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8 14:55:5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國際經濟法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來源:()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現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來源:()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來源:()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面授作為傳統的教學組織形式,有著函授或網絡教學無可比擬的優勢。筆者曾經問過一些學員,他們愿意網上學習還是親自到教室接受教師的當面輔導,絕大多數學員的答案是后者,理由是:到教室來聽課有學習氛圍,聽著老師的講解,自己可以同步思考問題,且隨時可以提問,還可以聽到別人的意見,有利于互相學習;而如果坐在家里,看著網上的課件或視頻,或聽著錄音材料時,自己容易走神,常常不知道相關的內容在書上的哪個地方;更糟糕的是,如果教師在設計課件時只列了條條框框,或者大量參考教材外的資料,沒有按照教材的體系來組織教學內容時,學員更是摸不著頭腦,導致學習效果很不理想。
1.師生互動迅速直接,有利于疑難點的理解。
國際經濟法教學內容涉及很多專業術語,尤其來自英文翻譯或英文字母縮寫術語,更難理解記憶。如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MFN(最惠國待遇原則)、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等,這些術語沒有教師的面授講解是很難識記的,甚至會打擊學員自學的信心。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對這些難記的術語、難懂的知識點進行講解與疏通,并且可以即時接收學員的聽課反饋,幫助學員消除學習障礙,實現迅速直接的互動教學。
2.眼到、耳到、心到、手到,實現高效學習。
在面授輔導過程中,教師會借助一些多媒體教學手段,邊講解,邊演示,學生則充分調動其感覺器官———眼看、耳聽、心想、手記(筆記)來接受學習信息,實現高效學習。
3.提綱挈領,梳理重點。
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多而雜,通過教師面授提綱挈領的講解,給學生編織出一張完整的知識網絡,學生得以理清知識點之間的聯系,知曉重點,不至于迷失在浩如煙海的國際經濟法法律規范當中。
(二)弊端
面授輔導固然有很多的好處,然而這種教學組織方式需要召集所有的學生到一個固定的物理空間來學習,這種不靈活性必然導致面授輔導存在如下劣勢:
1.工學矛盾致使面授輔導到課率低。
由于開放教育學員一般都有工作,他們白天上班,晚上有時還要加班,也有一些要處理的事情,因此開放教育的課堂面授都可能一個老師面對十幾個、幾個甚至一個學員來講課,基本上很難出現典型的全日制教育學生全勤的課堂教學情景。工學矛盾使得面授教師不能嚴格要求學生的到課率,不好開展有氣氛的課堂討論,也不能過多依賴面授的教學效果。
2.面授時間有限,教學方法單一。
王傳麗教授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內容有十章,多達448頁,而面授輔導的次數是8次,每次3課時,如果全面講解,即使教師可以做到滔滔不絕,學生也會聽得云里霧里。因此,面授時教師大多結合主教材,對重點、難點進行必要的講解、提示和答疑,將更多的閱讀教材的任務留給學生課后去完成。開放教育的面授輔導很難擺脫傳統教學固有的劣勢:“教師為主宰課堂教學的中心”,學生處于“被填灌式”的學習狀態。
3.難以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開放教育的學員已有的知識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新知識的能力有差異。不少修讀法學本科的學員并沒有法學專科的知識基礎,也沒有很高的英語水平,因此不但難以理解國際經濟法教學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學術語,更難以識記一些需要以英文理解為依托的基本概念。學員的這些學習困難在面授輔導時不能完全得到解決,因為,不同的學員有不同的問題,而受面授時間的限制,教師只能選擇其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來解決,其他具有個性化的問題只能留待課后,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
二、國際經濟法課程網絡教學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
1.突破時空限制,保證學習時間。
網絡學習突破時空藩籬,可解決學員的家學矛盾、工學矛盾。學員可以通過網絡查找資料、觀看VOD點播、利用課件學習,更可以在網絡上與其他學員進行討論,有問題還可以與教師利用BBS等方式進行交流。這種隨時隨地的學習,顯然為上班族的學習時間提供了更多的保證。
2.較好地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網絡教學時間靈活,除網上實時討論需要學員在特定的時間集中發言,其他的網絡教學手段對學員的參與時間沒有特別的要求,滿足了學員在學習時間上的個性需求;網絡教學資源多樣,既有本校老師的面授課件、教案、VOD點播,實時和非實時課程論壇,專業的案例分析庫,又有其他電大(省電大、中央電大)老師的教學資源,學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知識基礎選擇本校或外校的學習資源———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只需要瀏覽課件的重點、難點解析就能掌握該次課的學習任務,非法學專科背景的學員可能光看課件、教案還不能弄懂該次課的學習內容,必須再借助課程論壇的提問和討論才能基本達到教學目標的要求。
3.參加案例討論更充分。
由于學員到課率低,且囿于面授時間有限,面授時教師總是無法組織有氣氛的、充分的課堂案例討論。這一缺陷正好可以通過網絡教學來彌補。國際經濟法的案例由于遠離一般學員的現實生活環境,因而不易為他們所感受。沒有進行討論前的專業知識準備,學員幾乎很難憑已有的知識背景或生活經驗來進行案例分析。而如果將案例掛上課程論壇———實時或非實時均可,則學員可以事先通過查找教材或搜索網絡做好這些專業知識的準備,從而得以有理有據地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
(二)弊端
1.對學員的主動性學習要求高。
網絡教學要求學員必須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意愿強烈,有較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面對充滿各種誘惑的網絡信息時,只選擇自己需要學習的資源,然后專心地進行理解、識記、分析等學習活動。事實上,很多開放教育的學員是做不到這一點的———不少學員專業基礎知識很薄弱,學習主動性也不強,他們可能很少自覺地在網上進行枯燥的學習活動。對這樣的學員而言,網絡教學效果不佳。
2.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影響教學效果。
法學課程大多枯燥,國際經濟法尤其如此,在一個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的網絡環境中,不僅學員難以集中精力、提起興趣來學習,教師也由于對著錄音錄像的機器講課,而無法煥發激情,更無法基于學員的即時反饋進行有針對性地講解。
3.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不利于新知識的理解記憶。
與面授教學充分調動學員的感覺器官接收學習信息相比,網絡教學手段只能調動學員的一種或兩種感覺器官,如閱讀課件或教案時,只有眼到;收聽音頻時,只有耳到;點播視頻時,只有眼到、耳到;即使是雙向視頻,也會由于跟老師之間存在很大的物理距離而不能完全集中注意力,用心去理解記憶新知識。綜上所述,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教學中,無論是面授輔導還是網絡教學,都各有利弊。這兩種教學手段如何結合,以達到教學效果的最大化,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面授輔導與網絡教學的結合途徑
(一)“網上”“網下”結合,互補提高教學效果
在第一次面授輔導時,面授教師應向學員介紹可以采用的網絡學習途徑,明確本門課程網絡學習的任務,給學員出示一份自主學習建議表。根據這份自主學習建議表,學員得以知道下一次面授時將涉及教材的哪些章節。在預習教材的過程中,學員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搜集學習資源,如相關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案例、法學術語釋義等,為高效地參加面授輔導做準備。以《國際經濟法》教材第二章為例,教學重點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和國際貿易術語。學員在預習過程中,可以從網上搜索的學習資源有:有關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例、涉及貿易術語的風險責任劃分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范本等。有了這些充分的準備,面授輔導就不再囿于教師滔滔不絕地講解、學員忙忙碌碌地劃記這一刻板枯燥且缺乏創新的傳統模式;相反,面授輔導的課堂將呈現一派師生互動良好、生生互動活躍、知識傳播通暢的理想場面。如前文所提到的,網絡教學因為缺乏師生、生生情感互動而影響學習效果,那么,我們可以考慮在面授時補上情感互動這一環節。如老師組織開展一次網上實時案例討論,討論時是分組進行的———各組學員都點擊進入自己所在的組發言。討論結束后,老師給各組組長布置一個任務:對自己組內學員的觀點形成一個小組總結,下次面授時在課上陳述,陳述時其他的組員還可以做出補充,老師則可以對案例中的一些爭議問題做出點評,并回答學員的提問。這種“網上“”網下”結合的方法不僅提高了面授輔導的效率,而且鞏固了網絡教學的效果。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現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于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于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于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于發達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且也適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適用于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謝邦宗,張勁草.國際經濟法原理.世界圖書出版社,1992.
一、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各部門法學均對其倍加重視并把它作為該部門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范疇進行研究。相應地,競爭法律關系是競爭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競爭法學界也很少有關于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問題的研究。法律關系,一般是指社會關系經法律調整后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學界關于法律關系含義的一般理解,可以認為競爭法律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經競爭法調整后而在相關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要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比較嚴格的定義的前提是明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簡單來講,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際競爭關系。什么是國際競爭關系,判斷標準不同,界定結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為標準,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競爭法律關系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競爭法律關系三要素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斷定為國際競爭法律關系;如果依照國際法上對國籍的判斷標準來對國際競爭關系作判定的話,則可將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界定為跨越一國國境的競爭關系,即跨國競爭關系;如果以效果范圍為標準,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也可以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范疇,也就是說雖然競爭行為發生于一國境內,但行為效果卻對其他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的競爭關系產生了影響。對于跨國競爭關系和涉外競爭關系被納入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我們都能理解,但對于對國際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實質影響的競爭關系,由于對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競爭關系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國在立法實踐上均以效果原則來作為域外適用本國競爭法的法理依據,將表面上與本國無關聯的競爭關系都納入到本國的競爭法管轄范圍內,所以對于將國際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
影響的競爭關系界定為國際競爭關系理解起來就相對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場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某些時候國內市場的行為往往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觸動國際市場,雖然一國的經濟競爭行為在境內發生,表面上雖然與他國無關,但其程度實際上卻對整個國際市場的競爭秩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個時候將其納入國際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并沒有什么不妥。如著名的波音-麥道合并案,雖然合并已獲得了美國反壟斷行政當局的批準,但依然遭到歐盟反對。為什么呢?因為雖然合并案的當事人及合并行為均位于美國境內,但他們的合并將會對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的市場份額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到歐盟在飛機制造市場上的經濟利益,對國際飛機制造業的市場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國際競爭法對這個案件實施管轄權的就有合理的依據,但由于國際競爭規則缺失,出現歐盟域外行使管轄權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為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競爭關系既包括橫向國際市場平等競爭主體之間的交易性競爭關系,也包括縱向國家或國家組織不平等主體之間在監督、管理市場競爭過程中的管制性競爭關系。綜上對國際競爭法調整對象的闡述,我們在這里可以給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下一個粗糙的定義,它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國際競爭法律關系的特點
國際競爭法律關系是指國際競爭法在調整國際競爭關系的過程中在市場主體、國家或國家組織等相關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關系,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范圍的特定性
國際競爭關系僅限于經濟競爭關系,即兩個以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為爭奪較多的交易機會,獲得較多的商業利潤而展開的角逐和較量。即國際競爭關系的調整范圍僅限于經濟領域的反競爭行為,對于非經濟領域的,或非反競爭的行為,則不受國際競爭法的調整。同時這種競爭關系還必須具有跨國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夠對國際競爭關系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目標的利益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作出市場競爭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商業利益。這種目標的利益性是競爭的本質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標的驅動,市場主體既無競爭的壓力,也無競爭的動力,自然談不上競爭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所以,國際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商業利益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始終與商業活動和商業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三)主體的對立性
在國際競爭法律關系中,每個競爭者都帶有明確的目標性,并都力圖通過有力的競爭行為獲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一個競爭者目標的實現,往往意味著競爭相對方的目的破滅。國際競爭關系總是在主體之間利益的此消彼長的過程中保持著動態平衡,維護著這種社會關系的穩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加速,國際社會政治經濟關系日益密切,世界進入相互依賴時代,推動了國際組織突飛猛進的發展。其中國際經濟組織發展更為迅速,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產生于二戰結束后。冷戰后的1995 年成立的、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其勢力不斷發展壯大,更標志著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進入到新的階段。當前,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社會經濟事務的影響也日益擴大,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惹人注目。為此,本文擬對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職能范圍和影響的二重性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層次結構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規則非常顯著地侵入發展中國家的主權領地內,它對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從三個層面上形成影響。 1.最高層次的全球性經濟組織(協定)的影響 世界范圍內的國際經濟協調是由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負責的,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其職能已不僅僅是協調國際貿易,而且幾乎包括所有的世界經濟活動。參加世貿組織的發展中國家在國內外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把許多經濟主權讓渡給世貿組織。這從最高國際層面上影響到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
2.中間層次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和協定的影響 作為經濟全球化組成部分的區域集團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截至2001 年底,世貿組織得到通知的區域經濟組織有200 多個,其中150 多個組織的協議仍在生效。 幾乎所有的WTO 成員都參加了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有些WTO 的成員甚至成為10 多個區域一體化協議的成員。目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參加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也在區域范圍內進行限制和約束,而且這種約束和限制比經濟性世貿組織更強。 3.最低層次的雙邊組織和協定 對于那些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經濟問題的解決,單獨依靠其中一國的調節是不能發揮作用的,需要通過雙方的組織(協定)來協調,參加這些雙邊協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雙邊協定和組織生效后,就必須遵守有關協議,從而使本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例如,中國加入WTO 之前的中美最惠國待遇協定;2003 年6 月中俄兩國簽署石油管道的能源利用協定,這些都是裁定協定兩國之間分歧、矛盾的準則,使兩國主權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雙邊性組織(協定)的狀況日益增多。這種狀況從高中低三個層次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越來越大。 二、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職能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經濟組織對參與其中的發 展中國家的主權從多方面進行限制,也就是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內外經濟職能從多方面有限度地(根據協定)轉移到國際性、區域性或雙邊國際經濟組織中。
1.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創建職能 過去經濟法規、經濟原則、經濟制度的設立都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發展中國家把其看作是主權不受侵犯的重要體現。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這種主權職能部分轉移到國際經濟組織中,國內經濟政策法規、國內的經濟體制要同國際接軌,發展中國家要執行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經濟法規、經濟政策,甚至經濟體制的市場化程度都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加入WTO 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接受WTO 規則體系,其中包括有《關貿總協定》在內的20 多個具體領域的協定、議定書、決定、諒解等。
WTO 調整的領域從傳統的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從關稅減讓發展到非關稅壁壘的限制和拆除。發展中國家國內制定的法規政策若與此有抵制的必須限期拆除。 2.監管職能 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有關制度的實施都是由本國政府執行的,是本國政府主權范圍的事情,包括進出口關稅的減讓、國內貿易政策的透明化等。但是,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監管職能轉移到國際有關經濟組織中去,由這些組織根據有關法則進行監督。例如:在經濟方面,GATT、WTO 都有自己一套有效的監督懲罰機制。這種機制實質上侵蝕了一部分國家的經濟主權,由于其規則由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發展中國家受到的主權侵害更為嚴重。[ ZHLzwCom] 3.解決爭端職能 在國際社會中,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家間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在國家政府間協商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擴大,不同國際主體之間的經濟爭端增多,日益復雜化,因此,國家主權范圍內調節的局限性突現,國際經濟組織開始介入發展中國家的有關國際爭端,代行某些國家主權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在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中,全面規定了其解決爭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協調、斡旋和調解)、法律方法(包括專家組審議和上訴)、裁決的執行與監督、救濟辦法等,還專設了爭端解決機構(DSB)。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機制解決上有突出的三點要求:其一,DSB 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其二,有一常設上訴機構,受理關于法律問題的上訴;其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當對違犯規則事件在多邊爭端機制下尋求救濟,在裁決不能得到實施時可采取補償和交叉報復的制度。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該體制所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沒有例外(P150)。 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具有安全、可預見、執法權威性等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代替了國家主權的經濟職能,這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國家主權產生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成立后的前6 年,受理了200 多件貿易糾紛,其中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既有保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好的結果,也有損害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不良后果。這些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區域性經濟組織中也存在。
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北美自由貿易區組織中,就存在一個受理國家之間爭端的制度,而且還平行地設有一個解決投資者和成員國之間爭端的制度。在亞洲,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在1996 年6 月也成立了一個解決東盟各國內部貿易糾紛的仲裁機構。所有這些解決爭端機構的設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發展中國家主權職能的發揮。 三、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二重性目前,對于經濟全球化中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影響的認識,有一種較普遍的觀點,就是意識到了挑戰、侵蝕和沖 擊等負面作用的嚴峻性。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主權處于不利地位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這還不夠,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影響(第3頁)還有另一面,即積極的一面,由于和國際經濟體制接軌,加入國際經濟組織也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主權增強。我們把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稱作二重性。具體來講: 1.國際經濟組織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積極作用這種積極作用是促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積極加入國際經濟組織的動機之一。
主要表現在:其一,平臺作用。一個是國際經濟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主權受到傷害時,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場所。例如,加入世貿組織前,中美之間的貿易糾紛通過兩國政府談判解決。由于中國是處于弱勢的經濟實體,結果中國做出的讓步很大,有的甚至傷及國家的經濟政治權益。美國常常以中美經貿關系同中國人權掛鉤來威脅中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中國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糾紛、反傾銷爭端增多,但是在世貿組織的框架內,中國勝訴的次數也不斷增多。 另一個是,在發展中國家組成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內,發展中國家貿易爭端機制的設立,提高了區域內發展中國家減少貿易摩擦,集體行使國家主權的能力,某些國家主權的平等讓渡,獲得了更大的國家權益,對發展中國家主權的行使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其二,提升作用。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國家建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內外職能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方面,例如,市場經濟管理措施的缺陷,政府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等,影響了國家主權的行使。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經濟組織后,就必須同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管理規則接軌,廢除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法規、政策和制度,這固然會限制主權的作用,但同時也會使發展中國家拋棄原來舊的或存在缺陷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接受國際上流行的政策、法規和體制,從而強化國家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生產力的適應性,有利于提升國家主權的行使能力。其三,保護作用。盡管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利用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基本主權進行限制和侵蝕,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自身維護主權的斗爭及其在國際經濟組織中力量的增強,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也有一些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例。
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就有關于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和保護弱勢產業的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以此保護自己的民族產業。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就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對自己的弱勢產業進行保護,例如,對汽車工業、農業等就采取了保護性的措施。在實踐中,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進行了支持,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官方發展基金。尤其是作為世界銀行“軟貸款窗口”的國際開發協會,主要以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為貸款對象,向這些國家提供長期低息的貸款,以促進它們的經濟發展。該協會在全球反貧困斗爭中發揮著關鍵作用。GATT、WTO 屬下的各項多邊協定,也規定了不少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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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區貿易格局變化對低碳經濟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來說,由于他們對于低碳技術、低碳能源的開發利用具備較大的技術優勢,使得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處于地位優勢。而對于低碳經濟發展較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國際貿易競爭中,將會處于被動的位置,可能會接受強制的減排義務,使商品流通受到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尋求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開發低碳技術,但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且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挑戰大于機遇。
(三)國際貿易規則的調整全球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本質上反映了國際政治與經濟利益的對抗,這必將會對國際貿易規則帶來新的改變。掌握著先進能源技術的發達國家勢必會通過各種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進一步的開發利用低碳能源技術,在其內部形成完整的低碳經濟共同體。這樣就使得發達國家把經濟體聯系起來,把有利于本國的貿易政策、制度延伸到發展中國家,改變國際貿易規則。對于國際貿易規則的影響將包括:國際貿易規則制度的領域不斷拓寬;發達國家以低碳經濟為標準,減少自由貿易供給;發達國家加快把貿易與環境的掛鉤,環境保護成為國際貿易規則的主要內容。
(四)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模式的調整二氧化碳的排放導致氣候在全球范圍內有所變化,而由于能源效率的不同,不同國家在同一產品的生產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各不相同。由于發達國家技術的先進、能源利用效率的高效,而發展中國家技術的落后、新能源開發的緩慢,導致生產同一產品時,發展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發達國家。因此,低碳經濟的出現將影響傳統的國際貿易模式,既“低收入國家生產,高收入國家消費“。發達國家積極向全球輸出低碳技術和管理模式,創造新的市場,積極開拓低碳輸出市場,這就給發展國家造成減排壓力。發達國家是發展國家主要的外貿市場,發達國家的低碳發展戰略將對整個國際貿易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在自我轉變發展方式的同時,間接地通過貿易、投機等影響了發展國家的貿易發展方式和經濟增長。
(五)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拓展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碳金融的發展。碳金融包括整個與碳有關的金融交易活動和金融制度規范。碳金融的服務目的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將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碳金融經濟活動的進行,需要更加有效的排碳技術、資源分配作為支撐。在低碳經濟環境下,碳金融拓寬,進一步拓展了國際貿易服務體系的內容和內涵。因此,在低碳經濟背景下,要想獲得更具優勢的競爭位置,需要在碳金融方面投入更多關注,更加全面的認識目前的國際貿易服務體系,抓住機遇,尋求更優的發展。
二、低碳經濟環境下我國貿易發展戰略
(一)推動技術創新,發展低碳經濟低碳技術的創新主要開發利用新能源,改進排碳技術,以低碳為標準推動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的節能減排,推動低碳技術的開發應用。從目前中國低碳技術應用方面看,中國應更加關注實際,推動低碳技術的創新開發,關注新能源的利用,包括太陽能的利用、風能、核能、氫能源的利用等。在實施低碳技術創新發展過程中,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優勢科技力量、培養新興科技人才。同時,我國應加大與其他國家相關領域的合作、引進學習最新的低碳技術,開發利用新技術,實現能源的最大化利用,環境污染氣體排放的最小化,改善氣候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的統一協調發展。
(二)轉變出口方式,調整產業結構中國是世界貿易大國,但在國際貿易中,所謂“大“僅僅是從貿易總量上界定的,在中國的商品結構上,我國更多的是以資源密集型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商品技術的出口相對較低。一些高技術出口少,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的出口就更少了。因此,要提升我國國際貿易實力,必須不斷的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推動低碳產業的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走出一條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理念的經濟發展道路。同時,需要政府加大對低碳生產企業的扶持,使企業在良好的條件下發展低碳經濟,使低碳發展理念在社會和企業中傳播,進而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改造與優化。
(三)熟悉國際貿易法規,健全法律制度體系在低碳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的規則發生一些改變,這就要求我國應當熟悉與低碳經濟、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貿易規則、國際法律、公約等。我國應充分掌握多個多邊保護公約和協定,各國的貿易政策、WTO協議文件等。熟悉這些約束性規則性,有助于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客觀公平地維護我方利益,在與發達國家的經濟貿易中增加談判籌碼。同時,還應完善環境立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生產、貿易的可持續實施。
2防止由超量施用化肥變為不施用化肥
過去,一些果農受利益驅動,靠經驗和習慣施肥,一味追求大果、高產,盲目施用化肥。現在,在提倡使用有機肥的積極宣傳下,使一些果農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對果園只施用有機肥,不再施用化肥。殊不知,蘋果生產對土壤中養分消耗量大,僅靠有機肥的補充是不能滿足生長需要的,化學肥料的施用也是不可忽視的。要開展果園測土配方施肥,根據果樹生長狀況及果樹需肥規律,確定科學的肥料配比,制定合理的施肥方案。一是以有機肥為基礎,突出畜肥使用及綠肥生草培肥,使有機肥與無機肥相結合;二是以土壤培肥與土壤施肥為基礎,土壤培肥與各項營養調節技術相結合;三是調氮穩磷補鉀配微相結合,實現土壤養分的動態平衡;四是以果園為單元、配肥為基礎,地塊配肥與單株調節相結合;五是化肥施用要掌握適時適量適法原則,以提高肥效,減少損失。
3要解決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學的問題
在實施果畜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發現一些果園存在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學的問題,有的果園將秋施基肥改為春施,打破了果樹的“生物鐘”。春施基肥在土壤中要經過轉化,且因春天土壤溫度低而轉化慢,這樣肥效推遲,影響了新梢生長和花芽分化使花芽形成少,同時因春天施肥傷根,影響開花結果。有的果園施肥過淺或過深,造成浪費;施用肥料過于集中,造成燒根;施肥點距離樹干太近,導致果樹不能很好吸收肥料中的成分。針對這些問題,一定要采取科學的方式方法施用肥料,一是宜采取秋施基肥方式,果實采收后愈早施愈好,此時土溫較高,含水量多,傷根易愈合并可產生新根,同時微生物活動旺盛,有機質有充分分解時間,第2年可及時供樹體吸收。二是施基肥應在果樹行間或株間挖溝施肥,蘋果屬于深根性果樹,應挖1~2條寬50厘米、深40~60厘米施肥溝,將表土與基肥混合施入。三是施肥一定要施在吸收根附近,即樹冠垂直投影向里15~20厘米處。
4要配套推廣果園沃土養根技術
通過實施果畜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增施有機肥是關鍵,但要配套推廣深翻改土、合理施肥、果園種養等沃土養根技術,這樣,才可以優化果樹根系生長環境,達到養根壯樹、提高果樹抵御病蟲和自然災害的能力。一是深翻改土,熟化土壤。每年結合秋施基肥,挖寬40~50厘米、深60~80厘米壕溝,逐年深翻擴盤,同時深翻果樹行間,可以有效改善土壤結構和理化性狀,活化土壤,提高土壤熟化程度和肥力,促進根系橫向和縱深分布,提高吸收能力。二是膜下穴貯肥水。穴貯肥水是旱區果樹實施水肥一體化管理的最佳措施。初冬或早春結合果園深刨、施肥、整修樹盤等,在樹冠投影邊緣向內挖穴4~6個,用玉米稈、麥秸、雜草等扎粗度20厘米左右、長比穴稍短些的草把,捆綁結實,在水中浸泡,使其充分吸水,然后放入穴中。草把周圍填土,同時與土混合施入過磷酸鈣100克及尿素50~100克,隨即每穴澆水4~5千克。穴上覆膜,并在穴洼處的膜上扎一小孔,孔上壓石塊,以利保墑和壓住薄膜。以后視干旱情況,可由膜孔向穴內灌水。可節水70%,施肥穴每年易地1次,交替進行。三是果園種草覆蓋。山區果園可人工種植白三葉草、百脈根、扁莖黃芪、油菜等,也可采用自然生草,割下的草覆蓋樹盤。四是采用水肥一體化技術。水肥一體化技術是借助壓力系統,將固體肥料溶解后或液體肥料,按土壤養分含量,果樹的需肥規律和特點,使肥液與灌溉水一起通過管道系統,均勻、定時、定量浸潤果樹根系,具有明顯的節水、節肥優點。要特別注意,如果使用沼液或腐殖酸液肥必須要過濾處理,以免堵塞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