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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旅游產品開發向縱深方向發展,近年來在我國興起了一批主題旅游城鎮,如以“小橋、流水、人家”的江南水鄉風情為特色的江南古鎮周莊,有獨特魅力和濃郁民族風情的云南麗江古城,以及分別以歷史文化、民族風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態旅游、休閑度假等為主題旅游品牌的桂林的興安、龍勝、陽朔等縣,利用主題特色,形成了旅游競爭優勢使其脫穎而出,成為中國旅游業的新星。
主題旅游城鎮及其旅游競爭力的界定
競爭力戰略研究權威——美國的邁克爾•波特認為競爭戰略就是“采取進攻性的或防守性行動,在產業中建立起進退有據的地位,成功地對付五種競爭作用力,從而為公司贏得超常的投資效益。”(邁克爾•波特,1980)自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有關競爭的概念和理論引入中國,很快為各行業所接受并重視,其中也包括旅游業。S.Demars認為一個旅游度假地競爭能力由旅游市場、本身的開況、可進入性等決定。E.Canestrill等指出,旅游地競爭力不僅體現在旅游市場的占有率上,更要看它的發展潛力、旅游地承載力。國內許多學者也曾對如何提升我國的國際旅游競爭力進行過相關研究,但涉及如何提升具體的旅游目的地競爭力的研究較少。因此,本文擬從主題旅游城鎮和旅游競爭力的概念入手,從旅游供需兩方面來分析影響旅游競爭力的七大要素,進而對提升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策略進行初步探討。
主題旅游城鎮的界定
主題旅游城鎮是指利用當地的特有文化和旅游資源優勢塑造主題形象,并圍繞該主題來發展旅游業的特色城鎮。它建立在對舊有城鎮的特別文化和旅游資源的改造上,保持城鎮原生態和文化氛圍,在符合原居民生活要求的同時,也滿足外來游客的需求,城鎮同時因為原居民的居住而富有特別的活力。主題旅游城鎮用旅游產品的形式將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資源表現出來,它注重旅游資源的獨特性和地區壟斷性,文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它能充分利用當地傳統的文化資源,塑造獨特的主題旅游形象;而且它要求無論是自然環境還是社會環境,建筑風格還是民風民俗,都能體現城鎮的特色和主題。
但由于規模、功能、資金和地位等條件的限制,約束了主題旅游城鎮的進一步發展,它只有憑借獨特的旅游資源優勢,不斷提升旅游競爭力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界定
旅游競爭力是指旅游地在維護自身市場地位時創造和整合能保護資源增值產品的能力(胡冬梅、司繼偉,2002)。所以,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是指主題旅游城鎮為保持自身旅游持續發展時,創造和整合能保護資源增值產品的能力。旅游競爭力是主題旅游城鎮綜合發展能力的體現,它能使該城鎮旅游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有利的地位。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不僅僅表現在為城鎮旅游業創造經濟收益的能力,而且還表現在:優化配置旅游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優勢,給當地居民帶來更多的利益,獲得更強、更為持續的發展能力和發展趨勢,為所在地區創造更多的社會文化價值等方面。
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影響要素分析
影響旅游競爭力的要素有很多,本文嘗試從旅游供需兩方面來探討影響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要素。從旅游需求方面來看,是指游客對主題旅游城鎮所提供旅游產品或服務的需求狀況,主要包括兩個要素:國際、國內游客的需求狀況以及游客市場規模的大小和成長速度;從旅游供給方面來看,是指旅游地如何從區位條件出發,樹立形象、建立品牌去吸引游客,開拓客源市場,鞏固并拓展市場規模,從而提升城鎮旅游競爭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要素:區位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旅游環境要素、形象要素和品牌要素。如圖1所示。
需求要素分析
國際、國內市場需求狀況主題旅游城鎮提供的旅游產品映射出市場需求,其產品可從歷史文化、生態旅游、美食文化、休閑度假等方面進行分類;同時,游客也會根據自己的愛好需求來選擇旅游產品,因此我們可以從國際、國內市場對旅游產品的需求狀況來判斷主題旅游城鎮產品的競爭力以及未來發展形勢。
游客市場的規模和成長速度游客市場規模的大小和成長速度直接關系該城鎮旅游業的收益,因而是衡量旅游競爭力的一個重要的指標。可以根據游客對旅游產品的選擇來判斷某一類型的主題旅游城鎮的游客與潛在游客的規模和發展速度,以此來衡量該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及未來的競爭潛力。
供給要素分析
區位要素區位因素對旅游競爭力的影響是通過主題旅游城鎮所在的位置、城鎮的可進入性以及通訊狀況等來反映的。區位優勢及其所形成的潛在收益和特有屬性,將直接影響游客的數量和城鎮的旅游收益,從而影響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因為良好的區位條件有利于吸引投資者和游客,有利于與城鎮外的信息進行溝通,更有利于開拓旅游新市場,為主題旅游城鎮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
旅游環境要素旅游環境是指人們進行旅游活動,能產生美感,并獲得精神與物質享受以及知識樂趣的環境(常鳳池),其中包括旅游軟環境和旅游硬環境。旅游環境要素是一個全方位的系統性的概念,它是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提升的重要外部因素。只有在良好的旅游環境下,旅游企業才能得到長足的發展,城鎮旅游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核心吸引物要素核心吸引物是指主題旅游城鎮具有相當影響力且獨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品牌項目、一流的景點等,它能形成競爭對手難以模仿和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區域間旅游競爭的基礎。對于主題旅游城鎮來講,指當地具有優勢的旅游資源,如周莊的江南水鄉風情和桂林龍勝的少數民族風情。
城鎮形象要素主題旅游城鎮形象是指城鎮的整體形狀和特征,它是城鎮景觀形象、公眾形象和政府形象的整體反映。隨著旅游業競爭的加劇,競爭領域的擴大,旅游業的競爭已上升到更高層次、更具挑戰意義的層面,旅游地形象塑造和設計策劃成為旅游地相互競爭的重要手段。主題旅游城鎮形象競爭力主要通過政府形象、公眾形象、城鎮景觀形象三個要素體現出來。
品牌要素它是在區位要素、旅游環境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以及形象要素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的。主題旅游城鎮的特色主題優勢所形成的輻射力、知名度和吸引力構成了一個旅游目的地品牌,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產生不同的品牌效應,不斷鞏固并擴大旅游市場,形成強大的市場競爭力。
需求方面的兩要素是游客選擇主題旅游城鎮產品的直接反映,也直接關系到其旅游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城鎮旅游業發展的趨勢,因而是衡量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基本指標。供給方面的區位要素、旅游環境要素、核心吸引力要素、城鎮形象要素以及品牌要素是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發展的驅動力,決定著城鎮的相對優勢,能增強旅游的主打吸引力,最終提高旅游競爭力。其中,品牌要素是旅游競爭力最深刻最根本的體現,因為品牌競爭力體現了主題旅游城鎮吸引游客的能力,以及創造價值的能力,而旅游競爭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主題旅游城鎮形象的升華和品牌競爭力的提高。總之,這七大要素共同決定了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他們不是單獨發揮作用,雖然各因素的作用力有強有弱,但他們交互在一起共同推動城鎮旅游的發展,所以要把握好各因素的不同作用力,發揮其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的特定作用。
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策略
根據上述影響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的七大要素,本文試從內部形象提升策略和外部環境提升策略來分析如何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如圖2所示。
準確的主題定位
準確的定位是建立形象和品牌的關鍵。旅游城鎮只有在競爭市場上進行準確且獨特的定位,形成鮮明的品牌個性,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主題定位是指主題旅游城鎮根據競爭狀況和充分考慮當地的文化和旅游資源優勢,從旅游資源稟賦、資源空間分布、輻射能力等方面進行把脈,最終確定在旅游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其目的是創造主題旅游形象,最終贏得市場客源。如桂林的興安,其旅游資源優勢在于建于秦代的靈渠,因而構成了興安以歷史文化為特色的主題旅游形象,而龍勝因為有苗、瑤、壯、侗等多個少數民族,便形成了民族風情主題旅游城鎮。因此主題旅游城鎮只有根植于自身的旅游資源優勢,結合考慮游客、當地居民和周邊旅游城鎮對自身旅游形象的認同來確定自身的發展定位,并不斷地強化品牌形象,才能強化競爭優勢并提升旅游競爭力。內容摘要:城市工業旅游拓展了工業旅游研究的主體、客體、形式、內容和意義,同時促進了產業發展和城市發展的雙贏,形成了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系統。
關鍵詞:城市工業旅游發展模式新思考
城市工業旅游的內涵
對于工業旅游內涵的認識,學術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按照不同的角度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強調工業旅游的形式,如鄧海云提出“工業旅游是旅游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所產生的一種新的旅游方式,它以工業企業的廠區、生產線、生產工具、勞動對象和產品等為主要吸引物,活動范圍一般限于工業企業之內。”二是強調工業旅游的內容,如趙青提出“工業旅游是人們對工業景觀、生產流水線、工藝流程及勞動場面的參觀、學習,加深認識了解的過程。”三是側重工業旅游的目的,如姚宏提出“工業旅游是以現有的工廠、企業、公司及在建工程等工業場所作為旅游客體的一種專項旅游。通過讓游客了解工業生產與工程操作等全過程,獲取科學知識,滿足旅游者精神需求和行、吃、住、游等基本旅游享受,能提供集求知、購物、觀光等多方面為一體的綜合型旅游產品。”四是從供給和需求即市場的角度闡述工業旅游,如戴道平認為“工業旅游,從旅游供給的角度來看就是以工業企業的建筑環境、設備設施、生產或工藝流程、企業文化與管理等作為旅游吸引物,經過設計包裝推向市場,來滿足游人的求知、求新、求奇等旅游需求,從而實現企業的經濟、社會、管理等目標的一種專項旅游活動。”廈門大學王寶恒對工業旅游的綜合性概括,如認為“工業旅游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工業資源為吸引物,通過企業對資源進行整合或二次開發,突出工業資源的吸引力,將其轉化為旅游資源,并以滿足旅游需求、提高企業綜合效益為目的專項旅游活動和企業發展項目。”
可見,目前對工業旅游的研究大多是從工業和旅游業的角度進行的,大多是把工業旅游作為旅游業的一種特色產品或是工業企業的一個項目。
涉外繼承公證與一般性繼承公證辦理時,要按照程序規則及涉及的關鍵問題并存在原則上的差異。如何在中國法律法規框架內,在符合國際司法規則為基礎,挑選適用于法律解決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界定夫妻財產等。下文針對涉外繼承公證法律中的問題展開分析,以期采用準確的適用法律解決涉外繼承公證問題。
一、涉外法定繼承公證概念及范圍
涉外法定繼承是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法定繼承,主要表現如下:主體或客體涉外;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等。涉外繼承包含一系幾種情況:繼承人或被繼承者一方或雙方均是外國人或身處境外;有待繼承的全部或部分遺產在國外;產生繼承法律事實出現在國外。必須注意,涉外法定繼承最少需要一個涉外因素,但無需全部具有涉外因素。
二、如何辦理涉外法定繼承公證
(一)嚴格按照管轄權各項規定
明確管轄權直接影響法律法規的使用度,進而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由此可知,確定管轄權具有重要意義。《公證法》第25條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向居住地、常住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外不動產公證過程中,申辦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外法定繼承公證時,并非簡單套用以上規定,還應按照《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涉外遺產繼承公證書如何出具事的復函》各項規定。該復函指出:“中國公民繼承居于在國內或國外中國人、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或不動產時,都不宜只開出關于繼承事項的公證書,也應開出國內當事人與死者親屬關系的證明書或當事人的出生證明,依據被繼承人居住地法律或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法規進行辦理。遺產繼承適用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公證部門應根據繼承人提出的申請,為他們開出法律繼承公共公書。
(二)準確適用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公證機構在日常工作中,對繼承公證是否合法存在一定爭議,但筆者認為,合法性審查對涉外法定繼承公證具有重要意義。香港和祖國的懷抱,標志著我國成為一個多法域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香港、澳門兩個地區均是中國內地平等且獨立的法域。臺灣已有法律制度與我國大陸有所差異,對,我國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進行解決。區際繼承就是在一個多法域國家之內,繼承法律關系中主、客體及內容這三項要素最要由一個或多個與另一法域有一定聯系。世界上多數復合法域國家通用做法就是把住所地法律當做區際沖突上的屬法人。目前,我國各地已有自己的國際司法立法或不成文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部分單行法規明確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標準。因此,在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時,中國大陸、港澳臺可以退出適合自身需求的國際司法以解決法律沖突問題。辦理涉外法定繼承公證過程中,明確管轄權以后,要根據沖突規范指引明確辦理法定繼承公證適用的法律。同一繼承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所差異,其產生的法律后果存在顯著差異。由于不同法域,對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繼承份額等有一定差異。因此,法律適用準確性顯得尤其重要。中國涉外法定繼承法律適用方面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該法律指出,我國在涉外法定繼承法律使用上均采用區別制,即:動產要采用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的法律法規處理遺產,不動產則運用不動產所處地區的法律。必須注意,若繼承者為居住地處于中國大陸的公民,被繼承者居住地也在中國大陸,這種情況隸屬于國內法定繼承情形,不屬于涉外法定繼承范疇,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
(三)確定最合適的繼承人
辦理涉外法定繼承公證中繼承者身份認定尤其重要,我國有關繼承者身份認定的法律法規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夫妻關系的認定,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夫妻人身關系,可以采用雙方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規;不在一個地區居住,可采用共同國籍法律法規”。對父母和子女關系的認定,該法第25條規定,父母子女關系適合共同經常居住地所用法律;缺少共同經常居住地,適用于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共同國籍國法律,以此保障弱者的權益。對收養關系的認定,該法第28條表明,判定收養的條件及手續,可采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區的法律。收養效力,則采用收養時收養人常局居住地區的法律。解除收養關系時,應根據收養時被收養人常居住地的法律或法院地法律。
三、結論
總之,涉外法定繼承公證業務重點在于通過沖突規范指引明確準據法,以此判定繼承人、遺產范圍等各項要素。本次研究以涉外繼承公證的概念及范圍展開分析,提出一系列創新公證理論、促進該業務健康發展的建議,以期為類似研究提供重要參考。
[參考文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規定的、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維護法律的公平是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和諧的基礎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內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范圍內,對所有的人,無論其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如何,均須平等地適用法律、遵守法律,誰違反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同等責任追究。然而,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卻作了明確的趨輕(包括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公平嗎?是否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悖?應怎樣理解和貫徹法律精神?筆者試就這些問題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我國法律為何對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輕罰的特別規定
依照我國《刑法》關于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分別是: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這樣嚴重罪行的,才負刑事責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作為輕罰的具體體現,在《刑法》中就有這樣明確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無論罪行如何嚴重、情節如何惡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適用死刑。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明顯趨輕。
為使《刑法》的規定得以實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貫徹,在司法實踐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分別設立了少年法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審判人員要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為有利于創造特定的庭審氛圍,有利于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也不公開審理。
從法律的規定到司法過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們,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對這個特殊群體的處罰適用特別規定。那么,我國法律為何要作出這種特別規定呢?
首先,充分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構成犯罪的特殊主體。與成年人相比較,其社會生活較單純,易受外部環境影響,與成年人犯罪的主動性相比,具有明顯的被動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認識相對單純,偶發性犯罪的比例較大,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程度有限,判斷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為是在融入社會、認知社會的過程中發生的,明顯不同于成年人社會化過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趨輕處罰,更多體現的是從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和特點出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時也體現出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別人文關懷。
其次,體現出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法律適用于現實,裁決具體案件,其價值主要表現為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解決主體間的矛盾和沖突,平衡社會關系,使社會趨于穩定與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價值應當服務于社會價值。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更多考慮的是社會價值,即表面上看來是對未成年人的網開一面,降低其法律責任的程度,實質上主要考慮的還是社會意義。減輕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既有利于當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會的根本利益。
再次,體現出社會現實穩定與長遠和諧的一致。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發展,是國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據統計,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從全國范圍考察,不是幾個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對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現實穩定,更有利于社會的長遠和諧發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他們自暴自棄,為所欲為,一旦重新進入社會,繼續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受到極大的破壞,這是我們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從維護社會穩定所付出的成本來看,將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小于這些人繼續危害社會所帶來的損失。
最后,體現出法律處罰與社會責任的結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家庭、學校、社會的監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別力降低,行為盲動,偶發犯罪的情況,同樣不能忽視,社會責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過程,分析具體發生的案例可以發現,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監控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父母離異,學校管理不力,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負有責任,就不應簡單地處罰了事,應當承擔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責任。
二、法律的特別規定是否公平
我國刑法總則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將此規定與未成年人犯罪輕罰的規定相比較,有人認為是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自相矛盾,出現了法律表述的邏輯錯誤,這種沖突和相悖,源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未成年人是不是人?當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應該輕罰。否則,就是不平等、不公平。從司法實踐的層面看,也出現了爭議。最近曾發生這樣的案例:一位16歲的少年并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其手段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決并未如人們預期的那樣,不僅未判死刑,也未判無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輕判,就因為被告是未成年人,適用了輕罰的規定。有人大為感慨,認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認為這將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認識和理解這樣的問題?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法治國家共同遵循的原則。不僅法治國家,古今中外,從法律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隨之產生,只不過在專制、特權的國家,這只是一種形式、口號而已,只是統治者欺騙和愚弄民眾的冠冕堂皇的說辭而已,對廣大民眾而言,根本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實質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了現代社會,只有那些實行法治的國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通過制度和社會運行機制的保障,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實現。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具備適用的社會條件。而我國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等情況如何,都應平等地適用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運用此項刑法原則,要求在定罪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此罪與彼罪的選擇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重判與輕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罰的執行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我們在理解平等時,不應將平等視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簡單理解成不加區別地人人一樣。平等應是社會總體的平等,而不是具體的每一個案例、每一個人的絕對的、不加區別的平等。實現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視社會的總體利益與整體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不僅要考慮未成年人本身,還要考慮社會的和諧、社會的發展、社會的總體利益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正是注意到了這些具體的、特殊的因素。當然,我國刑法的具體運用,在對特殊主體的法律適用時,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還包括其他主體。例如,對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無論情節、危害、影響如何,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無論情節、危害、影響如何,一律不能適用死刑。如果僅從字面上、表面上、形式上判斷,這些規定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都是相悖的,但從社會總體利益上講,從人道主義精神上看,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規定又是公平的。還應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不是給特權階層專門規定的,它適用于具備相同條件的社會全體成員,恰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再次,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從輕處罰不等于縱容犯罪。從未成年人的自身特點和社會總體利益考量,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其目的之一是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對社會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不僅不是縱容犯罪,而是為預防、減少、杜絕犯罪。當然,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有必要正確處理如下兩個關系。第一,罪與罰的關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說明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且觸犯了刑事法律,產生了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予處罰。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輕罰,不是一味地強調從輕,更不是不罰,而是要掌握適當、適度。如果當罰者不罰,那就真的是放縱了。第二,對被告人的處罰趨輕與被害方的權益保護的關系。任何犯罪行為,都將對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危害,對犯罪者懲罰,與對受害方的權益保護是一致的。如果過于強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過于對未成年人的從輕照顧,則將使受害方的權益保護被弱化,同樣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總則具有指導作用,而具體實施的法律規范,應當是總則的細化、具體化,在不違背總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不能得出與總則沖突的結論。刑法總則是針對一般人犯罪而設計的,不能排除具體規定中針對特別人、特殊群體的特別規定。
三、怎樣貫徹關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預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來,每一個個案會有所不同,但大的社會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在競爭的壓力下,每一成年社會個體都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適應生存所需,承擔對家庭成員的責任;每一社會組織都要忙于自身的業務活動。此時最易忽略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導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潛伏犯罪的危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家庭、學校、職能部門有責任,整個社會都負有責任,甚至責任更大。從社會承擔責任的角度看,應當建立學校、家庭、社會職能部門的針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教育體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應當制定對學校、家庭、社會職能部門工作失職的責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違法犯罪,對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樣要追究其責任,不要等到后果發生才追究責任。從而使各相關教育主體認識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視的重要責任。目前我國某些地區在對留守兒童的監管教育方面,積累了有價值的經驗。
2.程序適用和實體懲罰的特殊性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我國法律均作出特別規定,要正確理解這些規定,準確適用這些規定,作為審判人員,應正確把握立法精神,將教育為主的思想貫穿審理和判決的全過程。與審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虛榮心、盲從心、貪婪心、逆反心、義氣心、嫉妒心、報復心所致,主觀惡性較小,對危害的認知程度有限。如果與審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過于簡單,則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訓,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當然,具體實施處罰時,要正確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危害后果與適度處罰的關系、對犯罪者的從輕與受害者的權益“雙重保護”的關系,實現處罰過程和結果的和諧。
3.教育與改造的特殊性
從刑罰過程看,對未成年人執行刑罰的過程,是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哪怕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處死刑,均須教育和改造。從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看,刑罰執行過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因此,這一階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顯。司法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承受力,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應根據其已有的基礎,依照國家義務教育的程度要求,開設相關課程,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教育,并根據不同對象的不同要求,創造條件,提升其學歷層次,培訓其專門技能;應根據未成年人生理發育和心理形成規律,將強制改造與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動接受教育結合起來,增強其改造的自覺性,從而較健康地成長[3]。
4.關心與幫助的特殊性
刑罰執行完畢,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會,此時的社會態度、社會的接納程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他們的前途和命運。社會接納得好,有利于他們重新做人;接納得不好,很有可能讓他們自暴自棄,喪失信心,繼續危害社會。而且,此前的輕罰、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將前功盡棄。審判時的輕罰、刑罰執行時的教育改造、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關心幫助,應當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形成一個緊密連接的鏈條,每一個環節都做到位,才能確保立法精神的實現,才能使趨輕處罰的目標得以實現。相關職能部門的后續工作應當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機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預防為主,將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現了犯罪,對犯罪者不要放棄不管,不要歧視蔑視,要伸出幫助之手,將其納入繼續教育的體系之中。要從實際出發,幫助其自謀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決其遇到的各種困難,促使其增強自信,規范行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避免重新誤入歧途。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H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隨著對外開放的領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國與國際法律界的交流與日俱增,相應地,學術論文也成為中外法律界探討各種熱點問題、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爭端的重要途徑。就一定層面來看,要讓我國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國際學術界同行的認可并占有一席之地,當務之急是在國際重要的學術刊物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論文的寫作差異,掌握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規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當務之急。
引言作為論文的開局部分,以簡短的篇幅介紹論文的寫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熱點、存在的問題及文章的研究意義,從而引出本文的主題并激發讀者對本篇論文的興趣。因此,引言對正文起到提綱挈領和激發閱讀興趣的作用,在整篇學術論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學界對法律類學術論文中引言的研究則尚顯不足,而從英漢對比的角度探討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極其稀缺。鑒于此,本研究采用語料庫方法,選取30篇中外法律權威學術論文,修正了體裁分析的框架,對比分析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引言,旨在準確地描述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并探討差異背后的社會文化原因,借此喚起國內法律研究者對英文論文中引言寫作的規范意識,促進我國法律學者在國外權威法學期刊上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二、理論依據
體裁是以交際目的為導向的交際事件,具有其話語社團公認和遵守的圖示結構,并且對語篇的內容和形式起著制約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際事件,而是一種內部結構特征鮮明、高度約定俗成的可辨認的交際事件。在建構語篇時,人們必須遵循某種特定體裁所需要的慣例。 〔2〕而體裁分析方法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產物,它綜合了語言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將交際目的與策略技巧緊密聯系在一起,把語篇分析從描述擴展到解釋,不僅考慮社會文化因素,而且考慮心理語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種具有特定框架的體裁。為了分析引言的體裁結構,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該模型包含三個必需的語步(Move),而每個語步包含若干可選擇的步驟(Step)來實現語篇的交際功能,如語步一(Move 1)中包含三個步驟: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題(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評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雖然CARS模式是分析論文引言結構的有效模式,但學術論文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引言的體裁多樣性,例如軟件工程學科論文引言的某些新語步,如定義術語、舉例說明等,無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對應。〔4〕而在不同學科的論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語步,具有獨特的語篇功能和位置。〔5〕
筆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語料時發現,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回顧文獻、通報當前研究和介紹論文結構這三大語步的寫作規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為了更深層次的討論,本研究將它們作為單獨的語步列出。同時,筆者也發現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驟,如定義關鍵術語,陳述當前研究,陳述主要計劃,概述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假說和研究價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對應。因此,本研究將新步驟加入了CARS模型里,結合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特有的語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語步和步驟,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類CARS模型(見表1)。
三、研究現狀
在當今國際學術界,體裁分析已被廣泛應用于許多領域,其中包括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英漢論文體裁對比研究,發現某些特定學科論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沒有的一些重要步驟,如定義術語等;〔6〕一些學者從修辭策略的角度,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跨文化跨語言論文引言進行對比研究;使用體裁分析理論比較同一學科不同領域的論文的引言結構也是語言學家們關注的焦點。〔7〕這些研究豐富了體裁分析理論,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際目的下引言寫作的多樣性。
在國內, ESP教學,寫作和翻譯研究,〔8〕以及學術語類語篇的模塊標注〔9〕等領域是體裁理論研究的焦點。與法律學術論文的相關問題也引起了學者的廣泛探討,其中有對法學論文各部分寫譯規范化的探討,〔10〕也有對當前法學論文現狀和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研究,〔11〕以及對英漢法律語篇和語言差異的研究〔12〕等等。這些探索性研究對體裁分析的應用與拓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有助于對國內法學研究的反思并推動其發展。
縱觀以上研究,雖然它們從不同方面對法學論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但多數是從理論論證,沒有進行大量實例驗證,缺乏有力的數據支撐。而且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學論文,對比中英文法學論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對于幫助國內法學學者了解國際法學刊物的寫作規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從國內外法律權威學術期刊共選取語料30篇,創建共計30240字數的小型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語料庫。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學研究》、《現代法學》。運用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CARS模型,對30篇英漢法律論文引言中的語步步驟進行人工標注,用AntConc軟件提取,歸納各語步及步驟頻率分布特征,總結英漢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分布以及實現形式差異,并深入探討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力求從對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觀地把握英文法律學術類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幫助中國法律學者寫出高質量的英語法律學術論文。
五、結果分析與討論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們得到英漢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和微觀步驟分布特征(見表2),我們將逐一分析它們的異同,并探討其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文化原因。
1.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見,中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特征呈線性分布:確立研究領域開篇-闡述前期研究成果-設置研究空間-通報當前研究-填補研究空間-介紹論文結構。但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宏觀整體結構有較大不同,在語步的順序和分布上具有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語步1(確立研究領域)、語步5(填補研究空間)和語步6 (介紹論文結構)。
(2)相比中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英文法律論文引言更注重詳盡、全面地介紹研究領域。引言開篇采用介紹研究領域,研究背景這一語步,可以讓讀者能夠迅速進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論證及觀點。所有30篇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十分詳細具體地介紹了研究領域,涵蓋了相關領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較大,有的達到數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舉例說明)。雖然86%的中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介紹了研究領域,但篇幅在整個引言中較短,寥寥數語,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紹研究領域而直接進入了“設置研究空間”這一語步。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對于介紹研究領域的顯著差異主要源于國內外不同的學術寫作習慣。國外學者通常采用作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方法要求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邏輯推理的過程和事物的具體性,這使得文章條理清楚,目的明確,也大大減輕了讀者的負擔;而中國學者則傾向于采用傳統的讀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寫作方法傾向于含蓄概括,思維委婉跳躍,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幫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識需由讀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觀點深意也要由讀者從文章敘述中得出, 讀者的主觀理解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點:教育權,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沒有展開此話題,給讀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以待在下文中尋求答案。
例1.現代法律一般都承認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各國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導致人們對受教育權性質的含義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法角度看受教育權的權利性質》)
(3)英文法律論文更傾向在引言里通報其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涉及極少。“通報研究空間”這一語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說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上的意義和價值,同時也強調當前研究的貢獻。
由表2可見,英文法律論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結果,解決方案,觀點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都在引言里通報了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這使得讀者在一開始就對文章的立場清晰理解(見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種常識性理論,這種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前文提出的藝術品訴訟法庭爭議的問題。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和文章的結論:修訂法不能根本改變被告的權利,從而回答了一直備受關注的問題。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學術論文極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觀點立場或解決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結果,解決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學者不同的論文寫作習慣:外國學者寫作直接清晰,開門見山,而中國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寫作進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論文會在引言里介紹論文結構,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都缺少這一語步。介紹論文結構能幫助讀者掌握文章脈絡,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從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論證的方法過程。此外,論文結構可以使讀者更有針對地閱讀文章,有選擇、有重點地研究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在閱讀引言時就能夠確定自己閱讀的重點(見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論文都在引言里介紹了論文結構,不僅使得文章邏輯嚴密,條理清晰,還使得讀者有了整體的概念,也方便讀者快速閱讀感興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題句、特點的語法結構,清楚地呈現了整個篇章結構,使讀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脈絡,選取自己的興趣點。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幾乎都沒有包括這一語步,中國學者更傾向引起讀者興趣,使其繼續閱讀,自己探尋文章脈絡。
2.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微觀步驟對比
(1)確立研究領域選用的步驟不同。英文法律論文引言大多通過概括論題內容,介紹相關背景知識來引領讀者進入研究領域,而中文法律論文則更多的介紹論題重要性來確立研究領域(見表3)。
55%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作者采用概括論題內容來確立該論文的研究領域,由此可見,國外學者重視邏輯思維和嚴密分析,通過一步步的概括和闡述論題內容,由點及面,由個體到整體的描繪出整個研究領域,引導讀者輕松進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國學者傾向使用“介紹論題重要性”,是為了吸引讀者。在信息時代,高效率的讀者會首先通過閱讀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內容是否與自己的研究息息相關或是否具有重要意義來決定是否繼續閱讀文章。因此,“介紹論題重要性”就發揮了強調當前研究、吸引潛在讀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過用一些闡明論題重要性的短語,如“議論的熱點”,“熱門話題”等,突出了該話題的重要性和時效性,以達到迅速吸引讀者的眼球,并促使他們繼續往下讀的效果。
例5.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領域各種基本規范的確立,我國法治建設的中心已逐步從“立法”轉向“司法”,與司法相關的話題也逐漸成為實務界和學界議論的熱點。“法律原則如何適用”即是其中的一個熱門話題。(《法律原則適用與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步驟中,大多數英文法律論文引言都會采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少涉及(見表4)。回顧前期研究成果這一語步,主要是通過大范圍討論先前研究從而自然地引入當前研究來實現的,它將當前研究與以往研究聯系到一起,既可以體現當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貢獻,又可以為設置研究空間提供依據。然而,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單純為了回顧,而是幫助作者:(1)將論題縮小到當前研究的一個具體點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問題;(3)通過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問題使得文章更具學術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說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論文引言在此步驟上的不同與中外的研究傳統緊密相關。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根深蒂固,倡導消極禮貌策略,強調個人價值,〔13〕因此體現在學術寫作上就是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討論先前研究時,明確地指出了每一個觀點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體現了西方國家強調個人價值的價值觀。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國文化深受集體主義價值觀的影響,提倡積極禮貌策略,折射在學術尤其是社會科學研究上,〔16〕回顧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隨意模糊,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并未明確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學者提出了這些觀點,而是籠統地用“學者們”概括,這就體現了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另外一方面,盡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制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結論,但卻沒有明確指出得出這些結論的文獻和作者,這也會讓讀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這些結論,還是作者的主觀推斷。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非常明確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獻,這使得引用更具客觀性,真實性和說服性。
例7. 學者們普遍認識到,法律的有效實施,除了必須具備一些體制內的“硬件”(包括足夠的執法力度、完善的監督機制以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等等)之外,還需要社會環境的支持。如果環境不利,法律就難免在其實施過程中被扭曲變形,甚至形同虛設。然而,讓人頭疼的問題是,中國社會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適合“現代法律制度”的運行? 對此,學者們普遍認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治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歸根到底,中國本土的“法律文化”與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會資源———兼評蘇力“本土資源”說》)
(3)在通報當前研究這一語步的實現形式上,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采用的步驟相差較大(見表5)。在這一語步中,中文法律論文中引言采用的四個步驟比例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論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陳述論文主要計劃”這一步驟。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論文中比例較高的“陳述研究價值”步驟,在英文法律論文中卻幾乎沒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多地采用了陳述研究價值這一步驟。國內學者傾向于首先吸引讀者關注研究,至于具體的研究過程及問題假說則由讀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見例9)。而且,陳述研究價值具有推銷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價值……”,“本研究為……作了重要貢獻”,“本研究對……提供了獨特的視野和指導”等結構,既使得讀者了解了研究意義,同時又間接推銷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這些保留和解釋性聲明,不僅對我國提出相關的保留或解釋性聲明有借鑒意義,而且對今后解釋和適用《公約》,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有重要參考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和解釋性聲明)
六、結語
從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語步和步驟的使用頻率、順序和分布上存在顯著差異,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寫作方法的不同。國外學者傾向使用作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為了減輕讀者負擔,讓他們更輕松進入話題,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推理過程,使文章觀點明確、條理清楚。而國內學者多采用讀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旨在給讀者更多的發揮空間,并激發讀者興趣。在確定研究領域,通報前期成果和介紹論文結構等方面都較含糊籠統,讓讀者自行歸納,理清脈絡。
2.價值觀差異。西方個人主義價值觀所倡導的消極禮貌策略充分體現在英語法律學術論文中關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顧步驟中。國外作者在法律學術論文中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東方集體主義價值觀深深影響國內作者,他們在論文寫作時采取積極禮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顧中為了顧及他人面子,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3.思維方式和寫作習慣差異。國外學者傾向于直接清晰、開門見山的寫作方式,更重視邏輯嚴密,條理清晰。而國內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的過程,給讀者留出更大的主觀空間,同時也很重視推銷自己的文章。
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中所展現在宏觀語步結構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觀步驟上的選擇差異,反映了中西方學者潛意識中的不同的心理、寫作習慣和社會文化觀念。國內法律學者在撰寫英文法律學術論文時,必須把握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體裁結構方面存有的顯著差異及其深層次原因,進而諳熟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體裁結構,遵循系統規范的英文引言寫作要求,從而提高英文論文引言的寫作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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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種主要合同類別,在實踐中,由于工程施工是一種復雜的動態過程,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經常產生諸多糾紛,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工程款拖欠問題。建筑市場“粥多僧少”的狀況導致施工方始終處于弱勢,而施工方與業主方這種先天的不平等關系在工程款糾紛中往往造成施工方權益受損,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業主方無理拖欠工程款,從而實現合同利益,對于施工方來說尤為重要。
工程款拖欠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侵犯合同權利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相關的建筑法律法規有相應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運用法律規定的抗辯權和催告權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充分實現,因此如何正確使用這兩大權利無疑成為承包人應高度重視的問題。
一、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預防工程款的拖欠
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雙方請求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又稱異議權,與請求權相對。我國合同法特別規定了雙務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抗辯制度。抗辯制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旨在維持合同履行上的權利義務平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正確利用抗辯權是預防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手段。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因此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且履行上具有牽連性以及債務同時屆清償期時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法理基礎。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進度款而言,合同中往往約定了一定的支付期限,如在確認進度計量結果后14天內支付工程款,即承包方按時申報的月工作量經發包方審核確認后,發包方應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方未支付經確認的進度款時,承包方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同樣,如發包方未按時支付工程結算款或其他款項的,承包方也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承包方對抗發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最常用的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付款而言,發包方支付預付款通常是承包方開工的前提條件,如發包方不支付預付款或沒按約定足額支付預付款,承包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開工。就工程進度款而言,如發包方沒按約定支付進度款,則承包方有權拒絕開展后期工程施工。承包方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中止履行自己債務,對抗發包方的履行請求,為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當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并不影響承包方對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
3.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異時履行的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以前,有權中止債務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方支付工程結算款的前提條件是承包方已履行完畢施工義務,如承包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發包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支付工程結算款的情形,有權中止履行繼續施工的義務。承包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時要慎重,因為在證據缺乏確切充分的情況下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必須密切留意發包方的經營狀況和收集相關的證據,而且行使時必須立即通知對方。
二、運用催告權預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權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1)催告權的具體適用
1.承包人對工程進度款的催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GF―99―0201《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26.3條規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26.4條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上述《司法解釋》以及《通用條款》的規定賦予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時向發包人行使催告的權利。發包人經催告后如果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這種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導致施工無法繼續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對工程結算款的催告權
按照《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GF―99―0201《建設工程合同》“通用條款” 33.4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這是承包人的權利也是其行使優先權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具體運用該法條行使催告權時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這種催告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發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隨口說說;第二、在書面催告中應明確具體的付款期限。
綜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針對容易引發爭議的工程款問題,處于弱勢的承包方應當注重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履行的每一個重要環節,充分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特別是通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和催告權預防和對抗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切實保障工程款如期如數收取,這樣才能完全實現自身的合同利益,在嚴峻的利益博弈中爭取更大的生存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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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bidding law "has been issu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hangeable, and constantly toward market norm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direction, a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bidding system,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four basic system a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step by step has been established up,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entered the stage of according to law. This paper will be to our country of project bidding the 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and low prices of the legal issues on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Low quoted price; Legal issues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中關于誠信義務招投標低價中標的法律問題探討
依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其中明確規定,依法公開招投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法。合理低價中標法的廣泛推行,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我國施工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保障措施。對于行業規范招投標行為、維護行業市場秩序、防范行業惡性競爭的保障也是具有相當好的實際效果的。但是,鑒于我國建筑市場行業競爭的激烈程度,部分投標企業為了能夠在發展大潮流中占得一線生存機會,不擇手段地壓低投標報價,這種現象造成諸多不合理的低價中標現象與不誠信問題,嚴重不符中標施工企業自身的經濟、技術水平,對于建筑市場的沖擊可想而知。如何針對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德誠信義務問題與低價中標是否合理做出判斷以防范建筑行業惡性競爭,就應該從相關規定的法律法規與具體的操作程序入手,以下主要從法律法規方面進行探討分析。
我國建筑市場招投標工作的現狀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大多數招投標的中標選擇是以最低報價為唯一抉擇標準,嚴重忽視了施工企業技術標準的重要作用,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國家制定相關招投標法的意愿。招投標工作的技術標主要是經過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向招標委員會提供展示相關技術的諸多指標及施工能力。技術標能否最大限度地為招投標工作提供實質性的選擇條件要求,這樣的情況主要取決于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負責程度、誠信義務以及個人掌握相關的技術水平。
誠信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對于我國建筑工程也是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誠信義務必然會成為一項重要內容作為當今行業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準則。但是,由于建筑行業“人口眾多,部門繁雜”,無論是準則還是法律,都會有人敢“越雷池一步”,當作誠信義務是空頭口號。這樣對于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存在的誠信危機就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辦法進行嚴格監控管制。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體系中主要存在建設建設項目招標人(建設甲方或業主)、項目投標人(建設施工單位或乙方)、招標機構(中介機構)、造價編審委員會、監理單位、政府行政監督機構等。這些當事人如果存在一方或多方出現有失誠信義務的行為,都極有可能為共同建立的道德誠信金字塔造成整體全面地崩塌,招投標工作就會出現極度的不公平,諾守誠信的當事人必定會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對于有違誠信義務與合理低價中標的行為主要歸納如下:
(1)建設項目招標人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過程暗箱操作故意在工程量上做文章,減少招標投資估算,以規避招標。不能及時提供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意愿投資企業墊款。將招標工程項目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分包代管進行招標。展開招標工作后,要求不合理的二次下浮,簽訂模棱兩可的陰陽中標合同。公開招標中建設項目招標人故意提高招標限制條件,對潛在投標企業進行排擠。工程完工結算,對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不夠及時或故意拖欠等情況;
(2)項目投標人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項目投標企業在投標報名過程中進行一定范圍內的拉幫結派等私下違規活動以便搞圍標和掛靠。在投標過程中,幫派共同串標抬價以達到排擠其他投標企業的目的。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刻意以停止施工或減緩施工進度威脅設計變更。在竣工結算工程中,勾結造價編審委員會成員高估冒算。
(3)招標機構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直接無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照顧個別項目招標人在意的投標企業。與投標企業勾結,暗箱操作中標。對不同投標企業各執一詞,執行標準帶有歧異性。
(4)造價編審委員會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與項目招標人暗中勾結,故意壓低造價。與項目投標人共同串標刻意做高預算。
(5)監理單位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對上敷衍,流于形式,對下工程量變更隨意簽證共同漁利。
(6)政府行政監督機構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未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容易對有聯系的當事人打感情分,執行獎懲標準嚴重不平衡,疏于對當事人的管理監督。
以上諸多方面問題的出現主要的原因皆在于各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與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緣故,在實際的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應重點從這兩方面進行大力監督與管理。
二、關于完善工程招投標誠信與法制體系建設的建議
工程項目招投標關于誠信義務與合理低價中標的問題應該貫穿與整個招投標活動的整個活動過程,要做到完善工程招投標誠信與法制體系的建設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針對當事人工作誠信義務與法制觀念進行加強教育,能夠做到將誠信教育、法制教育同我國目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行有機合理地結合,并貫徹落實,有效宣傳和廣泛應用;
針對參與招投標工作的當事人進行全方面的誠信記錄和法制考核,建立起一個各方互相牽制可循環的誠信義務考核機制體系;
(3)政府行政監督部門要組織各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調工作,建立統一標準的獎懲制度,懲戒有失誠信義務的當事人,保護諾守誠信方的利益。
一、人力資源開發的公共政策屬性
著名學者戴維·伊斯頓從系統的角度出發,認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統權威性決定的輸出,其本質是對的“價值”作權威性的分配。[1]對于這里的價值,我們應作廣泛意義的理解:既包括層面的價值,也包括政治學、學意義上的價值;既包括物質方面的價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價值。人力資源作為“第一資源”,其開發所涉及的面是相當廣泛的,具有豐富的,需要資源的輸入與輸出。因此,人力資源開發的過程(包括人力資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質上是一個價值分配的過程,具有明顯的公共政策屬性,“科教興國”、“人才強國”等戰略思想本身就蘊涵著豐富的公共政策涵義。當人力資源開發的主體為政府時,人力資源開發便具有了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屬性,因為政府投入的是納稅人的錢,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進行人力資源開發活動時,必然會有傾向地分配相關公共資源,如誰將先獲取?獲得多少?如何獲取?等等。人力資源開發的公共政策屬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于人力資源開發的資源的分配。人力資源作為第一資源,如何將一國現有的人口資源優勢轉化為強大的人力資源優勢,如何使現有的人力資源在規模、質量上進一步提高,實現體質、知識水平、技能水平等的進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當的公共資源,這些公共資源包括人財物、時間、精力等方面的內容。政府作為人力資源開發的主體,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優先發展基礎還是高等教育?公共資源在城市與以及區域之間如何進行有效的分配?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價值選擇。二是就人力資源本身來說,作為一種活的資源,它只有通過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實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人力資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資源。因此,無論從開發人力資源的角度,還是從利用人力資源的角度來看,人力資源開發本質上都是一種資源配置的過程。當人力資源開發活動與具體的組織、群體、個人相結合時,也就轉化為了利益分享與社會發展的問題,也就關涉到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理念的取向問題。
二、人力資源開發的強正外部性規定了政府是人力資源開發的核心主體
人力資源開發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作為一種投資,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人力資源開發的收益是多樣性的,社會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從人力資源開發中獲益,當人力資源開發的主體為政府時,它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公共產品,簡單的來說,即一個人消費某一產品并不會損害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的產品,它不同于私人產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相比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顯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產品是為整個社會提供的,不能將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別歸于由某一個人或組織來消費,如安全、秩序、國防等等。當然,依據受益范圍的大小,可以將公共產品劃分為全國性的和地區性的公共產品。盡管如此,公共產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總是向全國或某個地區的所有成員提供其效用。而私人產品的效用則具有可分割性,市場商品的效用發揮必須分割給具體的“個人”才能得以實現,并由具體的“個人”來支付相關費用。
2.消費的非排他性。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即一個人或組織對某一公共產品的消費,并不或妨礙其它的個人和集團同時消費該公共產品,也不會減少其他個人或組織消費該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例如,航海中的燈塔,可以為夜間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產品則具有排他性,當消費者為私人產品付錢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該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競爭性。這里的非競爭性是指公共產品的價值不會因其消費者的增加而減少,如路燈的照明,這表明公共產品的消費者無須通過市場采取競爭的方式來獲取。而私人產品的消費者一般必須通過市場采用出價競爭的方式來獲取產品的消費權,如我們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來獲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產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它追求社會效益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產品的提供則一般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場利潤的最大化。
公共產品的以上四個特征是密切聯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其它兩個特征是它們的延伸。在實際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純粹的公共產品比較少,如國防;而大量存在的是準公共產品。盡管如此,我們也完全可以根據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來區別一般的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公共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市場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是失靈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應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和政府實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內容和邊界范圍,包括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基礎教育、社會保障、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市場提供公共產品的失靈為政府干預及其職能界定提供了邊界,市場的外部性是其失靈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經濟主體(個體、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一個經濟主體的活動對其他經濟單位產生影響,而該主體又沒有根據這種影響從其他主體那里獲得相應的報酬或支付相應的補償。外部效應有外部正效應與外部負效應兩種形式,好的或積極的影響被稱為外部正效應或外部經濟(如一個人養花種草給鄰近的養蜂人帶來的好處),壞的或消極的影響則被稱為外部負效應或稱為外部不經濟(如化工廠化學物質和噪音的散布所產生的外部損耗)。當外部效應存在時,市場是無效的,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來調節以達到社會資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爾多對外部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認為“在經濟活動產生‘外在需求’的地方,無論是受益還是損耗,由生產者滿足這些需求都是不恰當的,或者說是不可從生產者那里征收的。這樣市場結果將沒有效率。因為這些外部受益或損耗是不進入決定生產決策的的。”[2]市場機制難以解決外部效應的問題為政府干預提供了依據,面對外部效應,政府一般是通過補貼或直接的公共部門生產來推進外部正效應的產生,并通過相關政策、措施來管制外部負效應的產生或彌補外部負效應對社會造成的損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其中,政府有效的創建公共福利系統,包括養老院、孤兒院、社會保險機構、殘疾人護理中心等;公共衛生系統,包括公共防疫系統、公共保健系統、公共醫療系統等;公共教育系統,義務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經費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業和娛樂休閑設施,如博物館、展覽館、館、少年宮、公益性休閑場所以及名勝古跡和古文化遺址保護等;從事基礎、前沿學科和有戰略意義研究創造的科研機構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就人力資源開發來講,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實施人力資源開發的兩種主要形式。教育是人們獲取知識和增長才干的主要途徑,馬克思曾經說過:“要改變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獲得勞動部門的基能和技巧,成為發達的和專門的勞動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訓練。”[3]健康是人力資源開發的基本環節,世界銀行在《1993年世界發展報告:投資于健康》中明確指出:“良好的健康狀況既是人類發展最根本的目標,又是加快發展的手段。”馬歇爾曾指出:“健康與強壯、體能、智能與道德情操……是財富的基礎。而物質財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這樣一種事實,即如果加以明智的運用,它可以增進人類的健康與強壯、體能、智能與道德情操。”[7]這道出了健康與財富間的密切關系。而公共教育資源與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基本屬性,這些領域靠市場是很難解決的,政府必須在這些方面發揮主要功能,為人力資源開發創造良好的基礎環境,這尤其在我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我國人口基數大,充分的保障基礎教育和基本的公共醫療衛生是使我國從人口大國邁向人力資源強國基礎性條件,具有戰略意義。此外,在人力資源開發的諸多環節,政府都應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包括政策引導、信息提供、人力資源配置與利用的宏觀調控等等,通過這些措施來糾正市場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醫療衛生服務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醫療衛生資源是有效實施人力資源開發基本保障。
三、人力資源開發的政策理念:公平與效率
政府作為人力資源開發和人力資本投資的核心主體,其活動是通過一系列的人力資源開發政策來實現的,如教育政策、公共醫療衛生政策等等。政府機制的運作不同于市場,政府作為公共權力運行的主體,政府在進行人力資源開發時,應堅持公平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進和維護公共利益。而市場機制的運作所遵循的是市場,各經濟主體在進行人力資源開發時,是以效率優先為導向的,追求市場利潤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機制的運作應重在解決公平問題,而市場機制的運作重在解決效率問題,政府作為人力資源開發的核心主體,對公共資源的分配應堅持公平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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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資源分配的價值前提
“公平”一詞涵義豐富,作為政府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作為政府對公共資源進行分配的價值前提,可以將其理解為政府對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從深層次上講實際上是一個價值選擇的過程,以對全的公共資源進行合理分配,有效調節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和促進和諧利益格局的形成,進而實現社會的協調為目標指向。當前,我國正處于深刻的社會轉型之中,各種利益關系更為復雜,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必須綜合考量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把握社會的整體利益格局。我們可將體現公共政策公平價值優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義上的理解,即通過公共政策的運作,為公眾創造平等發展和有利于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政策環境。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一是創造機會均等的政策環境,這主要是指每個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應是相同的,公眾對社會各種價值、資源的獲取應具有同等的機會,讓人們能夠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不能有歧視。二是創造規則一致的政策環境,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每個人都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各種法律、法規對每個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辦事。三是創造收益適當的政策環境,這主要指所有人的勞動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勞動和合法收入都應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公平不是要求絕對的平等,而是強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進行公共資源分配時,必須同等地對待每一個人,同等對待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絕對平等是不可能實現的,盡管公共權力主體可以為公眾創造機會均等的政策環境,但其背后隱藏著的事實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為“起點平等即使作為一種理想,也不真正意味著一個人在進入每一個競爭時在所有四個因素中?穴出身、運氣、努力和選擇?雪與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個人在先天素質上也是有差異的,那種絕對的平等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堅持“公平”優先的價值并不是要求絕對平等。政府在對公共資源的進行分配時必須平等考量各群體的利益訴求,以公共利益為旨歸,有效調節各種社會利益關系,盡可能地把差異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和維護社會的整體平衡。
衡量價值分配的合理性從更深的意義上講就是要看這種價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斷滿足了人們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進了人的全面發展。公平的價值觀反映了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一種狀態,也是衡量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會價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不斷發展的利益需要和發展需求,這種需要和需求的滿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政府對公共資源的公平分配來實現的,是整個社會和人實現全面發展的基本條件。
(二)效率: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進行公共資源分配的應有之義
效率作為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主要是指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權力主體對公共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配置時,在公平價值追求的前提下應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對有限的公共資源的配置。公共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客觀地確定政策結果并將政策結果與政策的預期目標進行比較。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政策目標實現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資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對公共資源的分配,我們可以通過考察人們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資源占有量以及社會對教育的滿意度等指標來進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產出效率。政策資源投入與政策產出之間的比率關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資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標,阿瑟·奧肯指出:“效率意味著從一個給定的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6]一項政策即使實現了政策目標,或是較高程度地實現了政策目標,但政策投入的資源過多,造成了政策資源的無效利用和浪費,使政策資源的應有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也不能認為這種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會整體效率。通過衡量公共政策對整個社會活動產生的,我們可以從整體上考察政策配置資源的狀況,如政策的實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是否促進了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經濟學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資源配置使所有的社會成員得到的總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質。”[7]社會的整體滿意度是我們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資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學者們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為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對于帕累托效率,經濟政策學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從帕累托原則的概念我們可以推出帕累托最優概念。”“如果從社會狀態a移動到其它狀態,提高社會中某一社會成員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個其他成員的條件惡化,那么社會狀態a就是帕累托‘最優的’。”[8]帕累托效率為考察政策配置資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據,但在現實的政策實踐中,要使政策配置資源達到帕累托效率幾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們可以無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標準反映了公共權力主體與公共資源之間的關系,標志著在公共政策的實踐中公共權力主體有效配置政策資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資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發揮的程度。
人力資源開發的過程也是公共政策實踐的過程,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公共資源投入,公共資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會的整體人力資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重要標準。市場機制追求的是效率優先,而政府機制應以公平價值為先,以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為旨歸。在進行人力資源開發活動時,其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市場利潤,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而政府作為人力資源開發的主體,是不能以盈利為目的的,其根本目標是為了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個國家人力資源水平,增強國家的國際競爭力。
四、公共財政是人力資源開發的強有力保障
人力資源開發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具有較強的周期性,見效慢。教育投資、基本醫療衛生等投資都是大型的社會工程,這些工作靠市場是難以解決的,只有通過政府對公共財政、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決。作為一項準公共產品開發活動,人力資源開發或人力資本投資不僅具有較高的預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見的,也包括看不見的。人力資源開發所形成的人力資本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特點,如科研人員所取的攻關所表現出來的收益不僅僅是具體的個人,還有這些科研人員所在的組織;同時,科研成果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會受益,在國際上也可以提高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對于從事基礎、前沿學科和具有戰略意義的研究創造,政府在這些領域應通過公共財政為其提供良好的基礎環境和實施相應的激勵措施,積極鼓勵科研人員進行科學研究,以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的效能。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們對“財政”一詞的一般理解是:財政是個分配,以國家為分配的主體,經濟資源的配置服從于國家計劃,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財政”一詞的涵義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的理念相適應的,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財政代替企業成為了社會投資的主體,成為了社會再生產的主要構成要素。而財政則認為“財政”應是公共部門經濟或公共經濟,現代政府不僅是一個純消費的單位,也是一個創造價值的生產部門,是與家庭部門和企業部門等相對應的一個重要經濟部門即公共經濟部門。這個部門的任務就是提供公共產品和滿足社會的公共服務需要,彌補市場失靈。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部門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主體,財政作為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在社會資源配置中居于主導地位。相應地,致使財政的職能范圍大而寬,幾乎囊括了生產、投資,乃至消費的各個方面。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變要求政府職能的相應變革,尤其是經濟職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國財政的職能范圍。因此,借鑒有關市場失靈、公共產品與公共財政理論來認識財政的性質問題具有突出意義,即國家財政應是公共財政,它在社會資源的配置中應主要對市場機制起拾遺補缺作用,公共財政所要解決的是市場不能解決或者通過市場不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諸如提供公共產品、糾正外部效應、維持有效競爭,調節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秩序等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彌補“市場失靈”,這也是公共財政的主要職能范圍。我國在黨的十四大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關于公共財政改革的研究和討論逐漸興起。1998年全國財政工作會議第一次提出了建設公共財政的要求;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將建立公共財政初步框架作為“十五”時期財政改革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改革目標,發展市場經濟需要相應的公共財政制度相配合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從人力資源開發的角度講,建立科學、有效、合理的公共財政體制無疑能夠為人力資源開發注入強大的動力,提供強有力的資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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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學,吉林長春130012;⒉吉林省社會科學院,吉林長春130033)
摘要: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把握及培養將對中國法治建設產生積極的作用。據調查,大學生整體上對法律充滿信心和信任,但對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和關注度不夠;對涉及自身的權利和利益比較關注,但缺乏維護權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夠正確認識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護法的勇氣和信心。因此,針對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的現狀,必須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實高校法治意識教育內容,營造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形成以民主機制為核心的高校決策管理體制。
關鍵詞 :大學生;法治意識;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圍
中圖分類號:G6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簡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政治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
法治的要義不僅在于完善的法治體系,更在于其蘊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貫徹落實,而這必然依賴于公民個體共同參與的實踐行為。因此,法治意識作為支配公民外在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就構成了法治實現的主觀要件,或者說公民法治意識的高低將決定著法治國家的實現程度。我國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人數達2000多萬,①作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體和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對他們法治意識的把握及培養將對我國法治建設產生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一、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現實功能
公民法治意識構成了法治國家建設的評價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夠促成公民守法的行為模式進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時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實施、運行和完善。但是,對大學生群體法治意識的培養又有著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是大學生未來立足社會的基本條件
在知識經濟時代,“個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們個人生活質量和強大社會實力的關鍵”。[1]隨著我國建設法治國家進程的快速推進,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法律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法治意識和法律技能已經成為當代大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從在校時期的勤工儉學、畢業求職到日后步入社會生活和工作中誠實守信、平等交易、按章辦事、合法維權等,無不與法律相關。從某種程度上說,基本法律素質和法治意識的優劣將關系到一個人能否順利與人交往和穩固立足于社會。
(二)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是大學生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必備條件
大學生作為整個社會知識層次較高的群體,其法治意識如何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產生重要影響。僅僅奉公守法、以法律來規范自身行為還遠遠不夠,是否具備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識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主動捍衛法律,在國家事務管理中發揮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帶動一般公民的行為,最終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將是衡量大學生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重要指標。
(三)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是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大學生正處于生理和心理從不成熟走向成熟、從家庭和校園走向社會的過渡階段,經濟能力和社會閱歷的欠缺使得大學生缺乏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能力,比如勤工儉學和求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證件、拖欠甚至拒發工資等。面對這些情況,很多大學生或者忍氣吞聲,或者過激對抗,維護自身權利的內在心理準備嚴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給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和權利維護造成了一定的壓力。“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高等教育不能僅局限于傳授知識,而應當針對大學生如何適應社會、服務社會給予方法上的指導。因此,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讓其學會運用法律的途徑和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當前有效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學生法治意識現狀調查與分析
為了解當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現狀,本課題組選取了吉林省長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屬“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學,省屬重點大學以及省屬公安高等院校)不同專業、不同年級、不同性別的本科生進行了問卷調查,按照隨機抽取的方法,共發放學生問卷600份,回收問卷595份,有效問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調查題目設計包含大學生法治意識狀況的三大方面: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涉及自身具體法律行為的觀點和看法、對學校法制教育及其他問題的看法和處理。
(一)大學生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
本部分題目涵蓋了大學生對我國法律的宏觀理解和微觀掌握,側重個人的主觀感受、評價和情感。
⒈大學生學習和了解法律的途徑。對法律學習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確運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在多項選擇中,大學生群體了解法律的途徑接近和超過50%的前三位分別是: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77.4%),學校課程(63.58%)和網絡(47.89%)。從中可以看出:⑴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信息傳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這一特點與傳統信息傳播方式在我國仍然是受眾最廣的渠道有關,這些方式所面對的不僅僅是大學生群體,同樣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因為覆蓋面廣,也成為法律宣傳的主要陣地。⑵大學生作為整個社會中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群體,決定了他們的很大一部分知識來自于學校教育,特別是作為義務教育非重點內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學階段講授,這就使得大學課程成為大學生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⑶網絡作為新興的信息傳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為盛行,其具有快捷、簡便和豐富的特點,當然也會存在良莠相間的問題。盡管褒貶不一,但不能否認大學生們與網絡的不可分性,除了學習、娛樂、社交等用途之外,通過網站了解法律也成為近一半大學生的選擇。⑷在其他的較少選擇中,僅有1/5的大學生選擇通過書籍和論文的形式來深入學習和了解法律。這與當前通過購買圖書獲得信息資料的成本遠遠高于其他方式有關。另外,法律論文多為學術型,除了法學專業的學生之外,很少有人會選擇這一方式來了解法律。
⒉大學生日常對法律的關注程度。社會的不斷發展決定了法律經常處于變動之中,新法的實施、舊法的修改和廢止,這些信息是否會受到大學生的關注?根據調查,近七成的大學生偶爾關注法律變更信息,僅有14%的大學生會經常關注并主動了解具體內容,有16.76%的大學生基本不關心這些法律信息。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今天,增強全民法治意識是一項重要任務。大學生作為國家未來建設的主力軍,更應該將法律知識、法治觀念作為自身修養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規范自己的行為,帶動和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加深對法律的理解和認同,推進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但從調查結果看,大學生日常對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認知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會關心,由此說明大學生自覺學法的意識不強,這也嚴重妨礙了大學生主動運用法律知識進行行為選擇。
⒊大學生對當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體評價。公民對法律的感知和評價將會影響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為方式。根據調查,接近10%的大學生對法律有堅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夠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學生在認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時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夠辯證地看待法律的功效。這些正面評價代表了大學生對法律擁有信任和依賴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學生對當前我國法治的整體現狀不滿意:有3.88%的大學生對法律完全持否定態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夠維護自身利益;19.06%的大學生對法律沒有信心,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錢、權力和人際關系的影響。這種調查結果與當前我國社會的大環境相關,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執法,司法腐敗,權大于法等現象在很大程度上給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帶來了負面影響,導致一部分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對于這些消極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導,在他們步入社會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能做出比較極端和錯誤的行為選擇。
⒋大學生對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大學生即將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對于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應當有所了解。試用期上限的規定是勞動合同中保護勞動者的重要條款。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根據調查,只有不到50%的學生回答正確,在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四學生中,回答正確的不足17%。調查結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學生對于一些具體法律知識的掌握并不全面、準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學生就業指導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關注大學生就業率之外,對大學生就業中的權益保護也應引起高度重視并成為重點關注的內容。
(二)大學生對涉及自身的具體法律行為的觀點和看法
本部分題目涵蓋大學生對具體公民權益的認知以及維權意識,側重調查大學生具體的維權行為選擇。
⒈大學生對隱私權所持的觀點。隱私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2]根據調查,90%以上的大學生對于本題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隨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兩項侵犯隱私權的內容都能正確認知,但也有8%的學生將“背后議論他人”錯誤地判斷為侵犯他人隱私權。關于學校公開公布學生考試成績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學生隱私權一直存在爭議,但通常在法律上認為考試成績屬于學生隱私,不應當張榜公布,而且也有學生因此起訴學校并勝訴的先例。[3]所以,“學校在網上公開公布補考學生名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了學生的隱私權,但在此次調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學生認為這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可見,對這個問題而言,大學生的認識并不清晰,這與我國長期以來重管理權力、輕學生權利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有關。
⒉大學生的護法意識。護法意識是公民自覺、主動維護國家法律,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心理和信念。根據調查,僅有36.58%的大學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堅定地選擇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接近40%的大學生只會匿名提供線索,22.74%的大學生不能確定如何選擇,1.37%的大學生明確表示不會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調查結果顯示,絕大部分大學生具有一定的正義感,能夠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維護社會正義,但在具體行為選擇時卻有所退卻,缺少維護法律權威的堅定意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大學生應當認識到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也有助于增強大學生的護法意識。
⒊大學生日常生活中的維權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靠單純的想法,必須體現在具體行為之中。根據調查,44.09%的大學生在購物后能夠保留消費憑證,以備日后出現問題留下有利證據。42.91%的大學生只會保留大件商品購物憑證,說明雖然他們意識到消費憑證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視。13%的大學生完全忽視購物憑證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棄了出現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對相關證據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現糾紛時避免因舉證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維權的法律后果,在這方面相當一部分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維權意識。
⒋大學生遇到糾紛時的維權能力與手段。消費者在超市購物遭遇商場人員無理搜身或搜查隨身攜帶物品而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能夠反映大學生的維權能力與手段。根據調查,絕大部分大學生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會選擇拒絕,但仍有4.81%的大學生選擇忍讓,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勇氣。在對糾紛處理手段的選擇上,由多至少依次為:報警、抗議、找商場領導、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訴訟,極個別的大學生在選項之外填寫了暴力、謾罵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超市作為企業法人無權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即使懷疑消費者有盜竊行為也必須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否則就是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明確這一點,首先,大學生有權拒絕搜身或搜查隨身攜帶物品,不應當選擇忍讓;其次,在處理方式上,報警、抗議、找商場領導、到消費者協會投訴、訴訟等方式都可以選擇,并且可以同時進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謾罵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則,不但會導致不應有的沖突,而且還會對自身維權產生不利影響。
(三)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及其他問題的看法和處理
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范圍主要在校園內,本部分題目重點調查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及處理與學校相互關系時的態度和行為選擇。
⒈大學生對學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礎”是高校本科層次的必修課程。根據調查,超過50%的大學生認為學校的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對其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學生雖然認為有必要,卻覺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當前高校對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如專業課程,教育方式相對簡單、松散、枯燥、僵化,沒有與社會生活緊密聯系,造成學生對這些課程失去了興趣和學習動力。7.7%的大學生則完全不重視或者根本不關心學校的法律公共課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學生對法律漠視和輕視的態度,或者針對學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態度。
⒉大學生在處理與學校相互關系時的態度和行為選擇。新時期大學與學生的關系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學校在管理模式上也應當從傳統的單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轉變。根據調查,在多項選擇中,大學生對學校的教學及服務不滿時選擇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反映問題的占最多的兩項,說明學生有積極的維權意識并能夠選擇正當、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過1/5的大學生選擇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學生在選項之外填寫“不滿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說明在與學校的關系上,相當一部分大學生仍然沒有擺脫傳統附屬、屈從于學校的心態,沒有積極的維權意識。另外,還有少部分大學生選擇網上發泄或采取一些消極行為表示抗議,這種非正常表達意見的方式也從另一個側面提醒學校應當拓展和設立多種投訴渠道,主動關注和了解大學生消極的群體行為和網絡信息,從中分析大學生所反映的問題,對合理的意見要積極予以解決,對不合理的意見要正面解釋和引導,不能以簡單的處分方式來阻止學生的維權行為。
三、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大學期間正是大學生法治意識逐步形成、穩定并且能夠支配大學生行為的關鍵階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創新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模式,幫助大學生樹立先進、理性的法治意識是當前必須著力解決的問題。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標
“人才培養既是大學功能的歷史起點,也是大學功能的邏輯起點,而知識傳承、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引領等,都是圍繞人才培養產生的輔助功能。所以大學功能是一個以人才培養為核心的綜合體系。”[4]什么樣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僅僅是專業知識優秀而缺乏適應未來社會的綜合能力和整體素質絕對達不到當今時代和社會對大學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質將是人才構成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根據1995年國家教委頒布的《關于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以及《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法制教育是高等學校德育內容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的必修課程。“法律教育的目標不外乎兩個,一是為法律行業培養新人,一是為更廣泛的社會成員提供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5]實際上,長期以來,對大學生“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都只是被當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在當前高校教學實踐中,“高校法制教育從屬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沒有獨立的地位”;[6]部分教師因法制教育課是基礎課而產生輕視和應付的心理;學生只會死記硬背以應付考試。這些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和完整性。
為此,高校應當充分重視法律基礎課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將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作為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體系上,賦予法制教育與德育教育以并列、與專業課同等重要的獨立地位,并合理設計教學計劃和大綱,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在師資結構上,配備專業出身、具備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授課。其次,充分發揮大學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傳播法治理念中的積極作用,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將平等、民主、公平、正義、自由、人權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讓大學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義所在。
(二)創新高校法治意識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
當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內容上沒有形成獨立、完整的教學和實踐體系,偏重法律知識的籠統講解和普及,忽視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使得法律之于大學生僅僅體現為外在的、疏離的存在,而缺乏對法律所蘊含的精神和價值的感悟和內化;在教學方式上側重單方面知識的灌輸和說教,忽視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無法幫助大學生運用法律思考和解決在社會中遇到的現實問題。
對此,高校應當注重法制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的豐富性、靈活性和實用性。首先,改變將法制課程僅僅作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識普及的做法,樹立以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為中心的教學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學生真正從內心深處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維護法律,而不僅僅因懾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脫離社會法治建設實際的法制教育是失敗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規律”,[7]以實踐性和應用性作為法制教育的評價標準,將課堂教學知識與課外實踐相結合,提高大學生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課堂講授之外,法律專題講座或沙龍、校園法律知識辯論或競賽、模擬法庭、社會調查、法庭庭審、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方式的宣傳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內容上,應當更加貼近和針對當前大學生直接面對或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力求讓每個大學生學會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貫穿在日常行為中。比如:大學生勤工儉學、求職就業中合同如何擬定,應當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際中應當提防的詐騙手段;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即時采集證據,能夠運用和求助的救濟手段等。
(三)營造培養大學生法治意識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
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要從自身日常生活場景開始,“使現實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過對法治的近距離甚至面對面的直觀感悟,逐步確立起對法治及其規范與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對法的神圣信仰。大學生最經常的生活場景就是大學校園,并且在學習和生活中接受學校的管理,因此,學校的教育管理實踐將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的思想和行為。
筆者認為,學校應當堅持“依法治校”,充分發揮法治在學校組織運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學校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其次,在學校組織運行管理中嚴格依法、依章辦事,保障決策參與主體的廣泛性、決策過程的公開性、決策行為的程序性;[9]再次,維護學校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各項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減少決策管理中的隨意性和違法違規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并貫穿于學校改革發展的始終。
(四)形成以民主機制為核心的高校決策管理體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礎,社會主義法治必須以民眾的廣泛接受和積極參與為基礎”。[10]可以說,民主是法治的靈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實踐性而非理論性,法治是直觀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個具有直觀生活感受的民眾都可以成為實踐法治的主體”。[11]所以,實踐法治和實踐民主要從自身做起,民主參與學校決策管理是大學生培養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有效途徑,而大學生在校的實踐經歷必將與本科教育一起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準備。
對此,學校應當尊重大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其提供民主參與學校決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許大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的決策方面,歐洲的大學顯得更為民主和開放,如法國大學的理事會、英國大學的校務委員會、德國大學的學術評議會等都有大學生代表參加,其中,德國的“學生們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參與大學的決策。1967年以來,大多數學生組織都提出要求,主張所有決策機構中席位學生代表應占三分之一”。[12]而我國高校長期以來對學生慣性的壓制和專權管理使大學生少有這種“主人翁”意識,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只有以開放的態度鼓勵大學生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的決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務公開制度、學代會制度,這樣,才能使他們真正從內心信服并遵守和維護學校的規章制度。其次,學校在處理有關學生學習考核、評獎評優、貧困資助、行為處罰等事務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大學生的表達權利,建立一個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允許利益相關者或其他大學生對處理決定和過程提出意見、疑義、辯解、申訴等,在雙方充分博弈的基礎上形成決策并予以實施,從而保證兩者更為理性地進行選擇。這樣,既可以有效約束學校單方面的行為,也可以培養大學生的民主權利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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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類一般行為形成機理
所謂機理指的是事物發展變化的道理。人類行為的形成機理在于解決人類行為產生、發展及變化的道理。社會是一個“行為場”,整個社會系統尤其是行為系統無不同人的存在有關,它們是一種由許多關聯的因素組成的復雜網絡。1按照一般系統理論與控制論的原理,不同的人處于統一系統中對相同的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并不一致,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內對同一環境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也會不同。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人們總是會對他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揣測,也會對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做出事先估計。這是非常復雜的過程,對于人類行為的研究因人類本身行為的復雜性也變得極為復雜,因此對于內部含有諸多變量因素和各種類型關系式的行為系統控制自然也就是一個異常浩大的工程。而對犯罪行為的研究也應該從微觀單一的方法即局限對于犯罪行為的研究視界與論證過程的方法向宏觀整體方法即將研究方向概統定位于一般人類行為及與社會各范疇之間關系闡解的方法進行轉變,這樣更有利于揭示犯罪行為深層原因及奠定犯罪行為防控的理論基石。
(一)人類一般行為與社會關系
1.人類行為是社會關系發生的中介。社會關系是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諸方面的各種復雜的關系的綜合體,是人與人在交往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關系,是社會大眾在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規范下的一種互動,在這種互動中個人以其獨有的社會地位為基礎而扮演不同的角色。人們基于人類特有自然與社會屬性必然成為社會關系的參加者與推動者,從最早期的生存結盟到后來的發展結盟,人類基于生命的要求、發展的要求、尊嚴的要求以及社會聯系的天然規定性,在追求需要滿足的過程中,形成了人際之間的聯系,而追求本身的行為就成為人與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可回避的唯一橋梁或者紐帶,我們可將其成為中介。比如,在茹毛飲血的野蠻而殘酷的原始社會,人們依靠本身所萌發的天然依賴過著一種親密而團結互助的生活,這種天然依賴來自最原初的主體對自身利益的關注: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的原始社會形態中,人類是軟弱的,生產工具的原始人不可能離群索居,一旦他們脫離群體,迎面而至的殘酷的地理環境、氣候環境乃至于弱肉強食的生物蠶食世界就會令其不堪重負而遭受滅頂之災,離開集體的原始人根本無法抵抗所面臨的任何一次的外界侵襲。在這樣極端惡劣的外部環境中要滿足生存的利益,就必須共同勞動、在團體中生活、做集體中的成員,任何離開集體單獨的個人只會有一種命運,那就是死亡。正如古人所言“夫人宵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趨走不足以避利害,無毛羽以御寒暑,必將役物以為養,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貴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2而此時的共同勞動成為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必然憑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中介。
沒有行為就沒有人類與其需求之間的銜接互動,也就沒有了利益與資源之間的結合。即便是同樣的主體、同樣的需要、同樣的資源、同樣的環境,但社會關系也會由于行為中行動方式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外部樣態。比如,采用交換的行為方式獲得某種物質資源,就會形成買賣關系;采用一方主體無償給予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贈與關系;采用竊取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侵權關系。3凡此種種更加深刻地向眾人展示了行為是社會關系的中介這一常理。
2.社會關系是一種利益關系。正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4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而社會指的就是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所謂利益,英文中稱為interest,本意為利息。在中世紀,它主要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的要求是正當的。后來,利益作為個人與社會的一種關系體現日益得到廣泛的應用,比如,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學者龐德就是將利益理論作為自己的理論的核心的。中國人則一向將利益指稱為“好處”,比如《后漢書?循吏傳?衛颯》中載“教民種殖桑柘麻之屬,勸令養蠶織,民得利益焉。”而龐德則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涉及個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斷定為是這種生活的權利”,5是從個人生活的角度處罰,以個人生活的名義所提出的主張、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是“涉及一個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斷定為是這一組織的權利”。是從政治生活的角度出發,而由各個人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6它包括了一般安全、個人生活、維護道德、保護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利益以及經濟、政治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社會活動所構成,個人是最基礎的人類歷史的單元,個人利益則是利益動力結構的原始細胞,通過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私權關系來加以實現。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所以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又可以被稱為微觀利益、宏觀利益、中觀利益。7社會關系的形成是在人類不斷去獲取或尋求獲取這些利益的過程中產生的,沒有人們利益的所求,就不會人類行動的起因,也就自然不會形成行動的進取。不同的社會活動個體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同一的交互點是社會活動個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成因,人與人的關系的形成,無論是先天形成還是后天建立,都離不開利益的導引與左右。如直系血親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利益需要而形成;夫妻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之間感情及生理利益要求而形成。人們發生各種交往,進行各種合作,結成各種關系,目的不是別的,而是滿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人的各種需要和利益要求直接導致人的各項實踐活動,直接產生社會交往,結成社會關系。人的利益要求構成了社會關系的實際內容,因而,社會關系從本質上講就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
3.人類行為是涉利行為。從利益構成的角度來看,利益可以被分解為三個要素,分別是利益主體、主體需要和主體需要指向的對象。8利益的主體即是利益的享有者,其種類可分為個人、集體和社會等。主體是利益的載體,沒有主體,利益也就沒有依附,當然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正是由于主體的存在才使得利益實現具有了意義。利益主體是三個要素中最基礎的要素,其他兩個要素都是在這個要素的前提下而存在。而利益的三個構成要素都離不開人的行為,反過來人的行為的動因形成及展開都離不開對于利益的期待與追求。
前蘇聯學者列昂節夫認為“需要本身作為主體活動的內在條件,只是一種否定的,即貧困和匱乏的狀態;只有與客體會合才能獲得自己肯定的特征。”9也就是說由于主體活動的內在否定狀態,即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狀態。正是這種狀態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現實產生。比如,傷害是個體與外界生活互動過程中的不平衡狀態,解決傷害問題使得人類要求健康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饑餓是個體與外界交換中出現的生理不平衡狀態,解決饑餓問題使得人類要求溫飽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物質有限是個體發展過程與社會環境之間的不平衡狀態,解決物質有限問題使得人們要求財產利益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個體需要是客觀的存在,并不以主體的主觀意識作為前提。
利益的三大要素,個個都離不開人類的行動,而反之,人類所進行的每一項活動同樣也離不開利益的驅使,有時這種驅動表現為顯性,是行為主體積極的追求,比如為獲得政治上的利益,而積極進行各項政治組織活動;有時表現為隱性,是行為主體不自知狀態下的不得不為,比如為獲得生命有機體的生存延續而進行的呼吸脈動。人類的任何一次的行為都是關乎利益要求的行為。
4.犯罪行為是極端逐利行為。當然,正如馬克思所講“利益就其本性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話,具有不法的本能。”10事實有行為與事件之分,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非一種事件。研究犯罪行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搞清楚犯罪行為得以形成和進行的原因,也就是人為什么會犯罪的問題。而據北京大學的白建軍教授的統計,關于犯罪原因的理論已達130多種,這種局面直接說明兩個原因:一個是犯罪學研究的花團錦簇,一個是罪因理論的非權威困境。
西方犯罪學發展經歷了古典犯罪學、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和現代犯罪學五個研究階段。犯罪古典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犯罪生物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隔代遺傳;犯罪社會學派把犯罪原因歸咎于社會;犯罪心理學派研究了心理因素與犯罪的關系;現代犯罪學研究則更為廣泛。11
波蘭學者布魯倫、霍維斯特認為是:“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為法律所禁止并 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現象的總和”。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一種對社會的損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邊沁認為:犯罪是人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的結果,是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受處罰的行為。黑格爾認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種,是故意進行的、丟掉了法的名義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對法的根本否定。 薩瑟蘭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除非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則不為犯罪。而刑事法律則是由官方機構所有關于人類行為的一套集體規范。它應毫無判別地引用至社會各階層,而由國家對違反者施以懲罰。”比利時統計學家阿道夫?凱特勒提出:“社會制造犯罪,犯罪人僅僅是社會制造犯罪的工具。”12而無論是上述哪種原因都不同程度說明了同一個問題,那就是犯罪行為的逐利特性。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使得城市化的進程明顯,在這個過程中,城市的空間也在不斷地尋求新的拓展,但由于各項資源地限制,它的擴大面臨阻礙,于是在社會中出現了這樣一個沒有辦法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城市空間相對較小,而人口密度卻在不斷增大,加之人的逐利本性,人與人之間在各種固定利益和可變利益的追求的過程中由于資源的稀缺導致摩擦與沖突的幾率升高,矛盾和糾紛逐漸增多。而人作為一種生理機體的存在,其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使得其逐利行為成為必然,加之整個地球資源的稀缺狀態不可能實際得到改觀,那么各種利益之間的就不斷發生著碰撞與爭奪。社會中的各項規范,尤其是法律規范都試圖去平衡各種沖突的利益,但從某種意義上卻無法擋住人們基于本性而逐利的行為,于是越規行為必然在社會中發生,而嚴重越規行為,即犯罪行為就必然會在這個過程中孕育產生。而為了使社會共同體不毀滅以及社會統治秩序免遭瓦解,那么就必然需要對犯罪進行預防與控制。
(二)人類一般行為的發生規律
人類行為發生的規律可以概括為六大環節:環境影響、主體需要、行為動機、行為、客觀結果、主體滿足狀況。這六大環節是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環境影響指的是主體所在環境對于主體本身的作用力。環境影響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消耗已有,產生了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二是導引需要,產生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發展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
而環境影響帶來的這兩個方面都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產生,需要是人類基于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基于人的本質屬性而產生的欲望表達,其一般內容或者說是概括性內容指的是主體在環境影響下將自身的不平衡狀態具體化為恢復平衡狀態或達致新的平衡狀態的要求。
行為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事情的念頭或愿望,是需要驅動主體事實一定目標的內心力量,是直接推動行為人去行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在動力或動因,是主觀意識的內容。按照現代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結果,表明人的行為因需要引起動機,動機產生行為,行為趨向目的,目的實現滿足,滿足導致新一輪的行為循環。動機的形成過程是極為復雜的,需要的激勵性因素是其形成的主導,但也還會取決于一定的行為情境和主體的人格特性。
此處環形鏈條中的行為指的是動機外化后的活動。行為總要以一定的方式來進行,行為形成的過程中雖然有很多的主觀性因素,但是行為的客觀性卻是行為區別于純思想的根本。行為必須將動機外化為行動才可能完備其客觀特質。而外在的行動又分為物質性行動和信息性行動,物質性行動表現為一系列的軀體動作,形成一定的物質現象表現。而信息性行動則表現為一系列的言語相向,形成一定的精神激勵與壓力。一個外化的行動有時是單一的物質化行動,有時是單一的信息性行動,有時有時物質性行動與信息性行動的結合。
客觀結果是主體通過行為獲得外界資源的狀況。沒有結果的行為必定是不完整的行為,要么它正在行為的進行中,要么就沒有實現的可能性。客觀結果體現的是行為在客觀領域的終結性標志,意味著行為在客觀領域的謝幕。
主體滿足狀況體現的是通過行為的努力、行為鏈條的聯動效應使得主體與外界社會的不平衡狀態的顛覆,平衡狀態重新得以建立的狀態。然而這個滿足的過程并沒有辦法阻擋住發展的步伐,新的不平衡狀態又出現,形成了新的環境影響,又開啟新一輪的行為過程。這是一個周而復始、永不停歇的過程。也正是由于這樣的一個過程,世界才有了新舊、老少、長短的對比,才有了地球的運轉與人類社會的發展。
二、法律行為的形成機理
(一)法律行為釋義
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中的一類,以法律關系當事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13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內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主觀要素。一類是外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客觀要素。內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動機、法律行為的目的及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外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外在行動、手段及結果。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法律行為雖然屬于人類行為,但其形成機理卻和其他的行為有著非常大的不同,其不同點體現在在其行為的環形鏈條中,行為主體行為認知能力的法律標準檢測,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指的是主體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的認識程度及對于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況下,各國都以法律的形式設定了既定的行為認知能力的標準,比如,中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18歲是一個判斷行為人行為認知能力的一個標準。達到這個年齡即具備了行為認知能力,表明其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也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所為的行為才不只是一般人類行為,而成為了特殊的法律行為未達到則不具備認知能力。另外需要點明的是此處的結果雖然仍是客觀結果,但卻不是通常所認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涉及到的行為之后的法律評價,比如,實施了違背法律規范中設定的行為模式的行為則承擔否定性后果,實施了合乎行為模式行為則承擔肯定性后果。而無論是肯定性后果還是否定性后果都是法律行為完畢之后的問題。而行為結果則處于法律行為運行的環形鏈條之中,缺乏這個客觀結果,行為便不是完整的,當然也更談不上什么承擔何樣后果的問題。法律行為的運作機理,如圖2所示:
(二)法律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情況很多,其中比較普遍與意義重大的分類便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文類,這是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容要求為標準而對法律行為做出的分類。合法行為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與法律規范內容要求相符合的行為。違法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的內容要求、應受到懲罰的行為。違法行為與不法行為指稱范圍一致,僅僅是強調層面上的差別,不法往往強調對于法律的違背,不強調行為主觀過錯問題,而違法行為則不僅強調行為對于法律的違背,還強調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治理中的重要內容。法律行為的分類圖譜,如圖3所示:
三、犯罪行為的歸屬及形成機理
(一)犯罪行為釋義及其歸屬
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嚴厲處罰的有意識的客觀外在活動。14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動,是犯罪動機及其要求的犯罪結果之間的聯系通道和作用杠桿。同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形成的環境因素,以及犯罪心理發生、發展的控制因素與運作結果就構成了一個行為機制。15存在這其中的道理即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效應,究竟哪些情況應該被確定為犯罪?人們的認識在此有很大的差別,起初的規定比較含糊、籠統,還帶有一些隨機性。各國法律文件中都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地位。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該原則從立法上表明了一個基礎性觀點:犯罪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行為本身的性質,它是對社會現實行為的法律性的確認。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性,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都會相互發生作用,如果社會主體的行為與其他主體不發生關系(純個人行為、隱私),那么它就不會(或不應)受到來自法律的壓力,當然也不會被定為犯罪。16在相互發生作用的過程中,沖突總是難于避免的。法律就是要將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到一個合理的模式范疇中,以減少沖突,或矯正沖突的狀態,或彌補沖突的損害,同時對沖突行為的實施者予以懲罰,限制其行為范圍和能力。17所以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中最為重要和核心的結構就是行為模式,行為模式是來自于實際行為,但又不是簡單的實際行為,它是生活中實際行為的范式,是對于實際行為的理論抽象與奠基框架。如果人們行使的行為與法律給人們設定的行為模式出現背離,就意味著違法,如果這種背離的極端表現就是犯罪行為,可以說犯罪行為是個人極端過錯行為模式與法律一般行為模式的沖突表現結果。
(二)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各個概念的構成是理論思索的基石,不同的目的會形成不同的理論架構,不同的理論架構會達致不同的實踐預期。搞清楚犯罪行為形成機理就必須要理清犯罪要素的相關概念
1.刑法學的角度。現代刑法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指導刑事司法實踐。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現代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客觀方面(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主體(達致責任年齡的人)、主觀方面(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在每一個構成要件內部,又存在不同的構成要素,比如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間、地點、方法。
犯罪是這樣的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然后將犯罪意識付諸行動,該行為被法律認定為犯罪。這個時候犯罪就產生。換言之,犯罪的形成有三個要素:一是犯罪意識,二是犯罪行動,三是法律明確規定。
而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的客觀環境對于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它的形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可以總體概括為:人與外界的不平衡狀態帶來的差異性的結果思維。這句話的意思實說,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必然包含著行為人的目的,解決著行為人的某種需求,行為人必然從中受益,而之所以產生行為的需要并形成一定的目的的原因在于主體與外界的不平衡導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差異性狀態,包括既得利益的差異、身份地位的差異、資源占有的差異、所受教育的差異等等。這些差異狀態在行為主體大腦中經過辨別后而尋求相應的行為方式,就是俗語所講的“罪惡的種子的萌芽、生長”。而就其差異來源,主要是物質方面、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教育方面、家庭方面、社交媒介復雜化方面、社會治安方面、社會政治方面等。犯罪行動是犯罪意識確定之后的結果,然而又有著一定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當人們選擇犯罪行為時,可能的情況有四種:一是按照犯罪意識的引導按部就班為犯罪行為;二是未按照犯罪意識僅是部分為相應的犯罪行為;三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而是在特殊的情境影響下產生新的犯罪意識,為新犯罪意識導引下的行為;四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放棄為犯罪行為。犯罪行動并不必然是犯罪意識的客觀結果,但反言之,任何犯罪行動一定存有相應的犯罪意識卻是成立的。之所以會出現犯罪行動獨立性的原因是行動的具體實施總會受控于特定的時間、空間、心理等等因素。
2.犯罪學角度。犯罪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達致對犯罪行為的防控。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的要素主要包括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者)、載體(空間)等。
所謂犯罪場,是將物理學中的概念引入犯罪研究當中,來表明犯罪行為的連續性。關于犯罪場的界定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研究領域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界定。從犯罪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原因產生犯罪效應的特定領域,或者說,犯罪原因實現為犯罪行為的特定領域。18從犯罪地理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行為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實現其犯罪行為的特定空間。也就是說犯罪場是主體與客體相交融、客觀與主觀相結合,存在于潛在犯罪行為者體驗中的特定環境。19犯罪場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信息傳遞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犯罪時間因素、犯罪地理環境因素、犯罪行為者的作用對象因素、犯罪行為的結果是信息載體,犯罪行為者是信息受體。信息載體與信息受體的結合,使犯罪行為者得以對犯罪場信息提取、處理、再現和施效,使潛在犯罪行為者變成現實犯罪行為者,而現實犯罪行為者的行為過程,導致了犯罪場的形成。任何的“場”都存在空間結構,犯罪場也不例外,其空間結構模式可以表現成這樣圖形,如圖4所示20。
四、 城市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城市犯罪行為如影隨形于城市產生、發展的過程,是以特定空間為立足點的犯罪行為類型。
城市是以人為主體的政治、經濟、科技、社會、文化地域實體,是周圍區域發展的中心。相對狹小的地域空間里集聚了眾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質、能量、財富和信息。21所以個體與社會的不平衡狀態在擁擠的城市中更為頻繁的出現,因此逐利行為愈演愈烈并最終演發成城市犯罪行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城市犯罪率高于鄉村犯罪率的原因。
城市犯罪的類型是非常特殊的,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城市犯罪所具備的這樣一些特點:“現代型”犯罪不斷出現、“侵財型”犯罪居高不下、追逐熱眼利益,“寄生型”犯罪逐漸滋生、權錢交易土壤依存,“尋租型”犯罪時有發生、勞動就業容量被擠占,“過剩型”犯罪量大面廣、步西方不良文化后塵,“墮落型”犯罪蔓延、社會矛盾積淀,“激化型”犯罪萌發、家庭功能弱化,“離棄型”犯罪增多、犯罪技術含量大幅度提高。
城市犯罪行為的構成包括三個要素: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人)、載體(城市空間場),如圖5所示。其形成過程同樣遵循法律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運行軌跡,并結合城市犯罪的特點,如圖6所示。
犯罪需要是犯罪人對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條件的已然狀態,是犯罪人對自身與外界環境不平衡狀態的認知。在犯罪需要被犯罪人以清晰或模糊的方式感知即形成犯罪意向,需要通過意向轉化為動機,犯罪動機固定為犯罪決策之后,犯罪行為就進入到實質階段,即外化階段。犯罪決策是犯罪人對于犯罪目的、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計劃的涉及與確定、犯罪時間與空間、犯罪手段選擇等問題的斟酌后并決定做出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在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并達致相應的結果時,一個完整的城市犯罪行為即告成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與城市這個特定環境緊密相關,受其制約或影響,比如一般來說,城市中有住宅生活區、文化娛樂區、工業區、商業區、郊區和飛地等,在商業區,因為這個區域中經濟往來活動是商業區主流,所以犯罪人處于這樣的環境下,其能夠感知的不平衡狀態主要集中于財產獲得、商品交易、金錢占有等方面,所以在商業區,“侵財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形態。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40771065
1 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頁。
2 班固:《漢書》之刑法志。
3 同注1。
4 司馬遷:《史記》之貨殖列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版。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張智仁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6頁。
6 (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頁。
7 董保華:《社會法源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頁。
8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頁。
9 (前蘇)列昂節夫:《需要、動機、情感》,莫斯科出版社1971年版,第5頁。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9頁。
11 王冠:《西方犯罪學理論百年嬗變脈絡梳理》,《中州學刊》2006年第1期(總第151期)。
12 傅孫滿:關于犯罪行為的分析,法律論文資料庫/lw/lw_view.asp?no=4075。
13 張文顯:《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頁。
14 許章潤主編:《犯罪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頁。
15 宋浩波:《試論犯罪行為機制》,《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校報》,2001年2月第13卷第1期。
16 胡振民:《犯罪的實質分析》,《甘肅理論學刊》,2004年7月第4期。
17 同16。
18 儲槐植:《犯罪場論》,重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