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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論文是各民族、種族、種群等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使用、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瀕臨失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亟待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諸多問題尚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至今仍未出臺行政法規進行規制,使相關人的利益無從保護。所以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特征、主客體、權利內容等進行探討,為其法律保護奠定理論基礎。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
群眾集體1:3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地集體修改、加工的文學,是民間文學[1]。民間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工藝、民間美術等[2]。創作者的集體性或群眾性、藝術形式的繼承性和漸進性是兩者的鮮明特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群體中具有傳統技藝、反映該群體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并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往往表現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是一個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它是該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集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世代相傳,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民間藝術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藝術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現代版權法的觀點來看,即是一種演繹、整理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該地域、民族、群體特有的精神風貌,它是該群體對外的象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毫無疑問地當屬產生這一藝術的群體。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經世代相傳而逐步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對其繼承的基礎上,融入本代人的獨立意識,使其具有本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這是一種再創造的過程,而相對于后歷史單元而言,它便成為徹頭徹尾的前文化現象。所以在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延續性表現的十分突出,這一藝術形式,是永遠難以終結的,除非將其拋棄。
(三)藝術成型的漸進性
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須經過數代人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大量積累、總結,同時又與某一時代特有的制度、環境、氣候等密切相關,所以它的成型是漸進的、漫長的,從而藝術價值也是無與倫比的。
(四)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護具有了多樣性,畢業論文僅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護,根本無法滿足其需要。
(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多種藝術形式,它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僅以一種藝術形式體現的口述、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它包含了這些藝術表現形式。’
(六)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勞動人民之中,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當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滲透于民間藝術之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學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培育了當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審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當他們把這種文化底蘊宣泄于藝術創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七)創作的隨意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創作群體往往在生產、生活中即興發揮,創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藝術,而是表達內心的感受,這就使得其藝術形式不拘一格。
(八)繼承之外的創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不斷創新和進步⋯⋯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幾種觀點。
1.國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版權主體應為特定的個體,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因而不得以向國家“求救”。
此外,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分為事實主體、法律主體。碩士論文“群體或民族⋯⋯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4]“國家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主體。”[5]此種觀點實質上是確定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在法制社會中,對權利進行保護時,不會去考慮誰是法律上的主體、誰是事實上的主體。法律所要保護的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體。所以這種事實與法律主體之分僅是理論上的劃分,在實踐中對于所謂的“事實主體”而言,并無多大利益。
2.群體(民族、種群、種族等):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是從藝術原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成員個體或集體創作、繼承、發展的產物,它蘊含著本群體的集體智慧和獨創性,是本群體生活和生產的反映,與國家或其他群體并無密切關系,因而它的權利主體無疑應為群體。
3.國家和群體兩個層面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始主體也可相應地在獨立國家和民族地區兩個層面上進行區分。”[6]持此觀點的學者,基于四點考慮:①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集大成的文化現象,它的藝術價值、經濟價值非常之大,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壞性,這也就是近年來如此多的外國人前來觀摩、欣賞、采風的原因所在。國際文化交流的頻繁,國家站出來與群體同作為主體,可能會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②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單一權利主體,可能存在兩種傾向:一是保護意識淡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地流傳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本沒有形成這是一種權利客體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種保護意識。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文化利用和開發的程度不夠:國家作為另一主體。可能會促進其經濟、文化價值的發揮,以防形成壟斷。③“考慮到劃分公有領域的標準。也即民間文化在何種層面上應該受到保護,在何種層面上應當自由利用的問題。”[7]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弱勢文化與主流文化、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這是作者從文化交流的地位問題上所作的分析,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領域的問題,將在下文著重論述。④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僅為少數,而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有著璀璨的民間文學藝術寶庫,少數民族等群體面對來自國外的文化“掠奪”,自然顯得勢單力薄,這里似乎也凸現了國家作為主體的有益性。
4.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弊端
(1)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欲使用人向國家授權機關(學者多建議為文化部)申請使用,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侵害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權利人——國家向司法部門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權利行使主體)屬于行政機關,那么這時的訴訟是什么性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如權利主體是國家,即所有權歸屬國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一樣,由國家壟斷所有。自然資源是自然界的恩賜,它具有有限性,國家出于整體利益出發,將其劃歸國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開發使用。但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與國家這一抽象主體并無關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經過若干年的流傳、加工、發展、升華而形成的代表區域特色、文化、心理、習慣、風俗、的藝術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權絕不能從群體上升到國家。如果僅以“保護”、“發揚”為旗號,將其收歸國有,這便是一種文化霸權、財富掠奪。民間文學藝術雖受生存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但它更多的融入人類特有的思想內容,它的創造性,絕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與其媲美。
(3)如果權利主體是國家,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境人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突變,成為一種對原權利人(群體)權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權。而且此時既然權利主體是國家,權利屬性是公權,那么作為權利人的相對方使用人應是一視同仁的,都須經過批準,都須付費,否則法律將有失公平,然而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故土簡直不可思議。基于以上原因,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僅為群體,問題是這個“群體”該如何認定?是一個民族地方、一個村、一個地區等?這里我們首先要研究民間文學藝術的生長環境,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民間跨區域流傳,也許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具有同一民間藝術表現形式,如果是這樣可源引“最密切聯系原則”,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區域群體視為該民間文化的權利主體。學術界同意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多認為該群體中的每一成員均可成為權利行使主體,但由于群體中的個體成員眾多,受自身觀念、意識等條件限制,難以較為妥當的行使權利。所以鑒于群體行使權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推選出德高望重的民間藝人組成非官方組織,由該組織作為行使主體行使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民間文學藝術不外乎包含以下幾種藝術形式
1.口頭藝術形式: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諺語、謎語等。由于這類藝術形式以口頭方式表達。與現代版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同屬語言形式,它的獨創性也體現在這種言語表達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類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對其給予版權法的保護。
2.聲音藝術形式:如民樂、民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藝術形式與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并無多大差別,醫學論文都是聲音彼此之間的協調、劃分、結合以及對立矛盾的解決,聲音量的不同、時間的長短和節奏是該形式的內在根據[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樂作品的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3.動作藝術形式:對于這種藝術形式,也有學者稱為形體表達或行為表達,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民間曲藝等,均是通過連續的動作、表情、節奏等形體動作的組合來表達其藝術魅力,與現代版權法所規范的舞蹈作品、戲劇作品、以及曲藝作品極為相似,所以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至于民間體育活動、民間游戲,如賽龍舟、朝鮮族的蕩秋千等,起初表現為勞動人民在生產之余的一種娛樂活動,但隨著不斷發展、總結,對其技術要求和精度越來越高,現代雜技中多有高難度的蕩秋千等藝術形式,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雜技作品有很多地方與民間體育活動相似,國內也有學者對雜技作品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有所討論,因而從這點看出,民間體育活動可以以類似于雜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
4.造型藝術形式:如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以及民居、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這類民間文學藝術在外表甚至措詞上均與版權法中的美術、雕塑、建筑等藝術作品極其相似。現代版權法對這類作品僅僅保護其藝術造型、藝術圖案,即結構、形式,而其具體的制作工藝、技術手段等在所不問。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造型藝術形式可以與其類同保護。但這種藝術形式,畢竟有著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建筑等藝術作品。它往往從內至外都透露著極高的價值。它所表現的作為實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術構思、工藝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僅僅保護造型圖案的版權法自然無能為力,所以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給予綜合保護。如民居、壁畫(如敦煌壁畫)等,除版權法保護其造型外,實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護。<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已有所規定:民間工藝如竹編、蠟染、木雕、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對于其精湛的藝術構思和高超的工藝技巧(現代版權法將此歸入屬于思想內容),可以予以專利、技術秘密的保護。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一些民間樂器如苗族的六管蘆笙,其更類似于實用工藝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工藝品列入法條,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七條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世界已有國家承認實用藝術品既可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也可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即雙重保護。所以民間樂器等民間藝術以類似兩者之間實用工藝品的方式加以保護會更為有利。
5.綜合藝術形式:如祭禮(如民間祭祀活動)、宗教儀式、節日慶典活動(如火把節、潑水節)、民間游藝活動等,這種藝術形式往往集言語、聲音、動作、藝術造型于一體,人們在這些活動中載歌載舞,這類富有民俗涵義的藝術形式,往往成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的代表、標志、象征。如果僅將其理解為習慣風俗不加以保護,實為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一種輕視。鑒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給予保護的情況,應就其各個部分分別予以類似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曲藝戲劇作品、美術作品等的法律保護。
通過以上幾種藝術形式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包括三大類:即“傳統工藝”、“文學藝術”、“民風民俗”[9]。
此處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有領域的問題,哪些藝術形式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認為諸如白蛇傳、花木蘭、牛郎織女等在我國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可以視為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但這類藝術形式相對于境外,則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如被侵害,由國家作為主體進行保護,須強調的是:國家在這里充當主體,并非本文所指的權利主體,因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權歸屬國家,所以國家在此向境外侵權者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
1.精神權利
署名權,此項權利對于權利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文化尊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這種藝術形式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賦予權利主體此項權利,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修改權,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的群體應當享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以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進步和發揚光大。
2.經濟權利:按現有多數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的作法,保護到授予權利主體(只能是群體,不可能是個人)以“復制權”及“翻譯權”兩項,職稱論文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付酬權”,是沒有多大爭論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編權”[10]由此可見,群體至少享有四項經濟權利,至于改編權,筆者認為有必要授予權利人。針對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改編,改編者利用改編作品獲得暴利,而原創人(群體)卻分文不得,實為不公平。
3.權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為類似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的民間團體,但對于精神權利的行使,一般由群體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利受到侵害時,則須由行使主體向司法機關請示救濟;對于經濟權利,自始至終由行使主體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
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英語論文必然考慮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群體性和客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民間文學藝術到底保護什么?進而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哪些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需對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加以全面保護。這就是為什么<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使用“表現形式”的措詞,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限制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上。
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其特殊性,給予綜合考慮,形成以版權法為主體,多種法律法規如專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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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科技快速發展的社會當中,在西方藝術理論以及現代工業潮流的沖擊之下,我國的藝術形態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一些珍貴的民間藝術被一些迷信現代文明的人們所丟棄,所以,現在民間藝術的生存環境非常不好。許多的民間技藝、民間作品以及民間的藝人在一天天的消失。一些民間藝術在學者的保護之下被搬到美術館或者是博物館,它們便成為了一種歷史的記憶,可是還有很多在瀕臨滅亡。所以,這個嚴重的情況告訴我們:不能只靠專家學者去保護民間藝術,還需要有更多的人參與到其中,這要成為一種意識,要靠大家去保護和傳承。
(二)大學教育與民間藝術的契合點
對大學生進行藝術教育就是要培養大學生敏銳的洞察力、良好的溝通能力、豐富的想象力、高尚的品格以及高雅的審美情趣,要讓大學生可以充分發展他們的綜合素質,所以在大學藝術教育當中要將這個現代藝術教育目標當中體現出來。民間藝術教育具有很高的融合性,因為它是我國人民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創造出來的。一些民間藝術作品可以強烈地反映出人民群眾的生活愿望,它們是人民群眾審美觀、價值觀等的集中體現。一些民間工藝、民間繪畫等可以自由抒感、強調主觀想象,具有審美、教化、實用的功能,是人民群眾精神物化的產物。還有的藝術創作將文學、美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多學科融合在一起,將中華民族的質樸生活經驗與審美高度進行融合,將中華民族的人文精神以及傳統文化全面、直接的體現出來。
二、大學藝術教育中民間藝術的作用及意義
(一)相關課程實現對接,大學藝術教育更加完善
我國民間藝術的種類非常多,它的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可是對于藝術學科的教學來說,在每一個專業的課程當中融進數百種的民間藝術形式,這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對專業課程進行學習的時候,學習的重點是要吸取民間藝術的精華,使專業課程與民間藝術進行對接。比如說動畫專業當中,在進行基礎專業教學的時候,可以挖掘戲曲臉譜、篆刻印章、民間書法、石器工藝以及刺繡紋樣等傳統的圖案作為繪畫基礎,為藝術創作打下堅實的功底;在專業技能的教學當中,可以側重民間文學、戲曲以及精華藝術等表現元素,這樣不但可以讓學生對傳統知識更加熟練的掌握,也可以使他們的技能得到提升,進而可以創造出更多的具有藝術特色的動畫作品,讓大學的動畫教育合理化,形成一種獨特的教學風格與特色,從而使大學動畫課程的建設更加完善。
(二)讓大學藝術生實現“文化自覺”,使文化得到傳承
要想讓傳統文化得到傳承與發展,就必須讓它們在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中得到孕育。高校中的學生來自全國各地,在藝術教育當中融進民間藝術,不但可以使學生的民族文化傳承的意識得到培養,還可以加強他們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學習以及傳承與創新的自覺性。與此同時,很多優秀的民間藝術作品可以得到集中的展現,可以使民間藝術作品得到傳播與發展,這為其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平臺。利用特色學科建設這一渠道,使民間文化知識得到普及,讓民眾的自覺意識得到提高,這位民族文化的傳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氛圍。
(三)促進中國現代藝術的發展
民間藝術作為開放的文化藝術載體,有著自身獨特的藝術魅力,它的價值追求和文化內涵在不斷地積淀,在現代意識和技術的不斷沖擊下,民族藝術需要不斷進行更新與拓展。在現代藝術教育當中加入民間藝術,可以更好的讓現代藝術與民間藝術進行互動。這樣不但可以使藝術教育的審美內涵與藝術思維更加豐富,而且也使藝術創作在情感的抒發以及審美的表現上面有了更好地深度拓展。同時在藝術創作當中增添了很多優秀的元素,充分運用民間藝術的思維方式、色彩搭配等對它們進行重新認識,再重新創造,最后打造出更加優秀的創作形式。讓現在藝術創作與民間藝術進行溝通交流,使現代藝術的設計形式更加合理化、生態化,使現代藝術的藝術形式可以更加自然、更加合理的得到發展。
三、大學藝術教育中融進民間藝術的有效途徑
(一)課堂教學時結合社會實踐
將民間藝術進行傳承可以通過口傳身授或者是師傅帶徒弟的方式,所以在大學藝術教育當中融進民間藝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進行課堂教學的時候,主要是給學生講解并評價一些民間藝術的起源,然后再講它們的發展經過,最后探討民間藝術的價值體現。高校可以通過建立一些校外的民間藝術實習基地,開展一些民間藝術調研的社會實踐活動,讓學生對民間藝術的認同感增強,使其對民間藝術的保護產生責任感,將理論與實踐進行結合,可以讓學生更加全面的了解民間與現代藝術的共同點。
(二)建立高校民間藝術的學習平臺
大學中可以建立一些民間藝術館或者是研究機構,培養一些民間藝術研究的專業人員,為他們進行藝術研究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從而可以形成一種氛圍,然后再在校園里開展一些高品位、高層次的文化活動,這樣可以更加與民間藝術氛圍親近。在高校當中舉辦一些藝術展覽,吸引更多的民間藝術愛好者走進高校,也可以舉辦一些民間藝術的交流會,給學生創造更多的機會,讓他們可以與藝術研究者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從而為學生提供一個更好的平臺,可以讓民間藝術在高校中生根發芽。
(三)組織學生參加民間文藝活動
將民間藝術比較集中的展現在群眾面前的一個比較大的平臺就是元宵節、中秋節以及春節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在慶祝這些節日的時候,基本上會包含繪畫、民間音樂、雕刻、書法、地方戲曲等許許多多的民間文化的精彩內容,這是一個進行民間藝術研究的最好機會,學校里的領導以及老師應該多組織學生參加一些這樣的活動,讓他們參與到對傳統文化的學習與研究當中,并且要讓學生發表一下自己對民間藝術的見解,要把它們加入到自己的創作當中,要為民族的創作獻出自己的力量。
一、 問題的提出——從“烏蘇里船歌”糾紛案說起
(一) 案情簡述
“烏蘇里船歌”糾紛案緣起于1999年11月郭頌參加的一次中央電視臺晚會。晚會上,郭頌在演唱《烏蘇里船歌》時,屏幕上打出《烏蘇里船歌》的作曲者為汪云才、郭頌。主持人還在演唱之后說:“剛才郭頌老師唱的《烏蘇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創作歌曲,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它當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頌對于這一誤導性介紹并未糾正而是表示默認。該節目一經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強烈反響,他們紛紛表示本民族傳唱了多年的民歌經典一夜之間成了別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眾代表與郭頌協商無果后,黑龍江省饒河縣赫哲族四排鄉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一紙訴狀將郭頌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歷經北京市高院二審終于塵埃落定,最終以郭頌敗訴收場。法院判決郭頌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并在《法制日報》上發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的聲明。
(二)本案存在的問題
本案最大的爭點在于原告是否為適格主體?郭頌提出的抗辯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鄉政府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由鄉政府提訟于法無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個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體創作性與個體傳承性;二是傳統穩定性與時代變異性;三是信息變異性與文化開放性;四是載體有形性與信息無形性。 基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性質的不同認識,有學者提出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特殊的立法保護,認為特殊法保護原則的引入不僅能夠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權力和經濟權利提到法律權利的高度,而且不影響整個法律體系的自恰性和邏輯性。 甚至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已非知識產權制度所能調整的范圍,應當在非知識產權框架下予以討論。 本文認為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管采取何種保護路徑,統統回避不了一個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
二、 權利歸屬基本原則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則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蘊含著一個民族和區域的文化特質,反映著它們獨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著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創造巨大市場利潤的潛力,因而著作權權屬糾紛才會在近幾年來打得火熱。因此,如何調和各方訴求,找到利益平衡點就顯得至關重要。
就現實情況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對利益沖突: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原生地居民與作品的講述人、記錄人、表演者和傳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記錄人和傳承人的貢獻不能抹殺,一方面是基于他們對作品的流傳確有貢獻的現實角度考慮,另一方面也考慮到應當通過利益刺激的機制鼓勵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中。在“烏蘇里船歌”糾紛案中,郭頌就是一個表演者和傳承人的角色,雖然他不享有該曲目的著作權,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認他對赫哲族民歌傳承所起到的作用,在為商業目的而使用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時仍應保護郭頌作為該作品鄰接權人的權利。第二,不同民族區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類似作品而產生的利益訴求的對立。我們一般能夠判斷該作品大致來源于哪個區域,但對于其具體作者是哪個族群或個人卻無十足把握。這就會在不同族群中引發爭論,一旦處理不當有可能引發區域對立情緒。例如《烏蘇里船歌》糾紛案中赫哲族另一鄉政府對郭頌持否定態度。為此,本文認為可以依據各族群提供的證據將涉案各族群整體認定為著作權人。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私權基于其特點,應當確立其保護的底線,防止因過度保護而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及強制許可使用制度就是具體體現。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領域”一詞,所謂公有領域是指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處于該領域的智慧成果可以為社會公眾自由利用。 在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案例中,侵權人使用最多的抗辯也是該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領域加以解釋,那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將名存實亡。
(二) 權利保障原則
作品講述人、記錄者和傳承人享有何種權利,學界有不同的聲音。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將傳承人確立為著作權利人, 另有學者認為應將傳承人、記錄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鄰接權人的位置予以保護。 還有一些學者基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活動的不同類型和實質作用,主張視不同情況賦予傳承人以版權人或鄰接權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該觀點既實現了原生地族群與講述人、記錄者和傳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鄰接權人的利益。
(三) 傳承與發展兼顧原則
中國要在文化大國的基礎上轉型為文化強國,其關鍵在于轉變發展思路。既要在傳承的基礎上創新,又要在保護的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文化產業的市場化發展能夠有效緩解文化發展上的財政支持不足,通過法律確權,能夠進一步激發各族群保護本民族文化的動力。長期以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不明的狀況,實則造成了“公地悲劇”的后果。落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屬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進其發展,借助知識產權制度,實行文化與市場接軌,進而將軟實力轉化為經濟效益,并將其用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上。
三、 國內關于權利歸屬理論的回顧
(一) 個人所有論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傳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傳和發展過程中,傳承人對作品的貢獻是最為顯著的,由傳承人享有著作權是民間文學藝術版權難題的終結。 然而,該觀點表面將問題簡單化了,但是在實際操作層面至少還存在著以下障礙:首先,若傳承人享有權利,該如何確定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傳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還是永久無期限保護?如果是無期限永久保護,那么傳承人死亡,著作財產權是否能夠發生繼承,繼承人該如何確定?其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區的成員集體智慧的結晶。傳承人對于作品的形成并無實質性貢獻,僅僅為其更好地傳承做出了一些輔工作。最后,對同一作品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傳承人,權利的分配又將成為繞不開的話題。此外,不排除極端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無在世的傳承人。
(二) 國家所有論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將其著作權分配給個人,又考慮到集體行使程序的復雜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該情況下,由國家行使所有權最為合適。該觀點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該觀點嚴重背離了“誰創作作品,誰享有著作權”的基本原則。基于現實角度考慮,國家代行著作權多有不便,例如美國影視公司翻拍《花木蘭》一案中,如果由國家出面主張權利,那么就存在著以國家公權力對抗私主體的嫌疑,也容易影響兩國正常關系。
(三) 集體所有論
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一項迫切任務。如何通過藝術課程和開展課外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和文化素養.是大專院校藝術教育。尤其是面向當地.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職業技術院校藝術教育亟需破解的課題。筆者以為。職業技術院校的藝術教育.要自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實用型人才的需要.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擔負起對優秀民間藝術資源的挖掘整理.并將其列入教學內容之中,形成符合本校、本地實際,具有鮮明特色的藝術課程。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選擇和責任
對民間藝術與學校藝術教育的關系探索,是新課程改革課程資源開發的重要內容之一。《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發展規劃(2001—2010年)》明確指出,在藝術課程的開設和教學內容的選擇上,高等學校既要結合本校的實際,又要努力創造條件.開設各種藝術類選修和限定性選修課程。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根據近年在教學中的探索.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和義不容辭的責任,融合民間藝術的藝術教育必將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培養社會急需人才的需要
當前.學校藝術教育普遍采用國家材授課.致使學校藝術教育與當地實際嚴重脫節,學生不懂在當地最流行的戲曲劇種,對代表當地地域特色的民間藝術所知甚少。更有甚者,旅游專業、藝術專業畢業生不會唱地方民歌,不會跳民間舞蹈.對當地民風民俗了解不多,與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辦學宗旨背道而馳。近年來,為了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各地紛紛發展地方特色文化豐富旅游業的文化內涵,吸引游客。同時,人民大眾回歸傳統文化的呼喚。發展地域特色文化,實施傳統文化保護工程,推進地方民歌、民間舞蹈等民間藝術進課堂、進機關、進企業,使得這一矛盾更加突出。鑒于這一實際,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是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現實需要.藝術教育工作者應積極探索,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挖掘當地民間藝術精華.補充到藝術教育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之中.既與當地發展的現實需要接軌,又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體系。
(二)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加強民族文化教育的需要
優秀的民間藝術作為一切藝術形式的“母體藝術”,記錄和再現了人類文化和思想的發生、發展過程.是中國傳統人文審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厚的文化根基以及無可替代的民族文化特色.它和當地人民審美心理的形成密不可分.蘊藏著藝術教育的重要資源優秀的民間藝術進課堂或組織學習觀摩.對學生審美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學生傳統文化修養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作為綜合藝術形式的地方戲曲劇種,以其既有歌、舞、說、唱,又兼容了詩歌、小說、音樂、雜技等多方面的藝術或技術因素。起到了文化審美教育的功效。在筆者所在的地區,有一種民間歌舞小場子,其表現形式獨特.表演詼諧生動.舞蹈和丑角耍草帽圈的絕活尤具特色經過四百余年的傳承發展,已成為這一地區人民群眾普遍喜愛、外地游客贊不絕口的民間藝術形式.代表著這一地區民間藝術發展的最高成就組織學生在課外活動中向民間藝人學習.或是組織欣賞觀摩.使學生普遍感受到了民間藝術的博大精深。興趣濃厚的學生。通過對這一文化現象學習研究.對這一地區的民風民俗和文化傳統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課堂上引進地方民間文藝資源.能有效貼近學生的生活體驗和感受.增進學生對本地區文化和地域文明的了解。
(三)關注優秀民間藝術發展是學校藝術教育的責任
民間藝術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優秀的民間藝術中.可以看到人類文明歷史發展的蹤跡挖掘整理、繼承弘揚優秀的民間藝術,是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建設先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推動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環節近些年來.人們在對建國以來的文化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后.普遍認為在改革開放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丟失了許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許多民間藝術被冷落,由于后繼無人,已面臨失傳消失的危險。為此.國家加大了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啟動了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保護工作。
保護民間藝術,弘揚民族文化.是文化宣傳等職能部門和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責任.更是每一個藝術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當前.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工作.是挖掘整理原始資料.培養一批愛好者和接班人.以其文化自覺和對民間藝術的熱愛來繼承弘揚優秀民間藝術藝術教育作為優秀文化傳承的重要途徑之一.更有責任通過藝術教育與地域文化建設的鏈接.擔負起這一重任。
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途徑
藝術教育強調在可生成的環境中培養學生的藝術能力和人文素養.最終目的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在大的文化背景下多種藝術的自然融合是藝術學習的最佳環境之一.通過多種形式的綜合能使藝術學習變得更自然、更容易、更活潑多樣。因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一)汲取當地民問文藝精華.編寫特色校本課程。民問文藝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任一地區都有幾十甚至上百種民間文藝形式.全部涉獵.對學校藝術教育而言,既不現實.又無必要。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全國曾開展了民間藝術挖掘整理工作.各地相繼編輯出版了涉及民間藝術各個門類的《民間藝術集成》,基本涵蓋了當地民間藝術的精華.收錄了原生態民間藝術的重要資料。近年來.一些地區又編輯出版了一些民間文藝專輯。如筆者所在的地區.相繼編印了《紫陽民歌專輯》、《嵐皋民歌50首》等。藝術教師可以此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研究成果,根據培養重點,有側重的選擇本地域的民間藝術精華,編寫校本課程。如美術教育類.可側重挖掘戲曲社火臉譜、彩繪泥塑、石雕剪紙、龍獅燈飾制作等,旅游專業,可挖掘地方民歌、民間舞蹈、民間傳說的精華,編寫出特色教案.最大限度的體現地域特性.展示獨特的藝術教學范例。
(二)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長期以來,由于地域性、民俗性、民間化等因素的影響.民間藝術普遍不被各個時期的主流文化所接納.基本靠口傳和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傳承繁衍發展到今天.大量的民間藝術珍稀資源,依然為少數民間藝人所掌握,許多技巧絕活,往往難以以文字的形式記錄因而.要充分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特點.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面對面地向學生進行傳授講解.使學生真正掌握某一藝術形式的精髓。這一方面.全國各地的藝術院校大都進行過成功的嘗試如陜西安康的民間歌舞小場子.在1954年代表陜西省參加全國民間文藝匯演獲得一等獎后.中央民族學院就邀請兩位演員為學生教唱陜南花鼓小調和傳授挽草帽圈技巧.為時半年之久.使安康這一“小舞臺上的大技巧”走向了全國。以技巧見長的剪紙、泥塑藝術.更需要由民間藝人在課堂上與學生面對面的交流.手把手的示范傳授,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其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基本技巧。: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 of folklore)是指“來自于某個群體或者由某個群體的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群體期望的文學或藝術創作,這些文學或藝術創作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傳,并為整個群體所保持和發展,從而成為該群體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現形式”。我國是一個擁有56個民族、數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原本非常豐富。但是,今天,我國非但沒有展現出在民間文學藝術上的國際利益優勢,相反,民間文學藝術在我國正呈一種枯萎的態勢。個中原因除了經濟大潮和全球一體化使文化多樣性發展受到嚴重沖擊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缺少一個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盡管1990年《著作權法》首次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享有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具體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時至今天,這一規定仍未出臺,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和利用的進程。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們十分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問題作一番理論上的探討,以期將來我國進行相應立法時有所借鑒。
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選擇分析
民間文學藝術對其創作群體以及國家的重要作用毋庸諱言,這在學術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即我們不能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客體和主體確定性等特征就拒絕對其給予保護。而這里尚需要我們繼續討論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究竟是基于怎樣的價值立場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的?對該問題的回答,不僅關涉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正當性,同時,它還是我們在眾多的保護模式中進行選擇的重要理論依據,甚至從更進一層意義上說,它還直接影響著我們構建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機制的具體制度設計。
在該問題上索有這樣兩種價值主張。一種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源”,民間文學藝術與現代文化之間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的“源”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就是一個嚴重的缺陷。而另一種觀點則是2002年3月2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政府間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第三次會議中,絕大多數國家所持的一種價值主張。這些國家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主要在于:其一,就是要控制民間文學藝術的公開和使用;其二,就是要激活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和財產屬性;其三,就是通過保護,激勵以傳統為基礎的創新;其四,就是有效認證民間文學藝術,并確認其歸屬;最后,即通過保護以有效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減損、詆毀和濫用。
筆者認為,不管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立場有什么樣的分歧,以下兩點是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的:第一,從國內來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為了使我國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能夠永久地流傳、世展下去,而使其不至于在歷史的長河中被淹埋。這種目的,我們可以從國際文獻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對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用語上的差異得到證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通常使用的一個詞是“conservation”,而對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使用的則是“protec,tion”。這種用語上的差別恰好反映了兩者在立法目的上的區別。對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側重于通過賦予特定主體以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來調動主體的積極性,使更多的科學和文學藝術作品得以不斷地涌現出來,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則側重于使客體本身得到存留、維持、傳承,不因人們的行為而消亡。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相當豐富,但由于受到現代文明的強烈沖擊,民間的文學藝術正以可怕的速度在消亡和滅失。因此,我們立法的當務之急是將“保持”視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和傳承,并以此為中心,構建相應的制度,尤其是確立整理者和傳承者的地位和權利。第二,從國際上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主要是為了增加我國在國際文化貿易中的砝碼,促進我國的文學藝術和相關產業的繁榮和發展,防止其他國家無償地使用、歪曲、篡改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事實上,廣大發展中國家逐步要求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力度,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發達國家大量無償地使用、開發其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兩類國家之間利益上的嚴重不公平。而從發展中國家內部來看,民間文學藝術在對外貿易中的作用也正日益地彰顯。據統計,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利用民間文學表達形式的紡織品、美術品和其他輕工業產品在我國出口產品的比重越來越大。僅1991年一年我國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造型生產之產品出口創匯就是37億美元。而近年這個數字還在繼續上升。因此,在我們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的時候,確保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能夠取得適當的“對價”就成了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時另一十分重要的價值關注點。我們認為,只有牢牢把握了上述兩點,我們將來的制度設計才能有一個正確的價值導向,也才能使我們的立法在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同時又能很好兼顧我國在該問題上的國際利益。
二、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模式選擇
前面,我們主要探討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價值選擇問題。以下我們將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即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具體模式問題。在該問題上,學者們的主張也是見仁見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范式觀點:其一就是主張采用著作權法模式進行保護,具體來說就是在著作權法之下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特別法規的方式加以規定;其二,就是進行特別立法保護,也即確立一個與知識產權體系相關的一個專門部門法來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以下,我們對這兩種觀點逐一評析。
(一)對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評析
1、著作權保護模式的肯定主義
主張用著作權法模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大多數學者的主張。學者們認為,如果排除作品只能是個人創作這一固有觀念,將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理解為集體或群體創作,那么就可以對民間文學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其中的民間故事、詩歌和方言等就類似于口述作品;歌曲和樂曲等音樂表達形式以及舞蹈、游戲和儀式等就類似于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民間建筑與建筑作品,民間雕塑與美術作品都很相似。且在利用著作權法中已有相關原則、制度的基礎上,利用著作權
法加以保護也許是諸多方式中最為便利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中的大部分具有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相類似的特征。比如說它們都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都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非物質性等特征。當然,主張采用版權保護的學者,也是承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作品的區別,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與版權保護的某些不協調之要求的。但他們認為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調整現行規則予以解決的。因此,我們不能因為對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的一些不和諧因素就全盤否定版權保護的合理性,畢竟版權是歷經了上百年的考驗而成為現今較為系統完善的保護途徑,且其豐富的權利機制和制度原理是有很大靈活性的,能夠適應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之需要。
2、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反對主義
鑒于民間文學藝術與文學藝術作品之間的高度契合性,版權法的保護模式的確成了國際社會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最初選擇。然而是不是說,用版權模式來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保護時就一定沒有任何問題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我們仔細加以分析的話,就會發現二者之間實際上是存在著諸多的實質性差異的,而這種差異不但顯示出了文學藝術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間的本體性區別,而且該種區別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反對者否定著作權保護模式的致命原因,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著作權法的本質限制性決定了它與民間文學藝術難于融合。我們都知道,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是建立在西方制度基礎上的,發達國家一般不贊成將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準用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三百年歷史的知識產權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經成為一部服務于現代工業、信息社會的嚴密的法律機器,其制度上的秉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主要手段”。而且,其中的著作權法也不是回答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或傳統知識問題的。因此,采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并不能實現促進和弘揚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
其二,著作權法保護單一作者的稟賦也與民間文學藝術不相為謀。著作權法的核心是通過確認智力創作者對其創作成果的控制權,來鼓勵和激發個人的創作能力。然而,民間文學藝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群體性,個體的因素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和流程過程中沒有凸現出來。在民間文學藝術中,根本無法找到一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作者。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作者的權利。而民間文學藝術沒有明確的作者,那么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就會使權利因為沒有一個落腳點而落空。著作權法通過激勵機制來實現人類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持續繁榮的神圣目的也將因為主體性缺位而變得子虛烏有。
其三,著作權法“獨創性”要求也很難與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特征相吻合。“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一般認為。“獨創性”是指作品應該體現作者的個性,體現作者智力火花的烙印。對獨創性的最低要求是作品須由作者獨立完成,而不是抄襲的結果。但民間文學藝術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其間,即使某個個體在模仿和傳播的時候加入了一些個性化的表達,但這終將因為其慢慢被吸收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有機組成部分而最終無法分辨出個體的特性。因此,無論從何種視角來看,反對者都認為,利用著作權保護并非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最佳保護途徑,如果我們執意地要把把民間文化藝術表達的保護糅合到版權的框架下進行的話,其結果就是在破壞了版權自身和諧系統的同時也使民間文學藝術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可謂兩全而不能齊美,這與人類立法理性是根本背道而馳的。
(二)單行立法模式的分析
從以上對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的分析來看,運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有諸多弊端,因此,我們認為采取特別的單行立法模式較好。因為,從目前國際上的最近發展來看,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著作權之外的“特別權利”保護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示范法條》就是這種發展趨勢的產物。但在究竟如何構建這樣一個行之有效的規范群上,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民間文學藝術是現代文明產生和不斷發展的源泉,其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伴隨人們從遠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說是一個區域、一個民族的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它反映了一個社會的傳統特征,是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藝術文化的體現,而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擁有多民族的國家來說,民間作品種類繁雜,形式多樣,是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之一,因而,對于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勢在必行。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分析
(一)創作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往往表現為在一個地域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是一個群體,經過長時間的傳承、模仿、創新而完成的全體智慧的結晶,時常會出現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現象,因而很難判斷其來源的準確性,它屬于一種文化的沉積,在不斷的積淀中漸漸形成一種風格、一種別于其他的藝術精華,但卻無法追溯它的創作源泉,它是由群體創作、由群體完善、再由群體賦予升華并傳承下來的群體性藝術,因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必將屬于產生這一藝術現象的藝術群體。
(二)地域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源于勞動人民之中的,他的產生是源自于勞動人民生存空間的生活實踐中,其獨特的地域環境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差異性和非廣泛性,從這一方面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國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審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點,因此也奠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多樣性以及其蘊涵的歷史淵源性。為此,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具體而有效的法律保護。
(三)繼承性及變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形成的過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過幾代人的不斷創作、發展傳承下來的,同時,人們在傳承的過程中,加之了由于時代的變遷等其他客觀因素而導致非本質上的變異,在保持其核心風格和特質的同時,加入一定的創新和改變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的過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規,沒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觀條件的影響和主觀思維的轉變,致使其發展有一定的不穩定性。正是這些因素導致了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過程中發生了客體的不確定性的轉變,直接影響了法律對其版權的保護效益。
二、我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著作權法》及相應的配套性法規,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沒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其保護辦法。2001年修訂后的《著權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2001年到現在的2012年,11年過去了,遲遲不見國務院頒發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法規,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國際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權或鄰接權來考慮的。雖然,著作權法在一定意義上的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點,但是,著作權法定義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很難確定,這是著作權法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大的不同,這一不同就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保護制造了很多難題。另外,民間文學藝術很難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發展,不斷的發展變化著的,通過不斷的演變和發展,來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發展模式顯然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有區別的。
此外,鄰接權保護模式也是現在被認為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有效方式。鄰接權的保護多數是對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護整個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只能是一種間接的保護,不能阻止其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復利用,無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意及發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難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二是與知識產權本身性質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是密切相關的,而民間文學藝術則是以傳統為特征的,因而,在對其法律保護上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有一定的區別,已有的知識產權理論和法律制度尚難以滿足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問題
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較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其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它所承載的是一定的地域內全體人民的智慧結晶,體現了濃厚的群體性特征,其權利主體的組成部分往往是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地區的群體,即使在初始狀態下是由個人創作的,但在其發展的歷程和傳播的過程中,逐漸會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個體的創作成果。而知識產權保護法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往往有著明確的主體,通常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創性的認定問題
通常的文學作品能夠被著作權法或者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是由于獨創性可以作為客體納入保護范圍的條件,這種獨創性體現在該作品在完成時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變。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講,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們不斷的傳承和發展,使其進步、升華,因而,這樣創新性不再具有獨創性這個特點,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期限的認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離不開它的延續過程,也是它不斷成熟、改進、完善的過程,無法準確的判斷其創作時間及完成時間,在其不同的生長階段都會被賦予新的元素和時代特征。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個較為清楚明確的期限,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說,是很難劃分及確定的。因此,無論是用版權或者鄰接權保護模式,都存在“知識產權法對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這樣一個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
(四)相關權利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權利保護的同時,也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問題,在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同時,也不應當侵犯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例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加工及進行的再創作人員,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礎上,也進行了選材、構思、創新活動,對此也應當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尊重、認可和保護,也應當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
(五)侵權標準的界定
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在醞釀法律草案時,可借鑒外國的相關成功經驗,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侵權行為:一是能識別其來源,但未標明來源的;二是必須經授權才能使用,但未經授權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眾混淆其來源的表達形式表現出來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損害其權利主體利益的。以上四種侵權行為的確定,不論主觀是否是故意或過失,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認定為侵權。
(六)“跨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認定
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經過了幾代、幾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傳承,因此,有時很難正確的判斷出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個國家或哪幾個國家。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一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應當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這是個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問題,應當按照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通過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雙方或多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解決。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決,可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四、構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權利主體的歸屬
我國民法上的權利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則來自于集體,不同的主體參與了發掘、創作、整理、完善、提高、傳播、保存等不同階段。因而,只能從宏觀上進行大體的認證,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難度的。此外,還應注意被認證的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修改資格,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中,權利主體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要注意權利主體的轉移和繼承,并注意在傳承的過程中,保證其完整性。
(二)權利主體的內容
1.創作權。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應該屬于國家。除此之外,還應賦予被認定的創作團體一定的收集、整理創作權。
2.表明使用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使用及傳播的過程中,需表明其來源和創作群體,并為其注明出處等,在這基礎上獲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權利。
3.修改權。權利主體應具有修改或是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也可以允許收集、整理和傳播者具有修改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確定,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傳承的過程中吸收新的創作元素以達到改進、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一權利的應用可以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表達和使用時,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刪節、歪曲、篡改等。
文學作為一門語言藝術,是以言語為基本符號,以社會語境為中介,通過讀者與作者的心靈溝通而得以成全的話語系統,是一種社會權利關系纏繞的意識形態形式。哲學認為,“社會存在決定著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飛速運轉,生產力的高度解放、發展,現代科技的快速升級換代,市場經濟的不斷壯大,以及人類征服自然能力的加強,由大自然的神秘而致的對大自然的那份敬畏,以及與大自然和諧共處的“族親”意識正日趨消減。這種消減首先表現為現代文明進程中科學話語、科學理性對大自然神秘感的“祛魅”。人類對自然界產生敬畏的諸多因素之一,是自然神秘感的存在,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理性色彩的日趨加強,許多原來不可知的現象得到了自然科學的解釋,于是,自然界的神秘性就消失了。“葉廣苓《長蟲二顫》中,在顫坪調研的中醫學院教師王安全,用中醫學的知識重述了殷姑娘用扁豆花下蠱的傳說,消解了山間巫蠱之術的神秘性”;“《老虎大福》中黑子撲朔迷離的野性背景,在二福從楊陵農學院獲得生物學知識后被終結,‘豹和犬是兩個科目,受基因限制,它們之間不可能有任何雜交成果,黑子……沒有任何野性背景’”①。科學話語的傳入,使自然的神秘性消解,人類對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由此淡化。其次,這種削減也表現為,市場經濟不斷壯大中商業話語對人類與非人類生命“族親”意識的淡漠。隨著市場經濟的引入,“族親”意識已成為一個遙不可及的神話,金錢成為衡量生命價值的一般等價物。出于金錢的考慮,利益誘惑產生了人對自然和其他非人類生命理直氣壯無所顧及的掠奪:“籠里的猴對村民來說都是錢,活的錢”(《猴子村長》)②,迫切的致富欲望和精明的物質利益計算,使村民對猴群進行了滅絕式捕殺。在商業話語系統中“錢”成為了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人與大自然、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的“族親”之愛被淡漠了。
由上可知,伴隨著現代文明而出現的科學話語、科學理性、商業話語使人對大自然的敬畏、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的“族親”之愛消解了。然而,與現代文明的科學性、商業性相比,少數民族文學話語系統中保留了較強的生態倫理意義,處理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的倫理關系。這一倫理體系的核心是人對自然及非人類生命的敬畏,以及“族親”之愛。
少數民族大多分布在云南、貴州、廣西、內蒙、新疆等邊緣地區,由于地勢原因經常處于青山、綠水、奇花、異草、野生動物等的環圍之中,因而在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中,關于這些動植物的描述以及圍繞著它們展開的故事較多,基本上每個民族的民間故事集中都有關于動植物的描寫。仔細分析這些少數民族民間動植物故事,發現它們都摹寫出了人與自然、人類對其他非人類生命真誠相待的友愛圖景,這主要是通過兩種形式來進行呈現:一是正面書寫人出于天性的善良、淳樸對動物的友愛。如錫伯族民間故事《黃狗小巴兒》中,傻子老二好心收留黃狗小巴兒,在被嫂子趕出家門后仍和小巴兒相依相靠和諧生活,在黃狗小巴兒被嫂子棒打死后,如伙伴般將其安葬,經常上墳探望,表現出一份“族親”之愛。與此相類的故事還有錫伯族民間故事《鸚哥的故事》、滿族民間故事《扇子參》等。二是側面烘托人對動物的寬容友愛之情。如錫伯族民間故事《狗和人是怎樣交朋友》狗在分別與野兔、狼、熊的相處中每次都因自己的叫聲而被排擠,幾經選擇、幾經對比,最后轉向人類,人類沒有排擠它反而視它為朋友。在選擇與對比中,側面表現出了人對動物的友愛之情。另外,錫伯族民間故事《老虎、蛇、蚊子、燕子和人》、《狗和兔子》,瑤族民間故事《馬交朋友》等也都以同樣的形式側面表現了人對動物的友愛之情。
與人對動物的寬容、友愛相聯系的是由它而衍生的動物對人的友愛的回報。少數民族民間故事中有一大部分故事都通過動物對人善行報答的形式,表現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主題,研究者將這一形式通稱為“動物報恩型”模式。如滿族民間故事《達布蘇與梅花鹿姑娘》通過達布蘇解救、悉心照料小鹿,之后小鹿幻化為一美麗姑娘與之成親的故事,表現出了人對動物友愛,動物對人進行善報的主題。在這里報恩的動物不僅限于溫順的鹿、蛙、兔等,甚至兇猛的動物也懂得報滴水之恩。當然,與之相反也有表現惡有惡報主題的作品,如滿族民間故事《薩滿捉參》中薩滿捉參的結果就是被海浪卷進江底淹死了;《棒槌孩》中小蘑菇頭他訥、他瑪捉棒槌精吃以求長生不老的結果便是被打個頭破血流。特定空間的倫理取向的提煉與凈化,顯現了話語系統中的生態倫理色彩。
總之,少數民族文學中人對動物的友善以及“動物報恩型”的模式都表現出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深深的“族親”之愛,體現了強烈的生態倫理意義。與此同時,少數民族民間故事中保留的許多自然景觀的由來、形成背景也顯現了一種生態倫理意義。滿族民間故事中的風物傳說《湯池的來歷》,孝敬公婆的媳婦用手捧著火柴燒熱了結冰的水泡子,從而化作驅病除邪的湯池;《紅羅女》,美麗正直的紅羅女把昏憒的皇帝捉弄的丑態百出,最后幻演成鏡泊湖景觀之一。這些故事中演繹自然景觀的由來是跟人類的善行、善德聯系在一起的,表現出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天人合一、和諧共處的愿望。
少數民族話語系統從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友善相待的“族親”之愛,以及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天人合一、和諧共處的愿望中體現了生態倫理意義,表現出了人對自然的敬畏,與非人類生命和諧、平等、共存的愿望。這不僅為近年伴隨著現代化進程飛速運轉帶來的日趨嚴峻的生態問題而產生的像于堅、賈平凹、張煒、遲子建等的生態創作,以及由之興起的生態環境美學奠定了基礎,同時也暗示出現代話語對原有空間倫理關系的沖擊與破壞,并隨之衍生出了更為復雜的價值立場和倫理體系,即在“現代”與“傳統”,“原始”與“文明”之間文學該如何為自己尋求合適和合理的支點。“現代”“文明”的進程在理論上本應是促進文學不斷進步的動力,然而文學的發展似乎并不與文明的進化相符相成。伴隨著現代文明的發展而文學一直恒久不變的東西是“人文精神”“人文關懷”,它們是文學得以生存的不竭動力。回顧百年文學,上世紀處以來,中國文學以不斷書寫對人的價值和權利尊重的人文精神追隨著“德先生”的指引。在少數民族文學中,少數民族作家們把人文精神中尊重的對象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和其他非人類生命,實現了生態倫理與人文精神的對接,是人文精神發展至生態倫理精神,使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由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整惠及到自然和非人類,拓展了人文精神的理論內涵。我們在談論保持人類尊嚴的時候,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發展,保持人對動物的尊重,是保持人類尊嚴的一個重要部分。然而,“科學”“文明”和“民主”一樣,在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散發著激動人心的光華。現代科技在帶來舒適、方便和快捷的同時,漸漸也顯示了它在賦予人類征服自然能力之后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因而如何評價現代科技為文學敘事的一個重要維度。理性考究,其實現代科技本身并不具備善惡品質,區別在于如何使用,而關鍵點還在操控它的人類。我們在接受現代科技的同時,也要尊重傳統的生態倫理;破除封建傳說的同時,也要尊重其蘊含的生態倫理,只有這樣才能通過話語生態的重建來達到恢復和保護自然生態的目的。少數民族作家作品中的這種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的生態倫理意識,為文學處理現代與傳統、科學與人文關懷之間復雜的價值立場和倫理關系體系,尋求到了合適合理的平衡點。中國文學的敘事書寫既可以從中獲取一套生態話語系統,同時也能通過對現代科技的合理評價來搭建保護自然生態的橋梁,在這一點上少數民族文學給予中國文學予重大的啟示。
參考文獻:
[1]李玫.空間生態倫理意義與話語形態[j].民族文學研究,2007,(4).