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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范是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藥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
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
備一定數量的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
員。
第四條企業主管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
確的判斷和處理。
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從事藥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
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產操作和質量
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對從事藥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
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
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
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
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第十二條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
便于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
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
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并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
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
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
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
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藥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生產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
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
口;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并與其它藥品生
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避孕藥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藥品生產廠房分開,并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
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藥品應避免與其他藥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
統;不可避免時,應采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藥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
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于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
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預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
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并有獨立
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
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藥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
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
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干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
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
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根據藥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
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
驗室應與藥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并有防止靜電、
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設備
第三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
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
藥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
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
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用于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
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
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
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并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物料
第三十八條藥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生物制品規程或
其它有關標準,不得對藥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藥應有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藥品檢
驗報告。
第四十條藥品生產所用的中藥材,應按質量標準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藥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于
識別的明顯標志,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
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
加工后的凈藥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并與未加工、炮制的藥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
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
年,期滿后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藥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
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制、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藥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
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
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衛生
第四十八條藥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由專
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藥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
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
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
應,并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
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
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潔凈室(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五十五條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
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五十六條藥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
第七章驗證
第五十七條藥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
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
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并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
成后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條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
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第八章文件
第六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準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
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
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
標準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
生等。
標準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準
人及批準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
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
記錄。
第六十三條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藥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準、撤銷、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
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于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并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
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并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藥品,其批生產
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并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
一定數量的藥品為一批。每批藥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為防止藥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采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采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
態標志;
6.揀選后藥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于洗滌其它藥材。不同藥性的藥材
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后的藥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藥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藥材的藥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藥的藥材粉
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并定期檢驗,
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后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每批藥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后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
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
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藥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
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并有與藥品
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
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并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藥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藥品的售出情況,必
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
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藥品,其銷售記錄
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藥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并有記錄。藥品退貨和
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藥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
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企業應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對用戶的藥品質量投訴和藥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藥品不
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藥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自檢
第八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
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藥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后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
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于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藥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
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并適當考
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準操作規程:經批準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
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藥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制得供藥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
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
1 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我國當前產品質量監管主要是由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執行監管與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政府單位產品質量監督部主要職能是:籌劃、引領實行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對生產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進行引導、督促;統一組織政府內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責令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企業限期整改;認可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并以行政方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2 我國質量監督管理的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方面的問題。我國的質量管理工作在執行的過程中涉的行政部門較多,但各部門具有的監督權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各部門的職能無法明確,出現越權行為的現象。不僅如此,在執行職能過程中,兩地管轄之間的責任推諉現象也時有發生,致使質量監管工作之中前呼空白地帶過大,監管工作不夠全面。
(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行政方面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監督體制的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但一些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部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存在相互矛盾、交叉和重合的現象,使一些不符合質量條件的產品有空可鉆。同時,立法的滯后性導致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不夠及時。再者,地方部門非法保護現象嚴重。
(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審批方面問題。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是一種在各國普遍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實際上,在多數國家中,行政審批只作為一種輔助手段,目的性與作用性極強。但在我國,政府將行政審批作為主要管理方式。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就已經形成審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行政審批對促進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四)監督機構的定性和定位存在問題。首先,監督機構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中,僅具備執法檢查的權利,并沒有被賦予足夠的行政職能。當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監督機制不能采取行政處罰等強制措施來處理,僅采取一些威懾力小的措施應對,如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其次,由于監督機構多為非財政開支的事業單位組成,大多數監督工作人員未能真正認識到自身作為國家公務員所應起到作用和擔當的責任,在執行監督任務時未能認真務實。
3 對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
(一)制定"三標"制度,做好基礎性工作。首先要做好基礎性質的工作。如: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三標制度",鼓勵企業根據"三標"規范制定各自產品質量監管標準。同時,政府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企業的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做好產品質量宣傳工作,對建立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杜絕無證生產、無標生產等不法現象。
(二)明確政府職能及監管產品質量職責。我國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管職能分散,現階段"分段"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要依法確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地位,根據國情對現階段監管體制實行適當調整。集中力量解決兩個問題:第一,重新調整職能監管過程存在交叉和重復的部門,確立主要負責部門,其他部門主要起協調作用,分立主次。二是對無人監督的盲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指定某個部門負責,避免責任推諉。
(三)健全法律法規,做到全面依法行政。充分完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體系。認真審查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不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國情的條例。如有需要,可考慮制訂新且符合我國經濟國情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切實有法可依,進一步令生產、流通和消費三個重要環節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同時,行政機關須嚴格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律定,做好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特別要克服產品質量工作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難關。
(四)事前控制和事后監督兩手抓,落實產品質量監管工作。順應我國經濟市場要求,恰當調整市準入門檻,精減行政審批事項,更大程度地把資源投入產品質量的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目前我國行政審批事項很多,但大部分是出于行政機關部門利益考慮而設置,審批無非就是為了收費。往往這樣那樣的審批事項缺乏后續監管,監控產品質量目的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針對以上問題,有兩個建議:一、堅持行政審批法定原則,保留政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監管原則。要嚴格監控行政審批,強化產品質量事后監督的力度,完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信陽市畜產品安全概況
近年來,我市畜牧部門緊緊圍繞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這個中心,認真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無公害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大力實施標準化生產、認真開展奶站專項整治和飼料、獸藥等投入品專項整治、加強畜產品監測、嚴格檢疫監督,強化了“從養殖到餐桌”全過程的畜產品質量監管,使我市畜產品總體質量狀況有了明顯提高。①積極開展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確保從源頭上抓好畜產品質量安全。目前,全市標準化養殖小區達到275個,通過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養殖企業達到198家,通過農業部認證的無公害畜產品23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和產品企業的增加,對從源頭上保證畜牧業質量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②加大畜牧業投入品監管查處力度,確保從畜產品市場上抓好畜產品質量安全。2010年,全市集中開展了4次飼料、獸藥、種畜禽市場大檢查,檢查飼料、獸藥生產企業86個(次),經營企業門店近千個(次),奶牛養殖場(戶)56個(次),抽檢獸藥、飼料、蛋白飼料等樣品388批次,查獲沒收不合格產品31.16t,查處假冒偽劣獸藥210件;抽檢牛奶、豬肉、禽肉、雞蛋等
2 630批次,重點監測“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蘇丹紅等違禁物品及濫用添加劑致使獸藥殘留等違法、違規行為。
2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有:①濫用或非法使用獸藥及違禁藥品,致使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殘留超標。②人畜共患病蔓延。③重金屬有害物質及生物性有毒物質殘留。畜產品質量問題不僅在畜禽飼養過程中表現突出,而且在加工、運輸、銷售過程中由于衛生條件不合標準,操作不合規范導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嚴重,成為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又一隱患。主要表現為加工衛生條件不能達標、儲運條件不合格和畜產品摻雜使假突出。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利益驅使導致質量安全隱患。以畜產品生產、加工為一方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處于信息極不對稱的狀態,面對畜產品的內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根本無法辨別真偽,這為經營者獲取非法利潤創造了條件。從畜產品生產加工的全部環節看,利益驅使是質量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②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機制不協調。目前,畜產品質量管理部門涉及農業部門、衛生防疫部門、獸醫獸藥部門、流通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工業部門、飼料工業部門等。但是參與管理畜產品的各部門之間職責范圍不清、職能重疊。由此形成對本部門有利的事情,如發證、設卡、檢查等工作,各部門都根據相應的規定參與對畜產品的管理,而產品質量問題需要幫助和解決時,各部門之間又相互推諉。③管理機構力量薄弱,管理監督機構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業務素質不強也是畜產品質量問題的重要原因。④生產和質量監管技術落后。
3信陽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策
(1)提高思想認識。畜產品安全直接關系著食品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也影響著農民增收和畜產品貿易。當前畜產品安全的突出問題是飼料和動物飲水中存在違禁添加藥物現象,畜產品中仍有獸藥殘留。①個別地方畜禽生產程序不規范,防疫檢疫不到位,加之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增加了質量衛生安全管理的難度;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膳食結構的不斷改善,對動物性食品消費量越來越大,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人民群眾需要“安全肉”、“放心奶”,市場需要無公害、無污染的安全動物產品;③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畜產品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發展潛力較大,所以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尤為重要,應從飼養、管理、防疫、檢疫、產品加工、包裝等源頭抓起,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標準,規范管理,確保畜產全質量安全。
中圖分類號:S2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4-0191-2
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以及技術監督不只是農機生產企業的追求,更是廣大用戶和國家農業生產的期望。但是農機產品質量問題讓人堪憂,就廣西而言2004年開展農機整機及零配件執法行動,抽檢合格率為7.7%;2006年開展農用掛車和電動機抽檢工作,合格率為零,現在雖有所提高但是問題依然很多。為了提高農機產品質量,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廣西農機產品的質量環境,對農機產品質量管理與技術監督做一個探究。
1 農機產品存在問題探究
1.1 制造環節問題
產品設計不合理:由于產品在設計初期的缺陷導致在工作的時候性能較差,主要表現在動力,機具的配套和轉速比等的不協調。同時由于設計考慮的缺陷使得在調整機構的調整上不方便,影響工作效率。
產品材料或者是產品質量差:由于農機產品生產企業在原材料選擇和零件等的檢驗力度不夠,影響了產品的零部件質量,如軸和齒輪等強度不夠,彈簧,旋耕刀的強度達不到要求,影響了機械性能,從而影響了產品的質量。
產品裝配工藝差影響產品性能:零部件制造工藝要求較低,工藝監督不夠,使得零件工藝粗糙,影響了產品的通用性,從而導致裝配不精密,使得整個產品的性能嚴重下降。
安全保護能力欠缺:產品安全設計元素的不夠,安全警示標志以及使用材料等都不符合安全要求,同時對警示標注不規范,不充分。
1.2 流通市場問題
產品相關證件缺失:部分流入市場的產品沒有合格證,說明書以及相關隨機的文件,部分產品的銘牌,證件內容等不規范,產品標示內容不全,生產日期等缺失。
使用過期推廣簽章:部分農機產品沒有技術等鑒定,于是使用過期或者是“借用”別的產品推廣鑒定證章。
產品安全保護措施不達標:有些產品的轉動件等外露,而且沒有安全警示標志。入口處的保護措施也不夠,安全距離等參數都不符合標準規定,存在安全隱患。
2 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原因探究
2.1 農機產品的質量體系存在缺陷不夠健全
企業對產品的質量不夠重視,對農機產品的質量還停留在原始的階段,未建立或者是健全產品質量監督體系,不單純是缺乏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監督相關技術人才也沒有引進。同時由于農機主管部門沒有專門的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機構,對農機產品的監督職能不夠明確,也沒有常態化的質量監督制度。
2.2 對標準化工作不重視
農機生產企業對于產品的標準化信息以及相關企業標準,行業標準不重視。甚至是國家和行業強制推行的部分產品標準也不完全嚴格執行。有些企業內部標準并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質量要求和行業標準。
2.3 質量意識薄弱
一些農機生產企業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潤,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暴利,對產品采取了犧牲質量,減少制造加工工序,降低工藝質量甚至是使用報廢材料等方式來降低成本。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和短期的不負責任態度,對產品質量不去管控,設備和技術方面也不投入和更新,缺乏產品質量意識。
2.4 設備陳舊,監測過程粗糙
由于企業生產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限制,部分企業對產品的設備和監測手段等沒有更新或者是更新遲緩。部分企業的生產設備和監測設備的精度由于時間過久,已經很差了,但是還在使用,監測設備和實驗設備都不完善,檢測過程粗糙。
3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管理技術監督探討
3.1 農機產品質量管理
地方法規標準的建立健全是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地方法規,對于尚沒有相關法規和規章的時候,要求完善相關的地方標準以及加強對行業標準的統一。這些標準為企業的生產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提供依據,對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企業標準,要及時檢查審核完善,促進企業的標準規范化生產,保證產品質量。隨著市場的發展,全球化趨勢的逼近,要求在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和國際接軌,多了解國際的發展現狀和方向,打好國際接軌的基礎。當地政府要明確農機質量監督建構,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職能,按照《農業機械質量投訴監督管理辦法》建立農機產品監督管理體系。同時對社會要積極公開投訴以及投訴處理方法流程。相關部門要求定期多次進行農機產品質量檢查活動,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促進產品質量的完善和提高。
對于質量體系的建設要從農機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抓起,提高生產企業對于質量意識的認識,使得企業能夠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企業的生產行為和生產工藝,提高零部件,裝配等的質量檢驗力度,從而提高農機產品的安全和可靠性等質量。為有效的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質量信息的匯報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加強和農機成產企業以及農機銷售企業之間的交流,建立質量信息匯報整合措施。為了便于農機主管部門及時掌握農機產品的質量問題,有針對的采取相應管理監督措施,要求生產企業指點三包實施細則,并提交主管部門,對于外購件要求銷售商對產品的銷售來源,銷售渠道整理報備。農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對產品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匯總,同時根據分析問題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對于群體投訴,重大質量事件等要及時處理,嚴肅處理,充分利用輿論等社會工具提高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
3.2 農機產品技術管理
一個產品的好壞除了有效的管理監督文化,還必須得有高素質的技術隊伍,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同樣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技術隊伍。為了能夠有效的開展農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必須要有較強的技術業務能力,掌握相關質量法規法律。要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培訓,除了技術業務能力培訓以外,對于執法程序,投訴處理等技能也要加強培訓。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技術的提高和農機產品質量的提高是密不可分的。農業機械的工作對象主要是土壤和動植物等,由于工作對象和其他材料不同,變化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對于工作質量的控制有一定的難度。農業機械試驗室鑒定要充分考慮這些特點,結合實際對農機產品進行檢驗,從而有效的指導農機生產企業設計和開發。考慮到農機產品是為農業服務的,消費者要求買得起,用得的好而且有較高的經濟效益,所以農機試驗室在工作時就必須考慮農機產品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地區的適應性要較強,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做好農機試驗室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對于農機產品質量管理中技術環節的充分發揮同樣是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之一。農機質量管理監督應該由傳統的質量監督延生到對農業作業質量的監督,延伸到農機產品技術的開發和監督功能。要求協調科研,生產,使用等相關團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加強農機產品的工作性能的提高,更加直接有效的促進農機產品的發展。
4 加強農機產品質量監督意義
農機質量保障體系的建立是農機質量檢驗工作的基礎,同時是質量管理的重要構成。以前我國質量管理僅靠設計和檢驗等部分職能,使得質量監督管理比較單薄,后來提出涉及到企業所有職能的質量管理,使得質量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后來又出現的對于質量評價等的新觀點,對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積極的影響。現在企業對產品的質量體系包含要素都作出了明確說明和規定,質量體系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很大的發展。
農機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速度和發展深度,關系著廣大農民的利益,是關系到全國人民的基礎問題。加強對農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是提高農機產品質量,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促進農業發展進步,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健康發展的需要。
5 總結
農業是廣西省乃至全國都一直很重視,并極力支持的行業。農業機械化也是一直追求的目標和方向,而在農業機械化過程中農機產品的質量是影響這一目標的關鍵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的提高至關重要,但是農業產品質量存在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從產品源頭開始做起。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就成為了現在農業面臨的棘手問題之一,所以對于農業產品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能急躁,不能急功近利,要穩扎穩打,一步步的去提高去完善。
參考文獻
[1] 邱立春,農業機械化管理學[M].長春: 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5.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級質檢機構是指經我部機構審查認可,并通過國家資質認定的法定檢驗單位,是社會公益性技術機構,也是我國農業質檢機構的“國家隊”和“排頭兵”。各部級質檢機構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深刻理解職能定位,盡責履職,開拓創新,積極承擔全國和區域性檢測任務,為政府部門、農業產業和社會公眾提供更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和服務。各部級質檢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在相關法律規定和資質證書范圍內開展工作,踐行“科學、公正、廉潔、高效、服務”宗旨,嚴格誠信自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質量控制,切實做到檢測主體、檢測程序、檢測行為依法合規,確保所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合法、準確、公正。
二、嚴格規范,加強內部管理
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部級質檢機構日常運行與管理提出了詳細要求,各部級質檢機構要在認真對照落實的基礎上,重點強化以下工作。
(一)強化質量控制
各部級質檢機構的質量控制程序與作業指導書應針對不同類型檢測任務明確相應的質量控制方法、頻次和結果判定原則。要按年度制定覆蓋質檢機構各檢測領域的質量控制計劃,有專人(或部門)保證質量控制計劃能夠有效實施。要及時總結和評價各類質量控制結果,對反映出的問題要研究制定糾正措施并監督落實。通過強化質量控制,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科學可靠。
(二)規范樣品管理
各部級質檢機構要高度重視樣品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嚴格的樣品管理程序,遵守有關標準和程序文件規定,規范樣品的運輸、接收、制備、存儲、處置等各環節要求,確保樣品從抽取、檢測至檢畢全程受控,強化檢驗檢測工作的科學性,確保樣品管理嚴格規范。
(三)嚴格檔案記錄
各部級質檢機構要充分認識到檔案記錄是質檢機構日常運行管理和各項檢驗檢測工作過程信息的再現,涉及“人、機、料、法、環”各個因素,其基本要求是真實有據、完整可靠、及時準確。要強化落實原始性要求,確保檔案記錄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嚴格執行原始記錄與檢驗報告“雙三級”管理制度(原始記錄為檢測、校核、審核三級,檢驗報告為制表、審核、批準三級),檢測人員對原始記錄中數據和結果負責,校核人員對結果負責,審核人(批準人)對原始記錄的質量負責。所有記錄都應按適當期限妥善存檔保管,存放條件有安全措施防護,避免丟失或改動,并履行為客戶保密的義務。
三、完善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 嚴格資質評審
資質評審是評價和確定質檢機構條件與能力的重要途徑。我部將進一步采取措施,切實維護資質評審工作的規范性和權威性。現場評審嚴格實行評審組負責制,加大實驗考核、檔案抽查、人員測評等力度,增加整改結果現場確認和事后抽查比例。同時,嚴格證書有效期管理,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各部級質檢機構相關資質證書,包括資質認定、審查認可和機構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以證書最先到期日計)提出復評審申請。對逾期未按規定提出復評審申請的部級質檢機構,我部將依照有關規定撤銷相關資質。
(二) 深化能力驗證
能力驗證作為國際通行的科學措施,是衡量質檢機構資質持有期間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我部將以能力驗證工作為核心,加強考核結果應用,逐步建立部級質檢機構能力水平持續評價體系。各部級質檢機構應主動參加農業部組織的能力驗證,鼓勵參加其他部門和機構組織的能力驗證。能力驗證結果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的有關資質評審中,免于考核合格項目的現場考核。
(三) 強化監督檢查
按照國務院“雙隨機”要求,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重點加強不預先通知式的飛行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銷資質等處理措施,并公開相關結果。同時,我部將根據日常管理、能力驗證、投訴舉報等情況,探索實施分級管理,建立部級質檢機構誠信檔案和重點監管制度,在“雙隨機”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檢查和日常監管。
四、明確責任,抓好工作落實
(一) 強化落實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
中心主任是部級質檢機構運行的第一責任人,對機構管理體系全面負責,承擔領導責任,并爭取和保障相關條件支持。中心主任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政策動態,熟悉工作流程,能夠建立并有效運行管理體系,持續加強內部質量管理,確保內設機構合理、人員配置高效,不斷增強機構的服務能力,提升檢驗檢測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根據職責要求,全面做好崗位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強化落實承建單位主體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各部級質檢機構對外所出具的數據和結果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均由其承建單位(即法人單位)承擔。各承建單位應切實增強主體意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強化日常督促檢查,經常性排查風險,不斷持續改進。對于發現的問題,應主動、穩妥按程序處置,并及時上報我部。對于有多個部級質檢機構牌子的,承建單位應主動推進整合,精簡資質證書,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條凡在黃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運輸、經營、加工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計劃、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工商、衛生、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違禁藥物指國家和省級農業部門公布的禁止在種植業、養殖業中使用的農藥、獸藥和各種有毒有害添加劑等。
第六條醫藥、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應嚴格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向種植業和養殖業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者銷售違禁藥物。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規劃和環境質量標準,嚴禁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區內及其周圍新建、擴建、改建對環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廢渣、廢水、廢氣和未經處理的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條農產品生產應遵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嚴禁種植業、養殖業生產者使用違禁藥物生產農產品。
種植業、養殖業生產者和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對農產品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農產品實行質量安全認證、標識和公示制度,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識。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要求;
(二)按照國家的規定使用農藥、獸藥、添加劑、生長劑,嚴格執行休藥期或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技術記錄檔案,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條農產品實行市場申報準入制度,進入黃石市行政區域的農產品,必須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并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申報和提供有效證明,同時要接受監測機構抽樣檢測。
第十二條農產品經營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所經營的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行業質量標準規定;
(二)取得動植物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及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經營者待售、收購和加工(屠宰)的農產品(畜禽)必須經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經檢測不合格的,必須實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處理和銷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四條農產品(畜禽)加工(屠宰)廠和農產品交易、經營場所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檢工作。
第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監測機構根據監控計劃對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進行藥物(農藥、獸藥)殘留抽樣檢測,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情況。檢測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從事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經營活動中,委托監測機構進行有害物質檢測的,其檢測費用由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十七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文件記錄、憑證及其他資料;
(四)對涉嫌含有違禁藥物(農藥、獸藥)及有毒物超標的農產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測機構在依法實施農產品安全監督檢測時,被檢查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有關情況。不得拒絕,不得擅自轉放、隱藏、銷毀、銷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獸醫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種植業基地使用違禁農藥的、在畜牧養殖業及經營中使用違禁獸藥的;
(二)銷售、收購含有違禁藥物的農產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經檢測或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農產品的;
第二十條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證擅自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識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止使用,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妨礙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采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工業化加工的供人類食用的糧食、蔬菜、瓜果、油料、菌類、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保證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經費投入。
第五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
農產品生產經營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指導會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管理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及土壤肥力條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檢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特定農產品的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的原則,根據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編制農產品生產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畜禽飼養、水產養殖基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一條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生產者,可以在基地設置相應的標示牌。
第十三條經認定合格、取得認定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確需變更的,應經原認定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物、放射性廢水;
(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固體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染物。
農產品產地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行農產品生產。
第三章農產品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產品生產執行有關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生產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第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二)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
(三)使用農藥捕撈、捕獵;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捕撈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肥料、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必須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其生產的農產品應當進行質量安全自檢,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附具合格證明。
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其生產者不得銷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對外銷售,不得準許他人以本基地生產的農產品名義銷售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相應的認證標志。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禁止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四章農產品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經檢測、檢疫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第二十四條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配置農產品質量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應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履行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產地認定證明和該批次合格證明;
(二)按批次進行自檢,并公布自檢結果;
(三)對自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暫時滯留,并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建立農產品流通檔案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記錄;
(五)與進入市場經營的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農產品:
(一)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
(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
(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標農產品;
(四)偽造、冒用有關認證標志、檢測合格證明的農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銷售農產品的,應當在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農產品標示牌,如實標明或督促零售商戶如實標明農產品品種、產地、進貨時間及合格證明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裝物或者標簽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賓館、飯店及學校、醫院等集體用餐單位采購農產品,應當實行索證制度和進貨臺帳登記制度。
第三十條鼓勵農產品經營者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業市場、超市、專賣店或配送中心,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銷區或專柜。
第三十一條外埠農產品進入本市銷售,屬依法需要檢測、檢疫的,應當隨該批次農產品攜帶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明材料、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證明材料或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測、檢疫合格證明。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按照職責分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及倉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記錄、檔案等有關資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農產品;
(五)以經檢測、檢疫不合格的外埠農產品向產地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并委托其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監督性抽查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可以對在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采用國家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由到結果之日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
第三十五條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性抽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抽查的,禁止其農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對質量不合格的農產品,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無公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法予以銷毀。銷毀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被檢查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檢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被檢查的農產品暫予查封或押扣,經復檢合格的,應當及時解封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市區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專賣店設置農產品速測結果公示欄。
市、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農產品質量抽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認定或認定期滿未獲得重新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標示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
(三)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農產品認證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配送中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或實施處罰的;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品質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產品,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推廣和組織實施工作,向農產品生產者普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知識。
第六條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生產、經營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鼓勵生產、經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認證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和保護。
受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的土地、水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劃為限制生產區,設立標志牌,并予以公告。限制生產區內不得生產供人畜食用的農產品。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國家規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農藥、獸藥、魚藥、肥料、激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以下統稱農業投入品)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農產品生產者普及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知識。
第九條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記載其名稱、來源、進貨日期、生產企業、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并保存兩年以上。銷售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時,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圍等注意事項。
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應當在標簽上用醒目的紅色粗體字標注“限用”,并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警示內容。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規定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業病蟲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綜合防治技術。
農產品生產中需要使用化學農藥的,生產者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學農藥,并遵守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等農藥使用規范。
禁止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禁止使用國家規定禁用、淘汰的農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施用有機肥料。
生產者在農產品生產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二條生產者不得在農產品生產中使用國家規定禁用的抗生素類藥物和激素。
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類化合物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飼養動物。
水產品養殖應當使用經檢疫合格的水產苗種。禁止在水產品養殖中使用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的飼料和國家規定禁用的魚藥、激素、飼料添加劑。
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防治等情況。生產檔案應當保存到農產品出售后一年以上。
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浸泡、保鮮、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著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劑,農產品盛裝、貯存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衛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質量安全標準。
實行農產品產地檢測制度。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委托法定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并取得合格憑證,或者依法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的,方可銷售。
動物屠宰場應當依法接受并配合動物防疫機構對入場動物進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檢疫。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明、加蓋驗訖標志的動物產品,方可銷售。
第十六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農產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統稱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臺帳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并予以記錄。
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即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包裝上市的農產品,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檢測合格標志或者認證標志,或者加貼有上述內容的標簽。
進口農產品應當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并附具中文說明書。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目錄的農產品,按照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標識或者標注。
第十八條下列農產品禁止銷售:
(一)使用了國家規定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的;
(二)農藥、獸藥、魚藥、激素、飼料添加劑、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的;
(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標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的;
(五)未經動物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有關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生產者、經營者限期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逾期不作無害化處理的,應當監督生產者、經營者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資格審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資格條件,實行持證上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農產品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對所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報告農業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即時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限制生產區內生產供人畜食用的農產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經營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休藥期內使用農藥,或者未達到安全間隔期收獲、捕撈、采集農產品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檔案,或者生產檔案記錄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允許未交驗合格憑證的農產品不經檢測在本市場銷售的;
(二)允許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在本市場銷售的;
(三)對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即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
關鍵詞: 電子產品;質量監督;行為監督;實物監督;服務意識
Key words: electric products;quality supervision;action supervision;object supervision;service consciousness
中圖分類號:TS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5-0236-02
0引言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計量、標準、質量監督及管理的內容不斷豐富,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在2001年1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議通過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規定了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了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擬定、調整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目錄》,其中涉及到電子產品的內容包括有低壓電器(共9種);電動工具(共16種);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共18種)以及信息技術設備(共12種)[1]。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監督管理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電子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也已步入了依法質監的正常軌道。經過十多年來質量監督運行方式實踐表明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現了諸多的矛盾和問題。
1現有電子產品質量監督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1.1 社會對質量監督部門的依賴社會依賴質量監督部門對電子產品進行核驗,客觀上把質量監督機構視為產品質量的責任者。政府質量監督機構變相成為產品質量的責任者,而作為產品質量直接負責的責任主體――廠家反而得以袖手旁觀,從而顛倒了市場經濟活動中產品的制造者對產品直接負責的規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本身是政府授權,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對質監部門的過度依賴客觀上造成了從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的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矛盾與不和諧。
1.2 企業在質量問題上的僥幸心理在目前的質量監督實踐中采用的往往是單一的實物抽樣質量監督,一方面無法實現質量監督機構對產品的實時監督,另外一方面企業經常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只要順利能夠通過抽樣檢查就萬事大吉。究其根本原因:一般都是質量意識不夠強,生產人員和企業管理素質不夠高,質量行為不夠規范的問題。隨著社會進步,電子產品生產過程涉及的流程和材料越來越多,決定了傳統的實物質量監督方式已遠遠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單純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現場檢查, 很難發現全部問題,難免使監督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受到約束,造成無法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準確的核驗、評定和有效控制。
1.3 質量監督機構本身的素質質量監督機構的現有素質,尚不能保證政府監督的有效性。近年來監督機構的人員素質、設備、監督理論和經驗乃至權威性雖然取得了質的變化,但是一些質量監督機構的人員素質不高、設備相對落后以及在廉政、勤政約束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依然在不同程度地普遍的存在,這些勢必影響產品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同時也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需要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2加強電子產品質量監督的探索
2.1 認真履行職能,健全通告制度一方面質量監督機構需要認真履行政府部門職能,不代替實際生產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社會往往過多依賴質量監督機構的核驗,客觀上將產品質量監督機構視為電子產品質量的責任者。為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質量監督的過程中應當做到一不缺位,二不越位,履行自身職能。另外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電子產品質量監督通告制度,讓社會了解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內容和手段, 提高質量監督執法的透明度,規范質量監督過程,來充分調動受監督單位自查自糾的主動性和自我約束的強制性,能自覺規范質量行為,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
2.2“以人為本”加強企業質量意識質量控制的關鍵在于人,人員是關鍵方面的因素,提高產品質量首先應從關鍵因素思考對策。從深層次上說是生產人員的質量意識及素質的問題。質量意識及素質的內涵表現形態可以體現在質量行為中。如果生產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不夠強,綜合素質不高,其所表現出來的質量行為必然也不夠規范,對產品質量的控制也會缺乏保障。在對企業進行質量監督的過程中需要結合企業的生產實際對員工進行質量意識教育,只有把人作為產品質量控制的關鍵,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人的質量意識、素質和責任感,使員工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失誤、失控。在實施監督時,應針對生產人員所存在的不規范質量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管理及引導,促使其質量行為規范化。要堅持依法監督,按規范要求有針對性進行控制,有措施的抓好規范化責任行為的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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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通過抓人員的行為規范加強對不規范質量行為的辨識預控。加強對產品質量行為的監督、促使質量行為規范化,應重于預防、預控,不要等問題真正出現了再去抓,而是要將工作做在前頭,配合企業進行質量管理體系的建設。
在筆者實際工作中就遇到有這樣的例子:衡器制造和銷售是浙江省永康市的8大支柱產業之一,生產的砣磅秤占全國95%以上的市場份額,電子計價秤占全國85%以上份額,其他衡器占全國70%以上份額。但是受技術和意識的限制,前些年電子衡器產品的數量和質量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其主要差距是技術與工藝不夠先進、工藝裝備與測試儀表老化、開發能力不足、產品的品種規格較少、功能不全、穩定性和可靠性較差等。2008年的金融危機對全球的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電子秤行業也受到了金融危機的影響,市場狀況不穩定。質量監督部門則把握住機會,從質量整治、凈化市場,到指導組建行業協會,通過建章立制等措施規范行業秩序,對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進行培訓和監督,調整自身資源配置,專心發展主業,致力于創新,不斷推進產業升級,爭取在行業狀況不穩定的情況下,占得先機搶占更大的市場。通過質監部門和企業的共同努力,永康市衡器產業無論在層次上還是在價格上,都已在全國衡器市場占據了主導地位[2]。
2.3 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水平產品質量監督是一項集法律、技術和行政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屬行政和技術的綜合執法。為了保證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監督機構應不斷提高監督隊伍的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在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過程中,監督工作成效的高低,往往取決于執法原則的把握,能否做到嚴格控制。監督工作中對于原則的控制一般體現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作為上。沒有高素質的質量監督隊伍,很難樹立與質量監督職能相適應的權威。因此,監督隊伍素質的高低,執法能力的強弱是搞好產品質量監督的基礎。
首先,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條文的學習,提高監督隊伍的業務素質。能夠發現問題指出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處理意見,才能體現和樹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同時,必須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督體系與機制,完善質量監督手段,增加檢測設備;完善檢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產品質量監督的能力與水平。另外,還需要建立有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做到服務與執法有機結合。針對產品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不斷深化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建立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努力創建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3結論
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對產品質量監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政府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促進產品質量不斷提高,探索改進質量監督工作方法,提高質量監督水平及工作質量,是質量監督工作追求的目標。在工作中我們應不斷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檢測手段,嚴格遵循質量監督程序,充分發揮各方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依靠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和檢測設備,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依法監督、規范化監督的新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