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分析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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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分析論文

篇(1)

1從企業的利益博弈看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財務管理的關系

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活動的一部分,有著共同的企業主體。我們可以按照企業與利益相關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將其利益關系劃分為利益對抗、利益關聯、利益影響三個等級。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級中,企業的稅務籌劃、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將面臨著不同的利益博弈對象,如下表1所示:

2稅務籌劃在會計處理中的應用

2.1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企業銷售貨物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納稅月份也有差異。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銀行方式銷售貨物,發出貨物并辦好托收手續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名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為收入確認時間。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達到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利益。

2.2費用列支的選擇

對費用列支,稅務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取預提方式及時入賬,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損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3)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的目的。

2.3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投資比重低于25%時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對被投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或者雖然低于25%,但能對被投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及超過50%時宜采用權益法。可見,這一規定有一定的選擇空間。

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反之則選用權益法。

2.4折舊和攤銷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及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加速折舊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方法。另處,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折舊年限、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期限作出了分類規定,但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盡可能選擇較短的年限,將該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因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存款。

2.5存貨計價的選擇

依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五種:先進行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種方法對本企業有利,企業必須認真的籌劃。

一般來說,物價下降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在當前企業普遍感到流動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延緩納稅無疑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產生效益。

2.6資產計價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資產的計價直接影響到財產稅的計稅基數。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是指房屋、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稅法同時規定:“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連接管算起”。這就為房產核算作出了明確地規定。因此企業在建設房屋工程時,必須明確區分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和不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價值,并在會計賬薄中分別記錄。此外,企業使用的中央空調,如何入賬也很關鍵。有時房產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設備,但如果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關于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因此,企業應獨立核算中央空調設備,以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

3稅務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3.1籌資決策中的財務籌劃

對于一個企業來講,不同的籌資方式組合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同時也會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這就要求投資者必須在籌資決策中作好稅務籌劃分析工作。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受所得稅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財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企業在分析籌資中的稅收籌劃時,應著重考察資金結構和籌資方式問題,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的風險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稅負及稅后收益。由于負債的利息記入財務費用能抵扣應稅所得額,從而減少了企業應交所得稅。在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各融資成本會加大。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時,負債反而達不到節稅目的。

3.2投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1)組建形式的選擇。

投資者在設立企業時,有幾種形式可供選擇。企業組建形式不一樣,稅收政策也各異。以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要又重納稅,即先交公司所得稅,再交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業主,只須交個人所得稅。在組建時采用何種形式,當事人應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慎重籌劃。

(2)設置分支機構的選擇。

對于企業來說,隨著業務的擴張,勢必面臨在其下設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那么是設置分公司好還子公司好?哪個對企業更有利?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因為兩者在稅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當于一個辦事處,其優點在于它不是獨立法人,所發生的虧損或損失可沖抵總公司賬面利潤;此外,還可不交納資本注冊費、印花稅等費用。缺點在于它不是獨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如減免稅、退稅等。子公司雖然有稅收優惠,但由于是獨立法人,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虧損。總公司應權衡利弊后決定。從納稅角度講,在剛開始設置分支機構時以分公司為優,因為在設立初期虧損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適時轉化為子公司,以便獲得稅收優惠的好處。

(3)投資地區行業的選擇。

無論是國內投資還是國外投資,企業都必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我國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右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而在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一般為15%,而其它地區為33%。因此,企業應選擇這些有稅收優惠的地區進行投資。這樣,不僅可少交稅,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導向和稅法立法意圖,于己于國都有利。國家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為了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規定:“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近幾年,國家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啟動房地產,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國家則對其課以重稅,以上種種國家關于投資行業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這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決策前,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國家關于投資方面的稅收政策,認真進行稅收策劃,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3.3利潤分配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根據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交稅。因此,企業要從發展前景來籌劃發放多少現金的股利,從而對企業和股東都有利。

4稅務籌劃應注意事項

4.1堅持經濟原則

企業在稅務籌劃實施過程中,會發生種種籌劃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先對其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稅收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稅收籌劃才可行,否則要放棄。

4.2全局觀

要以整體觀念來看待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制訂最佳經濟決策。由于稅收籌劃是以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既要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又要結合企業本身特定環境、經營目的來選擇,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的個別稅負高低。也就是說,稅收籌劃的正確態度是以企業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籌劃的條件和因素,選擇可能使企業稅負并非最輕,但卻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稅收籌劃是利用稅收政策優惠的規定、納稅方案的選擇及收支的適當控制等途徑來獲得節稅利益。它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稅法條款為依據,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當有多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時,不僅要選擇稅負最低的財務決策,而且要使稅收籌劃行為合法、合理。

5結語

綜上所述,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以選擇時,企業通過稅務籌劃實現無償使用資金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及時足額繳稅,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等,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由此可見,正確進行稅務籌劃對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篇(2)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要強化自身內部管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納稅籌劃(Taxplaning)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優惠條件,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以達到稅負最小化目標的納稅規劃。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其實質是依法合理納稅,最大程度地降低納稅風險,以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籌劃性、目的性等特征。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逃稅或抗稅,它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它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整個過程。現對中小企業在籌資、投資、經營三大方面的納稅籌劃略陳管見。

一、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一般來說,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分析,可將企業的籌資方式分為(1)負債性籌資(包括:向銀行及非金融機構的貸款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發行債券等)(2)權益性籌資(包括企業自我積累、發行股票等)(3)其他籌資(租賃、賒購等)三種形式。[1](P44)從納稅角度看,這些籌資方式產生的稅收后果有很大的差異,這就需要進行籌資決策。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納稅籌劃,有助于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優化資金結構,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的拆借最容易使納稅利潤規模分散而降低。就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籌資而論,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為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作為抵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比發行債券要多納所得稅。另外,租賃已成為中小企業實現節稅籌劃的重要手段。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比產品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低得多。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實現資金的籌措卻又節稅增資的目的。當然,應該注意到,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有時稅收負擔的減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關注籌資中的所得稅,而必須以企業是否能獲得稅后最大收益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2](P121)

二、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方式及投資伙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1)就投資方向而言,國家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在立法時對鼓勵類和限制類行業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可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借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2)從投資地點來看,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對經濟特區及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根據不同的投資地點,也能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有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3)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把資金直接投放于生產經營性資產的投資。如購置設備、興建工廠、開辦商店等。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4)從投資伙伴上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除征企業所得稅外,投資者分配的股息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交納企業所得稅,只交所分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外資企業中的緊密合作型企業,享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業,則部分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總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獨立的法人,雖部分的承擔納稅義務,但不能享受地區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子公司不僅可獨立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而且可以享受注冊地區的稅收優惠。[3](P205)

由于企業的經營目的不同,應該根據自身的狀況,謹慎選擇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方式及投資伙伴,已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是依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政策所允許的收入確認原則、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的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納稅籌劃,使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但是,企業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主要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時間、計算方法的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具體表現在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現行稅法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的憑據,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結算;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以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的當天結算;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結算;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以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結算;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結算。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從而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4](P132)

2、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這種方法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稅所得上下波動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3、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4、成本列支、費用分攤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對費用列支,納稅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費用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有關收入的期間予以確認。費用攤銷時的確認,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確認;二是按其與營業收入的關系加以確認;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計算攤銷額予以確認。企業在計算成本時可以選擇與已有利的方法。同時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宣傳費業務、業務招待費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5、資產減值準備項目的納稅籌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提取的減值準備有八項,不得刻意多計提或計提不足。對于那些由于經營情況變化如原材料上漲、投資的股票債券升值、子公司業績提升等原因引起相應準備的沖回,仍將按有關會計準則處理,并將沖回的準備計入當年的利潤。但目前稅法對各項準備允許扣除的數額并無具體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及時地、靈活地計提各項準備從而增加計稅時的可扣除金額。[5](P138)

納稅籌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但由于它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工作,受到企業內部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需要企業的財務、供應和銷售、企業管理等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在企業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認真分析各種可能導致風險的因素,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同時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并致力建立一種協調融洽、誠信互動的稅企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節約稅費支出,達到創造最大經濟利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鄲市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2):42-45.

[2]于反.中小企業如何合理節稅[M].北京:中國紡織出版社,2005.

篇(3)

稅收優惠的本質是國家的稅式支出,是為了取得未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機會成本。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會“無的放矢”,大多是從扶持特定行業或發展特定區域的角度考慮。稅收優惠使納稅人享受了稅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納稅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資回報,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對某些企業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實質性優惠,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反倒會成為“燙手的山芋”,爭取之間需要企業籌劃思量。

案例1:天澤化肥廠以生產合成氨、氮肥、磷肥等無機化肥產品為主,由于化肥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天澤化肥廠2011年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成立了一個有機肥生產車間,利用尾菜、秸稈等天然有機物和氮、磷、鉀等無機肥料原料生產符合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2002標準的有機肥產品,2011年天澤化肥廠購進無煙煤等原材料2100萬元,進項稅額357萬元,其中40%用于生產有機肥產品,收購尾菜、秸稈買價40萬元,運費10萬元,2011年無機化肥銷售額35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有機化肥銷售額1050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方案一:有機肥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2100×17%×60%=240.8萬元;方案二:放棄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萬元,可見,天澤化肥廠放棄免稅權,2011年可以少納增值稅12.2萬。

由于天澤化肥廠生產的有機肥產品利潤率很低,投入的無機物原料增值稅稅率17%,放棄免稅權,化肥增值稅稅率13%,在產品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形成了4%的“稅收漏斗”;另外,生產有機肥產品投入的尾菜、秸稈屬于免稅農產品,允許按照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扣除,收購免稅農產品的運費,允許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根據財稅[2007]127號文件的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權,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天澤化肥廠應測算最近3年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綜合考慮放棄免稅權的3年內是否能夠獲得“稅收漏斗”收益,同時應積極改進有機肥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技術,提高產品利潤率,使有機肥產品創造增值額的同時,享受免稅優惠,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納稅人申請享受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經過資格認定,或者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報送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否則即使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也沒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例如,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轉讓所得,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雙方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如果上述技術轉讓行為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或認定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

三、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是財務部門的職責

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和財務環節,為企業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就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事實上,企業財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經濟業務,納稅義務往往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就已經發生,籌劃應重點關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流程,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不僅要求財務部門分開核算,報送相關資料,通過相關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從業務流程的角度進行籌劃,才可能使企業爭取到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2:河北潤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產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爐渣及糖慮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復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財務部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2011年8月經測算,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為12.1%,均未達到規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財務部門將上述情況向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匯報,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公司聘請了一位稅務專家,會同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籌劃,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由于公司技術人員的稅收意識比較淡薄,生產過程中只關注產量、品質等技術指標,未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指標。經過1個多月的技術攻關,公司改進了生產工藝,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達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經貿委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2012年1月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的認證,取得了證書,從2012年起,開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和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曲解稅收優惠條款,忽視涉稅風險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生產是納稅人的愿望,通過籌劃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也是稅務籌劃倡導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條款,為了籌劃而籌劃,忽視涉稅風險。

例如,通過企業分立或分解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可以使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從表面上看,企業拆分后適用的稅率較低,獲得了節稅收益,但不能忽視的是企業拆分必然帶來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較高,需要企業慎重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部分對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區域優惠政策,企業設立時應盡量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對于已經成立的企業,如果具備了其他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只是注冊地點不在稅收優惠地區,應考慮是否搬遷,這種籌劃方法有失偏頗。所得稅的區域優惠政策,是為了適應國家在特定時期經濟發展戰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定時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就會廢止,選擇注冊地或搬遷僅僅為了享受區域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由于國家對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設立后應根據自身條件,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靠攏,爭取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等,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限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六方面的條件,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抽查和復審,大部分企業很難將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業,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了解,盲目籌劃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首先需要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把握。有些財務人員為了給企業創造節稅空間,熟悉稅法條文,認為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比較簡單,忽視籌劃細節,結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案例3:慈濟中醫院創辦于2010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1年6月12日,稅務機關對醫院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醫院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24萬元,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未申報納稅,據此,稅務機關對中醫院2010年度取得醫療服務收入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補征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加收滯納金,并處于0.5倍罰款。

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中醫院的財務主管認為,根據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和車船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財務主管認為,中醫院在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六、濫用稅收優惠,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目前我國的納稅人中100%都想少繳稅,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獲得節稅收益,本身無可厚非。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稅種,優惠方式靈活多樣,惠及的行業較多,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不強,過分追求利益,無視稅法的尊嚴,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案例4:合肥某私營企業2010年底進行盤庫檢查,發現一批零配件和包裝物因設備更新換代和產品外包裝更換,已經屬于不需用物品,賬面價值64萬元(不含增值稅),總經理同意盡快將這批存貨變賣。田某認為這些貨物購進時間較長,外觀陳舊,如果按正常銷售應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按銷售舊貨處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雖然這些貨物不符合稅法對“舊貨”的界定,只要稅務檢查人員不過問,少交的稅款很難被發現。田某的想法得到總經理的認可,2010年12月29日,企業將這批貨物變賣,獲得價款51萬元,財務部門按照銷售舊貨申報繳納增值稅0.98萬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通過對企業的賬面審核、倉庫資料核對,確認這批貨物沒有使用過,不能按銷售舊貨處理,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43萬元(51÷1.17×17%-0.98),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

稅法所指的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企業的這批貨物實質上是未經使用的新商品,并沒有進入二次流通環節,不能依據購買時間和陳舊形態判定為舊貨,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田某為了使企業享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違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使企業因偷稅漏稅被查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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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參與市場競爭。其根本目標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為實現該目標,有兩條途徑可選擇,一是擴大業務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況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潤,而稅收支出作為毛利潤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稅務籌劃,加以延緩減輕稅負,從而增加稅后利潤,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幾乎貫穿于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就如何運用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負,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來加以論述。

 

一、 稅務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稅務籌劃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稅務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主要是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中的運用。

㈠ 籌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對于一個企業來講,不同的籌資方式組合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同時也會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這就要求投資者必須在籌資決策中做好稅務籌劃分析工作。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企業在分析籌資中的稅收籌劃時,應著重考察資金結構和籌資方式問題,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的風險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稅負及稅后收益。由于負債的利息記入財務費用能抵扣應稅所得額,從而減少了企業應交所得稅。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的效果越明顯。當然,負債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加大。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時,負債反而達不到節稅目的。 

㈡ 投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稅收政策因國而異,即使在同一國內部,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等方面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使企業在投資時有了選擇的余地。投資中的稅收籌劃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選擇。 

⒈ 組建形式的選擇 

投資者在設立企業時,有幾種形式可供選擇。企業組建形式不一樣,稅收政策也各異。以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公司所得稅,再交個人所得稅; 而合伙經營的業主,只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在組建時采取何種形式,當事人應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慎重籌劃。 

⒉ 設置分支機構的選擇 

對于企業來說,隨著業務的擴張,勢必面臨著在其下設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那么是設置分公司好還是設子公司好?哪個對企業更有利?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因為兩者在稅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當于一個辦事處,其優點在于它不是獨立法人,所發生的虧損或損失可沖抵總公司賬面利潤;此外,還可不交納資本注冊費、印花稅等費用。缺點在于它不是獨立法人,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如減免稅、退稅等。子公司雖然有稅收優惠,但由于是獨立法人,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虧損。總公司應權衡利弊后決定。 

從納稅角度講,在剛開始設置分支結構時以分公司為優,因為,在設立初期虧損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適時轉化為子公司,以便獲得稅收優惠的好處。當然,如果剛開始營業就能確保盈利,那另當別論。 

⒊ 投資地區行業的選擇 

無論是國內投資還是國外投資,企業都必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我國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而在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15%,而其他地區為33%。因此,企業應選擇這些有稅收優惠的地區進行投資。這樣,不僅可少交稅,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導向和稅法立法意圖,于已于國都有利。 

國家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規定:“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又如,近幾年,國家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啟動房地產,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國家則對其課以重稅,以上種種國家關于投資行業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這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決策前,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國家關于投資方面的稅收政策,認真進行稅收策劃,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㈢ 利潤分配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根據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交稅。因此,企業要從發展前景來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的股利,從而對企業和股東都有利。 

 

二、 稅務籌劃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財會制度對成本費用的確認、收入實現的確定、資產的計價等規定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各期的成本費用、收入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應交所得稅的數額,而且這種選擇大部分在稅法上都予以承認,這就為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㈠ 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企業收入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納稅月份也有差異。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貸款或取得索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銀行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好托收手續當天確認收入時間;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確定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時間。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達到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利益。 

㈡ 費用列支的選擇 

對費用列支,稅務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⑴ 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賬、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⑵ 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執行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⑶ 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的目的。 

㈢ 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投資的核算譯意風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投資比重低于25%時,采用成本法;高于25%時而低于50%,但能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或者雖然低于25%,但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及超過50%時可采用權益法。可見,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選擇空間。 

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先虧損后盈利,則選區用權益法。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發生了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無法沖減本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而減少本企業利潤,從而遞延了所得稅。盡管兩種方法納稅數額相同,但納稅時間的不同可以為企業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㈣ 折舊和攤銷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及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加速折舊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方法。另外,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期限作出了分類規定,但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將該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因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㈤ 存貨計價的選擇 

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依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五種: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毛利率法。采取何種方法對本企業有利,企業必須認真籌劃。合理的稅務籌劃,將會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 

一般來說,物價下降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在當前企業普遍感到流動資金緊張情況下,延緩納稅無疑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可以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產出效益。這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壯大十分有利。當然,企業有一個會計年度內要變更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稅務籌劃。 

㈥ 資產計價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資產的計價直接影響到財產稅的計稅基數。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是指房屋,而且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稅法同時規定“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子連接管算起”。這就是為房產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在建設房屋工程時,必須明確分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和不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價值,并在會計賬簿中分別記錄。此外,企業使用的中央空調,如何入帳也很關鍵。有時房產原值包括中央空調設備,但如果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帳,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關于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帳,不應計入房產值。因此,企業應獨立核算中央空調設備,以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 

 

三、 稅務籌劃應注意事項 

 

以上談了稅務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中的運用,對企業來講,在做好上述各項稅收籌劃工作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⒈ 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整體收益最大化,但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籌劃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稅收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稅收籌劃才可行,否則需放棄。 

⒉ 稅務籌劃要有全局觀,要以整體觀念來看待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制訂最佳經濟決策。由于稅收籌劃是以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統籌考慮,既要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又要結合企業本身特定環境、經營目的來選擇,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的個別稅負高低。也就是說,稅收籌劃的正確態度是以企業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籌劃的條件和因素,選擇可能使企業稅負并非最輕,但卻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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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國稅制改革工作穩步推進。就現階段稅制改革情況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高等院校和大學教師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并將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降低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直接關系到教師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師關注的重點問題。本文就此展開相關論述。

一、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師的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除過基本工資外,還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科研項目、年終獎等內容。通常年終獎確定,校方會考慮職稱、職務、課時等因素。這些部分共同構成教師的收入,稅務籌劃時財務人員要將這些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到目前為止,少數高校依然堅持每月僅發給教師基本工資,其他費用在年底或學期末匯總發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較大,影響到稅務籌劃工作的進行。做好高校教師工薪收入納稅籌劃,滿足國家稅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師納稅額度,提高其生活品質,可以讓教師將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實施,通過分析教師個人所得稅問題可以解決稅率過高的問題,促進教師總體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辦學質量,為社會輸送更多的高質量人才。

二、高校教師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稅務籌劃并不是逃稅漏稅,而是在法律條款允許的范圍內調整相關內容,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增加個人收入的目的。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個人所得稅務籌劃存在一些情況,不利于相關工作的開展。

(一)教師收入增加與納稅現實的問題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財政撥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原有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與現實發展之間存在愈發突出的矛盾。體現為,教職工群體并未形成全面的納稅籌劃認識,原有的納稅籌劃體制與教師個人利益之間關系不明顯,造成高校財務部門不重視納稅籌劃,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革新。

(二)納稅籌劃成本與調整程度的問題如果不主動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就會造成教職工承擔較重的繳稅負擔,但如果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會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加之各單位之間協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負擔增加。納稅籌劃與具體計劃之間存在矛盾,需要根據實踐情況進行調整,但無法準確把握調整力度與難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

(三)納稅籌劃實踐難度偏大的問題高校規模持續擴大,校內教職工的數量多則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學費等,但工資發放時間存在差距,收入類型較多、發放單位多,這就造成往往拖到學期末或年末才能發放,但稅法規定要在工資發放當日扣除稅費,集中發放造成稅務負擔過高,損耗教職工的利益。同時,工資發放時間缺少統一規范,各單位之間缺少統籌規劃,最后基本上由財務部承擔相關責任,但財務部門僅承擔工資發放責任,而不負責最后統籌。

三、高校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增加福利內容,降低名義層面收入就當前高校工薪階層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現狀分析,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加強教師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圍內有計劃、有目的地降低教師個人名義收入,將其轉化為教師生活所需各種福利,這也是當前減輕教師稅務負擔最有效的一種策略。因此,高校財務部門一定要仔細研讀我國稅法章程,在新稅法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將我國教職工的個人名義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費用化改進。在確保我國高校收支均衡的條件下,盡可能提高我國教職工待遇福利。比如,相關部門在引進優秀教學人才同時,加大投入力度,結合現階段我國關于教師住房計劃和學校自身對于人才引進所設置的各項優惠政策,可以適當為新進教職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負擔一部分房租、伙食費,幫助教職工解決基本的生存生活問題,為他們投身于教育事業提供良好后勤供給,使他們安心開展青少年教育事業。當前高校教職工存在多樣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職工之家、活動中心等項目的建設,豐富教職工的業余生活,同時推進面向教職工的免費性后勤服務工作體系,適當增加或減免教職工物業、停車或清潔費用,最大限度保護教職工利益。同時,在職期間可以給予補貼與優惠,如交通、住房、辦公用品等。這樣既能保證教師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義性收入,實現控制與降低教師稅負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補貼與獎金的發放比重首先,可以通過進行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補貼,為了解決相關的科研經費的不足的相關問題,可以讓教職工人員通過使用發票報銷在科研過程中報銷相關的花費的費用,使用發票報銷相關的費用,盡量少使用現金所報銷。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納稅主體的方式發放相關的科研獎勵,因為工薪所得稅一共會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分級也會有臨界點,當稅率到達即將突破臨界點的時候,適用的稅率也會不斷的提高,因此,可以通過拆解幾個納稅主體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稅率,也就會不斷降低納稅負擔。最終高校可以選擇先將科研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進行報銷,再將剩余的獎勵金直接發放到參加項目的每個老師,這樣不僅會合理而且會節省稅務,降低稅務負擔。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資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費用、圖書費用等。王教授個稅繳納=(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職的高校內,可以選擇給教師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費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現金,適當降低基本工資,王教授的下調為(6500-3200)=3300,意味著個稅稅額為0。校方支出不變,但王教授每月繳稅為0,全年節稅45×12=540元。

篇(6)

論文關鍵詞:電信 轉型 財務 新思維

中國電信已經進入轉型攻堅階段和發展的關鍵時期,在企業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時,系統推進戰略轉型,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是中國電信和每一位員工共同需要面對的問題。財務人員及財務工作在企業中將發揮怎樣的作用,如何增強財務管理,如何服務企業轉型,財務轉型問題也引起了越來越多財務工作者的關注。

一、財務轉型首先需要財務人員思維模式的轉型

隨著電信競爭的日益激烈,電信市場環境的急劇變化,電信企業內部在戰略決策、業務開發、管理方式、服務策略等方面都在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改革。企業轉型的過程需要財務轉型做服務和支撐,這首先需要財務人員思維模式的轉型。

1.需要提高對待轉型的積極主動性。面對轉型問題,要做好迎難而上的思想準備,發揮財務人員的務實精神,為轉型提供服務與支撐。同時,面對轉型中的新問題,不一味拘泥于舊的思維方式,要勇于創新和實踐。

2.需要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隨著中國會計制度的改革,新的稅法政策的實施,財務人員的知識結構、知識更新水平必需要適應新的制度和政策的變化,才能更好地服務和支撐企業的發展。尤其是隨著電信轉型新業務的開展,對分產品和分客戶群的成本分析,全業務模式下移動業務的處理方式等,對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克服財務會計的保守思維方式,從傳統的“賬房先生”到企業戰略決策的參與者、服務支撐者。企業的戰略鏈有兩個鏈條——產品鏈和價值鏈,產品鏈是企業關于產品的戰略定位,價值鏈是互不相同但又相互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的一個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戰略預算的實現,而戰略預算則需要財務戰略提供技術保證,包括預算的分解、收益的分配、內控和考核等。

二、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一)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強調預算管理的平臺作用而忽視發揮平臺作用的條件。預算管理是“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的事,預算需要先做好最基礎的核算和考核。

2.將全面預算與財務預算等同起來。尤其是業務部門通常認為預算就是財務部門的事情,或者認為預算是由財務部門負責的,自己只要搞好自己專業內的事情就可以了,財務往往成為單位預算的末端,缺乏整體的把控。

3.將預算指標視作預測的結果,忽視了預算的決策和管理作用,往往造成財務的被動。

(二)轉變預算管理思維模式的必要性

1.財務轉型需要提高財務人員的總體把控能力,將企業的決策深入貫徹到每一個環節,這就需要財務人員樹立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2.總體環境的變化要求財務人員轉變預算管理思維模式。

首先,目前電信市場爭奪的焦點開始從客戶數量向客戶質量轉變,這就要求企業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立足市場調查和科學分析預測,實行市場、業務、投資、財務、資金等各方面綜合配套的全面預算管理。其次,市場環境的變化要求逐步實現由內部管理考核指標向外部客戶感知評價指標轉變,需要更好地發揮績效考核的作用。另外,作為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企業,中國電信需要接受全體股東的監督,遵循薩班斯法案的要求,在新的會計準則的執行越來越規范、內外部審計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的環境下,要求電信企業的財務人員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三)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的一些思考

1.建立符合企業戰略目標的預算目標。財務部門作為預算的牽頭部門,需要具備整體的把控能力,預算的編制也必需符合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方向。在總的目標框架內,牽頭制定可操作可實現的具體目標,才能真正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預算的編制應為預算的實現指明方向,預算的編制需要所有部門的共同合作。

2.變預算管理的末端為全程全流程管理。管理需要多條腿走路,預算管理也需要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共同完成預算目標,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首先,預算的編制需要各個業務部門的參與。其次,要將預算執行與分析深入到業務層面,與動態控制結合起來,提高業務部門對預算的認知程度。另外,區分預算與內控的關系,兩者不可等同。

3.提高把控能力,降低企業風險。首先,使預算管理細化到各級管理單元,分級實施預算管理控制,實現所有預算事項的可控在控。其次,實時跟蹤預算的執行,嚴格對預算執行進行實時監控。最后,完善預算考核體系,更新預算考核機制,實現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強化預算考核的剛性。

4.實行精細化管理。預算管理不是“拍腦袋”的事情,尤其是財務人員,要進一步發揮財務管理的決策支撐作用。首先,要規范財務管理流程,重點做好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抓好匯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其次,加強整體預算,合理調配資源,探索有效的資源配置模型,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構建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內控管理新思維

(一)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

依據COSO委員會2003年7月完成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定義: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受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的影響。這個過程從企業戰略制定一直貫穿到企業的各項活動中,用于識別那些可能影響企業的潛在事件并管理風險,使之在企業的風險偏好之內,合理確保企業取得既定的目標。

(二)內部控制與全面風險管理的關系

1.內部控制是全面風險管理的必要環節,內部控制的動力來自企業對風險的認識和管理。內部控制是為了實現經濟組織的管理目標而提供的一種合理保障,良好的內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證合規經營、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和經營結果的效率與效益。

2.全面風險管理涵蓋了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僅是管理的一項職能,主要是通過事后和過程的控制來實現其自身的目標;而全面風險管理則貫穿于管理過程的各個方面,控制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在事前制訂目標時就充分考慮了風險的存在。

3.兩者的活動不一致。內部控制主要是對目標和戰略計劃制定當中的風險進行評估,而全面風險管理還負責企業戰略目標的具體設立。

4.兩者對風險的定義不同。內部控制框架中,沒有區分風險和機會。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把風險明確定義為“對企業的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將風險與機會區分開來。

5.兩者對風險的對策不一致。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在風險度量的基礎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戰略與風險偏好相一致,增長、風險與回報相聯系,進行經濟資本分配及利用風險信息支持業務前臺決策流程等,從而幫助企業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這些內容都是內部控制框架中沒有的,也是其所不能做到的。

(三)構建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新思維

由于全面風險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理念,在電信轉型的新形勢下,我們必須盡快轉換長期以來固化的觀念和思維定式,努力構建體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新思維,賦予內部控制新內容。

1.構建全新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原則。

(1)全面風險管理原則。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的設置應使風險管理的目標和要求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內部控制要遵循全面風險管理的原則,即:全員管理原則,實現全體員工對風險管理的參與;全過程管理原則,對企業的發展、業務操作的全過程實行風險控制;全方位風險管理原則,不但要包括業務風險,還要包括法律風險、技術風險等。

(2)獨立性原則。內部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要與經營、支持保障部門保持相互獨立,直接向最高決策層負責,保證內部控制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協調與效率原則。要保證部門之間權責劃分明確、清晰,便于操作;保證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方便、快捷,準確無誤,保證經營管理的高效運作。

2.構建符合內控要求的業務管理新制度。要在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全面梳理現有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整合業務操作流程,建立起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防范體制,構筑起覆蓋所有業務品種和涉及業務全過程的內控管理體系,實現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同步。逐步建立起業務管理服從規章制度、業務操作服從處理流程、業務考核服從統一標準的管理新制度。

3.構建切合實際的內部控制評價機制。通過確定風險控制環節,分解、落實機構內各部門、各崗位管理職責,并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控制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強化風險管理責任,提高全員風險防范的意識和能力,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將內部控制管理由個人行為和操作行為提升到整個單位的整體行為。

四、構建基于法制的稅務籌劃新思維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條件,通過企業經營活動的安排和籌劃,在諸多可選的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減輕稅負,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經營管理活動。

1.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遵守稅法和擁護稅法,是在對稅法的深刻認識和透徹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財務人員必需遵循稅法的要求進行稅務籌劃,減少企業的法律風險。

2.規范稅務籌劃的基礎工作。

(1)設立完整、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既是國家有關《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也是企業依法納稅、滿足稅務管理部門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時又構成了企業稅務籌劃的微觀技術基礎。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便于企業對稅務籌劃進行量化分析,為提高籌劃效率提供依據。

篇(7)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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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篇(9)

企業資產重組是當前企業改革的重點,也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資產重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形式。國家為適應企業資產重組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加強對資產重組企業的稅收管理,先后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為我們進行企業資產重組的納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運作空間。

一、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當事人各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所得稅稅收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所得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

(二)企業合并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不同,其轉讓所得、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事項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對涉及所得稅事項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必然對合并或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合并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資產轉讓損益確認與否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是否確認財產轉讓收益取決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在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只有待股權轉讓后才計算損益,作為資本利得所得稅。如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由于上述兩種情況,其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間、計稅依據不同,對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影響也不同。例:A企業購買B企業,出價1000萬元,B企業賬面凈資產為850萬元。如A企業全部用股票支付,則B企業的股東在合并時不需繳納所得稅。如A企業用股權支付70%、用現金支付30%,則被合并企業在合并時應按資產轉讓所得1000-850=150萬元,繳納150×33%=49.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即使在第一種情況中,B企業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時,應繳納資本利得所得稅,但那相當于B企業的股東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資產計價稅務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可按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而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由于兩種不同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價值基礎不同,必然導致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同,從而使合并后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業接受B企業的資產中有生產線一條,原賬面原值300萬元,已提折舊210萬元,預計折舊年度10年,已折舊7年(不考慮凈殘值),該生產線在合并時評估作價150萬元。則:在第一種情況下,年折舊額=(300-210)÷(10-7)=3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其年折舊額=150÷(10-7)=50萬元。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少,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

3.虧損彌補的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如:A企業1999年初合并B企業,B企業當時有200萬元虧損未得到彌補,其稅前彌補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1999年的彌補虧損前應稅所得300萬元。則兩種不同支付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結果不同。第一種支付方式,合并企業1999年共應繳納所得稅款33萬元,比第二種支付方式應繳所得稅99萬元少了66萬元。

二、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處理方法不同,會對分立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是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三、企業清算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契約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繼續經營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協議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與結算,并對企業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解除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清算的現象將越來越多。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凈資產或剩余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應繳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企業應繳納的清算所得稅,應于企業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清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篇(10)

一、引言

根據相關數據,自從2014年6月1日國家將電信企業納入“營改增”范圍后,2014年下半年電信企業繳稅減少81萬元,稅負減少約14% 。H公司2014年7月的應交增值稅額為598萬元,同比減少13萬元,預計2015年下半年少繳納稅款360萬元,實現稅款降低10.02%.中移動集團H公司作為中移動集團地市級分公司,面臨與過去繳納營業稅時完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業務流程的變革和挑戰。從財務的角度出發,“營改增”對公司的稅負影響尤為重大。

本論文希望通過對政策的解讀、分析和研究,運用適當有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希望得出實際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從而達到為集團公司合理節稅、合理納稅的目的;也希望為其他地市分公司提供借鑒作用,有利于推動全集團“營改增”工作順利開展;同時也為國家推行的“營改增”稅制改革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條例。

二、中移動H公司“營改增”后可更新稅收籌劃方案

(一)調整積分商城的管理戰略

依據“營改增”政策:贈送第三方的外購的營業稅服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增稅范圍,不會增加增值稅的負擔,只交營業稅。

1、具體籌劃戰術

經過調查發現,現在積分商城上面贈送的東西大部分是實物。但是,贈送實物就要視同銷售,會增加增值稅的負擔。建議:

①把贈送面包,飲料等實體性的食品,盡量轉換為贈送對應的餐飲券。這樣,送出去的東西在實質上是一樣的,但是送的餐飲券等屬于營業稅服務,就不會增加中移動H公司的增值稅負擔。

②商城內保留的實體禮品,可以通過“積分+現金”的模式兌換。比如,原來需要2000積分兌換的禮品 X,現需要1500積分加800元現金方可兌換。這樣雖然仍觸及視同銷售,但增加了公司現金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繳納稅負的壓力。

2、效果評估

優點:把贈送實際物品轉換為贈送第三方外購的營業稅服務,這樣不僅對中移動贈送的成本并沒有什么影響,而且與此同時,還減少了由于視同銷售帶來的增值稅的負擔,讓中移動H公司不需多交增值稅,達到有效地規避不必要的稅款的目的。

例如:中移動H公司積分商城在過去的3個月里面,贈送實物所花費的成本如表2-1所示,則:

每個月贈送的實物成本的平均值=3366540=1122180(元) ;

每個月節約的銷項稅的平均值=244577.693=81525.9(元);

每年可以節約的銷項稅=81525.9*12=978310.8(元)

由此可見,在假設把50%的贈送實物轉換為對應的代金券的前提下,通過本方案的稅收籌劃以后,每年可以幫助中移動H公司節約稅款大約為100萬。如果轉換更多的實體性物品,則可以節約更多的銷項稅額。

缺點:由于贈送的實際對象不同,把贈送的實際物品轉換為代金券等時,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如:贈送的對象是家庭主婦等消費人群的時候,她們更愿意兌換的肯定是油、鹽、面包等實物的東西。如果更換為贈送代金券等,就可能面臨著像家庭主婦等一部分消費人群的流失或者相的消費金額下降等等的風險。

(二)調整禮品采購的管理戰略

在廣告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將刊登廣告和贈送小禮品這些東西包裝在一起,作為廣告費的整體,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視同銷售。通過這種操作,實物通過庫存出去的證明就會難以跟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銷項稅額。

1、具體籌劃戰術

在中移動H公司進行廣告宣傳和推廣移動業務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贈送小禮品,例如鋼筆,筆記本,杯子等,可以與廣告公司協商,在這些小禮品上印上中移動的標志,以宣傳的名義派發禮品。在禮品采購環節中,由廣告公司代為采購。由于沒有單據證明該禮品流入本公司,稅務部門并不能有效地追蹤禮物的去向。因此,中移動H公司可以將購買這些小禮品的成本歸納為廣告費用,無需視同銷售,從而可以避免視同銷售的17%銷項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贈送的這些小禮品要把移動的標志印在上面,把這作為一種推廣業務的動作或方法。

2、效果評估

優點:把贈送的小禮品與廣告費包裝在一起,盡量將其費用化,而不是實體化,從而減少視同銷售的額度,降低中移動H公司的稅負。與此同時,中移動H公司還將取得廣告費服務的進項稅發票,獲得更多的進項稅的抵扣額。

缺點:該方案需要與中移動H公司的廣告服務商進行洽談,需要廣告公司為中移動H公司提供協助,但很可能會有廣告服務商不配合中移動H公司的想法。另一方面,該方案可能會提高中移動H公司的稅收風險,而且稅局可能會對中移動H公司此項操作提出質疑。

(三)調整設備贈送的管理戰略

依據“營改增”政策: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但若是明確設備所有權歸屬中移動所有,使用權歸屬客戶所有,在客戶停止使用中移動的電信服務時需要回收設備,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1、具體籌劃戰術

目前中移動H公司存在數種提供服務贈送設備的業務,如客戶安裝寬帶贈送無線路由器、機頂盒等。2014年1月至7月累計出庫了10722個ONU(寬帶貓),共計2893117.37元,單價為 268.58元。若是視同銷售,則每一個ONU需繳納約268.58÷(1+17%)×17%=39元銷項稅。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將“贈送設備”改為“提供設備去支撐該項服務的開展”,并添加“損壞賠償”等字眼,規避“贈送”等描述,所有權仍然為中移動H公司所有,即免費提供ONU等服務支撐載體給客戶使用,并且客戶在停止使用中移動H公司的寬帶時,需要交回這些設備,期間可以提供免費設備維修、更換等服務,以此來吸引客戶。下一年中移動H公司計劃發展6萬寬帶用戶,該操作可避免共2340000元的銷項稅。

2、效果評估

優點:中移動H公司不提及“贈送”等字眼,改為“服務支撐”,無需視同銷售,從而在不改變客戶體驗的情況下,合理規避不必要的稅收。

缺點:由于之前宣傳定勢或是競爭對手的營銷政策的影響,若中移動H公司不贈送設備,可能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度不大,削弱了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所以在中移動H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時,需要耐心地向客戶解釋清楚,也可通過其他營銷手段如送話費等方式解決弊端。另一方面,該方案可能會提高中移動H公司的稅收風險,稅務部門可能會對中移動H公司此項操作提出質疑。

(四)調整個人客戶套餐的管理戰略

1、籌劃戰略背景

推出新套餐,提高套餐內增值業務收入占比;鼓勵及引導客戶使用這類套餐,以中移動H公司減輕增值稅稅負。

“營改增”基本政策:對基礎電信服務統一適用11%的稅率。對增值電信服務統一適用6%的稅率

“營改增”優惠政策:附帶贈送的電信服務,按照折扣折讓處理,以折扣后金額計銷項稅額。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客戶以積分兌換移動自有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客戶以積分兌換移動外購的營業稅應稅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客戶以積分兌換移動外購的商品或應稅服務,根據兌換的第三方服務或產品的購入價格及相應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消費者因素:微信等社交平臺的發展改變了移動客戶的消費習慣。如消費者對移動語音通話的使用量有所減少,學生族等年輕人對網絡流量的要求更高。

聯通簽到活動:聯通高德地圖簽到送流量、短信、話費等活動;

因此,在營改增背景下,可以利用“營改增”政策,并結合移動客戶的消費習慣,借鑒其他公司的相關經驗,推出新套餐,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甚至促使其轉換消費模式,并達到節稅效果,增加企業效益。

2、籌劃戰術

對于月租不含任何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的套餐業務

根據省公司及相關稅務政策,對于客戶套餐月租費用,若是不能劃分為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分別核算的,則以增值業務:基礎業務=39:61劃分。其中,基礎業務以11%、增值業務以6%的稅率征增值稅。

(1)業務現狀

比如,中移動H公司的老套餐(即不含有任何通話時長、免費短信或是 GPRS流量)主要有:①普通全球通套餐;②神州行長途卡新資費8元租費套餐[OCS]。這兩種套餐的月租費用不能劃分為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

目前,中移動H公司普通全球通套餐和神州行長途卡新資費 8 元租費套餐的月收入分別約為178100.00元和224520.00。此時,增值稅銷項稅為:

①(178100×61%)÷(1+11%)×11%+(178100×39%)÷(1+6%)×6%=14687.87元;

②(224520×61%)÷(1+11%)×11%+(224520×39%)÷(1+6%)×6%=18528.72元;

合計為33216.59元。

(2)籌劃方案

中移動H公司現推出套餐A與套餐B,分別與普通全球通套餐和神州行長途卡新資費8元租費套餐相對應,月租費用不變,但中移動H公司可以配合套餐A和套餐B分別推出一個“0元包”。“0元包”中含有10H流量和10條短信,中移動H公司鼓勵這批客戶推廣使用“0元包”,這樣新套餐不僅給予了客戶更多優惠,增大吸引力度,套餐A和B也可以劃分為增值業務套餐,起到節稅效果。

假如所有使用普通全球通套餐及神州行 8 元套餐的客戶均使用新套餐與“0元包”,則增值稅銷項稅計算如下:

① 178100÷(1+6%)×6%=10081.12元;

② 224520÷(1+6%)×6%=12708.68元;

合計為22789.8元,即推廣新套餐后每月節省增值稅銷項稅10426.79元。

對于使用包含語音、流量、短信等的套餐業務

(1)業務現狀

以目前中移動H公司用戶數最多的全球通全網統一資費新商旅套餐88元,約為5萬用戶,其套餐內容為:全國接聽免費(含視頻電話),包括通話時長350分鐘、國內數據流量30H,贈送來電顯示。目前用戶各業務實際使用情況如圖2-2、2-4以及2-5:

假設中移動H公司產品分攤單價為0.20元/分鐘,數據流量平均單價為0.50元/H。如表2-5所示,則:

語音收入=88×70÷(91-6)=72.5元

流量收入=88×15÷(91-6)=15.5元

增值稅銷項稅計算如下:

①中移動H公司語音收入應交增值稅/用戶=72.5÷(1+11%)×11%=7.18元

②中移動H公司流量收入應交增值稅/用戶=15.5÷(1+6%)×6%=0.88元

③則中移動H公司產品每用戶收入應交增值稅合計為8.06元

④因此,中移動H公司5萬用戶數每月共需繳納50000×8.06=403000元銷項稅。

(2)籌劃方案

通過對中移動H公司用戶使用較多的全球通全網統一資費新商旅套餐88元進行抽樣飽和度分析,結果如表2-6所示。

據抽樣結果可得出以下結論:客戶對流量使用逐漸上升,約有48%的客戶使用流量超過30H,70%的客戶使用流量在80H以內,而通話時長在350分鐘內的客戶約有80%是通話時長在300分鐘以內。

針對該現象,中移動H公司現推出新套餐C,其套餐費用與全球通全網統一資費新商旅套餐88元相同,但中移動H公司對套餐內容設計量進行調整,將50分鐘通話時長替換為60H流量,滿足大部分客戶對流量的需求。如表3-4所示,則:

中移動H公司新套餐C語音收入/用戶=88×60÷(111―6)=50.29元;

中移動H公司新套餐C流量收入/用戶=88×40÷(106―6)=37.71元;

中移動H公司新套餐C增值稅銷項稅計算如下:

⑤中移動H公司新套餐C語音收入應交增值稅/用戶=50.29÷(1+11%)×11%=4.98元;

⑥中移動H公司新套餐C流量收入應交增值稅/用戶=37.71÷(1+6%)×6%=2.13元;

⑦中移動H公司C套餐每用戶收入應交增值稅合計為7.22元,兩者相比較(⑦-③)可節約增值稅銷項稅0.95元/用戶。

⑧假設約有2.5萬用戶更換此套餐,則中移動H公司每月節約銷項稅共25000×0.95=23750元,每年可節約銷項稅23750*12=285000元。

(3)效果評估

中移動H公司其他品牌套餐如4G業務套餐的推廣也可按照該方案先進行客戶業務使用飽和度分析,再針對分析結果優化套餐內容,推出新套餐,并引導老客戶使用更貼合自身需求但資費不變的新套餐,從而達到既節稅又吸引住客戶、優化資源的目的。

三、“營改增”下H公司納稅籌劃方向

(一)轉變政企客戶贈送方式、節約稅負

政策規定:附帶贈送的電信服務,按照折扣折讓處理,以折扣后金額計銷項稅額;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贈送充值卡需作視同銷售處理。因此,目前尚有向政企客戶贈送充值卡,而將贈送充值卡轉為贈送話費,或以積分兌換話費的形式贈送,可節約稅額。

(二)大力增加固定資產、增加可抵扣項目

由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也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

移動正大力拓展4G業務,這必然會需要基站及其他設備提供支撐。而且省公司會在項目進行前定性規定項目為動產項目或者不動產項目,動產項目內所有費用進項稅額可抵扣。而在“營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在進行基站建設時固定資產可抵扣,需注意根據固定資產進項抵扣的相關規定,取得增值稅增值稅可抵扣憑證,進行進項抵扣。

(三)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增加可抵扣項目

政策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才可進行進項抵扣。

①加強采購管理,選擇適當的供應商,盡量獲取增值稅可抵扣憑證,增加增值稅可抵扣項。

②細分增值稅應稅項目,優化合同條款,如代維費支出中,可能存在增值稅稅率為6% 的系統維護,及17%的設備維修,要注意劃分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與合作方做好溝通,分別獲取不同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合理化租車籌劃,提高成本費用抵扣率

根據增值稅應稅業務的有關規定,有形動產租賃經營性租賃適用于17%的增值稅稅率。其常見業務有:單獨的車輛不含司機服務租賃合同。

而陸路運輸服務適用于11%的增值稅稅率。由以上規定可看到,兩者有稅率差異,可通過相關籌劃以提高成本費用抵扣率。

對于中國移H公司來說,目前的租車方式都是與租車公司合作,車輛與司機一起租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兩點方案:

①在租車時,合同條款中只租用車輛,不含司機服務,使其為有形動產租賃經營性租賃,而非陸路運輸服務。

②充分了解出租企業的稅務資質及適用稅率,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租企業合作。因為對于車輛提供企業而言,如果存在納入“營改增”試點前購入的車輛用于出租,可以申請征簡易征收的方式繳稅,即按3%的稅率征稅,將無法向企業提供增值稅。

參考文獻:

[1] 秦春燕,王馨繾.建筑行業稅制改革可能遇到的問題與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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