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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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原則論文

篇(1)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動,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從于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稅收法律關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就體現為稅收法定主義,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5]稅務機關在征稅活動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對納稅人征稅。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而言,行政法治原則會產生以下影響:

1.根據法律保留的原則,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6]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有權開展征收活動,其所有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而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即為越權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征稅。納稅人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也可以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開展稅收籌劃。雖然稅收籌劃行為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但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以道德名義要求納稅人過多的承擔納稅義務。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納稅是一種法律行為,與道德無關。雖然稅收籌劃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不能因此判斷稅收籌劃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稅收籌劃。

2.根據法律優先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依法最強烈的表現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國家意志依法優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達的國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優越于一切行政判斷,任何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法律對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外作出對納稅人不利的行為,即使是最高稅務機關也無權作出類似的規定。納稅人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納稅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納稅人不應承擔其他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9]如果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制定專門的限制措施,而該措施和法律規定又是相沖突的,那么這種措施就是違法的,不能對納稅人產生約束力,納稅人只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律沒有禁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3.國家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保護和法律救濟。對于征稅主體雙方來說,所處的地位與立場是截然不同的,納稅人從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著眼,必然采取各種措施,努力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也可能會利用現行稅法的漏洞。而征稅機關作為國家財政籌集部門,必然設法增加稅收收入,反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種矛盾。過去我們從國家分配論出發,傾向于保證稅務機關的征稅權力,而隨著稅收理念的轉變,人們逐步認識到保護私有財產的重要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雖然未明確載入我國法律,但在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這說明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之外的任何款項,都是對納稅人私有財產的侵害。同理,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節約的稅款屬于納稅人的合法收入,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9]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稅收籌劃發生糾紛,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行政處罰后,如果納稅人不服,認為稅務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有兩種救濟方式可供選擇:(1)納稅人認為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由上一級機關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或者合理進行審查并且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納稅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且作出相應的裁判。如果納稅人先提起行政復議,而后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進行審查。

因此,只要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征稅活動,嚴格依法辦事,充分尊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權利,并且由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及時的救濟途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完全能夠建立起和諧穩定的稅收法律關系。

[參考文獻]

[1]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77.

[2]劉劍文。稅收籌劃:實現低稅負的專業活動[J].中國稅務,2004,(1)。

[3]陳新民。中國行政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27.

[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4.

[5]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J].法學研究,1996,(6)。

[6]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130.

篇(2)

論文對絕大多數的朋友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為了讓朋友們都能順利的編寫出所需的論文,論文頻道小編專門編輯了“生態補償財稅政策”,希望可以助朋友們一臂之力!

生態補償最早是一個自然科學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生態補償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經濟手段,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并逐步成為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領域,其核心內容是生態保護外部成本內部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改善、維護和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調整相關利益者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以內化相關活動產生的外部成本為原則的一種具有經濟激勵特征的制度。

財稅視角下的生態補償涵義更加廣泛,其政策涵義是一種以保護生態服務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目的,運用財政稅收手段,調節生態保護者、受益者和破壞者經濟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財稅政策是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從財稅視角下考察生態補償路徑,有助于拓寬生態補償的理論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態補償與生態稅收政策

生態補償資金籌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態稅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來源。借鑒國外先進的生態稅收建設經驗,完善生態稅收政策,建立與生態補償機制相適應的生態稅收體系,是稅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經濟、社會、環境和諧發展的需要。

篇(3)

篇(4)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因此利益賦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扣除個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篇(5)

 

稅收遵從,通常也稱為納稅遵從,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包括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及時申報;二是準確申報;三是按時繳款。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蓬勃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會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家的介紹,我國中小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已達4 200 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 以上,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業不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而且成為技術創新的生力軍。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上繳稅款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 左右,它們正逐步成為國家和地方稅收新的增長點。但從我國稅收實踐看,近十幾年來稅務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業的稅收不遵從現象較為嚴重,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不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沒有及時變更注銷,納稅不申報或申報不及時不準確申報不入庫,沒有會計記錄或會計記賬混亂,做假賬賬中賬賬外賬,發票使用不規范,偷欠騙抗稅征稅人違紀違規等。因此,進一步發展中小企業,挖掘中小企業繳稅潛力,提高中小企業稅收遵從度,對緩解當前日益緊張的稅收

增收壓力,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增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一、中小企業稅收不遵從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量大面廣,稅基薄弱,財務制度不夠健全,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披露較少,而稅務部門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有限,很難掌握其生產經營的真實信息,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本和監督成本較高,稅收行政效率較為低下,稅務管理部門往往被動應對,對它們疏于管理,導致中小企業被動式的稅收不遵從。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在當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稅收任務作為對稅務部門的主要考核依據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往往把重點放在納稅大戶的稅收管理上,因為稅務機關只需付出較少的努力、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較多的稅收收入。而對許許多多的中小企業(包括個體戶)納稅人,因為難以掌握稅源而征管不嚴甚至于完全不課稅,使得中小企業的稅款申報率和上繳率處于較低水平。這種稅收征管現狀雖說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但在一定程度上有違稅收的經濟效率和縱向公平原則。另外,稅務部門宣傳力度和廣度不夠,使得一些中小企業對稅法知識的了解不多,導致有些企業很難搞清自己是哪種稅或哪些稅種的納稅義務人,造成了無知性的、被動性的納稅不遵從。

2、主動型的稅收不遵從: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較為薄弱,且經營成果與經營者利益相關程度高,誠信納稅使得其運營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業有更強烈的逃避稅收的動機,再加上現行的稅制設計上的缺陷,極易引起主動性的稅收不遵從。

(1)稅制設計上的缺陷:首先,我國稅制的缺陷使約束功能無法很好地發揮。如流轉稅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稅的公平功能沒有很好的發揮,導致中小企業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較低,嚴重挫傷了納稅人主動納稅的意識。其次,我國稅制設計對納稅人遵從稅法的事前鼓勵和事后獎勵的激勵措施不完善,沒有進一步明確遵從行為在精神和物質上相對于不遵從行為的優越性,使遵從納稅人產生嚴重的心理失衡。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再次,我國用稅機制不健全,使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在信息劣勢下對稅款的使用狀況缺乏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部門和官員的腐敗尋租行為嚴重,容易引發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降低納稅人遵從度。

(2)中小企業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長期以來,我國的納稅人沒有形成納稅的良好習慣和觀念,中小企業納稅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稅收文化建設的進度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稅收的宣傳力度和效果還不甚理想。雖然,近年來稅收宣傳在不斷深入,國民納稅意識得以不斷增強,稅法遵從度也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稅務部門稅法的宣傳范圍、宣傳內容和宣傳方式仍有待改進,宣傳力度還需加大,宣傳效果還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業納稅人會抱著僥幸的心理,想方設法去逃避納稅義務,一旦被稅務部門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這些稅法知識來逃避責任或減輕責任,增加了稅收處罰的難度。

二、提高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對策

1、提高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實現中小企業漏管戶最小化目標,做到實際征收管理的中小企業納稅戶與應該征收管理的納稅戶之間的差額最小化,減少中小企業被動型的納稅不遵從。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稅務部門的硬件設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協調工作的能力。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同時,積極主動地尋求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如加強與銀行、工商、海關、公安、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合作,建立一個統一的網絡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稅務機關及時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的各方面信息,減少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改善稅收征管的外部環境,更好地進行稅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崗位技能。稅務管理部門應嚴格把好入口關,保證新聘和新進人員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養和優良的業務素質,同時稅務管理部門應不斷完善在崗稅務人員的培訓機制,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稅收理論知識和業務能力,使得稅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能及時更新和跟進,提高稅務人員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國稅務人員的培訓不管在內容上、形式上還是在培訓的經費保障機制上、考核機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部門應不斷完善培訓機制。如在培訓內容上更注重針對性、時效性,創新培訓形式,探索和實施靈活多樣、激發興趣的教育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可持續性,在培訓經費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舉,既保證培訓經費充裕,又注重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率,在培訓效果考核上應注重考核指標的科學性以及考核結果的現實影響力,將干部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和任職、輪崗、交流、晉升的重要依據。

2、加大稅收宣傳力度,改進稅收宣傳形式,擴大稅收宣傳范圍,使得中小企業納稅人能及時、全面地獲取稅收知識。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進行實實在在的稅法宣傳。如在稅務大廳、公共圖書館、大型的廣場、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各種摘要從根本上形成一個長期、持久、務實的稅法宣傳,提高稅法宣傳效果,從而減少因對稅法不熟悉而導致的被動型納稅不遵從及以對稅法不了解為借口而產生的主動型的納稅不遵從現象。

3、優化稅制改革,完善現行稅制,提高中小企業納稅遵從度。

(1) 強化稅收制度的約束和激勵功能。政府以及稅務部門應建立一種有利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制度安排,讓納稅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納稅是最為節約成本、最能體現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選擇。同時應著力研究政府課稅產生的經濟效應以及納稅人對政府課稅的反應,充分了解和尊重納稅人的心聲,有利于構建更加有效的稅收制度,提高納稅人對稅制的認同度,有利于稅務部門更好地開展稅收征管工作。我國的稅收制度應繼續遵循遵循“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納稅人誠實納稅,又有利于鼓勵投資、刺激經濟增長,也能夠嚴打違規違法行為,輕稅與重罰相相結合,充分體現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則。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

(2)健全用稅機制,完善稅收公開制度,增強公共財政的透明度。公民納稅本質上是為了換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代價,納稅人關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稅款能否帶來等值的公共品補償。因此,政府應加強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讓納稅人充分享有知情權、決策權,知曉稅款怎樣使用、用在何處,而且公共支出也應充分體現納稅人的意愿,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納稅與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種平等的交換關系。只有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權利,才能自覺履行其義務,從而提高稅收遵從度。同時,建立和健全稅收權力監督機制,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對稅收活動的監督,規范稅務管理人員的征管行為,減少腐敗尋租行為。

4、加強稅收文化建設,培養全民正確的納稅意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經濟階段。2007年,我國人均GDP已達到2600美元,即將邁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是我國的稅收文化建設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沒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強以依法誠信納稅為主要內容的稅收道德建設,為解決稅收領域的價值沖突提供道德共識,促進稅收遵從。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針對不同納稅人的行為特征,借鑒市場營銷的細分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在社會中逐步確立以誠信納稅為榮、不誠信納稅為恥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同時,稅務工作者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改善稅收環境,使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成為一種社會主流行為。

5、稅務系統要堅持服務和管理并舉,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源管理,不斷提高稅收遵從度。首先稅務機關要轉變稅務行政理念,對納稅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監管為主轉變為以服務為主,利用各種信息和技術手段致力于納稅人服務的改善和加強,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服務體系,拓寬服務內容,以納稅人滿意作為檢驗服務質量的標準,提高行政績效。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稅務機關一方面通過有效的溝通機制使得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意見反應更加迅速,同時,稅務機關盡量對納稅服務標準進行量化并據此對稅務人員進行考核,條件成熟的話,對外公開服務評價結果,加大納稅人和社會對稅務人員的監督,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使得稅務人員對政府和社會更為負責。其次稅務部門應建立較為嚴密的稅源監控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納稅人稅源的全方位監控,要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搞好納稅戶清理檢查,減少漏征漏管戶,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有針對性地開展下戶檢查,不斷提高管理效能。畢業論文,稅收不遵從。并聘請有經驗的內部和外部成員成立管理委員會,為稅務機關的長期戰略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公眾、滿足納稅人的需求。

參考文獻:

1、歐斌.納稅人遵從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稅負差異及其治理[J].稅務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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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紹

2009年底,國稅函[2009]694號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2]: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同時,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但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直存在著是否需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的爭論。該條例的推出,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確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二、企業年金中的稅收制度

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國外或稱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pension)。發達國家經驗表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勵雇主雇員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企業年金本身作為一種稅源,因此,稅收制度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施行較高的營業稅或所得稅,那么必會減少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降低其償付能力與長期的發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為稅收而減少購買企業年金,將會導致全社會的保障水平降低,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由此看來,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與企業年金的主要目標(維持社會穩定)出現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證社會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訂企業年金稅收政策成為應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國外比較以美德日為例

目前,人口老齡化(agepopulation)已成為全球普遍的趨勢,美國已有13%的人口達到或超過65歲;德國為16%;日本為14%。[4]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國家給予企業養老保險計劃全面的稅收優惠,相應的稅收模式較為成熟,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本國企業為職工舉辦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1.模式選擇:EET模式占據主要地位。

國家在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稅收制度安排時要面臨三個環節的問題:繳費環節的問題、投資收益環節的問題、年金領取環節的問題。對此三個環節的稅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稅)和T(Tax征稅)來表示政府在上述環節的課稅情況,年金計劃的征稅情況可表述為8種類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圖)

類型 是否征稅

繳費環節

投資收益環節

年金領取環節

TTT

EEE

EET

ETT

TTE

ETE

TET

[5]

(2)德國

在德國,政府規定2005年1月1日前購買的年金可列支一定金額。2005年1月1日后購買的,只有滿足規定的年金產品才可列支,最高限額為20000歐元。在年金領取階段,如果是按年領取,則采用征稅或部分稅收扣除或豁免,若一次性領取,則采用全部征稅的方式。

(3)日本

為應對老齡化社會,日本在1984年建立了年金保險費得扣除制度,個人年金保險的保費能享受最高扣減稅額50000日元。2001年10月,日本還通過了“確定繳費年金法案”(日本401k計劃)。在日本,絕大多數企業年金基金計劃都有一次性給付選擇,而更多的人會選擇這種方式而不是年金給付方式,就是因為它有稅收優惠。日本退休者可以將他們的一次性給付在一定的金額內稅前列支。稅前列支的金額隨著雇員的工作年限而增長。一旦工作年限超過20年,其增長的速度就會更快。

日本免稅年金的最大水平列表單位:百萬日元

領受養老金者

最大的免稅年金額

65歲以下

單身

1.05

已婚

1.75

65歲和更年長的

單身

2.25

已婚

2.95

配偶在70歲或以上

3.05

因此有人提出,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發揮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所以財政應該予以支持,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然而我國現階段究竟是否適合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呢?下文將會做一個簡單的假設論證。

(三)我國企業年金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分析

1.提出假設

如果僅僅是考慮財政收入的問題,對企業和個人進行稅收減免的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稅收優惠這種舉動又會調動企業和個人參保的積極性,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投保的數額更多,也就是說,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收到的相關保費就更多。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按規定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保費增多,收入也就增多,那么該保險公司應該繳納的稅費也就相應增加。由此看來,財政收入從需求方減少的部分,是可以通過供給方很好的彌補回來,順利的實現稅負轉移。但是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實現呢?下面,本文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數理學分析。

2.企業年金稅收效應的數理學分析

此處我們考慮三個市場主體,個人、企業,以及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

假設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稅率M%,個人所得稅稅率N%,速算扣除數為X元),保險公司所得稅率為M%。

①實施稅收優惠前,企業以增加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而不購買企業年金,對三個市場主體的影響分析如下:

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Y元(假定員工為個人所得稅可扣減2000元工資的員工,初始工資2000元)。對于工資Y元,情況分為:

企業所得稅=Y÷(1-M%)×M%

個人所得稅=Y×N%-X

假設在稅惠政策正式實施前,企業個人不愿意購買企業年金,故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屬于企業年金的部分為零,不用對此部分繳納所得稅。

故,政府稅收總額=Y÷(1-M%)×M%+Y×N%-X

此處,N%為對應的所得稅率、X為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②對個人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實施稅收優惠,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

由于我國目前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公司就企業年金所收取保費部分是不征營業稅的,在此處我們只考慮保險公司的所得稅影響,其所得稅率為M%,費用為C。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增加薪金方式發放給員工Y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應納稅所得額減少Y。則有企業納稅為:

企業所得稅=(Y÷(1-M%)-Y)×M%

企業繳納減少額為Y×M%

經營年金的保險公司企業所得稅=(Y-C)×M%,其中C為成本

可見,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有明顯激勵作用,企業從合理避稅角度將盡可能地將對員工的加薪投入企業年金中。

③EET模式下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影響的分析

在這種假設下,政府減少的即期稅收收入為:

Y÷(1-M%)×M%+Y×N%-X-(Y÷(1-M%)-Y)×M%-(Y-C)×M%

=Y×N%+Y×M%-X-(Y-C)×M%

=Y×N%-X+C×M%

其中,Y×N%-X是個人所得稅部分,C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本費用,M%為企業所得稅稅率。

從上式看來,只要保證該式=0,那么就能夠實現稅負轉移,如果上式,那么政府的稅收將是增加的。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部分(Y×N%-X)是恒大于零的,保險公司的成本費用又不可能小于零,所以Y×N%-X+C×M%一定是大于零的,換句話說,從政府稅收角度考慮,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實施稅收優惠的話,一定會導致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

3.可行性分析基于經濟學視角

稅收效應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僅只考慮財政收入穩定的問題,稅收公平原則才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則。這種公平應該是使國家在利益分配時達到合理,不會使一部分人感到輕松,而另一部分人卻感到負擔沉重無比,或是滿腹怨言。

(1)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制度有違“受益原則”

所謂受益原則,是指富有的公民應該比貧窮的公民多納稅,因為富人從公共服務中的受益多。這也是西方稅收界普遍認同的一個觀點。

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公共養老保險尚未全民普及,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為數甚少。一般來說,自愿為職工參保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大多都是經營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或是部分壟斷企業,比如電信、石油行業等。這些行業的員工本身薪資福利待遇已經比大部分社會成員好很多,如果再對這部分員工實施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那帶來的結果可能是使這部分員工購買企業年金的數額增加,在幾十年以后,可以養老無憂。但是在社會的另一端,還有很大一部分人連基本的養老保險都沒有參與,他們當期的生活也許都不能保證,怎么奢望保障今后的生活呢?

(2)我國現階段實施稅收優惠將導致稅收分攤有違“帕累托最優”效率

“帕累托效率”指的是:資源配置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即任何重新調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使任何一人的境況更好,那么這種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講,稅收的安排應該是可以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社會從可用資源的利用中獲得最大利益。

只要政府的稅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沒有不良影響,不會干擾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那么這種政策就是正面的。

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就是兩極分化呈現嚴重趨勢,倘若對參與企業年金的富有人群進行稅收減免,那么國家損失的財政收入將會由全民買單,也就是說,那些沒有參與企業年金的成員,甚至可能連沒有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成員都要為這群“富人”共同來分攤國家的稅收。由此看來,這樣的稅收制度安排似乎嚴重的造成了社會的不公,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必然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四、小結

在看待企業年金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孤立地說稅收優惠對社會公平的影響如何,而應該把它放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加以分析。可能各自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會導致實施的政策制度的不同。

(一)國際經驗

從工業國家養老金制度發育史來看,由于經濟發展的較早、較成熟,國家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已經蓬勃發展起來,一定程度地促進結果的公平,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會成員在社會發展中的不公平縮小。其對企業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在政府強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更多考慮效率的因素的背景下推行的,也就是從單純的強調收入分配均等到也贊同收入分配與過去的貢獻相聯系。從各國的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來看,是企圖實現公平和效率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具體國情

然而,我國兩極分化的特殊國情,加上基礎的公共養老保險金的普及廣度和深度欠佳,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要知道企業年金在國外的發展也是為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證國民的生活,促進社會的穩定。如果我們在現階段就不加消化地照抄經驗,那么帶來的問題可能有:第一,與社會穩定相悖,加劇兩極分化,與“共同發展”的戰略目標相斥,會帶來負的外部性;第二,盲目實施的結果可能會使政府另謀對策,去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公平公正的成本更大。因此,中國的實際情況必會注定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國際主流模式有所差異,但在這種異同中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因此,就中國現階段來說,對企業年金進行稅收優惠限制應該更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等到經濟發展的更為成熟,國民生活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真正覆蓋了絕大部分城鄉居民時,再考慮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或許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朱銘來:保險稅收制度經濟學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P148-149.

2 彭雪梅: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研究[N],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4).

3 劉錦: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研究[N],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6).

4 徐聰:德國公共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經濟學分析[N],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4).

5 唐秀:日本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及啟示[J],經濟研究導刊,2009年第17期.

篇(7)

 

會計目標是指會計所要達到(實現)的境地或標準。會計是旨在提高企業和各單位活動的經濟效益,加強經濟管理而建立的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

財務會計目標分成兩個流派:受托責任派與決策有用派。受托責任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它以歷史的客觀的信息為主,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十分明確,沒有模糊缺位的現象,相應的財務報表應以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及其評價為重心。決策有用派認為,會計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對他們進行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強調信息的相關性、有用性,它所認定的兩權分離是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的,委托方與受托方不是直接進行溝通交流,相應的財務報表的重心是企業未來現金流動的金額、時間分布及其不確定性。

稅務會計的目標則是向信息使用者即各級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使他們進行稅款征收、監督與檢查、經營決策、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等相關會計活動。稅務會計目標可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目標。基本目標是遵守或不違反稅法,即實現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實現涉稅零風險。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最大涉稅利益的會計信息。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一)核算對象不同

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即與計稅有關的資金活動。

(二)核算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三)核算原則不同

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此外,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動,更重視可以預見的事項,而財務會計則可以有所不同,在特定時候,財務會計可以考慮幣值不穩的因素,如在物價變動情況下,企業通過會計計價方法的選擇,尋求能夠較為合理的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計量模式。

(四)計算損益程序不同

稅收法規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會福利、公共政策和權益條款,強調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不同。各國所得稅稅法都明確規定法定收入項目、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及金額的確認原則和方法。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兩者金額后,其差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會計以此為法定依據,但在實際計算時,是在“會計所得”的基礎上調整為應稅所得。當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與稅務會計不一致時,財務會計的核算應服從于稅務會計的核算,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然性

由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存在目標差異,造成二者蘊含的會計信息和信息使用者也有差異,顯然,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由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就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做出不同的工作目標取向。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法、稅制越來越健全、越來越復雜,為適應納稅人需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成為必然。

(一)體制改革要求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相分離

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只有在兩者分立的基礎上才能得以保障。因為在傳統體制下,會計制度中的某些規定呆板,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遵循稅法的要求,由于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同時遵循稅法的規定,使得在企業費用等問題上經常出現所謂的“合理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有時難以真實、公允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另外,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銷售方式的增加,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應有更大的靈活性,而在財務、稅務會計合一的會計制度中,稅法對銷售確認的時間、銷售額實現等內容的會計處理具有嚴格的要求,使得企業會計核算缺乏應有的靈活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只有二者分離才能既保證稅法的公平和剛性又保證財務會計能更好地體現會計、財務管理的職能免費論文下載。

(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法是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水平來制定的。而財務會計體現的是投資者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因為其是根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來進行核算的畢業論文怎么寫,主要是滿足微觀企業投資者的需要。鑒于我國多元投資主體出現、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現狀,要使會計核算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必須分離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三)政府和出資人取得收益的行為差異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出資人愈益表現為多元化,非政府出資者的比重愈益提高,這時政府稅收與出資人(非政府出資者)投資收益的對立就愈益明顯。

(四)國有企業改革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將會使企業的經營和企業的會計核算存在較大的靈活性。這必然要求稅法予以嚴格約束,才能使各種稅金的計算繳納得以正確、及時的完成。對此,只能承認財務準則和稅法的差異,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路。

(五)健全我國稅制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稅制改革使中國的稅收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建立了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稅收調節體系。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的體制下,穩定稅基、規范繳納行為、優化稅收收人水平的要求和各項復雜的計稅工作,不可能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一一體現。因而,作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濟范圍,都需要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以適應依法、合理、準確納稅的需要。

(六)改革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越來越多,其投資額也越來越大,而我國在國外投資業務也越來越多,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和企業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現實意義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制定決策和稅務部門的監督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可以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信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同時,可以向國家稅收征管機關及時準確提供企業納稅情況,使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反映和監督企業依法納稅情況。

(二)有利于企業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及國家稅制的完善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使得稅務會計獨立出來,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結合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有效的籌劃,盡量使企業的實際稅負最小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政府則要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礎上,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針對發現的漏洞和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使國家稅制不斷完善。

(三)有利于保證稅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某些規定的不一致性,很難做到財務會計和有關稅收的處理結果嚴格符合稅法的規定,從而影響稅收征管工作。二者分離后,稅務會計可以專門研究如何保證納稅活動按照稅法來進行、如何處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從而有條件保障稅法的嚴肅性。

(四)有利于會計準則向國際慣例靠攏和財務會計的規范化

財務會計須符合公認準則要求,以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要求不能受隨經濟形勢變化而變化的稅法制約,不能隨稅法的變動而變動,但是又不能不按稅法的要求來計算和繳納稅款。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只有使二者相分離,這樣我國的財務人員才有可能不受稅法的制約,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而真正的按照事實、公允的要求提供會計信息。

(五)有利于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可以使稅務會計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同時也可以使財務會計逐漸走出“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舊模式,從而逐漸形成相對獨立和健全、穩定的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學科體系。

綜上所述,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分離具有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我國正全面貫徹實行新的會計制度和新的稅制,此時更應該正視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差異。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技術方法和理論經驗,將我國的稅務會計早日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務會計模式,使兩者各自服務于自身的目標,更好地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

篇(8)

1、是凱恩斯主義在美國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研究涉及經濟理論的諸多領域,例如一般均衡論、福利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等。薩繆爾森的經典著作以四十多種語言在全球銷售超過四百萬冊,成為全世界最暢銷的經濟學教科書,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書中的稅收理論、政策主要包括稅收性質、稅收原則、稅收影響。

2、1940年,薩繆爾森受聘到麻省理工學院任教。1941年,他的博士論文,獲得哈佛的威爾斯獎。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薩繆爾森嚴謹的治學精神。因為他完全以物理學觀點和古典數學方法來引證、推理,因而該文被認為是數理經濟學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著作。同年,他受聘到美國資源計劃局工作。

3、1970年,55歲的薩繆爾森成為第一個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稅收優惠的本質是國家的稅式支出,是為了取得未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機會成本。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會“無的放矢”,大多是從扶持特定行業或發展特定區域的角度考慮。稅收優惠使納稅人享受了稅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納稅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資回報,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對某些企業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實質性優惠,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反倒會成為“燙手的山芋”,爭取之間需要企業籌劃思量。

案例1:天澤化肥廠以生產合成氨、氮肥、磷肥等無機化肥產品為主,由于化肥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天澤化肥廠2011年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成立了一個有機肥生產車間,利用尾菜、秸稈等天然有機物和氮、磷、鉀等無機肥料原料生產符合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2002標準的有機肥產品,2011年天澤化肥廠購進無煙煤等原材料2100萬元,進項稅額357萬元,其中40%用于生產有機肥產品,收購尾菜、秸稈買價40萬元,運費10萬元,2011年無機化肥銷售額35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有機化肥銷售額1050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方案一:有機肥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2100×17%×60%=240.8萬元;方案二:放棄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萬元,可見,天澤化肥廠放棄免稅權,2011年可以少納增值稅12.2萬。

由于天澤化肥廠生產的有機肥產品利潤率很低,投入的無機物原料增值稅稅率17%,放棄免稅權,化肥增值稅稅率13%,在產品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形成了4%的“稅收漏斗”;另外,生產有機肥產品投入的尾菜、秸稈屬于免稅農產品,允許按照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扣除,收購免稅農產品的運費,允許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根據財稅[2007]127號文件的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權,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天澤化肥廠應測算最近3年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綜合考慮放棄免稅權的3年內是否能夠獲得“稅收漏斗”收益,同時應積極改進有機肥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技術,提高產品利潤率,使有機肥產品創造增值額的同時,享受免稅優惠,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納稅人申請享受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經過資格認定,或者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報送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否則即使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也沒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例如,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轉讓所得,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雙方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如果上述技術轉讓行為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或認定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

三、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是財務部門的職責

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和財務環節,為企業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就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事實上,企業財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經濟業務,納稅義務往往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就已經發生,籌劃應重點關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流程,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不僅要求財務部門分開核算,報送相關資料,通過相關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從業務流程的角度進行籌劃,才可能使企業爭取到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2:河北潤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產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爐渣及糖慮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復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財務部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2011年8月經測算,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為12.1%,均未達到規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財務部門將上述情況向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匯報,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公司聘請了一位稅務專家,會同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籌劃,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由于公司技術人員的稅收意識比較淡薄,生產過程中只關注產量、品質等技術指標,未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指標。經過1個多月的技術攻關,公司改進了生產工藝,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達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經貿委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2012年1月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的認證,取得了證書,從2012年起,開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和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曲解稅收優惠條款,忽視涉稅風險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生產是納稅人的愿望,通過籌劃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也是稅務籌劃倡導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條款,為了籌劃而籌劃,忽視涉稅風險。

例如,通過企業分立或分解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可以使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從表面上看,企業拆分后適用的稅率較低,獲得了節稅收益,但不能忽視的是企業拆分必然帶來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較高,需要企業慎重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部分對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區域優惠政策,企業設立時應盡量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對于已經成立的企業,如果具備了其他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只是注冊地點不在稅收優惠地區,應考慮是否搬遷,這種籌劃方法有失偏頗。所得稅的區域優惠政策,是為了適應國家在特定時期經濟發展戰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定時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就會廢止,選擇注冊地或搬遷僅僅為了享受區域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由于國家對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設立后應根據自身條件,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靠攏,爭取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等,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限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六方面的條件,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抽查和復審,大部分企業很難將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業,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了解,盲目籌劃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首先需要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把握。有些財務人員為了給企業創造節稅空間,熟悉稅法條文,認為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比較簡單,忽視籌劃細節,結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案例3:慈濟中醫院創辦于2010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1年6月12日,稅務機關對醫院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醫院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24萬元,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未申報納稅,據此,稅務機關對中醫院2010年度取得醫療服務收入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補征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加收滯納金,并處于0.5倍罰款。

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中醫院的財務主管認為,根據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和車船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財務主管認為,中醫院在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六、濫用稅收優惠,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目前我國的納稅人中100%都想少繳稅,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獲得節稅收益,本身無可厚非。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稅種,優惠方式靈活多樣,惠及的行業較多,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不強,過分追求利益,無視稅法的尊嚴,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案例4:合肥某私營企業2010年底進行盤庫檢查,發現一批零配件和包裝物因設備更新換代和產品外包裝更換,已經屬于不需用物品,賬面價值64萬元(不含增值稅),總經理同意盡快將這批存貨變賣。田某認為這些貨物購進時間較長,外觀陳舊,如果按正常銷售應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按銷售舊貨處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雖然這些貨物不符合稅法對“舊貨”的界定,只要稅務檢查人員不過問,少交的稅款很難被發現。田某的想法得到總經理的認可,2010年12月29日,企業將這批貨物變賣,獲得價款51萬元,財務部門按照銷售舊貨申報繳納增值稅0.98萬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通過對企業的賬面審核、倉庫資料核對,確認這批貨物沒有使用過,不能按銷售舊貨處理,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43萬元(51÷1.17×17%-0.98),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

稅法所指的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企業的這批貨物實質上是未經使用的新商品,并沒有進入二次流通環節,不能依據購買時間和陳舊形態判定為舊貨,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田某為了使企業享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違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使企業因偷稅漏稅被查處,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莊粉榮:《納稅籌劃大敗局》,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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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麗紅:《戰略聯盟稅收籌劃研究》,中國海洋大學2007年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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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喬兵:《企業合并的會計、稅務處理及稅務籌劃》,東北財經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篇(10)

1引言

由于唐初的稅制給國家帶來這么多的經濟問題,楊炎便上書請作兩稅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納了楊炎的意見,首開中國稅改費的先河。

1. 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評價

1.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

    兩稅法歸并了稅種,把混亂繁雜的稅種歸并為地稅和戶稅兩種。集中了納稅時間,一年分為夏秋兩次納稅,費全部改為正稅,一同并人兩稅。其具體類容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其租、庸、雜搖悉省,而丁額不費”,就是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

    (2)“戶無主客,以現居為薄”,就是以戶為征稅單位,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即“居人之稅”。

    (3)“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照資產和田畝征稅,即根據資產定出戶等,確定應納戶稅稅額,根據田畝多少,征收地稅。

    (4)“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制人”,要求唐朝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這成為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1. 1. 2兩稅法的進步意義

    兩稅法的進步意義著重體現在兩大方面:第一由于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納稅面,有利于減輕人民的負擔。第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這種納稅方式是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的,較之于“租庸調制”更合理,更進步。

    兩稅法對封建生產關系的調整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給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帶來很大沖擊。

    首先,兩稅法的頒布意味著“租庸調制”的廢除,因此與“租庸調制”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國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國有制”,實際上也正式宣告廢除了。這就表明唐朝政府從法律上正式承認了兩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不能照舊并存下去的現實。

    其次兩稅法不再像“租庸調制”那樣“以身丁為本”,直接控制農民的人身征取賦稅、特別是征取力役,而著重按財產多少征稅,實際上廢除了力役;而且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原則,不再區分土戶與客戶,全都按資產多少分等交納兩稅。

1. 1. 3兩稅法的局限

    兩稅法的局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貨幣計量稅收,雖然可以簡便征收,但是貨幣的幣值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貨幣的變動又會影響稅收負擔的高低,尤其是在貨幣升值的情況下,會加大稅收負擔,從而可能會引起人們的不滿,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二是,單以資產作為課稅的依據,不夠合理。因為資產的多少并不容易測量,而且很可能發生隱匿資產的行為,不利于保證財政收人,資產的價值高低也不一定和資產的數量成正比,就可能出現負擔不均勻的后果。

3兩稅法與現代稅收思想的聯系

3. 1兩稅法中體現的現代稅收思想

    兩稅法雖然是唐代的稅收思想,但是它也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人為目的的。其中也可以看到不少現代稅收思想的影子。

    首先,兩稅法規定的: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不分貴賤和身份,每個人都要履行納稅義務,這體現了稅收當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現代稅收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在兩稅法中人們已經有了要公平納稅的理念,只是還沒有明確提出而已。

    其次,兩稅法規定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這樣簡化了稅種,也簡化了繳稅的程序,節約了納稅成本。

    第三,兩稅法的量出為人原則,規定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中國古代財政制度,一向遵循量人為出原則,在清代以前,我國始終沒有產生預算制度。預算制度本質上是量出為人的。楊炎主張“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這就開創了我國預算制度的先河。現在的要把國家先劃分事權和財權,再制定收人計劃,也是以這一思想為源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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