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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寧夏土地流轉于農村發展的積極作用1)有利于實現規模經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寧夏農村大多數農戶的耕地比較零散,面積小,僅有的幾畝耕地不能取得高收入,更不能致富.土地流轉能夠全面實現農村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以及機械化種植,促使土地向專業種植大戶、種地能手、農民經濟集體組織和龍頭企業流轉,不但會加快寧夏農業現代化的發展,而且從某種角度看,能有效緩解“三農”問題危機,保障糧食安全.2)有利于解決農村“空巢”化和“三留守”問題,加快和諧新農村的建設.寧夏農村土地的規模化與集約化發展,會激發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讓農民嘗到規模種植的甜頭,既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又能使農民致富.另外,將土地流轉后,能夠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有利于緩解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矛盾,解決農村“空巢”化、“三留守”等許多問題.3)有利于推進城鎮化建設,演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土地流轉與城鎮化是相輔相成、相互協作的.城鎮化促進土地流轉,建立與完善土地市場服務系統,將土地推向市場交易,實現土地資源的公平與效率兼顧.土地流轉有利于推進寧夏的小城鎮建設與市區周邊區域的大縣城鎮化建設,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有效緩解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矛盾,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演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4)有利于凸顯土地效益,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土地流轉將促進農村土地由粗放式耕種向精細化耕作方式轉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杜絕農村土地的閑置與撂荒等,能直接實現寧夏農村土地邊際收益的遞增,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凸顯土地效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的多樣化.
1.2寧夏土地流轉于農村發展的消極作用寧夏在土地流轉的發展過程中,也應重視土地流轉給農村發展帶來的弊端.如農村剩余勞動力再就業問題沒有得到進一步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土地規模化流轉,阻礙寧夏現代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業種植缺乏技術指導與創新,資金鏈條短,加劇了農業產業化種植與技術供需之間的矛盾,從而嚴重傷害農民的土地權益.這一系列問題都會削弱土地流轉對寧夏農村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促進作用,延緩寧夏農民致富與和諧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2寧夏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
2.1農民對土地流轉不夠了解,導致土地流轉比率低寧夏位于偏遠落后的西部地區,貧困地區農民對于土地流轉帶來的利益并不是很了解,導致土地流轉效率低下.大多數農民不愿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他們認為土地是一種資源,不能賣.其次,農民的“戀地”情結比較嚴重,有的農民把土地當作命根子,土地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離開了土地就無法生活.另外,有些農民認為,土地流轉到別人手里,會使土地效力發生改變,當自己想再次耕種時土地的最佳效力會減弱.
2.2土地承包經營主體與產權不明晰,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不明晰也是滯緩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的一大重要因素.比如,政府因招商引資,將農民的土地以國家名義征收,再與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合作,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賺取其中的土地差價,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再譬如,農村以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義將村內農戶的土地流轉,具體程序為:先由當地村委會將土地從農戶手中集中租用,再由村委會和承租方簽訂相關協議與租賃合同.此時的村委會并不是村內土地流轉的經營主體,但其又是發包方,這種流轉形式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經營產權不明晰,一旦發生糾紛,農民的權益將會受到嚴重損害,流轉土地的收入無法得到保障.
2.3土地流轉呈現封閉性,無法實現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從現階段寧夏土地流轉的效果來看,除了比較典型的石嘴山市惠農區的中糧模式和固原市西吉縣的華林模式外,平羅縣的小店子與和平村模式以及賀蘭縣的稻田全程機械化托管模式等只是集體組織內部村民之間的流轉.這種外來人不能進、本地人不能出的流轉,嚴重制約著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存在極為顯著的封閉性.這種人為因素割斷了農村土地資源與外界社會資本、企業資本和社會管理要素的有效銜接,阻礙了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的有效配置.
2.4土地流轉隱性化,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目前,寧夏農村土地流轉大部分發生在本村內親戚、朋友或鄰居之間,實行的是委托代耕的方式.這種流轉方式只是農民之間的一種短期行為,沒有書面合同,沒有期限約定,沒有貨幣化的市場交易,只有口頭約定,流轉的目的不是為了賺取轉讓土地的費用,只是委托親戚、朋友或鄰居暫時看管好自己的土地而已,并且這些土地流轉后較為分散,形成不了大面積的規模化種植區域,很難實現土地流轉的預期目標.由此不難看出,寧夏農村居民相互之間的社會關系是比較復雜的,他們默認了村內私下進行的土地流轉,這就無意間加大了當地政府對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監控成本,加劇了土地產權市場的隱性化傾向,致使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3對策及建議
3.1抓緊基礎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本投資對于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寧夏要整合教育資源,積極進行創新與改革,改變農民的舊觀念,鼓勵農民積極流轉土地,提高寧夏農村土地的流轉比率.目前,寧夏農村的基礎教育工作還不完善,應結合所在縣(區)當地的實際,因地制宜,在縣(區)內或村內建立幼兒園.進一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此外,土地流轉后的模式化種植對務農人員的技術要求較高,應大力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勞動人員的技能素質.此外,進一步促進寧夏高等教育的發展,以高知識人才的力量推動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實現.
3.2建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經營主體與經營權1)構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激發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要得民意,合民心,要能夠代表所有以村或縣(區)為單位的農民權益,并建立信用制度,才能從某種程度上全面激發農民流轉土地并耕地的積極性,以此來確保寧夏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有序進行.2)明確經營主體與經營權,合法保障農民切身利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土地流轉工作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明確經營主體應轉向種植能手、專業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組織以及龍頭企業等,而不是政府機構、村委會、村干部個體等,避免政府“缺位”與“越位”帶來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明確承包經營權,不能因為集體或個人糾紛等問題而讓農民承擔風險損失,要合法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
(二)社會效果逐步顯現,破解了制約農民增收、農業增效的“瓶頸”問題首先,通過土地流轉,解決了一家一戶想辦而不能辦的事情,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明顯改善。故縣鎮馮家塬村連片流轉土地109.7hm2發展煙葉生產,以項目建設為抓手,建設高標準育苗工廠,極大地降低了農民的勞動生產強度,提高了土地產出率。其次,通過土地流轉,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蘇村鄉東里村民劉項臻流轉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個大棚,2014年收入達25萬元,同時家里還能騰出1個人外出打工。最后,通過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加快了農業科技進步。靈寶市通過租賃形式流轉尹莊鎮尹莊村、東車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農業科技培訓、新品種和新技術引進與示范、科技研發、基地帶動于一體的高科技農業示范園,其兩大功能區、十大特色農業示范基地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受小農思想束縛,多數群眾對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靈寶市大多數農民的戀土情結依然很重,認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證,所以寧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土地長期流轉。另外,由于近年來土地征用頻繁等原因,一些農民等待土地征用補償而不愿流轉土地,另一些農民對土地流轉價格的期望值在不斷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務引導,土地流轉的組織化程度依然較低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的重要意義缺乏應有的認識,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認識不足,普遍認為土地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情,與鄉鎮、村組關系不大,不愿參與管理。加之土地問題涉及千家萬戶,耕種情況又不盡相同,連片流轉往往因為一戶原因造成工作被動。因此,鄉鎮政府和村組對土地流轉的支持、引導和服務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轉的服務管理機制不健全,流轉行為有待規范在管理層面上,普遍沒有建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管理工作機構,沒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以及規范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土地流轉靈寶市土地流轉現狀與對策靈寶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王改麗工作還存在著程序不完善、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在服務層面上,還沒有形成市場化運作的土地流轉機制,缺乏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和糾紛調解機制,缺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四)土地流轉缺乏政策扶持在促進土地流轉方面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具體表現在:推進土地流轉、加快規模經營沒有相應的激勵政策;農村金融服務不足,農業企業融資難、貸款難還普遍存在;農業保險發展滯后,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農村社保體系不健全,失地農民生活缺乏后續保障。
三、措施及對策
(一)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思想認識不斷加強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采取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中央關于推進土地流轉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始終堅持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能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能變、農戶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能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能變。通過宣傳發動,讓政府部門、社會各界了解土地流轉的大勢,協調配合,積極支持、投身土地流轉工作。
(二)健全服務體系,搭建土地流轉平臺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全市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土地流轉服務及監督管理工作。鄉鎮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調解等工作。同時,市里設立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咨詢中心,負責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網站,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和服務網絡,為農民提供信息服務。
(二)土地流轉價格低,超期流轉,降低農民收益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但在實際的土地流轉中,流轉價格偏低現象普遍,例如有些地方,租金每畝僅600元,和農民自己耕種農田有糧有柴能夠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比,租金偏低。另一方面土地流轉合同期限超過國家與村民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的違規現象也較為普遍。土地受讓方以低價格長期流轉土地嚴重損害農民利益,降低農民收益。
二、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農民利益主體地位被虛置雖然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的權屬關系之下,基層地方政府和村民組織一般會作為土地所有權的實際行使者和土地流轉的實際推動者,替代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而且這種權力運行無法得到法律和民眾的有效制約,造成了基層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個體農民成為實際的土地流轉主體[1]。另一方面,在農村,村民屬于村小組管理,村小組組長是村民代表議事大會的成員,同時接受村黨委的領導,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黨委和村民代表議事大會共同決定。這樣的議事程序也使得村民個體作為土地流轉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的地位被虛置。
(二)基層地方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借機“以地生財”農村基層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轉中應當發揮引導、協調的作用,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為農民爭取更大的利益,成為農民權益的保護者。但在實際的土地流轉中,一些基層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讓方結成利益同盟,將農用地變為非農用地,再轉為建設用地,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計為自己尋找尋租空間,借機“以地生財”,將土地流轉變成少數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轉操作過程隨意,缺乏程序規范農村土地的流轉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導,操作過程隨意,農民流轉土地知情權、決定權和議價權喪失。現實中以口頭承諾替代流轉協議現象普遍,據統計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轉未簽訂合同。即便是簽訂了合同的土地流轉,大部分也僅就流轉面積和租金做簡單規定,缺乏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對于農民權益遭受損失的救濟條款以及雙方發生糾紛的裁決條款更是鮮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難以保障農民利益。
(四)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尚未建立據農業部的統計數據,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個百分點,比2013年底提高2.8個百分點,如此快的增長速度和各級政府的行政推動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轉在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只有建立合法、規范、公平、有序的農地流轉市場機制,農民和受讓方才能夠成為平等的市場交易行為主體,基層政府、村民組織對于土地流轉的不當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才能夠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但當前全國2/3的縣和鄉鎮沒有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尚未建立,農民在土地流轉交易中處于被動和劣勢地位,權益難以保障。
三、土地流轉中保護農民權益的措施建議
對現階段土地流轉中侵害農民權益的現象、原因的分析表明,在推進土地有序、規范流轉的過程中,需要依據國情農情構建起以農民權益保護為核心的土地流轉機制,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土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統一和完善農地登記制度健全土地承包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的重要依據。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中央原則性規定之下,需要具體的配套實施細則來統一和完善農地登記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各地土地確權登記標準的統一,使各地的確權登記能夠最終對接成全國統一的農地登記系統。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統一的土地登記制度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土地登記機關、全面規范土地登記程序,保證土地登記的專業性和一致性[2],強化土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為保障農民權益做好做實基礎性工作。
(二)嚴格規范地方政府行為,建立農民權益訴求保障機制當前土地流轉中引發農民不滿的主要原因是基層地方政府的違規行為,以及農民權益遭受侵害后權益保障機制的缺失。因此,首先要嚴格政府用地規劃行為的審批,嚴厲懲處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圈地”行為,降低基層地方政府的謀利空間。其次建立嚴格的行政侵權行為責任追究制,糾正基層地方政府的越位行為,嚴厲懲處違法行為,促進政府盡快轉換職能[3]。第三建立土地流轉農民權益訴求保障機制,使農民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夠“訴求有門”、“解決有時”。
(三)規范流轉程序與合同,完善流轉價格與市場機制土地流轉協議簽訂過程中的期限、價格、流轉方式應當由每戶村民與企業直接協商,或者村民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協商,協商一致后,簽訂由政府統一制定的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由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學的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制,估計流轉土地的增值收益形成浮動價格,引入農民定價權,確立農民流轉土地的談判地位。第三要健全土地流轉風險評估機制,對經營主體和經營項目進行風險評估,降低農民土地流轉的風險,保障農民權益[4]。
(四)依托土地流轉,創新完善農民社會保障機制土地流轉后,農民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失地即失業,尤其對于年老者,二是如何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靠什么增收。因此,只有消除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才能加速土地經營權流轉。首先要大力發展集體經濟、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優先為流轉土地的村民提供工作崗位,將農民逐步轉變為農業產業工人保證農民失地不失業。其次可以采取土地換社保的做法,將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款置換成社會保險,給予失地農民穩定的社會保障金,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第三鼓勵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和受讓方形成利益共同體,獲得經營權和勞動力收益,分享土地流轉利益。第四對農民進行上崗培訓,承接政府的對外購買服務,解決勞務就業問題。
2重視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生產力
通過打造全程農業機械化示范區、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和深松、深翻項目建設,提高農業機械裝備標準,作業質量及耕、種、收綜合農業機械化水平,推動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在不斷增加農機補貼規模的基礎上,鼓勵發展節油、節水、節肥、節藥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節約型農業機械,大力推廣玉米秸稈機械化綜合利用、高效植保、保護性耕作等環保型機械化技術;從政府公共投入的角度,大力加強與農業機械化相匹配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機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創新人員技能培訓和技術服務體系;在市場層面,通過一系列優惠措施的引導,扶持農機經營服務的中介組織,開創農機維修、作業、運輸等服務市場,促進農業機械化健康發展。
3科技和創業培訓,提高生產和就業能力
一是用技術培訓提高素質。通過科技大集、科技培訓、廣播電視、報紙,進行全面培訓,提高農民生產的科技水平;二是就業培訓增強能力。通過“陽光工程”、“春風行動”等項目,整合農廣校、職業培訓中心、農機校、廣播電視大學、就業培訓機構等各方面資源,對農民開展多形式、經常性的職業教育。
4打造品牌帶動,提升影響擴大市場
利用農產品品質的優勢和量的優勢,打造自己的品牌。為了提高效益、提升影響、擴大市場,重點從三個層面推動。一是企業層面,推動做大優勢龍頭企業,增強企業的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行業層面,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管理和組織協調,實現農超對接,降低流通成本;三是政府層面,加大對優勢品牌和具有一定潛力品牌的扶持力度,優化品牌建設環境,有序推進同類農產品的品牌整合,打造一批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知名品牌。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現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二)土地流轉的問題與原因分析1.雖然我國土地流轉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問題:第一,土地流轉集中度依然較低,規模較小,企業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來,我國大力推進土地的集中化流轉,雖然發展迅速,但整體流轉量不足,流轉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重不到30%。流轉后規模也較小,基本以大戶生產的形式存在,規模在1000畝以下,一般在50-200畝之間。以企業形式進行農業生產的總體規模較低,據農業部統計,我國農業生產企業參與度不到3%。實際上,我國許多大戶生產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補貼機制來盈利,實際處于虧本狀態,并且存在盲目生產的現象。現代化企業生產方式能夠及時順應市場變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最高效的生產方式。企業化程度不足是我國農業生產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轉依然不規范,糾紛頻繁。土地流轉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規范導致的糾紛也非常多,這主要是因為:一是目前我國對土地的流轉缺乏監督,個體農戶對相關制度和法律的認知度不夠,流轉雙方存在認識偏差,導致其合約履行困難;二是我國相關規范體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規不健全等,這導致糾紛處理難度大;三是流轉主體混亂,例如法律規定土地流轉的主體只能是農戶,但實際中政府、集體組織會利用強制手段進行流轉,多方參與導致利益糾紛較多;四是流轉雙方存在差距,農戶被誤導簽訂合同的現象存在,農戶利益被不合理剝奪,導致糾紛發生。第三,土地流轉市場化不足。市場化程度低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土地流轉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間、個體化之間,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農戶流轉的意愿不強,處于可轉和不轉的狀態,一些農民不愿意流轉土地;三是土地流轉的承接者較少,即大戶、合作組織以及企業等土地承接者較少,供求都不存在競爭性。市場化程度低主要是因為三個方面:一是農村本身市場化不足,導致土地無法很好的進入市場;二是農村土地流轉主體不足,農戶沒有市場意識,其他主體也沒有強烈的進入意識;三是政府引導不夠,導致土地無法良好的進入市場。第四,農戶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轉不暢。從中央做出土地流轉戰略時就將農村土地流轉保持農業化以及保障農戶的基本權益作為基本準則,但是實際中國個體農戶的土地流轉權益難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轉的價格非常低,一畝地一般一年轉讓價格就幾十元。二是流轉時間基本被一次買斷,農戶未來缺乏利益保障,這導致土地流轉引起的土地增收農戶沒有收益。權益無法保障導致農戶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村資產市場化不足。農村市場化本身的市場化程度成為重要限制,這是因為在這樣的環境下,農村資產進入市場非常困難,土地市場化也非常困難。市場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場體系不健全、市場監管不足等缺陷,這些缺陷一方面會阻礙土地流轉的市場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也會產生系列問題,如價格混亂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土地流轉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導和鼓勵下進行,政府應該表現的是間接參與的角色,這也是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基本要求。但縱觀我國土地流轉的發展過程,政府直接參與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戶是在政府直接參與下產生,農村合作組織是在政府直接資助下建立,甚至企業進行的土地流轉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區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來達到規模的目的,強迫農戶的土地進入流轉。此外,政府沒有執行合理的監督機制,法律體系以及農村土地流轉體系也不健全,導致農戶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轉糾紛頻繁。第三,農戶傳統思想嚴重。傳統觀念下,農戶保持著對土地的強烈依賴性,即使其外出也無法擺脫這種依賴性。這種意識會限制土地的流轉。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轉,對長期流轉存在憂慮,害怕因此失去其賴以生存的土地。這種傳統思想很難改變,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農戶對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較低,我國政策變化頻繁,農戶對未來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農戶整體知識水平低,對新的政策和相關知識的接受度較低。第四,當前農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較低實際上是指農業生產的收益普遍較低,這將導致三個方面的結果:一是導致當前土地流轉的價格低,農戶無法通過土地流轉獲得滿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導致農村資本參與土地流轉的量少,許多企業不愿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目前我國大戶生產也大都處于虧本的狀態;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農民無法收益。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博弈關系
土地流轉的現狀、問題和障礙是影響博弈關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結果的重要影響因素。具體分析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博弈情況如下。農村土地流轉博弈關系的主體是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即政府、農戶和土地承接者(大戶、農村合作社、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這三者存在多種形式的辯證關系,關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據政府的參與情況可以分為三種:政府不參與;政府作為非利益主體的間接參與和政府作為利益主體的直接參與。
(一)政府不參與政府不參與是指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政府不參與任何活動,不進行任何行為,農戶與土地承接者處于完全自由的狀態。這是土地流轉發展到最后的狀態:農村土地已經完全市場化,可以進行自由流通。這時的博弈是一種簡單的利益博弈關系,本文將a,b,c和d分別代表博弈主體的收益大小。農戶進行農村土地流轉其獲得的收益為a,a包括農戶不進行農業生產的所有收益,即農戶轉讓土地的收益以及從事其他勞務的收入。當農戶不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時獲得的收益為c,包含了農戶從事農業生產以及在農業閑暇時間獲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選擇參與,其收益為b,包含了其從事農業生產的凈收益。土地承接方選擇不參與,其收益為d,即其不從事農業生產的凈收益。從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兩種可能,合作與不合作。兩方合作得到的收益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為c和d。可以看出只有當a>c且b>d,時,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則不會合作。這是完全市場化的狀態,市場中只有簡單的利益關系,利益的大小決定了合作或不合作。這里的利益不僅僅是當前利益與短期利益,一般來說,無論是農戶還是土地承接者,都會綜合考慮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為非利益主體的間接參與當政府作為非利益主體進行參與時,二者的當前利益格局會改變,這是因為政府即使作為非利益主體,其行為也會影響雙方的利益以及選擇,并且其作為有指向和導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過政策引導來改變雙方的行為。這時政府行為一般存在三種選擇:一是鼓勵農戶,從而提高農戶受益;二是鼓勵土地承擔者,從而提高其收益;三是雙向鼓勵,提高雙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種行為需要根據其目標和在完全市場狀態的利益關系進行權衡。假設在政府不參與的完全市場狀態下,農戶參與的收益要低于農戶不參與的收益,那么政府為了改變農戶的選擇,必然需要制定對農戶有利的政策來改變其選擇,從而達到鼓勵農戶參與的目標,而如果土地承擔者進行農業生產的收益要低于進行非農生產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變其選擇,必然需要制定對其有利的政策來改變其利益大小關系,從而達到鼓勵其參與的目標。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須進行雙向鼓勵。在實踐中,政府的行為選擇不僅僅需要考慮利益關系,也要考慮農業未來的戰略以及農民的增收問題。由于我國農戶當前進行農業生產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進行土地流轉與農業改造時,促進農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標,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會偏向農戶,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會根據利益關系進行一系列行為,以促進土地流轉,但其政策實施的行為效果不一定得到認可,這就是政策失效。假設政府進行鼓勵農戶的政策,并估計在政策實施后農戶參與土地流轉后的收益會高于不參與土地流轉的收益,但對于農戶來說,其依然有自己的評價標準,因此依然可能產生兩種博弈結果,即選擇合作與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導行為要先于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后者必然會在前者行為的基礎進行抉擇,因此這時政府行為成為其重要的影響因素。假設政府的行為在農戶與土地承擔者的行為之后,那么農戶和土地承擔者需要預測政府的政策導向進行決定。在此,政府也會對二者的預測進行評估來實施最終的行為(見圖1)。政府的行為順序會直接影響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在某個市場狀態下,土地承擔者都愿意參與土地流轉進行農業生產,而農戶的選擇不確定。如果政府給予確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農戶做出抉擇之前,那么農戶可以根據確定政策來決定選擇。那么這時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農戶做出行為之后,那么農戶需要考慮政策實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樣的政策下,農戶可能選擇合作,也可能選擇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會被縮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實際效果是增強的。因此,當政府給予有利政策時,應該提前給予確定消息,那么更多農戶選擇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過提高政策預期來引導農戶參與。但這種行為會影響農戶對政策的長期估計。
(三)政府直接參與政府直接參與的博弈關系往往更為簡單,是指政府通過各種手段來實現其目標產生的博弈關系。當政府直接參與到博弈關系中時,農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處于被動狀態,即只能選擇合作。這是我國當前存在的狀態,例如一些鄉鎮基層政府組織會直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游說的方式來改變農戶與土地承擔者的選擇。如果只有農戶一方在政府不參與的情況下選擇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變農戶的選擇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擔者在政府不參與的情況下選擇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變土地承擔者的行為即可。如果二者都選擇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時改變雙方的行為和選擇。政府直接參與不一定是強制的,也可以通過未來的收益預期改變其行為。同時,政府直接參與也可以以利益主體的角色參與,即由政府擔保或者政府直接簽約的形式進行(見圖2)。以上三種博弈在我國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條件和區域有差別。在經濟發達區域,土地流轉已經達到相當程度,農戶對土地的依賴思想已經改變,眾多土地承擔者參與競爭土地的轉包或者轉租等形式的土地轉讓,這時不需要政府進行參與,土地進行自由流轉和集中。例如在廣東省部分區域(從化)已經實現土地的自然流轉和集中。政府直接參與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個方面:一是農戶對土地承擔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參與進行引導;二是土地承擔者缺失,政府需要作為土地承擔者來實現土地流轉和集中;三是政府無法通過間接的政策來引導博弈關系的轉向,但可以通過直接參與來改變。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參與一般在市場非常不規范、博弈關系嚴重不合作的情況下發生,這時政府往往要付出較大的代價來實現目標。我國最常見的是政府間接參與,即政府通過引導來實現土地的流轉與集中。這時政府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定鼓勵政策,改變利益相關者的選擇;二是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體系,以保障土地流轉的宏觀環境;三是監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規的實施。事實上,博弈的三個參與者,都處于理智狀態,因此都遵從理性人假設。政府有自己的目標和能力,其會根據目標以及現實博弈狀態進行選擇,農戶也能清楚辨別自己的長期與短期利益關系,從而做出最佳的決策,土地承擔者也能夠匯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為。
三、促進土地流轉的創新路徑分析
(一)政府方面雖然部分區域土地流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轉比例較高,但是我國絕大部分區域的土地流轉與集中還處于發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參與者或者間接參與者。對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與穩定政策體系,提高政策預期。政策體系是影響土地流轉參與利益與行為關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預期是參與者對政策效果的估計,是直接影響因素。目前許多農戶對是否參與土地流轉猶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穩定導致的政策預期不穩定。建議政府對于利好政策應該在農戶確定行為之前公布,以提高預期效果。對于無法給予當期利好政策的政府,為了提高土地流轉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預期,在農戶選擇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強土地流轉監管,減少土地糾紛。土地的糾紛的產生主要在于農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對此應從多個視角加強監管:一是監督合同的合規性與合法性,以保障農戶的基本權益;二是監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農戶的合理收益,防止農戶被誤導;三是監督土地流轉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保障農戶后期的基本權利,防止土地流轉后非農化。第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體系,加速土地流轉。目前土地流轉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自由流轉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規范;三是土地流轉非常不穩定,違約行為時常發生,而違約得不到良好的處理;四是土地流轉市場化不足。對此,政府應該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及時公布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二是規范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和實施,保障雙方權益;三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土地流轉市場的有序性,嚴厲打擊土地流轉的投機行為和違規違法行為。
2土地流轉的影響機制分析
國家、市場機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義、權力網絡)是許多學者用來分析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發展與變遷的主要解釋框架,而這3個因素也構成了土地產權“鑲嵌”的社會背景,從根本上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進行。
2.1國家要素
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由國家主導的制度創設,1949年以來,由于國家在組織領導土地運動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農民私有產權之中,這種“路徑相關”,就使得國家可以依其意志調整產權,建立符合其意識形態的集體產權制度。當然,國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導致農民所有權的殘缺,其實質是國家擁有土地的最終控制權,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表達。從國家創設的法律分析,《物權法》第125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央2001年18號文件也明確指出:“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也明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是國家并未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憲法中依舊保留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擁有比所有權人更大的控制權,這使得農村土地權利擁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不穩定,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國家要素的另一體現是國家科層體系對地方政府的影響。現有的政治體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上級任務的政治壓力,地方政府會想方設法實施土地流轉的政策與任務。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決策過程的穩定制度安排從來就存在著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區別。一個基本的觀察是,中國的國家政權不是鐵板一塊,中國改革時期的政治邏輯表現在政府各部門間多種利益間的平衡、妥協和達成一致,體現了一種漸進而不是跳躍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國家政策的決定和推行是在各個部門間的相互作用和制約下實現的。在一定的政策條件下,當國家與地方政府目標并不一致時,地方政府可以憑借其國家人角色,假借國家政策,使其偏離國家目標。比如國家希望土地流轉實現土地利用集約化經營,促進農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這一目標形式主義化,缺乏為民增收的考慮,甚至侵犯農民權益。
2.2地方性制度
進行清晰的產權界定,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不受限制地進入市場,這是當前土地流轉政策的愿景。而事實上,制度經濟學產權觀念源自于西方個體主義傳統,與我國鄉村社會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義、村落共同體意識上的產權觀念并不一致。我國鄉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建立在親緣、地緣基礎上的社會,家族主義傳統至今發揮影響,缺乏個體主義存在的空間。Schurmann指出,在這樣的家族主義傳統下,中國人在宗族觀念下的土地觀念,比如家財共有制、先買權的設定、典權的設定、找價、回贖權等等,都使土地無法私有化和自由轉讓,只有生產價值而沒有經濟價值。此外,傳統社會中對于田底、田面權的分割、永典權的設定,與制度學派的產權觀念明顯大異其趣。因此,當產權制度移入我國時,就會受到傳統主義的制約。此外,由于法律對集體產權主體的模糊設定,使土地的經營權基本上表現為社區成員權資格的獲得。所謂成員權,即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村莊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由于成員權的存在,每當一個新的合法成員進入村莊時,他都有從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權利,而每當一個成員離開村莊時,其他人享有將其土地平分的權利。而什么樣的個體擁有成員權資格,又深受家族主義、社區派性等因素的影響。如蔣省三等觀察的一些現象:一是已棄耕的外出務工人員認為自己擁有本地戶口,理所當然有權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小城鎮落戶者,其認為雖然戶口不在村,但是祖輩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權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著土地的紛爭。這些現象反映了成員權的靈活性,同時也是土地流轉的一種障礙。由于社區成員資格的派性,阻礙了有受讓意愿的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進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真正作為交易的財產進入市場而自由轉讓,因此,這種轉讓不是市場機制下真正意義的資源流動。另外,鄉村權力網絡也影響土地流轉。集體化時代以來形成的路徑依賴,使發揮原來大隊功能的村委會和村干部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言人,擁有比農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權。當然,由于其介于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角色,村委會(大隊)干部角色也表現出復雜性,既有道德層面,又利用這種權力獲得好處。一些地區的土地流轉中引發的,就是村委會在收回承包地過程中,出現損害農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一法律形式,給予村集體類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這種權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這也使干部有了主導土地流轉行為的最合理支持,當干部向營利型經紀人的方向轉變時,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干部傷害農戶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場機制
經濟學認為,西方自由主義范式通常被認為是解決制度失效的靈丹妙藥。在這種范式中,經濟行為與政治、法律等領域分離,商品也僅僅是個人的財產,不用牽涉到任何的親屬或依附性群體。這些觀念對于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具有重要貢獻。土地進入市場,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匿名的關系。而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讓渡性,體現更多的是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比如,Freedman強調土地作為中國宗族的存在與延續的經濟價值,為了保證宗族團結,往往設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財產,避免土地流出社區,降低宗族的實力。Schurmann則認為,我國傳統社會強調孝順,鼓勵祖先崇拜來加強祖產與家族之間的關系,確保土地在近親的范圍內延續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興起,以及大家族的解體。也因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會意義。無論是經濟意義的強調,還是社會意義的強調,鄉村社會對土地交易的慎重與過度市場化的限制是其共同點。當然,將土地保留在社區內部,也是道義經濟的體現。集體化以來,土地所有權留在集體,按人口均分經營權,其實質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樣具有規避風險的意義。而這一考慮,當然也會內在地限制土地市場的形成,對于土地規模經營往往產生負面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還受到地區特征的影響。由于各地市場傳統、地理區位與社會結構各不一致,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東部地區,因其商業傳統及市場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轉市場也較為發達;而在一些遠離經濟中心,社區主義傳統強勢的地區,通過市場機制來進行土地流轉就會受到制約,比如鄉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會影響市場機制的功能,通過村干部推動土地規模經營、通過宗族選擇交易對象,通過“找價”傳統尋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這一點從農村土地流轉調查課題組對江蘇南通石港與江西贑中高滕鎮的調查比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處經濟發達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場傳統,土地市場發育完善,土地流轉出村落的情況較多,競價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達每公頃15000元的年價。而地處贛中偏僻的高滕鎮,宗族意識較強,土地流轉往往在村內實現,如果要進行大規模的流轉,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來推動,簽訂的合同也有熟人社會的特點,價格體現的市場意義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頃3750元,在土地增值時,承包者往往會拋開合同,要求漲價。通過對這3種社會性因素的分析來探討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所涉及的產權邏輯:(1)具有物權特征的土地經營權的歷史性。土地經營權能夠作為流轉的主體,是國家意識形態性與法律設計的后果,具有歷史性與社會性,國家(政府)可以剝奪;(2)權利主體的模糊性。國家法律并未清晰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構成,這給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釋的空間;(3)權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確規定農戶的經營權,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這種模糊性使利益相關者如何分割收益權、控制權、讓渡權,要依賴社會性制度;(4)權利實現的雙重性。國家是權利實現的重要手段,通過頒布法律來實現權利的保護,社會關系與社區意識對實現權利的保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5)讓渡權利的多樣性,以及價格機制的多樣性。市場是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實現土地的流轉,要根據所處區位、經濟傳統、地方社會形態來看待不同的讓渡方式與特點。
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實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權內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農戶承包權之間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細碎化經營等,這些弊端已導致了農業經濟增長效率低,農村現代化步伐明顯減慢,加劇了農村和城鎮之間的差距。由此可見,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在現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具有阻礙作用。所以,實行土地流轉制度是對舊的土地制度的一種創新和發展。
2.土地流轉可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便于規模化經營﹑提高生產效率
據張玲表明,我國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廢除的舊計量單位1.59畝),這個數據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這說明我國的耕地面積很少,而且由于我國自然的地勢地貌特點,土地表現出水土流失嚴重,耕地沙化嚴重,耕地問題日益突顯出來。這將更需要我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然而,傳統的土地制度,可以為農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農民缺乏科技知識,不能很好的發揮土地生產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驅使,進城打工的人數不斷增長,這樣導致留在農村種地的人是一些弱勢群體,這將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模化經營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即通過土地交易性提高來增加土地投資價值;還可以產生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實現土地由邊際產出低向邊際產出高的農戶手中轉移,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轉也必然促進農業生產走向規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產業化的道路,從傳統農業粗放式的投入產出方式走向集約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轉是縮小城鎮之間差距的有效途徑
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城鎮化趨勢不斷增強,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鎮化轉入,大量土地將閑置,撂荒的現象將更加嚴重,這將進一步影響農業生產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轉制度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由個體經濟落后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向生產合作經濟先進的規模化經營方式轉變,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而且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4.土地流轉可以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鎮化
傳統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這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傳統制度也將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隨著土地流轉制度是實施,大量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自愿轉入城鎮工作。這樣一方面,可增加由于農民的收入,另一方面,為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持續有效的勞動力。可見,土地流轉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二、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土地流轉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并且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流轉范圍,土地用途等等,這將導致了土地流轉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規制定和相應的管理機制是保障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2.應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意愿
曹建華等人對農村土地流轉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很低,減免農業稅和糧食補貼降低了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提高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然而,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的提高會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度。因此,要順利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要協調好土地的供求關系,以此來提高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
二、現代農業旅游現狀
(一)經營和開發主體特征
1、個體經營
從最初的農家樂到現在的現代農業旅游,在自家的地塊或承包鄰居的土地所進行的個體經營始終占據著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個體經營的主體直接由農民轉變為農業旅游服務者,形成了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的現象長期存在;又由于農民個體投資的資金限制,形成了短視和硬件設施高低不一的現象長期存在;再由于農民生活習慣與城市居民的差異客觀存在,造成了飲食安全隱患現象長期存在。
2、涉農企業
由那些以種植、養殖、農業科技、農業服務等經營范圍的涉農企業,借助生產設施、科技展示等開展農業旅游活動,以豐富企業經營門類、延長產業鏈條、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擴大企業的影響力、塑造企業的新形象而開展的現代農業活動。企業具備一定的資金,依托農業大景觀、農業科技開展的現代農業旅游活動體現出經營規模大、接待能力相對個體經營有顯著提高;注重基礎設施的投入與項目更新,滿足人們對現代農業旅游的需要;經營管理企業化、標準化運作;近些年涉農企業開發的農業旅游景區發展勢頭迅猛。
3、非農企業
非農企業是指那些原本從事其他行業的企業,通過土地流轉實現企業的轉型,或作為企業科技與生產的轉化基地;或為企業相對安全的食品和畜禽產品;或作為企業內部培訓和接待的基地等。目前來看涉足的企業有,能源類企業、房地產企業、旅游企業、礦產行業等,這些企業的投資一般都比較大,注重現代農業旅游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品味塑造。
(二)現狀
1、市場需求旺盛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都市人群的工作壓力持續增加、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引發了人們對于原生態農業環境的向往,促使人們將旅游目的地轉向農村以實現與大自然良性生態的互動目標,同時伴隨新型社區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民生活方式、生活品味的提高也同樣向往現代的農業旅游形式,實現在家門口即可旅游的模式,農業旅游的全面發展市場需求旺盛。
2、市場定位模糊
農業旅游由最初的農家樂、漁家樂在長三角地區出現,蛻變到融入現代農業科技、現代生態休閑、鄉村文化景觀等多元一體的旅游形式。由于發展歷史的限制及原有發展經驗的制約,農業旅游的定位還局限于都市區人群,未把農業旅游提升到區域旅游的發展潮流中,未能在區域旅游發展的潮流中獲得明確的市場份額;加之投資主體的差異,形成了區域間相互模仿、惡性競爭的局面,缺乏明確的觀光休娛樂型、科普教育型、休閑度假型等形式的農業旅游定位。
3、景觀同質性嚴重
農業旅游的發展基礎由原本的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農業大景觀、鄉村文化為基礎,區域內的景觀本底差異較小,不同經營主體在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了景觀的同質性,加之早期的農業旅游發展缺失統一系統的規劃和規范,造成了區域景觀的同質性嚴重。4、項目單一與文化深挖不夠。現代農業旅游是傳統農業、現代農業與現代旅游業結合的時尚產物,其實質是具有農業生態休閑、傳統與現代娛樂和求知功能的生態、文化科普旅游。應該展現鄉村文化休閑的體驗項目;開發符合現代人需求的娛樂項目;符合都市人群保健養生的生態項目;建設滿足都市人群生活習慣的基礎設施,從設施建設到項目設計上既體現農味又不失品味。
三、發展對策制約
現代農業旅游發展的主要因素有土地的權屬問題、投資資金來源、從業人員的來源、專業的規劃設計、相關政策的支撐等方面。
(一)引導個體經營為主的家庭特色農場建設
個體經營是農業旅游發展的最初形式,在現代農業旅游的發展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弊端,比如,由于經營者的局限性,早期的農業旅游呈現出相互模仿,惡性競爭,開發檔次不高、欺客宰客的現象嚴重。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合理規劃布局,引導個體經營者按照規范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打通資金投入渠道,采取銀行優惠貸款政策與民間合法融資渠道,豐富現代農業旅游的投資、融資模式,推動差異明顯,精致化的家庭農場建設,推進現代農業旅游的發展。
(二)推進涉農企業農業生產與特色產業園建設
涉農企業是推進現代農業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的重要力量。涉農企業有資金的積累,并在種植養殖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思路開闊,引入高科技進行農業生產的意愿強烈,并以獨立法人的優勢投入到現代農業旅游體現的建設中。通過建立農業機農業旅游的專項扶持資金及項目支持,引導涉農企業依托已有的生產規模和格局進行現代農業旅游項目的更新和升級,形成既實現高科技農業的生產效益,又能在現代農業旅游體系中得到進一步的效益擴大化,形成各具特色的農業生態產業園,拉長純農業生產的經濟鏈條。
2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分析
為了更好地了解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進行了實地的調研與走訪后發現:近些年來,大家對土地流轉有了新的認識,并且有相當一部分人表示出希望參與土地流轉的愿望(表1)。事實上,伴隨著一系列關于農村土地管理政策的出臺,當地的土地流轉較以前也有著大幅度的提升(表2)。根據相關部門統計數字,2012年全市土地流轉率達65%以上,農業規模經營比重達到40%以上,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規模經營率達到80%以上。但是,我們必須要客觀地認識到,在土地流轉給大家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農民思想認識的局限雖然土地經營權的轉讓較以前有了一定幅度的上升,但是,由于農民在思想認識方面的局限,很多農戶具有強烈的土地情結,還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流轉的實現。最為明顯的就是,當地有很多農戶已經外出打工,并且逐步在外地穩定下來,但是由于小農經濟意識的影響,認為土地就是保命田,沒有土地是萬萬不行的。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即便土地閑置甚至荒廢,也不愿意將其轉讓或者轉包他人經營。
2.2土地流轉的流程欠規范從目前的請款來看,土地的流轉以農民自發流轉為多數,集中連片的、有組織的流轉較少;以農戶之間的流轉為多數,農戶與開發業主之間的大批量流轉較少;以短期性、季節性的流轉為多數,中長期的流轉不多。并且在流轉過程中,大部分沒有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只有口頭協議,自由性和隨意性較大。這樣就會給土地的流轉管理造成很大困難,引起糾紛很難調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2.3土地流轉機制不夠健全目前我市尚未出臺專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尚且處在一個自發的、分散的、無序的小規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