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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道德法律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相結合的教育模式。課堂教學在我國兩千過年的教學體制和理念中都占據著首要的位置,教師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知識的講解和分析,以“傳道授業解惑”。但是,對于實用性極強的法學專業和專業型、復合型的法律碩士來說,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養僅僅只有課堂教育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在內的少數高校與當地法院進行聯系,構建法庭審判的遠程觀摩網絡,讓學生不出校門,在教室中就能觀摩到各類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并能夠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真學習和研究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等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行為。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的結合,能夠使學生更好的掌握理論知識和運用技巧。
3.實習與研究相結合。教師與律師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一個在研究中研究,一個在實踐中研究,大學教師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頭做學問,理論能力和學術能力很高,但卻忽視了實踐。我國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學校教育為主,學生的實習成為畢業和就業前的一道程序。但對于專業型和復合型極強的法律碩士來說,雖然其在就業和擇業方面比法學專業的學生有著更多的選擇和機會,但是專業理論功底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崗位后的勝任能力存在一定問題。增加專業型法律碩士的實習教育,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只有更多的進行實習,深入法律職業的基層和實踐中,真正與法律職業工作者聯系在一起,才能發現目前我國法律職業道德的現狀和問題所在。讓學生更多地在實習中發現問題,并進行研究和總結,能夠更好地鍛煉學生的觀察能力,提升實務技巧,培養職業道德。
2翻譯目的論關照下的經濟法律英譯
翻譯目的論強調翻譯活動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種解釋,即譯者的目的、譯文的交際目的、使用某種特殊手段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譯者必須是在明確翻譯目的的情況下進行翻譯活動,而理想的譯文也應與原文保持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的對等之外,還應照顧到法律功能的對等,即原語和譯語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對等(張法連,2009)。法律語言作為最為正式的莊重文體,具有避免出現任何歧義、不確定性及模糊性的特點,而較之漢語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法律語言又具有文辭古奧、句法繁雜等獨特之處,因此,在目的性原則、語內連貫原則及語際連貫性原則(即忠誠法則)的指導下,漢語法律條文英譯時,應該特別注意譯文的準確性與嚴謹性,使譯文同樣呈現出準確嚴謹、簡潔莊重的語域特征,準確再現原文的語義內容,保持法律語言的嚴肅性、準確性及權威性,以下將以《公司法》為例探討翻譯目的論三原則指導下的漢語經濟法律英譯的兩大基本原則。(1)準確嚴謹是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也可是說是法律翻譯的生命。譯者應盡量以地道精確的語言準確再現原文的真實意義,從而精準地向譯文讀者再現原文法律信息,在實現原文與譯文在意義上的語際連貫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翻譯的目的。因此,在漢語經濟法律的英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措辭準確,不能背離原文意義,必要時還需要增加補充性語匯,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體化;選詞精確,符合專業語域特征;術語一致,達到法律文本術語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復法律行為主體,使之更好地為譯文讀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條……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語言中經常也會使用所指較為廣泛的模糊詞,用于表述法律條文中無法明確指示的事實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等。如上例1中的“辦事機構”在漢語中是一個模糊化的語匯,英語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體化,強調其主要行政管理機構,語義更加明確。而例2中的“合理根據”、“不正當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語匯,翻譯時同樣選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語匯,從而涵蓋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種可能情況。另外,《公司法》中多處出現“社會”這一模糊性詞匯,如“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條)、“社會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條)等,譯為英語時都按照英語社會及文化習慣直接省譯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時,經濟法律的翻譯還應該特別注意譯文選詞的精確性及術語的一致性,盡量選擇專用語匯,保持特定法律專用語匯的一致性,必要時根據上下文選取合適譯文詞語進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處所”一詞就選用了法律上專指戶籍所在地的正式詞“domicile”,使譯文更為準確、專業、嚴謹。《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復出現的與公司設立、組織機構、財務、解散等相關的專業語匯,在法律條文中都應保持其譯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債券”、“連帶責任”等一律選用一致的專業術語“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進行翻譯,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統一,避免歧義與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條解釋《公司法》用語的含義時第一項“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譯者將此處的“是指”翻譯為“include”,選詞非常準確,既完全再現了原文的意義,又貼近譯語表達實際與習慣。由于漢語意合的特點,漢語法律條文中也經常省略法律的行為主體,翻譯成英語的形合語句時,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復法律的行為主體,使之更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語義更加明確。如:例3: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譯在準確嚴謹的前提下,譯者還應注意譯文的簡潔莊重,力求譯文簡潔凝練、行文嚴密、邏輯縝密,從而以法律英語的語內連貫性(即翻譯目的論的連貫性法則)更好地實現翻譯活動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譯中,主要體現在:譯文力求從各方面體現譯入語的語域特征,如適當簡化句子結構或使用動詞的被動語態形式;再現原文莊重的語言風格,體現譯入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復信息的恰當處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可讀性與譯文的邏輯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譯者通過簡化句子結構以及使用動詞的被動形式,使譯文更加簡潔正式、中立客觀,《公司法》英文版中還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條等。新修訂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沒有使用thereof等相關古英語詞匯,但通過動詞shall來的頻繁使用表示漢語原文中顯性或隱性的禁止、許可、應該等法律行為(全文共出現564次),準確再現英語法律文體的行文規范與莊重風格,如第五十條中“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譯文通過增加“shall”一詞明確了經理的法律義務。再如:例6:第五十九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漢語原文中,長達8個字的專業名詞重復了3次,其對應的英語譯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復的2次,而中間銜接的部分則采用了代詞替代,從而是譯文在語義明確的基礎上更為簡潔。漢語意合的特點決定了漢語法律條文中很多句子都沒有主謂結構,句與句之間的關系僅僅通過語義銜接,而英語的句子,尤其是正式嚴謹的法律英語,則必須有完整的主謂結構,分句與分句之間也必須有顯性的連接詞,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為主語,統領后面四個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語一文中,通過狀語“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劃定其法律行為的范圍,并通過后置定語的形式限定行為主體的合法性,而為了保持句子結構的緊湊性、一致性、連貫性,同時使用代詞“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現的名詞,從而有效地實現了漢語意合與英語形合的轉換,增強了譯文的語內連貫性。可見,在目的論的指導下,法律翻譯應盡量做到措辭準確、選詞精確、組句審慎,力求譯文表意準確、行文嚴密、邏輯縝密,更好地實現譯文與原文在交際目的、語言意義等的一致性及譯文語言的連貫性。
高職院校法律基礎課堂教學認識的矯正
從以上高職法律基礎課堂教學認識偏差的分析,不難看出要使這種認識得以矯正,需重新審視“教什么”“、培養什么”和“怎么教”的問題。(一)注重法律價值觀教育,從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必須解決社會問題,而人們對法律解決社會問題,往往通過法律判決結果的解讀來理解法律。也就是說,人們行為受法律判決結果傳遞出的價值、理念與欲求影響。2007年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就是最好的證明,加之,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也需人們對其蘊含的價值認可,其本身的價值才得以實現。再有,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人們的思想呈現出多元化價值。因此,高職院校法律基礎課堂教學內容應注重法律價值觀的教育。只有通過法律價值觀的教育才能使學生對法律有全面的、深刻的了解,才能使學生從內心認同法律,并將法律價值外化為行為。鑒于高職院校法律基礎課課時少、學生認知規律以及面向就業的考慮,筆者認為當前高職院校法律價值觀應以秩序觀念、誠實守信觀念、權利觀念、正義和公平觀念以及利益觀念為主要內容。(二)突出法律思辨能力培養,從被動學到主動學法律思辨能力是指在思考辨析過程中,對所主張的法律價值做出辯護性解釋或說服性論證,其最終目標是一個最佳的價值理念或行動準則。因此,在價值日趨多元化的今天,法律基礎課教學應更加注重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養。這樣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有助于糾正學生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學習法律是鉆法律空子,規避法律責任的錯誤認識;有助于學生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增強對法律價值的認同,由被動守法上升為自覺守法。在課堂教學中,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養可以從兩個方面訓練:一是從溝通與對話入手,教學生區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法律問題與情感問題;關注他人所持態度和立場的原因和理由;教學生對他人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兼容。二是從批判性思維入手,教學生習慣對所爭議或討論的問題提問,對做出的辯護性解釋或者說服論證提問。(三)建立對話式教學,從不平等到平等現代課堂教學應建立在對話基礎上,以師生平等為基礎,以學生自主研究為特征,以對話為手段,在教師引導下,通過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的相互啟發和討論,領會學習。在構建對話式教學時,有幾個問題須注意:一是要尊重學生已有的知識經驗,允許學生發表自己的見解。二是尊重學生的文化差異和思想差異,不把社會主流文化或教師自己的文化強加學生。三是建立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不僅關注師生對話,生生對話,還要關注學生與文本之間的對話。可見,對話式教學過程,也是法律自由、平等價值觀的實踐過程。
高職院校法律基礎課堂教學改革的實踐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及記者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并將它們報道出來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受“知曉”的權利。新聞報道權包括采訪和報道兩個環節。采訪是新聞報道的基礎環節,也是新聞記者的最基礎性權利。采訪權是對一切可公開報道的新聞事實,新聞工作者有權通過法律允許的手段獲取材料并通過新聞傳播媒體真實新聞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事實除外)。報道是采訪權在出版環節的實現。新聞報道的可以是信息的通告,消息的披露,也可以是批評或評論。
首先是采訪權。有的也稱為新聞采集權、新聞接近權和知察權等指新聞工作者搜集新聞素材的活動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活動中的權利。新聞工作者最基礎的工作就是搜集信息和傳播信息,搜集信息的過程就是行使采訪權的過程。采訪是一種帶有目的的觀察、聆聽、談話、詢問、體驗、記錄、查閱、錄音、錄像等的行為。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民利,是為了公眾獲得知情權而進行的信息采集。其次是輿論監督權。輿論監督權是傳媒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新聞報道權的核心內容,體現新聞的重要功能,是法治社會正義、自由和公正的象征。輿論監督權不具有公共權力的性質,沒有強制力,是一種軟監督,但這種權利常常起到社會其他組織無法替代的作用。再次是新聞記者的人身權。誠然,每一個新聞記者都享有民法上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這里的人身權更偏重于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進行新聞報道的時候,作為記者,其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法律制裁的對象。
新聞報道權的本質是權利,是一種憲法權利和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利的實現,從法理上講報道權不是記者的專有權利,記者作為“擬態公眾”代表人民在行動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便失去了合法性。當然,從司法救濟上,現實中新聞記者以“擬態公眾”,身份的司法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新聞報道權受到侵害,記者必然從“神”回歸為“人”要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進行救濟。
二、新聞報道權的法律淵源
新聞報道權的法律淵源是指規定、確認和保護新聞報道權的法律規范的基本存在形式。
現代民主國家或明示或默示,均承認新聞報道權為新聞機構的一項基本權。許多國家的新聞專門法規定了記者報道自由的權利。在我國新聞報道權作為傳媒所擁有的主要權利,目前在我國立憲上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而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其法律淵源在于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新聞自由權和知情權。公民的言論自由通過傳媒的新聞自由權獲得表達渠道,而新聞報道權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具體化。
憲法上的表達自由。憲法里的言論出版自由條款有學者也稱為表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之一。表達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情況下,使用各種媒體或方式表明顯示或公開傳遞思想、意見、觀點、主張、情感,或信息、知識等內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約束或懲罰的自主性狀態。表達自由的概念較廣,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和藝術表現自由等。
1789年著名的法國《人權宣言》在其第11條中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這個條文成為后來許多國家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參考的典范,保障言論自由成為所有立憲國家的重要原則之一,標志著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并沒有“新聞報道權”字樣的明確文字表述,但都確立了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原則,這個法律原則成為新聞報道權最重要的憲法淵源。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有如下文字:“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申冤的權利”。
總的來說,表達自由包括三個方面的自由:尋求、接受信息的自由;思想和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各種方式傳遞各種信息、思想和主張的自由。言論自由是人們認識、接受、發展和傳播知識、經驗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論自由是對人的關懷和尊重。它與其他自由和權利一起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現代國家立國的基礎。因此,新聞報道權來源于公民的表達自由權利,國家以法律形式充分保護傳媒這一為公民提供行使表達自由的平臺。
知情權。知情權英文為the 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曉權、知悉權、了解權和獲知權等。狹義的知情權主要是指獲取官方的消息、情報和信息的權利,是當代情報自由法所涉及的基本制度,當代情報自由法的目的在于實現政府公開化和保障公民獲取政府情報的權利。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知情權的內涵,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都與新聞業密不可分,國家通過的信息公開的基本法律,就成為新聞報道權的基本法淵源。“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①知情權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涉及公法、私法兩個領域。
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也得到了國際法的保護。1946年聯合國通過的第59號決議、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都規定了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雖然我國已加入了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但知情權在我國的法律保護仍處于缺位狀態,知情權還只是公民言論自由權中的潛在權利。
新聞報道權的其他法律淵源。包括行政法規中的有關新聞報道權內容。我國目前雖無專項的新聞法基本法律,但新聞工作并非無法可依,除了前述的法律淵源外,還有專門的行政條例和行政規章等。如《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這些部門法規就間接或直接涉及了新聞報道權。
此外,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些司法解釋,其中有的涉及新聞報道權,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淵源。例如《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等。
三、結語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制建設剛剛起步,新聞法律淵源亟待完善,一些較突出的問題集中體現為:(一)權利救濟制度缺失;(二)權利的保護配置失衡;(三)立法取向有待調整。從當前侵權事件甚至于惡性犯罪事件的此起彼伏中,我們不難發現侵權和維權是一對矛盾,正如正邪勢不兩立,不是邪壓正,就是正壓邪,立法必須體現正義,司法必須維護正義,為此,法律必須達到補償、制裁、教育和預防功能。
注釋:
(二)優化教學手段
在科技快速的發展過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運用高科技手段,互聯網技術結合課本的相關知識收集相關的視頻、圖片等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觀,建立起鮮明的政治觀念和政治情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學會、掌握基本知識,讓學生學活,用活的理論知識應用大眾媒體中,提高學生的內容學習的信息量,促進學生的思想健康教育。傳統的教學手段,課堂上單向給學生灌輸知識,學生被動的接受,這種教學方式學生沒能形成很好教學實踐效果。改變教學手段,使學生達成相應的教學目標,要讓學生在思想上和行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學目標。
(三)提高教師技能
大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與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機械交流,沒有感情的教育是無法讓人信服的。針對學生存在的實際問題要進行解釋根據學生的特點去解決學生實際存在的問題。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課程,對教師的教學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師的教學技能就是提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師要借鑒國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學的成果的經驗,根據學生的實踐情況,確定教學目標,積極的引導學生投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教學。
二、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教學中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必要性
(一)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的學習需求和動機主導著學生的自主學習行為,學生的學習動機對學習效果具有強大的作用,影響著他們對知識的篩選和學習。區別于傳統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教學,旅游市場營銷課程實施行動導向教學更注重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和自主性的發揮。開放課堂,把社會問題引進教學;開放校園,增強校企聯合培養。在行動導向的教學過程中,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采用項目教學、模擬練習等多種形式,使學生變被動聽講為主動參與。將知識、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務或項目中。學生身臨其境地去解決問題,獨立做出決策,從而促進學生積極思考,主動探索,認真參與討論,大膽發表自己的觀點。取自行業最新的豐富、生動的營銷實例,易于學生理解,增強學生對旅游市場營銷理論和各營銷環節的直觀認識,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學生為中心組織教學過程,在學生的積極行動中培養其職業素質和實踐技能。行動導向教學根據旅游市場營銷工作崗位的技能要求,為學生提供模擬、逼真的營銷情景,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旅游市場調研和營銷策劃能力有很大幫助。要求學生學會運用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發現問題和分析問題,找出問題的因果關系,并擬定解決方案,然后參與課堂討論、交換意見,使學生解決問題的想象力得到激發,最后形成有創意的方案。行動導向教學重視結論的思考過程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養、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夠很快找出問題的切入點和解決問題的關鍵。行動導向教學具有啟發性,有利于拓展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
(三)培養符合旅游業發展需要的人才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高等院校要根據旅游業的發展趨勢和人才市場的需求來調整和確定人才培養計劃,盡可能做到“以需定產”。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應當面向21世紀中國旅游業的發展,培養重實踐、綜合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學生的學習活動是教學過程的核心,教學過程是影響教育質量的關鍵。在真實或仿真的工作環境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使學生獨立自主嘗試解決真實性問題,形成符合旅游企業需要的行動能力和從業素質。
三、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啟示
(一)構建模塊化課程體系高校應聘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旅游企業的管理專家,從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出發,對教學改革與建設提出意見,并直接參與學校專業課程設置與專業教學改革,使培養的學生更加適應旅游企業的需求。由旅游企業從業人員和有經驗的教師共同討論,進行職業分析,按照職業崗位群確立目標,開發基于市場需求的專業和課程。根據對工作任務的分解構建起模塊化課程體系,組織教師和旅游企業從業人員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和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模塊進行教材編寫。
(二)問卷調查對制冷專業在校生分年級進行問卷調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級在校生的職業素質、人際交往能力、工作適應能力、遵守法律規章觀念以及團隊意識方面的差距,衡量《職業道德與法律》的實際教學效果。并結合企業訪談結果,發現德育課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二、調查研究結果分析
(一)企業訪談結果顯示目前中職畢業生的工作態度及精神狀態一般,就業優勢不明顯,缺乏吃苦耐勞精神、良好的職業道德,理解領悟能力與實踐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識比較好,中職生應進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規章制度、工作踏實,提高自己的協作精神。
(二)畢業生訪談共涉及10名畢業生,訪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調研結果顯示被調查的10名學生無一例外的認為自己獲得的提升與重視與在校獲得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最為相關;70%的學生認為目前中職生的職業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處于理解并會遵守的狀態;對于了解職業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徑,70%的同學是通過課堂或教學講座,30%通過父母長輩的教導;對于參與職業道德教育活動、法律活動,80%的同學不會參加。第二部分工作狀態的調研,除一名同學認為自己不會關注了解企業理念和要求,不會經常檢討工作,提出改進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學都認為自己的工作狀態是完美的,這與企業調研的結果是完全相反的。兩家企業對學生工作狀態的評價都一般,這表明學生對良好工作狀態的認知度不夠,不能達到企業的要求。第三部分為學生目前職業發展現狀的調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學生工作后跳槽兩次以上;僅有20%的學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學生認為現在對工作滿意,70%的學生和同事之間的關系相處非常融洽,無同事關系緊張和矛盾現象;10名學生無一例外的認為和單位同事發生矛盾會先協商后求助法律。綜合三部分調查結果,得出如下分析結論:1.學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知識的獲取來自課堂,但認為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對自己職業生涯發展的影響不大,因此相關參與職業道德教育活動、法律活動的動機不強。2.學生目前對于自身工作狀態的認知度不高,且在就業過程中的職業道德水準表現往往比他們的自我認知要低很多。3.用人單位會幫助學生進行職業生涯提升,但學生普遍對自己的工作滿意度不高,證明學生對企業的職業歸屬感不強,未能做到愛崗敬業。4.學生的法律意識強,側重于運用法律途徑而不會在道德層面考慮、解決問題。
(三)在校生問卷調查調查范圍覆蓋全校一年級、二年級制冷專業共計50名學生。其中一年級25名,二年級25名。問卷共發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級21份,二年級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問卷100%。通過數據比較,兩個年級的學生在是非認知上基本一致,學生的道德觀念是正確的、積極的。這說明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應減少對錯好壞的闡述;二年級的同學相較于一年級思維方式更趨于成熟,他們對涉及道德評價的問題更趨于辯證,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方式更為多樣化,而在用道德知識以及道德所蘊含的禮儀知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時候會有困難。因此在教學過程中要加強道德知識外化成道德行為的知識運用的加強。
三、課程改革途徑
通過調研,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改革,筆者得出以下結論:
(一)教材改革根據《教育部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設置與教學安排的意見》(教職成[2008]6號)文件中強調中職學校德育課教學遵循“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的原則,依據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資源,補充到教材中。1.補充歷史文化知識。燦爛的中華文明中蘊含了無數禮儀與道德的閃光點,取博大的中華禮儀與道德精華補充到教材中,可以幫助學生溫故而知新,通過歷史與當代的對比,將禮儀、道德知識理解的更為透徹。2.補充學生身邊的故事或案例。從道德情感方面,使《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更加貼近學生,激發學生愛生活、愛職業的熱情。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038-03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老百姓的日子過好了,口袋腰包也鼓起來了,但是這幾年的侵財犯罪也逐年增加了。我國憲法總綱、刑法總則第2條,都將保護公私財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以規定。各地公安機關也加強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司法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統計表明,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我國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盜竊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呈上升趨勢,尤其是最近幾年。盜竊行為的多發性,盜竊手段的多樣性,盜竊發生的隱蔽性等,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非常不安定的因素,對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也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懲罰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定在一個條文中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分為三個獨立的條文,在第264條對盜竊罪從定罪到量刑檔次都作了明確規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264條盜竊罪進行了修改。這樣,不僅使社會上客觀存在的盜竊犯罪受到應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們同盜竊犯罪作斗爭,從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公序良俗。
司法實踐表明,盡管盜竊案件在我國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社會上對此類犯罪的關注也是頗多的,但是一直以來盜竊罪也有許多爭議的法律問題,下面就一個實際發生的典型案例來分析盜竊罪的部分法律問題。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二人駕駛摩托車流竄到某市的“金宇”典當門店,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將其放在辦公桌上的女士背包偷走(后查明里面有現金200元,手機、錢包、化妝品若干,經物價部門鑒定總價值1800元),這二人的行竊經過被店中的攝像頭記錄下來,店主王某發現失竊后,根據監控錄像中的記錄一直在街上尋找二人,三天后,當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二人再次出現在某市街上時被王某發現,王某一邊跟蹤,一邊打電話報警,后來王某發現被告人吳某、付某進了一個電子產品門店,就守候在店門口等候警察的到來,之后看見付某借購買產品的名義將店員馬某引開,吳某乘機將馬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打開,將里面的現金(后查明里面有3100元)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正當被告人吳某、付某準備離開電子產品門店時,警察趕到了,在王某的指認下將被告人吳某、付某當場抓獲。
本案中很明顯被告人吳某、付某一共涉嫌兩起盜竊案,第一起盜竊案的成立是沒有異議的,但是被告人吳某、付某第二次盜竊(在電子產品門店內的那起),是認定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不僅控辯雙方有些爭議,被告人也認為自己第二起盜竊案件是未遂。
一、關于我國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的法律問題
(一)盜竊罪既遂標準的理論現狀
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盜竊罪既遂和未遂劃分標準的爭論有許多種觀點,但是筆者認為主要有失控說、控制說兩種觀點。失控說認為應以他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 失去控制的為既遂,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 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控制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取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 以實際控制的為既遂。所謂“ 實際控制”, 并非指財物一定在行為人手里, 而是說行為人能夠在事實上支配、處理該項財物。比如說在超市里,行為人將小件物品放進自己的口袋或者包里,盡管行為人沒有出超市,但是行為人實際上已經支配了該物品,所以這種情況是盜竊既遂。盡管一般說來, 他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同時也就意味著行為人對被盜財物的控制, 但是, 他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 究竟是以行為人控制財物還是以他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作為認定盜竊罪既遂的標準, 就會對案件的最終認定發生實質影響。
(二)盜竊罪既遂標準的司法解釋
實際上,我國司法實務對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的認識也不盡一致。1992 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如何認定盜竊罪中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 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是盜竊未遂。”根據這一規定, 盜竊罪的既遂應當以盜竊行為是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為標準進行判斷。這一規定在1998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被刪去。應當指出的是, 上述司法解釋中所說的“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與“ 失控”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因為財產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對財產失去控制的同時也就意味著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因此, 上述“ 損失說”與失控說異曲同工。
(三)關于本案中的盜竊既遂與盜竊未遂的爭議
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對這個問題有爭議,被告人吳某、付某進行了兩次盜竊,第一起盜竊案是犯罪既遂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關鍵是第二起案件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在庭審中,作為本案的辯護人認為,在第二起案件中吳某雖然將這3100元錢放進自己的口袋里,但是既沒有走出店門,錢并沒有脫離事主的控制,而且在整個過程中一直被第一起案件中被盜店主王某跟蹤守候,在王某報警后,民警也及時趕到,客觀上,被告人吳某、付某根本不可能實際控制這3100元,結合本案的實踐情況和上述的司法解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和付某盡管將其認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完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沒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由于我國的《刑法》并沒有嚴格規定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所以在本案中,當地的法院認為第二起盜竊案是犯罪既遂。法院認為盡管在第二起案件中盡管有王某的跟蹤,警察也及時趕到了,但是店員馬某的錢已經被吳某放進自己的口袋里,而且馬某根本就不知道錢已經被吳某竊得,實際上馬某已經失去了對這3100元的控制,所以第二起案件是盜竊既遂,那么就不能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 盜竊罪中既遂和未遂的認定,失控說更為合理。 首先, 盜竊罪是結果犯, 應以盜竊行為對該罪的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的標志。失控說立足于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護合法權益的立場看待危害結果, 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 既然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 , 就說明合法權益已遭受侵害, 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 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在本案中,實際的結果是吳某已經將現金放進了自己的口袋,店員馬某已經失去了對錢的控制。其次, 盜竊罪是目的犯, 以控制說作為盜竊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會違背目的犯的理論。對盜竊罪來說,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取得他人財物, 取得( 或控制) 了他人的財物才可能認為盜竊已得逞。最后,犯罪是否得逞, 并非根據犯罪目的的實現進行判斷, 而是要看既遂形態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二、關于盜竊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不同,各地的立案標準也有所區別,所以盜竊中關于數額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對被告人的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對現金的計算是很簡單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物品的價格鑒定,因為在現實中購買的物品存在一個使用后折舊率,有的產品沒有發票,還有鑒定的標準不一等等原因,目前法庭認可的都是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鑒定,但是在法庭上有些被告人對此異議較大,考慮到實踐情況比較復雜,對被盜物品如何鑒定價格筆者認為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以規定。
三、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的修正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盜竊罪有大的修改,在此僅做幾點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規定。修正案(八)實施前,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修正案(八)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現在犯盜竊罪,無論何種情況,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并且將盜竊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二)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和扒竊單獨作為一種罪狀入罪,但仍應當是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才作為多次盜竊的情形來認定。同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也應當是三次以上才認定為多次。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對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四)攜帶兇器盜竊的情形。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盜竊罪于搶劫罪的一個轉化的問題。
(五)扒竊。關于“扒竊”的認定。“扒竊”,《現代漢語詞典》意為偷取他人身上的財物,刑法意義上的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商場、車、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區域或工具內,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扒竊”的認定應當注意兩點,一是作案的場所應為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區域;二是侵害的對象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這種行為在刑事犯罪占的比重非常大。老百姓對此痛恨不已。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這種行為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四、對盜竊犯罪緩刑的適用的一點探討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264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本條我們不難知道對盜竊犯罪的處罰,但是對于盜竊犯罪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能不能判處緩刑,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不一樣。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被告人吳某、付某夫妻兩人流竄到某市作案,他們在其他地方的犯罪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只是針對在某市發現的兩起案件,這兩起案件涉案金額總計5000余元,盡管吳某、付某夫妻二人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非常好,積極向失主退賠了所有的款物,也取得的失主的諒解,但是當地法院任然認為由于流竄盜竊犯罪嚴重侵犯了百姓的財產權,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得手后就流竄到下一個城市,給公安機關追回財物帶來許多不便,此類犯罪很難抓到現行,各地公安機關對盜竊案件的破案率也是所有刑事犯罪中最低的,所以當地法院認為要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對此類犯罪哪怕是刑期再短也不適用緩刑,這樣才可用起到威懾的作用,最后判決的結果是實刑,沒有適用緩刑。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是可以對兩被告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的。所以針對以上所述的案例,筆者認為對盜竊罪的處罰,能不能適用緩刑,什么條件下適用緩刑最好是有司法解釋,使各地法院做到有法可依。
五、打擊和預防盜竊犯罪的對策和防范措施
針對我國盜竊犯罪居高不下,盜竊分子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受害人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措施的匱乏,罪犯容易銷贓及各地的技防手段比較落后等特點來看,對此類犯罪加強預防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從長遠的角度和全社會的角度看,盜竊犯罪的防范,不僅是個法律問題,也是個社會問題,其解決不僅要靠政法機關加強打擊,更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要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實現教育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拓寬就業渠道,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解決群眾的就業問題和生計問題,減少因貧窮而犯罪的可能性。同時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預防和遏制盜竊犯罪的關鍵,可結合普法教育,如選擇典型案件,到此類案件多發地公開開庭審理,就案講法,通過法制教育,增強公民遵紀守法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防范能力。
(二)強化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識,增加對犯罪的防范措施。各地應加強社會治安形勢、防范知識和防范技能的宣傳教育,讓群眾提高自我防范意識。街道、單位、小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有條件的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消除安全隱患和漏洞。加強社區警民聯防,經常提醒居民出門要檢查門窗;家有老人或孩子單獨在家的居民,要叮囑老人和孩子如有陌生人敲門切記不要隨便開門;不要在家存放大量現金,金銀首飾也不要隨便放置,要妥善保管存放在相對安全的地方;有條件的小區還可以組織開展巡邏看護等群防群治活動。
(三)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高危人群及外來人口的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了解他們的讀書、就業情況和生存狀態,加強對緩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幫助刑滿釋放等有前科人員實現就業,使其回復到穩定正常的生活方式中。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登記和管理,并與房屋出租戶管理相結合,了解流動人員可能出現的危險動向。加強小區內的出入管理、強化電子監控技術防范措施。加強小區夜間值班人員的管理,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加強小區安防巡邏次數,最大程度的提高防范能力。
(四)各地公安機關要從銷贓渠道的封堵入手,使罪犯作案后難以銷贓,犯罪利益難以實現,從而遏制犯罪欲望。應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手機市場、金銀首飾加工點、典當行、農貿市場、廢品收購站等場所和行業的控制,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應嚴格廢舊物品收購站準入制度,取締無證、無照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站點。并經常對這些行業進行檢查,對從業人員加強教育和管理,讓犯罪分子無處銷贓,以達到減少此類犯罪的目的。
綜述,盜竊犯罪歷來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且約占我國刑事犯罪總數的近60%,所以要加強各種防范措施,在小區、學校、路口、銀行和一些重要場所安裝一定數目的監控設施以達到減少此類犯罪的目的。我們任然要看到在當前社會治安狀況下,打擊盜竊犯罪仍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也是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客觀需要。
作者單位:湖北咸寧職業技術學院
作者簡介:楊濤(1977- ),女,湖北鄂州人,漢族,中級職稱,講師,大學學歷,現為湖北咸寧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教師和湖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實際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涉及兩門學科,教學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學生實際的教學需要。有的教師知識結構不完善,課程的整體性和邏輯性較差,不能充分發揮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還有的教師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學經驗。同時在很多的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論嚴重脫離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因此,單一的教學模式無法保證學生學以致用,很難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
2.教學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在當前考試教學管理體制下,很多的教師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受到體制因素的限制,無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學水平,教學范圍比較窄,無法在教學過程中進行創新。同時當前的考試制度非常重視教材內容和知識,使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質量不高,很難增強這一門課程的感染力,考試分數也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綜合能力。因此,要不斷深化改革考試制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師要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內容提升高職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主動性。在課堂教學實踐過程中,要提問合理的問題,讓學生不斷開動腦筋,鍛煉他們的思維。同時在備課過程中,要設計合理的問題,保證提問問題的難度,不能太難或者太簡單,讓學生能夠接受,避免讓學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興趣,從而降低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在進行提問過程中,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提問不同難度的問題,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讓他們在回答問題過程中,獲得成功的喜悅。同時教師要根據學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體詳細的解釋,肯定不同學生的思維和想法,有效培養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信心,讓每個學生體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樂趣,保證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提高課堂效率。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要提高教學效率,就要創造良好的課堂氛圍,多給學生動手和動腦的機會。教師要鼓勵學生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別,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時教師要求學生提高動手的能力,做好相應的筆記,不斷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學習積累知識。
2.要巧妙的利用課堂藝術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藝術的思維、視角、形式以及手段對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進行設計和改造,提高教學質量,從而獲得比較好的教學效果。首先,教師要采用恰當的導入。課堂的導入對整個課堂的教學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課堂導入能夠有效吸引學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的教學質量。其次,不斷整合和開發課堂資源,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不拘一格,靈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對教學資源進行合理整合,大力的開發教學資源,幫助學生能夠主動積極的學習資源。教師還要積極引導學生對其他有關教學內容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閱讀練習資料的搜集,拓展學生的學習視野,豐富學生的內容,提升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的為教學服務。最后,要注意轉變師生之間的角色為了保證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教師在實際課堂教學過程中,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啟迪。因此,教師要根據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水平和基礎,創造和諧民主的教學氛圍,以學生為本,為學生提供積極交流的機會和平臺;同時要建立學習小組,在合作過程中,如何發揮團體作用,進行取長補短,分享學習的樂趣和喜悅,提高學生的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能力。
2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
應以探究式教學不同的內容為依據來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其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是問題探討法。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是一門針對廣泛存在于青年學生群體中的各類思想問題所開設的重要課程,其問題色彩鮮明,且問題源較為豐富。而問題探討法則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實效性以及針對性,在應用問題探究法的同時還可參考選材主題差異來開展包括展示性探究、搜集性探究、設計性探究以及調查性探究等多種方式在內的主題探究法。問題探究法在教學過程中是其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教師應著眼于道德發展現狀以及道德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學生以分組的方式搜集資料,并在組間展開討論與總結,還可在班級內部進行交流以及相互學習。在此情況下,教師可給出問題,并基于社會中出現的道德滑坡問題組織學生展開深入研究與談論,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并合理應對。學生通過此類小組活動逐步了解到如何在團隊中開展相互合作以及如何有效交流彼此的觀點與看法,了解到應善于聽取別人迥異的觀點和見解,從而能夠著眼于不同角度來思考和探討問題,并最終解決問題。利用此類方式,學生不僅能夠正確認識現實問題,同時其問題分析能力也得到提高。
3課堂中教師應發揮主導作用而學生則居于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