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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專科護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的差異而有所區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均有體現。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除第四條明文規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外,這一原則的精神還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刑法對其適用范圍的規定表明,搬到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應適用我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主要是由單位實施的,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中英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單位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
其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中亦有體現。例如,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化到各類各種犯罪中,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此外,刑增設罪名亦體現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1979年刑法典第125條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而成。該罪名的創設,體現了刑法平等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使司法適用
1.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及特點
1.1法治的內涵及其特點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確認法律在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點是確立“人民民主”;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個人平等、自由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政府國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監督之下并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理想社會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曾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應包括兩種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要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這揭示了法治構成中兩個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優良性。在現代社會,法的普遍性是人們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嚴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實質是法律至上;法的優良性應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權等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觀,也即法的正義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統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規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職業性。法治的實質要件則外化為以下制度和原則,即權力控制與制衡、國家責任和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保障和社會自由、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同時,善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法的統治觀念的養成以及權利文化人文基礎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內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種對應于法治的社會控制模式。簡單地說是以德治國或者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動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的意義在于要求個人對他人,個人對社會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并不以行為人取得某種權利為前提條件。論文參考網。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的基礎之上,它主要通過人們內在信念和社會輿論的遣責來保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來協調相互間的關系。實在的道德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達不到的許多領域。尊敬父母、撫愛孩子、周濟貧困者、贊助醫院和教育機構、這一切都導源于被廣泛承認的社會道德觀。實在的道德還起著另一種重要作用,即對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種壓力,這樣也許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有影響。它是一個重要的淵源,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來影響和指導法律時,就可以從這一淵源中取出它的標準來。實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優先性是因為違反公共道德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2.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當我們探索法與道德之間的相互關系時,如果歷史地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們就會看到,在社會發展的最初階段,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規則幾乎在所有國家中都趨于融為一體。論文參考網。在最早的法典中,我們看到,我們稱之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規則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須注意的是,在當代許多國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義務仍舊混成一片,因為它們沒有那種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觀。
人們的生活總是在法律規則與道德戒律之間搖擺不定。非常明顯的是,尤其是在中國,一個僅僅遵守法律的人遠遠夠不上成為一個高尚的人。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種弊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源于法與道德的關系。
2.1法治之法應該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國家人民的目標,但不是終極目標,終極目標是人們理想社會的實現。這勢必牽扯涉到人們對理想社會的評判,而人類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應該與道德相抵觸。一旦法律變成缺德的東西,法治也會成為壓制人類理想的東西,很難想象,這樣的法律能被人們接受,這樣的法治無法實現其目標。
2.2道德不可直接成為治國的依據
一個社會中同時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個人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對同樣的人不同的事、同樣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現道德評判上的變化。道德有部分表現為以信仰、意識、心理和習慣的方式存在,沒有明確成形的表現形式,呈現出不確定性。憑借輿論和內心,道德雖有一定的壓力,但這種壓力缺乏強制性,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這些屬性使它難以擔當治國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著它未參與治國
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平等性與合理性兩方面。現階段,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有著積極的意義與深遠的影響,它利于維護國與國的公平,利于推動世界經濟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一、公平的概況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終追求著公平與正義,但關于公平的概念,在經濟學、法理學與政治學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在經濟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結果。通常情況下,經濟學家對公平的闡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實現的,此時社會主體均獲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術意義。在經濟學中,此類公平難以在現實生活中實現,但在法律領域中有所運用,如:民法中的賠償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對責任主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分擔。在國際經濟法中,分配結果中難以體現平等,主要是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個國家的國力存在差異,因此,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其權利、義務與影響等各個方面的差距是明顯的。在政治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獲取機會。政治學理論中的平等具有幾何意義,此時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主體的財產與榮譽等分配和其地位與貢獻等保持著正相關。
在法理學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與法人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時,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均擁有同樣的待遇。在國際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對文明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公然歧視,對于任何主權國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獨立的、排他的,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均沒有特殊待遇。雖然,該理論為國際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利于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建立,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仍未能實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國際經濟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主權國家擁有平等的地位,各個主權國家均可以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保持國際經濟關系的交往與涉外經濟活動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圍內,國家間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國際經濟法規定所有主體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則的分歧
目前,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存在爭議,不同學者根據不同角度、依據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價值、構成等進行了闡述,具體的觀點如下:
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應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對國際關系的演變進行了研究,殖民體系與后殖民體系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經濟惡化的歷史原因,因此,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相應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另一種觀點為公平原則主要是對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方主體間的關系進行調整,并保證其法律地位,但國際經濟法中不能將公平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主要是由于它對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進行規范缺乏可行性。
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
(一)構成條件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主要是指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則,此時的原則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它作為特殊形式表現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其構成條件如下:
首先,彰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可以稱之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國家作為重要的參與者,它參與著國際經濟法的創設,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國家的價值取向。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為: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明確國家的主導地位,強調國家主權的平等性、神圣性,構建國際經濟的秩序,承擔條約義務等。
其次,適用性。國際經濟法中的適用性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國際經濟法在任何領域均可以使用,此時的基本原則從整體上把握著國際經濟關系,借助國際經濟法,對經濟關系進行著方向性的引導。
再次,穩定性。國際經濟關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如: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等,使此關系具有動態性、復雜性與多樣性等特點。同時,在穩定時期,國際經濟法均有所發展。對于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原則而言,雖然它在逐漸變化,但在理論支持與實踐驗證的基礎上,基本原則均彰顯著法的基本精神,引導著法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最后,強制性。國際經濟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國際經濟關系中,法律法規對特定活動進行著強制的調整,在此基礎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用得到了發揮。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個國家,要遵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進而其基本精神將得到實現,同時也能夠保證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
(二)主要依據
1.體現著國際社會的公理。公平原則彰顯著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內涵,表明了國際社會創設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的時期內,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仍為主權國家,并且主權國家的經濟制度直接影響著其對外的經濟活動;同時,主權國家的國際經濟活動目標為實現國際收支的平衡、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等。公平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著國際經濟關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現代社會,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均要體現公平。因此,公平原則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2.擁有一定的歷史淵源。目前,世界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二者面對的國家環境存在差異,發達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在殖民地獲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對勞動力進行了剝削,在此基礎上,實現了財富的積累,進而促進了工業化的發展,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其面臨著惡劣的環境,此時的發展中國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與經濟等方面均被控制過,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世界體系雖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環境下,發展中國家的自決權仍相對較少,在經濟、政治等方面受到發達國家的影響與控制。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獨立后,其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為了實現國家的富強與繁榮,要求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制度,并打破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對公平有著實質性的要求。
3.具備合理的價值支撐。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體現著雙重的價值,一方面,關于公平的概念要堅持歷史的觀點,保持歷史的連貫性,將歷史與現實進行有效的結合,此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要對二者的差異給予考慮,并為后者提供相應的優惠待遇與發展機遇,具體的有貿易傾斜、技術支持與資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環境下,國際經濟交往要堅持公平互惠,發展中國家要擁有一定的發言權與決策權,在此基礎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才能夠實現共同繁榮。
4.涉及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在國際經濟法的各個方面均要體現公平的理念,通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制定,體現發展中國家的要求與意見,同時發達國家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關稅優惠待遇、咨詢服務、資金支持與技術轉讓等。
三、 國際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重要性與實踐
(一)公平原則的作用與意義
在發達國家發展過程中,借助發展中國家的資源與勞動力,實現了發展與壯大,此后,發達國家借助自身的優勢再與發展中國家進行競爭,此時的競爭雖然堅持了公平原則,但在實質上卻體現著嚴重的不公平,違背了公平原則。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要積極利用公平原則,對發達國家的潛在剝削進行停止,并爭取實質性的平等,在此基礎上,世界經濟的發展才能夠趨于健康與穩定。
公平原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它指導著國家主體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運用,面對新的情況,它彌補著法律規則;同時,它規范著國際經濟活動,對不平等的貿易往來進行著糾正,進而逐漸形成了合理的經濟關系。公平原則對于法律的運用與世界經濟關系的規范均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狀態,利于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但如果雙方過于關注自身的利益,則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與長遠發展。
當前,國際交往日益緊密,為了保證交往的高效性與合理性,要確定國際經濟法原則,以此規范國際交往,公平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利于維護世界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利于控制世界經濟的風險;同時,公平原則體現著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經濟全球化與一體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日益顯著,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公平原則的運用具有廣泛性與普遍性。
(二)公平原則的實踐
1.普惠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發展中國家面對著復雜的環境,為了實現公平原則的落實,利用《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對該原則給予了肯定,在國際經濟合作過程中,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提供優惠的關稅制度。
在普惠制中,給惠國為發達國家,受惠國為發展中國家,該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國在銷售產品時,給惠國要接受更為優惠的價格,在此基礎上,實現本國經濟的發展,并推動國際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給惠國的優惠方案制定依據為本國國內法,因而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普惠制規定給惠國要為受惠國提供關稅優惠待遇,但并未規定給惠國必須履行此項義務。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給惠國的關稅優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與政治需求來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較為明顯,它逐漸成為了發達國家的政治獎懲方法。因此,在國際經濟法中要堅持公平原則,進而使普惠制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2.S&D條款。S&D條款主要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它對互惠進行了闡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公平原則,其內在精神也為公平原則,表明了公平原則的重要性。
根據S&D條款,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定的優惠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優惠待遇受到了限制與轉化,因此,發展中國家要堅持公平原則,以此維護自身得到合法與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堅持公平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原則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經濟健康、良性與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利于維護國家主權的平等。相信,隨著公平原則作用的有效發揮,國際經濟、國際關系也將更加和諧與穩定。
作者:胡啟琛 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年21期
1.就業歧視的概念
所謂就業歧視就是指基于各種原因,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為。根據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規定,歧視一詞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論文大全。一般來說,就業歧視具有四個基本特征:其一,就業歧視是一種區別對待,對部分勞動者的不當排斥就是就業歧視,對部分就業者的不當優惠同樣構成就業歧視,因為它侵犯了其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其二,就業歧視是對勞動者廣義就業權的侵害,不僅可能存在于員工招聘過程中,而且可能存在于就業服務、員工管理以及政策法規制定過程中;其三,就業歧視是以與維持公共秩序和職業內在需要無關的因素為條件,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實施的剝奪或限制;其四,就業歧視的實施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政府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
2.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
2.1加大就業歧視立法和執法力度,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其中增加就業歧視法律責任條款,把勞動監察權賦予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大對企業的勞動監察力度,使違法者應負的法律責任能夠得到及時追究。在勞動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責任里可以增加這樣一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就業歧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維護平等就業權的救濟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平等就業權的同時,還應規定有效的救濟手段,是相關權利實現的切實保障。這些手段可以是:第一,把平等就業權納入人格權的范圍,允許直接利用訴訟手段實現權利救濟。訴訟手段與勞動仲裁手段相比有不少優點,如訴訟手段立法成本小,補償范圍寬,救濟及時,當事人的耗費少。第二,對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適當給予法律援助,擴大代表人訴訟的適用范圍,提高訴訟效率。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弱勢勞動者比如女性、殘疾人等在勞動就業中的弱勢地位使得他們心里存在訴訟障礙,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訴訟程序的專業化和自身條件的限制,也會給受侵害者依法維權帶來一定的實際困難。因此,應適當放寬對此類案件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為他們依法維權提供便利,從而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同時,在涉及人員范圍廣泛的損害就業權的案件中,可以運用代表人訴訟形式,節省勞動者的訴訟成本,放大生效裁判的效力,保護更多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解決弱勢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還在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生產力不發展,就業歧視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消除。
2.2加強司法宣傳,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
其一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媒,旗幟鮮明地批判各種陳腐的就業歧視觀念,比如性別歧視,要提倡男女擁有平等的就業權和發展權;提倡用人單位不要人為地設置就業門檻,對男性和女性求職者應該一視同仁,對正常人和殘疾人要給與同等就業機會。用人單位可通過在試用期內考察每一位應聘人員的工作能力,最終決定他們的去留,通過應聘人員在工作中的實際表現決定他們升職或降職。其二,要大力宣傳維護平等就業權對于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重要性。論文大全。其三,要宣傳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承擔社會義務,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3要確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里有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就業歧視案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為被歧視的就業者有可能受到來自兩方面的歧視,一方面來自企業或雇主,一方面來自政府,相對于二者,被歧視者都處于弱勢地位,其平等就業權單靠自力救濟是不可能得到保護的,所以需要國家法律給予其公力救濟。論文大全。在就業歧視糾紛中,糾紛的一方是受到歧視的就業者,另一方或者是企業,或者是做出歧視性規范文件的政府,從雙方的力量對比中可以看出,就業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即使他不是獲得就業資源相對較少的人,在與企業和政府機關相對時仍然處于弱勢的地位。對于企業來講,就業者追求的是像其他人一樣成為這個企業屬下的一份子,而對于政府機關,就業者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在這種明顯的不平等狀態下,就業者必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當這些就業者在弱勢地位下受到歧視待遇,轉而尋求司法幫助的時候,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對其被歧視的狀況加以證明,所以在訴訟中應該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企業提出證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4建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11科技論文的作用
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學術水平的標志,是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效途徑,更是評價一國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標。近幾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及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呈穩步增長態勢,科研隊伍不斷壯大,科技論文數量也持續穩定增長。2008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作者2007年發表國際科技論文總數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論文的迅猛增長,對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全球開放存取模式的興起,我國在強調科技數量的同時,卻忽視了科技論文在網絡時代開放存取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12開放存取定義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達佩斯召開信息自由傳播會議,并于2002年2月正式對外公布《布達佩斯公開獲取計劃》(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認為,開放存取某一文獻是指可以在互聯網公共領域免費獲取,并允許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分發、打印、檢索或鏈接到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編制索引、作為軟件數據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沒有經濟、法律以及技術障礙。進行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權在此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適當的方式對作者表示致謝,并注明相應的引用信息的權利151。2003年3月《巴斯達聲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確了開放存取的意義、概念、特點和對象,并明確提出未來發展目標。開放存取旨在通過國際環境建立一個免費的、不受限制的學術論文獲取渠道,消除信息資源的獲取障礙,促進教學科研,分享學術成果,推動世界范圍內的學術交流,讓學術成果成為全世界的共享資源。PETR認為,開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放到互聯網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以打破學術信息傳播的人為壁壘。
2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國際圖聯開放存取聲明解讀。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一直關注信息的開放存取議題,設有開放存取信息及表達自由委員會(FAFE)積極推動信息的開放存取。2004年2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發表的《關于開放存取學術信息和研究文獻聲明對旨出,經同行評閱的學術文獻對人類的進步具有重要的貢獻,全面開放存取學術文獻是了解世界及縮減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編者、出版商、圖書館及信息服務機構,堅持開放存取原則,提供學術文獻服務。
(2)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目標是一致的。科技論文開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實現學術成果的廣泛傳播,促進科技進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同時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科技進步,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第一條都有體現。科技論文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擴大知識成果的廣泛交流與傳播,促進科技的進步、繁榮和發展。
(3)科技論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質,其大部分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資助。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國際最多的部門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國內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機構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正是受國家財政經費資助研究的主體。同時,科技論文資料來源離不開現有科技資源的支持,科技論文的創作需要建立在對現有科技成果和經驗吸收借鑒的基礎之上,科技論文肩負著傳播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認為學術信息應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
3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的新模式
(1)開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權的出版。開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認版權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傳統版權環境下著作權法被商業出版者利用來阻止人們對信息內容的隨意獲取與使用。開放存取模式的誕生標志著不同于傳統版權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關系的確立。在這種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以一種使科技論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獲得的方式發揮著作用。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知識共享組織的創始人勞倫斯。賴斯格(LAWRENCE)旨出,開放存取出版不是沒有版權的出版11)。
定義中指出,對文獻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唯一作用,應該是給予作者對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和引用的權利。在開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對作品享有基本權利,比如,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和署名權等,一些作者還禁止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通過這樣的著作權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權利的同時,鼓勵作者放棄其他權利,授權認可合法的學術活動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從而盡可能地擴大作品利用的程度與范圍。
(2)開放存取不依賴讀者支付版權使用費。傳統版權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維持主要依靠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即用戶的訂閱費,出版商對市場的壟斷性愈強,獲得的版權使用費就愈多。相反,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經費則越來越多地來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費,即出版費用由讀者轉移給作者或其他機構。對于被發表的論文每篇收取較高的評審費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論文收費330英鎊,而PLS對每篇論文收費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費用是0A期刊成本彌補的主要手段。
(3)開放存取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開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權免費提供使用的作品。這與現行的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賦予作者擁有限制作品傳播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自由傳播作品的權利。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在一項開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與現行版權法規相沖突。明確指出,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著作權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實施開放存取出版。這樣,開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認版權法和以維護版權規則為前提,又在版權法的保護下打破版權壟斷的知識信息傳播的新模式。
(4)版權歸作者所有而不是轉讓給出版者。傳統出版模式下,作者將版權轉讓給出版者,而開放存取改變了傳統的學術出版權利歸屬方式,由作者擁有所發表作品的版權。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項目關于開放存取與版權的研究報告指出,開放存取期刊采用4種不同的版權政策,或者說學術作者有4種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權,分別是:①作者將部分版權轉讓給出版機構。作者保留版權,但允許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業利用(如兩個主要的開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這一模式)。
②版權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業利用權通過許可協議轉讓給出版者。這一許可協議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術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用權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開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轉換權利受到限制。這一模式是基于“知識共享”許可證,其限制商業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轉換和創作新作品,只有在與此相同的許可證下才可以傳播結果作品。④所有權利或大部分權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業利用權利。采用這一模式的期刊版權公告聲明,課堂使用免費,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許可而定。這些期刊大多由學術界自身出版,且沒有商業出版者的參與。不需作者付費,期刊只以電子形式出版。
4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策略
(1)確立許可協議的法律地位。版權許可協議是網絡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靈魂。開放存取許可協議的法律基礎在于版權是社會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的權利,同時法律允許版權人通過“許可”的方式,以締結契約的途徑來變更和調整版權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許可協議中版權不是剝奪用戶的自由,而是通過協議給了用戶比以往商品化資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許可協議并非法律規則,許可協議是建立在特定國家法律之上的專門解釋。沒有法律的支持,僅靠許可協議這種格式合同是很難實現開放存取理念的。應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權利進行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條例和條款賦予許可協議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導與宏觀管理機制。從開放存取的發展來看,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國家政府的重視。2003年6月,美國參議員SAO向參議院提出議案,建議所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英國科研會議有關加強科研成果獲取的立場聲明也在2005年進行了修訂,公布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一些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各自有關開放存取的原則立場。我國也應加強對受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論文的管理,進行合理的科研經費分配、出臺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指導相關部門,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門制定開放存取期刊的評價體系等,從國家層面給予開放存取以宏觀引導和支持。制定相關開放存取的版權政策,開發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給研究人員使用。同時對版權歸屬、版權轉讓進行宏觀干預,協調學術出版鏈條上的利益關系,為鼓勵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
(3)建立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制度。對科技論文的發表時間進行客觀、正確的記錄,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為他人所知,通過享有首創權、發明權來得到學術界的認可和尊重。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可以為在該網站的作者提供的時間證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時間公布自己的創新成果。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工作所發揮的主要作用在于確定文獻的發表時間,以確保作者的首創權和發明權。但是,僅對時間作出證明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對作者的主體資格開展認定。同時政府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學術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也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評定職稱和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及申報課題的重要參考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科研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
培養全面發展的大學生和提高大學生的綜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大學生能力體系中,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居于關鍵地位。法學教育既要注重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又不能忽視訓練法律實務能力。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應當圍繞法律實務工作的需要培養學生的能力,致力于培養法律實務人才。[1]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正符合了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層次要求,需要在整個培養方案中設置多個教學環節、運用多種教學方式,通過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的相互銜接、配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我校法學專業在學校全面培養應用創新型人才的總體思路下對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進行了大膽的探索與實踐。
一、教學環節的安排
應用創新能力的提升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大學四年中都應結合具體教學環節進行培養。總體來說,針對國家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政策,法學專業課的開設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學年才開始開設專業課的慣例有所不同,從新生入學開始的第一學期就開始開設專業課,截至第三學年結束即完成主干專業課的學習。并結合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安排了以下教學環節:1、理論課堂中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實踐環節的設置;2、實驗實訓課程的開設;3、認識實習、業務實習與畢業實習相結合的實習環節設置;4、開展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相結合的科研訓練;5、專業方向強化班與本科生導師制引導下的符合法學專業特色的第二課堂活動的開展。
二、教學環節的開展
(一)第一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
1、第一課堂是學生學習知識的主課堂。理論課程中傳統的講授式、灌輸式教學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需要,我們要求教師尤其是高年級課程教師結合課堂中的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實踐環節向研究式、討論式、友愛式授課方式轉變,向師生學術地位平等方向過渡,提高學生的參與性。引導學生利用所學知識獨立思考,解決實際問題,培養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應用能力乃至對特殊問題特殊處理的創新能力。
2、實驗實訓課程的開設主要圍繞學生科研訓練的開展設置諸如《科技文獻檢索》、《社會調查數據分析》等課程。提高學生查閱資料、搜集資料、分析資料的能力。
3、系統考慮認識實習、業務實習與畢業實習相結合的實習教學環節的開展,采取集中實習與分散實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識實習的主要內容是觀摩,是學生對法律實務工作的感性認識,以集中實習方式進行,主要以聽取法官、檢察官、律師報告、觀摩法庭等方式開展;業務實習則是為了使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由學校統一將學生分別安排至各個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參與具體的法律實務工作,以分散實習方式進行;畢業實習是學生檢驗本科學習效果、搜集畢業論文資料的重要環節,采取學生結合就業方向自主聯系實習的方式分散進行,學校對實習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以實施監控。[2]
4、社會調查、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相結合的科研訓練是培養方案內綜合培養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此環節注重與學生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密切結合,并注意三者的遞進關系。
(二)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
高等教育第二課堂作為大學生第一課堂時間外進行學習的又一課堂,對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嘗試以專業方向強化班與本科生導師制作為載體加以開展,部分環節落實于具有專業特色的學生活動之中。具體體現在學生閱讀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及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
1、學生閱讀能力的培養
法學是一座瑰麗的殿堂,積累著豐腴的智慧,而這些智慧主要記載于浩如煙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現象涉及社會生活諸多領域,所以除法學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還蘊藏在其他部門學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對這些著作沒有一個大體的了解,我們甚至不能具備法學的基礎知識,更勿須說在法學方面有所創造了。所以,多讀書實在是法學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們遴選了若干教師作為本科生導師,根據自己的研究方向組成若干閱讀小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特長選擇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閱讀過程中,教師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過多)必讀材料,學生在必讀材料基礎上進行自主擴充。閱讀中教師負責指導學生寫好讀書筆記和讀書報告,要求學生對自己的思考和見解進行總結和概括,定期以討論或學術沙龍的形式表達出來。
2、學生語言表達能力的培養
法學是一種實踐性的應用學科,法律事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語言表達能力的具備。具體來說,語言表達能力包括口頭表達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法學人才培養過程中,由于第一課堂中能夠用于討論、案例分析、專題辯論等環節的時間不多,能夠參與訓練的學生人數及訓練時間都有所限制。因此,我們選擇在時間相對充裕的第二課堂組織演講比賽、專業辯論賽、學術沙龍和模擬法庭活動,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
3、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
學生寫作能力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第一課堂與第二課堂相互結合并采取多種方式循序漸進。(1)第一課堂講授、討論、辯論中的爭議問題、前沿問題由教師布置課下作業供學生繼續討論或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小論文;(2)利用假期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研,培養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的問題意識;(3)指導學生對各種問題進行甄別,去除不是問題的問題和有明確答案的問題,對實質性的問題展開研究,培養學生完成論文選題的能力;(4)結合文獻檢索課程布置題目鍛煉學生收集資料的能力;(5)組織、指導學生參加各級別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等。
4、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
法律實務能力是處理具體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學專業應用能力的實質內容。該能力除在培養方案內安排的實習環節聘請司法實務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兼職導師對學生加以培養外,我們還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協會深入社區進行日常法律咨詢和特殊紀念日的特定法律宣傳與解讀,并積極探討組建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學生直接參與法律實務工作的平臺。同時,隨著司法考試的命題從對法條的單純記憶加以考核逐步向解決具體案例的實務能力考核進行轉變,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對授課內容加以調整的同時,還結合第二課堂進行專門訓練,進行司法考試備考的專門輔導。
三、取得的成績
從學生的培養過程和結果來看,教學環節的安排與開展體現了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學生應用創新能力明顯得到提高。我校法學專業本科生在第十屆“挑戰杯”遼寧省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中獲獎11項,其中一等獎3項、二等獎4項、三等獎4項;近兩年內學生一次性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70余人,(據遼寧省司法廳統計,我校是遼寧省高校中法學專業本科生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人數最多、辦證人數最多、通過比例最高的學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畢業后直接進入檢察院、法院工作的學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應注意的問題
1、進一步科學地安排培養方案
業務實習作為學生直接參與司法實務工作的教學環節,在法學專業本科生應用創新能力培養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實施過程中學生反映時間安排較短,我們將結合我校提出的與用人單位合作辦學、學生頂崗實習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實習力度,將實習安排在第二學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學年初的前四周,中間的暑假期間有學生自由選擇參與連續性實習,滿足一部分學生想要在假期繼續鍛煉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學專業本科生面臨第四學年上學期期初的司法考試與期末的考研備考及就業壓力,各教學環節的設置應充分予以考慮,為備考與擇業減壓。
2、能力培養過程中各教學環節的整體性
大學生應用創新能力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第二課堂作為第一課堂的補充,應結合法學專業特點與第一課堂教學環節設置相銜接。同時,第一、第二課堂內及教學環節也應講求系統性,如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銜接,閱讀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與寫作能力的綜合培養。
3、建立切實有效的學生激勵制度
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仍有部分學生對應用創新能力培養的各個教學環節,尤其是第二課堂教學環節的開展積極性并不是很高,抱著一種應付的心態參與其中,使得一些活動的開展對于他們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們正在探討一系列的激勵制度,如對在專業方向強化班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可以在學院的推免碩士研究生的資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中、學院的資料室和實驗室使用、參加各類培訓和競賽等方面給予優先權,對于學生,按期刊的層次給予出版費用的報銷。[4]
4、教師的能力提升與角色把握
教師在學生應用創新能力培養過程中處在引導者地位,教師能力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人才培養的效果與質量。大部分青年教師都是從校門到校門,自身的應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須加以提升。針對此種情況,學校擬定分期分批選派青年教師深入司法實務部門進行鍛煉。同時,教師在指導學生的過程中應盡量以學習方法、研究方法為主要指導內容,樹立師生學術地位平等的觀念,為學生提供必要的空間對問題獨立思考,提出個人觀點,消除學生的依賴心理,不能抹煞學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學環境的保障
學校應加強實習基地的建設,與所在地法院、檢察院及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穩定的實習基地協議,保證學生實習的開展;加強校圖書館、院系資料室及電子閱覽室的建設,購買豐富的圖書資料資源。
參考文獻
[1]陳彬.法學專業本科學生能力培養的探索與實踐[N].光明日報,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孫振江.法學專業實習教學環節的不足與創新[J].經濟研究導刊,2011(14):272~274.
中圖分類號:D9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 (2010)12-0078-02
2010年2月10日,1.3億乙肝病毒攜帶者期盼、13億中國人關注的 《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正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要求,各地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的30日內,對當地現行的有關入學、就業體檢的相關政策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這可以說是我國反就業歧視中有關“乙肝歧視”的重大突破。其實自2003年起,在每一次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國家盡快制訂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反就業歧視法》。中國政法大學研究所蔡定劍教授認為,除制訂法律外,還可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促進就業平等的專門機構,這個機構應是準司法機構性質的。它有宣傳、從事研究和教育的功能,可受理投訴,進行調解、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有弱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發表報告,公布就業歧視的單位等權力。亞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的理論,指出良法是指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以及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人們都執行和遵守。筆者認為,對于勞動者來講,要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的實現應盡快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并應著重強調該法中的救濟機制,以使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得以切實保障,正所謂無救濟,無權利。
一、建議實行并提倡公益訴訟
就業歧視爭議雖然發生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但是仍然屬于因行使勞動權利發生的爭議,我們可以試圖將就業歧視作為“準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長遠來看,構建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也將是勞動者就業權不受侵害的保障,特別應把提起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明確規定為消除就業歧視專門機構的一項法定權利和義務。可以將公益訴訟明確規定為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一項法定權利和義務,賦予其主動權,可以主動出擊,必要時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被歧視的就業者有可能受到來自用人單位和政府的兩方面的歧視,相對于用人單位和政府來說被歧視的就業者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平等就業權單靠自力救濟是不夠的,必要的時候應當強調國家的公力救濟,提出和實行公益訴訟來解決問題。有些案件迫于公眾媒體的壓力,受害人自己作為原告站出來是不現實的,如果公益訴訟讓有關組織出面效果會不錯。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并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
另外,反就業歧視法可以規定申訴人是與歧視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或者社會組織。賦予社會組織直訴權,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能夠開創反就業歧視的新的領域。筆者認為針對不同領域的不同案件,賦予適宜多元主體的原告資格,對健全相關法制,推進平等就業,會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公益訴訟法律能出臺令人期待,能夠使得就業歧視的案件得到比較公允圓滿的解決。
二、舉證責任移轉
法諺曰“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敗訴之所在”。在舉證責任方面,要打破“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確立舉證責任的轉移規則。“當原告列舉的事實有足夠的理由使法院相信原告受到了區別對待時,即可推定事實上的歧視存在。此時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用人單位必須用證據存在歧視的假設;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區別對待不存在,或是合理需要的,則可判定歧視成立。”如用人單位提出證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規則,原告將難以承擔如此重的舉證責任。而事實上,作為被告的用人單位也比原告更有能力對存有疑議的勞動就業行為給出真正的理由。
三、法律責任承擔
(一)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其民事義務,由此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人身,依法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的依據。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正確把握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可以作為判斷“是否由就業歧視導致侵權的”標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損害的事實存在、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方面。作為因就業歧視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斷取消了主觀過錯這一標準,但其他三個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于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有三點:(1)行為的違法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反就業歧視規定的,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涉及就業歧視的條款無效。(2)有損害的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是指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受到某種損失的客觀現象。損失既包括財產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因就業歧視對勞動者造成損害。(3)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兩者之間不是孤立、互不聯系的。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由用人單位的歧視造成。以上三個構成要件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體可以規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反就業歧視規定的,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涉及就業歧視的條款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予以賠償。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敗訴的案件,可以裁決和判決用人單位恢復原狀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待遇;無法恢復原狀或給予相應待遇的,或者受害人不愿意恢復原狀或給予相應待遇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和程度予以賠償;損害嚴重的,應當予以懲罰性賠償。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害的情節予以精神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反就業歧視法所涉及的各項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構成歧視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就業和職業方面違反反就業歧視法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發出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裁決和判處其承擔違法責任。
國家機關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并對單位予以相應處罰。且對于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以及多次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用人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可以將其列入不良用人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行為應該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行政不作為,追究其相應的責任,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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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現代醫療保障制度的討論
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增加農民福利,保障公民權益意義重大。然而鑒于中國社會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現狀,現代醫保制度卻顯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對城鎮、農村居民的不公平對待反映了當下中國農民平等權的實現依然差強人意。這與中央的惠農政策、和諧社會理念是極不相符的。筆者本著“以制度促進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議實現城鄉平等,減少差距,促進社會公平,以保障農民權益,最終實現社會和諧。
農民的實有權利與憲法法律規定極不相符。農民平等權需要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國,農民是大多數,只有維護大多數者利益的政府才是憲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維護農民階層的平等權。因此,對于政府,需要轉變執政理念,更加重視憲法法律,更加重視實現農民平等權,這樣才能鞏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在社會保障領域,需要本著實現農民平等權的原則對現行醫保制度進行改革,著重體現對農民階層的社會關懷,彰顯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理念。
二、農民平等權的法學思考
(一)法理之維
在中國社會,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今天,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平等的權利意識并不強烈。生活在相對封閉和傳統環境中的農民,平等觀念和權利意識尤為缺乏。農民階層權利意識淡薄,其不會主動主張權利,往往在支撐不下去時會爆發其力量。農民平等意識缺乏和權利意識缺損,卻使農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沒有提出異議的意識、渠道和法律依據。這為農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間,并給予了農民不平等頑固的生命力,這是農民問題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決農民問題最大的障礙,它使得國家和社會在解決農民問題的道路上舉步維艱。獲得醫療保障,是公民對政府的權利;增強平等觀念、提高權利意識則應當是公民對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農民)權利平等觀念的增強,對于增進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平等權是人權的三大支柱權利之一,是一種基本人權,是人之為人的人權意識內要求類的平等的一種社會關系。人權作為一切個人享有的權利,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的。這種人權的普遍性實質上體現的就是平等權,它要求反對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反對歧視。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平等權體現了人權的原理和精神,是人類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只有從人權的角度認識平等權,我們的認識才有理論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憲法分析
權利平等是憲法的重要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條是我國憲法對平等權的一般規定,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平等。
平等權既然作為一種權利,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上的設立,意味著國家負有保障與救濟的義務,當平等權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實現時,采取保護措施則是國家的應盡之責。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有沒有平等權的確立和平等保護條款的設立,反映了一個國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權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沒有平等,則法治失去靈魂;沒有平等權,人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不受侵害,也難以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所以,作為保障人權的國家法律,必須體現平等、保護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別對于弱勢群體,更要關注其平等權,在法律上更要強調其平等權的實現。在某種意義上,我國衣民生活在社會的最低層,權利最易受到侵害,毫無疑問屬于弱勢群體,其權利實現和保護理應受到國家立法的傾斜。在憲法和有關的法律中應予以優先體現和保護農民的平等權,而不應給予廣大農民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三)歷史根源
醫患溝通是指在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保健領域中,堅持以醫生為主導,以病人為中心的觀念,醫患雙方圍繞著疾病、健康、心理、服務、診療等社會心理因素,將人文與醫學緊密結合,通過多種有效途徑進行全方位的交流與溝通,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共識并建立一種良好的互信合作關系,最終以維護健康、提供優質服務、促進醫學發展為目標。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及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醫患溝通逐漸成了醫療服務領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現代臨床實踐中,不再只是單單注重知識、注重醫技的問題,而更多的是關注人文情懷、關注態度的問題,要弘揚和繼承人文精神,講究人文關懷。在中國社會的轉型時期,醫學教育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尤其是在醫學的人文教育方面尤為突出,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要想真正實現有效的醫患溝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醫患溝通不暢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醫患溝通不暢的成因,主要概括為以下的方面:
一是醫患溝通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到位。目前,我國對醫患溝通適用和調整的法律尚未建立,臨床過程中所面臨的履行告知的標準、要求、界定及范圍,醫療特權的免責及范圍,具有知情同意權的主體地位的排序等問題,都還缺乏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是明確的法律條款,以至于造成醫患雙方在臨床實踐的司法過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尷尬的場景。
二是醫患雙方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不平等。目前,雖然我國法律已經對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權及主體地位平等權有所規定,但是,就作為醫療主體的醫院及醫務人員來說,他們對患者的主體意識依舊落后,缺乏對現行法律中有關醫患溝通問題規定條款的清晰認識,缺乏主動溝通的意識,仍以“家長式”、“權威式”的行事方式為主,為醫患溝通不暢埋下了隱患。
2.醫療體制分析
目前我國政府對醫療衛生服務領域的經費投入難以保證醫療機構的生存與發展,醫療機構為了維持醫院的正常運行,必須依靠醫療收入來彌補政府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從而形成了以“利”為主的觀念,即醫務人員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費用就增加,醫務人員的收入減少,患者的費用就降低。除此,現階段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國家不能分擔患者的過多負擔,在醫療費用中個人支出占的比重較大,患者的經濟負擔沉重,這種醫療制度導致醫患雙方在涉及到經濟利益時往往處于對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將矛頭指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其作為自身發泄的對象,成了當前醫患溝通的主要障礙。
二、研究促進醫患溝通的對策或可行性建議
1.健全法律法規制度
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醫患溝通的立法,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是完善醫患溝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過立法或法規的形式來完善現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醫師風險管理”的制度和機制,確立有關患者診療中安全的原則以及醫生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必須馬上報告的原則等。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醫學知識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養患者的醫學知識,縮小醫患間的認知差距。吸收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監察人”制度,在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加入醫療機構的“監察人”制度的設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給全社會,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是改革司法訴訟制度。首先要控制訴訟頻率,初期可將醫療案件交給專門設立的醫療仲裁委員會來處理,最后再通過設立訴訟前檢查機制或法院立案機制,對醫療事件進行審查,避免患者濫用訴訟權,遏制案件的數量。其次要控制訴訟賠償額,取消法律中關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及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確立實際損失賠償額及限額賠償的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再次必須修改法律中關于知情同意權的部分規定,對醫療義務的標準進行修改,以減輕醫務人員的壓力;通過立法保障仲裁機構或司法部門決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關權利的行使。最后O立簡易審判程序,由專門審理案件的法官組成醫療事故法庭,通過其積累的經驗、技巧、知識等,加快案件的處理;另外經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簡易審判程序,雙方采取和解或協商的方式解決。
三是通過法律設立替代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目前解決醫療事故的司法訴訟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費時費力等缺陷,為彌補這一缺憾,有必要通過法律設立關于醫療仲裁及和解等非訴訟解決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醫療事故解決機制(ADR)。除此,還有一種綜合性ADR方法,雖然ADR的方式多樣化,但主要的還是以仲裁和調解的方式為主,綜合性ADR方法即多種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例如在“調解仲裁中”,必須先采取調解的方式,調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醫療體制
一是全面改革醫療保險制度和保險法律,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消除醫患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全面的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商業保險為模式,規定醫務人員必須與賠償責任掛鉤,醫療執業責任保險費由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蓄金和醫療機構固定保險費兩部分組成。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加了醫保藥品品種,優化了藥品的結構,醫生給藥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決患者“看病貴”的問題,降低患者的醫療費用,減輕其經濟負擔,為醫患溝通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深化醫療體制改革,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積極擴大新農合和醫保的覆蓋面,大力發展城市和農村的社區衛生服務,增加衛生服務的供給量,平衡醫患之間的供求矛盾,盡力解決患者“看病難”的問題,提升患者對醫生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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