的官員們一直將裁判的教化作用作為行動的指南,在司法裁決中注重道德說教,強調裁判的社會教化效果。由于“禮法不分”,因而受到成文法律的牽制較小,清官們往往可以別出心裁、最大限度地為百姓解決糾紛,極力維護裁判的公正性。筆者隨便一找,就發現古代官吏在裁判時秉承社會責任的例子比比皆是,從包拯、海瑞到最近熱播的電視劇《狀王宋世杰》中以罰丈夫做百擔面條的方式促成夫妻和好而解決離婚案的縣令,他們都往往以其充滿智慧的裁判獲得了百姓的好評,實現了司法的社會教化作用。這種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使得人民心中形成了對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期望,直到今天,我們仍然能夠感受到它的力量。

2、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必然要求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官的司法權是人民賦予的,司法的人民性決定了我國的司法更應以人民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在社會主義的中國,“法官所作出的判決應該與法治以及該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相互協調一致”,[9]“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義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樣的決定是比較好的,是社會可以接受的”。[10]人民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法治更需要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這是在司法領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題中應有之意(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法律從民眾中來,更應通過司法回到民眾中去,滿足社會的需要。但實踐中,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手段的有限性、轉軌時期利益沖突的復雜性等原因,有時法官雖然查清了事實,適用法律也正確,在形式上做到了司法公正,但是裁判的社會效果卻并不好。這說明,機械地適用法律,并不能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只有在依法辦事的基礎上,在自由裁量權的限度內充分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才能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3、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司法為民”的內在要求

2003年8月,最高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審判工作理念。司法為民,意味著法官辦案要以民為本,為人民謀便利。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內容。有人認為,“司法為民”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要“獲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其的評價和認可程度”,無疑是要法官以不確定的群體、不確定的意見、不確定的評價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其危害性可想而知。[11]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注重裁判的公眾認同并不是要根據不確定的群體、不確定的意見、不確定的評價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由于職業、教育背景等諸多因素的不同,人們的價值觀念難免存在差異。但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存在主流的價值觀念。在社會主義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就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群眾所認同的價值觀念。法律也是在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指導下制定的,是主流價值觀念的反映。以適用法律為任務的司法活動自然也應以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為指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放眼于絕大多數人民的意志,讓裁判符合他們的利益,這就是社會效果良好的司法活動。

第二,司法推理不能脫離于公眾的一般邏輯和道德情感。司法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技術方面,二是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的層面。依照楊仁壽先生的理解,法律技術方面,應以法律家的立場為之,而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方面,則宜以一“外行人”的立場為之,始能切合社會需要。[12]這里的“外行人”,即指一般大眾。司法推理與公眾一般邏輯和道德情感之間確實不能完全等同,但二者的過于脫離也絕對不能說是一種值得稱道的取向。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改革,就陷入了法官越專業就越自以為是、民眾越不懂就越不信任司法的困境,[13]司法改革難以為續。外國同行們也早已注意到,“在民”原則下的司法權在不斷走向異化,即專業化使得職業法官與大眾之間產生了一道屏障,話語難以溝通,甚至屢遭民間譏諷和戲謔。

針對這種情況,波斯納提出,“何以防止法律專家成為一個職業的特權等級,防止他們的目的與社會需要和公眾所理解的目的有巨大的不同?換言之,何以保持法律既通人情,卻又不過分人情化、個人化、主觀化和反復無常?”[14]這種司法與民眾疏離的現象在我國大陸地區也日趨嚴重。我們應當汲取其他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的教訓,在現階段就應充分考慮如何處理好法官職業化與大眾邏輯之間的矛盾。中國社會長期浸潤在注重人情的文化土壤中,大眾從心理上是排斥不近人情的法律的。我們之所以提出“司法為民”、“法官的社會責任”這類理念,就是意在緩和法官職業化與大眾邏輯之間的矛盾。因為法官的思維過分地脫離社會,會降低其對社會生活的職業敏感性,易遭到社會成員的反感而不是認同。質言之,司法不是“陽春白雪”,不能“和者彌寡”,司法權的人民性和糾紛的世俗性決定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要“下里巴人”。因此,為了扭轉目前業已存在并日趨嚴重的司法對民眾的疏離傾向,提出“司法為民”、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尋求民眾對司法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是十分必要的。[15]

4、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樹立“司法中立”理念的要求

有人認為,司法權的本質特征之一是“司法中立”,民事審判強調法官在對待當事人雙方時應不偏不倚、公正無私,在由雙方當事人和法官構成的“三邊關系”中,應是“等腰三角形”的構造,因而對弱者的偏袒和保護、對社會責任的強調會導致法官中立地位的喪失,有違現代司法理念。筆者認為,考慮現階段中國的國情,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非但不會違反司法中立的司法理念,反而是促使人民接受“司法中立”理念的一種重要手段。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目前的司法改革意圖淡化訴訟活動的職權主義色彩,突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這意味著當事人所分擔的責任和成本增加了。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以及法院現代化進程中的部分成本是由訴訟當事人分擔的,這就需要對當事人的適應和承受能力有充分的考慮,否則法院的現代化進程難免步入歧途。適當的方式只能是,把當事人對訴訟成本及責任的實際承受能力作為法院推進審判制度改革進程的重要參考指數,尋求兩者之間的適調[16],即通過法官的釋明、指導舉證、訴訟風險提示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維護雙方訴訟能力上的平衡,這就決定法官在審判中不應該也不可能絕對中立。

第二,法官在與當事人的關系中,也是難以做到絕對中立無私的。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既有自己的政治功利,也有自己的經濟功利,更有其社會聲譽等方面的獨立性功利。[17]客觀地說,法官作為復雜社會關系鏈條中活生生的人,不可能在裁判時一點也不考慮個人的功利,絕對地排除功利是不切實際的,我們所能做的只是將這種功利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這就使法官的中立在嚴格意義上成為一種“神話”。

第三,法官的中立并不意味著法官對弱者權利的漠視,也不意味著法官社會責任的泯滅。只要法官的行為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就是符合司法中立理念的本質要求的。在民法的價值取向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換過程中,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也經歷了一個向社會本位的轉變,法官們越來越關注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裁判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會表現出對弱者的同情。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體現對弱勢群體應有的關懷而不是無原則地濫施同情,并不會導致法官中立地位的喪失,反而有利于“司法中立”這一現代司法理念為民眾所接受[18].目前有一種看法認為,法官“獨立必將導致孤立,中立必將引起對立”。筆者認為,這一說法的前半句無疑是值得商榷的,但后半句對于中國民事審判的現狀而言,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國的民眾還無法承受訴訟模式從職權主義到當事人主義的急劇轉換,“中立”這一現代司法理念在中國的確立,尚需要一個緩沖期,應逐步“軟著陸”。所以,在現階段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的。

5、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樹立司法權威,促進司法改革的需要

司法的權威性不僅來源于司法裁決的終局性、強制性,更來源于人們發自內心的信服。如果沒有民眾的信服,司法的權威無法真正確立。博登海默就曾指出,法律制度所應獲得的尊嚴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制度的工作人員的認識廣度以及他們對其所服務的社會的責任感的性質與強度。[19]澳大利亞法官馬丁也認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20]樹立司法的權威,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樹立權威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裁判得到公眾的認可,讓公眾心悅誠服。如果法官適用法律時不能體現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對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眾的擁護和支持,這就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破壞了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從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還是促進司法改革的需要:第一,我國司法改革的阻力之一,就是法院系統自發的司法改革沒有得到公眾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長期直面長期積累下來的各種社會矛盾沖突,往往無論如何解決矛盾,與人們的期望總有一定的差距。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是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因此法官的裁判最多也就是讓50%的當事人滿意,而實踐中即使是勝訴一方,其訴訟請求也一般不會得到全部支持,因此滿意率又少了一半,最多25%.而社會對司法活動的評價,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當事人評價的輻射作用進行的。在當前民眾的法制意識還比較淡薄的情況下,當法官的裁決與一方預期的結果不甚相符時,司法很容易被指責為不公正。當這些所謂的“錯案”被媒體曝光時,法官們感到不平乃至面對前所未有的沉重壓力。在這種不理解甚至誤解的沉重壓力下,司法改革想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不得不開始尋求公眾的理解,通過承擔起各種社會責任、尋求最佳的社會效果等方式,來獲取社會的認同和支持。

第二,人們認識到,法官保持法律推理的抽象和中立,固然具有很大的好處,但也使司法成為了冷漠、代價昂貴的東西。[21]這從根本上制約了司法活動解決社會糾紛的能力,動搖了公眾對司法的認同,從而使司法自身無法進一步獲得正當性的心理基礎,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權的正當需求。而為了獲得更大的社會認同,司法權必須更多地回應社會需要,成為社會調整中更能動的工具。目前的“司法改革”,面臨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之間的對立、斷裂,帶來整個司法改革進程的精神困境[22],欲獲得實質性的進展,迫切需要獲取來自民眾、來自政治上層的理解和支持。于是,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成為拉近司法與群眾距離、獲取支持的必要措施。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司法改革目標的設計中,應立足于司法整體的、最終的社會功能,而不應局限于司法自身的某些形式上的標準。應充分考慮中國的特殊情況,以及過渡時期當事人、法官的承受能力,在減壓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如果全盤接受西方的法治思想,搞“休克療法”,無疑是脫離中國的現實國情的。中國的司法改革要繼續深入,要在司法體制、財政撥款、法官待遇方面有所突破,迫切需要獲取民眾的支持。在“司法獨立”、“中立”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對于樹立司法的權威,實現最終的改革目標是不可或缺的。

三、民事審判中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和具體體現

(一)對社會需求的認識是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

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指出,“規制的含義體現在它們的淵源中,這就是說,體現在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之中?!斝枰钛a法律的空白之際,我們應當向它尋求解決辦法的對象并不是邏輯演繹,而更多是社會需求?!盵23]可見,卡多佐是從社會需求的角度來理解法官的社會責任的,認為法官在立法出現空白、不得不充當立法者的情況下,應從司法滿足社會需求的角度,實現法官的社會責任。因此,認識社會的需求,是法官承擔起社會責任的邏輯起點。法官必須認識到,一個法律上無可挑剔的審判行為完全可能給當事人各方造成重大損失,并時刻警醒自己,將重視社會責任的思維方式牢記心中,通過專業性法律技巧的運用來實現對社會的責任。既要關注司法判斷的法律效果,又要體現對司法判斷社會效果的關注,增強司法判斷對社會生活的控制能力,將司法判斷和司法良知、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在司法過程中體現深刻的人文關懷、道德反思和經濟考察,實現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的平衡和統一。而法官要獲得對社會需求的正確認識,僅有對法律的深刻理解是不夠的,還應具有必要的常識、生活的智慧以及豐富的社會認知。“歷史或者習慣、社會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義情感,有時甚或是對滲透在我們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覺性領悟,必定要來援救焦慮不安的法官,并告訴他向何方前進?!盵24]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準確把握現實生活的走向和趨勢,進而承擔起對于社會的責任。

(二)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

法官社會責任的承擔應當遵循以下六項原則:一是要維護社會穩定,有效化解矛盾;二是要有利于弘揚社會公序良俗,為醇化社會風氣貢獻力量;三是要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審判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四是裁判要具有較高的公認度,提升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權威性;五是在考慮如何承擔社會責任時,不能犧牲法律效果以追求社會效果,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追求二者的統一;六是在承擔社會責任時,應注意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盡可能避免短期行為。

(三)民事審判中法官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

法官的社會責任不應是空洞的司法理念,在具體個案中得以體認才是其價值的真正實現。在個案中如何體認法官的社會責任是一項需要高超司法藝術的活動。在此結合幾個實例對民事審判中如何體認法官社會責任的問題予以具體分析:

1、釋明權與法官的社會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加重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種嚴格的舉證責任與我國當事人的實際訴訟能力及訴訟條件是否相稱成為了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且不說我國民事案件律師率不高的現狀,就是在有律師的情況下,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往往也很難落到實處,此外,政府信息公開化程度較低,也很難滿足舉證的要求。這些因素都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規定法官的釋明權,以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防止法官的突襲性判決。釋明權名為權利,實為義務。法官不盡釋明義務,要承擔案件被發回、改判的風險。但如果法官在不需釋明的情況下仍然對一方當事人進行提醒,就會影響法官居中裁判的形象,就可能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官的社會責任要求法官合理地行使釋明權。

2、調解與法官的社會責任。有人認為,調解結案是社會效果最好的結案方式,特別是在復雜案件審判中“兩個效果”難以統一時,調解是統一兩個效果的最好途徑。[25]但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必須有一定的前提,即調解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的?!盁o道”的調解非但不會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反而會影響法院的權威形象。目前調解中普遍存在不查明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和稀泥”現象,使得許多情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嚴格按照法律處理的結果相去甚遠,有時甚至是法院利用雙方當事人法律知識的缺乏和信息的不對稱,不惜以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為條件,誘壓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等債權人明白之后,得出的評價只能是“好人吃虧,法官助紂為虐”,債務人的評價則是“法官軟弱可欺,我是無賴我怕誰”,社會效果很不好。這樣的調解實際上鼓勵了人們的不誠信,這與法院本應具有的行為導向作用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在強調調解重要性的同時,不應忽略對法官在調解中社會責任的強調,堅持調解的“有道”性。

3、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和法官的社會責任?!叭绻粋€糾紛未得到根本解決,那么,社會機體上就可能產生潰爛的傷口;如果糾紛是以不適當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決的,那么,社會機體上就會留下一個創傷,而且這種創傷的增多,又有可能嚴重危及對令人滿意的社會秩序的維護?!盵26]法官在選擇糾紛的處理方式時,應盡可能消除導致再次訴訟而浪費社會資源的各種誘因,減少二次爭訟、次生爭訟,形成良好的審判預期。但遺憾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不是出于為當事人提供便利、促進糾紛的一次性解決的考慮,而是片面地追求快速審結、追求結案率,動輒以各種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另告。這是法官在巨大的辦案壓力之下的無奈之舉,同時也與我國對當事人更換等制度規定的缺失存在密切的關系。這種普遍存在的動員撤訴現象,使得當事人產生了很大的抵觸情緒,可能會引起矛盾的激化和審判資源的浪費,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如果法官基于社會責任感,多為當事人考慮一下,通過多種方式促成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就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4、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與法官的社會責任。債務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在公司終止后不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從而逃避債務的案件在我國較為常見。但由于我國法律對不積極履行清算義務的人缺乏制裁措施,因而難以達到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目的。司法實踐中,在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的案件中,一般是要求原告即債權人對被告不清算造成財產損失、毀損的情況承擔證明責任。但債權人對于損失的情況(大多涉及被告公司的財務帳冊)往往是無法掌握的,難以積極地證明,如果因此而使其承受敗訴的結果,有失公平。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法官的社會責任意識處于休眠狀態,機械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往往不但會使得債權人喪失尋求公力救濟的信心,轉而求助于違法的私力救濟措施,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而且可能會使越來越多的債務人群起仿效,使得市場經濟的基石——誠實信用徹底崩潰。這時,法院的判決不僅沒有發揮良好的指引作用,反而扮演了鼓勵債務人逃債的負面形象。而如果法官秉承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社會的責任,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定應由債務人負責證明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少于債權額,否則推定原告的主張數額成立,則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5、新類型案件的自由裁量與法官的社會責任。法官在處理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時,更應注意司法評價對于后續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塑造出適應新型經濟生活需要的合理的權益關系格局。以公司類型案件為例,由于牽涉利益的廣泛性,案件具有對世性、爭執焦點呈現出社會化的特點,法官如果就事論事地適用法律,僅僅就當事人的具體糾紛作出一般性判斷,而不考慮社會效果的話,將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維護,導致正義的喪失。因此,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判決所帶來的社會效果。[27]

6、判決書的制作與法官的社會責任。法官寫作判決書時,應忠實地反映庭審活動的全過程以及作出裁判的邏輯推理過程,對于作出判決的動機和根據也應給予恰當的說明,讓當事人能透過判決書看到“法官通過躊躇再三比較掂量該案件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的正反兩方面意見然后作出判決,而這種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不是出自純粹的理性和冷酷的邏輯”[28].只有這樣,才能使當事人“勝負皆服”。

7、判決的可執行性和法官的社會責任。審判時不考慮將來執行時可能出現的情況,造成判決的可執行性不強,是目前“執行難”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官應本著對當事人和社會負責的態度,在判決時就充分考慮執行的問題,使得當事人拿到的不是“法律的白條”,而是能夠實際執行的法律依據。以判令公司股東限期清算的判決為例,就不是一種易于執行的判決,因為股東可能不負責任地進行清算,由于缺少債權人對于執行過程的監督機制,債權人往往很難獲得滿意的結果。即使后來又進行了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執結率也非常低。作為司法的最后一個環節,執行的無法實現會導致人們對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的失望,導致司法公信力的崩潰。因此,法官裁判時要從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確保判決的可執行性,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8、誠信風尚的培育與法官的社會責任。法官在進行裁判時,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率的追求,還應考慮法官在社會風尚培育方面的責任,通過司法在全社會培育一種誠實守信的風尚和守法的自覺性。比如,對于效率違約行為,其雖然有利于促進社會資源向最有效率的地方配置,但良好的信用可以帶來更大的預期社會功利。在處于市場經濟轉軌期的我國,歪風盛行、交易秩序混亂,更是亟需培育誠信精神,因為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道德基礎。因而,法官不能只為了追求效率而樹立可以隨意毀約、謀取己利的惡例。法官應通過判決責任人繼續履行等方式,促成良好的誠信氛圍的形成。

注釋:

[1]在2003年8月24日于北京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肖揚院長明確提出:司法為民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

[2]參見顧培東:《論我國民事權利司法保護的疏失》,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8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頁。

[4][美]哈羅德·伯曼著:《美國法律講話》,陳若桓譯,三聯書店1980年版,第208頁。

[5]參見陳保國:《淺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載,2004年1月9日。

[6]如有人認為,法律效果就是最大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就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價值;有人認為,所謂社會效果,除了特定少數的案件以外,多半都是行政官員的臆想,或者幕后交易的借口,不講法律效果,規則破壞了,是最壞的社會效果;有人甚至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立起來,將社會效果理解為徇私枉法的遮羞布、以權壓法的尚方劍、拒不執法的好盾牌。參見/public/detail.可見,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對概念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解的混亂。

[7][美]羅納德·哈里·科斯著:《企業、市場與法律》,盛洪等譯,三聯書店上海分店1990年版,第105、第96頁。

[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第491頁。

[9]解興權著:《通向正義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頁。

[10]梁治平編:《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頁。

[11]參見山里人:《對辦案要追求社會效果的疑惑》,載/public/detail.php?id=113276.

[12]參見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79頁。

[13]參見蘇永欽:《漂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臺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載中國民商法網港澳臺民商法欄目,2002年11月18日。

[14]參見[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頁。

[15]當然,筆者并不是反對法官的職業化,因為從中國的現狀考慮,職業化還是應該加強的,只是我們應該從現在開始就注意緩和這種矛盾,免得重蹈覆轍。

[16]參見顧培東:《論我國民事權利司法保護的疏失》,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7頁。

[17]參見顧培東:《論我國民事權利司法保護的疏失》,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7頁。

[18]這從最高法院20003年12月2日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而這種體現對弱勢群體關懷的措施非但沒有使法院喪失中立地位,反而獲得了各界的好評一事中,可以看出。

[1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頁。

[20]轉引自張忠斌、黃芙蓉:《關于司法的社會效果內涵之評析》,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第24頁。

[21]參見[美]P.塞爾茲尼克·P.諾內特:《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頁。

[22]參見萬毅、林喜芬:《精英意識與大眾訴求:中國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機及其消解》,載《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1頁。

[23][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76頁。

[24][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4-25頁。

[25]曾浩榮:《析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7月6日。

篇(8)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蓖瑫r,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蔽艺J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豆痉ā窇斠幎▏衅髽I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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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構建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具體措施

1.逐步完善法律法規政府應從維護社會利益的根本點出發,以法律的形式,逐步出臺和完善一整套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工勞動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的法律和規章,以規范企業行為。制定統一規范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則、準則和指南,以指導企業開展社會責任會計與報告實務,使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有法可依。

2.單列社會責任會計科目對社會責任會計科目采用單列的形式,把社會責任會計信息與非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兩者進行區分。可通過增加“社會責任固定資產”一級科目,以及用于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環境固定資產”、用于公共需要的“公共責任固定資產”、用于保障職工權益的“職工責任固定資產”等二級科目。還可以增設“社會責任管理費用”一級科目,以及“治理環境污染費用”、“綠化維護費用”等二級科目。

3.綜合運用多種披露形式由于定量數據的客觀性和可比性較強,采用定量方式進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成本效益可以更加直接和準確的顯示出來,也便于企業間的比較和評價。此外,由于各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內容的差異性,導致存在一些非經濟形態的信息,這些信息至關重要卻又是難以可靠計量的,對于這些信息,企業可以通過定性文字說明的形式進行描述。同時運用定量數據和定性描述方式進行披露,能夠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使企業提供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更加的完整和準確。在網絡化和高信息化的時代,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在披露形式上也可以呈現出個性化和多樣化的特點。企業可以通過圖形、動畫等方式作出對相關信息的說明,也可以通過一些模塊和控件等人機交互方式進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使得信息披露更加美觀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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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企業追求利潤是企業經營的最重要的目的,但是我們不能忽略,員工是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主體,企業的一切經濟效益都是通過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的,而員工工作質量的高低,取決于企業提供的工作環境和相關的待遇。因此,企業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是企業前進的方向。但是,目前很多民營企業在對員工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存在缺失。首先,表現在勞動合同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以保障勞動雙方利益的法律依據。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民營企業存在勞動合同不規范,甚至不提供勞動合同等非法用工的情況,合同條款完全不能體現雙方的平等等問題。其次,變現為薪酬待遇方面。拖欠工資,加班沒有發放加班費等嚴重比比皆是,尤其是目前社會上尤為嚴重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做著最辛苦的工作,但是卻不能得到滿意的待遇,這樣的經營方式,最終將會使民營企業面臨嚴重的經營困難和社會責任。

3.破壞生態環境。企業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在自然條件下進行的,這就說明企業不可避免的要與自然環境產生關系,如果民營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好生產經營和環境保護的關系,民營企業將是破壞環境的罪魁禍首??茖W發展觀的提出,要求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護環境不僅僅是要求企業在法律上履行的義務,更是企業對整個人類社會所要承擔的責任。但是目前我們可以發現,環境問題越來越凸顯,不斷惡化的環境和企業的違規操作是分不開的。很多民營企業由于資金、技術的缺乏,為了經濟利益不惜犧牲環境為代價。將有毒的廢水、廢棄、廢渣任意排放,不做任何消毒處理,環境也是一個生命,長期接受著這些有害物質,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很多民營企業仍然秉承著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但是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的環境已經不堪重負了,大自然給我們一次又一次的教訓還不足讓企業警醒。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不可再生資源的過渡開發,最終將會使人類社會受到嚴重的懲罰。

二、強化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和建議

1.提高民營企業家的素質。民營企業家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民營企業的管理者必須不斷學習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擺脫家族式管理,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理念。首先要不斷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學習與企業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認識到正確的經營應該采取怎樣的手段,不弄虛作假、不以次充好,在滿足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要把企業的生產經營看做一個長期的過程,一個民營企業家要想使自己的企業有著長遠的發展,必須具備戰略眼光,正確處理好企業與消費者、內部員工、外部競爭者以及社會環境的關系,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在法律范圍內正確開展,這樣也會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更加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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