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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外匯管理條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準后,按照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而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則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了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新條例顯然有利于為資本流出進一步拓寬渠道。
另外,由于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放寬了外匯流入流出的諸多限制,增強了外匯流動的自由度,增強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基礎,因此,這將會更大地推動人民幣匯率浮動幅度,使人民幣向著可自由兌換的方向又邁進了一大步。
原《條例》自1996年1月29日和1997年1月14日修訂以來,對促進國際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外匯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一是,外匯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經常項目已實現完全可兌換,企業可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的外匯需求基本得到滿足,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不斷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需要修訂原《條例》以鞏固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國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由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原《條例》重在管理外匯流出,需要修訂原《條例》以對外匯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在中國經濟日益國際化,國際資金流動加快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建立健全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風險,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
此次新《條例》的修訂,在堅持改革開放的基礎上,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全面修訂原《條例》
據了解,新《條例》對原《條例》作了全面修訂。
一是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三是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完善外匯收支信息收集,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統計、分析與監測;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為保障外匯管理機關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增加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同時規定了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
重點規范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范是《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新《條例》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并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原《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而新《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為保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新《條例》要求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此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核銷、核注、非現場數據核對、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一、將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至90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仍可在外匯賬戶內存放90日。對于超過90日后仍未結匯或對外付匯的,開戶金融機構須在90日期滿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資金結匯手續并通知該境內機構。?
關鍵詞:航測調繪 必要性 方法
Abstract:The caus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the urban and rural basic construction rapid development, so that how to improve the survey of large scale topographic map of field inspection, in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worker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before the. Based on the survey of large scale aerial survey outside the necessity of aircraft external drawing a data request has carried on the simple elaboration,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aerial survey;necessity;method
中圖分類號:P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航測大比例尺地形圖調繪的必要性
七十年代后期, 我國航測事業有了飛快發展, 國內各工程測量部門采用這一先進的測繪技術, 為工程勘測設計提供各種大比例尺地形圖。實踐表明, 航測圖所反映的地形詳盡逼真,具有較高的數學精度, 并減少了大量的野外工作, 有利于工程勘測設計的進行, 深受各專業技術人員歡迎。航空攝影測量需要經過航空攝影, 外業控制測量和調繪, 室內作業等三個基本過程。由于航空攝影受到氣候條件, 航攝飛行申請與審批, 航空攝影單位計劃安排等等影響, 往往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此外, 對于交通困難, 地形復雜且人煙稀少地區, 野外工作變得更加困難。所以航測的推廣應用受到一定限制。隨著國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 例如,國家的一些重點建設工程, 勘測、設計、施工的銜接分緊湊, 期限很短, 經常要求在較短時間內提供質量好的大比例尺地形圖, 又如處于人煙稀少山區, 小面積的工程項目, 利用人工測量必須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增加工程建設的負擔, 因此研究利用航測資料測繪大比例尺地形圖十分必要。通過多年的研究和實踐, 針對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和既有航測資料的狀況, 制訂出有效的技術措施, 直接利用既有航測資料測繪鐵路大比例尺地形圖是解決急需,縮減勘測經費, 節省人力的有效途徑。把航測數字化手段運用到大比例尺成圖的過程中,將發揮它的顯著優越性。相片調繪是運用航測數字化手段測制出高質量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十分關鍵的一環。
2 對航外調繪資料的要求
2.1 航空攝影像片
航空攝影像片是我們像片調繪的基礎資料或工作底圖,它包括航調片及立體觀察片,所以航片資料情況的好壞無疑要對我們調繪的作業進度及成果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尤其對大比例尺成圖而言,這種影響會顯得更為突出。因為大比例尺地形圖與其他中小比例尺地形圖相比,具有成圖精度要求較高、各種地形要素表達細膩、信息負載量大等特點,這自然就要對航片資料的各項質量情況提出更高的要求。
2.2 航攝像片的質量
航測外業調繪質量受野外判讀,室內清繪、表示,符號統一運用,航片質量等影響,只有在滿足要求的航片上,準確判讀,運用合理、清晰、簡易、統一的地圖語言表示,才能保證最終成果的數學精度和地理精度。首先,如果航片影像質量不佳,即影像的紋理層次不清,沒能很好地把一些微小的地形信息單元充分地顯現出來,影像密度及反差也沒能達到一種較為理想的適中狀態,那么這種劣質的航片資料對我們大比例尺地形圖的調繪生產作業顯然是不利的。在大比例尺地形圖上絕大多數的地形要素一般都要以高度的精確性詳盡地表達出來,一些微小而又獨立的定位要素占有很大比重(如電桿之類的地物要素),大的地物要素其細部又要保持幾何形狀上的高度精確(如樓形),若資料影像模糊不清,就要給調繪的室內判讀立體觀察及野外實地判調等一系列作業程序帶來很大的障礙,甚至無法進行;影像密度反差偏高也同樣會造成上述的影響,特別是對像片清繪整飾造成很大的困難,因為影像密度反差,過黑或過白都要影響甚至完全遮蓋某些要素或其細部的正常顯現,如過黑的密度影像,其調繪內容往往就要同陰影部分混為一體令人難以區分,這樣一來對外調的各類要素筆跡著墨整飾,調繪者就要花費極大地精力來加以判識,從而影響工效及調繪成果的質量。
2.3 外業調繪底圖比例尺的確定和選擇
大比例尺的地形圖調繪,航片資料的放大倍數,即航調片比例尺的確定和選擇。根據多年來的生產實踐經驗表明:大比例尺成圖,航調放大片的比例尺原則上不應小于成圖比例尺的2.5倍,地物稀少地區對比例尺的要求可適當放寬。由于大比例尺地形圖所要表示的內容繁多,信息表達細膩,單就這個意義來講,在不影響清晰度的前提下,自然是航調片的放大比例越大越好,比例倍數的增大無疑會給我們實際作業在技術上帶來一定的便利,也就是說在判讀及清繪整飾等作業環節上是有利的,但在野外攜帶使用的機動性上卻是很不方便的,反而降低了它的使用效果;再者航調片幅面無目的地放大,要增加感光材料的投入,在經濟上是一種浪費,在成本效益上也是不可取的。所以航調放大片比例尺的選擇,是大是小,在
遵循一般原則確保曬圖質量的前提下,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即根據測區地形要素的繁雜程度,在使用的技術性和機動性兩者之間加以合理的權衡,城鎮密集地區的大比例尺地形圖調繪,航調片一分為二,要盡可能以大為佳,反之放大比例尺可選取小一些乃至放寬。
3室內判繪作業的具體方法
1)首先在室內直接對影像進行解譯。結合作業圖幅的具體內容,詳細分析提供的各種資料和判讀樣本,熟悉和掌握作業圖幅內各地形元素和影像特征。
2)室內判繪要依據成像規律,充分利用影像特征(影像的形狀、大小、色調、陰影、紋理、圖案、相關位置)和有關資料。通過立體觀察,認真識別,綜合分析正確判繪各種地形元素。如果影像不夠清晰或地物密集時可先依據影像對地物進行調整標繪,通過室內解譯從影像中判繪地物、地貌,并標繪在底圖上,如果影像不夠清晰或影像太小時可局部放大影像結合周圍地物進行判斷,然后到實地補充調查確定。
3)室內判繪過程中,對于有把握確認的地形元素,按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綜合取舍,直接清繪到調繪圖幅上,對于難以辨認或疑問的影像作為判讀疑點做出相應標記,以便野外調繪時認真核對。
4野外調繪作業中的方法步驟
1)測區作業開始前,首先學習圖式規范,技術設計,踏勘報告,對測區的調繪作業做到心中有數,一般先易后難。
2)熟悉了解像片的野外實際地理位置,出發前,對照舊圖,查明本片行走的最佳路線及顯著地地理名稱,以便準確地到達目的地。
3)野外調繪作業中,首先做到三到,即看到,對于地面上的所有地物、地貌都要看到;走到,對調繪片的每一處都要走到;問到,對于不明的地物、地貌等要素,要詢問清楚,記錄明白。
5作業中的幾點經驗及方法
1)對測區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可因地制宜地確定作業順序,一般情況下按像片從上到下,從左到右順序進行,以免漏掉。開始工作選擇最佳的行走路線,以便事半功倍。
2)如測區磚瓦結構的房屋較多時,在作業中可對土房做特殊記號,反之對磚瓦房做特殊記號;如果籬笆墻較多時,對磚、土墻做特殊記號,反之對籬笆墻做特殊記號。
3)對高層建筑的房檐,一般情況下直接測量不到,可根據房檐的雨滴線來測量。
4)對于煙筒水塔的測量
① 利用皮尺直接測煙筒、水塔的周長,然后利用幾何原理求得(D=C/3.14,C=周長,3.14=圓周率);
②采用切線延長法量取煙筒、水塔直徑;
③ 在煙筒、水塔有投影的情況下,直接量取煙筒、水塔根部的投影直徑;
④對于陰影掩蓋或影像不清的地物,一般最好用皮尺采用交會法、截距法、或用平板儀實地測量。但在缺少丈量工具時,可采用目估、步量和相關位置的判調,結合像片比例尺共同確定準確位置。
6外調結束后。
要及時內業清繪外業調繪結束后,要逐段、逐片、逐項仔細認真地清繪,不要虎頭蛇尾,眉毛胡子一把抓,以免產生丟漏現象,清繪結束后要認真自查自校。總之,大比例尺航外調繪是一項內容多,工序復雜的工作,所以每個調繪工作者都應本著對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仔細、認真、一絲不茍地完成每一道工序,從而確保調繪工作的質量。
結束語
隨著測繪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測繪技術的不斷更新,地形圖、成圖質量的要求顯得更為重要。航外調繪是航測成圖的關鍵環節,有待同行更進一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因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修改,為加強對專利權許可用匯的管理,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經研究,對原《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92號)中第一項第一款專利權許可用匯的審核憑證調整如下:?
原規定的審核憑證:?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回執》;?
3、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廣告證明》;?
4、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現調整為:?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3、《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4、《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
同時,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十八號)、《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請各分局將此文及時轉發給所轄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所屬分支行。?
(一)熱錢的定義
熱錢(Hot Money),又稱游資(Refugee Capital)或叫投機性短期資本,指為追求最高報酬而以最低風險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迅速流動的短期投機性資金。
國際間短期資金的投機性利益主要由逃避政治風險,追求匯率變動,重要商品價格變動或國際有價證券價格變動而產生的,而熱錢追求的就是匯率變動的投機利益。當投機者預期某種通貨的價格將下跌時,便出售該通貨的遠期外匯,以期在將來期滿之后,可以較低的即期外匯買進而賺取此項匯兌差價的利益。因此,熱錢純屬買空賣空的投機行為。
(二)熱錢的特征
這些在國際間流動的熱錢主要具有以下“四高”特征:
1.高收益性與風險性。追求高收益是熱錢在全球金融市場運動的最終目的,而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因而熱錢賺取的是高風險利潤。
2.高信息化與敏感性。熱錢是信息化時代的寵兒,對世界經濟金融現狀和趨勢,對各個金融市場匯差、利差和各種價格差,對有關國家經濟政策等高度敏感,并能對市場的瞬息萬變迅速做出反映。
3.高流動性與短期性。基于高信息化與高敏感性,有錢可賺它們便迅速進入,風險加大則瞬間逃離。表現出極大的短期性、甚至超短期性。
4.投資的高虛擬性與投機性。熱錢作為一種投資資金,熱衷于“以錢生錢”,它們主要投資于全球的有價證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從金融工具的價格波動中取得利潤。因此熱錢的投資既不創造實業,也不提供服務,具有極大的虛擬性、投機性和破壞性。
(三)國際熱錢的大量流入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危害
1.熱錢進來對經濟造成推波助瀾的虛假繁榮。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熱錢在賭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同時,乘機在其他市場如房地產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以及其他市場不斷尋找套利機會。如最明顯的是房地產市場。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價格直線上升,全國房地產價格漲幅在12%以上,遠遠超過消費物價指數。很多房地產開發商之所以不愿意降低房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國際熱錢心存幻想,而能夠吸引國際熱錢進入中國樓市的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人民幣的大幅升值。
2.熱錢大量進入,加大外匯占款規模,影響貨幣政策正常操作,擾亂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加劇國內通貨膨脹的壓力。據有關專家計算,2008年6月24日,社科院世界政治與經濟研究所專家在社科院網站上發表報告指出,在一定的經濟學模型假設下,中國資本市場上的熱錢數額驚人,已高達1.75萬億美元,這一數字大約相當于截至2008年3月底的中國外匯儲備存量的104%。這迫使央行在公開市場大量運用央行票據強行沖銷,不僅增加了央行的操作成本,而且也使得我國貨幣政策主動性不斷下降,貨幣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
3.熱錢流入,人為加大了人民幣對外升值的壓力。我國現行的匯率體系,以及美元持續貶值,是吸引熱錢進入的主要原因。因此,只要人民幣升值預期不變,隨著流入熱錢的增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就會越大。
最后,熱錢的流出,也同樣會使經濟劇烈波動。如果熱錢大規模迅速流出,就會使一些投機氣氛較大的市場價格會大幅波動,如房地產價格迅速回落、債券價格以及股票市場大幅震蕩等。
二、新《外匯管理條例》針對控制熱錢的規定
新《外匯管理條例》共包括總則、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與監管管理等8個部分。其中,針對控制熱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總則中新增規定
和原來的《外匯管理條例》相比,新《外匯管理條例》在總則中增加了以下內容:
第七條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這3條規定不僅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而且清晰地界定了外匯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明確了管理原則,按照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通過這些規定,可以加強對熱錢的監管,一方面,當熱錢大規模流入時,管理部門就可以依照法規規定,遵循相應的管理原則,采取恰當的緊縮措施,抑制經濟的虛假繁榮,緩解通貨膨脹壓力和人民幣升值壓力;另一方面,當熱錢大規模流出時,管理部門也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遏制熱錢投資抽逃,避免其對我國經濟產生大的震蕩。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規定
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修改,是這次外匯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的重點內容,其中,對控制熱錢具有重大意義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經常項目的規定
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熱錢進入中國有多種渠道,其中虛假交易是一重要渠道,通過這一渠道,國內的企業與國外的投資者可聯手通過虛高報價、預收貨款、偽造供貨合同等方式,把境外的資金引入。
而新條例強調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必須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這將從法律源頭上遏制虛假交易這一渠道,不僅確立了經常項目的管理原則,而且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外匯管理的法律體系。
2.資本項目的規定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范主要集中在條例第三章,修訂的內容有很多,其中,與控制熱錢關系最大的就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新條例二十三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這一新規定可以說是和經常項目具有的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相互呼應補充,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改變了以前“外匯管理重流出、輕流入”的導向,這說明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在熱錢大規模流入、外匯儲備劇增的情況下,依然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再單方面追求高額外匯儲備存量,開始關注外匯儲備的流量和結構,不再給國際熱錢可乘之機。
(三)加強監管管理的規定
新條例添加了一個完整的章節――“監管管理”,分六大條款對外匯局的監督檢查職能進行了詳細敘述,并添加了可以“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當事人和直接有關單位、個人的賬戶”、查閱和復制外匯違法事件的單位、個人的會計資料和文件,并予以封存的權力。這些意味著外匯局對外匯的監管監察從匯兌環節延伸到人民幣賬戶領域。
作者單位:113000撫順市中心醫院胸心外科
非體外循環心臟跳動下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OPCAB)因不使用體外循環,完全避免了體外循環所導致的全身性炎性反應,損傷輕,恢復快,住院時間短,費用低,是冠心病外科治療的重要進展。2002年12月至2009年2月我院共完成了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65例,其中50例(77%)患者應用了OPCAB,效果良好,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男43例,女7例,年齡40~79歲, 平均年齡(50.23 ±8.31)歲,其中陳舊性心肌梗死16例, 急性心肌梗死5例,合并高血壓25例,糖尿病17例,慢阻肺6例。EF< 30% 1例, 30%~50% 27例。兩支病變10例,三支病變28例,左主干狹窄12例。心功能(NYHA) Ⅱ級20例, Ⅲ級24例, Ⅳ級6例。
1.2 手術方法 所有患者術前常規給予間斷吸氧及心內科治療。手術采用常規正中胸骨切口,同時做好不同程度的體外循環準備,取左乳內動脈或橈動脈及大隱靜脈備用,給予肝素1 mg/kg,紗布墊協助心臟暴露,用局部心肌固定器固定靶血管部位心肌。應用異丙酚、β受體阻滯劑維持心率在(70±10)次/min,收縮壓(100±10)mm Hg,減小心臟跳動幅度,在將冠狀動脈切開,向腔內送入冠狀動脈內分流器,阻止冠脈吻合口血流,并采用二氧化碳吹洗器以創造一個吻合口區的無血視野,用常規吻合方法作旁路遠端與冠狀動脈切口的吻合,遠端吻合完成后,將收縮壓降至90 mm Hg,在升主動脈上側壁鉗并打孔,作旁路的近端與升主動脈吻合,檢查各吻合口無出血,術畢用魚精蛋白按1.5∶1中和肝素,放置引流管關胸。
2 結果
全組共行左乳內動脈橋吻合50支, 橈動脈橋4支,大隱靜脈橋69支。遠端吻合口1~3個,平均(2.4±0.6)。2例術中改為體外循環下冠狀動脈搭橋術,有7例使用了主動脈內球囊反搏。
本組死亡2例,死亡率4%。1例患者術中出現嚴重低心排,改為體外循環心臟停跳下冠狀動脈搭橋術,復蘇后無法脫機,術中死亡。1例術中發生心肌梗死,術后5 d死亡。
本組并發癥包括:心律失常(室上速、房顫) 8例,頻發室性早搏2例,大量胸腔積液1 例,精神癥狀(煩躁、譫妄)6例,出血二次開胸1 例,胸骨愈合不良1例。
隨訪6個月~5年,3例術后3~5年再發心絞痛,全部患者均恢復生活自理或正常工作。
3 討論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是選擇人體自身的靜脈、動脈,或其他血管代用品作旁路,將主動脈的血流引向冠狀動脈狹窄以遠的缺血區域的心肌,改善心肌血液供應,進而達到緩解心絞痛癥狀,改善心臟功能,提高患者生活質量及延長壽命的目的1]。
眾所周知,常規體外循環心臟停跳下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CCABG)經過多年的臨床應用,手術技術已很成熟,療效也很確切。其優點體現在:給外科醫生創造了無血的、靜止的視野,有利于進行冠狀動脈的精細吻合。但體外循環本身所造成的術中及術后全身炎癥反應卻無法避免。這些復合性炎癥反應可由補體、細胞因子、激肽原/緩激肽途徑所介導和激活,中性粒細胞釋放氧自由基、蛋白凝結交聯及纖維蛋白溶解、細胞毒作用、微栓等致使全身彌漫性多器官炎癥反應,導致肝、腎、腦、肺、消化道損害,凝血機制紊亂,心肌缺血水腫致功能受損,肺間質水腫等。雖然,隨著體外循環及心、腦保護技術的研究和發展,這些損害可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但其必然會對術后監護、管理及康復等帶來影響。另外,建立體外循環雖然為手術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但其操作過程所帶來的并發癥亦不能完全避免,其中有些(如主動脈出血、血氣栓等)也可能威脅手術的順利完成2]。大多患者術中、術后需要輸血,又可能造成相關并發癥的發生。
OPCAB去除了體外循環本身所帶來的全身炎癥反應,繼而減少器官特異性并發癥的發生,而且,也減少體外循環費用,大大降低輸血的可能性,縮短呼吸機輔助時間、住ICU時間及住院時間。特別是對那些不能或采用體外循環有危險的高危患者優勢更加明顯。有升主動脈鈣化的患者從OPCAB手術中獲益最大,OPCAB不需主動脈插管及主動脈完全鉗閉,從而排除了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栓塞性卒中最主要的原因。OPCAB同樣被應用于術后可能發生神經系統損害的高危患者,OPCAB減少了大腦微栓的發生,而大腦微栓是術后神經損害的主要原因。有嚴重頸動脈狹窄或以前有神經系統損害的患者是術后神經系統并發癥的高危人群,這些患者因避免體外循環的大小微栓及全身炎性反應而獲益更大。再一種得益于非停跳手術的是有腎功能不全的患者,對于已存在腎損害的患者來說,由于腎臟對缺血的耐受很差,避免應用體外循環可以減少圍術期腎缺血的危險性。OPCAB對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也很重要,體外循環造成全身性炎性反應及毛細血管滲出可導致術后肺水腫和顯著降低肺功能。OPCAB對有出血體質的患者也很重要,與體外循環下手術相比、OPCAB可以提高血小板的數量和功能、減少纖維蛋白分解和失血,這對有出血傾向、術前有貧血以及拒絕輸血的患者至關重要3]。
目前,OPCAB仍不能完全替代CCABG,除其適應證有一定限制外,在實施此種手術同時應作體外循環準備。OPCAB外科手術操作是影響循環系統穩定的最重要的因素,而且這種循環系統的波動是劇烈的,心臟對于循環波動的反應有時難以預測。及時的識別和處理是避免心臟發生惡性心律失常,保障患者安全的關鍵所在。手術中一旦患者發生血流動力學嚴重不穩定、直視下心肌收縮不滿意、心電圖出現明顯心肌缺血表現、用藥物難以逆轉的低血壓、嚴重心律失常等,應及時建立體外循環,及早減輕心臟負荷,恢復心肌供血。不應該為了追求OPCAB的成功率而喪失挽救患者的機會4]。
心臟輔助系統在OPCAB 手術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主動脈內球囊反搏(IABP)是最初級的、簡便的、常用的、安全的心臟機械輔助技術。合理使用主動脈內球囊反搏(IABP)有助于提高OPCAB 手術的成功率。IABP可明顯減輕心臟做功,改善冠狀動脈系統的供血,改善全身循環的不足,輔助心功能的恢復。本組有9例在麻醉誘導后安放主動脈內球囊反搏裝置。我們體會, 這在很大程度上為OPCAB手術提供了安全保障。臨床經驗證明,對嚴重心功能不全者,應盡早使用效果好,可明顯降低術后死亡率5]。筆者單位早期手術時無IABP,1例死亡患者術前有嚴重的心功能不全,如能在術中及術后應用IABP,會獲得較大的存活機會。
參 考 文 獻
[1] 吳孟超,吳在德.黃家駟外科學.第7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2238.
[2] 高長青.心血管外科疾病病案分析.北京:科學出版社,2005:5253.
(一)自由裁量權幅度過大,易成為爭議焦點。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它能使執法人員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作為外匯法規領域最高層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對外匯違規行為,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節,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由于對同一違規行為,罰款金額跨度較大,缺乏對具體情節清晰的界定標準,往往會引起行政相對人的異議。例如,對違反規定辦理結售匯業務,《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處“30萬元以下罰款”。上述規定中,對于同一違規行為處罰額度跨度較大,往往引起較大的爭議。雖然總局出臺了《外匯管理行政罰款指導意見》,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作了一些規定,但這終究是內部操作規范,當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對簿公堂時是無法作為法律依據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有效地增強了執法辦案的效率和靈活性,但由于罰款金額跨度較大,在執法過程中能否做到“過罰相當”,成為基層外匯局執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二)執法行為不規范成為潛在的法律風險。1.取證方式不規范。為有效打擊跨境資金的違規流動、遏制洗錢等犯罪行為,外匯管理部門往往需要調取當事人的外匯賬戶,及時了解資金交易情況,固定相關證據。但《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調查當事人的賬戶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類檢查的次數較多,基層外匯局也無法逐次獲取省級以上負責人書面批準。為提高工作的時效性,往往會直接調取相關賬戶交易信息,從而使調查取證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準確。定性準確是指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性質進行準確認定。如果對案件的性質判斷失誤,或者對定性的法律條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準確地判定案件的性質,必然會導致對案件的錯誤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同一交易行為,各地存在著不同的定性標準。例如,在對待個人結售匯業務身份證號錯錄問題上,有人認為屬于規范性問題,應不予處罰;有人認為應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規定,可處以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有人認為應按“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規定,可處以30萬以下罰款。對違規行為定性的不準確,將導致執法不公現象產生,使外匯局執法的權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執法環境的變化,使外匯執法面臨風險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擴大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加大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同時,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據報道,新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行政訴訟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為例,2015年該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匯監管領域。在國家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門拓寬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圍,增加了對“紅頭文件”審查的條款,加大了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力度,這將使外匯執法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加大。(四)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足帶來的風險。當前基層外匯執法人員往往是身兼數職,對各自業務領域比較熟悉,但對法律規范卻較為生疏。從工作實踐看,由于部分地區涉外經濟發展緩慢原因,外匯業務量較少,外匯執法人員存在數量不足、年齡偏大、知識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使外匯執法能力下降,執法過程易出現偏差,引起執法糾紛。
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匯法規修訂工作滯后于當前外匯收支形勢。長期以來,我國將外匯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加以嚴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為提高對違規行為打擊力度,賦予了外匯管理部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外匯管理條例》及一些其它法規都體現了這種監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國的對外貿易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各種新型貿易方式層出不窮,外匯監管理念和法規的修訂工作卻沒能及時跟進,導致適用法律不當、定性不準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產生。(二)有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實施細則缺失。有相當一部分外匯法規存在內容不完善、規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規定在提交和審核單證時往往使用“相關”、“有關”等詞語,沒有明確標準;或是調查取證程序可操作性差,使執法人員在行使職責時,難以準確把握尺度,從而導致執法風險發生。(三)外部監督力度加大。隨著國家法制建設步伐加快和社會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居民、企事業單位等行政執法相對人依法維權意識日漸提升,客觀上使基層外匯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風險增加。(四)內控監督機制不完善,使行政執法面臨的風險未能及時有效化解。一是內控監督規定比較寬泛、模糊,制訂的內控制度過于原則性,缺乏足夠的程序制約和責任機制。一些基層外匯局由于擔心對政策尺度把握不準,內控制度沒有根據本地區的部門設置、業務規模和業務特點制訂,而是較多地沿襲上級制度,使內控制度在風險防控和業務規范方面缺乏科學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層外匯局在人民銀行各部門中較為獨立,在立案、取證、定性和處罰等全過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處罰文書僅由一名檢查人員來完成制訂,人民銀行的法律、紀檢和內審等部門均不參與。由于缺乏一套及時、高效的內控監督體系,使蘊藏的風險不能夠及時化解。
1.未細化外匯管理政策相關條款,行政處罰裁量權自由度過高。現行涉及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法規規定制定較為模糊,給行政處罰工作帶來不確定性。比如業務部門移交預期貨款逾期未注銷案件,按照匯發(2008)56號文件規定:外匯局對企業預付貨款的登記和注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未按照通知規定辦理預付貨款注銷手續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而《條例》中對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統一制定了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違規金額的大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輕重,詳細規定罰款具體標準。行政處罰裁量權自由度過高,容易出現同一種違法事實卻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
2.行政處罰金額判定較為模糊,導致行政執法過程出現行政干預。在對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立案后,一些企業領導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借口開始找地方政府出面干預,以從輕不從重的理由找法律法規減少處罰等等。由于被查主體多為進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當地政府重點扶持企業,這些地方政府的干預嚴重擾亂了外匯執法秩序。加之行政處罰金額范圍區間過寬,缺乏統一判定標準,導致行政處罰金額初始判定較高,執行金額卻為最低檔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外匯行政處罰工作中的相關建議
1.完善外匯法律法規。一是結合外匯業務實際情況,根據不同違規行為,制定較為詳細的移交資料清單,規范移交標準,程序化檢查移交工作。二是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線,對于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條例》不協調的有關條文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使外匯管理法規上下貫穿一致;進一步細化外匯管理法律規章,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2.明確行政處罰標準。一是統一違法外匯管理行為的處罰標準。例如匯發(2003)40號文件規定:對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應當逐筆處罰。單筆處罰的標準為每5000美元處以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這種細化的處罰標準,使得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有章可循。二是細化《外匯管理條例》中的處罰標準,對自由裁量彈性進行分檔和設限。把違法程度分為若干檔次,對每一檔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作出描述,每一檔設定一類處罰標準,使裁量項目準確清晰。例如可以按照違法金額的大小制定處罰標準,假設為1%-3%,檢查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違法金額1%的處罰下限或3%的處罰上限,縮小處罰裁定空間。
【正文】
《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將辦案所需的各種法律文書的格式進行了統一,并以模版的形式在附件中進行了詳細列明,這不但方便了檢查人員辦案,而且使相關法律文書在全國得以統一化。但外匯局肇慶中支在辦案中發現,《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告知了當事人復議的權利,但未告知當事人訴訟的權利,這主要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把復議設定為前置程序有關。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法律體系還是文義來看,該條都存在產生多種理解的可能。
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不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的尾部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認為,既然不予處罰,當事人就沒理由復議和訴訟了。WWw.133229.CoM嚴格來說,這種理解有一定的偏頗。《行政處罰法》對三種情況作出了不予處罰的規定:第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是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先,這三種情況都是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的,只是由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才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雖然外匯局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從整個事件來看畢竟是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當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錯誤而進行復議或訴訟。
其次,即使當事人對外匯局關于其行為性質的認定無異議,并不能排除當事人認為外匯局處罰程序失當的可能,在程序正義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因處罰程序失當造成當事人精神或物質利益損失。因此,即使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仍然有必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程序》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尾部載明“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法律依據為《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條確實能理解為行政復議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讓人產生不同理解。
首先,從法律體系上來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除受到選擇權本身的限制外,不受其它因素制約,這種可訴性就是直接可訴性。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受到了復議程序這一前置條件的限制,這種可訴性就是間接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訴訟法》第3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邏輯上分析,行政行為的直接可訴性是原則性規定,間接可訴性是例外性規定,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的,才屬于復議前置間接可訴性的行政行為。這也符合限制行政權過分擴張,給予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救濟選擇權的立法潮流。
復議前置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分別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定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法規效力層次。而《外匯管理條例》雖然也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復議前置的例外規定。但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置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標準表述形式。因此,也可以理解為該條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前置情況。既然如此,在復議和訴訟的安排上就應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操作,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次,從法條文義上來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可以”當然能理解為當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樣理解就能看出該條規定確實為復議前置規定。但是,這里的“可以”也能理解為復議只是一種選擇,當事人還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選擇,就像“可以這樣做”的潛臺詞是也“可以那樣做”一樣。這樣理解也是文義應有之意,況且復議和訴訟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的存在不受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明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自然能理解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隨著當事人起訴期限的延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風險也相應延長。
四、相關案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訴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2002年7月1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作出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以該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保險業務為由,依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尾部載明“如對我局處罰不服,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于2003年4月8日起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先申請復議,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起訴的裁定。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稱,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未告知我單位訴權,知道訴權后,我單位即提出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的實質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一審法院以行政復議前置為由裁定不予受理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受理我單位的起訴。二審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對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從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兩點:一是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不屬于復議前置的規定,而該條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二是二審法院認為漯河市工商局應承擔未告知對方訴權的不利后果。如果當初漯河市工商局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對方訴權,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復議或起訴,期限屆滿對方的訴權就消滅了。而由于漯河市工商局未告知對方訴權,使得對方在兩年內都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